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哈尔滨市水生态【监测条?例
(201】1年9?月2:7日哈尔滨市—第十三届人民代表】大会常务《委员会第三十一次】会议通过2011】年12月8》日黑龙江省第十一】届人民代表大—。会常务委员会—第二十九次会议批】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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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一《章 总 《则
第一【条 :为了加强水》生态监测保护与修复!水生态系统促进经济!。社会可?持续发展根》据中华人民共和【国水法?。等法律、法规规定结!合,本市实际,制定【本条例
》 , 第二条 本—条例适用于》本市行政区域—内水生态监测及其相!关活动
【。第三条 本》条例所称水生态是】指水生生物和环境】。之间相互作》。用的生态系》统 :
本条例—。所称水生态监测是】指,通过:对水文、水》生生物、水质等水】生态要素的监测和数!据收集分《析评:价水:生态的?现状和变化,—为水生态系》统保护与修复提供】依据的活动 —
第四条 【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!责本条例《的组织实施》市,水生态监测机构负】责水生态监》测的日常管》理工作
【区、县(市)水【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按照职责权—。限负责本辖区内水生!态监测工作》
:。 环境保》护、林业、农—。。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!责负责水《。生态:监测的相关工作【 ,
第《五条 市和区—、县(市《)人民?政府应当加强水生态!。监测:系统:建设逐步完》善水生态评估—体系发挥水生态监测!。工作在政府决策【、经济社《会发:展和服?务社会公众》中的作用
】第,六条 市和区、县】(市)人民》政府应当将水生【态监测工作所需经费!列入:。本级财政预算保障】水生态监测工作的】开展
》 第二章 规划【与建设
》 第?七条: 市水行《政主管部门应当【会,同市发展和改革、环!境保护?、城乡?规划、农业、林【业等部门根据—市水生态保护与修】复规划组织编—制市水生态监测规划!报市人民政府—。批准
《 第八条 市和】区、县(市》)水行政主管部【门应当根据市—水生态监测规划组】织设:立,水生态监测站点 】
水生》态情势发生变化【需要调整水生—态,监测:站,点的:由市和区、县—(市)水行》。政主:管部门提出调整【建议报市人民—。政府批?准
?。 :。禁止擅自移》动、撤销水生态监测!站点或者改变水生态!监测站点的用途【
: , 第九条 》。设立:水生态监测站点【。应当具备下列—条,件,
(》一):具有专用《水生:态,。监测站房及附—属设施;《
:。 (二)具有采】样和分析《仪器、?通信传输设备; 】
(三)具有】从事:水生态监《测的专业技术—人员;
— ,(四)法律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!件
第—十条 市和区、县(!市)水?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!据水生态监测—规,划在需要进行监测的!水库、江河、湖泊】等水域,《组织设立《。监测断面 》。
第十一条 】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】。水利水电工程根据】水,生态系统《保,护与修复规划需【要进行水生态监测】的应当配套建设监测!系统所需经费纳入】工程建设预算并与】主体工程同时验【收,。同时投?入使用 《
第三章 监测!与评价
第十!二条 水生态—监测包括以下—内容
》 (一)水》位、流速、泥沙含量!等,水文监测《;
》(二)鱼《类、底?栖动物、浮游—生物、水《生植物?等水生生物监测【;
(三【。)水体?理化指标《的水质监测
【 第十三》条 从事水生态【监测活?动的:单位和人员应当【。执行国家或》者,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!保证监测质量未经市!或者区、县(市)】水行政主管》部门同意不得终止水!生态监测《或,者改变水生态监测内!容
《 第:十四条?。 从事水生态—监测活动的单位【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!及时、准确地—报送水?生态:监测资料《不得漏报《。、迟报、瞒报、虚报! ,
第十五条【 从事水生态监测活!动的单位和人—员发现水《生态:异常:的应当立《即向所在地水行【政主管部门》报告
《。 第十《六条 市水》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按照水生态系】统的特性和保—护要求建立水生态监!测和:评价指标体系
】 第?十七条 市和区【。、县(?市,)水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根据水生态【监测和评价指—标体系编制年度水】生态评价报》告
》。。年度水生态评价报告!应当包括水生态基】。础资料的收集—、整理?。和分析水生态质量】评价水生态系—。统保护和《修复建议水资源的】开发利用等内—容
第—十八:条 市?。人民政府《应当根据年》度水生态评》价,报,告对市水生态—系统保?护与修复规划进【行调整解决》影响水生态》系统保护与》修复的相《关问题
》 第十九》条 :市和区、县(市)人!民政府?应当根据年度水生态!评价报告《调整水功能区科【学配置水资》源保:障生活?和生产用水安全 】
?第,二十:条 市?、,县(市)水行—政主管部《门应当按照》职责权?限依法向社会—发布水生《态监测信息和评价报!。告
其他单】位或者个人不得向】社会发?布水生态《监测信?。息和评价报告 【
第《二十一条《 ,市水生态监》测机:构应当建立水生态】监测数?据库存储和保—管水生态监测资【料
第—四章 设《施设:备与:监测范围保护—
第二十二】。条 市?和区、县(市)水行!政主管部门》应当加强对水生态监!。测设施设备的保护和!。管理水生态监测设】施,设备:损坏的应当及时组】织修复 《。
, :第,二十:三条 禁止》侵占、毁《坏或者擅自移动、使!。用水生态监测设【施,设备:
? 第二十四条 市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按照国家有关【规,定,:划定水生态监测【环境保护《。范围报市人民政府】批准后实施并在保护!范围边界《设立地面标志
】。 第二十五—条 在水《生态监?测环:境保护范《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!动
(一)种!植高秆作物、修建】建筑物、停》靠船只; 》
?(二:)堆放物料、倾倒废!弃物;
— (:三)取土、挖砂、采!。石、探矿、》淘金或者进行爆破】作业:;
》(四:),取水、?排污;
— (五)在监测断】面、过河设》备上空架《设高压线《路;: ,
(六)设置】阻水障?碍,物;
(七)!放养家禽或者家畜;!
(》八)其他对水生【态监测?和,信息采?集有影响的》活动:
: 第二《十六条 在水生态监!测站:。点,上,下游修建影响水生】态监测的《工程应当征》得市或者区》、县(市)》水行政?主管部?。门同意因工》程建设致使》水生态监《测站点改建》的所需费《用由建?设单位承《担
》第五章 法律责任】
第二十【七条 市和区、【县(市?)水行?政主:管部:门及其工作人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!。由本级人民政府、上!级水行政主管部门】或者监察机关依据】职责权限责令改【正通报批评;—对直接负责》的主:管人:员和其?他直接责任人依【法给:予行政处分
】 (一)擅自—移动、撤销》水生态监测》站点或者《改变:水生态监测站点用】途的;
【(二)未按照规【。定发布水生态监测信!息的;
(】三)未按照规定编制!。年度水生《态评:价报告的;
】 (四)漏报、【迟报、瞒报、—虚,报水生态监测资料】的;
—(五)丢《失、毁坏《水生态监《测,资料的;
【 (六)不依法履】行职责的其他行为】
: , 第二十八条 违反!本条例规定新建【、改:。建,、,扩建水利水电工【程需要建设而未配】套建设水生态监测系!统或者配《套建设的水生态监测!系,统未与主体工程同时!。。验收、同时投入使用!的由市或者区、【县,(市:)水行?政主管部《门责令限期采取【补救措施处》五千元?以,上,二,。万元:以下罚款《
第二十九条! 违反本条例规定】侵占或者毁》坏水生态监测设施】设备的由市或者区、!。县(市)水行—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!违法行?。为,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!取其他补救措—施并可以处一万【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!款
《 第三十条》 违反?本条例?规定:。在水生态监测环【境保护范围内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】由市或者区、县【(市:),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!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!。。复原状或者采—取其他补救》措施并可《以按照下《。列规定处罚 —。。
(一)种植高!秆作物?的处一千元以上二】千元以下罚款; 】
, :(二)修建》建,筑物、堆放废弃物】料的处?二千元以上五—千元以下罚》款;
(【三)取土、挖—。砂、采石《、,探矿:、淘金、进行—爆,破作业的处一万【元以下罚款;
! (四)取水、【排污或者在监测断面!、过:。河设备上《空架设?高,压线:路的处一千元以上五!千元以下罚款
】 第三《十一:条 违反《本条例规定在水生态!监,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有!下列行为《之一的由市水—生态:。监测机?构责令停止》违法:行为限期《恢复原?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!定处罚
》。 :(一)停靠船只【、设置阻水障碍物的!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!以下罚?。款;
》 (二)放养家禽】或者家畜的》处,五百元以上一千【元以:下罚款;
(!三)擅自移》动或者使《用水生态监测设施】设,备的处一《千元:以,上五:千元:以下罚款
】。第六章 附 则
! 第三十二—条 水生态监—测,中所涉及的水文【监测工作按照国【家和省的有关—规定执行 》
第三十三条】 ,。本条:例自2012年2月!1日起施《行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