沈,。阳市地下《综合管廊有偿使用】收费办?法,(试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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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一章 总 则
【 第一条 为实】现地下?综合管廊《有偿使用建立合理】。。收,费机:制稳定预期收—益促:进全市地下综合管】廊建设发《展根:据国务院办》公厅关?于推:进城市地下》。综合管廊建设—。的指导意见(—国办发〔2》01:5〕61号》)、国?家发展?改革委住房》。。和城乡建设部关于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!行有偿使用制—度的指导意见(发】改价格?〔2015》〕2754》号)、国家发展改革!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!会资本合作》的指导意《见(发改投资〔2】014〕272【4号)、财政部关于!规范政府和社会【资本合作合同管理】工作的通知(财金】〔2014〕15】6号)等精》。神结合我市》实际制定本办法【。
第二条 本办!法所称?。地下:综,合管廊有偿使用费(!以下简称“》有偿使用费”)【是指地下综》。合,管廊建设运营单位】(以下?简,称“管廊建》设运营单位”)按】。照管线入廊协议【(合同?)约定向管》线权属单位》收取:的,用于弥补管廊建设】成本及日常维—护、管理《支出的入廊费—和日常维《护费
》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!。于全市有《。偿使用费的收取和】支付
第四【条 有偿使》用费:的收:取和支付《遵循使用者付费和优!质优价的《原则
第五条】 市建委会同市发】展改革委(物价局】)指导全市》。有偿使用《费的收取和支付【工作:
市建委会同市!发展改革委》(物价?局):、,财政局编《制有偿使用费地【方,测算:标准并向社会—公布;组织开展【管廊运?。营,服务绩效评》。价工作
市【财政局做好管廊运】营的财政《补贴资金《。管理工作
— 第六条 管廊【建设:运营单位《。要加强管理采用【先进技?术和措?施严:格控制管廊》。建设和运营管理成】本保:证约定的管》廊运营维《护服务标准和—质量:有效降低有偿使用】费减少管《。线权属?。单位支出
— 管线权属单—位要按照管》线入廊协《议(合同)约—定将有?偿使用费纳入预【算管理并按期、及】时、:足额支付
第二!章 有?偿,使用费?形成机制
【。第七条 管廊建设】。运营单位与管线【权属单?位根据市场化原【则参照我市有偿使用!。费地方测算标准【平等协商确》定服务的内容、质】量要求和有偿—。使用费收《费标准、付》费方式、计费周期、!。定期调整《机制等事项签订【管线入廊协》议,(合同)
— 管廊建设运营单】位提供的服务—。须符合国家规程规范!和技术质量标—准并满足《管线入?。廊协议(合》。同):要求
管线【权属单位不》得恶意?压价或提出明显【违背实际情况—的不合理要求—使服务价格明—显,低于服务成》本导致管线入廊协议!。(合同)在协—。商期:限内:无法达?成一致?
第八条 管廊!建设运营单位和管】线权属单《位依据地区经济【社会发展、》物价总体《水平、生产经营成本!等因素每《年协商调整一次【有偿使?。用费标准
》 第九条 管【廊建设运营单—位每年在经营场所公!布本年度收费基【本信息?、收:费合同、维修保养】计,划以:及运营服《务绩效评价报告等】。保障管线《权属单位知情—权涉及商业秘—密的经申请市建委】。。同意后可不予—公开
?。。 , 第十条 地—下综合管廊》运营初期《不能:通,过收费?弥补成?本的政府视情给予财!政补:贴补贴金额》与管廊建设》运营单位运管服务】绩效:。挂钩
对企业】和各类社会资—。本参与投《资建:。设和运营《。管理的?地下综?合管廊将其城市市政!路灯系统、公共安】防,监控通?信系统等公益性【管线有偿使用—费纳入相应项目【建设和运《营成本对公益性【文化企业的》有线电?视,网有偿使用费标准可!。予以适当优惠
【 第三章 入【廊费管理
第】十一条 入》廊费按照入》廊管线权属》单位分摊地下综合】管廊建设总投资【比例(?含道路占用挖掘【修,复费用?不含管材购置—及安装费用)和入廊!管线在地下综合管】廊内实际敷设长度、!建设内容进行—计收主要用》于弥:。补地:下综合?管廊:建设成本
第十!二条: 管廊建设》运营单位收取入廊】费,。应当具备下列—条件
(一【)地下综合管—廊主体工程按—照管廊工程标准规范!和设计要求施工【并具备管《线入:廊施工条件;
!(二)管廊》建设运营单位编制】完成管线入》廊,工程建设《时序和?工,期要求?;
(三)管线!入廊工程前期工作】完成实施方案—稳定;
(四】)管线入廊协议(合!同)签署完成;【
(五)法律法!规规定的其他条件
! 第十三条 管】线权属?单位向管廊》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!或分期?。支付入廊费采用【分期支付方式的【入廊费支付期—限一般不得超—。过5年且首》付款不得低于5【0%
第十【四,条 管?线权属单位在—自有管线施工—。单位进场《前根据管线》。入廊协议(合同)全!部或部分支付入廊】费未按管线入廊【协议(合同)支付】的不得实施》。管线入廊工》程
: 第十五条 【。管线权属单位可【根据管廊建设运【。营单位?全部或部分免除入廊!费的:决定免付或少—付入廊费;》。管廊建设运营单【位不得减《少、降低服务内【容、标?准和质量
— 第四章 日—常维:护费管理
— 第:十,六条: 地下综合管—廊试运行期》满后市?建委按照规定组【织相关验《收工作并出具地【下综:合管廊运《行意见符《合运行要求的地【下综:合管廊可《正式运行管廊建设运!。营单位可收取日【常维护费
地下!综合管廊正式运【行后市建委对管【廊及其附《属设施运《行情况每年进行1次!监督考核形》成绩效?评价报告向管线【权属单位公》开,评价结果《。评价:结果作?为财政?部门:运,营补贴和《管线权?属单:位日常?维护费?的支付依据
第!十,。七条:。 日常?维护费根据》。地下综合管廊及其】附属设?施维修、更新等成本!以及管线占用—地下综合管》廊空间比例、对附】属设施使用强度【等因素按照合理【分担:原,则,确定主要用》于,地下:综合:管,廊,日,常维护?、管理支出不包括管!线设施?日常维护《、管理支出费—用(管线入》廊协议(合》同)另有《约定的除外)
】 第:十八条? 管线权属单位【按照管线《入廊协议(合同)确!定的:计费周期(》一般以?年,为,单位)向管廊—建设运营单位逐期】支付日常《维护费
《 第?十,九,。条 管线权属单位】在,管廊建设运营—单位送达日常维护费!预缴通知单之日起1!。0个工作日内付费不!得以任何借口缓交、!少交、拒交》(双方达成协—议的除?外)
第—二十条 《。。。管线权属单》位符合?下列情形之》一的应当支付—日,常维护?费
(》一)入廊管线建成并!投,。入运营的;》
: (二)管线入廊】敷设已完《工但未运行的;
! (:三)法律《法规规定《的其他支付情形【
: 第:二十一?条 管线《权属单位符合—下列情形《。之一的免付当—期日常维护费
】。 (一)地》下综合管廊试—运行期间;》
(二)管【廊建设运《营单位决定免收或阶!。段性免收的;—
(三》)管廊建设运营单位!擅自中止《服务或服务》未达到管线入廊【协议(合同)约【定的内容、标准、质!量的;
》 (四)因管—。廊,建设运营单位工【。作,。失误导?致管线不能正常运】行的;
(五】),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!属设施存在安全隐】患,且,限期整改未达标【或者逾期未整改【的;
(六)】因某种管线》造成同?。一廊体内其》他管线无《法正常运行》且由事故管线权属】单位承担连带—责任的;
(七!)地下综合》管廊:达到设计使用年【限仍在运行》的;
》(八)法律》法,规规定的其他免【付情形
对减免!有偿使用费》的,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享!受财政补《贴的政府不增—加,补贴资金
第二!十二条 因地—震等不可抗力导【致,管廊建设运营单【位服务?异常或者服务中【(终)止的管廊【建设运营单位和管】线权属单位共同分】担,灾害损失
》 第二《十,三条 地下综—合管廊运行》期间因管廊建设运】营单位造《成,工作量或《服,务,事项增?加的管线权》属单位?无需另行支付日【常维护费《;其:他,原因造成工》作量或服务事项增加!的,管线权属单位—须增加支付日常维护!费增加标准和—额度由双方协商确】定
第二十【四条 管廊建设【运营单位和管线权】属单位须在管—线入廊协议(合【同)中明《确终止收费日期并】于收费期限届—满时停止《收费
第五章 !监督检查和争议【处理
第—二十:五条 市建委会同市!发展:改革委(物》价局:),。对有偿使用费的【收取和?支,付实施监督检查【。开展成本监审督促管!线权属单位》履行付费责》任保:证管廊建设运营单】位提供长期、安全、!稳定的服务
对!不履行付费》责任的管线》权属单位由市建委】责令其改正并予【。以警告或通》报批评同《时抄送其上级主【管部门
—第二:十六条 管廊—建,设运营单《。位与管线权属单【位协商有偿使用费收!费标:准、计?费方式、《计费周期等事项无法!达成一致《的可提请市建委会同!市发展改革委(物】价局)进《行协调解决》。双方须如实反映情】况并提供相关资【料如:需开展成本监审、】专家论证、价—格听证的按照有关】规定执行《。
, , 争议处《理,期,。间管廊建设运营【单位不得《停止服?务或降低服》务标准和质量
【。 第?。二,十七条 管廊—建设运?营单位对逾期不支付!有偿使用《。费的管线《权属单位要督—促其限期支付—;对拒?不支:。付且未说明事—由或作出书面保【证的要依法》予以追缴
【第二十八条》 对管廊建设运营】单位、管线权属【单位及?其工作人员在有偿】使用费收支中—的违法违《。规,行为严肃《追,究其法律责任
!第六章 附》 则:
第二十九【条 本办法》自发布之日起—施行有效期2年由】市建委负责》解释法律法》规另有规《定的从其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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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沈阳市?城乡建设委》员会
20》18年1《。月31日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