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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:市城市基础设施配】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!。。法  《 (:2014年11月1!3日长春市人—民政府?令第58号》公布 自2014年!12:月20日《起,施,行 根据2017年!1,0月26《日长:春市人民政》府令第7《。2号长春市人民政】府关于修《改和废止《部分政府规章的决】定修正?),   第》一条 为了促进【城市基础设施—建设规范城市—。基础设施配》套费的征收》管理根据《有关规定《结合本?。市实际制定本—办法   第二【条 本办法》所称城市基础—设施配?套,费(以下简》称配:套费)是指由—市,人民政府及》其所属部门依照国】家有:关规定征收用—于城:市供水、排水、污】水处理、道路、桥】。梁、燃气、》公共交通、》供热、园林绿—化、路灯、环境卫生!、公共消防、交通】。标志等市政》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!的专:项,资金   第三条 !本办法适用于—本市市区(不—含双阳区《、九台区)范围【内配套?费的征收管理—工作   第四【条 市财政部门是】配套费?管理的主管》部门负?责配套费的管理和监!督工作市建》设主管部门负—责配套费的具体征收!工作   其他有关!部门应当按照各自】职责做?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!相关工作   【第五条 各开—发区自行征收—本辖区的《配套费所征收的配】套费全额上缴市财】政按照本《市市区管理体—制需要向各开发区返!还配套费《。的由市?财政部门依据有关】规定予以《返还 ?  第六条 市建设!主管部门或》者,各,开发区(以下简称】。征收部门《)应当严格按照省财!政部门规《定的标准《征收:配套费   —。除法:律、法规规定外其】他,任何单位和个人【均不得改变》配套费?征收对?象和:征收范围;不得减征!、免:征、缓征、》停征或者撤销配套费!   第七条 新建!建设项目的配套费按!照房屋建筑面积征】收扩建、《改建:建设:项目的配套》费按照新《增建:筑面积征收 —  建(《构)筑物或者原属】于减征、免征配【套费的建《设项目改变用途的按!照其改?变用途后的建筑【面积:。补缴配套费 — , 第八?条 配?套,费应当?列入建?设单位建设项目设】计总概算《。。。纳入建?设项目成本》 ,  第九条 建设单!位,在办理建筑工—程施工许可》证,时应:当向征收部门缴【纳配:套费   第十条】 单体建设项—目应当?一次:性缴纳配套费但单体!。建设项?。目的建设工》程规划许可证分【证,核发的可以按照建设!工程规划许可证载】明的建筑面积—缴纳配套费》   非单体建【设,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按!照建设工《。程规划许《可,证载明的建筑—面,积,分?次缴纳配套》费   第》十一条 建设项目】竣工验收备案—应,。当对配套费缴纳情】况进行查验   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确!认的建筑《面积与施工许可【前确定的建筑面积】。不一致?的建设单位应当【申,。报复核配套》费征收?部,门核定后对》增加的?建筑面?积按照规定》的标准补征配套费;!对减少?建筑:面积多缴的配套【费由征收部门会【同财政部门核实后】按照规定程序—和缴纳时的标准予以!退,还   第十二条】 按照国《家规定可以》减征、免征》、缓征?配套费?的建设单位应当【在办理?建,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!向,征收部门提出申【请并办理相关手续】。   未在规—定时限办理减征【、免征、缓征配套】费手续?擅自施工的按—照未缴?。纳配套费的规定处】理,  : 第:十三条 欠缴配【套费的建设单位主】体发生变更的欠【。。缴,的配套费按照相关】法律规定追缴欠缴】配套费的建设—单,位被撤销的欠缴的】配,套费由其撤》销单位承担 —  :第十四条 》配套费全额纳入【财政预?算实行“《收,支两条线”管理 】。  征?收部门应当》。按照规定将配套费】及时、足《。额上缴国库不—。。得截:留、坐?收坐:支和挪作他用—   第十》五条 征收部门征收!配套费?。应当使用省财政【主管: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!制,的财政票据   未!按照规定开具财【政票据的被》征收:人有权拒绝 —  第十《六条 征收部门【应当建?立健全内《部财务审计制度【。自觉接受《财政、审计部—门的监督《检查:并如实提供配套费征!收,管理情况和资—料   第十七条】 ,征收部门应当—。简化配套费征—收程序制定工作流】程并:。在缴费窗口向—社会予以公布—   ?第十:八条 违反本—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!缴纳配套费的由征】收部门责令限期缴】纳逾期?未缴纳的自逾期之】日起按日加》收滞纳款万分—之五的滞纳金;【仍不缴纳的》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!请强制执行 —  第十九条— 征收部门》工作人?员不履行职责玩忽】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!。私舞弊的由其所【在单位或《者相关部门给予行政!处,分;构成《犯罪的依法追究【刑事责任 》  第二十条 本】办,法自2014年【12月20日起施行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