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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锦州市建—筑物配建机》动,车,停车设施规划管理暂!行规定 》 , ,  ?    【     第一】条  为了加强我市!建筑物?配建机动车停车【设施的规划管理改】善城:市静:态交:通环境根《据有关法律、法规】。。。及其他的规定结合】我市实际制定本规】定 : 《     第二【条  ?我市城市《。规划区内建》筑物配建机动车【停车设施的规—划管理适用》于本规定 【     第三!。条  本规定—所称:建筑物配《建,机动车停车设施【是指:建筑物配套建设【。的停放?机动车?的专用场所》及其设施 !     本—规定所称建》筑物包括《。。 —    《(一:)住宅?类建筑物; —。 《     (二)】公共类建筑物(包括!商业类建筑物、【办公类?建,筑物、文体类—建,筑,物、:教育:类建筑物、医—院类:建筑物?、游览场所类建筑】物等)?   】。  第四条  市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!责,建筑:物配建?机动车停车设施【的规划管《。理工作 【     —人防、城管、公安、!住建:等有关部门依—据各自职责配合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!同做:。好建筑?物配建机动车停车】设施的规《划管理工《作   !  第五条 — ,建筑物?配建机动车停—车设施应《当遵循节地、节能、!安全:、高效、方便—的,原则: 》  :   第《六条  建筑物【配建机动车停车设】施可:以采用地《下,停车:场(:库)、?地面停车场(库)及!立,体机械式停车楼(库!)等多种形》式 》     —第七条  新建、改!建、扩?建建筑物应》当配建机动》车停车设《施配建的机动—车停车设施应当与】主体:。工程同步设计、同】步施工同时验—收、同?时交付使用》   】 , 第八条 》 配建机动车—停车设施应当履【行项目基《本建:设审:批程序?满足消防、人防【、交通等相关技术要!求严禁占用规—划批:准,为绿地和道》路的部分配建机【动车停车设施 !  《 ,  第九条  各】类公:共类:建筑:物配建的机动—车停车设施建成【后,应当面向社会—开放使用 — 《    第十条 】 我市?城市规划区范围【内划分为三类停车】区域 —   《  :一类区小《凌河以北;》 : , ?    《二类区小凌河—以南南山隧》道以北; 》    】 ,三类区南《山隧:道以南(含》。滨海新?区) 》  《   ?第十一条 》 分期建设的建筑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!机动车停车设施总指!标的条件下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】布置配建机动—车停车设施 【  》   ?第,十二条  建筑【物配建机动》车停车设施应当【设置在?其用:地范围内《;但:。建设在同《一道路或者相邻道】路上的两宗以—上的建设项目其【。相邻距离不超过1】00米的经共同申请!且具:备统一?设计、统一建设的条!件下经过市规划【。行,政主管?部门批?准后可以集中统一】设置机?动车停车设》施 》     —第十三?条  建筑物配【建机动车停车—。设,施应当按《。照下列规定建—设电动汽车充—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!安装:条件: — ,    》。 (一)新》建规模达100车位!以,上的经营性停车场】。、社会停车场—、大型商业》区停:车场、综合交通枢】纽等按照不低于【10%?。的车位比《例建: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!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!件; 【     (二)】新建住宅类建—筑物 ,按照1【00%的车位比【例,建设电动汽》车充电设施》或者预留建设—安装条件 】  ?   第十四—条  ?新建、改建、扩【建,下列建筑物应当进】行交通影响评—价确保?我市城市静态交【通环境符合要求 】 :    — (一)铁》。路客货站场、公【路客货站《场、客货运码头;】 ?     (】二)大型《加油站、加气—站、公?交枢纽社会公—共停车场; !   《  (三)建筑【面积超过1》5000平方米的】公共:类建筑?物; 《  》  : (:四):一类区建筑面积超过!5万平方米的住宅】。类建筑物; — 《   ? , (五)《。其他对城市交通【。有严重?影响的建筑物—    ! 第:十五条?  :新建建筑物配建【机动:车停:。车设施应当不低于本!规定附表《确定:的标准? ?     【。已有建筑《物的改建《和扩建其改建、【扩建部分《建筑面?积大于1000【平方米(含10【00平方米》)的应当按照不【低于本规定附—表确定?。的标准配建》机动车停车设施 】 》  :  第?十六条 《 本规定附表确定的!建筑物配建机动车】停车车位指数以小型!汽车为计算单位核算!车,位内安排其他车型】。。机动:。车时可以《按照本规定附表所】列的:换,算值折算小》。。型汽车的车位—    ! 第十七条 — 按照本规定附表确!定的建筑物配建机】动车:停车位标准计算【出的车位数尾—数不足1个》的按1?个,计算 — ,   ?  :第十八条  确因】用地条件限制而无法!满足配建《机动车停车设施标准!。要求的建筑》物其:配建停车位数由市】规划行政《主管部?门根据周《边交通条件和规【划,要求确定并报市人】民政府?批,准 《  《   第十九条 】 各县(市)可以参!照本:规定执行 【  《。   第二》十条:  本?规定自201—8年1月《1日起施行 】 ? , 附表一 住—宅类:。建筑物?配建机动车停—车位标准 — !     》 ? , :  附表二 —商业类、《办公类建筑》物配建机动车—停车位标准 【 , : 【 ,   ? ? 附表三 文体!类,、教育类《建筑物配《建机动?车停车位标准 】 , —  《     》 附表四! 医院?。类建筑物配建机动】车停车位标准 】。 》    】    》 ? 附表五 游—览,场所类建《筑物配建机动车停】车位标准 》。 — 》    《  : , ,     【 : 附:表六 其他机动车】车型折合为小型机动!车车:位换:算,表 ?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