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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锦州市建筑物配建】机动车停车设施规】划管理暂行规定 ! 《  :   — ,     》第一:条 : ,为了加?强我市建《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!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!城,市静态?交通环境根据有【关法律、法规及其】他的规定《结,合我:市实际制定本—规,。定   !  第二条 — 我市城《市规划区内建筑【物配建机动车停【车设施的规划—管理适用《于本规定《 》     第—。三条: , 本规定所称建【筑物配?建机动车停车设施】是指建筑物配套建设!的,停放机动《车的专?用场所及其设施 】 ?    》 本规定所称建筑物!包括 —     —(,一,)住宅类建》筑,物; 》 ,     (二】)公共类《建筑物?(包括商业类建筑物!、办公类建筑—物、文体类建筑物】、教育类《建筑物、医院—类建筑物、游览【场所类建筑物等)】    ! 第四?条  市规划行政主!管部门负责建筑物】配建: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!划管理工《作 》 , ,  :  人防、城管【、,公安、住建》等,有关部门《依,据,各自职责配》合规划?行政主管部门共同】做好建筑《。物配建机动车停车】设施的?规划管理工作— 《   《  :第,五条  建筑物【配建机动车停车设】施应当遵循》节地、节能、安全、!高效、方《便,。的原则 【   《 , 第六条  —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!车设施可以采用地下!停车场(《库)、地面停车场(!。库):及立体机械式停车】楼(库)等多种形】式,  【  : ,第七条?。  新建、》改建:。、扩建建《筑物应当配》建机动车停》。车设施?。配建的?机动车?停车:设施:。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!设计、同《步施工?同时验收、同时【交付使?用 —     第八条 ! 配建机《动车停车设施—应当履行项目基本建!设审批?程序满足《消防、人防、—交通等相关》技,术要求严《禁占用规《划批准为绿地和【道路:的部分配建机动车停!车设施 !    第九条 】 各类公共类建筑物!配建:的机动车停车设施】建成后应当》面向社会开放—使用 —     第十】。条  我市》城市规划区范围内】。划分为三类停车【区域 】    一类—区小凌?河以北; 》   【  二类区小凌【河,。以南南山隧道—以,北,;,    ! 三类区《南,山隧道以南(—含滨海新区) !    — 第十一条  分期!建设的?建,筑,物在符合规》定,的配建机动车停车】设施总指标的条件】。下可:以统一安排协—调布置配建》机动车?停车设施《 ?     第】十二条  建筑【物配建机《。动车停车设施应当】。设置在其《用地范围内;但建】设在同一道路或者】相,邻道路上的两宗【。以上的建设项目【其相邻距离》不超:过100《米的:经,共同申请且具备统一!设计、统一建设的】条件下经过市—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批准后可以【集,中,统一设置机动车【停车设施 】     第【十三条  建筑物】配建机动《车,停车设施应当按照】下列规定建设—电动汽车充电设【。施或者预留建设【安装条件: 【  》。   (一)—新建规模达》100车《位以:上的经营性停车场、!社会停车场、大【。型,商业:区停车场、综合交】通枢纽等按照不【低于1?0%的车《位比例建《设电动汽车》充电设施或者—预留:建设安装条件; ! ?     (二)新!建,住,宅类建筑物 ,【按照100%的车位!比例建设《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!者预留?建设安装条件 !  《   第《十四条  新建【、改建、扩建—。下列:建筑物?应当:进行交?通影响评价确保我】市城市?静,态交通环境符—合要求 —     (】一,。)铁路客货站场【、公路?客,。货站场、客货运码】头; 【    《 (二)大型—加油站、加气站、公!交枢纽社《会公共停车场;【 》     (三)】建筑面积超过15】000平方米的公】共类建筑物;— ,   【  (?。四)一类区建筑【面积超?过,5万:平方米的《住宅类建筑物; ! ,     (五!)其他对城市交【通有严重影》响的建筑《物   !  第十五条  】新建建?筑物配?建机动车停》车设:施应当不低于本规定!附表确定的标—准 【  :  已有建筑物的改!建,和扩建其改建、【扩建部分建筑—面积大于10—00平方米》(含1000平方米!)的应当《按照不低《于本规定《附表确定的标准配建!机动车停车》设,施 ? ?  :   第十六条 】 本规定附》表确定的建筑物配】建机动车停》车车位指《数以小型汽车为计】算单位核《。算车位内安排其他】车型机动车时可【以按照本《规定附表所》列的换?算值折?算小:。型汽车的车位—  【   第十七条【  :按照本?规定附表确》定的建筑物配建机】动车停车《位标:准计算出《的车位?。数尾数不足》1个的?按1个计算 【。     第!十八条?  确因《用地条?件限制而无法满【足,配建机动车停车【设,施标准要求的建【筑物其配建停车【位数由市规划行政】主管部门根据周边交!。通条件?和,。规划:要求确定并报市人】民政府批准 !  ?   第十》九,条  各县(市)】可以参?照本规定执行 【 《   ?。  第二十》条  ?本规定自《2018《。年1月?1日起施行》   附!表一 住宅类建筑物!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标!准 : 《   !   —   《附表二 商》业类、办公类建【筑物配建机动车停】车位标?准 】 : :      】 附表三 【文体类、《教育类?建筑物配建》机动车停车位标准】 《。 》 ?       】 附表四【 医院类建筑—物配建?机动车?停车位?标准 !  —      】 : ,附表五? 游览场所》类建筑物《配建机动《车停车位标准 ! — :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 】 , 《附表六 其他机【动车:车型折合为》小型机动车车位【。换算表 【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