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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市城市基—。础设:施配套费征收—管理暂行办法  ! (20《1,。4年11月13【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!第,58号公布 自20!14年1《2月2?0日起?施行: 根据2017年1!0,月26日长春市人民!政府令第《72号长春市人【民政府关于》。。修改和废止》部分政府规》章的决定修正)【   第一条 】为了促进城》市,基础设施建》设规范城《市基础设《施配套费的》征收管理《根据有关规定—结,合本市实际》制定本办法  【 第二条 本办【。法所称城市基—础设施?配套费(以下—简称配套费)是指由!市人民政《府及其?所属部门依照—国家有关《规定征收用》于城市供《水、排?。水、:污水处?。理、道路、桥梁、燃!气,。、公共?交通、供热、园【林绿化?、路灯、《环境卫生、公—共消防?、交通标志等市【政公用设《施建设和维护的专项!资金   第三条】 本办法适用于【。本市市区《(不含?双,阳区、?。九台:区)范?围,。内配:。套费的?。征收管理工作—  : 第四条《 ,市,财政部门《是配套费管理—。的主管部《门负责配《。套费的管理和监【督,工作市建设主管【部门负?责,配套费的具体征收工!作  ? 其他有关部门应】当按照各自职责【做好配套《。。费征收管理的相关】工作   第五条 !各开:发区自行征收本【辖区的配套》费所征收的配套费全!额上缴市财政按照本!市,市区管理体制需【要向各开发区返还配!套费的由《市财政部门依据有关!。规定予?以返还?   第六条 【市建设主《管,。部门或者各开发区(!以下简称征收部门】),应当严格按》照省财政部门规定】的标准征收》。。。配套费   除法】律、:法规规定外其—他任何单位》和个人均不得—改变:配套费征收》对象:和征收范围;不得减!征、免征、缓—。。征、停征《或者撤?销配:套费   第七【条 新建建设项【目的配套费按照【房屋:建筑面积征收扩建】、改建建设项—目的配套费按—照新增?建筑面积征收—   建《。(,构)筑物或者—原属于?减征、?免征:配套费的建》设项目改变用途的按!照其改变用途后的建!筑面:积补缴配《套费 ?  第八条 配套】费应:当列入建设单位建】设项目设计总概【。算纳入建设项目成】本   第九条 】。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!工程施工《许可证时应》当向征收部门缴纳】配套费   第【。十条 单体建设【项目应当一次性【缴纳:配套费但《单体:建设项目的建设工】程规划许可证分证核!发,的可以按照》建,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载明的建筑面积缴纳!配套费  》 非单?体建设项《目,建设单位可》。以按照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证《载明的建筑面积,分!次缴纳配套》费  ?。 第十一条》 建设项目竣工验】收备案应当》对配套费缴》纳情况进《行查验   —建设项目竣》工验收确认的建筑】面积与施工》许可:前确定的《建筑面积不一致的】建设单位应当申【报复核配套》。费征收部门》核定后?对增加的建筑面【积按照规定的—标准补征配套费【;对减少建筑面积】多,缴的:配套费由《征收部门会》同财政部门核实后】按照规定程序和缴纳!时的标准《。予以退?还,  : 第十?二,条 按照国家规定】可以减?征、免?征、缓?征配套费的建—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!筑工程施工》。许可证?前向:征收部门提出申请】并办理相关手—续  ?。。 未:。在规:定时限办理减征、】免征、缓征配—套,费手续擅《自施工的按》照,。未缴纳配套费—的规定处理 — , 第十三条 欠【缴,配,套费:的建设单《位主体发生》变更的欠缴的—配套费按照相—关法:。律,规定追缴欠缴配【套费:的建设单位被撤销】的欠缴的配套费由】其撤销单位承担  ! 第十四条》 配套费全额纳入财!政预算实《行“收支两条线”】管理  《 征收部门应当按】照规:定将配套费及时、足!额上缴?国库不得截留、【坐收坐支和挪作他用!   第《十五条 征收部门】征收:配套费?应当使用省财政主管!部门:统一印制《或者:监,制,的财政票据 — , 未按照规定开具】财政票?据的被?征收人有权拒绝  !。。 ,第十六?条 征?收部门应当》建立健全内部—财务审计制》。度,自觉接受财政、审】计部门的监督—检查并如实提供配套!费征收管理情况和】资,料   第十七条】 征收部门应当【简化配套费》征收:程序制定工作流程】。并在缴费窗口—向,社会予以《公布   第十八】条 违反本》办法规定建设—单位未缴纳配套【费的由征收部门责令!限期缴纳逾期未缴】纳的自逾期之—日起按日《。加收滞纳款万分之】五的:滞纳金;仍不缴纳】的可:依法向?人民法院申》请强制执行   】第十:九条 征收部—门工:作人员不履行职【责玩忽职《守、滥用职权、【徇私:舞弊: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!相关部门给予行【政处分?;构:成,犯罪的依法》追究刑事责任  】 第二?十条 本办法自20!14年12月—20日起施》行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