长春市城市基础设】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!行办法
(2!0,14年11月1【3日长春市人民政府!令,。第,。58号公布》 自:2014年12月2!0日起施行》 ,根据2?017年10月2】6日长春市人民政】府令第72号长【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!改和废止部分政府】规章的决定修正)】
第一条【 为:了促进城市基础设】施建设规范城市基】础设施配套》费,的征收管《理根据有关规—定结合本市实—际制:定本办?法,
?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!城市:基础设施《配套费(《以下简称配套费)是!指由市人民政—府及:其所:属部门依照》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用!于城市?供,水,、排水、污水处理】、道路、桥梁、燃气!、,公共交通、供—热、园林绿化、路灯!、环境卫生、公【共消防、交通标志等!。市,政公用设施建—设和:维护的专项资金
! 第三?。条 本办法适—用于本市《市区(?不含双?阳区、九台区)范】围内配套费的征【收,管理:工,作
《第四条 《市财政部门是配套】费管:理的主管部》门负责配套》费的:管理和?监督工作市》建设主管部门—负责配套《费的具?体征收工《作
其》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!各自:职责做好配套—费征:收管理?的相关工作
】第五条 各开—发,区自行征收》本辖区的配套—费所征收的配—套费全额上缴—市财政按照本市市】区,管理体制需要—向各开发《区返还?配套费的由市财政部!门依据有关规—定予以返还
】第六条 市建设【主管:部,门或者各《开发区?(以下简《称征收部门)应当严!格按:照省财政部门规【定的:标准征收配套费
】 除法律、法【规,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!和个人均《不,得改:变配套费《征收对象和征收范】围;不得《减征、免《征、:缓征、停征或者撤】销,配套费
—第七条 新建建设】项目的配套费按【。照房屋建筑面积【。征收:扩建、改《建建设项目的—配套费按照新—增建筑面积征收
】 建(构)筑【。物或:者原属于减征、免征!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!变用途的按照其改】变用途?后的建筑《面积:补缴配套费
【 第八条 配套费应!当列入建设》单位建设项目设计】总概算纳入建设【项目成本《
: 第九条 建设单位!在,办理:建筑工?程施工许《可证时?应当向征收部门缴纳!配套费
第十】条 单体《建设项目应当—一次性缴纳配套费】但单体建设》项目的建设工—程规划许可证分证核!发的可以《。按照建设工》。程规划许可证—。。载明的建筑》面积缴纳配套费
】 非单体》建,设项目建设单位【可以按照建》设工程规《划许可证载明—的建筑?面积,分次缴纳配】套费:
: 第十一条 建设】项目竣?工验:收备案应《当对:配套费?缴纳情?。况进行?查验
《 建:。设项目竣工验收【确认的建筑面积与】施工许?可前:确定的建筑面积不一!。致的建设单位应当】。申报复核《配,套费征?收部:门核定后对增—加的:建筑面积按照—规定的标准补征【配套费;对》减,少,建筑面积多缴的【配套费由征》收部门?会同财政部门核【实后按照规定—程序:和缴纳时的》标准:予以退还
【第十二?条 按照国家规定可!以减征、免征—、,缓征配套费的—建设单位应》当在办?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!证前:向,征收部门提出申【请并办?。理相:关手续
未在】规定时限办理—减征、免征、缓征配!套费手续擅自施工的!按照未缴纳配套费】。的规定处理
— 第十三》条 欠缴配》套费:的建设?单位主体《发生变更《的欠缴的《。配套费按照相—。关法律?规定追缴欠缴配【。套费的建设单位【被撤销的《欠缴的配套》费由:其撤销单位承—担,
第十四条 】配套费全额纳入【财政预算《实行“?收支两条《线”管理
【征收部门应当按【照规定?将配套费及》时,、足额上缴国—库不:得截留、坐收坐【支和:。挪作他用
【第十五条《 征收部《门征收配套费应当】使,。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!一印制或者监制的财!政票据
—未,按照规?定开具财政》票据的被征收人有权!拒绝
《 第十?。六条 征收部门【应当建?立健全内部财—务审: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!。、审:计部门的监督检【查并如实提》供配套费征收管【。理情况和资料
!第十七条 征收部门!。应当简化配套费征】收程序制定工—作流程并在》缴费窗口向社会予以!公布
第十八条!。 ,违反本办《法规定建《。设单位未缴纳配套】费的由征收部门【责令限期缴纳逾期】未缴:。纳,的自逾期之日起【按日加收滞纳款万】分,。之五的滞纳金;仍】不缴纳的可依法向人!。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!
, 第十九条— ,征收部门工作—人员:不履行职《责玩忽职守、滥用职!。。权、徇私舞》弊的:由其所在单位或【。者相关部门给予行政!处分;构《成犯罪?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
?第二十条 本办法】自2014》年12?月,20:。日起施行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