呼和浩特《市城市供热管理【条例
(20—06年6月23日】呼和浩特市》第十二届人民—代,表大会常《务委员会第十—。七次会议通过 2!006年9》月29日内蒙古【自治:区第十届人民—代表大会常》务委员会第二十四】次会议?批准 根》据,2,012?年3:月31日内》蒙古自治区第十【一届人民代表大会】常务委员会第—。二十八次会议关于】批准:呼和浩特市人民代】表大会常《务,委员会关于》修改部分地方—性法规的决定的决】议修正 《 根据2016年】9月29日内蒙【古,自治区第十二届【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委员会第二》十六次会议关于【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!代表大会《常务:委员会关于修改【〈呼和浩《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!例〉的决定的—决议修?正)
第一章】 总则
》 第一条 】。 为加强《城,。市供热(以下简【称供热)管理工作保!障,供热节约能》源保护环《境维:护供用热双》方合法?权,益规范供热市—场秩序根据国家有】。关法律、法规结合本!市实际制定本—条例
? ? 第二?条 本市城市规】划区内从事》供热专项规划—、设计?、建设、经》营、管理的单位、个!人和用户均应—遵守本条例
! 第三条 》 本条例《所称供热是》指利用热电联—产、区域锅炉等【所产生的蒸》汽、热?水和工?业余热、地热等【。热源:通过管网为用—户有:。偿提供生《产、生?。。。活用热的行》为
第四】条 市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是本【市供热行政》主,管部门市《公用:事业管理部门是本】市供热监《管部门具体负责【供,热监督管理工作
各!区人民政《府(含开发区—)和市人民政府有关!部门按照各自职【责配合做好供热建设!和管理工作
— 《第,五条 《供热实行全面规【划,、统一管理、—。多家经营、协—调,发展鼓励利用新能】源,和发:展集:中供热逐步》取消分散燃煤锅炉供!。热,
第二章 【供热规划与建设【。
《 :第六条? 供热《专项规划应当与城】。市总体规划相统一】供热:专项:规划由供热》。行政主管部门—会同有?关部门编《制经市人民政—府批准后实施
经批!准,的,供热专项规》划,确需修改《变更的由变》更单位?提出申请《供热行政主管部【门会:同有关部《门提出方案报—。市人民政《府批准 》 ,。
! :第,七条 新建、改】。建、扩建供热工程】应,当符合供热专项【规划经供热监管部】门批准并《依法履行基》本建设程序
【 供《热专项规划确定的】供热设施用地任何】单位和个人不得侵】占或者改变其用途;!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!。报原:审批机关批准—
第—八条 在已建成和!规划建设的集中供热!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!新建、改建、—扩建永久性燃—煤锅炉
— , 对:原有不符合供热【。专项规划的燃煤锅】炉市人民政府—适时制定《拆并:计划逐步《实,施,集中:供热单位《应当按?照拆并计划要—。求配合有关工作
】 第九—条 ?因城市?规划、建设》、环保等原因需【。要拆除、改》造原有供热》设施的相关部门应当!与供热?监管:部门:协商:并落实替代热源后】方可拆?除原:供热单位《应当在规定期—限内配合完》成
—第十条 《 热源供应单位、】燃气供应单位应【当提供与《供热单位合同—约定规模《的热源和符合燃气】锅炉运行标准的【气源因热源供应【单位、燃气供应单】位原因?。造成供热温度不达】。标、:停供等?的由:。其按照?供,用热:合同依法承》担相应责任
! 第:十,一条 新建房屋供!热,设施:的设计应当达到下】列要求
(一!)与供热面积相适应!;
(二【。)符合?国家、?自治区和本市制【定的建筑节》能要求和供热系统节!能标准;
(!三)实?行,分户控制
建设【单位应当按照设【。。计方:案进行?施工:选用的设备、—材料、计量器具等应!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产!品质量标《准
: 《第十二条《 城市供热逐步实!现智能化管理稳步】推行按用热》量计:量收费制度既有【建筑:应当逐步实施—建筑节能和系统节能!改造供热设施逐【步改造为分户控制】、按表计量 —。
》 第十三条【 安装《供热设施的建设【工程应?当,。在建设前到供热监管!部门确定《热源根据供热专项】规划确定热源后方可!实施:
供热设施建设工】程竣工验收》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!供热单位参》加
第三章 】供热设施管理 !
》 第十四《条 供热设—施包括热源生产设】施、管网《输配设施、换热站设!。施和户内采暖—设施:。
》第十五条 供【热设施的管理、维护!、,更新改造《责任:按照下列规定划分】
《 ,(,一)热源单位—厂区:内,的供热设《施(含热源出口处的!。计量仪表)由热源单!位负责?;
? , (?。二,)居民用户以入户】为分界?点,入户室外《的供热设施由—供热:单位负责入》户室内的供热—设施由供热单—位负责调试和维护当!户内供热设施需更新!改造时材《料和安装费用由【用户承担;
(三】)非居民用户以【入户阀门井为分【界点分界点(—含阀门井)以—外的供热《设施由供《热单位负责分—界点以?内的:供热:设,施由用户负责对自】管供热?设施无管理能力的可!以委托供热单位【有偿:。代管
【第十六条 》 热源单位、—建,设单位和供热单位】应当:对其管理的供热设】施进:行,定期检查、维—护和更新《。改造及?时消:。除安:全,隐患:保障安全运》行
供【热单位从热》费中提取的设施折】旧费应当专款—专用
《 第《。十七条 建设工】程开:工前建设单位应【当向热源单位或者供!热单位查询》有关供热设施的情况!影响供?热设施安全的建设】单位:应当与施工单位、】。供热单位商定工【程施工供热设施安】全保护方《案签订供热管网设】施安全?保护:协议报供热监管部】门,备案:
因城市建设需要必!。须,迁移供热设施—的,由供热单位与建【设单:位签订迁移》协议由供热》单位负责实施建设】单位承担相应费用
! , 第十八—条 在供热主【管网及其《附属设施安》全保护范围》内禁:。止下列行为》
(一)—修建建筑《物、构筑物;
!(,二,)挖坑、《掘土、?。打桩;
(三)!爆,破作业;
— (四)堆放垃【圾、杂?物;:
, (五)排放【。污,水、废水;
【 (六)擅自改变】、拆卸或者移动【供热管网、井盖、】阀门、?仪表及标《志等设施;
(!七)其他影响供热设!施,安,。全的:行为
第四章】 供热与用热
! 第十九条【 本市对供—热实行经营许—可制度具备》。法律、法规规定条件!的供热单《位均可申请供热【经营许?可,证
—第二十条《 , ,供热单位对供热监】管部门要《求其供热的范—围内的用户必—须提供供热》服务
《 第《二,十一条 供热管理】实行供热质量保证】。金制度供热》质量:保证:金由供?热单:。位在供热开始—前一个?月按照规定标—。准向供热监管—部门交纳用于—出现用户室》内温度不达标、【。供热单位违规—。收费、设施》故障率超标》及无:故停供等情况时赔偿!用户:的损失
【。 供热质量保证【金纳入财《政统一管《理专款专用每年【供热期?满或者供热》单位退出供热—市场时应当将供【热质量保证金及利】息返还给《供热单位
》 供热质【量,保证金具《体,管,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!。制定
》 , ,第二十二条 供】。热单位应当提前做好!供热设备《检查维修、燃料【储备等准《备工作并于》供热:开始前一个》月,将供热?准备情况《书面:报告供热监管—部门
【在供热过程》中供热单位应当根据!用户室内供热系统的!设,计要求?对供热循环水的水质!进行相应处理
【 , , 热?源单位和供》热单位应当配—备具有相《应资质的《工作人?员供热技术应当符】合安全、稳定—、环保要求
— 第二十三】条 在供热开始】前一个月《内供热单《位应当?与用户签订》。。供用热合《同约:定双:方的:权利和?义务供用热合同文本!应当使用自治区供】热行政?主管部门制》定、自治区工商行政!管,理部门?监制的标准文本【
:。 第二十四条 ! 用户需要停止【。或者:恢复用热的应当在】停,止或者恢复用热三】十日:前向供?热单位提出申—请并办理相关手【续停止?用热期限由供用【热双:。方约定停止用—热后在约《定,期限内?用户不得《擅自恢复用》热
未分】户控制的用户提出停!止供热的申请经供热!单位同意后》应当自行清理供【。热设施周边障碍物】由供热单《位对供热系统进【行施:工处理
停!止用热的用户—应当向供热单位交】纳热费总《额百分之三十的【基本:热费
? , 办理停热或】者恢复供热手—。续及施工处理时供热!单位不得向》用户收取施》工材料费及人—工,。费
《 :第二十五条 【本市:供热期为《当年的10月1【5日至次年》的,4月15日用户【与,供热单位就供—。热,期限有特殊约定的从!其约定
供热期【内除不可抗》力外未?经供热监管部门批】准供热单位不—得擅自停止供热
】第二十六条 供】热期内?供热单位《。应当保证用户室内温!度达到1《8℃以上
非居【民用户的《室内温度可以根据】其功能?需要在供《用热合同中另行约定!
用户认为室—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!度的可?以,。向供热监管部门或者!具备资质《条件的检测机构申】请温度?检测检?测机构应当具备符合!国,家相关技术要—。求的检测设备和【检测专业人员—检测:费用由?责任:方承担检测居民【。室内:温度:时,应当以房屋对角线】中心点距地面—高1.?。。。2米:至1.?5米处为检测—点
第【二十七条《 , 供热单位》应当按照国家—有关规定每》月对不?同楼层?、朝向的用户室【内温度随机》进行检测《检测户?数不少?于供热户《数的百分之一点五】检测结果应当—有,记,录和用户签》字,并按月上报供热【监管部门供热监管部!门应当对《检测结果进行—抽查:
因:供热单位《责任造成用户—室内温度《未达到规定标准的】或者:供,热单位未按》时履行供《热义务的供热单位】应当承担违约—责任
》。 第二十》八条 因下列【情形之一用户室内】温度达?不到:规定标准的供热【单位不承担相应责】任
【(一)室《内,供热设施不》能正常?使用的;
(二)】未采取正常保温措】施的;
(三)【擅自: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!内供热设施的; 】
(四)室内装修或!者其他设施》严重遮?挡散热?器,影响供热效果的【;
(五)未!按照规定交纳热费的!
因:上述:原因给其他用户造】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!责赔偿
— ,。。 第二十九》条 供热单位【应当:向社会?公布承诺的服—务质量和标准—设置并公开报修、】服务、投诉》电话电话号码为1】23:。。19供热期间实行二!十四小时《服务及时《处理用?户反映的《问题保证用户报修修!理及时率达到—。规定的标准
【 : 第三十条 — ,用户应当《配合供?热单位对《供热设施的》检查、维修和室内】温度检测工》作及时反映》供热过程《中发:生的问题
】 第:三十一条 任何单!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!列行为
》 : (一?)擅自入网用热【;
(【二)擅自连》接或者隔断供热设】施;
— (三)擅自挪动】、改动热力计量仪表!及其他附件;
】 (四)擅自】在室内采暖》设施上安装》水嘴、水泵、—排气阀、《。加装:散热器?。和,取用供热管道内的循!环水;?
: : (五)其他—损害:供热设施或者影【响供热质量的—行为
第五章】。 ,热费管理《
第?三十二条 用户】应当按照供用热【合同约?定的交?。费期限交纳热—费供热单位向用【户收取热《费时应当直》接向最终《用户收取并在—用户较为集中—的地点?。设立收费点对由于】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到!收费:点交费的用户—应当做到上门收费】
第三十】三条 用户逾期】未交纳热费的—应当按下列规定处】。理
(一《。)逾期?三,。。十日未交纳热费的】供热单位应当—催告其?在,七日内交纳热—费逾期仍未交纳的报!。供热监管部门批【准,后可以对其暂缓【供热、?限制供热或者—停止供?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用!户的用热权》益;
(二》)逾期?超,过三个月未交纳热费!的供热单位可—以依法申请》仲裁或者《向人:民法院提起》诉讼;
(》三):历年拖欠热费的用】户可:以同供热单位签订】补交协议按期偿还所!欠热:费
供热单位—不得以清《欠历年欠费》和部分用户》。未交:费,为由拒?收当年热费、拒绝供!热或者降低供热标】准
》 第三十《四,条 供热》价,格实:行政府定价热价由政!府价格主管》部门按照定价权限】和范围依据中华【人,民共:和国价?格法确定《政府价格《主管部?门应当每年对供热】成本进行核算—按照公共《。商品定价原则、社】会承受能力、供热】成本:变动情况《适时调整并向社【会公:布
第【三十五?条 供热《单位:应,当按照价格主管部】门公布的标准收取热!费并出具税务部门】统一监制的票据
! 新建房屋交付!购,。房人使?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!位交纳闲置房屋热】费由房屋所有—。人,交,纳用户?。发,生,变更时应当到—供热单位《办理变更手》续结清热费并妥善】处理遗留问题如不】。办理变更手续新【用户:应当承担相应—责任
第六章】 应急与保障
! 第《三十六条 —市,人民政府应》当建立城市供—热保障?体系:设立城市供》热保障金《保证困难《群众:冬季采暖
市建设】行政主?管部门应当》会同:有,关部门提出建立【。城市供?热保障?体,系和设立城市—供热:保障金的具体方【案报市人民政府批】准后实施 》
第三十七条 ! ,市人民政府应当制】定供:热应急事故抢修【与应急处《理预:案建立?相应的组织》指挥:系统和资金》、物质设《备保障体系》
第三十】八,条 供热》设施发生故障—不能正常供热—需停热八《小时以上的供—热,单位应?当及时通知用—户立即组织抢修恢】复供热并同时报告供!热监:管部门?连续停热《四十八小时以上【不能恢复供热或【者累计停《热七天?以上的按停热天【。数退还?热,费并赔偿用户—因,此造成的损失抢【修期间供热单位【应当保障供热—设施的安全
供热设!。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!时可以先行》施工后?补办有关手》续公安、《交通:运输、住房保—障房屋管理、市政等!有关部门应》当予以?配,合
《 第三十》九条 供》热设施发生迸裂、漏!水等危?及公共安《全,或者影响系统供【热的故障时供—热单位必须紧急【抢修在抢修期间现】场应:当设置警告标志【和安全设《施抢修结《。束后应当恢复原状】
用户室《内装修遮挡供热设施!影响抢修的用户【。应当:无条件?自行拆除不得—拒绝抢?修用户未自行—拆除的由抢修—单位拆除损失由用户!承担:。
如发生室内供热】设施崩裂、漏水等故!。障危及四邻》的用户家中无—人又无法与用户联】系供热单位》应当采取关闭楼【栋阀门等应急措施】减少:损失如有必》要供热单位在公安】、街:道办事?处,或者居?委会的配合下—。可以采取损害程度较!小,的方式入户进行【抢修抢修《完毕后应当》尽快通知用》户, , ,
第四十条 !对供热期间拒—绝供热、不能—保证供热质量或者】发生:重大供热《事故严重影》响正常用热的供热】单位供热监管部门及!有关:部,门可以依法采取应】急接管措施或—者其他必《要,措施原供热》单位应当予以—配,合,
供热监管!。部门采取《。。应急接管措施—后应当委托专业资产!。与质:量安全?评估机?构对被接《管单位进《行评估 《
第四十一—条 任何单—位,或者:个人对违《反本条?例的行为《都有权向供热—监管部门《投诉:。
《 供:热监:管部门应当受理【投诉查处违法—行为并自接到投诉】之日起十日内将处】理结果?或者处理情况告知投!诉,人,
第《七章 法律》责任
— , 第:四十二?条 : 建设单位》违反本条例》第七条第一款规【定未经批准擅—自新建?。、改建、扩建供【热工程的由建设行政!主管部?门处:以5000元以上】1万元以下罚款【对可:以保留的工程—责,令补办手续不应保留!的责令限期》拆除
?违反第七条第二【款规定?擅自占用供热—设施用地《或者改变《其,用途的由供》热监:管部门责《令限:期改正退出》所占用地并》处2:。。万元以?上3万元以下罚款】
第—四十三?条 违反本条【例第十一条规定新建!房,屋供热设施设计方案!达不到要求的—责令其限期》改正拒不改正—的建设行《政,主管部门不予发放】施工许可《证未按?照设计方案施—工,的由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责令限》。期改正可以并—处,2,万元以上3》万,。元以下罚款》拒不改正的》不予验收《备案
】。 第四十四条【 供热单位违反【本条例规定由供热监!管部门按照下列【规定予以《处罚
(一》)违反第十六条【第一款规《定热源单位》、建设?单位和供热单位未对!其管理的供热设施进!行定期检查、维【护和更新改造—影响供?热设施安《。全运行的责令限期】改正可以并处1万】元以上3《万元以下《罚款;
(》二)违反第十九条规!定未取得供热经【营许可证从事供【热经营活动》的责令停止违法【行为限期改》正并处1万元以上】5万元以下》罚款;
《 : (三)违反—第二十二条、—第二十七条第一【款、第二《十九条规定未提前做!好供热准备工作【、不按规定测温、】。对用户?反映的?。问题未及时处理【、不向社会公布【承,诺服务?质量和标准的责令限!期改正;逾期未改】正的并处10—00元以上》5000元以—下罚款;
》 (《四)违反第》二,十五条、第三十【三,。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批!准推迟或者擅自【停,止供热的责令—改正退还用户相应热!费并处5万元以上1!0万元以下罚—款;:
,(五) 违反第二十!六条第一款规定的】责令限期《改正;?。因供热单位责任【。。导致室内温》度低:于18℃四十八小时!内仍未改正》的,供热单位应当退还】室内温度未达到【规定:。温度期间的热费【;未按照规定—给予:。用户补偿或》者退还热费的并【处5万元以上1【0万元以下罚—款;
(六) 违】反第三?十,八条第一款、第【。三十九条规定停热】。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!知用:。。户的:处以:1000元》以上5000元【以下罚?款;供热《设施发生故障—未立即组织》抢修:恢复供热《的责令限期恢复可】以并处5000元以!上1万元《以下罚款《;
(七) 违反第!十,八条、第三十一条规!定的责令限期改正、!。采取补?救,措施;逾期未—改正、补救的—对,单位处1《万元以上5万元以】下罚款?对个人处《500元《以上1000元以下!罚款;造成》损失的予以赔偿
】 第四十五】条 违反本—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!规定供热单位违【反,规定挪用设施折旧费!的由供热监管部门责!令限期返还》可以并处1万元以】上,3万元以下》罚款:。
第四?十六条 违反—本条例?第,三十五条规定供【。热单位不按规定收费!或者:未向用户出具—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!票据的由市价—格主管部门或—者税务主《管部:门按有关《。规,。定予:以处罚
】第四十七条 供热行!政,主管部门、供热监】管部门和《其,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!。。员违反本《条例规定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!。其所在单《。位,或,。者上:级主管部门对直【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!其他直接责任—人员依法给予—行,政处分;构成犯【罪的依?法,追究刑事责任
【 (一)—擅自变更《经批准的供》热专项规划的;【
, ?(二)?未,依,法审批供热工程项】目和供热经营许可】。证的;
【(三)未依法审批供!热单位停业、歇业的!;
(四【)未: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!的监督检查》职责:的;
? , :(五)未依法受理有!关供热质量和服务质!量投诉?以及发?现违:法行为?。。。。未,及时查?处的;
》 (六)贪污、挪!用供热保障金的【;
(七)】对供热质量保证【。金未纳入财政统一管!理或者擅自挪作他用!以及未?按标:准收:取或者未按规定条件!使用、返还的;
! (八)有—其他滥用职权、玩】忽职守、徇私舞弊行!为的
【 】 第!八章 附《则
》 :第四十八条》 市人民政府【可以依据本条例【制定相关规定
! , 第四十九条 【旗,、县供热管理可以】参照本条例执行
】。 第》五十条 本条—例自2?006年10月1】5日起施《行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