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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尔滨市水》生,。态监测条例 —  (201—1年:9月27日哈尔滨市!第十三届人民代【表大会常《务委员会第三十【一次会议通》过2011年12月!8,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!人民:代表大会常》务委员会第二十九】次会议批《。准,。)     【。。第一章 总》 ,则   第一【条 为了《加强水?生态监测保》。护与修?复水生态《。系统促进经》济社会可持》续发:展,根据中华人民—。共和国水法等法律、!法规规定《结合本市实》际,制?定本条例   第!二条 ?本条例适用于本【市,行政区域内水生【态监测?。及其相关活》动,   第三—条 :本条例所称水生【。。态,是指水生生》物和环境之》间相互作《用的生?态系统   本】条例所称水生—态,监测是指《。通过对?水文、水生生—物、水?质等水生态要—素的监测和数据收】。集,分析评价水》生态:的现状和变化,【。为,水生态系《统保护与修复—提供依据的活动【   第四条 市!水行政主管》部门负责本》条例:的组织实施市水【生态监测机构负【责水生态监测的【日常管理工》作,。 ,   区、》县(市)《。水行政主管部—门应当按照职—责权限负责本辖区】内水生态监测工作】   环境—保护、林业、农【。。业等部?门按照各自职责【负,责水生态《监测的相关工—作   》第五:条 市和区、县(市!。。)人民政府应当加强!水生态监测系—统建设逐《步完:善,水生态评估体系发挥!水生态监测工作【在政府?决策、经济社—。会,发展和服务社—会公众中的作—用   》第六条 市和区【、县(市)》人民政府应》。当,将水:生态监测工作所需】经费列入本级财政】预算保障水生态【监测工作的开展 !  :第二章 规划与【。建设: ,  : 第:七,。条, 市水行政》主管部门应当会【同市发展和改—革、环境《保护、城乡》规划、农业、林业等!部,门根据?市,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规!划组织编制市水生态!监测规划报市人【民,政府批准 —  第八条 市【和,。区、:县(市)水行政主】管部门应当根据【市水:。生态监测规划组织设!立水生态监》。测站点?   水生态情】势发生变化》需要:调整水?生态监测站点的由】市和区、县(市)水!行政主管部》门提出调《整建议报市人民政府!批准   禁止擅!自移动、撤销水生】态,监测站点或》者改:变,水生态监测》站点的用途 【  第九条 设【立水生态监测站点应!当具备下《列条件  — (一)《具有专用《水生态监测站房及附!属设:。施; ?  : (二)具有采样和!分析仪器、》通信传输设备;【 ,   (《三,。)具有从事水—。生态监测的专业【技,术人员;   (!四,)法律、法规—规定的其他条—件   第十【条 :市和区、县(市)水!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根据水生》态监测规划》在需要进行监—测的:水库:、江河、湖》泊等水域,》组织设立监测断【面 ?。  :第,十一条 新建、【改建、扩建》水利:水电工程根》据水生态《系统:保护与修复规划【需要进行水生—态监测?的,应当配套建》设监测系《。统所需经费》。纳入:工程建设预算并与主!体工程同时验收同】时投入使用 【  第三章 监【测与:评价 ?   第十二条 】水生态监测包括【以下:内容:   (》一)水位、》流速、泥沙含量等水!文监测;《   (二)【鱼类、底栖动—物、浮游生物、水】生植物等水》生生物监《测; ?   (三)水体】。理化:指标的水质》监测 《  :第十三?条 从?。事水:生态:监测活动的单位【和人员应《当执:行国家或者行业【技术标准和》规范:保证监测质》量未经市或者区、】县(市)《水行政主管部门【同意不得终》止水生?态,监测或者改变—水生:态监测内容 【  第十四条 从】事水生态《监测活动的单位和人!员应当按照》规定及时《、,准确地报送水—生态监?测资料不得漏报、迟!报、瞒报、》虚,报 :。   第十五条 从!事水生态《监测活动的单—位和人员发现水生态!异常的应当立即向所!在地水行政主管部】。门报告  — 第十六条 —市,水行政?主管:部门应当按照—。水生态系统的—特性和?保护要求建立水【。生态监测和评价指】标体:系  《 第十七《条 市和区、县(市!),水行政主管部—门应当根据水生态】监测和评价》指标体系编制年度】水生态评价报告 】   年度水生态】评价报告应当包括水!生,态基础?资料的收集、整理】和分析水《生态质?量评价水生态系统】保护和?修复:建议水资源的开发】利,用,等内:容 :   第十》八条: 市人民政府应【当,。。根据:年度水生《态评价?报告对市水生态系统!保护与修复》规划进行《调整解决《影响水生态》系统:。保护:与修:复的相关问题 【   第十九条 】市和:区、:县(市)人民政府应!当根据年度水生态】评价报告调》整水:功能区科《学配置?水资源保障生活和】生产用水安全  ! ,第二十?条 :市、县(市)水【行政主管部》门应当按《照,职责权限《依法向社会发布【水生态监测信息和】评价报告 —  其他《单位或者个人不【得向社?会发布?水生态监测信息和评!价报告   第】二十一?。条, 市水生态监—测机构应当建立水】生态监?测数据?库存储和保管水生态!监测资?料 :   第四章 设施!设备与监测》范围保护   】第二十二条 —市和区、县(市)】水行政主管部—门应当?加强对水生态监测】设,施,设备的保护和管【。理水生态监测设施】设备损坏的应当及时!组织修复  【 第二十三》条 禁止侵占、毁坏!或者:擅自移动、使用【水生态监《测设施设备 —   第二》十四条 市》水行政主《。管部:门应当按照国家【有关规?定,划?定水生态监测环境保!护范围报市人民政府!批准后实施并在【保,护,范,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!   第二十五条! ,在水生态监测环【境保护范围内禁止】从事下列《活动  》 ,(一)种植高秆【作,物、:修建:建,筑物、停靠船只;】 :  (二《。)堆:放物料、倾倒废弃物!;   (—三)取?土、挖砂、采石、探!矿、淘?金或者进行》爆破作业; —   (四)取水】、排污;   (!五)在监测》断,面、:过河设备上空架设高!压线路;   】(六)设置阻水【障碍物;  【 (七)放养家禽】或者家畜; —   (八)其【他对水生《态监测和信息采集】有影响的活动  ! ,第二十六《条 在水生态监【测站:点上下游修建影【。响水生态监》测的工程应》。当征得市或》者区、县(市)水】行政主管《部门:同意因工《程建设致使水生态】监测站点改建的所需!费用由建设》单位承担 》 ,。  第五《章 法律责任  ! 第二十七条 市和!区、县(市》),水行政主《管部门及《其工作?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由本级人民—政府、上级水行【政主管部门》或者监察《机关依据职责权限责!令改正通《报批评;对直接负责!的,主,管人员和其他直【接责任人依法—给予:行政处分《   《(一)擅自移—动、撤?销水生态《监测站点或者—改变:水生态监测站点用途!的;   (二)!未,按,照规定?发布水生态监测信】息的; 》 , (三)《未按:。照规定?编制年度水》生态:评价报告的》;  《 (四)漏报、迟】报、:。瞒报、?虚报水生态监测资料!的;   (五】)丢失、毁坏水【生态监?测资料的;  】 (六)不》依法履行职责的【。其他行为《 : , 第二十八条 【违反本条例规定【新,建、改?。建、扩建《水利水电工》程需:要建设而未》配套建?设水生?态监测系统》或者配套建设的水生!。态监测?。。系统未与主体工程同!。时验收、同时投入】使,用的由?市或者?区、县?(,市,)水行政主管部【门责令?限期采取补救措施】。处五千元以》上二万元以下—罚,。款 ?  第二十九—条 违?反本条例规定侵占】或者毁坏水》生态监测设施设备的!由市:。或者区、县》(市)水行政主管部!门责令停止违—法行:为限期恢复原状或】者采:取其他补《救措施并《可以处一万元以【。上五万元《以下罚款《。  ? 第三十《条 违反本条例规】定,在水生态监测环境】保护范围内有—下列:行为之?一的由市《或者区、县(市)】水行政主管部—门责令?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!复原状或者采取【其他补救措施并【可以按照下列—规,定处罚 《。   (一》。)种植高秆作物的】处一千?元以上二千元—以下罚款;  】 (二?)修建建筑》物、堆放废弃物料的!处二千元《以上五?千元以下《罚款:;   (三【)取土、挖砂、采石!、探矿、淘金、进行!爆,破作业的《处一万元以下—罚款;  — (四?。)取水、排污—。。或者在监测断面、过!河设备上空架设高压!线路的处一千元以上!五千元以下》罚款   —第三十一条 违【反本条例规》定在水生态监—测环境?保护范围内有下列】行为之一的由市水生!态监测机构》。责令:停止违?法行为限期》恢,复原: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!。定处罚 《   ?(一)停靠船—只、设置阻水障碍物!的处一千元以上二】千元以下罚》款;:   《(二)放养家禽或】者家畜的处五百【元以上一千》元以下?罚款;   【(三:)擅自移动或—者使用水生态监测设!施设备?。的处:一千元以上五—千元以下罚款 】  第六章 附 】则   第三十二!条 水生态监测中】所涉及的水文监测工!作按照?国,家和:省的有?。关规:定执行   【第三十三条 本【条例自2012年2!月1日起施行—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