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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市地下综合管】廊有偿使用收费办】法,(试:行): ,   第一》。章 总 则 —  :第一条 为实现【地下综合管》廊有偿使《用建立合《理收费机制稳定预】期收益促进全市地下!综合管廊建设发展】根据国务院办公【厅关:于推进?城市地下《综合管廊建设的【指导:意见(国办发〔20!15〕6《1号)、国家—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!乡建设?部关于城市地下【综合管廊《实行有?偿使用制《度的指导意见—。(发改?价格〔20》15〕2754【号)、国家发展改】革,委关于?开展政府和》。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!意见(发改投资〔2!014〕《272?4号)?、财政部关于—规范政?府和:社会资本合作合【同管理?工作的?通知(财金〔20】14〕156号【),等精神结合》我,市实际制定本办【法   第》二条: 本:办法所?称,地下综合管廊有偿】使用费?(以下简称“有偿使!用费”?),是指:地,。下综合管廊》建设运营单位(以下!简称“管廊建设【运营单位《”)按照管线入廊】协议:(合同)《约,定向:管线:。权属单位《收取的用于弥—。。补管廊建设成本【及日:常维:。护、管理支》。出的入廊费和—。日常:维护费   —第三条 本办法【。适,用于全市《。有偿使用费》。。的收取和支付 【  第四条 有【偿使用费《。的收取?和支付?遵循:使用者付费和优【质优价的原则—  :。 第:五条 市建委会同】市发展改《革委(物价局)指】导全市?有,。偿使用费的收取和支!付工:作   市建—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!(物价局)、财政局!编制有偿使用费地方!测算标准《并向社会公布;【。组,织开展?管廊运营服务绩【效评:价工作   —市财政局做好管廊运!营的财?政补贴资金管理工作!  : 第六条 》管廊建设运营单【位要加强管理采用先!进技术和措施严格】控制管廊建设和【运营管理成本保证】约定的?管廊运?。。营维护服务标准和】质量有?效降:低有偿使用费减少】管线:权属单位支出   !管线权属单位—要按照管线入廊【协议(合《同)约定将有偿【使用费纳入预算【管理并按期》、及时、足》额支付   —第二:章, 有偿使《用费形成机制   !第七条 管廊建设运!营单位?与管:线权属单《位根据市场》化原则参照我—市有偿使用费地【方测算标《准,。平等协商《确定服务的内容【、质量要求》和有偿使用费—收费标准、付费方】式、计费《周期、定期调整机】制等事项签订管【线入廊协议(合同)!   管《廊建设运《营单位?。提,供的服务须符合国家!规,程规范和《。技,术质量?标准并满足管—线入廊协议(—合同)要《求   《管线权?属单位不得恶意【压价或提出明显【违背实际《情况的不合理要【求使服务价》格,明显低于服务成本】导致管线入廊协【议(合同)在—协商:期限内无法达—成一:致,   第八条— ,管廊建设运营单【位和管线权》属,单位依据地区经济社!会发展、《物价总体水平—、生:。产经营成本》等因素?每,年协商调整一—次有:偿使用费标准  】 第九条《 管廊建设运营单】位每年?在,经营:场,所公布本年度收【费基本信《息、收费合同、维修!保养计?划以及?运营服务绩效—评价报告等》保障管线《权属单位知情权涉及!商业:秘密的经申请市建委!同意:后可不?。予公开  》。 第十条《 地下综合》管廊运营初期不能通!过收费弥补成本【的政府视《情给予财政补—贴补贴金额与管廊】建设运?营单位运《管服务绩《效挂钩   —对企业和各类社会资!本,参与投资《建设和?运,营管理的地下综合】管廊将其城》市市政路《灯系:统、公共安》防监控通信系统【等公益性管》线有偿使用费纳入】。相应项目建设和运】营,成本:对公益性《文化企业的有线电】视网:有,偿使:用费标?准可予?以适当优惠   】第,三章 入廊》费管理   —。第十一条 》入廊费按照》入廊管线权属单位分!摊地下综合管廊建】。设总投资比》例(:含道路占《用挖掘修复费用不】含管材购置及安【装费用)《和入廊管线在地【下综合管廊内—实际敷?设长度、建》设内容进行计—收主要用于弥补地下!综,合管廊建设成—本   第》十二条 《管廊建设运》营单位收取入廊费应!当具备下列》条,件   《(一)地下综合【管廊主体工程按照】。管廊工程《。标准: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!并具备?管线入廊施工—。条件;   (二】)管廊建设运—营单位编制完成管】线入廊工《程建设时序和—工期要求; —  (三《)管线入廊工—程前期工《作完成实施》方案稳定;》   (四)管线入!廊协议(合同)签】署完成;  — (五)法律法规规!定的其他条件   !第十三条 管线权属!。单位向管廊》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!或分期支付入—廊费采用《分期支付方式的【入廊费支付》期限一般不得超过】5年且?首付款不《得低于?50%   第【十,四条 管线权属单】位在自?有管线施工单—位进场前根》据管线入廊协议(】合同:)全部?或,部分支付入廊费未按!管线入廊协议(【合,同):。支付的不得实—施管线入廊工程  ! 第十五条 管【。线权属单《位可根据管》。廊建设?运营单位全部或部】分免除入廊费的【决定免付或少—付入廊?费;管廊《建设运营单位不得减!少、:降低服务内容—、标:准和:。质量   第四章 !日常维?护费管理  — 第:十六:条 地?下综合管廊试运行】期满后市建委按【照规定组织相—关验收工作并出具】地,下综合管廊运行【意见符合运行要求】的地下?综合管?。廊可正式运行—。管廊建?。设运营单位可收取】日常维护费  【 地下综合管廊正】。式运行后市》建委对管廊及其附属!设,施运行情《况每:。年进行1次》监督考核形成—绩效评价报》告,向管线?权属单位公开评【。价结果评价结果【作为财政部》门运营补贴和—管线权属单》位日常维护费的支】付依据?   第十》七条 日常维—。护费根据地下综合】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维!。修、更新等成本以】及管线占用地—下综合管廊》空间比例、对附属设!施使:用,强,度等因素按》照合理分担》原则确定主要—用于:地,下综合?管廊日常《维护、管理支—出不:包括管线设》施日:常维护、管理—。支出费用(管—。线入廊协议(合同)!另有约定的》除外)   —第十八条《。 管线权《属单:位按照管《线入廊协议》(,合,同)确?定的计?费周期(《一般以年为单位)向!管廊建设运营单【位逐:。期,支付:日常维护《。费 :  第十《九条: 管线?权属单位在管—廊建:设,运营单位送达日【常维:护费预缴通知单之日!起10个《工作日内付费不得】以任何借口缓交【。、少:交、拒交(双方达】成,协议的除外) 【  :第,二,十,。。条, 管:线权属?单位符合下列情形】之一的应当支付日常!维护费   —(一)入廊管线建】成并投?入运营的;》   (二)管线】入廊:敷,设已:完工但未运行的【;   (三)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!支付情?形   第二十【一条 管线权属单】位符: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免!付当期日常》维护费   (【一)地下综合管廊试!运行期间《;   《(二)管廊建设运】营单位决《定免收或阶段性免收!的; ?  (三)管廊建】设,运营单位《擅自:中止:服务或服《务未达到管线入廊协!议(:合同)约定的内容】、标准、质量—。。的;:   (四)因管】廊建设运营单位【工,作失误导致管—线不能正《。常运:行的;   (五】)地下综《合管:廊及其附属设施存】。在安全隐患》且限期整《改未达?标或者逾《期未整改《的;   (六【)因某种《管线造成《同一:廊体内其他管线无法!正,常运行且由事故【管线权属单位承担连!带责任的《; :。。  (七)地下综合!管廊:达,到设计使用年限仍】在运:行的;   (八】)法:律法:规规定的其他免付】情形  《 对减免《有偿使用费的管【廊建设运营》单位享受《财政补贴的政府不增!加补贴资金 — , 第二十二条—。 因地震等不—可抗力导致管廊建】设运营?单位服务异常或者服!务中(终)止—的管廊建设运—。营单位和管线权属】单位共同分担—灾害损失《   第二十—三条 地下综合管廊!运行期间因管廊【建设:运营单位造成工【作量或服务》事项增加的管线权属!单位无需另行—支付:日常维?护费;其他原—因,造,成工作量或》服务:事项增加的管线权属!单位须增加支付【日常维护费增加【标准和额度》由,。双方协商确定  】 第二十四条 管】廊建:设运营单《位,和管线权属》单位须?在管线入《廊,协议:。(合同)中》明确终止收费日期】并于:收费期限届》满时停止收费—   第《五章 监督检查【和争议处理   第!二十五条 市建委会!同市发展改革委(物!价局)对有偿使用】费的收?取和支付《实施监督检》查开展成本监—审督促管线权属【单位履行付费—责任保证管廊建【设运营单位提供长期!、安:全、稳?定的服务《   ?对不履行付费责【。任的管线权》属单位由市建委责】令其改正并予—以警告或通报批评同!时抄送其上》级主:。。管部门   —第二十六条》 管廊?建设运?营单位与管线权【属单:位协:。商有偿使用费—收费:标,。准、计费方》式、计费周期等事】项无法达成一致的】可提请市《建委会同市发展【改革委(物价局【)进行协调解决【双方:。须如实反映情况【。并提供相《关资料如需》开展成本监》审,、专家论证、—。价格听证的按照有关!规定执?行   争议处【理期间管廊建设【运营:单位不得停止服务】或降低服务标准和质!量  ? 第二十《七条 管廊建设运营!单位对逾《期不支付有偿使【用费:的管线权属单—位要:督促:其限期支付;对【拒不支付《且未说明事由或【作出书面保证的要依!法,予以:追缴   第二十】八条 对《管廊建设运营单位】。、管线权属单位及】其工作人《员在有偿使用费收支!中的违法违规行【为严:肃,追究其法律》责任   第六章 !附 则   —第二十九条 本办】法自发布《之日:起施:。行有效期2年由市建!委,负责:解释法律法规另【有规:定的从其规》定   沈阳【。市城乡建设委员会】 2:018年1月31】。日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