长春市城市基—础,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!暂行办法《
(2014!年11月13日长】春市人民政府令【第5:8号公布《 自2014年12!月20?日起施行 根据20!17年10月26】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!第72号长春市人】。。民政府关于修改【和废止?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!修,正)
第一条! 为了促进城市【基础设施建设—规范城市基》础设施配套费—的征收管理》根据有?关规定结合本市【实际:制定本办法
【。 第二条 本办【法所: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!费(以下简称—配套费?)是指?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!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!规定:征收用于城》市供水?、排水?、污水处理》、,道路、桥《梁、燃气、公共交】通、供热、》园林绿化、路—。灯、环境卫生—。、公共消防、交通标!志等市政公用设【施建设和维护—的专项资《金
: 第三条 本办法!适用:于本:市市区(《不含双阳区》、,九台:区)范?围,内配套费的征—收管理工作
第!四条: 市财政部门是【配套费管理的—主管部门负责配套】费的管理《和监督工作市—建设主管部门—负责配套费》的具体?征,收工作?
, 其他有关部【门应当按照各自【。职责:。做好配套费征收管理!的相关工作
】第五条 《各开:发,。区自行征《收本辖区的配—套费所征收的—配套费全额上缴市】。财政:。按,。照本市市区管理体】制需要向各开发区返!还配套?费的由市财政部门依!据有关?规定予以返还
】 第六条 》市建设?主,管,。部,门或者各开》。发区(以下》简称征收部门—)应当严《格按照省财政部门】规,定的标?准征收?配,套费
除—。法律、法规规定【外其:他,任何单位和个人【均不得改变配套【费征收对象和—征收范?围;不?得减征、免征、缓征!、停征?或者撤?销配套费
【第七条 《新,建建设项目的配套费!按,照房屋建《筑面积征收》扩建、?改,建,建设项目的配套费】按照新增建筑面积】征收
》。建(:构)筑物或者—原属于?减征、免征配套费】的建设项目改变用】途的按照其改—变用途后的建—筑面:积补:缴,。配套费
—第八条 配套费【应当列入建》设单位建《设项目设计总概【算纳入建设项目【成,本,
第九条 【建设单位在办理建】筑,工程:施工许可证时应当】向征收部门缴纳配套!费
第十条 单!体建设项目应当【一次性缴纳配套【费但单体《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!规划许可证分证核发!的可以?按照建设工程—规划许可证载明【的建筑面积》。缴纳配套费
非!单体建设《项,目建设单位可—以按照建设工—程规划许《可证:。载明的建筑面积,】分次缴纳配》套费
第—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!工验收备案应当对】配套费?缴纳情?况进行查验
— 建设项目—竣工验收确认的【建筑:。面积与?施工许可《前确定的建筑面积】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!当申报复核配套费征!收部门核定后对增加!的建筑面积按照【规定:的标:准补征配套费—。。。;对减少《建筑面积多缴的配】套费由?。征收部门会》。同财政?部门核实后按照规定!程,。序和缴纳《时的:标准予以退还
】 第十二条 按照】国,家规定可以》减征:、免征、缓征—配套费的建设单位】应当在办理》建筑工程《施工许可证前—向征收部《门提出申请》并办:理相关手续
【 未在规定时限【办理减征、免征【、缓征配套费手续擅!自施工的按照未缴】纳配:套费的规《定处理
—第十三条 欠缴配套!费的建?设单位主体》。发生变更的欠—缴,的配套费按照—相关法律规定追缴】欠,缴配:套费的建《设单位被《撤销的欠缴的—。。配套费由其撤—销单位承担
【 第十四条 配套费!。全额:纳入财政《预算实行“》收支两条线”管理】
?征收部门应当按【照规定将配套费及】时、足额上缴国【库不得?截留、坐收坐—支和挪作他用
!第十五?条 征收部门征收】。配套费应当使—用省财政主管部门】统一印制《或者监制的》财政票据《
未按》照规定开具》财,政票据的被征—收人有?权拒绝
《。 , 第十六条》 征收部门应—当建立健全内—。部财:务审计制度自觉接】受,财,政,、审计部《门的监督检》查并:如实:提供配套费征收【管理情况《和资料?
: 第:十七条 征收部门】应当简化配套—费征收?程序制定工作流程并!在缴:费窗口向社会—。予以:公布
《 第十八《条, 违反本办法规定】建,设单位未《缴纳配?套费的由征收—部门:。责令限期缴纳逾【期未缴纳的》自逾期之日起—按日加收《滞纳款万分之—五的滞纳金;仍不】缴纳的可依》法向人?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!
?第,十九条 征收部门】工,作人员不履行职责】玩忽职守《、,滥用职权、》徇私舞?弊的由其所在单【位或者相关部—门给予行《。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!依法追究刑事责任
! 第二《十条 本办法自【。20:14:年,12月20日起施】行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