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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市地下综合管】廊有偿使用收费办】法(试行)  】。。 第一章 总 则】   第一》条 :为实:现地下综《合管廊有偿使用【建立合理收费—机制:稳定:预期收益促进全【市地下综合管廊建】设发展根据国务院】。办公厅关于》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!廊建设?的指:。导意见?(,国办发〔20—15〕61号—),、国家发展改革【。委住房?。和城乡建设部关【于城市地《下综合管廊实—行有偿使用制度的】指导意见(》发改价格〔201】5〕2754号)】、国家发展》改革委关于》开展政府和》社会资本合作的【。。指导意见(》发改:投资〔2014【〕272《4号)、财政部关于!。规范政府和社会资】本合作?合同管理工作的通】知,(财金〔2》014〕156号】)等精神结》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!法  ? 第:二条 本《办法所称地》下,综,合管廊有偿使—用费(以下简称“有!偿使用费”)是指】地下综合管》廊建设运营单位(】以下:。简,称“管廊建设运营单!位”)按《照管线入廊协议【(合同)《约定向管线权属单位!收取的?用于弥补管》廊建设?成本及日常维护、】管理支出的入—廊费和日常维护【。费   《第三条 本办法【适用于全市有偿使】用费:。。的收取和支付   !第四条 有偿使用】费的收取和》支付遵?循,。使用者付费》和优质优价的原则 !  第?五条 市建委—会同市发《展改:革委(物价》局)指导全市—有偿使用费的收取和!支付工作   【市建委?会同市发《展改革?委,(物价局)、财政局!编制:有偿使用《费地方测算标准并向!社会公布《;组织开展管廊【运营服务绩效评【价,工作   市—财政局做好管廊运】。营的财政补贴—资金管理《工作   第六条】 管:廊建:设运营单位要—加强管理采用—先进技?术和措施严格控【制管廊建设和运营管!理成本保证约定的管!廊运营维护服务标准!和质量有效降低有偿!使用费减少管线权属!单位支出  —。。 ,管线权属单位要【按照管?线入廊?协议(合同)约定】将有偿使用费纳入预!算,管理并按期、及【时、足额《支付   》第二章 有偿使用】费形成机《制  ? 第七条《 管廊?建设运营单》位与管线权》属单位根据市场化】原则参照我市有【偿使用费地方测【算标准平《等协商确定服—务,的内容、质量要【求,和有偿使用费—收,费标准、付费方式、!计费周?期、定期《。调整机制等事项签】订管线入廊协—议(合同) —  管廊建设运营单!位提供的服务须符合!国家规程《规范和技术质—量标准并满足管【线入廊协《议(合同)要求【   管线》权属单位不得恶意】。压价或提出明显【违背实际情况的不合!理要求?使服务价《格明显低于》服务成本《导致管?线,入廊协议(合同)】在协商?期限内无法达—成一致 《  第八条》 管廊建设运—营单:位和:管线权属单位依【据,地区经济《社会发展、物价总体!水平、生《。产经营成本等因【素每年协商调—整一次有《偿使用费《。标准   第九条】 ,管廊:建设运营单位每年在!经营场所公布本年】度收费基本信息、】。收费合同、维修保养!计划:以及:运营服务绩效评【价报告等《保障管线权属单位】知,情权涉及商业秘密的!经申请市建委同意后!可不:予公开   第十条! 地下综《合管廊?运营初期不能通过】收费弥补《成本的政府》视情给予财政—补贴补贴金额—。与管廊建设运营单位!运管服务绩》效挂钩   —对,企业和各类社—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!和,运营管理《的地下综《合管廊将其城市市政!路灯系统、》公共安?防监控通信系统【等公益性管线—有偿使用费》纳入相应项目—。建设和运营成本对公!。益性文化企业的【有线电视网》有偿使用费标准可】予以适当优》惠,   第《三章 入廊费管【理   第十一条 !。入,廊费按照《入廊管线权属—单位分摊地》下综合?管廊建设总投资比】例(含道路占用挖】掘修复费《用不:。含管材购置》及安装费用)和【入廊:管线在地《下综合管廊内—实际敷设长度、建设!内容进?行计收主要用于弥补!地,下综合管廊建设成】本   第十二【条, 管廊?建设运营单》位收取入廊费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!  (一)》地,。下综合管廊》主体工程按照—管廊工程标准规范和!设计要求施工并具备!管,线入:。廊施工?。。条件;   (二)!管廊建设运营单【位,编制完?成管线入廊工程建设!时序和?工期要?求;  《 ,(三:)管线入廊工—程前期工作完成【实施方案稳》定;   》(,四)管?。。。线入廊协议(合同)!签署完成《;  ? (五)法律法【规规定的《其他条件   【第十三条《 管线权属》单位向管廊建设【运,营,单位一次性》或分期支付》入廊费?采用分期支付方式的!入,。廊费支付期限—一般不得超过5【年且首付《款,不得低?于50%《   ?第十四条 管线权】属单位?在自有管线施工【单,位进场前《根据管线入廊协议】(合同)全部或【部分:支付入廊费未按管线!入廊协?。议(合同)》支付的不得实—。施管线入廊工—程   第十—五条 管线》权属单位可根据【管廊建设运》营单位?全部或部分免除入廊!费的决定免付—。或少付入《廊费;管廊建—设运营?单,位不得减少、—降低:服务内容、标—准和质量   第】四章 日常维—护费管理   第十!六条 地下综合管廊!试运行期满后市建】。。委按:照,规定组织相关验收工!作并出?具地下综合管廊运】行意见符合运—行要:求的:地下综?合管廊可正》式运行管廊建设运营!单位可收取日常维护!费,   地下综合管廊!正式运行《后市建委对管廊【。及其附属《设施:运行情?况每:年进行1次》监,督考核形成绩效【评,。价报告?向管线权《属单位公《开评价结果评—价结果作为财政【部,门运营补贴和—管线权属单》位日:常维护费的支—付依据   —。。第十七条 日常维护!费根据地下综合管】廊及:其附:属设施维修、更新】等,成本以及管线—。占用地下综合—管廊空间《比例、对附属设施使!用强度等因素按照】合理分担原》则确定主要》用于地下综合管【廊日常维护、管理】支出不包括管线【。设,施,日常维护、管理支】出费:用(管线入廊协议】(合同)另有约【定的除外) —  第十八条 管】线权属单位按照管】线入廊?协议(合同)—确定的计费周期【(一般以年为单【。。位)向?管廊建?设运营单《位逐期支付日常维护!费 :  :第十九条 》管线权属《单位在管廊建设运营!单位送达日常维【护费预缴通知单之日!起10个工》作日内付费不得【以,任何借口缓》交、少交、拒交(双!方达成协议的除【外)   》第二十条 管—线权属单《位符合下列情形之】一的:应当支付日常—。维护费 《  (一)》。入廊管?线建成?并投入运《营的;   (二)!管线入廊敷设已【完工但未运行的;】   (三)法律】法,规规:定的:其他支付情形  】 第二十《一条 管线权属【单位符合下列—情形之一的免付【当期日常维护费 】  (一)》地下综合管廊试运】行期:间;   (二)管!廊建设运营单—位决:定免收或《阶段性免收的; 】  :(,三)管廊建》设,运,营单位擅自中—止服务或《服务未达《到管线入廊协—议(:合同:。)约定的《内容、标准、质【量的:;   (四—)因管廊建设运营】。单位:工作失误导致—管线不能正常运行】。的;   (五)】地下综合管廊及其】附,属设施?存,在,安全:隐患且限期整—改未达?。标或者逾期未整改的!;   (》六)因某种管线【造成同一廊》体内:其他管线无法正【。常运行且由事—故管线权属单位承】担连带?责任的;   【(七)地《下综合?管廊达到设计—使用年限《仍在运行的; 【  (八)》法律法规规》。定的其他免》付情形   对减免!有偿使用费的管【廊建设运营单位享受!财,政补贴?的政府不增加补【贴资金   第二十!二条 因地震等不】可抗力导致》管廊:建设:。运营单位服务异常或!者服:务,中(终)止的管廊】。建设运营单位和【管线权属《。。单位共同分担—灾害损失   第】二十三条 》地下综?合管廊运《行期间因《管廊建设运》营单位造成工作量或!服务事?项增加的管》线权属单位无需【另行支付日》常维护费;其他原】。因,造成工作量或—服务事项增》加的:管线权属单》位须增加支付日常】维,护,费增加标准》和,额度由双方协商【确定   》第,二十四条《 管廊建设》运营单位和管线【权属单位须在管线】入,廊协议(合同)中明!确终止收费》日期并?于收费期限届满时停!止收费 《  第五章 监督】检查和争议处理 】  :第二十五《条 市建委会同市发!展改:革委(物价局—)对有偿《使用费的收》。取,和支付实施监督检查!开展:成本监审《督促管线《权属单位履行付费责!任保:证管廊建设运营单】位提供长《期、安?全、稳?定的服务 》  对不履行付费】责任的?。管线权?属单位由市》建委责令其改正【并予以警告或—通报批评同》时抄:送其上级主管部【门 : , 第二十六条 【管廊建?设运:营单位与《管线:权属单位协商有偿使!用费收费标准、计】费方式、计费—周,期等事项《。无法达成《一致:的可:提请市?建委:会同市发展改革【委(物价局)进【行协调解决双方须】如实反映情况—并,提供:。相关资料如需开展成!本监审?、专家论证》、价格听证的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!  争议处理期间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不!得停止服务或降低】服务标?准和质量   【第,二十七条 管廊【建,设运营单位对—逾期不支付有偿使】用费的管线权—属单位要督》促其限期《支付;对拒不—支付且未《说明事由《或作出?书面保证的》要,依法予?以追缴?   ?第二十八条 对管】廊建设运营》单位、管线权属单位!及其工作人》。员在有偿《使用费?收支中?。的违法违规行—为严:肃追究其法律责任】   第六章 附】 则:   第二》十九条 本办—法自发布之日起【。施行有效期》2年:由市建委负》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!。规定:的,从其规定《   沈阳市城】乡建设委员》会 201》8年1月31日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