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!治条例
《 (2013年【9月:27日辽宁》省第十二届人—大常务?委员会第四次—会议通过 根据】2017年7月2】7,日辽宁省第十二【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!三十五次会议—。。关于修改<辽宁省】机动车污染防治【条例>?等部分地方性—法,规的决定修》正,。)
第一章 总 ! 则
第一条 【 为了防治机—动车污?染保护和改善大气】。环境保?障人体健康》促进社会、经济、环!境的协调发展根据】中华人?民共和国大气污染】防治法等法》律、法规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】本条例
第二—条 ?本条例所称机—动车是指以燃油【、燃气为动力能源或!者,辅助动力能源的【各种车辆《但铁路机《车和拖?拉机除外
本—条例:所称机动车污—染,是指机?动车排放的污染【物对大气《环境:所造成的污染—
第三?条 本省行政【。。区域内机动车污【染的防治适用本【条例
第四》条 省、》市、县(含县级市】、,区下同?)人:民政府应当》将机动?车污染防治工作纳入!本行政区域环保【规划和?环保目标《责任制加快建立【完善: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!管,理体:系,和工作协调机制督促!有,关部门做好机动【车污染防治监—督管理?工作保护和》。改善大气环境质量
!第五条 》省、市、县环境保】护,。行政主管部门—(以:下简称环保部门)】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!车污染?防治实施统》一监督管理
公安、!交通、?质,量,技,术监督、经济和信】息化、工商行政【管理、物《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!范围:内对机动车污—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!
第六条 机【动,车排放污染》物应当执行规定的】。排放标准
省—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!关,规定:。可以决定《对本省新购机—动车执行严于—国家:规定的现阶段机动车!排,。放标准;对在—用机动车执行分阶】段排放标准并定期向!社会公?告
:第七条 省、市】。、县人民政府应当】加强机动车使用天然!气、电力等清洁能】源的研究和推广工】作制定政策和措施鼓!励使用节能》环保机动车
第【八条: 市、县人—民,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!、交通建《设等方面体现机【动,车污:染防治的要求优先】发展绿色《交通改善《道路通行条件—鼓励公?众选择对环境—无污染的《出行方式控》制机动车污染—物排放总量
市人】民政:府应当根据城乡规】划和机动车污—染物排放总量情况】。合理控制《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!保有量
第二章【 预防与控制
】第九:条 省人民—政府:。应,当编制规划市、【县人:民,。政府根据《省人民?政府规划《制定具体《政策和措施扶持城市!公共交?通采用清洁能源新增!和更新的《城市公交车应当使】用天然气、电—力等清洁能》源出租?车应当?使用双燃《料等:。清洁能源在用—的城市公交车、【出,租车应当《按照省人民》政府规划逐步—。使用天然气、双【燃料等清洁能源
市!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!设机动车天然—气加气站、充—换电站?
第:十条 禁止生产、!。进口或者销》售污染?。物排:放超过?规定排放标准的机】动车
对污染物排放!未达到?本省执行的国家标准!的机动车公》安机关交通》管理部?门,不予办理《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!手,。。续
第十一》条 生产、进口、!销,售的车用燃油、【燃气应当符》合国家标准
销售】车用:燃料的单位应—当在显著《位置明示质量标准
!质量技术监督、【工商:行,政管理等部门—应当加强对车—用燃油、燃》气质量的监督检查】
第十二条 市人!民政府可《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!气环境质量状—况和机动车污染【物排放程度划定【禁止或者限制机动】车行驶的区》域、时段和车型设置!。显著警示标志向【社会公告
》第十三条 》 从事公共客运、道!路运输经《营的单位以及—大型:厂矿应当建立机【动车维修保养制度将!机动车污染物排放】指标纳入车辆技术】管理和维修项目并】按照:。规定向所在地—环保部门《申报登记机动车污染!物排放状况》具体办法由省—人民政府《制定
第十四条 !机动车所有人—和使用人应当—保持机动车》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!的正常运行不得【。擅自拆除《或者改装机动车【污染:控制装?置,
环保部门应—当加强改装机动【车污染物排》放,管理严禁改装机动车!。污染:物超标排放》
第三章 检验】与治理
第十五条 ! 对机动车按照【有关规定进行—。环,保定:期检验
机动车环保!定期检验周期应当与!安全技?术检验同步环保【定期:检验的方法与技术】规范由省《环,。保部门结合空气质量!状况和机动车污染防!。治等情况按照国【家或者省在》用机动车排放标准】。确定并向社会公【布实施
新》购的清洁能源—汽车:和列入国《家环保达《标车型公告》的新购轻《型汽油车办理注册登!记时免?。予环保检验
—。第十六条 机动车!环保检验机构应当依!法通过计量》认证使用经依法检】定合格的机》动,车排放检《验设备?按照国务《院,环境保?护,主管部门制定—的规范对机》动,。。车进行排放》。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!管部门联网实现检】。验,数据实时《共享
机动车所有】人和使用人可以【按照规定《自行选?择机动车环保检验机!构进行环保检验
】第十七条 机动车!环保检验机构应当】遵守下列规定
(】。一,)按照规定的检验方!法、技术《规,范,和排放?标准进行《检验出具真实—、准:确的检验《报告:;,
(二)检验设备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】规定经法《定计量检《定机构周期检定合格!;
(三)向环保】。部门实时传送—检,验数据;
(四)】执行省价格行政主】。。管部门核定的机【动车污染物排—。放检验收《费标准;
(—五):建立机动车》污染:物排放检验》档案;?
,(六)法律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】事项
?机动车环保检—验机构应当》公开:检验资质、制度、】程序、方法以及【污,染物排放限值、【收费标准、监督投诉!电话等接受社—会监督
第十八条 ! 对机动车》实行环保检验合格】。标志管理制度环【保检: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!规定:分,为绿色?环,保检验?合格标志和黄色【环保检?验合:格标志环保》检验:合格标志的具体【管理办法按照国家】和省:有关规定《执行:
经环保检验达不】。到排放标《准的机动《车,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!。维,修并进行复检;经复!检达:到排放标准的核发】。相,应的环保检验合格】标志
环保检验合】格,标志由省环保部【。门统一印制》。禁止转让、转借、伪!造、:变造机动车环保【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机!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!志,不得收取费用
第十!九条: 机动车》所有人?或者使用人对机动车!环保检验机构—的,检验结果有异—议的可以在接—到检验结果通知【书之日起五个—工作日?。。内向:。所在地市《、县环保部门申请】复检;市、》县环保部门应—当,自接到?复检申请之日起【。。七个工作日内组【织复检
第二—十条 《机动:车经检验不符—合在用?机动车排《放标准的《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!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!上路行驶
对未取】得环保检验合—格标志的机》动车公?安,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!予核发机动》车,。安全技术《检验合?格标志;交通运输行!政主管部门》不予办理营运机动】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!
第二十一条 【 机动车环保检验】不符合排《放标:。准经修理和》调整或者《采用控制《技术后?仍,。无法达到排放标【准的依?。照有关规《定予:以强制报废
市、】县,人,民政府?应当组织《有关部门加强报废机!动车管理禁》止报废?机动车进入市场【交易
第二十—二,条 市人民政【府应当按照有—关规定根据机—动车污染防治的【需,要采取经济》鼓励、?限制行驶等措施加】快更新淘《汰具有黄色环保检验!合格:标志的机动车
第二!十三条? 市人《民政:府,可,以,根据:当,地,实际情况对机—动车:环保检验《合格标志实行智能】化管理并《可以在城《市出入口和》主要交通干道设【置机动?。车环保检验》合格标?志自动?检验系统
第—四章 监督管【理
第二十四—条 ?环保部门应当与公安!、,。交通:等部门建立和完善机!动车:污染防治监督—管,理信息系统建立【机动车污染监管平台!并定:期向社会公布机【动车污?染防:治情况
《第二十五条》。。 环?保,部门可以采取技术】手段对高排放—机,动车进行监督抽测】。实,施监督抽测不得收取!费用
第二十—六条 环保—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!应当建立机动车【污染投诉《和有奖举报》制度公布举报电【话,和,电,子信箱接受举报和】投诉受理举报和【。投诉后应当依法调】查处理并将处理【结果告知举报—人或者投诉》人
:。环保部门可以聘请社!会监督员协助开【。展机动车污染监【督工作?
第五章 》 法律?责任
第《二十七条 》 违:。反本:条,例规定生产、进口】、销售?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机!动车和车用》燃油、燃气的由质】量技:术监督部门、工【商行:政管理部门》。依照有?关法律、《法,规规定?予以处?罚
第?二,十八条 违反本条!例规定机动车—违反交通管》。制,进,入污染防治》限行区域的由公安】机关交通管理—部,。。门处:二百元罚款
第二十!。九条 违反本条例!规定公共客运、【道路运输经营单位】以及大型厂矿拒【绝申报登记机动车】污,染物排放状况的由】环保:部门责令《限期改正逾期不【改正的?处二万元罚款
【第三十条 违【反本条?例,规定: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!用,人擅自?拆除:或者改装《机动车污染物—排,放控制装置造—成,装置失?效的由环保部门【责,。令限期改正处五【千,元罚款?
,第三:十一条 》违反本条《例规定机《动车经环保部—门监督抽《测达不到排放标准的!由,环保部?。门责:令限期维修、复【检;逾期《不复检的由环保部】门处三百《元罚款;复》检达不到排放标准的!。由环保部门撤销相应!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!
第三十二条— 违反本条—例规:定未取得计量—认证:从事机动车》环保检验的》由质量技《术监督部门依—法,予以处罚
违反【本条例规定》。机动车环保》检验机构《伪造排放检验结果】或者出具虚假—排放检验报告的【由环保?部门没收违法—所得并?处,。十万元以上五—十万元以下罚款;】情节严重的由质量技!术监督部门取消【其检验资格》
第:三十三条 —环,境保护、公安—、交:通、质量《技术监督《、经济和信息—化、:工商等行政管理部】门及:其,工作人员在机动车污!染防治监督》管理工作《中,有下:列行为之一的由【其上级行政机—关或者监察机关责】令改正对《直接负责的》主管人员和其他直】接,责任人员依法给【予处:分;构成犯》罪的依法追》究刑事责任》
(一)不按—照规定办理机动车】登记:的;
(二)不【按照规定核发机动车!环,保检验合格标志的;!。
,(三:)对机动车环—。保检验机构及其检】验行为不履行—监督管理职责的;】
(四)《对,未取得环保检验【合格标志的机动车】核发安全技术检【验合格标志或者对未!取得环?保,检验:合格标志的营运机】动,车办理定期审验【合格手续的;
(】五)违反规定要求机!动车所有人和使用】。人到指定的检验机】构进行环保检验的;!。
(六)对生—产、进口、销售不符!合规定标准的机动车!和车用?燃油、燃气的行为不!依法查?处的;
《(,七,)其他滥《。用职权、玩忽职【守、徇私舞弊—的行为
第六章 !附 则
第三十四!条 本条例自【2013年》12月1《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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