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。辛,集市取水井安全管】理及报废处置办法】 第一条  为加!强取水井安全管【理规范?。取水井报废处置【防止地下水污染保】障人民群众》生命财产安》全根据中华》人民共和国水—法河北省地下水管理!条例机井技术规范】河北省取水井安【全,管理:及,报废:处置办法等》法律:、法规?和国家、省有关标准!结合我市实》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!条  本办法所称】取水井是《指全市范围内正在】使用、暂《时停用和已经—废弃的农业灌溉【取用地下水的水源工!程, ,第三条  取水井安!全管理应遵循—政府:。主,导、权?责一致?、安:全第一、分类处置的!原则 ?第四条?  :各乡镇政府、市水】。。务部门应加强取【水井:安全:管理落实管理—经费加强宣》传教育依法查处破】坏取水井《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! 第五条《  取水井的所【有者为取《水井安全责》任人(以下简称责任!人)负?责各自取水井的安全!管理 使用财政【资金开凿的》取水井由《市级实施单位负【责明确所有权及责任!。人;使用社会资金】开凿:或其他所有权不明的!取水井由所在地乡】镇政:。府负责会《商有关村委》会明:确所有权及责—。任人;?经查找无法明确【责任人的按无—主取水?井处理 《第六:条  取水井—所在:地乡镇政《府应将下列取—水井信息报市水务】部门:产权人、管理—人姓名、取水井位】置、成井《时间、井径、井深】。、井管材质》、配套水泵型号【、量水设施井台【。。。、井盖、井房、防】护设施、警示标识情!况等并?由市水务部门建立】台账: 第七条  责【任人应采取以下措施!管理取水《井, ,(一)正《在使:用,的取水井应设置【井台、井盖》、防护?设施及?警示标识定期进行】安全检查消》除安全隐患》; (?。。二):。暂时停用的取水井】应进:行封存重《新启用需报市水务部!门批准; 》(三)已报废取水】井或凿井过程中产生!的废井?应按本办法规定【进行处置 第八【条  市《水,务部门应《指导责?任人建立《健全管理《措施:建立取水井信—。息,管理制度对取—水井:。信息实时更》新实:行动态管《理并定期进行巡查 !第九条  》责任人应在》取水井停止取—水之日起30日【内向所在地乡镇政府!。提出报废申请;乡】镇政府应《在接到申请》5日内报市》水务部门《;无主取水》井由:所在地乡镇》政府向市水务部门】提出报?废申请 市水务部门!。应在:接到报废申请15】日内采取《。。现,场调查等《方式作出认定结论对!符,合报废条《件的取水井》应,确定处置方式 责】任人应按照市水【务,部门确定的处置方式!7日内选《择专业施工队进【行,处置无主取水井由所!在地乡镇《。政府会同有关—村委会负责处置 第!十条  符合下列条!件之一的取水井应予!以报废 (一)【。因地下水水位下降】无法安装提水—机械或干涸的;【 (二)因地下水水!。质发生变《。化水质已严》重超过用水》水质标准《且无法通过》修复进行《改善的?; (三)因井管歪!斜、弯曲井管破裂、!错口、脱《节滤水管发生物理】或化学?原因堵塞机井—淤淀等原因发生【的受损导《致无法?。修,复或:。修复价值较低—的,; :(四)无《。。主取水?井; ?(,五)其他《原因需要报废—的 第十一条—。  报废《取水井处置应采【取以下方法 —(一)因《地下水水位下降而报!废的:取水井采用封—闭的方法;》 (二)《因,地下:。水水质发生变—化或:。因受损无法修—复而报废《的取水井应采—用填埋的方》法;对污水不易【。通过取水井渗入地】下且为单一含水层】的也:。可采用封《闭的方法《;,。 (三)大口井一】律填埋夯《实恢复地貌 第【十二:条 : ,。责任人或乡镇政府】在处置报废取水井前!。应对井口和取水井周!围进行必要》的清理对《地,面以下一定深度的井!。管进行割《除割除深《度应根据取水井【所在:土地的用途确—定;井台、井—房、出水池及机【泵,、输变电设备、监控!。设备与防护设—施等应及时拆除并】移离现?场 第?十三条  》责任人或乡镇政【府应采取以》下技术措施》处置报废取水—井采用填埋方法【的应选用《天然、无杂质和高】塑性粘?。土处置材料压至地面!以下一定深度时应】填入当地土》夯实至与地面—齐平并恢复地—貌,;采用封闭方—法的井盖应坚—固、严密覆土厚度不!应,低于当地冻土—层厚度且不得低于1!米 第十四条—  乡镇政府应监】督责任?人,按照要求处置—报废取水井》并在处?置完:毕后向市水》务部:门提出验《收申请市水》务部门对《达,。到处置标准的将处置!结果纳入《取水:井管理台帐》;对未达到处—置,标准的要求责—任人或?乡镇政府限期整改】并,重,新验收 《第十五条  本【办法由市《水务局负责解释并承!担具体工作 第十六!条,  本办法于2【017年1》。月1日起实施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