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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辽宁省机动车污【染防治?。条例: (2013年】9月2?7日辽宁省第十【二届人大常务—委员会第四》次会:议通过?  根据《2,017年7》月27日辽宁—省第十二届人大常】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!会,。议关于?修改<辽宁省—机动车?污染防治条》例>等?部分:地方性法规的—决定修正) 第【一章 ? ,总 : 则: ,第一条 《 为了防治机动【车污染保护和改【善大:。气,环,境保障人体健—。康促进社《会、经?济、环境《的协调发展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】国大气污《染防治法等》法律、法规结合【本省:实际制定本条例 】第二:条  本条例所【称机:动车是?指以燃?油、燃气为动力能】源或者辅助动力【能源的各种车辆但铁!路,机车和拖拉机—除外 本《条例所称《机动:车污染是指机动车排!放的:。污染物?对大气环境所造【成的污染《 第三条  本省】行政区域内机动【。车污染?的防治?适用:本条例 第四条  !。省、市、县(含县】级市、?区下:同):人民政府应当—将机动车污染防治】工作纳入《。本行政?区,域环保规《划和环?保目标?责任:制,加快建立完善机动车!。污染防治监督—管理体系和工作协调!。机制督促有》关部:门做好机动车污染】防,治监督管理工作【保护:和改善大《。气环:境质量 《第五条  省、市、!县,环境保护《行政主管部门(以】下简称环保部门)对!本行政区域》内机动车污染防治实!施统一监《督管理 公安、【交通、质量技—术监督、经济和信】息化、工商行政管理!、物价等部门在各】自职责范围内对机】动车污染防治实施监!督管理? ,第六条  》机动车排放污—。染物:应当执行规定的【排放:标准 省人民政府】依据国家《有关规定可》以决定对《本,省新购机《动车执?行严于国《家规定?的现阶段机动车【排放标准;对在用机!动车:执行:分阶段排放标准并定!期向社会公》告 第?七条  省》。、市、县人民—政府应当加强机动】车使用?天然:气、电力等清—洁能源?。的,研究和?推,广工作制定政策和】措施鼓励《使用:节,能,环保机动车 第八】条  市、》县人民?政府应?。当在城乡规划、交】通建设等方面体现机!动车污染《防,治的要求《优,先发展绿色交通改】善道路通行》条件鼓励公众—选择对环《境无污染的》出行:。。方式控制机》动车污染物排放总】量 市人民政府应当!根据城乡规划—和机动车污染物排】放,总量情况《合理控制本行政区域!。的,机动车保有量— 第二章  预防与!控制 第《九条  省人民【。政府应?当编制规《划,。市、县人《民,政府根据省人民【政府规?划制:定具体政策和措【施扶持城《市公共交通》采用清洁《能源新增和》更新的城市公交车应!当使用天然》气、电力等清—洁能源?出租:车应当使用双—燃料:等清洁能源在用的城!市公交车、出租车】应当按照省》人民:政府规划逐步—使用天然气、双燃】料等清洁能源 市人!民政府?应当加快《建设机动车》天然气加气站、【充,换电站 第》十条 ?。 禁止生《产、:进口或者销》售污染物排放超过】规定排放标准的机】动车 对污》染物排放未达到【本省执行的国家标准!的机动?车公安机关交—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!注册登记《和,转入登记手》。续 第十一》条 : ,生产、进口、销【售的车用《燃油、燃气》应当符合国》家标准 销售车【用燃料的单位应当】在显著?位置明示质量标【准 质量技术监督、!工商行政管理等【部,门应当加强对车【用燃油?、燃气质量的监督检!查, 第十二条  市人!民,政府可以《根据本行政区域大】气环境质《量状况和机动车【污染物排放程度【划定:禁止或者限制机动车!行驶:的区域、时》段和车型设置—显著警示《标志向社会公告【 第十三条  【从事公共《。客运、道《路运输经营的单位以!及大型厂矿应当【建立机动车维修保养!制度将机《动车污染物排放指】标纳入车《辆技术管理和维【修项目并按》。照规定向所》。在地环保部门申报】登记机动车污—染物:。排放:状,况具体办《法由省人民政—府制定 第十—四条  机动车所】有人和使《。用,人应当保持机—动车污?染物:排,放控制装置的正常】。运行:不得:。擅自拆?除或者改《装机:动车:污染控制《装置: 环保部门应当加强!。改装机动车污染物】排放管理严禁—改,装,机,动车污染物》超标:排放 第三章—  :检验与治理 —第十五?条  对机动车按】照有关?规定进行环》保定期检验》 机动车环保—定期检验周期应【当与安全技术检【验同步环保》定,期检验的方》法与技术规范—。由省环?保部门结合空气【质量状况和机动【车污染?防治等情况按照国】家或者省在用机【动车排放标准确定并!向社会公布实—施, 新购的清洁—能源汽车和》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!型公告的新购轻【型汽油车办理注册】。登记时免予》环保检验 第十【六条  机动车环保!检验机构应》当依法通过计—量认证?使用经依法检定合】格的机?动车排放检验设【备按照国务院环【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!的规范对机》动车进行排》放检验并与环—境保护主管部门【联网实现检验数据】实时共享 》机动:车所有人和》使用人可以按照规】定自行?选择机?动车:环保检验《机构进行环保检验】 第:十七条  机动车环!保,检验:机构应当遵守下【列规定 (》一)按照规定的【检验方法、技术规】范和排放标准进【行检:验出具真实、准【确的:。。检验报告; —(二)检《验设备应《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!经法定计量》检定机构周期检定】合格:; (三《。)向环保《部门实时传送检验】。数据; (四)【执,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!门核定的机动—车,污染物排《放检验收《费标准; (五【)建立?机动车污《染物排放检验—档,案; (六)法律、!法,规,规定的其他事—项 机动车环保检】验机构应《。当公开检验资—质、制度、》程,序、方法以及污染】物排放?限值、收费标准、监!督投诉电《话等接受社会监【督 第十八》条  对机》动车实行环保检【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!环保检验合格标【志按照国《家规定分为绿色【环保检验合格标志】和黄色环保》检验合格标志环保】。检,验合:格标志的具体管【理办:法按照国家和省【有关:规定执行 经环保】检验:。达不到排《放标准的机动—车应当在规》定的期限内维—修并进行复》检;经复《检达:到排放标准》的核发相应》的环保?检验合格标志— 环保检验合—格标志由省环保【部门统一印制禁【止转让、转借、伪造!、,变造机动车》环保检验合》格标志核发机动车环!保检验合格标志【不得:收取:费用 第十九—条  机动车所【有人或者使用人【对机动?车环保检验机构的】检验结果有异议的】可以:在接到检《验结果通知书—之日起五个》工作日内向所在【地市、?县环保?部门申请复检;市】、县环保部门应当自!接,到复检?申请之?日起:七个:工作:日内:组织:复检 第《二十条?  机动《车经检验不符合在】用,机,动车排放标准—的环保部门不予核】发环保检验》合格标志不得上路】行,。驶 对未取得环保】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!车公:安机关交通管—理部门?不予:核,发机动车安全—。技术检验合格标志;!交通运?输行政主《。管,部门不予《办理:营运机动车定—期审验合《。。格手续 《第二十一条》  :机动车环保检验不符!合排放?。标,准经修?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!制技术后仍无法【达,到排放标准》的,依照有关规定予以】强,制,。报废 市、县—人民政府应当组织】有关部门加强报废机!动,车管理禁止》报废:机动车进《。入市场交易 第二十!二条  市人民政】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!根据机动车污染【防治的需《要,。采取经济鼓励、【。限制行驶等措—施加:快更新淘汰具—有黄色?环保:检验:合,格标志的机动车【 第二十三条—  市?人民政府可以根据】当地实际情况对机】动车:环,保检验合格标志实行!智能:化,管理并可以在城市出!入口和主要交—。通干道设置机动车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】自动检?验系统 第四章 】 监督管理 第二十!四条 ? 环:保,部门应当与公—安、交通等》部门建立和》。完善机动车污染【防,治监:督管理信息系统建】立机动车污》染监管平台并定【期向社会《公布机动车》污染防治情况 第】二十五条《  环保部门可以】采取技术手段对高】排放机动车进—行,监督抽测实施监【督抽测不得收—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!  环保《部门:及其:他有关部《门应当建立机动【车污:染投诉和有奖举【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!和电子信箱接受举】报和投?诉受理举报和投诉】。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!并,。将处理结果告知【举报人或者投诉【。人, 环保部门可以聘请!。社会监督员协—助开展机《动车污染监》。督工:作 第五《章  法律责任 第!二十七条《 , 违反本条例规【定生产、进口—、销售不符》合,规,定标准?的机动?车和车用燃油—。、燃气的由质量技】术监督部《门、工商行政管理部!门依照有关法律【、法规?规定予以处》罚 第二十》八条  违反本条】例规:定机动车违反交【。通管制进入污染防治!限,行区域的由》公安机关交通管【理部门处二百元罚】款 第二十九条 】 违反本条例规【定公共客运、—道路运输《经营单位《以及大型厂矿拒绝】申报登记机动车【污染物排放》状况的由环保—部门责令限期—改正:逾期不改《正的处二万元罚【。款 第三十条 【 违反本《。。条例规?定机动车《所,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!拆,。除或者改《装机动?车,污,染物排?放,控制装置造成—。装置失效的由环保】部门:责令限?期改正处五千—元罚款 第三十【一,条  违反》。本条例规定机动【车经环保《。部门监督抽测达【不到:。。排放:。标准的由环保—部门责令限期维修】。、复:检;:逾期不复检的由【环保部门处三百元】罚款;复检达—不到排放标准—的由环保部门撤销相!。应的环保检验—合格标志 》第,三十二条《  违反本条例规定!未,取得计量认证—从事机动车》环保检验的由质【量,技术监督部门依【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!条例规定《机动:车环保检验机—构伪造排放检验【结果或者出具虚假】排放检验《报告的由环保部【门没收违《法所得?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!万,元以下罚款;情【节严重?的由质量技》术监督部门取消其】检验资格 》第三十三条》  环境《。。保,护、公安《、交通、《质,量技:术监督、经济—和信息化、工商【等,行政管理《部门及其工》作人员在机》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!理工作中有下列行】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!政机关或者监—。察机关责令》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!。管,人员和其他直接责】任人员依法》给予处分;构成【犯罪的依法追—究刑事责《任 (一《),不按照规《定办理?。机动车登记的; (!二):不,按照规定核发—机动车环保检验【。合格标志的; (】三)对机动》车环保检验》机,构及其检验行为【不履行监督管—。理职责的; (【四)对未《取得:环保检验合格标志】的机动?车核发安全技术检验!合格标志或者对未】。取得环保检验—合格标?志的营运机动车办】理定:期审验合格手—续的; (五)【违反规定要求机【动车所有人和使【用人到指定的检验】机构进行《环保:检验的; (六)】对生产、《进口、销售》不符:合规定标准的机【动车:和车:用燃油、燃气—的,。行为不依《法查处的; (七】)其他滥《用,职权、玩忽》职守、徇私舞弊的行!为 :第六:章  附 》 则 第三十四【条  本条》例自20《。13年?12月1日起施行 !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