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呼和浩特市城—市供热管理条例 (!2006年6—。月23日呼和浩特市!第十二届人民代表】大,会常务委《员会第十七次—会议通过  200!6年9月29—日内蒙古自治区第】十届人民《代,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】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! , 根据2012年】3月3?1日:内蒙古?自治区第十一—届,人民代表《大会:。常务委员会》第二十八次会议【关于批准呼和浩【特市:人民代表《大会常务委员会关】于修改部分》地方性法规的决定】。的决议修正  【根据2016年【9月29日内—蒙古:自治区?第十二届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委,员会: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!。。批准呼?和浩特?市人民代表大会【常务委员会关于修】改〈呼和浩特—市城市?供,热管理条例〉的【决定的决议修正) !  第一章 总则】 ,     第一【条  为加强城市供!热(:以下简?称供热)管理—工作保障《供热节约能》源保护环境维护供】用热双?方合法权益》。规,范,供热市场《秩序根据国家—有关法律、法规结合!本市实际制定本【条例  《   第《二条  本市城市】规划区内从》事供:热专项规划、设计、!建设:、经营?。、管理?的单位、个人和【用户均应遵》守本条?例,。     第三条 ! 本条例所称—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!产、:区,。域,锅炉等所产生的【蒸汽、热水和工【。业余热、地热—等热源通过》管网:为用:户有偿提供》生产、?。生活用?热的行?为 :    《第四条  市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》是本市供《。。热行政主管部门市公!用事业管理部—门,是本市供热监管【部门具?体负责供热监督管理!工作 各《。区人:民政府(含》开发区)和》市人民?政府有关部门按照】各自职责配合做【好供热?建设和管理工作【。     》第五条  》供热实行《全面规划、统一管理!、,多家经营、》协调发展鼓励利用新!能源和发展集中【供,热逐步取消分散燃煤!锅炉供热   第】二章 供热规—划与建设    !。 第六条《  :供,。热专项规划》应当与城市》。总体规划相统一【供热专项规划由【。供热: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!。关部门编制经市人】民政府批准后—实施 经批》准的供热专项—规划确需修改变更的!由变更单位提—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!。部门会同有关部门】提出方案报》。市人民政府批准 】。 ,。 ,。     》    《  :第七条  》。新,建、改建、扩—建供热工程应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】划,。经供热监管部门【批准并依法履行基】本建设?程序    — 供:热专项规划》确,。定的供热设施—用地: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侵占或者改变其用途!。;确需改变用途的应!当报原审批机—关批准   —。  :第八条 《 在已建《。成和规划建设—的集中供热管网【范围内不得》批准新建、改建、】扩建永久性燃—煤锅炉 《    对原有【不符合供热》专项规划的燃煤锅】。。炉市人民《政府适时制定拆并计!划逐步?。实施:集中供?热单位应当按—照拆并计划》要求配合有关工作 !。    《第九条  因城【市规划、建设—、环保等《原因:需要拆除、》改造原有《供热设施《的相关部门应—当与供?热监管?部门协商并落实【。替,代,热源后方可拆除原】供热单位应当在规】定期限内配》。合完成?    《 第十条  热源】供应:单位、燃气供应单】位应当提《供,与供热单位》合同约定规》模的热源《和符合燃气锅—炉运行标准的—气源因热源供应单位!、燃气供《应单位原因造成供热!温度:不达标、停供等的由!其按照供用热合同依!法承担?相应责任《     第十一】条 : ,新建:房屋供热设施的【设计应当达到下【列要求    【(一)与供热面积】相适:应;    (二)!符合国家《、自治区和》本,市制定的《建筑节能要求—和供热系统》节能标准; —   (三》)实行分户控制【。。。 建设单位应当按】。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!选用的设备、材【料、计?量器具?。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!的,产品质量标准   !  第十《。二,。条  ?城市供热逐步—实现智能化》。管理稳步推行按【用热:量计量?收费制度既有—建筑应当逐步实施建!筑,节能和系统》节能改造供》热设施逐步改造为】分户控制《、按表计量》    《 ,   ? 第十?三条  安装供热】设施的建《设,工程:。应当在建《设前到供《热监管部门确定热】源根据?供热专项规划确【定热源后方》。。可实:施 供热设》施,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!。建设单位应当—邀请供?热单位参加   】第三章 供热—设施:。管理     】 ,  第十四条  】供热设施《包括热源生》产设施?、管网输配设—施、换热站设施【和,户内采暖设施—  :   第十五—条 : 供热?设施的管理》、维护、更新—改造:责任按?。照下列规定划分  !   (《。一)热源单》位厂:区内的?供热:设施(含热源—出口处的《计量仪表《)由热源单位负责;!     》(二:),。居民用户《以入户为分界点入】户室外的供热—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!入户室?。内,的供热设施由供【热单位负责调试和】维护当?户内供热设施需更新!改造时材料和安装】费用由用户承担; !(三)非居》民用户以《。。入户阀门《井为分界点分—界点(?含阀门井)》以外的供热设施【由供热单位负—责分界点以》内,的供:热设施由用户—负,责对自?管供:热,。设施无管理》能,力的可以委托供热单!位有偿代管 —。   ?。 第十六条  热源!单位、建设单位【和供热单位应当【对其:管,理的供?热设施进《行定期?。检查、维护和更新改!造及时?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安!。全运行  》   供热单位从】热费中提取》的设施折旧费应【当专:。款专用    【。 第十?七条  建设工程开!工前建?设单位应当向—热,源单位或者供热单】位查询?有关供热设施的情】况影响供热设—施安全的建设单位】。应当与施工单位【、供热单《位商定工程施—工供热设施》安全保护方案签订】供热管网《设施安全《保,护协议报供热—监管部门备案 因城!市建设需要必—须,迁移供热设施的由供!热单位?与,建设单位签》订迁移协议由—供热单位负责—实施:建设单位《承担相应费用   !  第十八》。条  在供热—主管网及其附属设】施安全?保护范围内禁—止下列行为   (!一)修建《建,筑物、构筑》物; ? , (二?),挖坑、掘土》、打桩;   (三!)爆破?作业;   —(四:)堆放垃圾、杂【物;   (五)排!。。放污水、废水—;   (六)【擅自改变《、拆卸?或者移动供热管网、!井盖、?阀门、仪表及—标,志等设施《;   《。(,七)其他《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!行为   第四【章 供热与》用热     】第十九条《  本市对供热【实行经营许》可制度具《备法:。律、法规规定—条,件的供热单》位均可申请供—热经营?许可证     第!。二十条  供—。热单位对《供热监管部门要求其!供热的范围内的用户!。必须提供供热服务 !  :。。  第二《十一条? 供热管理实行供热!质量保证金制度【供热:质量保证金由供热单!位,在供热开始前一个月!按照规定标准—向,供热监?管部:门,交纳用于出》现用户室内温—度不达?标、供热单位违【规收费、设施故【障,率超标及《无故停供等情况【时赔偿?用户:的损失?     供热【。质量保证金纳入【财政统一《。管理专款专用—每年供热期》满或者供热单—位退出供《热市场时应当—。将,供热质?量保证?金及利?息,返还给供《热单位   —  供热质量保【证金具体管理办【法由市人民政府【制定  《   第二十二条】  供热单位应当提!前做好?供热设备检查—维修、?燃,。料储备等准》备工作?并,。于供热开始》。前一:个月:将供热准备情—况书面报告供热监管!部门     在供!热过程中供热—单位应当根据用【户室内供热系统的】设计要求《对供热循《环水的水《。质进行相《应处理 《。。。    热源—单位和供热》单位应当配备—具有相?应,资质的工作人员供】热,技术应当《符合安?全、稳定《、环保要求》     第二十】三条 ? 在供热开始前一个!月,内供热单位应当【与用:。户签订供用热合同约!定双方的权利和【义务供用热合同【文本应当使用自【治,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!制定、自治》区工商?行政管理《部门监制的标准文】本    》 第二十四条  】用户需要停止—。或者恢复用》热的:应当在停《止或者恢《复用热三十日前向供!热单位提出申—。请并办?理相关手续》停止用热《期限由供用热—双,方,约定停止用热后在约!定,期限内用《户不得?擅自恢?复,用热 ? ,   ?未分:户控制的用户提出】停止供热《的申请经供热—单位同意后应当【自行清理供热设【施周边障《碍物:由供热单位对供热】系统进行《施工处理   【  停止《用热的?。用户应当《向供热单位交—纳热费总额百分之】三十的基本热—。费    》 ,办理:停,热或者恢复供热手续!及施工处理时供热】单位不得向用—户收:取施工材料费及人工!费   《  :第二十五条  【本市供?热期为当年的10月!15:。日至次年的4—。月1:5日用户与供热单位!就供:热期限有特殊约定的!从其:约定 供热期—内,除不可抗《力外未经供热监【管部门批准供—热,。单位不得擅自停【止供热 第》二十六条 》 供热?期内供热单》位,应当保证用户室内温!度达到18℃—以上 非《居民用户的室内温】。度可以根据》其功能需《要在供用热合同【中另行约定 —用户认为室内—温度未达《到规定温度》。的可以向供热监管部!门或者具备资质条】件的检测机》构申请温度》检测检测机构—应当具备符合国【家相关技术要—求的检测设备和检测!专业人员检测—。费用由责任》。。。方承担检测居民室内!温度时应当以房【屋对角线中心点【距地:。面高1?.,。。2米至1.》5米处?为检测点    】 第二十七条—  供热单》位应当按《照国家有关规定每月!对不同楼《层、朝向的用户室内!温,度随机进行》检,测检:测,户数不少于供热户数!的百分之一点五检】测结果应当》有记录和用户签字并!按月:上报供?热监管部门供—热监管部门应当对检!测结果进行抽查【。 因供热单》位责任造《。成用户室内温度未达!到规定标《准的或者《供,热单位未按时履行供!热义务的供热单位应!当承担违约责任【。 ,    第二十八】。。条  因《下列情形之一—用户室内温》度达不到规》定标准的供热单位】不承担相应》责任     】(一)室内供热【设施不能正》常使用的; (【二)未采《取正常保《温措施的《; (三)擅自改变!房屋结构或者室【内供热设《施的; 》(四)室内装—修或者其他设施严】重,。遮挡散热《。。器影响供热》。效果的;  —  :(五)未《按,照规定交纳热费【的 因上述原因给其!他用户造《成损失的由责任人】负责赔偿   【  第二十九—。条  供《热单位应当向社会】公布承诺的》服务质量和标—准设置并公开报【修、服务《、投:诉电话电话号码为1!2319供热期间实!行二十四小时服【。务,及时处?理用户反《映的问题保》。证用户报修修理及时!。。率达到规定的—标准  《   第三十条  !用户应当配合供热】单位对供热设施的】检查、维修》和室内?温度检测《工作及时反映供热过!程中发生的》问题     第三!十一条  》任,何,单位或?者,个人不得有下列【行为 ?    《(一)?擅自入网用热;  !   (二)擅自】连,接或者隔断》供热:设施;  》 ,。  (三)擅自【挪动:、改动热力计量仪表!及其他附件》;     (四】)擅自在室内采【暖设施上安装水嘴、!水泵、排气》阀、加装《。散热器和取用—供,热管道?。内的:循环水;《。 ,    (五)其】。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!影响:供热质量的行为 】  第五章 热【费管理 《 第三十二条—。  用户应当按照】供用热?合同约?定的交费期》限交纳?热费供热《单位:向用户收取热—费时应当直接向【最终用户收》取并在?用户较为集中的【地点设立《收,费点对由于各种【原因不能及时到【收费点交费的用【户应当做到上—门收费?     第三十三!条  用户逾期未】交纳热费的》应当按下列规—定处理 (》一,)逾期三十日未【。交,纳热费的供》热单位?应当:。催,告其在七日内—。交纳:。热费逾期《仍未交?纳的报供热监—管,部门批?准后可以《对其暂缓供热、限】制供热或者停—止供热但《不得损害《其他用户的用热权】益;: (二)《逾,。期,超过三个月未—交,纳热:费的供热单位—可以依法申请仲裁】或者向人《民法院提起》诉讼;? ,(,三)历?年拖欠?热费的?用户可以同》供热单位签订补交】协,议按期偿还》所欠热费 供—热单:位不得?以清欠历年欠—费和部分用户未交】费为由拒收》当,年热费、拒绝供【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!     第三【十四条?  :供热价格实行政府】。定价:热价:由政府价格主管部】门按照定《价权限和《范围依据中华人【民共和国价》格法:确定政府价格主管部!门应当每年对供【热成:。本进:。行核算按照》公共:商品定价原则、社】会承受能力》、供热成本变动【情况适时调整并【向社会公布  【   第三十五条】 供热单位应—当按照价《格主管部门公布的】标准收取热费—并,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!制的票据    】 新建房屋交付【购房:人,使用:前,的,。热费由建《设,单位交?纳闲置?房屋热费由房屋所有!人交纳用《户发生?变更时应当到—供热单位《办理变更手续结清】热费:。并,妥善处理遗留—问题如不办理变更】手续新用户应当【承担相应责》任,  : 第六章《 应急与保障—   《  第三十六—条  市人民政【府应当建立城—市供热保障体—系设立?城市:供热保障《金,保证困难群众冬【季,采暖 市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应《当会同有关部门提】出建立城市供热【保,障体系?和设立城市供热【保障金?的具体方案》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!。。实施  《 , 第三十七条 【 市:人民政府应当制定】供热应急事》故抢修与应》急,处理预案建立相应】的组织指挥系统【和资金、《。物质设备保》障体系   —  第三十八条【  :。。供,热设施?发,。。生故障不能正—常供热需停热八【小,时以上的供》热,单位应?当及时通知用户立即!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并!同时报告供热—监管部?门连续停热四—十八小?时以上不《能恢复供热或者累计!停,热七天?以上的按停热天数退!还热费并赔》偿用户因此造—成的:损失:。抢修期间供热单位】应,当保障供热》设施的安全 —供热设施《发生:故障需要《抢修时可以先行施】工后补办有关—手续公安、交通运】输、住?。。房保障房《屋管理、市政等【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!合   《  第三十九条【  供热设施发生迸!裂、漏水等危及公】共安全或者影响系】统供热的故障—时供热单位必须紧急!抢修在?抢修:期间现?场应当设置警告标志!和安全设施抢修【结束:后应当恢复原状 】用户室内《装修遮挡供热设【施影响抢修的用户】应当无条件自—行拆除不得拒绝抢修!用户未自行拆除的由!。抢修单位《拆除损失由用户承】担 如发生室—内供热设《施崩裂、漏水等故】障危及四邻的—用户家中无人又【无法与用户联系供热!单位应当《采取关闭楼栋阀门】等应急措施减—少损失如有必—要供热单位在公安、!。街道办事处或者居】委会的?配合下可《以,采,取损:害,程度较小《的,方式:入户进行抢修—抢修完毕后》应当尽快通知用户】    《 第四十条》 , 对供?热期间拒《绝供热、不能保【证供热质量或者发生!重大供热事故严重影!响正常用热的供热】单位:供热监?。。管部:门及有?关部门可以依法【采取应急《接管:措,施或:者其他必要措施【原供热单位》应当予以《配合  《   供《热监管部门采取应】急接管措施后—应当委托专业资产】。与质量安全评估【机构对?被接管单位进行评】估 :  第四十一条 】 任:何单位?或者:个人对违反》本条:例的行为都有权向】。供,。。热,监,管,。部门投诉    】 供热监管部—门应当受理投—。诉查处违法》行为:。并自接到投诉之日】起,十日内将处理结【果或者处理情况告】知投诉人 》。 , 第七章 法律责】任,     第四十!二条  建》设单位违反本条【例,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!经批准擅自新建、改!建、扩建供》热工程的由建设行政!。主管:部门:处以5000—元以上1万》元以下?罚款:对可以?保留的工程责令【补办手续不应—。保留的责《令,限期拆?除 :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!定擅自占用供热【设施用地《或者:改变其用《途的由供热监—管部门责令限—期改正退出所占【用地并处2万元以上!3万:元以下罚款   】 , 第四十三条—  违反《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!新,建房屋供热设施设】计,方案达不到要—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!拒不:。改正的建《设行:政主管部门不予【发放施工《许可证未按》照设计方案施工的】由建设行《。政主管部《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!并处2万元》以上:3万元以下罚款【拒不改正《的不予验《收备案    【。   ? 第四?十四条 《供热单?位违反?本条例规定由—供热:监管部门按照—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!(一)违反第十六】条第一款规》定,热源单?位、建设《单位和供《热单位未对其管理的!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!查、:维,护和更新改》造影响供热设施安全!运,行的责令限期改【正可以?并处1万元以上3】万元以下罚款; 】(二)违反第十九条!规定未取得供—热经营?许可证从事供—热经营活《动的责令停止—。。违法行?为限期改正》并处1万元以上5】万元以下罚款;【。    (》三)违反《第二十二条、第二】十七条第一》。款、第二十九条规定!未提前做好供热准】备,工作、不按》规,定测:温、对用户反映的】问题:未及时?处,。理,、不向社会》。公布承诺《服务质量和》标准的责令限期【改正;逾期未—改正的?并处1?000?元以上5000元】。以下:罚,款;    (四】),违,反,第二十五条、—。第,三十三条第》一项规定未经批【准推迟或《者擅自停止供热的责!令改正退还用户【相应热?费并处5万》。元以上10万元【以下:罚款;? (五) 违反第二!。十,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!令限期改正;因【供热单?位责任导致》室内温度低于18】℃四十八小时内仍】未改正的《供热:单位应当退还—。室内温度未达到【规定温度期间的热】费;未?按照:规,定给予用户补—。偿或者退还热—费,的并处5万元以上】10万元以下—罚款; (六) 】违反第三十八—条第一款《、第三十九条规定】停热八?小,时以:上未及时通》知,用户的处以》1,00:0元以上5000元!以下罚款;供热设】施发生?故障未立即组织抢】修恢复供热的—责令限期恢复可【以,并处5000—元以:。上1万?元,以下罚款; (七】。) :违反第十八条、第】。三十:一条规定的责—令限期改正、采【取,补救措施《;,。逾期未改正、补救】的对单位处1—万元以上《5万元以下罚款【对个:人处500元以【上1000》元以下罚款》;造成损失》的予以赔偿》   ?  第?四十五条  违【反本条例第十六条】第二款?规定供热单位违反】规定挪用设施折旧费!的,由供热监《管部门责令限期【返还可?以并处?1万元以上3万元以!下罚款? 第四十六条 违】反本条?例第三十《五条规定供热单位】不按规定收费或者】未向用户《出,具税务部门》统一监制的票据【的由市?。。价格主?管部门或《者税务主《管部门按有》关规定予以》处罚     第】四十七条 》供热:行政主管部门—、供热监管部门和其!他,有关:部门的工作人员违】反本条例规定有【下列行为之一的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!。级主管?部门对直接负责【的主管人《员和其他直接—。责任人员依法给予】行政处分;构成犯】罪的:依法追究刑事—责任    —(,一)擅自《变更经批准的供热】专项规划的》;   《 (二)未依法【审批供?热工程项目》和供热经营》许可证的; —   (三)未依】法审:批供热单位》停业、歇业的;【    (四—)未依法履行对【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!职责:的;:    (五)未依!法,受理有关供热—质,量和服务《质量投?诉以及发现违—法行为未及》时查处?的;:    (》六)贪污、挪—用供:热保障金的;  】 , (七)《对供热质量保证金】未纳入财政统一【管理或?者擅自挪作他—用以及未《按标准收取》或,者未:按规:定,条,件使:用、返还的; 【。   ?(八)有其他滥用职!权、玩忽职》。守、徇私舞弊—行为的 《    《   ?    《 ,        】第八:章 附则    ! 第:四十八条  市人民!。政府可以依据—本条例?制定相?关规:定     第四】十九条 旗、县供热!管理可以参照—本条例执行 —    第五十【条 本条《例自2006年10!月15日《起施行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