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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建—设项目水影》响评价登记表备案】规定 《     第!一条 为《规范建设项目水影响!评价登记表备案【工作根据北京市建】设项目水影响—。评价:。文件编报审批—管理规定、北—京,市建设项目》水影响评价文件【。编制指南《制定:本规定 !  : , 第二?条 本市行》政区域内《建设项目水影—响评价登《记表:备案工作《适用本规定》    ! 第三条 》建设项?目,水影响评价》。登,记表实行市》、区两级备案管理 ! 》    有下—列情形之一的—到,市水:。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水!影响评价登记—表备案手《续  】   (一)拟【市级审批、核准立项!及备案且挖填—土石:方总量在10—万立:方米以上的建设【项,目并符合《登记表备案条件的;! : :    》 ,(二)中央》已下放?行政审批权》的建:设项目且《符合登记表》备案条件的》 》    《 其他建《设项目水影响评【价登记?表到所在区水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!。案手续 》  》。   第四条 实行!审批、核《准立项的建设项【目项目单位应—当在:建设:项目立项前办理【建设项目水影响评】价登记表备案手续】;实行备案制的建】设项目项目单位【应当在办理建—设项目规划许可【证之:。前办理建《设项目水影》响评价登记表备案手!续;公共《服务类建设项目【参,照北京市公共服务】类建:设,项目水影《响评:价审查实施》办法:执行 —     第【。五条 办理备案手续!时项目?单,位应:。当根据?管辖权限将建设项目!。水影响?评价登记表》报送市、区》水行政主管部门【或其委托的技—术审查机构进行水】影响控制要素形【式审查;符合备【案条件的《提交以?下,材料办?理,。备案手续 】     (一)!建,设,项目水影响》评,。价登记表(5—份)并提《供,。电子版; 】     (二】)建:设单位申请》提供的与项目相关的!设计文件、图纸等其!。他材料(1份—)并提供电子版;】 , ,  》。   (三)—申请单?位(人)营业—执照、法人》证,书、机关事业单位编!码等证明文》件复印?件;委托办理的需】提供法人委托函、】法定代表人》身份:证,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!身份证复印件; 】   【。  (四)以—。上书面?材料均需加盖—项目建设单位的公】。章复印件《应,确保与原《件保持?。一致; 【 :    (五)建】设项目水影响—评价登?。记表备案办》理单: 《    》 第六条 》有管辖权的》水行政主管部—门对申请登记备【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!对符合规定的项目予!以登记备案;对【不符合?规定的项目不予登】。记备:案并说明理由;申】请资料不齐全或有】误的将需要》补,齐,、补正?材料的全部内容、】要求一?次性:告知申?请人 【     》登记备案通》知书应当加盖—水行政主管》。部门公章或行政审批!专用章 】。   ?  第七条 —经水行?政主管部门》登,记备案的《项目项目名称或【项目单位名称发生变!化的或者有关法律】。法规规章和产业【政策规定应当变【更的其他情》况项目?单位应当向原备【案机关申请变更 】 《   ?  经水《行政:主管部门登记—备案的项目项目【的性质、建设地点】或建:设,内容等发生重大【。。。变化的?项目单位应向原备案!机关重新办理备【案 《     【第八条 建设—项目水影响评—价登记表备》案完成?后在七?个工作日内向—社会公?开接受?公众监督 !  :   保《密项目严格执—行,保密:规定信息不公开【  【 ,  第九条 —备案的建设》项目应当符合—法律法?规、政策、标—准等要求项目单【。位对建?设项目?及其水影《响评价登记表内【容的合法性、真实】性和准确性》负,。责 :   【  第十条 —违,反本规?定,或者项目单位以提供!虚假备案信息等【不正当手段办理备】案手:续的市、区水行【政主管部门予—以撤销对该项目的】备案由此引》起的一切责》任由项目单位承【担并:按照有?关规:定将:其违:法、失信记录记入】社会诚?信档案 !    第十一条】 经登记备》案的建设项目开工前!。项目:单位应当依法—缴纳水土保》持补偿费《。施工过?程中严?格限制施《工降水确需》要进行降水的—施工单位《。应当按照规定—组织专家论证审【查取得排水许可【。并依法缴纳地下水】。资,源费建设项目竣工】验收时项目单位【应当自行组织—涉水工程《设施专项验》收并:将验收结果和涉水】工程设施清单报送】原备案机《关备案? —   ? 第十二条 市【、,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采!取抽查、根》据举:报进行检查等方【式加强?对建设项目的—监督管理《对,项,目单:位不依法办理—项目备案手续、不】按照:项目备案内》容进行建《设,的备:案,机关将依法进行【处理 ?。 ?     —第,十三条 粮田、菜田!、,鲜,果果园高效》节水灌溉工程不涉及!。新打机井、不增加新!水水量?的水影响评价—工作参照本规定执】行 【  :  第十四》条 本?规定由市水》行政主管《部门负责解释 【  —   第十》五条 本《规定自2017年】9月1日起施—。行 :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