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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市地《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!收费办法(试行) !  : 第一章 总 则 !。  第?一条 为实现—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!用建立合理收—。费机制稳《定,预期:收益促进全》市地下综合管廊【建设发展根据国【务院办公厅关—于,推进城市《地下综合管廊—。建设:的指导意《。见(国办发〔—2015《〕6:1号)、国家—。发展改?革委住房和城乡建】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!合管廊实行有—偿使用制度》。的指导?意见(发改价—格〔2?01:。。5〕2754—号)、国家》。发展改?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!社会资本合作的指】导意见(发改投【资〔2014〕2】72:4号)、财》政部关于规》范政府和社会资【。本合作合《同管理工作的通【知(财金《〔,201?4〕156》号,)等精神结合我市实!际制定本办法  】 第:二条: 本办法《所称地下综》合管廊有偿使—用费(以下》简称“?。有偿:使用费”)是指地下!综合管廊《建设运营单位—(以下?简称“管廊建设【运营单位《”)按照管线—入廊协议(合—同)约定向》管线权属《单位收取的用于弥】补管廊建设成本【及日常维护、管理】支出:的入:廊费和日常》。维护费?   第三条 本办!法适用于《。全市有偿使用—费的收取和支付 】。  第四条 有偿】使用:费的收取和支付遵】循使用者付费和优】质优价的《原,则 :  第五《条 :市建:委会同市发展—改革委?(物价局《),指导全市有偿使用费!的收取和支付工作 !  市建委》会同市发展改—革委(物价局)、财!政局编制有偿使【用,费,地方测算《标准并向社会公布;!组织:。开展管廊运营—服务:绩效评?价工作   —市,财政:局做好管廊》运营的财政》补贴资金《管理工作 》  第六条》 管廊建设运营【单位:要加强管《理采:用先进技《术和措施严》格控制管廊》建设和运营管—理成本保证约定的】。管廊运营维护服务】标准和?质量有效降低有偿使!用费减少管线权属单!位支出 《  管线权属—单,位要按照管线入廊协!议(合同)约定【将有偿使用费纳入】预算管理并按期、及!时、足额支付—   第《二章 有偿》。。使用费形成》机,制  ? 第七条 管廊【建设运营单位与管】线权属单位根据【市场化原《则参照我《市有偿使用费地【方测算标《准平等协商》确定服务《的内容、质量—要求和有偿》使用费收费标准、】付费:方式、计《费周期、定期调整机!制等事项签订管【线入廊协议(合同】)   《管廊建设运营单【位提供的服务须【符合国家规程—规范和技《术质量标准并—满足管线入廊协【议(合同)要—求   管》线,权属单位不得恶【意压价或提出明显违!背,实际情况《。的不合理《要求:。使服:务,价格明显低于服务】成本导致管》线,入廊协议(合同)在!。协商期限内无—法达:成,一致   第八条 !管廊建设运营—单位:和管线权《属单位依据地区经】济,社会发展、物—价总体水平、生【产经营成《本等因素每年协【商调整?一,次有偿使用费标准 !  第九条 管【廊建设运营单位每】年在经营场》所公布本年度—收费基本信息—、收:费合:同、维修保》养计划以《。及运营?服务绩效评价报【告等保障管》线权属单位知情权涉!及商业秘密的经申请!市建委同意》后可不予公开 【  第十条》 地下综合管廊【运营初?期不能通过》收费弥补成本的【政府视情给予财政补!贴补贴金额与管廊建!设运营?。。单位运管服务绩【效挂:。钩   对》企业和各类社—。会资:本,参与投资建设—和运营管理的—地下综?合管廊将《其城市市《。政路灯系统、—公共安防监》控通信系统等—公益性管线有偿使】用费纳入相应—项目:建设:和运营成本对公【益,性文化企业的—有线:电视网有偿使—用费标准可予以适】当优惠?。   第三章 入廊!费管理   —第十一?条 入廊费》按照:入廊管线《权属:单位分摊《地下综合管》廊建设总投资—比例(含道路占【用挖:掘修复费用不含管】材购:置及安装费用)和入!廊管线?。在地下?综合管?廊内实际敷设长度、!建设:内容:。进行计收主要—用于弥补地下综合】管廊建设成本  】。 ,第十二?条 :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收!取入:廊费应当具备下列】。条件   (—一)地下综合管廊主!。体工程按照管廊工】程,标准规范和》设计要求《施,工,并具:备管线入廊施工条件!;   (二)管廊!建设运?营单位编《制,完成管?线,入廊工?程建设时《序和工期《要求;   (三】)管线入廊工—程前期工作完—成实施方案稳—定;   (四【)管线入《廊协议(《合,同,)签:署完成;  — (五)法》律法规规《定的其他条件 【  第十三》。条 管?线权:属,单位向管廊建设运】营单位一《次,性,或分期支付入廊费】采用分期支付方【式的入廊费支付期】限一般不《得超过5年》且首付款不得低于5!0%   第十四条! ,管线权属单位—在自有管线施工【单位进?场前:。根据管?线入廊?协,议(合同)全—部,或部分?支付入廊费未按管线!入廊协议(合同)支!付的不得实》施管线?入廊工程 》  第十五条— 管线权属单位可】根,据管廊建设运营单位!全部或部分免除入廊!费的:决定免付或》。少付入廊费;管【廊建设运营》单位不得减少、【降低服务内容、标准!和质量   第四章!。 日常维护费管理】 , , ,。第十六条 地下【。综合管廊试》运行期满后》市建委按照规—定组织相关验收工作!并,出具地下《综合管廊运行意【见,符,合运:行要求?的地下?综合:管廊可正式运行管】廊建设运营单位【可收取日常维护【。费,   地《下,综合管?廊正式运行》后市建委《对管廊及其》附属设施《运,行情况每年进—行1:次,监督考核形成绩效】评价报告向管线【权属单位《公开评价结》果评价结果》。作为财?政部门运《。营补贴和管线权属】单位日常维护费【的支付依据   】第十七条 日常维】护费根据地下—综合管?廊及其附《属设施维修》、更新等成本以【及,管,线占用地《下,综合管廊空间比例、!对附属设施使—用强度等因》素按照合理分—担原则确定主要用于!。地,下综合管《廊日常维护、管理支!出不包括管线设施】日常维护《。、管:理支出费《用(管线入廊协议】(合同)另有约【定的除外) —  第十八条 【管线权?属单:位按照管线入廊协议!(合同?)确定的计费—周期(?一般以年为》单位)向管廊建设运!营,。单位逐期支付日常】维护费?   第《十,九条 管线权—属单位在管廊建【设运营单位送达日】常维护费预缴通知】。单之日起10个工】作,日内:付费不?得以任何借》口缓交、少交、拒】交(双方达成协议的!除外)?   第二十条【 管线?权属单位符合下列】情形之一的应—当支付日常维护费】。   (《一)入廊管线建【成,并,投入运营的》;   (二)管线!入廊:敷,。设已完工但未运行】。的;   (—三)法律法》规规定?的其他?支付情?形   《第二十一条》。 管线权属单位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】的免付当期日—常,维护费   (一)!地下综合《管廊试运行》期间;   (【。二)管廊建设运【营单位决定》免收或?阶段性?。免收的?。;   《(三)管廊》建设运营单位—擅自中?止服务或服务未达】到管线入廊协议【(合同)约定的【。内容、?标准:、质量的;   (!四):因管廊建设运—。营单位?工作失误导致管线不!能正常?运行的;  —。 (:五)地下综合管廊】及其附属设施—存在:安全隐患且限—。期整:改未:达标或?者逾期未整》改的;  》 (六)因某—种管线造成同—一廊:体内其?他管线无法正常运行!且由事故管线权属】单位承担连带责任】的;:  : (七)地下综合管!。廊达到设计使—用年限仍在运行【的;   (—八)法律法》规规:定,的其他免付情形  ! 对减?免有偿使用费—的管廊建设运营单位!享受财政补贴的【政府不增加补贴资金! ,  :第二十二条 因地】震等:不可抗力导致管廊建!设运营?单位服务异常—或者服务中》(终)?止的管廊《建设运营单位和【管线权属单》位共:。同分:担,灾害损失 》。 , 第二十《三,条, ,地下综合管廊运行】期间因管廊》建,设运营单位造成【。工作:。量或服务事项增加的!管线权属单位—无需另行支付日常维!护费;其他原—。。因,造成工作量》或服务事项增加的】管线权属单位须增】加支付日常》维护费增《加标准和额度由【双,。方,协商:确定:   第二十四条】 管廊建设运营单】位和管线权属单位】须在管线入》廊协议(合同)中】明确终?止收费日期并于【。。收费期限届满时停止!收费   第五【章 监督检查和争】议处理  》 第二十五》条 :市建委?会同市发展》改,革委(物价局—)对有偿使用—费的收取和支付实施!监,。督检查开展成本监审!督促:管线:权属单位履行付费】责任保证管廊建【设运营?。单位提供长期、安】全、稳定《的服务   对不】履行付费《责任:的管线?权,属单位由《市建委责令其改【正并予以警》告或通报批评同时】。。抄,送其上级主管部门】。  :。 ,第二十六《条 管廊建》设运营单位与管线】权属单位《协商有偿使用—费收费?标准、计费方—式、计费周期等事】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!提请:市建委会同市—发展改革委》。(物价局)进—行协调解决双方须如!实,反映情?况并提供相关资料如!需,开展:成本监审、专家论证!、,价,格听证?。的按照有关规定【执行   争议处】理,期间管廊建设运营】单,位不:得停止服务或降低服!务标准和质量 【  第二十》七条 管廊建设运营!单位对逾《期不支付有偿使用费!的管线权属单位要督!促其:限,期支付;对拒—不支付且未》说明:事,由,。或作出书面保证的】要依法予《以,。追缴   》。第,二十八条 对管廊】建设:运营:单位、管《线权属单《位及其工《作人员在有偿使用费!收支中的《违法违规行》为严肃追究其法律责!任   第六章 】。附 则   —第二十九条 本办】法自发布《之日起施行有—效期2年《由,市建委?负责解释法律法【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!定   沈—阳市城?乡建设委员会 20!。18:。年1月31日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