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沈阳市燃《气管理办法  】 第一章总则—   第一条为了】加强本?市燃:气管理规范燃气【经,营和使?用行为保《障公民生命财产【安,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!气经营者《和燃气用户的—合法权益《根,据国务院《城镇燃气《管理条例等有关【法律、法《规制定?本,办,法   第二条【本市行政区域—内燃:气的:规划与建设》、供气应《急保障、《经,营与服务、燃气使】用与器具管理、设】施保护、安全—管理与?应急处置等相关管】理,活动适用《本,。办法天然气、液【化石:油气的?。生产和进口城市门】站以外的天然—气管:道输送燃气作—为,工业生产原料—的使用沼气、—秸,秆气的生产》和使用不适》。用本办法   【第三条市和》区,、县(市)人民【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!工作的领导》建立燃气管》理工作协调机制和】。燃气事故应》急处:置,机制及时协调处【理燃:气管理工作》中的重大事项   !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!管部:门对本市燃气管【理工作实施统—。一监督管理市燃【。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!燃气管理工作   !。区、县(市》)燃气?主管部门负责本【辖区内的燃气管【。理工作?  : 街道办事处—、乡镇人民政—府接受?。燃气行政主管部【门的:指导对辖区》内,的燃气安《全进行?监督、检查》   发展》改革、规划》、公安、工》商、质监《、安监、房产—、城市执法等—部门按照各自职【责做好燃气管理的】相关工作   【第二章规划建设与】应急保障   第五!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!门应当会同》发展:改革、规划等部门】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!发展规划、土地利用!总体:。规划:、城乡规划》等组织编制市燃气发!展规划报市人民政】。府批准后组织—实施:   县(市)燃气!主管:。部,门应当会《同相关部门根—据市燃?气发展规《划组织?编制县(《市)燃气《发,展规划报同级人【。。民,政府批准后》实施并?报市燃气行政—主管部门备案—   第六条新区】建设、旧区改造和】新建、扩建、改建】道路等?建设工程项目—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!燃气专?。。项规划配套》建设燃气设施—或者预留《燃气设施建设用【地  ? 预留的燃气配【套设施建《设用地未经法定程】序调整规划》不得改变《用途:   第七条—。燃气设施建设应当】依法定?程序办理《相关建设审批手【续经批准《的燃气设施工程施工!任何:单位和?个人不?得阻挠工《程涉及征《地、绿化、道路恢复!等补偿的《。相关部?门应当按照有关【规定执行 》  第八《条燃气?设施:建设工程《勘察、设计、施【工、监理活动应【。当由具?有相应?资质等?级的单位承》担并: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!依法开展相应业务 !  第九《。条燃气设施建设【。工程项目竣》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!织竣工验收未经验】收或者验收》不合格?的不得交付使用 】  建设单位—应当:按照:。有关规定在燃气工】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!起十五日内将—竣,工,验收情况报燃气行政!主管部门备案并在项!目建设竣工验收后及!时向城?建档案管理机—。构移交项目》建设档?案   《。第十条市和县—(市)人民政—。府应当?建立健全燃》气应急储备制度发展!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!同燃气管理、—。安监、公安等相关】部门制定燃气应急】储备方案确定燃【气储备的布局、储备!总量、启动要求等燃!气经营者《应当按照燃气应【急储备方案》的要求建设》燃气应急储备设施确!保燃气应急》储备所需《的数量、质量—和储存安《全,   第十一条燃气!。行政主管《部门应当组织编【制,燃气供应应急调度预!案明确燃气应急气源!和种类、应》急供应方《式、应急《调度程序等内容【 ,  燃气经营—者应当按照燃气供】应应急调度预—。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!单位:的燃气供应应—急预案?;因不?可抗:力或者发生突发性事!故等紧急情况不能正!常生产或者供应燃】气的应当按照燃气】供应应急预》。案采取相《应措施并及时报告】燃气行政主管—部门   第三章经!营与:服务   第十二条!燃气经?营实行许可》证制度从《事,燃气经营活》动,的应当依法取得燃】气经:营许可?证并按照许》可规:定的:范,围、期限和规模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】   禁止个人从事!管道燃气经营—活,。动,   从事瓶装燃】气经营活动的应【。当按照本条》第一款规定取得燃】气经:营许可证《   第十三条申请!。燃气经营许》可应当具备下列条】件   (一)【符合燃气专项规划;!   (二)—有稳定的《符,合国家标准》的燃气气源; 【  (三)有健【全的安全《管理和事《。故抢修应急制度;】   ?(四)有资质的【安全评价机构—出具的设施安全【评价报告;  【 ,(五)有与》经营:规模相适《应的具有相关从业资!。格,的经营管理人—员、安全《管理人员、专业维护!人员、?抢险:抢修队伍和设备【;   (六)法律!、法: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】   第十四条【燃气经营《者应当?依法经营《诚实:守信规范服务—接受社?会公众监督并遵守】下列规定《   (一》)向用户持续、【稳定、安全供应【符合国家质量标准】的燃气;  — (二)执行安全】生产:规章制度和》安全操作规程—有完善的自检自【查机制和完》整的:安全记录《建立健全设备、设】施档案和用户档案】;   (》三)向社会公布【业务流程、服务【承诺、收费标—准和全天《二十四小时》服务、抢修、投【诉电话等《信息及时解决用户】。投诉接受社会—监督:;  ? (:四)每年《对用户进《行,不少于?。一次的?安全检?查记录?检查情况发现安【全隐患的及时告【。。知用户并协助—。用户:进行整改; —  (五)》法律、?法规规定的》其他要求《   第十五条燃】气经营者因》施工、检修等原因需!要临时调整供—气量、降《压或者暂停供气而】影响用户用气的【应当: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!域提前四十八小时】。予以公告或》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!并按时?恢,复正:常供气因《燃气设施抢修等突】发紧急?事件影响供》气的燃气经》营者:。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!  第十六》条燃气?经营者停业、歇业】的应当在九十个【工作:日前:向燃气行《政主管?部门提交书面报【告经批准后方可停】业、歇业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组织有关》燃气经营《者提供供气服务  ! ,第十七条燃气—。经营者?不得有下列行为  ! (一)向未取【得燃气经营》许,可的单?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!经营的燃气;   !(,二)在不具备—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!。燃气;   (三)!限定用户购》买指定的《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!或,。。。。者限定用户委托【指定的?安装单位安装—燃气器具;   】。(四)擅自为非自有!气,瓶充装燃气; 【  (五)销售未经!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!的瓶:装燃气;   (】六)销售《充装单位擅自为非】自,有气:。瓶充:装的瓶装燃》气   第十八【条燃:。气经营者应当依法】经营建?立健全用户服—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!提高服务质量做到】公开服务标》准公示业务》流程;?建立服务管理信息】系,统向燃气用》。户发放安全用—气手册提供用—。户须知的资料—。进行安全《用气知识宣传和技】术,指导:;设立服务、报【修、投诉电话— ,  第四《章燃气使用与器【具管理?   第十九条【用,户使用管道燃气应】当向管道《燃气:经营者申办用气【手续由管道燃—气经营者《与用:户,。。签订规范的书—面供:用气合同明》。确,供用:气双方权《利,义务双方《应,当按照?合,同,及管道燃气经营者发!放,的燃气使用手册【。的规定供应和使【用燃气 《  第二《十,条,燃气用户应当遵【守安:。全用气规则使—用合格?的燃:气燃烧器具及时更换!国,家明令淘汰或者【已超过使《。用年限?的,燃气燃烧器具、连】接管等并按照—约定期限支付—燃气费用安》全用气规则应当由】。燃气经营者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】标准来制定向—用户发放提倡安【装燃气报警器、【自动切?断保护?装置和购买燃—气保险   燃气用!户应当配《合燃气经营》者开展燃气设施【安全检查及相—关的维修、抢修工作!   单《位燃气用《户还应?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!制度加强《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!安,全知:识和操?作技能?的培训   第二】十,一条任何单位和个】人不得有下列行【为:: ,  (?一):在卧室等不》具备安全《用气条件的》场所:使,用燃气;《   ?(二)?擅自拆卸、安装、改!装、包裹燃》。气设施和燃气计【量器:具;   (三【)将燃?气器具?和设施作为负重【支架或者《电器:设施的接地导体【。;   (四)盗用!燃气损坏燃气设施】;  ? (五)《使用: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燃!气器具和设》施   第》二十二条安》装、改装《、拆除室内燃气设】。施应当?符,合,国家和地《方,有关标?准或者规范的要求需!要相应的技术—设,备和有资质的单位实!施通气前应当—经,过燃气经营者—的,。验收;用户需要【安装、迁《。移、拆除室内燃气】设施的应当委托燃】气经营者或者—有,资质的单位实—施作业不得》擅自:作业   第二【十三条燃气经营者应!当向用户《提供经过具有相【应资质的计量检测】机构检定《合,格的:燃气计量器具—用户对用气量有异】议的燃气经营—者应:当依法进行核对有误!差的应当予》。以纠正?。   第二十四条】燃气燃烧器具安装、!维修:企,业应当根据建筑业】企,业资质管理规定依法!取得由市燃气行政】。主管部门核》发的资质证书—。后方可?从,事燃气燃《烧器具的安》装,、维修?服务  《 安装、《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国!家有关?标准实施安》装、维修《;并建立健全管理制!度和规范化服务标准!建立:用户档案《定期向燃气》行政主管部》门报送相《关报表;对本企【业所安装《、维修的燃气—燃烧器?具负有指导用户【安全使?。用的责任   第二!十五条燃气燃烧器】具安装、维》修企业应当在燃气】计量表后安装燃【气燃烧器具未经燃气!经营者同意》不得:移动燃?气计量表及表前【的,户内燃气设施—对于用户提供不【符,合技术标准的—燃气燃烧器具或者提!出,不具备安全》用气条?件的安装要求燃【气燃:烧器具安装、维修】企业应当拒绝安装】   第《五章设?施保护  》。 第二十六条燃气】行政主管部》门会同规划、—安监等部门按照国】家有关标准和—规定:划,定燃气?设施保护范围—   在燃气设施】。保护范围内禁—止下列行为 —  (一)建设占压!地下燃气管线—的建筑物、构—筑物或者其》他设:施;   (二)开!挖沟渠、爆破、【取土:打,桩等作业《或者动用明》火;   (三【)倾倒?、排放腐蚀性—物质;   (【四,)毁损、覆盖、涂改!、,擅自拆除或》者移:动燃气设施的安全】警示标志; —  (五)放—置易燃易爆危险【物品或者种植深根】植物; 《  (?六)其他损坏—或者危及燃气设【。施,。安全的行为   第!二十七条燃气经【营者应当按照国家】标准规范设》置明:显的燃?气设:施安全警《示标志   燃【气经营者应当按照】国家有关工程建【设,标,。准和安?全生产管理的—规定设?置燃:气设施防腐、—绝缘、防雷、—降压、隔离》、高压?、冷冻等保护装置】和安:。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!巡查、检测、—维修和维护确保【燃气设施的》安,全运行 《。  第?二十八条本》市范围内建设工程】开工前建设单—位或者施工单位应】当查: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!内地下燃气》设施的相关情况管道!燃,气经营者《。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!面答复  》 建设工程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】设,施安全的建设单【位应当?会同施工单》位与燃?气经营者《共同制定燃》气设施保护》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!保护措施确》保燃气设施》运行安?全;燃气经营者【应当派专《业人员进行现场指】导   第二—十九条?管道燃气经营—者对其供气范围内】的市政燃气设—施,、建筑区划内—业主专有部分以外】。的燃:气,设施承担运行、【维护、抢《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!   第六章安【全管:理与应急处》置  ? 第三十条燃气【经营者应当建—立健全燃气安全评】估和风险管理体【系   第三十一条!燃气经营者在生【产经营过程中发现】。严重危?及安全生产的事【故隐:患时应当立即停【止生产采取保—障措施排除事故隐】患后方可重》新生:产   燃气经营】者应当建立安全【检查:、安全防护、—维修保养、事故抢险!、抢修等制度—燃气设施存》在安全隐患或者发生!故障:的应:当及:时排除确保燃—。气设施安全运—行,和正:常供气   第三十!二条燃气经营者接到!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!告后应当立即组【。织抢险抢修并同时】报告燃气《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!关部门   第三十!三条发现用》户存在下列重大安】全隐患、严重威胁公!共安全且不》能按照?要求时限及时—整改:的燃:气,。。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气!措施   (一)】燃气设?。。施漏气的;   】(二)燃气》管道末端未设—有效封堵《的;:   (三)使用国!家明令淘汰的直【排式燃气热》。水器、燃气热水【器未装烟道或—者烟道未出户的;】   (四)其【他,重大安全隐患、严重!威胁:公共安?全的情形   【燃气经?营者采取停气措施】有关单位或者—个人不?配合或者阻挠的燃】气经营者可以—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并!报告燃?气行政主管部门 】  用户整》。改到:。位后向燃气经—营者申请恢复用气的!燃气经营者应—当,按照规?定及时恢复供气【   第《七章法律责任 【  第三十四—。条违反?本办法规定》的依照国务院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!相关法律《、法规的规》。。定进行处罚  【 第三十五条—燃,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!关,部门的工《作人员玩忽》职守、滥用职—权、徇私舞弊的由其!所在单位或》者上级部门依法给】。予行:政处分;构》成犯罪的依法追【究刑事责任 —。  第八章附则  !。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!下列用语的含—义   《(一)燃气设施是指!。人工煤气生产厂【、燃气储配站、门】站、气?化站、混气站、加】气站:、灌装站、供—应站、调《压站、市政燃气管】网等的总称包括市】政燃气设《施、:建筑区划内业—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!气设施以及户—内燃气设施等 【  :(二)燃气燃—烧器具是指以—燃气为燃料的燃烧】器具包括居民家庭】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!燃气灶、热水—器、沸水器、采暖】器、空调器等器具】   第三十七条】本办法自2017年!2月1日起施行沈阳!市城市燃气》管理规定(》。沈阳市人《民政:府令第39号)【同,时废:止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