沈阳市地《。下综合管《廊有:偿使用收费》办法(试《行):
:。 第一章 总【 则
《 第一条 为—实现地?下综合管廊》。有偿使用建立合理】。收,费机制?。稳定预?期收益促进全市地】下综合管廊建设【。发展根据国务院办】公厅关于推进—城市地?下综合?管廊建设的》指导:意见(?国办发〔《2015〕61【号)、国家发展改革!委住房和城乡建【设部:关于城市地下—。综合管廊《实行有偿使用制【度的指导《意见:。(,发,改价格?〔,2015〕27【5,4号)、国家发展改!革委:关于开展政》府,和,社,会资本合作》的指:导意见?(发改?投资〔2014〕】。2724号)、财】政部关于规范政【府和社会资本合【作合同?。管理工作的通知(】财金〔2《014〕156【号)等精神结合我】市实:际制定本办法
!第二条 本办—法所称地下》综合管廊有》偿,使用费(以下简称】“有偿使用费—”)是指地下综合】管廊建设运》营单位(《以下简称“管—廊建:设运营单位”—)按照管线入廊协议!(合同)约定向【管线:权属单位收取—的用于弥补管廊建】设,成本及日常维护、管!理支:出的入廊费和—日常维护费》
第三条 【本办法适用》于全市有《偿使:用费的收取和支付】
, 第四《条 有偿使用费【的收取和支付遵循使!用者付?费和优质优价—的原:则
第五条 市!建委会同市》发展改革委》(物价局)指导全市!有偿使用费的收【取和支付工作—
市《建委会同市发展改】革委(物《价局)?、财政局编制—有,偿使用费地方测【算标准并向》社会公布;组织【开展:管廊运营服务—绩效评价工作—
市财政局做】好管廊运营的财政补!贴资金?管,理工作
第六】。条 管廊建设运【营单位要加》强管理采用先进【技术和措施严格【。控制管廊建设和【运营管理成本保【证约定的管廊运营】维护服务标准和质量!有效降低有偿使【用费减少管线权属】单位支出
【管,线权属单位要按照】管线入廊《协议(?合同)约定将有【偿使用费纳入预算】管,理并按?期、及时、足额支付!
: 第二章《 有:偿使用?费形:。成机制?
第七》条 管廊建设—运营单位与管线权属!单位根据市场化【原则参照我市有【偿使用费《地方:测,算标准平等协商确】定服务的内容、【质量要求和有偿使】用费收费标准—、付费方式、—计费周期、定期【调整:。机制等事项签订【。。管线入廊协议(【合,同)
《 管:廊建设运营》。单位提供《的,服务须符《合,国家规程规》范和技?术质量标准并满【足管线入廊协—议(合?同)要?求
: 管线权属单位】不,得恶意压价或提出明!显违背实际情—况的不合理要—求使服?务价格明《。显低于服务成本导致!管线入廊《协议(合同)在【协,商期限内无法达成一!致
《第八条 管》廊建设?运营:单位和?管,。线权属单《位依据?地区经济社会—发展、?物价总?体水平、生产经【。营成本?等因素?。每年协商调整一次有!偿使:用费标准《。
: 第九条 》。管廊建?设,运营单位每年在经】营场所公布本年度收!费,基本信息、》收费合同、》维修保养计划—以及运营服务绩效评!价报告等《保障管线权属单【位知情权涉及商业秘!。密的经申请》市建委?同,意后可?不予公开
【第十条 《地下综合《管廊运营初期—不能:通过收费弥补成本】的政:府,视情给予财政补【贴补贴金额与管廊建!设运营单位》运管服务《绩效挂钩
【对企业和各类社会资!本,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!管理的?地下综合管廊将其】城,市市政?。路灯:系统、公共安防监】控,通信系统等公—益性管线《有偿:使用费?纳入相?应项目?建设和运《营成本对公》。。益性:文化企业的有线【电,视网有?偿,使用:费标准可予》以适当优惠
】第三章 《入廊费管理
—。 :第十:一条 入廊》费按照入廊》。管线权属单位分【摊地下综合管廊【建设:总投资比例(含道】路占用?挖掘修复费》用不含管材购—置及安?。装费用)和入廊管】线在地下综》合管廊内实际敷设长!度、建设内容进行】计收主要《用于弥补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成!本
《第十二条 管—廊建设运营单位【收取入廊《费应当具备下列条】件
(一)地下!综合管廊主体—工程按照管廊工程】标准规范和设计【要,求施工并具备管线】入廊:。施工条件《;,
(二)管【廊建设运营单位【编制:完成管线入廊—工程建设时序和【工期要?求;:
(三)—管线入廊工程—前,期工作完成实施方】案稳定?;
: (四)管线【入廊协议(》合同)签署完成;
!。 , ,(五)法律法规【规定的其他条—件
第十三【条, 管:线权属单位向管【。廊建设?。运,营单位一次性或【分期支?付入:廊费采用分期—支付方式的入廊【费支付期限一般不】得,超过5年且》首付款不得低于5】0%
第十【四条 管线》权,属单位在自有管线施!。工单:位进场前根据管线入!廊协议(合》同)全?部,或部:分支:付入廊费未按管【。线入廊协议(合同】)支付的不得—实施管线入》。廊工程
—。第十五条 管线权】属单位可根据—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全!部或:部分免除入》廊费的决定免付或少!付入廊费;管廊【建设运营单》位不得减少、降【低服务内容》、标准和质量
】 第四章《 日常维《护费:管理
《 第十六条 —地下综合管廊—试运行期满后—市建委按照规—定组织相关验收工】作并:出,具地下综合管—廊运:行意见符合运行要】求的地下综合管廊可!正式运行管廊建设运!营单位?可收取日《常维护费
地下!综,合管廊正式运行后】市建委对管》廊及其附《属设施运行情况每年!进,行1次监督》考核形成绩效评价报!告向管线《权,属单位公《开评价?结果评价结果作为】财政部门运营补贴】和管:线权属单位日常【维护费的支付依【据
第》十七条 日常—维护:费根据地下综合管廊!及其附属设施维修】、更新?等成本以及管线【占用地下综合管【廊空间比例、—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!等因素按照合理【分担原?则确定主要》。用于地下《综,合管廊日常维护【、管理?。支出不包括管线设施!日常维护、管理支出!费用:(管线?。入廊协议(合同【)另:有约定的除》外)
《 第十八条 管线】权属单?位按照管线入廊协】议(合同)确定的计!。费,周期(?一般以年为单位【),。向管廊?建设运营《单位逐期支付日【常维护费
— 第十?九,条 管线权属单【位在管廊建》设运营单位送达日】常,。维护:。费预缴通《知,单之日起10个工】作日内付费不得以】任何借?口缓:交,、少:交、拒交(》双方达成协议的【除外)?
第二十条 管!线权:。属单位符合下列【情形之?一的应当《支付日常维护—费
(一—)入廊管线建成并投!入运营的;
【。 (二)管线—入,廊敷:设已完工但未运行的!;,
: ,(三)法《律法规规《定的其?他支付情形
— :第二十一《条 管线权属单位】符,合下:。列情形之《一的免付当期日常维!护费
(一【)地下综合管廊【试运行期间;—
?(二)管廊建设【。运,营单位决定免收或阶!段,性免收?的;
《 (三?)管:廊建设?运营单位《擅自中止服》务或服务未达—到管线入廊》协议(?合,同)约定的内容、标!。准,、质量?。的;:。
(四》)因管廊建设运营单!位工:作,失误导致管》线,不能正常运行的;
! (五)地下综合!管廊:及其附属设施存在安!全隐患且限期整改】未达标或《者逾期未整改的;】。
:。。 (六)因某种管线!造成同一廊体内其他!管线无?法正常运行且由事】。故管:线权属单《位承担连带责任【的;
(—七)地?。下综合管廊达到【设计使用年》限仍在?运行:的;
》(八)法律法规规定!的其他免付》。情形
对减免有!偿使:用费的管廊建设运营!单位:享受:财政补贴《的,政府不增加补—贴资金
第二】。十二条 因》。地震等不可抗—。力,导致管?廊,建设运营单位服务】异,常或者服务》中(终)止的—管廊建设运营单【位和管线《权属单位共同分担】灾害损失
第】二十三条 地下综合!管廊:运行期间因管—廊建设运营》单位造成工作—量或服务事项增加的!管线权属单位无需】另行支付日》常维:。护费;其他原因造】成工作量或服务事项!增加的管线权属【单,位须增加《支付日常维护费增加!标准和额度由—双方协商确定—
第二十—四,条 管?廊建设运《营单位和管线—权属单位《须在管线入廊协议(!合,同)中明确终—止收费日期并于收】费期限届满时停止收!费
? ,第五章 监督检【查,和争议处《理
? ,第二十五《。条, ,市建委会同市—发展改革委》(物价?。局):对有偿使《用费的?收取和支付实施【监督检查开展—成本监审督促—。管,线权属单位履行付】费责任保证管—廊建设运《营单位提《供长期、安全—、,稳定的服务》
对《不履行?。付费责任的》管线权属单位由市建!委责令其改正并予】。以警告或通报批评】同时抄?送其上级主管部【门
? 第二十《六条 管廊》建设运营《单位与管线》权属单位协》商有偿使用费收【。费标准、计费—方式:、计费周期》等事项无法达成【一致的可提请市建委!会,同市发?展改革?。委(物价局)进行协!调解决双方》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!供相关资料如需开】展成本监审》、专:家论证、《价格听证的按照【有关规定执行
【 争议处》理期间管廊建设运营!单位不得《停,止,服务或降低》。服务标准和质量
! 第二?十七:条 管廊《建设运营单位—对逾期?。不支付有偿使—用费的管《线权属单位要督促其!限期支付;对拒不支!。付且未说明事—由或作出《书面保证的要依法予!以追:缴
第二—十八条 对管廊建】设,运营单?位、管?线权属单位及其工作!人员在有偿使用费】收,支,中的违法违规行【为严肃追究其法【律责任
第六章! 附 则
第】二十九条 本—办法自发《。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!2年由市建委负【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!规定的从其规定
】
, 沈阳市城乡建】设委员?会
2018—年1月3《1日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