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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省地质灾害防】治条例 (1—999?年1月?8日吉林省第九【届人民代表大会【常务委员《。会第: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!2004年6—月,18日?吉林省第十届人民】代,表,大会:常务委员会第—十一:次会议吉《。林省:人大常?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!部分地方性》。法规的决定修改 】2,009年《3月27日吉林省】第十一届人民代表】大会常务《。委员会第十次—会议修订 》根据2015年【。11月2《0日吉?林省: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!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!一次会?议吉: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!务,委员会关于修—改〈吉林省土地管】理条例〉等7件地】方,性法规?的决:定修正) 第一!章 总则   】第一:条 为了防》治地质?灾害避免《和减轻地质灾害【造成的损失维护【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!促进经?济和社会的》可持续发《。展根:据,国务院地质灾害【防治:条例结?合,本省实际制定本条】例 :   第二条 本条!例适用于《本,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质!。灾害防治   第!三条 本《条例所?。称地:质灾害?包括自然《因素或者人为—活动引发的》危害:人民生?。命和财产《安全的山体崩—塌、滑坡、泥—石流、地面》塌陷、?地裂缝、地面—沉降等与《地质作用有关的灾】害 :   地震灾害【。和洪水引发的崩塌、!滑坡、泥石》流的防治《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!的从其规定》   第四条 地!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!坚持预?防,为主、避让》与治:理相结合《和全:面规划?、突出重点的原则】。 :  第五条 县级以!上地方人《民政府应当加—强对地质灾害防治】工作的?领导: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!施做好地质》灾,害防治工作 【  第六条》 县级以上地方人】民政府国土资源【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】政区:域内地质《灾害防治《的组织、协》调、指导和监督【工作其他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!职责负责有关—的地质灾害防—治工作   第】七,条 地质《灾,害,按照人?员,伤亡、经济》损失的大小》分,为4个等级   !(一)特大型因【。灾,死亡30人》以上:(含30人》)或者?直接经?济,损失1?000万元》以上的;《   《(二)?大,型因灾死亡10人】以上(含10人)3!0人以?下(:不含30人)或者】。直接经济损失5【。。00:万元以上100【0万元以下的; 】   ?(三)中型因灾【死亡3人以》。上(:含3人)1》0,人,以,下(:不含10人)或者直!接经:济损:。失100万元—以上50《0万:元以:下的;   【(四)小型因灾死亡!3人以下(不含【。3人)或者》直接:经济:损失:100?万元以下的   !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!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地!。质灾害?防治工作纳》入国民经济和—社会发展规划  ! 县级以上》地方人民政》府应:当根据?当地地质灾害防治需!要在财?政预:算中安排地质灾害防!治资金主要》用于自然因素造成的!。。地质灾害治理和【地质灾?害调查?、规划编制、预警】预报及地质灾害【隐患监测国》土资源主管部门【。应当向?同级:财政部?门提供安排地质灾】害防治资金的依据 ! ,  :地,质灾:害防:治资金使用》和管理具体办法【由省人民政》。。府另行制定  】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!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!的治理费用按照【谁引发谁治理—的原则由责》。任单位承担   !第九:条, 地:方各级人民政—府及其有关》部门应当开展—地,质灾害?防治知识的宣传教】育增强公众的地【质灾害防治意—识和自救、互—救能:力 :   第《十条 ?公民、法人或者【其,。他组织对地质灾【害防治?工作中?的违法?行为有权《检举和控告 【  :在地质灾《害防治工作中做出】突出贡献的单位【和个人由人民政【府,给予奖励 》 第二?章 :地,质灾害防治规划【   第十—一条 县级》以上地方人民—政府国土资》。源主管部门会同同】级建设、水利、【交通、气象等部门结!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!开展本行《政区域的地质灾害】调查   —第十二条 》县级以上地》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!主管部门会》同同级建《设、:水利、交通、—气象等部门依据本】行政区域地质灾【害调查结果和上一】级地质灾害防治规】划编:制本:行政区?域的地质灾》。害防治规划》经,专家: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!府,批准公布并报上【一级人民政府国【土资:源主管部《门备案 》  修改地质灾【害防治规《划应当报原批—准机关?批准  》 第:十三条 《地质灾害防治规【划包:括,以下内容  【 (一)地》。质,灾害现状和发—展趋:势预测;   (!二)地质灾害的【防治原则和目—标; ?   ?(三)地质灾—害易发?区、重点防治—区; ?   (四)地【质灾:害防治项目和资金】筹措; 》  (五)地质【灾害防治措施等 】   第十四条【。 县级以上地方人】民政府应《当,将城:镇、人?口集中?居住区、风景—名胜区、大中型【工矿企业《。所在地?和交通?干线、重点水利电力!。。工程等?基础设施作为地质】灾害防治区中的【防护重点   第!十五条 编》制,和实:。施,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!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!划以及水利、铁【。路、交通、能—源等:重大工程项》目规划?。应当符合地》质,灾害防治要求—避免和减轻》。地质灾害造》成的损?。失   》第十六条 编制城】市、乡镇和村—屯规划应当将地质灾!害防治?规划作?为其组成部分— ,   编制》地质灾害易发—区内的城市、乡镇和!村屯规划应当对规】划,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!性评估经地质—灾害危?。险性:评估被?确定为地质灾—害危险性大》的,区域:不得规划建》。设居:民住宅、《学校、医院、商场】、影剧院《等人员密集型的【建筑 第三章【 地:质灾害预防 —   第十》七条 县级》以上地?方人民政《府,国土资源主管—部门会同同》。级建设、水利、交通!、,气象等部门》依据地质灾》害防治规《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!防治方案报本—级人民政府》批准:后公布 《   第十八条 】出,现地质灾害前兆【或者发生地》质灾害时《县级人民政府—。应当将可能造成人员!。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!失的区域和地段划】定为地质灾害—危险区并及时公【告设置明显警示标志!   第十九【条 :在地质灾害》危险区?内禁:止下列行为   !(一)在崩塌危险区!内削坡、炸》石和露天采矿; 】   (二》)在滑坡危险—区内削坡、堆放渣石!和弃土;  【。 (三)在》地面沉?降危险区内抽取地】下水;? ,   ?(四)在地面塌陷危!。险区内采矿、取土】。。、挖沙;  【 (五)《在泥:石流危险区》内采伐林木、—堆放:渣石:和弃土;《   (六—)在各类危险区【内从:事任何?工程:建设:及其他?可能引发地》质灾:害的活?动,   第二十条 !地质灾害险》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!。有效控?制的县级人民政【府,应当及时《撤销原划定》的地质?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!告   第—二十一条《 县级以上》地方人?民政府国土》资源主管部》门应当根据本行【。政,区域内?地质灾?害防治的需》。要建:立监测?体系对本行政区域内!的地质灾害》。进行监测和预测【并加强与有关部【门的信息交流建【立地质灾害预报【、预警信息系—统,   第》二十二条 地质灾】害预报?由县级以上地方人】民政府国土资源主】管部门会同》气象主管机构发【布   地质【。灾害预报的内容【。包括地质灾害可【能发生的时间、地】点、类型、成灾范围!和影响程度等 【   报纸、广播】、电视、互联网等】媒体:应,当无偿播发地质灾】害预报 》。  任何单位和个】人不得擅自向社【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!   第二十【三条 地质》灾害易?发区的县(市、【区)、乡(镇—),、村应当加强地质灾!害的群测群防工【作在地质《灾害重点防范期【内县(市、区)【、,乡(镇)人民政府】、,基层群众自治—组织应当明》确领导分工落—实工作责《任安排?人员:对地质灾害》危,险区进行巡回—检查发?现险情或者灾情应当!及时处理和报告并设!置明显警示》标志  》 第二十四条 在】地质灾害易》发区内进行》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!性研究阶段进—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!估,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!行性研究《。报告的组《成部分 》。。  可行《性,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!灾害危险性评估【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!。行性研究报》告 ?  第二十五条 划!定地质灾害》易发区前《已经投入《生产或?者使用的建》设项目有关单位或】者部门应当按照本行!政区域地质灾害【防治方案要求—采取补救措》施防止地《质灾害发生  】 第二十六条 地】质灾:害危险性评估工【作应当由《具备相应地质灾害危!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!承担   —地,质灾害危险性—。评估单位的资质【审,批按照国家》有关规定执行 【   第二》十七条 《地,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!位进行评估》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!受地质灾害》危害的可能性—和该工程建设中、建!成后引发地》质,灾害的可能》性做出评价》。提出具体《的预:防治理措施并对【。评估结果负责— ,   第二》十八条 对经评估认!为可:能引:。发,地质灾害或者可能】遭受:地质灾?害危害的建》设工程应当避—让或者?配套建设地质灾害】治理工程   】地质灾?害治理工程》的设计、施工—和验收应当与—。主体工程《的设计?、施:工、:验收:同时进?行  《 地质?灾害治理工程—未经验收或者—验收不合《格的:相关工程不得投【入生产或者》使用 ? ,第四章 地》质,灾害应急   第!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!地方人?民,政府国?土资:源主管部《门应当会同同级建】设、水利、民政、】铁路、交通、—通信、气象、公【安、卫生防疫—等部门拟订本行政】区域内的突》发,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!报,本级人民政府批准】后公布?   突发性【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!括下列内容   !(一)应急》机构和有关部门【的职:责分工; 》   (二)抢险救!援人:员的组织和应急、救!助装备、资金、物】资的准备;》   (三—)地质灾害的等级】与影响分《析准备; —  (四)地—质灾害调查、—报告和?。处理程序;   !(五)发生地质【灾害时的《预警信号《、应急通信保障【;   (—六)人员财产撤离、!转移路线、临时安】置、生活保障、医】疗,救治、疾病控制【、安全?保卫等应急》行动方案   】突发性地质灾害应】急预:案应当根据需要适时!进行演?练   第—三十条 县级以上】地方人民政府应【当整合?地,质灾害应急资源建立!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!。救,援队伍有关部门可】以根据实《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!救援队伍《  ? 县级以上地方【人民政府应当加【强应急队《伍的培训、演练提高!其应急能力》   《第三十一条 学校】应,当把地?质灾害应急知—识,纳,入,教学内容对》。学生进行应急知【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!全意:识和自救与互救【能力:   第三十二条! 地质灾害》易发区?内的县级以》上地方人民政—府应当建立》应急救援物》资、生活必需品【和应急处《。置装备储《备制度   第三!十三条 发现—地质灾害《险情或者灾》情的单位和个人应】当立即向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!土资源主管部—门报告其《他部门或者》基层群众自》治组织接到》。报告: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!人民政府  【 当地人《。民政府?或者县级人民政府】国土:资,源,主管部?门接:到报告后《应当立即派人进行】现场调?。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!。灾害发生或者—灾情:扩大:并,按规定向上》级人民政府和国【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! :  第?。三十四条 》发生:地质灾害或者严【重地质灾《害险情时当地人民政!府应:当及:时将有关信息—通知受地质灾害【。威胁区域的防—。灾责:任,人、监测人和群【众当地人《。民政:府和基?层群众自治》组织应当根》据情况动员并—组织受地质》灾害威胁《的居民及其他人员】转移到?安全地带情况紧【。急时可以《。强行组织《避灾疏散   】第三十五条 发生地!质灾害或者严重地】质灾害险情时—县级人民政府应当】立即启动《并组织实施突发性】地质灾?害,应急预案 —  发生中型以【上地:质灾害时市(州)】人民政府《应当立即启》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!。急预案组《织,开展抢险救灾—工作   发【生大型以上地质灾】害时省人民政府应】当立即启《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!急预案组织开展【抢险:救灾工作 》   发生地—质灾害时《各,有关:部门应当按照突【发性地质灾》害应急预案确定的】。职责做?好应急工作》   第三十六】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!民,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!害灾: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!要统筹规划、安排】受灾地?区的重建工作—。  ? 地质?灾害发生后当地【人民政府应当—组织做?好救助?、安置等工作 【   因救灾需要临!时,调用单位《和个人的物资、【设,施、:设备或?者占用其房屋—、土地的事后应【当及时归《还无法归还》或者造成损》失的应?当给予相应补—偿 第《五章 地质灾—害治理 》  第三十七—条, 地质灾《害治理工程的勘【查、设计、施—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!审批按照国》家有关规定执—行, ,  : 第:三十八条 因自【然团素已经》造成的地质灾害确】需治理?的在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】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!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!   第三十九【条 因工程建设【等人为活动引发【的地质灾害由责任】单位:承担治理责》任  《 对地?质灾害引发原因【有异议?的由市(《州)以上人民政府】国土资源主管—部,。门,组织专家论证后确】。认 ?  :第四十条 国家出】资,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!。设,计由省人《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!部门审核省人民政】府出资的地质—灾,害治理工程》设计由所在地市【(州)人民》政府国土资源主【管部门审核市(【州)、县(市)人民!政府出?资的地质灾害—治理工程《设,计由所在《地,市(州)、县(市】)人民政府国土资】源主管部门审核【  ? 第四十一》条 县级以上—地方人民政》府国土资源主—管部门及有》关部门应当对地【质灾害治《理工程质量、进【。度等情况进行—监督管理  【 第四十二条 【政府出资的地质【灾害治理工程竣工】后由县级以》上地方人民政—府国土资源主管【部门组织竣》工验收责任单位出】资的地质灾害—治理工?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!地方人?民,政府国土资源主管】部门:会同责任单》位组:织竣工验收 【  第四十三条【 任:何,单位:和个人不得侵占、】损毁防治地质灾害】的警示?标志:、监测设施和工程设!施 第六章— 法律责任 【  :第四十四条 违【反本条例规定—地,方,各级人民政府—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!和其他有关部—门有下列行》为之一的对直接【负责的?主管:。。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!人员依法给》予行:政处分 《   (一)未按】规定:编制:地质: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!按地:质灾害?应急预案的》要求采取《措施、履行有关义】。务的:; ?  (二)编制地】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!。市规划、《镇规划、乡规—划和:村庄:规划未按规定对规划!区,进行地?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!;   (三【)批准未包含地质灾!害危险?。。性评:估结果可行性研究报!告的:。;   (四)】。隐瞒、?谎报或者授》。意他人隐瞒、谎【报地质?灾害灾情或者擅【自发布地质》灾害:。预报的; —  (?五)对不《符合条件的》单位颁?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!估资质证书或—者地:质灾:。害治理工程》勘查、设计、施【工、监理资质证书的!; :   (六》。)在地质灾害防治工!作中有?其他渎职行》为,的   第四十五!条 违反本条例【第,十九条规定》在地质灾害危险【区内实施可》能引发地质》灾害行为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】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!管部门责《令停止?违法行为对单位处】以5:万元以?上10?万元以下的》罚款对个人处以1】万元以上3万—元,以下的罚款》;已经造成严—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!10万元以上20万!元以:下的罚?款对个人《处以:3万元以《上5万元以下的【罚款 《  第四《。。。十六条 违反本条】例,第二十四条第一款】、第二十八条第【三款规定建设单位】有下列行《为之:一的由县《级以上?地方人民政府—国,土资源主管部门责】令限期改正;逾【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!生,产、施工《。或者使用处以—10万元《以上30万元—以下的?罚款;造成严重【后,果的:处以30《万,元以:上50万元以下的罚!。款  《 (一)未按规定对!地质:灾害易发区内建设】工,程进行地《质,灾害危险性评估【的,;   (二)】地质灾害治理—工程未?经验:收或者验收》不合格?相,关工程投入》生产或者使用的【  ? 第四?十七条? 违反本《条例第四十三条【规定侵占、损—毁防治地《质灾害警示标志【。。、监测设施》或者地?质灾害治理工—程,设施:的由县?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!国土资源部门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】。限期恢复原》状或者采《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!1万元以上5万【元以下的罚款  ! 第四十八条 以】暴力、威胁方法【拒绝:和,阻,碍地质灾害防治工】作,人员依法执行公务】的由公安《机关依据中华人民】共和国治安》管理处罚法的规【。定给:予处罚  — 第四?十九条? 违反?本,条,例规定人为引发【地,质灾害给他》。人造成损失的责任】者应当依法承—担赔偿责任 —  : 违反本条》例,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究刑?事责任 第—七章 附《则   第五十条! 本条例自2009!年,6月1日起施—行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