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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!条例 (1999】。年1月8日吉林省】第九:届人民代表大—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!会议通过 根—据2004年6月】18:日吉林省第十—届人民?代表:大会常?务委员会《第,。十一次会议吉—林省人?大常委会《。关于废?止和修改部》分地方性法规的【决定修?改 2009年3】月27日吉林省【第十一届人民代表】。大会常务委员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!根,据20?15年11月20】日吉林省第十二【届人民代表大—会常务委员会—第,二十一次会议吉【林省人民代表—大会:常务委员会关于修】改〈吉林《省土地管理条例〉】等7件地方性—法,规的决定《。修正) 《 第一《章 总则  【 第一条 》为,了防治地质灾害【避,免和减轻地》质灾:害造成?的损失维《护人民?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!。经济和社会》的,可持:续发展根《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!治条例?结合本省实际—制定本条例  】 第二条《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!行政区域内的地质】灾害防治  【 第:三,条 本条例所称地】质灾害包括自—。然因:素或者人《为活动引发的—危害人民《生命和财产》安全的山体崩塌、滑!坡、泥石《。流、地面塌陷—、地裂缝、地面【沉,降等与?地质作?用有关的灾害 【   ?地震灾害和洪—水,引发:的崩塌?、滑坡、泥石—流的:防治:。法律、法《规另有规定》。的从其规定  】 第四条 地—质灾害?防治工作《应当坚持预防为主、!避让与治理相—结合和全面规—划、突?出重:点的原则   第!五条: 县级以上地—。方人:民政府应当加强对】地质灾?害防治?工作的领导》组织有关《部门采取措》施,做好:地质灾害防》。。治工作   第六!条 县级以》。上地方人民政府【。国土资?源,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!区域内地质》灾,害防治的组织、【协调、指导和监【督,工作其他有关部门】按照各自的》职责负责有关的【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!   第《七条 ?地质灾害《按照人员《伤亡:。、经济损失的大【小分为4个等级 !  (一)特大型】因灾死亡《。30人以上(含30!人)或者直接经济损!失1000》万,元以:上的; 《。 ,  (二)》大型因灾死亡—10:人以上(含》1,0人)30人以【下(不含3》。0,人)或者直》接,经济损失500【万元以上1000万!元以下的;  】 (:三)中型因灾死【亡,3人以上(含—3人)10》人以下(不含—10人)《或者:直接经济损失10】0,万元以上500万】元,以下的;   (!四)小型因灾—死亡3人以》下(不含3》人)或者直》接经济损失10【0万元以下的 】  第八《条, 县:级以:上地方人民政府【应当:将地质灾害防治【工作纳入国民经【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!   县级以—上地方?人民政府应当根【据当地地质灾害【防,治,需要在财政预—算中安排地质灾害】防治资金主要用于自!然因素造成》的地质灾害治理和】地质灾?害调查、规划—编制:、预警预报及地质】灾,害隐患监测国土【。资源主管部门应当】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!安排地质灾》害防治资金》。的依据 《   地质灾害防治!资金使用和》管理具体办法—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!定   》因工程?建设等?人为活动引发的地】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!照谁引发《谁治理的原》则由责任《单位承担《 ,   第九条 地方!各级人民政府及【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!地质灾害防治知【识的宣传教育—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!防治意识和自救、互!救能力 《   第十条 【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!组织对地《质,。灾害: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!为有权检举和控【告  《 ,在地:质灾:害防治工作中做出】突出贡献的单—位和个人《由人民政府给予【奖励 ? 第二章 地—质,。灾害防治《规,划   第—十一条? 县级以上地方【人民政府国土—。。。资源主管部门会同】同级建设、水利、交!通,、气象等部》门结合地《质环境状况组织【开展本行政区域【的地质灾《害调查 《  : ,第十二条 县级以】上,。地方人民《政府:国,土资:源主管?部门:会,同同级?建设、水利、交通、!气象等部门依据【本行政区域地质灾】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!地质灾害防治—规划:编,制本行政《区域的地《质,灾害防治规划经专】家论证后报本级【人民政府批准—公布:并,报上一级人民政【府国土?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!   修改地质【灾害防?治规划应当报原批】准机关?。批,准 : ,  :第,十三条 地》质灾害?防治规划包括以【下内容   【(一)地质灾害现】状和发展《趋势预测;   !(二)?地质灾害的防—治原则和目》标,;   》(三:。)地质灾害易发区】、重点防治区; !  (四)地质灾害!防治项?目和资金《筹,。措; ?   (五)地质灾!害防治?措施等 》  第十四条 县】级以上地方》人民政府应当—将城镇、人口集【中居住区、风景【名胜区、大中型【工矿企业《。。所在地和交通干线】、,重点水利《电,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!为,地质灾?害防治区中的防护】重,点   第十五】条 编制和实施土】地,。利用总体规划、矿】产资源开发》。利,用规划以及水利、铁!路、交通、能源【。。等重:大工程项《目规划?应,当符合地质灾害防治!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!灾害:造成的损失》   第十六条 !编制城市、乡镇【和村屯规划应—当将地质灾》害防:治,规划作为其组成【部分  》 编制地质灾害易】发区内的《城市:、乡镇和村屯规划】应当:对规:。划区进行地》质灾害?危险性评估经地质】灾害危险性评—估,被确定为地质—灾害危险性》大的区域不得规划】建设居民住宅、【学校、医院、商场、!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型!的建筑 第—三章 地质灾害【。预防   第十七!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!民政:。府国:土,。资源:主管部门会同—同级建设、水利【、交通、气象—等部门依据地质【灾害防治《规划拟?订年度地《质灾害防《治方:案报本级人民政府】批准后公布   !第十八?条 出现地质灾【害前兆或者发生【地,质灾:害,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!将可能?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!大财产损失的区域】和地段划定》为地质?灾害危险区》。并及时公《告设置明显警示标志!   第》。十九条 在地质【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下!。。列行为?   (一)【在,崩塌危险区内削坡、!炸石和?露天:采矿:; ?  (?二)在滑坡危险【。区内削坡、堆—放渣石?和弃:土,;   (三【)在地面沉降危险区!内抽取地下水; !  (?四)在地面塌陷危】。险区内?。采矿、取《。土、挖沙; 【  (五)在泥石流!危险区?内采伐林木、堆放渣!石和弃土《;  《 (六)在各类危险!区内从事任何工程】建设:及其他可《。。能引发?地质灾害的活动【   第二—十,条 地质灾害—险情已经《消除或者得到有效】控制: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!及时撤销原划—定的:地质灾害危险区并】予以公告  【。 第二十一条 县】级以上地方人—民政: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!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!内地质灾害防—治的需要建立—监测体系对本行政区!域内的地质》灾害:进行监测和预测并】加强与有《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建!立地:质,灾害预报、预警【信,息系统   第】。二十二条 地质【灾害预报由县—级,以上地方人民—政府国土资源—主管部门《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!布 : , , ,地质灾害预报的【内容包括地》质灾:害可能?发生的时间、—地点:、类型、成灾—范围:和影响程《度等 《  报?纸、广播《、,电视、互《联网:等,媒体应当无》偿播发地质》灾,害,预报  》 任何?单位和个人不得【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!灾害预报《   第二—。十三条 地》质灾害易发》。区的县?(市、区)》、乡(镇)、村【应当加强《地质灾害《的群:测群:防工作在地质—灾害重点防范—期内县(市、区)、!乡,(镇)人民政府、】基层群众《自治组织应当—明确领?导分:。工,落实工?作责:任安排人《员对地质灾害—。危险区进行巡回检查!发现险情或者—灾情应?当及时处理和报告】并设:置明显警示标志 】   第二十四条 !在地:。质灾害易发区内【进行工?。程建设应当在可行】性研究阶段进—行地质灾害危险【。。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!作为可行性研究报】告的组成部分 】  :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!含地质灾害危险【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!准,其可行性研》究报:告   第—二十五条 划定地】质,灾害:易发区前已经—投入生产或者—使用的建设》项目有关单位或【者部门应当按照本】。行政区域《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!求采取补救措施防】止地质灾害发—生   第二【十,。。六条 地质》灾害危险性》评估工作应》当由:。具备相?应地质?灾害危险性》评估资质的单位【承担   地质】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!的资质审批按照国家!有关规定《执行   —第二十七条 —地质灾害危》险性评?估单位?进行评估时应当对】建设工程遭》受地质灾害危害【的可能?性和该?工程建设中、建成】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!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!体的预防治》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!。负责:   第》二十八条 对经评】估认为可能引—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!遭受地质灾》。害危害的建设—工程应?当避让或者配套建】设地质灾害治理【工程   地质灾!害,治理工程的设计、】施工和验收应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】计、施工、验收同时!进行   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】未经验?收或:者验收?不合格?的相:关工程不得》投入:生产:或者:使用 第四章【 地质?灾,害应急   第】二十九?条 县级《以上地方人》民政府?国,土资:源主管部《门,应当会同同级—建设、水利、民政、!。铁路、交通》。、通信、气》象、公安、卫—生防疫等《部门拟订本行—。。政区域?内的突发性地质【灾害应急预案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】准后公布   】突,发性地质灾害—应,急预案包括下—列内容?   (一)【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!的职责分工;  ! (二)抢险—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!急、救助装备—、资金、物资—的准备?; ?  (三)地—质灾害的等级—与,影响分析准备—;   (—四):地质:灾害调查、报告和】处,理程序;   (!五)发生地质—灾害时的预警信【号、应急通信—保障;   【(六)?人员财产撤离、【转,移路线、临时—安置、生活保—障、医疗救治—、疾:病控制、《。安全保卫等应急【行动方案  【 突发性地质灾害】。应,急预案应当根据需】要,适时进行演练  !。 ,第三:十条 ?县级以?上,。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整!合地质灾害》应急资源建立—或者:确定综合《性,。应急救援队》。伍有:关部门可以》根据实际需要设立】专业应急救援队【伍   县级以上!。地方人民政府—应,当,加强应急队伍—的培训?、演练提高其应急能!力   第三【十一:条,。 学校应当把地质灾!。害应急知识纳—入教学内容》对学生进《行应急?。知识教育培养—学,生的安全意识—。。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!。   第三十二条】 地质灾害易发【区,内的县级以上地方】人民政府应当建立】应急救援物》资、生活必需品和应!急处置?装备储备制度  !。 第三十三》。条, 发现地质灾—害险情或者灾情【的,单,位和个?人应当立即》向,当地人民政》府,或者国土《。资源主管部门—报告其他部门或者】基层群众自》治组:织接到报告的—应当: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!府   》当,地,人民政府或者县【级人民政府国—土资源主管部门【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!派人进行《现场调查采》取,有效措施防》止,灾害发生或》。者灾情?扩,大并按?规定向上级人民政】。府和国土资》源主管部门报告【   第》三十四条 发生地】质灾害或《者严重地质灾害【险情时?当,地,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!。有关信息通知—受地质灾害威胁【区域的防灾责—。任人、监测人和群众!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!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!据,情况动?员并:组织受地质灾害威】胁的居民及其他人员!。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!。紧急时可以强行组】织避灾疏散   !第三十?五条 发生地质【灾,害或者?严重地质灾害—险情时县级人民【政府:。应当立?即启动并组织—。实施突?发性地质灾》害应急预案  】 发生中型》以上地质灾》害时市(《州)人民政府应当】立即启动《突发性地质》灾,害应急预《案,组织开展《抢险救灾工作 【   发生大—型以上?地质灾害时省人民】政府应当立即—启动突发性地质灾】害应急预案》组织开展抢险救【灾工作 《 ,  发生地质灾【害时:各有关部门应当按】照突发?。性地质灾害应急预】案确定的职责做好】应急工作   】第三十六条》 县级?以上地方人民政府】应当根据地质灾害】灾情和地质灾害【防治需?要统筹?规划、?安排受灾地》区,的重建工作》 :  地质灾害发生】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!组织做好救》助、安置等工作【   因》。救灾需要《临时调?用单位和《个人的物《资,、设施?、设备或者占用其】房屋、?。土地:的事后应当及时【归,还无法归还或者【造成损失的》应当给予相应补【偿 : 第五章 地质灾】害治理   第】三十七条 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!勘查、设计、施工】和监理单位的资质审!批按照国家》有关:规定:执行 《  :第三:十八条? 因自然团素已经】造成的地质灾—。害确需治理的在【。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《的领导下《。由,本级人民政》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!组织治理《 :。  第三十九—条 因工《程建设?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!质灾害由责》任单位承担治—。理责任   【对,地质灾害引发—原,因有异议的》由市(州)以上人】民,政府:国土资源主管部【门,组织专家论证—。后确:认   第—四十条 国家—出资的?地质灾害治理工【程,设计:由省人民政府国【土资源主管部门【审核省人民政—。府出资的地质灾害治!理工程设《计由所在地市—(州)人《民政府国土资—源主管部门审核市】。(州:)、县(市)—人民政府出资—的地质灾害治理【工程设计由所在地】市(州)、县(市)!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】主管部门审核 】  第四十一—条 :县级以上地方人民】政府国土《资源主管《部门及?有关部?。门应当?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!。质量、进度》等情况进行监督【管理:   第四十二】条 政?府,出,资的地质灾害治【理工程竣工后由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】政府国?土资源主管》部门组?织竣工验收责—任单位出资的地质】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!由县级?以上地方《人民政府国土资【源主管部门会同【责任单?位组织竣工验收 】   ?第四十三条 —任何单位和》个人不得侵占、损】毁,防治地质灾》害的警示标》。志、监测设》。施和工程设施— 第六章 法【律责任 《   第四》十四条 《违反本条例规定地】方各级人《民政府、国土资【源主管部门和其【他有关?。。部门有?下列行为之一的【对直接负《责的主管人员和其】他直接责任人—员依法给《。予行政处分 —   (一)—未按:规定编制地质灾【害应急预案或—者未按地《质灾害应急预—案的要?求采取措施》。、履行有关义—务,的;   (【二):编制:地质灾害易发区内】的城市规划》、,镇规划?、乡规划和》村庄规划未》。。按规定对规划区进行!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】估的:; :   (三)批准】未包含?地质灾?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可!行,。性研究报告的; !  (四《)隐瞒、《。谎报或者授意他【。人隐瞒、谎报地【质灾害灾情》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!害预报的; 【 , ,(五)?对不符合条件的【单,位颁发地质灾害危】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!者地质灾害治—理工程?勘查、设计、施工】、监理资质》证书的; —  (六)》在地:质灾害防治工作【中有其他渎职行为】的,  ? 第四十五》条, 违反本条例—第十九条规定在【。地质灾害危险—区内实?施可能引发地质【灾害行为《的由县级《以上地?方人:民政府国土资源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!法,行为对?单位处以5万元以】上10万元以下的】罚款对个《人处以1万》元,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!款;已经《造成严重后果的【对单位处以》10:万元以上《20万?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!处,以3万?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!罚款   第四十!六条 违《。反本条例第二十【。四条第一《款,、第二十八条—第三款?规定建?设单位?有下列行《为之:一,。的由县级以》上地方人《民政:府国土资《源主管部门责令限】期改正;《逾期不改正》的,责令停止生》产、施工或者使【用处以10万元以上!3,0万元以下的罚【款;:。造成严重后果的处】以30?万,元以上5《0万:元以下?的罚款   (一!)未按?规定对?地质灾害《易发区内建设工【程进行地质灾害危】险性:评估的;  【 (二)地》。质灾害治《理工程未《经,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!相关工程投入生产】或者使用的 【  第四十七—条 违反本》条例第四十》三条规?定侵:占、损毁《。。防治地?质灾害?警示标志《、监测?设施或者地》。质灾害?治理工程设施的由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】政府国土资源部【门责令停止》违,法行为限期恢复原】。状,或者采取补救—措施并?可处以1《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!的罚款  — 第四十八》条 以暴力、—威胁方法拒》绝和:阻,碍,地质灾害防治—工作人员依》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!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!和,国治安管理》处罚法?的规:。定给予?处罚 ?   第四十九条】 ,违反本条例》规定人为引发地【质灾害给他人—造成损失的责—任者应当《依法承担《赔偿责任  【 违反本条例规定】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究刑《事责任 第七章 !附则   第五十!条 本条例自2【009年6》月1日?起施行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