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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物业管理条】例 (?201?7年:11月30日辽【。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!表大会常务委员【会第三?十,八次会议通过) 】 第一章 总  则!   第一》条 为了规范物【。业管:理活动维护物—业管理各《方的合法权益营造】和谐有序《。的生活?和工作环境》根据中?华人民共《和国物权《法、国务院物—业管理?条例等法律、法规结!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!例  ? 第二条 本条例】适用于本省》行政区域内物—业,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!动 :  第?三条 ?物业管理应当遵循】业主自治管理—、专业服务、社区】治理、政府》监,管相结合的原则 】。  第四条 省、】。市、县(含县级市、!区下同)人民政府】应当将物业服务纳】入,本地区现代服务业发!展规划?、社区建设和社【区治理体《系建立健全物业管】。理服务综合协调【机制:和目标责《任制完善激》励政策和措施促进】物业服务《发展与和谐社区【。建设鼓?励采用新技术、新】方法运用信》息,化手段提高物业管理!和服务?质,。量   第五条【 ,省住房城乡建设【行政主?管部门和《市、县房《地产行政主管—部门(以下》简称物业《行,政,主管:部门)负责本行政区!域,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!督管理工作 —。  :公安、民政》、,财政、工《。商、价格、规划、国!土,资源、?质监、环保、人民】防空、城市管—理执法等有关行政管!理部门应当》按照各自职责依【法做好物业管理的】相关工作《   第六条 街道!办事处或者乡镇人】民政府应当》履行下列物业—管理职责   【(一)组《织成立首次》业主:大会会议筹》备组;   (二】),指导和协助业主【大会:的成立、业》。主,委员会的选举;  ! (三)指导和监】。督业主大会、业【主委员会开展日【。常工作;  — (四)协调—和,指导老旧住宅—区物业管理工作; !  (五)协—调物业管理与社区】管理服务之间—关系调解业主、业主!委员会、物业使【用人:、物业服务企—业、:。建设单位之间—在物: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!;   (六—)法律、法规—规定的?其他职责 》  居(村》)民委员会应当协助!街道:办事处或者乡镇人】民政府做好与物业】管理有关的工作【   第《。七条 物业服—务行业协会应—当,加强行业自律—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加!强物:业服务行业人员培】训提高物《。业服务水平》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!法诚信经《营维护物业服务企业!的合法权益 第二】章 物?业管理区《域的规划与》建设 ?。  第八条》 物业管理区—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!划优先、《。相对集中《、功能完善》。、资源共享、便【民利民的原则以土地!使用权证或者不【动,产登记证确定的用地!范围为?基础综合考》虑物业?。的,。共用:设施设备、建筑【物规模、业主人【数、自然界限、社】区布局建设、利于自!。治管理等因素 【  物业配套设施】设备共用的》应当划分为一—个物业管理》区域规模过大划【分为:一个物业《管理区域不便于【管理或者已经分割】成多个自《然街区且其配套【设,。施设:备能够分《割、:独,立使用的可》以划:分为不?。同,的物业?管理区域;》影响设?施设备?共有功能使》。用的:不得分割划分  】 第九条 在办【。理商品?房预:售许可证或》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!建设单?位,应当:将划定的《物业管理区域—资料:送交县物《业,行政主管部门—备案并在房屋买卖】。合同中明示和在【商品房销售现场公】示   第》十条 已投》入使用?但尚未划分物—业管理区域的或【者需要调整物业【管理区域的县物【业行:政,主管:部门应?当会同街道办事【处或者乡《镇人民政《。府在征求相关—业主意见后划分【或者调整,并在【相应区域内显著【位置进行不少—于七日的《公告调整物业管理】。区域的?还应当征得相应【区域内专有部分【占建筑物总面积过】半数的业主且—占总: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!意   《第十:一条 县物业行【政主:管部门应当建—立物:业管理区《域档案?   物业管—理区域档案》应当载明物业管理】区域的地理位置【、四:至界限、建筑物总】面积、专有部分数】量、共有部分主【要情:况、建设单位以【及其他?需要载明《的事项   第十二!。条 :建,设单位?应当按照下列规【定配置物业》。管理区域内物业服】。务用房   (一)!。房屋总建筑面积五万!平方:米以下的按照不少】于,建筑面积一百五十平!方米:配置;   (【二)房屋总建筑【面积:五万平?方,米以:上二十五万平方米】以下的按照不少【于总建筑面》积,千分之三《。配置; 《。  :(三)房屋总建【筑面积超过二十五万!平方米?的超过部分按照不少!于千分之一的—标准配置;   】(四)分期开发建设!的首期配置建筑【面积不得《少于一百五》十平方米且集—中建设;  — (五)物业服【务用房应当在地【。。面以上相对集—中便于开展物业【服务活动并具备采光!。、通风、供水—、排:水、供电、》供热、通信等正常使!。用功:能和独立通道— ,  第十《三条 物业》服务用房包括物业】服务办公用》房、业主委员会办】公用房等其中业【主,委员:会办公用《房建:筑面积?按照二十《至四十平方米配【。置   物业服务】用房不计入分摊【共用建筑《面积其所有权—。属于全体业主建设单!位在申请办》。理不动产所有权初】始登:记时应当《。注明物业服务—用房并申请》登记 ?  物业《服务用房不得转让和!抵押未?经,业主大会同意任【何单:位和个人不得变更】用途   第十【四,条 城乡规划行【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!可、竣工验》收过程中应当对物】业服务用房》建筑面积《、位置等《作为规划设》计指:标进行审查》   房《地产行政主管部门】在核发商《品房预售《许,可证时应当对物【业服务用房建—筑面积?、位置进行核查【;不动产登》。记机构在办理不动】产,所有权登记时—应当在不动产登记】。簿中注?明物业服务用房建筑!面积:、位置   建设单!位应当将物业服【务用房相关信息在商!。品房销?售现场或者物业管】理,区域内?显著位置公示—   第《十五条? 新建住宅物业【管理区域内的供水、!供电、供气、供热】等,专,业经营设施》设备及相关管线应当!符合国家《技,术标准和《技,术规范并与主体工程!同,时,。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!时交付建设单位在】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!通知供水、供电、供!气、供热等》专,业经营单位》参加:;验:收合格后建设单【位应当将《专业经营设施设【。备及相关管》。线移交?给专业经营单位维护!管理专业经营单位】应当接?收   已投入使】用,。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管!线尚未移《交专:业,经营单位维护管理】的物业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当组织专业经】营单位按照国家有】关规定进行验收验】收合格的专业经【营单位应当接收;验!收不合?格的由市、县人民政!府组:织相关单《位整改合格后专【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!  : 移:交给专业经营—单位维护管》理的设施《设备及相关管—线其维修、养护、】更新和改造等费用】由专业经营单位依法!承,。担,。不得从物业服务费】和住: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!支尚在保修期内的】其费用由建设单位】承担 第《三章 业主、业【主大会及《业主委?员会   第十【六条 房《屋的所?有权人为业主  】 依法登记取得【或者根据物权法【有关规定取得建【筑物专有部》分所有权的人应【当认定为业主   !基于: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!。行为已经合》法占有建筑》物专有部《分但尚未依》法办理所有权登记】的人可以《认定:为业主   第十】七条 物业管—理区域内全体业主】组成业主大会选【举产生业主委员【会作为业主大会的】执行机构业主—大会和?。业主委员《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!。主在物业《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!益   第》十,八条: 符合下列》条件之一的街道办事!。。处或者?乡镇人?。民政府应当会同县】物,业行政主管部门【组织成立首次—业主大会《会议筹备《组、召?开首次业主大—会会议?: :  (一《。)交付的专》有部分面积超—。过建筑物总面积百】。分之五十《的;  《 (二?。)交:付的房屋《户,。数达到?总户:数百分之五十的; !  (三)自交付】首位业?主,之日起满《二年且?已交付户数比例【达到百分之三十的】   只有一—个,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!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!致同意决定不—。成立:业主大会的由业【主共:同履行业《主大会、业》主委员会职责—   第十》九条 建《设,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!内房屋交付情—况定期报送县物业行!政主管部门并抄送街!。道办事处或者—乡镇人民政府—   符合成—立首次业主大—。会,会议筹?备组、召开首次【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!。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!应当及时书面—通知街道办事处【或者乡镇人民政【府也可以《由建设单位、居【。(村)民《委员会或者十人【以上业?主联名向街道办事】处或者乡镇》人,民政府提出成—立申请;《街道办事处或—者乡镇人民政—府应当在收》到通知或者申请【后六十?日内组建《首次业主大》会会议?筹备组并书面通【知,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的!物业服务《企业向?其及时报送物业管】理区域划分》资料、房屋等—建筑物面《积清册、业主名【册,、建筑规划》总平面图等筹备首】次业主大会会议必】要的资料   第】。二十条? 首次业主大会会】议,筹,备经费根据物—业管:理,区域规模《、业主人数和建筑面!积,等因素确《定由建设《单位承担;老旧住】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!议的筹备经费—由县人民政》府承担?   ?。第二十一条》 首次业《主大:会会议筹备组由【业主代表、建—设单:位代表、街道—办事处?或者乡镇人民政【。府,代表、居(村—)民委员会代表组】成人数为七人以上】至十五人《以下单数《其中业主《代表:由街道办《事处或者乡镇—人民政府征》。求业主意见》后确定所《占,比例不得《低,于筹备组总人数【的二分之《。一筹备组组》长,由街道办事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】府的:代表担任  — ,筹,备组应当自》成立之日起七日内】。将其成员名单和工】作职责?在物业管《理区域内显著位置】进行不少于》七日的公告》百分之二十》以上业主《对筹备组成》员有:异议的?由街道办事处或者】乡镇人民政府—协调更换 》  筹备组》正式工作前县物业行!政主管部门、街【道办事处或》者,乡,镇人民政府应当对】筹备组成员进行物】业管理相关知识【的培训 《。。。  第二十二—条 筹备组成员应】当符合?下列相?关条件   (【一)具有完》全民事行为能—力;   (—二)本人、配偶【。及其亲属未在—为本物业管理—区域提供服务的物】业服务企业》任职;?   (三)无索取!、非法收受建设单】位、:物业:服务企业的利益或者!报酬:的行为;   【(四)按时交纳【物业服?务费用和住》宅专项?维修资金;  【 ,。(五)法律、—。法规规定的其他【条件  《 第二十三》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!议筹备组履》行下:列职责   (一】)确定首次》业主大?会会议召开的时间、!地点和内容;   !(二)草拟管理【规约、业主大会议】事,规则、业主委员会工!作规则?;   (》三)确认《业主身份确定业主人!数、所拥有的专有】部,分面积以及业主【在,首次业主大会会【议上的投票权数; ! , (四)制定首届业!主委员会委员、【候补委?员选举办法确定候】选人名单;》   (五》),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!会会议表决规则; !  :(六)?召开首次业主—大会会议的其他【准备工作  —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!筹备组应当在首【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!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!区域内?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!七日的公告业主对】业主:身份、投票权—。数,和管理规约、—业,主大会议事规则【草案等提出异议的业!。主大:会筹备组应当予【以复核或者修改并告!知异议人《  : ,筹,备组应当《自组成之《日起六?十日内组织召—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!业主:大会自首次业主【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!理规约、业主大会议!事规则并选举产【生业:主委员会之日起成】立筹备组《在业主大会成立【后,自行解散《   第二十四条 !业主:大会会议讨论决【定,下列事?项:   (—一)制定和修改管】理规约、《业主大?。会议事规则、业主】委员会选举办法、业!主委员会工》作规则;  — (:二)选?举、罢免或者更换】业主委员会》成员; 《  (三)》。确定物?业管理方式选聘、续!。聘和解聘物业服务】。企业:;   (四)确定!物业服务内容、标】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!方案;  》 (:五,)筹集?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!资金:;   (》六)改建、重建建筑!物及其附属设施;】   (七)改变】共有部分的》用途;   (八)!制定公?共绿地管护办法;】   ?(九)共用部位、】共用设?施设:备经营方《式和所得收益的管】理、分配、使用; !  (十)业主大】会、业?主委员会工作—经费的?筹集、管理、—使用以?及业主委员会委【员津:贴的:来源、?支付标准;   】(十一)改》变或者?撤销业主《委员会作出的—不适当决定; 【  :(十二)法律、【。法规或者管理规约】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!决定的其他事—项   第二—十五条 业主大会决!。。。定前条第五项—。和第六项规定的【。事项应当经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!。面积三分之二—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!数三分之二》以上的业主同意;决!定前条?其他事项应当经专】有部分占建筑物【总面积过半数—的业主且占总—人数过半数》的业主同意 —  前?款规定的面积和业主!人数按?照下列规定确—。定,   (一》)专有?。。部分:面积按照不动产【登记簿记载的—面积计?算;尚未进行—物权:。登,记的按照测》绘机构?的实测?面积计算;》尚未进?行实测的按照房屋】买卖合同记载的【面积:计算:建筑物总《面,积,按照:。本,项统计?总和计算   【。(二)业主人—。。数按照专有》部分的数《量,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!。一人计算《建,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!已出售但尚未—交付的部分以—及同一买受人—拥有一个以上—专有部分的》。按,照一人?计算业主总人数按】照本项统计总—和计算  》 第二十六条 业主!大会定期会议由【业主委员会按照业】主,大,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!织召开有下列情【形,之一的业主委—员会:应当及时组》织召开业主》大会临时会议—。:,   (一)业主委!员会半数以上委员】或,者百分之二十—以上业?主提议?的;   》(二)?需要提前解除—物业服务合同或【者重新选聘》物业服务《企业的;   【。(三)发生重大事故!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!时处理的;   (!四)管理《。。规约、?业主大会议事规【则规定?。。的其:他情形?   业主》委员会不履行—。。。组织召开业主—大会会?议,义务的?街,道,办事:处或:者乡镇?人民政?府应:当责令?业主委员会三—十日内组《。织,召开;业主委—员会逾?期仍不组织召—开,的由街道办》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!府组织召开  【 第:二十七条《 ,业主大会会议—可,。以采用集中讨论、书!面征求意见的形【式也可以采》用信息化方式—采用书面征》求意见形式的应当】将征求?意见书送交业主签收!;无法送达的—应当在物业管理区】域内显著位置公【告,   业主因故不】能参加业主大会【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!代理人参《。加业主?大会会议委》托,书应:当载明委托事项、权!限及期?限  ?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!主人数较多》的可以以幢、—单元或者楼层—等为单位推选业主】代表参加业主大会】会议业主代表的推选!、权限由业》主,大,会议事?规则规定 》  业主大会—投票表决应当—为,实名投票提倡—采用信息化手段【进行:。投票表决《   第二十八条 !业主大会应当在业主!大会议事规则—中约:定车位、摊位等特】定空间是否计入【用于确定《业主投票权数的专】有,部分面积   一个!专有部分有两个以】。上所有权《人,的应当推选一人【行使表决权但所代表!的,业主人数为一人【。   业主为无【民事行为能力人或】者,。限制民事行为—能力人?的由其?法定代理人行使投】票权 ?  :第二十九条 业主】大会可?以设立监事会或者执!行监事业主大会议】事规则应当对其职】责、议事《。规则和工作经费以】及监事?的选举规则、资【格,、人数?、,任期等事《项,进行约?定  ? ,第三十条《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!会,条件的物《。业,管理:区域或者具备—成立条件而未成【立且经街道办事处】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!导后仍不能成立的物!业管理区《域可以由街道办事处!或,者乡镇人民》政府:指导物业管理—区域所在的居(村】),民委员会临时—代行业主委员会【职责   第—三,十一条 业主委【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!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!由居(?村)民委员会—、业主推荐和业【主自荐经业主大会】会议选?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!五至:十一名?委员单?数,组成每?届任期?不超过五年可以【连选连任业主—委员:会应当自选举—产,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!首次业主《委员会?会,议推:选产生业主》委,员会主任一》人副主任一》至,二人并在《物业管理区域—内显:。著位置进行不少【于,七日:的公告   业主】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!。。业管理区域内—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!件,   (一》)具有完全民事【行为能力《;   (二)遵守!国家有?。关法律、法》规以及管《理,规约、业《主大:会议事?规则履行业》主义务;   【。。(三)按时》交纳物?业服务费用和住【宅专项维修资金【;   (四)【热心公益事业—责,。任心强公正廉—洁,;   (》五)具有一定的【组织:能力和文化水—平,; :  (六)》具,备与履行职责—相适应的时》间,; :  :(七)本《人、配偶及其—。亲属未在为》本物业管理区域【提供服务的物业【服务企业《任职   》业主大会在》选举业主委员会委】员的同时可以选举】出业主委《员会候补委员候【补委员列席业主委】员,会会议不《具有表决权在个别】业主委员会委—员资格?终止时?经,业主委员会》决定从候补委员中】按,照得票多少》依次递?补并在物业管理区域!内显著位置进行【不少于?七,日的公示 》  第三十二条 业!主委员?会,应当自?选,举产生之日起—三,十日内?持下:列资:料到县物业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!案   (一)业主!大会成立《和,业主委员《会选举?决议;?   (二)管【理规约;   【(三)业主大会议事!规则;   (【四)业主委员会主任!。、副主任及其他成】员名单;   (】五)业主大会决定的!其他重大事项   !符合备案《条件的县物业行政】主管部门自收—到备:案资料后《十日: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备!。案证明  》 业主委员》。会任期内备案内【容发生变更的业【主委员?。。会应当自变更—之日起三十》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!报告备案部门—   ?第三十三条 业主】委员会办理备—案后可?以持备案证明—、申请?人身份证等》刻章:材料到所《。在地具有《公章:刻制资质的刻章【企业:申请刻制业主大会】印章和业《主委员会印》章设立?监事会或者》执行监事的业—主大会印章》应,当由其保管并监督】使用   业主委】员会可?以持备案证明等资料!。向金融机构申—请开立账户并—按照有关规定对业】主共有资《金的:收支、核销进行统一!管理:不得以个人》名义进行存》储,和管:理   市、—。县物业行政主管【部门应当加强—对街道办事》处或者乡镇》。人民政府、居(【。村)民委员》会、业主《委员会工作》的指导提《高依:。法依:规,履职:。能力和管理水平 】  第三十四条 业!主委员会履行—下列职?责   (一)执行!业主大会的》决定和决议维—护业主合法权—益,;  ? (二)《召集业主大会—会议:报告:物业管?理实施情况; 【  (三)》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!选聘的物业服务企】业签订物业》服务合?同;   (四【)及时了解业—主、物业使用人的意!见和建议监》督,。和支持?物,业服:务企业履行物—业,服务合?同;   》(五)?监督:管理规约的实施; !  (六)督—促业主按时交纳【物,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!费用;   (七】)组织和监督住宅专!项维修?资金的筹集和—使用;   (八】),调解业?主,之间、物业》服务企业与》业主之?间因物?业使用、维护—和管理产生的—。纠纷;?   (九)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】他职责   第三】十五条 《业主委?员会会议《由主任召集和主持】主任因故不能—履行:职责:可以委托副主任【召集   三分之】。一以上业主委员【会委员提议或者业】主,委员会主任认—为有必要的应—当召开业主》委员会会议业主委】员会:会议每?年至少召开一—次   召开业主委!员会会议应当有【过,半数委员出席—业主委员会作出【决定应?当经全体委员半数】以上同意  — 业主委员会的决】定应: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!三日内?在物业管理区域内】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!七日的公告  【 业主委员》会委员?。不能委托代理人【参加会?议   第三—十六条 《业主委员《会,应当向业主公布下】列情况和资料 【 , (一)管理—。规,约、:。业主大?会议:事规则;   (】二)业主大会—和,业主委员会的决定】;,   ?(三)物《业服务合同》;   (四)住宅!专项维修资金—。的筹集?、使用情况;   !(五:)物业共有部分的使!。用,和收益情况; 【  (六)》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!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!放汽车车位》的处分?。情况;   (【。七,),业主大会和业—主委员会工作—。经费的收支情况; !  (八)其他应当!向业主公开的—情,。况和资?料   《业主有权查阅业主】大会会?议、业主委员会会】。议资料、《记录有权就涉及自】。身利益的《事项向业主委员【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!会应当予以解释【、答复业主要求出具!。书面答复意》见的业主《委员会?应当:出具:   ?第,。三,十,七条 ?业主委员会委员不】得有:下列行为  — ,(一)拒《绝或者?放,弃履行委员职责; !  (二)挪—用、侵占业主—共有财产;   】(,三,)利用职务之便接】。受减免物业》。服务费?、停:车费:等相关物《业费用以及索取【、非法收受建—设单位、《物业服务《企业或者有》利害关?系业主提供的利益】、报酬;  — (:四)打?击、报复、诽谤【、,陷害有关投》诉、:举报:人;:   (五)泄露】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!信息用于《与物业服务无关【的活动;   【(六:)其他?损害业主共同—利益:或者:可能影?响,其公正履行职责的】行,为   业主委【员会委员违反前款】规定的街道办事处或!者乡镇人民政府调】。查核实后责》令,其暂停履行职责【由业主大会决定终】。止其委?员资:格   《第三:十,。八条 经业》主大会同意业—主委员会可以聘请】执行秘?书,负责处?理业主委员会日常】事务  《 业主大会、—业主委员会》工作经?费由全体业主承担】经,业主:大会同意可以对业主!委员会委员发—放工作津贴工作经】费,筹集、管理和—使用办法由业主委员!会提:出经业主大会—会,议表决通过 — ,。 ,业主委?员会应当《于每年三月》底前在物业管理区】。域内显著《位置:公布上一年度—业主大会、业—主委员?会经费收支》情况接受业主监督业!主大会?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!应当进行《检查:发现问题的》应当:要求:业主委员会予—以纠正经百》。分之二十以上—业主提议《应当:对经费收支》情,况进行审计  【 推进建立业主委员!会主任离任》审计:制度: ,  :第三十九《条 因物业转让、灭!失,等原因不再是业【主丧:失民事?行为能力或者依法】被限制人身自—由的:委员、?候补:委,员资格?。自行终止   【有下列情《况之一的业》主委员?会可以决定终止其】委员、候《补委员资格》   ?(一)以书面形式】。向业主大会》、业主委《员会或?者居(村)》民委员会提出辞【职,的,;  ? (二)因疾病等】原,因丧失履《行职责能力》。的;   (三)】。不履行业主义务的】;   (四)【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!不参加业主委员会】会议:的,。; : ,。 (五)本》。人、配偶及其亲属】在为本?物业管理区域—提供服务的物—业,服,。务,企业任职的; 【。  (?六)法律、法规以及!管,理规: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!  第?四十:条 业主委》员会:任期届?满六十日前应—当召开?。业主大会会议—完成换届选举—;逾期未《完成的街道》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!政府应当《组织:完,成   《业主:委,员会:。应,当自新一《届业:主委员?会履职之日起十日内!将其保管的档—案资料?、印章及业主共【有的其他《。财物予以移交—。拒不:移交的新一届业【。主委员会可以—请求街道办事处或】者,乡镇人?民政府督促》其移交?;必要时由公安机关!。依法给予协助 【  业主委》员,会委员任期内资【格终止的《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!日内移交其保管的】前款规定的财—。物 第四章 前期物!业管理   第四十!一,条 建设单位应【当按:照国家有关规定选】聘前期物《业服务企业并接受县!物业行政主管部门、!街道:办事:处或者乡镇人—民政府的监督 【  建设《单位应当与选—聘的物业服务—企业:签订书面的》前期物业服务—。合同合同期限不得】超过三年并报县【物业行政主管—部门:备案合同《期满继续聘》用的应当续签物【业服务合同更换【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!应当经专有部分占】建筑物总面积过半】数的业主且》占总人?数过半数的业—主,同意:   住宅》前期:物业服?务企业应当通过招投!标的方式选聘—;建筑?面积不超过》。三万平方米的经【县物业行《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!采,取协议方式》。选聘:   ?第,四十二条 住—宅前:期,物业: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!导价由?市、县价格主管【。部门会同物业—。行,政主管?部门制定并定—期公:布,   ?建设单?位,应当提供前期物业管!理开:办费用于购买物【业办公?设备等固《定,资产所购资产—归全体业主》。所有由物业服—务企业使用 —  :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!位可以邀请》委托的物业》服务企业《提前介入项目的【开发建设《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!。案、配套设》施建设、工程质量】控制、设备》运行管理等事项提】。出与:物业管理《有关的建议  【。 ,建设单位组织项目】工程验收和分户验】收,时应当通知物业服】务企业?参,加   《第四:十四条 新建物【业的配套建筑及设施!设备经建设行—政主管部《门竣工?综,合验收合《格后建?设,单位方可向物—业买受人办理物业】交付:手续将未达》到交付条件的—新建物?业交付?给买受人的》。应当承担相应—的责任并承担前期】物业服?务,费用   已交【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!务费由业《主承担;未交付的或!者已竣工但尚未【售出的物业物业服】务,。费由:建设单位《全额承担建设单位与!物业买受《人约定减免物业【。服务费的《减,免费用由建》设单位承《担   《前款所称交付—是,指按照房屋买卖合】同约定的时间业主】收到书面交付通知】并办妥相关》交付:手续业主《收到书面交付通【知后在?通知:期限内无《正当理由不办—理相关交付手续的】视为交付建》设,单位没有事先—。书面通知《的以业?主实际办完》相关:。交付手?续为准 《  :。第四十五条 新建】物业交?付使用前物业服务】企业和建《设单位应《当按:照国家?有关规定和前—。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!。共同对物业共—用部位?、共用设施》设备进?行承接?查验;未经承—。接查验的不得交付使!用物业?服务企业不得—承接:未经查验或者查验】不合格的物业 【 , ,。现场查验物业二十】日前建设《单,位应当向《物业服务《企业移交国》家规定的有》关资料?;,未能全部移交的建】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!交资料清单并书【面承:诺补:交,时限   》第四:十六条 物业—服务企业《。应当自新建物业交】接,后三十日内持下列】文件向?县物业?行政主管《部门办理备案   !(一)前《期物业服务合—同;   》(,二)临?时管理?规约:;   《(三:)物业承接查验协】议;   》(四)建设单—。位移交资料清单;】  : (:五)查验《记录;   (【六):交接记录;  【 ,(七)其《他与承接查验—有关的文件》 ,  物业服务—企,业,应当在备案后十【五日内将备案—情况在物业管理【。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!   第四十—。七条 物业服—务企业应当及—时将承接查验有【关的文件、资—料和记录《归档建立物业承接查!验档案并妥善保【管物业承接查验档案!属于全体业主—所有业主有权—。查阅、?复印: 第五章 物—业服务   第四十!八条 ?物业服务企》。业享有以下权利【   (一)根据】法律、法规规定和物!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!业及其环境、秩序进!行管理;   (二!)依照国家、—省,。有关规定和物业【服务合同约定—收,取服务费《用;   (—三)劝阻《违反物业管理规【约的行为;》   (四)—可以将专项服务【业,务委托给专业性服】务企业但不得将【该区域内《的全部物业》。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!;,   ?(五)法律、法规】规定或者业》主大会授予的其他】权利: ,  第四十九条 物!业服:务企业应当履行以】。下义务   —(一)按照物业【服务合同约定提【供物业服务;   !(二:)及时向业主、物】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!理使:用物业的《注,意事项?;   (三)接受!业主和业《。主委:员会的监督定—期听取业《主的: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!善物业服《务;  《 (四)协助有关部!门开展社区文化和精!神文明建设活动;】   ?(五)?受委托管《理电梯、消防设施的!应当依法《依规履行安全管理职!责;  《 (六?)法律、法规—规定或者物业—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!义务   第五十条!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!当根:据业主大会的—决定选择物业管理】方式提倡《业主:大会通过招》投标方式选聘物【业服务企业业主【委员会?应当与业《主大会决定》选聘的物业》服务企业签》订物业服务合同【   物业服务【合同应?当包括物《业服务事项、—服务质量标准、【收费方式、收费【标准及调整机制、共!用设施设备维—修范围和责任、双方!权利义务《。、合同期限、违约】责任等内容》   物业服—务合同示范文本由省!物业行?政主管部门会同【省,工商行?政管理部门制定【  : 第五十一条—。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!前,业主委?员会:应,当将拟签订的物业服!务合同在物业管理】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!充分听取《业主意见后再提交】业主:大会通过物业服【。务,。合,同,内容确需调整的业主!委员会应当》将调整的内容在【物业管理《区域内显《著位置公《。。示并按照业主大【会规定的程序确认调!整   前款—规定的公《示,时间不得少于十日】   物业》服,务企:业应当按《照物业服《务合同约《定指派项《目负责人   【第五十二条 —。物业服务《合同期限届》。满六:十日前业主委员会应!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!讨,论决定物业服务【企业的聘用事宜业主!大,会决定续聘的应【当与物业服务—企业签订新的物业】服务合同;》不续聘的应》当及时告知物业【服务:企业:   ?。提前:解除物业《服务:。合同的提出解—除合同的一方—应当于六十日前书】面告知合同另一【方在物业管》理区域内显著—位置进行不少于【七,日的公告并书面告知!县物业行政主—管部门、街道办事处!或者乡镇人民政府】   第《五十三条 业主【。大会决定自行管理】或者选聘新物业服】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!企业应当《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!。或者终止二十日前向!业主:委员会或者在—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确!认下向新选聘的【物,业服:务企业?移交下列资料—和财物办理完交接】。手续 ?。  (一)物—业承接?。查验档案《;,   ?(二)物《业服务期间》形成的有关物—业,及设施设备改—造、维修、运—行、保?养的有关《资,料及物业服》务,档案:。;  ? (三)物业服务用!房和物业共用部【位、共?用,设施设备;  【 (四)清算后的】预收、代《收的有关《费用及相关账册、】票据;?   (五)法律】、法规规定的应当移!交的其他事》项   《第,五十四条 县物【业行政主管部门【、街道?办事处或者乡镇人】民,政府应当加》强对物业管》理交:。。接工:作的指导《、协调和监管 【 , 在物业服务合同】解除或者《终止前原物》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!。。撤离物业管理区域】。、停止物业服务在物!业服务合同解—除或:者终止时拒不撤离】物业管理区域的县物!业行政主管部门【应当责?令其限?期撤离逾期不—撤,离的将其行为记入诚!信档:案违反?治安管理法律、法】规的由公安机关依】法给予治《安处罚业主委员会】或者业主可以依【法申请仲《裁或者提起》诉讼:。   第《五十五条《 物业服务企业【撤离后?仍未选聘到新物业服!务企业的经业主委】员会或?者业主代表申请街道!办事处或者》乡镇人?民政府?应当进行应急管【理在街道办事处或】者乡镇人民政—府指导和监》督下居?(村)民委》员会可以根据应【急管理的需要提供】基本保洁、秩序【维护等服《务,服务期限协》商确定费《用由业主承担 【  第五十六条 物!业服务收费应—。。当遵:循合理、公开—以及:费用与服务水平【相适应的原则区分】不,同物业的性质和特】。点依法在物》业服务合同中约【定物业服务》收费应当明码标价物!业服务企业应—当在物业管》理区域内显》著位置将服务事项、!服务质量标准—。、,收费方式、收费标准!等有关情况》公示:   第五十—七条 物业服务【收费可以采》取包干制或者—酬金制?等方式实行酬金制的!物业服?务企业应当按—照规定对物业服务各!项资:金的收?支建立台账定期如】实公:示并接受业主—。监督和业主委员会核!查   物业服务企!业可以根据》物业服务合同预【收物:业服务费用预收期限!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!  业?主委员会可以根据】物业服务合同向【物业服务企》业收取履约保证金收!取标准由《。双方协商确定   !第五十八《。条 业主应》。。当按照物业》服务:合同:约定按时交纳物业】服务费用业主欠交】物业服务等费用【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!通过上门催交等【方式:督促其限期》交纳;逾期不交纳】的物业?服务企业可以依法】申请仲裁或者提起】诉讼拒不履行—。仲裁裁决和生—效判:决的物?业服:务企业可以依—法向人民《法院申请强制—执行人民法院按照】有关规定录入个【。人信用信息系统 】  物业发》生转移或者灭失的业!主或者物业使用【人应当?结清物?业服:务费用   —第五十九条》 物业管理区域【内供水、供电、【供气、供热等—专业经营单位应当】按照最终《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!显示:。计量:值向其收取费用(未!安装:。供热计量器具—的除外?)不得转嫁户外管线!或者其他设施的损】耗和损失   【住,宅物业管理区域内】的公共?。路灯、楼梯》灯、人?。民防空工程、车库】、电梯、二次供水、!安全防范《设施设备的用电【绿化用水《用电:消防用水《。等的:收费:应当执行居民使用价!格标准?洗车、餐饮等经营性!用水、用《电、用气、用热除】外物:业服务用《房的供?热费用?按照居民使用价格收!取双方合同》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!  : ,。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委!托物业服务》企业:代收有关《费用:并按照约定》支,付手续费《但接受委托》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!向业主收取》手续费等额》外费用 《  第六十条—。 市、县《物业: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建立物?业管理服《务投诉受理制—度公布投诉方式接】受业主?、业:主委员会、》物业使用人的投诉及!时答复处理结果【经核:查属实?的县物业行》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物!业服务企业发—出整:改通知责令其限【期整改 《  县城市管—理执:法、公安、》价格、工商、环保、!卫生、规划、园【林等部门应当加强】物业管理区域内公】共秩序、《治安消防《、物业?服务收费、环—。境卫生、房屋使【用、小?区绿化等《方面:的,监督管理建立违法】行为投诉登记制【度并在物《业,管,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!布联系方式依法处】理违:法行为;有关部【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!。日起十五日内进行调!。查、处理并答复投】诉人:   第六十—一,条 物?业服:务企业应当按—照法律规定和物业】服务合同约定—采取网络信息—化安全防范措施【协助做好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】安全防范工作公安派!出所应当加强对物】业服务企业安全防范!的监督指导   物!业服务企业未履行】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或!者履:行合同义务不符合】约定导致业主、物】业使用人人》身、:财产、?个人隐私受》到损:害的应当依法承【担相应的法律—责任   业主、物!业使用人对人身、】财产、个人隐私安】全有特殊《保护要求《的由业主《、物业?使用人?与物业服务企—业另行约定   第!六,十二条 物业—服务:企业:。应当按照物业—服务合同约定—和国:。家有关物业服务标准!和规范?提供服务加强物业】。共,用部位、共用—设,。施设备运行状况【的日常检《查;运行状况应【当于每年第四季度】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!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!内,显著位置进行—不少于七日的公【告   物业服务企!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!业服务费《用、不配《合管理等理》由中断或者以—限时限?量等方式变相中断】供水、供电、供【气、供热阻碍—业主进入物》业管理区域以—及实施其《他损害业主》合法权益的行—为 :  :物业服务企业违【反规定?以,及物业服务合同【约定擅自扩大—收费范围、提高【收费:标准、重《复收费以及合—同期满继续服务收】费的业主有权拒绝】 ,  :物业服务企业不【。履行或者不》完全:履行物业服务合【同约定或者法律【、法规规定以及相】关行业规范》确定的维《修、养护、管—理和维护《义,务的业?。主委员会可以—依法提?起诉:讼要求物业服务企】。业承担继续履—行、采取补救—措,施或者赔偿损失等】违约责任《。  : 第:六,。十三条 物业行政】主管部门应当建【立物业服《务企业服务标准【与质量考核》和信用评价体系定】期组织对其》。进,行考核听取业主、】业主委员会和居(村!)民委?员会的评价意见【并将:考核结果向社—会公布   —推进建立物》业服务?第三方评估机—制物业服务评—。估机构?。从事物业服务评估】活动应当遵》循独立、客》观、公正的》原则:。物业:行政主管部》门、业主《、居(村)民—委员会、建》设单位、物》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!。物业服务《评估机构对物业服】务,。标准和?。质量、物业服务合同!履,行情:况进行评估   物!业服务企业质量考核!结,果可以作为企业【信用评价《的重要依据并与物业!服务评估结》果作为确定》下一年度物业服务收!费标准的重》要依据考核评—价和评估办法—由省:。物业行?政主:管部门制定   第!六十四条 实行物业!管理协?调会议制《度物业管理协调【会,议应当由街道—办事处或者乡镇【人民政府负责—召,集物业行《政主管部门》、公安派出》所、司法所、居【(村:。)民委员会、—物业:服务企业等》单位以及业主—。委员:会或者业主代表参】加物业管理》协调会议主要协调解!决,下列事项  —。 (:一)具?备成:立业主大会条件而】未依法成立;  】 (二)业主委员】会未依?法,履行职责; —  (三)业—主委员会委》员不足半数或者未】依法:换届; 《 , (:四)物业《。服务企业未依法撤离!和,办理:交接手续;》   (五)物业管!理服务过程中发生的!纠纷; 《  (六)其他【需,要协调解决的—。物业管理事项 【  第六十》五条 经业》主共同或者》业主大会决定—在街道办《事处或?者乡镇人民政府的】监督指导下》可以对物业实施【自行管理决定实【施自行管《理,的应当就《。管理负责人、管【理事项、管理—实施方?式、管理责任—的,承担人、人员—。雇佣等事项作出决定! ,第六章 《物业的使用与维护】   第六十—六条 ?业主对?物业专?有,部分享有占有—、使用、收益—和,处分的权利业主行】。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!物的安?全不得损害其—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!  业主对物业【专有部?分以外的共有部分】享有:共有:和共同管理的权【利,承,担义务   业主不!得以:放弃权利为由不【承担义?务   第》六十七条 》业主大会《成立前利用共用【部位、共用设—施设备从《。事经营性活动的【应当在物业服务合】同中约定经营所得的!百分之七十》纳入:住宅专项维修—资,金其余部分可以用】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!  业主大》。会成立后利用共【用部位?、共用设施设备【从事经营性活—动的应?当经:业,主大会、相关—业主同意经营收益】归全体业主共有【主要用于补充住【宅专项维修》资金也可《。以按照业主大—会的决定使用 【。 , 经营所得应当【单,独分类?列账独立《核算:每半年公布一次经】营,所得收支情况并接】受业主监督  【 第六十八条— 任何单位和—个,人不得擅自占用物】业,管理区域内》归业主共有的道路】或者其他《共有场?地用于停放车—辆确需占用的应当经!业,主大:会同意  》。 物业管理区—域内行?。驶、:停放车辆《等行为应当》遵守管理规约—或者相关管理规定】。不得占用消防通【道和:影响其他《车辆及行人正—常通行? ,  规划、公安交】通、消防《等部门应当》加强对物《业管理区《域内停车位施划的指!导   第六十【九条 物业管理区】域内规划用》于停放汽车的车位、!车库应当首》先满足本物业—管理:区,域,内业主的需要其归属!由当事人通》过出售、附》赠或者?出租等方式约定建】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!附赠的车位、车【库应当公开;业主】要求承?租的:。建设单位不得拒绝】。 ,  在满足本物业管!理,区域:内,业主:的购买和承租需【要后还有《剩余车位、》车库的可以出租【。。给本物业管理区域】外的使用《人但租赁期》限不得?超过六个月   第!七十条 物业管理】区域内?依法配建的人民【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!车位的应当按照【设计文件在实地【标注并向全体业主】开放建?设单位不《得将:。停车位出售》、附:赠,法律、法《规,另有规定的从—其规定   —人民防空工程—平时用作停车位收】取的停?车费、租《。金应当?保障该工程的维【护管理和《停车管理的必要【支出   》第七: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!域内禁止《下列:行为   》(一)装《修过程中《擅自变动房屋建【筑,主,体和承重《结构:; :  (二)侵占、】损坏物业的共—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!备;   (—三)违法搭建建筑】物、构?筑物;  》 (四)擅自—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!设施:用途;   (【五)擅自改变房屋外!观;  《 (六)违》反规定?在建筑?物、构?筑物:上涂:写、刻画或者悬挂、!张贴宣?传,品;   》(七)堆放易燃、】易爆、剧毒或者含】。有放射性物质的【物品排放有毒、【有害物质或者发【。出超过规定》标准:的噪音;《   (八》)侵占、《损坏公共绿地及其】。附属设施; —  (九)违反规】。定,倾倒垃圾、污水和】杂物焚?烧垃圾;   【(十)违反规—定停:。放车辆;   (十!。一)违?反规定摆摊设点【、占道经营;   !(十:二):违反规定饲养宠物、!家畜家禽;  【 ,(,十三)违反规定种】植果树、蔬菜;【   (十》四)法律、法规和】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!行为   违反前款!规定的业主委—员会、物业》服务企业应》当制止制止无效的物!。业服务企业》、业:主委员会应当—及时报?告,城市管理执法等【有关行政《主管部门有关行【政主管部门在接【到,报告后应当依—法予以处理   第!七十二条 业主、】物业使用人修—缮、装?饰装:修房屋的应当—。事,先告知物业服—务企业物业服务【企业应当将禁—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!知业主、物业使用】人,业主、物业》使用人?和房屋修缮、装饰装!修单位或《。者,个人应当遵守 【 , 第七十三条 物】业出租的业》主,或,者物业使用》。人应当在《签订物业租》赁合同后及时将物业!承租人、《。出,租期限、物业服【务费用交纳的约【定,等情况告知》业主委员会、—物业服务企业   !第七十四条》 建设单《位应:当按照?国家规定的物业保修!范围:和保修期限承担【保修:责任物业服务—企业对业《主专有部《分和共?用部位、共用—设施设备保修期内出!现的质量问题应当】及时通知建设单位】。建,设单:。。位应当立即通知施工!单位到现场核—查,情况予以保修建【设单:位无法通知施工单位!或者施工单位—未按照?约定进行保修的【建,设单位?应当另行委托其【他,单位保修  — 建设?单位不履行保修义】务或者拖延》履行保修义》务的物业服务企业】、业主可《以向建?设行政?。。主管部门反》映由建设行政主【。管部门?依法监管   保修!期满或者保修范【围以外的物业维修、!保养由?物业服务企业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】约定承担 》  电梯、消防【等,涉及人身、》财产安全并有—特定:。要求的设施设备应】当按照有关法律、】法规:。规定由共有人—或者实际管》理人履?行管理义务》委托专业机构定期维!修和养护《确保使用安》全  ? 第七十五条— 物业维修、更【新时相邻业主—、物业使用》。人,应当予以《配合;因阻挠维修、!更新造?成其他?。业主:。、,物业:。使用人财产》损失的责任人应【。当依法负责修复或者!赔偿因物业》维修、?更新造成《相邻业主《、物业使用人财【。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!依,法负责赔偿 —  第七十六条 】。住宅:物业、?。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!物,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!结,。构相连?的非:住宅物?业的业主应当按【照规定交纳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】。。但一个业主》所有且?与其: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!位,、共用设《施设备的除外—   业主应当【在办理?房屋:入,住手续前将首期【。住宅:专项:维修:资金存入住》宅专项?维修资金专户在国】家规定的保修期届】满后未出售的物业由!建,。设,单位先行《交存   业主【交存的住宅专—项维修资金属—于业:主所有专项用—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!业共用部位、—共用设施设备的【维修、更新、改造不!得挪作?他用市物业行政主】管部门?、业主委员会应当】按照国家规定每年】至少向业主公布一】次住宅专项维—修资金?的交存、使用—、增值、结存等情况!   第七十七【条 未?建立首期住宅专项维!修,资金或者余额不足首!。期,筹,。集,。金额百?分之:三,十的业主应》当按照国《家和省、市的相关】。规定、管《理规约和业主—大会:的决定及时》。。补建或者再次筹集】   业《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!项维修资金由—物业行政主》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!大会:成立后根据业—主大会决定》选,择自行管《。理或者代行管理【选择自行管》理的应当在银行【设立:住宅专项《维修资金专户接受】物业行政主管—部门的监督 —  住宅专项维修资!。金补交、续交—以及:管理使?用办法?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!家有关规定制—定   第七十八】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!金的使用经业—主大:会决定?可以根据维修范围以!单元:(栋)为单》位,进行表决也》可以采取异》。议表决即根据管理规!约的规?定持不同意见的【。业主专有部分—占建筑物总》面积三分之一以【下且:占总:人数:三分:之一以下《的视为表决通过  ! 第七?十,九条 物业保修【期满后发生下列【危及安全情形—之一:需,。要立即使用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】的由业主委员—会或者居《(村:)民委员会、—相关业主提出应急】处置:方案:。或者由物业服务企业!提出:建议经业主》委员会或者居—(村)民委》员会:、相关业主》同意报送物业—行政主管部门于三】个工作日内审—核同意后使用—   (《一)屋面、》外墙体防水损坏【造成:渗漏:的;   (二)电!梯故障危及人身【安全的;《   (三)消【防设施损《坏的:;  ?。 (四?)公共护《。(围)栏破损—严重危及《人身、财产安全的】;   (五)楼】。。体外:立面:有,脱落危?险的;   (【六)共用排》水设施因《坍塌:。、堵塞、《爆裂等造成》功能障?碍,危及人?身、财产安全的; !  :(七)其他危及房屋!安全的情形 —。  应急维修费【用应当从《相关业主的》住宅专项维修—资金分户账中按照】专有部分面》积分摊?。列,支使用情况在物业管!理,区域内显著位置向相!关业主进行不少【于七日的公示—;涉及?已售公?有住房的《从,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!修资:金中:列支   第八十条! 市、县人》民政府应《当对配套设施不【齐全、环境较差的】老旧住宅区进行【改,造,整,治并向?社会公布《改,造整治规划和年度】计划:老旧住宅区》的范围由市、—县人民政府》确定:并公布   鼓【励具备?条件的老《旧住宅?区经业?主大会同意按照改】造整治规《划可以建设经营【性用房、车库—、车位经营收益【。弥补改造整》。治资金不足或者纳入!住宅专项《维修资金管理 【  第八十一条 】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!、,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!。人民政府应当督促】、,指导老旧住宅区成立!。业主大会选》举业主委员会实【行物业服务企业管】理或者业主自行管理! 第七?章 法律责任  】 第八十二条 【违反本条例法律、】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!定,;造成他人损害的】依法承担民事责【任;构成犯罪—的依:法追究刑事责—任  ? ,。第八十三《条, 业主委员会—作出:的决定违《反法律、法规规【。定或者业《主大会决定》给业主、《物业服务企业—造,成损害的由签字同意!该决:定的业主委》员会:成员承担民事责【任,;严重损害业—主合法权益或者严】重影:响公共秩序的依法】追究相?关责任   —第,八十四条 违反本】条例规定的》。按,照下列规定处罚【   (《一)违反本条—例第十五条规定物业!管理区域内相关【管线和设施设备【验收合格后专业【经营单位《未接收?的由: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】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业!主损失?的应:当,依法承担赔偿责【任;:   (二)—违反:本条例第《十九条第《二款规定《建设单位或者—委托:的物业服务企业未】按照通知要》求向街道办事处或】者乡镇人民政府报送!。筹备成立首次—业主:。大会会?议必要的资料的【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!。责令:限期:改正;逾期》不改正的处五万【元以上十万元以下】罚款; 《  (三)违反本条!例第二十条规—定建设单位拒不承担!首次业?主大会会议》筹,备经费的《由物业行《政主管部门责—令限期改正;逾期】不改正的处五万元】以上十五万元以【下罚款?;   (四)违反!本条例第五十三条、!第五十四条规—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未!按,期移交资料、财物或!者擅自撤《离的:由物业行政》主管部门责令限【期改正;逾期不改】正的由物业》行政主管部门—处以:五,万元以上《十万元以下罚款  ! ,第八十五《条 违反本》。条例第七十》。一条规?定的由物业》。行政主管部门或【者其他依《法行使监督管—。理权的部《门按:照下列规定予—以处罚 《。 , (一)违反—第一:款第一?项规定装修过程【中擅自变《动房:屋建筑?主体和承重结构的】责,令限期改正恢复【原状处以五万元以】上十万元以下罚款】给他人?。造成损失的责—任人应当依法予【以赔偿?;,  : (二)《违反第一款第二项规!定侵:占、损坏《物,业共: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!备的责令限》期改正、恢》复原状?并对个人处以—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!下罚:款;: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!上十五万元以下【罚款;   (【三)违反第一款【第四项规定擅—自,改变建筑物及其附】属设:施,用途:由业主委员会根【据,管理规约约定进行】协,调、处理;协—调处理不《成的责令限期—改正、恢复原状;】情节严重《的,可处以五千》元,以上二万《元以下罚款;  】 ,(四)违反》第一款第《三项、第五项—至十二项规定的依】照相关法《律、法规实》施行政处罚  【 第八十六条— 违反本条例—规定物?业行:政主管部门、街道办!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!府以及其他有—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!工作人员《有,下列情形之一由【。其主管机关或—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!责的主管《人员和其他直接责】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!处,分   (一—)未按照规定履【行监督管理》。职责造成严重—社会不良影响的;】   ?(二)未按照规定】及时组织成》立,首次业主大会会【议,筹备组?、召开首次业主【大会会议造成—。不良后果的》;,   (三)未【按照规?定在物业《管理区域内显著【位,置公布联《系方式或者对物【业服务活《动中的投《诉不及?时受:理、:。依法处理的;—   (四)发【现违法行为或者【接到举报后不及【时查处的;  【 (:五)截留、》。挪用、侵占》或者未按时审核拨付!。住宅专?项维修资金》的;:  : (六)其他玩忽】。职守、?徇私舞弊、滥—用职权的《行为 ?。第八章 附》  则   —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!下列用语的》。含义是?  : (一?)物业使用人是指物!业的承租人和—实际使?用,。物业的其《他人;   —(二)共用部位是指!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!位(包括基础、【内外承重墙体、柱、!。梁,、楼板、《屋顶等)《、户外墙《面、门厅、管—道,及电梯等《设施设备井》、楼梯间《、地面架空层、走廊!通道等;  — (三)共用设【施设备是指物—业管理区域》内,建,设费用已分摊进入】房,屋,销售:价格的共用上下水】管道:、落水管、水箱、加!压水泵、《电梯、天线、照明设!施、锅?炉,、消防设施、安【防,。监控设施《、绿地、道路、区】域围护、避》雷装:置、渠、池、湖、井!、,露,天广场、《非经营性车场车库、!自行车棚、公益性】文体器械与场所及】其使用的房屋—等;   (四)】。。专业经营设施—设备是指《变(配)电》、二次?供水、燃《。气调压、供热等【设施设备及相—关管线;   【(五:)最终用户是指接受!供水、供《。电、供气《、供:热等服务的最终分户!业主或者实际使【用人  《 第八?十八条 本》条例自2018【年2:月1日?起施行200—8年11月28日辽!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!表大会常《务委:员会第?五次会议《通过:的辽宁?省物业管理条例同时!废止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