沈阳:市燃气管理办法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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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总【则
第一条为了!加强本市《燃气管理规范燃气】。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!公,民生命财《产安全和公》共安全维护燃气【经营者和《燃,气,。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!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!条例等有关法律、】法规制定本办—法
第二条本市!行政区域内燃气的】。规划与建设、供气】应急保障、经—营与服务、》燃气使用与器具管理!、设施保护、安全管!理与应急处》置等相关管理—活动适用《本办:法天然气、液化石】油气的生产和进口】城,市门站以外的天然】。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!工业生产原料—的使用?沼气、?秸秆气的《生产:和使:用不适用本》。办法:
第《三条市和区、—县(市)人民政府应!当加强对燃气—工作的领导建立【。燃气管?理工:作协调机制和燃气事!故,应急处置机制及时】协调:处理燃气管理工作】中的重大事项
】 ,第四条?市建设行政》。主管部?门对本市燃气管理】工作实施统一—监督管理市燃气管理!机构:具体负责燃气管理工!作
区、县(市!)燃气?主管部门《负责:本辖区内的》燃气管理工》作
街道办事】处、:乡镇人民政府—接受燃?气行政主《管部门?的指导对辖区—。内的燃气安全—进,行监督、检》查
发展—改革:、规划、公安、【工,商、质监、安监【、房产、城市执【法等部门《按,。照各自职责做好【燃气:管,理的:相关工作
— 第二章规》划建设?。与应急保障
— 第五《条市燃气行》。政主管部门应当【会同发展《改革:、规划等部门—依据国民经济—和社会发展》规划、土《地利用总体规划、】城乡规划等组—织编制市《燃气发?展,规划:。报市人民政府批【准后组织实》施
县(市【)燃:气主管部门》。应,当会同相《关部门根据市燃【气发展规划组—。织编制县《(市)燃气发展【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!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燃!气行政主管部—门备案?
: 第六条新区—建设、旧区》改造和新建、扩建】、改建道路等建设】工程项目《应当按照城》。乡规:。划和燃?气专项?规划:配套建设燃气设施】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!设用地
预留的!燃气配套设》施建设用地未经【法定程序调整规划】不得:改变用途《
第七条燃气】设施建设应》当依法定程序办理】相关:建设审批手续—经批准的燃气—设施工程施》工任:何单位和个人不得】阻挠工程《涉及征地、绿化、】。道,路,恢复等补偿》的相关部门应当【按,照有关规定执行
!。 第:八条:燃气设?。施建设工程勘察、】。设计、施《工、监理活动应【。当由具有《相,应,资,质等级?的单位承担并在其】资质等?级,范围内依法开—展相应业务
— , 第九条燃气设施】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!建设单位应当组【织竣工验《收未经验收》或者验收《不合格?的,不得交付使用
【 建设《单位:应当按照《有关规定在燃气工】程竣工验收合格【。之,日起十五日》内将竣工《。验,收,情况报燃气行政主】管部门备《案并在项目建设【竣工验收后及—时向城?建档案管理机构【移交项目建设—档案:
第十条市【和县(市《。)人民政《府应当建立健全【燃气:应急:储备制度《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!当会同燃气》管理、?安监、公安等相【关部门?。制定燃气应急—储备:方案确定燃气—储备的?布局、?储备总?量、启动要求等【燃气经营者应当按】照燃气应急储—备方案的要求—建设燃气应》。急储备设施确保燃气!应急储备《所需的数量、质量和!储存安全
【第,十一条燃气行—政主管部门应—当组织编制燃气供】。。应应:。急,调度预案明》确燃气应急气源【和种类、应急供【应方式、应急—调度程序等内容
! 燃气经营者—应当按?照燃气供应应急【调度预案的要求建】立健全本单位的燃】气供应应急》预案;因不可抗力或!。者发生?突发性?事故等紧急》情况不能正常生产】或者供应燃气的【应当按照《燃气供应应急预案】采取相应措施并【及时报?告燃气行政主管【部门
》第,三章经?营与服务
【第,十二条燃气》。经营实行许可—。证制度从事燃—气,经营活动的应当依】法取得燃气经—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!规定:的范围、期限—和规模从事燃气经营!活,动
:。 禁止个人—从事管道《燃气经营活动
【 , 从:事瓶:装燃:气,经营:活动的应当按照【本,条第一款《规,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!证,
第《十三条申请燃—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!下,列条:件
(一)符】合燃:气专项规《划;
? (二)有稳定】的符合国家》标准的燃气气—源;
》(三)有健全—。的安全管《理和事故抢修—应急制度《;
: ,。 (四)《有,资质的安《全评价机构出具的】设施:安全评价报告;
】 (?五):有与经营规》模相适应的具有【相关从业资格—的经营管理人—员、安全管理人员】、专业维护人员、】。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!。;
(六)法律!、法:规规定?的其他条件
第!十四条燃《气经营?者应当依法经营【诚实守信规范—服务接受社会—公众监督并》遵,守下:列规定
《 (一)向用户持!续、稳定、安全供应!符合国家质量标准】的,燃气;
(二)!执行安全生》产规章制《度和安?全操作规程有完善的!自检自查机制和完整!的安全记录建立健】全设:备、设施档案和用】。户档案;
(】。三)向社会公布【业务流程、服务承】。诺、收费标》准和全天二十—四小时服《务、抢修、投诉电话!等信息及时解决【用,。户投诉接受社会【监督;
(【四):每年对用户》进行不?少,于一次的安全检查记!。录检查情况发现【安全隐患的及—时告知用户并协助】用户进行整改—;
(五)法】律、法规《规定的其《他要求
第【。十五条?燃气经营者》因施工、检修等【原因需要临》时调:整供气量、降压或】者暂停供气》而影响用户用气的应!当将作业时间和【。影响区域提前四【十八小时予以公【告或者书《。。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!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燃!气设施抢修等突【发紧急事件影响【。供气的?燃气经营者应—当及时通知用—户
: 第十六条燃【气经:营者:停,。业、歇业的应当在九!十个工作日》。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!门提交书《面报告经批准—后方:可停业?、歇业燃《气行政主《管部门应当组织有】关燃气经营者—提供供气服务—
第十》七,条燃:气经营?者不得?有下列行为
— (一)向未【取得燃气经营—许可的单位或者个】人提供用于经营【的燃气;
— (二)在不—具备安全条件—的场所储存燃—气;
(三)】限定用户《购买指定的燃气器】。具和相关产品—或者限定《用户委托指定的安】装单位安装燃气【器具;
《 (四)擅—自为非自有气瓶【。充装燃气《;
(五)销】售未经许可的—充装单位充》装的瓶?装燃气;
(】六)销?售充装单位擅—。自为非自有》。气瓶充装《的瓶装燃气
第!十八条燃气》经营者应《当依法经《营,建立健全用户服务】制度规范《服务行?为提高服务质量【做到公开服务标准公!示业务流《程;建立服务管理信!息系统向燃》气用户发《放安:全用:气手册提供用户须】知的资料进行安全】用气知识宣传—和技术指导》;设立服务》、报:修、:投诉电话
第四!。章燃气?使用与?器具管理
【第十:。九条用户使用—管道:燃气应当《向管道燃《。。气经营者申办用气手!续由管道《燃气经营者》与用户签订规—范的:书面供用《气合同?明确供用《气双方权《利义务双方应—当按照合同及管道燃!气经营者发放的燃】气使用手册的—。规定供应和使用燃】气
: 第二十条燃气用!户应当遵《守安全用气规则使】用合格的燃气—燃烧器?具及时更《换国家?明令淘汰或者已超】过使用年《限的燃气燃烧—。器具、连接管等【并按照?约,定期限支《付,燃气费?用,安全:用气规?则应:。当由燃?。气经营者依据国家法!律法规标准来制【定向用户《发放提?倡安装?燃气报警器》、,自动:切,断保护?装置:和购买燃气保险
! 燃气用户》应当配?合燃气经营者开【展燃气设施》安,全检查及相关的【维,修、抢修工作—
单《位燃气用户》还,应当:建立:健全安全管理制度】加强对操作》维护人员燃》气安全知识和操作】技能的培《训
第二十一条!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有,下列行为:
【 (一)在卧室【等不具备安全—。用气条件的场所使用!燃气;
《 (二)擅自拆卸!、安装、改》装、包裹燃气设施】和燃气计量》器具;
(三)!将燃气器具和设施作!为负重支《架或者电器》设施的接地导体;
! (四《)盗用燃气损坏【燃气:设施;
《 (五)使用不符!合技术标准的—燃气器具和设—施
? 第二十二条—安装:、,改装、拆除》。室内燃气设》施应当?符合国家和地—方有关标《准或者?规范的要求需要相】应的技术设备和【有资质的单位—。实施通气《前,应当经?过,燃,气经营者的》。验,收;用?户需要安装、迁【移、:拆除室内燃》气,。设,施的应当《。委托燃气《经,营者或?。者有资质的单位实】施作业不得擅自【作业
第二十】三条燃气经营者应当!向用户提供经过具有!相应资质《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!合格的燃气》计量器具用》户对用气量有—异议的燃气经营者】应当依?法进行?核对:有,误,差的应当予以纠【正
第》。二十四?条燃气燃《烧器具安装、维修】企业应当《根据建?筑业企业资》质管理规《定依法?取得由市燃》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!的资:质证书?后方可从事燃—气燃:。烧器具的安装—、维修服《务
《安装:、,维,。修企业应当按—照国家有关标准【。实施安?装、:维修;并建立健全】管理制度和规范【。化服:务标:准建立用户档案定期!。。向燃气行政》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报!表;:对本企业所》安装、维《修的燃气燃》。烧器具负《有指导用户》安全:使用的?责,。任
: 第二十五—条燃气燃烧器具【安装、维修企业【应当在燃气》计量表?后安装燃气燃烧器具!未经:燃气经营者同意不】。得移动燃《气计量表及表前的户!内燃:气设施对于用—户提供不符合—技术标准《的燃气燃烧器—具或者提出不具备安!全用气条《件的安装要》求燃:气燃烧器具》安装、维修企业【应,当拒绝安装
】第五章设施保护【
第二十—。六条燃气行政—主,管部门会《同规划、安监等【部,门,按照国家有》关,标准和?规定划定燃》气设施保护范围【
在燃》气,设施保护范围内【禁止下列行为
【 (一)建设占压!地下燃气管线的建】筑物、构筑》物,或者其他设施;
】 (二《)开挖沟渠、爆破、!取土打桩等作业或】者动用?明火;
(三】)倾倒、排放—腐蚀性物质;
【 (四)毁损【、覆盖、涂改、擅】自拆除或者》移动燃气设施的安】全警示标志;
【 (五)放—置易燃易爆危险物】品或者种植》深根植物;
— (六)》其他损坏或者危【及燃气设施安全【的,。行为
《 ,第,二十:七条燃气经营者应】当按照国《家标准规范》设置明显的燃气【设施安全警示标志】
?燃气:经营者应当按—照国家有关工程建】设标准和安全—生产管理的规定【设置:燃,气设施防腐、绝缘】、防雷、降》压、隔离《、高压、冷冻等【保护:装置和安全警示【标志定期进行—巡查、检测、维修和!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!安全运?行,。
?。第二十八条本市范】。围内建设工程开【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!工单位应当查明【建设工程施工—。。范围:内地:。。下燃:气设施的相》关,情况管道燃气经营】者,应当在三日内给予】书面答复《
?建设工程施工可能】影响:燃气设施安全的【建设:单位:应当会?同施工单位》与燃气?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!。设施保?护方案采取相—应的安全《保护:措施确保《燃气设施运行—。安全;燃气经营【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!行现场指导
— , 第二十九条管道】燃气经?营,者对其供气范围【内的:市政燃气设》。施、建筑区划内业】。主,专有部?分以外的燃气—设施承担运行、维护!、,抢修和更新》改造:的责任
》 第六章安全—管理与应《急,处置
第三【。十,条燃气经营者应当】建立健?全燃气安全》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!
, 第三十》一条燃气经营者在】生产经营《过程中发现严重危】及安全生产的事故】隐患:。时应当立即停止生】产采取保障》措施排除事》。故隐患后方可重新】生产
《 燃气经营》者应当建立安全检查!、安全防护、维修】保养、事故抢险、抢!修等制度燃气设施存!在安全隐患》。或者发生故障的应】当及时?排除确保燃》。气设施安全》运行和正《常供气
《 第三十二条【燃,气经:营者接到《事故或者事故—隐患报告后》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!修并:同,时报告燃气管理【机构或者《其他有关部门
】 第三十三条发【。现用户存在下列【重大安全隐患、【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!不能按照要求—时限及时整》改的燃气经营—者应:当,采取:停气措施
(一!)燃气?。设施漏气的;
】 (:二,)燃气?管道末端《未设有?效封堵?的;
(三【)使用?国家明令淘汰—的直:排,式燃气?热水:器、燃气热》水器:未装烟道或者烟【道,未出户的;》
, (四)其他【重大安全隐患、严重!威,胁公共安全》的情形
》 燃气?经营者采取停气措施!有关单位或者个【人不:配合或者阻》挠的燃气经营者可】以请求?。公安机关协助—并报告燃气行政【主管部门
【用,户整改到位后向燃】气经营?者,申请恢复《用气的燃气经营者应!当按照规定及时【。恢复供气《
第七章法律】责任
? 第?三,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!定的依照《国,务院城镇《燃气:管理:条例等相关法律、】。法规的规定》进行处罚
第】。三十五?条燃气行政》主管部门和》相关部门的工作【人员玩忽职守、滥】用职权、徇私舞弊的!。由其所在单位或【者上级部门》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】;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!刑事责任
第】八章附?则
第三—十六条本办法下列】用语:的,含,义
(一—。)燃气设施是—指人工煤气生—产厂:、,燃气储配站、门【站、气化站、混气站!、加气站、灌装站】、供应站《、调压站、市政燃】气管网等的总—称包括市政》燃气设施、建筑区划!内业:主专有部分以外【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!燃气设?施等
(二)燃!气燃:烧器具是指》以燃气为燃料的燃】烧器具包括居—民家庭和商业用【户所:使用的燃气灶、热】水器、沸《水器、?。采暖器、空》调器等?器具
第—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!017年《2月:。1日起施行沈—阳市城市燃气管理】规定(?沈阳市人民政—府,令第39号)同时废!止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