沈,阳市地下综合管【廊有:偿使用收《费办法(试》行)
》 第一章 总—。。 则
《。 第一条 为—实现地下综合—。管,廊有偿?使用建立合理—收费机?制稳定预期收益促进!。全市地下综合管【。。廊建设?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!厅关:于推进城《市地下综合管廊【建设的指导》意见(国办》发〔2?015〕61—号)、国家发展【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!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!合管廊实行有偿【使用制度的指—导,意见:(发改价格〔2【0,15〕?27:54:号)、国家》发展改革委》关于开展政》府和:社,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!见(发改投资〔【2014〕2724!。号)、财《政,部,关于规范政府和【社会资本合作合同】管理工作的》通知:(,财金〔2014〕1!56号)等》精神结合《我,市实际?制定本办法
第!二条 本办法所【。称地下综《合管廊有偿使—用费(以下》简,称“:有偿使用费”)是指!地下综合《管廊建设运营单【位(以下简称“【管廊建设运营单位】”)按?照管线入廊协—议,(合同)约》定向管线权》属单位收取的用于】弥补管?廊建设成本及—日常维?护、管理支出的入】廊费和日常维护费】。
第三条 本】办法适用于全—市有偿使用费的收取!和支付
》 第:四条 有偿使用【费的收取和支付【。遵,循使用者付费—和优质优价的原则】
, 第五条 —市建委?会,同市发展改革委(】物价局)指导全市】有偿使用费》的收取和支付—工作
? 市建委会同市发!。展,改革委(物价—。局)、?财政局编制有偿使用!费地方测算标—准并向社会公布;】组织开展管廊运【营服务绩效》评价工作
市】财政:局做好管《廊运营的财政补贴】资金管理工作
!第六:条 管廊建设—运营单位要加强【管理采用先进技【。术和措施严格控【制管廊建设和—运营管理成本保【证约定的管廊运【营维护服务标准和质!量有效降低有偿使】用费:减少管线权属—单位支出
》 管线权属单【位要按照管线入廊】协,议(合同《。)约定将有偿使用】费纳入预《算管:理并按期、》及时、足额支付
】 第二章 有偿】使,用费:形成机制《
, 第七条 管廊建!设运营单位与管线权!属单:位根据市场》化原:则参照我市有—偿,使用费地方测算【标准平等协商确定服!务的内?容、:质量要?求和有偿《使用费收费标准、付!。费方式、《计费周期、定期【调整机制等事项签订!管线:入廊协议(合同)
! 管廊建设运【营单位提供的服【务须符合国家规【程规范?。和技术质《量标准并满足管线入!廊,协议(合同)要求】
管线权属单位!不得恶意压价或提】出明显违《背实:际情况的不》合理要求使服务【。价格明显低》于服务成本导—致管线入《廊协议(合同)在协!商期限内无》。法达:成,一致
第八条】 管廊建《。设运营?单位和管《线权属?。单,位依据地区经济社会!发展、物《价总体水《平、:生,产经营成本等因素每!年协商调整》一次有偿使用费【标准
第—。九条 管廊建设运营!。单位每年《在经营场所公布本】。年度收费基本信息】、,。收费合同、维修保】。养计划以及》运营服?务绩效?评价报告等保—障管线权《属单位知情权—涉及商业《秘密的经申》请市建委《同意后可不予—公开
第—十条 地《下综合管廊运营初】期不能通过收费【弥补成本《的政府视情给予财】政,补贴补贴金》额与管廊建设运营】单位运管服务—绩,效挂钩
—对企:业和各类社》。会资:本参与投资建—。设和运营《管,理,的地下综《合管廊将其》。城市市政路灯—系统、公共安—。防监控通信系统【等公益性管线有【偿使用费纳》入相应项《目建设和运营成本对!公益性?。文化企业《的有线电《视,网有偿使用费标【准可予?以适:当优惠
—第三章 入廊—费管:理
: 第十一条 入廊!费按照入廊管线权】。属单位分摊地下综】合管廊建设》总投:资比例(含道路占用!挖掘修复《费,用不:含管材购《置及:安装费用)和入廊管!线在地下综合管廊】。内实际敷设长度【、建设内容进行计】收主要用《于弥补地下综合【管廊:建,设,成本
? :。第十二条 管—。廊建设运营单位收】取入廊费应当—具,备下列条件》
(一》),地下:综,合管廊主体工程【按照管廊工》程,标,准规范和设》计要求施工》。并具备管线入廊施】工,条件;
》 (:二)管廊建》设运营?单位编制完成管【线入廊工程》建设时?序和:工期要求;
】(三)管线入廊工程!。前期工作完成实【施方案稳定》;
(四)管】线入廊协议(合同】)签署完成;
!(五:。)法律法规规定的】其他条件
第十!三条 管线权属【单位向管廊建设运营!。单位一次性或—分期支付入廊—费采:用分:期支付方式的—入廊:费支:付期限一般不—得,超过:5年:且首付款不得—低于50%
】。第十四条 管—线,。权属单位在自有管】线施:工单位进场前—根据:管,线入廊?协议:(合同)全部—或部分?支,付入廊?费未按管线》入,廊协议(合同)支付!的不得实《施管线入廊工—程,
第十五条 】管线权属单位—可根据管《廊建设?运营单位全部—或部分免除入廊费的!决定免付或少—付入:廊费;管廊建设运营!单位不得《减少、?降,低服务内容、标准和!质量
第四章 !日常维护费》管理
第十六条! 地下综合管廊【试,运行期满《后市:建委按照规定组织】相关验收工》作并出?具地下综合管廊运行!意见符合运》行要求?。的地下综合管廊可正!式,运行管廊建设运营单!位可收?取日常维护费
】。 地下综合管廊【正式:。运行后市建委—对管廊及其附属【设,施运:行情况每年进行1次!监督考核形成绩效评!价报:告向管线权属单位】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!果作为财政》部门运?营补:贴和管线权属单【位日常维护》费的支付《依据
第十【七条 日常维护费根!据地下?综合管?廊及其?附属设?施维修、《更新等成本以及【管线占?用地下综合管廊空】间比例、对附属【。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!。按照合理分》担,原则:确定主要用于—地下综合《管廊:。日常维护、管理支出!不,包括:管线设施日常维护】、管:理支出费《。。用(管线入廊协议(!合同)另有约定的】除,外)
》第十八条 》管线权属单》位按照管线入廊协】议(合同)确—定的计?费周期(一般以年为!单位)向管廊—建设:运营单位逐期支付日!常维护费
第】十九条? 管:线权属单位在管廊】建设:运营单位送达日常】维护费预《缴通知?单,之日起10个—工作日?内付费?不得以?任何借口缓交、少】交、拒交(双方【达,成协议的《。除外)
第二】十条 管《线权属单位符合【下列情?。形之一的应当—支付日常《维护费
《 (一《)入廊管线建—成并投入《运营的;
(】二)管线入廊敷【设已完工但未运行】。。的,;
(三)法】。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!付情形
第二十!一条 管线权—属单位符合下—列情形之一的—免付当期日常维护】费,
(一)地下】综合:管,廊试运行期间;【
, (二)》管廊建设运营单位】决定免收或阶段性】免收的;
【(三)管廊建设【运营:单位擅自中》止服:务或服务未》达到管线《入廊协议(合同)】约定的?内容、标准、质【量的;
(四)!因管:廊建设运营单位工】作失误导《致管线?不能:正常运行的;
【 (五)地下综合!。管廊及其附》。属设:施存在安全隐患【。且限期整《改未达标或者逾期未!整改的;
(】六):因某:种管线造成同一【廊体内其他》管线无法正常运行且!由事故管线权属单位!承担连带责任的;】。
: (七)地下综合】管廊达到设》计使用年限》仍在运行《的;
》(,八):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!免付情形
【对减免有偿》使用费?的管廊?建设运营单位享受财!政补贴的政府不增】。加,补贴资金《
?第二十二条 因地】震等不可抗》。力,。导致管?廊建设运营单位【服,务异常或者服—务中(终)止—的,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和!管线权?属单位共同分担灾害!损失
《。 第二十《三,条 地?下综合管廊运—。行期间因管廊建设运!。营单位造成工作量】或服:务事项增加的管线权!属单位无需》另行支付日》常维护?费;其?他原因造成工—作量或?服务事项《增加的管线权—。属单位须《增加:支付日常维护—费增加标准》和,额度由双方协—商确定?
第《二十四条 管—廊建设运营单位【和管线权属单位【须在:管线入?廊协议(合同)中】明确终止收费日期】并于收费《期限届满时停止收】费
第五章【 监督检查和争议】处理
? 第二十五条 】市建委会同》市,发展改革委(物价局!),对有偿使用费的【收取:和支付实施监督【检查:开展成本监审督促管!线权属单位履行付】费责任保证》管廊建设运营单【位提供长期、安全、!。稳定的服务
】对不履行付费责【任的管线权属—单位:由市建委责令其改正!并予以警告或—通报批评《同时抄送《其,上级主管《部门
第—二十:六条 管廊建—设运营单位》与管线权属单位协】商有偿使用费收费】标准、计费》方式、计费》周期等?事,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!。提请市建委会同【市发展?改革委?(物价?局)进行协调—解决:双方须如实反—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资!料如:需开展成本》监审、?专家论证、价格听】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!行
争议处【理,期间管廊建》设运营单位不得停止!服务或降低服务【标准和质《。。量
《第二十七《条 管廊建》设运营单位》对逾:期不支?付,有偿:使用费的管线权属单!位要督?促其限期支付;【。对拒不支付且未【说明事由或作出书面!保证的?要依法予以追缴
】 第二十》。八条: 对管廊建设运【营,单位:、,管线权属单位及其】工作人员在有偿使】用费收支中》的,违法违规行为—。严肃追究其法—律责任
—第六章 附 则【
第二十九条 !。本办法?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】有效期2年由市建】委负责解释法律【法规另?有规定的从其规定】
沈》阳市城乡建设委【员会:
,2018年1—月31日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