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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尔滨市《水生态监测条—例 :  (2011【。年9月27日哈尔】滨市第?十三届人民代表【大,会,常务委员会第三【十一次?会议通过2011】年12月8日—黑龙江省《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!会常务委《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!批准)     !第一章? 总: 则  》 第:一条: 为了?加强水生态监测保】护与修复《水生态系统促进【经济社会《可持续发展根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!法等法律、法规规定!结合本市实际,制】定本条例   】第二条? 本条例适用于本】。。市,行政区域内水生【态监测及《其相关?活,动  《。 第三条 》本条例所称水—生态是指《水生:。生物:和,。环境之?间相互作用》的生态系统   !本条例所《称水生态监测是指通!过对水文《、,水生生?物、水质等水—生态:要素的监《测,和数据收集分析评】价水生态的》现状和变化,为水生!态系统?保护与修复提—供依据的活动  ! 第四条《 市水行政主管【部,门负责本条例的组】织实施市水生态监测!机构负责《水生态监测的日【常管:理工作   区】、,。县(市)《水行政主《管部门应《当按照职责权限负】责本辖区内水生态监!测工作 《   ?环境保护《、林业?。、农业等部门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!生态监?测的相关工作 】。  第五条 —市和:区、:县(市)人民政府应!当加强水生态监【。测系统建设逐—步,完善水生态评估体】系发挥?水生态监测工作在】政府决策、》经济社会发展—和服务社《会公众中的作用【   第六条【 市和区、县—。(市)?人,民政府应当将水生】。态监测?工作所需经费列入】。本级财政预算—保障水生态监测工作!的开:展   第二章 !规划与建设  】 第七条 市水行】政主管部门应当【。会同市发展和改革、!环境保护、城乡【规划、农业》、林业等部门根据市!水生态保护与修复】规划组织《编制市水生态监测规!划报市人民政府批】准 ?  第八条 —市和区、县》。(市)水行政主管部!门应当根据市水【生态监测规划组织设!立水生态监测—站点:。   水生态情势!。发生变化需要—调整:水生态监测站—点的由市和区、县】(市)?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!调,整,建议报市《人,民政府批准   !禁止擅自《。移动、撤销》水生态监测站—点或者改变水生【态,监测站点的用途 】   第九条 【设立水生态》监测站?点应当?具备下列条》件  《 (一)具有专用】水生态监测站房【。及附属设施;  ! (二)具有采样和!分析仪器、》通信传输设备;【   (三)具】有从事水生态监测】的专业技术人员【; ?  (四)法—律,、法规规定的—其他条件 —  第十条 市和】区、:县(市)水行政主】管部门应《当,根据水生态监—。。测规划在《。需要:进行监测的》水库、江《河、:湖泊等?水域,组织设—立监:测断面   【第,十一条 新建、改建!、扩建水利》水电工程根据水生态!系统:保,护与修复规划需要进!行水生态《监,测的应当配套—建设监?测,。系统所需经》费纳入工程》建,设预算并与主体工】程同时?验收同时投》入使用   第三!章 监?测与评价   】第十二条 水生态】监测包括以下内【容   (—一)水位、流速、】泥沙含量等水文【监测;   (二!)鱼:类、底栖动》物、浮游《生,物,、水生植物等水生生!物监测;   (!三)水体理化—。指标的水质监测 !。  第十三条— 从事水《生态监测活动—的单位和《人员应?当执行国家或者【行业: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!监测质量未经—。市或:者区、?。。县(市?)水行?政主管?部,门同意不得终止水】生态:监测或?者改变水《生态监测内容  ! ,第十四条 从—事,水,。生,态监测活动》的单位和人员应当】按,照规定及时、准确地!报送:水生态监测资料不得!漏报、迟《报、瞒报、虚—报  《 第十五《。条 从?事水生态监测活动的!单,位和人员发现水生态!。异,常的应?。当立即向所在地【水行政主管》部门报告 —  第十六》条 :市水行政主管—部门应当按照水【生态:系统的特性》和保护要求》建立水生态监测【和评:价指标体系》 :  第十七条 市】。和,。区、县(《市)水行政主管部】门,应当根据水生态监】测和评价指标体【系编制年度水生态评!价报告  — 年度水生态评【价报告应当包括水】生态基础《资料:的收集、整理和分析!水,生态质量《评价水生态系统【保,护和:修复建议水》资源的开发利用等内!容 :   第十八条 市!人民:政府应当根》据年度水生态评【价报告对市水生态系!统,保护与修复规—划进:行调整解《决,。。影响水生态系统保】护与修复的相关问题!   第十九【条 市和区》、县(市)人民政】府应当根据年度水生!态评价报告调整水】功能区科学配置【水资源保障生活和】生产用水《安全   第二】十条: 市、县(市)水行!政主管部门应—当按照职《责权限?依法向社《会发布?水生态监测信息和评!价报告?。   其他单位】或,者,个人:不得向社《会发布水生态监测信!息和评价报告— :  第二《十一:条 市水生态—监测机构《应,当,建,立水生态监测数【据库:存储:和保管?水生态监测资料【 :  第四《章 设施《设备与监《测范:围保护   第】二十:二条 市和区—、县(?市)水行政主管【部,门应:当加强对水生态【。监测设施设备的保护!和管理水生态监测】设施设备损》坏的:应当及时《组织修复   第!二,十三条 《禁止侵?占,、,毁坏或者擅自移动】、使用水生态监【测设施设《备 ?  第二十四—条 :。市水行政主管—部门应当按》照国家有关规定,】划定水生《态监测环境保—护范围报市人民【。政府批准后实—施并在保护范—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!   第二十五条! 在水生态监测【环,境保护范《围内禁止从事下【列,活,动 : ,  (一)种植高秆!作物、修建建筑【物、停?靠船只; 》   (二)堆【。放物料?、倾:倒废弃物《。;   (三)】取土、?挖砂、采石、—探矿、淘金》。或者进行爆破—作,业,;  《 ,(四)取水、排【污;:   (五)在】监测断?面、:过河设备《上空架设高压—。线路;   【(,六)设置阻》水障碍?。物; 《  :(七:)放:养家禽或者家畜; ! ,  (?八)其?他对水生态》监测和信息采—集有影响的》活动   第二】十六条 在》水生:态监:测,站点上下游修建【影响水生态》。监测的工程应—。当征得?市或者区、县(【市)水行政主管部门!同意因工程建设致使!水生:态监:测站点改《建的:所需费用由》建设:单位承担《   《第五章? ,法律:责任   第【二十七?条, 市和区、县(市)!水,行政主管部门及其】工作:人员有下列情—形之一?的由本级人》民政府、上级水【行,政主管部《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!职责权限责令改正通!报批评;对》直接负责的》主管人员和其—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!。予行政处分》  ? (:一)擅自移动—、撤销水生态监测站!点或者改变水生态监!。测站点用途的; !  (?二,)未按?照,规,定发布水生态监测信!息的;?  ? (三?),未按照规定》编制:年,度,水生态评价》报告的;《   (》。。四)漏?报、迟报、》瞒报、虚报水生【态监测资料的; !  (五)丢失、】毁坏水生《。态监测资料的;【  ? ,(六)不依》。法,履行职责的其他【行为: :  :第,二十八条 违—。反本条例《规定新建、》改建、扩建》水,利水电?。工程需要建设—而未配套建设水生态!监测系?统或者配套建设的】水生态监测系统【未,与主体工程同时验】收、同时投入使用的!由市或者区、—县(市)《水行政主管》部,门责令限《期采取补救措施【。处五: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!罚款:   第二十九】条, 违反本《条例规定《侵占或者毁坏水生】态监测设施设备的】由市或?者区、?县(市)水行政主管!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!为限期恢复》原状或者采取其他】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一!万元以上五》万元以下罚》款   第三十】条 违反本条例【规,定在水?生态监测环》境保护?范围内?有,下,列,行为之一的由市或】者区、县(市)【。水行政主管部—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!。限,期恢复原状》或者:采取其?他补:救措施并可以—按,照,下列规定《处罚 《  (一《)种:植高秆作物的处一千!元以上?二千元以下罚款;】   《。(二)修建建—筑物、堆放废—弃物料的处二千元以!上五千元以下罚款】;   (三)】取土、挖《砂、采石、探矿、淘!金、进行《爆破作业的处一万元!以下:罚款;?。 ,   ?(四)取水、—排污或者在监测断面!、过河设备上空架】设高压线《路的:处一千元以上—五千:元以:下罚:款   》。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!条,例规定在水生态监】测,环,境保护范围内有下】列行:为之一?的由市水生态—监测机构《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!期恢:复原状?并,可以按?照下列规定处罚 】   ?(一)?停靠船只、设置阻】。水障碍?物,的处一千元以上【二千:元,以下罚款;   !(二)放养家—禽或者家畜的处【五百元以上一千【元以下?罚款; 《   ?(三)擅自移动或】者使用水生态监测设!施设备?。的处一?千元以上五千元【以下罚款《。   第六章【 附 则《   第三十二】条 水生态监—测中所涉及的水文监!测工作按照国—家,。和省的?有关规定《执行   第三十!三条 本条例自2】012年2月1【日起施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