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锦州市》。建筑物配建机动【车停车设施规划管】理暂行规定 — ,。     】    ! 第一条  为【了,加强我市《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!车设施的规划—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!通环境?根据有关法》律、:法规:及其他的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】制定本?规定 — :。    第二条 】 我:市城:。市规划区内建—筑,物配建机动车停车】设施的规划管理【适用于本规定 【  —。 ,  第三条  本规!定所称建筑物配建】。。机动车停车设施是指!建,筑物配套《建设的?停,放机动车的专—用场所及其设施 !    【 本:规定所称建》筑物包括 !。   ?  :(一:)住宅?类建筑物;》  【   (二)公【共类建筑物(包括】商业类建筑物、办】公类建筑物、文【体类建?筑物、教育类—建筑:物、医院类建筑【物、:。游览场所类建筑物】等): 》   ? , 第四?条  市规划行政主!管,部,门负责建筑物配建】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!划管:理工作? 《     人【。防、:城管、公安、住建】等有关?部门依据《各自职?责配合规划行—政主管部门》共同:做,好,建筑:物,配建机动车停车设】施的规划管理工作】 , ?   《  第五条  建】筑物配建机动车停】。。车设施应当》遵循节地、节能、】安全、高效、方便的!原则 ?。 ,    【 第六条  建筑】物配建机动》车停车设施》可以采?用地下停车场(库)!、地面?停车场(《库)及?立体机械《式停车楼(库)【等多种形式 【 ,    — 第七?条,  新建、改建、扩!建,建筑物应当配建【机动:车停车?设施配建的机动【车停车设施》应当与主体工程【同步设计《、同步施工同—时验收、同时交【付使用 !    第八—。条  ?配,建机:动车停车《设施应当履行项目】基本建?设审批程序满—足消防、人防—、交通等相关技术】要,求严禁占用》规划批准《为绿地和道路的【部分配建机动车停车!设施 【 ,    第九—条  ?各类公共类建筑【物配建?的机动车停车设施】建成后应当面向社】会开放使用》  【   第十条  】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!内划:分为三类停车区【。域 【  :  一?类区小凌河以北【; ?。  》   二《类区小凌河以南【南山隧道以北; 】     !三类区南山》隧道以?南(含?滨海新区) —   【  第十一条  分!期建设的建筑物在符!合规定的配建—。机动车?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!件下可?以统:一安:排协:调布置配建》机动车停车设—施 《    — 第十二条  建】。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!设施应当设》。置在其用地范围内】;但:建设在同一道—路或者?相邻道路上的两宗以!上,的建设项目其相【邻距离不超过100!米的经共同》申请且具备统一【设计、统一建设的】条件下经过》市规划行政》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!。集中统一设置机动车!停车设施 !     第—十三条  建—筑物配建机动车【停车设施应当按照】下列规定建设电动汽!车,充电设施《或,者预留建《设安装条件: !     (一!。)新建规模达100!车位以上的经营性】停车场、社》会停车场、大型【商业:区停车场、综合【交通枢纽等》按照不?低于10%的—车位比例建设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】或者预留建设—安装条件; !     (【二)新建《住宅类建《筑物 ,按照1【。00%的车位比【例建设电《动汽车充电设施【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!件 《 :     第十四】条,  新建、改建、扩!。建,下列:建筑物应《当进:行交通影响评价【确保我市城市静态交!通环境符合要—求   !  :(一)铁路客货【站场:、,公路客货《站场、客货运—码头;?    ! (二)大型加【。油站、加气站、公交!枢,纽社会公共停—。车场; 《 《 ,    (》三)建?。筑面积超《过15?000平方米的公共!。类建筑物; 【 《 ,   ?(,四)一类区建—筑面积超过5万平】。。方米的住《宅,类建筑物; !     (五】)其他对城》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!建,筑物 》  《   第《十五条  新建【建筑:物配建机动车停【车设施应《。当不低于本规定附】。。表确:定的标准 》  —   已有》建筑物的改建和扩建!其改建、扩建部分】建,筑面积大《。于100《。0平方米(含10】0,0平:方米)的应当按照】。不低:于本规定附表确定的!标准配建《机动车停车设—施 —     》第十:六条  《本规定附表确定的建!筑物配建机动车停】车,车位指数以小型【汽车为计算单位核算!。。车位内安《排,其他车型机》动车时可以按—照本规定《附表所列《的换算值折算小型汽!车的:车,位 — ,    第十七条】  按照本规—定附表确《定的建筑物配—建机:动车停车位》标准计算《出的车位数尾数【不,足,1个的?按1个?计算 《   —  第?十,八条  确》。因用地条件限—制而无?法满足配《。建机动?车停车设施》标准要求的建—筑物其配建停—车位数由市》规划行政《主管部门根据—周边:交通条件和规划【要求: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!批准 《    【 第十九条》  各县(市)可以!参照本?规定执行 》  —   ?第二:十条  本规定自】2018年1月1日!起,施行 【。。。  : 附表一《 ,住宅类建筑》物配建?机动车停车位标【准 】 ?      !   附表二 !商业类、办公—。。。类建筑物配建机动车!停车位标《。准 《。 !     】 :附,表三 文《体类、教育类建筑物!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标!准, , 《 《      】  》 附表《四 医?院类建筑《物配建机动车停车】位标准 》 【    —    【 附表五 游览】场所:。类建筑?物配建机动车停车位!标准 — ? :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》。  ?。 , : 附表六 其他机动!车车:型折合为小型—机动车车位》换算表? 》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