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,宁省:机动车污染防治【条例
(》2,013年9月27日!辽宁省?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!。员,。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! 根据201—7年7月2》7日辽?宁省第十二届人大】常务委?员会第三《十五次会《议关于修改<辽宁省!机动车污染防治条】例>等部分》地方性?法规的决《定修正)
第一章】 :总, 则
第一条【 :为了防治《机动车污染保护和】。改善大气环》境保障人体》健康促?进社会、经》济、环境《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!。人民共?和国大气污染防治】法等法律、法规【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!条例
?第二条 本—条例所称机动车是】指以燃油《、燃气为动》力能源或《者辅:助动力能源的各种】车,。辆但:铁路机车和拖—拉机除外
》本条例所称机动车】污染是?指机动车排放—的污染物对大气环】境所造成的污染
】第三条 本—省行政区域内机【动车污染的防—治适用?。本条例
《第,四条: 省、市、县(】含县级市《、区下同《)人民政《府,应,当,将机动车污》。染防治工作纳入【。本行政区域环保规】划和环保目》标责:。任制加快建》立完善机动车污【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!和工作?协调机制督促有关】部门做好机动车污】染防治监督管—理,工作:保,护和改善大》气环:。境质:。量
第五条 — 省、市《、县环?境保护?行政主管部》门(以下简称环【保部门)《对本行政区域—内机动车污染防治实!。施统一监督》管理
公安、交通、!质量技术监督、经】济和信息化》、工商行政管—。理、:物价等?部门在各自职—责,范围内对机》。。动车污?染防治?实施:监督管?理
:第六条? 机动车排—放污染物应当执行】规,定的:排放标准
省人民政!府,依据国家有》关规定可以》决定:对本省新购机动【车执:。行,。严于:国家规?定的现阶段机动车】排放标准;对在【用机动车执》行分阶段排放—标,准并:定期向社会公告
】第七条? , 省、市《、县人民政》府应当?。加强机动车使用天然!气、电?力等清洁《能源:的研究?和推:广工:作制定?政策和措施鼓—励使用节能环保机动!车
第?。八条 《市、县人民政府应当!在城乡规划、—交通建设《。等方面体《。现机动车污染防治】的要求优先发展绿色!交通改善道》路通行条《件鼓励公众选择【对环境无污染—的,出行方?式控制机动车污染物!排放总量
市人民】政,府应当根据》城乡规划和》机,动车污染物》排放:总量情?况合理控制本行【政区域的机动车保】有量
第二章 】预防与控制
第【。九条 省人民政府!应,当编制规划市、县】人,民政府根据》省人民政府规—划制定?具体:政策和措施扶持城】。。市公共交通》采用清洁能》。源新增和《更新的城市公交车】应当使用天然气【、电力等清洁—能,源出租车应当使用双!燃料:等清洁能《源在用的城》市公交?车、出租车应当【按照省人民政府规】划逐步使用天然气、!双燃料等清洁能【源
:市人民政府应当【加快:建设机动车天—然气:加气站、充换电【站
第十条 禁止!生产、?进口或者销售—污染物排放》。超过规定排》。放标准的机动车【。。
对污染物》。排放未达到本—省执行的《国家标准的机动车】公安机关交》。通管:理部门不予办—理注册登记和转入】登记手续
第十一】条 生《产、进口、销—售的车用《燃油、?燃气应当符合—国家标准
销—售车用燃料》的单位应当在显著位!置,明示质量标准
质】量技术?监督:、工商行政管理【。。等,部,门应当加强》对车用燃油、—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!
第十二《条 市《人民政府《可以根据本行政区】域大气环境质量【状况:和机动车污》染物排放程度划定】禁止或者限制机【动车行驶的区域【、时段和车型设置显!著警示标志向社会公!告
第十《三条 从事公共客!运、道路《运输经营的单—位以:及,大型厂?矿应当建立机动车】维修保养《制度将机动车污【染物排放指标纳入】车辆:技,术管理和维修项【目并按照规定向所】在地环保《部门申报登记机【动车污?染物排放状况具体】办法由省人民—。政府制定
第十四】条 ?。机动:车所有人和》使用人应当保—持机动车《污,染物排放控制装【置,的正常?运行不得擅自拆除】或者改?装机动车污染控制】装置
环保部门应】当加强改装》机动车污《染物排放管理严禁改!。装,机动车污染物超标】排放
第三》章 检验与治【理
第十五》条 : 对机动车按—照有关规定进行环保!定期检验《
,。机动车环《保定期检验周期应当!与安:全技术检验同步环保!定期检验的》方法与技术规—范由省环《保部门结《合空气质量状—况和机动车》污染防治等情况按照!国家或者省在—用机动车排放—标准确定并》向社会公布》实施
?新购的清洁能源【汽车和列入国家环】保达标车型公告的新!购轻型汽油车办理】注册登?记时免?予环保检验
第【十六条 《 机:动车环?保检验机构》应当依法《。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!依法检定合格—。。的机动车排放—检验设备按照国【务院环境《保护主管部》门制定的《规范:对,。。机动:车进行排放》检验:并,与环境保护主管部】门,。联网实现检验数据】实时共享
机动车所!。有人和使《用人:可以按照规定自【。行,选择机动车环保检】验机构进行环保【检,。。验
第十《七条 机动车【环保检验机构应当】遵守下列规定
(一!)按照规定的—。检验方法、技术规】。范和排放标准进【行检验?出具真实、准—确的检验报告;【
(二)检验设【备应当?按,照国:家有:。关规定经法》定计量检《定机构?周,期检定合格;
(三!)向环保部》门实时传送检—验数据;
(四【)执行省价格行政】主管部门核定—的机动?车污染物排放检【验收费标准;—
,(,。五)建立机》动车污染物》排放检验档案—;
(?六)法律《、法规规定的其【他事:。项,
机动车环》保检验机《构应当公开检—验资质、《制度、程《序、方法以及污染物!排放限值、收费标准!、监督投诉》电话等接受社—会监督
第十—八条 对》机动车实行环保【检验:合格标志管理制【度环:保检:验合格标志按照国】家,规定:分为绿色环保—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!环保检验合格标【志环保检《验合格标志的—具体管理办法按【照国家和省有关【规定执行
》经环保检验》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机!动车应当在规—定的期限内维修并】进,行复:检;经复检达到排放!标准的核《。。发相应?的环保检《验合格标志
—环保检验《合格:标志由省环保部门统!一印制禁止》转让、转借》、伪:造、变?造机动车环保检【验合格?。标志核发机》动车环保检》。验合格?标,志不得收取费用【。
第十九条 机动!车所有人或者使【用人对机动车—环保检?验机构?的检验结果有—。异议的可以在接【到检验结《果通知书《之日起?五个:工作:日内:向所在地市》、县环保部门申【请复检;市》、县:环保部门应当自【接到复检申请之【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组!。织复检
《第二十条《 机动车经检【验,不符合在用机动车】。排放:标,准的环保部门不予核!发环保检验合格【标志不得上路—。。行驶
对未》取得环保检验合格】标志的?。机动车公安》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!予核发机动车安【全,技术检验合格标【志;交通运输行政主!管部门不予》办,理营运机动车定【。期审验合格手续
】第二十一条》。 机动《。。车环保检验不符合】排放:标准:经修理和调整—或,者采用控制技术【后仍无法达到排放标!准的依照有》关规:定予以强制》报废
市、》县人民政府》应,当组:织有关部门加强报废!机动车管理禁止报】废机:动车:进,入市场交易
第二】十二:条 市人民政府应!当按照有关规定【根据机动《车污:。。。染防治?的需要采取经—济鼓励、限制行驶】等措施?加快更新淘汰—。具,有黄色?环保检验合》格标志的机动—车
第二十三条 】 市人民政府可以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!机,动车环保检验合格】标志:实行智能《化管理并可以在城市!。出入口和主》。要交通干道设置机动!车环:保检验合格标志自】动检验?系,统
第四章 【监督管理
第二十四!条 环保》部门应当与公安【、交通?等,部门建立和完—善机动车污染防治】监,督管理信息系—统建立机动车污【染监:管平台并定期向社会!。公,布机动车污染—防治:情况
第二》十五条 《 环保?部门可以采取技术】手,。段对高排放》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!实施监?督抽测不得收取费用!
第二十六》。条 ?环保部?。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!当建立机《动车污?染,投诉和有奖举报制】度公布举报电话【和电子?信箱接受举报—和,投,。诉受:理举报和《投诉: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!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!报人或?者投诉人《
环保部门可—以聘请社会监督【员协助开《展机动车污染监督工!作
第?五章 法律—责任
第二十七条 !。 违反本条例规定】。生产:、,进口、销售不符合】规定标准的机动【车和:车用燃油、燃气【的由:质量技术《监督部门、工商【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!关法律、法规规【定予以处罚》
第:二十八条 违【反本:条例规定机动车【。违反交通管制进【。入污染防治限行【区域的?。由,公安机关交通—管理部门处二百【元罚款
第二—十九条 》。。违反本条例规—定公:共客运、道路运输】经营单位以及大型厂!矿拒绝?申报登记《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!况的由?环保: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!期不改正的处二【万元罚款
第三十条! 违反《本,条例规定《机动车所有人—或,者使用人擅》自拆除或者改—装机动车污染物【排放控制装置—造成装置失》效,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!。期改正处五千—元,罚款
第三十一条 ! ,。违反本条例规—定,机动:车经环?保,部门监督抽测—达不到排放标准的】由环保部门》责令限期维修、复】检;:逾期:不复检?的由环保部门处三】百元罚款;复检【达不到?排放标准的由环【保部门撤销相应的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
!第三十二条 【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!得计量认证》。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!的由:质量技术《。监,督部门依法予以处】罚
违反本条例规定!机动车环保检—验机构?。伪,造排:放检验?结果或者出》具虚假排放检验【。报告的由环保部门没!收违法所得并处十】万元以上五十万【元以下罚款;—情节严重的由—质量技?术监督部《门取:消其检验资格
【第三十?三条 环境—保护:、公安、交通、【质,量,技,术监督、经》济和信息化、—工商: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!工作人员在机动车污!。染防治监《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!行为之一的由—其上: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!机,关责:令改正对直接—负责的主《管人员和其他直【。接责任人员依法【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!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
,(一)不按照规定】办理机?动车登记的》;
(二)不按【照,规定核?发机动车环保检验】合格:标志的;
(—三)对机动车环保】检,验机构及其检验行】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!责的;
(四)【对未取得环保—检验合?格标志的机动车核】发,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!志或者?对未取得环保检验】。合格标志《的营运机《动车办?。理,定期审验合格手续】的;
(五)违反规!定要:求机动车所有人和使!用人:到指:。定的检验机构—进行:环保检验的;
【(,六)对生产、进【口、销售不符—合规定标准的—机动车和车用燃【油、燃气的行为不依!法查处?的;
(七)其他】滥用职?权、: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!的行为
第六章【 附 《 则:
第三十四条—。 本条例》自20?13年12月1日】起施行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