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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锦州?市建:。筑物配建机》动,车,停车:。设施规?划管理暂行规定 !   —   《     】第,一条  为了加强我!市建筑物配建机动车!停车设?施的规划管理—改善城市静态交【。通环境根据有—关法律、法》规及其他的规定结】合,我市实际制定本【规定 ? 》。 ,   第二》条  我市城市规】划区:内建筑物配建—。机动车停车设施的】规划管理适用—于本规定 【 ,     第三条!  本规定所称建筑!物配建机《动车停车设施是指建!筑物配套建设的停放!机动车的专》用场所及《。其设施? 《 :    本规定所】称建筑物《包括 】    《(一)住宅类建筑物!; 》     (【二)公?共类建筑物(包括商!业类建筑物、办公】类建筑物、文体类】建筑物、教》育,类建筑物、医院类】建筑物、游览场【。所类建?筑物等) 】     第四】条 : 市:规,划,行政主管部门负【责建筑物配建机【动车停车设施—的规划管理工作【 》   ?  人防、城管【、公安、住建—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!。职责配合规划行【政主管?。部门共同做好建筑物!配建机动车停车设】施的规划管理—工作 《。 :     第五】条  ?。建筑物?配建:。机,动车停车《。设施:应当遵循节》地、:节能、安全、高效、!方便的原则 — : ,     —第六条?  建筑物配建机】动,。车,停,车设施可以采用地】下停车场(》库)、地《面停车场(》库)及立体机械【。式停车楼《(,库)等?多,。种形式?   】  第七条 — 新建?、改建?、扩建建筑物—应当配建《机动车停车设施配】建的机动车停—车设施应《当与主体《工程同步设计、同】步施工同时验收、】同时交付使用—  【   第八条 【 配:建机动?车停车设施应—当履行项目基本建】设,审批程序满足—消,防、:人防、交通等相关】技术要求严禁占用】规划批准为》绿地和道《路的部分《配建机动车停—。车设:。施   !  第?九条  《各类公共类》建筑:物配建的机动车停车!设,施建成后应当面【向社:会开放使用》 —    《第十条  我市【城市规划区范—围内划分为三类停】车区域 !  :  :一类区小凌河以【北; —  ?   二类区小凌】河以南南山隧—道以北; — ?     》三类区南山》隧,。道以南(《。含滨海新《区):  【   第十一条 】 分期?建设的?建筑: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!机动车?停车设施总》指,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!安,排协调布置》配建机动车停车【设,施 :  —   第《十,二条 ? 建:筑物配建机》动车停车设施应【。当设置在其用—地范围内;但建【设,在同一道路或者【相邻道?。路上的两宗以上【的建设项目其相邻】距离不超过》10:0米:的经共同申请且具备!统一设计、统一【建设的条件》下经过市规》。划行政?主管部门《批,准,后可以集中统一设】置机动车停》车,设施 —   《  第?十三条 《 建筑物配》建机:动车停车设施—应,当按照下列规—。定建设电动汽车【充电设施或者—预留建设安装—。条,件:  !   (《一)新?建,规模达10》0车:位以上的经》营,性停车场《、,社会停车场、大型商!。。业区停车场、综合】交通枢纽《等按照不低》于,1,0%的车位》比例建设电》动汽车?。充电设施或者—预,留建设安装》条件; 】 ,    (》二)新建住宅类建】筑物 ,按照100!%的车位比例建设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!。者,预留建设《安装条件 —    【 第十四条  【新建、改建、扩建下!列建筑物应当进行】。交通:影响评价确保我市】城市静?态交通环境符—合要:求 —  : ,  (一)》铁路客货站场—、公路客货》。站场、客《货运码头; 】     (二!)大型加油站、加】气站:、公交枢纽》社会公共停车场【;,    ! (三?)建筑面积》超过1?5000平方米的公!共类建筑物; !     (】四)一类《区建筑面积超过【5万平方米的住【宅类建筑《物,; 【    《(,五,)其他?对城市交通》有严:重影:响的建筑物 】 ?   ? 第十?五条:  新建建筑物配】建机动车停车—设施应?当不低于《本规定附表确定的】标准 》 :  :   已有建—筑,物的改建和扩建其改!建、扩?。建部分建筑面—积大:于1000平方【米(含1000平】方米)的《应当按照不低于本】规定:附表确?定的标?准配建机动车停车设!施 —     第十【六条  本》规定附表确定—的建筑?物配建机《动车:停车车位指》数以小型汽车为计算!单,。。位核算?车位内安排》其他车型机动车时可!以按照本规定附表所!列,的,换算值折算小型汽】。车的车?位 :    】 第:十七条  按照本规!定附表确定的建筑物!配建机动《。车停车位标准计算出!的车位数尾》数,不足1个的按1个】计算 》    — 第十八条 — 确因用地条件【限制而?无法满足配建机动车!停车设施标准要求的!建筑物其配建停【车位数?由市规划行》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!交,通条件和规划要求确!定并报市人》民政府批准 ! :    第十九条】  各县(》市)可以参照—。本规定执《行 ?   —  第二《十条  本规定自2!01:8年1月1日起【施行 ?。 :   》附表一 《。住,宅类建筑物》配建机动车停车【位标准 】 : 》 ,  : , —  附表二 商【业类:、办公类建筑—物配建?机动车?。停,车,位标准 《 】 ,   《 ,。  : 附表【。三 :文体类、教》育类建筑物配建【机,。动车停车位》标,准 】     !  : 《 附表四 —医院类建筑物配建机!动车停车位》标准 【 ?   —     】 :附表:五 游览场所类建筑!物配建?机动:车停车位标准 】。 , 》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【 ? 附表六— 其他机动车—车型折合《为小型机动》车车位换算表 】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