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辛集市取水井—安全管理及报废处】置办法 》。第一条 《 ,为加:。强,取水井安全》管理规范取水—井,。报废:处置防止地》下水污?。染保障人民群众生】命财产安全根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】水法:河北省地下》水管理条例》机井技术规范河【北省取?水井安全管理—及报废处置办法等】法律:、法规和《国家、省有关标准】结合:我,市,实际制定《。本办法 第二条【  本办法》所称取水《井是指全市范围内正!在使用、暂》时停用和《已经废弃的农业灌】溉取:用地下?水的水源工程 第三!条  ?取水井安全》管理应遵循》政府主导《、权责?。。一致、安全第—一、:。。分类:处置的原则 第四】条  各乡镇—政府、市水务部【门应: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!落实管理经费—加强:宣传:教育依法《。查处破坏取水—井安:全设施的违法行【为 第五条  取】水井的所有》者为取水井安全责】任,人(以?下简称责《任人)?负,责各自取水井的【。。安全管?理 使用财政资【金,开凿的取水井由市】级实:施单位负责》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!;使用社《会资金开凿或其他所!有权不明《的取水井由所—在地乡镇政府负【责会:商有:关村委会明》确所:有权及责任人;经查!找,无法明确责》任人的?按无主取水井处理 !第六:条  取水井—所在地乡《镇政府应《将,下列取水井》信息报市水务部门产!权人、管理》人姓名、取水井【位,置,、成井时间、—井径、井深、—井管材质、配套水泵!型,号、量水设》施井台、《井盖、井房、防护设!施、警示标识情况等!。并由:市水务?部门建?立,台账 第七条  】责任人应采取—以下措施管理取水】井 (一)正在【使用:的取水?井应设置井台、井盖!、防:护设施及警示标【识,。定,期进行安全检—查消除?安,。。全隐患; (二)】暂,时停用?的取水井应》。进行封存重》新启用?需报市水《务部门批准;— (三)已》报废:取水井或凿》井过:程中产生的废—井应按本办法规定进!行处置? 第:八条  市水—务部门应《指导责任人建—立,健全管?理措施建《立,取水井信息管理制】度对取水井信息实时!更新实行动》态管理并定期进行】。巡查 第九条  】。责任人应在取水井】停止取水之日起30!。日内向?所,在地乡镇政府提出报!废申请;乡镇—政府应在接到申【请,5日内报《市水务?部门;无主》取水井由所在地乡】镇政府向市水务【部门提出报废—申请 市《水务部门《应,在接到报废申请【15日内《采取现场调查—等方式作出认—定结论?对符合报废条件的】取水井应《确定处置方式 【责,任人应按照市—水,。务部门确定》的处置?方式7日内选择专】业施工队《进行处置《无主取水井由—所,在地乡?镇政府会同有关【村委会?负责处置 第—十条  符合下列条!件之一?的取:水井应予以报废【 (一)因地下水】水位下降无法—安装提水《机械:或干涸的;》。 (二)因地下【水水质?发生变化《水质已严《重,超过用水水质—标,准且无法通过修复】进行改善《的; (三)因井】管歪斜、弯曲井管破!裂、错口、脱—节,滤水管发生物理或化!。学原因堵塞机井【淤淀等?原因:发生的受损导致无法!修复:或,修复价?值较低?的; (四)无主】取水井; (五【)其他?原,。因需要报废的— ,第十一条  报【废取水井《处置应采取》以下方法 (一)因!地下水水位下降【。而报废?。的取:。。水井采用《封闭的?方法; (》二)因地下水—水质发?生变:化或:因受损无法修复【而,报废:的,取水:井应:采用填埋的方法;】对污水?不易通过取水井渗入!地下且为单一—含水层的也可—采用封闭的方法;】 (三)《。大口:井一:。律填埋夯实》。恢,复,地貌 第十二条  !责任人?或乡镇?。政府在处置报废取水!井前:应对井口和取—。水井周围进行必要】的,清理对地《。面以下一定深度的】井管:进行割除割》除深度应根据取水】井所在土地》的,用途确?定,;井台、《。井房、出水池及【机泵、?输变电设《备、监控设》备与防护设施等应及!时拆:。除并移离《。现场:。。 第十三条  责】任人或乡镇政府【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!处,置报废?。取,水井采?用,填埋方法《的应:选用天然、无杂【质和高塑性粘—土处置材料压至地】面以下一定深—度时应填《入当地土夯》实至与地《面齐平并恢复地【貌;采用封闭方法的!井盖应坚固、严【密覆土厚度不应低】于当地冻土层—厚度且不得低于1米! 第十四条 — 乡镇?政府应?监督责任《人按照要求处置报废!取水井?并,在,。处置完毕后向市【水务部门《提出验收申请市水】务部门对达到处置标!准的将处《置结果纳入取水井】管理:台帐;对未达到处置!标,准的要求责任人或乡!镇政:府,限期整改并重—新验收 第十五条 ! ,本办法由市水—务局负责解释—并承担具体工作 第!十六条  本—办法于20》。17年?1月1日起实施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