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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辽宁省物业管—理条例 (20【17年11月—。30日辽宁省第【十二: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!委,员会第三十》八次会议通过—) 第《一,章 总 《 则   第一条】 为了规范》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!业管理各方的合法】权益营造和谐—。有序的生活》和工作环境根据中】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!、国务?院物业管《理条例等法》律、法规结》合本省实际制—定,本条例?。   第二》条,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!。行,政,区域: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!管理活动   【第,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!遵循业主自治—管理、专业服务、】社区治理、政—府监管相《。。。结合的原则》   第四》条 省、市、县(含!县级市、区下同【)人:民政府应当将—物业:服务纳入本地—区现代?服,务业发展《规划:、社区建设和—社区治理体系建【立健全物业管理服】务综合协《调,机制:和目:标责任制《完善激励政策和【措施促进《物业服务发展与【和谐社区建设鼓励】采用新技术、新方法!运用信息化手段提】高物业管理》和,服,务质量   第【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!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和市《、县房地产行—政主管部门》(以下简称物业行】政,主管部门)负责本】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!活动:的监督管理工作【   公《安、民政、财政【。、工商、价》格、规划《、国土资源》、,质监、环保、人民】防空、?城市管理执》法等:有关行政管理部【门应当按照各—自职:责,依法做好物业管【。理的相关工作  】 第六?。。条 街道办》事处或者乡镇—人民:政府应当履行下列】物业管理职责 【  (一)组织成立!首次: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!;  ? (:二)指?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!成立、业主委—员会的?选举;   —(三)指导和—监督:业主大会《、业:主委员?会开展?日常工作;  【 ,(四)协调和指【导老旧住宅区物【业管理工作;  】 (五)《协调物业《。。。管理与社区管—理服:务之间关系调解【业主、业主委员会、!物,业使用人、物业服】务企业、建设单【位之间在物业管【理活动中的纠—纷;   (六)法!律、法规规定的其】他职责   居(村!)民:委员会应当协助街】道办事处或者乡镇】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!管理有关的工作  ! 第七条《 ,物业服务行业协【会应当?。加强行业自律—管理规范行业行【为加强物业服务【行业人员《培训提高《物,业服务水平促进物】业服务企业》依法诚信经营维【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!法权:益 :第二章 物业管【理区域的规划与【建设   第八条 !物业管?理区域的划》分应当遵循规划【优先、相对》集中、功能完善【、资源共享、—便民利民《的原则以《土地使用权证或者】不动产登记证确定的!用地范围为基础综】合考虑物业的共用设!施设备、建筑物规模!、业主人《。数、自然界限、社区!布局建?设、利于自治—管理等因素》   物业》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!应当:划分为一个物业【管理区域《规模过大划分—为一个物业管理区】。域,不便于管理或者已经!分割成多个自然【街区且其配套设施设!备,。。能够分割、》独立使用的可以划】分为不?同,的物业管理区—域;影响《设施:设备:共有功能使用的不得!分割划分 》  第九条》 ,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!。可证或者商品房【。现售备案前建设单位!应当将划定的—物,业,管理区域资料送交县!物,业行政主管部门备】案并在?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!和在商品房销售现】场公示  》 第:十条 已投》。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!业管理区域的—或者需要调整物业】管理区域的县物业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!同,街道办事处》或,者乡镇人民政府在征!求,相关业?主意见后划分或【者调整?,,并在相应区域内显】著位置进《行不少于七日的公】。告调整物《业管理区域的还应当!征得相应区域内【专有部?。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!。半数的业《。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!的,业主同意   【第十一条 县物业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!立物业管理区—域档案   物业】管理区域档》案应当载明物业管】理区:域,的,地理位置、》四至界限《、建筑物总面积【、专有部分数—。量、共有部分主要】情况:、建设单位以及其】他需要载明的—事项  《 第十二条》。 建设单位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】配置物业管理—区域内?物业服务用》房   (一—)房屋总建筑面积五!万平方米以下的按】照不少于建》筑,面积一百五》。十,平方:米配置;《。   (《二)房屋总建—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!上,二十五万平方米【以下的按照不少于】总建筑面积千分之】三配置;《。   (三)房【。屋,总建筑面积超过二】十五万平方》米的超?过部分按照》不少于千分之—一的标准配置;【   ?。。(四)分期》。开发:建设的?首期:配置建筑面积—不得少于《一百五十平方米且】集中建设;  【 (五)《物业服务用房应【当在地?面,以上相?。对集中便于》开展物?业服务?活动并具备采—。光,、通:风、供水、排水、】供电、供热、—通信等正常使用功】能和独立通道   !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!用房包括物业服务】。办公用?房、业主《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其!中业主?。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!面积按照二十—至四十平方米配【置   物业服务】用房不计《入分:摊共用建《筑面积其所有—权属于?全体:业主:建设单位在申请【办理不动产所有【权,初始登?。记时:应当注?明物业服务用—。房并申请登记  】 物:业,服务用房不得—转让和抵《押未经?业主大会同意任【何单位和个》人不得变更用途 】  第?十四条 城乡规划行!政主管部门在规【划许可、竣工验收过!。程中应当《对物业服《务用房建筑面积【、位置等《作为规划设计指标】进行审查《   房地》产行政主管》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!售许可证时应—当对物?业,服务:用房建筑面积、【位置进行《。。。核查;?不动产?登,记机构在办理不【动产所有《权,登记时应《当,在不动产登》记簿中注明物业服】务用房建筑面积、】位置   建设单位!应当:将物业服务》用房相关信息在【商品房销售现—场或者物业管理【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!  : 第十五条 新建】住宅物业《管理:区域内的《供水、?供电:、供气、供》热等:专业:。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!管,线应当符合国家【技术:标准和技术规范并】与主体工《程同时设计、—同时施工、同时交付!建设单位在组—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!知供水、供电—。、供气、供热等【专业经营单位参加;!验收合格后建设【单位应当将专业【。经营设?施设备及相关管线】移交给专《业经营单位维—护管理专业经营单位!应当接收 》  已投入使用的】设施:设备及相关管—线,尚未移交专业经营单!位维护管理的物业】行政主管《部门应当组织专业经!营单位按照国家有】关,。规定进行验》收验收合格的专【。业经营单位应—当接收?。;,验收不合格的—由,市、县人民政府组织!相关单位整改—合格后专业经营【单位应当接收 【  :移交给专业经—营单位维护管—理的:设,施设备及《相关管线其维修、】养护、更《新和改造等费用由专!业经营单位》依法承担不得从物业!。服务:费和住?宅专项维修资金【中,列支:。尚在保修期内的【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!担 第三章 —业主、?。业主大会及业—主委员?。会   第十六【条 房?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!   依法登记取】得或者根据物—权,法有关规定》取得建筑物专有部】分所有权的人应当】认定:为业:主,   基于房屋买】卖等民事《法律:行为已经合法—占有建筑物》专,有,部分但尚未依—。法办理所有权登【记的人?可以认定为》业主   第十七】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!全体业主组成业主】大会选举产生业主】。委员会作为业主大】会的执行机构—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!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!。主在物业管理活【动中的合法》权益  《 ,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!条件之一的街道【办事处或《者乡镇人《民政府应《当会同县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】。组,织成立?首次业主大会—会议筹备组、召开首!次业主大会会议:】   (一)交付】的专有部《分面积超过建—。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!十的;   (二)!交付的?房屋户数达到总户数!百分之五十的;【   ?(三)自交付—首位业主之日起满】二年且已交付户数比!例达到百分之—三十:的 :  只有一个业【主的或者业主—人数较少且经—全体:业主一致《同意:决定不成《立,业主大会的由—业主:共同履行业主大会、!业主委员会职—责   第十九条】 建设单位应当【将物业管《理,。。内房屋交付情况【定期报送《县物:。业行政主管部门【并抄送街道办—。事,处,或者乡?镇人民政府  【 符合成立首—次业主大会》会议筹备组、召【开首次业主大—会会议条件的县【物业行?政主管部门应—当及时书面通知街道!办事处或者乡镇【人民政府《也可以由建设—。单位、居(》村)民委《员会或者十人—以上业主联名向街道!办事处或者乡镇【人,民政府提出成立申请!;街道办事处或者】乡镇人民政》府应当在收到通【知或者申请后六十日!内组建首次业主大】会会议筹备组并书】。面通知建设单位【或者委托的物业服务!企业向其及时报送物!业,管理:。。区域划分《资料、房屋等建筑物!面积清册、业主【名,。册,、建筑?规划总平面图等筹】备,首次:业主大会会议—必,要的资?料   第二十【条 首次业主—。大会会议筹备经【费根据?。物,业管理区《域规:模、业主人数和建】筑面积等因素—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!;老旧住宅区首次】业主大会会议—的筹备经费由—县人民政府承担【。   第二》十,一条 首次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!由,业主代表《、建设单位代表、】街道办事处或者【乡镇人民政府—。代表、居(村—。)民委?员会代表《组成:人数为七人以上【至十五人《以下单?数,其中业主代表由街】道办:事处或者乡镇人民】政府:征求业主意见后确】定所占比例》不,得,低,于筹:备组:总人数的《二分之一筹备组【。组,长由街道办事—处或者乡《镇人民政府的—代表担任《   筹备》组应:当,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!将其成员名单—。和工作职责》在物业管《理区域内显著位置】进行不少《于七日?的,公告百?分之:二十以上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】有异议的由街道【办事处或者乡镇【人民政府协调更换 !  筹备组正—式工作前《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!、街:道办事处或者乡【镇人民政府》应当对筹《备组成员进》行物业管理相关知识!的培训   第二十!二条: 筹备组成员应【当符合下列相关条】件,。   (一)具【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!;   (二—)本:人,、,配偶及?其,亲属:未在为本物业—管理区域提供服务】。的物业服务企业任】职,; : , (三)《无索取、非法收受建!设单位、《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!或者报酬的行为; !  (四)按—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!和住宅专《项维修资《金;:   (《五)法律、》法规规定《的其他条件 —  第二十三—条 首次《。业主大?会会议筹《备组履行下》列职:责   《(一)确定首—次业主大会会议【召开:的时:间、地点和内—容;   (—二)草拟管理规约、!业主大会《议事规则、》业主委员《会工作规则; 【  (三)确认业】主身份确定业主人】数、所拥有的专有】部分面积《以,。及,。业主:在首次业主大会会】议上的投票权数;】   (四)制【定首届业主委员【会委员、候补委【员选举办法确—。定候选?。人名单;《   (五)—依法确定首次—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!则;   (六)召!开首:次业主大会会—议的其他准备工【作   对前款【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!当在:首次业主《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!前在物业管理区【。域内显著位置进行】不少于七日的—公告业主对业主身】份、投票权数和管】。理规约、业主大会】议事规?则草案?等提出异议》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应!当予以复核》或者修改并告知【。异议人 《  筹备组》。应当自组成》之日起六十日—内组织?。召开首次业主大【。会会议业主大会自】首次业主大会会议】表决通过管》理规约、业主大【会议事规《则并:选,举产生业主委员【会之日起成立筹【备组在业主大会成】立,后自行解散  【 第二十四条 业主!大,会会议讨论决定【下列:事项::, ,  (?一,。)制定?和修改管理》规约、业主大—会议:事规:则、业主委员会选举!办法、业主委员【会工作规则;  】 (二)选》举、罢免或者—更换:业主委员会成员【;   (三)确】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!、续:聘和解?聘物业服《。务企:业;   (四【),确定物业服务内【容、标准以》及物:业服务收费》方案;?  : (五?)筹集和《使用:住宅专项维修资金;!   (《六)改建、重建建筑!物及其附属设施【;   (》。。七):。改,。变共有部分的用途;!  : (八)制》定公共绿《地,管护办?法;   (九【)共用部位、共用设!施设备经营方式和】所得收益的管理【。。、分配、《使用;   (十】)业主大会、—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!的筹集?、管理、使用—以及业主委员会委】员津贴的来源—、支付?标准; 《  (?十一)改变或—者撤销业主委员会】作出的不适当决定】。;   《(十:二):法,。。律、法规或者管【理规:约规定的《。应由业主共同决定】的其他?。事项   》第二十?五条 业主》大会决定前》条第五项和第六项】规定的?事项应当经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!面积三分之二以上】。的业主且占总人【数三分之二》以,上的业主同》意;决定前条—其他事项《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!筑物总面积过半数】的业主且占总—人数过?半数:的业:主同意   —前款规定的》面积和业主》。。人数按照下列—规定确定 》  :(一)专有部分面】积按照不动》产登记?簿记载的面积计算】;,。尚未进行物权登记】的按照测绘机构的】实测面积计算;【尚未进行《实测的?。按照房屋买卖—合同:记载的面积》计算建筑物总—面积按照本项统计】总和计算 》 , (二)业主人【数按照专《有部:分的:。数量计算一个专【有部:分按一人计算建【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!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!部分以及同一买受】人拥有?一个以上专有部分】的按照?一人计算业主—总,人,数按:照本项?统计总和《计算   第—二十六条 业—主,。大,。会定:期会议由业主—委员会按《。照业主大会议事规】则的:规定组织召》开有下列情》形之一的业主委【员会应当及时组【织召开业主大—会临时?会议:?。   (一)业主】委员:会半数以上委员或】者百分之二十以上】业主提议的;   !(,二)需要《提前解除物业—。。服务合?同或者?重新选聘《。物业服务企》业,的; ? , ,。(三)发生》重大事故或者—紧急: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!。;   (四—)管理规约、业主】大会议?事规则规定的—其他情形   业】主委员会《不履行组织召开业】主大会会议义务的街!道办:事处或者乡》镇人民?政府应当责令业【主委:员,会三十日内组织召开!;业主委员》会逾期仍不》组织召开的由—街道办事《处或者乡镇人—民政府组《织召开   第【二十七条《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!采用集中讨论—、书面征《求意见的形》式也:可以采?用信息化方》式采:。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!的应当将征求意【见书:送交业?主,。签收:;无法送达》的应当在物》业管理区《域,内显著位置》公告:   业《。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!大,会会议的《。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!参加业主大会会议】委托:书应当载明》委托事项、权限及期!限  ? 物业?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!较多的?可以以幢、单元或者!楼层等为单位—推选业主代表—参加业主大会会【议业主?代表:的推选、权限由【业主大会《议事规则规定  】 业主大会》投票表?决应当为《实名投票《提倡采用信息化手】段,。进行投票表》决   第二十八】条 业主大会应【当在:业主大?会议事规则》。中约定车位、摊位】等特定空《间是:否计:入用于确定业—主,投票权?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!  一个专有部【。分有两个以上所有】权人的应当推—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!所代表的业主人数】为一人 《  :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!力人或者限制—民事行为能》。力人的由其》。法定代理人》行使投票权》   第二十九条 !业,主大会可以》设立监?事会或者执》行监事业主》大会议事规则应【当对其职责、议事规!则和工?作经费以及》监事的选举规则【、资:。。。格、人?数、任期等》事项进行约定—   第三十—条 不?具备成立业》主大:会,条,件,的物业管理区—域或者具备成立条】件而未成立》且经街道办事处或】者乡镇人《民政府指《导后仍不能成立【的物业管理区域可以!由街道办事处—或者:乡镇人民政》府指导物业管—理区域所在的居(村!)民委员《会,临时代?行业主委员会职责】  : 第三?十,一,条,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!大会会议选》举产:生委员候选》人由居(村)民委员!会、业主《推荐:和业主自荐经业主大!会会议选举产—。生业主委《员会:由五至十一名委员】单数组成每届任【期不:超,过五年可以连选连】任,。业主委?员会应?当自选举产生之【日起七日内》召开首次业主委【员会会议推》选,产生业主《。委员会主任一人【。副主任一至二人【。。并在物业《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!。进行不少于》七日的公告   业!主委员会《委员:应当是物业管—理区域内的业—主并符合下列—条件   》(,一)具有完全民【事行为能力;—   ?(,二)遵守国家有【关法律?、法:。规以及管理规约【、业主大会议事【规,。则履行业主》。义务;   (三】。)按:时交:纳物业服务费—用和:住宅专?项维:修资金?;   (四)热】心,公益事业责任—心强公正廉洁;  ! (五)具有—一定的组织能力【和文化水平; 【  (六)具备【。。与履行职责》相适应的时间;【   (七》。)本人、配偶及其亲!。属未在为本物—业管理区域》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!企业:任职   业主【大会在选举业主【。。委员会委员的同时】可以选举出业—主委:员会候补《委员候?。补委员?列席业主委员会【会议不具有》表决:权在个别业》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!。止时经业《主委员会决定—从候:。。。补委员中按照得票多!少依次递补并在物业!管理区?域内显?著位置进行不少于七!日的:公示:。   第三十—二条 业《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!产生之日起三—十,日,内持下列资》料,到县物业行政主管部!门办理备案》  : (一?。)业主大会成立【和业主委员会选【举,决议:;   (》。二)管理规约;  ! ,(三)业主大会议】事规则;  — ,(四)业主委员【会主任、副主—。。任及其他《成员名?单;: ,。。  (五)业—主大会?决定的其他》重大事项  — 符合备《案条件的县物业【行政主管部》门自收?到备案资料后十【日内予以备案并【出具备案证明 【  业主委员—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!生变:更的:业,。主委员会《应当:自变更?之日起三十日内将】变更内容书面报告】备案部门   【第三十三条 业【主委员会办理备案后!可以持备《案,证明、申请》人身份证等刻—章材料到所》在地具?有,公章:。。刻制资?质的刻章企业—申请刻制业主—大,会印:章和业主《委员会印章设立监】事,会或者执行监事的业!主大会印《。章应当由其保—管并监督使用 【  业主委员会【可以持?备案证?明等资料向金融【机构申请开立账户并!按照有关规定对【业,主共有资金的收支】、核销进行》统一管理不得以【个人名义进行存【储和管理   市、!县物业行政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!街道办事处或—者,乡镇人?民政府、居(—村)民委《员会、业主委员会工!作,的指导提高依法依】规履职能力》和管理水《平  ? 第三十四条 业主!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!   (一)执行业!主大会的决定—和决议维护业主合】法权益?;   (二)召集!业主大会会议报【告物业管《理实施情况; 【  (?三):代表业主与业—主大:会选聘的物》业服务企业签订物】业服:务合同;   【(四)及时了解业】主、物业使用人的】意,见和建议监督和【支持物业《服务:。企业履行物》业服务合同;  】 (五)监》督管理规约的实【施;   》(六)督促业主按时!交纳物业服务费及】其他相关费用; 】  (?七)组织和监督住宅!专项维修资金的【筹集:和,使用;   (【八)调解《业主之间、物业服】务,企,业,与业主?之间因物业使用、】维护和管理产生【的纠纷?;   (九)业】。主大会赋予的其他】。职责   第—三十五条 》业,主委:员会会议由》主任召集和主持【主任因故不》能履:行职责可以》委托副?。主任召集   三】分之一以上业主委】员会委员《提议或?者业:主委:员会主任认为有必】要的应当召开—业,。主委员会《。。会议业主委》员会:会议每年至少召开】一次:   召开业主委】员会会议《应当有过半数—委员出席业主—委员会作出决—定应当经全体委员】半,数以上?同意:   业主委员【会,的决定应当》自决定作出》之日起三《日内在物业管理区】域内显著《位,置进行?不少:于七日的公告  】 业主委《员会委员不》能,。委托代理《人参加会议  【。 第:三十六条《 ,业主委员会应—当向:业主公布下列情况】和资料?   (《一,)管理规约、—业主大?会,。议事规?。。则;   》(二)业主大—。会和业主委》员会的决定》;   (三—)物业服务》合同;   (四】)住:。。宅专项维修资金【的筹:集、使?用情况; 》  :(五)物业共有部分!的使用和收益情况】;   (六)占用!业主共有的道路或】。。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!汽车车位的处分【情,况;   (七)业!主大会和业主—委员会工作经费的】收支情况;  【 ,(八:)其他应当》向业主公《开的情况和》资料   》业主有权《查阅业主《大,会会议、《业主委员会会—议资料、记录有权就!涉及:自身利益《的事:项向业主委员会【提出询问业》主委:员会应当予以解释】。、,答,复业:主要求?出,具书面答复意见的业!主委员会应》当出具   —第三十?七条 业《主委员会委员—不得有下列行为  ! (一)拒绝或【。。者放弃履行委员【职责; 《  (?二)挪用、侵占【业主共有财产;【 ,  (三)利用职】务之便接受减免物】业服务?费、停?车费等相关物业费用!以及索取、非法【收受建设单》位、物业服务企【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!主提供的利益—、报酬;   【(四)打击、报复】、诽谤、陷害有【关投诉、举报—。。人,; :  (五)》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!业主信息用于与【。物业服务无关的【活动;   (六】)其他损害业—主,共,同利益或《者可能影《响其公?正,履行职责《。的行为   业主委!员会:委员违?反前款规定的街道】。办事:处,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!查核实后责令其暂停!履行职?责由业主大会决定】终止其委员资格 】。。  第三《。十八条 经业主【大会同?意,业主:委员会可以聘请执】行秘书?负责处理业主委【员,会日常事务》   业主大—会、业主委员会【工作经费由》全,体业:主承担经业主—大会同意《可以对?业主委员会委员【发放工作津贴工【作经费筹《集、管理和使—用,办,法由业主委员会提出!经业主?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!  业主委员会应】当于每年三月底【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!显著位置公布上一年!度业主大会、—业,主委员会经费收【支情况接《受业主监督业—主大会监事会或者执!。行,监事:应当进行检查—发现问题的》应当:要求:业主委?员会予以《纠正经百分》之二十以上业主提】议应当对经费—收支情况进行审【计   《推进建立业》主委员?会主:任离任审计制度  ! 第三?十九条 因》物,业,转让、灭失等原因】不再是业主丧失民】事行为能力》。或,者依法被限制—。人身自由的委—员、候补委员资格】自行终止   【有下列情况之—一的业主委员—会可以?决,定终止其委》员,、候补委员资格  ! (一)《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!会、业主委员会或】者居(村《)民委员会提出【辞,职的:。;   (》二)因疾《病等原?因丧失履行职责能】力的;   (【。三,)不履行业主义务】的;   (四)】无正当?理由连?续,三次不参加》。业主委员会会—议的:;   (五)本】人、配偶及其亲【。。。。属在为?本物业管理区域【提,。供服务的物业服务】企业任职的;—   ?(六)法律、—法,规以及管理规约【规定:的其他情形   第!四十条 业主—委,员会任期届满六【十日前应当召开【。业主大会会议—完成换届选》举;逾期未完成【的街道办事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】府,。应当组?织完成 《  :业主委员会》应当自新一届—业主委员会履职之日!。起十: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!资料、印《。章及业主共》有的其他财物予【以移交拒不移—交的:新一届业《主委员会可》以,请,求街道办事处—或者乡镇人民政府】督促其移交》;必要?时由公安《机关依法给》。予协助   业【主委员会《委员任期内》资格:终止的应当》自终止之日》起三日内移交—。其保管的前款—规定的财《物 第?四章 前期物业【。管,理   第四—。。十一:。条 :。建设单?位应当按《。照国:家有关?规定选聘前期—物业服务《企业:并接受县物业行政】。主管部门、街道办】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!府的监督 》  :建设单位应当—与选聘的物业—服务企业签订—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!合同合同期》限不得超过三年并】报县物业行政—主管部门备案合同期!满继续聘用的应【。当续签物业服务【。。合同更换前期物业服!务企业的应当经【专有部分《占,建筑物?总面积?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!人数过?半数的业主同意  ! 住宅前《。期,物业服务企业应当】通,过招投标的方式选】聘;建筑面积不超】过三万平《方米的经县》物业行政主管部门】批准可以《采取协议方式选聘】   第四十二条 !住宅前?期物业?服务:收费实行政》府指导?价由市、《县价格?主管部门会同—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制!定并定期公》布 :  建设单》位应当提供》前期物业《管理开办《费用于购买物业办公!设备等固《定资产所购资—产归全体业主—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!使用   第—四十:三条 建设单—位可以邀请委托的】物业服务企业—提前介入项目的【开发建设对项目【的,规划设?计方案、配》套设施建设、工程质!量控制、设备—运,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!物业管?。理有关的建议  】 建设单位组织项】目工程验收和分户验!收时应当通》知物业服务企业参加!   ?第四十四《条 新建《物业的配套建筑及】设施:设备经建设行—政主管?部门竣?工综合验《收,合,格后建设单位方可】向物业买受人办理物!业交付?手,续将未达到交付【条件的新《建物业交付给买受】人的应当承》担相应的责任—并,承担:前期物业《服务费用  — 已交付业主—的物业物《业服务费由》业,主承担?。;未交付的》或者已竣工但—尚,未售出的物业物业服!务费由?建设单位全额承【担,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!人约定?减,免物业服《务费的减免费用【由建设单位承担 】  前款《所称交付是指按【照房屋买卖合同【约定:的时间业主收—到,书面交?付通知并《。办妥相?关交付手续业主收】到书面交付通知后】。。在通知期限内无正】当理:由不办理相关交付】手,续的:。视为交付《建设单位没》有事先书《面通知的以业主【。实际办完相关交付手!续为准 《  第四十》五条 新《建物业交《付使用前《物业:服务企?业和建?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!有关规定和前期物】业服务合同约定共同!对,物业共用部位、共】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!。查验;未经》承接查验《的不:得交:。付使:用物业服务企—业不得?承接未经查验或【者查验不《合格的物业   现!场查:验物业二十日前【建设单位《应当向物业服务企】业移:交国家规定的有关资!料,;未能全部移交【的建设单位应当【列出未移交资料【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!时限   第—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!企业应当自新—建物业交《接后三十日内—持,下列文件向县物业行!政主:管部门办理备—案 :  :。(一)前期物业服】。务,合同;  》 (二)临时管理规!约;   (三【)物业承接查验【协,议;   (四【)建设单位移交资料!清单; 《  (五)查验记录!;   (六—)交接记录;   !(,七)其他与》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!。 , , 物:业服务企业应—当在备案后十五日】内将备?案情况在物业—管理区域内显—著位置公告》   第四》十七条 《物业服务《企业应当及时将承】接查验有关的文【件、资料和记录归档!建立物业承接查【验档案并妥》善保管物业承接【查,验档案属《于,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!。权查阅、复印— 第:五章 物业服—务   《第四十八条 —物业服务企业享有】以下权利   【。(一)?根据:法律、法规规—定,和,物业服务合同约【定对:物,业及其环境、秩序】进行管理;   】(二)?依,照国:家、省有关规定【和物:业,服务合同约定收【。取服务费用;  】 (三?)劝阻?违反物业《管理规约的》行为;   (四】),可,以将专项服务—业务委托《给专: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!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!业管理一并委托给】他人;   (五】)法律、法》。规,规,定或者业主》大会授予的其他权】。利  ? 第四十九》条 :物业服务企》业应当履行以下义】务   (一)按】照物业服务合同约】定提供物业服务;】   (二)及时向!业主、物业》使用人告知安全【合理使用物业—的注意事项;   !(三)?接受业主和业—主委员会的监督定】期听取业主的意【见和建议改进和【。完善物业服务;  ! ,(四)协助有关部】门开展社区文化和精!神文明建设活动; !  (五)受委托管!理电梯、《消防:设施的应当依—法依规履行安全【。。管理:职,责;   (六)】。法律、法规规定【或,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!的其他义务   第!五十:条 业?主大会成立后应当】根据业主《大会的决定选—择物:业管理?方式提倡业主大会通!过招投标方》式选聘物业服务企】业,业主委?员会应?当与业主大》会决定选聘的物业】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!务合同  》 物业服务合—同应当?包括物业服务—事项、?服务质量标准—、,收,费方式、收费标准】及调整机制》、共用设《施设备维《修,范围和?责任、双方权利义务!、合同期限、—违约责任等内容 】  物业服务合同】示范文本由省物【业行政主管部—门会:同省工?商行:政管理部门制定【   第五》十一条 物》业服务合同签订【前业主委员会应【当将拟签订》的物业服务合—同在物业管理—区域内显著位—置公示?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后!再提交业主》大,会通过物业服务合】同内:容确需调整》的业主委员会—应,当将调整的内—容在物业管》理,区域内显著位置【公示并按照业主大会!规定的程序确认调】整 :  前款规定的公示!时间不得《少于十日 》  物业服》务企业应当按照【物业:服务合同约定—指,派项目?负责人   —第,五十二条 物业服】务合同期限届满六十!日前业?主委员会应》当召:集业主大会会议讨】论决定物业服务企】业,的,聘用事宜业主大【会决定续聘的应当】与物业服务企业签】订新的物业》服务:合,同;不续聘》的应当及时告—知物业服务企业 】。  提前解除物业服!务合同的提出—解除合同的一方【应当于六《十日前书面告知合】。同,另,一方在物业管理区域!内,显著位?置进行?不少于七日的公【告,并,书面告知县物业【行政主管部门—、街道办事处或【。者乡镇?人民政?府   第五十三条! 业主大会决定【自行管理或者—选聘新物《。业服务企业的—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!在物业?服务合同解》除或者终止二十【。日前向?业主:委员会或者在—业主委员《。会的监督《确认下向《新选聘的物》。业服务企业移交【下列资料和财物办】。理完交接手续  】 (一)《。物业承接查验档【案; ?  (二《)物业服务》期间形成的有关【物业及设施》设备改造《、维修、运行、【。保养的有关资料及】物,。业服务档案;  】 (三)《物,业服务用房和物【业共用?部位、共《用设施?。设备;  》 (四)《清算后的预收—、代收的有关—费用:及相:关账册、票》据;:   (五》。)法律、法规规【定的应当移交的其】。。他事项   第五十!四条 县物》业行政主管部门、】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!人民政府应》当加强对物业管理】交接工作《的指导、协》调和监管  — 在物业服务合同解!除或者终《止前原物业服—务,企业不得擅自撤离物!业管理区域、停止物!业服务在物》业服务合同解—除或者终止》时拒不?撤离物业《管理:区域的县物业—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责:令其限期《撤离逾期不撤离的将!其行:为,。。记入:。诚信档案违反治【安管理法《律、法规的》由公安机关依法给】予治安?处罚业主《委员会或者业主可】以,依,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!。诉讼   第—五十五条 物业服】务企业撤离后—仍未选聘《到新物?业服务企业的—经业主委员》会,或者业?主代表申请街—道办事处或》者乡镇人民政府【应当进行应急管理】在,街道办事处或者【乡镇人民政》府指导和监》督下居(村)—民委:员会可以根》据应急管理》的需要提供基—本保洁?、秩序维护等服务】服务期限协商—确定费?。用,由,业主承担  — 第:五十六?条 :物业服务收费—。应当遵循《合理、公开以及费】用与服务水》平相适应的原则区】分不同物业》的性质和特》点依法在物业服务】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!收费应?当明:码标价物业服务【企业应当在物—业管理区域内显【著位置将服》务事项、服务质量】标准:、收费方式》、收费标准等有关】情况公示《   第《。五十七条《 物业服务收费【可以采取包干制【或者酬金制等方式实!行酬金制的》物业服?。务企业应当按—照规定对《物业:服务各项《资金:。的收支?建立台账定期如【实公示并接受业主监!督和业主委员会【核查   物业【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!业服务合同预收【物业服务费用预【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!一年   业—主委员会可以根据】物业服务合同向【物业:服务企业收取—履约:保证金收《取标准由双方—协商确定 》  第五十八条 】业,。。主,应当按照物业服务】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!业服务费用业主欠交!物,业服务等费用的物】业服务?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!。交等方?式督促?其限期交纳;逾【期不:交,纳的:物业服务企业可以】依,法申请仲《裁或者提起诉讼【拒不:履行仲裁《。裁决和生效判决的】物业:服务企?业可以依法向—人民法院申请强【制执:行人民法院按照【有关规定录入—个人信用信》息,系统   物业发生!转移:或者灭失的业—主,或者物业使用人应】当结清物业服务【费用   第五【十九条 物业管理】区域内?。供水、供电、—供气、供热》等专业?经营单位应》当按照最《终,用,户使用的计量器具】显示计?量值向其《收取费?用(未安装供热计】量器具的除》。外)不得转嫁户外管!线或者其他设—施的损耗和损—失   住》宅,物,业,管理区?域内的公共路灯、】楼梯:灯、人民防空工程】、车库、电梯、二次!供水、安全》。。防范设?施设备的用电—绿化用水用电消防用!水等的收费应当执行!居民使用《价格标准《洗车、?餐饮等经营性用水、!用电、用气、用【热除:外物业服务》。用房的供热费用按照!居民:。使用价格收取双【方,合同另有约定—的从其规定》  : ,专,业经:营单位可以委—托物:业服务企业代收有】关费用?并按照约定支—。付手续费但接—受委托的物》业服务企业不—。得向业主收取手续】。费等额外费用  】 第六十《条 市、县物业行】政,主管部门应当—建立物业管理—服务投诉受理制【度公布投诉方式接】受业主?、业主委员会—。、物:。业使用人的投诉【及时答复处》理结果经核查属【实的: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!应当向物业服务企】业发出整改通知责】令其:限期整?改 :  县城市管—理执法、公》安,、价格、工商—、环保、卫生、规划!、,园林等部门应当【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!。公,共秩:序、:治安消?防、:物业服务收》费、环境卫生、房屋!使用、小区》绿化等方《面的: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!。为投:诉登记制度并—在物:业管理区域内显著】位置公布联》系方式依法处理违法!行为:;有关部门应当【自,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!日内进行调查、处】理并答复《投诉:人 :  第六十一—条 物业服》。务企业应当按照法】律规定和物业服【务合同约定》采取网络信息—化安全防范措施协助!做,好物业管理区域【内的安全防》范工:作公安派《出所应当加强对【物业服务企业安全防!范的:监督指导《   物业服务企业!未履行物《业,服务合同《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!务不符合约定导致】业主、物业使用【人人身?、,财产、个《人,隐私受到损害的应】当,依法承?担相应的法律责【。。任   业主、物业!使用人对《人身、财产》、个人隐私安—全有特殊保》护要求?的由业?主、:物业使用《人与物业《服务企?业另行?约定   》第六十二条》 物业服务企业【应当按照物业服务】合同约定和》国家有关物业服务】。。标准和规范提供【服务加强物业—共用部位、共—用设:施设备运《行状况的日》常,检查;运行》。状况应当于每年第四!季度向业《主委员会书面报告】并,在物业管《理区域内显著位置】进行不少于》七日的公告  【 物业服务企业不】得以业主《。拖欠物业服务费【用,、不配合《管理等?理由中断《。或者以限时限—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!水、供电《。、供气、供》热阻碍业主》进入物业管理区【。域以:及实:施其他损害业主【合法权?益,的行为   物业服!务企:业违反规定以及物】业,服务合同《。约定擅自《扩大:。收费范围、提高【收,费,标准、重复收费【以及合同《期满继续服务收费的!业主:有权拒绝 》 , 物业?服务企业不履行或】者不完全《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!定或:。。者法律、《法规规定以及相关】行,。业,规范确定的》维修、养护、管理】和维护?义务的业主委—员会可以《依法提起诉讼要【求物业服务企业承】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!。救措: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!约责任   第六】十三条 物》业,行政:主管部门应当建立】物业服务企业服务】。标准与质量考核【和信用评价体系【定期组织对其—进,行考核?听取业主、》业主委员会和居【。。(村)民委员会的】评,。价,意见并?将,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! ,  推?进建立物业服务【。第三方评估机制物业!服务:评估机构《从事物业服务—评,。估活动应当遵循独】立、客观、》公正的?。原则物业行政主管】部门:、业主、居》(村)民委员会、】建设单?位、物?业服务企《业可以委《托物业服《务评估机构对物业】服务标准和质量、】物业服务《合同履行情况进【。行评估   物业】服务企业质量考核结!果,可以作为企业—信用评价的重要【依据并与物业—。服务评估结果作为】。确定下一年度物【业,服务收费标》准的重?。要依据考核评价和评!估办法?由省物业行政—主管:部门制定   【。。第六十四条 实行物!业管理协调》会议制?度物业管理协调会议!应当由街道办事处】或者乡镇《人民政府负责召【集物业行政主管部门!、公安派出所、司】法所:、居(村)》民委员会《、物业?服务企业等单位【以及: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!代表:参加物业管理协调】会议主要协调—解决下列事项   !(一)具备成立业主!大,会条件而未依法【成立;   —(二)业主委员会】未依法履行职责; !  (三《)业主委《员,会委:员不足半数或—者未依法换届;【   (四)物【。业服务企业未依法撤!离和办理《交接手续;  【 (五)物业—管理服务过程中发】生的:纠纷:;   (六)其他!需,要协调解决》的物业管理》。事项   第六十五!条 经?业主共同或者业【主大会?决定在街《道办事?。。处,或者乡镇人民政【府的监督指导下【可以对物业实—。施自行管理决定实】。施自:行管理的应当就【管理负责人、—管理事项、》管理实施方式、管】理责任的承担人【、人员?雇佣等事项作出决】定 第六章 物【业的:使用与维护》   第六十六条 !业主对物《业专有部分享有【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!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!权利:。不得危及建筑物的】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!主,的合法权益  【 业主对物业专【有部分以外的共【有部分?享有共有和共—同管理的权利—承担义务   业主!不,得以放弃权利为【。由不承担义》。务,。  : 第六十《。七条 业主大会【成立前?利用共用部位—、共用设《施设备从事经营性活!动,的应当在物业服务】合同中?约定经营所得—的百分?之,七十纳入住宅专【项维修资金》其余部分可》以用:于补贴物业服务费】   业主大会成立!后利用共《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!备从事经营性活动的!应,当,。经业主大《会、相关业主同【。意,。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!共有:主要用于补充—住宅专项维修资【金也可以按》照,业主大?会的决定《使用 ?  经营所得—应当单独分类列【账独立核算每—半年公布一次经营】所得收支情况并接受!。业主监?督   第六十【八条 ?任何:单位和个《人不:得,擅自:占用物业管》理区:域内归业主》共有的道路或者其】他共有场地用—于停:放车:辆确需占用的应【当经业主大会同意】   物业管理区域!内行驶、停放车辆】等行为应《当遵守?管理规约或者—相关管理《规定:不得占?用消:防通道和影响其他】车辆及行人》正常:通行   规划【、公安?。交通:、,消防等部门应当【加强对物业管理【区域内?停车位施划的指导】   第六十九【条 物业管理区【域内规划用于停【放汽车的车位、车库!应,当首先满《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!业主的?需要其归属由当【事人:。通过出售、附赠或】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!设单位未出售—。或者未附赠》的车位、车库—应当公开;业—主要:。求承租的建设单位】不,得拒绝 《  在满足》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!主的购买和承租需】要后还有剩余车位】、车库的可》以出租给本物—业管理区《域外的使《用人但租赁》期限不?。得超:过,六个月   —第七十?条 物业《。管理区?。域内依法配》建的人民防》空工程平时》用作停?车位的应当按照设】计文件在实地—。标注并向全体—业主开放《。建设单位《不得:。将停车位出》售、:附赠: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!的从其?规定   人—民防空工《程平时用作停—车位:收取的停车费、租】金应当保障》该工程的维》护管理和停车管理】的必要支《出   第七十一】条 物业管理区域】内禁止?下列:行为:   (一)装【修过程中擅自变动】房屋建筑主体—和承重结构;   !。(二)侵占、—。损坏:物业的共《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!。备; ?。。。  (三)违—法搭建建筑物、构】筑物; 《  (?四,)擅自改《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!施用途?;  ? (五)擅自改【变房屋外观;   !(六)违反规定在】建筑物、构筑物上涂!写、:刻,画或者悬挂、张贴】宣,传品;   (七】)堆:放易燃、易》爆,、剧毒或者含有放射!性物质?的,物品排?放有毒?、有害物《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!标准的噪音; 【 , (八)《侵占、损《坏公共绿《地及其附属设施;】   (九)违【反规定倾倒垃圾、污!水和杂物《焚烧垃圾;   (!。十)违反规定停放】车辆;   (十】一)违反规》定摆:摊,。设点、占道经营【。;   (十二)违!反规定?饲,养宠物、家畜家禽;!   (《十三)违反规定种】植果树、蔬》菜;   (十四】)法律、法规和【管理规约禁》止的:。其他行为   违】。反前款规定的业主委!员会、物业》服务:企业:应当制止制》止无效的《。物业服务《企,业、业?主委:员会应当及时报告】城市管理《执法等有关行—政主管部门有—关行政主管部—门,。在接到报告后—应当:依法予以《处理   第—七十二条 业—主、:物业使用人修缮、装!饰装修房屋的—应当事先告知物业】。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!业应当将《禁,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!知业:主、物业使用人【业主、物业使用人】和房屋修缮、装饰装!。修单位或者个人应】当遵守  》 第:。七十三条 》物,业出租的业主或【者物业使用人应【当在签订物业—租赁合?同后及时将物业承】租人:。、出租?期限:、物业?服务费用交》纳的约定等》情况告?知业主委员会、物业!服务企业   第七!十四: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!照国家规定的—。物业保修范》围和保修期限承【担保:修责任?物业服务企》业对业主专有—部分和共用部位、】共用设施设备保【修期内出现的—质量:问题应当及》时通知建《设,单位建设单位应当立!即通知施《工单位到现场核查】情况予以保》修建设?单位:无法通知施工单位或!者施工单位未按【照约定进行保修的】建,设单位应当另行委托!其他单位保》修   建设—单位:不履行保修》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!。修义务的物业—服务企业、》业主可以向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!。由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》依法监管《。   保修期—。满或者保修》范围以外《。的物业维修、—保养由物业服务企业!按照物业《服务合同约定—承担   电梯、】消,防等涉及《人身、财产安全并有!特定要求的设—施设备应当按—照有:关法律、法规—规定由共有》人或者?实际管理人履行【管理义务委托专业】机构定期《维修和?养护确保使用安【全   第》七十五条 物—业维修、更新时相邻!业主、物业使用人】应,当予以配合;因阻挠!。维修、?。更新:造成其他业主—、物业使用人财产损!失的:责任人应《当,依法:负责修复或者—赔偿:因物业维修》、更新造成相—邻业主、物业使用】人财产损失的—责任人应当依—法负责赔偿   第!七十六条 住宅物业!、住宅小区内的【非住宅?物业或者与单幢住】宅楼:结构相连的非—住,宅物:业的业主应当按【照规定交纳住宅【专项维修资金但一个!业主所?有且与其他物业【不,具有:共用部位、共用【设施设备的除外 】  业主应当在办】理房屋?入住手续前将—。首期住宅专项维【。修资:金存入住《。宅,专项维修资金—专户在国家规定的保!修期届满后未—出售的物业由建设单!位先行交存   业!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!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!专项用于物业保修】期满后物《业共用部位》、共:。用设施设《。备的维?修,、更新、改》造不得挪《作他用市物业行【政主管部《门、业主《。委员会应当按照【国家规定每年至【少向业主公布一次住!宅专:。项维修资金的交存、!使用:、增值、结存—等,情况 ? , 第七十七》条 未建立》首期住?。宅专项维修资金【或者余额不足首期筹!集金额?百分之三十的业【主应:当按照国家和省【、市:的相关规定、—管理规约和业主【大会的决定及时补建!或者再次筹集—   业主大—会成立前住》宅专项维修》资金由物业行政【主管部门代行管【理业主大会》成立后根据业—主大会决定选—择,自行管理或者代行管!理选择自行管理的应!当在银行设立住【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!。接受物业行政—主管部门的监督【   ?住宅专项维修资金】补交、续交以及管】理使用办法由市人】民政府按照》。国,家有关规定制定【   第七》十八条? 住宅专项维修【资金:的使:用经业主《大,会决:定可:以根据维《修范围?以单元(栋)—为,单位进行《表决也可以采—取异议表决》即根据管理规约的】规定持不同意见的】业,主,专有部分占建筑物】总面:积三分之《一以下且占总人【数三分之一》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!   第七十九条 !物业保修期满后发】生下列危及安全情】。。形之一需要》立即使用《住宅专项维修资【金,的由业?主委员会或者居(】村)民?委员会、《相关业主提出—应急处置方案或【者由物业服务企【业提出建《议经业主委》员会或者居(村【。)民委员会、—相关业主同意报送】物,业行政?主管部门于三个工作!日内审核同意—后使用   (一)!。屋面、外墙体防水损!坏造成?渗漏的;   (二!。)电梯故障危—及人:身安全的;》   ?(三)?消,防设施?损坏的;   【(四:)公共?护(围?)栏破?损严重危及人身【、财产安全》的;  《 (五)《楼体外?。立面有脱落危险【的;   (六)】。共用排水设》施因坍?。塌、堵塞、爆裂【等造成功能》。障碍危?及人身、财产—安全的;《   (七)其他】危及房屋安全的情】形   《应急维修费用应当】从相关业主的住【宅,专,项维修资《金分户?账中按?照专:有部分面积分摊列支!使用情况在物业管】理区:域内显著位》置向相关业主进【行不少于七日—的公示;《涉及:已售公有《住房的从公有—住房住宅专项维修】资金中列支》 ,  第八十条 市、!县,人民政府应当对配套!设施不齐《全、环境较差—的老旧住宅区进行】改,造整治并向社会公布!改,造整治规划和年【度计划老旧》住宅区的《范围由市、县人民政!府确定并公布  】 鼓励具备条件的】老旧住?宅区经?业主大会同意按照】改造整治规划—可以建设《经营性用房、—车,库、车位经营收【。益弥补改造》整治资金不足或者纳!入住宅专项维修资】金管理   —第,八,十一条 县物业【。行政:主管:部门、街道办事处】或者乡镇人》民政:府应当督促、—指导老旧住宅区成】立业主大会》选,举业:主委员会实行物【。业服务企业管理【。或者业主自行管理】 第七章 法律【责任   第—八十二条 违反本】条,例法律、法规有规】定,的,从其规定;》造成他人损害的依】法承担?民事责任;构成犯】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!任   第八—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!作出的决定》违反法律、法规【。。规定或者业》主大:会决定给业主—、物业服务企业造成!损害:。的由签字同意该【决定的业主委员会成!员,承担:民事责?任;严?重损害业主合—法权益?或者严重《。影,响公共秩序的依法追!究相关?。责任   第八十四!条 违反本条例规】定,的按照下列规定【处罚   (一)违!反本:条例第十《五条规定物业管【理,区域内相关管—线和设施设备—验收合格后》专业经营单位—。未接:收的由物业行政主】管,部门责令限期改【正造成业《主损失的应当依法】承担赔偿《责任;   (二】。)违反本条例第十九!条,第二款规定》建设单位或者—委托的物《业服务企《业未按照通知—要求向街道办事处】或者乡镇人》民政府报《。。送筹备成立首—。次业主大会会议必】。要的资料的由物业行!政主管部门责—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!改正的处五万元【以上十万元》以下罚款;》   (三)违反】本条例第二十—条规定建设单—位,拒不承担首》次业主大会会议筹】备经费?的由物业《行政主管《部门责令限》期,改正;逾期不改【正,的处五万元》以上十五《万元以下罚》款;   (四)违!反本:条例第五十》三条、第五十四【条,。规定原物业服—务企业未按期移交资!料、财物或》者擅自撤离的由【物业行?政主管部门责令【限期改正《;,逾期不改《。正的由物业》行政主?管部门?处以五万元以上十】。万元以?下罚款   第八】十五条 违反本【条例第七《十,一条规定的由物业行!政主管部《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!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!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!   ?(一)违反》第一款第《一项规定装修—过程中擅自变动【房,屋建筑主体和承【重结构的《责令限期改正恢【。复原状处以五—万元以上十》万元以下罚款给他】人造成损失》的责任人应》当依法予以赔偿; !  (?二,。)违:反第一款第二项规】定侵:占、损坏物》业共用部《位、共用设施—设备的?责令限期改正、恢】复原:状并对个人处以二千!。元以:上一万元以下罚款;!对单位处以五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】以下罚款;   (!三,。)违反第《一款第四项规—定擅自改变建筑物】及其附属设施用【途由业主委员会根据!管理规约约》定进行协调、处理】;协调?处理不成的责令【。限,期改正、恢复原状;!情,节严重的可处—以五: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!罚款;   —(,四,。)违反第一款第三项!。、第五?项至十?二项规定《的依照相《关法律、法规实【施行政处罚  【 第八十六条—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!业行政主管部门、街!道办事处或者—乡镇人民《政府以及其他有关行!政主管部门及其工】作人员有《下,列情形之一》由其主管机关或者】监察机关对直—接负责的主管人【员,和其他直接责任人】员依法?给予行政处分 【  (?一)未按照规定履】行监督管《理职责造成严重社会!。。不良影响的; 【  (二)未按照】规,。定及时组《织成:立首次业主》大会:会议筹备组》、召开首次业主大】。会会议造成不—良后果的;   】。(三)未按》照规定在物》业管:理区域内显著位【置公布联系方式【或者对物业服务【。活动:中的投诉《不及:时受理、依法处理】的,。;   (四—),发现违法行为—或者接?到举报后不及时查】处的;   —(五)截留、挪用、!侵,占或者未按时审【核拨:付住宅专项维修资】金的; 《 , (六)其他—玩忽:职守、?徇私舞弊、滥用职】权的行为 第—八章 附《。  :则,   第八十七条】 本条例下列—用语的含义是— ,  (?一)物业使用人是指!物业的承《租人和?实际使用物业的其】他,人;:  : (二)共用部位是!指,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!位(包括《基础:。、内外承重墙体、】柱、梁、楼板、屋】顶等)、户外墙面】、门:厅、管?道及电?梯等设施设》。备井、楼梯间、地】面架空层、走廊通道!等;   (—三)共用设施—设备是指《。物业管理区域内建】设费用已《分摊进?。入房屋销售价格【的共用上下水—管道:、落水管、水箱、加!压水泵、电梯、【天线、?照明设施《、锅炉、消防设【施,、安防监控设施、绿!地、道路、区域【围,护、避?雷装置?、渠、池《、湖、?井、:露天广?场、非?经营性车场》车库:、自:行车棚、公益—性文:。体器械与场》所及其使用的房【屋等:;   (四)【专,业经营设《施设备是《指变(配)电、二】次供水、燃气调压、!供热等设施设备【及相关管线》;   (五)【最终用户是指接受】供,水、供电《、供气、供热等服】务的最终分》户,业主或者实际—使用人?   第八十八【条 本条例》自20?1,。8年2月1日起施】行200《。8年11月28【日辽宁省第十一【届人民代《。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!五次会议通过的辽宁!省,物业管理条例—同,。。时废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