沈阳市地下综合管廊!有偿:使用收费《办法(试行)
】 第一章》 总 ?则
《第一条 为实现【地,下综合管廊有偿使】用建立?合理收费机》制稳定预《期收益促进》全市地下综合管廊】建设发展《根据国务院办公【厅关于推《进城市地下综合管】廊建设的指导意见(!国办:发〔20《15〕?。61号)、国家发展!改革委住房和城乡】建设:部关:于城市地下》综合管廊《实行:有偿使用制度—的,指导意?见(发?改价格〔2015】。〕2754》号)、?国家发展改革委【关于开?展政府?和社会资本》合作的?指导意?见(发改投资〔【。2014〕2724!号)、财《。政部关于规范政府】和社:会,资本合作《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!(财金〔《2014〕156】号)等?精神结合我市实际】制定本办法
— , ,第,二条 本办法—所称地下综》合管廊有偿使用【费(以下《简,称“:。有偿使?用费:。。”)是指地下—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!位(以下简称“管廊!。建设运营单位—”):按照管线入廊协议】(合同?)约定向管线权属】单位收取《的用于弥补管—。廊建设成本》及日常维护、—管理支?出的入廊费和日常】维护费
第三条! 本办法适用—于全市有偿使—用费的收取和—支付
》第四:条, 有偿使用费的收】取和支付遵循使【用者付费和优—质优:价的原则
第五!条 市建委会—同市发?展改革委(物价【局)指导全市—有,。偿使用费的收取和】。支付工作
》 市建委会同市】发展改革委(物【价局)、财政—局编制有偿使用费】地方测算标准并向】社会:公布;组织开展【。管廊运营服》务,绩效评价工作
【 市财政局做好】管廊运?营,的财政补贴资—金管理工作》
第《六条 管廊》建设运?营单位要加强管【。理采用?先进技术和措施严格!控制管廊建设和运营!管理成本保证约定的!管廊运营维护—服务标准和》质量有效降低有【。偿使用费减少管线权!属单位支《出
管线权属】单位:要按照?管,线入廊协议(合同)!约定将有偿使用费纳!入预算管理并按期】、及时、足额—支付
第二章 !有偿使用《费形成机制
】第七:条 管廊建》设运营单《。位与管?线权:。。属单位根据市—场化原则参》照我市有《偿使用?费地方测《算标准平等》协商确定服务的【内容、质量要求【和有偿使用费收费标!准、:付费方式、计费【周期、定期调整机制!。等事项签订》管线入廊协议(【合同)
管廊建!设运营单位》提供的服务须符合国!。家规程规范和技【术质量标准》并满足管线》入廊协议(合同)】要求
? :管线:。权属单位《不得恶意《压价或提出明显违】背实:际情:况的不合理要—求使服务价格明显低!于服:务成本导致管线入】廊协议?(合同)在协商期】限内无法达成一致
! 第八条》 管:廊建:设运营单位和管线权!属单位依《据地:区经济社会》发展、物价总体【水平、生产经—营成本等因素每【年协商调整》一次有偿使》用费标准《
: 第九?条 管廊建》设,运营单位每年在【。经,营,场所公布《本年:度收费?。。基本信息《、收:费,合同、?维修保养计划以及】运营服务绩》效评价报告等—。保障管线《权属单位知》情权:涉及商业秘密—的经申?请,市建委同意后可【不予公开《
?第十条 地下综【合管廊运营初期不】能通过?收费弥补成本的政】。府视情?给予财?政,补,贴补:贴金额与管廊建【设运营单位运管【服,务绩效挂钩
对!企业和各类社会资本!参与投资建设和运】营管理的《地下综合管廊将【其城:市市政路灯系—统、公?共安防监控通信系】。统等公益性管线有】偿使用?费纳入相应项目建】设和运营成本对公】益性:文化企业《的有线?电视网有偿使用费标!准可予?以适当优惠
— , 第三章 》入廊费管《理
第十一【条, 入廊费《按照入廊管线权属单!位分摊地下综合【管廊:建设总投资比例【(含:道路占用挖掘修复】费用:不含管?材购置及安》装费用?)和入廊管线在【地下综合管廊内实际!敷设长?度、建设内》容进行计收主要【用于弥补地下综合管!廊建设成本
】第十二条 管廊建】设运营单《位收取入《廊费:应当具备下》列,条件
(—一)地下综合管【廊主体?工程按?。照管廊工程标准规范!和设计要《求施工并《。具备:管线入?廊施工?条件;
(二)!管,廊,建设运营单位编【制完成管线入廊工程!建,设时序和工》期要:求;
(三)】管线入廊工程—前期工?作完成实施方—案稳定;
(】四)管线入廊协议(!合,同)签署完成;【
(五》)法律?法规规定的其—他条:件
? 第十三条 —管线权属单》位向管廊建设运营单!位一次性或分期支付!入廊费采用》分期:支付方?式,的入廊费支付期限】一般不得超过—5年且首付款不【得低于50%
!第,十四条 管线权属】单位在自有管线施】工单位进场前—根,据管线入《廊协议?(合同)全部—或部:分支:付入廊费未按管线入!廊协议(《合同)支付的不【得实施管线》入,廊工程
第十】五条 管线权属【单位可根据管廊建设!运营单位全部或【部分免除入》廊,费的决定免付或少付!入廊费?;管廊建设运—营单:位不得减少、降低】服务内容《、标准和质量
】 ,第,四章 日常维护费管!理
第十六条 !地下综合管廊—试运行期满后—市建委按照规—。定组:。织相关验《收工作并出具地下】综合管?廊运行意见》。符合运?行要求的地》下综合管廊》可,正式运行管廊建设运!。营单位可收》取日常维《护费
地下综合!管廊正式运行后市建!委,对管廊及其附属【设,施运行情《况每:年进行1《次监:。督考核形《成绩效评价》报,告向:。管线权属单位公【开,评价结果评价结果】。作为财政部》门运营补贴和—管线权属《单位日常维护费的支!付依:据
第十—七条 日常维护费根!据地下综合管廊及其!。附属设施维修、【更新等成本以—及管线占《用地下综合管廊空】间比例、对附—属设施使用强—。。度等因素按》照合理分担原则确】定主要用《于地下综合》。管廊日常维护—、,管理支出不包括管】线设施日常维护、】。管理支出费用(管】线,入廊协议(》合同)另有约定【。的,除外)
第十八!。条 管线权属单【位按照管线》入廊协议(合同)确!定的计费周期(一】般,以年:为单位)向》管,廊建设运营单位【逐期支付日常—维护费
》 第十九条 —管线权属单位在管】廊建设运《营单:位送达日常维护费预!缴通:知单:之日起?10个工作》日内付费《。不得以?任,何借口缓《交、少交、拒—。交(双方达成协议】的除外)
》 第二十条 管线!权属单位符合—下列情?形之一的应当支付】日常维护费
— (一)入廊管线!建成并投入》。运营的;
— (二)管线入【廊敷:。设已完工但未运行】的;
(三)法!律法规规定》的其:他,支,付情形
《 第二十一条 管!线权属单位》符合下列情》形之一的免付当期】日常维护费
】(一)地《下综合管廊》试运行期间;
【 , (二)管廊建设】运营单位《决定免收《或,阶段性免收的;【
(三)—管廊建设运营单【位擅自中止服务或服!务未:达到管线入廊协【议(:合同)约定》的内容、标准、【质量的;
(】四)因管廊》建设运营单》位,工作失误《导致管线不》能,正常运行的;
【 (五)地下综】合管:廊及其附属》设施存在安全—隐患且限期整改未达!标或者逾期未整改的!;
《(六)因某种管线】造成同一《廊体内?。其,他管线?无法:正,常运:。行且由?事,故,管线权属单》位承担连带责任的;!
?(七)地下综合管】廊达到设计使用年】限,仍在运行的;
【 (八)法律法规!规定:的其他免付情形【
对减免有偿使!用费的管廊建设运营!单位享受财政—补贴的政《府不增加补贴资金
! :第二十二条 因地震!等不可抗力》导致管廊建设运营】单位服务异常或【者服:务,中(终)止的管【廊建设?运,营单位?和管线?权属单位共同—分担灾害《损失:。
, 第?二十三条 地下综合!管廊:运行期间因管廊建设!运营单位造成工作】量或服务事项—增加的管线权属单】位无需另行支付【日常:维护费;其》他原因造成》工作量或服务事【项增加的《管,线权属单位》须增加支付日常维护!费增:加标准和额度由双方!协商确?定
第》二十四条《 管廊建《设运营单位和管线权!属单位?须在:。管线入廊协议(【合同)中《明确终止收费日【。期并于收费》。期限届满时停—止收费
第五】章 监督检》查和争议处理—
,。 第?二十五?条 市建委会同【市,发展改革《委(物价局)对【有偿使用费的—收取和支付实施监督!检查开展成本监审督!。促管线权属单位【履行付费《责任保?证管廊建《设运营单位提供长期!、安全、稳》定的服务
— 对不履行付费责任!。的管线权属单位由】市建委责令其—改正并予以警告或】通报批评同时抄送】其上级?主管部门
第二!十,。六条 管《廊,建设运营单》位与管线权》属单位协商有偿使】用费收费标准、【计费:方式、计费》周期等事项无法达成!一致的可提请市【建委会?同市发展改革委(物!价局:)进行协调解决【双方:。须如实反映情况【并提供相关资—料如需?开展成本监审、【。。。专,家论证、价格—听证的按照有—关规:定执行?
争议》处理期间《管廊建?设,运营单?位不得停止服—务,或降低服务标准和】质量
《 第二十《七条 管廊建设运】营单位对逾期不【。支付有偿使用费的管!线权属单位要督促其!限期支付;对拒【不支:付且未说明事由或作!出书面保证的要【依,法予以追《缴
第二十八】条, 对管廊建设—运营单位、》管线权?。属单位?。及其工作《人员在有偿使用费收!支中:的违法违《规行为严肃追究其法!律责任
第六章! 附 则
》 第二《十,九条 本办法—自发布之日》起施行有效》期2年由《市建委负责》解释:法律法规另有规【定的从其规定—
沈阳—市,城,乡建:设委员会
201】8年1月31—日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