濮阳市停车》场规划建设和机动】车停放管理办法
】第一章? 总则
第【。一条 《。为规范?本市机动车停车【场规划?建设管理活》动改善机动车—停放秩?序,和交通状况保—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!根据中华人民—共和:国道路交通安—全法中华人民—共,和国城乡规划法和】河南省道《路,交通安全条例等法】。律,法规的规定结合【本,。市实际制定本—办法
第二条 本!市市区(包括—华,。龙区、?开发区、城乡一体化!示范:区、工业园区—)范围内机动—车停车场的规划【、建设和机动车【停放管?理适用本《办法
公共交通车辆!停车场、《道路客货运输场的管!理不适用《本办法
第三条【 停车场的建【设实行统一规划和】谁投资、《谁受益的《原则
第四条 市!人民政?。府、各?区,人民政府(管委会)!应加大对公共停车场!建设投?入对政?府,投资建设的停—车场由各级财政【按照事权和支—。出责:。任保障?所获得的收入按照“!谁投资?、谁受益”》原则处理
鼓励社会!力量投资建设经营】性停车场《鼓励采用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!模,式吸引?社,会力量投资建—。设公共停《车场:
第:五条 《市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负责本市停【。车场建设的规划;市!住建主管部门负【责停车?场建设工程质—量的监?督管理
《市公安交通》管理部门负责机【动车停放和停车【场运行?的交通?安全管理工作
【市工商、《价格、城《市管理等行政主【管部门在《各自的职责范围内】做好停车场》。管理的相关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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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》 停车场《的规划与建设
!第六条 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应当会同市—公安交?通管理等有关部【门和单?位根据濮阳》市,城市总?体规划的《。要求编?制,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!划并按规定程序审】批后组织实施—
第七条《 市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应当根据【城市:发展和城市规划组】织编制建筑物配建停!车位标准《并应:当征求市住建—、公安交通管—理等相关部门或【者单位?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!后实施
第八—条 市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《组织编制《新建片区或者小区】、旧城改造规划时】应当按城市规划标】准和准则规划—停,车场
第九】条 ?新,建,。、改:建或者?。扩建建筑物应—当按照濮阳》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!濮阳市城乡规划管】理技术规定》的,通知(濮政〔20】17:〕,27号)规》定的标?准配建停《车场
建筑物配【。建的停车场应—当,与主:体建筑同时设—计、同时施工—、同时使用
—建筑物改变功能的】已配建?。。。停车场?不得挪作他用;已配!建停车场《。达不到改变功—能后的配建停车位标!准,的应当按改变功能】后的标准配》。建停:车场或?者,。增加停车位
—第十条 》有下:列情况之一的—应当配?建停车场《
,(一)?各类行政事业性【机关单位的办公【。场所、体育场(馆】)、影?(剧)院、展—览馆、图书馆、【医,院、:旅游景点《、车站、码头、航空!港等公共建筑或【者场:所;:
(二)《建筑:面积在五《千平方米以》上的:商场、酒店》、,。仓库、?餐饮娱乐等经营性】场,所
本条前》款规定的公共建筑、!。经营性场所在—本办法实施前—未配建停车场或【者配建停车》场达不到标准的应当!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!车,场
第十一条—。 已建住宅小【区停车场停》车位达不《到,配建标准《的物业管理单位【应当按照物业管【理相关规《定在市?公安交通管理部门】的指导下《在,。住宅:区内划定停车位【
第:十二条 》停车:场的规划、设计【、建设?应,当符合国家道路【交通安全法律法【规和有关法律—法规的规定公共【停车场和单》位自建停车场—应当接受公安交【通管理部《门的指导监督和交】通安:。全管理
第十三【条 : 在政府储备—土地上有关部门可按!规定办理土地临【时利用手《续用于设立临时【停车场?临时使用严格—按照国?家相关规定执行【且不能影响土地【供应
》 企业、事业单】位可利用自》有待建土《地按规定申办临时经!营性:停车场?
第十四条 【新建、改《建、扩?建公共停车场时应】。当按照国家标准同】步规划、设计、建】设交通?标志、交通标线、】交,。通信号灯、防撞护栏!等交通设施》按照国家有关—规定进?行验收?未经验收或者验【收不合格的不—得交付使用
第十】五条 《。停车场应当》根据需?要具备照明、排【水、通风、消防【、防盗等条件和其它!。。必要的设施并保持】其正常运转
市公安!交通:管理部门应当根据】停,车场需要《具备的交通》安全管理设施—条件制定《具体规范《
第三》章, 停车场的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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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政】府投:资建设的公》共停车场《应当:。采取:招标等公开》方式选择专业停【车场管理单位进【行,经营管理出让经营】权的收?入全:。额上缴财政
—。。单位和个人投资【建设的公共停车【场可以由《停车场产权人自行管!理也可以委托专业停!车,场管理单位管理【
, , 第十七—条 停车场管理单!位应当?。是法人或者非—法人组织《并具备下列条件
(!一)有一定的—财,产,或者经?费;
(二)有【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!所;
(三)有符】合规定?要,求的停车《场设施和经营—管理设?。施;:
(四)有与—停车场管理业务相】适应的?专业管理《人员
?第十:八条 公共—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!公共停?车场用途《或者停用
第—。十九条 经营性停!车场的管理》单位提供机》动车停放《服务时应当履行【以下职责《
(一?)在停?车场出入口》的显著位置明示停】车场标志《、服务项目、—收费标?准、停车场管理责】任和管理制度;
(!二,)执行市公安交【通管理部《门制定的停》车场管理《。规定;
(三)负】。责,。进出车辆的》查验:、登:记;:
(四)维护—场内车辆停放秩序】和行驶秩序;
【(五)按照核定【或者约定的标准【。收费:使用税务统一发【票;
(六)做【好停车场防火—、,。防盗等安全防—范工作;
(—七)协助疏导停【车场出?入口的交通
第【二,十条 经》营性停?车场的管理》单,位提供机动车有偿】停放服务收取停放】服务:费
停放服务费实行!分,类管理对纳》入政府定《价范围?的机:动,。。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!。由市价格主管部【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!确定报市人民—政府批准后实施【
第二十一条— 各?。类行政事业性机关】单位办?公场所?的停车?场,应当:在工作时间允许【前来办?理事务?的车辆停放
第【二十二条 停车】场管理单位应当【保持停车场》。设施的正常运转并】制定有关管》理制度
第二十【三条 机动车驾驶!人驾车进入停—车场应?当遵守?停车场的《管理规定;进入经营!性停车场的应当按规!定交纳停放》服务费
第【四章 道路临【时停放
—第二十四条 【为合理利用》城市道路资源市【公安交通管理—部门:应,。当会同市城》乡规划、城市管理】、交通运输》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城!市总:体规划和城市道【。路交通专业规划制】定道路临《时停:放方案?
因紧?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!活动公安交通管理】部门可以《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!时停车区
第二十】五条 市公安交通!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!路临时停放方案【设置机动《车道路?临时停?放路段明确停放【时间限?制
为保障》道,路机动车正》常行驶市公安交通】管理部门应当对临时!停,放路段每年》至少评估《。一次并?根据道路交通—状,况、周边停车场增设!情况提出《减少已有的》道路:临时停车位》或者增加道》路临时停车位的【建议:
道路?临时停放路段在【交通繁忙时应当【禁止停?放机动车
第—二十六条 市公】安交通管理等部【门在:制定道路《临时停放方案—时,应当根据停》车需求状况在非【繁忙路段设》置适当的免费临【时停车位
第—二十七条 》。 下列区《。域不能设置道路【临时停放路段
(一!)有碍市容或者占用!消防通道的》;
(二)设有市】政公路设施及其【配套设施的检查井】、雨水口、》阀门井?等附属设《施的;
(三)已】建成能够提供充【足停车位的》停车场服务》半径三百米以内的;!
(四)道路交【叉口和?学,校,。出入口、《公共交?。通站点附《近,。五十米?范围内;《
(五)市区主【次干道机动车道内以!及交通流量大的【市区微循《。环道路;
(六【)其他不《宜设置的《路段
第二十八条】 :任何单位和》个人不得擅自设置】。或,者占用、撤销道路】临时停车位或者在机!动车临时停车位【内设置停《车障碍
第二十九条! :市公安交通》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!临时:停车位?使用、变更前将设】置地点?、停车种类》、收费时《间、收费方式、收费!标准及其他》规定事项《进行公告并在该【路段设置《明显标牌《
市公安交通管理】部门根据《大型活动或者其【他特殊?情况的需要对临【时停车位进行临时】。调整的应当》将调整情况以显著标!志,予以告知
对—于严:。重影响?机动车正《。常行使的道路—临时停车位市公【安,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】及时撤销
第三【十条 机动—车在临?时停放路段》收费时间内停放【的应:。当交纳机《动车停?放服务费收费标【准由市价格主管部】门按照科《学、合理、》方便的?原则根据《地理:位置、?供求关系、停—车,时间:。。及,社会各方面承受【能力等因素按—规定程?序,确定
第三十一条 ! 在道路临时停放】路段停放车辆时机】动车驾驶员应当【遵守下列规》定
(?一)在划定的—。停车位内按道路【顺行方?向停车;
(二)】。正确使用收》。。费设备;
》(三)?按停车实际占用的】停车位数交纳机动】车停放服务》费
第五章 !。法律责任
第】三十二?。。条 违反本办法】第九条、第十条第】一款规定未配建【停车场或者》配建停车场达—不到标准的按照中华!人民共?。。和国城乡规划—法第六十四》。条规:定,予以处理
第三十三!条 ?违反本办法第—十八条规定擅自改】变公共停车》场用途或者停—用的由公安》交,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!恢复;逾《期不恢复的从停用】或者改变用途之日起!按每日每平方米【三元处以罚款
【第三:十四条 机动车驾!。驶人未在《划定的停车位—有序停放机》动车公安《交通管理部门予【以警:告责:令其立即驶离;【对拒不驶离或者机】动车驾驶人不—在现场妨《碍交通的处以二十元!以上二百《。元以:下罚款并有》权将其车辆拖离【停放地
第》三十五条 —违反本?。办法第二十八条规】定擅自?设置或者《占用、撤销道—路临时停车位或者】在机:动车临时停车—位内设置停车—障,碍的由公安》交通管理部门处五】。百元罚款
》。第三十六《条 负有本办【法实施职责的—政,。府部门工《。作人员玩忽职—。。守、:滥用职权《、徇私舞《弊或者不履》行本办?。法规:定职责的按照—干部管理权》。限规定给予行—政处分?。;构成犯罪的依【法追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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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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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》。七条 本办—。法有关用语的—含义如下
(一)】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!。机动车停放的各种】露天或者室内场【。所包括公《共停车场、》专用停车场、道路临!时停车位;
(二)!经,营性:停车场?是指向社《会开放?为机动车提供有偿】停,放服务?的,停车场?;
:(三)道路》是指公路、》城市道?。路和虽在单位—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!机,动,车通行的地方包括】广场、公共停车场等!。。用于公众《通行的?场所
第三》十八条? 本办法自2【018年5》。月1日起施行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