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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锦州市建筑物配!建机动车停车设施规!划管理暂行规—定 :   【。   《。    【 第一条  —为了加强《我市建筑物配—建机动车停车设施】的,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!态交通环境根据【有关法律、法规【。及其他的规定—结合我市实际—制定本规定 — 》    第二—。条  ?我,市城:市规划区内建筑物配!建机动?车停车设施的规划】管理适用于本规定】 》     第—三条  本规定【所称建筑物配—建机动车停车—设施是指建》筑物配套建设的停】放机动车的》专用场?所及:其,设施: 《 ,     本规定所!称建筑物包括— , 《     (一)住!宅类建?筑物; 【 :    《(二)?公共类?建筑物?(包括商业》类建筑物、办公类】建筑物、文》体类建筑物、教【育类建筑物》、医院类建筑物【、游览场所类建筑】物等) 【     第四条!  市规划行政主管!部,门负责建《筑物配?建,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!划管理工作》 ? ?    《人防、?城,管、公安、住建等有!关部门依《据各自职责》。配合规划《行政主?管部门共同》。做好:建,筑物配建《机动车?停车:。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!    ! 第五条 》 建筑物配建机【动车停车《设施应?当遵循节地、—节,能、安全、高效、方!便的原则 》   【。  第六条  建】筑物配?建机:动车停车设施可以】采,用地下停车场(库)!、地面停车场(库)!及,立体机械式停—车楼(库《)等多种形式 !    —。 第七?条  ?新建、改建、—扩建建筑物应当【配建机动车停车【设施配建的机动【车,。停,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!程同步设计》、同步施工同时【验收、同时》交付使用 !。     》第八条  配建机】动车停车《。设施应?当履行项《目基本建设》审,批程序满足消防、】人防、?。交通等相《关技术?要,求严禁?占用规划批》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!分配建机动车停车设!施 【 ,。   第九条  各!类公共类《建,筑物配建的机动车】停车设施建成—后应当面向社会开放!使用 —   《  第十条 — ,我市城市规划—区范围内划分为三类!停车区域 !     》一类区小凌河以北】;   !  二类区小凌河以!南南山?隧道以北; —    】 ,三类区南山隧道以】南(含?滨海新区) 【 :     第【十一条  分期建设!的建筑物在符合【规定的?配建机动车》停车设施总指标的】条件下可以统一【安排协调布置配建】机动车停车设施 !   —  第十《二条:  :建筑物配建机动【车停车设《施应当设置在其用】地范围内;但建【设,在同:一道路或《者相邻道路》上的两?宗以上的建设—项目其相邻》距离不超过1—。00米的经共—同,申请且?具备统一设计、统】一,建,设的条件《下经过市规划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】。后可以集中统一设置!。机,动车停?车设施 】。。     第十三条!  建筑《物配建机动车—停车设施应当按【照下列规定》建,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!或者预留《建设安装条件—。: ?   —  (?一)新?建,规模达100车【位以上的经》营,性停车场、社—会停车场、》大,型商业区《停车场?、综合交通枢纽等】按照不低于》10%的车位比例】建设电?动汽车充电设施或】者预留建设安—。装条件; !     》(二)新建》住宅类?建筑物 ,按—照,100%的车位比例!建设: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!者预留?建设安装《条件 《。。     第!十四条  》新建、改建、扩【建下列建筑物应【当进行?交通影响评》价,确,保我市城《市静态交通环境符】合要求 《 ,    【 ,(一)铁路客货【站场、公路客货站】。场、客货运码头;】 》 ,    (二)【。。大型加油站、—。加气站、公交枢【纽社:会,公共停车场;— :    【。 (:三)建筑面积超过】15000平—方米的?公共类建筑物—;, :  》   (四)一类】区建筑面《。积超过5《万平:。方,米,的住:宅,类建:筑物; 》     】(五)其他对城市交!通有严?重影响的建筑物 !  》。   第十五—条  新建》建筑:物配建机动车停车设!施应当不低》于本:规,定附表确《定的标准 】     已有建!筑物的改建》和扩建其《改建:、扩建部分建筑面积!大于100》。0平:方米(?含1000平方米)!的应当按照》不低于本《。规定附表确》定,的标准配建机动车】停车设施 》     !第,十,六条 ? 本规定《附表确定的建—筑物配建机动车【停车车位指》数以小型《汽车为计算单位【核算:车位内安排其他车】型机动车时可以按】照本规定附表所列】的换:算值折算小型汽车】的,车,位 》     第十】七条  按照本规定!附表确?。定的建筑物配建【机动车停车位—标准计算出的车位数!尾数不足1个的按1!个计算 !    第十—八条  确因—用地条件限制而无法!满,足,。配建机?。动车:停车设施标》准要求的《建筑物其配建停车】位数由市规划—行政主管部门根【据周边交《通条件和规划要【求确定并报市人民】政府批准《 《 ,  :   第十九—条  各县(市)】可以参?照本规定执行—。 —    第》。二十条 《 本规定自2—018年1》月1日起施行 【   附】表一 住宅类建筑】物配建机动车停【车位标准 【。 【      】 《  :附表二 商》业类、办公类—建筑物配建机动【车停车位标准— , , !  :    】 ,附表三 文》体类、教育类建【筑物配建机动车【。停车位标准 】 》 《。   ?    【。 附表四 医院】类建筑物配建机动】车停车位标准 ! , 】       】 附表—。五 游览场所类建】筑物配建机动车【停车位标准 — 【。。 ,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 附表六! 其他机《动车车型折合—为小型机动车车【位换算表 》 《。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