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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市城市》基,础设施配《套,费,征收管理暂行办【法, :  (201—4年11《月,13:日长春?市,人民:政府令第58号公布! 自20《1,4年12月20日】起,施行 根据2—017年10月【26:日长春市人民政【。。府令第72号—长春:市人民政《府关于修改和废止】部,分政府规章的决定】修,正)   第一条! 为了促进》城市基础设施建【设规范城市基础设施!配套费的征》收管理根据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!际制定?本,办法  《 第二条 》。本办法所《称城市基础》设施配套费(以【下简:称配套费)》是指由市人》民政: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!。国家有关规定征【收用于城市供水、】排水、污水处理、】道路、桥梁、—。。燃,气、公共交通、供】热、园林绿化、路】灯、环境卫生、【公共:消防、?。交通标?志等市政公用—设施建设和》。维护的专项资金 】  第三条》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!市区(不含双阳区】、九台区《)范:围内配套费的征【收管理工作  【 第四条 市—财政部门《是配套费管理的主】管部门负责配套费的!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建!设主管?部门负责配套费的具!体征收工作   】。其他:有关部门应当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】配套费?征收管理的》相关工作 》  第五条 各【开发区自《行征收?本辖区的配套—费所:征收的配套费全【额上缴?市财:。政按照本市市区【管理体制需》要向各开发区—返还配套费的—。由市:财政:部门依据有关—。规定予以返还   !第六条? 市建设主》管部:门或者各开发区(】以下简称征收部门】)应当严《格按照?省财政部门》。规,。定的标准征收—配套费   除【法律、?。法,规规定外《其,他任何单位》和个人均不》得改变配套费征收对!象和征?收范:围;不得减征、【免征:、缓征、《停征或者撤销配【套费 ?  第七条 新【建建设项目的配套】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!。征收扩建、改建【建设项?目,的配套费按照新增建!筑面积征《收   建》(构)筑《物或:者原属于减征、免征!配套:费的建?设,。项,目改变用途的按【照其:改变用途后》的建筑面积补缴配套!费   第八条 】配,。套费应当列》入建设单位建设项目!。设计总?概算纳入《建设项目成本—   第《九条 建设单位【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!许可证时应当向【征收:部,。门缴纳配套费  】 第十?条, ,单体建设项目—应当一次性缴纳配】套费但单体建—设项目?的建设工程规—划许可证分证核【发的可以按照建设工!程,规划许可证载明【。的建筑面积缴—纳配套费《   非单体建【设项目建设单位可】以按照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载明的建筑】面积,分次缴纳配套!费 :  第十《一,条 建设项目—。竣工验收备案应当】。对配套费《缴纳情况进行查验 !  建设项》目,竣工验收确认的建筑!。面积:与施工许《。可前确定《的建:筑面积不一致的建设!单位应当《申报复核配套—费征收部门核定后对!增加:。的,建筑面积按照规【定的标准补征—配套费;对减少【建筑面?积多:缴的配套费由征收】部门:会同:。财政部门核实—后按照规定程序和】。缴纳时的标》准予以退还 —。  第十二条— 按照国家规定可】以减征、免征、【缓征:配套费的建设单位】应,当在办理建筑—工程施工许可证前】向,征收部?门提出?申请并办理相—关手续   未在规!定时限?办理减?征、免?征、:缓,征配套费《手续:擅自:施工:的,按照未缴纳配套【费的规定处理—   第十三条 】欠缴配套费的建【。设单位主体发—生变更的欠》。缴的配套费按照相关!法律规定追》缴欠缴配套费的建设!单位被撤销的欠【缴的配套费由其【撤,销单位承担   第!十,。。四条 配套费全【额纳入财政预—算实行“收支两条线!”管理   征收】部门:应当:按照规定将配套费及!时、足额上缴—国库:不得截留、坐—收坐支和挪作他用 !。  第十《五条 征收部门【征收配套《费应当使用省财【。政主管部门统—。一印制或《者监制的财政—票据:   未按照—规定:开具财政《。。票据的被征收—人有权拒绝》 ,  :第十六条 征收部门!应当建?立健:全内部财《务审计制度自—觉接:受财政、审计部门】的监督?检查并如实提—供配套费征收管【理情况?和资料?   第十七条 征!收,部门应当简化配套】费,征,收程序?。制,定工作?流,程并在缴费窗—口向社会《予以公布 》  第十八条 违反!本办法规定建—设单位未《缴纳:配套:费的:由,征,收部门责《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!纳的自逾期之日【起,按日加?收滞纳款万分之五】的滞纳金《;,仍不:缴纳的可《依法向人民法—院申:请强制执行   】第十九条 征—收,部门工作人》员不履行职责玩忽】职守、滥用职权、】徇私:舞弊的由《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!部门给予行政处分;!构成犯罪的依法追】究刑事责任  【 第二十条 本【办法自2014年1!2月20日起—施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