吉林省地质灾害【。防治条例
》(1999》年1月?8日吉林省第九届】人民代表大会—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!议通过 《根据200》4年6?月18日吉林省【第,十届人?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!会第十一《次会议吉林》省人大常委》会,关于废止和修改【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!定修改 《2009年3月27!日吉林?省,第十一届人民代【表大会?常务委员会第十【次会:议,修订: 根据?20:1,。5,年11月20日【吉林省第十二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!委员会?第二十一次会—议吉林省人民—代表大会常务—委员会关于修—改,。〈吉林省土地—管理条例〉等7【件地方性法规的【。决定修正) —
,
第一章 》总则 ?
第一条 为】了防治地质》灾害避免和减—轻,地,。质灾:害造:成,的损失维《护,人民生命《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!和,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!据国:务院地质灾害防【治条例结合本省实】际,制定本条《例
? :第二条 本条例【适用:于本:省,。行政区域内的—地质灾害防治
! 第:三条 本《。条例所称地质灾害】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!为活动?引发的危《害人民生命》和财产安全的—山体崩塌、》滑坡、泥石流、地】。面塌陷?、地裂缝《、地:面沉降等《与地质作用有—关,的灾害
》 地震灾害和洪】水引发的《崩塌、?滑坡、泥石流的【防治法律、法规另有!。规定的从其规定
! 第四条》 地质灾害防治工】作应当坚《持预防为主、避让】。。与治理相结合—和全:面规划、突出重点的!原则
第五条!。 县级以上地—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!对地质灾害防治【工作的领《导组织有关部—。门采取?措施:做好地?。质灾害防治工作【
第》六条 县级以上【地方人民政府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!责本行政区》域内地质灾害防【治的组织《、协调、指导和监督!工作其他有关部【门,按照各自的职责【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!防治工作
】第七条 地质—灾,害按照人员伤亡【、经济损《失的大小分为4个】等级 ?
, (一)》特大:型因灾?。死,亡30人以上(【含30人《)或者直接经济【损失:1000《万元以上的; 【
(二)大【型因灾死亡10人以!上(含10人)3】0人:以下(不含3—0人:。)或者直《接经济损失500】万元以上100【。0万:元以下的;
!(三)中型因灾死亡!3人以上(含3人)!10人以下(不含1!0人)或者直接经】济损失10》0万元?以上500万元以下!的; ?
(四)小型因!灾死亡3人以下(不!含3:人)或?者直接?经济损失10—0万元以下的
】 第八条 县【级以上?地方人民政府应【当将地质灾害防【治工:作纳入国《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!。划
县级以上!地方人?民政府应《当根据当地》地质灾?害防治需《要在财政《预算中?安排地质《灾害防治资金主要用!于自然因《。素,造成的地质灾害治】理和地质灾》害调:查、规划编制、预】警预报及《地质灾?害隐患监测国土【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!同级财政部门—提供安排地质灾害防!治资:金的依据
— :地质灾害防治—资金使用和》。管理具?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!另行制定 》
因工程建设等!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!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!谁引发谁《治,理的原则由责任单】位承担
》 第九条 地方各!级人民政府》及其有关部》门应当开展地质【灾害防?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!强公众的地》质灾害防治意—识和自救、互救能力!
第十条【 公民、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】对地质灾害防治【。工作:。中的违?法行为?有权:检举和控告
】 ,在地质灾害防治工】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!单位:和,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!奖励
第二章 】地,质灾:害防治规划
】。 ,。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!地方人民《政府:国土资源《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!设、水利、》交通:。、气象等部》门结合地质环—境状况组织开展【本行政区域》的地质灾害》调查:
《第十二条 县—级以上地方人民政】府国土资源主—管,部门会同同级建设】、水利、交通、气象!等部门依《据,本行政区域》地质灾?害调查结果》和上一级《。地质灾?害防治规《划,编制本行政区域【的地质?灾害防治规划经【专家论证后报本级】人民政府批准—。公布并报上一—级人民政《府国土资源主管【部门备案
修!改地质灾害防治【规划应当报》原,批,准机关批准 —
第十三—条 地质灾害防【治规划包《括以下内《容
《 ,(一)地质灾害现状!和发:展,趋势预测;》
: (二)地—。质灾害?的,防治:原则和目标; 【
, (三)》。地,质灾害易发区、【重点防?治区;
【(四)地质灾—害,防治:项目和?资金筹措;
!(,五)地质灾害防治】措施等
第十!四条 ?县级以上地方—人民政府应当将城】镇、人口集中居【住区、风景名—胜区、大中型工矿】。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!线、重点水利电【力,工程等基础设—施作为?地质灾?害防治区《中的防护重点—。
第十—五条 编制和—。实施土地《利用总体规划—、,矿产资源《开发利用规划以及】水利、?铁路、交通、—能源等重大工程项】目规:划应当符合地质灾害!防治要求避》免和: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!损失
—第十六?条 :编制城市《、乡镇和《村屯规划《应当将地质灾—害防治规划作为其】。组成部分 》
:。 ,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!内的城市《、,乡镇和村屯》规,划应当对规划区【进行:。地质灾害《危险性?评估:经,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!被确定?为地质灾害危险性大!的区域不得规划建设!居民住宅、学校【、医院、商场、影剧!院等:人员密集型的建筑】
第三章 —地质灾害预防 【。
, , 第十七条》 ,。县级:以上地?。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!主管部门《会同同级建设、【水利、交《通、:气象等部门依据【地质灾害防治—规划拟订年度地质】灾害防治方案报本】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!布 :
第十八条 出!。现地:质灾害前兆》。或者发生地质—灾害时县级人民政】府应:当将可能造》。成,人员伤亡或》者重:大财产?。损失的?区域和地段》划定为地质》灾,害危险区并及时公】。告设:置明显?警示标志
— :第十九条 在地质灾!害危险区内禁止【下列:行,为,
? (一)在崩塌危】险区内削坡、炸【石和露天采》。矿,;
(二)】。。在滑坡危《险区内?。削坡、堆放》渣石和弃土;
】 (?三,),在地面沉降危险区】内抽取地下水—; :
: (:四)在地面塌陷危】。险,区内采矿、取土【、挖沙;
【 (五)在泥—石流:危,险区内采伐林木、】堆放渣石和》弃,土;
《 (六)在—各类:危险区内从事任何】工程建设及其他【可能引?发地质灾害的活动】
第》二十条 《地质灾害《险情已经消除—或者得到有》。效控制的县级人【民政府应《当及时?。撤销原划定的地【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!公告
》 第二十一条 县】级以上地方人民政】府,。国土资源主管部【门应当根《据本行?政区域内《地质:灾害防治的需要建】立监测体系对本行政!区域内的地质—灾害进行监测和【预测并加强与有关】。部,。门的信?息交流建《立地质灾《害预报、预警信息】系统
第【二十二条 地质【灾害预报由县级【以,上地方人《民,。政府:国土:资源:主管部?门会同气象主管机】构发布
地质!灾害预?报的内容包括—地质灾害可》能发:生,的时间?。、地点、《类型:、成灾范围和—影响程度等》。
报纸、广】播,、电视、互联—网等媒?体应:当无偿播发地—质灾害?预报
》 任何单位和个【。。人不得?擅自向社会发布地】质灾:害预:报 :
, 第二十三条 地!质灾害易发》区的县(市》、区)、乡(镇)】、村应当加强地【质灾害的群》测群防工《作在地质灾害—重点防范期内县(】市、:。区)、乡《(镇)?人民政府、》。基层:群,众自治组织应—当明确领导分工落实!工作责?任安排人员对地质灾!害危险区进行巡回检!查发现险情》。或者灾?情应:当及时?处理和报告》并,设置明?显警示标志
】。 第二十四条 【在地质?灾害:。。易,。发区内进行》工,程建设应当在—可行性?研究阶段《进行:。地质灾害《危险性评估》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!行,性研究报告的组【成部分
— 可:行性研究报告未包】含地: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!。果的不得《批准其可行》性研究报告》
: 第二十五条 】划定地质《灾害易发区》前已经?。投入生产或者—。使用:。的,建设项目有关单位或!者部门应当》按照本行《政,区域:地质灾害防治—方,案要求采取补救【措施:防止地质灾害发【生
第二【十六条 地质—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!应当由具备相—应地:质灾害危险性评【估资质的单位承担】。
:。 地质灾》害危险性评估—单位的资质》审批按?照国家?有,关规定执行
】。 第:二十七?条 地?质灾: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!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!工程遭受地质灾【。害危害的可能性和】该工程建设中—、建成后引发地质灾!害的可?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!体的预防治理措【施并:对评估结果负责【
《第二:十八条 对》经评估认为可能引】发,地质:灾害或者可能遭受】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!工程应当避让或者配!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!工程
—地质灾?。。害治理工程的设计】。、施工和验收应【。当与主体《工程的设计、施工、!验收同时《进行
》 地质灾害治—。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!验收:不合格的相关工程】不,得,投入生产或者使用】。
第四章 地【质灾害应《急
第二【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!。方人民政府国—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!会同同级建设、水利!。、民政、铁》路、交通《、通信?、气象、公安、卫生!防疫等?部门拟?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突!发性地质灾害应急】预案报本级人民【政府批准后公布 】
突发性—地质灾害应急预案】包括:下列内?容
? (一)应急机构!和有关部门的—职责分工;》
(二)抢险!救援人员的组织和】应急、?救助装备、资—金、物资的准备;】 ,
(三)地质】灾害的等级与影响】分析准备;
!(四:。)地质灾害调查、】报告和处《理程序;
【 ,(五)发《生地质?灾害时的预警信号、!应,急通信保障;—
(六)【人员财产撤》离、转?。移路线?、临:时安:置、:生活保障《。、医疗救《。治、疾病《控,制、安全保卫等应急!。行动方案
— 突发性地质灾】害应急预案应—当根:据,需要适时《进行演练《
第三—十条 县级以上【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整!合地质灾《害应急资源建立或者!确定综合性应—急救援队伍有关部】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!设立专?业应急救援队伍【
县级以上地!方人民政府应当加】强应急队《伍的培训、》演练提?高其:应急能力 》
第三十一条 !学校应当把地—质灾害应《急知识纳入教学内】容对学生进行应急】。知识教育《培养:学生的安全意识【和,自救与互救能力 】
第《三十二?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!内的县级以》上地:。方人民政府应—当建立?应急救援《物资、生活必需品】和应:急处置装备》储备制度
— , ,第三十?三条 发《现地质?灾害险情或》者灾情的单》位和个?人应当立即向—。当地人?民政府或者》。国土资源主管—部门报告其他部门】或者基层群众自【治组织接《到,报,告的应当立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!
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!级人民政府国土【资源主管《部门接到报》告后应当《立即派人进行现场】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!止灾害发生或者灾】情扩大并按规定【向上级人民政—。府和国土资源主【管部门报告 —
第三十—四条 发生地质【灾害或者严重地质灾!害险情时当地人民政!府应:当及时将有》关信息通《知受地质灾害威胁】区域的?防灾责任人、—。监测:人和群?众当地人民政府和】基层群众自》治组织应当根据情况!动员并组织受—地,质灾害威胁的居民及!其他人员转移—到安全地带情—况,紧急时可以强—。行组织避灾疏散 】。
第三十—五条 ?发生地质灾害或【者严:重地质灾害险—情时县级《人民: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并!组,。织实施突《发性: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!。
发生》中型以上地质—灾害时市(州—。)人民?政府:。。应当立即《启动突发性地质灾】。害应急预《案,。。组织开展抢》险,救灾工作
发!生,大,型以上地质灾害时省!人,。。。民政府应当立—。即启动突《发性地质灾害—应急预案组》织开展抢《险救灾工《作 :
发生地质灾害!时,。各有关部门》应当按照突》发性地质灾害—应急预案确》。定的职责做》好应急工作
!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!上地:方,人民:政府: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!情和地质灾害—防治需要统筹规划、!安排受灾地》。区的重建工作 【。
?地质灾害发》生后当地人民—。政府应当组织做【好救:助、安置等工—作
《 因救灾需要临时】调用单?位和个人的》物资:、,设施、设备或者占】用其房屋、土地的事!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!归还或者造》成损:失的应当给》予,相应补?偿 :
,第五章 地质灾害】治理
第三】十七条? 地质灾害治理工】程的勘查、》设计、施工和监理单!位的资质审批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!行
? 第三十》八条 因自然团素】已经造成的地质【灾害确需治》理的在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的领导》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!土资源?主管部门《组,。织治理
》 第三十九—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!。为活动?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!任单位承担治—理责任?
? 对地质灾》害引发原因》有异议的由市—(,州)以上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】主,管部门组《织专家论《。证后确认《
: 第四《十,条 国家出资的【地质灾?害,治理工程《。设计由省人民政府国!土资源?主,管部门审核省人【民政:府,出资的地质》灾,害治理工程设计由所!在地:市(州)《人民政府国》土资:源主:管部门审核市—(州)、县(市)】人民政府出资的地质!灾害:治理工程设计—由,所,在地市?(州)、县》(市)人民政府国土!资源主?管部门审核 —
第四十一条】 ,县级以上《地,方人民政府国土【资源:主管部门及》有关部门应当—对地质灾《。害治理工《程质量、进度等【情况进行《。监督管理
】第四十二条 —政府:出,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!程竣工后由》县,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!国土资源主管部【门组织?竣工验收责任单【位,出资的地《质灾害?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!级以上地方人—民政府国土资源【主,管部门会《同责任单位》组织竣?工验收?
第四十【三条 任何单位【和个人不《得侵:占、损毁防治地质灾!害的警示标志—、监测设施和工程】设施
第六—章 法律《责任:
第四十【四条 违反本—条例:规定地方《。各级人?。民政府、国土资【源主管部门》和其他有关部门有】下列行为《。之一的对《直接负责的主—管人员和其他直【接责:任人员依法给—予行政处分
】 (:一):未按规?定编制地质灾害应】急预案或者未按【地质灾害应》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措!施、履行有》关义务的;
【 (二)编—制地质灾害易—发区内的《。城,市规划、镇规划、乡!规划和村庄》规划未?按规定对规划区进】。行地质灾《害危险性评》估的; 《
, (三)批—。准未包含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!结果可行性研—究报告?的;
(四】)隐瞒、谎》报或者授意他—。。人隐瞒、《谎报: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!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!的;
(五】)对不符合条件【的单位颁发》地质灾害危》险性评估资质—证书或者《地,。质灾害治理工程【勘查:、,设计、施工、监理资!质证书?的;
(六】),在,地质:灾害防治工作中【。有其他渎职行—为的
第四】十五条? 违反本条》例第十?九条: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!。区内实施可能引发地!质灾害行《。为的由县级以上【地方人民政府国【土资源主管》部门责令《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!处以5?万元以上10万元以!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!1万元以上3万元】以下的罚款;已【经造成严重》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!0万元以上2—0万元以下的—罚款对个《人处以3《万元以上5》万元以下的罚款【
第》四十六条 违反本】条例第二十四条【第一款、第二—十,八条第?。三款规定建》设,单位:有下列?行为之一的由县【级以上?地方:人民政府国土—资源主管部门责【令限期改正》;逾期不《改正的?责令停止生产、施】工或者使用处以1】0万元以上30万】元以:下的:罚款;造成严重后果!的处以?。30万元以上50】万元以下的罚款【
(一)未按!规定对地质灾害易】发区内建设工程【进行地质《灾害危?险性评估《的;
—(二)?。地质灾害治》理工:程未经?验收或者《验收:不合格相关工程【投入生产或者—使,用的 ?
?第四十?七条 违反本条例】第,。四,十三条规定侵—占、损毁防治地质灾!害警示标志、—监测设施或》者地质灾《害治理工程设施【的由县级以上地【方人:民政:府国土资源部门责】令停:止违法行《为限期恢复》原状或?。者采取补救措施并】可处以1万元以上5!万元以下《的罚款 《
第四十八条】。 以暴力、》威胁方法《拒绝和阻碍》地质灾害防》治工作人员依—法执行公务的由【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!民共和国治安管【理处罚法《的规定给予处罚 】
第四十九【条 违反本条例【规定人为引发—地质灾害给他人【造成损失《的责任者应当依【。法承担赔偿责任 】
?违反本条例规定【。。构成犯罪的》。依法追?究,刑事责任
第七】章 附?则
》第五十?条 本条《例自2009—年,。6,月1日起《施,。行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