长春市城市基础【设,施配套费征收管【理暂行办法
!(2:0,14年11月13日!长春市人民政府令】第58号公布 【自2014年12】月20日起施行 】根据20《1,7年10月26日长!春市人民政府令【第7:2号长春市人民政】府关于修《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!章的决定《修正)
第一!。条 :为了:促进城市基础—设,施建设规范城—市基础设《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!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!市实际制定本办法
! 第二条 本办】法所称城市基—。础设施配套费(以】下简称配套费—)是指由市人民政】府,及,。其所属部门依—照国家有关规定【征收用于《城市供水《、,排水、污《水处理、道》路,、桥梁、燃气、公】共交通、供热、【园林绿?化、:路灯、环境卫生、】公共消防《、交:通标志等市政公【用设施建设和维护】的专项资《金
?。 第三条 》本办法适用》于本市市区(不含双!阳区、九台区)范】围内配套费的征收】。管理工作
【第,。四,条 市?财政部门是配套【费管:理的主管部门负责】配套费的管理和【监督:工作市建设主—管部门负责配套费】的,具,体征收工作》
其《他有关部门》应,当按照各自职—责做好配套费—。征,收管理的相关工【作,
第五条 【各开发?区自行征收本辖区】。的配套费所》征,收的配套费全额【上缴市财政》按照本市市》区,管理体制需要向【各开发区《返,还配套费的由—市财政?部门依据有关—。规定予以返还
!第六条 市建设【主管部门或者各开发!。。区(以?下简:称征收部门》。)应当严格按照省财!政部门规定的标【准,征,收配套费
除法!律、法规规》定外其?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!不得改?。变配套费征收对象】和征:收范围?;不得减征、—免征、缓征》。、停:。征或者?撤,销配套?费
第七条 】新建建设项目的配】。套费按照房屋—。建筑面积《征收扩建、改建建】。设项目的配套费【。按照新增建筑—面积征收
》 建(《构):筑物或者原属于减征!、免征配《套费的?建,设,项,目,改变用?途的按?照其改变用途后【的建筑面积补缴【配套费
—第,八条 配《。套费应当列入建【设单位?建设项目设计总概】算纳入建《设项目成本
【。 第九条 建设单位!。在办理建《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】时,应当向征《收部门缴纳配套费
! 第十条 —单体建设项目应当一!次性:缴纳配套费但单【体建设项目的建设】工程规?划许可证分》证核发的可》以按照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证载明的建】筑面:积缴纳配套费
!非,单体建设项》目建设单《位可以?按照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载《明的建?筑面积?,分次缴纳配套费
! 第十一条 建设!项目竣工验收—备案应当对配套【。费缴纳情况进—行查:。验
? 建设项目竣工验】收确认?。的建筑面积与—施工:许可前确定的—建筑面?积不一致《。的建设单位应当【申报复核配套费【征收部门核定后对增!加的建筑面》积按照规定的标准】补征配套费》;对减少建》筑面积多《缴的配套费》由征收部《门会同财《政部门核实后按【照规定程序》和缴纳时《的标准予以退还【
, 第十二条 按照!国家规定可以减【征、免?征、缓征《配套费的建设—单,位,应当在办《理,。建筑工程施》工,许可证?前向征收部门提出申!请并办理相关手续
! , 未在规定时限办】理减征、免征、缓】征配套费手续—擅自施工的按—照未缴纳《配套费的《。规,定处:理
第十—三,条 欠缴配套费【的建设单位》主体发生变更—的欠:缴的配套费按照相】关法律?规定追缴《欠缴配?套费的建设单位被撤!。销的欠缴的配套费由!其撤销?单位承担
》 第十四》条 配套《费全额?纳入财政预算实行】。“收支两《。条线”管理
— 征收部》门应当?按照规定将配套费及!时、足额上缴国【库不得截留、坐【收,坐支和挪作他—用
《第十五条 征—收,部门:。。征收配套《费应当使用省财政主!管部门统一》印制或者监制的【财政票据
— 未按照规定开具】财政票据的被征收】人有权拒绝》
第十六条 征!收,部门应当建立健全】内部财务《。。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!政,、审:计,部门的监督检查【并如实提供》配套费征《收管:理情:况和资料
— 第十七条》 ,征,收部门应当简化配】套费征收程序制定】工作:流程并在缴费窗口向!社会予以公布
【 第?十八条 违》反,本办法规定》建设单位未缴纳【配,套费的?由征收部门》责令:限,期缴纳逾期》未缴:。纳的:自逾期之日起按【。日加收滞纳款万【分之五?的滞纳金《;仍不缴纳的可依法!向人民法《院申请强《制执行
—第,十九条 征收—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!职,责玩忽职守》、滥用职权、—。徇私舞弊的由其【所在单位或者相【关,部,门,给予行政处》分;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究刑事《责任
?。 第二十条 本】办,法自2?014?年12月20—日起施行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