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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省地质灾害【。防治条例 (1【999年1月8日吉!林省第九届》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委员会?第七:次会:议通过? 根据?2004年6—月18?。日吉林省第》十届人民代表大【会常:务委员会第十一次】。会议吉林省人—大常委会关》于废:止和修改部分地【方,性,。法规的?决,。定修改 2009年!3月2?7日吉?。林省第?十一:届人民代表大会常】。务,委员会第《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!2015年11月2!0日吉?林省第?十二届人民代表大】会常务委《员会第二《。十一次会《议吉林省人》。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!会关于?。修改〈?吉林:省土地管理条例〉】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!决定修正) 】第一章?。 总则 》  :第一:条 为?。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!和减轻地质灾—。害造成的损失维【护人民生命和—财产安全促进—经,济和社会《。的可持续发展—根,据国务院地质灾害】防治条例结合本省】实际制定本条—例   第—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!本省行政区域内的】地质灾害防》治   第三条 !。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!包括自?然因素或者人为【。活动引发《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!产,安全的山体崩塌【、滑坡?、泥石?流、地面塌陷、【地,。裂缝、地面沉降等】与地质作用》有关的灾害  】。 地震灾害和—洪水引发的崩塌、滑!坡、泥石《流的防治法律、【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!规定   第四条! 地质灾害防—。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!。为,主、避让与治—。理相结合和全—面规划、突出—重点的?原则:。   第》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!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!地质灾?害防治工作的领【导组织有关》部门采?。取措施做好地质【灾害防治工作  !。 第六条 县级【。以,上地方人民政府国】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!本,行政区域内》地质灾害防》治的:。组织、?。。协调、指《导和监督工作其他】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!职,责负:责有关的地质灾【。害防治工作 【  第七条 地【质灾害按照人员伤】亡、经济损失的大小!分为4个等级  !。 (一?)特:大型因灾死亡30人!以上(?含30人)或者直接!经济:损失1000—万元以上的;  ! ,。。(二)大型因灾死】亡,10人以《。上(含10人)3】0人以下(不含30!人)或者直接经济损!失5:00万元以上10】00万元以下的; !   (三)中型】因灾死亡3人以上】(含3人)》10:人以下(不含1【0人)或者直接经济!损失100万元以上!50:。0,万,元以下的;  】 (四)小型因灾】死亡3人以下(【不含3?人)或者直》接经济损失100】万,元,以下的?。  ? 第八条 县级以】上地方人民政府应】当将地?质,灾害: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!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!   县级以上【地方人民政府应当】根据当地地质灾【害,防,治需要在财》政预算?中安排?地,质,灾害:防治资金主要用【于自然因素造—成,的地质灾害治理和】地质灾害调查、规划!。编制:、预警预报及—地质灾害隐患—监测: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】。应当向同《级财政部门提供安排!地质灾害防》。治资金的依据—   地质灾害防!治资金使用》和管理具体办法【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!定 ?  :因工:程建设等《人为活动引发—的地质灾害的治【理费:。用按:照谁引发谁治理【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!担   第九条】 地方各级人—民政府?及,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!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!宣传: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!灾害防治意》识和自?救、互救能力 【   第十条 【。公民、法人或—者其他组织对—地,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!违法行?为有权检举和控【告 :   在地》质灾害防治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】献的单?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!给予奖励 》 第二章 》地质灾?害防治规《划  《 第十一条 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!府国土?资源主管部门会同】同级:建设、水利、交通】、气象等部门—结合地质《。环境状况组织—开展本行政区—域的地质灾害—调,查   第—十二条 县级—以上地方人》民政:府国土资源主管【。部门会同同级—建设:、水利、交通—、气象等部》门依据本《行政区域《地质灾?害调查结果和上【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!划,编制本?行政区域《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!经专家论《证,后报本级人民—政府批准公布并【报上一?级人:民政府国《土资源主管部门备】案   》修改地质灾》害防治?。规划应当报原—批准机关批准  ! 第十?三条: 地质灾害防治【规划包括《以下内?容   (一【)地:质灾害现状和发展】趋,。势预测;《   (二)地质!灾害的防《治原则和目标; !。  (三)地—质灾:害易发区、重—点,防治区; — ,。 (四)地质灾害防!治项目和资金筹措】;,   (五)地质!灾害:防,。治措施等  【 第十?四条 县《级以上地方人民政】府应当将《城镇、人口集中居住!区、风景名》胜,区、大中型工—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!干线、重点水利【电力工程等基—础设施作为地—质灾害防治区中的防!护重点  — 第:十五条 《编制和实施土地利】用总体规划》、矿产资源开发【利用规划以及水利】、铁路?、交通、能源—等重大工程项目规】划应当符合地质灾害!防治要求避免和减】轻地:质灾:害造成的损失 】  第?十六条 《编制城市、》。乡镇和村屯规划【应当将地《质灾害防治规—。。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!   编制地质灾害!易发区内的》城市、乡《镇和村屯规划—应当对规划区—进行地质《灾害危险性评估经地!质灾害危《险,性评估?被确定为地质—灾害危险性大的【区,域不得规划建设【居民住宅《、,学校、医《院、商场、影剧【院等人员密》集型的建筑 第】三章 地质灾—害预防  — 第十?七条: 县级?以上地方人》民,政府国土资源—主管部门会同同级】建设、水利》、交通、气象等部门!依据:地质灾?害防治规划拟订年】度地质灾害》防治:方案报本《级人民政府批准【后公布   第十!八条 出《。现地质?灾,害前兆或者发生地】质灾:害时县级人》民政:府应当将可能造【成人员伤亡或—者重大财产》。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划!定为地质《灾,害危险?区并:及时:公,告设:置,明显:警示标?志   》第十九条 》在地质?灾害危?险区内?禁止下?列,行,为   (一【)在崩塌危险—区内削坡、炸石【和,露天采矿;  】 (:二)在滑坡》危险区内《。削坡、堆放渣石和】弃土;?   《(三)在地面沉降危!险区:内抽取地《。下水;   【(四:)在地面《塌陷:。危险:区内采矿《、取土、挖沙; 】 ,  (五)在—泥石流危险区内【采伐林木、》堆放渣石《和弃土;   (!六,)在各类危险区内从!事任何工程建—设及其他《可能引发地质灾害】的活动? ,  : 第二?。十条 地质灾害【险情已经消除或【者,得到有效《控制的县级人民【政府应当及时撤销】原划定的《地质灾?害,危险区?并予以公告》 ,   第二十一条】 县级以上地方人】民,政府国土资》源主: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!。政,区域内地质》灾害防治的需要建立!监测体系对本行政区!。域内的地质灾—害进行监《测和预测并加强【与有关部《门的信息《交,流建立地质灾害预报!、预警信息》系统   第二】十二条 《地质灾害预》报由:。。。县级:以上:地方人民《政府国土《资,源主管?。。部门会同气象主【管机构?发布: , , , ,地质灾害预》报的内容包括地质】灾害可能发生的【。时间、地点、类型】、成灾?。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!   报纸、广播】、电视、互联网等媒!体应当?。无偿:播发地质《灾害预?报   任何单】位和个人不》得擅:自向社会发布地质】灾害预报   】第二十三条 地质】。灾害易发《区的县(市、区)】、乡(镇)、村【应当加强地》质灾害?。的,群测:。群防工作在地质【灾害重?点防范期内县(【市、区)、乡(镇】)人民政府、—基层群众自》治组织应当明确领导!分工:落实工作责任—安,排人员?对地质灾害危—险区进行巡》回检查发现险情【或者:灾情应当及时处【理和报告并设—置明显?警示标志《   第二十【四条 在地质灾害易!发区内?进行工?程建:设应当在《可行性研《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!危险性?评估:。。并将评估结果作为】可行性研究报—告的组成部分  ! 可行性研究—报告未包含地质【灾害危险性》评估结果的》不得批准其可行【性研究?报告  》 第二十五条 划定!地,质灾害易发区—前已经投入》生产或者《使用的建设项目有关!。单位或者《部门应当按照本【行政区域地质—灾害防治方案—要求采取补救—措施防止《地,质灾害发《生   第二十六!条 地质《灾害危险《性评:估工作应当》由具备相应地—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!质的单位承担— ,   地《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!位的资质审》批,按照国家有》关规:定,执行   —第,二十:七条 地质灾害危险!性,评估单位进行评【估时应当对建设【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!害的可能《性和该工程建设中、!建成后引发地质灾】害的可能《性做出?评价提?出具:体,的预防治理措施并】对,评估结果负责 【 ,。  第二《十八条 对经评【估认为可能引发地】。质灾害或者》可能遭受地》。质灾害危害》的建设?工程应当避让或者】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!理工程 》  地质灾》害治理工程的设计、!施工和验《收,应当:与主体?工程:的设计、施工—、验收同时》进行   地【质灾害治理》工程未经验收或者】验收不合格》的相:关工程不得投入【生产:或者使用 第【四章 地质灾害【。应急   第【二,。十九:条 县?级以上?地方人民政府国土】资源主管部门—应当:会同同级建设—、水利、《民,。政、铁路、交通、】通信、气象、公安】、卫生防疫等部门】拟订本行《政区域内的突发性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!本级人民政府—批准后公布  】 突发性地》质灾害应《急预案包括》下列内容  【 (:。一)应急《机构:和有关部门的职【责分工;   】(二)抢险救援【人员的组织和—应急、救助装备、】资,金、物资《的准备;《   (三)【。地质灾害的等级与】影响分?析准备;  【。。。 (四)地质—灾害调查《、报告和处理程序;!   (五—)发生?地质灾?害时的预《警信号、应急通【。信,保,障;   (【六)人员财》产撤离、转》移,路线、?临时安?置、生?活保障、《医疗救治、疾病【控制、安全保—卫等应急《行动:方案   —突发性地《质灾害应《急预案应当根—据需要适时进行【演,练 ? , 第三十条》 县级?以上地方《人,民政府应当整合【。地质灾害应急资源】建立或者确定综合】性应急救《援队伍有《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!需要设立专》业应急救援队—。伍   县级【以上地方人民政府】应当:加强应急队伍的培训!、演练提《高其应急能力  ! 第三?十一条 学》校应:当把地?质,灾害:应急知?识,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!进行应急知识—教育培养学生—的安全意识》和自救与互救能【。力   第—三十二?。条 地?质灾害易《发区内?的县级以上》地方人民《。政府应?当建立应急救援【物资、生活必需品和!应急处置装备—储备制度 —  第三十三条【 发现地质》灾害险情《或者灾情的单位【和个人应当立即【向当地人《民政府或者国土【。资,源,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!门或者基《层群众自治组织【接到报告的应当【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!府   当地【人民政府或者县【级人民?政府国土资源主【管部门接到》报告后?应当立?即派人进行现场调】查采取有效措施防】止灾害发《。生或者?灾情扩大并按规定】向上级人民》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!部门报告 — , 第三十四条— 发生地质灾—害或者?严重地质《灾害:险情时当地人民政】府应当及时将有关】信息通?知受地?质灾害威胁区—域的:防灾责任人、监测人!和群众当《地人民政府和基层群!众自治组织应—当根据情况动员并】组织受地质》灾害:威胁的居民》及其他?人,。员转:移到安全《地带情况紧急—时可以强行》组织避?灾疏散  —。 第三十五条 发】生地质灾《害,或者严重《地质灾害险情时【县级人民政府应当】。立即启?动并组织《实施突发性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】   发》生中型以《上地:质灾害时市(州【),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!动突发性《地质灾害应》急预案组《织开展抢险》救灾工?作 ?  发?生大型?。以上地质灾害—时省人?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!突发性地质灾害【应急预案组织—开展抢险救》灾,工作 ?   发生》地,。质灾害时《各有关部门应—。当按照突发》性地质灾《害,应急预案确定的【职责做好应急—工作   第【三十六条 县级【以上地方人民政【府应当根据》地质:灾害灾情和地质【灾,害防治需要统筹【规划:、安排受《灾地区的重》建,工作   地质】灾,害发生后当地人【民政:府应当组织做好【救助、?安置等工作 【  因救灾需要临】时调用?单位和?个,人的物资、设施【、设备或者占—。用其房屋《、土地的事后应当】及时归还《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!。失的:应当给予相应—补偿 第五章【 地质灾害》治理 ?   第三十七条】 地质灾害治理工】程的勘查、设—计、施工和监理单位!的资质审批》按照国家有关规【定执行   第三!十八条 因自然团】素已经造成的地质灾!。害确:需治理?的在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】级人民政府国土资】源,主管部?门组织治理  】 第三?十九条? 因工程建》。设等人为活动引发】的地:质灾害?由责任?单位承?担治理?责任 ?   ?对地质灾害》。引发原因有》异议的由《市(州)《以上人民政府国土】资源主管部门—组织专家论证后【确认:   第》四十条 《国家:出资的地质灾害【治理工程设》计由省人民政府【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!核省人民政》。府出资的地质灾害治!理工程设计由所在】地市(州)人民【政府国?土,资源主管部门审【核市(州)、县(】市)人民政府出资的!地质灾害《治理工程设计—由所:在地市(《州)、县(市—)人民政府》国土资源主管—部门审核 》 ,  第四十一条 】县级以?上地方人《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!部门及有《关部门应当》对地质灾害》治理工程质量、进】度等情况进行监督管!理 ?  :第四:十二条 《政府:出资的?地质灾害治理工【程竣:工后由?县级以上《地方人民政府国【土资源主管部门【组织竣工《验收责任单位出【资的地质灾害—治理工程竣工后由】县级:以,。。上地方人民政府国】土资源主管部门【会,。同责任单位组—织竣:工验收 》 , ,第四十三条》 任何?单,位和个人《不得:侵占、?损毁防治地》质灾害的警示—。标志、?监测设施和工程设】施 第六章 【法律责?任, ,   第四十四【条 违?反本条例《规定地方各级—人民政府、国土【。资源:主管部门《和其他有关》部门有下列行为【。之一的对直》接,负责:的主管人员和其他】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!予行政处分 【  (一)》。未按规定编制地质】灾,害应急预案或—者未:按,地质灾?。害应:急预:案的要求采取措【施,、履行?有关义务《的;   —(二)编制地质灾害!易发:区内:的城市规划、镇规】划、乡规划和村庄规!划未按?。规定对?规划区进行地质灾】害危险性评》估的;  — ,(三)批准未包【含地质灾《害危险性《评,估结果?。可,行性:研究:。报,告,的;: :  (四)隐瞒【、谎报或者授意他】人隐瞒、谎报地质灾!害灾情或者擅—自发布?地质灾害《预报的; —  (五)对不符合!条,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!害危险性评》估,资质证书或者地质】灾,害治理工程勘查、设!计、施工《、监:。理资质证书》。的;  》 (六)在地—质灾害防治工作【。中有其?他,渎职:行,为的 ?   第四十五条 !违,反,本条例第十九—条规定在地质—灾害危险区内—实施:可能引?发地:质灾:害行:为的由县《级以上地方人民政】府国:土资源主管》部门责令停止—违法:行为: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!上1:0万元以下的罚【款对个人处以1【万,元以上3万》元,以下的罚款;—。。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!对单位?处以:1,0万元以《上20万元以—下的:罚款对个人处以【3万元以《上5万元以》下,的罚款 》  第四十六条【 ,。违反本条例第二十】四条第?一款、第二》十八条第三款规【定建设单《位有:下列行为《之,一的由县级以上地】方人:民政府国土资源主】管部门责令》限,。期改正;逾》期不改正《。的责令停止生—产、:施工或者《使用处以10万元以!上30万元以下的罚!。。款;: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!30万元以上5【0,万元以下的罚款【。   《(一)未按》规定对地质灾—害易发区内建设【工程:进行:地质灾害危险—性评估的;   !(二)地质》灾害治理工程未经】验收或者验》收不:合格相?关工程投入生产或】者使用的 —。 , 第四十七条 【违反本条例第四十】三,条,规定侵占、损毁防】治地质灾害》警示标志、监—测,设施或者地质灾害】治理:工程设施的》由县级以《上地方人民》政府国土资》源部:门责令?停止违法行为限期】恢复原状或者采取】补救:措施并可处以1万】元以上5《万元以下的罚款【  ? 第四十八条 【以,。暴力、威《胁方法拒绝和阻碍地!质灾害防治工作【人员依法执》行,公务的由《公,安机关依据中华人】。民共和?国治安管理处—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!   第》。。四十九条 违—反本条例《。规,定人为引《。发地:质灾害?给他人造成损失的】责任者应当》。依法承?担赔:偿责任   【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!犯罪的依法》追究刑?。事责任 第七章】。 附则   【第五十条《 本条?。例,自20?09年6月1日【起施行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