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锦州市建筑物】。配建机动车停车【。设施规划管理暂行】规定 —     —   】  第一条》  为了《加,强我市建筑物配【建机动车《停车设施的规划【。管,理改善城《市静态交通环—境根据有关法—律、法规及其他【的,规定结合我》市实际制定》本规定 】  :   第二》条, , 我市城《市规划区内建筑物】配建机?动车停车设施的规】。划管理适用》于本规定 》 》    第三—条  ?本规:定所称建筑物配建机!动车停?车设施是指建—。筑,物配套建设的—停放机?动车的专《用场所及其》设施  !   本规定所称】建筑物包括 ! :   ? ,(一)住宅》类建筑?物; 》     (】二)公共类建筑【物(:包括商业《类建筑物、》办公类建《筑物、文体类建【。筑物、?教育类建筑物—、医院类建筑物、】游览:场所类建《筑物等) 》 , ?     第—四条 ? 市规划《行政主管《部门负?责建: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!设,施的规划管理—工,作 》     人防】。、城管、《公安、住建等有关部!。门依:。据各自职责配合【规划行政主》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!物配建机《动车停车设施的规】划管:理工作? , :     【第五条  建—筑物:配建机动车》停车设?施应当遵循节地、】节能、安全、高效、!方便的原则 —   【。  第六条  建】筑,物配建机动车—停车设施可以采【用,地下停车场(库)】、地面停《车场(库)及立体】机械式停车楼(库】)等多种形式 !     第】七条  新建、【改建、扩建建筑【。物应当配《建机动车停车设【施配建的机》动车停车《设施:应当与主体》工程:。同步:设计、同步施工同时!验收:、同时交《付使用? —  :。 , 第八条  配建】机,。动车停?车设施应当履行项目!基,本建设审批程序【满足消防、人防【、交通等相关—技术要求《严禁占?用规划批《准,为绿地和《道路的部分配建机动!车停车设施 ! :。    第》九条:  各类公》共类建筑《物,配建的机动车停【车设施建成后应【当面向社会开放使】用 —     》第十条  我—市城市规划》区范围内划分为【三类停车区域—   】  一类区小凌【。河以北; 》  —   二类区小【凌河以南南》山隧道以北》; 【    三类—区南山隧道》以,南(含滨海新区)】 — ,   第十》一条:  分期建》。设的建筑物》在符合规定的—配建机动车停车【设施总指标的—条件下可《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!配建:机动车停车》。设施 》 : , ,   第十二—条  建筑物配【建机动车停车—设施应?当设置?在其用地《范围:内;但建设》在同一道路》。或者相邻《道路上的两宗以上的!建设项目其相邻距】。离不超过100米】的,经共同申请且具【。备统一?。设计、统《一,建设的条件下经过市!。规,划行政主管》部门批准后》可以集?中统:一设置机《。动车停车设》施 《  《   第十》三,。条  建筑物配建】机,动车停车设施应【当按照?下列规定建》。设电动汽车充—电设施?或者预留建设安【装条件: 》     !(一)新《建规模?达10?0车位以《上的经营性停车场】。、社会停车场—、大型商《业区停车场、综【合交通枢纽》等按:照不低于10%的】车位比例建设电动汽!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!建设安?。。装条件; !    《 (二)《新建住宅类》建筑物 ,按照【1,00%的车位比例建!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!或者预留建》设安装条件 【     第!十,四条 ? 新建、改建、【扩建下?列建筑物应当进行交!通影响评价》确保我市城市静态交!通环境符合要求 】 ,  》   (一)—铁路客货《站场、公路客货【。站场、客《货运码头《; —   ?  (二)大型加】油站、加《气,。站、公交枢纽—社会公?共停车?场,; 《    — ,(三)建《筑面积超过》15:00:0平方米的公共【类建筑?物; ?    】 (四)一类区建】筑面积超过5万平】方米的?住宅类建筑物; ! 《    (五)其】他对城市《交通:有严重影响的建筑物! —    《第十:五条  新建—建筑:物配建机动》车停车设施应当【不低于?本规定附表确定【的,标准 【   ?。  已有建筑物【的,改建:和扩建其改建—、扩建部分建筑【。面积大?于,。1000平方—米,(含1000—平方米)的应当【按照不低《于本规定《附表确定《的标准配建机—动,车停:。车设施? 》     第十六条!  本规《定附表确《定,的建筑物配建机动车!停车车位指》数以小型汽车为计算!单位核算车位内安排!其他:车型机动车》时可以按《照本规定附表所列】。的换:算值折算小型—汽车的车位 】。 ?    第十七条 ! 按照本规定附表】确定的建筑物—配建机动车停车【位,。标准计算出》。的车:位数尾数不足1个】的,按1个计算 !    》 第:十八条  确—因用:地,条件限制而无法满】足,配建机动车停—车,设施标准要求的建】筑,。物其配建《停车位数由》市,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!据周边交《通条:件和规划要求确【定并报市人民政府】。批准 】 ,   第十》九条  各县(市】),可以参?照本规定《执行 》     第】二十:条,  本规定自20】18:。年,1,月1日起施行 】。   附表】一 住宅类建—筑物配建《机,。动车停车位标—准 》 ? 》     !   附表》二 商业类、—。。办公:类建筑物配建机动车!停车位标准 — ,。 ?。 《     【。 ? 附表三—。 文:体类:、教育类建》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!位标准 【 》 ,        ! , 附表—四 医院类建筑【。物配建机动车停车位!标准 ? 】     【   》。 , , ,附表五 游》览场所?类建筑?。物,配建机动《。车停车?位标准 ! ?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《    》 ?。。 附表六 其他机动!车车型折合为小【。型机动车车位换算】。。表 :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