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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省地质灾—。害防治条例 (19!9,9年1月8日吉【林省第九《届人:民代表大《。会常务委员会第【七次:会议通过 根据【2,004年6月—18日吉林省第【十届:人民代表大》。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!次会议吉林省人大常!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!部分地方《性法规的决定—修改 2《0,09年3月27日吉!林省第十一届人民】代表:大会常务委员—会第十次会》议修订 根据—。。2015年11月】20日吉林省第【十二届人民代—表大会?。常务:委员会第二十一次】会议吉林省人民【代表大会常务—委员会关于》修,改〈吉林《省土:地管理条例〉—。等7件地方性法【规的决定修正)【 第一章 总则!。 ,   第《一条 为了防治地质!灾,害避免和《减轻地质灾》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!民生命和财产安【全促进经济和—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!据国务院地质灾害】防治条例《。结合:本省实际制定—本条:例   第二条】 ,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!政区域内的》地质灾害防治 【。 ,  第?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!质灾害包《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!活动引发的危害人】民生命?和财产安全的山【体崩塌、滑》坡、泥石流、地面塌!陷、地裂缝》、地面沉降》等与地质作用有关】的灾害  — 地震灾害和洪水引!发的崩塌、滑—坡、:泥石流的防治法律】。、法规另《有规:定的从其规定 】  第四条 地质】。。灾害:防治工作应》当坚持预《防为:主、避让与治—理相结合和全面【规划、突《出重点?。的原:则   》第五: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!民政府应当》加,强对地质《灾害防治工作的领】导组织有《关部门采取措施做】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!   第》六条 ?。县级:以上:地方人民政府国土】资,源主管部《门负:责本行政区域内地】质灾害?防治的组织》、协调、指导和监】督工作其《他有关部门按照【各自的?职责负责有关的地】质灾害防治》工作   第七条! ,。地质:灾害按照人员伤【亡、经?济损失?的大小?分为:4个:等级   (一)!特大型因灾死亡30!人以上?(含3?0人)或者直接经济!。损失100》0万元以上的; 】   (二》),。大型因灾死亡1【0人以上(含—10人)30人以下!。(不:含30人)或者直接!。经济损?失500《万元以上1000】万元以下的; 】  (三)中—型因灾?死亡3人以》上(含3人)—10人以下(不含】10人?)或者直接》经济损失10—0万元以上500】万元以下的; 】  (四)小—型因灾死亡3人以】下(不含3》人):或者直接《经济损失100万元!以下的 》  第八条 县级】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!当将地质灾害防治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】和社会发展规划【   《县,级以上地《。方人:民政府应当》根据当地《地质灾?害防治需要在财政预!算中安排地质灾害】防治资?金,主要用?于自然因素造成的地!质灾害治理和地【质灾:害,调查:、规划?编制、预警预报及】地质:灾,害,隐患监测国土资源】主管部门《应当向同级财政【部门提供安排地质】灾害防治资金的依据!   《地质灾害防》治资金使用》。和管理具体办法由省!人民政府另行制定】   因工程建】设等人?为活:动引发的地质灾【。。害的:治理费用《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!原则由责任单位【承担 《  第?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!政府及其《有,关部:门应当开展地—质灾害防治知识【的宣传教育》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!防治意识《和自救?。、互救能力 —   第十》条 公民《、法人或者其他【组织对地《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!违法行为《有权:检举和?控,告  《。 在地质《。灾害防治《工,作中:做出突出贡》献的单位和个人【由人:民政府?给予奖?励, 第二章 地质】灾害防?治规划   【第,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!方人民政府国土资】源主管部门》。会同同级《建设、水利》、交:通、气象等部—门,结合地质环境—状况组?织开展本行政区域】的地质灾害》调查  》 第十二条》。 县:级以上地《方人民?政府国土资源主【管部:门会:同同级建设》、水:利、交?通、气象等部—。门依据本行政区【域地:质灾害调《查结果和上一—级地质?灾害防治规划—编制本行政区域【的地质灾《害防治?规划经专家论证后】报,。本级人民政》府,批准公布《并报:上一级人民》政府国土资源主管】部门备案  【 修:改地质灾害防治【规划应当报原批【准机:关批准   第】十三条?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!。包括以下内容 】  (一)地质【灾害:现状:和发展趋势预—测;   (【二)地质《灾害的防《治原则?和目标;  【 (三)地质灾害易!发区、重点防治区;! ,   (四)地质】。灾,害防:治,项目和?资金筹措;  】 (五)地》质灾害防治措施等】。。   《第十四条 县—级以上地《方人民?。政府应当将城镇、人!口集中居住》区、:风景名胜《区、大中型工—矿企业所在地和交】通干线、重点水【利,电力工程等基—础设施作《为地质?。灾害防治区中—。的防护重《点   》第十五条 编制和】实施土地利》用总体?规划、矿产资—源开发利用》。规划以及水利、【。铁,路、交通《。、能源等重大工【程,项目规划应当符合】。地质:灾,害防治要《求避免和《减,轻地质灾害造—成的损失 》   第十》六条 编制城市、乡!镇和:。村屯规划应当—将地质灾害防—。治规划作为其组【成部分   编】制地质灾害易发【区内的城市》、乡镇和《村屯规划应》。。当对规划区进—行地质灾《害危险性评估经地质!灾害危险性评估被】确定:为地:质,灾害危险性大的区】。域不得规划建设居民!住宅、学校、医院】、商场、《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型!的建:筑 第三章— 地质?灾害预防   第!十七:。条 县级《以上地方《人民政府《国土资?源,。主管部?门会同同级》建设:、,水利、交通、—气象:。等,部门依据《。地质灾害《防治规?划拟订年《度地质?灾害防治《。方案:报,本级人民政府批准】后公:布   第十八条! 出现地质灾害【前兆或者发生—地,质,灾害时县级》人民:政府应当将可能造成!人员伤亡或者—重大: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!段划定为地》质灾害危险区—并,及时公告设置明显】警示标志 》   第十》九条 在地质灾害】危险:区内禁止下》列行为 《   (一)在崩】塌危险区内》削,坡,。、炸石和露》天采矿;   (!二)在滑坡危—险区内?削,坡、堆?放渣石和弃》土;   (三)!。在地面沉降危—险区内抽取地下水;!。。 ,   (四)在地面!。塌陷危险区》内,。采矿、取土、挖沙;!   (五—)在:泥石流危《险区内采伐林木、】堆放渣石和》弃土;?   (六)在】各类:危险区内从事任【。何工:程建设及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!。。害的活?动 ?  :。第二十条 地—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!或者得到有效控【。制的:县级人民政府—应当及时《撤销原划定的地质】。灾害危险区并—予以公告《  ? 第二?十,一条: 县级以《上地方?人民政府《国土资源主管部【门应当根据本行政】区域内地质灾害防】治的需要《建立监?测,。体系对?本行政区《域,内的地质灾害进行监!测,和预测并加》强与有关部门—的信息?交,流建立地《质灾害预报、预警信!息系统   第】二,十二:条 :。地质灾害预》报由县级以上地【方人民政府国—土资源?主管部门会同气【象主管机构发布 !  地?质灾害预报的内【容包括地质灾—害可能发生的时【间、地点、类型、成!灾范围和影》响程度?等 : ,  报纸、广—播、电视、互—。联网等媒体应当无】偿,播发地?质灾害预报   !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。擅自向社会发布【地质灾害预报  ! ,第二十三条 —地质:灾害易发区的—县,(市:、区)、乡》(镇)、村应当加】强地:质灾害的群测—群防工作在地质【灾害重点防范期【内县:(市、区《。)、乡?(镇:)人民政《府、基层群众—自,治组织应当明确领导!分工落实工作责任】安排人?员对地?质,。灾害危?。险区进行巡回—检查发现险情—或者灾情应当及时】处理和报告》并设置明显警—示标志   【第二十四条 在【地质灾害易发区【内进行工程》。建设应当在》可行性研究阶段【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!评估并将评》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!究报告的《组成部分   可!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!地质灾害危险性评】估结果的《不,。得批准其可行—性研究报告》   《第二十五条》。 划定?地质灾?害易发区前已经投入!生产或者《使,用的建设项目有关】单位或者部》门,应当按照本行—政区域地质灾害防】治,。方案要求采》取补救措施防—止地质?灾害发生   】第二:十六条 地质灾害危!险性评估工作应当由!具,备相应?地质灾害危险性评】估资质的单位承担 !   ?地,质灾:害危险性评估单位】的资质审批按照国家!有关规定执行—   第二十七条! 地质?灾,害,危险性评估单—位进行评《估时应当《对建设工程》遭受地质灾》害危害的《可能性和该工程建】设中、建《成后引?发地质?灾害的可能》性做出评价提出【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!并对评?估结果负责  】 第二十八条 对】经,评估认为《可能引发地质—灾害或者《可能遭?受地质灾害危—害的建设《工程应?当避让或者》配套:建设地质灾害治理】。工程  》 地质灾害》治理工程的设—计、施工和》。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!的设计、施工、验】收同:时进行   地】质灾:害治理工程未—经验收或《。者验收不合格的【。相关工程不》得投入?生产或者使用— :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!。。急  《 第二十九》条 县级以上—地方人民政府—国土资源主管部【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!、水利、民政、铁路!。。、交:通、通信、》气象、公安、卫生】防疫等部门拟订本】行政区域内的突发】性地质灾害应—。急预案报本级人【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!   突《发性地质灾》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!内容   (一】)应急机构和有【关,部门的职《责分工; —  (二)抢—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!。应急、救助装备、资!金、物资的准备; !   (三)地质灾!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!准备; 》。。  (四)地质灾】害调查、《报,告和处理程序; 】  : (五)发生地质】灾害:时的预?警信号、应急通信保!障;:   (六)人】员,财产撤离、转移路】线、:临时安置、生活保】障、医?疗救治、《疾病控制《、,安全保卫等应—急行动方案  】 突发性地》质,。灾害应?。急预案应当根据需要!适,时进行?演练  》 第三十条 县级】以上地?方人民政府应当【整合地质灾害—应,急资:源建立或者确定综】合性应急救援—队伍:有,关部门可以根—据实际?需,要,设立专业应急救援】队伍 《 , 县级以上地方【。人民政府应当—加强应急队》伍的培训、》演练提?高其应急《能力: :  :。第三十一条》 学:校应当把地质灾害】应,。急知识纳《入教学内《容对学生《进行应?急,知,识教育培养学—生的安全意》识和自救与互救【能,。。力  《 第三十《。二条: 地质灾害易发区】内的县级以上地方人!民,。政府应当建立—应急救援物资、生活!必需品?和应急处置装备储备!制度 ?   第《三十三条 发现地质!。灾害险情或者灾【情,。的单:位和个人《应当立?即向当地人民政【府或者国土资源【主管部门《。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!层群众自治组—织接到报《告,的应当立即转报当】地人民?政府 ?   ?当地人民政府或【者县级人民政府国】土资:源主管部门接到报】告后应当立即—派人进?行现场调查采—。取有效?措施防止《灾,害发生或《。者灾情扩大并按【规,定向上级人民—政府和国土资源【主管部门报》。告   第三【十四条 发》生,地质灾害或者—严重地?质灾害险情时当地】人民政府应当及【。时将有关信》息通知受地质—灾害威胁《区,域的防灾责任人、监!测人和群众当—。地人民政府和—。基层群众自治组【织应当根据情况动】员并组织《受地质灾害威胁【的居民及其》他人员?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!紧急:时可以强行组—织避灾疏散   !。第,三十五条《 发生地质灾害【或者严?重地:质灾:害险情时县级—人民政府应当立即】启动并组织实—施,突发性地质灾害应】。急预案   发生!中型:以,上地质灾《害时市(州)人民】政府应?当,立即启动突发性地】。质,灾,害应急预案组织开】展抢险救灾工作 !。  发?生,大型:以上:地质灾?害时省人民政府【应当立即启动突发】性地质灾害应—急预案组织开展抢】。险救灾工作  】 ,发生地质灾害时各】有关部门应当—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!应急:。预案确定的职责做】好应急工作   !第三十六条 县【级以上地方》人民政府《应当根据《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!。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!划、安排《受,。。灾地区?的重建工作   !地质灾害《发,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!当组织做《好救助、安》置等工作《   因救灾【需,要临:时调:用单位?和,个人的物资》、设施、设备或【者占用其《房屋、土《地的事后应当及时】归还无法归还或者】。造成: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!补,偿 第五》章 地质灾害治理】   第三十【七条: ,地质灾害《治理:工程的勘查、—设计、施工》和监理单位的资质】审批按照国家—有关规定执行  ! 第三十八条 【因自然团素已—经造成的地质灾【害确需治理》的在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的领—。导下由本级人民【政府国土资》源主:。管部:门组织治《理 :   第三》十九条 因工程建设!等人为?活动: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!。。任单:位承担治理责—。任   对—地质灾?害引:发原因?有异议的由市(州】)以上人民》政府国土资源—主管部门组》织专家论《证后确认 》。   第四十条【 国家出资的地【质灾:害治:理工程设《计由:省,人民政府国土—资源:主管部门审核省【人民政府《出资的地质灾害治】理工程设计由所在】地市(州)人民政府!国土资?源主管?部门审?核市(州)、县(市!)人民政府出—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!程设计由《。所在地市(州—)、县(市)人民】政府:国土资?源主管部门审—核   第四十】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!人民政府国》土资源主管》部门及有关部门应】当对地质灾害治理】工程:质量、进度等情【况,。。进行监督《管理   第四】十二条 政府出资】的地质灾害治—理工程?竣工:后,由县级以上》地方人?民政府国《土资源主管》部,门组织?竣工验收责》任单位出资的地质】灾害治理工程—竣工后由县级—以上地方人民—。政府国土《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责!。任单位组织》竣工:验收   —第四十三条 任【何单:位和个人不得—侵占、损毁防治地质!灾害的警示标—志,、,监测设?施和:工程设施《 第六章 法【。律责任   【第四十四条 违【反本条例《规定地方各级人【民政府、国土资【。源主:管部门?和其他有关部门有】下,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!。负责:的主管人员和—。其,他直接责任人—员,依法给?予行:政处分 》。  (一)》。未按规定编》制地质灾害》应急预案或者未【按地:质灾害?应急预案的要求采】。。。取措施、履》行有关义务的; 】   (二)编制地!质灾害易发区—内的城市规划—、,。镇规:划、乡规划和村庄规!划未按规定对规【划区进行地》质灾:害危险性评估—的;   (【。。。三)批准未包含【地,。质灾害危《险性评估结》果可行性研究报【告,的; ? ,  :(四:)隐瞒、谎报或者授!意他人隐瞒、谎报地!。质,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!。布地质灾害预—报的;   (】五,)对不符合》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!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!证书或?。者地质灾害治—理工:。程勘查、设计、施】工、监理资质证书的!;   (六【)在地质灾害防【治工:作中有?。其他渎职行为的 】   第四十五条 !违反本条例》。。第十九条规定在【地质:灾害危险区》内实施可能引发地质!灾害行为的由县【级以上?。地方人民政府国【土资源主《管部门?责令停止违法—行,为,对单位处以5万元】以上10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】个人:处以1万元以上【3万元以《下的罚款;已经造成!严重后果《的,对单位处以》10:万元以上2》0万元以下》的罚款对个人处【以3万元以》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! :  第四十六条 违!反本条例《第二十四条第—一款、第二十八【条第三?款规:定建设单《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!由县级以上》地方人民政府—国土资源主》管部门责令》限期改正;逾—期不改正《的责:令停止生产、—施工或者使》用处以?10万元以上30】万,元以下的罚》款;:。造,成严重后果》的处以30万—元以上50万—元以:下的罚款《 :  (一)未—按规定对《地质灾害易发区【内,建设工?程,进行地质《灾害危险《性评估的;》 :  (二《)地质?灾害:治理工程未经验收】或者验?收不合格相关工程投!入生产或《。者使用的   第!四十七条 违反本】。条例第?四十三条规定—侵占、损毁防治【地质灾害警示—标志、监测设施【或者地质《灾害治理工》程,设施的由县级—以上地方人民—政,府国土资源》部门责?。。令停止违法行为【限期恢复《原,状,或,。者采取补救措施并】可处以1万元—以上5万元以下【的罚:款   第四十八!条 :以暴力、威胁方【法拒绝和阻碍—地,质灾害防治》工作:人员依法执》行,公务:的由公安机关依据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!管理处罚《法的规定给予—处罚   第【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!例规:定人为引发地质灾】害给他人造成—损失:的责任者应当依【法承担赔偿责任 】   违反本条【例规:定构:。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任 第七章】 附则   【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!2009年》6月1日起施行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