吉林:省地质灾害》防,治条例
(1999!年1月8日》吉林省第九届人民】。代表大会常务—。委员会?第,七次会议通过— 根据2004年6!月18日吉林—省第十届人民代表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】十一次会《议吉林省人大—常委会关于》废止和修《。改,部,分地方?。性法:规的决定修改 20!09年?3月27日吉林省第!十,一届人民代表—大会:常务委员会第—十次会议修订 【根据201》5,年11月2》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!人民代表大会常【务委员?。会第二?十,一次会议吉林省人】。民代表大会常务【委员会关于修改〈吉!林省土地管理—条例〉等7》。件地方性法规—的决:定修正?), ,。
第?一章 总则
【 第一条 为了】防治地?质灾害避免和减轻】地质灾害造成的【损失维护人民生【命和财产安全促进】经济和社会的—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!。院,。地质灾害防治—条例:结合本省《实际制定本条例 】
: 第二?条 本条例适用【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!地质灾?害防:治 :
: 第:三条 本条例所称】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!素或者人为》活动引?发的危害人民生命】和财产安《全的山体崩》塌、滑坡、》泥石流、地面塌【陷、地裂缝、地【。面沉降等《与地质作《用有关?的灾害
— 地震?灾,害,和洪水引发的—崩塌、滑坡、泥石】流的防治法律—、法规另有规定的】从其规定
【 ,第四条 《地,质灾害防治工作应】当坚持预《。。防为主、避》让与治理相结—合,和全面规划》、突出重点的原则 !
第五条 【县级以?上地方?。人民政府应当—加强对地质》灾害防治《工作的领导组织有】关部门采《取措施?做好地质《灾害防治工作
】 第六条 县级以!。上地方人民政—府,国,土资源主管》部门负责《本行政区域内—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!、协:调、指?导和监督工作其他有!关部门按照各自【的职责负责有—关,的地质灾害》防治工作
【 第:七条 地《质灾害?按照人员伤亡、经济!损失的大《小分为4个等级
! (一)特大型因!灾死亡30人以上】(,。含3:0,。人):或者直接经济损失】1000万元以上的!; :
(二)大型】因灾死亡《10人?以上(含10人)3!0人以?。下(不含30—人)或者直接经济损!失500万元以上1!000万《。元以下的《; :。
(《三)中型因灾死亡3!人,以上:(含3人)10人】以,下(不含10人)或!者直接经济》损,失100万元—以上:。500万元》以,下的; 《
(四)小型因!。灾死亡3《人以下(不含3人)!或者直接《经济损失100【万元以下的
【 , 第八条 县级【以上地方人民政府】应当将地《质灾害防治工—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!会发展规《划
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!政府应当《根据当地地质灾害】。防治需要在财政预】算,中安排地质灾害防】。治资金主要用于自然!因素造成的地质灾】害治理?和地:质灾:害调查、规划编【制、预警预报—及地质?灾害隐患监》测国土资源》主管部门《。应当向同《级财政部门》提供安排《地质灾害防治资【金的:依据
地【质灾害防治资金使】用和管?理具体?办法由省《人民政府另》行制定
因工!程,建设等人为活—动引发的地质—灾害的治理费用按】照,谁引发谁《治理的?原则由?。。责任单位承》。担,
第》九条 地《方各级人《民,政府及其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】。地质灾害《防治知识《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!的地质灾《害防治意识和自救、!。互救能力
】。第十条? 公民、《法人或者其他—组织对地《质灾害?防治工作《中,的违法行为》。有权检举和控告 】
:。 ,在,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!做出突出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!人民政府《给予奖励
—第二章 地质灾【害防治?规划
《 :第十一条 县级以】上地方人民》政府国土《资源主管《部门会同同级建【设、水利、交通【、气:象等部门结合地质】环,境状况组织开—展本: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!调查
—第十二?。条 县级以上地【方人民政府国土【资源主管《部门会同同级建设】、水利?、交:通、:气象等部门依据本】行政区域地质灾害调!查结果?和上一级《地质灾害防》治规划编制》本行政区域》的地质?灾,害防治规划经专【家论证后报本级人】民政:府批准公布并报【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!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!
修改地质灾害!防治规?划应当报原批准机】关批准
第】十三条 地质灾害防!。治规划包《括以下内容
!(,一)地?。质灾害现状和发展】趋势预测; —
(二)地质灾!害的:防治原则《。和目标;
(!三)地质灾》害易发区、重点【防治区; 》
, :(,四)地质灾害防【治项:目和资金筹措;【
(》五)地质《灾,害防治?措施等
》 , 第十四条 县级】以上地方人民政【。府应当将城镇、人口!集中居住区》、风景?名,胜区、?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!地,和,交通干线《、重点水利电—力工程等基础设施】作为地质《灾害防治区中的防】护重点?
第十五条】 编:制和:实,施土地?利用总体规划、矿】产,资源开发利用—。规划以及水利、【铁路、?交通、能源等重大】工程项目《。规划应当符合地质灾!害防治要求》避免和减轻地—质灾害造成的损失】
: :第十六条 》编制城市《、乡镇和村屯—规划应当《将地质?灾害防治规》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!。
编制地质【。灾害易?发区内?的城市、乡镇和【村,屯规:划,应当对?。规划区进《行地质灾害危险性】评估经地质灾害危险!性评:估被确定为》地质灾害危》险性大的区域不得】规划建设《居民住宅、》学,校、:医院、商场、影剧院!等人员密集型的建筑!。
:第三章 地》质灾害预防
】 第十七《条 县级以》上地方人民政府【国土资源主管部【门会同同级建设、】水利、交通、气象等!。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!。治规划?。拟,订年度?地质灾害防治方【案报本级人民政府】批,准后公布
— 第十《八条 ?出现:地质:灾害前兆或者发生地!。质灾害时县》级人民政府应当将】。可能造成人员伤【亡或者重大财产损】失的区域和地段划】。定为地?质,灾,害危险?区并及时公告设置】明显警示标》志
》第十:九条 在地质—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下!列行为
(一!)在崩?塌危险区内》削坡:、炸石和露天采【矿; ?
, (?二)在滑《坡危险区内削坡【、堆放?渣石和弃土》;
(三)】在地:面沉降危险》区内抽取《地下水; 》
: (四)在地面塌陷!危险区内采矿、【取,土,。、挖沙;
(!五)在泥石流危险区!内采伐林木、堆放渣!石和弃土;
!。(六)在各类危险区!内从:事任何工程建—设及其他《可能引发地质灾害】的活动?
? 第二十条 地质】灾害险情《已经消除或者得到】有效控制的县级【人民政府应》当及时撤销原划定】的地质灾《害危险?区,并予以公告
【 第二十一条 】县级: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!土资源主管部门【应当根?。据本行?政区:域内地质灾害防治】的需要建立监测体】系对本行政区域【内的:地质灾害进》行监测?和预测并加强与有】关部门?的,信息交?流,。建立地质灾害预报】、预警信息系统【
第》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!预报由县级以上【。地方人民政府国【土资源主《管部门?会同气象主管机构】发布
—地质灾害预报的【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!能,发,生的时间、地点【。、类:型、成灾范》围和:影响程?度,。等
《 报纸、广播—、电视、互》联网等媒体应当无】偿播发地《质灾害预报
!任,何单位和个人不【。得擅:。自向社会发布地质】灾,害预报
— 第二十三条 地质!灾害易发区的县(市!、区)?、乡:(镇)、村应当加强!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!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!防,范期内县(市、区)!、乡:(镇)人《民,政,府、基?层群众自治组织应】当明确领导分工落】实工作责任安排人】员对地质灾害危【险区进行巡回检【查发现险情或—。者灾情?应,当及:时处:理和报告《并设:置,明显警示标》志
》第二十四条 在地质!灾害:。。。易发:区内:。进行工?程建:。设应当?在可行性研究—阶段:进行地?质灾害?危险性评估并将【评估结果作为可行】性研究报告的组成】部分:
? 可:行,性研究报《告未包含地质—灾害危险性评—估结果的不得批准】其,。可行性研《究报告
— 第二十五条 【划定地质灾害—易发区前《已经投?入,生,产,或者:使用的建设项—目有关单位》或者部门应当按照】本行政?区域地质灾》害防治方案要—求采取补救措施【防止地质灾害—发生
第二】十六条 地质灾害】危险性评估工作应】当由具备相应地【质灾害危《险性评?估资质?的,单位承担
【 ,地质灾害危险—性评估?单位的?资质审批《按,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!
第二十七条! 地质灾害》危险:性评估单位进—行评: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!遭,受地:质灾害危害的—可能性和该》工程:建设中、建成—后引发地质》灾害的可能性做出】评价提出具体—的预防治理措施【并对评估结果负责】。。
? ,第二十八条 对【经评:估认为可《能引发?地质:灾害或者可能—。遭受地质灾》害危害的建设工【程应当避让或者配套!建,设地质灾《害治理工程
!地质灾害《治理工程的设计、施!工和验?。收应当与《主体工程的设计、】施工、验收同—时进行
—。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!未,经验收或者验—收不合格的相—关工程不得投入生】产或者使《用
第四章 地】质灾害应《急
? 第二《十九条 县级以【上地方人民政府【国土:资源主?管部门应当会同同】级建设?、水利、民政、铁路!、交通?、,通信、气象、—公安、卫生防疫等部!门拟订本行政—。区域:内的突发性地—质灾害应《急预案报本级—人民政?府批准后公布
】 突发性地—质,灾害应急预案包【括下列内《容
(—一)应?急机:构和有关部门—的职责分工;—
(二)【抢险救援人员—的组织和应急—、救:助装备、资》金、物资的准备【;
(—三,),地质灾害的》等级与影响》分析准备; —
(《四)地质灾》害调查、报》。告,和处:理,程序;?
(五)发生!地质灾害《时的预警信号、【应急通信《保障;
— (六)人员财【产撤:。离、转?移路线、临时—。安置、生活》保障、医疗救—治、疾?病控制、安》全保卫等应》。急行动方案 —。
: 突发性地》质灾害应急》预案应?当,根据需要适时进【行,演,练
》第三:十条 县《级以上地《。方,人民政?府应当整合地—质灾害?应急资源建立或者】确,定综合性应》急救援队伍有关部】门可以根据》实际需要设立—专业应急救援队伍】
县》级以上地《。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!应,急队伍的培训、演练!。提高其应急能力
! 第三《十一:条 学校应当把地】质灾害应急知识纳】入教学内《容,对学生进行应—急知识教育培—养学生的《安全意识和》自救与互救能—力
第三十】二条 地质灾害易】发,。区内的?县级以?上地方人民政—府应:当建立应急救—援物资、生活必需】。品和:应急处置装备储【备制度
第三!十三条 发现地【质灾害险情或者【灾情的单位和—个人应当立即向【当地:。人民政府或者—国土:资源主管《。部门报告其他部门】或者基?层群众自《治组:织接:到,报告的应《当,立即:转报当地人民政府】
当地人【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!政府国?土资源主《管部门接到报—告后应当立》即派人进《行现场调查采取【有效措?施,防止灾?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!并,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政!府和国土资源主【管部门?。报告
第三十!四条: 发生地《。质灾害或者严—重地质?灾,害险:。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应!当及时?。将有关信息》通知受?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!。防灾责任人、监测】人,和群众当地人民【政府和基《层,。群众自治组织—应当根据情》况动员并组织受地】质灾害威胁的居民】及其他?人员转移到安—全地带情况紧急时】可以:强行组织避》灾疏散 《
第三十五条】 ,发生地质灾》害或者严重地质灾】害险情时县级人【民政府应当立即【。启动并组织实—施突:发性:地质灾害应急—预案
—。发生中型以上地【质灾害时市(州)】人民政府应当立【即启动突《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!案组:织开展抢险救灾【。工作
发生】大型以上地质灾害】时省人民政府应当】立即启动突》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!案,组织开展抢险救【灾工作
发生!地质灾害时》各有关?部门应当按照突发】性地质?灾害应急预案确定的!职,责做好?应急工作
】。第三:。十,六,条 :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!府应当根《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!质灾害防《治,。需要统筹规划—、安: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!作
地质灾害!发生后当地人民政】府应当组《织做好救助、安置等!工作 ?
因救灾—需要临?时调用单位和个人】的物资、设施—、设:备或者占用其—房屋、土地的事【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!归还或者造成损失】的应当?给,予相应补偿》
第五《章 地质灾害治理】
? 第三十七条— ,地质灾害治理—工程的勘查、设计】、施工和监理—单位的资质审批按照!国家有?关规定执行 —
第《。三十八条 因自【然团素?已经造?成的地?质灾害确需治理的】在县级以《上人民政《府,。的,领导下由本级人【民政府?国土资源《主管部门组织治理】
《第三十九条》。 因工程建设—等人为活动引—发的:地质灾害由》责任单位承担—治理责任
【 对地质灾害引发】原因:有异议的由市(【州):以上人民政》府国土?资源主管《部门:组织专家论证后【确认
《 第四十》条 国家出》资的地?质灾害?治理工程设》计由省人民政府国土!资源主管部门审核】省人民政府出资【的地质灾《害治理工《程设计由所在地【市(州)人》民政:府国土资源主管【部门审核市(州)】、县(市《),人民政府出资的地】质灾害治理工程【设计由所在地市(州!),、县(市《),人民政府国》土资源主《。管,部门:审核
第四】十一条 县级以上】地方人民政府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】。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地!质灾害治理工程质】量、:。进,度等情况《进行监督管理—
第四十【二条 政府》出,资,。的地: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!。后由县级《以,上,地方人民政》府国土资源》主管部门组织竣【工验:收,责任单位《出资的地质灾害治】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!以上地方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】主管部门会》同责任单位组织竣工!验收
》 第四十三条 任】何单位和个人不得】侵占、损毁》防治:地质灾害的警示标】志、监测设》施和工程《。设施
《。第,六章 法律责—任 :
第四十四条 !违反本条例》规,定,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】、国土资源主管【部门和其他有—。关部门?有下:列行为之一的对【直接负责的主管【人员和其他直接责】任人:员,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】 ,
(一)—未按规定编》制地质?灾,害应急预案或者【未按地质灾害—应急:预案的要求采取措】施、履行有关义【务,的,;
《 (二)编》制地质灾害易—发区内的城市规划】、镇规划《、乡:规划和村庄规划【未按规?定对规划区进行地】质灾害危险性评【估,的;
(三)!批准未包含地质【灾害危险性》评估:结果可行性》。研究报告的; 【
, (四)隐瞒、】谎报或者《授意:他人隐瞒、谎报地质!。灾害灾情或者擅【自发布地质灾—害预报的《;
? (五《)对不符合条件的】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!。险性评估资》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!治理工程勘查、设计!、施工、监理资【质,证书的;
】(六)?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!中有其?他渎职行为的—。
《第四十五《条 违反本条—例第十九条规—定在地质灾》害危险区内》实,施,可,能引发地质》灾害:行为的由县级—以,上地方人民政—府国土资源》主,管部门责令停止违】法行为对单位处以】5万元以《上10万元以下的罚!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!以上3万元以下【的,罚款;?已经造成严重后【果的对单位处—以10万元》以上2?0万:元以下的《罚,款对个人《处以3万元以上【5万:元以下的罚》款
第—。。四十六条 违反本】条例第二十四条第】一款:、第二十八条第【三款规定建设单位】有下列行《为之一?的由:县级以上地方人【民,政府国土资》源主管部门责令【限期改正《;,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!止生产、施工或【。者使用处以1—0万:元以上?30万元以下的罚】款;造成严重后果的!。处以30万元以【上50万元以下的罚!款
(—一)未?按规定对地质灾【害易发区内建设工程!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!。评估的;
(!。二)地质灾害治理】。工程未经验》收或者验收不—合格:相关工程投入生产或!者使用的
【。 第四十《七条 违反本条例】第四十?三条规定侵占、损】毁防治地《。。质灾害警示》。标,志、监测设施或者】地质灾?害治理工程设施【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】民政府国土资源部】门责令停止》违法行为限期恢复】原,。状或者采取》补救措?施并可处以1万元】。以上5万元以—下的罚款
— 第四十》。八条 以《。暴力、威胁方法拒】绝和阻碍地质灾【害防治工作》人员:依法执?。行公务的由公—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!共和国治《安管理处罚法—的规定?给予:处罚
第四十!九条 违反本条【例,规定人为引》发地质?灾害给他人造成【损,失的责任者应当【依,法承担赔《偿责任
【违反本条例规—定构成犯《罪,。的依法?追,究刑事责任
【第七章 《。附,则
第五十条! 本条?例,自2009年6月】1日起施《行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