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。。辽宁:省物业管理条例【 (2017年1】1月:30日辽宁省第【十,。二,届人民代表大会常】务委员会第》三十八次会议通过】), 第一章 总 】 则   第—一条 为了规—范物业管理活动维】护物业管理各方【的合:法权:益营造?和谐有序的生活【。和工作环境根据中】华人民共《和国物权法》、国务院物业管理条!例等法律《、法规结合本省实际!制定本条例   第!二条 本条》例适用于本省行【。政区域内物》业管理及其》。监督管理活动   !第三条 物业管理】应当遵循业主—自,治管理、《专业:服务、社区治理【、政府监管相—结合的原则 —  第四条 —。省、市、县(含【县级市、区下—同,)人民政府应当【将物业服《。务纳入本地区现代】服务业发展规划【、社:区建:设和社区治理体系】建立健全《物业管理服务—综合协调机制和目】标责任制完善激【。励,政策和?措施促进物业服【务发展与和谐社【区建设鼓励》采用新?技术、新方法—运用信息化手段【。提,高,物业管理和服务【。。质量 ? , 第五条 省住【房城乡建设》行,政主管部门和市【、县房地产行政主】管部:。门(以下简称物【业行:政主管部门)负责】本行:政区域内物业管理】。活动的?监督管理工作   !公安、?民政、财政、工【商,、价格、规》划、国?土资源、质监、环保!、人民防空、城市管!理执法等《有关行政《。管理部门《应当按照各自—职责依?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!关,工作   第—六条: 街道办事处或者】乡镇人民政府—应当履行下列—物,业管理职责 —。  :(一)组织成立首】次业主?。大会会议筹》备组;   —。(二)指导和协【助业主大会的—成立、业主委—员,会的选举;   】(三)指导和监督业!主大会、业主委员会!开展日常《。工作:;   (四)协】。调和指导老旧住【宅区物业管理—工作; 《  (五)协—调物业管理与—社区管理服务之间】关,系调:。解业主、业主委员会!、物业使《用人、物业服务【企业、建设单位之】间在物业管理—活动中的纠纷;【   (六)法律、!法规规定的其他【。职责   居(村】)民委?员会应当协助街道】办事处?或者乡?镇人民政府做好【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!作,。 ,  第七条 物【业服务行业协会应】当加强行业自律管】理规范?行业行为加强物业】。服务行业人员培训】提高物?业服务水平促进物】业服:务企业依法诚—信经:营维护物《业服务企《。业的合法权益 第】二章: 物业管理区域的规!划与建?设,  : 第八条 物业管理!区域的划分应当【。遵循规划《优先、相《对集:中、功能《完善、?资源共享、便—民利民的原则—以土地使《用权证或者不动【产登记证确定的用地!范围为基础》综合:考,。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!备、建筑物规模【、业主人数、自【然界限?、,社区布局《建设、?利于自治管理—等因素   物业配!套设施设《备共:用的应当划》分为一个物》。业管理区域规模过】大划分为一个物业】管理区域不便于管】理或者已经分割【成,多个自然街区且【其配套设施设备能够!分割、?独立使用的可以划】分为不同《。的,物业管理区域—;,影响设施设》备共有功《能使用的不得分割划!分   第九条 】在办理商品房—预,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!现售备案前》建设单位《应当将划定的物业】管理区域资料送交】县物:业行政主管部—门备案并在房屋买】卖合同中明》示和在商品房销售】现,场公示   第【十,条 已投入》使用但尚未划—分物业管理区域的】。或者需要调整物【。业管理?区,域的县物业行—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!街道办?事处: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!征求相关业主意见】后划:分,或者调整《,并在相《应区域内《显著位置进行不少】于七日的《。公告调?整物业管《。理区域的还应当征】得相应区域内专有】部,分,占建筑物总面积【。过半数?的业:。。主且占总人》数过半数的业—主同意? ,  第十一条 【县物业?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!立物业?管理区域档案— ,  物业管》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!物业管?理区域的《地理位置、四—。至界限?、建筑物总面积【、专有部分数量、共!有部分主要情—况、建设《单位:以及其?。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!  :第十:。二条 建设单位应】当按照下列规定配】。置物业管理区域内物!业服务用房   (!一)房屋总建筑面】积五万平方米—以下的按《照,不少于?建筑面积一百—五十平方米》配置; 《  (二)房屋【总建筑面积五万【平方米?以上二十《五万平方米以下的按!照不少于《总建筑面积千—分之三配《置;   (三【)房屋总建筑面【积超过二十》五万平?方米的?超过部分按》照不:少于千?分之:一的:标准配置;》 ,  (四)分期开】发建设的首》期配置建筑面积【不,得少于一百》五十平方米且集中建!设;   》(五)物业服务【用房:应当在地面以上相】对集中便于开展物业!。服务活动《并具:备采光、通风、【供水、排水》、供电、供热、通信!等正常使用功—能和独立通道   !第十三条 物业【服务用房包》括物业服务办—。公,用房、业《主委员会办公—用房等其中》业主:委员会办《公,用房建筑面积按照】。二,十至四十《平方米配置 — , 物业服务用房不计!入分:摊共用建筑面积其】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!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!不动产所有权初始登!记,时应当注明物业服】务用房并申请登【记   《物业服务用房不得转!让,和抵押未经业主大】会同意任何单位【和个人?不得变更用》途 :  第十四条 【城乡规划行》政主:管部门在规》划许可、竣工—验收过程中应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建!筑面积、《位置:等作为?规,。划设计指标进行审查!   房地产行政主!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!预售许可证》时应当对物》业服务用房建—筑面积、位置进【行核查;不动产登】。记机构在办理不动】产所有权登》记时应当《在,不动产?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!务用房建筑面积【、位置 《  建设《单位应当将物—业服务用房相关【信息:在商品房销售现场】或者物业《管理区域内显著位】置公示?   第十五—条 :新建住宅物业—管理区域内的供水】、供电、供》气、供热等专—业经营设施》设备及相关管线应当!符合国家技术标准】和技术规范并与主】体工程同时》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!时交付建设》单位:。在组织竣工验—收时应当通知供【水、:供电、供气、供热】等专业经营单位参加!;验收合格后建【设单位?应当:将专业经营设—施设:。备及相关管线移交】给专业经营单—位维护?管理专业经营单【。位应当接《收,  : 已投入使用的设施!设备及?相,关管线尚未移交专业!经营单位《维护:。管理的物《业行政?主管部门应》当组织专《业经营单位按照【国家有关规定进行】验收:验收合格的》专,业经营单位》应当接收;》验收不合格》的由市、县人民政】府组织相关》单位整?。改合格后专业经营单!位应当接收 —  移交给》专业经营单位维【护管理的设施设备】及相关管线》其,维修、养护、更【。新和改造等费用【由专业?经营:单位依法承担不【得从物业《服务费和住宅专【项维修资金中列【支尚在保修》期内的其费用由建设!单位:承担 第三章 业主!、业主大会及业【主委:员会  《 ,第十六条 》。房屋:的,所有权人为》业主   依法登】记取得?或者根据物权—法有关规定取—得建筑?物,专有部?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!定为业主《 ,  基于房屋买卖等!民事:法律行为已经合【法占有?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!未依法办理》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!认定为业主   】第十七条 物—业管理区域内全体】业主组成业主大【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!会作为业主大会的】执行机?构业主?大会:和业主委员会—代表:和维护?全体:业主在物业管理【活动中?的合法权益   第!十八:条, 符合下《列条件之一的—街道办事处或—者乡镇人《民政:府应当会《同县物业行政主管】部,门组织成立首次【业主大?会会议筹备组、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!议:   (一)交!付的专有《部分面积超》过建筑物总面—积百:分之五十的》;  ? (二)交付的【房屋户数达到总户】数百分之《五十的?; :。  (三)》。自交付首位》业主:之日起?满二年且已》交付:户数比例达》到,百分之三《十的   只有一个!业主的?或者业?主人数?较少且经《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!定不成立业主大会】的,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!大会、业主委—员会职?责   第十九【条 建设单位应当】将物业管理内房屋】交付情况定期—报送县物业》行政主管部门并【抄送街道办事—处或者乡《镇人:。民政:府  ? 符合成《立首次业主大会【会议筹?备组:、召开首次业主大】会会议?条件的县物业行【政主管部《门应当?及时书面通知街【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!民政府也可以—由建:设单位、居(村)民!委,员会或者十人以上业!主联名向街道办【。事处:或者乡?镇人民政府提—出成立申请;—街道办事处或者乡】镇人:民政府应当在收【到通知或者申—请后六十日内组建】首次业主大会会【议筹备组并书—。面通知建设单位或】者委托的《物业服务企业—。向其及时报送物业管!理区域划分资—。料、房屋等建筑【物面积清册、业主名!册、建筑规划总【平,面,图等筹备首次业主大!会会议必要的资料 !  第二十条 首】次,业主大?会会议筹备经—费根据物业管—理区域规模、业【主人数和建筑面【积等:因素确定由建设【单位承担;老旧住宅!区首次业主大—会会议的筹备经费】由县人民政府承担 !。  第二《十一:条 首次业》。主大会会议筹备【组由业?主代表、建设单位】代表、街道》。办事:。处或者乡镇》人民政府代表、居】(村)民委员会代表!。组成人数为》七人:以上至十《五人以下单数—其中业主代表由街】道办事?处或者乡镇人—民政府?征求:业,主意见后确定所占比!例不得?低于筹备组总—人数的二分之—一筹备组组长由【街道办?。事处或者乡镇—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!  : 筹备组应当自【成立:之,日起七日《内将其成员名—。单和工?。。作职责在物业—。管理区域内显著位】置进行不少于七【日,的公:告百分之二十—以,上,业,主对筹备组成员【有异议的由街道办】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!府协:调更换   筹备】组正式工作前县物】业行政主管部门、街!道办: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!府应当?对筹备组成员进行物!业管理相关知识的培!训   第二十二】条 筹备组成员应】当符合下列相关【条件 ?  (?一,。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!能力;   (【。二)本人、》配偶:及其亲属未在—。为,本物业管理》区域提供《服务的物《。业,服务企业任职;  ! (三)无》索取:、非法收《受建设单位、物业】服务企业的利益或者!报酬:的行为; 》  (四)按时【交纳物业服务费【用和住宅《专项维修资金;【 ,  (五)法—律、: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!。   第二十三条】 首次业主大会会】议筹备组履》行,下,列职责?   (一)—确定:首次业主大会—会议召开的》时间、地点和内容】;   (二)【草拟管理《规约、业主大会议】事规则、业》主委:员会工作规则;【   (三)确认业!主身份?确定业主人数—、所:拥有的专有》部分面积《以及业主在首次业主!大会会议《上的:投票权数;   (!四)制定首届—业主委员会委员【。、候补委员选举办法!确定候选人名单;】 ,  (五)》依法确定首次—业主大会会》议表决规则》;   (六)召开!首次业主大会会【议的:其他准备工作— , , 对前?款规定?的内容筹备组应当】在首: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!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!区域内显《著位置?进行不少于七日【的公告业主对业主身!份、投?票权数和管理规约】、业主?大会议事《规则草案等提—出异议的业主—大会筹备组应当予以!复核或?。者修改并告》知异议人  — 筹备组应》。当自组成之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】召,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!业主大会自首次【业主大会会议表【决通:。过管理规约、业主大!。会议事?。规则并选举》产生业主委》员会之日起成立筹备!组在业主大会成立后!自行解散  — 第:二十四条 业主【大会: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!项:   (一【)制定和修改管【理规:约,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!、业主?委员会选举办法、】业主委员会工作规】则;   》(二)选举、—罢免或者《更换业主委员会【成员;?   ?(三)确《定物业管理方式选】。聘、续聘和解聘【物业服务企》业;  《 (四)确定物业】服务内?容、标准以及物【业服务收费方案; !  (?。。五)筹集和使用住宅!专项维?修资金?; :  (六)改建、重!建建筑?物,及其附属设施; 】 , (七)改变共有部!分的用途;  【 (八)制定公共】绿地管护《办法;? ,  (九《)共用部《位、共用设施设备】经营:方,式和:所得收益的》管,理、分配、使—用;  《 ,(十)业主大会【。、业主?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!集、:管理、使用以及【业主委员会委员津】贴的:来源、支付标准;】   (十》一,)改变?或者撤销业》主委员会《作出:的不适当决》定;:   (十二)法】律、: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!。。定的应由业主—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!   ?。第,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!决定前条第五项和】第六项?规,定的事项应当经【专有部分占建筑【物总面积三分之【二以上的业》。主且占总《人,数三分之二以—。上的业主同意;决定!前条:其他事项应》当经专有部分—占建:。筑物总?面积过半数的业【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!的业主同意  【 前:款规定?的面积和《业主人数按》。照下列规定确—定  ? (一)《专有部分面积—按照:不动产登记》簿记载的面积计算】;尚未进《行物权登《记的按?照测绘机《构的实测面积—计算;尚未进行【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!合同:记,。载的:面,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!按照本项统计总和】计算   》。(二)业主人—数按照?专有部分的数量【计算一?。。个,专有部分按一人计】算建:设单:位尚未出售和虽【已出售但尚未交付】的部分以及同—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!上专有部分》的按照一《人计算业《。主总人数按照本【。项统:计总和计算   】第二十?六条 业主》大会定期会议由业】主委员会按照—业主大会议事—规,。则的:规定组织召》开,。有下列?情形之一的业主委】员会:应当及时《组织:召开业主大会临时】会议:?   ?(一)业主》委,员会半数《。。以上委员或》者,百分之二十》以上业主提议的;】   (二)需【要提前解除物业服】务,合同或者重》新选聘物业服务企】业的;   (【三)发生重大事故或!者,紧急事件需》要及时?处理的?;   (四)管理!规约、业主大会【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!情形   业—主委员会不履—行组织召开业主【大会会?。议义:务的街道办事处或者!乡镇:人民:政府应?当责令业主委—员会三十日内—组织召开;业—主委员会逾期仍不组!织召开的由》街道办事处或者乡】镇,人民政府《组织召开  — 第:二十七条 》业主大会会议—。可以采用集》中讨论、书》。面征求?意见的?形式也可以采—用信息化方》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!形式的应《当将征求意见书【送,交业主签收;无【法送达?的应:当在:物,业管: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!告   业》主因故不能参—加业主大会会议【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!人,。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委!托书应当载明—委托事项、权—限及:期限   物业管理!区域内?业主人数较》多的可以《以幢、单元或者楼层!等为单位推》选业:主代表参加业主【大会会议业主代表的!推选、权限由业主】大会议事规》则规定  》 业主大会投—票表决?应当:为实名投票提倡采】用信息化《手段:进,行投票表决 —  第二十八条 】业主大?会应当?在业主?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!。车位、?摊位等特定空—间是否?。计入用于《确定业主投票权【。数的专?。有,部分:面积   一个【专有部分有两个以】上所有权人的应当】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!但所代表《的,业主人?数为一?。人   业主为无民!事行为?能力人或者限制【民事:行为能力人》的由其法定代理【人行使投《。票权 ?  第二十》九条 业主大会可以!设立:监事会或者》执行监事业主大会议!事规:则应当对其职—责、议事《规则和工作经费以及!监事的选《举规则、资格、人】数、任期等》事项进?行约:。定   第三—十条 不具备成【立业主大《会条件?的物业管理区—域或者?具备:成立条件而未成立且!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!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!。不能成立的物业管理!区域可以由街道办事!处,或者乡镇《人民政府指导—物业:管理区域所在的居(!。村)民委员》会,。临,时代行业主委员会】职责   》第三:。十,一条 业主委员会】由业主大《会会议选《举产生委员候—。选人由居(村—)民委员会、—业主推荐和业主【自荐:。经业主大《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!委员会?由五至十一名委员单!数组:成每届任期》不超过五年可以连】选连任?业主委员会应当【自选举?产生之日起》七日内召开首次业】主委员会会》议推选产生》业主委?员会主任一人副【主任一至二人并在物!业管理区域内—显著位置进》行不少于七》日的公告   【业主委?员会委?。。员应当是物》业管理区域》内的业主《并符合下列条件  ! (:一)具有《完全民事行为—能力; 《 , (二)遵》。守国:家,有关法律、法规【以及管理规约—。、业:主大会议事》规则履行业主义【务;   (—。三)按时交纳物业】服务费用和住宅专】项维:修资:金;   (—。四,)热心公益事业【责任心?。强公正廉洁》; :  (五)具有一定!的组织能力和文【。化水平?;  ? (六)《具备与履行职责相】适应的时间;   !(七)本《人、配?。偶及:其亲属未在》为本物业管理区【域提供服务的物业】服务企业任职   !业主大会《在选举业主》委员会委员的同时】可以选举出》业主委?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!员列席业主委—员会会议不具—有,表决权在个别—业主委员会》委员资格《终止时经《业主委员会决—定从候补委员中按】照得票多少》依次递补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!显著:。位置进行不少—于七日的公示 【  第三十二条 】。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!举产生之日起三【十日内持下列—资料到县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】。办理备案   【(一)业主大会成立!和,业主:委员会?选举决议;   】(,二)管理规约;  ! (三)业主大会】议事规则;   (!。四)业?主,委员会主任、副【主任及其他成员名】单; ?  (五《)业主大会决定【的其他重大》事项   》符合备案条件的【县物业行政》主管部门自》收到备案资料后【十日:内予以备案并出【具备案证明 —  业主委员会【任期内备案内—容发生变更的—业主:委员:会应当自变更之【日,起三十日内将变更】内容书面报告—备案:部,门  ?。 第三?十三条 《。业主:。委员:会办理备案》后,可以:持备案证明》、申:请人身份证等刻章材!料到所在地具有公章!刻制:资质:的刻:章企业申《请刻制业《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!员会印章设》立,监事会或《者执行?监事:的业主大会印—章应当由其保管并】监督使用  — 业主委员会可以持!备案证明等资料向金!融机:。构申请?开立账户《并按照有《关规:定对业?主共有资《金的:收支、核销进行【。统,一管理不得》以个人名义》。进行存?储和管?理 :  市、《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!应当加强对街—道办:事处或者乡镇人民】政,府、居(村)民【委员会、业主委员会!工作的指导提高依法!依,规履职能力和管理】水平   第—三,十四条 业主—委员会履行》下,列职责   (一)!执行业主大》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!业主合法权》益;   》。(二)召集业主大会!会议报告物业管【理实:施情况;   【(三)代表业主与业!主大会选《聘的物业服务—企业签订物业服务】合同:;   (四)及】时了解?业主、物业》使,。用人: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!支持:物,业服务企业履—行物业服务》合同:;,   (五)—监督管理规约—的实施; 》  (?六)督促业》主按时?交纳物业服》务费及其他》相关费?用;   (七)】组织和监督住宅【专项维?。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!;   (八)调解!。业,主之间?、物:。业服务企业与业主】之间因物业使用、维!护和:管理产生的纠—纷;   》(九)业主》大会赋予的其他职】。责  ? 第三十五条 业】主委员会会议由主】。任召集和主持主任】因故不能履行职【。责可以委托副—主任:召集   》三分之一以上业主】委员:会委:员提议或者业主【委员会主任》认为有必要》的应当召开业主委】员会会议业主委【。员会会?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! ,  召开业主委员会!会议应?当有:过半:数委:员出席业主委员【会作出?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!半数以上同意  】。 业主委《员会的决定》应当:自决定作出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!管理区域内显—著位置进行》不少:于七日的公告   !业主委?员会委员不能委托】代理人参加会—议   《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!员会应当向业主【公,布下列情《况和资料   【(一)管理规约【、业主大会议事规】则;  《 (二)业》。主,大会和业主委员会】的决定; 》  (三)物业服】务合同; 》  (四《)住:宅专:项维:修资金的筹集、【使用情况;  【 (五)物业共有】部分的使用和—收益情况;》   (六)占用业!主共有的道》路或:者,其他场地用于停放】汽车车位《的处分情况;—  : (七?)业主大会和业主】委员:会工作经《费,的收支?情况;  》 (:。八)其他应当—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!资料   》。业主有权查阅—业主大?会会议、业主委员】。会会议资料、记【录有权就涉及—。自身利益的事—项向业主委员会提】出询问业主委员【会,应,当予以解释》、答复业《主,要求出具《书面答复意见的【业主委员会应—当,出具 ?  第三十七条 业!主委员会委》员不得有下列行【为   (》一,)拒:绝或者放弃履行委】员职责;   【。(二)挪用、侵【占,业主共有财产;  ! ,(三)利用》职务:之,便接受?减,。免物业服务费、【停车费等相》关物业费用以—及索取、非》法,收,受建设?单位、物业》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!关系业?主提供的利益、【报酬;?   (四)打击、!报复、诽谤、陷【害,。有,关投诉、举报—人; ?  (五)泄露业】主信息或者》将业主信息用于【与物业?服务无关的》活,动;   》(六:)其他损害业主共同!。利益: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!履,行职责的行》为   业主—委员会?委员违反前款规定】的街:。道办事处或》者乡镇人《民政府调查核实后】责令其暂停履行【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!终止其?委员资?格   《第,三,十八条 经业主大会!同意业主《。委员会可以》。聘请:执行秘书负》。责,处,理业主委《员会日常事》务   业主大会、!业主委?员会工作经》费由全体业主—承担经业《主大会同意》可以对业主委员【会委员?发放工作《津贴工?作经费筹集、管【理,。和使用办法由业主】委员会提出经业主大!会会议表决通过【   业主委员【。会,应当于每年三—月底前在《。。物业管理区域—内,显著位置《。公布上?一,年度业?主大会、业主—委,员会经费收支—。情况接受业》主监督业主》大会:监事会?或者执行监事应当进!行检查发现问题【的应当要求业—主委员会予以纠【正经百分之二—十以上业主》提议应当对经—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!   推《进,建立:业主委员会主任【离任:审,计制度   第三十!九条 因物业转【让,、灭失等原因不再】是业:主丧失民事行为能】力或者依法》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委!员、候补《委员资格《自行:终,止   有下列【情况之一的业—主委员会可》。以决定?终止其委《员、候补委》员资格 《 , (一?)以书面形式向业主!大会、业主委—员会或?者居(村《)民委员会提出辞职!的;:。   (二)因疾】。病等原因《。丧失履行职》责能:力的;   (三】)不履行业主义务的!;   (四—)无:正当理?由连续三次不参【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!; :  :(五)本人》、配偶及其》亲属在为本物业管】。理区域?提供服务《的物业服务企业任】职的;   (【六,)法律、法规以【。及管理规约》规定的其他情形【   第《四十条 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】满六十日前应当召】开业主?大会会议完成换届选!举;逾期未完—成的街?道办事处或者乡【。镇,人民政府《应当组织完成— ,  业主委员—会应:当自:新一届业主委员【会,。履职之日起十—。日内将其保管的档】案资料、印章—及业主共有的其他财!物予以移交拒不移】交的新一届业—。主委:员会:可以:请求街道办》事处或者乡镇—人,民政府督《促其:移交;?必要时由《公安机关《依法给予协助   !业主委员会委—员任期内资格终止的!应当自终止之日【起三日内《移交其保管的—前款规定的财—物 第四章 前【期物:业管:理   第》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!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】规定选聘前》。期物业服《务企业并接》受县:物业行政主管部门、!街道办事《处或者?乡镇人民政》府,的监督  》 建设单位应当与】选聘的物业服—务企业签订书面【的前期物业》服务合同合同—期限不?得超过三年并报县】物业行政主管部【门备:案合:同期满?继续聘用的应当【续签:物业服务《合同更换前期物业服!务企业?的,应当经?专有部分占建筑【物总面积过半数【的业主?且,占总人数过半数【。。。的业主同意 — , 住宅前期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!过招投标的方—。式选聘;建筑面积】不超:过三万平方》米的经县物业行政主!管部门批准可以采】取,协议方式选聘—   第四十二条】 住宅前期物—业,服务收费实行政府】指导价由市、—县,价格主?管,部,门会:同物业行政主—管部门?。制定并定期公布 】  建?设,单位应当提供—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!用于购买物业办【公设备等《固定资产所购—资产归全体业—主所有由物业—服务:企业使?用   第》四十:三条 建设单位可以!。邀请委托的物业服】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!的开发建《设对项目的规划设计!方案、配套设—施建设、工程质量控!制,、,设备运?行,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!业管理有关的建【议   建设单位】组织项目工》程验收和分户验收时!应当通知物业服务】企业参加 》  第四十四—条 :新建物业《。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!。备,经建设行政主管【。部,门竣工综合验收合格!后建设单位方可向】物业买受《。人办理物业交付手】续将未?达,到交:付条件?的,新建物业《交付给?买受人的应当承担】相应:。的责:任并承担前期物业】服务费用   【已交付业主的物【业物业服务费由【。业主承担;未交【付的或?者已竣工但尚未【售出的物业物业服务!。费由建设单》位全额承担建设单位!与物业买受人约定减!免物业服务费的减免!费用由?建设:单位承担  — 前款所称交付【是,指按照?房屋买卖合同约定】。的,时间业?主收到书面交付【通知并?办妥相关交》付手续业主收到【书,面交:付通知后《在,。通知期限内无—正,当理由?。不办:。理,相关交付《手续的视为交付【建,设单位没有事先书】面通知的以业主实】际,办完:相关交付《手续为准   【第四:十五条 新建物【。业,交付使用前物—业服务企《业和建设单位应当】按照国家有关—规定和?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!定共同对物业共【用,部位、共用设—施设备进行》承接查验;未—经承接查验》的不得?交付使用物业服务】企业不?得承接未经查验【或者查验不合格的物!业,   ?现场查验物业二【十日前建设单位应当!向物业服务企业移】交,国家规定的有关资料!;未:能全部移交》的建设单位》。应,当列出未移交资料清!单并书面承诺补交时!限   第》四十六?。条 物?业服:务企业?应当自新建物业【交接后三十日内【持下列?文件向?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!办理备案   (】一,)前期物《业服:务合同; 》  :(二)临时管理规约!;   (三—)物业承接查验协】。议; ?  (?四,)建设单位移交资】料清:单;   (五)】查验记?录;   (六【)交接记《录;   (—七)其他与承接查验!有关的文件 —  物业服务—企,业应:当在:备案后十五》。日内将?备案:情况在物《。业管理?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!   第四十七条 !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!时将承接《。。查验:。有关的文件》、,资料和记录归档建立!物,业承接查验档案并妥!善保管物业承接查验!档案属于全》体业主所有业主有权!查阅、复《印 第?五章 物业服务  ! 第四十八条 物】业服务企业享—。有以:下权利  》 (一?。)根:据法律、法规规【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!定对:物业及其环》境、秩序进》行管理?;   (二)依照!国,家、省有关规定和物!业服务?合同约定《收取服?务费用;   【(,三)劝阻违反—物业管理《规约的行《为;   (四【)可以将专项服务业!务委:托给专?。业,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!该区域内的全部物】业管理一并》委,托给他人;  【 (五)法律、法规!规定或者业主—大会授?予,的其他权利   第!四十九条 物业服】务企业应当》履,行以下?义务   》(一)?按照物业服务合【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!;   (二)及】时向业主、物—业使用人告》。。知安:全合理使用物业【。的注意事项;—   (三)接受】业主和业主委员会】的监督?定期听取业主的意】见和建议改进和完】善物业服务; 【  (四)协助【有关部?门开展社区文化【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!;,  : ,(五:)受委托管理电梯、!消防:设施的?应当依法依规履行】安全管理职责—;   《(,六)法律、法规规】定或者?物,业服:务合同约《定的其他《义务   》第五十条 业主大】会成立后应当根据】业主大?会的决定《选择物业管理—方式提?倡业主大会通过招】投标方式选》聘物业服务企业【业,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!大会决定选聘的【物业服务《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!同   物业服务】合同应?当包括物业服—务事项、服务质【量标准、收费方【式、收?费标准及调》整机制、共用设【施设备维修范—围和责?。任、双方权利—义务、合《同期限、违约责任等!内容   》物,业服务合同》示范文本《由省物?业,行政主管《部门会同省工商行】政管理部门制—定   第五十【一条 物业》服务合同签订前【业主委?员会应当《将拟签订的》物,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!理区域内显著位置】。公,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!后再提交业主大会通!过物业服务》合同内容《确需调整的业主【。委员会应当将调整的!。内,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!显著位置《。公示并按照业主大】会规定的程序确认调!整   前款规定的!公示时间不》得少于十日 —  物业服》务企业应《当按:照物业服务》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!责人   第五【十二条 物业服务】合,同期限届满六十日前!。业,主委:员会应当《召集业?主,大会会议讨》论决定?物业服务企业的聘用!事宜业主大》会决定续聘》。的应当与物业—服务:企,业签订新《的物业服务合同【;不续聘的应—当及时?告知物业《服务企业   提】前解除物《业服务合《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!一方应当于》六十日前《书面告知《合同另一方在物【业管理区域内—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!七日:的公告并书面告【知县物?业行政主管部门、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!人民政府   第】五十三条 业主大】会决定自行管—理或者选聘》新物:业服务企《业的原物业》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!服务合同《解除或者终止二十日!前向业主委》员会或者在业主委】员,。。会的:。监督确认下》向新选聘的物—。业服务企业移—交下列资料和—财物办?理完交接手续   !(一)物业承接查验!档案;   (【二)物业服务期间】形成的有关物业【及设施设备改造、维!修、运?行、保养的有关资】料及物业服务档【案;   (三)】物业服?务用房?和物业共用部—。。。位、共用设施设备;!   ?(四)清《。算后的预收、代收的!。有关费用及》相关:账册、票据;—   (五》)法律、法规规【定的:应,当移交的其他—事项   第五【十四:条, 县物业行》政主管部门、街【道办事处或者—乡镇人民《政府应当加强—对物业管理交接【工作的指导、协调和!监,管,   在物业服【。务合同解除或者终】止前原物业服务【企业不得《擅自:撤离物业管理区域、!停止物业《服务在物业服—务合同解除或者【终,止时拒不撤离—物业管?理区域的县物业行】政主管?部门应当责》令其:限,期撤:。离逾期不撤离—。。。的,。将其:行为记入《诚信档案违反—治安管?理法律、法》规的由公安》机关依法给予治安】处罚业主委员会或】者业:主可以依法》申请仲裁《或者提起诉讼  】。 第五十五》条 :物业服务企业撤【离后仍未选聘到新物!。业,服务企业的》经,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!代表: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!乡镇人民《政府应当进行—应急管理在街—。道办事处《或者乡镇人民—政府指导和监督下居!(村)民委员会【可以根据应急—管理的?需要提供基本保洁、!秩序维护《等服务服务期限协】商确定?费,用由业主承担—   第五十六【条 物业服》务收费应当遵—循合理、公开以及】。费用与?服,务水平相适应的【原则区分不同物【业的性质和特点依法!。。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!定物业服务》收费应当明码标价物!业服务?企,业应当在物业—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!将服务事项、服务质!量标准、收费方式】、收费标准等有关】情况公?示   第》五十七条 》物业服务收费—可以:采取包干制或—者酬金制等》方式实行酬金制的】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!照规定对物业—服务各项资金的收】支建立台账》定期如实公示并接】受业主监督和—业主委?员会核?查   物业服务】企,业可以根《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!物业:服务费用预》收期限最长不—得超过一年   业!主委员会可以根据】。物业服务《合同向物业》服务企?业,收取履约《保,证金收取标准由【双方协商确定  】 ,。第五十?八条 业《。主应当按《照,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!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!业主欠交《物,业服务等《费用的物业服务【企业可?。以通过上门催交等】方式督促其限期【交纳;逾期不交【纳的物业《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!请仲裁或者提—起诉讼拒不履行仲】裁裁决和生效判决的!物业服务企》业可以依法向人民】法,院申:。请强制执《行人民法院按照有】关规:定录入个人信—用信息系统  【 物业发生转移或者!灭失的业《主或:。者物业使《。。用人应当结清物业】服务:费用   》第,五十九条 物业管】理区域内《供水:、,供电、供气》、供热等专》业经营?单位应当按照—最终用户使用的【计量器具显示计量】值向:其收:。取费用(未安装【供热计量器》具的除外)不得转嫁!户外:管,线或者其《他,设,施的损耗《和损失   —住宅物业管理区域】内的公共路灯、楼】梯灯、人民防空【工程、车库、电【梯、二?次供水、安全防【范设施设《。备的用?电绿化?用水用电消防用【水等的收费应当【执行居民《使用价格标准洗车、!餐,饮等经营《性用水、用电、用气!、用热除《外物业服务用—房的供热费用按照居!民使用价格收取双方!合同另有约定—的从:其,规定:   专业经营单】位,可以委托物业服务】企业代收有关费【用并按照约定支【付手续?费但接受委托的物业!服务企?业不得向业主收【取手续?费等额?外费用   第【六十条 市、县【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建立物业管理服】务投诉?受理制度公布投【诉方式接受业主、业!主委员会、物业使】用人:。的,投诉及时答复处理结!果,经核查属实的—县物业行政》主管部门应当向【物业服务企》业发出整《改通知责令其限【期整:改   县》城市管理执法—、公安、价》格、工商《、环保、卫生—、规划、园》林等:部门应当加》。强物业管理区域内】公共秩序《、治安消防、—物业服务收》费、环境卫生、房】屋使用、小区绿【化等:方面的监《督管理建立违法【行为投诉登记—制,度并在物业管—理区域?内显著位置公布联】系方:式依法处理违—法,行为;有关部门【应,当自:收到投诉之日—起十五?日内进行调查、处】。理,并答复投诉人 【 , 第:六十一条 》物业:服务企业应当按【照法律规《定和物?业服务合同约定采】取网络信《息化安全防范—措施协助做》好物业管《理区域?内的安全防范工作】公安:派出:所应当加强对物业】服务企业安全防范】的监督指导》   物业》服,务企业未履行物【业服:务合同义务或者履】行合同义《务不符合约定导致】业,主、物?业使用人《人身、财《产、个人隐》私受到损害》的应当?。依法承担相应—。的法律责任   业!主、物业《使用人对人身、财产!、个人隐私安—全有特?殊保护要求》的由业主《、物业使用人—。与物业服务企业【另行约定《  :。 第六?十二条 物》。业服务企业》应当按照物》业服务合同》约定和?国家有关物业服务标!准和规范提供—服务加强物业共【用部位、共用设施】设备运?。行状况?。。的日常检查;运行状!。况应:当,于,每年:第四季?度向业主委员会书】面报告并在物业管理!区域:内显著位置》进行:不少于七日的—公告   物业【服务企业不得以【业主拖欠《物业服务费用、不】配合:。管理等理由中断或者!以限时限《。量等方式变相中断】供水、供电》、供:气,、供:热阻碍业主进入【。物业管?理区:域以:及实施其《他损害业主》合,法权益的行为— ,。  物业服务企业】违,反,规,定以及物业》服务合?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!范,围、提?高收费标准、重复收!费以及合同期满继续!服务收费《的业主有《权拒绝   物【业服务?。企业不履行或—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!务合:同约定或者法律【、法规规定以及相关!。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!、养护、管理—和维护义务的业【主委员会可》。以依法?提起诉讼要求物业】。服务企业承担—。继续:履行、采取补救【措施或者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!   第六十三【条 :物业行政《主管部门《应当建立物》业,服务企业服务标准】与质量?考核和信用评价【体系定期组织—对其进行考核听取】业主、业《主委员会和居(村】)民委?员会的评价意见并】将,考核结果《向社会公《布,   推进建立【物,业服务第三》方评估机《。制物业?服务评估机》构从:事物:业服务?评估活动应当遵循】独,立、客观、公—正的:原则物?业行:政主管部《门、业主《、居(村)民委【员,会、建设单位、【物业:服务企业可以—委托物业服务评估】。机构对物业服务【标准和质量》、物业服《务合同履行》情,况进行评《估   物业—服务企业质量考【核结果可以作—为企业信用评价【的重要依据并与物】业服:务评估结果作为确】定下一年《度,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!重要依据考核评价和!评估办法由》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!制定   第六十】四条 实行》物,业,管理协调会》。议制度物《业管理协调会议【应当由街道办—事处或?者乡镇?人民政府《负责召集《物业行政主管—部门、?公安派?出所、司法所、【。居(村)民委—。员会、物业服务企业!等单:位以及?。业主委员会》或者业主代》。表参加物业》。管理协调会》议,主要协调解决下列】事项   (—一)具备成立业【主大会条件而未依法!成立;  》 (二)业》主委员?会未依法履行职责;!   (三》)业主委员会—委员不足半数或【。者未依法《换届:; :  (?四)物业服》务企业未《依,法撤离和《办理交接手续; 】  :(五)物业》。管理服务过程—中,。发生的纠纷;—   (六)其他需!要协调解决的物业管!理事项   第六十!五条 经业主—。共,同或者业主》大会决定在街道办】事处或者乡镇人【民政府的监督—指导下可以对物【业实施自行管理【决定实?施,。自行管?理,的,应当就管理负责人、!管理事项、管理实】施方式?、管:理责任的《。承担人、人员雇佣】等,事项:作出决定 》。第六章 物业—的使用?与维护 《  第六《十六条 业主对【。物业专有部》分享有占有、使【。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!利业:主行使权利不得【危及建?筑物的安全不—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!法权益   业【主对物?。业专有部分以外【的,共有:部分享有共有和共】同管理的《权,利承:担义:务   业主不【得以放弃权》利为由不承担义务】   第六十七【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!利用共用部位、共】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!性活动的应当在【。物业服?务合同?中约:定经营所得的—。百分之七十》纳入住宅专》项,维修:资金其余部分—可,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!费   业》主大会成立》后利用?共用部位《、,共用设施《设备从事《经营性活动的应当】经业主大会、相【关业主同意经营收】益归:全体:业主共有主》要用于?。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!金也:。可以按照《业主大会的决定使】用   经营—所得应当单独—分类列账独》立核算每《半,年公布一《次经营所得收支【情况并接受业—主监督   第【六十八条 任何【单位:和个人不得》。擅自:占,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归!业主共有《的道路?或者其他共有场【地用于?停放车辆确》需占用的应当经业主!大会:同意   》。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!、,停放车辆等行为【应当遵守《管理规约或》者相关管理规定不】得占:用消:防通道?和影:响其他车辆及行人正!。常通行   规划、!公安交?通、消防等部门【应当加强对物业【管理区域内停车【位,。施划的指导 —  第六十九条【 物:业管:理,。区域内规《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!位、:。车库:应当首先满足本【物业管?。理区域?内,业主的?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!通,过,出售、附赠或者出租!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!未出:售或者未附赠的【。车位:、车库应当公开;业!主要求承租》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!。   在满足—本物业管理区域【内业主的购买和【承租:需要后还有剩余车】位、:车库的可以出租【给本物业管理区域】外的使用人》但租赁期《限,不得超过六个月 】  第七十条 物业!管,。理区域内依》法配建的人》。民防空工程》平,时用作停《车位的应当按照【设计文件在》实地标注并向全体业!。主开放建设单—位不得将《停车位出《售、:附赠法律、法规另有!。规定的从其规定 】  人民防空工程平!时用:作停车位《收取的停车》费、租金应当保障该!工,程,的,维护管理《和停车管《理的必?要支出   第【七十一条 物业管理!。。区,域内禁止下列—行为  《 (一)装修—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!。建筑主体和承重结】构;   (—二)侵占、损坏物】业,的共用部位、共【用,设施:设备;   (三】)违:法搭建建筑物—、构筑物; —  (四《)擅: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附!属设施用途; 【  (五)擅自【改变房屋外》观;   》(六)?违反规定在建筑物】、构筑物《上涂写、刻画或【。者悬挂?、张贴宣传品; 】。。  (七)堆—放易燃?、易爆、剧毒或者】含有放射性物质【的物:。品排放有毒、有害】物,质或者发出》超过规定标准—的噪音?;,   (八)侵占、!损坏公共绿地及其附!属设:施,;   (九)【违反规定倾倒垃【圾、:污水和杂物焚—烧,垃圾:;  ? ,(十)违反规定停】放车辆?。;   (十—。一)违反规定—摆摊设点《、占:道经营;   【(,十二)违反规—定饲养宠《物、家畜《家禽;   (十三!)违反规《定种植?果树、蔬《菜;   (十【四,),法,律、法规《和管理规《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! , 违反前款》规定:的业主委员会—、物业服务》企业应?当制止制止无效的】物业服?务企业、业主委员会!应当及时报告—城市管理执法等有】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!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!报,告,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理! ,。  第?七十二条 业主、】物业:使用人修缮、装【饰装修房屋的—应当事先告知物【业服: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!应当:将禁止?行,为和:注意事项告知业主、!物业使用《人业主、物业使用】人,和房屋修缮》、装饰装《修单位?或者个人应当遵【守   第七—十三条 《物业出?租的:业主或者物》业使用人应当在签】。订物业租赁》合同后?及时将?物业承租人、—出,租期限、物业服务费!。。用交纳的约定—等情况告知业—主委员?会、物业服务企业 !  第七《十四条 《建设单位应当—按,照国家规《定,的物业保修范—围和保修期限—承担保修《。责任物业服务企业】对业主专有部—分和共用部位—、共用设施设—备保修期《内出现的《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!知建设单位》。建设:单位应当立即通知】施工单位到现场【核查情况予以保【修建设单位无—法通知施工单位或】者施工单位未按【照约定进行保修的建!设单位?应当另行委托其他单!位保修?  : 建设单《位,不履行保修》义务或者拖延履行】保修:。义务:的物业服务企业、】业,主可以向建设行政主!管,部门反映由建—设行政主管》部门依法《监管   保—修期满或者保修范围!以外的物业》维修、保《养由物业服务—。。企业按照物业—服,。务合同约定承担【   电梯、消【防等涉及人身、财产!安全:并有特定要求—的设:施设:备应当按照有关【。法律、法规规定【由共有人《或者实际《管,理人履行管理义【务,委托专?业机构定期维—修和养护确保—使用安全   第】七十五?条 物业维修—、,更,新,时,相邻业主、物业【使用人?应当予以配合;因阻!挠维:修、更?新,造成其他业主、【。物业使用《人,财产损失的》。。责,任人应当依法负责】修复或者赔偿—因物业维《修、更新造》成相邻业主、物【。业使:用人财产损失的责】任人应当依法负责】赔偿:   ?第七十?六条 住《宅物业、住宅小【区内的非住宅物业】或者与?单幢住宅楼结—构相连的非》住宅物业的业主应】当,按照规定交纳住宅】专项维修资金但一】个业主?所有且与《其他物业不具有【共用部位、》共用设施设备的【除外 ?  业主应当—在办理房屋入—住手续前将首—期住:宅专项维修资—金存入住宅》。专项维修资金—专户:在国家规定的—保修期?届,满后未出售的物业由!建设单位先行交存 !  业主《交存的住宅专—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!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!修期满后物业共【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!备的:维,修、更新、》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市!物业:行政主管部门、业主!委员:。会应:当按照国家规定每年!至少向业主公布【一次:住宅:专项维修资金的交】存、:使用:、增值、结存—。等情况   第【七十七条 未建立】首期住宅专项维【修,资,。金,或者余额不足—首,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!十的业?主应当按照国—家和省、市》的相关规定、管理】规约和业主大会【的决定及时补建【或,者再次筹《集,   业主大—。会成立前住宅专【项维修?资金由物业行政主管!部门代?行管:理业主大会成立后】根,据业主大会决定选】。择自行管理或者【代行:。管理选择自行管理】的,应当在银行设立住宅!专,项,。维修资金专》户接受物业行政主】管部门的监》督   住宅专【项维:修资金补交、—续交以及管理—使用办法《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!家有关规《定制定 《  第七十八条【 住宅专项维修【资,。。金的使用经业主大会!决定可以根》据维修范围以单【元(栋)为单位【进行表决也可以采】取,。异议表决即根据管】理,规约:的,规定持不同意—见的业主专有部【分占建筑物总—面积三分之一以下】且占总人数三—。分之一以《下的视为表》决通过   第七】十九条 《。。物业保?修期满后发生下【列危及安全情形之】一需要立即使用住宅!专项维修资金—的由业?主委员?会或者居(村)民委!员,。会、相关业主提【出应:急处置?方案或?者由物?业,服务企?业提出建议经业【主委员会或者居【(村)民委》。员会、相关》业主同意报送物业行!政主管部门于三【个工:作日内审核同—意后使用   (】一)屋面、外墙【体防:水损坏造成》渗,漏的;   —(二)电梯故障危】及人身安全》的;  《 (三)消防设施损!。坏的:;  ? (四)《公共护(围)栏破】损严:重危及人身、财产安!全的;   —(五)楼体外立面有!脱落危险《的;   》(六)?共用排水设施—因坍塌?、堵:。塞、爆裂等造成【功能障碍《危及人身、财产安全!的;   (七)】其他危及房屋安【。全的情形  —。 应急维修》费用应当从》相关业主的住宅【专项维修资》金分户账中按照专】有,部分面?积分摊列支使用【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!内显著?。。位置向?相关:业主进行不少于【七日的公示;涉【及已售公有》住房的?从公有住房住宅【专项维修资金中【列,支   第》。八十条 市、县人】民政:府,应当对配套设施不齐!全、环境《较差的老旧》住宅区进行》改,造整治并向社会公布!改造整治规》划和年?度计划老旧住宅区的!范围:由市、县人》民政府?确定并公布  【 鼓励具备条件的】。老旧住宅区经业【主大会同《意按:照改:造,整治规划可以—建设经营《性用房、车库—、车:位经:营收益弥《补改:造整治资金不足或者!纳入住宅专项维修】资金管理   第八!十一条 《县物业行政主管部】门、:街道办事处或—者乡: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!、指:导老旧?住,。宅区成立业》。主大会?选举业主委》员会:实,行物业服务》企业管理或者业主自!行管理 第七—章 法?律,责任   第八十】二条 违反本—条,例法律、法》规有规定《的从其规定;造【成他人?损害:的依法承担民事【责任;构成犯罪【的依法追究刑—事责任 《  第八十三条 业!主委员会作出的【决定违反法律—。、,法规规定或》者,业主大会决》定,给,业主:、物业服务企—业造成损害的—由,签,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!委,员会成员承担民事责!任;严?重损:害业主合法》权益或者严重影响】公共秩序的依—法追:究,相,关责任   第【八十:四条 违反本条例】。规定的按《照下列?规定处罚   (】一)违反本》条例第?十五条规定物业【管理区域内相—。关管线和《设施设?备验收合格》后专业经营单位未】接收的由物业行政主!管部门责令限—期改正?造成业主损》失的应当依法承担】赔偿责?任;   》(二)违《反,本条例第十九条第】二款规定《建设单位《或者委托的物业服务!。。企业未按《照通知要求向街道办!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!府报送筹备成立首】次业主大会会议必要!的资料的由物—业,行政主管部门—责令限期改正;逾】期不改正的处五【万,元以上十万元以【下罚款?;  ?。 (三)违》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!定建设单位拒—不承担首次业—主大会会议筹备经】。费的由物业行政主】管部门责令限—期改:正;逾期《不改正的处五—万元以上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】;   (四—)违反本条例第五十!三条、第《五十四条规》定原物?业服务企业未按【期移:交,资料、财《物或者擅自》撤离的由物业—行政:主管部门责令限期】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!由物业行政》主管部门处以五万】元以上十万元以【下罚款  》 ,第,。八十五?条 违反《本条例第七十一【条规:定,。的由物业行》政主管?部门或者其他—依法行?使监:督,管理:。权的部门按照下列规!定予:以处罚  》 (一?)违反第一款—第,一项规定装修过程中!。擅自变?。动房屋建《。。筑主体?和承重结构的责令】限期改正恢》复原状处以五万元】以上十万《元以下?罚款给他人造成【损失的?责任人应《当依法予以赔偿【; : , (二)违反第【一款第二项规—定侵占、损坏物【业共用部位、共用】设,施设备?。的责令限期改—正、恢复原状并对个!人处以二千》元以上一万》元以:下,罚款;对单》。位,处以:五,万元以上十五—万元以下罚款; 】 ,。 ,(三)违反》第,一款第四项》规定擅自改变建【筑物及其附属设施】用途由业主》委员会根据管理【规约约定进》行协调、处》理;:协调:处理不成的责令限期!改正、恢《复,原状:;,情节严重的可处【以五千?元以上?二,万元以下罚款;【  : (四?)违反第一款—第三项、第五项至十!二项规?定的依照相关—。法律:。、法规实《。施行政处罚 —  第八《十六:条 违反本条—例规定物业行—政主管部门》、街:道,办,。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!府以及其他有关行政!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!员有下列情形—之一由其主》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!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!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!员依法给予》行政处分   【(一)未按照规定】履行监督《管理:职责造成严重社会】不良影响的;  】 (二)未按照规】定及时组《织成立首次业主大】会会议筹备组、【召开:首次业主大》会会议造成不良后】果,的;:   (三)未按照!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!内显著位置》公布联系《方式:或,者对: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!诉不及时受理—、依:法处理?的;   (—四)发?现违法行为或者【接到举报后不及【时查处的;   (!五):。截留、挪用、侵占】或者:未按时审核拨付住】。。宅专项维修资金的】;   (六)【其他玩忽职守—、徇私舞弊、滥【用职:权的行?为 第八章 附 】 则  《。 第八十七条 本】条例下?列用语的含义—。是   《(一)物业》使用人是指物业【的承租人《和实际使用》物业的其他人;  ! (二)共用部【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!结构部位《(包:括基础、内》外承重墙体、—柱,、梁、楼板、屋【顶等)、户外墙面、!门厅、管《道及电梯等设施设备!井、楼梯间、地面架!空层、走《廊通道等;   】(三)共用设施设】备是指物业管理【区域内建设费用【已分摊进入》房屋销?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!管道、落水管—、水箱、加压水【泵、电梯、天线、】照明设?施、锅炉、消防设】施、安防监控设施、!绿,地、道路、区—域围护、《避雷装置、渠、【池、湖?、井、露《天广场、非经营【性车场车库、自行车!棚、:。公益性?文体器械与》场,。所,及其使用的》房屋等;   (四!)专业经营设施设备!。是指变(配)电、】二次供水、燃气调压!、供热等设施设【备,及相关管线; 【  (五)最终用】户是:。指接受供水》、供:电、供气、供热等服!。务,的最终?分户业主或者—实际使用人》   第《八十八?条, ,本条例自《2,018年2》月1日起施行—2008年11【月28日《辽,宁省第十《一届: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。委员会第五次会议】通过的辽宁省物业】管理:条例同时废止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