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濮,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!和机动车《停放管?理办法
《第一:章 总则
第一!条 为规范本【市机动车《停车:场规划?建设管?理活动改善机动【车停:放秩序和交通状况保!障城市交《通协调?发展根据《中华:人民共和国》道路交通安》全法中华《。。人民共和国城乡【。规划法和河南省【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】等,法,。律法:规的:规定结合本市实【际制:定本:。办法
第二条— :。本市市区(包括【华龙区?、开发区《、城乡一体》化示范区、工业【园区)?范围内?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!、建设和机动车停放!管理适用本办法
公!共交通车《辆停车?场、道路客货运【输,场的管理不》适用本办法
—第三条 停车场】的建设?实行统一规划—和谁投资《、谁受益的》原,则
第四条》 :市,人,。民政府、各区人民政!。府(管委会)—应加大对《公共停车场建设【投,入对:政府投资建设的停】车场:由各级财政按照事权!和支出责任》保障所?获得的?收入按照“谁—投资、谁受益”【原则处理
鼓励社】会力:量投资建设经营【性停车场鼓励—采用政府《。与社:会资本合作》模式吸引《社会力量投资—建设公共停车场
第!五条 市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》负责本市停车—场建设的规划;【市住:建主管?部门负责停车—场建:设工程?质量的监督管理
市!公安:交通管理《部门负责机动—车,停放和停车》场运行?的交:通安全管理工作【
市工?。商、:价格、城市管理【等行政主管部门在】各自:的职责?范围内做好》停车场管理》的相关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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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停车!场的规划与建设【
第《六条: 市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】公安交?通管理等有关—部门:和单位根《据濮阳市城市总【体,规划的要求编制【机,动车:停车场专项规划并】按规定程序审—批后组织实施
【。第七条 《 市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应当根据城【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组!织编制建筑物配建】停,车位标准并》应当征求市住建【、,公安交通管理等【相关部?门或者单《位的意见报市—政府批准后实施
】第八条 市城乡规!划主:管部门组织编—制新建片《区或者小区、旧城改!造规划时应当—按城市规划标准和】准则规划停车场 】
第九条 】新,建、改建或者扩【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濮!阳,市人民?。政府关于《印发濮阳市城乡规划!管理技术规》定的通知(》濮政〔2《。017〕27号)】规定:的标准配建停车【场
建筑物配—建,的停:。车场: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!设计、同时施工、】。。同时使?用
建筑物改变【功能的已配建停车】场不得挪作他—用;已?配建停车场达不【。到改:变功能后的配—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当!按改变功能后—的,标准配建停车场或】者增加停车位
第十!条, 有下列情—况之一的应当—配建停车场
(【一)各类行政事业】性机关单位的办公场!所,、体育场(馆)【。。、影(剧)院、展】览馆、图书馆、【医院、旅游景点【、车站?、码头、航空港【等公共建筑或—者场所;
(二)建!筑面:积在五千平方米【以上的商场、酒店】、仓库、餐饮娱【乐等经营性场—所
:本条前款规定的公】共建筑、经》营性场所在本办法】实施前未《配建:停车场或《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!标准的应当》根据实际情》况补建停车场
【第,十,一条 《已建住宅小》区停:。车,场停车位达不到配建!标准的物业管—理单位应当按照【物业管理相关规定】在市公安交通管【理部门的指导—。下在住宅区内—划定停车《位
第十二条 停!。车场的规《划、设计《、建设应当符合国家!道路:交通安全法》律法规和《有关法律法规的【规,。定公共停《车场和单位自建停车!场应:当,接受公安《交通: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!和交通安全》管理:
第十?。三条 在政府【储,备土地上有》关部门可按规定办理!。土地临时利用手续】用于设?立,临时停车场临时使用!严格按照国家相关】规定执行且不能【影响土地供应
【 《企业、事业单位可利!用,自,有待建土地按规定】申办临时经营性停车!场
第十四条—。 新建、改建、】。。扩建公共停车场【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!同步规?划、设计、建—设交通?标志、交《通标线、交通—信号灯、《防撞护栏《等,交通设施按照国家有!关规:定进:行验收未经验收或】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!交,付使用
第十—。五条 停车—场应:当,根据需要具备—照明:、排水、通风、【消防:、防盗?等,条,件和其它必要—的设施并保持—其正:常运:转
市公安交—通,管理部门应当根据】。停车场需要具—备的:。交通安全管理—设施条?件制定?具体规?范
第》三章 停》车场的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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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政!府投:资建设的公共停车】场应当采取招标等】公开方式选择专业停!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!营,管理出让经营权的】收入全额上缴财政】。
单位和个人投【资建设的公共—停车场可《。以由:停车场产《权人自行管理也可】以委托专业停车场】管理单位管理
】 第十七条【 停车场管—。。理单位应当是法人或!者非法人《组织并具《。备下列条件
(一)!有一定的财产或者】经费;
(二)有】自己的?组织机构和场—所;:
(三)有》符合规?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!和经营?管理设施;
(四】)有与停车场—管理业?。务相适应的专业【管理:人员
第十八条【 公?。共停车场不得擅自】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!或者停?用
第十九条 】经营性停车》场的管理《单位提供机动车【停放服务时应当【履行以下职责
(一!)在停车场出入口】的,显著位置明示停车】场标志?、服务项目》、收费标准、停车场!管,。。理责任和管理制【。度;
(《二)执行市公安交】通管理部门制—定的停?。。车场:管理规定;》
(三)负责—进出车辆的查验、】登记;
(四)维】护场:内车辆停放秩—序和行?驶秩序;
》。(五)按照核—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!费使:用税务统一发票;】
(六)做好停车场!防火、防《盗等安全防范—工作;
(》七)协助疏导停【车场出入口》的交通
《。第二十?条 经营性停车场!的管理单位提供【机动:。车有:偿停放服务收—。取停:。放服务费
停放服】务费实行分》类管:理,对,。。纳入政府定价范围】的机: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!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!根据国家有关规定】确定报市人》。民政府批准后实【施
第二十一条 !。各类行政事业性机关!单位:办,公场所的停》车场应当在》工作时间允》许,前来:办理事务的车辆【停,放
第二十》二条: 停?车场管理单位应【当保持停车》场设施的正常运转】并制定有关》管,理制度
第二十【三条 机》动车驾驶人驾车进】入停:车场应当遵》守停车场的》管理规定;进入经营!性停车?场的应当《。按规定交《纳停放?服务费
第【四章 道》。路,临时停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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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条 【 ,为合理利《用城:市道路资源市公安交!通,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!城乡规?划、城市管理、交通!运输等部《门和单位根据—城市总体规划和城】市道:路交通专《。业规划制定道路临时!停放方案
因紧急情!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!公安交通《管理:部门可以在道—路范围内确定—临时停车区
—第二十五条 — 市:公,。安交通管理部门【应当根?据道路?。临时:停放:。方案设置机动车【道路临时停放路【。段明确停放时间限】制
为保障道路机】动车正?常行驶市公安交通】管理部门应当对临时!停放路段每》。年至:少评估一《次并:根据道路交通—状况、?周边停?车场增设情况提出】减少已有的》道路临时停车—位或者增加道路临】。。时停车位《的建议
道路临时】。停放路段在交通繁】。忙,时应当禁止停放机动!车
第二十》六条 ? 市公?安交通管理等—部门:在制定道路临—时停放?方案时应当根据停车!。需,。求状况在《非繁忙路段设置【适,当的免费临》时停车?位
第二十七条【 下列区域不能】设置道路《临时停?。放路段
(》一)有碍市》容或者占用消—防通道?。的;
(二)—设有:市政:公路设施及其配【。套设施?的检查井、雨水【口、阀门井等附属设!施的;
(三)已建!成能够提供充足【停车位的停车场服务!半径三百米以内的】;
(四)道路交叉!口和学校出入口、公!。共交通站《点附近五十米范【围内;
《(五)市区》主次干道《机动:车道内以及交通流量!大的市区微循环道路!;
(六《)其:他不宜设置的路段
!第二十八条 — 任何单位和个人】不得擅自设置或者占!。用、撤销道路临时】停车位或者在机【动车临?时停:。。车位内设置停—车障碍?。
第二十九条 【 市公安交通管【理部门应当在道路】临,时停车位使用、变】更前将设《置地点、停车种类、!收费时间、收费方式!、收费标《准及其?他规定事项》进行公告并在该路】。。段设置明显标牌
】市公安交通管理【部门根据大型活【动或者?其他特殊情况的【需要对临《。时停车位进行—临时调整的应当将】调整情况以显著标志!予以告知
对于严重!影响机动车正常行】使,的道路临时》停车位市公安交【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!撤销
第三十条 !机动车在临时停【放路段收《费时间?内停放的应当交纳】机动车停放服务【费收费标《准由市价格主管【部,。门按照?。科,学、合理《、方便的《原则:根据地理位置、【供求关系、停—车时间及《社会各方《面承受?能力等因素按规【定程序确定
第三十!一条 在道路临】。。时停放路段停放车】辆时机动车驾驶员应!当遵:守下列规定
(一)!在划:定的停车《位,内按道路顺》行方向?停车;
(二)【正确使?用收费设备;
【(三:。)按停?车实际占用的停车位!数,交纳机动车停—放,。服务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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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《章 法律》责任
第三【十,二条 违》。反本:办法第九条、—第,十条第一款规定未】配建停车场》或者配?建停车场达不到【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!共和国城《乡规划法第》六十:四条规定予以处理】
第三十三条 违!反本办法第十八条】规定擅自改变—。公共停车场用—途或者停用的由公】。安交通管《理部门?责,令限期?恢复;逾期》不恢复?的从停用或者改【变用途之日起按每日!每平方米三元—处以罚?款
第三《十四条 《 机动车驾驶人未】在划定的停车位【有序停?放机动车公安交通】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!令其:立即驶离;对拒不驶!离或者机动车驾【驶人不?在现场妨《碍,交通的处以二十元】以上二?百元以下罚款并有权!将其车辆拖离停【放,地,
第三十五条 】违反本?办法第二十八条规】定擅自设置或者占用!。。、撤销道路临—时,停车:位或者在机》动车临时停》车位内设置停车障】碍的由?公,安交通管理》。部,门处五?百,元罚款
第》三十六条 负有本!办法实施职责—的政府部门工作人】员玩忽职守、滥【。用职权、徇私—舞弊或者不履行本办!法规:定职:。责的按照干》部管理权限》规定给予行》政处分;构成犯【罪的依法追究刑【。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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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》 附则
第【三十七条 —本办法有关用—语的含义如下
【(一)机动车—停车场是指供—机动车停《放的各种露天或者室!。内场所?包括公共停》车场、专用停车【场、:道路临时停》车位;
(二—)经营性停车—场,是,指向社会《开,放为机动车提供有】偿停放服《。务的停车《场;
(三)道路】是指:公路、城市道路和虽!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!许社会?机动车通行的—地方包?括广场、公》共停车场《等用于公众》通行的场所
—第三十八条》 本办法自201!8年:。5月:1日:起,施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