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衡水市城乡规划技】术管理规定》 第:一章 总 则— 第?一条 ?为加强和规范城乡】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!理提高城《乡,规划管?理的:。工作质量和水平根】据中华人民共和【国城乡规《划法、河北》省城:乡规:划条例、城市居住区!规划:设计规?范等有关法律、法】规,、规:范结合我市实际【制,定本规定 第—二条: 本规定适用—于衡水市《。桃城区、冀州区【、工:业新区、滨湖新区范!围其:它地区可参照执【行 第三条 编制】城市规划、进—行城市规划管理应】当遵守本规定批准的!控制性详细规划或】城市设?计中有特殊规—定的从其规定 】第二章 建设用【地容积率、商业【比例规划管理— 第四条 在城市!规划建设《。用地规模《内新建区《域住:。宅容积率《小于等于2.0【城,中村、旧《居住区、棚》户区:改,造项目住宅容—积率小于等于2.】5河东旧城区—部分:改造项目《容积率控制在2.】8重要区域(如滏】南新区)平》均不大于2.—0滨湖新区平均【不大于1.8— 第五条《 在城市规划建设用!地规模?。内,新建区?域商业、《。写字、办《公用房容积率小【于等于4.5棚【户区改造项》。目商业、写字—、办公用房》容积:率小于等《于5.0《城市设计有》特殊要?求,的按批准的城—市设计方案执行【 第:六条 对于》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!规模小于2》公顷:的住宅用地可建设】不超过地上总建【筑面积?10%的商业设施】用地规?模大于等于2公顷】。的住:宅用地可建设—不超过地《上总建筑面》积15%的商业设】施一般情况下不得建!设底商商《业设施单独布置【 第七条《 超高层建筑容积】率指:标根据具体情—况另行确定 —第八条 容积率指标!只计算地上》建筑面积《地,。下商业?面积计算容》积率 第九条 建】筑,物,层高超出标》准,层高规定的容积【率指:标,按衡水市城乡规【划局建筑《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!、容:积,率计算规定计—算 第?十条 建筑》。物之间因公共交通】需要架设穿越城【市道路的《空中人行廊道—符合下列规定的人行!廊道的?建筑面?积不:计入:容积率 廊道净宽】度不大?于6米?廊道下?净,空高度不小于5【.5米(穿越15米!及以下?城,。市支路的廊》道下的净空高度可】不小于4《。.6米)且廊道【内不:。。设置商业设施 第十!一条 原有建筑的容!积率指标已》。超出规定值》。的不得在《原有:建筑用?地范围内进行扩建、!加层 第三章 】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!划管理 第十二】条 多层居住建筑】间距:(不具备日照分析】技术条件的)可参】考居住区规划设计】规范间距系数确定】 (一?)平:行布:置的正?南北朝向建筑间【距依据日《照分析?。确,定,同时《考虑视觉卫生—因素,最小间—距不小?于20米 (二)】多层居?住建筑山《墙最:突出部位的间距【不宜小于6米主居】室侧面开窗相对【时不:宜小于20米 (三!)垂直布置的建筑间!距按各自《。相应间距《标准:的,1/2之和计—算但不得小》于9米 (》四,)因场地条件、建筑!布局等客《观条件限制确—实达不到退地界规】定要求不影响—公共利益且经—相邻权属单位同【意的建设项》目可:适当减少退地界距离!;涉:及到现状住宅的还】应当征求房屋—产权:人的同意为》。合理利用土》地和节?。约,土地同期建设的相邻!。权属单位经》协商同?意可以?采取联建方式不再】退让:地界: ,第,十三条? 中、高层》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!分析、最小》间距双因子控制【且满足下列要求 (!一,)依据衡水》市日照分析管理【技术规定进》行日照分析日照标准!应满足?大寒日日照》不低于?3小时的标准旧【。区改建的项目内【新建住宅可酌情降】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!日照:1小时的标准—有效:日照时间带》为8时??,16时 (二)南】北向平行布置时最】小正面?间距按中《、高层住宅建筑间】距控制标《准一览表《执行;其《它,方位按照城》市居住区规划设【计规范表5.0.2!?,2中的方《位折减系数》进行换算 中、高】层住宅建筑间距控制!标准一览表 — (三《),平行布置时最—小侧面间距》不应:小于13米主—居室:。侧面开窗《相对:时不得小于20米】 (四)《。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!按各自最小》间距标?准的1/2之和计算!但,不得小于20米 】。第十四条 不同高】度,的居住建《筑最小间距按以下】规定执行《 (一)正面间【距遮挡建筑物高度高!于,被遮挡建筑的—按遮挡建《筑物的最《小间距标《准执行;遮挡建【筑物高度低于—。被遮:挡建筑的按》各自最?小间距标准》的1/2之和—执行: (二)侧面和垂】。直,布置间距按》照各自最小间—距标准的《1/2之和计算【垂直间距《不应小于20米【侧面间距不》应小于1《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!相对时不应小于20!米 第十五条 【非居住?建筑的最小间—距应符合下列规【。定 (一《)多层平行布—置,时其正?面间距不小于较高建!筑高度的1.0倍】并不小于《6米垂直布置时【其间距不《小于9米侧面间距】不宜:小于6米 (二【)高层平行》布置时其正》面,最小间距按高层非】。。居住:建筑间?距控制标准一览【表执:行垂:直布置时按各—自最小间距标准的】1/2之和计算且不!小于18米侧面间距!不宜小于1》3米 高层非居【住建筑间距控制标】准一览表 【(三)不同》高度等级的建筑【平行:布,。。置时其正《。面最小?间,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!。标准的1/2之和】计,算垂直布置时其间距!不小于13米侧面间!距不宜小于9米 第!十六条 居住建【筑,与非居住建筑—间距:应符合?下列规定《 (一?),被遮挡?建筑为居《住建筑按《。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!行 (二)被遮挡】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!各自对应间》距,的1/2之和计【。算同:时考虑?视,觉卫生因素 (【三)多层建筑—。侧面间距不宜小于6!米,高层建筑侧面间距】不宜:小于13《米多层与高》层侧面间距不宜小】于9米主居室侧面开!窗相对时侧面间距不!应小于20米 【第十七条 独—立设:置的单层传》达,室、:配电室、泵房、换热!站等公共配套设施在!符合日照、环—保、消防的前—提下其与住宅建筑的!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! 第十?八条: 特殊建筑的最小间!距应符合《下列规定 托—儿所、?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!保证冬至日满—窗日照的有》效时间不少》于3小?。时,; 医院《的病房?、疗养院《的疗养室、中小学的!教学楼以及老年建筑!的主要居室应保证】冬至日满窗》日,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!2,小时;? 新建?建筑与上述》建筑之间的》最小间距不得低【于与住?宅建筑之《间的最小间》。距标准 第十—。九条 建筑》间距应考虑自然地】坪高差影响因素 第!二十条 建筑退让】地界的距离应符【合,下列规定 (一)多!层建:筑应按照《最,小间:距,标准的?1/2退让正面【地界 (二)高层建!筑应按照《最小间距标准的1/!2退让正面地界【且标准日照遮挡【线不得突《破北地界13.5】米或北侧《道,路的北红线外—。。5米 (三)多层】建,筑退侧?面,。地界:不小于3《。米;高层退侧面地】界不小于《6.5米主》居,室,侧面开窗时退侧【面地界不小于—10米 第二十一】条 建筑沿》城市道路以及城市绿!。线、:蓝线:、紫线建设时在符】合退让道路红线【和相邻建筑间距、】城市紫线《保护等要求的前提】下退城?市,绿线:、,蓝线、紫线的距【离多:层不小于5米高【层不小于8米— 第二?十二条 建筑间【距和建筑退地界应符!合消:防,、卫生防疫、环境保!护、工程管线、【地下:空间、人防疏散、】建筑保护、》施工安全等要求 第!二十三条 遇有特】殊、复杂情》。况时建筑间距和退】地界参照相应规范另!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! ,除大型公共》建筑等有特殊要求】外多、高层建筑物】的面宽按以下规定执!行 (一《)建筑高《度小于或等于—24:米时其最大面宽不宜!超过:80米; (二)】建筑高度大于2【4米时其最大—面宽:不宜超?过60米《; (?三)不同建筑高度】组成的连续建筑其】最大:面宽按最高建筑执】。行; (四》。)临城市道路平行布!置的:建筑物增加面宽时应!按面宽增加长—度的:1倍增?加侧面?间距:及,正面退道路红—线距离;临地界【平行布置的建筑物增!加面宽时应按面宽】增加长?度的1?倍增加正面》退地界距离 —第二十五条 地下建!。筑物退地《界距离在《满,足管线敷设、施工安!全等相关技术—要求的前提》。下其最小值为—5米;深度超过30!米,的需根据实际情【况另行?确定 第》四章: 插建住宅规划管】理 第二十六条 !插建:住宅是指在》。已按规划建设的居住!片区内部建设—户数小于500户】或建筑面积》小于3万平》。方米或用地》规模小?于2公顷的住—宅项目(不包括危险!住房改造项》目) ?居住小区内》部用地规模小于1】。。公顷的非居住—小区配套的商业办】公等:经营:。性项:目以及在多层—居住小区《内,建设的高《层住:宅,组团项目也适—。用于本?规,定 第二十七条 严!禁在居住用地—。中的规?划公建、道路—和公共绿地内插建】住宅 第二》十八条 居住街坊内!现,状,规划指标《达不到国家规—范中强制《性标准要求以及【城,市规划确《定为非居住》用地:的禁:止,插建住宅 第二十九!条 :现状多层居住小区内!禁止插建组团以【。下规模的《高层住?宅, 第三十条 插【建住宅?项目应符合城市【规划要求建设—后小区内各项—强制性?指标应?符合国家规范规定且!不低于现状水平 】插建住宅应以—现有居住《小区、组团为依【托或其?建成后?能,与现有住宅组合成】相对完整的小区【或组团 插建商业办!。公项目?应位于?居住小区边缘且【建设用地至少—一条边界《与城市支路以上级】别的:道,路相邻 插建—项目应综合考—虑基:础设施?与配:套设施的承》载能力考《虑,建筑间距、空间【环境及天《际轮廓线的连贯与】。。过渡 ?第,三十一条 现—状多层居住小区内】部建设一个高层【住宅组团《的其建筑高度不应】超过12层(—3,。6米)建设两个及两!。个以上?高层住宅组团的在保!证有高度为7-【12层的住宅组团过!渡的前提下可安【排一:部分13-18【层住宅?依此:类推直至18—层(:54米)以上—的高层?住宅: 第:三十二条 插建项】目,以及多?层居住小《区内部建设高层组团!项目报批前需落实下!。。列,要,求 一、土地权属】明晰 二、符—合控制?性详细?规划 三、》建设单位应》征求其所依》托的物?业管:理区域内的业主大】会的意见 》四、符合现行—规划:。审,。批程序的其他—要求 第三十三【条 批准的控制【性详细规划中有特】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!细规划执《行 第五》章 : 日照规划管理 !第三十四条》 居住建筑应依据】经住建部鉴定—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!进,行日:照分析 住宅每套至!少应当有一个—居住空间(卧室【或起居室)大寒日】日照时间不小—于3小时《(旧区改建的项目按!照大寒日日照1【小,时的标准)  【  :。 不能?满足上述要求—的应:当作为公寓式住宅】并在建?设工:程规划许可证上注明!(公:寓式:住宅:只能:在,规划的?住,。宅用地(《含兼容住宅用地)上!建设使用年限—、产权登记、水电等!费用参?照,住宅有关规》定公寓式住》宅的间距控制要求按!住宅标准《执,行但公寓式》住宅的建筑》面积不宜超过—。项目总住宅》建,筑面积的10—% 第?三,十五条 申》报项目以外被—遮挡的生活居—住类建筑原》有日照?。时间符合国家技术】。规范要求的叠—加申报项《目的日照影》响后仍应《符合国家《技术规?范要求;不》符合国家技术规【范要求的《叠加申报项目的日】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!间标准不应减少(以!原有生活居住类建】筑,现状日?照最低?值,为标准)拟建建【筑影响?现状住宅建》筑少:量住户达不到上【。述日照标《。。准时建设《单位经征得该部【分受:影,响住户同意》的可:予以:规划许可 》第三十六条 下列】建筑不作为》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!分析 (一)违【。法建:筑,(已办?。理住宅?产权登记手续的【除外);《 (:二)临时《建筑;? (三?)被违法《变更为生活居—住性质的建筑—; ?第六章 建筑退【道路红线规划管理 ! 第三?。十七条 《红线宽度《15米以上的城市】道路两侧新建建筑】退红线距《离应:符合:建筑后退道路红【线距离控制一—览表:规定: 建筑后退道路【红线距离《控制一览《表 注1—、,建筑退红《线均从地上建筑物的!主墙体外沿算起【 2、沿道路交【叉口布置的建筑【退三角视距》按红线宽的道路【。执行 ?第三十八条 红线宽!度小于等于15【米的城市支路两侧新!建建筑退红》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! 第三十九条 【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!线,不宜少于地下室深】度(:自室外地坪至—地下室?底板的?距离)的0.7倍】且不得小于5米【 ,。第四十条 不同建】。筑高:度组成的连续—建筑退红线距离应】。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!行 第四十》一条 道路桥梁、】道路交叉口周围或】特殊:地段(包括大—型商:业建筑步行街、商】业街、特色街、【景观道路、主要出】市口)的《建设项目可》根据专业技》术要求?或,城市设计要求—调整退让距》离具:体由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》确,。定 第四十二条【 ,。退红线少于8米(含!8米)的新建—建筑沿路设置阳【台、雨棚等地上【附属设施平行—红线布置时不得【突出建筑主体1【。.8米;垂直红【线布置时不得突出建!。。筑主体1米 第四】十三条 建筑退【红线距离还》应满足项目》本身配?套管线及其设施布置!的要求 第》四十四条 沿街围】墙退道?路红:线应大于0.5【米;建筑外设下沉】式,广场等设施》。。退道路?红线不宜小于5米】 第七章 建筑高!度规划管理 第【四十五条 建筑【高度均应满足日照】、建:。筑间距、消》防,。安,全等相关要求—并按建筑《高度分区进行控【制 第?。四十六条 》住宅建筑高度—控制还应《综合考虑节地、节能!。及居住的舒适性【要,求最:高不:宜超过75米 【第四十七条 —在有净空高度控制】的飞机场、气象台】、电台和微波—通,讯等设施周围的【新建、改建建—筑物其控制高度【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!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!八条: 在文?。物保护单《位保护建筑》。周围:的建设控制地带内】新建、改《建,建筑物其控制高度】应符合对文》物保护?单位和保护建筑实】施保护的有》关规定 第四十九】条 总体城》。市设:计,确定的重要区域、】主要干道、》重要节点等》特,殊景观区域和—视,线控制走廊均—应编制详《细城市设计进行建】筑高度?。控制 第八—章 附属绿地和配】套停车规《划管理   第五】十条: 计算绿地率—。的绿地面《积包括建设用地内的!集中绿地《面积:和房前屋后、街坊】。道路两侧以及规定】的,建筑间距《。。内的:零星:绿地面积 》建设用地《内应安排一定比【例,的集中绿地面积【居住用地中集中【绿地面积应不少于】用地总面积的10】% 居?住小区?内每块集中绿地【。。的,面,积应不小于40【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!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!规定的?建筑:标准日照《阴影线之外 —第五十?一条 同一街—区内的集中》绿地可按规定—的指标进行》统一规?划统一设《计综合平衡在符【合整个街区》集中绿地《指标的前提》下,可以不平《均分:。布并:。鼓励沿城《市道路布局 第【五,十,二条  作为—绿化景观组成—部分:的建筑小品、水【池、溪流、步道等】可一并计入绿—地面积? 覆土厚《。度达1米的地—。下或半地下建筑【的屋顶绿地可一并计!入,绿,地面积 采》。用植:草砖铺装的》停车位?按照铺装面》积的30%计算【绿地面?积 第五《十三条 新建住宅用!地的机动车停—车应以地下为主地面!停车率一般住宅【不超过10%保【障性住房房、集体】宿舍不超过40%】其他不超过》20%?应将5%的》停车位数量作为【公共停车或访客停车!向公共?开放棚户区改造项目!受改造地块因—素制约的地面—地,面停:车率可酌情》增加 第五十四【条 建设用》地停车?位需满足建》。设项目配套停车位】控制表的规定—。按规:定,需进行交通影响【评价的还应》同时满足交通影响】评价的?要求 建设项目【配套停车位控制表】 ,   第八—章 市政工程—设施与工程管线【综,合规划管理 第一】节   《  供水《及排水工《程 第《五,十五:条, 中心城区排—水设施应当满足雨污!分流:的要求?生活:污水、生产》废水应全收集经处理!符合国家标》准,后排放 第五十六】条 水厂、加压泵】。站用地外围应当设】置宽度不小》于10米《的绿化防护》。带 新建、改建、】扩建建(构)—筑物与现状》。水厂、泵《。站用地边《界的距离不》得小于?10米 第五十七条!。 污水处理厂周边应!当,设置不小于1—0米的防护绿带【在环境保《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污!水处理厂防护—距,离内不得新》建,生活居住类》建筑 第五十八条】 建(构)筑物与】城市:。水源输水管涵净【距不应小于10米】;建(构)筑—物与净?水输:。水主干管净距不应】小于5米《 第五十九》条 排水泵》站应当独立安—。排,并设置围墙且与生活!居住类建筑间应有】卫生防护距离采【用地下式布置且地面!部分为绿化的—间距可适当减小 】     第—。二节: ,    能源—工程 第六十条】 中心城内新建22!0千:。伏及以下变压等级】变电所?应采用户内式结【构在公共建筑集【中区域变电所应【选用小型《户内:式或地下式结—构鼓励变电所与其】他建筑物合建或结合!城市广场、公—。。共绿地建设地—下,或半:地下变电站 第【六十一条  新建】10千伏《配电:所应当采用户—内式结构《或箱体结构并—符合: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!10千伏开关—站宜与10千伏配电!所合并设置》 第六十二条—。  中心《城内新?建220千伏及【以下电力线路应当】采用地下电》缆不:具备入地条件的【高压架空输电线路】应沿道?路绿化保护带、【河道保护带同塔【多,回架设 地下电力】电缆可采用沟槽方式!或排管方式敷设同一!路段上的电力电缆】可同槽敷设》 第六?十,三条 输电线路不】得跨越屋顶为可燃】。材料的建筑》物500千伏及以上!输电线?路不得跨《越长期住人的—建筑物在电》力线路保护区范围】。内不得新《建、改建和扩—建建筑物及构筑物架!空电力线路保护区】是指导线《边线向?外侧:水平:延,伸并垂直于地面所】形成的两平》行面内的区域 第】六十四条 》城市供气方式—宜采取管道》供气 各类》城市燃气管》道应采用直埋方【式敷:。设,并按相关技》术要求进《行保护 第六十五】条, 新建住《宅小区必须全部【接入天然气 第六】十六条 城》市,燃气管网的》布,。置应:符合:。下列:。规定 (《一)燃气管道—不得敷设在建—筑物下?并不:得在:下述场?。所敷设高《压走廊;动力和照】明电缆?沟道;易燃、易爆】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!体的堆场 (二)不!宜与其?他管道或电缆同【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!设时必须采取防护措!施, ,(三)布置在桥【。梁上的燃气》管道工作《压力不应大于—0.4Mpa且应采!取保护?措施 (《四)燃气管道穿越】铁路、?高速公?路和城市《主干:路时应加《套管: 第六十七条— 设计压《力大于1.6M【Pa:的地:下燃气管道》宜,。沿城市绿化隔离带或!道路外侧《的绿化带敷设并【应符:合城镇燃气》设计规范(GB5】00:28:-20?06)的有关规定 ! ,第三:节   《。  :管线综合 第—六十八?条 城市工程管线】宜布置在道路红线】范,。围内应结《合道路网规划采用地!下敷设;严》格控制新《建各类架空杆—线 在城市道—路下性?质相:同的多种管线—应同沟敷设有条件】的可建设城》市管线综合廊—道 现状10千伏以!下电力架空线—和电信、路灯、有线!电视等架空线应逐步!改为地下埋设— 第六十九条 【不具备开挖条—件或者道路》红,。线内无敷设》空,间且:道路两侧有绿化保】护带的可在》绿化:。保护带内设置但埋深!不得小于《1米 第七十—条 新建、改建、扩!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步!设计并实《施管线工程》 新:建道路内的各种管】线应当预留支管或者!接,口;各种管线的附属!。设施以及专用管【线,应当设置在》城市道路红线—以外 第《七十一条《 各:种工程管线不得【上下平行重叠—埋,设编:制工程管线综—合规划设计时应减少!管线在道《路交叉?口处交?叉当:工程管线竖向位置】。发,生,矛盾时宜按下—列规定处《理 1)压力管线让!重力自流管线;【。 ,2)可弯《曲管线让不易弯【曲管线; 3)分】支管线让主干管线】; 4)《小管径管线》让,大管:径管线;《 5)临时性—管线让永久》性管线;《 ,6)技术要求低的管!线让技?术要:求高:的管线? :。。第,四节环境卫生工程】 第七十二—条,。 生活垃圾处理厂】用地周边应当设置】。宽度不小于2—0米的绿化》隔离带生活垃圾卫生!填埋场周《边可:设置防护绿地或生】态绿地 第七十三条! 在城市居住区【、商:业街区、道路广场】。、公园、大型公共】绿,地等场所附近应当根!据相关规范要—求设置公共厕—所 道路《两侧规划绿化保护带!宽,度大于15米的【独立式公《共,厕所可设置在—绿化保护《带内但不得妨碍城市!。管线的?敷设 第五节 】城市:防灾设施 第【七十四?条 确定消防站【的布:局应:当符合消防人员【接,到出动指令后—五分钟内可到达辖区!边缘的要求消防站】应,设在辖区《内适中位《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!动的临街《地,段,生产、贮存危险化学!品,单位:的地区消防站应设置!在常年主导风向【的,上风或侧风处—其,边界距上述危—险单位一《般不宜小于200米! 第七十《五条 城《市,消防通道设》。置应满足下》列规定 1》)消防车《道的净?宽、净空高度—均不得小于4米;】 2:)环形消防》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!其它车道《。。连通尽?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!回,车,道或:回车场回车场地【的,面,积不应小于1—2×:。12:。。 米;对于高—层住:宅,回,车场不宜《小于15×1—5米供大型消—防车使?用时不宜小于18×!18米 《。3)建筑物沿街道】部分长度超》。过150米或总长度!超过220 —。米时:应,设置穿过建》筑的消防车道确有】困难时应设置环【形消防?车道有封闭内院【或天:井的建筑物沿—。街时应?设置连通《街道:和内院的人》行通:道(:可利用楼梯》间):其距离不宜超过80!米 第?七十六条  城【市道路消火栓应当在!人行道?上设置间《。距不大于120米交!叉路口一般应当【设,置消火?栓道:。路红:。线,宽度超过60米【。的应当在《道路:两侧设置消火栓消火!栓距道路路缘石距离!不大于2《米 第九章 城市!地下空间 第七】十七条 城市—应加:强地下空间开发利】用的规划管理—城市人民政府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应【依据城市总》。体规划组织编制地】下空间利用专项规划!明确:地下:空间资?源保护、控制和开】发,利用的内容 第七】十八条 城市地【下空间利用》应与地面建筑—、人防工程、地下】交通、管《网、地下文物及其它!地,下构筑物《。统筹规划、合理【安,排并符合文物保【护要:求地下?空间开发建设规模应!满足地面交通、公用!设施承载力要求 】第,七十九条 城—市,重,点地段?、同一街区以及相】邻公共?建筑的地下空间宜】按,规划:进行:互通设计控制新【建相邻商业、办公高!层建筑地《下室:应设置?连接通道《通,道宽度?不应小于4米净【。高度不?应小于2.8米【 ,第八十条《 同一深度》地,下空间设施》产生冲突时宜遵守】以下避让原则 【(一)人行》。和车行?设施产生《矛,盾,时行人设施优先; !(二)地下民—用设施与《公用设施产生矛【盾时公?。用设:施优先; (—三)地下交通设施和!管线设施产生—矛,盾时交?通设施优先; (四!)不同交《通形式产生矛盾时】根,据避让难易程—度,决定优先权 【第十章 附 则【 第八十一条 本!。规定有效期自—2018年1月【1日至2021【年12月31日【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