吉林:省地质灾《害,防治:条例
(1》999年1月8日】吉林省第九届人民】代表大会常务—委员会?第七次会议通过 】根据2004年【6月18日吉—林省第十届人民【代表大会常务委员】会第十一次会—议吉林省人大常委会!关于废止和修—改,部分地方性法规【的,决定:修,改 2009年【3月27日吉林【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!大会:。。。常务委?员,会,第十次会议》修订 根《据2015年—11月20日—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!。代表: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!十一次会《。。议,吉林省?人民代?。表大会常务委员【会关于修改〈吉林】省土地?管理:条例:〉等7件《。地方性法规的决定】。修正)
第【一章 ?总则 ?
?第一条 为了防治】地质灾害避免和【减轻地质灾》。害造成的损失维【护人民生命》和,财产:安全: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!。持续发展根据—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!条例结合本省实【际制定本条例— ,
, 第二条》 本条例《适用于本省》行政:区域:内的:地质灾害防治 【
, 第三条 本条】例所称地质灾害【包括自然《因素或者人为—活动引发的》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!安全的山体》崩塌、滑坡、—泥石流、地面塌陷、!地,裂缝、地面沉降【等与地质作》。用有关的《灾害
地【震灾:害和洪水引发的崩】塌、滑坡、》泥石流的防治法律】、法规?另有规定的从—其规定?
第四—条 地质《灾害防治工作—应当坚持预防为主、!避,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!面规划、突出重点】。的原则
— 第五条《 县级以上地方【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!地质灾害防治工作】的领导组织有关部】门采取措施做—好地质灾害防—治工作
【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!方人民政《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!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!质灾害防治的—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!监督工作其他—有,关,部门按照各自—的职责?负责有关《的地质灾害防治【工作
《 第七《条 地质《灾害按照人》。。员伤亡、经济损失的!大小分为4》个等级
(】一)特大型》因灾死亡30人以】上(含30人)或】者直接经《济损:失1000万元【以,上的;
— (二)大型因灾死!亡10人以》上(:含10人)30【人以下(不含30人!)或者直接经济损】失500万元—以上1?000万元以下的;!
(》。三)中型因灾死亡】3人以上(含3人)!10人?以下(不《含10人)或—者直接经济损失10!。0万元?以上50《0万:元以下的;
【 (四)小—型因灾死亡3—人以:下,(不含3人)或者直!接,经,济损:失100万元—以下的
第八!。条 县级以》上地方人民政府【应当将地质灾害【防治: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!社会发展《规划
》 县级以上地方人】民政:府,应当根据《当地地质灾害防治需!要在财政预算中【安排地质灾害防治】资金:主要用?于,自然因素造》成的:地质灾?害治理和地质灾【害调查?、,规划编制、预警预报!及地质灾害》隐患监测国》土资源主管部门【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!提供安排地》质灾:害防治资金的依【据
地质灾害!防,治资金使用和管【理具体办《法由省人民政—府另行制定
【 因工《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!发的地质灾》害的治理费用按照】谁引发谁治》。理的原则由责—任,单位承担
【 第九条《 地方?各级人民政府—及其有关部门应【当开展地质灾害防治!知识的宣传教—育增强?公众的地质》灾害:防治:意识和自救》、互救能力
【 第十条 —公民、法《人或者其他组织【对地质灾害》防治工?。作中的?违法行为有》权检举和控告
】 在地质灾害防治!工作中做《出突出贡献》的单位和个》人由人民政府给【予奖励
第—二章 地质灾—害防治规划》 ,
: 第十一条》 县级以上地方【人民政府国土资源】。主管部门《会同:同级建设、水利【、交:。通、气象等》部门结合地》质环境状况》组,织,。开展本行政区域【的地质灾《害调查
第】十二:条 :。县级:以上地方人民—政府国土资源主管】部门会同《同级建设、水利、】交,通、:气象:。等部门依据本行【政区域地质灾害调查!结,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!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!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!规划经专家论证后】报本级?人民:政府批?准公布并报》上一级人民政府【国土:。资源:主管部门《备案:
《修改地质灾》害防治规划应当报原!批,准机关批准
【 第?十三条 地质灾害防!治规:划包:括,以下内容
(!一)地质灾害—现状和发展》趋,势预测; 》。
(二)地质灾!害的防治原则和目】标;
》 (三?)地:质,。灾害易发区、重点防!治,区;
—(四)地质灾害防】治项目和资金—筹措:;
(五)地!质灾害防治措—施等
—。第十四条 县—级以上地方人—民政府应当将—城镇:、人口集中居住区、!风景名胜区、大中型!工矿企业所在—地和:交通干线、重—点水利电力工—程等基础设施作【为地质灾害防治区】中的防护重点 【
第十五—条,。 编制和实施土【地利用?总体:规划、矿产资—。源开发利用规划以及!水利:、铁路、《交通、能源等重大工!。程,项目规划《应当: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要!求避免?和减轻地质》灾害:造成的损失》
第十六条 !编制城市《、乡镇和村屯规划】应当将地质灾害防】。治规划作为其组成】部分
编制地!质,灾害易发区》内的城市、》乡镇:。和村屯?。规划应当对规划【区进行地质》灾害危险性》评估经地质灾—害危险?。性评估被确定为地质!灾害危险性大—的区域?不,得规:划建设居民住宅、】学校、医院、商【场、: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型!的建筑
第—三章 ?地质:灾害预防
— , 第十七条 —县级以上地方人【民政: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!会同:同级建?设、水利、交通【、气象等部门依据地!质灾害防《治规划拟订年度【地质: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!人民政府批准—后,公布
第【十八条 出现地【质灾害前《兆或者发生地—质,灾害:时县级人民》政府:。应当将可能造—成人员伤亡》或,。者重大财产损—失的:区域和地段划定为】地,。质灾害危《险,区并及?时公告设置明显警示!标志:
第十—九条 在《。地质:。灾害:危险区内禁止—下列行为
(!一)在?崩,塌危险区内削—坡、炸石和》露,天采:矿;
—。(二)?在滑坡危险》区内削?坡、堆放渣石—和弃土; 》
?。(三:。)在地面沉降—危险区内抽》取地下水; —
, (四《)在地面塌》陷危险区内采矿【、取土、挖沙;【
《(五)在泥石流【危险:区,内采伐林木、堆放渣!石和弃土;》。
《(六)在各类危【险区:。内从事任《何,。工程建设及其—他可能引发》。地,质灾害的活》动
第二十条! 地质?灾害险情已经消【除或:者得到有《效控制的县级人【民政:府应当?及时撤销原划定【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!予以公告
】第二十一条 县级】以上地方人民—政府国土资源主管】部门应当根据本【行政区域内地质【灾害防治的》需要建立《监测体系对本行政区!域内的?。地质灾?害,进行监测和预测并】加,。强与有关部门的信】息交流建立地质灾】害预报、预警—信息系统
】第,二,十二条?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!级以上地方人民政】府国土?资源主管部门会【同气象主《管机构发布
】 地质?灾害预报的内容【包,括地:质灾害可《能发生的时间、地点!、类型?、成灾?范围和影响》程度等?
? ,。报,纸、广播、电视【、互联网等》媒体应当无偿—播,发地质灾害预报 】
, 任?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!自向社会《发布地质灾害预【报
第二十】三条 地质灾害易】发区的县(市、【区)、乡(》镇)、村应当—。加强地质《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!。在地质灾害重—点防范期内》县(市、区)—、乡(镇)人民政府!。、基层群众自治【组织应当明确领导分!工落实工作责任安】排人员对地质—灾害:危险区进《行巡:回检查发现险情【。或者灾情应当及时处!理和报告并》设置明显《警,示标:志
第二十四!条 在?地质灾害《易发区?内进:行工程?建设应?当在可行性》研究:阶段进行地质灾害】危险性评估并将【评估结果《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!的组成?。部分
《 可行性》研,究报告未包》含地质灾害》危险性评《估结果的不得批准】其可行?性研究报告
【 第二十五—条 划定地质灾害易!发区前已经》投,入生产或者使用的】建设项目有关单【位或者部门应当按照!本,行政区域地质灾害】防治:。方案要求采取补【救,措施:防止地?质灾害发生》
第二十【六,条 地质灾害危【。险性评估工作应当】由具备相应地质灾】害危险性《评估资质的单位承担!
地质—灾害危险性评—估单位的《资质审?批按照国家有关规】定执行
— 第二十七条 【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!单位进行评估—时应当对建设—工程:遭受地质灾害危害】的可:能性和该工程建【设中、建《成后引发地质灾害】的可能性做》出评价提出》具体的预防治理【措施:并对评?估结:果负责?
第二十八】。条 对经评估认为】可能引?。发地:质灾害或者可能遭】受地质灾害危害的】建设工程应》当避让或者》配套建设《地质:灾害治?理工程
— 地:质灾:害治理工《。程的设计、施工【和验收应当》与主体工程》。的设计、施工、【验收同时《进行 ?
: 地:质灾害?治理:工程未经验收—或者验收不合—格的相?关工程?。不得投入生》产或者使用
第】四章 地质灾害应】急
? 第二十九条 县!级以上地方人民【政府国土资源主【管部门应当会同同】级建设、水利、【民政:、铁路、交通、通】信、气象、》公,安,、卫生?防疫等?部门拟?订本:行政区域内的—突发性地质灾害【应急预案报本级人】民政府批准后公【布
? 突?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!案包括下列内容 】。
(一》)应急机构》和有关部门的职责】分工;
(】二,)抢险救援人员的】组织:和,应急、救《助装备?。、,。资金、物资的准【备;
—(三)?地质灾害《的等级与影响—分析准备;
】 ,。。(四)地质灾害调查!、报告?和处理程《序;
—(五)发生地—质灾:害时的预警信号【、应急通信》保障; 《
(《六,)人员财产撤—离、:转移路?线、临时安置、生】活保障?、医疗救治、—疾病控制、安—全保卫等应急行动方!。案
突发性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!当根:。据需要适时进—行演练
第三!十,条 县级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】应当整合地质灾【。害应急资源建—。立或者确定》综合性应急》救援队伍有》关部门可《以根据实《际需: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!队伍 ?
县级以上地】方人民政府应当加】强应急队伍的—培训、演练提高其应!急能力?
第》三十一?条 学校《应,当把地质灾害应急知!识纳:入,。教,。学,内容对?。学生进行应急—知,识教育?培养学生的安—全意识和自救与【互救能?力
《 第三十二条— 地质灾害易—发区内的县级以【上地方?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!急,救援物?资、生活必需品和应!急处置装备储备【制度
第三十!。三条 发现》地,质灾:害险情或《者灾情的单位和个】。人应当立即向当【地人民政府或者国】土资源主管部门报】告其他部《。门或者基《层群众自治》组织接到《。报告的应《当立即转报当—地人民政府
】。 ,当,地人:民政府或者》县级人民政府国【土资源主管部门接】到报告后应》。当,立即派人进行现【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!防止:灾害:发,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!规定向上级》人民:政府和国土资源主】管,部门:报告:
第三十四条!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!严重地质灾》害险情时当地人民政!府应当及时》将有:关信:息通知受地质灾害威!胁区域的防灾责任人!、监测人和群众【当地人民政府—和,基层群众自治—组织应当根据情况】动员并组织受地质】灾害威?胁的居民及其—他人员转《移到安全地带—情况: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!避灾疏散 》。
第三十五条 !发生:地质灾害或者严【重地:质灾害险情时—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!即启动并组织实【施突发性地》质灾害应急》预案
》 发生中型以上【地质:灾害:时市(州)人民【政府应当立》即启:动突发性地》质灾害?应,急预:。案组:织,开展抢险救灾—工作 ?。
, 发生大型—以上地质《灾害时省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!动突发?性地质灾《害应急预案组织开】展抢险救灾工—作
发生【地质灾害时各有关】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!地质灾害应急—预案确定的职责做好!应,急,工,作
》第三十六条 县级】以上地方人》民政府应当》根据地质灾》。害,。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!需要统筹规划、【安排受?。灾地区的重建—工,。作
地质灾害!发生后当地》人民政府应当组【。织,。做好救助、》安置等?工作
因救】灾需要临《。时调用单位和个人】的物资?、设施、设》备或者占用其房【屋,。、土地的事后应当】。及时归还无》法归还或者造成【损失的应当给予【相应补偿《
第五章 —地质灾害治理—
: 第三《。十七条 地质—灾,害治理工程的勘查】、设计、施工和监理!单位的资质审—批按照国家有关【。。规定:。。执,行
第三十八!条 因自《然团素已经造成【的,地质灾害《确需:治理的在县级以上】人民政府《的领:导下由本级》人民:政府:国土资源主管—部门组织治》理
? ,。 ,第三十九《条 因工程建设等】人为活动引发—的地质灾害》由责任单位承担【治理责任
【 对地质灾》害,引发:原因有异议》的由市(州》)以上人民政—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!。组织专家论证后【确认
第四十!条 国家出》资的:。地质:灾,害治理?工程设计《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!源主管部门审核【。省人民政府出资的】地质灾害治理—工程设?。计由所在《地市(州)人民政】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!审,核市(州)》、,县(市)人》民政府出《资的地质灾害治【。理工程设计由—所在地?。市(:州)、县(市)人民!政府国土资》源主管部门审—核,
《第四十一条 县【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!。国,土资源主管部门【。。及有关部《门应当对地质—灾害治理工程质【量、进度等情—况进行监督管理 】
第四十二条 !政府出资的地质灾】害,治,理工程竣工后—由县级以上地—方人民政府国土资】源主管部《门组织竣工验—收责任?单,位出资的地》。质灾害治理工—程竣工后由县级【以上地?方,。人,民政府国《土资源主管部门【会,同责任单位》。组织竣工《验收
—第,四,十三条 《任何单位和个—人不得侵占、损毁】防治地质灾害的【。警,示标志、监测设【施和工程设》施
第六章 法】律,责任:
第四十四条! 违反本条例规【定地方各级人民【政府、国土资源主】管部门?和其他有关部门有】下列行为之》一,的,对直:接负责的主管人【员和其?他直接责任人—员依法给予》行,政,处分
(【一):。未按规定编制—。地质灾害《应急预案或者未【按地质灾害应急预案!的要求采取措施、履!行有关义务》的;
《 (二《)编制地质灾害易】发区内的城市规划、!镇规:划、乡规划》。和村庄规划未按【规定:对规划区进行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!的; ?
: (:三)批准未包含地质!灾害危险性》。评估结果可行性研究!报告的;
【 (四?),隐,瞒、谎报或者授意他!。。人隐:瞒、谎报地质灾【害灾情或《者擅:自发布地《。质灾害预报的;【
(五)对】不符合条件的单【位颁发?。地质灾?害危: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!者,地质:灾害治理工程勘查】、设:计、施工《、,监理资?质证书的;
!(六)在地质灾【害防治工作中有【其他渎职《行为的 《
第四十五【条, 违反本条》例第十?九条:规定在地质》灾害危险区内实【施可能引发地质灾害!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!方人民政府国土【资源主管部》门责令停止》违法行为对单位处】以5万元以上—1,0万元以《下的罚款《对个人处以1万元】以上3万元以下的】罚,款;已经造成严重】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!0万元以上》。20万?元以下的罚款对个】人处以3《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!的罚款
— 第: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!例第二十四条—第一款、第二十【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!单位:有下列行为之—一的:由县级以《。上地方人民》政府国土资源—主管: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!逾期不改《正的责令停止—生产、?施工或者《使用处以10万元】以上30万元以下的!罚款;造成严重后】果的处以3》0万元以上50万】元以下的罚款
! (一?)未按规定》对地质灾害易发区】内建设工程进—行地质灾害》。危险性?评,估的;
(】二):地质灾害治理工【程未经验收或者【验收不合格相关工程!投入生产或者使用】的
第四十】七条 ?违反本条例》第,。四十三条规定侵占】、损:毁防治地质》灾害警示标》志、监测设施或者地!质,灾害治?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!以上地方《人民政府国》土资源部门责令停止!违法行为限期恢【复原状或者采取【补,救措施并可处以【1万元?以上5万《元以下的《罚款
第四十!八条 以暴力、【威胁方?法拒绝和阻碍地【质灾害防《治工作人员依法【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!关依:据中华人民共—和国治安管理处【罚法的规《定给予处罚》
第》四十九条《 违反本条例—规定人为《。引发地质灾害—给他人造成损失【。的责任者应当依法】承担赔偿《责,。任
违反本】条例规定构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】刑事责任《
第七章 附则 !
第五十—条 :本条例自《2009《年6月1日起施行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