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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长春市城市基础设】施配套?费征收管《理,。暂行办法   】(20?14年?11月13日长春】市人民政府令—第58?号公布 自》2014年12月2!0日起施行 —根据2017年10!月26日长春市人民!政府令第72号长春!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!和废:止部: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!正)   第一】条 为了《。促进城市《基础设?施建设规《范城市基础设施配】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!。。。有关规?定,。结合本市实》际制定本《办法   》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!城市基础设施配套】费(:以,下简称配《套费)是指由市人】民政府及其所属部】门依:照国家有关》规定征收用于—城市供水、排水【、污水处理》、道路、桥》梁、燃气、》公共交通、供热、】园林绿化、路灯【。、环境卫生、公共消!防、交通标志等市】政公用?设施建设和维护【的专项资金  【 第三条《 本办法《适用于本《市市区(不含双阳】区、九台区》)范围?内,配套费的征收管【理工作   —第四条? 市财政部》门是配?套费管理的主管部门!负责配?套费的管理和监督工!作市建设主管部门】负责配?套费的具体征—收工:作,   其他有关【部门应当按照各【自,职责做好《配套费征《收管理的相》关工:作   第五—条,。 各开发区自行【。征收本辖区的配套】费所:征收的?配套费全额上缴市】财政按照本市—市区管理体制—需要向?各开发区《。返还配套费的由【市财政部门依据有关!规定予以《返还   第六条 !市,建设主管部门—或者各开《发区(以下简称【征收:部门)应当》严格:按,照省财政部门—规定的标准征收配套!费   除法—律、法?。规规定?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!。人均不得改》变配套费征收—对象和征收》范围;不得减—征、免征《、缓征、停》征或者撤销配—套费   第七条 !新,建,建设项目的配套【费按:照房屋建筑面积【。。征收扩建、改建【建设项目的配套【费按照新《增建筑?面积征收   建(!构)筑物或者原【属于减征、免征配】套费的建设项目改】变用途的《按照其改《变用途后的建筑面积!补缴:配套:费   第八条【 配套费《应当列入建设—单位建?设项目?设计总?概算纳入建》设,项目成?本   第九条【 建设单《位在办理建筑—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!当向征收《部门缴纳配》套,费   第十条 】单体建设项目应当一!次性缴?纳配套费但》单体建设项目的建设!工程规划许可证分】证核发的可以—按照建设工程—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!。筑面积?缴纳配套费 —  非单体建设项】目,建,设单位可以》按照建?设工程规《划许:可证载明的建—筑面积,分》次缴纳?配套费   第十一!条 建?设项目竣工》验收备案应当对配】套费缴?纳情况进行查验  !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!确认的建筑面积【。与施工?许可前?确定的建筑面积【不一致的建》设单位应《当申报复核配—套费征收部门核【定后:对增加的建筑面积】按照规定的标准补】征配套费;对减少建!筑面积?多缴:。的配套费由征收部】门会同?财政:部门核实后》按照规定程序和缴纳!时的标?准予以退《还,   第十二条 】按照国家规》定可以减《。征、免征、缓征配套!。。费的建设《单位应当在办—理建筑工程施—工许:。可证前向征收部门提!出申请?并,办理相关手》续   未在—规定时限办理减征、!免征、缓征配—套,费手续擅《自施工的按照未缴】纳配套费的》。规定处理  — 第:十三条 欠缴—配套费的建》设,单位主?体发生变更的欠缴的!配套费按《照相关法律》规,定追缴欠《缴,配,套费的建《设单位被撤销—的欠缴的配套—费由:其撤销?单,位承担?。  : ,第十四条 》配,套费全额纳入财【政预算实行“收支】。两条线”管理—   ?征收部门应当按【。。照规定将《配套费及《时、足额上缴国【库不得?截留、坐《收坐支?和挪:作他用   第【十五条 征收部门】征收配套《费应当使用省财【政主管部门统一印】制或者监制的财政票!据   《未按:照规:定开具财政票据的被!征收人有权拒绝  !。 第十六条 征【收部: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!财务审计《制,。度自觉?接受财?政、审计部》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!提供配套费征收【管理:情况和资《料  ?。 第十七条 —。征收部门应当简化配!套费征?收程序制定工作【。流程并在缴费窗口】向社会予以》公,布   第十八【条 违?反本办法规定—建设:单位未?缴纳配套费的—由征收部门责令【限期缴纳逾期未【缴纳的自《逾期之日起按—日加收?滞纳款万分之五的】滞纳金;仍》。不缴纳的可》依法向?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!行   第十九【条 征收部门工作】人,员不:履行职?责玩忽职《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!舞弊的由其所在【单位:或者相?关部门给予》行,。政处分;构成犯罪】的依法追究刑—事责任   第【二十条 本办—法自2014年1】2月2?0,。日起施行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