濮阳市?停车场规划建—设和:机动车停放管理办】法
第一章 —总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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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》 为规范》本市机动车停车场规!。划建设管理活动改】善机动车停放秩序和!交,通状况保障》。城市: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】中华人?民共和?。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!华人民共《和国城乡规》。划法和?河南省道路交—。通安全条例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!合本市实际制—定本办法
第二【条 本市市区(包!括华龙区、开发【区、城?。乡一体化示》范区、?。工业园区《)范围内机动车【停车场的规划、建设!和机动?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!法
公共交》通车辆停车场、【。。道路客货《运输场的管》理不适用本办法
】第三条 停车场的!建设实行统》一规划和谁投资、】谁受益的《原则
第《四条: 市人民政—府、各区人民政【府(:管委会)应加大【对公共停《。车场建设投入对政府!投资建设《。的停车场由各级财政!按照事?权和:。支出责任保障所【获得的收入按照【“谁投资、谁受益】”原则处理
鼓励社!会力量投资建—设,经营性停车》场鼓励采《。用政府?与社会?资本合作模》式吸引社会》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!车,场
第五条 — ,。市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!市停车场建设的规】划;市住建主管部门!负责停车场》建设工程质量的【监督管理
市—公安: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!动车停放《和停车场运》行的交通《安全管理工作
【市工商、价格—、城市管理等行政】主管部?门在各自的职责范】围,内,做好停车场管—理,的相关?工作
第二章 ! 停车场的规划【与建设
—第六条 《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应:当会同市公安交通】。管理等有关部门和】单位根据濮阳市【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!编制机动车停车场】。专项:规划:并按规定程序审【批,。后组织?实施
第《七条:。 市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应当根》据城市发展》和城市规划组—织编制建筑物—配建:停,车位标准并应当征求!市住建、公》安交通管理》等相关部门或者单位!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!。。后实:施,
第八条 市【城乡规划《主管部?门组织编制新建片】区或者小区、—旧城改造规划时【应当按城市》规划标准和准则规划!停车场 —
第九条 —新,。建、改建或者扩建建!。筑物应?当按照濮阳市人【民,政府关于印发濮阳】市城乡规划管理【。技术规定的通知(】濮政〔?2017〕》27号)规定—的标准配建停车场
!建筑物配建的停车】场应:当与主?体建筑同时设计、同!。时施:工,、同时使《。用
:建筑物改变功能的】已,配建停?车场不得《挪,。作他用;已配—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!。功,。能后的配建停车位标!准的应当《按改:变,功能后的标准配建】停,车场:或者:增加停?车位
第《十条 有下列情况!之一的应当配—建停车场
(一)各!类行政事业性机【关单位的《办,公场所、体育场(馆!)、影(剧)—院、展?览馆、图书馆、医院!、旅游景点、—车站、码头、航空港!等公共建筑或者【场所;
《(二)建筑面—积在五千平方米以】上的商场《、酒店、仓》。库,、餐饮?娱乐等经《营性场所
》本条前款规定的公】共建筑、经营性场】所在本办法实施【前,未配建停车场或【者,配,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!的应:当根据实际情—况补建停车场
第】十一条 已建住宅!小区停车《场停车?位达不到配建—标准的物业管—理单位应当按照物】业管理相关规定【在市公?安交通管理部门【的,指导下在《住宅区内划定停车位!
第十二条 【停车场的规划、【设计、建设》。应当符合国家道【路交通安全法—律法:规,。和有关法《。。律法规的规定公共】停车场和单位自【。建,停车场应《当接:。受公安?交通管?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!交通安全管》理,
第十三《条 在政府储【备土地上有关部门可!按,规定办理《。土地临时利用手【续用于?设立临时《停车场临时使用严格!。按照国?家相:关,规定执?行且:。不能影响土》地供应
【 企业、《事业单?位可:利用自有待建土地】按规定申办临时经营!性停车场
第十四】条 新建》、改建、扩建公共】停车场时《应,。当按照国家标—准同步规划、设计】、建:设交通?标志、交通》标线、交通信号灯、!防撞护栏等交通【。设施按照国家有【。关规定进行验收【未经验收或者验【收不合格的不—得交付使用
第十五!条 停车场—应当根据需要具【备照明、排水、通】风、消?防、防盗等条件和】其它必要的设施并】保持:其正常运转
市【公,。安交通管理部门应】当根:据停车场需要具备的!交通安全管理设施条!件制定?具体规范
第】三,章 : ,停车场的《管理:
:。
第十六条 政府!投资建设的》公共停车《场应当采《取招标等公开方式选!择专业停车场管【理单位进行经营【管理出让经营—权的收入全额—上缴财政
单—位和个人投资建设】的公共?。停车场可以由—停车场产权》人自行管理也—可以委?托专业停车场管【理单位管理
】 第十七条— , 停车场管》理单位?。应当是法人或者非】法人组织并具备【下列条件
(一)有!一定的财产或者经】费;
(二》)有自己的》组织:机构和场所;
【(三)有《符合规定要求—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!管理设施;
(【四)有与《停车场?管理:。业务相适《应的专?业,管理人员
第—。十八条 公—共停:车,场不得擅自改—变公共停车》场用途或者停用
】第十九条 —经营性?停车场的管》理单位提供机动车】停放服?务时:应当履?行以下职责》
(:一)在停车场出入】口的显著位置明示】停,车,场标志、《服,务项目、收费标准】、停车?场管理责任和管【理制度;
(二【)执: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!门制定的停》车场管理规定;
】(三:)负责进出车辆的】查验、?登记;
(四)【。维护:场内车辆停》放秩序和行驶秩【序;:
(五)按照核定或!者约定的标准—收费使用税》务统一发《票;
(六)做好停!车场防火、防盗等】安全防范工》作;
(七》。)协助疏导停车场】。出,入口的交通》
第:二十条 经营性停!车,场的管理单位提供机!动车有偿停放服【务收取停放服务费】
停放服《务费实行分类管理】对纳入?政府定价范围的机】动,车停放服《务收:。。费标准由《市价:格主:管部门根据国—。家有关规定》确,定报市人《民政府批准后实施】
第二十一条 【 各类行政事业性机!关单位办公》场,所,的,停,车场应当《在工作时间允—许前来办理事—务的车辆停》放
第?二十二条 》 ,停车场管理》单位应当保持停【车场设?施的正常《运转并制定》有关管理制度
第】二十三条《 机动车驾驶人驾!车进入停车场—应当遵守停车场的】管理规定;》。进入经营性停车场】的应当按规》定交纳?停,。。放服务费
》
第?四章: 道路临时停放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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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二十四条 为【合理:利用城市道路—资源市公安交—通管理部门应当【会同市城乡》规划、城《市管理、交通—运输等部门和单位根!据,城市总体规划和【城市道路交通专业规!划制定道路临时【停,放方案
因紧—急情况或者举—办大型?活动公安交通管【理部:门可以在道路范【围内确定临时—。停车区?
第二十五》。条 市公》安交通管理部—门应当根据》道路临时停放方案】设,置机动车道路临时停!放路段明确停放【时间限制《。
为保障道路机【动车:正,常行驶市公安交通】管,。理部门?应当对临时停放路段!每,年至少评估一—次并根据道路交通】状况、?周边停车《场增设情况提出减少!已有的道《路临时停车位或者增!。加道路临《时停车位的》建议
道路》临时停放路段—在交通繁忙时—应当禁止停放机动车!。
第二十六》条 : 市公安交通管理等!部门在制定道路临时!停放方案时应当【根据停车需求状况】在非:。繁忙路段设》置适当的免费—临时停车《位
第?二十七条《 下列区》域不能设置》道,路临时?停放路段
(—一)有碍市容或者占!用消防通道的—;
(二)设有【市政公路设施—及,其配套设施的检【查,井、雨水口、阀门井!等,附属设施《的,;
(三)已建成】能够提供《。充足停?。车位:的停车场服务半径三!百,米以内的《;,
(:四)道?路交叉口和学校【出入口、公共交通】站点附近五十米【范围内;
》(,五)市区主》次干道机动》车道内以及交通流】量大的?市区:微循环道路;
(六!)其他不宜设—置的:路段
?第二十八条 任】何,单位:和个人不得擅自设】置或者占用、撤销】道路临时停车位【或者在机动车临【时停车位内设置停】车障碍
第二—十,九条 ?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!门应当?在道:路临时停车位—。使用、变更前将设】置地点、停》车种类、收费时【间、:收费方式、收费标准!及其他规定事项进】行公告?并在:。该路段设《置明显标牌》
市公安交通—管理部门根据大型】活动或者其他—特殊情况的》需要对临《。时停车位进行临【时调整?的应当将调整情【况以显著标志予以告!知
对于严重—影响机?动车正常行》使的道路临时—停车位市公安交通管!理,部门应当及时—撤销:
,第,三十:条, 机?动车在?临时停放《路段收费时间内停放!。的应当?。交纳机动车停放【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市!价格主管部门按照】科学、合《理,、,。。方便的原则根—据地理位置、供求】关系、停车时间及社!会各方面承》受能力等因素按规】定程序确定
第三】。十一:条 : ,在道路临时停—。放路段停放车—辆时机动车驾驶【。员应当遵守下列规】定
:(一:)在划定《的停车位《内按:道,路顺行方《。向停车;《
(二?。)正确使用收费设备!;
(三)按停车】实际占用的停车位】数交纳?机动车停《放服务费
第】五,章 法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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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?十,二条 违反—本办法第《九条:、第:十,条第:一款规定未配建【停车场?或者:配建停?。车场达不到标准的按!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!乡规:划法第六十四条规】定予以处理
第【三十三条 —违反本办法第十【八条规定擅》自改变公《共停车场用途或者停!用,的由公安交》通管理部门责令限】。期恢复?;逾期?不恢复的从停用或】者改:变用:途之日起按》每日每平方米三【元处以罚款
—第三十四条 【机动车驾驶》人未在划定的停车】位,有,序,停放机动车公安交通!管理部门予以—警告责令其立即【驶,离;对拒不驶离或者!。。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!场妨碍交通的—处以二十元》以上二百元以下【罚款:并有权?将其车辆《拖离停放地
第三十!五,条 违《反本办法第二十八】条规定擅《自设:置或者占用、撤【销道路临时停车位】或者在机动车临时停!。。车位内设置停车障】碍的:由公:安,交通管理部门—处五百元罚款
第三!十六条 》负有本办《法实施职责的—政府部门工》作人员玩忽职守【、滥:。用职权、徇》私舞弊或者不履行】。本办法规《定职责的按照—干部管?理权限规定》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!犯罪:的依:法追究刑事责任【
第六》章,。 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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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七条 本!办法有?。关用语的含义如【下
(一)机—。。动车停车场是指【供机动车停放的【各种露天或者室【。内场所包括》公,共停车场、专用【停车场、道路—临时停车位;
(】二):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!社会开放《为机:动车提供有偿—停,放服务?的,停车场;
(—三)道路是》。指公路、城市—。道路和虽在》单位管辖范》围但允许《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!方包括广场、公共停!车场等用于》公众:通行的场所》
第三十八条 本!办法自201—8年5月1日起施行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