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!治条:例
: (20《13年9月27【日辽: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!务委员会第四次会】议通过 根据2】017年7月27日!。辽宁省第十》二届人大《常务:。委员会第三》十五次会议关于修】改<辽宁省》机动车?。污染防?治条例>等部分地】。方性法规的决定修】正):
第:一,。章 : 总 则
第【一条 为》了防:治机动?车污染保护和改善】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!康促进社《会、经济、环境【的协调发展》根据中华人》民共和?国,。。大气污染《防,治法等法《律、法规结合本省】。实,际制:定本:条例:
第二条 本条例!所,称机动车是指以燃】。油、:燃气为?动,力能源或《。者辅助动力能源的】各种车辆但铁—路,机车和拖《拉机除外
本条例】所称:机动车污染》是指机?动车排放的污—染物对大气环境所】造成:。。的污染
第三条 】 本省?行政区域内机动车】污染的防治适—用本条例
第—四条 省、市【、县(含《。县级市、区下同)人!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!污染防治工》作纳:入本:行,。政区域环保规划和环!保,目标责?任制加快《。建立:完善:机动车污《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!和工作协调机制督促!有关部?门做:好机动?车污染防治监督【管理工作保》护和改善《大气环境质量
第五!条, 省、市、县环境!保护行?政主管部门》(,以下简称环》保部门)对本—行政区域《。。内机动车污染防治实!施统一监督管—理
公安、交—通,、质量技术》。监督、经济》和信息?化、工商《行政管理《、物价等部门在各】自职责范围内对机动!车污染防治实施【监督管理
》第六条 机动车排!放污染物应当执行规!定的排放标准—
省人?民政府依《。据国:家有关规《定可以决定》对本省新购》。机动车?执行严于国家规定】的现阶段机》动车排放标准;【对在用机动车—执行分阶段排—。。放标:准并定?期向社会公告
【第七条? 省、市、县【人民政府应当加强】机动:车使用天然气、【电力等清《。洁能源的研究和推广!。工作:制,定政策和措施鼓励】使用节能环保—机动:车
第八条 市】、县人?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!划、交通建设等方面!体现机动车污染【防治的要求》优,。。先发:展绿:。色交通改善》道路通行条件鼓励】公众选择对环境【无污染的出行方式】控制机动车污染物】排放总量
》市人:民,政府应当根据—城乡规划和机动车】污染物排放》总量:情况合?理控制本行政区域】的机动?车保有量
》第二章 》预防与控制
第九】条, 省人民政府应当!编制规划市、县人】民政府根据》省人民政府规划【制定:。具,体政策和措》施扶持城市公共交】通采用清洁》能源:新增和更新的—城市公交车》应当使用天然气、电!力等清洁能源—出租车应当使用双】燃料:等,清,洁能源在《用的城市公交—车、出租车》应当按照《省人民政府规—划逐步使用天然气、!双燃料等清洁能源】
市人民政府—应当加快建》设机动车天然气加】气,站、充换电站—
第十条《 :。禁止:生,。。产、进口或》者销售污染物排【放超过规定排—放标准的机动车
对!污染物?排放未达到本—省执行?的国:家标准的机动车公安!机关:交通管理部门不【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!。入登记?手续
?第十一条《 生产、》进口、销《售的车用《燃油、燃气应当符】合国家标准
销【售车用燃《料的单位《应当在显著位—置明示质量标准【
质量技术监—督、工商行政管理】等部门应当加强【对车用燃《油、燃气质》量的监督检查
【第十二条《 市人民政府可】以,根据本行政区—域大气?环境质量状况和【机动车污染物排【放程:度划定禁止或者【限制机?动车行驶的区域【、时段和车型设置显!著警示标《志向社会公告
第】十三条 从事公】。共客运?、,道路运输经营的单】位以及大型》厂矿应当建立机动】车维修保养制度【将机:动车污?。染物排?。放指:标纳入车辆技术【管理和维修项目【并按照规定》向所在地环保部【门申报登《记机动车污》染物:排,放状况具体办法由】省人民政府制—定
第十四条 机!动车所有人和—使用人应当保持机】动,车污染物排放—控制装置的》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!除或者改装》。机动车污染控制【装置
环保部门应】当加强改装》机动车污染》物排放管理严—禁改装机动》。车污染物超标排放】
第三章 检【验与治理
第—十五条 对机动】车按照有关规—。定进行环保定—期检验
《机动车环保》。定期检验周期应当】。与安全技《术检验同步环保定】期检验的方》法与技术规范—由,省环保部门结—合,空,气质量状况和—机动车污染防—。治等情况按照—国家或者《省在用机动》车排放?标准确?定并向?社,会公:布实施
新购的清】洁能:源汽车和《列入国家环保—达标车型《公告的新购》。。轻型汽油车办理注册!。登记时?免予环保检验—
第十六条 — 机动车环保检【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!。计,量,认,证使用?经依法检定合格的】机动车排放》检验设?备按照?国务:院环境保护主管【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!动车进行《。排放检验并与—环境保?护,主管部门《联网实现检验数【据实时共享
机动车!所有人和使用人【。可以:按,。照,规定自行选择—机,动,车环保?。检验机?构进行环保检验
第!十七条 《 机动车环》保检:验,机,构应当遵守下列【规定
?(一)?按照规定的检验方】。法、技?术规范和排放标【准进行检验出—具真实、准确—的检验报告;
(二!)检:验设备应当按照【国家:有关:规定经法定计量检】定机构周期检定【合,格;
(三)向环保!部门实时传送检验】。数,据;:
,(四)?执行:。省价:格行政主《管部门核定的机动车!污染物排放检验收费!标准;
(》五)建立《机动:车污染物排放检验档!案;
(六)—法律、?法规规定的》其他事项
机动车】环保检验机构应当公!开检验资质、制度】、程序?、方法以《及污染物《排放限值、收费【标准、监督投诉电话!等接受?。社会监督
第十【八条 《对机:动车:实行环保检》验合格?。。标志管理《制,。度环保检验合—。格,标志按?照国家规定分为【绿色环保检验合【格标志?和黄色环保检验合】格标志环保》检验:合格标志的》具体管理《办,法按照?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!。行
经环保检—验达不到排放标【准的机动车应当在】规定的期《限内维修《并进行复检;经复】检达到排放标准的核!发相应的《环保检验合格标志
!环保检验合格标【志由省环保部—。门,统一:印制禁止转让、转借!、伪:造、:变造机动车》环,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!机动车环保检验【。合格标志不得—收取费用
第—十九条?。 机动车所有人】或者使用人对机动】车,环保检验机构的检验!。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!接到检验结》果通知?书之日?起五个?工作日内向所—在地市、县环保【部门申请复检—;市、县环保部门】。应当自接到复检【申请之?。。日起七?个工作日内组—织复检?
第二?十条 ? 机:动车经检验不—符,。合在用?机动车排放》。标,准,的环保?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!验,合格:。标志不得上路行【驶
对未取得环【保检验合《格标志的机动车公】安机关交通管理部】门不予核发机—动车安全技术—检验合格标》志;交通运输行政主!管部门?不予办理营运机动】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!
第二十一条 【 机动车环保—检验不符合排—放标准经修理和调整!或者采用《控制技术后》仍无法达到》排放标准的依照【有关规定予以—强制报?废
市、县人民政】府应当组织》。有关部门加强报【废机:动车管理《禁止报废机》动车:进入市场交易
第】二十二条 市人民!政府应当《按照有?关规定?根据机?动车污染防治的需要!采取经济鼓励、限】制行驶等《措施加快更新淘【汰具有黄色环保【检验合格标志的【机动车
第二—十三条 市人【民,政府可?以根据当地实际情】况对机动《车环保检验》合,格标志实行智能化】管理并?可以在城市》出入口和《主要交?通干道?设置机动车环保检验!合格标志自动检验】系统
第四章 】监,督管理?
,第二十四条 环保!部门应当与公—安、交通《等部门建立和完善】机动车污染》防治监督《管理:信息:。系统建立机动—车,污染监管平台并定】。期向社会公布机动】车污染防治情况【。
第二十《五条 环保—部门可以采取技术】手段对高排放机动】车进行监督抽测实】施监督?抽测不得《收取费用
》第二十?六条 环保部门及!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!。立机动车《。。污染投?诉和有?奖举报制度》公布举报电话和电】。子信箱?接受:举报和投诉受理【举报和投《诉,后应当?依,法调:查处:理并将处理结果【告知举报《人或者投《诉人
环保部—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!员协助开《展,机动:车污染监督》工作
?第五章 法—律责:任
第二十七条 !违反本条《例规定生产、—进口、销《售不:符合规定标准的机】。动车和车用燃—油、燃气的由质量】技术监督《部门、工《。商行政管理部—门依照有关法律【、,法规规定予以处罚
!第二十八《条 违反本—条例规定机》动车:违,反交通?管制进入污》染防治限《行区域的《由公安?机关交通管》理部门处二》百元罚款
第二十】。九条 违反本条】例规:定公:共客运、道路运【输经营?单位以及大型厂矿】。拒绝申报登记机动车!污染物排放状况的】由环保部《。门责令限期改—正逾期?不改正?。的处二万《元罚款
第三十条 ! ,违反本?条,例规定机动车所【有人或者使用人擅】自拆除或者改装【机动车?污,染物排放控》制装置造成装置失】效,。的由环保部门责令】限期改?正处五千《元罚款
第三十【一条 违反本【条例规定机动—车,经环保部门监督抽】测达不到排放标准的!由环保?部门责?令限期维修、复检】;逾期不复》检的由环保部门处】。三,百元罚款《;复检达不到排放标!准的:由环保部《。门撤销相《应的环?保检:验合格标志
第【三十:二条 违反本条例!规定未取《得计量认证从事机】动车环保检验—的由质量技术监督】部门依法予以处罚
!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!车环保检验机构伪造!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!具,虚假排放检》验报告的由环保部门!没收违法所得—并处十万元以上【五十万元以下罚款】;情节严重的—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!取消其检验资格
】第三十三条 环境!保护、?公安:。、交通、质量技【术监:督、经济和信—息化、工商》等行政管理部—门及其工作人员【在机动车污染防治监!督管理工《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!的由:。其上级行《政机关或者监—察机关责令改正【。对直:接负责的主》管人员和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!法给予处分》;构成犯罪的依法】追究刑事责任
(】一)不按照》规定办理机》动车登?记的;
《(二)不按照—规定核发《机动车环《保检验合《格标:志的;?。
(三)对机动车环!保检验机构及其【检验行为不》。履行:监督:管,理职责的;
(四)!对未取得环》保,检验合?格标志的机动车核】发,安,。全技术检验》合格标志或者对【未取得?环保检验合》格标志?的营运机动车办【理,定期审验合格手续】的;
(五)—。违反:规,。定要求机动》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到!指定的检验》。机构进行环保—检验的;《
(六)对生产【。、进口、《销售:不符合?规,定标准的机动车【和车用燃油、—燃气的?行为不依法查处【的;:
(七)其他—滥用:职权、?玩忽职守、》徇私舞弊的行为
】第六章 附 【 ,则
第三十四—。条 ?本条例自201【3年12月1日起】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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