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沈阳市地下综合【管,廊有:偿,。使用收费办法—(试行)   】第一章 《总 则   —第一条 为实现【地下综合管廊有【偿使用建立合理收费!机制稳定预期收益促!。进全市地下综合管廊!建设发展《根据国务《院办公厅《关于推进城市—地下综合管廊建设】的指:导意见(国》办发〔2015〕6!1号)、国》家发展?改革委住房和—城乡建设部关于【城市地下综合管【廊实行有偿使用【制,度的:指导意见(发改价】。。格〔2?0,15〕?2754《号)、国家》发展改革委关于开】展政府和社》会资本?合作:的指导意见(发改投!资,〔2014〕—2724《。号)、财政》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!会资:。。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!的通知(财》金〔:2,014〕15—6号)等精神结【合我市?实际制定本办法  !。 第二条 本办【法所称地《下综合管廊》有偿使用费(以下】简称“有偿使用费】”)是指地下综合管!廊建设运营单—位(以下简称“【管,廊建设运营单位”)!按照管线入廊协议(!合同)约定向管线】权属:单位收取的用于弥】补管:。廊建设成《本及日常维护—、管:理支出的入廊—费,和日常维护费 【  第三条 本办法!适,用于全市有偿使用】。费的收取和》支,。付   第四—条 有偿使用—费,的收取和支付遵循】使用者付费》和优质优价》的原则   第五】条 市建《委会:同市发展改革委【(物价局)》指导全市《有偿使用费的收取】和支付工作   】市建委?会,同市:发展改革委(物【价局)、财政—局编制有偿使用费地!方,测算:标,准,并向:社会公布;组织开展!。管廊运营服》务绩效?。评价工作   【市财政?局做好管廊》运营的财政补贴【资金管理《工作:   第六条 管】廊建设运营单位要加!强管理采用先进【技术和?措施严格《控制管廊建》设,和运营管理成本保】证约定的管廊—运营:维护服?务标准和质量有效】降低有偿使用—。费减少管线》权属单?位支出   管线】权属:单位要按照管线入廊!协议(?合同)约定》将有偿使用费纳入预!算管理并按期—、及时、足》额支付  》 第:二,章 :有偿使用费形成机制! ,  第七条 管廊】建,设运营?。单位:与管:线权属单位根据市场!化原则?参照我市有》偿使用费地》方,测算:标准平等《。协商确定服务—的,内容、质量要求和有!偿使:用费收费《标准、付《费方式、计》费周期?、定期调整机制等】事,项签订管线入廊【协议(合同)  】 管廊?建,设运营单位提供【的,服务须符《合国家规程规范和】技术质量标准并满】足管线入廊》协议(?合,同)要求《   管线》权属单位不得恶意】压价或?提出明?显违背实《际情况的不合理【要求使?服,务价格?明显低于服》务成本导致》管线入廊协议(合同!)在协商《期限内?无法达成一致  】 第八条 管廊【建设运营单》位和管线权属—单位依据地》区经济?社会:发展、?物价总体《水平、生产经营成本!等因素每年协商【调整一次有偿—使用费?标,准  ? 第九?条 管廊建设运营单!位每年在经营—场所公布《本年度收费基—本信息?、收费合《同,。。、维修保养》计划以及《。运营服?务绩效?评价报告等保障【管线:权属:单位知情权涉及【商业秘密的经—申,请市:建委同意后可不予】公开   第十【条 地下综合管廊】运营:初期:不能通?过收费弥《补成本的政》府视情给予财政补】贴补贴?金,额与管廊建设运营】单位运管服务绩效挂!钩   对》企业和各类社会资本!参与投资《建设和运营管理【。的地下综《合管廊将其城—市市政路灯》系统、公共》安防监控通信系统等!公益性管线有偿使】用,费纳入相应项目建设!和,运,营成本对公》益性文?化企业的有》线电视网有》偿,使,。用费标准可予以适】当优惠  》 第三章《。。 入廊费管理 【  第十《一,条 :入廊:费按:照入廊管《线权属单位分摊【地下综合管廊建设】总投资比例(含【道路占用挖》掘修复费用不含【管,材购置及安》装费用)和入廊【管线在?地下综合管廊内【。。实际敷?设长:度、:。建设内容《进行计收主要用【于弥补地下综—合管廊建设成—本   第十二条】 管廊建设》。运营单位收取入廊】费应当?具备下列条件   !(一)?地下综合管廊主体】工,程按照?管廊工程标准规【范和设计要》求施工并具备管线入!廊施工条《件;  《 (:二)管廊建设运【营单位编制完成管】线入廊工程建设时】序和工?期要求;  — (三?)管线入廊工程【。前期工作完》成实施方《案稳定;   【(四)管线入廊协】议(合同《)签署?完成;   —(五)法《律法规规定的—其他条件 》  第十三条— 管:线权属单位向管【廊建设运营单位一次!性或:分期支付入廊费采】用分期支付方式的】入廊费支付期—限一般不得超—过5年且首付款不得!。低于50%》。   第十四条 管!线权属单位在自有】管线施工单位进场前!根据管?线入廊协议(—合同)全部或部分支!付入廊?费未按管线入廊协议!(合同)《支付的不得实施【管线入廊工程   !第十五?条 管线权属单位】可根:据管廊建《设运营单《位全部或部分免【除入廊费的决定【免付:或少付入廊费;管廊!建设运营《单位不得减少、【降低:服务内容、》标准和质量   】第四章 日》。常维护费《管理   第十六条! 地下综合管廊【试运行期满后市建】。。委按照?规定组织相关验【。收工作并《。。出具地下综》合管:廊运行意见》符合:运行要求《的地下综合管廊可】正式运行管》廊建设?运营单位可》收取日常《维护:费   地下综合】管廊:正式运行后市建【委对管廊及》其附属设施运—行,情况每年进行—1次监督《考核形成《绩,效评价报告向管线】权属单位公开评价结!果评价结果作为财政!部门运营补贴和【管线权属单位日常维!护费的支付依据  ! 第十?七条 日常》维护费根《据地下?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!施维修、更新等【成本以及管线—占用地下综合—管廊空间比例—、对附属设施使用】强度等因素》按照合理分担原则】确定主要用于—地下综?合管:廊日常维《护、管理支出不包括!管线设施日常维【护、管理支出费用】(管线入廊协—议(:合同)另《有约定的除外)【   第十八—条 管线《权属单位按照管线入!廊协议(合》同)确定的计费周期!(一般以年为—单位)?向管廊建设》运营单位《逐期支付《日常维护费   第!十,九条 管线权属单】位,在,管廊:建,设运营单位》。送达日常维护费预】缴通知单之日起【10个工作》日内付费不得以任】何借口缓交、少【交,、拒交(双方达成】协议的除《外)   第二十条! 管:线权属单位符合下】列情形?之一的应当支—付日常维护费  】 (一)入廊管【线建成并投入运营】的;   (二)】管线入廊敷设已完工!但,未运行的;  【。 (三?)法:。律法规?规定的其他支付【情,形  ? 第:二十一条 管线权】属单位符《合下列情形之—一,的免:付当期日常》。。维护费   —(一:)地下?。综合:管廊试运《行期间?;   (》。二)管?廊建:设,运营单?位决:定免收?。或阶段性免收的【。;   (》三)管廊《建设运营单》位擅自中《。。止服务或《服,。务未达到管线入【廊协:议(:合同)?约定的?内容、标准、质【量的;   (【四,)因管廊建设运【营单位工作失误导】致管线不能正常【运行的;   【(五)地下综合管廊!及其附属设施存在安!全隐患且《限期整?改未达标《或者逾期未整改的】; :  (六)因某种管!线造成同一》廊,体内其他管线—无法正?常,。运行且由事》故管线权属》单位:承担:连带责?任的;  》。 (七?)地下综合》管廊达?到设计使用年限仍】在运行的;   (!八)法律法规规定的!其他免付《情形   》。对减免有偿》使用:费的管廊建设运营单!位享:受财政补贴》的政府不增》。加,补贴资金 》 , 第:二十:二条 因《地震等不可抗—力导致管廊建—设运营单位服务异】常或:者服:务,中(:终)止的管廊建设运!营单位和管》线权属单《位共:同分担灾害损失【   第二十—三条 地《下,综合管廊《运行期间《因管廊建设运营单位!造成工作量或服务】事项增加《的管线权属》单位无需另》行支付日《常维护费《;其他原因造成工】作量或服《。务事项增加》的,管线权属单位—须,增加支?付日常维护费增加】标准和额度由双方】协商确定   第】二十四条 管廊【建设运营单位和管线!权属单位须在管【线入廊协议(合【同):中明确?终,。止收费日期并于【收费期限届满时【停止收费 》  第五章 监督检!查,和争议处理   第!二十五条 市—。建委:会同市?发展改革委(物价】局)对有偿使用费的!收,取,和支付实《施监督?检查开展成本监【审,督促管线权属单【位履行付费责任保】证管廊建设运营单位!提供长?期、安全、稳定的】服务   对不履行!付费责任的管线【权属单位由》市建委?责令其改正》并予以警告或通【报批:评同时抄送其—上,级主管?部门  《 第二十六条— 管廊建设运营【单位与?管线权属单》位协商有偿使用费收!费标准、计》费方式、《计费周期等》事项无法达成一致的!可提请市建委会同市!。发展改革委(物价】局)进行协调解【决双方须如》实反映情况》并提供?相关资料如需开展成!本,监审、专家》论证、?价,格听证的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】   争议处—理,期间管廊建设—运营单位不》得,停止:。服务或降低服务【标准和质量  【 第二十七条— 管廊建设运—营单位对逾》期不支付有偿使【。用费:的,管,线权属?单位要?督促其?限期支付;对拒不】支付且未说明事由或!作出书面保证的要依!法予以追缴  【 第二十八条 【对管廊建设运营单位!、管线权《属单:位及其工《作人员在有》。偿使用?费收:支中的违法违规行】为严肃追究其—法律责?任  ?。 第六?章 :附 则   第二十!九条: 本办?法自:发,。布之日起施行有效】期2年?由市建委负责解【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!的从其规《。定   沈阳【。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!2018年1月【31:日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