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:。。省机动车污染防治】。条例:
(2013【年9月2《7日辽宁《省第十二《届人大常务委员【。会第四次《会议通过 根据2!017年7月27】日,辽宁省第十》二届人大常》务委:员会第三《十,五次会议《关于修改<辽宁【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!例>: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!。决定修正)》。
第一章 总【 则
第一条 !为了防?治机动车污染保【护,和改善大气》环,境保障人《体健康促进社会、】经济、环境的协调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!和国大气污》染防治法等》法律、法规结合本省!实际制定本条例
】第二条 本条【例所:称机动车是》指以燃油、燃气为动!力能源或者辅助动力!能源的各种》车辆但铁路机车【和拖拉机《除外
本条》例所称机《动车污染是指—机动车排放的污染】物对大?。气环境所造》成,的污:染,
第三?条 本省行政【区域内机动》车污染?的防治?适用:本条例?
第四条 —省、市、县(—含县级市、区下【同)人民政府—应当将?机动车污染防治工】作纳入本行政—区域环保规》划和环保目标责任】制,。加快建立《。完善机动车污—染防治监《。督管理体《系和工作协调机【制督促?有关部门《做好机动车污染【防治监督管理工作】保护和?改善大?气环境质量
第【五条 省、市【、县环?境,保,护行政?主管部?门(以下简称环保部!门):对本行政区域—内机:动车污染防治实施统!。一监督管理
公【安、:交通、质量》。技术:监督、经《济和信息化、工商行!政管理、物》价等部门在各自【职,责范围内对》机动车污染防治实施!监督管理
第六【。条 机动车—排放污染物应当执行!规定的排放标准【
省人民政府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】可以:决定对本《省新购机动车执行严!于国家规定》的现阶段《机动车排《放标准?;对在用《机动车执行分阶【。段,排放标准《并定期?向社会公告》。
第七条 省【、市、县人》民政府应当加强【机动车使《用天然气《、电力?等清洁能《源的研究和推广【。工作制定政》策和措施鼓励使用】节能:环保机动《车
第?八条 市、县【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!规划、交《通建设等方面体现机!动车污染《防治的要求优—先发展绿色》交通改善道路通【行条件鼓励公—。众选择对环》境无污染的出行方】式控制机动车污染物!排放:总量
市人》民政府应当》根据城乡规划和【机,动车污?染物排放总量情【况合:。理控:制本行?政,区域的机《动车保有量
第二】章 预防与—控制
第九条 省!。人民政府应当—编制:规划市、县人民政府!根,据省人民政府规划制!。定具体政策和—措施扶持《城市公共交通采用清!洁能源新增和更新】的城市公《交车应当使用天然气!、电力等清洁能源出!租车应当使用—双燃料等清洁能源】在用的城市公—交车、?出租:车应:当按照省《人民政府规划逐【步使用天然气—、双燃料等清洁能】源
市人民政府【。应当加快建设机【动车天然气加气【站,、充换电站
第【十条 禁止生产、!进口或者销售污染】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!标准的机动车
对】污染物排放》未达到本《省执行?的国家标准的机动车!公安机关交通管理】部门:不予办理《注册登记和转入登】记手:续
:第十一条《 生?产、进?口,、销售的车》用燃油、《燃气应当符》。合国家标准》
销售?车用燃料《的单:位应当在显著位置明!示质量?标准:。
质:量技:术监督、工》商行政管理等部【门应当加强对车用燃!。油、燃气《质,量的监?督检:查
第十二》条 市人民—政府可以根》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!境质量状况和机【动车污染物排—放程度划定》禁止或?者限制机《动车行驶《的区域、时段和【车型设置显著—警示:标志向社会公—告
:第十三条 从事】公共:客运、道路》运输经营《的单位?以及大型《。厂矿应当建立—机动车维修保养【。制度:将机:动车污染物》排放指?标纳入车《辆技术管理和维修】项目:并按照规定向所在】地环保?部门申报登记机动车!污染物排放状况具】体办法由省》人民政府制》定
第十四》条 机动车所有】人和使用人应当【保持机动车》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!的正常运行不得擅】自拆除?或者改装机》。动车污染控制装置
!环保部门应》。当加强改装机动【车污染物排放管理严!禁改装机动车—污染物超标排放
第!三章 检验与【治理
第《。十五条 对机【动车按照有关规定进!行环保定期》检验
?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!。周期应当与安全技术!检验同步环》保定期检验》的方法与技术规【范由省环保部门结】合空气质量状—况和机?动车污?染防治等情况—按照国家或者省在用!机动车排放》标准确定并》向社会公布实施
】。新购的清洁能源汽】车和列入《国家环保《达,标车型?。公告:的新购轻型汽—油车办理注册登记时!免予环保检》验
第十六条 】机动车环保检—验机构应《当依法通过计量认】证使用经依法检定】合格的机动车—。排放检验设》备按照国务院环【境保护主管》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!动车:进行排放检验并【与环境保护主管部】门,联网:实,现检验数据实时【共,享
机动车所有人和!。使用人?可以按照规定自行】选择机?动,车环:保检验机《构进行?环保检验
第十七条! 机动车环保检验!机构应当遵守下列】规定
?(一)按照规—。定的检验方法、技术!规范:和,排放标准《进行检验出》具真实、准确的检验!报告;
(二)检验!。设备应当按照国家】有关规?定,经法定计量》检定机构周期—检定合格;
—。。(三)向环保部门】实时传送检》验数据;《
(四)执行省价格!行政主管《部门核定《的机动车污染物【。排放检验收费—标准;
(》五,)建立机动车—污染物排放》检验档案;
(【六)法律、法—规规定的其》他事项
机动—车环保检验机构【应当公开检验资质、!制度、程序、方法】以,及污染物排放—限值:、,收费标准、监督投诉!。电话等接受》社会监督《
第:十八条 》对机动车实行—环保检验合格标志】管理制?度环保检验合格标】志,按照国?家规定分为绿色环】保检验合格标—志和黄色环》保检验合《格标志环保》。检验合格标志的【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!家和省有关规定【执行
?经环保检验》。达不到排放标准【的机动车应》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维!修并进行复检;经】复检达到排放标【准的:核发相应的环保检验!合,格标:志
环?。保检验合《格标志由省环保部门!统一印?制禁止转让、转借】、,伪造、变造机动车环!保检验?合格:标志核发机动车【环保检验合》格标志?不得收取费用
【。第十:九条 《机动车?。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!机动:车环保?检验机构的检—验结果有《异议的可《以在接到检验结【果通知书之日—起五个工作日—内向所在地市、【县,环,保部门申请复检;】。。市、县环保》部门应当自接—到,复检申请《之,日起:七个工作日内—组织复检
第二十条! 机动《。车经检验不符合在】用机动车排》放标准的《环保部门不予核发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】不得上路行驶—
对:未取得环保检验合】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!机关:。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!发机动?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!标志;交通》运输行政主》管,部门不予《办理:营运:机,动车定期审验合格】手续
第二》十一:条, 机动《。。车,环保检验不符合【排放:标准: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!用控制技术》后仍无法达到—排放标准的依照有关!规定予?以强制报废
市、】县人民政府应当【。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报!废机:动车管理禁止报废机!动车进入市场交易】。
第二十二》条 : 市: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!关规定根据机—。动车:污染防治的需要【采取:经济鼓励、限制行驶!等措施加快更新淘汰!具有黄色环保检验合!格,标志的机动车—
第二十《三条 市人—民,政府可以根据当【地,实际情况对机动车环!保检验合格标志【。实行智能化管理并】可以:在城市出入口—和主:要交通?干道设置机动—车环:保检:验合格标志自动检验!系统
第四章 监!督管理
第二十【四条: 环保部门—应,当与公安、交通【。等部门建立》和完善机动车污【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!系统建立机》动车污染监管—平台并定期向—社会公布机动车【污染防治情况
第二!十,五,条 ?环保部?门可以采取技术【手段对高《排放机动车进行【监督抽测实施监督】抽测:不得收取《费用
第《。二十六?条 ?环保部门及其他【有关部门应》当建立机动》车污染投诉和有奖举!。。报制:度公布举报电话和】。电子:信箱接受举报和投】诉,受理:举报和投《。诉后:应当依?法,调查处理并》将处理结果告—。知举:报人或?者投诉人
环保部】门可以聘请》社会监督《员,协助开展机动车污染!监督工作
第五章 ! ,法律责任
第二【十七条 违反【本条例规定生产【、,进口、销售不符合规!定标准的《机动车和车用燃油、!燃气的由质量技【术监督部门、—工商行政管理—部门依照有关法【律、:。。法规规定予》以处罚
第二—十八:条 ?违反本条例规定机】。。动车:违反交通管》制进入污染防—治限行?区域的由《公安:机关交通管理部【门处二?百元罚款
》第二十九条 违】反本条?例规定公共客运、道!路运输经营单位以】及大型厂矿》。拒绝申?。报登记机《动车污染物排—放状况?的由环保部门—责令限期改》正逾期不改正的处】二万元罚款
第三】十条 违反本【条,例规定?机动: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!擅,自拆除或者改装机】。动车污染物排放控制!。装置造成《装置:。失效的由环保部门】责令限期《改,正处:五千元?。罚款
第三十一条】 违反《本条例?规,定机动车《经环保部《门监:督抽:测达不到排放标准】的由:环保部门责令限【期维修、《复检;逾期不复【检的由环保部—门处三百元罚款;】复检达不到》排放标?准的由环保部门撤销!相应的环《保检验合《格标志
《。第三:十二条 违反本条!例规定未取得计【。量认证从事机动【车环:保检:验的由质量技术监督!部门依法《。予以:处罚
违反》。本条例规《定机动?车环保检验机构伪造!排放检验结果或者】出具虚假排放检【验报告的由环保【部门没收违法所得】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!万元以下罚款;情】节严:重的由质量技—术监督部门取消【其检验资格》
第:三十:三,条 : 环境保护、公【安、交通、质量技术!监督、经济》和信息化、工商【等行:政管理部《门及其?工作人员《在机动车污染—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!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!其上级行政机关【或者监察机关—责,令,改正对直接负—责的主?管,人员和?其,他直接责任人—员依法给予处分【;构成犯罪》的,依法追?究刑事责任
—(,一)不?按,。照规定办理机动车登!记的;
(二)【不,按照规?定核: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!格标:志,的;
(三)对机动!车环保检验机—构及其?。检验行为不履行【监督管理职责的;】
(四)对未取得环!保,检验合格标志—的机动车《核发安全技》术检验合格标志或者!对未取得环保检验】。合格标志的营运机】动,。车办:理定期审验合格手续!的;
(五)—违反规定要求机动车!所有人和使用人【到指:。定的检验机》构进行环保检验的;!
,(,六)对生产、—进口:、销售不符合规定】标,准的机动《车,和车:用燃油、燃气的【行为不依法查处【的;
(七》)其他滥用职权、玩!忽职守、徇私舞【弊,的行:。为
第六章 — 附 则
第【三十:四,条 本条例自2】013年12月1日!。起施行?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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