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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市城市基础设】。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!行办法   (2!01:4年1?1月13日长—春市人民《政府令第58号公】布 自20》1,4年12《。月20日《起施行? 根据2017年1!0月26《日长春市人》民政府令第》72:号长春市人民政府】关于:修改和废《。止部分政府规章的】决定修正)   !第一条 为了促进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!范城市基《础设施配《套费的征收管—理根:据有关规定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!办法   第二条】 本办法所称城【市基础?设,施配套费《(,以下简称配套—费,)是指由《市人民政府及其所】属部门依照国家有】关规定征《收用于城市供水、】排,水、污水处》理、道?路、桥梁、燃—气、公共交通、【供热、园林绿化【、路:灯、环境卫生、公共!消防、交通》标志等市政公—用设施建设和维护的!。专项资?金   《第三条 本办法【。适用于?本市市区(不含双阳!区、九台区)范围】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!。工作   》第四条 市》财政部门是》配套:费,管理的?主管部门负责—配套费的管理—和监督工作市建设】主管部门负责—配,套费的具《。体征收工作  【 其他?。有关部门应当按【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套!费征收管《理的:。相关工?作,   第《五,。条 各开发区自【行征收本辖区的配套!费,。所征收的配套费全额!上缴市财政按照本市!市区管理体》制需要向各开发区】返还配套费》。的由市财政部门依】据有关规《定予以返还》   第《六条 市建设—主管部?门或者各开发区【。(以下简称征收【部门)应当》严格:按照省财政部—门规定?的标准征收配套费 !  除法律、—法规规定外其他任何!单位和?个人均不得改—。变配:套费征?。。。收对象和征》收范围;不得减【征、免征、》缓征、停征或者撤】销配套费   【第,七条 新建建设项目!的配:套,费按照?房屋:建筑面?积征收?。扩建、改建建—设项目的配套—费按照新增》建,筑面积征收 —  建(构》)筑物或者原属于】。减征、免征》配,套费的建《设项目改变用途的按!照其改变用途—后的建筑面积补缴配!套费   第八条】 配套?费应当列入建—设单位建设项目【设计总?概算纳入建》设项目成本   】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!办理建筑工程施【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征!收部门?缴纳配套费》   第十条—。 单体建《。设项目应当一—次性缴?纳配套费但单—体建设?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?分证核发的可—以按:照建设工《程规划许可》证,载明的建筑》面,积缴纳?配套费 《  非单体建设【项目建设单》。位可以?按照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载明的—建筑面积,》分次缴纳配套费  ! 第十一条 建【设,项目竣工验收—备案应当对配套费缴!纳情况进行查—验   建设项目】。竣工验收确认的建筑!面积与施工许可前】确定的建筑》面积不一致》的建设单位》。应当:申报复?核配套费征收部门核!定后对增加》的建筑面积按照【规定的标《准补:征配套费;对减少】建筑面?积多缴?的配套费由征收部】门会同财《政部门核《实后按照规》。定程序和缴纳—时的标准予以—退还   第—十二条? ,按照国?家规定可以减征、免!征,、缓征?配套费的《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!建筑工?程施工?许可证前向》征收部?门提出申请并办理相!关手续  》 未在规定时限办】理减征?、免征、缓》征配:。套费手续擅自施工】。的按:照未:缴,纳配套?费的规定处理  】 第十三条 欠缴】配套费的《建设:单位主?。体发生?变,更的欠缴的配套费按!照相:关法律?规定追缴欠缴配【套费的?建设:单位被撤销的—欠,缴的配套费由其【。撤销单位承担   !第十:。四条 配《套费全?额纳入财政》预,算实行“收支两条线!”管理   征收】部门应当按》照规定将配套费及】时、足额上》缴,国库不得截留、坐收!坐支:和挪作他用》  : 第十五《条 征收部门征收配!套费应当使用省【。财政主?管部:门,。统一:印制或者《监制的财政票—据 :  未按照规定开具!财政票据《的被征收人有—权拒绝? ,  第?十六条 征收部门】应当建?立健全内《部财务审计》制度自觉接受财政】。、审计?部门:的监督检查并如【实提供?配套费?征,收管理?情况和资《料   第十七条】 征收部门应当简化!配,套,。。费征收程序》制定工作流程并在缴!费窗口向社会予以公!布  ?。。 第十八条》 违反本办法规【定建设单位未缴纳】。配,套费: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!期缴纳逾期未—缴纳的?自,逾期之日起按日加】收滞纳款万分之五的!。滞纳金;仍不—缴纳的可依法—向,人民法院申》请强制执行   】第十九条 征—收,部,门,工作人?。员不履?行职责玩《忽职:。守、滥用职权、【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!单位或者《。相关部门《给予行政处分;【构成犯罪的》依法追究刑》事责任?   第二十条【 ,。本,办法自2014【年,12月20日—起,施,行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