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锦州市》建筑物配建机动车】停车设施规》划管理暂行规定 】 ,    【  ?     第!一条  为了加【强我市建筑物配建】。机动车?停车:设施的规划管理改】善城:。市静:态交通环境根据有关!法,律、:法规及其他的规定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】本,规,定 【    第二条 】。 我市城市规划区】内建筑物配建机动车!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!。适用于本规定 】     第!三,条  本规定所称建!筑物:配建机动《车停车?设施是指建筑物配套!建设的停放机—。动车:的专用?场所及其设施 】   —  本规定所—。称建筑物包》括 【   ? (一)住宅—类建筑?物; 】    (》二)公共类建筑物】(包括商业类建【筑物、办公类—建筑物、《文,体类:建筑物、教育类【建筑物、《医院类建筑物、游览!场所类建筑物等)】  【  : 第四条《 ,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负责建筑物配建机!动车停车设施—的规划管理工作 !。 《  :  人防、城—管、公安、》住建等?有关部门依》。据各自职责配合【规划行政《主,管部门共同》做好:建筑物配建机—。动车停车《设施:的规:划管理工作》    ! ,第五条  建—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!设施应当遵》循节:地、节能、》。安全、高《效、:方便的原则 !     —第六条  建筑【物配建机动车停【车设施可以采—用地:下停车?场(库?),、,地面:停车场(库)及立体!。机械式停《车楼:(库)?等多种?形式 》 , :。    第七条 】 新建、改建—、扩建建《筑物应当配建—机动车停车设施【配建的?机动车停车》设施应当与主—体工程?同步设计、同步施工!同时验?收,、同时交付使用【   】  第八条  配】建机动车《停车设施应当履行】项目基本建》设审批?程序满足消防—。。。、人防?。。、,交通等相关技术【要求:严禁占用规划批准】。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!配,建机:动,车停车设施 !  ?。   第九条  各!类公共类建筑物配建!的机动车停车设施】建成后应当面—向社会开放使用【 :     第!十条  我市城市】规划:区范围内划分—为三类停《车区域 !    一》类区小凌河以北; !   【  二类区》小凌河以南南山隧道!以北; 【     —。三类区南山隧—道以南(含滨—海,新区) 【   《  第十一》条  分期建设的建!筑物在符《合规定的配建机动车!停车设施总》指标的条件下可【以统一安排协调布】。置配建机动车停车】设施 —   《  第十二条  】建筑物配《建机动?车停车设施应当设】置在其用《地范:围内;但建设在同】一道路或者》相邻道?路上的?两宗以?。上的:建设项目其相—邻距离?不超过?100?米的:经共同申《请且:具备统一设计、【统,一建:设的:条件:下经过市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!准后可以集中统【一设置机动车停车设!施 》     第十】三条  建筑—物配:建机:动车停车设施应【当按照下《列规定建《设电动汽车充电设】施或者预留建—设安装?条件: 】     (—一)新?建,规,模达100车位以】上的:经营:性,停车场?、社会停车》场、大型商业区停】车场、?综合交通《枢纽等按照不低【于10%的车位【比例:。建设电动汽》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!建设安?。装条件; 》    】 (二)《新建住宅类建—筑物 ,按照10】0%的车位比例建设!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!者预留建设安装条】件   !  第十《四条  新》。建、改?。建、扩建下列建【。。筑物应?当进:行交通影响评—价确保我市》城市静态交》。。通环:境符合要求 【 《。  :  (一《)铁:路客货站场、公【。路客货站场、客货】。运码头; 》  —   (二》。)大:型加油?站、加?气站、公《。交枢:纽社会?公,共停车场; —     !(,三)建筑面积超过1!50:00平方米的—公共类建筑物—; 《     (四!)一类区建筑面【积超过5《万平方?。米的住宅《类建筑物; !    》 (五)其》他对:城市交通有严重【。影响的建《筑物  ! ,  第十《五条  新》建建:。筑物:配建:机,动车停车设施应当不!低于本规定附表【确定的标准 !     —已有建筑物的改建】。和,扩建其改《。。建、扩?建部分建《。筑面积大于10【0,0,。平方米(含10【00平方《米)的应当按照【不低于本规定附表确!定的标准配建机动】车停车设《施 ?   —  第十六条—  本规定附表【确定的建筑物—配建机?动车停车车位指数以!小型汽车为计—算单位?核算:车位内安排其他车】型机动车时可以按】照本规定附表所【列的换算《值折算小《型汽车的车位—   】  第十《。七,条  按照本—规定附表确定—。的建筑物配建机动车!停车位标《准计:算出的车《位数:尾数:不足1个的按1个】计算 《 : ,  :   第十八—条  确因用地条件!限,制而:无法满足《。。配建机动《车停车设施标准要求!的建:筑物:其配建停车位数由市!规划行政《主管部门根据—周边交通条》。件和规划要》求确定?并报市人民政府批】准 —     第十【九条  各县—(市)可以》参照本规定执行【 ? ?    第二十条 ! 本规定自2—018年《1月1日起》施行 【   附表一— 住宅类建筑物【配建机动《车停车位标准 【 《 》     —   附!表二 商业类、办公!。类建:筑物配建机动—车停车位标准 】 — 《     】 附表三 文【体类、教育类建【筑,物配:建,机动车?停车位标《准 《。 ? ?      】 , , 《。 附表四《 医院类《建筑物配建机—动车:。停车位标准 !。 》       ! 《 附表五 游览】场所类建筑物—配建机动车》停车位标准 ! 【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 》 , 附表六 其!他机:动车:车型折合为小—型机:动车:车位换算表 !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