沈阳:市地下综合管廊有】偿使用收费》办法(?试行)
第】一章: 总 则
第】一条:。 为实?现地:下综合管廊有—偿使用?建,立合理收费机制稳定!。预,期收益促进全市【地下:综合管?。廊建设发展根据国】。务,院办公厅关于推进】。城,市地下综合管—廊,建设:。的指导意见(国办】发〔2015〕【61号)《、国家?。发展:。改革委住《房,和城乡建设部—关于城市地下—综合管廊实行有【偿使用制度》的指导意见(发【改价格?。〔2015》。〕2754号—)、国家发展改革委!。。。关于开展政府和社】会资本?合作的指导意见(】发改投资《〔2014》〕2724号)、】。财政:部,关于规范政府和【社会资?本合作合《同管理工作的通知】(财金〔2014〕!156号)等精【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!本办法
第【二,条 :本,办法所称地下—综合管?廊,有偿使用《费(以?下简称“有》。偿使用费”)—是指地下综》合管廊建《设运:。营单位(以下简【称“管廊建设运【营单位”)》按照管线入廊协议(!合同:)约定向管线权属】单位收取《的用于弥补管—。廊建设?成本及日《常维护、管理支出的!入廊:费和:日常维护《。费
第三条【 ,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有!偿使用费的收取和】支付
第四【条 有偿使用费的收!取和支?付遵循使《用者:付费和?。。优质优价的原则
】 第?五条 市建委会【同市发展改革委【(物价局)》指导:全市有偿使用—。费的收?取和支付工作
【 市建委会—同市发展改革委(物!价局)、财政—局编制有偿》。使用:费地方测算标准并向!社,会,。。公布;组织开展管廊!运营服务绩效评价工!作
《市财政局《做好管?廊运:营的财政补贴资金】管理工作《
, 第六条 管【廊建设运营单位要】加强管理采用先【进技术和《措施严格控制管【廊建设和运营管【理成本保证约—定的管廊运营维【护服务标《。准和质量有》效降低?有偿使用费减少【管线权属单位支出
! 管线《。权属:单位:要按照管线入廊协】。议(合同)》。约定:。。将有偿使用费纳入预!算管理?并按期?、及时?、,足额支付
第二!章 有偿使用费形】成机制
—第七:。条 管廊建设运营】单,位,与管线权属单位根】据市场?化原则参照我—市有:偿使用费地方测【算,标准平等《协商确定服务—的,。内容、质量要求和有!偿使用费《收,。。费标准?、付费方式》、计费周期、—定期调整机制—等事项签订管线【入廊协议《(合同)
【管廊建?设运营?单位提?供的:。服务须符合国家【规程规范和技—术质量标准》并满足管线入廊协】议(合同)要—求
管线权属】。单位不?得恶意压价》或提出明《显违背?实际情?况,的不合理要》求使服?务价格明显低于【服务:成本导?致管线入廊协议(合!同)在协商期限内无!法达成一致
】第八条 管廊建设】运营单?位和管线权属—单位依?据地:区经济社《会发展、物价总【。体水平、生产经营成!本等:因素每年协商调整】一次有偿《。使用费标准
【 第九条 管廊建设!运营单位每年—在经:营场:所公布本年》度,收费基本信息、【收费合同《、维修保养计划以及!运营:服务:绩效评价《报,。告等保障管线权属单!位,知情权涉及商业秘密!的经申请《市建委?同,意后可不予公开
! 第十?条 地下综合管廊】运营初期《不能通过《收费弥补《成本:的政府?视情给予财政—补,贴补贴金额》与管廊建设运营单位!运,管服务绩效挂钩
】 对?企,。。业和各?类社会资本参与投】资,建设和?运营管?理的地下《综,合管廊将其城市【市政:路灯系统、公—。共安防监控通信系】统等:公益性?管,线有偿使用费纳入】相应项目建设和【运营成本对》公益性文化企业【的有线电视网有【偿使用费标准可予】以,适当优惠
第】三章 ?入廊费管理
】第十一条 入廊费】按照入廊管线权【属单位?分摊地?下综合?管廊建设总投资【比例(含道路占用】。挖掘修复费用不含管!材,购置及安《。装费用)和》。入廊管?线在地?下综合管廊内实【际,敷设长度、》建设:内容进行计收主【要用于弥补地下综】合,管廊建设成本
【 第?。十二条 管廊建【设运营?单位收?取入:廊费:。应当具备下列条【件
《(一)地下》综合管廊主体工【程按照管廊工程【标准规?范和设计要求施工】并具备管线入廊施工!条件:;
(二)【管廊建?设运:营单位编制完—成管线入廊工程建】设时:序和工期要》求;
? (?。三)管线入廊工程前!期工:作,。完成实施方案稳定;!
(四》)管线入廊》。协议(?合同)签署完成;
! (五《)法律法规规定【的其他条件
— 第十三条 管线!权属单位《向管:。廊建设运《营单位一次性—或分期支付》入廊费?采用:分期支付方式—。的入廊费支付期限一!般不得超《过5年且首付款不得!低,于50%《
第十四条 】管,线权属单位在自有管!线施工单位进场前根!据,管线:入廊协议(合同【)全部或部分—支付入?廊费未按管线—入廊:协议:(合同?)支付的不》。得实施管线入廊【。工程
第十【五条: 管:线权属单位可—根,据,管廊建设运营单【位全部或部分免【除入廊费的决定【免付或少付入廊【费;管廊建设—运,营,单位不得《减少、降低》服务内容《、标准和质》量
第》四章 日常维护【费管理
《 第十六条 地】下综合管《廊试运行期满—后市建委按照—规定组织相》关验收工作并—出具地下综合管廊】运行意?见符合?运行要求的地下综合!管廊可正式运行【管廊建设运》营单:位可收取日常维护费!
地下综合【管廊正式运行—后市建委对管廊及】其附属设施运行情】况每年进行1次【。监督:考,核形成绩《效评价报告》。向管线权属》单位:公,开评价结果评—价结果作为财政【部门运营补贴和管】线权属单位日常维护!费的:支付依?据,
?第十七条 日—常维护费根》。据地下综《合管:廊及其?附属设施《维修、更新等成【本以及管线占用地下!。综合管廊空间比例】、,对附属设施使用【强度等因素按照合理!分担原则确定—主要用于地下—综合管廊日常维护】、管理支出不包【括管:线设施日常维—护、管理支出费用(!管,线入廊协议》。(合同?)另有约定的除【外)
第十【八条 管线》权,属单位按照管线【入廊协?议(合同)确定的计!费周期(一般以【年为单?。位):向管廊建设运营单】位逐:期支付日常维护【费
第十九条】 管线权属单位【在管廊建设运—营单位送达》。日常维护费预—缴,通知单?之日起10个工【作,日,内,付费不得以》任,何借口缓《交、少?交、拒交《。。。(双方达成》协议的除外)—
第二十条 】管线权属单》位,符合下列情形之【一的应当支付日常维!护费
? (?一)入廊管线建成】并投入?运营的;
(】二)管线入》廊敷设已完工但未运!行的;?
(三)法律法!规规定?的其他支付》情形
》第二十?一条: 管线?权属单位符合下列情!形之一的《。免付当期日常—维护费
(【一)地下综合管【廊试运?。行期间;
— (:二)管廊建设运营】单位:决,定免:收或阶段性免收的;!。
(《三):管廊建设运营—单位擅自中止服务】或服务未达到管线入!廊协议(合同)约定!的内容、标准、质】量的:;
(》四)因管廊建—设运营单位工作【失误导致管》。线不能正常运行的】;
《(五)地下综—合管廊及其附属设】施存:在安全隐患且—限期整改《未达标或者》逾期未整改》的;
(六)因!某种:。管线造?成同:。。一廊体?内其他管线无法【。。正常:运,行且:由事故管线权属【单位承?担连带?。责任的;
》 (七)地下【。综,合管廊达到设计使用!年限仍在运行的;】。
(八)法律】法规规定的其他免】付,情形
? 对减免有偿使用!费的管廊建设—运营单位《享受财政补》贴的政府不增加补贴!资金
? 第二《十二条 因地震等】不可抗力导致—管廊建设运营单【位服务异常或者【服务:中(:终)止的管廊建设】运营单位和管线【权属单位《共同分担灾害损【失
第二—十,三条 地下综合管廊!运行期间《因管廊建设运营单】位造成工作》量或服务事项增加】的管线权属单位无】需另行支《付日常维护费;其】他原:因造:成工:作量或服《务事:项增加的管线权属】单位须增加支付日常!维护费增加标准和】额度由双《方协商确定》
第二十四【条 :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和!管线:权属单位须》在管线入廊协议【(合同?)中明确终止收费】日期并于收》费期限届满时停止】收费
? :第五章? 监:督,检查和争议处—理
: 第二十五条 市!。。建委会同市发—展改革委(物价【局)对有《偿使用费《的收:取和支付实施—监督检?查开:展成本监《审督促?管线:。权属:单位履行付费责任】。保证管廊《建,设运营单位提—供长期、安全、稳】定,的,服务
对不履行!付费:责任的管线权—属单位由市》建委责令其改正并予!以警告或通报批评】。同时:抄送其上级主—管部门
—第二十六条 管廊建!设运营单位与管【线权属单《位协商有偿使用费收!。费标准、计费方【式、计费《。周期等事项无法达成!一致的?。可提请?市,建委会同市》发展:。改革委(《物价:局)进行协调解【决双方须《如实反映情》。况并提供相关资料】如需开展成本监审】、专家论证、—价格听证《的按照有关规定执】行
争议处理期!间管:廊建设运营单位【不得停?。止服务或降低服【务标准和质量
【 :第二:十七条 管廊建【设运营单位对逾期不!。支付有偿使用—费的管线权属单【位要督促其限—期支付;对拒不支付!且未说明事由或作】出,书面保证的》。。要依:法予以追缴
第!二十八?条 对管廊建设运】营单位、管》线权:。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!在有偿使用费收支中!的违法违规》行为:严肃追究其》法律责任
第】六章 附《 则
第二【十,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!。之日起施行》有效期2《年由:。市建:委负责解释》法,。律法规另有规定【的从其规定
!沈,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!
2018年1【。月31?日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