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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省地质灾—害防治条例 (19!99年?1月8日《。吉,林省:第九届人民》代表:大会常务《。委员会第《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!200?4年6?月18日吉林—。省第十届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员会:第十一?次会议吉林》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!止和修改部分地【方性法规的决定修】改 2?009年3月2【7日:。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!代表大会常务委【员会:第十次?会,议修订 根据2【015年《11月20》日吉林省第十二届】人民代表大会—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!次会议?吉林省?人民代表大会常【务委员会关于修【改〈:吉林省土地管—理条例?〉等:7件地方性法规【的决定修正)— 第一章— 总则 》  第一条》 为了防治》。。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!地质灾害造成—的损失维护人—民生命和财产安【全促进?。经济和社《会的可?持续发展根据国【务院地质灾害防【。治条例结合本省【实际制定本条—例   第二条】 ,本条:例适用于本省行【。政区域内的地质灾】。害防治   第】三,条 本条例》所称:。地质灾害《包括自然因》素或者人《为活:动,引发的危害人民【生命和财产安全的】山,体崩塌、滑坡—、泥石流、》地面塌陷、地裂缝】、,地面沉降等与地质】作用有关的》灾害 ?   地震灾害和】洪水引?。发的崩塌《、滑坡、泥》石流的防治》法律、法规另—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!   第《四条 地《质灾害防治工作【应当坚持预》防为主、避让—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!规划:、突出重点的原【则,   《第五条 县级以【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!加强对地《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!。导组织有关》。部门:采取措施做好—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!  : 第:六,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!民政府国《土资源主管》部,门负责本《行,。政区域内地质—灾害防治《的组织、协调、【指导和监督》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!照各自的职责负责】有关的地《质,灾,害,防治工?作   第七【条 地质灾害按【照人员伤亡、经【济,损失的大小分—为4个等级  】 (一)特大型因灾!死亡3?0人以上(》含30?人)或?者直接经济损失10!00万元以上—的;   —(二:)大:型因灾死亡10人】。以,上(含10人)3】0人以下(不含【30人)或者—。直接经济损失5【00:万,元以上1000万元!以下的;   (!三):中,型因灾死亡3人以】。上(含3《人)10人以—下(不含《10人)《或者直?接经济损失100】万元以上500【万元以下的;— : , (四)小型—因灾死亡3人以【下(不?含3人)或》者,直接经济损失100!万元以下的 【  第八条》 县级以上》。。地方人?民政府应当将—地,质灾害防治工作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!发展规划   】县级以上地》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!当地地质灾害防治需!。要在财?政预算中《安排地?质灾害防《。治,资金主要用于自然】因素造成的地质灾】。害治理?和地质灾《害调查、规》划编制、预警—预报及地质灾害隐患!监测国?土资源主《管部门应当向—。。同级:财政部门提供—安排地质灾》害防治资金的依【据   地质灾害!防,治资金使用和管理具!体办法?由省人民政府另【行制定 《   因工程建设等!人,为活动引发的地【质灾害?。的治:理费: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!的,。原则由责任单位【承担   第九条! 地方各级人—民政府及其》有关部门应当开【展地质灾害防—治知识的宣传教【。育,增强公众《的地质灾害》防,治意识和自》救、互救能力  ! 第十条 公民【、法人?或者其他组织对地】质灾害防治工—作中的?违法行?。为有权检举和控告】。   《。在,地质灾害防治工【作中:做出突出贡》献的单位和个人【。由人民政《府给予奖励》 第二章 地质灾!害防:治规划?。   第十一条 !。县级以?上地方?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!管,部门:会同同级建设、水】利、交通、气象等】部门结合地质—环境状况组织开展】本行政区域》的地质灾害调—查 ?  第十二条— 县级以上地—方人民政府国土【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!级建设、水利、交】通、气象等部门依】据本:行政区域地》质灾害调查》结果和上一级地质】灾害防治规》划编制本《行政区域《的地质?。灾害防治规》划经专家论》证后报本级人—民政府批《准公布?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!国土资源主管—。。部,门备案   【修改地质灾害防治】规划应当报》原批:准机关批准》   第十三条 !地质灾害防治—规划包括以下内容】  ? (一)《地质灾害现状和发】展趋势预测; 】。  (二《)地质灾《害的防治原则和【目标;?   《(三)地《质灾害易发区、【重点防治《区;   —(四)地质灾害防】治项目和资金筹【措;:。 , ,  :(五)地《质灾害防治措施等 !   第十》四条 县级以上【地方人民政府应当】将,。城镇、人口集—中居住?。区、风景名胜区、大!中型工矿企业所在】地和交通干线—、,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!基础:设施作为地质灾【害防治区中》的防:护重点   第十!五条 编制》和实施土地》利,用总体规划、—矿产:资源开发利用—。规划以及水利、铁路!、交通、能源等重】大工程项目规划应当!符合地质《灾害防治要求避【免和减轻《地质灾害造》成的损失   】第十六条《 编:制,城,市、:乡镇和村《屯,。规划应当《将地质灾《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!成部分   编】制地质灾害》易发区内的城市、】乡镇和村屯》规划应当对》规划区进行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!经地:质灾害危险性评【估被确定为地质灾】害危险性大的区域】不得规划建设居民住!宅、学校《、医:院,。、商场、影剧院等】人员密?集型的建筑》 :第三章 《。地质:灾害预防 》   第十七条 县!级以上地方》人民政?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!会同同级建》设、水利《、交通、气》象等部门依据地【质,灾害防?治规划拟订年度【地质灾害《。防治:方案报本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!布   第十【八条: 出现地质灾害前】。兆或者发生》地质灾?害时县级人民—政府应当将可能造成!人,员伤亡?或者重?大财产损失的—区域和地段划定为】地,质灾害危《险区并及时公告设】置明显?警示标?志   》第十九条 在地质灾!害,危险区内禁止下列行!为   (一【)在:崩塌危?险,区内削坡、炸石【和,露天采矿《;   (—。二)在滑坡》危险区内削坡、堆放!渣石和弃土;—   《(,三,)在:地面沉降危险区内抽!取地下水;》   (四)在地!面塌陷?危险区内采矿、【取,。土、挖沙;   !(五)在泥石流危险!。区内采伐林木、堆】放渣石和弃土; ! , (六)在各—类危险区内从—事任何工《程建设及其他可【能引发地质灾害【的活动 》  第二十》条 地质灾害险【情已经消《除或者得到有—效控制的县》级人民政《府应当及时》撤销原?划定的地质灾害【危险区并予以—公,告   第—二十一?条 县级以上—地,方人民?。。政府国土资源主【管部:门应当根据》本,行政区?域内:地质灾害防治的【需要:建立监测体》系对本行政》区域内?的地质灾害进行监】测和预测《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!信息交流建立—地质灾害预报—、预警信息系—统  《 第二十二》条 地质灾害预报由!县级以?上地方人民政府国】土资:源主管部门会同气】象主:管机构?发布   地【质灾害?预报的内容》包括: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!时间、?地点、类型、—成灾范围《和影响程度等  ! 报纸、广》。播、电?视、互?联网:等媒体应当无偿播发!地质:灾害预报   任!。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!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!害,预报:。   第二—。十三条 地质—灾害易发区的县(】。市、区)、乡—(镇)、村应当加】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!防工作在地质—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县!。(市、区《)、乡?(镇)人民政府【、基:层群众自治》。组,。织应当明确领导分工!落,实工作责任安—排人:员,对地质?。。灾害危险区进行巡回!检查:发现险情或者灾情应!当及时?处,理和报告并》设置明?显警示标志  】 第:二十四?条 在地质》灾害易发区内—进行工程建设应当】在,可行性研究阶—段进行?地质灾害《危险性?评估并将评估结【果作为可行》性研究报告》的组成部分 —   可行》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!质灾害危险性评【估,结果:的不得批准其可行】。性研究报告  】 第二十五》条 划定《。地质灾害易》发区前已经投入生产!或者使用的建设【项目有关单位—或者部门应》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地!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求!。采取补救措施防止】地质灾害发生  ! ,第二十六条》 地质灾害》危,险性评估工作应当】由具备相《应地:质灾害危险性评【估资质的单位承【担   地—质灾害危《险性评估单》位的:资质审批按照—。国家有关规定—执行   第二十!七条: 地质灾《害危险性评估单【位进行评《估时应当对建设【。工程遭受地》质灾害?危,害的可能性和该工】程建设中、建—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!可能性做《出评价提出具体的】预防治理《措施并对评估—结果负责  【 第二?十八条 《对,。经评估认《为可能引《发地质灾害或者可】。能遭受地质灾害【危害的建设工程应】当避让或者》。配套建设地质—。灾害治理工程—   地质灾害】治理工程的设计、施!工和验收应当—与主体工程的—。设计、施工》、验收?同时进行《   地质灾害治!理工程未经验收或】者验收不合格—的相关工程不—得投入生产》或者使用 第【四章 ?地质灾害应急 【。   第二十九条】 县级以上》地方人?民政府国土资—源主管部门》应当会同同级建设、!水利、民政、铁路】。、交通、通信、气象!、公安?。、,。卫生防?疫等部门《拟订本行政区域内】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!急,预案报本《级,人民政府批准后公】布   突—发,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!包括下列内容  ! ,(,一)应急机构和【有关部门的职责【分工:; ?  (二《。)抢险救援》人,员,的组织和应急—。、救助?装备、资金、物资的!准备;   【(三)地质灾—。害,的等级?与影响?分析准备;   !(四)地质》灾,害调查、报告和处】理程序; 》   (五)—发生地质灾害时的】预警信号、》应急:通信:保障;?   《(六)人员财产【撤离、?转移路线、临时【安,置、:生活保障、医疗【。救治、疾病》。控制、安《全,保卫等?应,急行动方案   !突发性地质灾害【应急预案应》当根据需《要,适时进行演》练   第三十条! 县级以上》地方人民政》府,应当整合地质—灾害应急资》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!性应急救援队—伍有关部门可以【根据实际需》要设立专业》应急救?援队伍   县级!以上地方人民政【府应:当加强?应急队伍的培训、演!练提:高其应急能力—   《第三十?一,条 学校应当把地】质灾:害应急知识》纳入教?学内容对学生进行】应急知识教育—培养学生的安—全意识和自救与互】救能力? ,。   第三十—二条 ?地质灾害易发区内】的,县,。级以上地方》人民:。政府: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!资、生活必》。需,品和应急处》置装备储备制度 】   第三》十三条 发现地质】灾害:险情或者灾情的【单位和个人应当【立即:向当地人民政府【或者国土资源主【管部门?报告其他部门—或者基?层群众自治组—织接到?。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!当地:人民政?府 ?  :当地人?民政府?或者:县级人民政府国土】资,。源,主管: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!立即派人进行现场】调查采取有效措【施防止灾《害,发生或?者灾情扩大并按规】定,。。向上级?人民:政府和国《土资源主管》部,门报告   第】三十四条 》发生地质灾害或【者严重地质灾害险】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应!。当及时?将有关信息通知【受地:质灾害威胁区域【的防灾责任人、监】测,人和群众《当地: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!自,治组织应当根—据情况动员》并组织受地质灾害威!胁的居民及其他人】员转移到安全地带】情况紧急时可—以强:行,组织避?灾疏散 《   第三十五条】 发生地质灾害或】者,严重地质灾害险情时!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】立即启动并组织【实施:突发性地《质灾害?应急预案《 :  :发,生中型以上》。地质灾害《时市(州)人—民政:府,应当立?即启动突发性地质】。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!展抢险救灾工作【   发生大【型以上地质》灾害时省人民政【府应:当立:即启动?突发性地质灾—害应急预案》组织开展《抢,险救灾工《作   发—生地:质灾害时各有关【。部门应?当按:照突发性地质灾害】应急预案确定—的职责做好应—急工作 《  : 第三十六条 【县级以?上地方人民政府应】当,根据地质灾》害灾情和地质灾害】防,。。治需要统筹规划、】安,排受:灾地:区的重?。建工作   地质!灾害: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!应当组织做好救【助、安置等工—作   因救【。。灾需要临《时调: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!、设:施、设备或者占【用,其房屋、土地的事后!应当及?时归:还无:法归还或《者造成损失的应【当给予?相应补偿《。 第五章 地【质灾害治理 【  第?三十七?条, 地质灾害治—理工程的《勘查、设计、施工和!监理单位《的资质审批按照【国家:有关:规定执行 —  第三十八—条 因自然团素已经!造成的地质灾害【确需治理的》在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:的领导?下由本级人民政府】国土资源主管—部门组织治理—   《第三十九条 因工】。程建设等《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!。灾害由责任单位承】担治理责任 —   对地质灾【害引发原因》有,异,议的由市(州)以上!人民政?府国土?资源主管部门组织】专家论证《。后确:认  《 第四十《条 国家《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!工程设?计由省人民政—府国土?资源主管《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!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!。。工程:设,计,由所在地市(州)人!民政府国土》。资,源主管部门》审核市(州)、县(!市)人民政府—出,资的地质灾》害治理工程设—计由所在地》市(州)《、县(市)人民政府!国土资源《主,管部门审核  】 第四十一条 县】级以上?地方人民政》府国:土,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!部门应当对地质灾害!治理工程质量、【进度等情况进行监】督管理 》  第四十》二条 政府出资的】地质灾害治理—工程竣工后由—县级以上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】。资源主管部门组【织竣工?验收责任单位出资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】程竣工?后由县级以》上地方?人民政府国土资【源主管?部门会同责任单位组!织竣:工验收   第】四,十三条 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侵占、损毁防治地】。质灾:害的警示标志、【监测设施和工程【设施 第六章 法!。。律责任 》  :第四: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!规定地?方各级人民政府【、国土资《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!关部:门有下列行为—之一的对《直,。接负:。责的主管人》员和其他直接责【任人:员依法给《予行政处分 【  (一)未按规定!编制地质灾害—应急预案或者未按地!质灾害应急预—案,的要求采取》。措施、履行有—关义务的《;   (二【),编,制地质灾害易发【区内的?城市规?划、镇规划》。、乡规划和》村庄规划未按规定对!。规划区进行地质灾】。。害,危险性评估的;【  ? (三)批准未包】含地质灾害危—。险性评估结果可【行性研究报告的; !   (四》)隐瞒、《谎报:。或者授意他人隐瞒】、谎报?地质灾害灾情—或者擅自发布地质】灾害预报的; 【   (五)—对不符合条件的单】位颁发地《质灾害危险》性评估资《质证书?或者地?质灾害治理工程【勘查、设计、施工】、监理资《质证书的《; :  : (六)《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!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!   第四—十五条 违反本【条例第十九条规定】在地质灾害危险【区内实施可能—引发地质《灾害行为的》由县级以上地方【人民政府国土资【源主管部门责—令停止违法行—为对单位《处以5?万元以上《10:万元以?下的罚款对个人【处,以1万?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!罚款;已经》造成严重后》果的对单位处以【10万元《以上20万元以下的!罚,款对个人处以3【万元以上5》万元:以下的罚款 【  :。第四十?六,条 :违反本条例》第二十四条第一【。。款、:第二:十八条第三款规【定建设单位有下【列行为之一的由县】级以上地方人—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!部门责令《限期改正《;,逾,期不改正的》。。责令停止生产、施工!或者使用《。。处以10《万元以上30万元】以下的罚款》;造成严重后果【的处以30万元以上!50万元《。以下的?罚款  》 ,(一:)未:按规定对地质—灾害易发区内—建设工程进行—。地,质灾害危险性—评估的;  【 (二)地质灾害】治理工程未经验收】或者验收不合格【相关工程投入生产或!者使用的  【 第:四十七?条, ,违,。反本条?例第四十三条—规,定侵占、损》毁防:治,地质灾害警》示标志、《监测:设施:或者地质灾害—治理工程《设,施的由县级以上【地方:人,民政府国土》资源部门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】。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!取补救?措施并可处以—1万:元,以上5万元以下【的罚款   第】四十八条 以暴【力、威胁《方法拒绝和阻—碍地质?灾害防治工作人员】依法:执行公务《的由公安机关依据】中华人民共》。和,国治安?管理处罚《法的规定《给予处罚 —  第?四十九条《 ,违反本条《例规定人为》引发:地质灾害给》他,人造成损失的责任】者应当依法承—担赔:偿,。责任   违反本!。条例规定构成犯罪】的依法?追究刑事责》任 ?第七章 附则 】。  第五十条— 本条例自2009!年6月1日起施行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