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工制气厂站设计规范 [附条文说明] GB51208-2016 建标库

3  燃气设计产量和质量

3.0.1  人工制气厂站的燃气设计产量,宜根据城镇燃气输配系统计算的月的最大日用气量确定。

3.0.2  燃气设计产量应由基本气量和调峰气量组成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
    1  基本气量应按厂站选定的主气源炉型制气能力确定。

    2  调峰气量可在下列措施中选择,经综合比较后确定: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1)在选定主气源炉型时,留有一定余量的制气能力;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2)增设备用、辅助和掺混的气源装置;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3)建立替代厂站内自用燃气的能源设施。

    3  调峰气量应与外部调峰能力相配合,并应根据燃气输配要求确定。

3.0.3  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人工煤气》GB/T13612的有关规定。制取代用天然气时,其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天然气》GB17820的有关规定。

3.0.4  供气调峰时,出厂站的燃气发热量和组分的波动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》GB/T13611的有关规定。

3.0.5  人工煤气加臭剂的最小量应根据下列条件计算后确定:

    1  燃气中臭味物种类、特性和含量;

    2  燃气中一氧化碳含量;

    3  燃气爆炸极限的下限值。

3.0.6  人工煤气加臭剂的选择和加臭装置的设计宜按现行行业标准《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》CJJ/T148的有关规定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