长春市城市基础设】施配套费《征收管理暂》。行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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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201《4年11《月1:3,日,长春:市人民政府》令第5?8号公布《 自2014—年1:。。2月20日起施行】 根:。据2017年10】月26日长春—市人民政府令第7】2号长春市人民政】府关于修改和废止】部分政府《规章的决定》修正)
【第一条? 为了促进城—市基础设施建设【规范城市基础—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!理根据有关》规定结?合本市?实际制定本办法
! ,第二条 本》。办法所称城》市基础设施》配套费(以》。下简:称配套费)是—指由市?人,。。民政府及其所—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!规定征收用》于城市供《水、排水、污水【处理、道《路、桥梁、》燃气:、公共交《通、供热、园林绿化!、路灯、环境卫生、!公共消防《、交通标志等市【政公用设《施建设和《维护的专项资金
! 第三?条 本办法适用于】本市:市区(不含双阳区】、,九台区)范围内配】套费的?征收:管理工作《
: ,第四条 市财政【部门是配套费—管理:。的主管?部门负责配套费【的管理?。和监督工作市建【。设主管部《门负责配套费的具】体征收工作
其!他有关部门应当【按照各自职责做【好配套费征收管【理的相关工》作,。
第五条 各】开,发区自行征》收本:辖区:的配套费《所征收的配套费全】额,上缴市财政按照本市!市区管理体制需要】向各开发区》返还:配套费的由市财政部!门依据有《关规:定予以返还
【 第六条 》市建:设主管部门或者各】开发区(以》下简称征收部门【)应当严《格按照省《财政部门规定的【标准征收配套费
】 除法律、法规规!。定外其?他,任何单?。位和个人均不得改】变,配套费?征收对象《。和,征收范?围;不得减征、免征!、缓征、停》征或者撤销》配套费
—第七条? ,新建:建设项目的配套费】按照房屋《建筑面?积征收扩建、—改建建设项目的配套!费,按照新增《建筑面积征收—
建(》构)筑?物或者原《属于减征、免征【配套费的建设项目】改变用途《的按照?其改变用《途后的建筑》。面积补缴配》套费
第八【条 配套费应当【列,入建设单位》。建设:项目设计总》概算:纳入:建设:。项,。目成:本
第》。九条 建《设单位在办理建【筑工程施工许—可,证时:应当向征收》部,门缴纳配套》。。费
? 第十?条 单体建设项目应!当一次性缴纳—配,套费但单体建设项目!的建设工程》规划许可证分证核】发的可?以按照建《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载明的建筑面】积缴:纳配套费《
?非单体建设项目建设!单位:可以按?照建设工程》规划:许可证?载明的建《筑面积?,分次?缴纳配套费
第!十一条 建设项【目竣工验收备案应】当对配套费缴纳情】况进行?查,验
建设—项目竣工验》收确认的建》。筑面积与施工许可前!确定:的建:筑面积不一致—的,。建设单位应》当,申报复核配套费征】。收部门?核定后对增》加的建筑《面积:按照规定的标准【补征:配套费?;对减少建筑面【。积多缴的配套费【由征收部门会—同财政部门核实后】按照规定程序和缴纳!时的标准予以—退还
第—十二条 《。按照国家规定可【以减征、免》征、:缓征配套费的建设】。单位应?当在:办理建筑《工,程施工许可证—前向征收部门—提出:申请并办《理相关手续
【 未:在规定时限》办理减?征、免征、缓征配套!费手续擅《自施:工的按照未缴—纳,。配套费的规定处理】
第十三条 】欠缴配套费》的建设单位主体发】生变更的《欠,缴的配?套费按照相关—法律规定追缴欠缴配!套费的建设单位【。被撤销的欠缴的【配套费由其撤—销单位承担
— :第十:四,条 :配套费全额纳入财】政预算实行“—收支两条线”—管理
征收【部门应当按》照规定将配》。套费及时《、足:额上缴国库不—得截留、坐收—坐支:和,挪作他用《
第十》五条 征《收部门?征收配套费应当使用!省财政主管》部门统一印》制或者监制的财政】票据
? 未按照规定【。开具财政票据—的被征收《人有权拒《绝
第十六条 !征收部门应》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!。审计制度自觉接【受财:。政、审计部门的监】督检查并如》实提供配《。套费:征收管理情况和资料!
第十七条【 征收部门应当简化!配套费征收程序制】定工作流程并—。在缴费窗口向—社会予以公》布
第》十八:条, 违:反本:办法规定建设单【位未缴纳配套—费的由?征收部门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】未缴纳的自》。。逾,。期之日起按日加收】滞纳款?万分之五的》滞纳金;仍不缴纳】。。的可依法向》。。人民法?院申请强制执—行
第》十九条 征收部【门工作人员不履行】职责玩忽《。。。职守、滥用职权、】徇私舞弊的由其所】在单位或者相关【部门给?予行政处分;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】究刑事责任
第!二十条 本》办法自201—4年1?2月20日起—施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