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?机动车污《染防治条例
— (2?013年《9月:27:日辽宁省第》十二届?人大常务委员—会,。第四次?会议通?过 根据20【。17年7《月27日辽宁—省第十?二届人大常务委【员会第三十》五次会议关于修【改,<辽宁省机动车【污染防治条例>【。等部分地《方性法规的决定修】正)
第一章—。 :总, , 则:
第一条 为了】。防治机动《车污:染保护和改善大气】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!进社会、经济、环境!的协调发展根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!气污染防《治法等法律、法规结!合,本,省,实际制定《。本条例
《第二条 本条例所!称机动车是指—以燃油、《燃气为动力能源或者!辅助动力能》源的:各种车辆但铁路机车!和拖拉机除》外
本条《例所称机动车污染】是指机?动车排放的污染物】对大:气环境?所造成的污染
第三!条 本省行政区】域,内机动车污》染的防治适用—本条例
第四—条 : 省、市、县(含】县级市?、区下同)人民政】府应当将机动车污】染防治工作纳入本】行政区域环保规【划和环保目标责【任制加快建立—完善机动车污染防】治监:督管理体《系和工作协调—机制督促有关—部门做?好机动车《污染防治监督管【理工作?保护:和改善大气环境【质量
第五》条 省、市—、县环?境,保护行政主》管部门(以下简称】环保部门)对—。。本行:。政区域内机动—车污染防治实施统】一监督?管,。理
公?安、交通、》。质量技术监督、【经济和信息》化,、工商行政管理、物!价等部门在》各自职责范》围内对机动车污染防!治实:施监督管理
—。第六条 《 ,机动车排放污染【物应当?执行规定的排放标】。准
省人民政—府依据国《家,有关规?。定,可以决定对本—省新购机动车执【行严于?国家规定的现阶段】机动车排放标—准;对在用机—动车:执行分阶段》排放:。标,准并:定期向社《会公:告
第?七条 省、市【、县人民政府应当】加强机动车使—用天然气、》电力等清洁能—源的研究和推广工作!。制定政策和》措,施鼓:励使:用节能环保机动车
!第八:条 市《、县人民政府—应当:在城:。乡规划、交通—建设等方面体现机】动车污?染防治的要求—优先发展绿色—交通改善道路通行】条件:鼓励公众选择对环境!无,污染的出行方式【控制机动《车污染物排放总量
!市人民政府》应当根据城乡规划】和机动车污》染物排放总量—情况合理控制本行政!区域的机动》车保有量《
第二章 预【防与控制《
第:九条 省人—民政:府,应当编制规》划市、?县人民政府根据【省人民政府规划制定!。具体政策和措—施扶持城市公共交】通采用清洁能源新增!和更:新的城市公交车应】当使用天《。然,气,、电力等清洁能【源出租?车应当使用双—燃料等清洁能源【在用:的,城,市公交车、出租【车应当按《照省人?民政府规划》逐步使用天》。然气、双燃料等【清洁能源《
市人民政》府应当?加,快,建设机动《车,天然气加《气站、充换》电站
第十条 禁!止,生,产、进口或》。者销:。售,污染物排放超—过规定排放标准的】机动车
《对污染物排放—未达到本《省执行的国家标准】的机动车《公安机?关,。交通管理部门不予】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!登记手?续
第?十一条 《 生产、进》。口、销售《的车用燃油、—燃气应当《符合:国家标准
销售车】用燃料的单位—。应当在?显著位置明示质【量标准
质量—技术监督、工—。商行政管理》等,部门应当《加强对车《用,燃油、燃气质量的监!督检查
第十二【条 市人民—政,。府可以根据本行【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!状况和机动车污【。染物排?放程:度划定禁止》或者:限制机动车行—驶的区域、时—段和车型设》置显著警示》标志向社会公—告
第十三条— 从事公》共客运、道路运输经!营的单位以及大型】厂,矿应当建《立机动?车维修保养制度【将,机动车污染物排放】指标:纳入车辆技》术管理和维修项目并!按照规?定向所在地》环,保部门申《报登记机动车污【染物排放状况具体办!法由省人民政府制】定
第十《四条 机动车所有!人和使用人》应当保持《机动车污染物排放】控制装?置的正常运行不【得擅自拆除或者【改装机动《。车污染控制装置
环!保部门应当》加强改装机动车污染!物排放管理》严禁改装机动车污】染物超标排放
第三!章 : ,检验与治理
—第十:五条 对机动【车按照?有关规定进》行,环保定期《检验
机《动车环保《定期检验周期应当与!。。安,全技术检验同步环保!定期检验的方—法与技术规范—由,省环保部门结—合空气质量状况和机!动车污染《防治等情况按照国家!或者省在用机动车】排放标准确定—并向社会公》布实:施,
新购的清洁能源】汽车和列入国家【环保达标车》型公告的《新购轻型汽》油车办理注》册登记时免予环保】检验
?第,十六条 机动【车,。环保检?验机构应《。当依法?通过计量认证使用】经依法检定合格的】机动车排放检验【设备按照《国务院环境保护主】。管部门制定的规范】对机动?车进行?排,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!主管部门联网实现】检,验数据实时共享【
机动车所》有人:。和使用人《可以:按照规定自行—选择机动车环保检】。验机构?进行环保《检,验
第十七条 】机动车环保检验【机构应当遵守下列】规定
(一》),按照:规定的检验》方法、技《术规范和排》放标准进行检验出具!真实、准确的检验】报告;
(二)检】验设备应当按照国】家有关?规定经法定计量检】定机构周期检定合格!;
:。(三)?向环保部门实—。时,传送检?验,数据;
(四)执行!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!核定的机动车污染物!排,放检验?收费标准;》
(五)建立机【动车污染《物排:放检:验档案;
(六)法!律、: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!
机动车环保检【验机:构应当公开检验资质!、制度?、程序、《方法以及污》染物排放限值、收】费标准、监督投【诉电话?等接:。受社会监《督
第十八条 【 对机动车》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!。志管理制度环保【检,验合格标志按—照国家规《定分为绿色环—保检验合格标—志,和黄:色环保检《。。验,合格标?志环保检验》合格标志的》具体管?理办法按照》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!行
经环《保检验达不到排放】标准的机《动车应?当在规定的》期限内维修并—进行复检;》经复检达《到排放标准》的核发相应的—环保检验合格标志】
环保检验合格【标志由省环保—部门统一印制禁止转!让、转借、伪造、】变造机动《车环保检验》合,格标志?核发机动车环保检】验合:格,。标志不得收取—费用
第十九条 !机动车?所有人或者》使用人对机动—车环保?检验机构的检验结】果有异议的可以【在接到检验结果【通知书之日起五个】工作日内向所在【地,。市、县环保部—门申请?复检;市、》。县环保部门应当自】接到:。复检申请《之日起?七个工作日内—组织复检《。
第二?十条 机动车经检!。验不符合《。在用机动车排放【标准的环保部—门不予?核发环保检验合【格标志不得上路【行驶
对《未,。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!志,的机动车公安机【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!核,发机动车安全技术】检验合格标志;交】通运输行政主管部】门不予办理营运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】格,手续
第二》十一:条 机动车环保检!。。验不符合排放—标准:经修: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!制技术后仍》无法:达到排放《标准的依照有关【规定予?以强制报废
市【、,。县人民政府应当【组织:有关部门加强报废】机动车管理禁止报废!机动车?。进入市场交易
第二!。十二条? 市人《民政:府应当按照有关规】定根据机动车—污染:防治的需要》。采取经济鼓励、限】制行驶等措施加快】更新淘汰具有黄【色环保检验合格【标志的机动车—
第:二,十三条 《 市:人民:政府可以根》据当地实际情—况对机动车环保【检验合格标志实行智!能化管理并》可以在?城市出入口和主【要交通干道设置【。机动车环《保检验合格标志自动!检验:系统:
第:四章 监督管理
!第二十四条 环保!部门应当与公—安、:。交通等?部门:建立和?完善机动车污染【防治监?督管理信息系统建立!机动车污染》。监管平?台并定期《向社会公《布,机动车?污染防治情况—。
第二十五》条 ?环保部?门可以采《取技术手段对高排】放机动车进行监督】。抽测实施监督抽测】不,得,。收取费用
第—二十六条 》 环保部《门及其他有关部【门应当建立机—动车污染投诉—和有奖举报制度公】布举报?电话和电子信箱接】受举报和投诉受理举!报和:投诉后应当依法调查!处理并将《。。处理结?果告知?举报:人或者投诉人—
环:保部门可以聘—请社会监督》员,协助开展机动车【污染监督工作—
第五章 —法律:责任
?第二:十七条? 违反《本,条例规定生》产、:进口:、销售不符合规定标!准的机动车》和车用燃油》、燃气的由质量技】术监督部门、工商】行政: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!律、法规规定予以】处,罚
:第二十八《条 违反本条例规!定机动车《违反交通管制进入】污染防治《限行区域的由公【安机关交通》管理部门处》二百元罚款
第二】十九条 《。 违反?本条例规定公共【客,运、道路运输经营单!位以及?大型厂矿拒》绝,申报登记机》动车污染物》。排放状?况,的由环保部门责【。令限期改正逾期不】改正的处二万元【罚款
第《三十条 违反【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所!有人或者使用—人擅自拆除或者【。改装机动《车,污染物排放控—制装置造成装置失】效的由环保》部门责令限期改【正处五千元》罚款
第三十一条】 违反本条—例规定机动车经【环保部门监督抽【测达:不到排放标》准的由环保部门【责令限期《维修、复检;逾期】不复检的《由环保部门处三【百元罚款;复检达】不到:排放标准的》由环:保,部门撤销相应的【环保检验合格—标志
第三十二【条 违反》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计!。量认证从事机动【车环保检验的由质量!技术监督部门依法】予以处?罚
违?反本条?例规定机动车环保检!验机构?伪造排放检》。验结果?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!验报告的由环保【部门没?收违法所得并—处十万元《以上五十万》元以下罚款》;,情节严?重的由质量技—术监:督部:门取消其检验资【格
第三《十三条 》环,。境保护、公安、交通!、,质量技术监督、经】济和:信息化、工商—等行政管理部门【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动!车污染防治监督管】理工作中有下列行】为之一的由其上级】行政:机关或者《监察机关《责令改正对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!和其他直接责—任人员依《法给予?处分;构成犯罪的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
!(一)不按》照规定?办,理机:动车登记《的;
(二)—不按照规《定核发机《动车环保检验—。合格标志的;
(】三)对机动车环保】检,验机构及其检验行为!不履行?监督管理《职责:的,;
(?四)对未取得环保检!验合格?标志的机动车核发】安全技术检》验合格标志或—者对:未取得环保检—验合格标志的营运】机,动车办?理定期审验》合格手?续,的;
(五)—违反:规定要求机》动车所有人》和使用人到指定的检!验机构进行》环保检验的;
【。(六)?对生产、进》口,、销售不符合规【。定标准的《机动车?和车用燃油》、,燃气的行《为不依法《查处:。的;
(七)其他】滥用职权、》玩忽职守、徇—私舞弊的行为
【第六章 》附 则
第三十四!条 本条例自2】013年12月【1日:。起,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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