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沈阳市地下综合管廊!有偿使用收费办法】(试:行)
第一章!。 总 则
第一!条 为实现地下综合!。。管廊有?偿使用?建立合理收费机制稳!。定预期收《益促进全市地下综合!管廊建设发展根【据国务院办公厅【关于推进城市—地下综合管廊建【。设的指导意见—(国办发《。〔2015〕6【1号)、国家发【展改革委住》房,和城乡建设部—关于:城市地?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!。。使用制?度,的指导意见》。(发改价格〔201!5〕2754号)、!国家发展改革—。。委关于开展》。政府和社会资—本合作的指》导意见(发改投资〔!2014〕2—724?号)、财政》部关于?规范:政府和社会资本【合作合同管》理工作?的通知(财》金〔2014〕【156号)》等精:神结合我《市实际制定本办法】
: 第二条 本办【法所称地下综合【管廊有?偿使用?费(以下简称“有】偿使用费”)是【指地:下综合?管廊建设运营—单位(以下简称【“管廊建设运营【单,位”)按照管线入廊!协议(合同)—约定向管线权属单】位收取的用于弥补管!。廊建:设成本及日常—维护、管《理支出?的入廊费和日—。常维护费
— 第:三条 本《。办法适用于全—市有偿使用费的收】取和支付
》 第四条 有【偿使用费的》收取和支付遵循使】用者付费和优质优】价的:原则
第五条】 市建委会同市【发展改?革委(物价局—)指:导全市?有偿使用费的收取和!支付工作
市建!委会同市发展—改革委(物》价局)、财政—局编制有偿使—用费地方测算—标准并向社会公【布;组织开展管【廊运营服务》。绩效评价工作
】 市财?政局做好管廊运营的!。财政补贴资金管【理工作
—。第六条 《管廊建设运营—单位要加强管—理采用先《进,技术和措施严格控制!管廊:建设:和,运营管理《成本保证约定的管廊!运营:维护服务标准—和质量有效》降低有?。偿使用?费减少管线权属【单位支?出,
管线》权属单位要按照【管线入?廊协议(合同)约】。。定将有偿使用费【纳入预算管理—并按期、《及时、足额支付
】 , ,。第二章? 有:偿使用费形成—机制
第七【条 管廊建》设运营单位与管线】权属单位根据—市场化?原则参?照我市有偿》使用:费地方测算标准【平等协商确》定服务的内容、质】量要求和《有偿使用费》收费:标准、付费方—式、计?费周期?、定期调整》机制等事《项签订管线入—廊协:议(合同)
【 管廊建《设,运,营单位提供》的服务须符合国【家规:程规:范和技术质量标准】并,满足管?线入廊?协议(合同)—要求
? 管线权属单位】不得恶意压价或提】出明显违背实际【情况的不合理要【求,使服:务,价,格明显低《于,服务:成,本导:致管:线入廊协议(合【同)在协商期限【内无法达《成一致
第八】条 管廊建》设运营?单位和管线权属单位!。依据地区经济社【会发展、《物价总体水平、【生产经营成》本等:因素每年协商调整一!次有偿使用费标准】
?第九条 管》廊,建设运营单位每年】在经营场所公布本】年度收费基本信息】、收费合《同、维修保》养计划以及运营【服务:绩效评价《报,告等保障管》线权属单位知情权涉!及商业秘密的经申请!市建委同意后可不】予公开
《 第十条》。 地下综合》。管廊运营初期—不能通过《收费弥补成本的政】府视:情给予?财政补贴补贴金【额,与管:。廊建设运营》单位运管服务绩效挂!钩,
?。对企业和各类—社,会资:本参与?投资建设《和运:营,管理的地下综合【管廊将其城》。市市:政路灯?。系统、公共安防【监控通信系》统等:。公益:性管线有《偿使用费纳入相【应项目建设和—。运营成?本对公益性》文化企业的》。有线:电视网?有偿使用费标准【可予以适当优—惠
《第三章 入廊费管理!
: 第十一条 入廊费!按照入?廊管线权属单位【分摊:地,下综合管廊建—设总:投资比例(含道路占!用挖掘修复费用不含!管材购置及安装费用!)和入廊管线在【。地下综合管廊内实际!敷设长度、建设【内容进行《计收主要用于弥【补地下综合管廊【建设成本
》 第十二条 【管廊建设运营—单位收取入》廊费应当《具备下列条》件
(一)地】下综合管廊主—体工程按照管廊工】程标准?。规范和设计要求施】工并具备管线入廊施!工条件;
(】二)管廊建》设运:。营,单位编?制完成管线入廊工】。程建设时序和工期】要求;
》 (:三)管线入廊工程】前期工作完成—实,施方案稳定》;
(》四)管线入》廊协议?(合同)签署完成】;
(五—。),法律法规规定的【其他条?件
第十三【条 管线《权属单位向管廊【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!或分期支付入—廊费采?用分:期,。。。支,付方式的入廊费支】付期限一般不得超过!5年且首付》。款不得低于50%】
第十四—条 管线权属—单,位在自?有管线施工单—位进场前根据管【线入廊协《议(:。合同)?全部或部分支付入廊!费,未按:管线入廊协议(合同!)支付的不得实【施管线入廊工程【
第十五条 管!线权属?单位可根据管—廊建设运营单—位全部或部分免除入!廊费的决《定免付或少》付入:。廊费;管廊建设运】营单位不得减—。少、降?低服务内容、标【准和质量
— 第四章 日常维】护费管理
第】十六条 地下综【合管廊?试运行期《满后市建委按—照规定组织相关验收!。工作并出具地下【综合管?廊运行意见符—合运行要求》的地下综合管廊可正!式运行?。管廊建设运营单【。位可收?取日常?维护费
地下】综合管廊正》式运行后市建委对】管廊及其《附属设施运行情况每!年进:。行1次监督考核形】成绩效?评价报告向管线权】。属单位公《开评价结果评价结】果作为?财政部门运营补【贴,和管线?权属单位日》常维护费的》支付:依,据
第十七条 !日常维?护费根据地下综合】管廊及?其附:属设施维修、更新等!成本以及管线—占用地下综合管廊空!。。间比例、对附—属设施使用强—度等因素按照合理分!担原则确定主要用】。于地下综合管廊日常!维护、?管理支出不包括【管,线设施日《常维护、管理支【出费用(管线—入,廊协议(合同)【另有约定的除外)】
第十八条【 ,管,线,权属单位按照管【线入:廊协议(《合,同):确定的计费周期(一!般以:。年,为单位)向管廊【建设运?营单位逐《期支付日常维护费】
: 第十九条 管线】权属单位《在管廊建设运营【单位送达日常维护费!预缴通知《单之日起10个【工作:日内付费不得以任何!借口缓交、少交、】拒交(双《方达成协议的除【外)
《 第二?十,条, 管线权《属单位符《合下列情形之一【的应当支《付日常维护费
】 (一?)入廊管线建成【并,投入运营的》;
(二)【管线入廊敷设已完工!但未运行的;
】 (三)法律法规】规定:的其他支付情形
! 第二十一条 管】线权属单位符合下列!情形之一的免付当】期日常?维护:费
? ,(一)地下综合管】廊试运行期间—;
《(二)管廊建设运】营单位决定免收【或阶段性《。免收的?;
(三)管】廊建设运营》。单位擅自中止服务或!服务未达到管线【入廊:协议(合同》。。)约定的内容、标准!。、质量?的;:
, (四)》因管廊建设运营单】位工作?失误导致管线不【能正常运行的;
】 (五)地—下综合管廊及其附】属设施存在》。安全隐患且限期整】改未达标或者逾【期未整?改的;
—。(六)因某种管线造!成同一廊体内其他管!线无法正常》运行且?。由,事故管线权属单位承!担连带?责任的;
(】七)地下综合管廊达!到设计使用》年限仍在运行的【;
: (八)法律法规!规定的其他免付情】形
? 对:。减免有偿使用费的】管廊建设运营—单,位享受财政补—贴的政府不》。增加补贴资》金
《第二十二条》 因:地震等不可》抗,力,导致管?廊建设运营单—位服务异常》。。或者服?务中(终)止—的管:。廊建:设运:。营单位?和,管,线权属?单位共同分担灾害】损失
第—二十三条 地—下综合管廊运—行期间因管廊建【设运营单《位造成工作量或服务!事项增加的管线权属!单位无?需另行支《付日常维护》费;其他原因造【成工作量或服—务事项增加的—管线权属单位—须增加支付日常【维护费增加标—准和额度由双方协】商,。确定
第二【十四条 管廊建设运!营单位和管线权【属单位须在管线入廊!协议(合同》)中明确终止收【费日期并于收费【期限届满《时停止收费
】第五章 监》督,检查和争议处理
】 第二《。十五条 市建—委会同市发展—改革委(物价局)】对有偿使用》费的收?取和支付实施监督】检查开展成本监【审督促管线》权属单位履行—付费责任保证—管廊建设运营单位】提供长期、安全、稳!定的服务
》 对不《履行付费责》任的管线《权属单位《由市建委责》。。令其改正并予—以警告或通报批评同!时抄送其上级主管】部门
第二【。十六条 管廊建设运!营单位与管线—权属单位《。协商有偿使用费【收费标?准、计费方式、【计费:周期等事项无—。。法达成一致的可提请!市,建委会同《市发:展改革?委,(物:价,局,)进行协调解—决双:方须如?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!关资料?如,需开展成本》监审、专家论证【、价格听《证的按?照有关规定执—行
争议处【理,期间管廊《建设运营《单位:不得:停止服务《或降低服务标准和质!量
?。 第二十七条— 管廊建设运营单位!对逾期不《支付有偿使》用费的管线》权属单?。位要督促其限期【支付;对拒不支【付且未说《明事由或作出书【面保证的要依法【予以追缴
— 第二十《八条 对管廊建【设运营?单位、管线》权属单位及其工【作人员在有偿—使用费收支中的【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!究其法律责任
】 第:六章 ?附 :则
第二十【九条 本办法—。。。自发布之日起—施行有?效期2年由市建【。。委负: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!规定的?从其规定
】沈阳市城乡建设委】员会
2《。018年1月3【1日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