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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锦州市建《筑物配建机动车停】车设施规划管理【暂,行规定 — :      ! ,     第一条 ! 为了加强我市建】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!设施的规划管理【。改善城?市静态交《通环境根据有关【法,律、法规《及其他?的规定结合我—市实际制定本—规,定, 《 ,     第二【条  我市城市规划!区内建筑物配—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!规划管理适用于本规!定 ?   —  第三条》  本规定所—称建筑物配建机动车!停车设施是》指建筑物《配套建设的》停放机动车的专【用场所及其》设施 — ,   ?  本规定所称建】。。筑物包括 【     (】一):住宅:类建筑物《;  】   (二》)公共类建筑—物(包?括商:业类建筑物、—办公类?。建筑物、文体类建筑!物、教?育类建?筑,物、医院类建筑物、!游览场所类》建筑物?等): ? ?    第四条  !市规划?行政主管部》门负责建筑物配【建机动车停车设【施的规划管理工作 ! 》    人防、【城管、?公安、?住,建等有关部门依据各!自,职责配?合规划行政主—管部门共同》做好建筑《物,配建机动车停车设】施的:规划管理工作—   】 , 第五条 》 建筑物配建机【动,车停车?设施应当遵循节地、!节能、安《全、:高效、方便的原【则 【    《第六条 《 建筑?物配建机动车停车设!施可以采用地下停】车,场(库)、地面【停车场(库)及【立体机械式停车楼】(库)等《多种形?式   !  第七条  新】建、改建、扩建建筑!物应:当配建机动车停车设!施配建的机》动车停车《。设,施应当?。与主体工程同—。步设:计、同步施工同时验!收、同时交付使用 !  —   第八》条  配建机—动车停?。车设施应当》履行项?目基本建设》审批程序满足—消防、人防、交通等!相关技术要求严【禁占用规划批—准为绿?地和道?。路的部分《配建:机动车停车》设,施 【    第九条 】 各类公共类建筑物!配建的?机动车停《车设施建成后应当面!向社:会开放使用》 ? ?    第十条【  :我市城市规划—区范围内划分为三】类停:车,区,域 : , :   《  一类《区小凌河《以北; 》     二!类区小凌河以南【南山隧道以北;【 —    三类区【南山隧?道以南(含滨—海新区)《 》 ,  : , 第十一条 — 分:期,建设的?建筑物在符合规定】的配建机动车停车设!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!以,统一安排协调布置配!建机动车停车设【。施 【 ,  : 第十二条  建】筑,。物配:建机动车停车—设施:应当设?置在其?用地范?围内;但建设—在,同一道路或》者相邻道路上的【。两宗以上的建设【项目其?相邻距离不超过【100米的》经共同申请且—。具备统一《设计、统一建设的条!。件下经过市规划【行政主管《部门批准《后可以集《中统:一设置机动车—停车:设施 【。     》第十三条 》 建筑物《配建机动《车停车?设施:应当按照《。下列规定建设电【动汽:车充电设施或者预】留建设安装》条件:: : :     (一!)新建规《模达100车—。位以上的《经,。营性停车场、社【会停车场、大型商业!区,停车场?、综合交通枢纽等】按照:不低于10%的车】位,比例建设电动汽【。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!建,。设安:装条件; — ?     (二)新!建住宅类《建,筑物 ,按》照10?0%:。的车位比例》建设电动汽》车,充电:设施或者预》留建设安装条件 】。 : :     第十四条!  新建《、改建、扩建下【列建筑物应》当进行?交通影响评价确保我!市城市?静,态交:通环境符合要—求 》     (【一)铁路客》。货站:场、公路客货站场、!客货:运,码头; —   》  (?二)大型加》油站、加气站、【公交枢纽社》会公共停车场; 】 》    (三)建】筑面积超过15【。00:0平方?米的公共类建筑【物; 】    (四)【一,类区建筑面》积超过5万》平,方米的住宅类建筑物!;   !。  (五)其他对城!市交通?有严重影响的建【筑物 —  ?   第十五条  !新建建筑《物配建机动车停车】设施:应当:不低于本规定—附表确?定的标准 —     】已有建筑《物的改建和扩建【其,改建、扩建部—分建筑面积大于【1,000平方米—(,含1000平方米)!的应当?按照不低于本规定】附表确定的标准配建!机动车停车设施 】     !第十六条  本【规定附表《确,定,的建筑物配建机【动车停车车》位指数?以,。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!核算车位内》安排其他车型—机动车时《可以按照本规定附】表所列的换算值【。折算小型汽车—的车位? ,    】 第十七条  【按照本规定附表【确定的?建筑物配《建机:动车停车位标准计】算出的?车位数尾数不足1】个的按1《个计算?   】  第?十,八条  《确,因用地条件限制而】。无法满足配》建机动车停车—设,施标准要《求的:建筑物其配建停【车位:数,由,市规划行政主—管部门根据周边交】通条件和《规划要求确定并报市!人民政府批准— 《     第【。十,。九,条  各县(市【)可以参照本规定】执行 】 ,   第二》十条  本规定【自2018年—。1,月1日起施》行   !附表一 住宅类【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!车位标准 !。 —。   ?   《   附表二! ,商业类?、,办公:类建筑物配》建机动?车停车位标》准 — ?   — ,  :。 附表【三 文?体类、教育类—建筑物配建机动车】停车位标准 !  !     》。 ,。 》附表四 医院—类,建筑物配《建机动车停车位标准! —   】     — 附表—五 游览场所类【。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!车位标准《 — —      — , ,     ! 附表六 其—他机动车《车型折合《为小型机动车车【位换算表 — :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