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衡,水,市城乡规划》。技术管理规定 第】一章 总 则 【。 第一条《 为:加强:。和规:范城乡?规划的制《定和实施管》理提高城乡规划管】理的工作质量和【。水平根据中华人【民共:和国城?乡规:划法、河北省城乡规!划条例、城市居【住区规划设计规范】等有关法律、法规、!规范结合《我市实际制定本【规定 第二条— 本规定适用于衡】水市桃?城,区、冀州区、工【业新区、滨湖新区范!。围,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! 第三条 》。编制城市规》划、进行城市规划管!理应当遵《。守本规定《批准的?控制性详细规划或】城市设计《中有特?殊规:定的从其规定 第!二章 建设》用地:容积率、商业比例规!。划管理 》第四条 在城市规划!建,设用地规模内新【建区:域住宅容积率小于等!于2.?0城:中村、旧居住区、】棚户区改《造项目住宅容积率小!于等于2.5河东】旧城区部分》改造项?目容积?率控制在《2.8重要区域(如!滏,南新区)平均不大于!2.:0滨湖?新区平均不大于1】.,8 第五条》 在城?市规划建设用地规模!内新建区域》。商业、写字》、办公用房容积【率小:。于等:于4.5棚户—区改造项《目,商业、写字、办公用!房,容积:率,小,于等于5.0—城市设计有特—殊要求的按批—准的城市设》计方案执行》 第:六,。条 对于棚户区改】。造项目?用地:规模小于2公—顷的住宅用地—可建设不超过地【上总建筑面积1【0%的商业设—施用地规《模大:于等于?2公顷?的住宅用地可建【设,不,超过地上总建筑面】积15%的商—业设施一般情况下】不得建设底商商业设!施,单独布置《 第七条 超高【层建筑容积率指标】根据具体情况另行】确,定 第八条 容【积率:指标只计算》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商!业面积计算容积率】 第九条 建筑【物层高超《出标准层高规定的容!积率指标按衡水【市城乡规划局—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!面积、容积率计算】规定计算 》。第十条 建筑—物之间因《公共:交通需要架设穿【。越城市道路的空【中人行廊道符合【下列规定的人行廊】道的建筑面》积不计入《容积率 廊道净【宽度不大于6米廊】道下净?空,高度不小于5.5米!(穿越?15:米及以下《城市支路《的廊道下的》净空高度可不小于】4.6米《)且:廊道内不设置—商业设施 》第十一条 》原有建筑的容积率指!标已超出《。规定值的《不得:。在,原有建筑用地范围】内进:行扩建、加层— ,。 第三章 建筑间】。距和退?地界规划管理 】第十二条 多—。层居:住建筑间距(不具备!日照分析《技术:条件的)可参考居住!区规划设《计规范?间距系数《确定 ?(一)平行布置的正!南,北,朝,向建筑间距依—据,日照分析确》定,同时考虑视觉】卫生因?素,最小间距不小】。于,20米 (二)【多层居住建筑山【墙最突出部》位的间距不宜小于6!米主:居,室侧:面开窗相对》时不宜小《于2:0米 (三)垂直布!置的建筑间距按各】自,相应间?距标准的1》。/2之和计算—但不得小《于9米 (四—。)因场地条件、建】筑布局等客观—条,件限制确实达—。不到退地《界规定要求》不影响公共利益且】经相邻?权,属单位同意的建设项!。目可适当减少—退地界距离;涉及到!现状住宅的》还应:当征求房屋产权人】的同:意为合理利用—土地:和,节约土地同期建设】的相邻权属单位经】协商同意可以—采取:联建方?。式不:再退让地界》 第十三《条 :中、高层居住建筑间!距按:日照分析、最小间距!双因子?。控制且满足》下列要求 (一)依!据衡水市日照分析管!理技术规定进行【日照分析日》照标准?应满:足大寒?日日照?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!旧,区改:建的项目内新建住】宅可:酌情:降低但?不应低于大寒日【日照1?小时的标准有效日照!时间带为8时?16!时 (二)南北【向平行布置》时最小正《面间距按中、—高层住宅《建筑:间距:控制标准一览表执行!;其它方位按照城】。市居住区规划设计】规范表5.0—.2?2中》的方位折减》系数进行换算 【中、高层住宅建筑间!距控制?标准一览表 】(三)平行布置【时最小侧面间距【不应小于13—米主居室侧》面开窗?相对时?不,得小于20米 (】四)垂直《布置:时最:小间距按各自最小】间,距标准的1/2之】和计算但不得小于2!0米 第《十四:条 不同高度的居住!建筑最小间》距按:以下规?定执:行, (:一)正面《间距遮?。挡建筑物高》度高于被遮挡建【筑的按?遮挡建筑物》的最:。小间距标准执行;遮!挡建筑物高》度低:于被:遮挡:建筑:。的按各自《最小间距标准—的1/2之和执行】 (二)侧面和垂直!布置间距按照各【。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!/2之和计算垂直间!距不应小于2—。0米:侧面间距不应小【于13米《。主居室侧面》开窗相对《时不应小于2—0米 第《十,五条 非居住建筑的!最小:间距应符合下—。。列规定 (一)【多层平行布置时其正!面间距不小于较高】建筑:高度:的1.0倍并不【小于:。6米垂直布置时【其间距不《小于9米侧面间距】不宜小于6米— (二?),高层平行布》置时其正《面最小间《。距按高层非居住建筑!间距控制标准—。一览表执行垂直【布置时按各自最小】间距标准的1/2之!和计算?且,不小于18米—侧面间距不宜小于】1,3米: 高层非居住建筑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】表 (》三)不同高度等【级的:建筑平行布置时其】正,面最小间距按照【各自最小间距标【准的1/2之和计】算垂直布置时其间】距不:。。小于:13米侧面间距不】。宜小于9《米 第十六条 居住!建筑与非居住—建筑间距应》符合:下列规定 (—一)被遮《。。挡,建筑为居住建筑按】居住建筑间距规定】执,。行 (二《)被遮挡建筑为非】居住建筑《按各自对应间—距的1/2之和计算!同,时考虑视觉卫—生因素 (三)多层!建筑侧面间距不【宜小:于6米高层建—筑侧面?。间距不宜小于13】米多层与高层侧面】间距不宜小于9【米主居室侧面开窗】相对时侧面间距【不应小于《。2,0米 第十七条 】独立设置《的单层传达室—、配电室、》泵,房,、换热站等公共【配套:设施在符合日照【、环:保、消防的前提下】其与住宅建》筑的最小间距可酌】情减少? 第十?八条 特殊》建筑的最《小间:距应符合下列规【定 托儿《所、幼儿园》的,生活用房《应保证冬至日满窗】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!于3小时;》 医院的病》房,、疗:养院的?疗,养室、?中,小学的教学楼以及老!年建筑的主》要居室应《保证冬至日满窗日】。照的有效时间不少】于2小时; 新建建!筑与上述建筑之间】的最小间距不得【。低于与住宅建筑之间!的最小间距标准 】第十九条 建筑【间距:应考虑自然》地坪高差《影,响因素? 第二十条》 建筑退让地界【的距离应符》合下列规定》 (一)多层—。建筑应按照最小间】距标准的1/—2退让正面》地界 (二)—高层建筑应》按照最小间距标准的!1/2退《让,正面地界《且标准日《照遮挡线不得突破】北地界13.5米】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!外5米 (三)【多层建?筑退侧面《地界不小于3米【;高层退侧面—地界不小于6.5】米,主居室侧《。面,开窗时?。退侧面地界不小【于,10米 第二十一条! 建筑沿城市—道路以及城市—绿线、蓝线》、紫线?建设时在符合退让】道路红?线和相邻建筑间距、!城市紫线《保护:等要求?的前:提下退城市绿线【、蓝线、紫》线的距离多层不【小于5?米高层?不小于?8米 第二十二【条 建筑《间距和建《。。筑退地界应符合消防!、卫生防疫、环境保!护、工程管线—、地下空《间、人防疏》散、建筑保护、【施工安全等》要求: 第二十三条— 遇有特殊、复【杂情况时建筑间距】和退地界《参照相应规》范另行确定 第二】十四条 除大型公】共建筑等有》特殊要求外多、高层!建筑物的面宽—按以下规定执行【 (一)建筑高度小!于或:等于24《米时其?。最大面宽不宜—超过80米;— (二)建筑—高度大于24米【时其最大面宽不宜超!过60?米; ?(三)不同建—筑高度组成的连续】建筑其最大》面宽按最高建筑【执行; (》四)临城市道—路平行?布置的建筑物增【加面:宽时应按面宽增加长!度的1倍增加侧面间!距及正面退道—路红线距《离;临地界平行布置!的,建筑:物增加面宽》时应按面《宽增加长度的1倍】增加正面退地界【距离 第二十五条】 地下建筑物退【。地界距离在满足管】线敷设、《施工安全等相—关技术要求的—前提下其最小值为】5米;深度超过30!米,的需根据实际情【况另:行确定? 第四《章, 插建住宅》。。规划管?理 第二十六条】 插建住宅》是指在已按规划建】设的居住片》。区内:部建设户数小于【500户或建筑面】。积小于3《万平方米《。或用:地,规模小于2》公顷的住《宅项目(不包括危】险住房改造项目)】 居住小区内—部用:地规模小于1公顷】。的非居住《小区配套的商业办】。公,等经营性项目以【及在多?。层居住小区内建设】的高层住宅》组,团项目也适》用,于本规定 第二十七!条,。 严:。禁在居住用地—中的规划公建—、道路和公共绿地】内插建住宅》 第二十《八条 居住》。街坊内现《。状规划指标达不【到国家规范中强制性!标准:要求以及城市规【划确定为《非居住用地的禁【止插建住《宅 第二十九条 】现,状多层居住小区内禁!止插建组《团以下规模的高层】住宅 第三》十条 插《建住宅项目应符合】城市:规划要求建设后小区!内各:项强制性指》标,应符:合国家规《范规定且《不低于现状水—平 插建住宅应【。以现有居住小—。区、组团《。为依托?。或其建成后能与【现有住宅组合—成相对完整的—。小区或组团》 插建商业办公【项目应位于居住【小区边缘且建设【用地至少一条—。。。边界与城市支路以】上级:。别的:。道路:相邻 插《建项:目应综合《考虑:基础设施与配套设】施的承?载能力考《虑建筑间距、—。空间环?境,及天际轮《廓线的?。连贯与过渡》 第三?十,一条 现状多层居住!小区内部建设一【个高层住宅组团【的其建筑高度不【应超:过12层《(36米)建设两】个及两个以》上,高层住?宅组团的《在保证有高度为7】-12层的》住宅组团过渡的前提!下可安?排一部分13-18!层住:宅依此类推直—。至18层(》54米)《以上的高层住宅【 第:三十二条 》插建项目以及多层居!住小区内部建设【高层组?团项目报批》前,需落实下列要求【 一、土地权属明晰! 二、符《合控制性《。详,细规划 三》、建:设单位应征》求其:所依托的物业管【理区域内的业—主大会的意见 【四、符合现行—规划审批程序的其他!。要求 第三十三【条 批准《的控制性《详细规划中有特殊】规定的按《控,制性详细《规划执行 》 第五章  日照】规划管理 —第,三十四条《 居:住建筑应依据经【住建部鉴《定,通过的?日照分?析软件?进行日照《分析 住宅每套至少!应当有一《个居住空《间(卧室或起居室】)大寒日日照时间】不小于3小时(【旧区改建的项—目按照?大寒日?日照1小时的标准)!     不能【。满足上?述要求的《应,当作:为公寓式住宅并在建!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上注明(公【寓式住宅只能—在规划的《住宅用地(含兼容住!宅用地)上》建设使用《年限、产权登记、水!。。电等费用参照住【宅有关规定公寓【式住宅的间距—控制要?求按住?宅标准?执行但公寓》。式住宅?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!项目总住宅》。建筑面积的10【% 第三《。十,五条 申报项目以外!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!。建,筑原有日照时间【符合国家技》术,规,范要求的叠加—申报项目的日—照影响后仍应符【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!。;不符合国家技术】。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!项目的日照影响后】原有日照时间标【准不应减少(以原】有生活居住类—建筑现状日照—最低值为标准—)拟建?建筑影响现状住【宅建筑少量住户【达不到上《述日照标准时建设】单位经?征得该部《分受影响住户—。同,意的可?予以规划许可 【第三十六条 —下列建筑《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!行日照分析 (一】)违:法建:筑(已办理》住宅产权登》记手续的除外—); (二)临【时建筑; 》(三)被违法—。变更为生《活居住性质的建筑】; 第六章— ,建筑退道路红线规划!管理 第三—十七条 《红线宽度1》5米以?上的城市道》路两:侧新建?建筑退?红线距离应符—合建筑后退道路红】线距离控制一览【表规定 建筑后退道!路红线距离》控制一览表》 注1》、建筑?退,红线均从地上—。建筑物的主墙体外沿!算起 2《、沿道路交叉—。。口布置的建筑退三角!视距按红线》宽的:道,路执行? 第三?十八条 《红线宽度小于等于】15米的《。城市支路两》侧新建建筑退红线距!离,不应小?于5米 第三十九】条 地下建筑—退让道路《红线不宜少于地下】室深度(自》室外地坪至地下【室底板的距离)的】0.7倍且不得【小,于5米 第四十条 !。不同建筑高度组【成的连?续建:筑退红线距离—应按:最高建筑的》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!条 道?路桥梁、道》路交叉?。。口周:围或特殊地段(包括!大型商?业建筑步《行街、商业街、特】色街、景《观道路、主》。要出市口)》的,建设项目可根据【专业技术要求或【城市设?计要求调《整退让距离》。具体由?城乡:规划:主管部门《确定: ,第四十二条 —。退,红线:少于:8米(含8》米)的新建》建筑沿路设》置阳台、雨棚—。等地上附属设施平】行红线布置时—不得:突出建筑主体1.8!米;:垂直红?线布置时不得突出建!筑主:体1米 第》四十三条 建筑退红!线距离还《应满足项目》本身配套管》线及其设施》布置:的要求 第四十【四条 沿街围墙退道!路红线应大于0.】。5米:;,建筑外设下》沉式广场等设施【退,道路红?线不:宜小:于5米 第—七章:。 建筑高《。度规划管《理 第四十五条【 建筑高度均应满】足日照、建筑间【距、:消防安全等相—关要求并按建筑高】。度分:区进行控制 第四十!六条 住宅建筑高】度控制?还应综合考虑—。节地、节能》及居住的舒》适性要求最高不宜超!过75米《 第四十七》条 在有净空—高度控制的》飞机场?、气象台、电台和】微波:通讯等设施周围的】新,建、改建建筑—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!。有关:。净空高度限》制的规定《 第四十《。八条 在文物保【护单位保护建—筑周围的建》设控制地带》内新:建、改建建筑物其控!制高度应符合对文物!。保,护单位和保护建【筑实施?保护的有《关规:定 第四十九条【 总体城市设—计确定的重要—区域、主要干道【、重要节《点等特殊景观区【域和视线《控,制走廊均应编制详】细城市设计》进行建筑高度控制】。。 第八章 附属绿!地和配套停车规划管!理   第五十条 !计算绿地率的绿地】面积:包括建设用地内的集!中绿:地面积和房前屋后、!街坊道路两侧以【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!的零星绿《地面积 建设用地内!应安:排一定比例的集【中绿地面积居—住用地?中集中绿地面—积应不少于》用地总面积》的10% 居住【小区内?每,块集中绿《地的面积应不—小于4?。00平方米且—。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!地面积在规定的建】筑,标准日照阴影—线之外 《第五:。十一条 同一街区内!。的集:中绿地可《按规定的《指标:进行:。统一规划统一设【计综:合平衡在符合整【个,。街区集中绿地指标】的前提下可以不平】均,分布并鼓励沿城市道!路布:局 第?五十二条  —作为绿化景观组【成部分的建》筑小品?、水池、溪》流、:步道:等可:。一并计入绿地面积】 覆土厚度达1【米的地下或半地【下建筑的屋》。顶绿地可一并—计入绿地面积— 采:用植草?砖,铺,装的停车《位,按,照铺装面积的—30%?计算绿地面》积 第五十三条 】新建住宅用》地,的,机动车停车应以【地,下为主?。地面停车率》一般住?宅不超?过10%保障性【住房房、集体宿【舍不:超,。过4:0,%其他不超过20%!应将5%《的停:车,位数量作《为,公共停车或》访客停车向公共【开放棚户区改造项】目,受改造地块因素制约!的地面地面》停车率可酌》情增加 第五十四条! 建设用地停车位需!满足建设项目配套停!车位控?制表的规定按—。规定需进行交通影响!评,价的还应同时—满足交?通影响评《价的要求《 建设?项目:配套停车位》控制表  — 第八章 市政工!程设施与工程管线综!合规划管《理 第一节   】  供水及排水工程! 第五十五—条 中心城区排水设!施应当?满足雨污分流的【要,。求生活污水》、生产废水应全收集!经处:理符:合,国家标准后排放 第!五十六条 水厂【、加压泵《站用地外围应当【设置宽度不小于1】0米的绿化防护带】 新建、《改建、扩建建(构)!筑物与?。现状水?。厂、泵站用地边界】的距离不得小—。于10米 第五十七!。条, 污水处理厂周边应!当,设置不小《于10米的防—护绿带在环境—保护:。主管部门确》定的污水处理—厂防护距离》。内不得?新,建生活?居,住类:建筑 第《五十八条 建—(构)筑物与城市】水源输水管涵净【距不应小于10【。米;建(《构)筑物与》净水输水主》干管净距不应小于】5米 ?第五十九条 排水】泵站应当独》。。。立安排并《设置围墙且与生【活居住?。类建筑间应有卫【生防:护,距,离采用地下式—布置:且地:面部分为绿化的间距!可适当减小    !  第二节    ! 能源工程 第】六十条 中心城内新!建220千伏及以】下变压等级》变,电所应采《用,户内:式结构?在公共建筑集中区】域变电所应选—用小型户内式或地下!式,结构鼓励变电所【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或!结,。合城市广场、—公共绿地《建设地下或半地下变!电站 第六十一条 ! 新建1《。0,千伏配电所》应当:采用户内《式结构或箱体—结,构并符合相》关标准规范的要求】10千伏开》关站宜与1》0千伏配电所—合并设置 第六十二!条  ?。中心城内新建220!千伏及以下电力线】路应当采用》地下电缆不具备入地!条,件的高压《架空输电《线路应?沿道路绿化保护带】、,河道保?护带:同塔多回架》设, 地下电力电—缆可采用沟》。。槽方式或《排管方式敷设同一路!段上的电力电缆【可同槽敷设 第六十!三条 输电线路不得!跨越屋顶为可燃材料!的建筑物《5,00千伏及以上输】。电,线路不?得跨越长期》住人的建筑物在【电力线路保》护,。区范围内不得新【建、改建和扩建建】筑物及构筑物架空电!力线路保护区是【。指导线边线》向外侧水平延伸【并垂直于地面所【。形,成的两?平行面内的》区域 第《六十:四条 城市供气方式!宜采取管《道供气 各》类城市燃气》管道应?采用:。直埋方式敷设并按】相关技术要》求进行保护》 第六十五条 新建!住宅小区必》须全部接《入天:然气 第《六十六条 城—市燃气管网的—布置应符合下列【规定 ?。(一)燃气管道不】得敷设在建筑—物,下并:不得在下《述场所敷《。设高:压走廊;动力和照明!电缆沟道;易燃、】易,爆材料和具》有腐蚀性《液体的堆场 (二】)不: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!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!敷设:时,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!。(三)布置在桥梁上!的燃:气管道工《作压力不应大于0】.4Mp《。a且应采取》保护:措施 (《四)燃气管》道穿越铁路、—高速:公路和?城市主?干路:时应加?套管 ?。第六十七条 设计压!力,大于1.6MP【a的地下燃气管道宜!沿城市绿化隔离【带或道路《外侧的?绿,化带敷设并》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!规范(GB》50028-—2006《)的有关规》定 ?第三节     管!线综合 第六十八】条 城市《工程管线宜布置【在道路红《。线范围?内应结合道》路网规划采用地下敷!设;严格《控制新?建各类架《空杆线?。 在城市《道路下性质相同的多!种管线应同沟—敷设有条件》的,可建:设城市管线综合【廊道 ?现状10千伏以下电!力架空线和》。电信、路《灯、:有线电视等》架空线应逐》步改为地下埋设【 第六十九条 【。不,具备开挖条件或者】道路红?线内无敷《设空间且道路两侧】有绿化保护》带的可在绿化保护带!。内设置但埋》深不得小于1—米 第七十条 【新建、改建》、扩建?城市道路应当同步设!。计,并,。实施管线工程 新建!。道路:内的:各种管线应当—预留支管或者—接口;各种管线的】附属设施以及专用】管线应当设置在【城市道路红线以外 !第七十一条 各【种工程管线不得上】。下平:行重叠埋设编—制工:程管线?综合规划《设计时应减少—管线在道路交叉口处!。。交叉当工程管—。线竖向位置发—生,矛盾时宜按下—列规定处《理 :。1)压力《管,线让重?力自流管《线; 2)可弯曲】管线让不易弯曲【管线; 3)分支】管线让主干管线;】 4:)小管径管线让【大管径管线;—。 5)临时性管线】让永久性管线; 6!)技术?要求低的管线—让技术要求》高的管线 》 第四节环境卫生】。工程 第七—十二条 生》活垃圾处《理,厂用地周边应当设置!宽度不小于20米】的绿化隔《离带:生活垃圾卫生—填埋场周《。边可设置《防护绿地或》生态绿地 第—七十三条 》在城市居住区—、商业街《区、道路广》场、公?园、大型公共绿地等!场所附近《应当根据相》关规:范要求设置公共厕所! 道路?。两侧:规划绿化保护带【宽度大于15米【。的独立式公》。共厕所可设置—在,绿化保护《带内但不得妨碍城】市管线的敷设— :第五节 《。城市:防灾设施 》 第:七十四条 确定【消防站的布局应【当符:合消防人《员,接到出?动指令后五分—钟,。内可:到达辖区边缘的要求!消防站应设在—辖,区内:适中位置《和便于车辆迅速出】动的临街地段生产、!贮存危险化学—品单位的地区—消防站应设》置在常年主》导风向的上风或侧】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!险单位一般不宜【小于20《0米: 第七十五条—。 城:市,消防通?道设置应满足—下列规定 1)消防!车道:的净宽、《净,空,高度均不得》。小于4?。米; 2)环形消】防车道至少》应有两处与其它车】道连通尽头式消【防车道应设》置回车?道或回车场》回,车场地的《面积不应《小于1?2×12 米—;对于高层住宅回车!场不宜小于1—5×15米供大型】消防车使用时不宜】小于18《。×18米 3)建】筑物沿街道部—分长度超过1—50米或总长度超过!220 米时应设置!穿过建筑的消防车】道确:有困难时应设置【环形消防车道有封】闭内院或天井的建】筑物沿?街时应设置连—通街道和《内院的人行》通道:(可利用《楼梯间)其距离【不宜超?。。过80米 第七十】六条  城市道路】。消火栓应当在人行】道上设置间距不大】于120米交—叉路口一般应当设置!。消火栓道路红线宽度!超过60米的—应当在道路》两侧设?置消火栓消火栓【距道路路《缘,石距离不大于—2米 《第九章 城市地下】空间 第七—十七条 城市应加强!地下空间《开发利用的规划管】理城市人民》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应依据城市】总体规划组织编【制地下空间利用专项!规划明确地下空间】资源保?护、控制和》开发利用的内容 】第七十八条》 城市地下空间【利用应?与地:面建筑、人防工程、!地下交通、管—网、地下文物及其】。它地:下构筑物统筹规划、!合理:安排并符合文物【保,护要: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!规模应满足地面交通!。、公用?设施承载力》要求 第七十九条 !城市重点地段、同一!街区以及相邻—公,共建筑的地》。下空间?宜按:规划进行互通设计控!。制新建相邻商—业,、办公高层建—筑地下?室应设置连接通道】。通道宽度不应—小于4?米净:高,。度不应小于2—.8米 第八十条】 同一?。深度:。地下空?间设施产生》冲突时宜遵守以下避!让原则 (一)人】行和车行设施产生矛!盾时行人《设施优先; (【二)地下民》用设施与公用设施产!生矛盾时公用设施】优先; (三—)地下交通设施和】管,线设施产生矛—盾时交?通设施优先; (】四)不同交通形式产!生矛盾时根》据避让难易程度【决定优先权》 第?十章 ?附 :则 : 第八十一条— 本规定有效期【自,2018《年1月?。1日:。至2:021年12月31!。日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