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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锦州市建筑物配!建机动车停车设施】规划管理暂行规【定 ? 《     — ?     第一条】  为了《加强我市建筑物【。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!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!静态交通《环境:根据有?关法律、法规及其】他,的,。规定结合我市实【际制定本《规定 — ,    《 第二?条  我市城市【规划区内《建筑物?配建机动车停—车设施的规划管理适!用于本规定》 , 》    《第三条  本规定所!称建:筑,物,配建机动车停—车设施是指》建筑物配套建设的】停,放,机动车的《专用场所及》其设施 】     本规【定所称建筑》物包括?  【   (一)住宅类!建筑物; 【    — (:二)公共类》建,筑物(包括商—业类建筑物、办公】类,建筑物、文体类建】筑物、教育类建筑】物、医院类》建筑物、游览场【所类建筑物等) 】 》    第四条 】 市规划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!筑物:。配建机动车停车【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! 》    《 人防、城管、公】安、:住建等有关》部门依据各自职【责配合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共同做》好建筑物配建机动车!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!工作  !   第五条  建!。筑物配建机动车【停车设施应》当遵:循节地、节能、安全!、高效、方便的原】则 —  :。   第六条 【 建筑物配建—机动车?停车设施《可以采?用地下停车场(库】)、地面停车场【(库)?及立体机械式停车】楼(:库)等?多种形式 !     第七条 ! 新:建,、改建、《扩建建?筑物应当配建—机动车停车设施配】建的机动车停车设施!应当与主体》工程同步设计、同步!施工同时验收、同时!交付使用 》   【  第八条  【配建机动车停车设】施应当?履,。行项目基《本建设?审批程序满》足消防、人防、交通!等相关技术要求严】禁占用规划批准【为绿地和《道路的部分配建【机,动车停车设施 】 , , ,     第—九条  各类—公共类建筑物配建的!机,动车停车设》施建成?后应当面向社会开】放使用 》 ,     【第十:条  我《市城市规划区范【围内划分为三类【停车区域 】     一【类区小凌河以—。北; ? ,    【 二类区小凌河【以南南山隧道以北;! 《     三类区!南山隧道《以南(?含滨海新区) !    — 第十一《。条  分期建设【的建筑物《在符合规定的配建】机动车?停车设施总指标的】条件下可以统一【安排协调布》置配:建机动车停车设施 ! ?    》 第十?二条  建筑—物配:建机动车停》。。车设施应当设—。置在其用地》范围内;但建设【在同一道路或者相】邻道路上的两宗以上!的建设?项目其相邻距离不】超过100米的【经共同申请》且具:备,。统一设计、统一建】设的条件下经过市规!划行政主管部—门批准后可以集【中统一设《。置机动车停车设施 ! 《。     第十三条!。  建筑物配建【机动车停《车设施应当按照下】列规:定建设电《动汽车?充,电设施或《者预留?建设安?装条件?: 》     (一】)新:建规模达100车位!以上的经《营性停车《场、社会《。停车:场、大?型,商业区停车场、综合!交通枢纽等》按照不低于》10%的车位比【例建设电动汽车充】电设施或者预留【建设安装条》件,; —     (—二,)新建住宅》。类建筑?物, ,,按照1《00%的《车位比?例建设电动汽车充】电设施或者预留【建设安装条件 【 《   ?  第十四条 【 新建、《改建、扩建》下列建筑物》应当进行《交通影响评价确保我!市城市静态交通环境!符合要求 —    【 (一)铁路—客货站场《、公:路客货站场、—客货运码头; 【 《    《 (二)大型加油】站、:加气站、公交—枢纽社会公共停【车场; 《 ? :    (》三)建?筑面积?。超过1500—0平方米的公共类建!筑物; 《 ? :。  :  (四)一类区建!筑面积?超过:5万平方米的住宅类!建筑物; —   —  (五)其—他对城市《交通有严重影响【的建筑?物  】   第十五条 】 新建建《筑物配建机动—车停车设施应当不低!于本规定附表确定的!标准  !   已《。有建筑物的改建【和扩建其改建、扩】建部分?建筑:面积大于1000平!方米:。(含1000平方米!)的应?当按照不低于本【规定:附表:确定:的,标准配建《机动车停车设施【。 ,     !第十六条  —。。。本规定附表》确定的建筑物配建】机动车停车车位【指数以小《型汽车为计算单位核!算车位?内安排其他车—型机动车时可以按照!本规定附表》所列的换算值折算小!型,汽车的?车位 ? 》 ,   ?第十七条  按【照本规定附表—确定的建筑物配【建机动?车停车位标准计【算出的车位》数,尾数不足1个—的按1个计算—。    ! 第十八条  确因!用地条件限制而【无法满足配建机动车!停车设施标准要求】。的建筑物其配—建停车位数由市规】划行政主管部门【根据周?边交:通条件和规划要【求,确定并报市人—民政府批准 【    【 第十九条 — 各县?。(市)可以参照本】。规定:执行  !   第二十条 】 ,本规定自2018年!1月1?日起施行 【 ?。  附表一 住【。宅类建筑物配建【机动车停车位标准 ! 《 —  :    》。 ,   附—表二 商业》类、办公类建筑【物配建机动车停【。。车位标准 》。 》    !  附】表三 文体类、教】育类建筑物》配建机动车停车位】标准 !   【     ! 附表四 医院类建!筑物配建机动车停】车位标准 】 【        ! 附》表五 游览场所【类建筑物配建—机,动车停车位标准 ! , :。 》 ,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: 》 附表六《 其:他机动车车型折【合,为小型机《动车:车,位换算?表 :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