辛集市取《水井安?全管理?及报废?处置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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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》。 为加强《取,水井:安,全管理规范取—水,井报废处置防止地】下水污染保障人民】群众生?命财:产安全根据》中华人民《共和国水法河北省】地下水管《理条例机《井技术规范》河北省取水井安【全管理及报废处【置办法等《法律、法规和—。国家、省有关标准】结,合我市实际制—定本办法
第二条】。 本办法所—称取:水井是指全》市范围内《正在使用、》暂时:停用和已经废弃的】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!。的水源工程》
第三条 》 ,取水井安全管理应遵!循政府主导、权【责,。一致、安全第一、】分类处置《的原则
第四条【 各乡镇政府、】市水:务部门应加》强取水井安全管理落!实管理经费加强【宣传教育依法—查处破坏取水—。井安全设施的违法】。行为
第五》。条 取水井—的所:有者为取水》井安全责任》人(以下简称—责任:人)负责各自取水】井的安全管理—
使:用财政资金》开凿的取水井由市】级实施?单位负责明确所有】。权及责任人;—使用社会资金开【凿或其他所有权【不明的取水》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!。负责会商有关—村委会明确所有权】及责任人;经查找无!法明确责任人的【按,无主:取水井处理
第六】条 取水井所【在地乡镇政府应将下!列取:。水井信息报市水务部!门产权人、》管理人姓《名、取水井位置、成!井时间、井径、井】深、井管《材质:、配套水泵》型号、量水设施【井台、井盖、井房、!防护设施、警示【标识情况《等并由?市水务?部,门,建立台账
第—。七条 责任人应采!取以下?措施:。管理取水井》
(一)《正在使用的取水【井应:设置井台、井盖【、防护?设施及?警示标识《。定期进行安全检【。查消除安全》隐患;
(二)暂时!停用的取水井应进】行封存?重,新启用需报市水【务部门?批准;
《。(三:。)已报废取水井或】凿井过程《中产生的废井—应按本办《法规定进行处置
第!八,条, 市水务部—门应指导责任人建立!健全管理措施建立取!水井信息管理制【度对取水井信息实】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!。并,定期进行巡》查
第九条 — 责任人应在取水】井,停止取?水之日起30日内向!。所在地乡《镇政府提出报废【申请;乡《镇政府?应在接到申请5【日内报市水》务部门?;无主取水》井由所在地乡镇政】府向:市水务部门提出报】废申请
《市水务部门应—在接:到报废申请1—5日内?采取现场《调查:等方式?作出认?定结论对符合报【。废条件的取水井【。应确定处置方式
】责任人?应按照市水务部门确!定的:处置方式7日内【选择专业施》工队进行处置无主】取水井由所在地乡】镇,政府会同有关村委】。会负责处置
第十】条 符合下列条件!之一的取水井—应予以?报废
(一》)因地?下水水?。位下降无《法安装提水机械或干!涸的;
《(二)因《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!水质已严重超过用水!水质:标准且无《法通过修复进行改善!。的;
(三》)因:井管歪?。斜、弯?曲井管破《裂、错口《、脱节滤水管—。发生物理或化学原】因堵:塞机井淤《淀等原因发生的受损!导致无?法修复或修复价值】较低:的;
(四)无【主取水井《;
(五)其他【原因需要报废的
】第十一条 报【。废取水井《。处置:。应采取?以下方法
(一)因!。地下水?水位下降《而,报废的取水井采用】封闭的方法;
(】二)因地下》水水质发生》变化或因受损无【法修复而报废的取】水井应采用》填,埋的方法;对污水不!易通过取水井渗入地!下且为?单一含水《层的也可采用封闭】。。的,方法;
(》三)大口井一—律,填埋夯实恢复地貌】
第十二条 — ,责任:人或乡镇政》府在处置报废取水】井前应?对井口和取水井周】围进:。行必要的《清理对地面》以下一定深度的【井管进行《割,除割除深度》应,根据取水井所在【土地:的用途确定》;井台、井房、出水!池及机泵、输变电】设备、监控设—备与防护设施等应】及时拆除并移离【现场
第十三—条 责任人或乡镇!政,府,。应采:取以下?技术措?施,处置报废取水—井采用填《埋方法的应选用【天然、无杂》。质和高塑性粘土【处置材料《。压至地?。面以下一《定深度?时应填入当》。地土夯实至与—地面齐平《并恢复地貌;采用】封闭方?法的井?盖,应坚:固、严密覆土厚度不!。应低:于当地冻土》层厚度且不得低于】1米
第十四条 】 ,乡镇政府应监—督责:任人按照要求处置】报,废取:水井并在处置—完毕后向市水务【部门提出验收申【请市水务部门对达】到处置标准》的将处置结果纳【入取水井管》理,台帐;对未达到处】置标准的要》求责任人或》乡镇政府《限期整?改,并重新验收
第十】五条 本》办法由市水务局【负,责解释并承担具体】。工,作
第十六条 】本办法于20—17年?1月1日起》。实施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