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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省?地质灾?害防治条例 (1】9,99年1月8日吉】林省第九届人民【代表大会常务委【员会第七次》会议通过 根据【2004年6月18!日吉:林,省第十届人民代表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】十一次会议吉林【省人大常委会关于】废止和修《改,部,分地方性法规—的决定修《改 2009年3月!27日吉林省第【十,一届人民代表大【。会常务委员会—第十次会议修订 】根据2015—年11月20日吉林!省第十二届人民代】表大会常务》委员会第二十一【次会议吉林省—人民代表《大会常务《委员:会关于修《改〈吉林省土地【管理条例〉等—7件:地方性?。。法规:的决定修正) 【。 第一章 总则 !   第一条 为】了防治?地,质灾害避免和减【轻地质灾《害造成的损失维护】人民生?命和财?产安全促进经—济和社会的可—持续发?展根据国务院地【。质灾害防治条例结】合本省实际制定本】条例   第二】条, 本条例适用于【本省行政《区域:内的地质《灾害防?治   第—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!质灾害包《括自然因《素或者?。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!人民生命和财—产安全的山体崩塌、!。。滑坡、泥石流、【。地面塌?陷、地裂缝、地面】。。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!关的:灾,害   地震灾】害和洪水引》。发的崩塌、滑坡、泥!石流的防治法—律、法规《另有规定《的从:其规定   第四!条 地质《灾害:防治工作应当坚持】预防为主《、避让与《治理相结合和—全,面规划?。、突出重《点的原?则 ?  第五条 县级以!上地方人民政府【应当加?强对地质灾害防【治工作?的领导组织有关【部门采取措》。。施做好地质灾—害防治工《作   第六条 !县级:以上地方人》。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!部门负责本》行政区域内地质灾】害防治的组织、协调!、指导和监》督工作其他有关【部门按照各自的【职责负责《有关的地质灾害【防,治工:作   》第七条 地质—灾害按照人员—伤亡、经济损失【。的大小分为》4个等级   (!一)特大型因灾【死亡30人以上(】含30人)或者【直接经济损失—1,000?万元以上的;—   (二)大型!因,灾死亡10人以上】(含10人)30】人以下(不含30】人)或者直接经济】损,失500万元以上1!000万元以—下,的;   (三】)中:型因灾死《亡3人以上(含【3人)10人—以,下(不?含10人)或—者直接经济损—。失1:00万元以上50】0万元?以下的?;   》(四)小型因灾死亡!3人以下(不含3人!)或者直接》经济损失10—0万:元以:下的 ?   第八》条 县?级以上地方人—民政府应当》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!纳入国民经》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!   ?县,级以上地方》。人民政府应》当根据当地地质灾】害防治需要在财政】。预算:。中安排地质灾—害防治资《。金主要用于》自然:因素造成《。的地质灾害治理和】地质灾害调》查、:规划编制、预警预】报及地质灾害隐患监!测国土资源主—管部门?应当向?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安!排地质灾《害防治资金的—依,据, ,  : 地质灾害防治【资金使用和管理【具体:办法由省人民政府】另行制定 —  因工程建设等】人为活动引发的地】质灾害的《治理费用按照谁【引发谁治理的原则】由责任单位承担【   《。第九条 地方各级】人民:政府及其有关部门】应当:开展地质灾害防治】知识的宣传》教育增强公众—的地质灾《害防:。治意识?和自救、《互救:能力   —第十条 公民—、法人或《者,其他组织对地质灾害!。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!为有权?检举和控告 【  在?地质:灾害防治《工作中做出突出贡】献的:。。单位和个人》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! :第,二章: 地质灾害》防治规划 —  第十一》条 县级《以上:地方人民政府—国土资源《主管部门会同同级】建设、水《利、交通、气象【等部门结合地质环】境状况组《织开展?本,行政:。区域的地质》灾害调查   第!十二条 县级—以上地方人》民政府国土资—源,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!设、水利、交—通、气象等部门依】。据本行?政区域地质灾—害调查?结果和上一级地【。质,灾害:。防,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!域的地质灾害防治】规划经专家论—证后报本级人—民政府批《准公布并《报上一级人》民政:府国土资源主—管部门?。备案 《。  修改地质灾害】防治规划应当报原批!准机关批准   !。第十三条 》地质灾害防治—规划包括以》下内容 《   (一)地【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!势预测; — , (:二)地质灾害的防】治原则和《目标;   【(三)地质灾—害易发区、重—点,防治区?。; :  : (四)地质灾害防!治项目?和,。资,金筹措;   】(五)?地质:灾害防治措施等 】   第十》四条 ?县级以上地方人民】政府应?当将城镇、人口【。集中居住区》、风景名胜区—、大中型《工矿企业所在地【和,交通干线、重点水】。利电力工《程,等基础设施作—。为地质灾《害防治区中的防护重!点   第—十五条 编制和实】施,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!矿产资源开》发利用规划以及【。水利、铁路、—交通、能《源等重大工程—项目规划《应当符合地》质灾害防《治要求避免和减【轻地质灾害造成的】损失  》 第十六条 编制城!。市,。、乡镇和村屯—。规划应当《将地质灾害防治规】划作为?。其组成?部分   编制地!质灾害易发区内的】城市、乡镇和村屯规!划应当对《规,划区进行《地质灾?害危险性评》估经地质灾害危险性!评估被确《定为地?质灾:害危险性大》的区域不得规划【建设居?民,。。住,宅、学校、医院【、,商,场、影剧院等人员】密集:型的建筑 》 第三章 地质灾害!预防 ?  : 第十七条》 县级以《上地方?人民政府国土—资源主管《部门会同《同,级建设、水利、交】通、气象《等,部门:。。依,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!拟,订年度地质灾—害防治方案报本【级人民政府》批准后?公布 ?   第十八条 出!现地质灾《害前兆或者发生地】质,灾害时?县,级人民政府应当【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!或者重大财产损【失的区域和地段划】定为:地,质,灾害危险区并及时公!告设置明《显,警示标志 —  第十九条 在】地,质灾害危险》区内禁止《下列行为 —  (一)在崩塌】危险区内削坡、【炸,石和露天采矿—。; :   (二)在【滑坡危险区》内削坡、堆放渣石】和弃土;《。   (三)在地!面沉降危险区—内抽取地下水; !  (四《)在地面塌》。陷危:险区内?采矿、取土、挖沙】;   (五【)在:。泥石流危险区内采伐!林木、堆放渣石和弃!土,;  《。。 (六)在各类危】险区内?从事任何工程建【设及其他可能引发】地质:灾害的活动 — ,  第二十条 地质!灾害险情已经—消,除或者得到》有效:控,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!当及时撤销原划定】。的地:质灾害?危险区并予》以公告  —。 第二十一条 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!府,国土资源主》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!政区域内地》质灾害防治的—需要:建立监测体系对【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!灾害进行监测和【预测并加强与—有关部门的》。。信息:。交流建?立地:质灾害?预报、预警信—息系统 《 ,  第二十二条 】地质灾害预报—由县级以上地—方人民?政府:国土资源主管部门】会同气象主管机【构发布   【地质灾害预报的内】容包括?。。地质灾害《可能发生的时—间、地?点、类?型,、成灾范围》和影响程度等 【   报纸、广播、!电视:、互联网等媒体【应当无偿播》发地质灾害预—报   任何单位!和个人不得擅自【向社会发布地质【灾害:预报   第二十!三条: 地质?灾害易发《区的县?(市、区)、乡【(镇:)、村应当加强地质!灾害:的群:测群防?工作在?。地,质灾害重点防范期】内县(?市、区)、》乡(镇)人民政府、!基层群众自》治组织应当明—确领导分工落实【。工,作责任安排人员【对地质灾害危险区】进行巡回检》查发现险情或者灾情!应,当,及时处理和报告并设!置明显?警示标志 》。   第《二十四条 在地质】灾害易发区》。内进行工程》建设应当在可—行性研究阶段—进行地?质灾害?。危险性评估并将评】估,结果作为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】。组成部分   】可行:。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!质,灾,害危险性《评估结果的不得批】准,其可行性研》究报告 》  第二十五条 】划定地质灾害易发】区,前已经投入生产或】者使:用的建设项目有关】单位或者部门应当】按照:本行政区域》地质:灾害:防治方?案要求采取补救措施!防止:地质灾害发生  ! 第二?十六条?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!估工作?应当由具备相—应地质灾《害危险性评估—资质的单位承担 】  : 地质灾害危险性】评估单位的资质审批!按照国?家有关?规定执行   第!。二十七条 地质灾害!危险性评《估单位进《。行评估时应当对建】设工程遭受地质灾】害,危害的可能》性和该工程建设【中、建成后引发地质!灾害的?可,能性:做出评价提出具体】的预防治理》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!责,   第二十【八条: 对经评估认为【可,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!可能遭受地质灾【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!当,避让:。或者配套建设地质】灾害治理工程  ! 地质?灾害治理工》程的设计、》施工:和验收应当》与主体?工程的设计、施【工、验收同时进行】   地质灾害治!理工程未《。经,验收或者验收不【合格:的相关?工程不?得投:入生产?。或者使用 第【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!   第二十【九条 县级以—。上,地方人民政府国土】。资源主管部门—应当会同《同级建设、水利、民!政、铁路、》交通、通信、气象】、公:安、卫生防疫—等部门?拟订本行《政区域内的突发【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!报本级人民政府【批准后公布》   突发性【。地质:灾害:应,急预案包括下—列内容?   (一—)应急机《构和有关部门—的职责分工; 】  (二)抢险救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!、,救助装备、资金、物!资的准备;》   (三)地】质灾害的《等,级与影响分析—准备:;,  ? (四)地质灾害调!查、报告和处理程序!; :   (五)发生】地,质灾害时的预警信】号、应急通信保障】;   》(六)?人员财产撤离—、转移路线》、临时安置、生活保!障、医疗救治、疾病!控制、安全》保卫等应《急行动方案   !突发性地质》灾害应急预》案应当?根,据需要适时进行演】。练   第三【十条 县级以上地】方,人民政府应当—整合地质灾害应【急资源建立或—者确定?综合性应急救援【。队伍:有关部门可以—根据实际需要—设立:专业应?急救援队伍   !县级以上地方人【民,政府应当加强应急】队伍的培训、—。演练提高其》应,急能力 《  : 第三十一条 学校!。应当把地《质灾害应急》知识纳入教》学,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!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!安全意识《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! ,  第三《十二条 地质灾【害易发区内》。的,县,级以上地方》人民政府应当—建立:应急:救援物?资、生?活,。必需品和应急处置】装备储?备制度 》  第三十》三条 发现地质灾】害险情或《者灾情的单》位和个?人应当立即向当地】人民政府或者—国土资源主管部【门报:告其他部门或者基】层,群众自治组织接到】报告的?应当立即转报当【地,人民:政,府  《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!县级人民政府—国土资源主管部【门接到报《告后应当立即派人】。进行现场调》查采: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!发生或者灾情—扩大并按规定向【上级:人民政府《和国土资源主管【部门报告   】第三十?四条 ?发生地质灾害—或者严重《地质灾害险情—时,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!时将有关信息通知】受地质?灾害威胁区域的防灾!责任人?、监测?人和群众当地人【民政府和基层群众自!治组织应当》根据:。情况动员并组织受地!质灾害威胁》的居民及其他人员】转移到安全地—带情况紧急时可【。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!   《第三十五条 发生地!质,灾害或者严重地质】。。灾害险情时县级人民!政府应?当立即启《动并组织实施突发性!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!   ?发生中型《以上地质灾害时市】(州)人民》政府应?。当立即启动突发性】地质灾害《应急预案组》织开展抢险》救灾工作 —  发生大型以上】地质:灾害时省《人民政府《应当立即启动—突发: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!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!作 :   发生地—质灾害?时各有关部门应【。当按照突发性—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确!。定的职责做好应急】工作:。   第三十六条!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!政府应当根据地【。质,灾害灾情和地质【灾害:防治需要《统,筹规划、安排受灾】地区的重建工作 】  : 地质灾害》发生后?当地人民政府应【当,组织做好救助、安】置等工作《   因救—灾需要?临时调用单位—和个人?的物资、《设施、设备或者【占用:。其房屋、土地—的事后应当及时【归还无法归还或者】造成损?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补!。偿, 第五《章 地质灾》害治理   【。第三:十七条? 地质灾害治—理工程的《勘查、设计、施工】和监理单位的资【。质审批?按照国?家有关规定执行 】   ?第三:十八条 因》自,然团素已经造—成,的地质灾害确需治】理的在县《级以上人民》政府的领《。导下由本级人民【政,。府国土资《源主管部门组—织治理   第】三十九条 因工程】建设等人为活动引】。。发的地质灾害由【。。责任单位承担—。治理责任   对!地质灾害引发原因有!异议的由市(州)】以上人民政府—国土资源《主管部门《组织专家论证后确认! :  :第四十条 》国家:出资:的地:质灾害治理工程设】计由省?。。人民政?。府国土资《源主:管部门审核》。省,人民政府出资的地质!灾,害治理工程》设计:由所在地市(州【)人民政府国—土资:源主管部门》审核市(州》)、县(市》)人:民政府出资的地质灾!害治理工程设—计由所在地市(州)!。、县(市)》人民政府国土资【源主管部门审核 !  第四十一条【 县级以上地方人】民政府国《土资源主管》部门及有关部—。门应当对地质灾【。害治理工程质量【、进度等情况—。进,行监督管理  】 第四?十二条 政府出资的!地质灾害治理—工程竣工后由—县级:以上地方人民政府】国土资源主管部【门组织竣《工验收责任单—位出资?的地质灾害治理【工程竣工后由县【级以上地方人民【政府国土资》源主管?部门会同《。责任:单位组织《竣工验收 —  第?四十三条 任何【单,位和个人不得侵【占、损?毁防治地质》灾害的警示》标志、监《测设施和工程设【施 第六章 法】律责任 》  第四《十四条? 违反本条例—规定地方各级人民】。政府、国土资源主管!部门:和其他有关部门有】下列行为之一的【。对直接负《责,的主管人员》和其他直接责—任人员依法给予行】政处分   (】一)未按《规定编制《地质灾害应》急预案或者未—按地质灾《害应急预案》的要求采《取措施、履》行有关义务的—;   (二【)编制地质灾害易发!区内:的城市规划、—镇规划?、乡:规划和村庄规划【未按规定对规划【区进行地质灾害【危险:性评估?。的;   (【三)批?准未包含《地质灾害危险性【评估结果《可行性研究报告【的;  》 (四)隐瞒、谎】报或者授意他—人隐瞒、谎报—。地质灾害灾》情或者擅自发—。。布,地,质,灾害预报的;  ! (五)对不符合条!件,的单:位颁: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!。估,资质证?书或者地质灾害治】理工程勘查、设【计、施?工、监理资质证【书的; 《   (六》)在地质灾害防治】工作中有其他—。。渎职行为的   !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!条例第十九条规【定在地质灾害危险】区内实施可能引【发地质灾害行为的由!县,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!国土资源主管部【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!对单:位,处以5万元》以上10万元—以下的罚款对—个人处?以1万元《以上3万元以下的】罚款;已经》造,成严重后果》的对单位处以1【0万元?以上20《万元以下的罚款【对,个人处?以3万元以上5万】元以下的罚款—   第四十六条! 违反本条例第二】十四条第《。。一款:、第:二,。十八条第《三款:。。规定:建设:。单位有下列行—为,之一的由县级以【上,。地,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!主,管部门责令限期改】正;逾期不》改,正的责令停止—生产、?施,工或者使用》处以10万元—以上3?0万:元以下的罚款;【造,成严重后果的处以】3,0万元以《上50?万元以下《的,罚款 ?   (《一):。未按规定《对地质灾《。害易发?。区内建设工程进行地!质灾害危险》性评估的; 【  (二)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】未经验收或者验收】不合:格,相关工程投》。入生产或者》使用的   【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!条例第四十三条规】定侵占、损毁—防治地质灾害警【示标志、监测设【施或者地质》。灾,害治理工程》设施的由县级以【上地方?人民政府国土—资源部门责令停止违!法行为限期恢复【原状或者采》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!1万元以上5万【元,以下的罚款 —   第四》。十,八条 以暴力—。、威胁方法拒—绝和阻碍地质灾【害防治工作人员依】法执行?公务的由公安—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!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!的规:定给予处罚  】 第四十《九条 违《反本条例规》定人为引发》地质灾?害给他人造成—损失的责任者应当依!。法,承担赔偿《责,任,。   违反—本,条例:规定:构成犯?罪的依法《追究刑事《。责任 第七章【 附则   第】五,十条 本条例—。。自2009年—6月1日起施行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