人工制气厂站设计规范 [附条文说明] GB51208-2016 建标库

6.4  天然气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

6.4.1  天然气改质制气用的天然气质量,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天然气》GB17820的有关规定。

6.4.2  在各个循环操作阶段,天然气进炉总管压力的波动值宜小于0.05MPa。

6.4.3  天然气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装置宜采用燃烧室和改质室双筒式,两筒间由混合室连接,并采用鼓风气流与制气气流方向相同的顺流式流程。

6.4.4  天然气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工艺主要设计参数宜符合下列规定:

    1  改质室内改质用天然气空间速度宜为500m3/(m3·h)~600m3/(m3·h);

    2  改质室内催化剂高度宜为0.8m~1.2m;

    3  加热用天然气用量与制气用天然气用量比例宜小于29:100;

    4  循环时间宜为2min~5min;

    5  每1000m3天然气的催化改质燃气产率(改质室出口)宜取2900m3~2540m3

    6  采用含镍量为3%~10%的镍系催化剂。

6.4.5  天然气改质制气增热流程宜采用天然气掺混方案,也可采用焦炉煤气、液化石油气、石油干气等掺混方案,增热程度应根据燃气热值、华白指数和燃烧势的要求确定。

6.4.6  天然气改质室后应设置废热回收设备。

6.4.7  天然气改质装置应设置蒸汽缓冲罐,不宜设置生产用汽锅炉。

6.4.8  冷却系统和鼓风设备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.2.9条的规定。燃气冷却设备和空气鼓风机的选择,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6.2.10条和第6.2.11条的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