长春市?。城市基础设施—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!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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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,2014年11月1!。3日:长,春市人民政府—令第58号公布【 自2014年【12月20日起施】行 根据2017】年10?月2:6日长春市人—民政:府令第7《2号长春市》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!。废止部分政府—规章的决《定修正)
— 第?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!基础设施《建设规范城市基础设!施配套?费的征收管理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】本市实际制定本办】法
?。 第二条 本办法】所称城市基》础,设施配套《费,(以下简称》配套费)是指由市人!民政府及其所—属部门依照》国家:有关规定征收—用于城市《供水、排水、污【水处理、道》路、桥梁《、燃气、公共交【通,、供热、园林绿化】、路灯、环》境卫生、公共—消防、交通标志等市!政公用设施建—设和维护的》专项资金
【第三条 本办法适】。用于本市市区—(不含?双阳区、九台区)】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!管理工作
第】四条 市财政部门是!配套费管理》的主管部门负责配】套费的管《理和监督工作—市建设主《管部门负责配套费】的具体?征收工作
其他!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!自职责?做,好配:套费征收管理的相关!工作
第五条】 各:开发区自行征收本】辖区的配《套费所征收的—配套费全额》。上缴市?财政按照本市—。市,区管理体制需要向各!开发区返《还配套费的由—市,财政部门依据有关】规定予以返》还
第六条 】市建设主管》部门或?者各开发区(以【下简称征收部门)应!当严格按照省财政部!门,规定的标准征收【配套:费
? 除法律《、法规规定》外其他任何单位【和个人均不》得改变配套》费征收?对象和征收范围【;不得减征、免征、!缓征、停征或者【撤销配套费
【 第七条 新建建设!项,目的配?套费按照房屋建【筑面积征收》扩建、改建建设项】目的配套费按照【新增:建筑面积征收
【。 , 建:。(构)?筑物或者原》属于减征、》免征配套费的建设】项目:改变用途的按照其改!变用途?后的建筑面积补【缴配套费
— 第八?条 :配套费应当列—入建设单位建设【项目设计总概算纳入!建设项目《成本
》第九条 建设—单位在办理建—筑工程施工许可【证时应?当,向征收部门缴—纳配套费
— ,第十条 单》体,。建,设项目应当一次性】。缴纳:配,套,费但单体《建设项?。。目的建设《工程规划许》。可证分证《。核发:的可以按照建设工】程,规,划许可证载明的建】筑面积缴纳配套费
! :非单体建设项—。目建设?单位可以《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载明的建筑面积!,分次缴纳配套【费
第十一条 !建设项?目竣:。工验收备案应当对】配,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查!验
建设—项,目,竣工验收《确认:的建筑面积与—施工许可《前确定的建》筑,面,积不一致的建设【单位应当申报复核】。配套费征《收部门核定后对增】。加的建筑《面积按?。照规定的标准补征】配,套费;对减少建筑面!积多缴的配套费由】征收部门会同—财政:部门核实后》按照规定程序—和,缴纳时的标准—予以:退还
《 ,第十二?条, 按照国家》规定可以减征—。、免征、缓征配【套费的建设》单位应?当在办理建筑工程】施,工许可证前向征收部!门提:出申请并办理相【关,手续
未在规】定时:。限办理?减征、免征、缓征】配套费手续擅自【施工的按照未缴纳】配套:费的规定处理
【 第十三条 【欠缴配?套费的建《设单:位主体发生变更【。的欠:缴的配套费按照相关!法律规定追缴欠缴配!套费的建设单—位被撤销的欠—缴的配套费》由其撤销单位承担
! 第十四条 配套!费,。全额纳入财政—预算实行“收支【两条线”管理
【。。 征收部门应当按!照规定将配》套费及时、足额上缴!。国库不得截留—、坐收?。坐支:和挪作?他用
第十【五条:。 征收?部门征收配套费应】当使用?省财政主管》部门统一印》制或者监制的财政】票据
? 未按照》规,。定开具财政票—据,的被征收人有—权拒绝
第十】六条 ?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!全内部?财,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!。财政:、审计部门的监【督检查并如实提【供配套费征收管【理情况和《资,。料
第十—七条: 征收部门应—当简化配套》费征收程序制定工】作流程?并在缴费《窗口向社会予—。以公布
第【十八条 《。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!单位未?缴纳配套《费的由征收部门责】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!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!日加收滞纳款万分】之五的滞《纳金;仍不缴纳【。。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!申请:强制执行
【第十:九条 征收部门工】作人员不履》。行职责玩忽职—守,、滥用职《权、徇私舞弊的【由其所在单位或【者相关?部门给予行》政处分;《构成犯罪的依法【追究刑事责任
【 , 第:二十:条, 本办法自201】4,。年12月20—日起施行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