潍坊:市湿地保护》管理办法
第—一章 总 则
第!。一条: 为:了加:强湿地?保,护,维护湿?地,生态功能《。和生物多样性—促进湿?地资源可持》续利用根据有—关法律?、法规?、规章结合本市实】际制定本《办法
第二条 本】办,法所称湿地是—。指常年或《者季节性积》水地:带、水域和低潮时】水深不超过6米【的海:域包括沼泽》。湿地、湖泊湿地【、河流湿地、—。滨,海湿地等自然湿【地以及?重点:保护野生动物—栖息地?或者重?点保护野生植物原】生地等人工》湿地:
本办法所称湿地资!源是指?湿地以?及依附湿地栖息、繁!。衍、生存《的野生动《植物资源《。
第三条 在本市】行政区域内从事湿】地规划?、,认定、保护、利【用及其监督管—理,等活动?适用本办《法,
第四条 湿—地保护工《作应:当遵循统筹规划、全!面保护?、科学?修复、合理利用、】。持,续,发,展的原则《
第五?。条 市、县(市、】区)人民《政,府应当将湿地保护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】会发展规划建—立政府主导、有【。关部门参与的—湿地保护协调机【制协调解决湿地管】护,责任单位、经费【保障、湿地保—护利用等方》面的重大问》题
镇人民》。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!当协调做好辖—区内湿地保护相关】工作
第六条 湿】地保护工作以属【地管理为《。主实行综合协—调,、分部门《实施:的保:护管理体制林业、水!利、海?洋与渔业、》城市管?理、:农业:、畜牧兽医》等部:门按照下《列分工做好湿地【保护工?作
(一)》林业主管部门负【责本行政区》域,内,湿地保护的》组织:、指导、《协调和监督》工作负责组织—湿,地的规划、》认定和名录管—理,。湿地内陆生野生【动植物资源保护【工作按照有关规定】开展:湿地防火《工作加?强防火基础设施【和队伍建《设;按照有关规【定协调、组》织、开展湿地—有害生物《防治工?作;:
(二)水利主管部!门负:责组织河流》、湖:泊、:水库等?。区,域湿地?的保护管理工作负】。责湿地水土保持、防!洪管理、水资源开发!利用保护管理等【工作;
(》三)海洋与渔业主】管部门负责组织海】域范围内湿地保护】管,理工:作保护海洋》生态环境维护湿地】生物多样《性负:责海:。洋特别保护区、【水产种?质资源保护区、【水生野生动》物自然保《。护区管理等工作;
!(四:)城市管理》主管部?门按照职责》分工组?织城市?湿地公园和其他城】。市湿地的保》护管理等《工作;
(五)农业!主,管部门负责》湿地内及《。其周边区域的农业】生产管理等工作减少!湿地环境面源污【染;
(六)畜牧】兽医主?管,部门负责湿地内【及,其周边区域的畜禽】养殖:生产管理等工作减少!因畜:禽养殖造成》的污染
发展—改革、?国土资源、城乡【规划、环《。。境保护、住房城【乡,建,设、:财政、交《通运输(海》事):、公:安、旅游、科技等有!关部门按《照各自职《。责做好湿地保护【的相关工作
—第七条 市、—县(市、《区)人民政府及其】有关部门、湿地管】护责任单位应—当组织开展湿—地保护宣传教育普】及湿地保《护法律法《规和科学《知识:提高全?社,会湿:地保护?意,识
第八条 —鼓励公民《、,法人以及其》他组织以投资、【合作、捐赠、志愿服!务等形式参与湿【地保护
第九—条 :任何:。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!湿地的义务有权【举报、投诉破—坏湿地的《行,为
:对在湿地保》护工作中做出突出】贡献:的单位和个》人应当给予表彰奖】励
第二章 规】划和认?定
:第十:条 市、县(—市、区)林业主【。管,部门应?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!本行政区域的湿地】保护规划经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、【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!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!政,府批准后实施
第十!一条 编制湿地【保护规划应当符【合,城乡规划、土—地利用?总体规划、海—洋功能区划并与其】他专项规划相—衔接
其他部门编】。。制,专项规划涉》及湿地的《。应当征求同级—林业主管部门的意】见
第十二条— 编制湿地保护【规划应?当根据湿《地资源?分布、类型及特点、!保护范围、生—态,功能和水资源、野】。。生动植物资源、土地!及海域利用等实际】情况明确《湿地:。保护任务目标—、,保障措施、》禁止开?发建:设的区域《、限制开发建设【的区域?以及利用、》保护、修复方式等】内容依法划定—湿地保护红线
第十!三条 市、县(市、!区)人民政府及其】有关部门应》当加强对湿地保【护,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!检查:严,格执行湿地保护规】划不得擅《自调整或《者修改不得违反【规划批准建》设项目或者》进行其他《开发建设活》动确需调整或者修】改的应当按照原【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!
第十四条》 湿地分为国家重】要,湿地、省重要湿地】、市:重要湿地、》县(:市、区)重要—湿地:。。和一般湿地
国!家重要湿《地、省?重要湿地的认—定,。和调整按《照国:家、省有关规定执】行
本市行政区域内!面,。积,八公:顷以上的湿地且【符合下列条件之【一的应当认定为【市重要湿地
—(一) 已列入国家!重,要湿地、《省重要湿地名录的】湿地;
(二) 已!。建,立湿地自然保护区】。、国家?湿地:公园、国家城市湿】地公园?。、,省级湿地公园、市】级湿地公园》、海洋特别保护区、!水产种质《资源保护区的湿地】;
(?三) 重《。点保护野生》动物栖息地或者重】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!地等人?工湿地;
(四)】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!以上的库塘;—
(五)湖》泊湿地、沼泽湿地】;
(六《) 宽度十米以上、!长度:二十千米以上的河流!湿地;
(》。七)城市内》的湿:地;
(八》) 其?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!的,。湿地
未被认定为市!以上重要湿》地,的面积二十公顷以上!的湿地?应当认定为县—(市、区)重要湿】地;面?积八公顷以上的湿地!应当:认定为一般》。湿地
第十五条 】市重要湿地认定和调!整由市林业主管部门!会同有关部门—提出报?市人民政府批准后】公布县?(市、区)重要湿】地和一?般湿地的《认定和调《整由县(市、区【),林业:主管部门会》同有关?部,门提出?。报县(市《、区)人民政府批准!后公布同时》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!案
第十《六条: 对国家重要湿地】、省重要湿地—。、市重要湿地—、县(市《、区)重要》湿地和一般湿—地实行名录管理【
对列入名录的湿】地应当明确名—。称、类型、保—护级别、管》理责:任单位、《保护范围和界—限
市?、县(市、区—)人民政府》应,当根据?湿地调查和动态【。监,测结果对《湿,地保护名录》适时:。调,整
第?。三章 保》护和利用《
第十七《条 :市、县?(,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!当采取建立湿地自】然保护区、海洋【。特别保?护区、水产种—质资源保《护区、湿地公—园、湿地保护—。小区等方式》对湿地进行保护确】保湿地面积》不减少
第十八条】 生态系《统典:型、生物多样性丰】富,、珍稀物种》集中分布或者具有】特殊:保护价?值的湿地应当建立湿!地自然?保护区
湿地—自然保护区、—海洋特?。别,保,护区、水产种质【资源:保护:区的:建立、建设和管【理按照国家、—省有关规《定执行?
第十九《条 尚不《具备建立湿地自【然保护区条件但具】有典型生《态特征、《独特自然景观、【较高:历史和文化价—值、较强《科普宣传教育—功能:的湿地可以建—立湿地?公园
第二十—条 湿地《公园分为国家级湿地!公园、省级》湿地公园、市级湿】地公园?和县级?湿地公园
国家【级、:省级湿?地公园的设》立、变更和》撤销按?照国:家、省有关》规定执?行,
市级湿地公园【的设立由所在地【县(市、《区)林业主管—。部,门向市林《业主管部门提出申】请市林业主》管部门组织论—证审核符《合条件的批准设立市!级湿地公园并向社】会公布县《级湿地公园的设立】由所在地《县(市、《区)林业主》管部门组织论证【审核符?合,条件的批准设立县】。。级湿地公园并向【社,会公布?
市级?、县级湿地公园的变!更,和撤销按《原认定程序办—理
任?何单位?和个人不得擅自命】名、挂牌湿》地,公园
第二十—一条 申请设—立湿地?公园的应当》编制湿地公园总【体规划?湿地公园应当—划定保育区根据实】际条件和管理需【要划分恢《复重建区、合理利用!区实行分区管—。理
保育区除开展】保护、监测、科【学研究等必需的保】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!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!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!其他活动恢复—重建区应《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!地的相关活动合理利!用区应开展以生态】。展示、科普教育为】主的宣?教活:动可以开展不损害】湿地生态系统—功能的生《态体验及管》理服务?等活动?
第二十二条 【湿地公园内不得兴建!破坏或者《影响野生动物栖息】环境、自《然景观、《地质遗址《和,妨碍游览、污染环境!的工程设施
湿【地公园周《边区域内建设—项目的高度、体量】等应:当与湿地公园景【观和环境相协调
】第二十?三条 尚《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!保护区和湿地公园】条件的湿地可以【建立湿地保护—小区
湿地保—护小区的认》定保护办《法由市林业主管部】门制定
第二十四条! 市、?。。县(市、区)人民政!府应当?合理调?配水资源充分利【。用雨洪水和再生【水维持湿《地,自然保护《区、水产《种质:资源:。保,护区、湿《地公园、《。。湿地保护小》。区的: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湿!地生态系统
—第二十五《条 未建立》湿,地自:然保护区、海洋特】别保护区《、水产种质资—源保护区、》。湿,地公园、湿地保护小!区的湿地市、县【。(市、?区,)人: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!实际情?况采:。取必要措《施加强保护防—止湿地生态》功能退化
第—二十六条《 ,市、县(市、区)人!民政府应当在湿地】的周边设立保护标】志标示区界标明湿】。地类型、保护级【。别和保护范围等【内容
第二十七条】 ,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!事生产经《营、生态旅》游、科研教育等【活动应当符合湿【地保护规划保持湿地!资源:。。的可持续《发展本?。办法施行前从事不】符合湿地保护规划】生产经营、》生态旅游、科—。研教育等活动的由县!(,市、区)人民政府】。负责有计《划地组织退出恢复】湿地
在湿地保【护范围内《从事畜禽、水产养】殖应当合理控—制,养,殖,的时限、种类、【方式:、规模按照》。有关规?定收集、存》贮、利用或者处置】养殖过程中》产生:的畜禽养《殖排泄?物推广使《用标准化水》。产养殖技术预防【、控制和减少水产养!殖造成的水环境污染!。科学:投饵和?设置网箱、围网【。养殖
第二》十八条 市、县(市!。、区)人《民政府应当在—河流交汇处、入【湖(:海)口、重点污染防!治河段?。等区域以及污水处理!厂规划建设必要的】人工湿地净化水【。质
第二十》九条 湿地保护【管理部门、》。湿地管护责任单【位应当按《照国家和省有关【规定组织开展—退化湿地《修复工作
》第三十条 市、县(!市、区)人民政【。府应当建立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】制度因保护》湿地给湿地所有者或!者经营者合法权【益造成损《失的应当依法—给予补偿;鼓励【受益地区与湿—。地保护地区通过资】金补偿、对口协作】、,产业:转移:、,人才培?训等方式建》立横向补偿关系【
第:三十一条 严—禁占用永《久基:本农田建设》湿地:因湿地保护和—恢复:需要使?用农村集体土地的】应当在平《等协商、《自愿有偿的》原则下依法与土地】所有者、承包者【、经营者签订相【关,协议
第三十二条】 ,建,设项目应《。当不占?或者少占湿地经批准!确需征收、占用【湿地并转为其—他,用途的用地单—位,应当按照《“先补后占》、,。占,补平衡”《的原则?依,法办理相关》。手续
凡列入国【。家,重要湿?地以及位于自然保】护,区内的自然》湿地禁?。止开垦?、占用或者》改,变用途?
需:要征收?、占:用省:重要湿?地的按照《省有关规《定执行
禁止擅自】。。。征收和占用市、县】(市:、区)?重要湿地《因水利?、能源?、交通、《环境保护等》涉及公共利》益的重大建设项【目确需占《。用或:者改变湿地用—途的相关《部门在办理用地【审批:手续:时,应当:征求林业主管—部门的?意见:
第三十三条 因建!设公益性设施—或者从事与湿地保护!管理:有关的活动需要临时!占用湿地的占—。用,单位应当向林—。业,主管部门《提交湿地恢》复方案相关部门在】。。批准临时占用—湿地申请时应当征求!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!
经批准临》时占用湿地》的不得修筑永久性】建(:构)筑物不得改变湿!地生态系统》的基本功能
临时】占用湿地的期限【最长:不得超过二年—临时占用期限届满】占用单位应当对所】占湿地限《期进行生态》。修复
第《三十四条 除法律】法规有?特,别规定的《以外湿地保护范围内!禁止从事《下列活动
(—一)开(围)垦【。、,填埋:湿地擅自抽采、排放!湿地蓄水;
(二】)永:久性:截断湿地水》源;:
(三)开矿—、采砂(石)、【挖沙或者非法挖【。塘、取?土、修筑设施;
(!四)向湿地及—其,周边区域排放未经】处理的污水、有毒】有害物质《或者堆放、倾倒废】弃物:、垃圾;
(—五)破坏野生动物栖!息地和迁徙》通道、鱼《类,洄游通道滥采—滥捕野生动》植物;
(》。六,)引进外来物种、】放,生动:物;
(七)擅自】放牧、?捕捞、取水、烧荒、!砍伐林木;
(八】。)采取电《鱼、炸?鱼、毒鱼等》方式捕鱼在水面【设置围网、回笼【等捕:鱼装置?或者在禁渔》区、禁渔《期内捕捞《鱼类资?。源破坏;
(—九,)捡拾、破坏鸟卵】破坏动物巢穴或【者非法捕《捞鱼:类及其?他水生生《。物;
(十》)船舶在水域内违法!排放污染物和—船舶垃圾;
—(十一)开展—野炊、烧烤等活动】;
(十二)破坏、!。。损毁、?擅,。自移动湿地保护、】。监测设施和》保护标志;
—(十三)其他破坏湿!地及:其生:态,功能的活动
—第四:章, :监督管理
第三十五!条 市、《县(市、区)—人民:政府应当《建立湿?地,保护工作评》估制度?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!湿地保护规划实施】情况进?行评估
第三十六】条,。 市、?县(市?、区)林《业主管?。部,。门应当会同有关【。部门组?织,开展湿地资》。源,调查工?作建立湿《地资源?档案按照有关规定】向社会公《布相关情况
第【三,十七:条 市、县(市【、区)林业主—管部门应当建—立湿:地动态监测体—系会同有关部—门定期组织开展湿地!资源:、,湿地利用状况和【湿地生态系统综【合,评价及时发现湿地】保护中存在的问【题,并采取科学有效措】。。施予以解决
第三十!八条 市、县(【市、区)林业—、水利、海洋与渔】业、环?境保护、住房城乡】。建设、城《。市管理等《相关部门应》当按照各自》职责加强《监督检查《对湿地保护范围内】的,违法行为依》法查处对不属于【其职责范围的—应当及时告知有关】部门予以查》处
第?三十九条 对纳入】名录的湿地市、县】(,市、区?)人民政府应当【确定管护责任单位管!护责:任单位具体》履行下?列职责
《(一)制定湿地【建设和?管理制度;
(【二)负责《湿地建设、管—理、保护和修复工】作;:
(三) 调查湿】地,资源:并建立档案》开展湿地资》源动态监测;
【(四)组织开—展湿地?科普宣?传教:育和科学研究—工,作;
?(五:)开:展湿地有害》生物防治工》作;
(六)制定污!染、火灾、溺水【、极端天气等—。。应,急,预案设置安》全,。设施发生事故时及】。时采取救援措—施;
(《七)制止、》报告并配合有关【部门查处破》坏湿地的违法行【为;
(八)—其他:有关湿地保护职【责
:第,四十条 市》、县(市、区)国土!资源主管《部门应当按照—国家规定做》好湿地?登记工作林业、水利!、海:洋与渔业、》住房城乡建设等【相关:部门做好配》合工作
第五章 】 , 法:律责任
第四十【。。。一条 违《反本办法规定—的行为法律、法规】、规:章已规定法律责【任的从其规定;【法,律、法规《、规章未规定法律】责任的依《照本办法执》行
:第四十二条 违反】本办法第二十—条第五款规》。。定擅自命名、—挂牌湿地《公园的由林》业,部,门责令限期改正;】逾期未?改正:的处二千《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!款
第四十三条【 违反本办》法第:。二十七条第一—款规:定在湿地保护—范围内从事不符合】湿地保护规》划的生产经营、【生态旅游、科—研教育等活动的【由相关湿地保护管】理部门责《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!。改正的处二千元【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!
第四十四》条 违反《本办法规定船舶在】水域:。内,违,法排放污染》物和船舶垃》圾的由海事管理机构!、海:洋与渔业主管部门】责令停止《。违法行?为采取相应补救措】施并处?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!下罚款;情节—严重的处《二万元以上五万元】。以,下罚款
第四十【。五条 ?违反本办《法规定采取电鱼、炸!鱼、毒鱼等方—式,捕鱼:在,。水面设?置围网、回笼等【捕鱼装置或者在禁渔!。区、禁渔《期内捕捞《。鱼类资源的由海洋】与,渔业主管部门—责令停止违法行【为采取相应补—救措施没收渔—获物:和违法所得并—处五万?。。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!的依法?吊销捕?。捞许可证《;情:。节,特别严重的依法【没收渔船
第四【十六:条 违反本办法规】定擅自放《生动物的由林业【。主管部门或其他【有,关部:门责令?停止违法行为采【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处!一千元以上》五千元以下罚—款;情节严》重的处五千元以【上三万元《以下罚款《;,情节特?。别严重的处三万【元以上五万》元以下罚款》。
第:四十七条 违反【本办法规定市—、县(?市、区?)湿地保护相关【。部门:有下列行为之—一的:对直接负责的—主管:人员: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!依法给予行》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!依,法追究?。刑事:责,任
(一《)未按照规定制【定和实施湿地保护】规划的?。;
(二)未依法】采取湿地保护措施的!;
(三)发现【违反湿地保护规【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!的;
(四)对【违法造?成湿地?严重污染制》止不力?。的;
(五)其他】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!、徇私舞弊的—行为
第四十八【条 湿地管护—责任单位未按照本】办法第?三十九条规定履行湿!地保护职《责,的对直接《负责的主管》人员和其《他直接责任人员依】法予以处《理;构成《犯罪的?依法追究刑事责任
!第六章 附 【 则
第四十九条 !市属各开发区的湿】。地保:护工作适用本办法】
,第五十条《 本办法自201】8年:7月1日起施行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