潍坊:。市湿地保护管理【办法
第一章— 总 ?。 则
?第一条 为了加强】湿地保护《维护湿地生》态功能和生物—多样性促进湿地资】源,可,持续利用根据有【关法律、法》规、规章结合本市实!际制定?本办:法,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!称,湿,地是:指常年或者季节【性积水地带、水域和!低潮时水深不—超过6米的海域【。包括沼泽湿地、【湖泊湿地、河流湿】。地、滨海《。湿地等?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!护野生?动物栖?息地或者重点—保护野生植物—原生地等人》工湿地
《。本办法所称湿—地资源是指》湿地以及依附湿【地栖息、繁衍、生】存的野生动植物资源!
第三条 在本市行!政区域?。内从事湿《地规划、《。认定、?保护、利用及其监督!管理等活动适—用本办法《
第四条 》。湿地保护工作应【当,遵循统筹《规划、全面保护、】科学修复、合理【利用、持续发展的】原则
第五条— ,市、县?(市、区)人—民政府应当》。将湿地保护》纳入国民《经济和社《会发展规划》。建立政府《主导、有关部—。。门参与的湿地保【护协调机制协调解】决湿地管护责任【单位、经费保障【、湿地保《护利用等方》面的重?大问题
镇人民【政府、街《道办:事处应当协调做好辖!区内湿地保护相【关工作
第六—条 湿地保护工作以!属地管理《。为主:实行综合协调、分】部门实施的保—。护管理体制林业【、水利、海》洋与渔?业、城市管理、【农业、畜牧兽医等部!门按照下列分工做】好湿地保护工作
(!一)林业主管—部门负责本行政区】域内湿地保护的组】织、:指导、协调和监【督工作负责》组织湿地的规划、认!定和名录管理湿地内!陆生:野生动植物资源【保,护工作?按照:有关规?定开展湿《地防火工作加强防火!基础设?施和队伍建设—;按照?有关规定协调、组】织、开展湿》。地有害生《物防治工作;
(】二)水利主管—部门负责组织河流、!。湖泊、?水,库等区域《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!负责湿地水土保【持、防洪管》理、水资源开—发利用保护管理【等工作;
(三)】海洋与渔业》。主,管部:门负责组织海域【范围内湿地保护管理!工,作保护?海,洋生态环境》维护湿地《生物多样性负—责海洋?特别保护区、—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!、,水生野生动物—。自然保护《区管理等工》作;
?。(四)城市管—理主管部门按照【职责分工组》织城市湿地》公园和其他城市湿】地的保护管理等工】作;
(五)农【业主管?部门负责湿地内【及其周边区域—的农业生产》管理等工作》减少湿地《环境面?源污染;《
,(,六)畜牧兽》医主管部门负责湿地!内,及其周边区域—。的畜禽养殖》生产管?。理等工作减》少因畜禽养》殖造成的污染
【发,展改革、国》土,资,源、城乡规》划、环境《保护、?住房城乡《建设、财政、—交,通,运输(?海事)、公》安、旅游、科技【等有关部门按照【各自职责做好湿地】。保护的相关工作【
第:七条 市、县—(市、区)人民【政府及其《有关部门、湿地管】护责任单位应当组】织开展湿地保—护宣:传教育?普及湿地保》护法:律,法规和科学》知识:提高全?。社,会湿:地保护意《识
第八《条 鼓励公民、法人!以及其他组织以投资!、合作、捐赠、志愿!。服务等形《。式参与湿《地保护
第九—条 任何单》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!地的义?务有权举报、—投诉:破坏:湿地的?行为
对在湿地保】。护工作中做出—突出贡献的单位【和个人?应当给予表》彰奖励?。
第二章 规划】和,认定
第十》条 市、县》(市、区)林业主管!。部门应当会》同有关部门》编制本行《政区域?的湿地保护规—划经城乡规划主【管部:门、海洋与渔—业主管部门审—。查同意报本级人【民政府批《。准后实施
第—十一条 《编,制湿地保护》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!划、: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】、海洋功《能区划并与其他专项!规划相衔接》
其他部《门,编制专项规划涉及湿!地的应当征求—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!。意见
第十二条 】编制湿地保护规划】应当根据湿》地资源分布》、类型及特点—。、保护?范围、生态功能和】水资:源、野生动》植物资源《、,土地:及海域?利用等实际情—况明确湿地保护任务!目标、保障措施、禁!止开发建《设的区域、限制【开发建设的》区域以及利用、【保护、修复方—式等内容依法—划定:。湿地保护红》线
第十三条—。。 市:、县(市、区)【人,民政府?及其有关部》门应当加强对湿地】保,护规:划实施工作的监督】检查严格《执行湿地保》。护规:划不:得擅自?调整或者修改不【得违反规划批准【建设:项目或者进》行其他开发建设活】动确需调整》或,者修改的《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!准程序?办理
?第十:四条: 湿:地分为国《。家重要湿《地、省?重要湿地、市重要】。湿地、县(市、【区)重?要湿地和一般湿地】
国家重—要湿地、省》重要湿地《的认定和调整按【。。照,国家、省有》关规定执《行
本?市行:政区域内《面积八?公顷以?。上,的湿地且符》。合下列?条件: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市!重要:湿地
(一》) 已列入国家重】。要湿地、《省重要湿《地,名录的湿地;
【(二)? 已:建立湿地自》然保护区《、国家湿地公园、】国家城市湿》。地公园、《省级湿地公园、【市,级湿地公《园、海洋特别保护】区、水产种质资源】保护区的湿地;
】(三) 重点保护野!。生动物栖息地或【。者重点保护野—生植物?原,生地等?人工湿地;
(四)!总库容一《千,万立方米以上的库】塘;
?(五)湖泊湿地、沼!泽湿地;
》(六) 宽度—十米以上、长—度二十千米》以上的河流湿地;
!(七)城市内的湿】地,。;
(八) —。其他具有特》殊保护价值的湿地】。
未被认定为市【以上重要湿地的【面积二十公顷以上的!湿地应当认定为县】(市、区《),重要湿地《;面积八公顷—以上的湿地应当认】定为一?般湿地?
第十五条 市重】要湿地认定和调整】由市林业主》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!提出报?市,人民:政府批准后公布县(!市、:。区)重要湿地和一】。般湿地的《认定和调整由县(】市、区)林业主管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!出报县(市、区【)人民政府批准后】公布同?时报市林业主—管部门备案》
第十六条 对国】家重要?湿地、省《重要湿地、市—重要湿地、县(市、!区)重要湿》地和一般湿地实【行名录管理
对【列入名录的湿地应当!明确:名称、类型、保【护级别?、管理?责任单位、保护【范,围和:界,限
市、县(市【、区)人民》政府应当根据湿【地调查和动》态监测结果》。对湿地保护名录适时!调整
第三章— 保护《。和利用
第》十,七条 市、县(【市、区)人民政府】应当采取建》立湿地自然保—护区、海洋特别【保护区、水产种质资!源保护区、》湿,地公园?、湿地保《护小区等方》式对湿地进》行保:护确保?湿地面积不减少【。
第十八条 生【态,系,统典型、生物多【样性丰富、珍稀【物种集中分布—或,者具有特殊保护【价值的湿地应当建】。立湿:地自:然保护区《。
湿地自《然保护区、》海洋:特别保护区、—水产:种质资?源,保护区的建立—、建设和管》理按照国家、省【有关规定执》行,
第十九条 尚【不具: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!区条:件但具?有典:型生:态特征、独特自然】景观、较高历史和】文化价?值、较强科普宣传教!育功能的湿地可【以建立湿《。地公园
第二十【条 湿地公园分【为国家级湿地公园】、省级湿地公园【、市级湿地公园【和县:级湿地公园
—国家级?、省级湿地公园的设!。立、变?更和撤销按照—。国家、省《有关规定执行
市级!。湿地公园的设—立由所?在,地县(市、》区)林业主管部门】向市林业主管部门】提出申请市林业主】管部门组织》论证审核符合—条件的批准设立市级!。湿地公园并》向,社,会公布县级湿—地公园的《设,立,由所在地县(—市、区)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】论证审核符合条件】。的批准?设立县级湿》地公园并《向社会?公布
市级、县级】湿地公园的变更和撤!销按原认定程序【办,理
任何单位和【个人不得擅自命名、!挂牌湿地公园
第】二十一条 申—请设立湿地》公园的应当编—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!湿地:公园应当划定保育区!根据实际条件和管理!需要:。划分恢复重建区【、,。合,理利用区实行分【区管理
《保育区除开展保护】、监测、《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!护管理活动外不【得进行任《何,与湿地生态系统【保护和?管理无关的其他【活动恢复重建区应当!开展培?育和恢复《湿地的相关活动合理!利用区应开展—以生态展示、科普教!育为主的宣教活【动可:以开展不损害—湿地生?态系统功《。能的生态体验及【管理:服务等活动
第二】十二条 湿地公【园内不得《兴建破坏或者—影响野生动物栖【息环:境、:自然景观《、地质?遗址和妨碍》游览、污《。染环:境的:。工程设施《
湿地公园周边【区域内建设项目的】高度:、体量等应当与湿】地公园景观和环境相!协调
第二十三条】 尚不具《。备建立湿地》。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!园条件的湿地可以】建立湿地《保护小区
湿地保】护小区?的认定?。保护:。。。办法由市《。。林业主管部》门制定
第》。二十四条 市、县(!市、区)《人民政府应》当合理调配水资【源充分利用》雨洪:水,和再生水维》持湿地自然》保护区、水产种质】资源保护区、湿地公!园、:。湿地保?护小区?。的基本生态用水【维护:湿地生态《系统
第二十五条 !未建立湿《地自:。然保护区、海洋特别!。保,。护区、水《产种:质资源保护区、湿】地,公园、?湿地保护《小区的湿地市、县】(市、区《)人民政府》。应当根?据湿地实《际情况采取》必要措?施加:强保护防止湿地【生态功能退》化,
第二十六条 市、!。县(市、区)—人民政府应当—在湿地?的周:边设立保护标志标】示,区界标明湿》地类型、保》护级别和保护范【围等内?容
第二十七—条 在湿地保—护范围?内从:事生产经营、—生态旅?游、科研教育—等活动应当符—合湿地保护规—划保持湿地资源的】可持:续发展本办法施行】前从事不符合湿地】。保护规?划生产经营、生【态旅游、科研教育】等活动的由县—(市:、区)人《民政府负责》有计划地组织退出】恢,复,湿地
?在湿地保护范围【内从事畜禽、水产】养殖应当合理—控制养?殖的:时限、种类、方式】、规:模按照有关规定【收集:、存贮?、利用或者处置【养,殖过程?中产生的畜禽—养殖排泄物推广使】。用标准化水产养殖】技术预防、》。控制和减少水产养】殖造成的水环境污】染科学投饵和设置】网箱:、围网养殖
第二十!。八条: 市、县(市、区】)人民?政府:应当在河流交汇处】、入湖(海)口、】重点污染防》治,河段等区域以及污】水处理厂规划建设必!要的人工湿》。地净化?水质
第《二十九条 湿地保护!管理部门、湿地管护!。责任单位应》当按照国家和—省有关规定组—织开展退化湿—地修复工《作
第三十条 市、!县(市?、区)人《民政府应当建—立湿:。地生态?保护补偿制》度因保护湿地给湿地!所有者或者》经营者合法权—益造成?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!。补偿;鼓励受益地】区与湿地保》护地区?通过资金补》偿,、对口协作、产业转!移、人才培》训等方式建立横【向补偿?关系
第三十一条 !严禁占用永》久,基,本农田建设湿地因】湿地保护和恢复【需要:使用农村集体—土地:的应当?在平等协商、自【愿有偿的原则下依】。法与土地所有者、】承,包者、经营》者签订相《关协议
第三十二】条 :。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!者少占?湿地经批准确需征收!、占用湿《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!用,地单位应当》按照:“,先补后占《、占补平衡”的【原则依法办理相关手!续
:凡列入国家重要湿地!以及位于《自,然,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!禁止开垦、》占用或者改变用途】
需要征收、—占用省重要湿地的按!照省有关《规定执行
禁止擅自!征,收,和占用市、县(市】、区)重要湿地【因水:。利、能源、交—通,、环:境保护等涉及公【共利益的《重大建设项》目确需占用》或者改变湿地—用,途的相关部门—在,。办理用地审》批手续时应当征【求林业主管部—门的意见
第三【十三条 因建—设,公益性设《。施或者从《事与湿地保》护管:理有关的《活动需?。要临时占用湿地的占!用单位应当向林业主!管部:门提交湿地恢复方】案相关?部门在批准临时占】。。用湿地申请时应当】征求林业主》管部门的意见
【经批准临时》占用湿地《的不得修筑永久性】建(构)筑》物不得改《变湿地生态系统【的基本功能
临时】占用湿地的期—限最长不得超—过二年临《时占用期限届满【占用单?位应当?对所占湿地》限期进行生态—修复
?第,三十四条 除—法,律法规有特别规定】的以外湿地保护【范围内?禁止从事《下列活动
(—一)开(围)—垦、填?埋湿地?擅自抽?采、排?。放湿地蓄《水;
(二)永久性!。。。截断湿地水源—;
(三)》开矿、采砂》(石)、挖沙或者非!法挖塘、取土、【修筑设施《;
(四)向湿【地及其周边区域【排放未经处》理的:污水、有毒有—害物质或者堆放、倾!倒废:弃物、垃圾;—
(五)破》坏野生动物栖息地】和迁徙通《道、鱼类洄游—通道滥采滥捕—野生动植物;
(六!)引:。进,外来物种、放生动物!。;
(七《)擅自放《牧、捕?捞、取水、》烧荒、砍伐林木;
!(八)采取电鱼【、炸:鱼、毒?鱼等方式《。捕鱼在水面设置【围网、回笼》等捕鱼装置或—者在禁渔《区、禁渔《。期内捕捞鱼》类资源破坏;
(】九)捡拾《、破坏鸟卵破坏动物!巢穴或者《。非法捕捞鱼类及【其他水生生物;
】(,十)船舶在水域内违!法排放?污染物?。和船舶垃圾;
(】十一)开展》野炊、?烧烤等活动;—
(十二)破坏、】损毁、?擅自移动湿地保护、!监测设施《和,保护标志;》
(十三《)其他?破坏湿地及》其生态功能的活动】
第四章 》 监督管理
第【三十:五条 市、县(市】、,区,)人民政府应当建立!湿地保护工作评【估制:度定期组织有关【部门对湿地保护规划!实施情况进行—评估
?第三十六条 —市、县(市》、区)林《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!有关部门《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!查工作?建立湿地资源—档案按照《有关规?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!况
第三十七条【 ,市、县(市》、区)林业》主管部?门应:当建立湿地动态监测!体系会同有关—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湿!地资:源、:。湿地利用状况和湿】地,生,态,。。系统综?合评价及时发—现湿地保护中存【在的:问题并采取科学有效!措施:予以解决
第三十八!条 市、县(市【、区)林业》、水利、海洋与渔业!、环境保《护,、,。住房城乡《建设、?。。城市管理等相—关部门?应当按?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!检查对湿地保护范】围内:的违法行为依—法,查处对不《属于其职责》范围的应当及—时告知有关部门【予以查?处
第三十九条【 对:纳入名录的》湿,地市、县(市、【区):人民政府《应当:确定:管护责任单位—管护责任单位—具体履行下列—职责
(一)制定湿!地建:设和管理制度;【。
(:二)负责湿》地建设、管》理,。、保护和修》复工作;
(—三) 调查湿地【资源并建《立档案开展湿地资】源动态监《测;
(四)—组织开展湿地科【普宣传教育和科学】研究工作《;,
(五)开展湿地】有害生物防治—工作;
(六—)制定污染、火灾、!溺水、极端天—气等应急预案设置安!全设施发生事—。故时及时采》取救援措施;
(】七)制止《、报告并配合有【关部门查处破坏【湿地:的违法行为;
(】。八)其他有关湿地保!。护职:责
第四十条 市、!。县(市、区)—国土资?源主:管部门应当》按照国家规定做好】湿地登记工作—林业、水利、海洋与!渔业、住房城乡建】设等相关部门做好】配合工作《
第五?章, 法《律责任
第四十一】条 违?反本办法规》定的行为法律、【法规、规《章已: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!规定;法《律、法规、》规章:。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!。照,本办法执行
第四十!二条 ?违反本办法第二【十条第五款规定【擅自命名、挂—牌湿地公园》。的,由林业?部门责令《限期改正《;逾期未改正的处】二千:元以上二万元以【下罚:款
第四十三条【 违反本《办,法第二十七条—第一:款规定?在湿地保《护范围内从》事,不符合湿地保—护规划的生产经营、!。生态旅游、科—研,教,育,等活动的由相—关湿地保护管理【部门责令《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!正的处二《。千元以上二万—元以下罚款
—第四十四条 —违反本办《法规定船舶在水【。。域内违?法排放污染物—。和,船,舶垃圾的由海事【管理机构、海洋【与渔业主管部门责令!停止:违法行为采取相【应补救措施并处【五千元以上》二万元以下罚款;】情节严重的处—二,万元以上五万元【以下罚款
》第四十?。五条: 违反?本办法规定采取电】。鱼、炸鱼、毒鱼【等方式捕鱼在水【面设置围网、回【笼等捕鱼装置—或者在禁渔区、【禁渔期内《。捕捞鱼类资源的【由海洋与渔业—主管部门《责令停止《违法行为采取相【应补救措施没收渔获!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!万元以下罚款情节】严重的依《法吊销?捕捞许?可证:;情节?特别严重的依法没收!渔船
第四十—六条 违《反本办法规定—擅自放生《动物的由林》业主管部门或其他】有,。关部门责令停止【违法行为采取相【应补救措施并处【一千元以上》五千元以下罚—款;:情节严?重的处五《。。千元以上《三万:。元,。以下罚?款;情节特别严重】的,处三万元以上五万】元以下罚款
—第四十七条 违反】本办法规定市—、县(市、区)湿】。地保护相《。。关部门?。有下:列,行为之一的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】人员和其他直—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!行政处分;构—成犯罪的依法追【究刑:事责任?
(一)未按照【规定制定《。和实:施湿地?保护规划的;
【(,二)未依法采取湿地!保护措施的》;
(三《)发现?违反湿地保护—规定的行《。为不依法《查,。处的;
(四)对违!法造成湿地严—。重污染制止》不,。力的;?
(五)其他滥用】职权、玩忽职守、】徇私舞弊的行为
】第四十?八条 ?湿地:管护责?任单位未按》照本办法第三—十九条规定履行湿】地,保护:职责的对直接负责】的主管?人员和其他》直接责?任人员?。依法予以处》理;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究刑事责任
【第六章 》附 则
第四【十九条 市》属各开发《区的湿地《保护工作适用本办】法
第五十条 【。本,办法自2018【年7月1日》起施行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