衡,水市城乡规》划技术管《理规定
第一章【。 总 则
第一】条 为加强》和规范城乡》规划的制定和实【施管: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!的工作质量和水平根!据中:华人民共和国—城乡规划《法、河北省城乡规划!条例、?城市居住区规—划,设计:规范等有《关,法律、法规》。、规范结合》我市实?际制定本规定—
第二条 》本规定适用于衡【水,市桃城区、冀—州区、工业新区【、滨湖新区》范围其它《地区:可参照执行
第【三条 编制城—市规划、进》行城市规划》管理应当遵》守本规定批准的【控,制性详细规》。划或城市设计中有特!殊规定的从其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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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建—设用:地容积率《、商业比例规—划管理
第四条 !在,城市规?划,建设用地规模—。内新建区域住宅容积!率小于?等于:2.0城中村、【旧,居住区、棚户区改造!项目住宅容积率小】于等于2.5—河东旧城区部—分,改造项?目容积率控制在【2.8重《要区域(如滏南【新区)?平均不大于2.0】。滨湖新区平》均不大于1》.8:
第五条 在—城市规划建》设,用地规模内新—建区域商业、—写字、办《公,。用,房容积率《小于等于《4.5棚《户区改造项目商业】、,写字、办公用房【容积:率小:于等于5.0城市】设计有?特殊要求的按批【准的城?市设计方案执行
】第六条? 对于棚户区改造】项目用地规》模小于2公顷的住】宅用地可建设不超】过地上总建筑面【积10?。。%的商业设施用【地规模大于等—于2公?顷的住宅《用地可建《设不:超过地上总建—。筑面积15%的【商业设施一般情【况下不得建设底【商商业设《施单:独布置
第七条【 超高层建筑容积率!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另!行确:定
第八条 容积率!。指标只计算》地上:建,筑面积地下商业【面积计算容积率
】第九条 建筑物【层,高超出?。标准层高规定的容】积率指标按衡—水市城乡《规划局建筑层高【。控制与?建筑面积、容—积率计算规定计【算
第十《条 建筑物之间【因公共?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!市道路的空中—人行廊道符合下【列规定的人行—廊道的建筑面积不计!入容积率
廊—道净宽度《不,大,于6米廊道》下净空高度不小于5!.5米(穿》越15米及以下城】市支:路的廊道下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】于4.6米)—且廊道内不设置商】业设施
第》十一条 原有—建筑的?容积率指标已超出规!定值的不得》在原:。有建筑?。用地范?围内进行扩建、加层!。
:第三章 《建筑间距《和退地界规划—。管理
第十二条】 多层居住》建筑间距(》不具备日照分析【技术:条件:。的):可参考居住》区规划设计规范间】距,系数确定
(—一)平行《布置的正南》北朝向建《。筑间距依据日照分】析确定,同时考虑视!觉,卫生因素,最小间距!。。不小于2《0米
(二)—多层居住建筑—山墙最突出部—。位,。的间距?不宜小于《6,米主:居,室侧面开窗相—对时:。不,宜小于?20米?
(:三)垂直布置的【。建筑间?距按各自相应间距标!准的1/2之和【计算但不得》小于9米
(四)】因场地条《。件、建?筑布局等《客观条?件限制确实达—。不到退地界规定【。要求不影响公共利】益,且经相邻权》属单:位同意的建设项目】可,适,当减少?退地界距离;涉及到!现状住宅《的还:应当征求房屋产权】人的:同意为合理利用土地!和节约土地同期【建设的相邻权—属单位经协商同【意可以采取联—建方:。。式不再退让地—界
第十三条 中、!。高层:居住建筑间距按【日照分析、最小间距!。。双因子控制且满【足下列要求》。
(一)依据衡水】市日:照分:。析管理技术规定【进,行日照分《析日照标准》应满足大寒日日照】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!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!建住:宅可酌?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!寒日:日,照1小时的》标准有效日照时【间带为8时?—16时
(二)南北!向平行布置时最小】正面间距按中、【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控!制标:准一:览表执行《;其它方位按照城市!居,住区:规,划设计?规,范表5.0.2?】2,中的方位折减系数进!。行换算
中、高【层住宅建筑间距【控制标准一览表
! (三)平》行布:置时最小侧面—间,距,不应小于13米【主居室侧面开—窗相对时不得小【于2:0米
(四》)垂直布置时最小】间距按各《自最:小,间距标准的》1/:2,之和:计算但不得小于20!米
第十四条 不】同高:度的:居住建?筑最小?间距按以下规定【执行
(一)—正面间距遮挡建【筑物高度《高,于被遮挡建筑的按遮!挡,建筑物的《最小间距标准执行】;遮挡建筑物高度】。低于被遮挡建筑【的,按各自最小》间距标准的1/2】之和执行
》(二)侧面》和垂直布置间距【按照各自最小—间距标准的》1/2?之和计算垂直间【。。距不:应小于20米侧面间!距不应小于13米】主居室侧面开窗【相对时不应小于【20米
第十五条】 非居住建筑—的最小?间距应符合下列规】定
:(一)多《层平行布《置时其正面间距不小!于,较高建筑高度—的1.?0倍并?不小于?6米垂直布》置时其间《距,不小于9米侧面间】。距不宜小于6—米
(?二)高层《平行:布置时其正》面最小间距》按高层非居住建【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!。表执行垂直》布置时按各自最【小,间,距,标准的1《/2之和计算且【。不,小于18米侧面【间距不宜小于13】米
高层非居住建筑!。间距控制《标准一览表》
(《。三)不?同,。高,度等级的建筑—平行布置时其正面】最小间距《按照各自最小间距】标准:的1/2《之和:计算垂直布置—时,其间距不小于1【3,米侧:面间距不《宜小于9米
第十】六,。条 居住《建,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!应符合下列规—定
(一)》被遮:挡建筑?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!筑,间距规定执》行
(二)被遮挡建!筑为非居住建筑按】各自对应间距的1】/2之和《计,算同时考虑》视觉卫生因素
(三!)多层建筑侧面间】距不宜小于6米高】层建筑侧面间距不】宜小于13米—多层与?高层侧面间距不宜小!于9米主居室侧面开!窗相对时《侧面间距《。不应小于20米
第!十七条 独立设【置的单层传达—室、配电室、—泵房、换热》站等公共《配套设?施在符合日照—、环:保、:消防的?前提下其与住—宅建筑的《最小间距可》酌情减少
》第十八条 特殊【建筑的最小间距【应符合下列》规定
?托儿所、幼儿园【的生活用房应保【证冬至日满窗—日照的有效》时间不?少于3小时》。;
:医院的?病,房、:。疗养:院,的,疗养室?、,中小学的《教学楼以及老年建】筑的主要《居室应保《证冬至日《满窗日照的有效时】间不少于2小时;
!新建建?筑与上述建筑—之间:的最小间《距不得?低,于与住宅建》筑之:间的最小《。间距标准
第—十九条? 建筑?间距:应考虑?自,然地坪高差》影,响因素
第二十条 !建筑退让《。地界:。的距离应符》合下:列,规定
?(一:)多层建筑应按照】最,小间距标准的1/2!退让:正面地界
(二)】高层建筑应按—照,最小间距标准—的1/?2退让正面》地界且标准日照遮挡!线不:得突破北地界—13.5米或北侧道!路的北红线》外5:米
(三《)多层建筑退侧面】地界不小于3米;高!层退侧面地界不小于!6,.5米主居室侧【面开窗时退侧面地】界不:小于10米》
第二?十一条 建筑沿城市!道,路以及城市》绿线、蓝线、紫【线,建,设时在符合退让道】路红:线和相?邻建筑?。间距、?城市紫线《保护等要求的—。前提下退城市—绿线、蓝线、紫线】的距离多层不小于5!米高:层不小于8米
【第二十二条 建筑】。间距和建筑退—地界应符合消防、】。卫生防疫《、,环境保?。护,、工:程管线、地下空【间、人防疏散、【建筑保护、》施工安全等要求【。。
第二十三》条 遇有《特殊、复杂情况【时建筑间《距和退?地界参照相应—规范:另,行,确定
第《二十四?条 除大型公共建】筑等有特殊》要求外多、高层建】筑物的面宽按以下规!定执行
(一)建筑!高度小于或等于【24米时《其最大面宽不宜超过!80米;《
(二)建筑高【度大于24米时【其最大面宽不宜【超过60米;
(三!)不同建《筑,高,。度组成?的连续建筑》其最大面宽按最高】建筑执行;
(四)!。临城市道路》平行:布置的建《筑物增加面》宽时应?按面宽增加》长度的?1倍增?加侧面间距及正【面退道路红线距离】;临地界平行布置的!建筑物增加面宽时】应按面宽增》加长度的1》倍增:加正:面退地界距离
【。第,二十五条 地下建】筑物退地界》距离在?满足管线敷设、施】工安全等相关—技术要求的前提【下其最小值为5米;!深度:超过30《米,的需根据实际情况】另行确定
》
第四章 》插建住?宅规划管理
第】二十六条 插建住宅!是指在已按规—划建设的《居住片区《内部建设《户数小于500户或!建筑面积小》。。于3万平方米或用】地规模小于2公【顷,的住宅项目(不包括!危险住房改》造项目)
居住小区!内部用地规模小于】1公顷的非》居住小区配》套的商业办公等【。经营性项《目以:及在多层《居住小区内建设的】高层住宅组团项【目也适?用于:本规定
第二十七条! 严:禁在居住用地中的】规划:公建、道《路和公共绿》地内插建住宅—
第二十八条— 居住街坊内—现状规划指标达【不到国?家规范中强制—性,标准要?求以及城市》规划:确定为非居住用地的!禁止插建住宅
第二!十九条 现状—。多层居住小区—内禁止插建》组团以?下规:。模的高层住宅
【第三:十条 ?插建住宅项目—应符:合城市规划要—求建设后小区—。内各项强制性—指标应符合国—家规范规定且不低】于,现状水平
》插建住?宅应以现有居—住小:区、组团为依托或其!建成后?。能与:现有住宅组合成相对!完整的小区》或组团
插建商【业办公项目应位于居!。住小区边《缘且建设用地至少】一,条边:界与城市支路—以上级别《的道路相邻
插建】项目应综合考—虑基:础设施与配套—设施:的承载?能力考虑建筑间距、!空间环境《。及天际轮廓线—的连贯与过》渡
第三十》一条 现状多—层居住小区内—部,建设一?个高层住宅》。组团的其建筑高度】不应超过12—层(:36:。米,)建:设两个及《两个以上《高层住宅组团—的在保证有高度【为7-12层的住】宅组团过渡》的前提下可安排一】部分13-18层住!宅依:。此类推直至》18层?(54米)以上【的高层?住宅
第三十二条】。 插建项目以及多】。层居住小区》内部建设《高层组团项目报批前!需,落实:下列要求
一、土】地,权属明?晰,
二、?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!
三:、建设单位应—征求其所依》托,的物业?管理区域内的业【主大会的意见
四】、符:合现行规划审—批程:序,的其他要求
—第三十三条》 批准的《控制性详细规—划中有特殊》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!规划执行
第五】章 日照规—划管理
第三十四!条 居住建筑—应依据?经住:建部鉴定通》过的日照分析软【件进:行日照?分,析 住宅每套至【少应当有一个—居住空间《(卧室?或起居室)》。。大寒日日《。照时:间不小?于3小时(》。旧区改建的项目【按,照大寒日日照1【小时的?标准)
【 不能满《足上述要求的—应当作为公寓—式住宅?并,在建设工《程规划许《可证上?注明(?公寓式住宅只能在】规划的?住宅用地(含兼容住!宅用地?),上建设使《用年限、产权登【记、水电等》。费用参照住宅有【关规定公寓式住【宅,的间距控制》要求按住《宅标:准执行但公》寓式住宅的建筑【面积不宜超》。过项目总住宅建筑面!积的10%
第三十!五,条 申报《项目:以外被遮挡的生活居!住类建筑原有日照】时间符合国家技【术规范要求》的叠加申《报项目的日》。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!家,技术规范要求—;,。。不符合国家技术规】范,要,求的:叠加:申,。报项目的日》照影响后原有—日照时间标准不应】减,少(以?原有生活居住类【建筑现?状日照最低值为标准!)拟建?建筑影?响现状住《宅建筑少量住户【达不到上述日照标准!时建设单位经征【得该部分《受影响?住户同意的可—予以:。规划许可
》第三十六条 下【列建筑不作为被遮】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!
(一)违法建筑(!已办理?住宅:产权登记手》续的除外);
(】二)临?时建筑;
(三)】被违法变更为生【活居住性质的—建筑;
第六章 !建筑退道《路红线规划管—理
?第三十七条 红线宽!度15米以》上,的城市道路两侧【新,建,建筑退红线》距离应符合建筑后】退道:路红线?。距离:控制一览《表规定
建筑后退】道路红线《。距,离控制一览》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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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1、建筑【退红线均从地—上建筑物的主墙体外!沿算起
2、沿道】路,交,叉口布置的》建筑退三角》视距按红《线宽的道路执—行
第三十八条【 红线宽度小于【等于15米》的,。城市支?路,。两侧新?建建筑?退红线距离不—应小:于,5米
第三十—。九,条 地?下建筑退《让道路红线》不宜少?于地下室深度—(自室外地》坪至地下《室,底板的距离)的0.!7倍且不得小于【。5米
第四十条【。 不同建筑》高度组成的连—续建筑退红》。线,距离应按最》高建筑的标》准执行
第》。四十一?条 道路桥》梁、道?路交叉口周围或特殊!地段(包括大型商】业,建筑步行街、—商业街、《特色街、《景观:道路、主要出市口】)的建设项目可根据!专业技术要求或城】市,。。设计要求调整退让距!离,具体由?城乡规?划主:管部门?确定
?第四十二《。条 退红线少于8】米(含8米)的【。新,建建筑沿路设置阳台!、,雨棚等地《上附属设施平—行红:。线布置时不得突出建!。筑主体1.8—米;垂直红线布【置时:不得突出建》筑主体1《米
:第四十三条 建【筑退红线距离还应】。满足项目本身—配套管线及》其设施布置》的要求
第四十四条! 沿:街围墙?退,道,路红线应大于0.】5米;建筑外设下沉!式广:场等设施退道路红】线不宜小于5米
!第七章 建筑高度规!划管理
《第四十五条》 建:筑高度均《应,满足日?照、建?筑间距、消防—。。。安全:等相关要《求,并按建筑高度分区】进行控制
第四十】六,条 住宅建》筑高度控制》。还,应综:合考虑节地》、,节能及居住的舒【适性要求最高不宜】超过:75米
《第四十七《条, 在有净空高度【控,制的飞机场、气【象台、电台和微【波通讯等设施周围】。的,新建、改建建筑物】其控制高度应—符合有关净》空高度限制的—。规定
第《四十八条《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!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!制地带内新建、改】。建建筑?。物其控制高度应符】合对文物保护—单位和?保护建筑实施保护的!有关规定
第四十】九,条 总体城市设计确!定,的重要区域、—主要:。干道、重要节点等特!殊景:观区域和视线控制走!廊均:应编制详细城市设】计进行建筑》高度控制
第【八章 ?附属绿地和配套停】车规划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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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五十条 计算绿地率!。的绿地?。面积包括建设用【地,内的:集中绿地面积和房】前屋后、街坊道路两!侧以:及,规定的?建筑:间,距内的零星绿地面】积
建设用地内应】安排一定比例的集】中绿地面积居—。。住,用地中?集中绿地《面积应不少于用【地总面积的10%】
居住小区》内,每,块集中?绿,地的面积应不—小于400》平方米?且至少有三》分之一的绿地—面积:在规定的建》筑标准日照阴影【线之外?
第五十一条 同】一街区内的集中绿】地可按规定的指【标进行?统一规划统一设计】综合平衡在符合【整个街区集中绿地】指标的前提下—可,。以不平均分布并【鼓励沿城市道路布】局
第五十二条【 作为绿化景【观组成部分的—建,筑小品、水》池、溪流、步—道等可一并计—入绿:地,面积
覆土厚度达1!米,的地下或半》地下建筑的屋顶绿】地可一并计入—绿地面积
》。采用植草砖铺装【的停车位《按照铺装面》积的3?0,%计:算绿:地,面积
?。第五十三条》 新建住宅用地的机!。动车停车应以地下为!。。主地面停车》率一:般住宅不超过10%!保障性住房房、【集体宿舍不超过【40%?其,他不超过20—%应将5%的停车】位数量作为》公共:停车或访客停车向】公共开放棚户区【改造:项目受改《造地:块因:素制约的地面地面】停车率可酌情增加】
第五十四条— 建设用《地停车位《需满足建设项目【配套停车《位控制表的》规定按规定》需进行交通影响评】价的还应同》。时满足交通影—响评:价的:要求
建设项目配套!。停车位控制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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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章》 市政工程设施【与工程管线综合【规划管?理
第一《节 ? 供水及排水工!程
第《五十五条 》。中心城?区排水?。设施应当满》足雨污?分流的要求生活【污水:、,生产废?水应全收集经—处,理符合国家》标准后排《放
:第,五十六条《 水厂、加》压泵站用地外—围应:当设置?宽度不小于10米的!绿化防护带
新建、!改建、扩建建(【构)筑?物与现状水厂、泵】站用地边《界的距离《不得小于1》0米
?第五十?七条 污水》。处,理厂周边《应当:设,置不小于10米【的防护绿带在环境保!护主管部门确—定的污水处理厂防护!。距,离内不得新建—生活居住《类建筑
第五十【。八条: 建(构)》筑,物与城市水源输水管!涵净距不应小于1】0米;?建,(构:。)筑物与《净水输水主干—管净距不应小于【5米
第五十九【条 排水泵站应当】独立:安排并设置围—墙且与生活居住【类建筑间应有卫生防!。护,距离采?。。。用地下式布置且【地面部分为》绿化的间距可适当减!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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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节 】 :能源工?程
第六》十条 中心城内【新建:220千伏及以下】变压等?级变电所《应采用户内》式结:构在公共建筑集中】区域变电所应选用】小型户?内式或地下式结【构鼓励变电》。所与:其他建筑物合建【或结合城市广—场、公?共绿地?建设地下或半—地下变?电站
第六十—一条 新建1【0千:伏配电所应》当,采用:户内:式结构?或箱体结构并符合相!关标准规范的要求1!0,千,伏开关?站,宜与10千伏配电所!合并设置
第—六十二条《 中?心城:内新建2《20千伏及以下电】力线:路应当采《用地下电缆不—具备:入地条件的》高压架空输电—线路:应,沿道路绿化保—护带、河道保护带同!塔多回架《设
地下电力—电缆可采用沟槽方式!或排管方式敷设同】。。一路段?上的:电力:电缆可?同槽敷设
第六十】三条 输电线路不得!跨越屋顶为可燃材料!的,建筑物500—千,伏及以上输电线路】不得跨?越,长期:住人的建筑物在电力!线,路保:护区范围《内不得新《建、:改建和扩建》建筑:物及构筑物架—空电力线路》保护区是指导线边线!向外:侧水平?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!形成的两平行面【内的区域
》第六十?四条: 城市供气方式宜】采取管道供气—。。。 ,各类城市燃气管道应!采用直?埋方式敷设》并按相关技》术要求进行》保护
?第六十五条 新【建住宅小区必须全部!。接入天?。然气
?第六十?六条 城《市燃气管《网的布置应符合下】列规定
(》。一)燃气管道—不得敷设在建—筑物下?并不得在下述—场所敷设高压—走廊;动力和照明电!缆沟道;《易,燃、易爆材料和具】有腐蚀性液体—的堆场
《(二)不宜》与,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!。敷,设当需要同》。沟敷设时必须采【取防护措施
(三)!布置在桥梁上—的燃:气管道工作压力【。不,应大于0.4Mpa!且应采取保护措施
!(四)?燃,气管道穿越铁路、】高速公路和城市【。。主干路时应加套管
!第六十七《条 设?计压力大于1.【6MP?a的地下燃气—管道宜沿城》市,绿化隔离《带或道路外》侧,的绿化带《敷设并应《符合:城,镇燃气?设,计规范(GB500!28-?。2006)》的有关规《定
?第三节 】管线综?合
第六《十八条 城市工【。。程管线宜布置在道路!红线范围内应结合道!路网规划采用地下】敷设;严《格控制新《建,各类架空《杆线
在城市—道路下性《质,相同的多《种,管线应同沟敷设有】条件:的可建设城市管【线综合廊道
—现状10千》伏以下电力架—空线和电信、—路灯、有线电视等】。。架空线应逐步改为地!下埋设
《第六十九条 不具备!开挖条件或》者道路红线》。内无敷设空》间且道路《两侧有绿化保护带】的可在绿化保护带内!设置但埋深》。不得小于《1米
第七》十条 ?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城!。。市道路应当同—步设计并实施—管线工程
新建【道路内的各种管线】应当预留支管或者接!口;各种管线的附】属设施以及专—用,管线应当设置—在城:市道路红线以外【
第七十一条 【。各,。种工程管线不得上下!。平行重叠《埋设编制《工程管线综合规划】设计时应减少—管线在道《路,。交叉口?处交叉当《工程管线竖向—位置发生矛盾时宜】按下列规定处理【
,1):压力管线让》重力自流管线—;
2)可弯—曲管:线让不易《弯曲:管,线;
3《。)分支管线让主干】管线;?
4)小《管径:管线让大管径—。管线;
5)临时性!管线让?永久性管线;
6)!技术要求低》的管线让技》术要求高的管线
!第四节环《境,卫生工程《
:第七十二《条 生活垃圾处【理厂用地《周边应当设》置宽:度不小于20米的】绿化隔离《带生活垃《。圾,卫,生填埋?场周边可设置防护绿!地或生态绿地—
第七十三条— 在城市居住区、商!业街区、道路广场、!公园、大《。型公: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应!当根据相关规范要求!设置公?共厕:所
道路《两侧规?划绿化保护带宽度】大,于15米的》独立式?。公共厕所《可设:。置在绿化保护带内但!不得妨碍城》市管线的敷设—
第五节 城市】防灾设施
第七】。十四条 确定消防站!。的,布局应当《符合消防人员接到出!动指令后五》分钟内可《到达辖?区边缘的要求消防】站应设在辖区—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!。辆,迅,速出:动的临街《地段生?产,、,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!的地区消防站应设置!在常:年主导风向的上风】或侧风处其边界【。距上述危险单—位,一般不宜小于200!米
第七十五—条, 城:。市消防通道》设置应满足下列规定!
1)?消防车道的净宽、净!空高度均不得小【于4米;
2)环形!消防车?道至少应有两处与】其它车道连通尽头】式消防车道》应设置?回车道或回车场回】车场地?。的面积?。不应小于12×【12
米《;,对于高层《住宅回车场不宜【小于15×15米供!。大型消防车使—用,时不宜小《于18?×1:8米
3《)建筑物《沿街道部分长—度超过150米【或总长度《超过220
米时】应设置穿《过,建筑的消防车道确】有困难?时应设置环形消【防车道有《封闭内院或天井的】建筑:。物沿街时《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!院的人行通道(可利!用楼梯?。间)其?。距离:不宜:超过80米
第七十!六条 城市道路】消火栓?应当在人行道—上设置间距不大于1!20米交叉路口【一般应当设置消【火栓:道路红线宽》度,超过60《米的应?当在道路两侧设置】消火栓消火》栓距道路《路缘石距《离不大于2》米,
:第九章? 城市地下空间【
第七十七条【 城市应加强—地下空间开》发利用的规划管理】城市人民政》府城乡规划主—管,。部门应?依据城市总体规划】组织编?制地:下空间利《用专项规划明确地】下空间资源保—护、控制和》开发利用的内容
】第七:。十八条 城》市地下空《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!、人防工程、—地下交通、管网、】地下文物及其—它地下构筑物—统筹规划《、合理安《排并符合文物保护要!求地下空间》开,发建设规模应满足】地面交通、公用设】施承载力《要,求
:第七十九条 城【市重点地段、同【一街区?。以及相邻公》共,建筑:的地:。。下空间?宜按规划进行互【通设计控制新建相】邻商业、办公高层】建筑地下室应—设置连接通道通道宽!度,不应小于4米净高】度不:应小于2.8米
】第八十条 同一深度!地下空间设施产【生冲:突时宜遵守以下避让!原则:
(一)人行—和,车行设施产生矛【盾时行人设施优【先;
(二》)地下民《用设施与公用设施产!生矛盾时公用—设施优?先;
(三)地下】交,通设施和管线设施】。产生矛盾时交通设施!优先:;
(四)不—同交通形《式产生矛盾时根【据避让难易》程度:决定优先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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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章 附—。 则
第八十一】条, 本规定有效—。期自:201?8年:。1月1日至》2021《年12月31日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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