辛集:市,取水井安《全管:理及报废处置—办法:
第一条》 为加《强取水井安》全,管理规范取水井报废!处置防止地》下水污染保障人民】群众生命财》产安全根《。据中华人《民,共和国水《法河北?省地下水管》理条例机《井技术规范河—北省取水井安全【。。管理及报废处—置办法等法律、【。法规和国家、省有关!标准结合我市实【际制定本办法—。
第二条 》 本办法所称取【水井是指全市范围】内正在使用》。、暂时停用和已经】。废弃的农业灌—溉取用地下水的水】源工程?
第三?条, 取水井安全【管理应遵循》。政府:。主导、权责一致、安!全第一、分类—处置的?原则
第四条 【。 各乡镇政府、市】水务部门应》加强取水井安全【管理:落实管理经费—加强宣传教育—依法查处破坏取【水井安全《设施的违法行—为
第五《条 ?取水井的所》有者为?取水井安全责任人】(以下简称责—任人)负《责各自取《水井的?安全管理《
使用财政资—金开凿的取水井【。由市级?实施单位负》责明:确所有权《及责任人;使—用社会资金》开凿或其他所有权不!。。明的取?水井由?所在地乡《镇政府负责会商有】关村:委会明确所有权及】责任人;经查找无】法,明确责?任人的按无主取水】井处理
《第六条 取水【井所在地乡镇政府】应将下列取水井【信息:报,市,水务部门产权—人、管理人》姓名、取水》井位:置、成井时间、井】。径、:井深、井管材质【、,配,。套水:。泵型:号、量水《设施井台、井—盖、井?。房、:防护设施、警示标】识情况等并由市水务!部门建?立台账
第七—条 责任人—应,。采取以下措施管【理取:水井
?(一)正《在使用的取水井【应设置井台、井盖、!防护:设施及警《示标识定期进行安全!检查消除《安全隐患《;
(二)暂时停】用的取水《井应:进,行,。封存重新启用—需报市水务部门批】准;
(三)已报废!取水井?或凿井过程中—产生的废井应按本办!法,规定进行《处置
第八条 【。 市水?务部:门应指?导责任人建立健全管!理措施建立取水井信!。息管理制度对取【水井信?。息实时更《新实行动态管理【并定期?。进行巡查
第九条 ! 责任人应》在取水?井停止取水之日起3!0,日内向所在》地乡镇政府》。提出报废申请—;乡镇政府应在接】到申:请5日内报市水务部!门;无主取水井【由所:在地乡镇政府向【市,水务:部门:提出报废申请
市水!。务部门应在接到报废!申请15日内采取现!场调:查等方式作》出认定结论》对符合报废》条件的取水井应【确定处置方式
【责任人应按照市水】务,部门确定的处置【方式7?日内选?择专业施工队进【。行处置无主取水【井由所?。。在地乡镇政府会同有!关村:。委会负责处置—
第十?。条 符合下列条件!之,一的取水井应予以】。报废:
(一)因地下【水,水位下降无法安【装提水?机,械或干涸的;
(二!)因地?下水水质发生变【化水质已《严重超过用》水水质标准且无法】通过修复进行改善】的,;
(三《),因井管歪斜、弯曲】井管破裂、错—。口、:脱节滤水管发生物理!或化学原因堵塞【机井:淤淀:。等原因发生的受【损导致无法修复或修!复价值?较低的;
(四)】无主取水《井;
(五》)其他原《因需要报废的
第】十一条 报废【取水井处置应—采取以下《方法
(一》)因地下水水—位下降而报废的取水!井采用封闭的—。方法;
《(二)因地》下水水质发》生变化或《因,受损无法《修复而报废的取水井!应,采用:填埋:的方法?;,对污水不易通—。过取水井《渗入地下《且为单一含水层的也!可采用封闭的—方法;
(》三):大口井一律填—埋夯实恢《复地:貌
第十二条 责!任,人或乡镇政府在处置!报,废取水井《。前应对井口和—取,水井周围进行—必要的清《理,对地面以下》一定:深度的井管进行【割除割除深度应【根据取水井所在土地!的用途?。确,定;井台、井—房、:出水:池及:机泵:、输变电设备—、监:控设备与防护设施等!应及时拆除》并移离现场
第十三!条 ?责任人或《乡镇政府《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!处置报?废取水井采用—填埋:方,法的应?选用天然《、,无杂质和高》。塑性粘土处置—材料压至地面—以下一定《深度时应《填,入当地土夯实至【与地:面齐平并恢复地【貌;:采用:封闭方法《的井盖应坚固、严】。密覆土厚度不应【低于当地冻土层厚】度且不得低于—1米
第《十四:。条, :乡镇政?。府应监督责任人【按照要求处置—报废取水井并在处置!完,毕后向市《水务部门提出验【。收申请市水》。。务,部门对达到》处置标准的将—处置结果纳入取水】井管:。理台:帐;:对,未,达,到处置标准的要求责!任,人或:乡镇政府限期整改并!重新验收《
第十五条》 本办法由市水】务局:。负责解释《并承担具体工作
】第十六?条 本办法—于2017年—1月1日起实施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