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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省地质灾害【防治条例《 (1999年1】月8日吉林省—第九届人《民代表?大会常务委员会【第七次会议通—过 根?据2:004年6》月18日吉林省第十!届,人民代表大》会常:务委员会第十—一次会议吉》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!废止:。和修改部分地方【性,。法规的决《定修改 2009】年3月27》日,。吉林省第《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!常务委员《会第十次会》议修订 根据201!。5年11月20日】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!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!第二:十一次会议吉—林省人?。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!会关于修改〈吉【。林省土?地管理条例〉等7件!地方性法规的—决定修正) 】第,一章: 总则 《   第一条 为了!。防治地质灾害避【。免和减轻地质—灾害造?成的损?失维护人民生命和】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!社,会的可持续发—展,根据国务《院地质灾害防治【。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!定,本条例   【第二条? 本条例适用—于本省?行政: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!治   第三条 !本条例所称地质【灾害包括《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!动,引发的危害人民生】命和财产安全的山】体崩:塌、滑坡、泥石流】、地:面塌陷、《地裂缝、地》面沉降等《与地: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! ,  地震灾》害和洪水引》发的崩?塌、滑坡、泥—石,流的防?治法律、法规另【有规:定的从?其规定?。   第》。四条 地质灾害【防治工作应》当,坚持预防为主—、,避让与治理相结【合和全?面,规划、突《出重:。。点的原则   第!五条 县级以上地】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!。对,地质灾害防》治工作的领导组【织,有关部门采取—措施做好地质灾害】防,治工作   第六!条 县级以》上地方人民政府【国土资源主管—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!内地:质灾害防治》的组织、协调、【指导和监督工作其】他有关?部,。门按照各自的—职责负?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!治工作?   《第七条 地质—。。灾害按?照人员?伤亡、经济损—失的:大小分为4》个等级   (】一):特大:型因灾死亡30人】以上:(含3?0人)或《者直接经济损失10!00万元《以,。上的;? ,   ?(二)大型因灾死亡!10人以上(含10!人)30《人以:下(不含30—人)或者直接经【济损失500万【元以:上1000万—元,以,下的:;  《 (三)中》型因灾死亡3人【以上(含3人)【10人以下(—不含10人)或者直!接经济损《失,1,00万元以上500!万元以?下的;   (四!)小型因灾》。死亡3人以下—(,不含:3,人)或者直接经济损!失100万元以下的!  ? 第八?。条, 县级以上地方人】民,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!防治工作《纳入国民经济和【社会发展规》划   》。县级以上地方—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!地地质灾害防治需】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!地,质灾害防治资—金主要用于》。自然因素造成的地】质灾害治理和地质灾!害调:查、规划编制、预警!预报及地质》灾害隐患监》测国土资源主管【部门应当向同—级,财政部门提》。供安排地《质灾:害,防治资金的依据 ! , 地质灾害》防治资金使》用和管理具体办法】由省人民政》府另行制定   !。因工程?建设等人为》活动引发《的地:质灾:害的治理费》用,按照谁引发谁治【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!承担  》 第九条 地—方各级人民政府及】。其有关?。。部门应当开》展地质?灾害防治《知识:的宣传?教,育增强公《。众的地质灾害防治】意识和自《。救、互救能力—  ? 第十条 》公民、法人或者【。其,他组织对地质灾害】防治工作中的—违法行为有权—检举和控告》  ? 在:地,质灾害防治》工作中?做出突出贡献—的单位和《个人由人民政府给】予奖励 《 ,第二章 地质—。灾害防治《。规划  》。 第十一条 —县级以上地方—人,民,政府国?土资源主《管部门会同同级【建设、水利》、交通、《气象等?部门结?合地质环境状况【组织开展本行—政区域的地质灾【害,调查   第【十二条 《县级以上《地方:。人民:政府国土资源主【。管部门会同》同级建设、水利、交!通、:气象等部《门依据?本行政区《域地质灾害》调查结果和上一级】地质灾害防》治规: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!地质灾害《防治:规划经专《家论证后报》本级: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!报上一级人》民政府国土资—。源主管部门备案 !  :修改地质灾害防【治,规划应当报原—批准机关批准  ! 第十三条 地质】灾害防治规划—包括以下内容  ! (一)地质灾【害现状和发》展趋势预测; 】  (二)地质灾害!的防治原则和—目标; 》 ,。 (三)地质灾害易!发区、重《点,防治区;   】(四)地质》灾害防治项目和资】金筹措; 》   (五)地【质灾害?防治措施等   !第十:四条 县级以上地】方人:民政府?应当将城镇》、人口集中》居住区、风景名【。胜区、?大中:型,工矿企业所在地【和交通干《线、重点水》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!施作为地质灾害防】治区中的防护重点】   第十—。五条 编《制和实施土地—利用总体规划、矿】产资源开《发利:用规划以及水利、铁!。路、交通、》能,源等重大《工程项目《规,划应当?符合地?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!和减轻地质灾—害造成的损失 【   第十六条【 编制?。城市:、,乡镇和村屯》规划:应当将地质灾害防】治规划作为其组成】部分:   编制地质灾!害易发区内》的城市、乡镇和村屯!规划应当对规—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!险性评估经地质灾害!危险性评估被确【定为地质灾害危险】性大的?区域不?得规划建《。设居民住《宅、学校《、医院、商场、影剧!院等人员密》集型的建筑》 第三章 地质灾!害,预防   第【十七条 《县级以上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】资,源,主管部门《会同同级建设—、水利、交通、【气象等?。部门依据地质—灾害防治规》划拟订?年度地质灾害—。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!政府:批准后公布 【  第十《八,条 出现地质—灾害前兆或》者发生地质灾—害时:县级:人民政府应当将【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!者重大财产》损失的?区域和地段》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!区并及?时公告设置明—显,警示标志   】第十九条 》在地质灾害危险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】   (》一)在崩塌》危险区?内削坡、炸石和露天!采矿; 《  : (二)在滑坡【危险区内削坡、堆放!渣石和弃土;—   (三)【在地面?。沉降危?险区内抽取地下水】;  《 (四)在地面塌陷!。危险区内采矿、取】土、挖沙;  】 (五)在泥—石流危险区内采伐】林木、?堆放渣石《。和弃土;《   (六)【。在各类?危险区内从事任何】工,程建设及其他可能】引发地质灾》害的:活动 《  :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!险情已经消除或者】得到有效控制的【。县级人?民政府应当》及时撤?。销,原划:定的:地质:灾,害危险区并予以公】告   第二【十,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!人民政府国土资【源,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!行,。政区:域内地质灾》害防治的需要建【立监:测体系对《。本行政区《域内的地质灾害进行!监测和预测并加【强与有关部门的【信息交流建立地质灾!害预报、预》警信息系统》。  ? 第二十二条 地】质灾害预《。报由县级以》上地:方人民?政府国土资源主【管,部门会同《气象主管机构发布】   《地,。质灾害预报的内容包!括地质灾害可能发】生,的时间、《。地点、类型、成灾】范围和影响程—度等: : , ,报纸:、广播、电》视、:互联网等《媒体应当《无偿:播发地质灾害—预报 ?   任何单—位和个人不得擅【。自向:。社会发布《地质灾害预报  ! 第二十三条 【地质灾害《易发区?的县:(市、?区)、乡(镇)、村!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!群测群?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!点防范期内县(市、!区)、乡(镇—)人民政《府、基层《群众自治组织—应当明确《。领导分工落》实工作?责任安排人员对地质!灾害:危险区进行巡—。回检查?发现险情或者灾【情应:当及:。时处理和报》告并:设置明显警示标志】   第》。。二,十,四,条 在地质灾害易】。发区内进行工程【建,设应当?在,可行:性研究阶段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】性评估并将评估结】果,作为可行性研—究,报告的组成部分【   可》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!。地,质灾:害危险性评估—结,果的不得批准—。其,可行性研究报告 !  第二《十,五,条 划?定地质灾害》易发区?前已经?投入生产或》者使用?的,建设项目有》关单位或者》部门应当按照本行】政区域地质灾害防】治方案要《求采取补救措施【防止地质灾害发【生   第二十六!条 地?。质灾害危《险性评?估工作应当》由具备?相应地质灾害—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!位承担   地质!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!的资质审《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!执行:   第二十七条! 地质灾害》危险: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!。时,应,当对:建设工程《遭受地质灾害危【。害的可能性和该工】程建设中、》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!的可能?性做:出评:价提出具体的预【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!结果负责《   第二十【八条 对经评—。估认为可《。能引发地质》灾害或者可能遭受】地质灾害危害的【建设工程应》当避让或《者配套建《设,地质灾害《治理工程   地!质灾害治理工—。程的设计、施—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!工程的设《计、施工、》验收同时进》行   地—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!验收:或者验?收不合格的》。相关工?程不:得投入生产或者【使用 第四—章, 地质灾害》应急  》 第二十九》条 :县级以上《地方人民政府国【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!会同同级建》设、水?利、民政《、铁路、交通—、通信、气象、公安!、卫生?防疫等部门拟订本行!政区域?内的突发性地—质灾害?应急预?案报本级人民—政府批?准后公?布 ?  突发性地质灾】。害应急预案包括【下列内容  【。 (一)应》急机构和《有关部门《的职责分《工;   (二】)抢险救援人员的】组织:和应急、救助—装备、资金、物资】的准备?; ?  (三)》地质灾害的等级与】。影响分析准备; 】  : ,。。(四)地质灾害调查!、报告和《处,理程序;《。   (五)发生!地,质灾害?时的预警信号、应】急,通信保障; —   (《六)人员财》产撤离、转移—路线、临时安—置、生活《。保障、医疗救治、】疾病控制、安全保卫!等应急行动方案【 ,。  : 突发性地》质灾:害应急预案应当根据!需要适时进行演练】   第三十【条 县?级以上地《。方人民政府应当【整合地质灾害应急资!源建立或者确定【综合性应急救援队】伍有关部门可—以根据?。实际需要《设立专业应》急救援队伍 —   县《级以上地《方人民政《府,应当加强应急队伍】的培训、演练提高】其应急能力  】 ,第三十一条 —学校应当把地质灾】害应急知《识,纳入教?学内容对学生进行】应急知识教育培养】学,生的安全意识—和,。自,救与互救《。能力 ?。   第三十二条 !地质灾害易》发区内的县级以上】地方人民政府应当】。。建立应急救援物资、!生活必需《品和应急《。处置装备储备—制度   —第三十三条 发现】地质灾?害险情?或,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!应当立即向》当地人民政府或【者国土资源主—管部门报告其—他部门或者》基层群众自治—组织接到报告的应】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!政府 《  当地人民—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!府国土资《源主管部《门接:到报告后《。应当立?即,派人进?。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!措,施防止灾害》发生或者灾情扩大】并按规定向上级人民!政府和国土资—源主:管部:门报:告 ?  第?三十四条 发生地】质灾害或者严重地质!灾,害险情时当地人民】政府应?当及时将有关信【息通知?受地质灾《害威胁区域的防灾】责任人、监测人和群!众当地人民政府和基!层群众自治组—织应当?。根据情况动员并组织!。受地质灾害威胁的】居民:及其他人员转—移到安全《地,。带,。情况紧急《时,可以强行组织避灾】疏散   —第三十五条 发生】地质灾害《或者严重地质—灾害险情时县级【人,民政府?。应当立即《启动:并组织?实,施突发?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!   发生中【型以上地《。。质灾害时《市,(州)人民政府【。应当立即启动—突发性?。地质灾害应急—预案组织开展抢险】救灾:工作   发生】大型以上地质灾害】时,省人民政《府,应当立即启动突发】性地质灾害应急【预案组织开》展抢险救《灾工作? ,   发《。生地质灾害时各有关!部门应当按》照突发性地质灾【害应急预《。案确:定的职责《做好应?急工作 》 , 第三十六条 县级!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!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!。和地质灾害防—治需:。要统筹规划、—。安排:受,灾地:区的重建工作— ,   地质灾害发生!。后当地人《民政:府应:当组织做好救助、安!置等工作 —  因救灾需要临】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!物,资、设施、设备【或者占用《其房屋、土地的事】后应当及时归还无】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!的应当?给予相应《补偿 第五章 】地质:灾害治理  【 ,第三十七《条, 地质灾害治理工】。程的勘?查、设计《、施工和监理单【位,的资:质审批按照国家有】关规定执行 —   第三十八条】 因自然团》素已经造成》。的地质灾害确需治】理,的,在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《。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!政府国土资源主管】部门:组,织治理? ,   第三十—九条 因工程建【设等人为活动引发】的地:。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!。担治理责《任   对地质】灾害引发原因—有异:议的由市(州)以上!人民政府国》土资源主管部门组】织专家论证后确【认   第四【十条 ?国,家出资的地质—灾害:治理工?程设计由省人民政府!国土资源《主管:部门审核省人民【政府出资的地—质灾:。害治理工程》设计由?所在地市(》州)人民政府国土】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市!(州:。)、县?(市)人《民政府出资》的地质灾害治—理工程设计由所在】地市(州)》。、,县(:市)人民政府国土资!源主:。管部门审核》  ? 第:四十一条 》县,级以上地方》。人民政府国土资【源主管部门及有【关部:门应当对地》质灾害治理》工程质?量、进度等情况【进行监督管理  ! 第四十二条 政府!出资的地质》。灾害治?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!以上地?方人民政府国土资】源主管部《门组织?竣工验收责任单【位出资的《地质灾害治理工【程竣工后由县—级以上?地方人民政府国【土资:源主管?部门会同《责任单位组织—竣工验收 —  第四十三条【 任:何单位和个人不【得侵占?、损毁?防治地质灾害的警】示标志、《监测设?。施和工程设施 第!六章 法律责任 !  :第,四十四条 违—。反本条例规定—地,方各级人民》政府:、国土资源主—管部门和其他有【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!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!管人员和其他直【接责任人员依—法给予行政处分【   《(一)未《。。按规:定,编制地质灾害应【。急预:案或者未按地—质灾害应急预案【的要求采取措—。施,、履行有关义务的;!   (》二)编?制地质?灾害易发区内的【城市:规划、镇规》。划、:乡,。规划和村庄规划【未,按规定对规划区进行!地质灾害危险性评】估的;   【(三)?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!危险性评估结果【可行性研究》报告的;《   (四)隐瞒!、谎: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!、谎报地质灾—害灾情或者擅自发】布地质灾《害,预报的;《   《(五)对不符合条】件的单位颁》发地质灾《害,危险性评估资质【证书:或者地质灾》害治理工程》。勘查、设《计、:施工、?监理:资质证书的;  !。 (六)《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!中有其他渎职行为】的,   《第四:十五条 违反本【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!地质灾害危》险区内实施可—能引发地质灾害行为!的由:县级以?上地方人民政府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】责令停止违法行【为对单位《处以5万元》以上10万元以下】的罚:款对个人处》以1:。万,元以上3万元—以,下的罚款;已经造】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!处以:10万?。元以上20万元【以下的?罚款对个人处以3万!元以: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!   第四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!。第,。二十四条第》一款、第二十八条第!三款规定《建设单位有下列行】。为之:一的由县级以上地】方,人民政府国土资【源主管部门责令【限期改正;逾期【不改正的《责令停止生产—、施工或者》使,用处以10万元以】上30万元以—下的罚款;》造成:严重后果《的处以30万元以】上50万元以—下的:罚款  》 (:一)未按规定对地】质灾害易《发区内建《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!。危险性评估》的;  》 (二)地质—灾,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!或者验?收不合格相》关工程?投入生产或》者使用的   第!。四十七条 违反【本条例第四》十三条规定》侵占:、损:毁防治地质灾—害警示?。。。标志、?监测设施或者地【质灾害治理工程【设施:的由县级以上地方】人民政府国土—资源部门责令停止】违法行为限期—恢,复原状或者采取补】救措施?并可:处以1万元以—上5:万元:以下的罚款 【  第四十》八条 以暴力—、威胁方法拒绝和】阻碍地?质灾害?防治工作人员依法执!行公:务的由?。公,安机关依据中华【人民共?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!的规:。定给予?处罚   第四】。十,九条 违反本条【例规定人为引发地质!灾害给他人造成损失!。的责任者应当—依法承担赔偿—责任   违【反本条例《规,定构成犯罪的依【法追究刑事》责任 第七章 附!则 ?。  第五十》。条 本条例自2【00:9年6月1日起【施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