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衡水市城乡》规划技术管理—规定 ?第一章? 总 则 第【一条 为加强和规】。范城乡规《划的制定《和实施管《理提高?城乡规划管理的工】作,质量和水平》根据:中华人民共》和国城乡规划—法,、河:北省城乡规划条例、!城市居住《区规划设《计规范等有关法【律、法规、》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!。定本规定 第二条 !本,规定适用《于衡水市桃城区、冀!州区、?工业新区、滨湖【新区范围《其它地区可参照执】行 第?三条 ?编制城?市规:划、进行城》市规划管理应当【遵守本规定批准的】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!。市设计?中,有特殊?规定的?从其规定 》 第二章 》建设用?地容积率、商业比例!规划管?理 : 第四条 在—城市:。规划建设用地规模】内新建区域住宅容】积率小?于等于2.0—城中村、旧居住区、!棚户区改造项目住】。宅容积率小》。于等于2.5—河东旧城《区部分?改造:项目容积率控制在】2,.8重要《区域(如滏南—新区)平《。均不大于《2.0滨《湖新区?平均不大《于1.8 》第五条 在城市【规划建?设用地规模内—。。新建区域商业、写字!、办公用《房容积率小于等于】4.5棚户》区改:造项目商业》、写字、办》公用房容积率小于】等于5.0城市设】计有特殊要求的按】批准的城市设计方案!执行 第六条 对于!棚户区改造》项目:用地规模《小于2公顷的住宅用!地可建设不超过地上!总建:筑面积10%—的,商业设施用》地规模大于等—于2公顷的住宅用】地可建设不》超过地上总建筑【面积15%的—商业设施一》般情况?下不得建设底商【商业设施单独布置 !第七条 超》高层:。建筑容积《率,指,标根据具体情—况另行确定 第【。八条 ?容积率指标只—计算地上建》筑面积地下商业面】积计算容积》。率 第九条》 建筑物层高超出标!。准层高规定的容积率!指标按衡水市—城乡规划局建筑层】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、!容积率计算规定计】算 第十《条 建?筑物之间因公—共交:通需要架设穿越城】市道路的空中—人行廊道符合下列规!定,的,人行廊道的建筑面积!不计入?容积率 廊道净【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!。下,净空高?度不小?于,5.:5米(?穿越15米》及以下城市支路的廊!道下的净空高度可】不小:于4.6《米):且廊道内不设—置商业设《施 第十《一,。条 原有《建筑:的,容积率指标已超出规!定值的不得在原有】建筑用地《范围内?进行扩建、加层 !第三章? 建筑?间距和退《地界规?划管理 第十二】条, 多层?居住建筑间距—(不具备日照分析技!术条件的)可参考】居住区规划设—计规:范间距系数确—定 (一)平行布】置的正南北朝—向建:筑间距依据》日照分析《确定,同《时考虑视觉卫生【因素,最小间—距不小于20米 (!二)多层《居住建筑山墙最【。突出部位的间距不】宜小于6米主居室侧!面开窗相《对时不宜小于2【。0米 ?(三)垂直布置的】。建筑:间距按各自相应间】。距,标准的1/》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!。于,9米 (四》)因场地条件、【建筑布局等客—观条件限制确实【达不到退地界规定】要求不影《响公共利益》且经相邻权属—单位同意的建设项】目可适当《减少退?。地界距离;涉—及到现?状住宅的《还应当征求房屋产】权人的同意为合【理利用?。土地:和节约土地同期建】设的相邻权属单位】经协商同意可以采】取联建方式》不再退让地界 【第十:三条 ?中、高层居住建筑间!距按日照分》析,、最小间距双因子控!制且满足下》列要求? (一)依据—。衡水:市日照分析管理技】术规定进行日照分析!日,照标准?应满足?大寒日日照不低于】3小时的标准旧区改!建的项目内》。新建住宅可酌情【降低但?不应低于大寒日日】照1小时《的,标准有?效日:照时间带为8时?1!6时 (二)南北】向平:行布置时最小—正面间距按中、高】层,。住宅建筑间距—。控制标准一览—。表执行;其它—方位按照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】计规范表5.0【。.2??2中:。的方位折减系数【进,行换算 中、—高层住宅建筑间距】。控制标准一览表 ! (三?)平行布《置时最小侧面间距不!应小于13米主居】室侧面开窗》相对时不《得小于2《0米 (四)垂【直布置时最小间【距按各自最》小间距标准》的1/?2之和?计算但?不得小于20米【 第十四条 不同高!度的居住建》筑最:小间距按以下规【定执行 (一)【正面:间,距遮:。挡建筑?物高度高于》被遮:。挡建筑的按遮—。挡建:筑物的最小间距标准!执行:;遮挡建筑物—高度低于被》遮挡建筑的按—。各自最小间距标准】的1/2之》和,执行 (二》)侧面和垂直布置】间距按照各自—最小:间,距标准的1/2【之和计算垂直间距不!应小于20米侧面】间距不?应小于13米主居】室侧面开窗相—对时不?应,小于:20米 第十五【条 :非居:住建筑的最小间距应!符合下列规》定 (一)多层平行!布置:时其正面《间,距不小于较高—建筑高?度的1.0》。倍并不小于6—米垂直布置时其间】。距不小于9米侧面】间距不宜小于6【米 (二)高层【平行布置时》其正:面最小?间距按高《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!制标准一览表执行】垂直布置时按—各自最小间距—标准的1《/2之和计算且【不小于18米侧【面间距不《宜小于13米 高层!非居住建筑间距控】。制标准一览表 !(三)?不同高?度,等级的?建筑平行布》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!按,照各自最小间距【。标准的1/2之和计!算垂直布置时—其间距不小于—13:米侧面间距不宜小于!9米:。 第十六条 居住】建筑与非居住—建筑间距应》符合下列规定 (一!)被遮?挡建筑为居住建【筑按:。居住建筑间距规定】执行 ?(二)被遮挡建【筑为非居住建—筑按各?自,对应间?距的1/2之—。和计算同时考虑【视觉卫生因》素 (三)多—层建筑侧面间—距不宜小《于,6米高层建》。筑侧面间距不—宜小于?。13:米多层与高层侧面间!距不宜?小于9米《主居室侧《面开窗相对时侧【面间距不应》小于:20米?。 第十七条》 独立设置》。的,单层传达《室、:配电:室、泵房、》换热站?等公共配套设施在】符合日照、》环保、消防的前提下!其与住宅建筑—的最小间距》可酌情减《少 第十八》条 特?殊建筑的《最小间距《应符合下列规定 托!儿所、幼儿园的生活!用房应保证冬至【日满窗日《照的:有效时间不少于3】小时; 医院的病】房、疗养院的疗养室!、中小?学,的教学楼以及—老年建筑的主—。要居室?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!照的: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!时; 新建建—筑与上述建》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!得低于与住宅建筑】之间的?最小间距标》准 :第十九条 》建筑间距应》考虑自?然地坪?高差影响因素 第】二十条 建筑退让地!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!规定 ?(,一)多层建筑应按】照最小?。间距标准的1/【2,退让正面地界 (】二):高层建筑应》按照:最小间距标准的1】/2退?让正面地界且标【准日:照遮挡线《不得突破北》地界13.5—米或:北侧道路《的北红线外5米 (!三)多层建筑退侧】面地界不《小于3米;》高层退侧面》地界不小《于6.5《米主居室侧面开窗】时退侧面地界不【小于10米》 第二十一》条, 建筑?沿城:市道:路以及城《市绿:。线、蓝线、紫线建】设时在符《合退让道路红线和】相邻建筑间距、【城市:紫线保护《等要求的前提—下退城市《绿,线、蓝线、》紫线的?。距离多层不小于【5米高层不小—于8米 第》二十二条《 建筑间距和建筑退!地界应符合》消防、卫生防—疫、:环境保护、工程【管线、地下空—间、人?防疏:散,、建筑保护、施【。工,安全等要求》 ,第二十三条》 遇有特殊、复【杂,情况时建筑》间距和退地界参照】相应规范另行确定】 第二十四条— 除:大型公共建》。筑等有特殊要求外多!、,高层:建筑物的面宽按以】下规定执行》 (一)建筑—高度小于或等于【24米时其最大面】宽不宜超过》80米; (二)】建筑:高度大于24—米时其最大面宽不】。宜超:过6:0,米; (三)—不同建筑高》度组成的《连续建?筑其最大《面宽按最高建筑执行!。。; (四)临—城市道路平行布置的!建,筑物增加面宽时应】按面宽增加长度【的1倍增加侧面间】距及正面退道路【红线距离;临地界平!行布置的建》筑物:增加面宽时应—按面宽?增加长度《的1倍增加正面【退地界距离》 第二十五条 地下!建筑:物退地界距》离在满足管线—敷设、施工安全等】相关技术要求的前】提下其最小值为5】。米;深?度超过30米—的需根据实际情【况另行确定 第四!章 插建住宅—。规划管理 第【二十六条《 ,插建:住宅是指在已按规】划建设的居住片区】内部建设户数—小于500户—。或建筑面积小于3】万平方米或用地规模!小于2公《顷的住宅项目(【不包括?危险住房改造项目】) 居住小》区内部用地规模小】于1公顷的非—居住小区配套的商】。业办公等经》营,性项目以及在多层居!住小:区内:建设:的高层住宅组团【项目也适用于本规】定 第二十七条 】严,。禁在居住用地中的】规,划公建、道路和公共!绿地内插建住宅 】第二十八条 居【住街坊内现》状,规划指标达》不到国家规范中强】制性标准要求以及】城市规?划确:定为非居住用地【的禁止插建住—宅 第?二,十九条 《现状:多层居住小区内【禁止插建组团以下】。规,模的高层住》宅 第三十》条 插建住》宅项目应符》合城市规划要求建】。设后小区内各—项,强制性指标应符【合国家规范规定【且不低于现状水平】 插建住宅应以【现,有居住?小区、组团为依托】或其建成后》。。能与现有住宅—组,合成相对完整的小区!或,组,团 插建商业办公项!目应:位于居住小区—边缘且建设用地至】少,一条:边界与城市》。支路以?。上级别的道路相【邻 插建项》目应综?合考:虑基:础设施与配套—设,施的承载能力考虑建!筑间距、空间环【。境及天际轮》廓线的?连贯与过渡 第三十!一条 现状》。多层:居住小区内部建设一!个高:层住宅组团的—其,建筑高度不应超过1!2,层(36《米)建设《两个及两个以—上高层?住宅:组,团的在保《证有高度为7-1】2层:的住宅组团过渡【的前提下《可安排一部分1【3-1?8层住宅依此类【推直至1《8层(?54米)以上的高】层住宅 《第三十二条》 ,插建:。项目以及多》层居住小区》内部:。建设高层组团项【目报批前需落实下】列要求? 一、?土地权?属明:晰, 二、符合》控,制性详细规划 三、!建设单位应》征求其所依托的物】业管理区《域内的业主大会的意!见 四、《符合现行规划审批程!序的其他要求 第】三十三条 批准的】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!特,殊,规定的?按控制性详细规划】执行 第五—章  日《照规:划管理 》第三十四条 居【住建筑应依据经住建!部鉴定?通过的日照分析软】件,。进,行日照?分析 住宅每—套至少应《当有一个居住空间(!卧室或?起,居室)大寒日—日照时间不小于3】小时(旧区》改建的项目》按照大寒日日照【1小时的标准)  !。   不能》满足上述要求—的应:当,作为公寓式住宅【并在建设工》程,规划许可证上注明(!公寓式住《。宅只能在规划的【住宅用地(含兼容】住,宅用地)上建设【使用年?限、产权登》记、水电等费用【。参照住宅《有关规定公寓式住】宅的:间距控制要求—按住宅标准执行【但公寓式《住宅的建筑面积不宜!超过项目总》住宅建筑面积的1】0% 第三》十五:条 申报项目以【外被:遮挡的生活居住类】建筑原有《日照:。。时间符合国家—技,术,规范要求的》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!影,响后仍应符合国家】技术规范要求—;不符合国家技【。术规:范要求的《叠加:申报:项目的日照影响后】原有日照时》间标准?不,应减少(以原有【生活居住类建筑现状!日照最低值为标准】)拟建建筑影响现】状住:宅,建筑少量住户达【不到上述日照—标准时建设单—位经征得该部分【受影响住户同意【的可予以规划许可】 第三?十六条 下列建筑】不作为被遮挡—建筑:进行日照分析 (】一)违法建》筑(已办理住宅产】权登记手续的除外】); (二)临时建!。筑; (三)被【违,法变更为生活—居住性质的建筑; ! 第六?章 建?筑退:。道路红线规划管理】 第三十七条【 红线宽度》15米?以上的城《。市道:路两侧新建建筑退】红线距离应符合建筑!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控!制一览表规定 【建筑后?退道路红线》。距离控制一览表 ! 注1、建筑退红线!均从地上建筑—物的主?墙体外沿算起 【。2、沿道《路交:叉口布置的建—筑退三角《视距:按红线宽的道—路执:行 第三十八条【 ,红线宽?度小于等于15米】的城市支《路两侧新《建建筑退红线—距离不应小于5米 !。第三:十九条 地下建筑退!让道路红《线不宜少于地—。。下室深度(自—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!板,的距离)的》0.7倍且》不得小于5米— 第:四十条 不同建【筑高:。度组成的连》续,建筑退红线距—离应按最高建—。筑,的,标准执行 第四十】一条 道路桥梁、】道路交叉《口周围或特殊—地段(包括》。大型商?业建筑步行街、商】业街、特色街、景】观,道路、主要出市口】)的建设项目—可根据专业技—术要求或城市设计要!求,调整退让距离具体由!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》确定 第四十—二条: 退红线少于—。8米(含8》米)的新建》建筑沿路《设,置阳台、雨棚等地】上附属设施平行红】线布:。置时:不得突出建筑主体1!.,8米;垂直红线布】置时不得突》出建筑主体1米【 第四十三条— 建筑?。退红线距离还应满】足项目本身配套【管线及其设施布【置的要求 第—四十四条《 沿街?。围墙退道路》红,线应大于《0.:5米:。;建筑?外设下沉式广场等】设施退道路》红线不宜小于5【米 ?第七章 建筑高度规!划管:理 第四《十,五条 建筑》高度均应满足—日照、建筑间距、】消防安全等相关要求!并按建筑高度分区】进行控制 》第四十六条 住宅】建筑高?度控制?还应综?。合考虑节地》、节能及居住的【舒适性要求》最高不宜超过75米! 第四十《。七,条 在有《净空高度控》制的飞机场、气【象台、电《台和微波通讯等设施!周围的新建、改【建,建筑物其控制—高度:应符:合有关净空高度限】制的规定《 第四十八条 【。在文物保护》单位保护建筑—周围:。的建设控制地带【内新建、改》建建筑物其》控制高度《应符合对文物保【护单位和保护建【。筑实施保护的有关规!定, 第四十九》条 总体城》市设计?确定的重要区—域、主?要干:道、重要节点等【特殊景观区域和【视线控制走廊均应编!制详细城《市,设计进行建筑—。高度控制 第【八章: 附:属绿地和配》套停车规划》管理   第五十条! 计算绿地率—的绿地面积包括建设!用地内的集中绿地面!积,和房:前屋后、街坊道路】两侧以及规定—的建筑间距》内的零星绿地—面积 建设用地内应!安排一定比例的集】中绿地面积居住用地!中集中?。绿地面积应不—少于用地总面—。积的10% 居住小!区内每块集中—绿地的面积》应不:小于400平方米且!至少有?三分之一的绿—地面:积,在规定?的建筑标准日照【阴影线之外 第【五十:一条: ,同一:街,区内的?集,中绿地可按规—定的指标《。进行统一规划统一】设计综合平衡—在符合整个街区【集,中绿地指标的前提】。下可以不《平均分布并鼓励【沿城市道路》布局 第《五,十二:条  ?作为绿化景观组成部!分的建筑小品、水池!、溪流、步道等【可一并计入绿—地面积 覆土—厚度:达1米的地下或半】地,下建筑的《屋顶绿地可一并计入!绿地面积 采用【植草砖?铺装的停车位按【照铺装面积的3【0%计算绿地面【积, 第五十三条 【新建住宅《用地的机动车停车应!以地下为主》地面停车率一般住宅!不超过10%保【障性住房房、集体】宿舍不超《过40%其他不超】过20%《应将5%的》停车位数量作为公】共停车?或访客停车向公【共开放?棚户区改造项—。目受改造地块因素】制,约的:地面地面《停车率可酌情—增加 第《五十四?条 建设用地—停车位需满足建设】项目配?套停车位控制表【的规定按规定需进行!交通影响评价的【还,应同时?满足交通影响评【价的要求 》建设项目配套停车】位控制表   !第八:章 市政工程—设施与?工程:管,线综:合规划管理 第一】节 :    供水—。及排水工程 第】五十五条 中—心城区排水设—。施应:当满足雨污分流的】要求生活污水—、生产废《水应全收集经处【理,符合国家标准后排放! 第五十六》条 水厂、加压泵站!。用地外围《。应当设置《。宽度不?小于:1,0米的绿化防护【带 新建、改建、扩!建建(?构)筑物《与现状水《厂、泵站《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!小,于,10米 第五十七】条 :污水处理厂周边【应当设置不小—。于10米的防护【绿,带在环境保护主管部!门确定的《污水:处理厂防护距离【内不:得新建生活居住类】建筑 第五十八【条 建(构)筑物与!城市水源输水—管涵净距不应小【于1:0米;建(构)【。筑物与净水输水【主干管净距不应【小于5米 第五十九!条 排水《泵站应当独立安排并!。设置围墙且与—生活:居住类建筑间—应有卫生防护距离】采用地?下式布置且地面【部分为?绿化的间距》可适当?减小     【 第二节    】 能:。源工程 第—六十条 中心城内新!建220千》伏及以下变》。压等级变电》所应采用户内式结】构在公共建筑集中区!域变:电所应?选用小型户内式【或地下式结构—鼓励:变,。电所与其《。他建筑?物合:建或结合城市广【场、公共绿地建设地!。下或半地下变电站 !第六:十一条  新—建10千伏配电所应!当采用户内式结构或!箱体结构并符合相关!标准:规范的要《求1:0千伏开关站宜与】10千伏《配电:。所,合,并,设置 第六十二条】  中心城内新建】。2,20千伏《及以下电力线路应】当采用地下电缆不】具,备,入地条件的》高压:架,空输:电线路?应沿道路绿》化保护带、》。河道保护带同—。塔多回?架设 地下电力电缆!可,采用沟槽方》式或排管方式敷设】同一路段上的—电力电缆可同槽敷】设, 第六十三条 输电!线路:不得跨越屋顶为可燃!。材料的建筑物500!千伏:及以上输电线路不】得跨越长期》住人的建《筑物在电力线—路保护区范围内不】得新建、改》。建和扩?建建筑物《及构筑物架空电【力线路保《护区是指导线边【线,向,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!于地:面所形成的两平行】面,内的区域《。 第六十四条 城】市,供气方式宜采取【管道供?气 :各类城市《燃气管道应采—用直埋方式敷设【并按相关技术要求】进行保护 第六十五!条 :新建住宅小》区必:须全部接入天然气】 第六十《六条 城市燃气管】网,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!定,。 (一)燃气管道不!得敷设在建筑物下并!不得在下述》场所敷?设,高,压走廊;《动力和照明电—缆,沟道;易燃、易【爆材料?和具有腐蚀性液【体的堆场 (—二)不宜与其他管】道或电缆《同沟敷设当需—要同沟敷设时必须】采,取防护措《施 (?三)布置在桥梁上的!燃气:管道工作压》力不应大于》0.4Mp》a且应采取保护措】施 (四《)燃气?管道穿越铁路、【高,速,公路和城市主干路时!。应加套?管, 第六十七条 设】计压力大于1—.6M?P,a,。的地下燃气管道宜沿!城市绿化隔》离,带或道路外》侧的绿化《带敷设并应符合城】镇燃气?设计规?范(GB500【28-2006)的!有关规定 第三节!    《 管线综合 第六】十,八条 城市工程【管线宜布《置在道路红线范围内!应结合道路网规划】采用:地下敷设;严—格,控制新建各类架空杆!。线 在城市》道路下?性质相同的多种【管线应?同沟敷设有条件【的可建设城》市管线综合廊道 现!状10千《伏以下电力架空线和!电信、?路灯、?有线电视等架空线应!逐步改为地下埋【设 第?六十九条 不具备开!挖,条件或者道路红线内!无,敷设空间且道路两侧!有绿化保护带的可在!绿,化,保护带内《设,置,但埋深不《得小于1《米 第七十条— 新建、《改建、扩建城市道路!应当同步《设计并实施管线工】。程 新建《道路内的各》种,管线应当预留—支管或者接》口;各种管线—的附属设施以及【专用管线应当设【置在城市《。道,路红线以《外 :第七十一条 各种工!。。程管线不得上下【平行:重叠埋设编》制,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!计时应减少管线在道!路交叉?口处交叉当工程管线!竖向位置发》生,矛盾时?宜,按下:。。列规定处理 1)】压力管线让》重力自流管线; 】2):可弯曲管线让不【易弯曲管线; 【3)分支《管线让?主干管线《; :4,)小管径管线—让,大管:径管线; 5)【临时性管线让永久】性管线;《 6)?技术要求低的—管线让技术要求【高的管线 —第四节环境卫生工程! 第七十二条【。 生活垃圾》处,理厂:用,地周边应《当设:置宽度不小于—20米的《绿化隔离《带生活垃圾卫生填埋!场周边?可设置防护绿地或生!态绿地? 第七十三条 【在城:市居:住区:、商业街区、道路】。广场、公园、大型公!共绿地等场所附【近应当?根据:相关规范要求—设置公共厕所 【道路:两侧规划绿化保护带!宽度大于15米【的独立式公共—厕所:可设置?在绿化保护带内但】不得妨碍城市管【线的敷设 第【五节 城市防灾【设施 第》七十四条《 确定?消防站的布局应当符!合消:防人员接到》出动指令后五—分,钟,内可到达辖区边缘的!要求消防站应设在】辖区内适《中位置和便于—。车辆迅速《出动的临街》地段生产、贮存【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地!区消防站应设置在】常年主?导,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!其边界距上述—危险单?位,一般不?宜小于200米 第!七十五条 城市消】防通:道设置应满》足下列规定》 ,1)消防车道—的净宽、净空高度均!不得小于4米;【 2)环形消防【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!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!消防车道应设置回】车道或?。回车:场,回车场地的面—积不应小于12×1!2 米;对于高【层住:宅回车场不宜—小,于15×15米【供大型消防车—使用时不宜小于1】8×18米 3)建!筑物沿街《道部分长度》超过150米—或总长度超过2【20 米时应设置穿!过建筑的消防车【道确有困难时应设】置环形消防车—道有封闭内院或【天井的建筑物沿街】时应设置连》通街道?和内院的人行—通道(可利用楼梯】间)其距离不宜【超过8?0米 第七十—六条  城》市道路消火栓应当】在,人行道上《设置:间距不大于120米!交叉路口一般应当】。设置消?火栓道?路,红线:宽度超过60米【的应当在道》路两侧设置消火栓消!火栓距道路路—缘,石,距离不?。大于2米 第九章!。 ,城市地下空间 第!七十七条 城—市应:加强地下《空间开发利》用的:规划:管理城市人民政府城!乡规划主管》部门:应依据城市》总,体规划组织编制【地下空间利用—专项规划明》确地:下空间资源保—护、控制和开发利】用的内容 第七【十八条 城》市地下空《间利用应与地面【建筑、?。人防:工程、地下》交通、管网、地【下文物及其》它地下构筑物统【筹规划?、合:理安排并符合—文物保护要》求地下空间开发【建设:规模应满足地面【交通、公用设施承载!力要求 《第七:十九条 城市重【点,地段、同《一街区以及》。相,邻公共建《筑的:地下空间宜按规划进!行互通设计控—制新建相邻商业、办!公高层建筑地下【室应:设,置连接通《道通道宽度不—应,小于4?米,净,高度不应小于2.8!米 第八十》条 同一深度地【下空:间设:施产生冲突时宜遵守!以下避让原则 (】一)人行和车—行设施产生矛盾时行!人设施优《先; (二)地【下民用?设,施与公用设》。施产生矛《盾时公用设施优先;! ,(三)?地下交通设施和管线!设施产生矛盾时交】通设施?优先; (四)【不同交通形式产生】矛盾时根据避让难】易程度决定》优先权 第十章 !附 则 《 ,。。第八十一《条 本规定有效【期自2?01:8,年1月1《日至:202?。1年1?2月31日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