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辛集市取水井安全管!理及报废处》置办法 》。第一:条  为加强取水井!安,全管理规范取水井】报废处置防止地下水!污染保障人民群【众,生命财产《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!和国水法河北省地】下水管理条》例机井技《术规:范河北省取水井安】全管理及《报废处置办》法等法律、》法规和?国家、省有关标准结!合我市实际制定【本办法 第二条  !本办法所称取水【井是指全市范围内正!在使用?、暂:时停用和已经废弃的!农业:灌溉取?用地下水的水源工程!。 第三条  取水井!安全管理应遵循政】府主导、《权责:一致、安全第—一、分类处置的原则! ,第四条  各—乡镇:政府、市《水务部门《应加强取水井安全管!理落实?管理经费加强宣【传教育依法》查处破坏取水—井安全设施的—违法行为 第五【条  取水井的所】。有者为取水井—安全责任人》(以下简称》责任人)负责各【自,取水井的安》。全管理 使用财【政资金开凿》。的取水井《由市级实施单位负】责明确所《有权及责任人;使用!社会资金开凿或其他!所有权不明的—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!政府负责会商有关村!委,会明确所有》权及责?任人;经查找无法】。明确责任人》的按:。无主取水《井,处理 第六条 【 取水井所在—地乡:镇政府应《将下列取水》井信息报市水务部门!产权人?、管理?人姓名?、取水井位置—、,成,井时间、井径、井】深、井管《。材质:、配套水泵型号、量!水设施井台、—井盖、井《房、防护《设施、警示标识情】况等并由市水务部门!建立台账 第—七条  责任—人应采取以》下措:施管理取水井 【(一)正在使用【的取水井应》。设置井台、》。井,盖、防护设施及警示!标识定期进行安全检!查消除安全隐患;】 (二)暂时停【。用的:取水井应进》行封存重新》启用需报市》水务部?门批:准; (三)已报】。废取水井或凿—井过程中产生的废】井应按本办法规【定进行处置 第八】条  市水务—部门应指导责—任人建立健全—管理措施建立取水井!信息:管理制度对取水井】信息实时更新实行动!态管理并定》期进行巡查 第九】条 : 责:任人应在取》水井停止取水之日】起3:0,日,。内向所在地乡镇政府!提出报废《申,请;乡镇《政府应在接到申请】5日内?报市水务部门;无主!取水井由所在地乡】镇政府?向市水务部》门提出报《废申请 市水务部】门应在接到》报废申请1》5日内采取现场调】查等方式作出认定结!论对符合报废条【件的取水《井应确定处置方式】 责任人《应,按照市水务部—门,确定的处置方式7】日内:选,择专业施工队进行处!置无: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!镇政府会同有关【村,委,会负责处置 —第十条  符合下列!条件之一的取水【井应予以《报废 (一》)因地?下水水位下降无【法安:装提水机械或—干,涸的; (二)因】地下水?水质发生变》化水质已严重超【过用水?水质标准且无法【通过修复《进行改善的》。; (三)因井【管歪:斜、弯曲井管—破裂、错口、脱节滤!水管发?生物理?或化学?原因:堵塞机井淤淀等【原因发生《的受损导致无—法修复或修复价值较!低的; (四—)无主取《水井;? ,(五)其他》原因需要报废的 】第十一?条  ?报废取?水井处置应采取【以下方法 (—一)因地下水水【。位下降而报废的【取水井采用封闭的】方法;? (二)因》地下水水质发生变】化或:因受损无法修复而】报废的?取水井应采用—填埋的?方法;对污水不易】通过取水井渗入地下!。且为单?一,含水:层,的也可采用封闭的方!法; (三)大口】井一律填埋夯实恢复!地,貌 :第十二条  责任】人或:乡镇政府在》处置报废取水井【前应对井口和取水】。井周:围进行必要的—。清理对地面以—下一定深度的井管进!行割除割除深度应根!据取水井所》在土地的《用途确定;井台、井!房、出水池及机【泵、输变电设备、监!控,设备与防护设施等】应及时拆除》并移离现场 第十三!条,  责任《人或:乡镇政府应》采取以下《技术:。措施:处置报废取水井【采用填埋方法的应】选用天然、无杂【质和高塑性粘土处】置材料压《至地面以下一定深度!。时应填入当地土夯实!。至与地?面齐平并恢复地【貌,;采用封闭方法的井!盖应:坚固:。、,严密覆土厚度不应】低于当地冻土—层厚度?且不得?。低于1米 第—十,四条  乡》镇政:府应监督责任人【按照要求处置报废】取水井?并,在处置?完毕后向市水务部】门,提出验?收申请?市水务部门对达到】处,。。置标准的将》处置结果纳入取水井!管理台帐;对未【达到处置标准的要】求责任人或乡镇【。政府限期《。整改并重新验收 】第十:五,条  ?本办法由市水—务局负责解》释并承担具体工【作 第十六条  本!办法于201—7,年1月1日起—实施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