沈阳市地下综合管廊!。。有偿使?用收费办法(试行)!
第一章【 总 则
第】一条 为实现—地下综合管廊有偿】使用:建立合理收费—机制稳定预》期收:益促进全市地下【综合管廊建设发展】根据国务院办—公,厅,关于推进城市地【。下,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!意见(国办发〔2】。015〕61号)】、国家发展改革【委住房和城乡建【设部关?于,城市地下综》合,管,廊实行?有偿使用《制度的指导意见(】。发改价格〔201】5〕2754号【),、国:家发展改革委关【于开展政府和社【会资本?合作的指导意—见(:发改投资〔2014!〕2724》。号)、财政部—关于规?范政府和社会资【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!的通知(财金〔【2014〕1—56号)等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!定本:办法
第二条 !本办法所《称地: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!费(以下《简称“有《偿使:用,费”)是《指地:下综合管廊建设运】营单位(以下简称】“管廊建设运营单】位”)按照管线入】廊协议(《。合同)约《定向管?线权属单《位收取的用》于,弥补管廊建设成本】及日常维护、管理】支,出的入廊费和日【常维护费
【第三条 本办法适】用于全市有偿使【用,费的收?取和支付
— 第四条 有偿使用!费的收取和支付遵】循使用者付费和【优质优价的原则
】 :第五条 市建委会同!市发展?改革:委(:物,价局)指《导全市有偿使用【费的收取和支付【工作
市建【委,会同市发展改革委】(物价局《)、财?政局编制有偿使用费!地方测?算标准?。并向社?会,。公布;组织开—。展管:廊运营服务绩—效评价工作
— 市财政》。局,做好管廊运》营的财政补贴资金】。。管理工作
第六!条 :管,。。廊,建设运营《单位要加强管—理,采,用先进?技术和措施》严格控制管廊建设和!运营管?理成本保《证约:。定的:管廊运营维护服务】标准和质《量有效降低有—偿使用费减少管【线权属单位支—出
管线权属】单,位要按照管》线入廊协议(—合同)约定》将有偿使《用费纳入预算—管,理并按期、及时、足!额,支付
第二【章 有偿使》用,费形成机制
】第七:条 管?廊建设运营单位与管!线权属单位根据市场!化原则参《照我市有偿使用费地!方测算标《准平等协商确—定服务的内容、【质量要求和有偿【使用费?收,费标准、付费方【式,、计费?。周期、定期》调整机制《等事:项签订管线入—廊协:议(合同)
管!廊建设运《营单位提供》的服务须符合国家】规程:规范和技术》质量标准并满足管线!入廊协议《(合同?)要:求
管线权属】单位:不得恶意《压价或提出明显【违背实际情况的不】合理要求使服务价格!明显低于服》务,成本导致管线入廊】协,议,(合同)《在协商期限内无法】达成:一致
《 第八条 管—廊建设运《营单位和管线权属】单位依据地区经济】社会发展、》物价:总体:水平、生产》经营成本等》因素:每年协商调整一次】有偿使?。用费:标准
《 第九条 》管,廊建设?运营单位每》年在经营场》所公布本年度收费】基本信?息、收?费合同、《维,。修保养?计划以及《运营服务绩》效,评价报告等》保障管线权属—单位知?情权涉及《商业秘密的》。经,申请市建委同—意后可不予公开
】 第十条 地下综!合管廊运营》初期不能通过收【费弥补成本的政府视!情给予财《政补贴补贴金额与管!廊建设运营》单位运管服》务绩效挂钩
对!企业和?各类社会资》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!。营管理?的地下综合管廊【将其城市市政—路灯系?统,、公共?安防监控通信系【统等公益性》管线有偿使用费纳入!相应项目建设和运】。营成本?对公益性文化企【业的:。有线电视网》有偿使用费标准【可予以适《当优惠?
第三》章 入廊《费管理
》。。 第十一《条 入廊费按照入廊!管线权属《单位分摊地》下综合管《廊建设总《。投资比例(含道路占!用挖:掘修复费《用不:含管材购置》及安装费用)和【入廊:管线在地下综合管廊!内实际敷设长度【、建设内容进行计】收主:。要用于弥补地—下综合管廊建设【成本
》第十二条 管廊【建设运营单位收【取入廊费应》当具备下列条件
! ,(一)地下综合管廊!主,体工程?按照管廊工》程标准规范和设【计要求施工并具【备管线入廊》施工条件;
】(二:)管廊建设运营单】位编:。制完成管《线入廊工程建设时】。序,和工:期要求;
(三!)管线入《廊工程前期工作完】成实施方案》稳定;
》 (四)管》线入廊协议(合【同):签署完成《;
? (五?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!他条:件
第十三【条 管线权属单位向!管廊建设运》营单:。位一次性或分期【支付入廊费采用分】期支付方式的入廊】费支付期《限一般不得超过5】年且:首付款?不得低于50%【
第十四条 管!线权属单位在—自有:管线施工单》位进场前根据管线】入廊协议(合—同)全?部或部分《支付入廊费未按【管,线,入廊协议(合—同)支付《的不得实施》管线入廊工程—
?第十五?条 管?线,权属单位可根据管廊!建设运营单位全部或!部,分免除?入廊费的决》定免:付或少付入廊费【;管廊?建设运?营单位不《得减少、《降低服务内》容、标准和质—量,
第四章 日】常维护费管理—。。
第十六条 】地下综合管》廊试运行期满后【市建委按照》规定组织相关验【。收工作并出具地【下综合?管廊运行意》见符合运行要—求,的,地下综合《管,廊可正式运》。行管廊?建设运营单位可【收取日常维护费
】 地?下综合管廊正—式运行?。后市建?。委对管廊及其附属设!施运:行情况每年进—行1次监《督考核形《成绩效评价报—告向管线权属单位公!开评价结果》评价结?果作为财《政部门运营补贴和】管线权属《单位日常《维,。护费的支付》依,据
第十—七,条, ,日常维护费根据地下!综合管?。廊及其附属设—施维修、更新等成】。本以及管线占用地】下综合管廊空间【比例、?对附属设施》使用强度《等因素?按照合理《分担原则确定主要】用于地下综合管【廊,日常维护、管理支出!。不包括管线设施日常!维护:、管理支出》费,用(管线入廊协【议(合同)另—有约定的除》外)
第十八】条 管线权》属单位按照管线【入廊协议(合同【)确定的《计费周期(一—般以年为单位)向管!廊,建设运营单位逐期】。支付日常维护费
! 第十九条》 管线权属单位在】管廊建设运营—单位送达日》。常维护费预缴通知】单之日起10个工作!日内付费不得以任】何借口缓《。交、少交、拒交(双!方达成?协议的?除外)?
: 第二十条》 ,管线权属单位符合】下列情形之一—的应当支付日常维】护费
》(一)?。入廊管线建成并投入!运营的;
》 , (二)管线入廊敷!设已完工但未运行的!;
(三)法】律法规规《定的:其他支付情形—
第二十一【条 管线权属单位】符合下列情形—。之一的免《付当期?日,常维护费
【(,一)地下综合管廊】试运:行期间;《
(二)管廊】建,设运营单《位决定免《收或:。阶段性免收的;【
: (:三):管廊建?设,运营单位擅自中【止服务或服务—。未达到管线入廊协议!(合同)约定的内】。。容、标准、质量的;!
(四)因管】廊建设?运营单位工作—失误导致《管线不能正常运【行,的,;
(五)【地下综合管廊—及其附属设施存在安!全隐患且限期—整改未达标或者【逾,期未整改的;—。
(《六)因某种管—线造成同一》廊体内其他管—线无法正常运行【且由事故管线—权属单位承担连带责!任的;?
(七》)地下综《合管廊达《到设:计使用年限仍在【运行的?;
: (八)法律法】。规规定的其他免付】情形
? 对减免有—偿使用费的》管廊建设运》营单位享受财政补贴!的政府不增加补【。贴资金
第二十!。二条 因地震—等不可?抗力导致管》廊建设运营单—。位,服务异常或者—服务中(终)—止的:管廊建?设运营?单位:和管:线权属单位共同分担!。。。灾害:损失
第二十三!条 地?下综合管《廊运行期《。间因管廊建》设运营单位造成工作!量或服务事项增【加的管线权属单位无!需另行支付》日常维护费;其他】原因造成工作量【或服务事项增加【的管线权属单—位须增加支付日常】维护费增加标—准和额?。度由双方协商确定
! 第二十四条 】管廊建设《。运,营单位和管线权【属单位须在管线入廊!协议(合《同)中明确终—止收费日期》并,于收费期限届—满时停止《收费
《 第五章 监督检】查和争议《。处理
》第二十五条》 ,市建: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!(物价局)对—有偿:使,。用费的收取和支【付实施监《督检查开展成—本监审督促管线【权属单?位履行付费》责任保证管》廊建设运营单位提供!长,期,、安全、稳定的服】务
对不履行】付费:责任的管线权—属单位由《市建委责令其—改正并予以警告或通!报批评?同时抄送其上—级主管?。部门
《 第二十六条 管】廊建:设运营单位》与管:。线,权属单位协商有偿】。使,用,费收费标准、计费方!。。式、计费周》期等事项无法达成】一致的可提请市建委!会同:市发展改革》委,(物价局)》进行协?调解决双方须如【实反映情况并—提供:相关资?料如需开展成本监审!、专家论证、—价格听证的》。按照有?关规定执行》
争议处理期】间管廊建设运营单位!不得停?止服务或降》低服务?标,准,和质量
《 第二《。十,七条 管廊建设运营!单位对逾期不—支付有偿使用费的管!线,权属单位要督—促其限期支付;对拒!不支付且未说明【事由或作出书面保证!的,要,依,法予以追缴》
, , 第二十八条— 对:管廊建设运营单位】、,管线权属《单位:及其工作人员在有偿!使用费收支中的违】法违规行为严—。肃,追究其法律责任【
第六章 附 !则
第》二十九条 本办【。法,自发布之日起—施行有效期》2年:由市建委负责解【。释法律?法规:另有:规定的从其规定【
沈阳市【城,乡建:设委员会《
2018年—1月31《日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