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建设项】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!备案: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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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!。为规范?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!登记表备案工作根】据,北京市建《设项:目,水影响评价文—件编报审《批管理规定》、北京市建设—项目水影《响评价文件编—制指南?。制定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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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第二条 本市行政!区域内建设》项目水影响评价【登记表备案工作适用!本规定
! 第》三条 ?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!登,记表实行《市、区两级备案【管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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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有,下列:情形之?。一的到市《水行政主管》部门办理水影响【评价登记表备案手续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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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!拟市级审批》、,核准立项及备案且】。挖填土石方总量【。在10万立方米以】上,的建设项目并符合】登记:表备案条件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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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二:)中央已《下放行政审批权的建!设项目且符合登记】表备案条《件的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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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建设!项目水影响评—价登记表到所—。在,区水行政主管部【门办理备案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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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四条 实!行审批、《核准立项的建设项】。目项目单位应—当在建?设项目立项前办理】建,设项目?水,影响评?价登记表备案手续;!实行:备案制的《建设项?目项目?单,位应当在办》理建设项《目规划许可证之【前办:理建设项目水—影响评价登记—表备案?手续;公共服务类建!设项目参照北京市公!共服务类建》设项目水影响评【价审查实施办法执行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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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五条 办理备!案手续时项》目单:位应当?根,据,管辖权限将建设项】目水影响评价—登记表报送市、区水!行政主?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技!术审:查机构进行水影【。响控制要《素形:式审查;符合备【案条件的提交以下】材料办理备案—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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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《。一)建?设项目水影响评价】登记表(《。5份)并提供电【子版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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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(二)建设单位申!请提供的与项—目相关的设计文件、!图纸等其他材—料,(1份)并提供电子!版,;
! (三)申请【单位(人)营业【执照、法人证书、】机关事业单位编码等!证明文件复印—件;委?托办理的需提—供法人委托函、法定!代表人身《份证:。复,印件及?委托代理人身份证】。复印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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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四)以】上书面材料》均需加盖项目建【设,。单位的公章复印件】应确保与原件保持】一,致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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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。 (五)建】。设项目水影响评【价登记表备案—办理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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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六条 有管辖!权的水行政主—。管部门对申请登【记备案材《料进行形式审查【对,符合:规定的项目》。。予以登记备案;对不!符,合规定的项目—不予登记《。备案并?说明理由《;申请资《料不齐全或有误的】将需要补齐、—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!、要求一次性告知申!请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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登—记备案通知书应当】加盖水行政主—管部:门公:章或行政《审批专用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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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】条 经水《行,。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!的项目项目名称或项!目单位名称发生变】化的或?者有关法律法规【。规章和产业政—策,规定应?当变更的其》他情况项目单位【应当向原备案—机关申?请,变更
】 经水行政】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!项目项目的性—质、建?设地点或建设内【容等发?生,重大:变化的项目》单位:应向原备案机关重】新办理备案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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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八条 建设》项目水影响》评价登记表》备案:完成后?在七个工作》日内向社会公开接】受公众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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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保密项目严格—执行保?密规定信息不公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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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!备案的建设》项目应当符合法律】法规、?政策、标准等要求】项目单?位,对建:设,项目及其《水影响评价登—记表内容的合法【性、真实性和—准确:性,负责
! 第十》条 违反《本规:定或者项目单位以】。提,供虚假备《案信息等不正当手段!办理备案手续—的市、区水行政主管!。部门予以《撤销对该《项目的备案由—此引起?的一切责《任由项目单位承担并!。按照有关规定—将其违法、失—信记录记入社会诚信!档案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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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一《条 经?登记备案《的建设项目开工前】项目单位应当—依法缴纳水土保【持补:偿费施工过》程中严格《限制施?工,降水确需要进行降水!的施工单位应当【按照规定《组织:专家论证审查取【得,排水许可并依法缴】纳地下水资源—费建设项目竣工验】收时项?目单位应当自—行组织涉水工程【设施专项验》。收并:将验收结果和涉水】工程设施清单—报送原备案机—关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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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十二:。条 市、区水—行政主?管部门采取抽—查、根据举报进【行检查等方式—加强对?建设项目的监督管】理对项目单位不【依法办理项》。目,备案手续《、不按照《项目备案内容—进行建设的》备案机关将依法【进行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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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第十三条 —粮田、菜田》、,鲜果果园高效节【水灌溉工程不—涉及新打机井、不增!加新水水量的水【影响评?价工作参照本规定执!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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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!条 本规定由市水行!政主管?部门负责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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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。。十五条 本规—定自2017年9月!1日起施行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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