沈阳市地下综—合管:廊有偿使《用收费办法(—试行)?
第》一章 总 则
】 ,第一条 为实现地】下综合?管廊:。有偿使用建立—合,理收费?机制:稳定预期收益促进全!市地下综《合管廊建设发展【根据国?务院办公厅关—于推进城市地下【综合管廊《建设的指导意见【(国办发〔201】5,〕61号)、国家发!展改革委住房和【城,乡建设部关于—城市地下综合管廊】实行有偿使用制度】的指导意见(发【改价格〔2015〕!2,754号)》、国家发展》改革委关《于,开展政府和社会资】本合作的指》。导意见(发改—投资〔2014〕2!724号《)、:财政部关《于规范?政,府和社会资本—合作合同《管理工作的》通知(?财,金,〔2014〕15】6号)等精神结【合我市实际制定【本办法
第二】条 :本办法所称》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!用费:(以下简称》“有偿使《用费:”)是指地下综【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!(以下简称“管【廊建设运营单—位”)按照》管线:入廊协议(合同)】约定向管线权属【单位收取的》。用于弥补《管廊:建设成本及》日常维护、管—理支出的入》廊费和日常》维护费
》 第:三条 ?本办法适《用于全市有》偿使用费的收取和】支付
? 第四条 有【偿使用费的收取和】支付遵循使用—者付费和优质优价】的原:则
《。第五条 《市建委会《。。同市发展改革委【(物价局《)指导?全市有偿使用费的收!取和支付工作
!市建委?会同市发《展改革委《(物价局)》、财政局编制有【偿使:用费地方《测算:标准并向社会—公布;组织开展管廊!运营服务绩》效评价工《作
市财政局做!好管:廊运营的财政补贴资!金管理工作
— 第六条 管廊】建设运营单位—要加强管理采用先进!技术和措施严格控】制管廊建设和运营】管理成?本保证约定的—管廊运?营维护服《务标准和质量—。有效:降低有偿《使用费减少管线权】属,单位:支出
》管线权?属单位要按照管线入!。廊,协议:(合同)约》定将有偿《使用费?纳入预?算管:理并:按期、及时、足额支!付
第二—章 有偿《使,。用费形成《机制
第七条 !管廊建设运营单位】与管线?权,。属单位根据市场化原!则参照我市有偿【。。使,用,费地:方测算标准平等【协商确定服务的内】容、质量要求和有】偿使用?费收费标准、付费方!式、计费周期—、定:期调整机制等事项】签订管线《入廊协议(合—同,)
《管廊建设《运营单位《提,供的服?务须符?合国家规程规范和】技,术质量标准并满足】管,。线入廊协议(合同】)要:求
管线权属】单位不?得恶意?压价或提出明显违背!实际:情,况,的不合?理要求?使,服务价格明显—低于服?务成本导《致管线入廊协—议(合同)在—协商期限内无法达】成一致
第八条! ,。管廊建?设运营单位和管【线权属单位依据地】区经济社会发展【、物价总体》水平、生产经营成】本等因素《每年协商调整—一次:。有偿:。使用费标准
【 第九条 管廊建设!运营单位每》年在经营场》所公布本年》度收费?基本:信息、收费合—同、维?修保养计《划以及运营服务【绩,效评:价报告等保障管线】权属单位知情权【涉及商业秘密的经申!请市建委同意后【可,不予:公开
第十条 !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初!期不能通过》收费弥补成》本的政府视情给予财!政补贴补贴金—额与管廊建设运【营,单位运管服务绩效】挂钩
《 对企业和各类社会!资本参?。与,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!的地下?综合管廊将其城市】市,政,路灯系统、》公共安防监控通【信系统等公》益性管线有偿使【用费纳入相应项目】建设和运营成本对公!益性文化企业的【有线电视《网有偿使用费标【。准可予以《适当优惠
第三!。章 入廊费管理【
?。第十一条 入廊【费按照?入廊管线权属单位分!摊地下综合》管廊建设总投资比例!(含道路占》用,挖掘修复费用不【含管材购置及安装】费用)和入》廊管线在《地,下,综合管廊内实际敷设!长度、?建,设内容进行计—。收主要用于弥补【地下:综合管廊《建设:成本
第—十二条 管》廊,建设:。。运营单位《收取入廊费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
! (一)》地下综合管廊—。主,体工程按照管廊工程!标准规范和设计要】求施工并具》备管:线入廊施工条件;
! (二)管—廊建设运营单位编】制完成管线入廊工】程建设?时序和工期》要求;
》 (:三)管线入廊工【程前期工作完—成实施?方案:稳定;
(四)!管线入廊协议(合同!),签署完成;》
(五》)法律法规规定【的其他条《件
《第十三条 管—线权属单位》。向管:廊建设?运营单位一》次性或分期支付入】廊费采用分》。期支付方式的入【廊费支?付期:限,一般不得超过5年】且首付款不得低于】50%
》 第十四条》 管线?权属单?。位在自有管线—施工单位进场前根据!管线:入廊协?。议(:合同)全部或部分支!付入廊费未按—管线入廊《协议(合《同)支付的不—得实:施管线入《廊,工程
》第十五?条 管线权》属单位可根》据管廊建设》运营单位全部或【部分免除入廊—费的决定免付或少付!入,廊费;管廊建设运营!单位:。不,。。得减少、降》。低,服务内容《、标准?和质量
第【四章 日常维护【费管:理
第十六【条,。 地下综合管—廊试:。运行期满后》市,建,委按照规定组织相】关验收工作并出具地!下综合?管廊运行意》。。见符合运行要求的】地下综合管》廊可正式《运行管廊建设—运营单位可收取【日常维?。。护,费
地下综合】管廊正式运》行后市建委对管廊及!其附属设《施运行情《况每年进行1次监】。督考核?形成绩效评价报【告,向管线权属单位【公开评?价结果评《价,结果作?为财政部门运营补贴!和管线权属单—位日常维护费的支】付,依据:
, 第十七条 【日常维护费》根据地下《。综合管?廊及其附属设施维】修、更新等成本以及!。管线占用地下综合管!廊空间比例、对附属!设施使用强度等【因,素按照合理分担原则!确定主要用于地【下综合管廊日—常,维,护、管理支出—不包:括管线设施日常【维护、管理支—出费用(管》线入廊?协议(?合同)另有约—定的除?外)
?。 第十八条 【管,线权属单位》按照管线入廊协议】(合同)确定的【计费周期(一般以年!为,。单位)向《管廊建设《运,营单位逐期支付日常!维,护费
? 第十九条 管】线权:。属单:位在管廊《建设运营《单位送达日常维【护费预缴通知单【之日起10》个,工作日内付费不得以!任何借口缓》交、少交、》拒,交,(,双方达?成协议的除外)
! 第二十条》 管线权属单位符合!下列情?形之一的应当支付】日常维护《费
(一)入】廊管线建《成并投入运营的;
! (二)》管线入廊敷设—已完工但未运行【的;
(—三)法律《法规:规定的其他支—付情:形
第二十【一,条 管?线权属单《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!的免付当期日常维】护费
? (一)地下综合!管廊试运行期—间;
? (二)管廊建】设,运营单位《决定免收或阶段性免!收的;
(三】)管:。廊建:设运营单《位,。擅自中止服务或服务!未达到管线入廊协】议,(合同)约定的【内容、标《准、质量的;
!。。(四)因管廊建设】运营单位工作—失误导致管线—不能正常运行的;
! :(五)地《。下综合管廊及其附】属设施存在安全隐患!且限期整改未达标或!者逾期未整改的【;
(六—)因某?种,。管线造成同一廊体内!其他:管线无法正》常运行且由》事故管线权属单位】承担连带《责任的;
》 :(七)地下综合管】廊达到设《计使:用年限仍在运行【的;
? , (八)法律—法规规定《的其他免付情形
! 对:减免有偿使用费的】管廊建设运营单【位享受财政补贴【的政:府不:增,加补贴资金》
第二十二条】 因地震《。等不:可抗力导致管—廊建设运营》单位服务异常—或者服务中(终)】止的管廊建设运【营,单位和管《线权属单位共同分担!灾害损?失,
第二十—三条 ?地下综合《管廊运行期间因管】廊建设运《。营单位造成工—作量或服务事—项增加的管线—权属单?位无需另行》支付日常维护费【;其他?原因造成《工作量?或服务?事项增加的管线【。权属单?位须增加支付日常维!护费增加标准和额度!由双方协商确定
! 第二十《四条 管廊建设运营!单,位和管线权属单位须!在管线入廊》协议(合同)中明确!终止收费日》。期,并于收费期》限届满时停》。止收:费
《第五:章 监?督检查和争议处【理,
第二十五条 !市,建委会同市发展改】革委(物价局)【对有偿使用费的【收取和支付实施监督!检,查开:展成本监《审督促管《线权属?单位履行《付费责任保》证管廊?建设:运营单位提供长【期、安全、稳定的】服务
《 对不履行付—费责任的管》线权属单位》由市建委责令—。其改正并予》以,。警,告或:通报:批评同时抄送其上】。级主管部《门
: :。第二十六条 管【。廊建设运营单位【与管:线权:属单位协商有偿【使用:费收费标准》、,计费方式、计费【周期等事项无法【达成一致的可提请市!建委:会同市发展改革委】(物价局《)进行协调解—决双方须如实反映】情况并提供相关【资,料如需开展成—本监:审,、专:家论证、价格—听证的按照有—关规定执行
【 争议处理期间管廊!建设运营单位不得停!止服务或降》低服务?标准和质量
第!二,十七:条 管?廊建设运《营单位对逾期—不,支付:有偿使用《费的管线权属单位】要督:促,其限期支付;对拒不!支付且未说明事由】或作出?。书面保证的要依法予!以追缴?
第二十八【条 :对管:廊建设运营单位【。、管线权属单—位及其工作人员在】有偿使用费收—支中的违法违规【。行为严肃追》究其法律责》任
第六章【 附 ?则
第二十九条! 本办法自发布【之日起施行有效【期2年由市建—委负责解释法律【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!规定
《 沈阳市城乡建】设委员会
》2018年》1月:31日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