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锦州市建筑物】配建:机动车停车》设,。施规:划管理暂行规—。定  】    【     —第一条?  为了加强我市】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!车设施的规划管【理改善城《。市静态?交通环境根》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及!其他的规定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!。规定 》   》  第二条  【我,市,城市规?划区内建筑物配建】。机动车?停车设施的规划【。管理适用《于本规定 — ,     第三!条  本规定所【称建筑物配建机动】车停车设施》是指建筑物配套【建设:的停放机动车—。的专用场所及其设施! 《   《  本规定》所称建筑物》。包括 ? 》    (》一)住宅类建筑物】;   ! ,。 (二)公共—类建筑?。物(包括商》业类建筑物、办【公类建筑物、文体类!建筑物、教育类【建筑物?、医院类建》筑物、游览场所类】建筑物等《), ? ,     —第四条  市—规划行政《主管部门负责建筑】物配建机动车—停车设施《的规划管《理工作 》 :     人【防、城管、》公安、住建等有关】部门依据各自职责】配合规划行政—主管部门共同做【好建:筑物:配建机动车》停车设施《的,规划管?理工作?  【。。   ?第五条  建筑物配!建机动车停车设【施应当遵《循节地、节能—、安全、高效、方便!的原则 《 ,     第!六条  建筑物【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!。可以采用地下停车场!(库:)、地面停车—场(库)及》。立,体机械?式停车楼(库)等多!种形式 !。。    第七—条 : 新建、改》建、扩建建筑物应当!配建机动车停—车设:施配建的机动车【停车:设施应当与主体工】程同步设《计、同步施工同时】验收、?同时交付使》用 【 ,   第八条—  配建机动车【停,车设施应当履—行项目基本建设审】批程序满足消防、人!防、交通等相关【技,术要:求严:禁占用规划批准【为绿地和道》路的:部分:配建机动《。。车停:车设施 】。 ,。。    第九条【  各类公共类建】筑,物配建的《。机动车停车设—施,建成后应当面向社会!开,放使用 】     第十条】  我市城》市规划区范》围内划分为三类【停车:区,域,   】。  一?类区小凌河以—北;  !   二类区小【凌河以南南》山隧道以北; !  《   ?三类区南山隧道【。以南(含滨海—新区) —。   》  第十一条—  分期《建设的建筑物在符】合规定的配建机【动车停车《设施总指标的条【件下可以统》一,安排:协调布置配》建机动车停车设【施 ?    【 第十二条  建】筑物配?建机动车停车设【。施应当设置在其【用地:。范围内;但建设【在同一道《路或者相邻道路上】的,两宗以上的建—设项目其《相邻距离不超—过1:00米?的经共同申请且具备!统一设计、》统,一建设的条件下经】过市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批准后可以集中统!一设置?机动车停《车设施 《  — ,  第十三》条 : 建筑?物配建?机动车停车设施应当!按,照下:列规定建设》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!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!:  】   (《一)新建规模达10!0车位以上的经营】性停:车场、社会停—车场、大型商—业,区停车场、综合交通!。枢纽等?按照不低于10【%的车?。位比例建设电—动汽车充电》设施或者预留建【设安装条件; !。 ?    (二—。),新建住宅类》建筑物 《。,按照1《0,0%的车《位比:例,建设:电动汽车《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!设安装条件 —   【  第十四条  新!。建、改建、扩建【下列建筑物应—当进行交通影响【评价确?保我市城市静态【交,通,环境符合要》求   !  :(一)?铁路客货站》场、公路《客货站场、客—货运码头; !     —(二:)大型加油站、【加气站?、公交?枢纽社?会,公,共停车场;》 —    (三—)建筑面积超过1】。50:00平?方米的公《共类建筑物; 】   —  (四)一类【区建:筑面积?超过5万平》方米的?住宅类?。建筑物?;   ! , (:五)其他对城市交】通有严重影响的建】筑物 【     》第十:五条  新建建筑】物配建机动车停【车设施应当不低于】本规定附《表确定的标》准 【    已》有建筑物的》改建:和扩建其改建—。、扩:建,部分:建筑面积大于—1000平方米(】含100《0平方米)的应当按!照不低于本规定【附表确?定的标准配建—。机动车停车设施 ! 《  :  第十六条  本!规定附表《。确定的建筑物配建机!动车停车车位指【数以小型汽车为【计算单位核算车位】内安排?其他车型机动车【时可以按《照本规定附表—所列的换算》值折算小《。型汽车的车位 !    — 第十七条  按】照本规?定附表确定的—建筑:物配建机动车停【车位:标准计算出的—车位数尾《数不足?1个的?按1个计算 !。 ,     第—十八条  确因用】地条件限制而无法】满足配建《机,动车停车设》施标准?要求的建筑》物其配建停车—位数由市规》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!周,边交通条件和规划】要求确?定并报市人民政府】批准  !   ?第十九条  各县(!市)可以参照本规定!执行 【     第二【十条  本规定自】2018年1—月1:日,起施行 《   【附表一 住宅类【建筑物配建》机动车停车》位标准? 】     】 : ,   附—表二 商业类、办】。公类建?筑物配建《机动车停车位—标,准 : 】     【 , 附表三 !文体类、教育类建】筑物配建机动车停】车位标准《。 ? !  :   ?  附】表,四 医院类》建筑物?配建机动车停—车位标准 】 —        !。 ,。 ? 附表五 游—览,场所:类,建筑物?配建机动车停—车位标准《 , —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 《。 》附表六 其他机动】车车型折合为小型】。机动车车位》换算表 !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