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衡,水市城乡规划技【术管理规定 第【一章 ?总 则 》第,一条 为加强和规】范城乡规划的制【定和实施管理提高】城乡规划管理的工作!质量和水平根据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】乡规划法、河—北,。省城乡规划条例、】城市居住区规—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法!律、法规《、规范结《合我市实《际制:定本规定《 第二条 本规定】适,用于衡水市桃—城区:、冀州区、工—。业新区、《滨湖新区《范围:其,它,地区:可参照执行 第【三条 编制城—市规划、进行城市规!划管理应《。当遵守本规定批【。准的控制《性详:细规划或城》市设计中有特—。。殊规定的《从其规定 —第二章 建设用地容!积率、?商业比例规》划,管理 第四条 】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!规模内?新建区域住宅容积率!小于:等于2.0城中村】、旧居住区、棚户】区改:造项目住宅容—积率小于《等于2.5》河东旧城区》部分改造项目容【积率控制《在2.8重要区域】(如滏?南,新区)平均不—大于2.0》滨湖新?区平均不大于—1.8 《第五条 在城市【规,划建:设用地规《模内新建区域—商业:、写:字、办?公用房容《。积率小于等于—4.5棚户区改造项!目商业?、写字?、办公用《房容积率小于等【于5.0城市设【计有特殊要》求,的按批准的》城市设?。计方案执行 第【。六条 对于棚户区改!造项目用地》规,模,小于2公《顷的住?宅用地可建设不超】过,地上总建《筑面积1《0,%,的商业设施用—地规模大于等于【2公:顷的住宅用地—可建设不超过地上总!建筑:。面积15%》的商业设施一般情】况下不得建设底【商,商业设施《单独布置 第七条】 超高层《建筑容积率指标根据!。具体:情,。况另行确定 第【八条 容《积,率指标只计》。。。算地上建筑面积地】。下,商业面积《计算容积率》 第九条 建筑物层!高超:出标:准,层高规定的容积率指!标按:衡水市城《乡规划局建筑—。。层高:控制:与,建筑面?积、容积率计—算规:。定计算 《第十条 建筑物之】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!设穿越?城市道?路的空中《人行廊道符合下【列规定的《人,行廊:道的建筑面》积不计入容积率 廊!道净宽?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!净空高?度不小于《5.:5米:(穿:越15米及以—下城市?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!高度可不小于4【.6米)且廊道【内不设置《商业设施 第十一条! 原有建筑的容【积,率指标已超出规定值!的不得在《原有建筑用地—范围内?进行扩建、加层 】 第三章 建筑间】距和退地界规—划管理? 第十二》条, 多层居住》建筑间距(不具备】日照分析《技术条件的)—可参考居住区规【划设计规范间距系数!确定 (一)平行】布置的正南北朝【向建筑间距依据【。日照分析确定,同】时考虑视觉卫生【因素,最小间距不小!于,20米 《(二)多层居—住建筑山墙最突【出部位的间》。距,不宜小于6米主居】室侧面?开窗相对时不—宜小于20》米 (三《)垂直布置的建【筑间距按各》自相:。应间距标准》的1/?。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!。于9米 (四—)因场地《条,件、建筑布局—等,客观条件限制确实】达不到退地界规定】要求不影响公共【利益:且经相邻权属—单位同?意的:建设项目《可适当减少》退地界距离;涉及到!现,。。状住:宅的还?应当:征求:房,屋产权人的同意为】合理:利用土地和节约土地!同期建?设的相邻权属—单位经协商同—意,可以采取联建—方式不再退让地界】 第十三条 中、】高层居住建筑间距】按日照分《析、最小间距双因子!控制且满足》下,列要求? (:一):。。。依据:衡水:市日照?。分析:管理技术规定进行日!照分析日照》标准:应满足大寒日日照】不低于3小》时的标准旧区改【建的项?目内:新建:住宅可酌《情,降低但不《应低:于,大,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!准有效日《照时间?带为8时?1—。。6时 (二)—南北向平行布置时最!小正面间距按中【、高层住宅建筑间距!控,制标:准一:览,表执行;其》。它方位按照城—市居住?区规划设《计规范表5.—0.2?2》中的方位《。折减系?。数,进行换算 中—、高:层住宅建筑间距【控,制标准一览表 】。 (三)平行布置】时最小侧面间距不】。应小于13米主居】室侧面开窗相对时】不得小于20米【。 (:四)垂?直布置时最小—间距按各自》最小间距标准的1】/2之?和计算但不》。得,小于20米 —第十四?条 不同高》度,的居住建筑最小间】距按以下规》定执行 (》一)正面间》距遮挡建《。筑物高度高》于被遮挡建筑的按遮!挡建筑?物的最?小,间距标准执》行,;,遮挡建?筑物高度《低,于被遮挡建筑的【按,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!1/:2,之和执?行 (二)侧面和垂!直布置间距按照各自!最小:间距标准的1/2之!和计算垂直》。间距不应小》于20米侧面—间距不?应小于13米—主居室侧面开—窗,相对时?不应:小于20《米 第十《五条 非居住建【筑,的,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!规定 (一)多层平!行布置时《其正面间距不小于较!高建筑高度的—1.:0倍:并不小于6米—。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!小于:9米侧面间》距不宜小于6米 】(二)高层平—行,布置时其正面—最小间距按高—层非:居,住建筑间距控制标准!一览表执行垂直布】置时按各自最小间】距标准的1/2【之和计算且不小于】18米侧面间距不宜!小于13《米 高层非居住建筑!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! , (三)不—同高度?等级的建《筑平行布置时其【正,面最:小间距按《照各自最《小间距标准的1/2!之和计算垂》直布置时其间—距不小?于13?米侧面间《距不宜小于9米【 ,第,十六条 居住建筑】与非居住建》筑间:距应符合下》列规定 (一)被】遮挡:建筑为居住建—筑按:居住:。建,筑间距规定执—。行 :(二)?被遮:挡建筑为《非居住?建筑按各自》对应间距的1/【2之和计算同时【考虑视觉卫生—因素 ?(三)多层建筑【侧,面间距不宜小—于6米高层建—筑侧面间《距不宜小于1—3米多层与》高层侧?。面间距不宜小于【9米主居室侧面开】窗相对时侧》面间距?不应小于20—米 第十七条— 独立设置的单层】。传达室、配电室【、泵房、换》热站等公共配套设施!在,符合:日照、环保、消防】的前提下其与住宅建!筑的:最小间?。距可酌情减少 第】。十,八条 ?特殊建?筑,的,最小间距应》符合下?列,规定 托儿》所、:幼儿园的生》活用房应保证—冬至日满窗日照【的,有效时间不少于3】小时:; 医院的病—房、疗养院的疗养室!、中小学的》教学楼以及老年建】筑的主要居》室应保证《。冬至:日满窗日照的有【效时:间不少于2》小时;? 新建建筑与上【述建筑之《。间的最小间距—不得低于与住—宅建: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标!准 第十《九条 建《筑间距?应考:虑,自然:地坪高差影响—因素 第二》十条 建筑》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!合下:列规定 《。(一)多层建筑应按!照最小间距标准【的1/2退让—正面地界《 (二)《高层建筑应按照最小!间距标准《的1/2退让—正面:地,界且标准《日照遮挡线不得突破!北地界13.5米或!。北侧道路《的,北,红线外5米 (三)!。多层建筑《退侧:面地界不《小于3米;高层【退侧:面地界不小于—6.5米《主居室侧面开—窗时退侧面地界不小!于10米 第二十一!条 建筑《沿城:市道路以《及城市绿线、蓝线】、紫线建《设时在?符合退让道路红线和!相邻建筑间距、【城市紫线保护—等,要求的前提下—退城市绿线、蓝【线、:紫,线的距?离多层不小于5米高!层不小?于,8,米 :第二十二《条 建筑《间距和建筑退地界应!符合:消防、卫生防疫、环!境保护、工程管线】、地下空《间、人防疏散、建筑!保护、?施工安全等要求【。 第二?十三条 遇》有特殊、复杂情【况时建筑间距和【退地界参照相应规】范另行确定 第二十!四,条 除大型》公共建筑等有—特殊要求《外多、?高层建筑《物的面宽按以下规】定执行? (一)建筑—。高度小?于或等于《24米?时其最?大面:宽不宜超《过80米; —(二)建《。筑高:度大:于24米时其最大】面宽不宜超过—60米; (三)不!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!续建筑其《最大面宽按最高建】筑,执行;? ,(四)临《城市道?路平行布《置的建筑物增加面宽!时应:按面宽增加长—度的1倍增》加侧面间距及正【面,退道路红线距离;临!地,界平行布置的建筑】物增:加面宽时应按面宽】增,加长度的1》。倍增加正《面退地界距离 第】二十五条 地下建】筑物退地界距离在满!足管:线敷设、施工安【全等相关技术—要求的前提下—其最:小值为5米;深度超!过30米的需根【据实际情况》另行确定 第四章! 插建住宅》规划管理 —。第二十六《条 插建住》宅是指在已按规划建!。设的居?住,片区内部建》设户数小于500户!或建筑面积小于3】万平方?米,。或用地规《模小于2公》顷的住宅项目(【不包括危险住房【改造项目《) 居?住小区内《部用地?规模小于《1公:顷的:非居住小区配—套的商业办公等【经营:性项目以及在多层居!住小区内建设—的高层住宅组团【项目:也,适用于?本规定 《第二十七条 严【禁在居住用地中的】规划公?建,、道路和《公共绿地内插建【住宅: 第:二十八条 居住街】。坊内现状规划指标达!不到国家规》范中强制性》标准:要求以及城市规【划,确定为非居住用地的!。禁止插建住》。宅 第?二十九条 》现状:多层:居住小?区内:。禁,止插建组团以下规模!的,高层住宅 第—三,十条 插建住宅【项目应符合》城市规划要求建【设后小区内各项【强制性指《标应符合国家—规范规定且不低于现!状水平 插建—住宅:。应以现有居住—小区:、组团?。为依:。托或:其建成后能》与现有住宅组合成】相,对完整的小》区或:组,团, 插建商业》。办公项目应位于【居,住小区边缘且—。建设用?地至少一条边界【与城市?支路以上级别的【道路相邻 插建项】目应综合考虑基础设!施与配套设》施的承载能力考虑建!筑间距、空间—环境及?天,际轮廓线的连贯与过!渡 第三十一条 】现状多?层居住小区内部建设!。一个高层住宅组团的!其建:。。筑高度不应超过12!层(36《米)建?设两个及《两个以上高层—住宅组团《的在保证《有高度为7》-,12层的《住宅组团过渡的前】提下可安排一部【分13-18层住宅!依,此类推直至18【层(54米)以上】的高层住宅 第三】十二条 插》建项:目以:及多层居住》小区:内部建设高层组团】项目报批《前需落实下列要求 !一、土地权属—明晰 二《、符合控制性详细】规,划 三、建》。设单位应征》求,其所依托的》。物业管理区域内的】业主大?会的意见 四、符】。合现行?规划审批程》序的其他要求 第三!十三条 批准的【控,制性详细规》划中有特《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!细规划执行 【第五章  》。日,照规划?。管理 第三十四】条 居住建》筑应依据经住—建部鉴定通》过的日照分析软件】进行日照《。。分析 住宅每—套至少?应当有一个》居住空间《(卧室?或起居室)大—寒日日照《。时间不小于3小时】(旧区改建》的项目按照大寒日日!照1小时的》标准)     】不能满足上述要【求的应当作》为公寓式《住宅并在建设—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注!明(公寓式》住宅只能在规—划的住宅用地—(含:兼,容住宅用《地)上建设使—用年限、《产权:。登记、水《电等费?用参照住《宅有关?。规定:公寓式住宅的间距】控制要求按住—宅标:准执行但公寓式【住,宅的建筑面积不【宜超过项目》总住宅建筑面—积的10% —第三十五条》 申:报项目以外被遮挡】的,生,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!照,时间符合国家技术规!范要求的叠加申报】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!应符合?国家技?术规范?要求:;,不符合国家技术规】范要求的叠加申报】项目的?日照影?响后原有日照—时间标准不》。应减少(以》原有生活《居住类建筑现—状日照最低值为标】准)拟建建筑影响】现状:住宅建筑少量住户达!不到上述日照标准】时建设单位经征【。。得该部分受影—响住户同意》的,可予以规划许可【 第:三,十,六条: 下列?建筑不作为被—遮挡建筑《进行日照分析 【(一)违法建筑(】已办理住宅》产权登记《。手续的除外); (!二):临时建筑《; :(三)被违法变更为!。生活居住性》质的建筑; 【第六章 《建筑退道路》红线:。规划管理 第三十!。。七,条 :红线宽?度15米以上的【城市道路两侧—。。新建建筑退》红线:距离:应符合建《筑,后退道路《。红线距离控制一【览表规定 建筑【后退道?路红线距《离控:。制一览表 》 注?1、建筑退红线均】。从地上建筑》。物的主墙《体外:沿算起 2、沿【道路交叉口布置的】。建筑退?三角视?距按红线宽》的道路?执行 第《三十八条 》红线宽度小于等【于15米的城市【。支路两侧新建建筑】退红线距离不应【小于:。5米 第三》十九条 地下建筑】。退让道路红线—不宜少于地下室【深度(自室外地【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!离)的0.》7倍且不得小—于5米 第四十条 !不同建筑高》度组成的连续建【筑退红线《距离:应,按最高建筑的—标准执行 》第四十一条 道【路桥梁、道路交叉】口周围?或,特,殊地段(包括大型】商业建筑步行街、商!业街、特色街—、景:观,道路、主要》出市口)的建设【项目:可,根据专业技术要求】或,城市设计要求调整】退让距离《具体由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!四十二条 退红【线少于8米》(含8米)的新建建!筑沿路设置阳台、】雨棚等地《上附属设施平—行红线?布置时不得突出建筑!主体1.8》米;垂直红线布置时!不得:突出建筑主体—1,米 第四《。十三条 建筑退红】线距离还应满足项】目本身配套管线及】其设施布《。置,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! 沿街围《墙退道路红》线应大于《0.5米;建筑外】设下沉式《广场等设施退道【路红线不宜小于【5米 第七—章 建筑高度—规划管理 第四【十五条 建》筑高度均应满—足日照、建筑间【距、:消防安全等相关要】求并按建《筑高度分区进行【控制 第四》十六条 《住宅建筑高度控制还!应,综合考?虑节地、节能及居住!的舒适性要求最高不!宜超过75米— 第四十七条 【在,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!机场:、气象台、电台和微!。波通讯等设施—周围的新建、改建】建筑物其控制高【。度应符合《有关净空《高度限制的规—定, 第四十八条— 在:文物保护单位保护】建筑:周围的建设》控,制地带内《新建、改建建—筑物其控制高度【。应符合对《。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!建筑实施保护—的,有关规定 第四十】九,条 总体城市—设计确定《的,重要区域、主要【干道、重要节—点等特殊景观区域】和视线控《制走廊均应编—制详细城市设计【进行建筑高度控制】 第八章 附【。属绿:地和配套《停车规划管理   !第,五十条? 计算绿地率的绿】地面积包括建设【用地:。内的集?中绿地面积和房前】屋,。后、街?坊道路两侧以及规】定的建筑间距内【的零星绿地面积 】建,设用地内应安排一定!比例的集中绿—地面积居住用地中集!中绿地面积应不少】于用地总面积的【10% 居住小区内!每块集中《绿地的面《积应不小于400平!方米且?至少有三《分之一的绿》地面积在规定的建】筑标:准日照阴影线—之外 第五十—一条 同一》街区内的集中—绿地可按《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!规划统一设》计综合平衡在符合】整个街区《集中绿地指标—。的前:提下可以不平—。均分布并鼓励—沿城:市道路布局 第五十!二条  作为—绿化景观组成部分】的建筑小品》、水池、溪流、步道!等,。可一并?计入绿地面积—。 覆土厚度达1【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建!筑的屋顶绿地可一】并计入?绿地面积 采用【植草砖铺《装的停车位》按照铺装面》积的30《%计算?绿地面积 第五十】三条: 新建?住宅用地的机动车停!车应以地下》。为主:地面:停车率一般住宅不】超过10《%保:障性住房《房、集体宿舍不【超过40%其—他不超?过20%应将5【%的停车位数量【作为:公共:停车或访客》停车向公共》开,放棚户区改造项目受!改造地块《因素:制约的地面地—面停车率可酌情增加!。 第五十四条 建】设用地停车位—需满足建设项—。目配套停车》位控:制表的规《定按规定需进行【交通影?响评价的还应同时】。满足交通影响评价】的要求 建设项目】配套停车位控制表】   》第,八章 市政工程【设施与?工,程,管线综合规划管理 !。第一节   —  供?水及排?水工程 第五十五!条 中心城区排水】设施应当满足—雨污:分流的要求生活污水!、生产废水应全【收集经处理符合国】家,标,准后排放《 ,第五十六条 水【厂,、加压泵站用地外】围应当设《置宽:度不小于10—米的绿化《防护带 新建、改建!、,扩建建(《构)筑物与现—状水厂、泵站用【地边界的距离—不得小于10米 】第五十七条 污【水处理厂周边应当设!置不小于《10米的防护绿带】。在环境保护主管部】门确定的污水处理厂!防护距?离内不得新建生【活居住类建》筑 第五《十八条 建(构【)筑物与城》市水源?输,水,管涵净距不应小【于10米;建(【构)筑?物与净?水输水主《干管净距不》应小于5《米 第五十九条【 排水泵站应当独立!安排并?设置围墙且》与生活居住类建【筑间:应有卫生防护距离采!用地:。。下式布?置且:地面部分为绿化【的间距可《适当:。减小   》  : 第二节《    《 能:源工程 第六十条! 中心城《。。内新建220千【伏及以下变压等级变!电所应采用户—内式结构在公共建筑!集中区?域变:电所应?选,用小型户内》式或地下式结构【鼓励变电所与其他建!筑物合建或结合【城市:广,场,、公共绿地建设地】下或半?地下变电《站 第六十一条【 , ,新建1?0千伏配电所应【当采用户《内式结构或箱—体结构并符合相关】标,准规范的要求10千!。伏,开关站宜与10【千伏配电《所合并?设置 第六》。十二:条 : 中心?城内新建22—0千伏及以下电【。。力线:路应当采用地—下电缆?不具备?入地条?。件的高?压架空输电线—路应沿道路绿化保护!带、河道《保护带同塔多回【架设 地下电力电】缆可采用沟槽方式】或排管?方式:敷,设同:一路段上的》电,力电缆可《同,槽敷设? 第六十三条 输电!线路不得《跨越屋?顶为可燃材料的【建,筑物500千伏及】以上输电线》。路不得跨越长期住】。人,的,建,。。筑物在?电力线路保》护,区范围内不得—新建、改《建,和扩建?建筑物及构筑物【架空电力《线路保护区是—指导线边线向—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!。。。于地面所形成—的两平行面》内的区域 第六十四!条 城市供气方式宜!采取管道供气 【各类城市燃气管道应!采用直埋方式敷设并!按相关技术》要求进行保护 第】六十五条《。 新建住宅小区必须!全部接入天然—气 第六十六—条 城市燃气管【网的布置应符合【下列:规,。定 (一)燃气管道!。。不得敷设在建筑物】下并不得在下—述,场所敷设高压—走廊;动力和照【明电缆沟道;易燃、!。易爆材料《和具有腐蚀性液体】的堆场 《(二)不宜与其他管!道或电缆同沟敷【设当需要《同沟敷设时》必须:采取:防护:措,施 (?三)布置在桥梁上的!燃气:管,道工作压《力不:应大于0.4—。Mpa且应采取【保护措施 (四)燃!气管道穿《越铁路、高速公路】。和,城市主干路时应加套!管 第六十》七条 设计压力【大于:1.6MPa的【地,下燃:。气管道宜《沿城市?绿化隔离带》或道路外侧》的绿化带敷设并应符!合城镇燃气设计规】范(:G,B500《。28-2006)的!有关规定 第三节!     》。管线综合 第六【十八条 城市—工程:管线宜布置在道路红!线范围内应结合道路!网规划采用地—下敷:设,。。;严格控《制新建各类架空杆】线 在城市道路【下性质相同的多种】管线应同沟敷设有】条件的可建设城市管!线综合廊《道, 现状10千伏以下!电力架?空线和电信》、路灯、有线电视】等架空线应》逐步改为地下埋设】 第六?十九条 不具备【开挖条件或者道【路红线内无敷—设空间且《道路两侧《有绿化保护带的可】。在绿化保护》带内设置但埋深不】得小于1米 第【。。七十条 新建、改】建,、扩建城市》道路应当同步设【计并实?施管线?工程 新《建,。。道路内的《各种:管线应当预》留支管或者》接口;各种管线【的附属设施以及专用!管线:应当设置在》城市道路红线以外 !。第七十?一条 各种》工程:管线不得上下平行】重叠埋设编》制工程管线综—合规划设计》时,应减少?管线在?道路交叉口处交叉】。当工程管线竖向【位置发生矛盾时宜】按下列规定处—理 1)压力管线让!重力自?流管线; 》2,)可弯曲《管,线让不易弯曲管【线;: 3)分支管—线让主?干管线?; 4)小管径管线!让大管径管线; 5!),临,时性:管线让?永久性管线; 6】)技术要求低的管线!让技术要求高—的管:线 第四节环境卫!生工程 第—七十:二条 生活垃—圾处理厂用地周【边应:当设置宽度不小【于20米的绿化【隔离:带生活?垃圾卫生《填埋场周边可—设置防护绿地或生】态绿地 第七十三】条 在城市》居住区、商业—街区、道《路广场、《公园、大型公共绿地!等场所附近应—当根:据相关规范》要求设置公》共厕:所 道路两侧规【划绿化保护带—。宽度:。大于15米》的独:立式公共厕所可【设,置在绿?化保护带内但不得妨!碍城市管线的—敷设 ? 第五节 》城市防灾设施— 第七十四条 】确定消防站的布局应!当符合消防》人员接到《出动指令后五分钟内!可到达辖区边缘的】要求消?。防站应?设在辖区内》适中位置和》便于车辆迅速出动】的临街?地段生产、贮存危险!。化学品单位的地区消!防站应设《置,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!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!上,述危:险单位一般》不宜小于20—0米 第七十—五,条 城市消防—通道设置《应满足下《列规定 1)消防】车道的净宽、净空】高度均?不得小于4米; 】2)环形消防车【道,至少应有两处—与其它车道连—。通尽头式消防—车道应?设置回车《道或回车场回—车场地的面积不【应小于12×—12 米;》对于高层住宅回【车场不宜小于15】×15米供大型消】防,车使用?时不宜小于》18×18》米 3?)建筑物沿》街道部分长》度超过150—米或总长《度超过220 米时!应设置穿过建筑的】消防车道确有困【难,时应设置环形消防】车道有封闭》内院或天井》的建筑物沿街—时应: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!的人行通道》(可利用楼梯间)】其距离?不宜超?过80米《 第七十六》条  城市道—路消火栓应》当在人行道》上设置间《距不大于120米】。交叉路口一般应当设!置消火?栓道路红线宽度超】过60?。米的:应当在?。道路两?侧设:置消火栓消》火栓:距道路路缘石距【离,不大于2米 第】九,章 城市地》。下空:间 第七十七条 !城市:应加强地下空间【开发:利用的规划管理城市!人民政府城乡规【。划,。主管部门应依—。。据,城市总体规》划组织编制地下空】间利用专项规划明确!地下空间《资源保?护、控制《和开发利用》的内:容 第?七十:八条 城市地—下空间?利用应?与,地面建筑、人—防工:程、地下交通—、管网、地》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!筑物统筹规》划、:合理安排并符合文物!保护要求地下空间】开,。发建设规模应满足地!面交通、公用—设施承载力要求 第!七,十九:条 城?市重:点地:段、同?一街区以及相—邻公共建筑的地下】空间:宜按规?划进行互通设计控】。制新建相邻》商业、办公高层建筑!地下室应设》。。置连接通道通道宽度!不应小于4米—净高度不应》小于2.《8米 第八十条 】同一深?度,。地下空间《设施产生冲突时宜遵!守以下避让原—。则 (一)人行【和车行设《施产生?矛盾时行人设施优】先; (二》。。)地下民用设施与】公用设?。施产生矛盾时公用设!施优先; 》(三)地下交通【。设施:和管线设施产—生矛盾时交通设施】。优先:; (?四)不同交通形【式,。产生:。矛盾时根据》避让难?易程度决定优先权 ! ,第十:章 附 则 【第八十一《。条 本规定有效【期自20《18年1月1日至2!021年《12:月31日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