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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:省机动车污染—防治条例 —(2013年9月2!7日辽?宁省第十二》届,人大常务委员—会第:四次会议通过—  根据2017年!7月27日》辽宁省第十》二届人大常》务委员?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!于修:改<辽宁省机动车】污染防治《条,例>等部《分,地方性法规》的决定修正) 第一!章  总 》 则 第一条  】为了防治机》。动车污染保护—和改善?大气环?境保障人体》健康促进《社会、经《济、环境的》协调发展根》据中华?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!防治法等法律—。、法规结合本省实际!制定:本条例? 第二条  本条例!所称机?。动车是指《。以燃油、燃气—为动力能源》或者辅?助动力能源的—。各种车辆但》铁路机车和拖拉【。机,除外 本条例—所称机?动车污染《是指机动车排放的污!。。染物对大气环境所造!成的污?染 第?。三,。条  本省行政【区域内机动》车污染?的防:治适用本《条,例 :第四条  省、市】、县(含县》级市、区下同—)人民政府》应当将?机动车污染》防治工作《。。纳入本行政区—域环保规《划和环保目标责任】制加快建立完善【机动车污《染防治监《督管理体系和—工作协调机》制,。督促有关部门做好】机动:车污染防《治监督管理工—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!境质量 第五条  !省、市?、县环境保护行政主!管部门(以下简称】。环保部门)对本行政!区域内机《动车污染防治—实施统一《监督管理 》公安:、交通、质》。量技术监督、经济】。和信息?化、工商行政—管理、物价等部门在!各自职责范围内对】机动车污染防—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!六,条  机《动车排放污染—物应当?执行规定的排放标准! 省人民政府依据】国,家有关?规定:可以决定对本省新购!机动车执《行严于国家规定的现!阶段机动车排放【标准;对在》。用机动车执行—分阶段排放》。。标,准并定期向社会【公告 第《七条:  :省、市、县人民政府!应当加强机动—车使用天然气、【。电力等清洁能源【的研:究和推?广工作制定政—策和措施鼓励使用节!能环保机动车 第八!条  市、县人【民政府应当在城乡】规划、?交通建设等》方,面,体现机?动车污?染,防治的要求》优先发展绿色交【通改善道路通—行条:件鼓:。励公众选择对环【。境无污染的出行方式!控制机动车污染【物排放总《量, 市人民政府应【当根:据城乡规《划和机动《车污:。。染物排放总》。量情况合理控—制本行政区域的机】动车保有量 第二章!  预防与控制【 第九条  省人】民政:府应:。当编制规划市、县】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!政府规划制定具体】政策和?措施:扶持城市公共—交通采用《清洁能?源新增?和更新的《。。城,市公交?车应当使用天然气】、电力等《清洁能源出租车应】。当使用双燃料—等清洁能源在用的城!市,公交车、出租车应】。当按:照省人民政府规划】逐,步使用天然气、双燃!料等清洁能源 市人!民政府应当加—快建设机动》车天然气《加气站、充换电【站 第十《。。条  禁止生产、】进口或者销售—污染物排放超过【规定排放《标准的机动车— 对污染物排放未达!到,本省执行的国家标准!的机动车公》。安机关交通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】注册:登记和转入登记手续! 第十一《条  生产、进口、!销售的车用燃油、】燃气应当符》合国家?标准 销售车用燃】。料的单位应当在显】著位置明示》质量标准 》质,量技术监督、—工商行政《管理等部门应—当加强对车用燃油】。、燃:气质量的监督—。检查:。 第十二条  市】。人民政府可》。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!。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!动车污染《物排:放程度?划定:禁止或者限制机【动车行驶的区域、时!段和:车型设置显著—警示标志向》社会:。公,。。。告 :第十三?条  从事公共客运!、道路运《输经营的《单,位以及大型》厂矿应当建立机动】车维修保养制度将机!动车污染物排放【指标纳入车辆技术管!理和维修项目并按照!规定向所在》地环保部门申报登】记机:动车污染物》排放状?况具体办法由省人】。民政府?制定 ?第十:四条  机动车所】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!持机动车《污染物?排,放控制装《。置的正常运》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!改装: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! 环保部门应当加】强改装机动车污染】物,。排放管理《严禁改装机》动车污染物超标排】放 第三章  检验!与治理 《第十五条《  对机《动车按照有关规【。定进行环保定—期检验 机动车环】保定期?检验周期应当—与安全技术检验【同步环?保定期检验的方法与!技术规范由省—环保部门结合—空气质量状况和机动!车污染防治》。。等,情况按照国家或者省!。在用机动车排放【标准确?定并向社会公布实】施 新购的清洁【能源汽车和列入国家!环保达标车型公【告的新购轻型汽油车!办,理注册登《记时免予环保检验 !第十:六条:  机?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!当依法通过计量认】证使用?经,依法检定《合格的机动车—排放检?验,设备按?照国务院环境保护】主管部门制》定的:规范对?机,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!与环境保护》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!验数据实《时共享 《机动车所有人和使】用人可以按照规定自!行选择机动车—。环保检验机构—。。进行环保检验 第十!七条  机动车环】保,检验:机构应当遵守下【。列规定 (一—)按照?规定的检验方法【、,技术: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!检验出具真》实、准确《的检验报告》; (二)检验设】备应当按《照国家有关》规定:经法定计《量检定机构周—期检定合格》。; (三)》向环保部门》实时传送《检验数据; (四】)执行?省价格行《政主管?部门核定的机动【车污染物排放—检,验收费标《准; (五)建【立机动车污》染物排放检验档案;! ,。(六)法律》、法规规定》的其他事项 机动车!环保检验《机构应当公开检【验资质?。、制度、程序、方法!。以及污?。染,物排放限《值、收?费标准、监》督投诉?电话等接《受社会监督 第十】八条  对机—动车实行环保—检验合?格,标志管?理制度环保检验合格!标志按?照国家?规定分为绿》色环保检验合格【。标志和黄色环—。保检验合格标志环】保检验?合格标志《的具体管理办法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!定执行 经环保【。检验:达不:到排放标《准的机动《车应当在规定的期】。限内维?修,并进:行复检?;经复检达到—。排放标?准的核发相应的【环保检?验合格标《志 环保检验—合格标?志由:。省,环保部门《统一印制禁止转【让、:转借、伪造、变造】机动车?环保:检,验合格标志核发【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!标志不得收》取费用 第十—九条  机动—车所有?人或者使用》人对机动《车环:保检验机构的检验】结果有?异议:的可以在接到—检,。验结:果,。通知书?之日起?五个工作日》内向所在地市、县环!保部门申请复检;】市、县环《保部门应当自—接到复检申请—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!组织复检 第二十】条  机《动,车经检验不符—合在用机动》车排放标准的环保】部,门不予核《发环:保检验合格标志【。不得上?路行驶 对未取得环!保,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!车公:安机关交通管理部】。。门不予核《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!验合格?标志;交通》运,输行政主管部门【。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!定期审验合格—手续 第二十一条】 , ,机动车环保检验不符!合排放标准经修理和!调整或?者采用控制技—术后仍无法达到排放!。标准:的依照有关规定予】以强制报《废 市、《县人民政府应当【组织有关部门加【强报废机《动,车管理禁止报—废机动?车,进入市场交易— 第二十二条 【 市人民政府应当按!照有关规《定根据机动车—污染:。防治的需《要采取经济鼓励、】。限制行驶等措施加】快更新淘《汰具有黄色环保检验!合格标志的》机动车 第二—十,三条  市》。人民政?府可以根据当—地实际情《况对机动车环保检验!合,格标志实行智—能,化管理并可以—在城市出入口和主要!交,通干道设置机—动,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!。自动检验系统— 第四章  监【。。督,管理 第二十四【条 : 环保部门应当【与公安?、交:通,等部门建立和完善机!动车污?染防治?监督管理《信息系统建立机动车!污,染监管平台并—定期向社会公布机】。动车污?染防治情况 第【二十五条  —环保部门可以—采取技术手》段对高?排放:。机动车?进行监督抽测实施】监督抽测不得收取】费用 第二十六【条,  环保部门及【其他有关部门应当】建,立机动车《污染投诉和》有奖举报制度公布举!报电话和电子信箱】接受举报和投诉受】理举报和投诉—后应:当依:法调查处理并将处】理结:果告:知举报人或者投诉】人, 环保部门可以聘请!。。社会:监督员协助开展机动!车污染监督工作【 第五章  法律责!。任 第?二十七条《  违反本条例规】定生产、进》口、:销售不?符合规定《标准的机《动车和?车用燃油、燃气的】由质量技术》监督部门、》工商:行政管理部》门依照有关》法律、法规规定【。予以:处罚 第二十—八条  《违反本条《例规定机动车违【反交:通,管制进入《污染防治限行区域的!由公安?机关交通管理部门】处二百元罚款 第】二十九条《 , 违反本条例规定公!共客运、道路运输经!营,。。单,位以:及大型厂矿》拒绝申?报登记机动车污染】物排放状况的由环】保部门责《令限期改《正逾期不改正—的处二?万元罚款 第三十】条  违《反本条例《规定:机动:车所有人或者—使,用人擅自《拆除或者改装—机动车污染物—排放:控制装置造成—。装置失?效的由环保部门责令!限期改正处五—千元罚款 》第三十一条  违反!本条例规定机—动车经环保部—门监督抽测》达,不到排放《标准的由《环保部门责》令限期维修、复【检;逾期不复—检的由?环保部门处三—百元罚款;》复检达?不到排放标准的由】环保部门《撤,销,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!标志 ?第三十二条》 , 违反本条》例规定未取得计量】认证从事《机动车环保》检验的由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】依法予以《处,罚 :违反本?条,例规:定机动车环》保检验机构伪造排】。放检验结果或者【出具虚假排放—。检验报告的由环保部!门没收违法所得【并处十万《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!罚款;情节严重【的由质量技术监【。督部门?取消其?检验:资格 第三十三条 ! 环:。境保:。护、公安、交通【。、质量技术监督【、,经济和信息化—、工商等行政管理部!门及其工作人—员,在机动车污》染防治监《。督管理工《作中有?下列行为之一的【。由其上?级行政机《关或者监《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!接负责的《主管人员和其他直】接责任人员依法【给予处分;》。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究刑事》责,任 (一)》不按:照规:。定办理?机动车登记的; (!二,)不按照规定核【发机动车环保检【验合格?标志的; 》。(,三)对?机动车环保》检验机构及其检验】行为不履行》监督管理职责的【; (?四)对未取得环【保检验合格》标志:的机动车核发安全】技术检验合》格标志或者对未【取,得环保检验合格【标志:。的营运机动》车办理定期审—验合格手《续,的; (五)违【反,规定要求机动车所有!人和使?用人到?指定的检验机—构进行环《保,。检验的?。; (六)对生产】、进口?、销售不符合规【。定标:准的机动车和车用】。燃油、?燃气的?行为不依法查处的】; (七)其—他滥:用职权、《玩忽职守、徇—私舞:弊的:行,为 第六章  附 ! 则 第三十四【条,  本条例自—。2013年12月1!日起施?行 :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