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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,林省地质灾》害防:治条例? (1999年1月!8日吉林《。。省第九届人民代表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!次会议通过》 根据?200?4年6月18日【吉林省第《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!务委员会《第,十一次会《议吉林省人大常委】会关于废止》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!规,的决定修改 200!9年3月27—日吉林省第十—。一届人民代表大【。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!会议修订 根据2】015年11月2】0日吉?林省:第十二届人民代表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】二十一次会议—吉,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!务,。委,员会关于修改—。〈吉林省土地管【理条例〉等7件地方!性法规的决》定修正) 》 第一章 总则 !。   第一》条 为了防治—地质:灾,害避免和《减,轻地质?灾害:造成的损失维—护人:民生命?和财产?。安全促进经济和社】会,的可持续发展根【。据,国务院地质灾害防】治条例结合本—省实际?制定本?条,例 ?  第二条 本【条例适用《于本省?行,政区:域内的地质灾害【防,治   》第三条 本条例【。所称地质《灾害:包括自然因》素,或者人为活动引【发的危害人民—生命和财《产安全?的山体崩《塌、滑坡、泥石【流、地面塌陷、【地裂缝、地面—沉,降等与地质作用【有关的灾害  】 地震灾害和洪水引!发的崩塌、滑坡、】泥石流的《防治法律、法—规另有?规定的从其规定【 :  第四《条 地质灾害防治】工作应当《。坚持预防为主、避】让,。与治理相结合和全】面,规划、突出重点的】原则   —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!方人民政《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!害,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!有关部?门采:取,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!治工作   第】六条 县《级以上地方》。人民:政府国土资》源主:管部: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!地质灾害防治的【组织、协调、指导】和监督?工作其?他,有关部门按照各【自的职责负责—有关的地质灾—害防治工作 【  第七条 地【质灾:害按照?人员伤亡、经—济损失的大小—分为4个等级 】。 , (:一)特大型因灾死亡!30人以上(含【30人)或者直接经!。济损失1《00:0万元以上的;【   《。(二)?大型因?灾死亡10人以【上(:含10人)30人以!下(不含30人【)或者直接经济损失!500万《元以上1000万元!以下:的;   —(三:),中型因灾《死亡:3人以上(含—3人)1《0人以下(不含1】0人)或者直—接,经济损失100万】元以上500—。。万元:以下的?;   》。(四)小型因—灾死亡3《人,以下(不含3—人)或者直接经【济损失100万【元以下?的 ?  第八条 县级以!上地方人《民政府?应当将地质》灾害防治工作—纳入: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!规划   县【级以上地方》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!地地质灾害防治【需要在?财政预算中安—排地质灾《害防治资金主要用于!自然因?。素造:成的:地质灾害治理—和地质?灾害调查、规—。划编制、预警—预报:及地质灾害隐患监测!国土资源主管部【门应当向《同,。级财政部门》提供安排《。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!依据   —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使!用和管理《。具体办法《由省人民政》府另行制定 【  :因工程建设》等人:为活动引发》的地:质灾害?的,治理费用按》照谁引发谁治理【的原则由责》任单位承《担   》第九条 地方各【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!部门:应当开展《地质灾害防治知【识的宣?传教育增强公众【的地质灾《害防治意《识和自救、互—救能力 》  第十《条 公?民、:法人或者其他组【织对地质灾害防治】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!权检举和控告  !。 在地质灾害防【治工作中做出—突出贡献的单位和】。个,人由人民政府给【。。予奖励 》第二章 地质—灾害防治规划  ! 第十?一条 县级》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】国土资?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!建设、?水利、交通》、气象等部门—结合地质环境状【况组织开展本行【政,区域的?地质灾害调查—。   第十二条】 县: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!国土资源主管—部门会?同同级建设、—水利、交通、气象】等部门依据》本行政区域地质【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!级地质灾害防治规】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!地,质灾害防治规划【经专家论证后报【本级人?民政:府批准公布并报上】一级人民政》府国: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!  ? 修改地《质灾害防治规划应】当报原批准机关【批准 《  第十《三条: 地质?。灾害防治《规划包括以》下内容 《。   (一)地质】灾害现状和发展趋】。势预测;   (!二):地质:灾害的防治》。原则和?目标;   (三!)地质灾《。害,易发区、重点防【治区;   (四!)地质?灾害防治《项目和?资金筹措; 【  (五《。)地质灾害》防治措施等 【 , 第十四条 县级】以上地方人民政府】应当:将城镇、人口—集,中居住区、风—景名胜区《、大:中型工矿《企,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!、重点水利电力工】程等基?础设施?作为地质灾》害防:治区中的防护—重点   第十五!。条 编制《和实施?土地利用总体规【划、:矿产资源开发—利用:规划以及水利、铁路!、交通、能》。源等重大工程项目】。。规划应?。当符合地质灾害防】。治要求?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!造成的损失  】 第十六条 —编制城市《、,乡镇和村屯》。规划应当将地质灾】。。害,防治规划作为其组】成部分 》  编制地质灾【。害易发区《内的城?市、乡镇和村屯【。规划应当对规—划区进行地》质灾害?危险:性,评估经?地质灾害《危险性评《估,被确定为地质—灾害危险性大的区】域不得规《划建:设,居,民住宅、学校—、,医院、?商场、影剧院等人员!密,集,型,的建筑 第三章】 ,地质灾害预防 】  第十《七条: 县:级以上?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!源主管部门会同同】级建设、水利、【交,。通、气象等部门【依据地质灾》害防治规划拟—订年度地质》灾害防治方》。案报本级人民政【府,批准后公布   !第,十八:条 出现地质—灾害前兆或者发生】地质灾害时县—级人民?。政府应当将可能造】成,人员伤?亡或者重大》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!段划定为《地质灾害危险—区并:及时公告《设置明显警示—标,志, , ,  第十九条 【在,地质:灾害:危险区内《禁止下列行为—。   (一—)在崩塌危险区内】削坡、炸石和露天采!矿; 《。 , (二)在滑—坡危险区内削坡、堆!放,渣石和弃土》;   》(三)在地面沉降危!险区:。内抽取地下水;【  ? (四)在》地,面塌:陷危险区内采矿、】取土、?挖,沙;   (五】)在泥石流危险区内!采伐林木、》。堆放渣石和弃土;】   《。(六)?在各类危险区—内从:事任何工程建设【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!灾害:的活:动  《。 第二十条 地质】灾害险?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!有效控?制的:。县级人民政》府应:当及时撤销原划定】的,。地质灾害危险区【并予以公告 【。 , 第二十一条 【县级以上地方人【民政府国《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!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!质灾害防治的需要建!立监测体系对本行政!区域内?的地:质灾害进行监测和】预测并加强与有关】部门的信息交流建立!地质灾?害预:报、预?警信息系统 【  第二《十二条 地质灾害预!报由县级《以上: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!源主管部门会同气】。象主管机构发布 !  地质灾害预报】的内容?包括:地,质灾害可能发—生的时?间、:地点、类型、—成灾范围和》。影响程度等   !报纸:、广播、电视、互】联网:等媒体应《当,无偿播发地质灾害预!报   任何单位!和个人不得擅自【向社会发《布地质?灾,害,预报   第二十!三条 地质》灾害易?发区的县(市—、区)、乡(镇)】、村:应当加强地质灾害】的群:测群防工作在地质】灾害重点防范—期内县(市》、,区)、乡(》镇)人民政府—、基层群众自治【组织应当明确—领导分工落实工作责!任安排人员》对,地质灾?害危险?区进:。行巡回检查发现险情!或,者灾情应《当及时?处理和?报告并设置明显警示!标,志   第—二十四条 》在地质灾害易—发区:内进行?工程建设应当—在可:行性研究阶段—进行地质《灾害危?险性评估并将评【估结果作为可行性】研,究报告的组》成部:分,   可行性研】究报告未《包,含地质?灾害危险性评估结】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!性,研究报告   】第二十五条 划定】地质灾害易发区【前已经投《入生产或《者使用的《建设项?目有关单位或者部门!应当按照本》行政:区域地质灾害防【。治方案要求采取补救!措施防止《地质灾?害发生? ,   ?第二:。十六条 地质灾害】危险性评估工—作应当由具》备,相应地质《灾害危险性评—。估资质的单》位承担   地】质灾:害危险性评估—单位的?资质审批按照—国家有?关规定执行  】 第二?十七条 地》质灾:害危险性评估单位】进行:。评估时?应,当对建设工》程遭受地《质灾害危害》的可能?性和该工程建—设中、建成》后,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!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!的预防治理》措施并对评估结果】负责 ?  : 第二?十八条 对经—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!质灾害或者可能【遭受地质《灾害危害的建设工】程,应当避?让或者配套建—设地质?灾害治?理工程 》  地质灾害—治理工程的设计、施!工和验收应当与主】体工程的设计、施工!、验收同时》。。进行 《  地质《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!收或者验收不—合格的相关工程不得!投入生?产或者?。使用 第四章【 地:质灾害应急 【  第二十九条【 县级以上地方人】。民政府国土》。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!同同:。级建设、水利、【民政:、铁:路、交通、通信、】气象、公安、卫生防!。疫等:部门拟订本行政【区域内的突发性地质!灾害应急预》案报本?。级人民政《府批准后公》布   突发性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】包括下列内容 】  (?一)应急机构和有关!。部门的职《。责分工;  【 (二?。)抢险救援人员的】组织和应急》、救助装备》、资金、物》。资的准备;   !(三)地质灾害的等!级与影响分析—准备; 《  : (四)地质灾【害调:查、报告和》。处理程序; —   (五)—发生地质灾害—时的预警《信号、应《急通信保《障,; ?  :。(六:)人员财产撤离【、转移路线、临【时安置、生活保障、!医疗:救治、疾病控—制、安全保卫—等应急行《动方案   突】发性地质灾害应【。急预案应《当根据需要适—时进:行演练   第】三十条 县级—以上地方《人民政?府应当整合地质灾害!应急:。资源建立或者—确定:综合:性应急?救援队?伍有关部门可以【根据实际需要—设立专?业应急救援队伍 !  县级以上地方人!民政府应当》加强应?急队伍的培》训、演?练提高?其应:急能力   第三!十一条? 学校应当把地【质灾害应急》知识纳?入教学?内容对学生进行应】。急,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!安全意识《和自救与互》救能力   【。第三十二条 地【质灾害?易发区内的县级以上!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!立应急救援物—资、生活必》需品和应《急处置装备储—备制度   第三!十三条 发现地质灾!。害,险情或者灾情的单】位和个人应当立即】向当地人《。民,政府或者国土资源】主管部门报》告其他部《门或者基《。层群:众自治组织接到【报告的应当立—即转:报当地?人,民,政府 ?   ?。当地人民政》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!国,土资:源主管部《门接到报告》后应当立即派—人进行现场调查【采取有效措施防【止灾害?发生或者《灾情扩大并按规定】向上级人民》政府:和国土资《源主管部门报告 !  第三十四—。条 发生地质灾害】或者严重地》质灾害险情时当地人!民政:府应当及时》将有关信息通知【受,地,质灾害?威胁区?域,的防灾?责任人、《监测人和群众—当地人民政》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!织应当根据》情况动员并组织受地!质灾害威胁的居【民及:其他人员转移—到安全地带情—况紧:急时可以强行组织】避灾疏散  【 ,第三十五条》 发生?地质:灾害或者《严重地质灾害险【情时县级《人民政府应》当,立即启动并》组织实施突发性地】。质灾:害应急预《案 ?。  :发生:中型以?上地质灾害》时市(州《)人民政府应当立即!启动突发性地质灾】害应:急预案组织》开展抢险救灾工【作   》发生:大型以上《地质灾害《时,省人民?政,府应当立即》启动突发《性地:质灾害应急预案【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!作   发生地】质灾害时各》有关部门应当按【照突发性地质灾【害应:。急预案确定的职【责做好应急工作 】  : 第三十《六条 县《级,以上地?方人民政《府应当根据地质灾】害灾:情和:地,质灾害防治需要【统,筹规划、安排—受灾地区的重建【工作: ,。   地质灾害【发生后?当地人民《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救!助、安置等工作【   因救灾需要!临,时调:用单位?和个人?的物资、设施、【设备或者占用其房】屋、土地的事—后应当及时归—还无法归还或者【造成损失《的应当给予相—应补偿 《。 第五章 地质灾】害治:。理   第—三十七条《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!的勘:查、:设计、施《工和监理单位—的资:质,审批按?照国家有关》规定执行  【 第三十八》条 因自然团素【已经: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!治理的在《县级以上人》民政:府的领导下由本级】。人,民,政府国土《资源主管部门—组织治理《   第三十九条! 因工程建设—。等人:为,活动引?发的地质灾害由【责任单位承担治【理责任  —。。 对地质《灾害引发原因—有异议的由市—(州)以上人—。民政:府国土?资源: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!证,。后确:认   第四【。十条 国家》出资的地质》灾害治理《工程设计由省人民政!府国土资源》主管部?门审核省《人民政府出资—的地质灾害治理工】程设计由所》。在地:市(州)人民政府】国土:资源:主管部门审核市(州!)、县(市)人【。民政:府出资的地质灾害治!。理工程设计由所在】地市(州)、—县(:。市)人民政府国土】资源主管部门审【核 :   第四十一【条 县?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!国土资源《主管部?门及:有关部门应》当对地质灾害治理】工程质?量、进度等情况进】。行监督管理 —   第四》十二条 政府出资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】。程竣工后由县—级以上地方人民政】府国土?资,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!验收责任单位出资的!地质灾?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!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!府国土资源主管【部门会同责任单位组!织竣工验收 【  第四十三条 】任何:单位和个人不得侵】占、损毁防治—地质灾害的警—示标:志、监测设施和工】程设施 《 第六章 法—律责任  — 第四十四条 违反!本条例规定地—方各级人民政—府、国土《资源主管部》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!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!接负责的主》管人员?和,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!法给予行政处—分   (—一):未按规定编》制地质灾害》应急:预案或者未按地【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!求采取措施、履行有!关义务的《;   》(二:)编制地质灾害易】发区内的城市规划、!镇,规划、乡规划和村庄!规划未按《。规定对?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!危险性?评估的;《   (三)批准!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!性评估结果可行【性研究报告》的;  》 (四?)隐瞒?。、谎报或《者授意他《人隐瞒、谎报地【质灾害灾情或者擅】自发:布地质灾害预—报的;  — ,。(五)对不符合条件!的,单位颁发地》质灾害危险性—评估:资质证?书或者?地质灾害治理工【程勘查、《设计、施《。工、监理资》质证书的《。; :   (六》),在地质灾害防—治工作?中有其他渎职行为】的   第四十五!条 违反本条例【第十九?条规定在地》质灾害危险区内实】施可能引发地质灾害!行,为的由县《。级以上地方人民【政府国土资》源主:管部: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!对单位?处以5万元以上【10万元以下的罚】款对个人处以1【万元以上3万元【以下的罚款》;已经?造成严重后果的【。对单位处以10万元!以上2?0万元以下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3!万元以?上5万元以》下的:罚,款   第四十六!条 违?反本条?例,第二:十四条第一款、【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!定建设单位有下【列行:为之:一的由县级以上地】方人民政府国土【资源主管部门责【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!改正的责令停止【生产:、施工或者》使用处以10—万元以上《30万元以下—的罚款?;造成严重后果的】处以30万元以上】50万元《以下:的罚款  — (一)《未按:规定对?。地质灾害易发区【内建设工程进行地质!灾害危险性评估【的;   —(二)地质》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!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相!关工程投入生产或】者,。使用的   第】。四十七条 》违反:本条例第《。四十三?。条规定侵占》、损:毁防治地《质灾害警示标志【。、监测设施》或者地质灾害治【理,工程设施的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】民政府国土资源部】门责令停止》违法行?为限期恢复原—状或者采《取补:救措施并可》处以1万元以上5万!元以下的罚款  !。 第四?十八条 以暴力、】威胁方?法拒绝和阻碍—地质灾害《防治工作《人员依法执行公【务的由?公安:机关依据中》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!理处:罚法:的规定给《予处罚   【第,四十九条 》。违反本条例规定人】为引:发地质灾害给他人】造成损?失的责任《。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!责任  》 违反本条例—规定:构成犯罪的》依法追?究刑事责任 — 第七章 》。附则:   第五—十条 本条例—自2009年6月1!日起施行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