哈尔滨市燃气管理】。条例
(200!5年4月28—日,哈尔滨市第十二【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!委员会第《十,五次会议通》过2005》。。年6月?24日黑龙江省第】十届人民代表大【会,常务委员会第—十五:。次会议批《准 根?据201《6年6月28—日哈尔滨市十四届人!大常委会第三十一】次会议通过、201!6年8月19日【黑龙江?省第十二届》人大:常委会?第二十八《次会议批准的—。。关于修改<哈尔【滨市:新型墙体《材料发展《应用和?建筑:节能:管理条例>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】的,决定修正)
—。 第一章 总 】则,
: 第一条 》为加强燃气管理保】障社会公共安全【和人民生命财产【安全维护《燃气用户和经—营者的?合法权益促进—燃气:事业发展根据国【家和:。省的有关规定—结合:本,市实际制定》本条例?
: 第二条 本条【。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!域内:燃气的规划燃气【工程的建设燃气【的经:营,和使用燃气设施的】管护燃气器具的销】售、安装、维修【燃,气的安全管理
!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!主,管部:门是本市燃气—行业行政主》管部门(以下简【称市燃气主管部门】)负责本条例—的组织实《施所属的《燃气管理机》构,负责燃气日常管【理,工,作
县(—市)人?民政府燃气主—管部门负责本—辖区:内的燃气管理工【。作,并接受?市燃气?。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!导
规》划、国?土资源、公安、【安全生产《监督、质量技术监】。督、城市管理、交】通、环?境保护、工商、物】价等有?关行政部门》应当依据各自—职责做好燃气管理】的相关工《作
第四—条 市?、县(市)》人民政?府,。应当把燃气事—。业纳入国民》经济和社会》发,展,计划坚持统一规划、!配,套建设、安全供气】。、方便用户、节约能!源和保?护环境的《原则
第五【条 燃?气主:管部门和广播—电视、新闻出版、教!育等有关行政—。部门以及燃气企业】应当加强燃气安【全知识?宣传、?普及工作提高用【。户安全意识积极防】范各种燃气事故的】发,生
第二—章 规划与建—设
第六条 燃!气,。发展规?划应当由《市、县(市)燃气】主,管部:门会同规划等有【关,行政部门编制—纳入城市《总体规划按照法定】程序批?准,后,。组,织实施?
第七条— 新建、改》建、扩建燃气工【。程,项目应当符合燃气】发展规划履行基【本建:设程序并经市燃【气,主管部?门,。会同:公安消?。防等:有关部?门审查?同意后方可施工
】 违反《本条前款《规定未经批准擅【自施工的责令停止】违法行为处以5万】元以:上10?万元以下《罚款
第八条 !在燃气发展规—划范围内的新建、改!建、扩建工程其【配套的燃气设—施应当与主体工【程同步设计、施工、!。验,。收
已投入使用!的未配套建》设管道燃气设施【的工程需要》使用管道《燃,气的应?。当有计划地进—行,管道燃气《设施配?套建设
违反本!条一款规定的责【令改正处以燃—气设:施造价的10%以】上,20%以下罚款
】 第九条 燃气】工程: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!按照有关《法律:、法:规,的规:定组织验收未—经验收或《者验:收不:合格:的不得投入使用
! ,建设单位《应当在燃气工程竣】工,验收合格之日起1】。5日内按照国—家有关规定》向市燃气主管部【门及其他有》关,部门备案
燃气!工程竣工验收—后建设单位应当【建,。立健全项《目档案及时向城建档!案管理机构或者其】他有:关部:门移交项目档案
】。。 违反《本条一?款规定?的责令停止违法行】为处以工程合同【价款2%以上—4%以下《罚款
第三章 !经,营管理?
第十条 【设立燃?气企业应当符合国】务,院授权的建设行政主!管,部门:规定的?条件经所《在城市?的市人?民政府?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批准《。后方可从事》燃气经营活动
!所在城?市的市人《。民政府建设行—政主管?部门应当《按照规定的条件、】程序和时限对—申请进行审》查依法作出许可【或者不予许可的【决定
违反【本,条,一款:规定的责令停止【违法: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!万元以上10万元】以下:罚款
? 第十一条 设立!燃气分销站点—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】
?(一)符合燃—气发展规划;—
, (二)有固【定的经营场所;
】 (三)有两名】以上:专业从业人员—;,
(四》),有安全保障和售【后服务措《施;
(五)】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!他条件
《 第十《二条 ?燃气企业《设立燃气分销—站点应?当向:市,燃气主管部》门提出?申请并提《供,相关资?料经市燃气主—管部门?会同公安消防部【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从!事燃气分销经营【活动
对储存燃!气钢瓶不过夜的临】时,服务站点应》当经市燃气主管部】门同意
市燃】气主管部门自收到】设立燃气分》销站点的《。申请后应当会同【公安消防部门—在15个工》作日内依法》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!可的:决定
违反本】条一款规《定未经?审核同意从》事分:。销经营?活动的责令》停止违法行为—没收违?法所得处《以1000元—以上5000元以下!罚款
第十三条! 燃气企业与其【他单位联合经营【或者:。转让、出《。租设备设施以及分】销站点发生变更或者!终止经营的》应当妥善处》理用户转供有—。关事宜并到原批准】部门:办理相?关手续
违反】本条前款规定的责】令停止违法行为没】收违:。法所得对燃气企业】处以5万元以上1】0万元以《下罚款?对分销站《点处以1000元】以上50《00元以下》罚款
第十四条! 燃气企业》应当与用《户签:订供用气合同—就供气方式》、供:气质量、气费结算、!供用气双《方的权利《和,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!有关内容《作出约定
第十!五条 管道燃气企业!在经营中应当遵守】下列规定
(一!),保证:。正常:、持续、稳定供【气;
《 (二)保》证燃气质《量符合国家、省规定!的,标准;
(三】)在城?市管道燃气供应能】力范围内不》得拒绝向符》合法定用气》条件:。。。的用户?提供气源《;
? (四)不得限定用!户购买其《指定的燃《气器具?产品;
(【五):严格执行物》价部门批准的燃气】价格并将服务收费项!目及收费标》准向社会《公开:
违反本—条前款(《三)、?(,。四)项规定的责令】停止违法行为没【收违法所得处以【500?0元以上《1万元以下》罚款
》第十六条 瓶装燃气!企业在经营》中应当?遵守:下列规定
(一!)为在本企业充装】燃气的用户建立【用气档案;》
(二)向【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规!。定标准的燃气;【
: ,(三)在钢瓶充【装,燃气前?对钢:瓶的安全状况进行】检查并按照规定抽】取残液;《
: (四)充装燃气后!按,照规定进行漏气检】验;
(五)】。不得:擅自改变燃》气设施用途;
【 (六)不得超量!充装燃气;》
(七)不得】为不合格、超过检】验期限?的钢:瓶充装燃气;
】 (:八)不得为未在本企!。业建立用气档案的】用户提供气源;
】 (九)》不得为限量充装【装置失?灵的车用钢》瓶充装燃气;
】 (十)不得向未】抽,取真空的初次—使用或?。者重新检验》后的钢瓶充装燃【气,
违反本—条前款(一)—、(:三)、?(,四)、(五)、(】六)、(七》)、(八)、(九)!、(十)项规定的责!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!违法所得限》期改正并处以500!0元以?上1万元以下罚【款
第》四章:。 设施?管护
第十七】条 燃气设施的管理!、维修、养》护和更新由燃气【企,业负责所需费用居】民用户?的由燃气企业承担;!单,位,用户自己出资建设的!由本单位《承担;燃气企业出】资为单位用户建设的!。由燃气企业承—担
燃气—设施安装、》维修和更新造—成屋面、墙体等损坏!的由安装、维修、】更新:单位:负责恢复原状或者】赔偿
燃—气器具的维修、【养护和更新由用【户负责费用由—用户承担
》 , 第十八条》 在国?家规:定的燃气设施安【全防护区内修建【建筑物、构筑物应】当遵守下列规—定
(一)工程!施工前建《设单位?。应,当与燃气企业会【签查明地《下燃气设施情况后方!可施工;
》。 (二)》工地应当设立明显】的施工标志重—。要区段的大型地下施!工施工单位应—当,通知燃气企》业派人现场》监护;
—(三)动火作—。业应当经《。公安消防部门—批准并按《照燃气企业的要求采!取安全隔离》等防范措施后—方,可,作业:;
:。 (四)不得【私,自移动?、启闭各种燃气设施!以及管道阀门—;
(》五)施工中不得动】用机械铲、空气锤】。等机械设备不—得,压挤、碰撞燃气设】施;
(六)】施,工中造成燃》气设施损坏的—当,事,人,应,当保护现场疏散群众!并及时通知燃气企业!。
: 违反?本条前款(一)【、(三)、(四【)、(五)、(六】)项规?定的责?令停止违法行为对】责任单?位处以1万》元以上5万元—以下罚?款;情节严重的可】以对:工,程予以查封;违反本!。条前款(二)项【规定的责令改正【。对施工单位处以【5000元以上2】万元以下罚款
】 第十九条 —单位或者个人需要】拆除、迁移或者改造!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燃!。。。气,。企业同意;按照【。。有关法律、》法规规定需要有关部!门审批的还应当【。经过有关部》门批准
违【反本条前款规定的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】限期:改,正并对个人处以【100元以上1【000?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!以1:。000?元,以上1万元以下罚】款
: 第?二十条 任》。何单位和个人不得】有下列危及城市管】道燃气?设施:的行为
(一】)将燃?气管道?作为负重支》架或者电器》的接地导体;
【 :(二)在燃》气管道、调压箱、计!量表等?设施上拴绳挂物【或者:堆放:物品;
(三)!。涂改、覆盖》、移动、《。拆卸:、损坏城市管—道,燃气设施标志;【
(四)在燃气!设施安全防护区内】挖坑取土、钻眼、】打钎、安装塔吊、堆!放重物;
(】五)向城市燃—。气设施或者管道敷】设沟内排放液体、气!体,和废:料
《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!责令停止《违法行为对个人处】以100元》以上:。1,000?元以:下罚款对单位处【以1000》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!款
第二—十一条? 燃气?企业改动燃气设施的!应当经当地燃—气主管部门按照【国务院授权的—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,。规定的条《件、程序、》时限进行审批—
违反本—条前款规定的责令停!止违法行为》对责任单位》处,以50?00元以上5—万元以下罚款
!第二十二条 任何】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!列危及长输》燃气管道及其—附属设施安全的行】为
(一)在】管,道中心线《两侧及附属设施【厂(站)区》外,各5:0米范围内爆破、开!山、:修建大型《建筑物?或,者,构,筑物;
《 (二)》在管道?中心线两侧各5米】。范围内?种植根深植物、采石!、取土、挖塘—。、倾卸垃圾、—盖房或者修筑其他】。建筑物?;
(三)移动!。或者损坏各种标志】桩、水?土保护设施和截【断阀:室设施;
【(四)穿越河流的】长输燃气《管道:设施在?管道企业与》河道:、航:道管理单位确定【的安全?保护范围《内,修建码?头抛锚、掏沙、挖泥!、炸:鱼,、水下?爆破等;
》 , (五)《在管道?安全保护范围内未事!先征:得,燃气企业同意建设】铁路、公路、桥梁、!河渠架空《电力线路埋设地【下电(?光)缆;
(】六) 在《管,道中心线两侧—各50米至500】 米范围《内未:事先征得燃气企业同!意进:行爆破
违反本!条前款?规定的责令停止违】。法,行为:限期改正并对—个人处以《2000《元,以,下罚款对单位处【以5万元以下—罚款
? :第二:十三条 穿越河流、!隧道、公路、铁路】、桥涵的长输—燃气管?道、市区《的地下管《道,及地上的燃》气设施负责管护的燃!气企业应当在适当】位置设置明显的警】示标志?
第二》十四条 燃》气设施发生》故障需要抢修时燃气!企业:。可以先施工》同时通知有关部【门并按照规定—补办:有关手续
【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燃!气企业保证》抢修及时《进行
《 第二?十五条 因》占、压或者施—工造:成,燃气设施损坏的由】占、压?或者施工者承担责任!
燃气设—施出现事故需—要抢修时燃》气企业可以拆除占】、压物
《 :第二十?六,条 燃?气企业?应当:对燃气设施进行维】修、养护需定期检测!的设备设施》应当:按照规定《进行检测保》证设备设施正常【使用
《 违反本条》前款规定的责—。令停止违法行—为处以5000元】。。以上1万元以下【罚款
第五章 !使用:管理
第—二十七条 用户【使用管道《燃,气应当到当》地管道燃气企业办理!用气手?续
管道—燃气:企,业对具备供》气和用?气,条件的用《户应当自管道—燃气:工程验收合》格之日起《20日内予以通【气
? ,用户使用瓶装—燃气应当《到经批准《的瓶装燃气企业办】理用:气手续
》 违反本条二款规定!的市燃气主管部【门应当自接到投诉】之日起5《日内查清《原因责令《责任单位限期解决】;逾期仍不解—决的对管道燃—气企业处以5万元】以上10万元以【下罚款?
第二》十八条 用户应当】按时交纳燃气费逾】期未交?纳的管道燃气—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!起,对生产经营》性用户每日》。按照所欠燃气—费的1%《加收滞纳金》。对其他用户》每,日按照所欠燃气费的!5‰:加收滞纳金
对!于逾期?未交纳?燃气费?的用户?管道燃气企业应当】通知其?限期交纳超过—限,期仍未交纳的管道燃!气企:业可以中止供气【用户申请恢复供气时!应当全?额交纳所欠的燃气】。费和:滞纳金
《 :第二十?九条 管道燃气用】户的燃气计》量表由燃气企—业负责安装、管【。理、维修、更换并由!法,定计量?检测机构定期检测管!道用户对《燃气计量表准确度】有异议的可以向【燃气企业提出进【行检测?要求或者向质量技】术监督?。部,门投诉
》 第三十条 管道燃!。。气企业接到用户【检测:燃气:计量表要求后应【。当在:3日内与用户—约定检测《时间请法定计量检】。测机构检测
】检测误差不超—过国家规《定指标的《为正常由用户交【纳检测费;误—差超过?国家规定《指标的检测费由【燃气企业支付并由燃!气企业免费更—换新表
—因,燃气计量表》。失灵引起的计—数差额其差》额费用由《。。燃气企业与用户协商!解决:
: 第三十一条 任】何单位和个人不【得盗用?管道燃气《
: 任何单位和个人】不得擅自开启管道燃!气企业封闭的燃【气设施
》 违反本条一—款规定的责令停【止违法行为追缴燃】。气费对居民用户处】以100《元以上100—0元以下《罚款对单位用户处】。以1:。万元以?上,5,万元以下罚款;【造成燃气设施—损坏的由《窃气单位或者窃【气个:人赔偿?损失违反本条二【款,规定的对个》人处以?100元以上—1000元以下【罚款对?单,位,处以100》0元以上1万元【以,下,。罚款
? 第三十二—。条 管道燃气企【业,需要停气、降压【作业影响用户—用,气的除紧急情况外】。应,当提前2《4小时通过新—闻媒:体和其他适当—方式将停气》、降压时《间及:期限通知用》户,
除因不可抗】力和抢险抢修—以及:燃气主管部门—审,查同意的维修、【更新、?改造:工程管道燃气—企业连续停》止供气4《8小时以上的应当】赔,。偿用户直接损失
】。 管道燃气—企业进行停气—作业后恢复》供气应当《在6时至22时【内进行并提》前通:知用户
》 第:三十:。。三条 用《户对瓶装燃气—企,业提供的服》务不满意有权—。另,行选择其他瓶—装燃气企《业建立?供、用气关系—并通知?原供气企《业注销?用户档案
》 第?六章 安全管—理
: :第三十四条》 燃气企《业应当严格执—行燃气安全规程建】立和完善各项安全】管理制度和应—急,预案确?保燃:气设施、《设备正常运行和【安全供气《
违反本条前款!规定的责令改—正处:以5000元以【。上1万?元以下罚款
】第三:十,五条 燃气企业的】专,业管理、安全—、技:。术,和操作等从业人员按!照法律、《。行政法规规定应当】由有关部门培训后上!岗的由市燃气主管部!门组织有关部门依法!进行联合培》训统一教材、—统一考试、统一颁】发从业人员岗位【证书
? 从事压力容器作!业的特种设》备作业人员应—当取得国家统一格式!的特:种作业人员证—书
违反本条一!款规定的责令—停止违法行为处【以,5000元》以上1万元》以下罚款
第三!十六条 燃气企【。业,应当实行每日—24:小时安全值班制度设!立抢修值班队—伍配备抢险设备【公开报警《电,话保证及时、有效抢!险,
违反》本条前款规定的责】令改正处以》。。5000元以—上1万元以下罚款
! :。第三十七条 在燃气!设施安全防护区【内修建经过》会签同意的建筑物、!构筑物燃气企业接到!施工单位现场监护通!知后应?当及时?派人现场《监护
违反本】条前款规定的责令】改正处以5》000元以上2万元!以,下罚款
第三】十八条 液化石油】气运输单位和个人】应当与?瓶装燃气企业签订安!全,运输合同并》报市燃气主》管部门?备案
未签【订安全运输合同【的运输单位和—个人的车辆不得进】入瓶装燃《气企业生产区—
违反本—条二款规《定的责令停止—违法:行为处以5000】元以上1万元以【下罚款?
第三十—九条 从事液化【石油气?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!当遵守?危险品运《。输有关?。规定并不得有—下列行为
— (一)拉运—超过检验期、—不,合格:的充气?钢瓶;
(二)!摔,、砸或者上》下直接堆《放钢瓶?;
(三)【把,槽车:作,为临时贮罐使用从】槽车直接充装钢【瓶;
(四【)装载?液化:石油气?。的运输?车辆在人员》密集:场,所、主要街道、明火!地段、居民区及非专!用停车场等处停留】;,
(五》。)进出液化石油【。。气厂:站生产区的车辆【不配戴防《火帽(罩《),
违反本—。条前款?(一)?、(二)、(四)、!(五)项规定的责】令停止违法》。行为没收违法所得】处以10《00元以上1—万元:。以下罚款;违反本】条前款?(三)项规定—的责:令,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!法,所得处?。以1万?元以上3《万元以下罚款
!第四:。。十,条 燃气分销站点】在,经营活?动中应?当遵:守下列规定》
: (一)在批—。准的地点开》展业务?;
(》二)收发与本企业】。签订安全《运输合同《的运:。输单位和个人拉运】的钢瓶;
【(三)收《。发在本企业建—立用气档《案的钢?瓶;
(四【)从业人员上—岗时配戴统一标【识;
(五)】发放合格《的钢瓶;
— (六)过夜存放】钢瓶应当《具备规定的条件
!。 违:反本条?前款(一)、(二)!、(三)、(五【)、:(,六)项规定的责令停!止,违法行为没》收违法所得》处以100》0元以上《。5000元以下罚款!。
第四十—一条: ,任何单?位和个人不得有【下列行为
(】一)无正《当理由阻碍燃气企】。业开启燃《气进户栓;
(!二)用胶管》过墙或者穿室使用】燃气;
》 (三)将有燃气】设施的房间》。作为居室使用;
!。 ,。(四:)在:有燃气设施的—房间内储存、—使用易燃易》爆和可能影响燃气】。设施的腐蚀性物质】或者搭设和使用【非燃:气旺火炉具》;
(五)擅】自动用损坏燃气计】量装置、调压箱【、管道、《阀门、加气机—等,燃,气,设施;
(【六)使用《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!备盛装?、使用?燃气;
》 ,(七)将钢瓶—倒置、加热使用【。或者露天存》放
《。(八)随意倾倒【钢瓶内的残液;
! (九?。)用燃气钢》瓶互相转充燃—气;:。
(《十)挤、占、压燃气!管道:、设:施;
? (十一)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使!用安全的行为
】 违反本《条前款(一)、(】二)、(四)、(】五)、(六)、(】七)、(八)、(】十)、?(十一)项》规定的?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!个人:。处以1?00:0元以?下罚款对单位处以】1,000元以上1【万元以下罚》。款;违反本条前款(!九)项?规定的?责,令停止违法》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!。非经营?性的违法行》为处以100—。元以上500元以下!罚款对经营性的违法!行,为处以5000【元以:上,1万元以下的—罚款
第—四,十二条 《商业、?。。服务:等用户使用燃—气除遵守本条例第】四十一条规定外还】。应,当,遵守下列《规定
(一)】商业、服务等—。公共场所《。内禁止使用钢瓶【直接供?气;
(二)】商业、服务等公【共场所内禁止存放已!。充装燃气或者含【有残液的钢瓶;
】 :(,三,)使用液《化,石油气或者新型【气体燃料《。应当由合《法经营单位》提供;
》 (四?)灶:房内同时使用3个】以上(含3个)钢瓶!。或者:额定5?0公斤以《上(含50》公斤)钢瓶供—气,的应:当,采用:瓶组:管道供?应系统?
违反本条前】款各项?规定的责《令停:止违法?行为:。处以10《00元以上1—万元以下《罚款
第四十三!条 燃?气汽车加气站—、新型?气体燃?。料站、工《业,燃气供应站不得【充装民用钢瓶
】 违反本《条前款规定的责【令停止违法》行为处以50—00元以上2—万,元,。以下罚款
第】。四,十四条 在本市行】政区域?。内销:。售,的燃气?器具产品气源适配性!。应当经法定检测机】构检验合《格并向燃《气主管部门备案由】市燃气主《。管部门列入哈尔滨】市燃气?器具销售目录每年】向社:会公布一次
【 ,燃气器具《生产企业《应当在销售地设有指!。定的维修站点为【用户提供必需的维】修服务
—违,。反本条一款规定销售!未经检验合格—的产品的责令—停止:。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!得和非法物》。品处以?1000元以上1万!元,以,下罚款
第【。。四十五?条 燃气热水器【及,商服餐饮场》所使用?的燃气器具安装、】维修:应当由依法设—立的燃?。气器具安《装、维修企业进行】
, :第四十?六条: 提倡已经使—用管道燃气的用户】安装燃气报警器
! 新建、改建、扩】建工程使用管道燃】气的建设单位应【当安装燃气》报警器?。其费:用纳:入建设成《本
? 第四十七》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!发现燃气泄漏、【供气设施《异常或者供气异常应!当立即向燃气企【。业或者公安部—。门报警并采取可【行的:应急措施;燃—。气企业?接到:报警后应当立—即,组织抢修《发生燃气泄露的还】。应当向环保部门【通报
《 因燃?气泄漏引发火灾【、,爆,炸和人员中》毒伤:亡等事故燃气企【业应当立《即,向燃气主管》、安全生产监督【、卫生?等有关部门报告【。
第七章— 其他规《定
: 第四《十八:条 燃气价》格进行调整时—。物价主管部门—应,当采取听证会的方】式征求?消费:者、经营者和有【关方面的意见并及时!将调整后的价格【及价格?构成向社《会公开
》 ,第四十九条 —燃气企业应当向社会!公示服?务承诺接受用户【的,监督对收到的用【户投诉应当在3个】工作日内给》予答复用户对—燃气企业的答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燃!气主管部门或—者其他有关行—政部:门投诉
燃气主!管部门应当建立【举,报和投?诉制度公开举报【和,投诉电话、信箱或】者电:子,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!气安全?、收: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!。举报和投诉》并在接?到,举报或?者投诉之日起1【5日内予以处—理处理结《果应当及时反馈【。给投诉或者》举报人?
第五》十条 燃气主—。管部门及《。其工:作,人员应当依法履【。行职责加强对实施】有关:燃气的法律、—。法规情况的监督【检查发现《违法:行为及?时查处
违反】本条前?款规定?的由有权监督的部门!依法进行处理给【公民、法人或者其】。他组:织造成损《失的应当依法—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!依法追究刑事责任
! 第五十一条【 ,燃气主管部门—在履行监督检—。查,职责时有权》要求被检查单位和】个人提供有关燃气】。的文件和资料—有权:进入被检《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!
, :对不能保证安全【的,设施、设备》、器:具燃气?。主管部门应当予以】查封或者扣押—并,在15日《内作出处理决定【
第五十二【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!对,燃气主管部》门的监督和检—查,应当支持和配合不】得拒绝?和阻碍燃气执—法人员依法执—行公务
侮辱、!。殴打燃气行》政执法人员或者阻】挠其执行《公务的依法》追究相应法律责【任
第五十【三,条 本条例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】市、县(市)燃【气主管部门按照【各自职责负》责实:。施;本条例内—容涉及其他法—律、法规规定—的行政?处罚由有关行政主管!部门依法实》施处罚
》 第八章《 附 则
【第五十四条 本条】例下列用语的—含义是
》。。 (一)燃气—是指人工煤》气、天然《气、液化石油—气和其他经批准使】用,的新型气体燃料总称!
?(二)燃气企业是指!生产、储存》。、输配、供应燃气的!。企业包括管道燃气企!业、瓶装燃气企业】(含汽车加气站)、!持,有燃气经营许—可证:的燃气供应》单位
《 ,(三)燃气设—施是指?生产、储运、—输配、供《应燃气的《各,种,设备及其附》属设施和计量装置】
: (四)燃气—。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!灶具:(含胶?管,)、炊事器具、【取,。暖器:具、烘烤器具、【。热水:和开水器具、冷暖机!、燃气钢瓶》、调压器及附—属装置
》 (五)燃气工程】是指新建、改建【、扩建的管道燃气工!程、:液化石油《气贮灌站、混—气站、气《化站、燃气加气站、!。新型气体燃料站、人!工煤气?气源厂、工业燃【气供应站及商业、】服务:场所的?燃气设施安装工【程
(六)燃】气分销?站点是指管道液化气!。瓶组气化站》、瓶装燃气供—。应站和其他自成系统!的,供气站点
》 , 第五十《五条 本条》例,自2005年9【月1日起施行哈尔滨!市人民政府20【00年12》月2:9日发布的哈尔【滨市管道燃气管理】办法同时废止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