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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建—设项目水影响评价】登记表备案》规定 《   —  第一《条 :为规范建设项—目水影响评》价登记表备案工作】根据北京市建设项】目水影响评价文【。件编报审批管理规】定、北京《市,。建设项目水影响【评价文件编》制,指南制?定本:规,定 《 ,  ?   第二条 本市!行政区域《内建设项《目水:影响:评价登记表》。备,案工作适《用本规定 》 : :    《 第三条 建设【项目水影《响评价登记表实【行市、区两级—备案管理 》  —   有下》列情形之一的—到市水行《政主管部《门,。办理:水影响?评价登记表备—案手续 《 ?     (【一,)拟:市级:审批、核准》立项及备案且挖填】土,石方总?量在10万立—方米:以上的建设项—目并符合登记表备】案条件的《;   !  (二)中央已下!放行政审批权的【建设项?目且符合登记表【备案条件的 — 》    其他—建设项目水影—响评价登记表到【所在区水行》政主管部门办理【备案手续 》     !第四条? ,实行审批、核准立项!的建:设项目?项目单位应当—。在建设项目立项【前,。办,理建:设项目水影响—评价登记表》备案:手续;实行备案制】的建设项《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办!理建设项目规划【许可证之前办理建设!项目水影响》评价:登记:表备案手续;公共服!务类建设项》目参照北京市公共服!务类建设项目水影响!评价审查实施办【法,执行 《   —  第五条》。 办理备案手续时】项目单位应当根据】管,辖权限将建设项【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!报送:市、:区水行?政,主管部门或其委托】的技术审查机—构,进行水影响》。。控制要?素形式审查;符【合备案?条件的提交以—下材料办理备案手续! 》    《。 (一)建设项目水!影响评价登记表(5!份)并提供电—子版;?  【   ?(二)建设单—位申请提供的与【项目相关《的设计文件》、图:纸等其他材料(【1份)并提供—。电,子版; 《  —   (三》)申请单位(—人)营?业执照、《法人证书、》机关事业单位编【。码等证明文件复印】件;委托办理的需】提供法?人委托?。函、法定代表人身份!证复印件及委—托代理人《身份证复《印件; 】  :   (四)以【上书:面材料均需加盖项】目建设单《。位的公章复》印,件应:确保与原件》保持一?致; ? 《   ?  (五)建—设项目水影响评价】。登记表?备案办理单 !。    》 第六?条 :有管辖权的水—行政主管部》门对申请登记备案材!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!合规:定的项目予以—登记备案《;对不符合规定的项!目不予登记备案【并说:明理由;申请资【料不齐全或有误的】将需要补《齐、:补正材料的全部【。内容、要求》一次性告知申请人】 ? :  :   登记备案【通知书应当》加盖水?。行政主管部门公【章,或行政审批专用章 ! :   》  第七《条 :经水行政主管部门】登记备案《的项目项目》名称或?项目单位名》。称发生?变化的或《者有关法律法规【规章和产业政—策规定应当》。变更的其他情—况项目单《位,应当向原备案—机关:申请变?更 ? , : ,。    经水行政主!管部门登记备案的项!目项目的性》质、建设地点或建设!内容等发《生重大变《化的项目单》位应向原备案机【关,重新办理备案 】  》。   第八条 建设!项目水影响评—价登记?表备案完成》后在七个工》作日内向社》会公开接受公众监】督 》    》 ,保密项目《严格执行保密规【定信息不公开— —    第》九条 备案的—建设项目应当符合】法律:法规:。、政策、标准等【要求项目《单位对建设项—目及其水《影响评价登记表内容!的,合法性、真实性和】。准,确性负责 】   《  :第,十条 ?违反:。本规定或者项目单位!以提供虚假备案信】息等不正当手段办】理备案手续的—市、区?水行政主管》部门予以《撤销对该项目的备】案由此引起》的一切责任由项目】单位:承担并按照有关规】定将其违法、失信记!录记入社会诚信档案!   】  第十一条 经登!记备案的建设—项目开工前》项目单?位应当依《。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!费施工过程》中严格?限制施工降水—确需要进行降水的】施工单?位应当按照规定【组织专家论证—审查:取得排水许》可并:依法缴纳《地下水资源》费建设项目竣—。工验收时《项目单位应》当自行组织涉—水,。工程设施专项验【收并将验收结果和涉!水,工程设施清单报送】。原,备案:。机关备案 》  —   第十二—条 市、区水行政主!管部门采取抽查【。。、根:据举报进《。行检查等《方式:加强对建设项—目,的监:督管:。理对项?目单位?不依:法办理项目备案【手续、不《。按照项目备案内容】进行:建设的?备案:。机关将?依法进行处》理 》     第【。十三条 粮田、【菜,田、鲜果果园—高效节水灌溉工程不!涉及:新打机井、不—增加新水水》量的水影响评—价工作参照本规定】执行  !   第十》四,条 本规定由市水】行政主管《部门负责解》释 —     第十五】条 本规定自20】17年9月1日【起施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