沈,阳市地下《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!费办法(试行—),。
:。 :第,一章 总 则
【 第一条 —为实现?地下综?合管廊有偿》使用建立合理收【费机制稳定预期收】益促进全市地—下综合管《廊,建设发展根据国务院!办,公厅关于推进—城市地下综合管廊】建设:的指导?。意,见(国办发〔20】15〕61》号)、国家发展改】革委住房和》城乡建设部关于【城市地下综合管【廊实行有偿》使用:制,度的指?。导意见(发改—价格〔201—5〕2?754号)、国【家发展改革》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!会资本合作的—指导意?见(发改投资〔【201?。4,〕2724》号)、财政部关于规!范政府和《。。社会资本合作合【。同管理?工作的通知(财【。。金,〔2014〕1【56号?)等: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!定本办法
— 第二条 本办【法所:称地下综合》管廊有偿《使用费(以下—简称“有偿使用费】”)是指地》下综合管廊》建设运?。营单位(以下简称】“管廊建设》。运营:单位”)按照管线】入廊协议(合同)】约定向?管线权?属单位收取》的用:于弥补管廊建—设成本及《日常维护《、,。管理:支出的入廊费—和日常维护》费
:。 :第三条 本办法【适用于全市有偿【使用费的收取—。。和支付
《 第四条 —有偿使用费的收取】和,支付遵循使用者付费!和优质优价》的原则
第【五条 市建委会【同市:发展改革委(物【价局)指导全—市有偿使用费的【收取:和支:付工作?。
市建委—会同市发展改—。革委:(物价局)、财【政局编制《有偿使用《费地方?测算:标准并向社会公布;!组织开?展管:廊运营服务绩效评】。价工作
市【财政局?做好:管廊运营的财政【补贴资?金管理工作
— 第六《条 管廊《建设运?营,单位要加强管理【采用先进技术和【措施严格控制管廊建!设和:运营管理成》本保证约定的管廊】运营维?护服务标准和质量有!效降低有偿使—用费:减,少,管线权属单位—支出
管线【权属单?。位要:按照管线入》廊协议(合同)约】定将有偿使用费纳入!预,算管理并《按期、及时、足额支!付,
第二章 有偿!使用:费形成机《制
《第七条 管廊建设运!营单位与管线权【属单位根据市—场,化原:则参照我市有偿使用!费地方测算》标准平等协商确定服!务的内容、》质量:要求和有偿使用【费收费?标准、付费方—式、计费《周期、定期》调整机制等事—项签订管线入廊协议!(合同)
— 管廊建设运营【单位提供的》服务须符《合国家?规程规范《和技术质量标准并】满足管线入》廊协议?(合同)要求
!管线权?属单位不得恶意压】价或提出明显违【背实:际情况?的不合?理要求使服务价格】明显低于服务成本导!致管线入廊协议(合!同)在协商期—。限内无法达成一致
! 第八条 管【廊,建设运?营单位和《。管线权属单位依据】地区经济社》会发展?、物价总体水—平、生产经营成本】等因:素,每年协?商调整一次》有偿使用费标准
!。 第九条 管—廊建:设运营单位每年【在经营场所》公布本年度收费基】本信息、收费合同、!维,修,保养计划以及运【营服务绩效评价报告!等保障管《线权属单位知情权涉!及商业秘密的经申】请市建委《同意后可不予—。公开
第十条 !地下综合管廊—。运营初?。期不能通过收费弥】补成本的《。。。政府:视情给予《财政补贴补》贴金额与管廊—建设运营单位运管服!务绩效挂钩
【 对企业《和各类社会资本【参与投?资建设和运营管【理的地下综合管廊】将其城市《。市政路灯系统、【公共安防监控通信系!统等:公益性管线有偿【。使用费?纳入相应项目—建设和运营》成本:对公:益性:文化:企业的有线电—视网有偿《使用费标准》。可予以适当优惠【
第三章 入】廊费管理
— 第十一条》 入廊费按照入廊】管线权属单位—分摊地下综合管【廊建设总投》资,。比例(含道路—占用挖掘《。修,复费用不含管材购】置,及安装费《用)和入廊管—线在:地下综?合管廊内实际敷【。设长度?、建设内容进行【计收主要《用于弥补《。地,下综:合管廊?建设:成本:
第十二条 管!廊建设运营单—位收取入廊》费应当具备下列条】件,
(一)地下综!合管:廊,主体:工程按照管廊工【程标准规范》。和设计要求施工【并,具备管线《。入廊施?工,条件;
(【。二):管,廊建:设运营单位编—制完成管《线入廊工程建设时序!和,工期要?求;
(—三)管线入》廊工:程前期工作完成【实施方案稳定;【
?(四)管线》入廊协?议(合同)》。签署完成;
(!五)法律法》规规定?的,其,。他条件
《 第?。十三:条 管线权属单位向!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一!次性或分期支付入】廊,费采用分期支—付,。方式的入廊费支【付期限一《般不得超过5年且】首付款不《得,低于50%
【 第十四条 管线】权属单位在》自有管线施工单【位进场前《根据管线入廊协议】(合:同)全?部或部分支》付,入廊费未按》管线入?廊,协,议(合同)支—。。付的:不,。得实施管线入廊工程!
第十五条 】管线权?属单位可根据—管廊建设运营单【位,。全部或部分免—除入廊?费的决定免付或少】付入廊费;管廊建设!运营单位不得—减少、降低》服务内容、标准和】质量
第四【章 日常维》护费管理
— 第十?六条 地下》综合管廊试运—行,期满后市建委—按照规定组织相【关验收工作并出具】地下综合《管廊运行《意见符合运行要求的!地下综合管》廊可正式《运行管廊建设运营单!位可收取日常—维护:费
地下—综合管?廊,正式运行后市建委对!管廊及其《附属设施运行情况】。每年进?行1次监督考核【形成绩效评》。价报告向管线权【属,单位公开评价结果】评价结果作为财【政部门?运营补?贴,和管线权《属单位日常维—护费的支付依—据
第》十七条 日常维护费!根据地?下,综合管廊《及,其附:属,设施维修、》更,新等成?本,以及管线占用—。地下:综合管廊空间—比例、对附属设施】。使用强度等因素【按照合?理分:担原则确定主要用】于地下综合》管廊日常维护—、管理支出不包括管!线设施日常维护【、管理支出费—用(管线入廊—协议(合同)—另,有约:定的除外)》
第十八条 管!线权属单位按—照,管线入?廊协议(合同)确】定的计费周期(一】般以年为单位)向管!廊建设运营单位【逐期支付日常维【护费:
, 第?十九条 管线—权属单位在》管廊建设《运营单位送达日常】维护费预缴》通知单之日起1【0个工作日》内,付费不得以任—何借口?缓交、?少交、拒交(—双方达成《协议的除外)—
, 第二十条 【管线权属单》位符合下列》情形之一《的应当支《付日常维护费
!(一)入廊管线建】成,。并投入运营的;
! (二)管线入廊】敷设已完工但未【。。。运行的;
—。 (三)法律—法,。规规定?的其:他支付情形
】第,二十一条 管线权属!单位符合下列—情,形之一的免付当期】日常维护费
— :(一)地《下综合管廊试运行】期间:;
(二—)管:廊,建,设运营单位决定【免收或阶段性免【收的;
《 (三)管廊建】设运营单《位擅自中《止服务或服务未达】到管线入廊协—。议(合同)》。约定的内容、—标准、质量的;【
?(四)因管廊建设运!营单位?工作失误导致—管线不能正常运【行的;
》 (五)地下综【合管廊及《其附属设施》存在安全隐患且【限期整改未达标【或者逾期未整改的;!
(六》)因某种管线造【成同一廊《体内其他管线无法正!常运行且《由事故?管线权属单位承担】连带责任的;
】 (七)《地下综?合管廊达到设计使用!年限仍在运行—的;:
(八)法律法!规规定的其他免付】情形
对减免有!偿使用费《的管廊建设运营单位!享,。受财:政补贴的政府不增加!补贴资金
第二!十二条 《因地震等不》可抗力导致管—廊建设运营单位服务!异常或者服务中【(终)止《的管廊建设运—营,单位和管线权属单位!共同分担灾害损【失
第二十三】条 地下综合管廊运!行期间因管廊—建设运营《单位造成工作—量或服务事》项,增加:的管线权属单位【无需:。。另行支付日常维【护费;其《他原因造成工作【量或服务事项增【加的管线权属单位】。须增加支付日—常维护费增加—标准和额度由—双方协商确定
【 第二十》四条 管廊建设运】营单位和管线权属单!位须在管《线入廊协议(合同】)中明确《终,止收费日《期并于收费期限届】满,时停止收费
第!五章 监督检查和】争议处?。理,
第《二十五条 市建【委会同市《发展改革委(物价局!)对有偿使用费的】收取和支付》实施监督检查开【展成本监审督促管线!权属单位《履行付费责任保证】管廊:建,设运营单位提供长期!、安全、稳定—的服务
》 对不履行》付费责?任,的,管线权?属单位由市建委【责令其改《正并:予以警告或通—报批评同时抄送【其,上级:主管部门《
第二十六条 !管,廊建设运营单位与】。管线权属单位协【商有偿使用》费收费?标准、?计,费方式、计费周【期等事项无法达【成,一致的可提请市建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】委(物价局》)进行协调解—决双方须如实—反映:情,况并提供相关资料】如需:开展成本监》审、专家论证—、价格听证的按【照有:关规定执行
【 争议处《。理期间管《廊建设运营单位【不,得停止服务或降【低服:务标:。准和:。质,量
《第二十七《条 :管廊:建设运?营单位对逾》期不支?付有偿使用费的管线!权属单位要》督促其限期支付;】对拒不支付且未说】明事由或作》出书面保证的要依法!予以追缴
》。 第二《十八:条 对?管廊建设运》。营单位、管线权属】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!有,偿使用?费收支中的违法违】规行为严《肃追究其法》。律责任
第六章! 附 则
》 第二十九条 】本办法?自发布之日起—施行有效期》2年由市建委负责】解释法律法规—另有规定的从—其规定
沈阳!市,。城乡建设《委员:会
:2018年》1,月31日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