呼和浩特市》。城市供热管理—条例
(200【6年6月23日呼和!浩,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!表大会常《务委员会第十七【次会:议,通过: 2006年9月!29日?内蒙古自治区第十】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!委员会第二十四【次会议批准 — 根据2012年】3月31日内—蒙古自治区》第,十一届?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员会第二十八次【会议关于批准呼和】浩,特市人民代表—。大会常务委员会关】于修改部《。分地方性法规的决】定的决议修正— 根据201【6年9月2》。9日内蒙古自—治区第十二届人【。民代表大会》常务委员会第二【十,六,次会议关于》批准呼和浩》特市人民代表大会】常务委员会关—于修改〈呼和浩【特市:城市供热管理—条例〉?的,。决定的决议修正【)
《第一章 总则—
第【。。。一条 ? 为加强《城市供热(以下简】称供热)管理工【作,保障供热《节约:能源保护环》境维护?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!规,范供热市场秩序根据!国家有关法律、【法,规结合本市实际制】。定,本条例
《 :。 第二条》 本市城市规划区!内从事供热专项【规划:、,设计、建设、经营、!管理的单位、个人】和用户均应遵守本条!例
: 第三条 】 本条?例所称供热是—指利用热电联—。产,、区域?锅炉:等所产?生的蒸?。汽、热水和工—。业余热?、地热?等热源通《过管网为《用户有?偿提供生产、生活】用热的行为
】 第四《条 市建》设行政?主管部门是本市【。供热行政《主管部门《市公用事业管—理部门是本》市供热监管部—门具:体负责供热监—督管:理工:作
各区《人民政府(》含开发区)》和市:人民政府有关部【。门按照各自》职责配合做好供【热建设和管理工作】。
, ? 第五条《 供热实》行全面规《划、统一管理、多】家经营、协调发【展鼓励利用》新能源和发展集中供!热,逐步取消分散燃煤】锅炉供?。热
第二章 】供热规划与建—设
》 第六条 — 供热专项规—划应当与城市总【体规划相统一供【。热专项规《划由供?热行政主管部门会】同有关部门编制经】市人民政府批准【后实施
经批准的】供,热专项规划》确需修改变更的由】变更:单位提出申请供【热行政主管部—门会:同有关部门》提出方案报市—。人民政府批准 ! :
— 第七条 】新建、改建、—扩建供热工程—应,当符合供《热,专项规划经》供热监管部门批【准并依法履》行,基本建?设程序
】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!。。供热设施用地任【。何单位和个》人不得侵占或—者改变其用途;【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!报原审批机》。关,批准
第】。八条 在已—建成和规划建设【的集:。中供热管网》范围内不得批准【新建、改《。建、扩建永久性燃】煤锅炉?
对原有】不符:合供热专《项规划的燃煤锅【炉,市,人民政府适》时制定拆《并计划逐《步实施集《中供热单位应当【按照拆并计划—要,求配合有关工作
】 第九—条 因《城市:规划、建《设、环保等原—因需:要拆除、改造—原有供热《设施的?相关部?门应当与《供热监管部门协商】并落实替《代热源后方》可拆除原供热—单位应当在》规定期限《内配合完成
】 :第十条 热—源供应单位、燃气】供应单位应当提【供,与供热单位合同约】定规模的热》源和符合燃气锅炉】运行标准的气源因热!源供应单位》、燃气供应单位【原因造成《供热温?。度不达标、停—供等的由《其按照供《。用热合同依》法承担相应责任
! ?第十一条 》 新建房屋供—热设施?的设计应当达到下列!。要求:
? (一)与供热【。面积相适应;
】 (二)符合国家!、自治区和本市制定!的建筑节能要求和供!热系统?节能标准《;
(三)实!行分户控制
建设】单位应?当按照?设计方案进行施工选!用的设备、材料、】计量器?具,等应当符合国家【规定的产品质量标】。准
《 , 第十二条 城市!供,热逐步实现》。智能化管《理稳步推《行按用热量计—量收费制度既有建筑!应当逐步《实施建筑节能和系】。统节能改造供—热设:施,逐步改造为分户控制!、按表计量 —
【 第十三《条 安《装供热设施的—建,设工程应《当在建设前到—供热监管部门确【定,。热源根据供》热专:项规划确定》热源后方可实—。。施
供热设施建设】工,程竣工验收时建【设单位应当邀请供】热单位?参加
第三章 !供热设施管》理 《
第【十四条 《 供热设《施包括热源生产设施!、管:网输配设施、换【热站设施和户—内采暖设施
【 ?第十五条 》 供热设施的管理、!维护、更《新改造责任按—照下列规定划分【。
》(一)热源》单位厂区内的供热】设施(含热源出口】处的计量《仪表)由热源单位负!责;
《 (《二)居民用户以入】户为分界点入户室】。外的供热设施由【。供热单位《。负责入?户室内的供热设施】由供热单位负责调试!和维护当户内供热设!施需更新改造时材料!和安装费用由—。用户承担;
—(三)非《居民用户《以入户?阀门井为分界点分】界点(含阀门井)】。以外的供热设施【由供热单位》负责分界《点,。以,内的供?热设施由《。用,户负责对自》管供:。热设施无管理—。能力:。的可以委托》供热:单位:有,。偿代管
》 第十六—条 热源单位、】建设单位《和供热单《位应当对其管理的】供热设?施进行?。。定期检查、》维护和更《。新改:造及时消除》安全隐患保障—。安全:运行
【供热单位从热费中提!取的设施折旧费【应当专款专用
】 第《十七条 建—设工程开工前—建设单?位应当向热》源单:位或者供《热单位查询有关【供热设施的》情况影响供热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】位应当与施工单【。位、供热单位商定】工程:施工供热设施—安全保护方案签【订供热管《。网设施安全保—。护协议报《供热监管部门备【案
因城市》建设需要必》须迁移供热设施的】由供热单位与—建设单位《签订迁移协》。议由供热单》位负:责实:施建设单位承—担,相,应费用
】第,十八:条, 在供热主管网及!其附:属设施安全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!行为
》(一)?修,建建筑物、构筑【物;
? (二《)挖坑、掘》土、:打桩;
(三】),爆破作业;
【。 (四)堆放垃圾、!。杂物;
(【五)排放污水、【废水;
》。 (:六)擅自改》。变、拆卸或者—移动供热《管网、?井盖、阀门、—仪,表及标志等设施【;
(七—),其他影响供热设施】安全的行为
【
第四章 供热与】用热
第!十九条 本市【对供热实行经营许可!制度:具备法律、法—规规定条件的供热单!。位,均可申请供》热经营?许可证?
, 第二十条 ! ,供,热单位对供热监管】部门要?求其供热的》范围内的用》户必须提供供热服务!。
第二十一!条 供热管理实行】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!供热质量保证金由供!热单位在供热开【。始,前一个月按照—规定标准向供热监管!。部门交纳用于出现用!户室内?温度不达标、供热单!位,违,。规收费、设》施,故障率超标及—无故停供等情况时赔!。。偿用户的损失
【 : :供热质量《保证金纳《。入财政统一管理专款!专用:每年供热期满—或者供?热单位退出供热【市场时应当将供【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!返还给供热单位
!。 ?供热质量保证金具】体管理办法由市人】民政府制定
! 第二十二》条 供热》单位:应当提?前做好供热设备【检查维修、燃料储备!。等准备工作并于供热!开始前一个月将【供热准备情况书【面报告供《热监管部门
!。。 在供热过程中供热!单,位应当根据用户【室内供热系统—的设计?要求对供热循—环,水的水质进行—相应处理
— 热《源单位和供热—单位应当配备—具有:相,应资:。质的:工作:人员供热技术应【。当符合安《全、稳定《、环保要求》
第二十】三条 在》供热开始前》一个月内《。供,热单位应当》与用:户签订?供用热合同约—定双方的权利和【义务供用热合同文本!应当使用自治区供】热行:政主管部门制—定、自治区》工商:行政管理部门监【制的标准文本
】 第二十四条 ! 用户需要停止或】者恢复用热的—。应当在停止或者【恢复用热三十日前】向供热单位提出【申请并办理相关【手续停止《用,热期:。限由供用热》双方约定《停止用热后》在约定期限内用户不!。得擅自恢复用热
】 , , 未分户》。控,制的用?。户提出停《止,供热的申《请经供热单位同【意后应当自》行清理供热设施【周边障碍《物由:供热单位对供—热系统进行》施工处理
— , 停止《用热的用户应当【向供热单位》交纳:热费总额《。百,。分之三十的基—本,热费
《 : 办理?停热或者恢复—供热手续及施工【。处理时供热单—位不得?向用户收取施工材】料费及人工费—
?。 :第二十五条 【本市供?热期为当年的10月!15日至次年的4月!15日?用户与供热单位就】供热期限有特殊【约定的从其约定
供!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外!未经供热监管部门批!准供热单位不得【擅自停止供热—。
第二十六条— 供热期内供热】单,。。位应:当保证?用户室?内温度达到1—8,℃以上
《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!。度可以?根据其功能需—要在:供用热合同中—。另行约定
用户【认为室?内温度未《达到规定温度的【可以向供热监管部门!或者具备《资,质条件的检测机【构申:请温度检测检测机】构应:当具备符合》国家:相关技术要》求的检测设备和检测!专业人员检测—费用由责《任方承担检测居【民室:内温度时应当以房】屋对角线中》心,点距地面高1—.2米至1.5米处!。为,检测点 》
第二十七条 ! 供热?单位应当《按,照国家有关规—定每月?对不同楼层、朝向的!用户室内温度随机进!行检:测检测户数》不少于供热户数的】百分之一点五检测】结果应当有记—录和用户签字并按】月上报?供热监管部门供热监!管部门应当》。对,检测结果进行抽查】
因供热单位责任】造成用户室内温度未!达到规?定标准的或者供热单!位未按时履行供热】。义务的供热单位应】当承担违《约责任
— 第二十八条【 因下列》情形之一用户室【内温度达不到规定】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!担,相应责?任
(】一)室内供热—设施不能正》常,使用的?;
(二)》未采取正常保温【措,施的;
(》三)擅自改变房屋结!构或者室内》供热设施的;
(!四):室,内,装修或者其他设施】严重遮挡散热器影】响供:热效果的;
—。。 (五》)未按?照规定交纳热—费的
因《上述原因《给其:他用户造成》。损,。失的由责任人负【责赔偿
—。 , 第二十九条 】供热单位应》当向社会公布承诺的!服务质量和》标准设?置,并公:开报修、《服务、投诉电话电话!号码为1《2319供热期间】实,行二十四小》时服务及时》处理用户反映的【问题保证用户报修】修理及时率》达到规?定,的标准?
: ?第三十条 用户应!当配合供热单位【对供热设施的检查】、维:修和:室,内温度?检测工作及时反映】供热过程中发生的】问题
? : 第三十一条 !任何:单位或?者个人不得有下列】行为
【(一:)擅自入网用热;】
(二)】擅,自连接?或,者隔断供热设—施;
? (三)【擅自挪动、改动热力!计量:仪表:及其他附《件;
? 《(四)擅自在—室内采暖设施上安】装水嘴、《水泵、排气阀—、加:装散热器和取—。用供热管道内的循环!水,。。;
—(五)其他》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!响供热质量》的行:为
《第五章 热费管理
!
第三十二条 】。用户应?当按照供用》热,。合同约定的交费【。期限交纳热》费供热单位》向用:户收取热费时应当】直,接向最终《用户收取《并在用户较为集中】的地点设立》。收费点对由于各种】原因不能及时—到收费点交费—的,用户:应当做到上门收费】
第—。三十三?条 用户》。逾期未?交,纳热费的应当—按下列规定处理
】(一:)逾期三十日—未交纳?。热,费的供热单位应【当催告其《在七日内交纳热费】逾,。期仍未交《纳的报供热监—管部:门批准后可以对其暂!缓供热、限制—供,热或者停止供—热但不?得损害其《他用户的《用热权益;
(【二)逾?期超过三个月未【交纳热费的供热【单位可以《依法申请仲裁或者】向,人民法院提起诉【讼,;
(三)历年拖欠!热费:的用户?可以同供热单—位签订补交协议按期!偿还所欠热费
供】热单位不得以清欠】。历年欠费和部分【用户未交《费为由?拒收当?年热费、拒绝供热】或者降低《。供热标准
】 第:三十四条《 , 供热价格实—行政府定《价热价?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!按照定价权限和【范,围,依据中华人民共和】国价格法确定政府】价格主管部门—应当每年对供—热成本?进行核算按照—公共商品定价原【则、社会承受能【力,、供热成本变动情】况,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!布
?。 第三十五条】。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!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!标,准,收取热费并出具税】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!据
—新建房屋交付购房人!使用:前的热费《由建设单位交纳闲置!。房屋热费由房屋【所有人交纳》用户:发生变更时应—当到供热《单位办理变更手【续结清热费并妥善处!理遗留问题如不办理!变更手续《新,。用户应当承担相【应责任
》。
第:六章: 应急与保障
【
:。。 第三十六条】 市?人民政府《。应当建立城》。市供:热保障体系设立城市!供热:保障金保证困—难群众?冬季采暖
市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应—当会同有关部—门提出建立城市供热!保障体系和》设立城市供》热保障金《的具体方案》报市人民政》。府批准后实施 !
第三十七条— 市人民政府应】当制定供热应急事】故抢修?与应急处理》预案建立相应的【组织指挥系统—和资金?、物:质设备保障体系
! ?第三十八条 供】热设:施发生故《障,不能:。正常供热《需停热八《。小时以上的供—热单位应当及时通】知用户立即组织【抢,修,恢复供热并同时报告!供,热监管部门连—续停热四十八小【时以:上不能恢复供热【或者累计《。停热七天以上的按】停热天数退还热【费并赔偿用户—因,此造:成的损失《抢修期间供》热单:位应当保障供热设施!的安全
《供热设?施发生故障》需要抢修时可以【先行施工《后补办有关》手续公安《、交通?运输、住《。房,。保障:房屋管理、市政等】。有关部门应当予【以配:合
—第三十九条 —。 供热设施发—生迸裂、漏水等危及!公共:安全或者影响系统】供热的故障时供热】单位必?须紧急抢修在—抢修期间现》场,应当设置警告标志】。和安全设施抢修结束!后应当恢复原状【
用户室内装修【遮挡供?热设施影《响抢修的用》户应当?无条件自《行拆除不得》拒绝:抢修用?户未自行拆除的由】抢修单位拆除损【失由用?。户承担
如》发生室内供热设施崩!裂、漏水等》故障危?及四邻的用户家中无!人又无法与用户联】系供热单位应当采】取关:闭楼栋?阀门等应《急,措施减少损失—如有必要供热单位在!。公安、街道办事处】或者居委会的配合下!可以:采取损害程》。度,较小:的方式入户》进行抢修《抢修完毕后应—当,尽快通知用户 】 , ,
第四十条 【对供:热,期间拒绝供》热、不能保》证供热质量或者【发生重大供热事故】严重影响正常用【热的供热单位供热监!管部门及有关部【门可以依法采取应】急接:管,措施或者《其他必要《措施原供热单位应】当予:以配合
供!热监管部《门采取?应急接管措施—后应:当,委托:专业资产与质—量,安全评估机构对【被接管单位进行评估!
第《四十一条 任何单!位或:者,个人对违反本—条例的行为都有【权向供热《。监管:部门投诉
》 , , :。。供热监管部》门应当受理投诉【查处违法行为并自】。接到投诉之日起【十,日内将处理》结果或?者处:理情况告《知投诉人
第】七章 法《律责任
》 , 第四十二条 ! 建设单位违反本】条例第七《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!准擅自新建、改建】、扩建?供热工程的由建设行!政主管部《门处以5000【元以上1万元—以下罚?款对可以保留的工程!责令补?办手续不应》保留的责令限期【拆除
违反第七【条第:二,款规定擅自》占用:供热设施用地—或者改变《其用途的由供热监】。。管部门责令限期改】正退出所占用地并处!2万元以上3—。万元以下罚款—
第四【十三:条 违反本条例第!十一条规定新建房屋!供热设?施设计方案达—不到要求的责令【其,限期改正《拒不改正的建设【。。。行,政主管部门不—予发放施工许可【证未按照设计方案】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责令》限期改正《可,以并处2万元—以上3万元以下罚】款拒不?改正的不予》验收备案《
第!四十四?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!条例规定由供热监管!部门按?照下列?规定予以《。处罚
(一)违反】第,。十六条第《一款:。。规,定热源单位、—建设单位和供热单】位,未对其管理的—供热设施《进行定期检查—、维护?和更:。新改造影响供热设施!。安全运行的》责令限期改》。正可以?并处1万元以—上3万元《以下罚款;
(二)!违反第十九条—规定未?取,得供热经《营许可?证从事供热经营【活动的责令》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!正并处?1万元以上》5万元以下罚款【;
? (三)违反【第二十二条》、第二十《。。。七条:第一款、第二十九条!。规定未?。提前做好供热准【备工作、不按规定测!温、对用《户反映?的问题未及时处理、!不向社会公》布承诺服务质量【和标准的责令限【期改正;《。逾期未?改正的?并处1000元【以上5000元以下!罚,款;
《 (?。四)违反《第二十?五条、第三十三【条第一项《规定未经批准—推迟:或者擅自停》止,供热的责令》。改正退?还用户?相应热费并》处5万元以上10】万元以?下罚:款;
(《五) 违反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!定的责令《限期改正;因—供热单位《责任导致室内—温度低于18℃四】十八小?时内:仍未改正《的,供热单位应当退【。还室内温度未达到】规定温度期间—的热费;未按照规】定给予用户补偿或】者退还热费的—并处5万元以上10!万元:以下:罚款:;,
(六) 违反第】三十八条第一款、】。第三十九条规—定停热八《。小时以上未》及时通知《用户的处以1000!元以上5《000元以》下罚款;供热—设施发生《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!恢复供热《的责令限期恢复可以!并处5000—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!款,;
(七《) 违反第十八条】、第三?十一条?规定的责《令,限期改正、采取【补救措施;》逾期未改正、—补救:的对单?。位,处1:万元以上5万元【以下罚款对个—人处500元以上】1000《元以下罚款;造成损!失的予?以赔偿?
第四【十五条 违反本条!例,第十六?条第二款规》定供:热,单位违反规定挪用设!施折旧费《的由供热监管—部门责?令限:期,返还可以并处1万】元以上?3万元以《下罚款
《第四十六条》 违反本《条例第三十五条【规定供热《单位不按规定收费或!者,未向用户出具—税务部?门统一?监制的?票据的由市价格【主管:部门或者税》务主管部《门按有关规定—予以处罚
— 第四十七【条 供热行政—主管部门、供热监】管部:。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!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!规定有下列》行为之一的》由,其所在单位或—。者上级主管部门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!员和其他《直接责任《人,员依法?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!犯罪的依法》追究刑事责任—
(一)擅】自变更经批准的供】热专项规划的;
】 (二》)未依法审批供热工!程,项目和供热经营许】可证的;《
(三)【未依法审批供热单】位,停业、歇业的;【
(四—)未依法《履,行对供热《单位:的监督?检查职责的》;
》(,五)未依法受理有关!供热质量和服务【质量投诉以》及发现违法》行为未及时查—处的;?
(六)贪污!、挪用?。供热:保障金的;》
, (七)对供热!质量保证金未纳入财!政统一管理或者擅】。自挪作他用以—及,未按标准收取或者】。未,按规定条件使用、】返还的?;
《 (八?。)有其他滥》用职: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!舞弊行为的
! ! ? 第八章 !附则
《 第四十八条! , 市: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!条例:制定相关规定
【 第四十九条!。 旗、县供热—管理可以参照—本条例执行
— 第》五十条 本条例【自200《6年1?0月15《日起施行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