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[附条文说明] GB50565-2010 建标库

6  建筑和结构

6.1  一般规定

6.1.1  甲、乙类生产场所及甲、乙类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大,如发生火灾,火势蔓延快且有爆炸危险。麻原料虽属丙类,但沤麻时易散发有害气体,堆放麻原料的场所如通风散热差,堆内温度过高,则易产生麻自燃现象,在麻纺厂的仓库及堆场中,曾经出现过由于麻自燃而引起的火灾。

    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采光、通风较差,排烟亦较困难,其出入口的楼梯既是疏散口,又是消防救援人员的出入口,一旦发生火灾事故,不但人员疏散和消防扑救工作有困难,而且威胁地上厂房或仓库的安全,因此本条规定:甲、乙类生产和甲、乙类物品储存,丙类麻原料储存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场所。并列为强制性条文,要求严格执行。

6.1.3  条文中所述情况属于高层工业厂房内布置有甲类生产的部分。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中规定:甲类生产不允许建高层厂房。但在纺织工业生产中,由于生产工艺的需要,有些甲类生产必须布置在高层厂房内。为使厂房既符合生产需要又满足防火要求,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来保证安全生产,并在万一发生火灾时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。所以条文中规定,上述甲类生产部位应按本规范第6.4节的规定设置泄压设施,与相邻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爆墙分隔等安全措施。

6.1.4  甲、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大,与相邻设施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。但有时因生产工艺需要,需在厂房附近或贴邻厂房储存少量甲、乙类物品,为了安全,应设置钢瓶间放置此类物品。钢瓶间可独立设置在厂房附近,当钢瓶间与厂房之间的距离小于规定的防火间距时,与钢瓶间相邻的厂房外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.00h的不燃烧实体墙;如钢瓶间需贴邻厂房外墙设置,为了避免或减少钢瓶发生事故时对厂房内人员及生产设施的影响,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.00h的不燃烧实体墙将钢瓶间与厂房隔开。钢瓶间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是为了有良好的自然通风,避免泄漏的可燃气体积聚在钢瓶间内。

6.1.5  条文中“厂房的层数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”是指厂房的生产部分,即按生产流程完成各道生产工序所必需的层数。条文中“应按其层数及高度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”是指设计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的规定,对单层、多层、高层厂房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。

6.1.7  以往纺织工程厂房设计中,对主体结构的防火性能很重视,而有时对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够注意。例如:为解决某丙类厂房中的噪声问题,在吊顶板下部附加了可燃的吸声材料,此材料燃烧时会产生浓烟和有毒气体,成为火灾蔓延的潜在隐患,后来作了设计修改。为避免再次发生类似问题,故作本条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