沈阳市?燃气管理《办法
第一章!总则
第一条】为了加强本市燃【气管理规《范燃气经《营和使用《行为保障公民生【命财:产安全?和公:共安全维护》燃气经营者》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!益根据?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!条例等?有关法律、法规制定!本办法
》 第二条本市—行政区域《内燃气的规划与【建设、供气应急保】障、经营与服务【、燃气使用与器具管!理,、设施保护、安全】管理与应《急处置等相关管理活!动适用本办》法天然气、》液,化石油气《的,生产和进《口城市门站以—外的:。天然气管道输—送燃气作为》工业生产原料的【使用沼气、秸秆气】的生产和使用—不适用本《。办法
? 第三条市和区】、县(市《。),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!。燃气:工作的领导建立燃】气管理工作协—。。调机制和燃气事【故应急?处置机制及》时协调处理燃气管理!工作中的重大事项】
第四条市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对,本,市燃气?管理工作实》施统一监督管理【市燃气管理机—构具:体负责?。燃气管理工作
!区、县(市)—燃,气主管?部门负责本辖—区内的燃气》管理工?作
《街道办事《处、乡镇人民政【府接受燃《气行政主管》。部,门的指?导对辖区内的燃气】安全进行监》督,、检查?
: 发展改革、规划、!公安、工商、质监】。、安监、房产、城市!执法等部门按—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!管理:的相关工《作
第二章规划!建设:与应急保《障
第五条市】燃气行政主管—。部门应?当,会同发展改》革、规划等部—门依据国《民经:。济,和社会发《。展规:划、:。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!城乡规划等组—织编:制市燃气《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!。。府,批准后组织实—施,
县(市)【燃气主管部门—应当会?同相关部门根据市】燃气发展《规划:组织编?制县(市)燃—气发展规划报同级】。人民政府批准后【实,施并报?市燃气行政主管部】门备案
第【六,条新:区建设、旧区改造】和新建?、扩建、改建道路等!建设工程项目—应当按?照城乡规划和燃气】专,项规划配套》建设: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!气设施建设用地
! 预留的燃气配套设!施建设用地未—。经法:定程序调整》规划不?得改变用途
第!七条燃气设施建【设应当依法定程序】办,理相关建设审—批手:续经批准的燃—气设施工程施—工任何单《。位和:个人不得阻挠工【程涉及?征地、?绿化、道路恢复【等补偿的相关部门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】执,行
第八条【燃气设施建设—工程勘察《、设计、《施工、监理活动应】当,由具有?相,应资:质等级的《单位承担并在其【资质:。等级范围内》依法开展相应—业务
第九条燃!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!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!组织:。竣,。工验:。收未经验收或者验】收不合格的不得交】付使用
建设单!位应当按照有关【规定在燃气工程竣】工验收合格之—日起:十,五日内将竣工验收】情况报燃气行政主】管部门备《案并在项目建设竣工!验收后及时向城建】档案管理《机构移交项目建设档!案
第十—条市和县(市)人】民政府应当》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!备制:度发展改革行政部门!应当:。会同燃气管理、【安,监、公安《等相关部《门制定燃气应急【储备方案确》定燃气储备的布【。局、储备总量、【启动要?求等燃气《经营者应当》按照燃气应急储备方!案的:要求建设燃》气应:急储备设施确—保,燃气应急储》备所需?的,。数量、质量和—。储存安全《。
第十》一,条燃气行政主—。。管,部门应当组织—编制燃气供应应急】调,度预案明确》燃气应急《气,源和种类《、应急供应》。方式、应急调度程】序等内容
【燃气经营者》应当按照《燃气供应应急调度】。预案的要《求建立?健全:本单位?。的燃气?供应应急预案;因】不可抗力或者发生】突发性事故等紧【急情况不能》正常生?产或者供应燃气的应!当按照燃气供应【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!施并及时报告—燃气行政《主管部门
— 第三?章经营?与服务
第十二!条,。。燃气经营实行许可】证制度从《事燃气经营活动【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!经营:许可证?并按照?。许可规定的范—围、期限和》规模从事燃气经营活!动,
禁止个人从】事管道?燃气经营活动
【 从事瓶装燃气经!营活动的应当按【照本条第一款规【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!证
《。第,十,三条申请燃气—经营许可应当—具备下列《条件
? , (:一,)符合燃气专项规划!;
(二)有稳!定的符?合国家?标准的燃《气气源;
(】三)有?健全的?安全管理和》事故抢修应》急制度?;
《(四)有资质—的安全评《价机构出具的设【施安全评价报告【;
(五)【。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!的具有相《关从业资格》的,经,营管理人员、—安全管理人员、专业!维护人员、抢—险抢:修,队伍和?设备;
(【六)法律、法规规定!的其:他条件
第【十四条燃气》经营者应当依—。法经营诚实守信规】范服务接受》社会公众监督并遵守!下列规定
(】一)向用户持—续、稳?定,、安全供《。应符合国家》质量标准的》燃气;
(【二)执行安全生产】规章制度和安全操】作规程有完善的【自检自?查,机制和完整的安全】记录建立健》全设备、设施档案】和用户档案;
【 (三)向社【会公布?业务流程、服务【承诺、收费标—准,。和全天二十四小【时服务、抢》修,、投诉电话等—信,息及时解决用户投】诉接受社会监—督;
(四)每!年对:。。用户进行不少于一】次,的安全检查记录检查!情况发现安全—隐患的及时》告知用户《并,协助用户进》行整:改;
《。 (五)法》。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!。要求
第十【五条燃?。气经:营,者因:施工、检《修等原?因需要?临时调整供气量、降!压或者暂停供气而影!响用户用气的应当】将作业?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!四,十八小时予以公告或!者书面通《知燃:。。气用户?并按时恢复正常供气!因,燃,气设施抢修等突发】紧急事件影响—。供气的燃气经营者应!当及时通知》用户
第十【六条燃气经营者停业!、,歇业的应当在九【。。十个工?作日前向燃气行政】。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!告经批准后方可停】业、歇?业燃气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当组织》有关燃气经营者【提供供气服务—
第十》七条燃气经营者【不得有下列》。行为
》(一)向未取—得燃气?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!个人提供用于经营】的燃气;
— (二)在不具备】安,全条件的场所储存】燃气;?
(三》),限定用户《购买指定的燃气器】具和相关产品—或者限定用户委托指!定的安装单位安【装,燃气器?具;
(四)擅!自为非自有气瓶【。充装燃气《;
? (:五)销售未经—许可的充装》单位充?装的瓶?装燃气;
》 (?六)销售充装单位擅!自为非自有》气瓶充装的瓶装燃】。。气
第十—八条:燃气经营者应当依】法经营建《立,健,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!服务行为提高—服务质量《做到公开服务标【准公示业务流程;建!立服务管理信息系统!向燃气用户发放安】全用气手册提供【用户须知的资料进】行安全?用气知识《宣传和技术指—导;:设立服务《、,报修、投诉电话
! 第四章燃气使【用与:器,具管理
《 第十九条用户】使用管?。道燃气应当》向管道燃气》经营者申办》用气手续由管道【燃气经营者与—用户签?订规范的书》面供用?气合同明确供用气】双方权利义务双【方应当按照》。合同及管道燃气【经营者发放的燃气使!用手册的《规定供应和使用【燃气
》第二十条燃》气用户应当》遵守安全用气规【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!烧器具及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!或者已超过》使用年限的》燃气燃烧器具、连】接管等并按照—约定期限《支付燃气费用—安全用?气规则应当由—燃气经?营者依据国家—法律法规标准—来制定向用户发放】提倡:安装燃?气,报警:器、自动《切断:。保护装置和》购买燃气保险
】 燃气用户应当【配合燃气《经营者开《。展燃:气设施安全》检查及相关》的维修、抢修工作
! :单位燃气用》。户,还应当建立健—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!对操:作维护人员燃气【安全知识和操—。作技能的培训
【 第二十》。一条:任何单?位,。和个:人不得?有下列?行为::,
(《一)在卧室等不具备!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!。使用燃气;
】(,二)擅自《拆卸、安装》、,。改装、包裹燃气【设施和燃气计—量,器,具;
(—三)将燃气器具【和设施作为》负重支?架或者电器设施的接!地导体;
》 (四)盗用【燃,气损坏?燃气设施;
(!五)使用不符合技】术标准的《。燃气:器具和设施
第!。二,十,二条安装、改装【、,。。拆除:室内燃气设施—。。应当:符,合国家和地方有关】标准或者规范—的要求需要相应的】技术设?备,和有:资质的单位》实施通?气前应当经过—燃气经营者的验收;!用户需要《安装、迁移、拆【除室内燃《气设:施的应当委托—燃气经营者或者有资!质,的单位实《施,作,业不得擅自》作,业
第二十三条!燃气经营者》应当向用户提供经过!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!。检测机构检》定合格的燃》气计量器具用户对用!气量:有异议的燃气经营者!应当:依法进行核对—有误:差的应当予以—纠,正
《第二十?四条燃气燃烧器【具安装、维修企【业应当根据建—筑业企业《资质:管理规定依法取【。得由市燃气行政【主管部门核发的资】质证书后《方可:从事燃气《燃烧器具的安—装、维修服务
!。安装、维修》企业应当按照国【家有关标准实施【安装:、维修;《并,建立:健全管理制度和规范!化服务标准建立用】户档案定期向—燃气行政主管—部门报送《相关报表《;对本企业所安【装、维修的燃气燃烧!器具负有指导用户安!全使用的责任
【 第二十五条【。燃气燃烧《器具安装《、维修企业应当在燃!气计量表后安—装燃气燃烧器具【未经燃气经营者【同意不得移动燃气计!量表:及表:。前的:户内燃气设》施对于用户提—。供不:。符合技术标》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!者提出不具备安全用!。气条:件的安装《要求燃气燃烧器【具安装、维修企业】应当拒绝安装
【 第五章》设施:保护
》第二十六条燃气行政!主管部门会同规划】、安监等《部门按照国》家有关标准和—规定划定燃》气设施保《护范围
—在燃气设施保—。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!为
《(一)建《设占压地下燃气管】。线的建筑物、构筑】物或者其他》设,。施;
《 (:二)开挖沟渠、【爆破、取《。土打桩等作业或者】动用明火;
— (三)倾倒、】排放腐蚀性物质;
! (四)毁—损,、覆盖、涂改、擅自!拆,除或者移动》燃气设施《的安全?警示标?志;
(—五)放置易燃易【爆危险物品或者种】。植深根植物》;
(六—)其他损《坏或者危《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!为
《第二十七条燃—气经营?者应当按《照国家标准规范设】置明:显的燃气设》施安全警《示标志
燃【气经营?者,应当按?照国家有《关工程建设标—。准和安全生产管【理的规定设》置燃气设施防腐、绝!缘、防雷《、,降压、隔离、高压】、冷冻等保护装置和!。安全警示《标志定期进行—巡查:、检测、维修和维】护确保?。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!
第二十—八条:。。本市范围《。内建设工《程开工前建》设单位或者施工单】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!施工范?围内地下燃气—设施的相关情况【。管道:。燃,气,经营者应当在三【日内:给予书面答复
!建设工程施工—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!全的:建,设单位应《当会同施工》单位与燃气经营者共!同制定燃气设施【保护方案采取—相应的?安全:保护措施《确保燃气设施运行】安全;燃气经营【者应当派专业人员】进行现?场指导
《 :。第二:。十,九条管道燃》气经营者对其供【气,范围:内的市政燃气设施、!建筑:区划内业主专—。有部分以外的燃【气设施承担》运行、维护、抢【。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!
?第六章安全管理【与应急处置
】第三十条燃气经营者!应当建立《健全燃气安》全评估和风险管【理,体系
》第,三,十一条燃气经营者】在生产?经营过?程中发现严重危【及安全生产的事【故隐患时应当立即】停止生产采取保【。障措施排除事故隐患!后方可重新》生产
《 燃气经《营者应当建立安全检!查、:安全防护、维—修保养、事故—抢,险、抢修等》制度燃气设施—存在安全隐患或【者发生故障的应【当及时排除确保燃】气设施安全运行【和正常供气》
第三》十二条燃气》经营:者接到事故或—者事故隐患报—告后: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!。修并同时报告—燃气管理机构或者其!他有关?部门
》第三十三条发现用户!存在下列重大安全】隐患、?严重威胁公共安全】且不能按照要求【时限及时整改—。的燃气?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气!措施:
(一)燃气设!施漏气的;
— (二)燃气管】道末端未设有效封】堵的;
—(三)使用国—家明令淘汰的直排】式燃气?热水器、《。燃气热水器未—装烟道或者烟道【未,出,户的;
—(,四)其?他重大安全隐患【、严重威胁公—共安全?的情形
燃气】经营者采取停气措施!有关单位或者个人】。不配合或者阻挠【的燃:气经:营者可以请求公安】机关协助并报告燃气!。行政主管部门
【 用户《整改到位后向—燃气:经营者申请恢—复用气的燃》气经营者应当按照】规定及时恢复供气】
第七》章法:律,责任
? 第三十》四条: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!照,国务院城镇燃气【管,理,条例等相关法—律、:法规的?规定进行处罚
【 第三十》五条燃气《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!部门的工作人员玩】忽职守、滥用职【。权、徇私《舞弊的?。由其所在《单位或者《上级:部,门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】;构成犯罪》。的依法?追究刑事责》任,
?第八:章附则
《 第三《十六条本办法—下,列用语的含义—
(一》),燃气设施是指—人工:煤气生产厂、燃【气储配站《、门站、气化—。站、混气站、加气】站、灌装站、供【应站、调压站、【。市政燃气管网等【的,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!。施、建筑区划内业】。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!气设施以及户内【燃气设施等
(!二)燃气燃烧器具】是指以燃气》为,燃料的?燃烧器具包括居【民,家庭和商《业用:户所使用的燃气灶、!热水器、《沸,水器、采暖器—、空调器《等器具
第三】十七:条本办法《自,2017年2—月1日起施行沈阳】市城市燃气》。。管理规定(沈阳【市人:民政:府令第39号)同】。时废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