辛集市取水井—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!办法
第一条 】 为加强取水—井安全管理规范取水!井报废处《置防止地下》水污染保《障人民群众生命【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!民共和国水法河【北省地下水管理条】例机井技术规—范河北省取水井【安全管?理及报废处置办法】等法:律、法规《和国:家、省有《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!制定本办法
第二】条, :本办法所称取水【井是指全市范围【内,正在使?。用、:暂时停用和已经废】弃的农业灌》溉,取用地下水的水源工!程
第三条 — ,取水井安全管理应遵!。循政府主《导、权责一致、安】全,第一、分类处置的】原则:
第四条 各【。乡镇政府、市水【务部门?应加强取水》井安全管理落实管】理经费?加强宣传教育依法】查处破坏取水井安全!设施的违法行为
第!五,条 : 取水井的所有【者为取水井安全【责任人(以下—简称责任人)负责】各自:取水:井的:安全管?理
使用财》政,资金:开凿的取水井—由市级实施单位【负,责,明确所有权及责任】人,;使用社会资金开凿!或其他所《有权不?明,的取水井由所—在地乡?镇,。政府负责《会商有关村》委会明确《所有权及责任人【;经查?找无法明确责任人】的按无主取水—井处理
第六条 !取水井所在地—乡镇政府应将下列】取水井?信息报?市水:务部:门产权人、》管理人姓名、取水】井位置、《成井时间、井—径、井深、井—管材质、配套水泵】。型号、量水设—施井台、《井盖、井房、—防护设施《、警示标识情况【。等并由市水》务部门建立台账【
,第,七条 《责任人应《采取以下措施管理】取水井
(一)正】在使用的取水井【应设置井台、井【盖、防护设施—及,警示:标识定期进行—安全检查消除—。安全:隐患;
(二)【暂时停用的》取水井应进行封存重!新启用需报市水【务部门批准;
(】三)已报废》取水井或凿井过【程中产生的废井应按!本办法规定进行【处置:
第八条 市水务!部门应指导责任人】建,立健全管理措施【建立取?水井信息管理—制度对取水井信息】。实,时更新实行》动态管理并定期【进行巡查
第九条 ! 责任人应在取水】井停止取《水之日起《30日内向所在地】乡,镇政府提出报废申】请;乡镇政》府应在?接到:申请5?日内报市水》务,部门;无主取水井由!所在地乡镇政府向】市水务部门提出【报废:申请
市水务—部门:应在接到《报,废申请15日—内采:取现场调查等方式】作出认定结论对符合!报废条件的》取水井应确定处置方!式
责?任人应按《照市水务《部门确定的》处置方式《7日内选择》专业施工队》进行处置无主取【水井由所在地乡【镇政府会同》有关:。村委会?负责处置
第十条 ! 符合?下列条?。件之一的取》水井:。应予以报废
(一】)因地下《水水位下降无法安】装提水机械》或干涸?的;
(二)因地下!水,水质发生变》化水:质已严重超》过用水水质》标准且无《法通:过,修复进行改》。善的;
(三)因】井管歪斜、弯—曲井管破裂、错口】。、脱节滤水管—发,。生物:。理或化学原因—堵塞机井淤淀等原因!发生的受《损导致无法修复【或修:复价:值较:低的;
(四)【无主取水井》;,
(五)其他原因】需要报废的
—第十一条 报废】取,水井处置应》采取以下《方法
(一)因地下!水水位下降》而,报废的取水井采用封!闭的方法;
(二】)因地下水水质【发生:变化或因《受损无?法修复而《报废的?取水井应采用—填埋:的方法;《对污水不易通—过取水?井渗入地下》且为单一含》水层的也可采用【。封闭的方法;—
(三)大口井一】律填埋夯实恢复地貌!
第十?二条: 责任人或乡【镇政府在处置报【。废取水井前应—对井口和《。取水井周围》进行必?要的清理对》地面以下一定—深度的井管进—行割除割除深度应】根据取?水井:所在土地的用途确定!;井台、井房、【。出水池及《机泵、输变电设【备、监控设备与防】护设施等应》及时拆除并》移,离现场
《第十三条《。 责?任人或?乡镇政府应》采取以下技术措【施,处置报废取》水井采用填埋方法】的应选用天然—、,无杂质和高塑性粘土!处,置材料压至地面【以下一定深度时应填!入当地土《夯实至与地面齐【平并恢?复地貌;采用—封闭方法的井盖【。应坚固、《严密:覆土厚?度不应低于当地冻】土层厚?度且不得低》于1米?
,第十四条 》 乡镇政府应—监,督责任人按照—要求处置报废—取,水井并?在处置完毕后—向,市水务部门提出【验收申请市水务部】门对达到处》置,。标准的将处置—。结果纳入取水井管理!台帐;对未》达到处?置标准的要》求责任?。人或:乡镇政府限期整改】并重新?验收
第《。十五条 本办【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!释并承担具》体工:作
:第十六条 本【办法于?201?。7年1月1日起实施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