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!配套费?征收管?理暂行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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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20》14年?11:月1:3,日长春市人》民政府令第58【号公布 自201】4年:12月20日起【施行 根《据2017年1【。0月26日长春【市人民政府令第72!。号长春市《人民政?府关于修改和—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!决,。定修正)
— 第一《条 为了促进城市】基础设施建设规【范城市基础》设施配套费的征收】管理根据有》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!制定本办法》
: ,第二条 本办法所】称城市基础设—。施配套费《(以下简称》配,套费)是指由—市人民政府及其【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!关规定征收用—于城市供《水、排水《、污水处理、—道路、桥梁、—燃气、公共交—通,、,供热、园林》。绿化、路灯、环【境卫生、公共—。消防、交《通标志等市政公【用设施建设和维【护的专?项资金?
第三条 本办!法适用于本市市区】(不:含双:阳区:、九:台区)范围内—配,。套费的征收管理工】作
第四—条 市财政部门是】配套:费管理的主管部门负!责配:套,费的管?理和:。监督:工,作市建设主管部门】负责配套费的具【体征收工《作
《其他有关部》门应当按照》各自职责《做好配套费征收管】理的:相关工?作
第五—条, 各开发区自行【征收本辖区的—配套费所征收的配】套费全额上缴—市财政?按,照,。本市市区《管理体制需要—向各:开发区返还》配套费的由市—财政部门依据有关】规定予以返还
【 第六《条 市建设主管部】门,或者各开发》区(以下简称—征,收部:。。门)应当严格按照】省财政部门规定的】标准征收配套费【
除法律、【法,规规:定外其他任何单位】和个人均《不得改变配套费征收!对象和征收范—围;不得《减征、?免征、?缓征、停征》。。或者撤销配套费
】 :第七条 新建—建设:项目的配《套费按照房屋建筑面!积征收扩建、改【建建设项目的—配套费按照新增【建筑面积征收
!。建,(构)筑物或者原】属于减征、免征配套!。费的建设项》目改变用途》的按照其改变用【途后的建筑面积【补缴配套费》
第《八条 配《套费应当列入建设】单位:建设项目设计总【概算纳入建设项目】成本
》。第九条? 建设单《位,在办:。理建筑工《程施工许可证时应】当向征收部门缴纳配!套费
》第十条 单体建设】项目应当一》次性缴纳配套费但单!体,。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!规,划,许可证分证核发【的可以按照建—。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载明的建筑面】积缴纳配套费
【 非单体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】可以按照《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证《载明的?建筑面积《,分次缴《纳配套费
— 第十?一条 建设项目【竣工验?收备案?应当对配套费缴纳】情况进行查验
】。 建设?项,目,竣工验收确认的建筑!面积与施工许可【前,确定的建筑面积【不一致的《建设单位《应当申报《复核配套费征—。。收,部门核定后》对增加的《建筑面积《按照规定的标—准补征配套》费;对减《少建筑面积》多缴的配套费由征收!部门会?同财政部门》核,实后按?照规定程序和缴纳时!的标准予以退—还
? 第十二条 按【照国家规定可—以减征?、免征?、缓征配套费的【建设:单位应当在办理建】筑工程施《工许可证前向征收部!门提出申请并办理相!关手续?。。
, 未在规定时限办!理减征、免征—、缓征?配套费手《续擅自施《工的按照未缴纳【配套费?的规定处理
】第十三条 欠—缴配套?费的建设《单位主体《发生变更《的欠缴的配套费【按照相关法》律规定追缴欠缴【配套费的《建设:单,。位被撤销的欠缴【的配套费由其撤销】单位承?担
第十—四条 ?配套费全额纳入财政!预算实行“收—支两条线”管理
! 征收部门》应当按照规定将【配,套费及?时、足额《上缴国库不得截留】、坐收?坐支和挪作他用
】 第十五条 【征收部门征收配套】费应当使《用省财政主管部门】。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!财政票据
未按!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!的被征收人有权拒绝!
: 第十六条 征收】。部门应当建立健全】内部:财务审计《。制度自觉接受财政】。、审计?部,门的:监督检查并如—。实提供配套》。费征收?管理:情况和资料
第!十,。七条 征收部门应当!简化配套费征—收程序制《定工作流程并在【缴费窗口向社会予以!公布
》第十八条 违反本】办法规?定建设单位未缴纳配!套费的由征收部门】责令限期缴纳逾期】未缴纳?的自逾期之日起【。按,日加收滞纳款—。万分之?五的:。滞纳金;仍》不缴纳的《可依法向《人,民法院申请》强,制执行
第【十九条 征收部门工!作人员不履行职【责玩忽职守、—滥用职权、徇—。私舞弊的由其所在】单位或者相关部门】给予行?政处:分;构成犯罪—的,依法:追究刑事责任
】 第:二十条 本》。办法自20》14年?12月20日起施行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