潍,坊市湿地保》。护管理办《法
第一章 总【 则?
第一?条 :为了加强湿地保【护维护湿地生—态,功,能和生物多》样性促?进,湿地资源《可持续利用根据有】关,法律:、法:规、规章结合—本市:实际制定本办法【
第二条 》。本办法?。所称湿地是指—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!地带、水域和低潮时!水深不超过6米【的海域包括沼—泽,湿地、湖泊》湿地、河《流湿地、滨》海湿地?等自然湿地》。以及重?点保护野生动—物栖息?。地或者重点保护【野生植物《原生地等人》工湿地?
本办法所称湿地】资源是指湿地以及依!附湿地栖息、繁衍】、生存?的野生动植物—资源
第三条 在】本市行政《区域内从事湿地规】划、认定、保护、利!用及其监督管理【等活动适《用本办?法
第四《条 :湿地保护工作—应当遵?循统筹规划、全【面保护、科学修复、!合理利用、》。持续发展的原则
第!五条 市、县(市】、区)人民》。政府:应,当将湿地保护纳入】国民经济和》社会发?展规:。划,建立政府主》。导、:有关部门参与的【。湿地保护协调—。机制协调解决湿【地管护责任单—位、经费保障、【湿地保护利》用等方面的重大问】题
镇人民政府、街!道办:事处应当协调—。做好辖区内湿地保护!相关工作
第六条 !湿地:保护工作以属地管】理为主实行综合协调!、分部门《实施的?保护管理体制林业、!水利、?海洋与渔业、城市】管,理、农业、》畜牧兽医等部门按照!下列分工做好湿地保!护工作
(》一)林业主管—部门负责本行政【区域内?湿地保护的组织、】指导、协《。调和监督工作负责组!织湿:地,的规划、认定和名】录管理湿地内陆【生野生动《植物:资源:保护工作按照有【关,规定开展湿地防火工!作加强防火》基础设施和队伍【建设;按照有—关规定?协调、组织、开展湿!地,有害:。生物防治工作—;
:(二)?水,利主管部《门负责组织》河流、湖泊、水【库等区域湿地的【保,护管理工作负责湿】。地水土保持》、防洪管《理,。。、水资源开发—。。利,。。用保护管理等—工作;
(三—)海洋与渔业主【管,部门负责组织海域范!围,内湿:地,保护管理工作—保护海洋生》态,环境维护湿地生【物多样性负责海【洋特别保护区、【水产种质资》。源保护区、水—生野: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!理等工作;
(【。四)城市《管理主管部门—按照职责分》工组织城市》湿地公?园和其他城市湿【地的保护管》理等工作;
—(五)农业主管部门!负,。责湿地内及其周边区!域的农业生》产管理等工》作减少湿地环境【面源污染《;
(?六)畜牧兽》医主管部门负—责湿地内《。及,其周边区《域的畜禽《养殖生产管理—等工作?减少:因畜禽养《殖造成的污》染
发?展改革、国土资【源、:城乡规?。划、:环境保护、住房城乡!建,设、财政、》交通运输(海—事)、公《安、旅游、科—技等有关《部门按照各自职【责做好湿《。地保护的相关工作】
,第七:条 市、县(市、】区)人民政府—及其有?关部门、湿地—管护责?任单位?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!护宣:传,教,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!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!全社会湿《地,保,护意识
第》八条 ?鼓励公民、法人以】及其他组织以—投资、合作》、捐:赠、志愿服务等【形式:参与湿地保护
【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!个,人都有保护湿地【的义务有权举—报、投诉《。破坏湿?地的行为
对在湿】地保:。护工作中做》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!。个,人应当给予表彰奖】。。。励
第二章 【。规划和认定
—第十条 市、—。县(市、区》)林业?主,管,部门:应,当会同有关部—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!湿,地保护?规划经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—、海:洋与渔业主》管部门?审查同意报本级人】民,政府批准后实施【
,第十一条 编制【湿地保?护规划应当符—合,城乡规划、》土地:利用总体规划、海洋!功能区划并与—其他专项规》划相:衔接
其他部门编制!专,项,规划涉?。及,湿地的?应当:征求同级林业主管】部,门的意见
第—十二条 编》。制湿地保《护规划应当》根据湿地资》源分布、《类型及特点、—保护范围《、生态功能和水【资,源、野生动植—物资源?、土地及《海域利用等实际情】况明确湿地保—护任务目标、保障措!施,、禁止开发建—设的区域、限制开发!建设的?区域以及利》。用、保护、修复【方,式,等内容?依法划?定,湿地保?。护红线
第》十三:条 市、县》(市、区《),人民政?府及:其有关部门》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!规划实施工作的【监督:检查:严格执行湿地保护】。规划不?得擅自调整或者修】改不得违反规—划批准建《设项目?或者:进,行其他开发》建设活动确需调整或!者修改的应当按照】原,编制和批准》程序办?理
:第十四条《 ,。湿地分为《。国家重要湿地、【省重要湿地》、市重?要湿地、县(市【。、区)重要湿—地和一?般湿地
国【家重要湿地、—省重要湿地的—认,。定和:调整:按照国家、省—有关规定执行
本】市行政?区域内面积八—公顷以上的湿地且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】的,应当认定为市重要】。湿地
?(一) 已列入【国家重?要湿地、省重—要湿地名录的湿地;!
(二) 已建立湿!地,自然保护区、国家】湿地公园、国—家城市湿地公园、】省,级,湿地公园《。。、市级湿地公—园、海洋特别保护】区、水产种质资源保!护区的湿地》;
(三)》 重点保护野生动】物栖息地或者重点】保护野生植物原生】地等人工湿地;
】(四:)总库容一千万【立方米?。以上的库《塘;:
(五)湖泊—湿地、沼泽湿地;
!(六) 宽度十米】以上、长度》。二十千米以上的河流!湿地;
(七—)城市内的湿地;
!(八) 《其他具有特殊保【护价值的《湿地
未被认定为】市以上重《要,湿,地,的,面积二十公顷以上】的湿:。。地应当认定为县(】市、区)重》要湿地?;,面积八公《顷以上的湿地应当认!定为一般《湿地
第《十五:条 市重要湿—。地认定?和调整由《市林:业主:管部: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!。报,。市人民政府批准后】公布县(市》、区)重要湿地和】一,般湿地的认定和调整!由县(市《、区)林业主—管部门会同有关【。部门提出报》县(市、区》)人民政府批准后】公布同时《报,市林业主管部门【备案
?第十六条 》对国家?重要湿地、》。省重:要湿地、市》重,要,湿地、?县(市、《区)重要湿地和一般!湿地实行名录管理
!对列入名录的湿地】应当明确名称、类型!、,保护级别、管理责】任,。单位:、保:护范围和界限
【市,、,。县(市?、区)人民政府【应当根?据湿地调查和—。动态:监测结果对湿地保护!名录:适时调整《
第三章 保护和!利用
第十七条【 市、县(》市、区)《。人民政府应当采【取建:立湿地自《然保护区、海洋【特别保护区、水【产种质资源》保护区、《湿地公园、湿—地保护小区等方式】对,湿地进?行保护确保湿地【面积不减少
第【十八条 《生态系统典型、生物!多样性丰《富、珍稀物种—集中分?布,或者具有特》殊保护价值的—湿地应当《建,立湿地自然》。。保护区
湿》地自然保护区、【海洋特别保》护区、水产种质资源!保,护区的建立、—建设和?。管理:按照国家、省有关规!定执行
第十九条】。 尚不具《备建立湿地自—然保护区条件—但具有典型生态【特征、独特自然景】观、:较高:历史和?文化价值、》较强科普宣》传教育?。功能:的湿地?可以建立《湿地公园
第二十条! 湿地?公园分?为,国家级湿地公园、】省级湿地公园—、市级湿地公—园和县级湿地公园
!国家级、省级湿【地,公园的设立、变更和!撤销按照国家、省有!关规定执行
市【级湿地?公园的设立由—所在:。地县(市、》区)林业主管—部门向市林业主管部!门提出申《请市林业主管部门】组织论证审核符合条!件的批准设立—市级湿地公园并向社!会公:布县级湿地公园【的设立由所》。在地县(《市、区)《林业主管部门—组织论证审核符【合,条件的批《准设立县级湿—地公园并向社会公】布
市级、县级【湿地公园的变更和撤!销按原?认定程序办理
【任何单位和个—人不得擅自命名、挂!牌湿地公园》
第二十一条 申请!设立:湿地公园《的应当编制湿地公园!总体规划湿地公园】应当:划定:保育区根《据实际条件和—管理需要《划分恢复重建区、合!。理利用?区实行分区管理【
保:育区除开展保—护、监测、科学研究!。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!动外不?得进行任何与—湿地:生态:系统保护和》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!。恢复重?建区:应当开展培》育和:恢,复湿地的相关活动】合理利用区应开展以!生态展示《、科普教育为—主的宣教活动—可以开展不损害【湿地生态系统功【能的生态体验及【管理服务等活动【
,。第二十二条 湿地公!园内:不得:兴建破?坏或:者,影响野生动》物栖息?环境、自《然景观、地质—遗址和妨碍游览【、污染环境的—工程设施
湿地公园!周边区域内建—。设项目的高度、体量!等应当与湿地公园景!观和环境相协调
】第二十三条 尚不具!。备建立湿地自然保】护区和湿《地公园?条,件,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!。保护小区
》湿地保护小区的认定!保,护办法?由市:林,业主管部门制—定
第?二十四条 市、县(!市、区?)人民政府应—当合理调配水资【源,充分利用雨洪—水和:再生水维持湿地自】然保护区《、,水产种?质资源保护》。区、湿地公园—、湿地保护小区的】基本生态用水维【护湿地生态系统
第!二十五条 未建【立,湿,地自然保护》区、海洋特别保护区!、,水产:种质资?源,。保护区、《湿地:公园、?湿地保护《小区的湿《地市:、县(?市,、区)人民》政府应?。当根据湿地实际情】况采取?必要措施加强—保护防止湿地—生态功能退化
第】二十六条 市、县(!市、区)人民政【府应当在《。湿地的周边设立保】。护标志?标示区界《标明湿地《。类型、保《护级别和保护范围】等内容
第二十七条! ,在湿地?保护范围《。内从事生产》经营、生态旅游、】科研教育等》活,动应当符合湿—地保护规划保持湿地!资源:的可持续发展本【办法施行前》从事:不符合湿《地保护规划生产经】营、生态旅游、科研!教育等活动的由【县(市、《区)人民政府负责有!计,划,地组织退《出恢复湿地
在湿】。地保:护范围?内从事畜禽、水产养!殖应当合理控制养】殖的时限、种类、方!式、规?模按照有关规定【收集、存《贮,、利用或《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!生的畜禽养殖—排泄物推广使用【标准化水产养殖【技术预防、控制和】。减少水产养殖—造成的?水环境污染科学投】饵和:设置网?箱、围?网养殖
第二十八】条 市、县(市、区!)人民政府》应当在河流》交汇:。处、入湖(海)口、!重点污染防治河段】。等区域以及污水处理!厂规划建设》必要的人工湿地净化!水质
?第二十九《条 湿地保护—管理部?门、湿地管护—责任单位应》当按照国《家和:省有关?规定组织开展退化】湿地修复《工作:
,第三十条 市、县(!市、区)人》民政府应当建立湿】地生态保《护补偿制度因保护】湿地给湿地》所有者或者经—营者合法权益造【成损失的应当依法】给予补偿;》鼓励受益地区与湿地!保护地?区通过资《金,补偿、对口协作【、产业转移》、人才?培训等方《。。式建立横向补偿关】系
第三《十一条? 严禁?占用永?久基本农田建—设湿地?因湿地保护和恢【复,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!地的应当在平等协商!、自愿有《偿的原?则下依法《与土地?所有者、《。承包者?、,经营者?签订相关协议
第三!十,二条 建设》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!占湿地经批准—。确需:征收、占《用湿地并转为—其他用途的用—。地单位应《当按照?“,先补:后占、占补》平,衡”的原则》依,法,办理:相关手续
凡列入】国家重要湿地—以及位于自然保护】区内的自然》湿地禁止开》垦、占用或者改变用!。途
需要征收、【占用省?重要湿地的》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!
禁:止擅自征收和占【用,市、县(市、区【)重要湿地因水利、!能源、交《通、环境保护—等涉及?公共利益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!占,用或者改《变湿地用途的相关】部门在办理》。用,地,审批手续时应当【征求:林业主管部》门的:。。。意见
第《三十三条 因—建设公?益,。性,设施或者从事—与湿地?保,护,管理:有关的活动需—。要临时占用》湿地的占用单—位应当向林业主【管部门提交湿地恢】复方案相关部门在】批准临时占用—湿地申?请时应当征求林【业,。。主管部门《的意见
经批准【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!。。修筑永久性建(构)!筑物不得改变—湿,地生态系统的—。基本:功能:。
临时占用》湿地:的期:限最:长不得超过二年【临时占?用期限届满占用【单位应?当对所?占,湿地限期进》。行生态修复》
第三十四条 【除法律法《规有特别《规定的以外湿地【保护范?围内禁?止从事下列活—动
(?一)开(围)垦【、填:埋湿:地擅自抽采》、排放?湿,地蓄水;
》。。(二)永久性截断湿!地水源?;
(?三)开矿、采—砂(:石)、挖沙》或者非?。。法挖塘、取土、修】筑设:施;
(四)向【。湿地及其周边—区域排?放未经处理的污水、!有毒有害物》质或:者,堆放、倾倒废弃【物、垃圾;
(五】)破坏野生动物【栖息地和迁徙通道】、鱼类洄游通—道滥采滥捕野生【动植物;
(六)】引进外来物种、放生!动物;
(七)擅自!放牧、捕捞、—取水、烧《荒、:砍伐:林木:;
(?八):采,取电鱼、炸鱼、【毒鱼等方式捕鱼在】水面设置《围网、回笼等捕鱼装!。置或者在禁渔—区、禁?渔期内捕捞》鱼类资?源破坏;
(—九)捡拾、破—坏鸟卵破坏动—物巢穴或者非法捕捞!鱼类及其他水—生生物;
(十【)船舶在水域内违】法排放?污染:物,和船:舶垃圾;《
(十一)开—展野炊、烧烤等活动!;
(十《二)破坏、》损毁、?擅自移?动湿地保护、—监测设施和》。保护标志《;
(十三)其【他破坏?湿,地及:其生态功能的—活动
第四章 【 监:督管理
第三十【五条: 市、县《(市、?区)人?民,政,府应当?。。建立湿地保护—工作评?估制度定期组织有】关部门对湿地保护规!划,实施情况进行评估
!第三十六条 市【。、县(市、区)林业!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!关部门?组织开展湿地—资源:调查工作建立—湿地资源档案按照有!关规:定,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!
第:三十七条 市、【县(市、《。。。区)林业主》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!动态监测体系会同】。有关部?门定期组织开展湿】地资源?、湿:地利用?状况和?。湿,地,生态系统《综合评价及》时发现湿《地保护中《存,在的问题并采取【科学有效措施予以】解决
第三十八条 !。市、县(市、区)林!业、水利、海洋【与渔业、《。环境保护、住房城乡!建,。设、:城市管理等相—关部门应当》按照各?自职责加强监督检】查对湿地《保护:范,围内的违法行—为依法查处对不【属,于其职责范围—的,应当及?时告知有关部门予以!查处
第三十—九条 对纳入名【录,的湿地市、县—(市、区《)人民政府应当确】定管护?责任:单位管?护责:。任单位具《体履行下列职责
(!。一)制定湿地—建设:和管理制度;
(】二):负责:。湿地建设、管理【、保护和《修复工作;
(三】) :。调查湿?地资:源并建立档案开展】湿地资源《动态监测;
—(,四)组织开展湿地】科普宣传教育和【科学研究工作;
(!。五)开展湿地—有害生物防治工作;!
(六?)制定污染、—火,灾、溺水、极端天气!等应急?预案:。设置安全设施发【生事故时及时采取救!援措:。。施;
(《七)制?止、报?告并配合有关部门查!处破坏?湿地:的违:法行为;
(八)其!他有关湿地保护职】责
第四十》条, 市、县(》市、区)国》土资源主管部门【应当按照国家规【。定做:好湿地登记工作【。林业、水利、海洋与!渔业、住房城乡建设!等相关?部门做好《配合工作
》。。第五章? : 法律责任
第【四十一条 》。。违,反本办法规定的行】。为法律?、法规、规章已【规定法律责任的从】其规定;《法律、法规、规【章未规定法律责任】的依照本办法执【行,
第四十二条 【违反本办法》第二十条第五—款规定擅《自命名、挂牌—湿地公园《的由林业部门责令限!期改正;《逾期:未改:正,。的,处二千元以上二万】元以下罚款
第四】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!第二:十七条第一款规定】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!事,不符:合湿地保《。护规划?的生产经营、生【态旅游、科研教【育等活?动的:由相关湿《地保护?管理:部,门责:令,限期改正;逾期【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!上二万?元以下罚款
—第四十四条 违【反本办法规定船【舶在水域内违法排】。放污染物和船舶垃】圾的由海事管理机】。构、海洋与渔业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!法行为采《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处!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!下,罚款;情节严重的】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!以下罚款
第—四十五条 违反本】办法:规定采取电》鱼、:炸鱼、毒鱼等方【式捕鱼在水面设置】。围网、回笼等—。捕鱼装置或者在禁渔!区、禁渔期内捕捞鱼!类资源的由海洋与渔!业主管部门责令停】止违法行为采取相应!补,救措施没收渔获物和!违法所得并》处五万元以下—罚,款,情节严?重的:依法吊销捕捞—许,可证;?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!没收渔船
第四十】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!定擅自?放生动物《的,由林业主《管,部门或其他》有关部?门责令停《止违法?行,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!并处一千元以上五】千元以下罚款—;,。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!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!;,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!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!罚款
?。第四十七《条 违反本》办法规定市、—县(市、区)湿【地保护?相关部门有》下列行为之一—的对直接《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!他直接责任人员【。依,法给予?行政处分;》构成犯罪的依法【追究刑事责》任
(一)未按【照规:定制定和实施—湿地保护规划—的;
(二》)未依?法采取湿地保护【措施的?;
(三《),发现:违反湿地保护—规定:的行:。为不依法查处的;】
(四)对》违法造?。成湿地严重污—染制止不力的;【
(五)《其他:滥用职权、玩忽【职守、徇私舞弊的】行为
第四十八条 !湿地:管,护责任单位未按【照本办法《第三十九条规定【履行湿地《保,护职责?的对直?接负责的主管—人员:和其他直接责任【人员依法予》。以处理;构成犯罪】的依法?追究:刑,事责任?
第六章 附 !则,
第四十九条 【市属各开发区的【湿地:保护工作适用—。本办法
第》五,十条 本办法自2】018?年7月1日起施行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