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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尔滨市燃》气管理条例  【 (:2005年4月28!日哈尔滨市第十【二届:人民:代表:大会常务委员—会第:十五次会《议通过20》05年6《月24日黑》龙江省第《十届人民代表—大会常务委员会第】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!据2016年6月2!8日哈尔滨》市十四届人》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!。会议通过《。、20?16年?8月1?9日黑?龙江省?第,十二届人《大常:委会第二十》八次会?。议批准?的关于修改》<哈尔滨市新型墙】体材料发展》应用和建筑节—能管理条例》>等五部地方性法】规的决定《修正)   第一】章 :总 则   第【一,条 为加强》。燃气管理保障—社,。会公共安全和—人民生?命财产安全》维护燃气用户和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】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!据国家?和省的有关规定结】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!例   第二条 】本条:例,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!内燃气?的规划燃气工程的】建,设燃气?的经营?和使用?。燃气设?施的管护燃气器具的!。销,售、安装、》维修燃气的》安全管理   第】三条 市建设—行政:主管部门是本市燃】气行业?行政主管部门—(以下简称市燃气主!管部门)《负责本条例的—组织:实施所属的燃气管】理机构?负责燃气日》常管理工作 —  县(市》)人民政府燃气【主管部门负责本【辖区内的燃气—管理工作并》接受市?燃气主管部门的监】督和指导   规】划、国土资源、公安!、安全生产监督、质!量,技术监督、城—市管理?。、交通、环境—保护、工商、物【价等:有关行政《部,门应:当,依据各自职责—做好燃气管》。理的相关工》作   第四—条, 市、县(》市)人民政府应【当把燃气事》业纳入?。国民经济和社会【发展计划坚持—统一规划、》配套建设、安—全供:气、方便《用户、节约》能源:和保护环境的原【则   第五条 燃!气主管部门和—广播:电视、新闻出版【、教育等有关—行政部?门以及燃气企业应当!加强燃气安全知【识宣传、普及工作】提高用户安全意识积!极防范各《种,燃气事?故的发生《   第二章 规】划,与建设   —。第六条 燃气发展规!划,应当:由,市、县?(市)燃气主—。管部门会同规划等】有关行政部门—编制纳入城》。市总体规划》按照法定程序批准】后组织实施   】第七条 新建、改】建、扩建燃》气工:。程项:目应当?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履!行基:本建:设程序并经市燃【气主管部门会同公】安消防等有关—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!施工   违反本】条前款规《定未:经批准擅自施—工的责令停》止违法行为》处以5?万元以上10—万,元以下罚《款   第八条【 在燃?气发展规划范—围内的新建、—改建、扩建工程【其配套的燃气设【施应当?与主体工程同步【设计、?。施工、验收》  : 已投入使用的【未配:套建设管道燃气设】施的工程需要使用】管道燃?。气的应当有计—划地进行管道燃气设!施配套建设》   ?违反本条一款规【定的责令改正处【以,燃气设施《造价的1《0%以上20%以】下罚款  》 第九条 燃气工程!竣工后建《设单:位应当按照有关【。法律、法《规的规定组织—验收未经验收—或者验收不合—格的:不得投入使》用   建设单位】。应当在燃《气工程竣工》验收合?格之日起15—日内按照国家—有关规定向市燃气主!管部门及其他有关】部门备案  — ,燃气工?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!位,应当建立健全项目档!案及时向《城建档案管》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!部门移交《项目档?案 :  违反本》条一:款规定的《责令停止违法—行为:处以工程合》同价款2%以上【4%以下罚款 【 , 第:三章 经营管—理   第十条 】设,。立燃气企业》应当符合国务院授】权的: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》规定的条件经所【在城市的《。市人民政府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批准【后,方可从?事燃气经营活—动,。 ,  所在城市—的市: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!管部:门应当?按照规定的条件【。、程序和时限对申请!。进,行审查依法作出许可!或,者不予许可的—决定  《 违反本条》一款规定《的责令停止违法【。行为限期《改正处以5》万元以?上10万元以—下罚款   第十】一条 设立》燃气分销站点应【当具备以下》条件  《 (一)符合—燃气发展《规划;   (二)!有固定的经营场所】;   (》三)有两名以上【。专业从业人员—;   《(四)有安全保障和!售后服务措施;  ! (五)法律、【法规规定的其他【条件   第十二】条 燃?气企:业设立燃《气分销站点应当【向市燃?气主管?部门提出《申请:并提供相关资—料经市燃气》主管部门会》同公安消防部门【审核同意《后方可从事燃气【分销经营活动   !对储存燃《气钢瓶?不过夜的《临时服务站点应当】经市燃?气主管?部门同意《 ,  :市燃气主《管部门自《收到设立燃气—分销站点的申请后】应,当会同公安》消防部门在15个】工作日?内依法作出许—可或者不予许可【。的决定 《  违?反本条一款规定【未经审核《同,意从事分销经营活动!的责令停《止违法行为没收【违法所?得处以?1000元以上5】00:0元:以下罚款  — 第十三条 燃气企!业与其他单》位联合经《营或者转让、出租设!备设施以《及分销站《点发生变更或者终】止,经营:的应当?妥善处理用户转供有!关事宜并到原批【准部门办理相—关,手,续   违反本【条,前,款规定的责令停【止违法行为没—收违法所得》。对燃气企业》。处以5万元以—上10?万元以下罚款对分销!站点处以10—00元以上50【00元以下罚款 】  第十四条— ,燃气企?业,应,。当与用户《签订供用《气,合同就?供,气方:式,、供气质《量、气费结》算、供用《气双方?的权:利和义务以及—违约责任等有—关,内容作出约定—   第十》五条 管道》。燃气企业在经营中应!当遵守下列规定  ! (一)《保证:正,常、持续《、稳:定供气?;  ? (二)保证燃【气质量符合国家【、省规?定的标准《;   (三)在城!市,管道燃?气供应能力范围【内不得拒绝向符合法!定用气?条件的用户》提供:气源;   (四】),不得限定《用户: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!具产品;  —。。 (五)严格—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!燃气价格并》将服务收费项目【及,收,。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! ,。 违反本条前款(】三)、(四)项规定!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!没收违法所得处【以5000元—以上1万元以下【。罚款   第十六条! 瓶装?燃气企业在》经营中?应当遵守《下列规定   【(,。一)为在本企业【。充装燃气的用户建】立用气档案;   !(二)向用户提供符!合,国家规定标准的燃】气;:   ?(三)在钢瓶充【装燃气前对钢瓶的】安全:状况进行检》查并:按照规定抽取残液】;,   ?(四)充装》燃气后按照规定进】行漏气检验》;   (》五)不?得,擅自改变《燃气设施用途;【 ,。  (?六)不得《超量充装燃气—; : , (七?)不得为不合格【、超过检《。验,。期限:的钢瓶充装燃气; !。  (八)不得【为未在本企业—。建立用气档案的用】户提供气源》;   《(九)不得为限【量充装装《置失灵的《。车用钢瓶充装燃气】;   (十)不得!向未抽取真空—的初次使《用或者?重新检验后的钢瓶充!装燃气 《 , 违反本条前款【(,一)、(《三)、(四)、【(五)、(六—)、(七《)、(八)、(【九)、(十)项规】定的责令停止违法】行为没收违法所得】限期改正并处以【5000元以上1万!元以:下罚款?   第四章 设施!管护  《 第十七条 燃气】设施的管理、维【修,、养护和更》新由:燃气企业负责所【需费:用居民用户的由燃气!。企业承担;单—位用户自《己,出资建设的由本【单位:。承,担;燃气企业出【资为单位用户建设】的由燃气《企业承担   【燃气设施安》装、维修和更新造成!。屋面、墙体》等,损坏的由安装、【维修、更新单—位负责恢复原状或】者赔偿   —燃气器具《的维修、养护和【更新由用《。户,负责费用由用—户承担   —第十八条 在国家】规定的燃气设施安】全防护区内修建建筑!。物、构筑物应当遵】守下列规定》   (一)—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!应当与燃气企业会签!查明地下燃》。气设施情况后—方可施工;   】(二)工地应—当设:立明显的《施工标志重要区段的!大,型地下施工施工单位!应当通知燃气企业】派人现场监护;【   (三》)动火作《业应当经《公,安消防部《门批:准并按照燃气—企业的要求采取安】。全,隔离等防范》措施后方可》作业;?  : (四)不得私自】移动、启闭各种燃气!设施以?及管道阀门;   !。(五:。)施工中不》得动用机械》铲、空气锤等—机械设备不得压挤、!。碰撞燃气设施;  ! ,(六)?施工中造成》燃气设施损坏的当事!人应:当保护现场疏散【群众并及时通知燃气!企业:   ?违反本条《前款(一)、(三)!、(四)《、(:。五,)、(六)项规定的!责令停?止违法行为》。对责任单《位处以?1万元?以上5万元》以下罚款;》情节:严重的可以对工程】予以查封;》违反本条前款—(二)项规定的责令!改正对施工单位处】以5000元以上】2,万元以?下罚:款   《第十九条 》单位或者个》人需:要拆除?、迁移或者改造【燃气设施《的应当经燃气企业同!意;按照《有关法律《、法规规《定需要有《关部门审批的还【应当: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!  违反本条—前,款,规定的责令停止违】法行为限期改—正并对个人》处以100元以上】1000元以下罚】款对单位处以100!0元以上1万—元以下?罚,款 :  第?二十条 《任何单位和个—人不得有下列危及】。。城市管道燃气—设施的行为 —  (一《),将燃:气管道?。作为负?重支架或者电器的】。接,地导体;   【(,二)在?燃气管道、调压【箱、计?量表等设施上—拴绳挂物或者堆【放物:品;   (三【)涂改、覆盖—、移动、拆卸—、损坏城市管—道燃气设施》标志;  》 (四)在燃气设施!安全防护区》内,挖坑取土、钻—眼、打钎、安装塔吊!、堆放重物;  】 (五)向城—市燃气设《施或者管道敷设【沟内排放液体—、气体?和,。废料   违反本】条前款规定》的责令停止》违,法行为对个人处以1!00元以上10【00元以下罚款对】单位处以1000元!以上:1万元以下罚款 】  第二十》。一条 燃气企业改】动燃气设施的应当】经当地燃气》主管:部门按?。照国务院授权的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规定】的条件、程》序、:时限进行审批 【  违反本条前款规!定的责令停止违【法行为对责任单位处!以5:000元《以上:5万元以《下罚款   第【二十二条《 ,任何单位和个—人不得有下列危及】长输燃气管道及【其,附属设施《安全的行为  【 (一)在管道中】心线两侧及附属【设施厂(站》)区外各50米【范围内爆破、开【山、修建大型—建筑物或者构—筑,物;   (二)在!管,道,中心线两《侧各5米范围—内种植?根深:植物、采《石、取土、挖—塘、倾卸垃圾、盖】房或者修筑其—他建筑物《;   (三)移动!或者损坏各》种标志?桩、水土保护—设施和截断阀室设】施,;,   (四)穿越】河,。流的长输燃气管【道,设施在管道企业与】河道:。、,航道管理单位确定的!安全保护范》围内修建码头抛锚、!掏沙、?挖,泥、炸鱼、水下【爆破等?;  ? ,。(,。五)在管道安全保】护,范围:内未事先征得燃气企!业同意建设》。铁路、公路、桥【梁、河?渠架空?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!(光)缆;   (!六) 在管》道中心线《两侧各50米至【。500 米范围内未!事先征?。得燃气企业》同意进?行爆破?。   违《反,本条前款规定的责】令停止?违法行?为限:期改:。正并对个人》处以2000元以】。。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!万元以下罚款   !第二十三条 穿越】河流、隧道、公路】、铁路、桥》涵的长输燃气管【道、市区的》地下管道及地—上的燃气设施负责】。管护的燃气企—业应当在《适当位置设置明显】的警示?标志   第二【十四条? 燃气设施发生故障!需,要抢修时《燃气企业可以先【施工同时通知—有关部门并按照【规定补办有关手【续, , , 有关部门应—当配合燃《气,企业:保证抢?修,及时进行 》  第二《十五条 因占、【。。压或者施工》造成燃气《设施损坏的由占【、压或者施工者【承担责任  — 燃:气设施?出现事故需》要抢修时《燃气企业可》以拆除占、压物  ! 第二十六》条 燃气企业应当】。对燃气设《施进行?维修:、养护?需,定期:检测的设备设施【应当按照规定进【行检测保《证,设,备设施正常》使用   违—反本条前款规定【的责令停《止违法行为处以5】000?元以上1万》元以下罚款 —  第?五章 使《用管理   —第二十七条 —。。用户使用管》道燃气?应当到当地管—道燃气企业办理【用气手续  — 管道燃气企—业对具备供气和用】气条件?的,用户应当自管道燃气!工程验收合格之【日起2?。0日内予以通—气   用户使用】瓶装燃?气应当到经批准的】。瓶装燃气企业—办理用气手续— ,  违反本条—二款规定的市—。燃气主管部》门,应当自接《到投诉之日起5日】内查清原因》责令责任单位—限期解决;逾期【仍不解决的对管【道燃:气企业?处以5万元以—上10万元以下罚】款,   第二十八条 !用户应当按时交纳】燃气费逾《期未:交纳:的管道燃《气企业可以从逾【期之日起对生产【经营性用《户每日?按照所欠燃气费的1!%加收滞纳金对其】他用户每日按照所欠!燃气费的5》‰加收滞纳金—   对于逾期未交!纳燃气?费的用户管道燃气企!业应当通知其限期交!纳超过限期仍未【交纳的管道》燃,气企业可《以中:止供气用户申请恢复!供气时应当全额【交纳所欠《的,。燃,气费和滞纳金—。   第二十九条 !管道:燃气用户的燃气计】量,表由:燃气企业《负责安装、管理、】维,修、更换并由法定】计量检?测,机构定期检测管道】用户对燃气》。计量表准确》。度,有异议的可以向【燃气企业提出进行】检测要求《或者向质量技—术,监督部门投》诉   第三十条】 管道?燃,气企:业接到用《户检测燃气计量表要!求后应当在3—日内与用户约—定检测?时间请法定计—量检测机构检测  ! 检测误差不超过】国家规定指标—的为正常由用户【交纳检测《费;误差超过国【家规定指标的检测费!。由燃气企业支付【并由燃气企业免费】更换:。新表   因—燃气计量表失灵【引起的计数差额其差!额,费用由?。燃气:企业:与用:户协商?解决   第三十】一条 任何单位【和个人不得盗用管道!燃气   任何单】。位,和个人不《得擅:自开:启管道燃气企—业封闭的燃气设【施,   违反》本,条一款规定的责令停!止违法?行为追缴燃气—。费对居民用户处以】100元《以上1000元以】下罚款?对单:位用户处以1万元】以上5万元以下【罚款;造《成燃气?设施:损坏的由窃》气单位或者》窃气个?人,赔偿损?失违反本条》。二款规定的对个人处!以100元以上【1000元以—下罚款对单位—处以1000元以】上1万元以》下罚款  》 第三十二条— 管道燃气企—业需:要停气、《降,压作业影响用户【用气:。的除紧急《情况:外应当提《前24小时通过新】闻媒体和其》他适当方式》将停气、《降,。压时间及期限—通知用户   除】因,不可抗力和抢—险抢修以及燃—气主:管部门审查同—意的维修、更新、】。改,造工程管道燃气企业!连续停止供气—48小时以上的应当!赔偿用户《。直接损失   管】道燃:气企业进行停—气作业后恢复—供气应当在》6时至?22:时内进行并》。提前通知用》户, ,  第三十三—条 用户对》。瓶装燃气企》业提供的服》务不满意有权—另行选择其》他瓶装燃气企业建立!供、用气关系并通知!原供气企《业注销用户档案 】  第六章 安全管!理   《第三十四条 —燃气企业应当—严,格执行燃气》安全规?程建立和《完善各项《安全管理制度和应】急预案?确保燃气设施、设备!正常:运行和安全供气 】  违反本条前款】规定的责令》改正处以500【0元以上《1万元?。以,下罚款 《 , 第三十五条 燃气!企业:的专业管理、安全、!技术和操作等—从业人员《按照法律、行政法规!规定应当《由有关部《门,培训后?上岗的?由市燃气主管—部门: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!行联合培训统一【教,材、统一考试、统一!颁发从业人员岗【。位证书   从【事压:力容器?作业的特种设—备作业人员应当取】得国家统一格—式的特种作业人【。员证书   违反】本条一款规》定的责令停止—违法行为《处以5000元【以上1万元》以下:罚款   第三【十六条? ,燃气企业应当实行每!日24小时安全值班!制度设立《抢修值班队伍配备抢!险设备公《开报:警电话保证》及时、有效抢险 】 , 违反本条》前款规定的责—令改正处以5000!元以:上1万?元以下?。罚款   第—三十七条 在燃气】设施安全防》护区内修建》经,过会签同意的建筑物!、构筑物燃气—企业接到施工单位现!场监护通知》后应当及时派人现场!监护  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!的责令改正处—以,5000元以上2万!元,以下罚?款   第三十八条!。 液化石油气运输】单位和个人应—当与瓶装燃气企业】签订安全运输合同】。。并报市燃气主管部门!备案   》未,签订安全《运输合同的运输单】位和:个人的?。车辆不得进入—瓶装燃气企业生产】区   《违,反本条二款规定的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!以5000元以上1!万元:以下罚款 》  第?三十九条《 从事液化石油【气运输的单位—和,个人应当遵守危险品!运输有关规定—并不得有《下列行为  — (:一):拉运超过检》验期、不《合格的充气钢瓶;】。   (《二)摔、砸》或,者上下?直接堆放钢》瓶;  《 (三)把槽车【作为临时贮罐—使,用从槽车直接充装钢!瓶;   (四)装!载液:化石油气的》。运输车辆在》。。人员密集场》。所、主要《街道、?明火地?段、居?民区及非专用停【车场等处停》留;   》(五)进出液化石油!气,厂站生产区的车辆不!。配戴防火帽》(罩:。)  ? 违反本条前—款(:一)、(二)、【(四)、(》五)项规定的责【。令停止违法行—为没收违法所得处】以1000元—以上1万元以下【罚款:;违反本条前—。款(三)《项,规定:的责: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!违法所?得处以1《万元以上3万—元,以,下罚款 《  第四十条 燃】气分销站点在经营活!动中应当遵》守下列规定》   (一)—在,批准的?地点开展业务—; : , (二)《收发:与本:企业签订《安全运输合同的运】。输单位和个人拉【运的钢瓶;》   (三)收【发在本企业建—立用气档案》的钢瓶;   (】四)从业《人员上岗《。时配戴统一标—识;   (五)】发放合格的钢—瓶;   (六)过!夜存放钢瓶》应当具备规定—的条件 《。  违?反本条前款(一【)、(二)、(【三)、(五》。),、(六)项》规定的?责令停止违》法行为没《收违法所得处以10!。00元以上500】。0元以下罚款 【。  第?四十一条 任—何,单位和个《人不得有下》列行为   (一】)无正当理由阻碍燃!气企业开启》。燃气进户栓》。; :  (二)用胶【管过墙或者穿室【使用燃气; —  (三《)将有燃气设施的房!间,作为居室使用; 】  (四)在—有,燃气设施的》房间内储存、使【用易燃易《爆,和可:能影响燃气设施的腐!蚀性物质《或者搭设和》使用非燃《气,旺火炉具;》。   (五》)擅自动用损—坏燃气计量装置、调!压箱、管道》、阀门、加气机等燃!气设施; 》  (六)》使用不符合安全要】求,的设备盛《装、使用燃》。气;:   (七)—将钢瓶倒置、加热】使用或者露天存【放   《。(八)随意倾—倒钢:。瓶内的残液;  】 (九)用燃气钢】瓶互相转充燃气; !  (十)挤、【占、:压燃:气管道、设施; 】  (十一》)其他危及燃气设施!使用安全的行—为  ? 违反本《条前:款,(,一)、(二)、【(四)、(五)、(!六)、(七)、(八!)、(十)、—(十:一)项规定的责令】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!。处以:100?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!处以1000—元,以上1万元以下【。罚款;违《反本条前款》(九)?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!法行为没收违—法所得对非经营性】的违法行为处以10!0元以上500元】以下罚款对经—营性的?违法行为处以—500?0元:以上1万元以下的】罚,款   第四—十二条 商业、服务!等用户使《用燃气除遵守本【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!外还应当遵》。。守下列规定   (!一):商业、服务等公共场!所内禁止使用钢【瓶直接供气; 【  (?二)商?业、服务等》公共场所内禁止【存放已充装燃气【或者含有残液的钢】瓶,;   (三)使】用,液化石?油气或者《新型:气体燃料应当由【。合法:经营:单位提供; —  (四)》灶房内同时使用【3个:。以上(含3个—。)钢:瓶或者额《定50公斤以上【(含50公》斤)钢?瓶供气的《应当采?用瓶组管道供应【系统   违反【。本条:前款各项《规定的?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】处以1000元以上!1万元以下》罚款 ?  第四十三—条 燃?气汽车加气》站、新型气体—燃料站、工业燃气供!应站不得《充,装民用钢《瓶   违反本【条前款规定的责令】停止违?法行为处以5—0,00元以《上2万元以下罚【款   第四十【四条 ?在本:市行:。政区域?内销售的燃气器具】产品气?源适配性应当经【法定检测机》构检验合格并向【燃,气主管部门》备案由市燃气—主管部门列入哈尔滨!市燃气器《具销售目录每—。年向社会《公布一次  — 燃气器具生—产,企业应?当在销?。售地设有指定—的,维修站点为》用户提供必需—的维修服务   违!。反本条一款规—定销售未经检—验合格的产》品的责令停止违【。法行为没收》违法所得和非法【物品处以1》000元以上1万元!以下罚款   【。第四十五条 燃【。气热:水器:及商服餐饮场—所使用的燃气器具】安装、维修应当由】依法设?立的燃气器具安【装、维修企》业进行   第【四十六条 提倡已】。经使用管道》燃气的用户安装燃气!报警器   新建、!改建:、扩建?工程:使用管?道燃气的建设单【位应当安装燃气报】警器其费《。用纳入建设》成本   第四十七!条 任何单位和个】人发现燃气泄漏、】供气设施异常或者】供气异常应当立即向!燃气企业或》者公安部《门报警并采取可行】的应急措施;—燃气企?业接到?。报警后应当立即【组织抢修发生燃气泄!露的:还应当向环保—部门:通,报   因》燃气泄漏引发火灾】、爆炸和人员中【毒伤亡等《事,故,燃气企业应》当立即向《燃,气主管、安全生【产监督、《卫生:等有关部门报告  ! 第七章 》其,他规定   —第四十八条 燃【。。气价格进《行调整时物价主管】。部门:。应当采取《听证:会的方式征求—消费者、经营者和】有关方面《的意见并《及时将调整后的价格!及价格构成向—社会公开 》  第四十九—条 燃气企业应当向!社,会公示服务承诺接】受用户的《监督对收到的—用户投诉应当在【3个工?作日内给《予答复用《户对燃气企业—的答复不《满意的?可以向燃《气主管部门或者【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!。诉 :  :燃气主管部门—应当建立举报和【投诉制?度公开举《报和投诉电话—、信箱或者电子【。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!气安全、收》费标准和服务质【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在!接到举报或者—投诉之日起15【日内予以处理处【理结果应当及时【反馈:给投诉或者举—报人   第五十条! 燃气主管部门及】其工:作人员?应当:依,法履行?职责加强对实—施有关燃气》的法律、法规—。情况的监督检查【发现违法行为及时】查处   违反本条!前款规?定,的由有权监督的【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给!公民、法人或者【其他:组织造成《损失的应当》。依法予?以赔偿构成犯—罪的:依法追究刑事—责任  《 第五十一条 【燃气主管部门在履行!监督检查职责—时有权要求被—检,查,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!燃气:。的文件和资料有权】进入被检《查单位进行》。现场检查   对】。不,能保证安全的设施、!设备:、器具燃气主—管部门应当予以【查封或者扣》押并在15》。日内作出处理决定】   第五十二条 !。有,关单位?和个人对燃气主【管部门的监督和检】查应当支持和—。配合不得拒》绝和阻碍燃气执法】人员依法执行公务】   侮辱、—殴打燃气行政执法人!员或者阻《挠其执行公务—的依法追究相应【法律责任   第五!十,三,条 本条例规定的】行政处罚由》市、:县(:市)燃气主管—部门按照各》自职责负责实施;本!条例内容《涉及其他《法律、法规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!法,实施处罚   第】八章 附 则  】 第五十四条— ,。本条例下列》用语的含《义,是 :  (?一)燃气是指人工煤!气,。、天然?气,、液化石油》气和其他经》批准使用的新型气体!燃料总称   【(二)燃《气企业是《指生:产、:储存、输配、供【应燃气的企业包【括管道燃《气企业、瓶装燃气】企业(含汽车加气】站)、持《有燃:气经营许可》证的燃气供应单【位   (三)燃气!设施是指生产—、储运、输配、供】应,燃气的各种设备【及其附属设》施和计量装置—   (《四)燃气器具是【。指使用燃气的—灶具:(含:胶,管)、炊事器—具、:取暖器具、烘烤【器具、热水和开水】器具、冷暖机、燃】气钢瓶、调》。压器及附《属装置   (【五)燃气工程—是指新建、》改建、扩建的管道燃!气工程?、液化石油》气贮灌站、混气【站、气化站》、燃气加气站—、新型气体燃料站、!人工煤气气源厂、】工业:燃气:供应站?及商业、《服务场所的燃气设施!安装工程   【。(六)?燃气分?销站点是指管道【液化气瓶《组气化站、瓶—。装燃气供《应站和其他自—成系统的供气站点】   第五十—。五条 本条例—自20?05年9月1日起施!行哈尔滨市人—民政府2《000年12月29!日发:布的哈尔滨市—管道燃气管理办法】同,时,废止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