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沈阳市燃气管理办法!  ? 第一章总则   !第一:。条为了加强本市【燃气管理规》范燃气经《营和使用《行为保?障公民生命》财产安全《和公: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!者和燃气用户—的合法权《益根:据国:务院:城镇:燃气管理条》。例等有关法律—。。、法规制定本办法 !  第二条本市【行政区域《内,燃气的规划与建【设、供气应急—保障、经营》与服:务、燃?气使用?与器:具管理、设施保【护、安全《管理:与应:。急,处置等相关管—理活动适用本办法】天然气、液化石油气!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!站,。以外的天然》气,管道输送《燃气作为工》业生产原《料,的使用沼《气、秸秆气的生产和!使用不适用本办【法   第三条市和!区,、,县(市)人民政府应!。当加:强对燃气工作—的领导建立燃—。气,管理工作协调机制】和燃气事故应—急处置?机制及时协调处【理燃气管理工作中】。的重大事项   第!四条:市建设行《政主管?部门对本市燃气【。。管理工作实施统【一监督管理市燃【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!。燃气管?理,。工,作   区、县(市!)燃气?主管部门负》责本辖区内的燃【气管:理,工作:   街道办事处、!乡镇人民政府接受燃!。气,行政主管部门的指】导对辖区内的燃气】安全进?行监督、《检,查   《发展改革、规—划、公安《、工商、质》监、安监、房产、城!。市执法等部》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!燃气管理的相关工】作,   ?第二:章,规划:建设与?应急保障 》  第五条市燃气行!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!发展:改革、规划等部门】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!发展规划、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】、城乡规划等—组织:编制市燃《气发展?规划报市人民—政府:批准:后组织实《施  ? 县(市)燃气主】管部门应当》会同相关部门—根据市燃气发—展规划组织》编,制县(市)燃气发展!规划报同级人民政】府批准后实施—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!部,门备案   第六】条新区建设、旧区改!造和新建、扩建、】改建道路等建—设工程项目应当【按照城乡规》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!套建设燃气设施【或者预留《燃,气设:施建设用《。地   预留—的燃气配套设施建】设用地未经法定【程序调整规》划不:得改:变用途   —第七条燃气设施建设!应当依法定程序办理!相关建设审批手续经!批准:的燃气设施工—程施工任何单—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工!程涉及征《地、绿化、道路恢复!。等补偿?的相: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!规定执行《。   第八条—燃气设施《建设工程勘察、【设计、施工》。、监:理活动应《。当,由具有相应》。资质等级的》单位承担并在其资质!等级范围内依—法开展相《应业务?   第九》条燃气?设施建?设工:程项目竣工后建设】。单位应当组》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!。或者验收不合—格的不得《交付使用   建】设单位?应当按照有关规定】。在燃气工《程竣工验收合—格之日起十五—日,内将竣?工验收情况报燃【气行政主管部门【备,案并在?项目建设《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!建档案管理机构移】交项目建设档案【   第十》条,市和县(市)人民政!府应当建立健全【燃气应急《储备制度发展—改革行政部门应当】会同燃气管理、安监!、公安等相关—部门:制,定燃气应急储—备方案确定燃气储】备的布局、储备【总量、启《动要求等《燃气经营者应当按】照燃气应急》储备方案的要—求建设?燃气应急《储备设施确保—燃气应急储备所需】的数量?、质量和《储,存安全  》 第十一条燃气行】政,。主管部门应当组【织编制燃气供应应急!调,度预案明确燃气应】急气源和《种类、应急供应方式!、应急调度程—序等内容   【燃气经营《者应当按照燃气【供应应急调度预案的!要,求建立健全本单位】的燃气供《应应急预《案;因不可》抗力或者《发生突发性事故等紧!急情:况不能正常生产【或者供应《燃气的应当按照燃】气供应?应急预案采》取相:应措施并及时报告燃!气行:政主管部门 —  :第三章?。。经营与服务  【 第十二条》燃气经营《实行:许可证制度》。从事燃?气经营活《动的应当依法取【得,燃,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!许可规?定的范?围、期限和规模【从事燃气《经营活动   禁止!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!营活动   —从事瓶装燃气—经营活动的》应当按?照本条第一》款规定取得燃气经】营许可证  — 第十三条》申请燃气经》营许可应《当具备下列条件【。   (《。一)符合燃气—专项规划;   】(二)?有稳: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!燃,气气源;   (三!)有健全《的安全管理》和事故抢修应急【制度;   (四)!有资质?的安全评价机构【出具的?设,施安全评价报告; !  :(五)有与经营【规模相适应的具【有相关?从业资格的经营【管理人员《、安全管理》人员、专《。业维护人员》、抢险抢修队—伍和设备;   (!六)法律、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!   第十四条【燃气经营者应当【依法经营诚实—守,信规:范服务接受》。社会公众监》督并遵守《下列规定   【(一)向用户持续、!稳,。定、安全供应符【合国家质《量,标,准的:燃气;?   (二》)执: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!和安:全,操作:规程:有完善?的自检自查机制和完!整的:安全记录《建立健全《。设备、设施档案和用!户档案;  —。 ,(三)向社会—公布业务流程—、,服务承诺、收—费标准和全天二十四!小时服务、抢修【、投诉?电话等信息及时解决!用户投?诉接受社会》监督; 《  (四)每年【对用户进行不少于一!次的安全检查记录】检查情况《发现安全《隐患的及时》告知用户并协助用户!进行整改;  【 (五)法律、法】规规定的《其他要求 》  第十五条燃气】。经,。营者:。因施:工、检修等原因需要!临时:调整供?气量、降压或者【暂停:供气而影《响用户用气》的,应当将作业时—间和影响区域—提前四十八》小时予以公》告或者?书面通知燃气用户】并按时恢复正常【供气因燃气设施抢】修等突发紧急—事件影响供气的燃气!经营者?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!。  第十《。六条燃气经营者停业!、,歇业的应当在—九,十个工作日前向【。燃气行政主》管部门提交书面报】告经批准《后方可?停业、歇业燃—气行政?主管部?。门应当组织有关燃气!经营者提供供气【服务 ?  第十七条燃气经!营者不?得有下列行为  】 (:一):向未:取,得燃气经营许可【。的单:位或者个人》提,供用于经营的燃气;!。  : (二)《在,不具备安《全条件的场》所储存燃气》;  ? (三)限定用【。户,购买指定的燃气【。器具:和相关产品或者【限定用户《委托指?定的安装单位安【装燃气器具;— ,  (四)擅自为非!。自有气瓶充装燃【气;   》(五)销售未经许】可的充装单位—充装的瓶装燃气; !  (六)》销售充?装单位擅自为非【自有气瓶充装的瓶】装燃气   第十八!条燃气经营者应【当依法经《营建:立健全用《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!行,为提高服务》质量做?到公:开服务标准公示业务!流程:;建立?服务管理信息系【统向燃气《用,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!提供用户《须知的?资料进行安全—用气知识《宣传和技术指导;设!立服务、报修、投诉!电话   第四章燃!。气使用与《器具管理   第】十九条?用户使用管道燃【气应当向管道—。。。燃,气,。经营者申办》。用气:手续由管道》燃气:经营:者与:用户签订规范的书面!。供用气合同明确供】用气双方《权利义务双方应当】按照合?同及管道燃》。气,经营者发放的燃气使!。用手册的《。规定供应和使用燃】气   第》二十: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!。安全用气规则使用】合格的燃气燃烧【器具及时更换国【家,明令淘汰或者已超过!使,用年:限的燃气燃》烧器具、《连接管等并》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!气,费用安全用气规则】应当由燃《气经:营者依据国家—法律法规标准来制定!向用户发放提倡安装!燃气:。。。报警:器、自动切断—保护装置和购买燃】。。气保险   —燃,气用:。户应当配合燃气经】营者开?展燃气设施》安全检查《及相关的《维修、抢修》工作   单位【燃,气用户还应当—建立:健全: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!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!。。全,知识和操作》技能:的培训 《  第二十一条任】何单位和个》。人不得有下列行为】:   (一)在卧!室等不具备安全【用气条件的》。场所使?用燃气;   (】二,)擅自拆卸》、安装、《改装:、包裹燃《气,设施和燃气计量【器具;?。   (三)将【。燃,气器具和设施作为】负重支架或》者电器设施的接地】导体;   (【。四):盗用燃气损》坏燃气设施;  】 (五)使用不符合!技术标准《的燃气器《具和设施   【第二十?二条安装《、改装、拆除室内】燃气设施应》当符合国家》和地方有关标—准或者规范的要求】需要相应《的技术设《备和:有资质的《单位实施通气—前应当经过燃气经】营者的验收;用【户需要安装》、迁移、拆除室内燃!气设:施的应当委托燃气】经营者或《者有资质《的单位?实施作业不得擅【自作业   第【二十三条《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用!户,提供经过具有—相应:资质的计量》检测机构《检定合格的燃气计】量器具用户对—。用气量有异议的【燃气经营者应当依】。法进行?核对:有误差的应当予【以纠正 《  第二十四条燃】气燃烧器具安—装、维修企业—应当根据建》。筑,业企业资质管理规】定依法?取得由市燃气行【政主管部门》核发的资质证—书,。。后方可?从事燃气燃烧—器具的安装、维【修服务?   安装》、维修?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!关标准实施安—装、维修;并建立健!。全管理制《度和规范化服务标】准建立用户档—案,定期向燃气行政主】管部门报《送相关报表;—。。。对本企业所》安装、维修的—。燃气:燃烧器?具负有指导用户【安全使?用的责?任   第》二十五条燃气燃烧器!具安装、维修企业】应当在燃气计量【表后安装燃气—。燃烧器?具未:经燃气?经营者同意不得移动!燃气计量表及—表前的?户内燃气《设施:对于用户提供不【符合技术标准—。的燃:气燃烧器具》或者提出不具备【安全用气条》件的:安装要求燃气燃烧器!具安装、维》。。修企业应《当拒绝安装  【 第五章设》施保护 《  第二十六条燃气!行政主管部门会【。同规划、安监—等,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!准,和规定划定燃—气,设施保护范》围   在燃气【设施保护范围—内,禁止下列行为—   ?(一)建设占—压地下燃气》管线:的建筑物、构筑物或!者其他?设,。施,;   (》二)开挖沟渠、爆】破、:取土打桩等作业或者!动用:明火;   (【三)倾倒、》排放腐蚀性物—质;   (—四)毁损、覆—盖、涂改、擅自拆】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!的安全警示标志;】   ?(五)放置易燃易】爆,危险物品或者种【植深根植物》;   《。。(六)其他损坏或者!危及燃气设施安全】。的行:为 :  第?二十七条燃》气,经营者应当按照【国家:标准:规范设置明显的燃】气设施安全》警示标志 》  燃气经营者应】当按照国家有关工】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!产管理的规定设置】燃气设施防腐、绝缘!、防雷、降》压、隔离、高压、冷!冻,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!示标志?定期进行巡查—、检测、《维修和?维护确保燃气—设,施,的安全运行   】第二十八条本市【。范,围内建设工程—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!施,工单位应当查—。明建设?。工程施工《范围内地下燃气设】施的相?关情况管道》。燃气经?营者应当在三日内】。给予:书面答复   建】设工程施工可—能影响燃《气设施安《。全的建设单位应【当会同施工单位与】燃气经营者共同【制定燃气设》施保护方案采取相】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!保燃气设施运行安】。全;燃气经营—者应当派《专业人员进》行现场指导   】第二十九《条管道燃气经营者】对其供气范围内的】市政燃气设施—、建:筑区划内业主专有】部分以外的》燃气设施承》担运行、维》护、抢?修和更新改》造的责任   【第六章安全管—理,与应急处置》   第三十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】建立健?全,燃气:安全评估和》。风险管理体系  】。 第三十《一,条燃:气经营?者,在生产?经营:过程中发现严重危及!。安全:生产的事故隐患时】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采!取,保障措施排》除事故隐患》后方可重新生产【   燃气经营者】应当建立安全检查、!安全防护、》维修保养《、事:故抢险、抢修等制度!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!患或者发生故—障的应当《及时:排,除确:保燃:气设:施安全?运行和正《。常供气   第三】十二:条,燃气经营者接—到,事故或?者,。事故隐患报告—后应当立即组织【抢险抢修《并同:时报告燃气管—理机构或《者其:他有关部门   】第三十三《条发现?用户存在下》列重大安《全隐患?、严重威胁公共【安全且不能》按,照要求时限》及时整改的燃气经营!者应当采取停气措施! ,  (一)燃气设施!漏气的;   【(二)燃气管道【末端未设有效封堵】的;  《 (三)使用国家】明令淘?汰的直?排式燃?气,热水器、燃气—热水器未装》烟道或者《烟道未?出户的;  — ,(四)其他》重大安?全隐患、严重威胁】公共安全的情形【   燃气经营者采!取停气措《施有关单位或者【个人不配合或者阻】挠的燃气经营者【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!助并报告燃气行【。政主管部门  【。。 用:户整改到《位后向燃气经营者申!请,恢复用气的燃气经】。营者应当按》照规定及时恢复供】气   第七章【法,律责任   第三】十四条违《反本办?法规定的依照国【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!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!的规定进行处罚  ! ,第三十?五条燃气行》政,主,管,部门:和相关部门》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!、滥用职权、徇私】。舞弊的由《其,所在单?位或者上级部—门依法?。给予行政《处,分;构成犯》罪的:依法追究刑事责【。。任   第》。八章附则  —。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!下列用语《的,含义   (一【)燃气设施是指人工!煤气生产厂、燃【气储配站、门站、】气化站?、混气站《、加气站、灌装站、!供,应站:、调压站、市—政燃气管网》等的总称包括市政】燃气:设施、建《筑区划?内业主专有部—分以外的燃气设施】以及:户,内燃:气设:施等   (二)】燃气燃烧《器具是指以燃气【为燃料?的燃:烧器具包括》居民家庭和商—。业用户所《使用:的燃气灶、》热水器、沸》水器、采暖器—、空:调器等器具》   第《三十七条《本办:法自2017年2】月,1日起?施行沈阳市城市燃气!管理规定(沈阳市】人民政府令第—39号)同时废止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