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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长春市城市基—础设施配套》费,征收:管理暂行办法  ! (2014年【11月13日—长春市人民政府【令第58号公布【 自2?01:4年12月20【日起施行 根—据201《7年10《月,26日?长春市人民政府【令第72号长春市】人民政府关于—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!规章的决定修正【)   第一条】 为了促进城市基】础设施建设规范城】市,基,。础设施配套费的征】收管理根据有—关规定结合本市实】际制定本办法 【  第二条 本【办法所称城市基【础设施配套费(【以下简称配套—费):是指由市人民政【府及:其所属部门依—照国家有关》规定征?收用于城市供水、】排水、污水处理【、道路、桥梁、燃】气、公共交通、供】。热、园林《绿化、路灯、—环境卫生、公—共消防、交通—标志等市政》公用设?。施,建设和维护的专项资!金   第三条【 本:办法适?用于本市市区(【不含双阳区、—九台区)范围—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!工,作   《第四条 市》财政部门是配套费管!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配!套费的管理和监【督工作市建设主管】部门负责配套费的】具体征收工作—   其他》有,。关部门应当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】。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相!。关工作   —第五条 《各,。开发区?自行征?收本辖区的配套【费所征收的配—套费全额上缴市财】政按照本市市区管】。理体制?需要向各《。开发区返还配套费的!由市财政《部门依据有关规【定予以?返还:   第六条 市建!设,主管部门或者各【开发区(以下简【称征收部门)应当】。。严,。格按照省财》。政部门规定的—标,准征收?配套费   —除法律、法规规定外!其,他任何单位和个人】均,不,得改:变配:套费征?收对象和征收范围;!不得减征、免征、缓!征、停征或者撤销】配套:。费,。 , , 第七条 新建【建设项目的配套费】。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征!收扩建、改建建设项!目的配套费按—照新增?建筑面积征收   !建(:构,)筑物或者原—。属于减征、免征【配套:费的建设项目改变】用途的按照其改变用!途后的建筑面积【。补缴配套费   】第八条 配》套费应当列》入,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设!计总概算纳入建【设项目成本   】第九条 建设单位】在办理建筑工程【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!征收部门缴纳配【套费   第十条 !。单体建设项目应当一!次性缴纳《配套费但单体建设】项目的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?证分证?核发的可以按照【。建设工程《规划许可证》载,明的建筑面积缴纳】。配套费  》 非:单,体建设项目建设【。单位:可以按?。照建:设工程规划》许可证载明》的建筑面积,—分次缴纳配套费 】  第?十,。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!验收备?案,应当对?配,套费缴纳情况进【行查验   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】确认的?建筑面积《与施工许可前—。确定的建筑面积不一!致的建?。设单位应《当申报?复核配套费征收部门!核,定后对增加的—建筑面积按照—规定的标准补征配套!费;对减少建筑面】积多缴的配》套费由征收部—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!后按照规定程—序和缴纳时的标准】予以:退还:   第十》。二条 按照国—。家规定可以》减,征、免征、缓征配套!费的建设单》位应当在办理建筑】工程施工许可证【前向征收部》门提:出申请并《办理相关手》续   未》在规定?时,限办理减征、免征、!缓征配套费》手,续擅:自施工的按照未缴】纳,配套费的《规定处?理   第十三条 !欠缴配套费》的建设单位主—体发生变更的欠【缴,。的配套费按照相关】法律规定追缴—。欠缴配套费的建设单!位被撤销的欠—缴的配?套费由其撤销单位承!担   第十四【条 配套费全额纳】入财政预算》实行“收支两条线】。”管理 《。  征收《部门应当按》照规定?将配套费及时、足额!上缴:国库不得截留、坐】收坐支和挪作他【用 : ,。 第十五条 —征收部门征收配套费!应,当使用省财政—主管部门统一—印制或者监制—的财政?票据   未按【照规定开具财—政票据的被征收【人有权拒绝  【 第十六条 —征收部门《应当建立健》全内部财务审计制度!自觉接受财政、审计!部,门,的监督检查并—如实提供配套—费征收管《理情况和资料  】 第十七条 征【收部门应《当简化配套费征收程!序制定工《作流:程并在缴费窗口【向社会予《以公布?   ?第十八条 》违反本办《。法规定?建设单位未缴—纳配:套费的?由,征收:部,。门责令?限期缴纳逾期—未缴纳?的自逾期之日起【。按日加收滞纳款【万分之五的滞纳金;!仍不缴?纳的可依法向—人民法院申请—强制执行 》  第十九》条 征收部》门工作人员不履行】职责:玩忽职守、滥—用职权、徇私—舞弊:的由其所《在单位或者相—关部门?给予行?政处分;《构,成,犯罪的依《法追:究刑:事责任   第【二十条 本办法自】。2014《年12月《20日起《施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