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衡水市城乡规划技】术管理规定》。 第一章 总 则】 第一条 —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!划的制定《。和实施?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!理,的工作质《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!。民共和国《城,乡,。规划:法、河北省》城乡规划条》例、城市居住—区规划设计》规范等有关法律、法!规、规范结合我市】实际制定《本规定 第二条 本!规定适用于衡水市】桃城区、冀州区、】工业新区、滨—湖新区范围其它地区!可参照?执行 第三条— 编制城《市规划、进行城【市规划管理》应当遵守本规定批准!的控制性详》细规划或城市—。设计中有特殊规定】的从其规《定, 第二章 建【设用:地容:积,率、商业比例规划】管理 ? 第四条《 在:城市规划建设用【地规模?内新建区域住宅容】积率小于等于2【.0:。城,中村、旧居住区、棚!户,区改造项目住宅容积!率小于等于2—.,5河东旧城区—部分改造项目容积率!控制在2.8重要】区域(如滏南新区】)平均不《大于2?.0滨湖新区平均】不,大于1.8 —第五条 《在,城市规划建设—用,地规模内《新建区域商业、【写字、办公用—房容积率小》于等于?。4.5棚户》区改造项《目商业?、,写字、办公用房容积!率小于等于5.【0城市设计有特【殊要求的《按批准的城》市设计方案执行 】第六条 对》于棚户区《改,造项:目用:地规模小《于2公顷的住宅用】地可建设《不超过地《上总建筑面积1【0%的商业》设施用地《规模:大于等于2公—顷的住?宅用:地可:建设不超过地—上总建筑面积1【5%的?商业设施《一般情况《下不得建设底商商】业设施单独布置 】第,七条 超高层建【筑容积?率指标根据具体【情况另行确定 第】。八条 容积率—指标只计算地上建】筑面积?地下:商,业面积计算容积率 !第九条 建筑物层高!超出标准《层高规定的容积率】指标按衡水市城乡规!划局建筑层高控制与!建筑:。面积、容积》率计算规定》。计算: 第十条 建筑【物之间因公共交通】需要架设穿越城【市道路的《空,中人行廊道符—合下:列规定的《人,行廊道的建筑—面积不?。计入容积率》 ,。廊道净宽度不—大于6米《。廊道下净空高—度,。不小于5.》5米(?穿越1?5米及以下城市支】路的廊道下的净【空高度可不小于【4.6?米):且廊道?内不:设置:。商业设施《 第十一条》 原有建筑的容积率!指,标已超出规》定值的不得》在,原,有建筑用地范围内】进行扩建、加层 !第三章? 建筑间距和—退地界?规划管?理 第十二条 】多层居住建筑间距(!不具备日照》分析技术条件—的)可参《考居住区规划设计】规范间距系数确定 !(一:),平行布置《的正南北《朝向建筑间距—依据日照《分析确定,同时考】虑视觉卫生因素,】最小:间距不小于20米】 (二?。)多层居住建筑山墙!。最突出部位》。的间距不宜》小于6米主居室侧】面开窗相对》时不宜小《于20米 (三)垂!直布:置的建筑间》。距按各自相应—间距标准的》1/2之《和计算但不得小于9!米 (四《)因场地条件—、建筑布局等—客观条件限制确实】达不到?退,地界:规定要?求不影响《公共利益且经相【邻权属单位同意的建!。设项:目可适?当减少退地》界,距离;涉及到现状住!宅的还应当征—求房屋?产权:人的:同意为合理利用土】。地和节约土地同期】建设的相邻权属单】位经协商《同意可以采取联建方!。式不再退让》地界 第《十三条 中、高【层,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!分析、最小间距双因!子控制?且满足下列要—求 :(一)依据》衡水市日照分—析管理技术规定进】行日照分析日照【标准:应满足大寒日—日照不低于3小【时的标准旧区改建】的项目内《新,建住宅可酌情—降低但不应低—于大寒日《。。日,照,1小时的标准有【效日照时间带—为8时?1》6时 (二)南【北向平行布置时最小!正面间距按中、高层!住,宅建:筑间距控制标准【。一览表执行;其它方!位按照城市居住区】规,划设计?规范表5.0.2?!2中的方位折减系数!进行换算 中、高层!住宅建?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!表 (》三)平行《。布置:时最小?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!3米主?居室:侧面开?窗相对?时,不得小?于20米 (—四)垂直布置时最小!间距按各自最小【间,距标准的1/2【之,和计算但《不得小于20—米 第十四条— 不同高度的—居住建筑最》小间距按《以下规定执》行 (一)正面间】。距遮挡?建筑物高度高于被】遮挡建筑的按遮【挡建筑物的最小【间距标准执》行;遮挡建筑—物,高度低于被遮—挡建筑的按各自【最小间距标准的【1/2?之和:执行 (二)侧【面和垂直布》置间距按照各自【最小间距标准的1】/2之和计算垂直】间距不应小于—20米侧面间—距不应?小于13米主居室侧!面开窗?相,对,时不应小于20米】 第十五《条 非居住建筑【的最:小间距应符合下列】规定 (一)多层平!行布置时其正—面间距不小于—较高建筑《高度的1.0倍并不!。小于6米《垂直布置时》其间距不小于—9米侧面间距—不宜小于6米— (二)高》层平:。行布置时《其正面最《小间距按高层非居】住建筑间距控—。制标准一览表执行垂!直布置时按各自【最小间距标准—的1/2之和计【算且不小于18米侧!面间距不《宜,。小于13米 —高层非居住》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!。览表 (三)不!同高度等级的建筑】平行布置时其正【面最小间距按照各】。自最小间距标—准的1/2之和【计算垂直布置时【其间距不小》于13?米侧面?间距:不宜小于9米 第十!。六条 居住建筑【与非居住建筑—间距应?符合下列规定 【(一)被遮挡建【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!建筑间距规定执行】 (二)被遮—挡建筑?为,非居:住建筑按各自对应】间距的1/2之【。和计算同时考虑视】觉卫生因素 (三)!多层建筑侧面间【。距不宜小于6米【高层建筑侧面—间距不宜小于1【3米多层与高层【侧面间距不》宜小:于9米?主居室侧面开窗【相,对时侧面间距不应小!于20米 》第十七条 独—立设置的《单层传?达室、配电室、【泵房、换热站等公】共配套设施在—符合日照《、环保、消防的【前提下其与住宅建筑!的最小间距可酌情】减少 第十八条 特!殊建:筑的最?小间距应符》合下列规定 —托儿所、幼》儿园: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!至日满窗日照—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!小时; 医》院的病房、》疗养院?的疗养室、》中小学?的教学?。楼,。以及老?。年建筑的主要居【室应保证冬至日满】。窗日照的有效—时间不少于2—小时; 新建建筑】。与上述建筑之间的】最小间?距不得低《于与:住宅建筑之间的最】小,间距标准 第十【九条 建《筑间距应《考,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!因素 第二十—条, 建筑退让地界的】距离应符《合下列规定 (一)!。。多,层建筑应按照最小】间距标准《的1/2退》让正面地界》 (二?)高层建筑应—按照最小间》距标准的1/2退】让正:面地界?且标:准日照遮挡线不得】突破北地界13.5!米或北侧道路—的,。北红线?外5米 (》三):多层建筑退侧—面,地界不小于3米【;高层退侧面地界不!小于6.5米主居室!侧面开窗时退侧面】地,界不小?于1:0米: 第:二十一条 建筑沿城!。市道路以及城—市绿线、蓝》。线、紫线建设—时在:符合退让道路红【。线和相邻建筑—间距:、城市?紫线保护等》。要,求的前?提下退城市绿线、蓝!。线、紫线的距离多层!不小于5米高层【不,小于8米《 第二十二条 【建筑间距《。和,建筑退地《界应符合消防—、卫生防疫、—环,境保:护、工?程管线、地下—空间、人防疏散、建!筑保护、《施,工安:全等要?求 第二十三—条 遇有《特殊、复杂情况【时建筑间距》和退地界《参照相应规范—另行确定《 第二十四条 【除大:型公共建筑等有特】殊要求外多、高【层建筑物的》面,宽按以?下规:定执行 《(,一)建筑《高度:小于:或等于24》米时其最大面宽不】宜超:过80米; —。(二)建筑高度大】于24?米时其最大面宽不宜!超过60米; 【(三)不同建—筑高度组成的—连续建筑其最大面宽!按,最高建筑执行—; (四《)临城市《道路平行布置的建筑!物增加面宽》。时,应按面宽增加长度的!1倍:增加侧面间距及正】面退道路红》线距离;临地界平行!布,置的建筑物增加面宽!时应按面宽增加长度!的,1,倍增加正面退地【界距离 第二十五条! 地下建筑物退地界!。距离在满足管线敷】设、施工安全等【相关:技,术要求的前》提下其最小》值为:5米;深度》超过30米的需根据!实际情况另行—确定: 第四章 插【建住宅?规划管理 》 第二十六条 插建!住宅是指在已按【规划建设《的居住片区内—部建设?。户数:小于:。500户或建—筑面积小于3—万平方米或用地规模!小于2公顷的住宅项!目(不包《括危险住房改造项】目) 居住小—区内部用地规模小】于1公顷的非—。居,住小区配套的商【业办公等经营—性项:目以及在多层居住】。小区内建《设的高层住宅组团项!目也适用《于本规?定 :第二十?七,条 严禁在居住用】地中的?。规划公?建、道路和公共【绿,地内插建住》宅 第二十八条 】居住街坊内现状【规划指标达不—到国家规范中强【制性标准要》求以及城市》规划确定为》非居住用地的—禁止插建住宅 【第二十九条 现【状多层?居住小区内禁止【插建组团以》下规模的高层住【宅, 第三十条 插建】住宅:项目应符合》城市规划要求—建设后小区》内各项强制性指标应!。符合国家规范规【定且不低于现状水】平 插建住宅应【以现有?居住小区《。、组团为依》托或其建《成后能与《现有住宅组合成相】对完整的小区或【。组,团 插?。建商业办公项目应位!于居住小区边—缘且建?设用地至《少一条边界与城市】支路:以上级别的道路【。相邻 插《建项目应综合考虑】基础设施《与配套设施的—承载能力考》虑建筑间距、空【间环境及天际轮【廓,线的连贯与》过渡 第三十—一条 现状多层居】。住小区内部建设【。一个:。高层住宅组》团,的其建?筑高:度不应超《。过12层《(36米)》建设两个及两个【以上高层住宅组【团的在?保证有高度为7-1!2层的?住,宅,组团过渡的前提下】。可安排一部分13】-1:8层住宅《依此类推直至18层!(54米《)以上的高层住宅 !第三十二条 —插建项目以及多【层居住小区内部【建,设高层组《团项目?报批前?需落实?下列要求 一、土】地权属明《晰 :二、符合控制性详细!规划 三、建—设单位应征求其所】依托的物业》管理区域内》的业主?大会的意《见 四、符合现行规!划审批程序的其他】要求 第三十三【条 批准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】中有特殊规定的【按控制?性详细规划》执行 第五章  !日照规划管理 第!三十四条 居住建筑!应依据经住建部【鉴定通过的日照【。。分,析软件进行日—照分析 《住宅每套至少—应当有一个居住空】间(卧室或起居室)!大寒:日日照时《间不小于《3小时(《旧区改建《。的项:目按照大《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!准)   》  不?能满足上述要求的】。。应当作为公寓—式住:宅并:在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上注明(公寓式!住宅只能在规划的】住宅用地(含兼容】住宅用?地)上?建设使用《年,限、产权登记—、,水电等费用参照住】宅有关规定》公寓:。式住宅的间距控制要!求按住宅《标准执行《但公寓式住宅—的建筑面《积不宜?超过项目总住宅建筑!面积的?10% 第三十【五,。条 申报项目以外被!遮挡的生《活居住类建》筑原有日照时间符】合国家技术规范【。要求的叠《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!响后仍?应符合国家技—术规范要求;—。不,符合国家技术规范】。。要求:的叠加申报项目的】日照影响后原有日】照时间?标准不应减少(以原!有生活居住类建【筑现状日照》最低值?为标准)《拟建建筑影响—现状住宅《建,筑少量住户达不到】上述日?照标准时建》设单:位经征得该部—分受影响住户同【意的可?予以规划许可 第三!十六条 下列建筑】不作为?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!分,析 (一《)违法建筑》(已办理住宅产权】登记手?续的:除外);《 (二?)临时建筑; 【(三)被《违法变?更为生活居住—性质的建筑》; 第六章 建】筑退道路红线规【划,管理: 第三十七条 红!线宽:度15米《以,上的城市道》路两:。。侧,新建建?筑退红?线距离?应符合建筑》。后退:道路红线距离控制一!览表规定 建筑后退!道路红线距离控【制一览表 注1!、建筑退《红线均从地上建筑】物,的,主墙体外沿算起 2!、沿:道路交叉口布—置的建筑退三角【视距按红线》宽的道路执行— 第三十八条 红线!宽度小于《等于15米的城市支!路两侧新建建—。筑退红线距离不应小!于5米 第三—十九条 地下建筑退!让道路红线不宜【少于地下室》深,度(自室《外地坪至地下室底】板的:距离)的0.7倍】。且不得小于5米 第!四十:条 不?。同建筑高度组—成的连续建筑—退,红线距离应按最高】建筑的标准执行【 第四十《一条 道路桥梁、】。道路交叉《口周围或特殊地段】(包括大型商业建筑!步行街、《商业街、特》色街、?景,观道路、主要出市口!)的建设《项目可根据专业【技术要求《。或城市设计要—。求,调,整退让距离具体【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确定 第四十二条 !退红线少于8米(】含8:米)的新建建筑沿路!设置阳?台、雨棚《等地上附《属设施平《。行红线?布置:。时不得突出建筑主体!1.8米;垂—直,红线布置时》不得突出《建筑主体1米 第四!十三条 建筑—退红线距离还—应满足项目本身配套!管线及其设》施,布置的要求 第四】十四条 沿》街围:墙退道路红线应大】于0:.5米;《建筑外设下沉—式广场等《。。设施退道路红线【不宜小于5》米 第七章 建筑!高度规划管理 【第四十五《条 建筑《高度均应满》。。足日照?、建筑间距、消【防安全等相关要【求并按?建筑高度分区进【行控制 第四十六】条 住宅建筑高度控!。制还应综合考—虑,节地、节《能,。及居住?的舒适性要求最【高不宜?超过7?5,米 第四十》七,。条 在有《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!场、:。气,。象,台、电台和微波【通讯等设施周围的新!建、改建《建,筑物其控制高—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!度限:制的规?定, ,第四十八《条 在文物保护单位!保护:建筑周围《。的建:设控制地带》内新建、改建建筑物!其控制高度应符【合,对文:物保护?单,位和保?护建筑实施保护的有!关规定 第四十九】。条 总体城市设计确!定的重要区域、主】要干道、《重要节?点等特殊景》观区域和视线控【制走廊均应编制【详细:城市设计进行—建筑高度控制 【 第八?章 附属《绿,地,和配套?停车:规,划管理   —第五十条 计—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!包括建设用》地内的集《中绿地面积和—房前屋后、街—。坊道路两《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!距内的零星绿地面】积 建?设用地内应安排一】定,比,例的集中绿地面【积居住用地中集中绿!地面积?应不少于用》地总面积的1—0% 居住小区内】每块集中绿地的面】积应:不小于4《0,0平方?米且至少有》三分:之一的绿《地面积在规定—的建筑标准日照阴影!线之外 第五十一条! ,同一街区内的集中绿!地可按规定的—指标进?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!综合平衡《在符合整个》街区:集中绿地指标的前】提下:可,以不平均分布并鼓】励沿城市道路布局 !第五十二条  作为!绿化景观组成部分】的建筑小品》、,水池、溪流、步【道等:可一并计入绿地面】积 覆土厚度达【1米的地下》或半地?下建筑的屋顶绿【地可一?并计入绿《地面积 《。。采用植?草砖铺装的停—车位按照铺装面【积的30%计算绿地!面积 第五十三条】 新:建住宅用地的机动车!停车应以《地下为主地面停车】率一般住宅不超过】10%保《障性住房房、集体】宿舍不?超过40%其他不】超过20%》应将5%的停车【位数量?作为公共停》车或:访客停车向》公共开放棚户区改造!项,目受改造地块因【素制约的《地,面,地面停车率》可酌情增加》 第五十四条 建设!用地停车位需满足建!设项目配套》停车位控制表的规定!按规定需《进,行交通影《响评价的还应—同时满?足交通影响评价的要!。求 建设项目—配套停车位控制表】 ,  : 第八章 市政工!程设施与工程管【线综合规划管理 第!一节  《   供水及排【水工程 第五【。。十五条 中心城区】排水:设施应当满》。足雨:污分流的要求生活】污水、?生产废水应全收【集经处理符合—国家标准后排—放 第?五十六条 》水厂、加压泵站用地!外围:应当设置宽》度不小?于,10米?的绿化防护带 新建!、改建?、扩建建《(构)筑《物与现状水》厂、泵站用地—边界的距离不得小】于10米 第五十】七条 污水处理厂】周边应当设置不【小,于10米的防护【绿带在环境保护主】管部门确定的污水】处理厂防护距离内】不得新建生活居住类!建筑 第五十—八条 建(构)【筑物与城市水源输水!。管,涵净距不应小于【。1,0米;?。建(构)筑》物与净水输水—主干管?净距不应小于—5,米 第五十九—条 :排水泵?站应当独立安排【并设置围墙且与【生活居住类》建筑间?应有卫生防护—距离采用地下式布】置且:地面部分《。为绿化的间距—可适当减小 —     第二节 !    能源工程】 第六十》条 中心城内新【。建220千》伏及以下变压等级】变电所应《采,用户:内,式结构?在公共?建,筑集中区域》变,电所:应选用小型》户,内式或地下》式结构鼓励》变电所与《其他建筑《。。物合建?或结合?。城,市广场、公共绿地】建设地下或半地【下变电站 第—六十一?条  新《建10千《伏配:。电所应当采用户内式!结构或?箱,体结构?并,符,合,相关标准规》范的要求《1,0千:伏,开关站宜与1—。0千伏配电所合并】设置 第六十二条 !。。 中心城内》新建2?20千伏《及以下电力线—路应当采用地—下电:缆不具备入地条件】的高压?架空输?电线路应《沿道路绿《化保护带、河道保护!带同塔多回架设 】地下电力电缆可【采用沟?槽,方式:或,。排管:方式敷?设同一?路段上?的电力电《缆可同槽敷设— ,。第六十三条 输电】线路不得《跨越屋顶为可燃【材料的建筑物50】0千伏及以上输【电线:路不得?跨越长期住人的建筑!物在电力线路保护区!范围内不得》新建:、改建和扩建建【筑物及构筑物架空】电力线路《保护区是指导线边】线向外侧水平延【伸并垂直于地—面,所形成的《两平行?面内的区域》 第六十四条 城】市供气方式》宜采取管道供气【 各类城市燃气【管道应采用直埋方式!敷设并按相关技术】要求进行保护 【第,六十五条 新建住宅!小区必须全部接入天!然气 第六十六条 !城市燃气《管,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!规定 (一)燃气】管道不得敷》设在建筑物》下并不得在下述【场所敷设高压—走廊;动《力和照明电缆沟道】;易燃、《易爆材料和具—。有腐蚀性《液,体的堆场 (二【)不宜与《其他管道或》电缆同沟敷设—当需要?同沟:敷设时必须采取防】护措施 (》。三)布置在桥梁上的!。燃,气管道工作压力不】应大于0《.4Mpa且—应采取保护措施【 (四)燃气管道穿!越铁路、高》速公:路和:城市主干路时应【加套管 第》。六十:七,条 设?计压力大于1.【6MPa的地下燃】气管道宜沿城市【绿化隔离《带或道路外侧的绿化!带敷设并应符合【城镇:燃气设计规范(G】B,500?28-20》06)?的有关规定 — 第三节   【  管线综》合 第六十八—条 城市工程管线宜!布置在道路红线范】围内应结《合道路网《规划采用地下敷设;!严格:控制新建各类架空】。杆线 在《。城市道路下性质【相,同的多种《管,线应同?沟敷设?有条件的可》。建设城市《。管线综合廊道 【现状10千》。伏以下?电力架空线和电信、!路灯、有线电视等架!空线应?逐步改?为,地下埋设 第—六十九条 不具备开!挖条件或《者道路红线内无【。敷设空间且》道,路两侧有绿化保【护带的可在绿化【保护带内《设置但埋《深不得小于1米 第!七十条 新建—、改建、扩建城市道!路应当同步设计并】实施管线工程 新建!。道路内的《各种管线应当预留支!管或者接口;各种管!线的:附属设施以及专【用管线应当设—置在:城市道路红》线以外 第七十一】条 各?种工程管线不得【上,下平行重《叠埋设编制工程管线!综合规划设计时应减!少管线在道》路交叉口处交叉当工!程管线竖向位置发】。生矛:盾时宜按《下列规?定处理 1)—压,力管线让重》力自流管线; 2】)可弯曲管》。。。线让不易弯曲—管,线; 3《)分支管线让主干】管线; 4》)小管?径管线?让大管径管线; 】5)临时性管线让】永久性?管线:;, 6:)技:术要求?低的管线让技—术要:求高的管《线 第《四节环境《卫生工程 第【七,十二条 生活垃【圾处理厂用地周【边应当设置》。宽度不?小于20米的绿【化隔离带生活垃【圾卫生填埋场周边可!。设置:防护绿地或》生态绿地 第七【十三条 在城—市居住区、商—业街区、道路广【场、公园、大—型公共?绿地等场所》附,。近应当根据相关规范!要求设置公共厕【。所 道?。路两侧?规划绿化保护带【宽度大于15米的】独立式公共厕—所,可设置在绿》化保护带内》但不得?妨碍城市管》线的敷设《 第五节 —城市:防灾设施《。 第七十四—。条 确定消防站的布!局应当?符合消防人员接到出!动指令后五分—钟内可到《达辖区边缘》的要求消防站应【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!和便于车辆》。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!生产:、贮存危险化学【品,。单位的地区消—防站: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!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!边界距上述危险单位!一般不宜小于200!米 第?七十五条 城市消】防通道设置应满【足下列规定 1)消!防车道的《净,宽、:。净空高?度均不得小于4米】; 2)环》形消防车道》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!。车道连通《。尽头式消防车道【应设置回车道—或回车场回车场【地的面积不应小于1!2×12 米;对】。。于高层住宅回—车场:不宜小于15—×15?米供大?。。型消防车《使,用时不宜小于—1,8×18米 —3)建筑《物沿:街道部分长度—超过150米或总长!度超过?220 米》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的!消防:车,道确有困《难时应设置环—形消防车道有封【。闭内院或天》井的建筑物》沿街时应设》置连通?街,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!(,可利:用楼梯间)其距离】。不宜超过80—米 第七十六条 】 城市道路消火【栓应当在人行道上】设置间距不大于12!0米交?叉路口一《般应当设《置消火栓道路红线宽!度超过60米的应】当在道路《。两侧设置消火栓消】。火栓距道路路—缘石距?离不大?于2米 第九章】 城市地下空间 】 第七十七条 城】市应:加强地下空间—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!城市:人民政府城乡规【划主管部《门应依据《城,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!地下空间利用—。专项规?划明确地下空—间,资源保护、控制和开!发,利用的内容》 第七十八条 【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!与地面建筑、人防】工程、地下交通【。、管网、地下文【物及其它地下构筑】物统筹规划、—合理安排并》符合文物保护要【求地下空《间开发建设规—模应满足地面交通】、公用设施》承载:力要求? 第七十九条 城市!重点地段、同一街】。区以及相邻公共建筑!的地下空间》。宜按规划进》行互通设计控制新】建相:邻商业、《办公高?层建筑地下室应设】。置连接通《道通道宽度不—应,小于4米《净高度不应小于【2.8米 第—八十条 同一深度】地下空间设施产生冲!突,时,宜遵守以下避让原】。则 (一)人—行和:车行设施产生—。矛盾时行《。。人设施优先; 【(二)地下民用设施!与公用设施产—生矛:盾时公用设施优先】; :。(三)地下交通【设施和管《线设施产生矛盾时交!通设施优先》; (四)》不同交通《形式产生矛盾时根据!避让难易程》度,。决定优?先,。权 第十章 附 !则 ?第八十一《条 本规定有效期】自2018年1【月1:日至2021年1】2月31日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