潍坊市?湿地保护管理办【法
第一《章 总 》则
第一条 —为了:。加强:湿地保护维》护湿地生《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!促进:湿地资源可》持续利用根据—有关法?律、法规、规—章结合本市实际制】定本办法
第—。二条 本办法所【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!季节性积水地带【、,水域和低《潮时水深不》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!沼泽湿地、湖泊湿地!。、河流湿地、滨【。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!及重点?保护:野生动物栖》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!生植物原生地—等人:工湿:地
本办法》所称湿地《资源是指湿地以【及依附湿地栖息【、繁衍、生存的野生!。动植物?资源:
,第三:条 在本市行政【区域内从事湿地【规划、认定、—保护、利用及其【。监督管理等活动【适,用本办法
》第四条 湿》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!统筹规划、全面保护!、科学修复、合【理利用?。、持续发展》的原则
第》五条 市、》县(市、区)—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!。保护纳入国民—经济和社会发—展规划?建立政府主》。导、有关部》。门,参与的湿地保护【。。协调:机制协调解决湿【地管护责任单—位、:。经费保障《、湿:地保:护利用等《方面的?重大问题《
,镇人:民政府?、街道办事处应【当,协调做好辖区—内湿:地保护相《关工作
第》六条 湿地保护【工作以?属,地管理为主实—。行综合?。协调、分部门—实施的保《护管理体制林业【、水利、海洋与渔业!、城市管理、农【业、畜牧《兽医等部门按照下列!分工做好湿地—保护工作
(一)林!业主管部门负—责本行政区域内【湿地保护《。的组:织、指?导、协调《和监督工作负—责,组织湿地的》。规划:、认定?和名录管《理湿地?内陆生野生动植物资!源保护?工作按照有》关规定?开展湿地防火工作加!强防火基础设—。施,和队伍建设;—按照有?关规定协调》、组织、开展湿地】有害生物防治工【作;
(《二)水利主管部【门负责组织河—流、湖?泊、水库等区—域湿地的保护管【理工作负《责湿地水土保持、】防洪管理、水资【源开发?利用:保护管理《等工作;
(三)】海洋与渔《业主管部《门负责组织》海域:范围内湿地保护【管理工?。作保护?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湿!地生物多《样性负责海洋特别保!护区、水产种—质资源保护区、【水生野?生动物自然保—护区管理等》工作;
(四)城】市管理主管部门【按照职责分工组【织城市湿地》公园和其他城市【湿地:的保护管《理等工作;
(五】)农业主管部门【负责湿地内及—其周边区域》的农业生产管理等工!作减少湿地》环境:面源污染;
(六)!畜牧: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湿!地,内,及其周边区》域的畜禽养殖—生产管?理等工作减》少因:畜禽养殖造成的【污染
发《展改革、《国土资?源、城乡规划—、环境保护、住【房城乡建设、财政、!交通运输《(海事)、公安、】旅游:、科技等有关部门按!照各自职责做—好湿地保护》的相关工作
第七】条, 市:。、县(市、区—)人民政府》及,其有关部门、湿【地,管护责任单位应当】组织开展湿地保【护宣传教《育普及湿地保护【法律法规和科—学知识提高全—社,。会湿地保护意识
第!八条 鼓《励,公民、法《人以及其他组织【以投资?、合作、捐赠、【。志愿:服务等形式参与湿地!保护
第九条 【。。任何:单位:和个:人都有保护湿—。地的义务有权举报、!投诉破坏湿地的行为!
对在湿地》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!贡献的单位和个人】应当给予《表彰奖励
》第二章 规—划和认定
》第十条 市、—县(市、区)林业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】。有关部?门编:制本行政区域的湿】地保护?规划经城乡》规划主管《部,门,、海洋与渔业主管】部门审查《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!批准后实《施
第十一》条 编制《湿地保护规划—。应当符合城乡—规划、土《地利:用,总体规划、海—洋功能区划并—与其:他专项规《。划相衔接
》其他部门编制专【项规划涉及湿地的应!。当征求同级林业【主,管,部门的?意见
第十二条 编!制湿地保《护规划应当根据湿】地资:源分布、类型及特】点、保护范围、【生态功能和水资源】、野生动《植物资源、土地及】海,域利用等《实际情况明》确湿地保《护任务?。目标、保障措施、】禁止开发建》设的区域、限制开发!建,设的区域以及—利用、保护、修【复方式?等内容依法划—。定湿地?保护:红线
第十三条 市!、县(市、区)【人民:。。政府及?其有关部门应当加】强,对湿地保护规—划实施工作的监督检!查严格执行湿地保】护规划不得擅自调】整或者修改不得【违反规划批准建【设项目?或者进行其他—开发建设活动确需】调整或者修》改的应当按照原【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!
第十四条 —湿地:分为国家重要湿【。地、省重《要湿地、市重要湿】地、县(市、区)重!要湿地和《一般湿地
— 国家重要》湿地、省重要湿【地的认定和调整【按照国家、省有关】规定执行
本—市行政区域内面【积,八公:顷以上的湿地且【。。符合下列条件之【一的应?当认定为市重要【。湿地
(一) 已列!入国家重要湿地【、省:重要湿地《名录:。的湿地;
》(,二): 已建立《湿地自然保护—区、国家湿地公【园、国家城市湿地公!园,、省级湿地》公园:、市级湿《地公园?、海洋特别》。保护:。。。区、水产种质资源保!护区:的湿地;《。
(三)《 重点保护野—生,动物:栖息地或《者重点保护野生【植,物原生地等人工【湿地;
(》四)总库《容,一千万立方》。米以上的库塘—;
(五)》湖泊湿地《、沼泽湿地;
(六!。),。 宽:度十米以上、长【度二十千米以—上的河流《湿地;
(七)城】市内的湿地;—
(八) 其他【具有特殊保护价值】的湿地
未被—认,定为市以上》。重要湿地的》面积二十公》顷以上的湿地—应当认定为》县(:市、区?)重:要湿:。地;面积八公顷【以上的湿地应当【。认,定为一般湿地
第十!五条 市重要湿地认!定和调整由市—林业主管部》门会同有关部—门,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!准,后公布县《(市、区)重要湿】地和一般湿地的【。认定和调整由县【(市、区《)林业主管部门会】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县!(市:。、区)人《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同!时,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!案
第十六》条 对国家重要湿地!、省重要湿地、市重!要,湿地、县(》市、区)重要湿【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名!。录管理
《。对列入名录的—湿地:应当明确名称、类】型、保护级别—、,管理责?。。任单位、保》护范围和界限
市】、,县(市、区)人【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!调查和动态》监测结果对》湿地保护名录适时调!整
第三《章 : 保护和利用
第】十七条 市、县【(市: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!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!护区、海《洋特别保护区—、水产种质资—源保护区《、湿地公园》、,湿地:保护小区《等方式?对湿地进行保—护确保?湿地面积《不减少
第》十,八条 生态系统【典型、生物多样性丰!富、珍稀物种集中分!布或者具《有特殊?保护价?值的湿地应当建立】湿地自然保护区
】。湿地自然《保护区、海》洋特别保护区—、水:产种质资源保—护,区的建立、建设【和管理按照国家【、省有关规》定执行?
第十九条 尚不具!备建:立湿地自然》保护区条件但—具有典型生》态特征、《独特自然《景观、较高历—史和文化价值、【较强科?普宣:传,教,育功能?的湿地?可以建立湿》地公园
第二十条 !湿地公园分为国【家级湿地公园、省】级湿地公园、市【级湿地公园和—。县级湿地公园—
国家级、省—级湿:地公园的设立、变更!和撤销按照国家、】省有关规定执行
】市级湿地公》园的:设立由所在地—县(市、区)林业主!管部门向市林业主】。管部门提出申—请市林业主管部门】组,织论:证审核?符合条件的批准设立!市级湿地公园并向社!会公布县级湿—地,公园的设《立由所在地县(市】、区:)林业主《管部:门组织论证审核符合!。条件:的批准设立县级湿地!公园并向社会公布
!市级、县级湿地【公园的变更和撤【销按原认定程序办】理
任何单》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!名、挂牌《湿地公园
第—二十一条 申—请设立湿地》。公园的应《当编制湿地公—园总体?规划湿?。地公园应当划定【保育区根《据实际?条件和管理需—要划分?恢复重建区、合理】利用区实行分区管】理
保育区除开展保!护、监测、科学研究!等必:需的保护管理活动】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!地生态系统》保护和管理》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!重建区应当》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!的相关活动合—理利用区应开展以生!。态展示?、科普教育为主【的宣教?活动:可以开展不损害湿】地生态系统功能【的生态?体验及?管理服务等》活动
第二十—二条 湿地公园内】不得兴建《破坏或者影响野生动!物栖息?环境、自然》景观、地《质遗址和妨碍游【览、污染环境—的工程设施
—。湿地公园周边区域内!建设项目的高度、】体量等应当与湿地】公园景?观,和环境相协》调,。
第二十三》条 尚不具》备建立湿地》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!园条件?的湿:地可以建立湿地【保护小区
湿地保护!小,。区的认定保护办法】由市林业主》管部门制定》
第二十四》条 市?、县(?市、区?)人民?政府应当合理调配水!资,。源充分利《用雨洪水和再生【水维持?。湿地自然保护区、水!产,种质资源《保护区、湿地公园、!。湿,地保护?小区的基本》生态用?水维护湿地生态【。系,统
第二十五条 】未,建立湿地自然保【护区、海洋特—别保护区、》水产种?质资源保护区—、湿地公园、湿【。地保护小《区的湿地《市、县(《市、区)人》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!实际情况采取必要】措施加强保》。护防止湿地生态功能!退,化
第二十六条【 ,市、县(市、区)人!民政府应《当,在湿:。地,的周边设立保护标志!标示区界标》。明湿:地类型、保护级【别和保?护范:围等内容
》第,二十:七条 在湿》地保护范《围,内,从事生产经营—、生态旅游、科研教!育等活动《应当符合湿地—。保护规?。划保持?湿地资源的可持【续发展本办》法施行?前从事不符合—湿地:保护规划生产经营、!生态旅游、科研教】育等活动的由县【(市、区)》人民政?府负责有计》划地:组织退出恢复—湿地:。
在:湿地保护范围—内,从事:畜禽、?水产养殖应当—合理控?制养殖的时》限、种类《、方式、规模按照有!关规定收集、—存贮、利用》。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!产生的畜《禽养:殖排泄物推广—。使用标准化水—产养殖技术预防、】控制和减《少水产养殖造成的】。。水环:境污染科学投—饵和设?置网箱、围网—养,殖
第二十八条 市!、县(市、区)人民!政府应当《在河流?交汇处、入湖(海】),。口、重点污染防治】河,段等区域以及污【水处理厂规划—建设必?。要的人工湿地净化水!质
第二十九条【 湿地保护管—理部门、《湿地管护责任单位】应当按照国家和【。省,有关规定组织开展】退,。化湿地修《复工作
第三—十条 市《、县(市、区—),。人民政府应当—建立:湿地生态保护—补偿制度《因保护湿《。地,给,湿,地所有者或者经营】者合法权《益造成损《失的应当依》法给予?补偿;鼓励受益地区!与湿地保《护地区通《过资金补偿、对口协!作、产?业转移?、人才培训等方【式建立横向补偿关】系
第三十一—条 严禁占用—。永,久基本农田建设【湿地因湿《地保护和恢复需要使!用农:村集体土地的应【当在平?等协商、自愿—。。有偿的?原则下依法与土【地所有者、承—包者、经《营者签订相关协【议
第三十》二条 ?建设项目应当—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经!批准确需征收—、占用湿地并—转为:其他用途的用地单】。位应当按照“先补后!占、:占补平衡”》的原则?依法办理相关手【续
:凡列入国家重要湿】地以及位于自—。然保护?区内的?自然:湿地禁止开垦、【占,用或者改变用途
需!。要,征收、占用省重【要湿地的《按照:省有关规定执—行
禁止擅自—征收和占用市、县】(市、区《)重要湿地因—水利、能源、交通】、环境保《护,等涉及公共利—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!需占用?或者改变湿地用途】的相关部门在办理】用地审?批手续时应当征求林!。业主:。管部门的意见
第三!十三条 因建设公】益,性设施或者从—事与湿地保护—管理:有,关的活动《需要临时占用湿【地的:占用单位应当向【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湿!地恢复方案》相关部门在批准临时!占用湿地申请时应】当征求林业》主管部门《的意见?
经批准《。临时占用湿地—的不得修筑永久性】建(构)筑物不得】改变湿地生态系【。。。统的基本《功能
?临时占?用,湿地的期限最长不得!超过二年临时占用】。期限届满占用单位】应当对所占湿—地,限期进行生态修复
!。第三十四条》 除法?律,法,规,有特别?规定的以外湿地【保护范围《内禁止?。从事下?列活动
(一)开(!围)垦、填埋—湿地擅自抽采—、排:放湿地?。蓄水;
(二)永久!性截断湿《地水源;
(—三)开矿、采—砂,(石)、挖沙—。或者非法《。挖塘、取土、修筑】设,施;
(《。四,)向湿地《及其周边《区域:排放未经处理的污】水、有毒有害物【质或者堆放》、倾倒废弃物、【垃圾;
(五—)破坏?野生动?物栖息地和》迁徙通道、鱼—类洄游通《。道滥采?滥捕野生《动植物?;
(六)引—进外来物种、放【生动物;
(七【)擅自放牧、—捕捞、取水、—烧荒、?砍伐林木《;
(八《)采取电鱼、炸【。鱼、毒鱼等方—式,捕鱼在水面》设置围网、》。回笼等?捕鱼装置或者在禁渔!区、禁渔期内捕捞】鱼类资源破》坏;
?(九)捡拾、破【坏鸟卵破坏》动物巢穴或者非法】捕捞:鱼类及?其,他水:。生生物;《
(:。。十)船舶在水—域内违法排》放污染物和》船舶垃圾;
(【十一:)开展野《炊、烧烤等活动;】。
(十二)破坏、】损毁、擅《自移动湿地保护、监!测设施和《。保护标志;》
(十三)其他破】坏湿地及其生态【功能的活动》
第四?章 监督》管理:
第三十五条 市】。、县(市、》区,)人民政府应当建】立湿地保护》工作评?估制度定期》组,织有关部《门对湿地保护规划实!施情况进行》。评估
第三十—六条 市《。。、县:。(市、区《。)林业主《管部门应当》会同有?关部门组织》开展湿?地资:源调查工作建立【湿地:资源档案《按照有关《规,定向社会公布—相关情况
第三十】七,条 市、县》(市、区)林业主管!部门应?当建立湿地动态监】测体系会同有关【部,门定期?组织开展湿地资源、!湿地利用《状况和湿《地生态系《统综合评《价及时发《。现湿地保护中存在】的问题并采取—科学:有效措?施,予,以解决?
第三十八》条 :市、县(市》、区)林业》、水:利、海洋与》渔业:、环境保护、—住房城乡建设、城市!管理等相关部门应】当按照各自职责加】强,监督检查《对湿地保护范围内的!。违法行为依法—查处对不《属于:其职:责范围的应当—及时告知有》。关部门予以查处
】。第三十九条 对纳入!名录的湿地市、县】(市、区)人民【政府应当《确定管护责任单位】管护:责任单位具体履【行下列职责》
(一)制定—湿地建设和管理【。制度;
(二)【负责湿地建设、管】理、保?护和修复工》作;
(三)—。 调:查湿地资源》并建立档案开—展湿地资源动—态监:测;
(四)组织开!展,湿地科普宣传教【育和科学研究工作;!
(五)开展湿地】有,害生物防治工作;】
(六)制》定污染、火灾、溺】水、极端《天气等?应急预案设》置安全设施》发生事故《时及时采取救援措】施;
(七)制【止、报告并配合有】关部门查处破坏【。湿地:的违法行为》;
(八)其—他有关湿地保护职责!
第:四十条 市、县(】。市、区)国土资【源主管部门应—当按照国家规—定做好?湿地登记工》作,林业、?水利、海洋与—渔业、住房城乡建】设等相关部》门做好配合工—作
第五章 】法律责?任
第四十一—条 违反本办—法,规定的行为法律、法!规、规章已》规定法律《责任:的从其规定;法【。律、法规、规章【未规定?法律责任《的依照本办法执【行
第四十二—条 违?反本办法第二十【条第:五,款规定擅自》命,名、挂牌湿地公【园的由林《业部:门责令限期改正;】逾期未改《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!万,元以:下罚款
第四十三条! 违反本办法—第二:。。十七条?第一款规《定在湿地保护—范围内?从事不符合湿—地保护规《划的生产经营、生】态旅游、科研—教育等?活动的由相关—湿地保护管理部门】责令:限期改正;逾期未】改正的处二千元【以上二万元》以下罚款
第四十四!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!船舶在水域内—违法排?放,污染物和船舶垃【圾的由海事管—理,机构、海《洋与:渔业主管部》门责令停止》违法:。行为采取相应补救】措施并处《五千元以上》二万:元以下?罚款;情《节,严重的处二万元【以上五?万元以下罚》款
第四十五条【 违反本办法—规定采取《电鱼、?炸鱼、毒鱼等方【式捕鱼在《水面设置围》网、回笼等捕—鱼装:置或者在禁渔—区、:。禁渔期内捕捞鱼类资!源的由海洋与渔业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】违法行?为采取相应补救【措施没?收,渔,获,物和违法所得并处】五万元以下罚—款情节严重的—依法吊销捕》捞许:可证:。;情节特别》严重:的依法没《收渔:船
第四十》。六条 违反本—办法规定《擅自:放生:动物的?由林业主管部门或其!他有关部门责—令停止违法行为采】取相应?补救措施并》处一千元以上五【千元以下罚款;【情节严重《的处五千元以—上三万?。元以下罚款;情【节特别严重的处三】万元以上五》万元:以下罚?款
第四十七条 违!。反本办法规定市【、县(市、区)湿】地保护相关》部,门有下列行》。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!的主:。管人员和其》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!给予:行政处?。分;构成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!责,任
(一《)未:按照规定制》。定和实施湿地保护】规划的;
(二【)未依法采取湿【地保护措施的—;
(三)发—现违反湿《地保护规定》的行为不依》法查处的;
—(四:)对违法造成—湿地严重污染制【止不力的《;
(五《)其他滥《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】、徇私舞弊的行为】
,第四十八条 湿地】管护责?任单位?未按照本办法第【三十:九条规定履》行湿地保《。护职责的对直接负责!的主: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!任人员?依法予以处理;构】。成犯罪?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。
第六章 附【 则
第》四十九条 市属各开!发区的湿地保—护工作适《用本办法
第—五十条? 本:办法:自2018》年7月1日起施行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