呼和:浩特:市城市供热管—理,条例:
,(2:006年6月—23日呼和》浩特市第十二届【人民代表大会常【务委员?会第十七次会议【通过 2》006年9月2【9日内蒙古自—。治区第十届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员会第二《十四次会议批—准 根据20【12:年3月31日内【蒙古:自治区第十一—届人民代表大会【常,。务,委员会?。第二十八次会议【关于批准呼和浩特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!委,员会:关于修改《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!定的决议修正— 根据201【6年9月29日【内蒙古自治区—第,十二届人民代—表,大会常务《委员会?第二十六次》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!。特,。市人民代《表大会常务委—员会关于《修改〈呼和浩特市城!市供热管理条例〉的!决定的决议修正)】
第一》章 总?。则
》 第一《条 ?为加强城市供热【(以下简称供—热)管理工作保障供!热节约能源》保护环境维》护供用热《双方合法权益—规范供热市场—秩序根?据国家有关法律【、法规结合本市实】际,制,。。定本:条例
? 第二—。。条 :。 本:市城:市规划区《内从:事供热?专项规划、》设计、?建设:、经营、管理—的,单位:、个人和用户均【应遵守本条例
】 第三》条 本条》例所称供热是指利】用热电联产、区域锅!炉等所产生》的蒸汽、《热水和工业》余热、地热等—热源通过管网为【用户有偿提供生【产、生?活用热的行为
】 第四条 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是本?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!市公用事《业管理部门》是本市?供,热监管部门具体【负责供?热监督管理工—。作
各?。区,人民:。。政府(含开发区【)和市人民政府有关!部门按?照各:自职责配《合做好供热建设【和管理工作》
第—五条 供》热实行全面规—划、统一管理、【多家经?营、协调《发展鼓励利》用,新能源和《发展集中《供热逐步取消—。分散:燃煤:锅炉供热
—
第二章 供热规】划与建设
— , : 第六条 供热】专项规划应当与【城市总体规划—相统一供热》专项规?划由:供热行政主管—部门会同有关部【。门编制经《市人民政府》批准后实施
—经批准?的供热专项规—划确需修《改变更的由变更【单位提出申请供热行!政主管部门会同【有关部?门提出?方案报市人民政府】批,准 !
第七条! 新建、改—建、扩建《供热:工程应当符合供【热专项规划经供【。。热监管部门批—。准并:依法履行基本建设】程序
【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!。供热设?施用地任何》单位和个人不得【侵占或者改变其【用途;确《需改变用途的—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!准
第八】条 ?在已建?成和规划建设的集】中供热管《网范围内不得—批,准新:建、改建、扩建【永久性?燃煤锅炉
— 对原有不符】合供热专项规划【的燃煤锅炉市人民】政府适时制定拆并】计划逐步实施集中供!热单位应当按照拆】并计划要求配合有关!工作
第九!条 因《城市规划、建设、】环保等原因需—要,拆除、改造原有【供热设施的相—关部门应当与供【热监管部门协商并落!实替代?热源后方可拆除原】供热单位应当—在,规定期限内配合【完成
?。 第十条 】 ,热源供应单位、燃气!供应单位应当提供与!供热:单位合?同约定规模的热源和!符合燃?气锅:炉运行标准的气源】因,热源供应单位、燃气!供应:单,位原因造《成供热温度》不达标、停供等的】由其按照供用热【合同依法《承担:。相,应,责任
》 :第十一条 —新建房屋供热—设施的设计应当【达到下列《。要,求
(一)与!供热面积相》适应;
【。(二)符合国—。家、自治区和本市制!定的建筑节能要【求和供热系统—节能标准《;
《 (三?)实:行分户控制》
建设单位应当【按照设计方》案进行施工选用的】设备、材料、计量】器具等?应当符合国家规定】的产品质《量标:。准
第十二!条 城市供—热逐步实现智能化管!理稳步?推行按用热量计【量收费制度》既有建筑应当逐【步,实施建筑节能和系统!节,能改造供热设—施逐:步改造为《分户控制《。、按表计量 【
》 第十三条 安!装供热设施的建设工!程应当在建设前到】供热监管部门确【定热源根据》供热专项规划确定】热源后方可实施
供!热设施建设工程竣工!验收时建设》单,位应当邀请供热单】位参加
第三】章, 供:热设施管理 —
【 第十四《条 供热设施【包括热源《生产设施、管网【输配设施、换热【站,设,施和户内采暖设施】
: 第十》五,条 供热》设施的?管理:。、维护、更新改造】。责任按照下列规定】划分
(】一)热源《单位厂?区内的?供热设?施(含热源出口【。处的计?量仪:表)由热《源单位负责;
! (?二)居民用户以入】户为分界点入户室外!。的供热设《施由供热单位负责入!户室内的供热—设施由供热》。单位负责调试和【维护当户内供热【设施需更新改造时】材料和安装费用由用!户承担;《。
(三)非居民【用户以?入户阀门井》为分:。界点分界点(含阀门!井)以外的供热【设施由?供热单位《负责:分界点?。以内的?供热设施由用户【负责对自管供—热设施?无管理能力的可以委!托供热单位有—偿代管
第!十六条 热源单位!、建设单位和供【热单:位应当对其》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!定期检?查、维?护和:。。。更新改造及时—消除安全《隐患保障安全运行】
?。 供热单位从【热费中提取的设【施折旧费应当专款专!用
? 第十七条 !建设工程开》工前建设单》位应当向《热源单位或者供【热,单位查询有关供热】设施的?情况影响供热设施】安全的?建设单位《应当与施工单位【、供:热单位商定工程施工!供热设施《安全保?护方案签订》供热管网设施安【全保护协议报—供热监管部门备案
!因城市建设需—要必须迁移供热【设施的由供热单【位与:建设单?位签订迁移协—议由供热单位负责】实施:。建设单位承担—相应费用
!第十八条 —。在供:。热主管网《及,其附属设施安全【保护范围内禁止【下列行为
【(一)修《。建建筑?物、构筑物;—
(二)—挖坑:、掘土?、打桩;《
?。(三)爆破》作业;
(四)!。。堆放垃圾、杂物【;
: (五)排放污】水、:废,水,;
: (六)擅—自改:变、:拆卸或者《移动供热管网、【井盖、阀门、仪【表及标志等设施;
! (七)其他影】。响,供热设施安全的【。行为
第四章 !供热与用《热
— 第十?九,条 本市对—。供热:实行经?营许可制度具备法】律、法规规定条件的!供,。热单位均可》申请供热经营许可证!
》第二十条 供热】单位对供热监—管部门要求其供热的!范围内的用》户必须提供》供热服务《
第二【十一条 供热管【理,实,行供热质量保证金】制度供热《质量保证《金由供热单》位在供?热开始前一个月按照!规定标准向供热【监管部门交纳用于出!。现用户室内》。温度不达标、供热】单位违规收费—、设施故障》。率超标及无故停供等!情况时赔偿用户的】损失
供】热质量?。保证金纳《入,财政统一管理专款】专用每年《。供热期满《或,者供:热单位退《出供热市《场时应当将供热【质量保证金及利息】返,还给供热单位
! 供热质量保证】金具体管理办—法由市人民政府【制定
第】二十二条 》。 供热单《位,应当提前《做好供?热设备检《。查维修、燃料储备等!准备工?作并于供热》开始前一个月—将供热准备情—况书面报告供热监管!部门
《 , 在供热过程【中供热单位应—当根据用户室—。内供热系统》的设计要求对供热】循环水的水质进【行相应处理》
《 热源单位和—供热单位应当配备】具有:相应资质的工—作人员供热技术【应当符合安全、【稳定、环《保,。要求
? : 第二十三—条 : 在供热开始—前一个月内》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!。签订供用热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】利和义务供用热【合同文本应当使【用自治区供热行政】主管部门制定、自】治区工?。商,行,政管理部门监制的标!准文本
【 第:二十四条 —用户:需要停止或者恢复】用热的应当在—停止或者恢复用热】三十日前《向,供热单?位,提出申请并办—。理相关手《续停止用热》期限由供用》热,双方约定《停止用热后》在约定期限内用户不!。。得擅自恢复》用热:
未分户控!制的用户提出停止】供热的申请经供【热单位同意后应【。当自行清理供热设施!周边障碍物由—供热单位对供—热系统进行》施工处理《
? 停止用热的用】户应当向供热—。单位交纳热费总【额百分之三十—的基本热费
】。 办理停热或【者恢复供热手续【及施工?处理:时供热单位不—得向用?户收取?施工:材,料费及人工》费
—第二:十五条 本市供热!期为当年的10【月15日至次—年的4?月15?。日用户与供热单位就!。供热期?限有:特殊约定的从—其约定
供》。热期内除不》。可抗力外未经供【热监管部门批准供热!单,位不得擅自停止【供热
第二十六条】 , 供热期内供热单位!应当保?证用户室内温度达】到18℃以上
非居!民用户的室内温【度,可以根?据其功能《需要在供用热合同】中另行约定
用【。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!到规定?温度的可以》向供热监管部—门,或者具?备资质条件的—检测机构申请—温度检测检测机【构应当具备符合【国家相关技术要【求的检测设》。备和检测专业人员】检,。测费:用由责任方》承担检?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!当以房屋对角线中】心点距地面高1【。.2米至1.5米处!为检测?点
第二】十七条 《 供热单位应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!每月对不同》楼层、朝向的—用户室内温》度随机进《行检测检测》户数不少于供—热户数的百分—。之一点?五检测结果》应当有记录》和用户签《。字,并按月上《报供:热监管部门供热监】管部门应当对检【测,结果进行抽》。。查
因供热单位责】任造成用户》室内温度未达到规】定标:准,的或者?供热单位未按—时履:行供热?义务的供热单位应】。当承担违约责任【
, , ,。 第二《十八:条 因下》。列情形之一用户室】。内温度达不到规【定标准的供》热单位不承担相【应责任
— (一)—室内供热设施—不能正常使》。用的;?
,(二)未采取正常】保温措施《的;
(三)擅【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!室内供热设施—的; ?
(四)《室内装?修或者其《他,设,施严重遮挡散热【器影响?供热效?果的;
(五!)未:按,照规定交纳热费【的
因?上述原因给其他用】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!。人负:责赔偿
】第二十九条 【供热:单位应当《向社会公《布承诺的服务—。质量和标准设置【并公开?报修、服《务、投诉电话电话号!码为12319供】热期间实行二十【四小时?服,务及时?处,理用户反映的问【题保:证用户报修修—理及时率达到规【定的标准
】 第三十条 用户!应,当配合供《热单位对供热设【施的检?查、维修和》室内温度检测工作】及时反映供热过【程中发生《的,问题
【第三:十一条 任何单位!或者:个人不?得有下列行为
】 (一)擅自入!网用热;
— ?(二)擅《自连接或者隔断供】热设:施;
《 (《三,)擅自挪动、改动】热力计量仪表及其他!附件;?
, , (四)擅【自在室内《采暖设施《上安装水嘴、水泵、!排气阀、加装散热】器,。和取用供热管—道内:的循环水《;
(五】)其他损害》。供热设施或者影响】供,热质量的《行为
《
第五章 热费管理!。
:第三十二条 用】户应当按照》供用:热合同?约定的交费期限交纳!热费供热单位向【用户收取热费时【应当直接向最终用户!收取并在用》户较为集中》的地点设立》收费点对《由于各种原》因不能?及时到收《费点交?费的用户应当做到】上门收费
!第三十?三条: 用户逾期未交】纳热:费的应?当按下列规定处理】
(一)逾》期三:十日:未交纳热费的—供热单?位应当催告其在【七日内?交纳热费逾期仍未交!纳的报?供热监管部门批准】后可:以,对其:。暂缓供热、限制供热!。或者停止《。供,热但不得损害其【他用户的用热权益;!
(二)《。逾期超过三个—月未交纳《热费的供热单位【可以依法申请—仲裁或者向》人民法院提》起诉讼;
(三【)历年拖《欠热费的用》户,可以同?供热单位签订补交】协议按期偿还所【欠热费
供》热,单位不得以清—欠历年欠费和部分】用,户未交费为由—。拒收当年热费、【。拒绝:供,热或者降低供热【。标准
? 第三十四】条 供热价格实】行,政府定价热价—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!。按照:定价权限和》范,围依据中华》。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】确定政?府价格主管部—门应当每《年对供热成本进【。行核算按照公共商】品,定价:原则、社会》承受:能力、?供热:成本变动情况—适时调?整并向社《会公:布
—第三:十五条 供热—单位应当按照价格】主管部门《公布:的标准收取热费并出!具税务部门》统一监?制的票据
》 ? 新建房屋交付购】房人使用《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!交纳闲置房屋热费由!。房屋所有人交纳【用户:发生:变更时应《当到供?热单位?办,理变:更手续结清》热费并妥善处理遗】留问题如不办理【变更手续新》用户应当承》担相应责任
第!。六章 应急与—保障
— 第三十六条 !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!城市供热保障体系设!立城市供热保障金】保,证困难群《。众冬季采暖
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当?会同有关部》门提出建立》城市供?热保障体系和设【立城市供热》保障金?的具:体方案报《市人民?。政府批准后实施 !
第三十七条 !市人民?。政府应当《制定供?热应急事故抢—修与应急处》理预案?。建立相应《的组织指《挥系统和资金—、物:质设备保《。障体系
第!三十:八条 供热—设施发生故障不能】正,常供热需停热八【小时以上《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!通知用户立即—组织抢修恢复供【热,。并,同时:报告:供热监管《部门连续停热—四十八小时以—上不能恢复供—。热或者累计》停热七天以上的按停!热天数退《还热费并赔偿用户】因此造成的损失【抢修期间供》热单位?应当保障供热设【施的安全
供热设】。施发生故障需要抢】修,时可以?先行施工后》补办有关《。手续公安、交通运】输、住房保》障房屋管理、市政】等有:关部门应《当予以?配合
《 第三十九【条, 供热设施—发生迸?裂,、漏水等危及公共】。安全或者影响系【。统供热的故》障时供热《单位必须《紧急抢修在抢修期间!现场应当设置警告】标志和安全设施【。抢修结束后应—当恢复?原状
用户室内【装,修遮挡供热》设施影响抢修的用】。户应当无条件自【行拆除不得拒—绝抢修用户未自【行拆:除的由抢修》单,位拆除损失由用【户承担
《如发生室内》供热:设施崩裂、》漏水等故障危—及四邻的用户家【中,无,人又:无法与用户联系供热!单位应当采取关闭】楼栋:阀门等应急措施【减少损失如有—必要供热单位在公】。安、街道《办事:处,或者居委《会的:配合下可以采取损】害程度较小的方【式入:户进行抢修抢修完】毕后应当尽快通知】用,户
第四十!条 对供热期【间拒绝?供热、不能保—证供热质《量或者发生重—大供热?事,故严重影响正常用】热的:供热单位《供,。热监管部门及有关部!门可以依《法,采取应急接管措施】或者:其他:必,要措施原《供热单位应当予以】配合
— 供热?监管部门采取应急接!管措施后《应当委托专业资【产与质量《安全评估机构—对被接管单位进行】评估
第四十一!条 任何单—位或者个人对违【反本条例的》行,为都有?权向供热监管部门】投诉
? ? 供热监管部—门应当?受理投诉查》处违法行为并自接到!投诉之日起十日【内将处理结果或者处!。。理情况告《知投诉人
第】七章 法律责—任
第四!十二条 建设单位!违反本条例第—七条第一款规定【未经批准擅自—。新,。建、改建、扩—建供热工程的由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!000元以上1万元!以下罚款《。对可:以保留的工程责令】补办手?续不应保《留的责令限期拆除】。
违反?第七条第二》款规定擅自占用供】热设施用地或—者改变其用途的由】供热监管部门责令限!期改正退出所占用】地并处2万元以上】3万元?以下罚款
!第四十三《条 : 违反本条例—第十一条规定新建房!屋供热设施设计方案!。。。达不到要求的责令】其,限期:改正拒不改正的建】设行政主管部—门不予发《放施工许可证未【按照设?。计方案施工的由建设!行政主管《部,门责令限期改正【可以并处2》万元以上3万—元以下罚款拒不【改正的?不予验收《。。备案
】 第四十四条【 ,供热:单位违反本条—例规定由供热监【管部门按《照下列规定予—以处罚?
(一)违》。反第:十六条第一款规定】热源:单位、建设》单位和供热单—位未对其管理的供】热设施进《行定期检查、维护】和更新改《造影响供热设施安全!运行的责《令限期改正可以并】处1万元以上3万元!以下罚款《;
:(,二)违反第十九条】规定未取得供—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!热经营活动的—责令停止违》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!。1万:元,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!。;
: (三)违反第!二十二条、第二十七!。。条第一款、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】提前:做好:供热准备《工作、不按规定测温!、对用户反映的问题!未及时处理、不向】社会公布承诺服务】质量和标准》的责令限期改—。正;逾期《未改正的并处10】00:元以上5000元】以下罚?款;
》 (四)违反—第二十五条、第三十!三条第一《项规定未经批准推】迟或者擅自》停止:供热的责令改正退】。还用户相《应热费并处5万【元以上10万元以】下罚:款;
(五) 违】反第二十《六条第一款规定的】责令限?期改正?。;,因供热单位责任导致!室内温度低于1【8℃四十八小时内】仍未改正的供热【。单位应当退还室【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!度期间?的热费;未按照规定!给予用户补偿或【者退:还热费的并处—5,万元以上10万元】以下罚款《;
(?。六) 违反第—三十八条第一—款、第?三十九条规定停热八!小时以上《未及时?通知用户的》处以:。1000元以—上5000元以【下,罚款:。;供热设施》发生:故障未立即组—织抢修?恢复供热的责令限】期恢复可以并处【50:00元?。以上1万元以—下罚款;
(七) !违反第十八条、第三!十一条?规定:。的责令限期改—正、采?取补救?措,施;逾期未改正【、补救的对单位【处1万元以上5【万元以下罚款对【个,人处500》元以上?100?0元以下《罚款;造成损失的予!以,赔,偿,
第—四十五条 —违反本条例第十【六条第二《款规定供热》单位违反《规定挪用设施—折旧费的由供—热监管部门责令【限期:返还可以并》处1万元以上—。3万元以下》。罚款:
第:四十六条《 违:反本条?。例第三十《五条规?定供热单位不按【规定收费《或者未向用》户出具税务部门统】一监制的《票据的?由市价格主管部门】或者税?务主管部门按有关】规定予以《处罚
【第四:十七条 供热—行政主管部》门、供热监》管,部门和其他有关部】门的工作人员违【反本条例规》。定有下列《行,。。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!位或:。者上:级主管部门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!员和其他直接责【。任人:员依法?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!。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!责任
—(,一):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!热专项规划的;
】 (二)—未依:法审:批供热?工程项目《和供热经营许可【证的;
— (三?)未依?法审批供热单—位停业、歇》业的;
《 (四)未依】法履行对供热—单位的监《督检查职《责的;
(】五):未依:法受理有关》供热质量和服务质】量投诉以及发现违法!行为未及时查—处的;
— (六)贪污、挪用!供热:保障金的;》
(》七,)对:供热质量保》证金:。未纳入财政统—一管理或《者擅自挪作他用【以及未按标准收取】或者未按规定—条件使用、返还【的;
? (八)—有其:他滥用职权、—玩,忽职守、徇》私舞弊行为的
】
》 : 》 》 第八章 附则】
第四】十八条 市人民政!府可以依《。据本条例制定相【关规定
— 第四十九—条 旗?、县:供,热,管,理,。可以:参照本?条例:执行:
第—五十条 本条—例自:2006年》10月15日起施行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