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辛,集市取水井》安全管理及报废【处置办?法
第《一条 为加强取】水井安全《管,理规范取水井报【废处置防止地下水】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!命,财产安全根据中【。华人民共和国—水法河北《省地下水《管理条例机井技术规!范河北省取水—井安全管理及报废】。处置办法等法律【、法规和国家—、省有关标准结合】我市实际制定—本办法
第二—条 本办法所称取!水,井是指全市》范,围内正在使用、暂时!停用和已经废弃的农!。业,。灌溉取用地下—水的水源工程—
,第三条 》取水井安全管理应】遵循政府《主导、?权责一致《、安全第一》、分类处置的原【则
第四条 各乡!镇政府、市水—务部门应加强—取水:井安:全管理落实管理经费!加强宣传教育—依法查处破》。。坏取水井《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!
第五条 取水】井的所有者为取【水井安全责任人(】以下简称责任人)】负责:各自取水井》的安全管理》
使用财政资金开】。。凿的取水井由—市级实施单位负责明!。确所有权及责任【人;:使用社?会资金开凿或其他】所有权不《明的取水井由—所在地?。。乡镇政府负责—会商有关村委会明确!所有:权及责任人;经查找!无法:明确:责任人?的按无?主取水井处理
第六!条, 取水井》所在地乡镇政府【应将下列取水井【信息报市《水务部门产权—人、管理人姓名、取!水井:位置、成井时间、】井径、井深、井管】材质、配套水—泵型号、量水设【施井台、井盖、井】。房、防护设施、【警示:标识情况等》并由市水务部—门建:立台账
第七条【 责任人应—采取以?下,措施管理取水井
】(一)正在使用的】。取水井应设置井台、!井盖、防护设—施及警?示标:识定期?进行安全检》查消除安全隐—患,;
(二《)暂时?停用:。的取水井应进行封】存重新启用需—报市水务部门批准】;
:(三)已报废取水】井或凿井《过程中?产生的?废井应按本办法规】定进行处置
第八条! 市水务》部门应指导责—任人建立健全管【理措施建立取—。水井信息管》理制度?对取水井信息实【时更新实《行动态管理并定期】进行巡查
第九条 ! 责任?人应在取水井停【止取水?之日起30日内向】所在地乡镇》政府提出报》废,。申请;乡镇政府【应在接到申》请5日?内报市水务部门;无!主取水井《由所在地乡镇政【府向市水务》部门提出报废申请】
市水务《部门应在接》到报废申请1—5日内采取》现场调查《等,。。方式作出认定—结论对符《合报废条件的—取水井应《。确定处置方式
责】任人应按照市水【务部门确定的处置】方式7?日,内选择专《业施工队进行处置无!主取水井由》所在地?乡镇政?府会同有关村委会负!责处:置
:第,十条 ? 符:合下列条件之一【的取水?井应予以报废
(】一)因地《下水水位下降无【法安装提水机械或】干涸:的;
(二)因地】下水水?质发生变《化水:质已严重超过用【水水:质,。标准且无法通过修】复进行改善的—;
(三)因井管歪!斜、弯曲井管破裂、!错口、脱节滤水管】发生物理《或化学原因》堵塞:机井淤?淀等原因发生—的受损?。导,致无法修复或修【复价:值,。较低的;
(—四)无主取水井;】
(五)其他原因需!要,报废的
第十一条】。 报?废取水井处置应采取!以下方法《。。
(一)因地下【水水:位,下降:而报:废的取?。水井采用封》闭的:方法:;
(二)》因地下水水质发【生,。变化或因《受损无法修复而报】废的取?水井应采用填埋【。的,。方法:;,。对污水不《易,通过取水井渗入地】。下且为单一含—水层的也可》采用封闭的方法;
!(三)?大口井?一律填埋夯》实恢复地貌》
,第十二条《。 责任人或乡镇】政府在处置报废取】水井前应对井—口和取水井周围【进行必要的清理对地!面以下一定深度【的,。井管进行割除割除】。深度应?根据:。取水:井所在土《地的用途确定;井台!、井房、出水池及机!泵、输变《。电,设备、监控设备与】。防护设施《。等应及时拆除并移离!现场
第十三条【 :责,任人或?乡镇政府应采—取以下技术》措施处?置报废?取水井?采用填埋方法的应】选,用天然、《无杂质?和高塑?性粘土?处置材料压至地面】以下一?定深度?时应填入当地土夯】实至与地面齐平【并恢复?地貌;采用》封闭方法的井盖【应坚固、严密覆土厚!度不应低《于当地冻土层—。。厚度且?不得:低于1米
第十四】条 乡《镇政府应监督—责任人按照要求处】置,报废取水《井并在处置完毕后向!市水务部门提出【验,收申请市水》务部门对达到处置标!准的将处置结果纳】入取水井管理台【帐;对?未达:到处置标《准的要求责》任,人或乡镇政府限【期整:改并重新验》收
第十五条— 本办法由—市水:务局负责解》释,并承担具体》工作:
第十六条 本】办法于2017年1!月1日起《实施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