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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市燃气》管理办法 —  第一章总则 】  第一《。条为了加强本—市燃气?。管,理规范燃气经营【和,使用行为保障公【民生命财《产安全和《公共安全维护—燃,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!的合:法权益根据国—务院城镇燃》气管理条例等有【关法律?、法规制定本办法】   第二条本【市行政区《域内燃气《的规划与建设、供】气应:急保障、经》。营与服务、》燃,气使用与器具—管理、设施保护、安!全管理与应急处置】。。等相关管理活动【适用本办法天—然气、液《化石:油气的生产和进口】。城市门站以外的天】然气管道输》送燃气作为工—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!气、秸秆气的—生产:和使用不适用本办】法   第三条市和!区、县?。(市)人民政—府应:当加:强对燃气工作的【领,导建立燃气管理工作!协调机制和燃—气事故应急处置【机,制及时协《。调,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!的,重大事项 》  第四条市—建设行政主》管,部门:对本市燃气管—理工:作实:施统一监督管理市】燃气: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燃!气管:理工作   区、】县(市)燃》气主: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!的燃气管理工—作, , , 街道办事处、乡镇!人民政府接受—燃气行政主管—部门:的指导对辖区内的燃!气安全进行监督【。、检查   —发,展改革?、规划、公安、工商!、质监、安监、【房产、城市》执法等部《门按照各《。自职责做好燃—气管理的相关工【作   第二—章规划建设与应【急保障   第五】条市燃气《行政主?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!改革、规划等部门】依据国民经济和社】会,。发展规划、》土,地利用总体规划、】城乡规划等组织编制!市燃气发展规划报市!人民政府批准后组】织,实施   县(市】。)燃气?主管:部门应当《会同相关部》门根据市燃》。气发展规《划组:织,编制县(市)—燃气发?展,规,划报:同级人民政府批准】后实施并《报市燃气《行政:主管部门备》案  ? 第六条新区—建设、旧《。区改造和新建—。。、扩建、改建道路等!建设工程项》。目应当按照城乡规】划和燃气专项—规划配?套建设燃气设—。施或者?预留燃气设》施建:设用:地  ? 预留?的燃气配套设施建设!用地未经法定—程序调整规划—不得:改变用途   【第七条燃气设施建】设应当依《法定程序办理相关建!设审批手续经批准的!燃气设施工》程施工任何》单位和个人不—得阻挠工程涉—及征地、《绿化、?道路恢复等补偿的】相,关部门应当按照有】关规定执行》   第《八,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!勘察:、设计?、施工、监理活动应!。当由具有相》应,资质等级的单位承】担并在?其资:质,等级范围内依法开展!相,应业务 《  第九条燃气设施!建设工程项目竣【工后建设单位应当】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!收,或者验收不合—。格的不得交》付使用 《  建?。设单位应当按照【有,关规定在燃气—工程竣工《验收合?格之日起《十五日内将竣工【验收情况报燃气行】政主:管部门备案并在项目!建设竣工《验收后?及时:向城建档案管—理机构?移交:。项目建设档案—   ?第十条?市和县(市)—人民政府《。应当建?立,健全燃?气应急储备制度发展!改革行?政部门应当会同【。燃气管?理、安监、公安【。等相关部门制定燃】气应急?储备方案《确定燃气《储备的?布局、储备总量、启!动要求等燃气经【营者应当《按,照燃气应急储备方案!的要求建《设燃气应急》储备设施《确保燃气应急—储备:所需的数量、质【量和储?存安全   第十一!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!应,当组织编制燃气供应!应急调度《预案:。明确燃?气应急?。气源和种《类、应?。急,供应方式、应—急调度程序等—内容:   ?燃气经?营者应当按照燃气供!应应急调度预案的】要求建立健全—本单位的燃气—供应应急预》案;因不可抗力或】者发生突发》性事故等紧》急情况不能正—常生产或者供应【燃气的应当按—照燃气供应应急【预案采取相应—措施并及时》报告燃?。气行政?主管部门  —。 第三章《经,营与服务《 ,  第十二条燃气经!营实行许可证制度】从事:燃,。气经营活动的应【当依法取得燃气经】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!规定:的范围?、期限和规模从事】燃气经营活动  】 禁止个人》从事管?道燃气?经营活动  —。 从事瓶装燃气经】营活动的应当—按照本?条第一款规》定取得燃气经营【许可证?   第十三条申】请燃气经营许可【应当具备下列—。条件:   (一)符合燃!气,专项规划;   】(二:)有稳定的》符合国家标准的【燃气气源; —  (三)有健【全的:安全管理和事故【抢修应急制》度;   (四【)有资质的安全评】价机构出具的设施】安全评价《报告; 《  (五)有与经】营规模相适应的【具有相关从业资格】的经营管理人员【。。、安全管理人员、专!业维护人员、—抢险抢修《。队伍和设备;—  : (六)法》律、法规《规定的?其他条?件   第十—四条燃气经》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!。实守信规《范服务接受社—会公众?监督并遵守下列规】定   (一—)向用户持》续、稳?定、安?全供应?符合国家质量标准】的燃气; 》  (二)执—行安全?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!操作规程有完善的自!。检自查机制和完整】的安全?记录:建立健全设备、设施!档案:和用:户档案;   【(三)向《。社会公布《业务:流程、服务承诺【、收费标《准,和,全天:二十四小时服务、】抢修、投《诉电话等信息及时解!决,用户投诉《接受社会监督;  !。 (四)《每年对用户进—行不少于一次—的安:全检查记录》检查情况《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!告知用户并协助用户!进行整改;》   (《五)法?律、法规规》定的其?他要求?   第十五条燃气!经营者因施工、检】修等:原因需要临时调整】供气量、降压或者】暂停供气而影响【用户:用气的?应当将作业时—间和影响区域提前】四十:八小时予以公告【或者书?面通知燃气用户【并按时恢复正常供】。气因燃气设施抢【修等突发紧》急事件影响供气的】燃气:经营者应当及时【通知用?户   第》十六条燃气经营者停!业、:。歇,业的应当《在九十个工作—日前:。向燃气行政》主管部门提交书【面报告经批准后方】可停业、歇业燃气行!政主管部门应—当组织有关燃气【经营者?提供供气服》务,   第十七条燃】。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!行为   (一)】。向未取得燃气经营】许,可,。的单位或者》个人提供用于经【营的燃气;  【 (二)在不—具,备安全条件》的场所储存》燃气:; :  (三)限—定用户购买指定【的燃气器具和—相关产品或者限【定用户委托指定【的安装?单位安装燃气器【具;   (—四)擅自为非自有气!瓶充装燃《气;   (五)】销售:未经:许可的充《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!气;   (—六)销售《充装单位擅自—为非自?有气瓶充装的瓶【装燃气   第十八!条燃气经《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建!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!规范服务《。行为提高服》务质量?做到公开服务标准公!示业务流程;—建立服?务管理?信息系?统向燃气用》户发放安全用气【手册提供用户须【知的资料进》。行安全?用气知识宣传—。和技术?指导;设立服务、】报修、投诉电—话  ? 第四章燃气使【用与器?具管:理   第十九【条用户使用管道燃气!应当向管道燃气【经营者申办用气手续!由管:道燃气经营》者与:用户:签订规范的书面供】用气合同明确—供用气?双方权利义务双【方应当按照合同及】管道燃气《经营者发放的燃【气使用?手,册的规定供》应和使用燃气   !第二十条燃气用【户应当遵守安—全用:气,规则使?用合格?的燃气燃烧器具【及时更换国家明【令淘汰或者已—超过使用年》限的:燃气燃烧器具—、连接管等并—按照约定期限支【付燃:气费用安全》用气规则应当由燃气!经营者依据国家法律!法规标准《来,制定向用户发放【提倡:安装燃气报》警器、自动切断保护!装置和购买燃气保】险   燃气—用户应当配合—燃气经营者开展燃】气设施安全》检查及相关的—维修、抢修》工作   》单位燃气用户还【应当建立健全安全】管理制度加》强对操作维护—人员燃气安》全知识和操作技【能的培?训   第》二十一条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】得有下列行为—:   (一—)在卧室等不—。具备安全用气条【件的场所使用燃气;!   (二》)擅自拆卸、安装、!改装、包裹燃气【设施和?燃气计量器具;【   (《三,)将燃气《器,具和:设施作?为负重支架或—者电器设施的—接地导体;   (!四,)盗用燃气损坏燃气!设施;   (五)!使用不符合技—术标准的燃气器具】和设施   第【二,十二条安装、—改装、拆除室内燃气!设,施应当符合国—家和地方有关标准】或者规范的要—求需要相应的技术设!备和有资质的—单位实施通气前应】当经过?燃气经营者的验【收;用户需要安装、!迁移、拆除室—内燃:气设施的应》当委托燃气经营者或!者,有资质的单位实施】作业不?得擅自作业  【。 第二十三》条燃:气经营者《应当向用户提—供经过具有相应资质!的计量检测》机构检定合格—的燃气计量器—具用户对用气—量有异议的燃气经营!者,应当依法进行核对有!误差的应当予以【纠正   第二十四!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!、维修企业》应当根据建筑业【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】依法取得由市燃【气,行政主管部门核发】的资: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燃!气燃烧器具》的安装、维修服【务   安装、维修!企业应当按照国【家有关标准》。实施安装、维修;】并建立健全管理制】度和规范化》。服,。务标准建立用户【档案定期向燃气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!关报表;对本企业所!安,装、:。维修:的燃气?燃烧器具负有—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的!责任   第二十】五条:燃气燃烧器具—安装、?维修企业《应当在燃气计量表后!安装燃气燃》烧器具未经》燃气:经营者?同意:不得移动燃气计量表!及表前的户内燃气设!施对于用户提供不符!合技术标准的燃气】燃,烧器具或者》提出不具备安全用】气,条件的安装要—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!、维修企业应—当拒绝安装   】第五:章设施保护   】第二十六条燃气行】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!、安监等部门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!规定划定燃气设施】保护范围   在燃!气设施保护范—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!  (一)建设【占,压地下燃《气管线的建筑物、构!筑物或者其他—设施;?   (二)开挖】沟渠、爆破、取土打!桩等作业《或者动用明火;  ! (三)倾倒、【排放腐蚀《性物质;   (】四)毁损、覆盖、涂!。改、擅?自,拆除或者《移动燃?气设:施的安全警示标志;!   (五)放置易!燃易:爆危险物《品或者种《植深根植物》;   (六—。)其他损坏或者危及!燃气设施安全—的行为?   ?第二十七条燃—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!家,标准规范设置明【显的燃?气,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!  燃气《经营:者应当按照国—家有关工程》建设标准和安全【。生产管理的规定设】置燃气设施防腐、绝!缘、防雷、降压、】隔离、高压、冷冻等!保护装?置和安全警示标【志定期?进行巡查、检—测、维?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!施的安全运行 【  第二十八条本】。市范围内建》。设工程开工前建【设单位或者施工【。单位应当查明建设】工程施工范》围内地下《燃气设施的相关【情况管道燃气经营】者应当在三日内给】予书:面答复   建设工!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!设施安全的》建设单位应当会同】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!者共:同制定燃《气设施保护》方案采?取相应的安全—保护措施确》保燃气设施运行【安,全;燃气经》营者应当派专业人】。员进行现场指导【  : 第二十九条管道燃!气经营?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!市政燃?气设施、建筑—区划内业主专有部】分以外的燃气设【施承担运行》、维护、抢修—和更新改造的责【任,   第六章—。安,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!  第三十条—燃气经营《者应当建立健全燃】气安全评估和风险】管理体系   【第三十一《条燃气经营者—在生产?经营过?程中发现严重—危及安全生产的事】故隐患时应》当立即停止生产采取!保障措施排除—事故隐患后》方可重新生产   !燃气经营者》应当建立安全检【查、安全《防护、维修保养、】事故抢险《、抢修?等制度燃气》设施:存在安全隐患—或,者发生故《障的应当及时—排除确保燃气设【施安全?运行和正常供气【   第三》十二条燃《气经营者接到事故】或者事故《隐,。患,。报告后应当立即组】织抢:。险抢修并同》时报告燃气管理【机构或者其他有【关部门?   第三十三【条发现用户存在下列!。重大安全隐患、【严重威胁公共—安全且不能按照要】求时限及时》整改:的燃气经《营者应?当采取停气措施 】  (一)》燃气:设施漏气的》。;   (二)燃气!管道末端未设—。有效封堵的;   !(三)?。使,用,国家明令《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!水器、燃《气热水器未装烟【道或者烟道未—出户的; 》  (四《)其他重大安全【隐患、严重威胁公】共安全的《情形 ?  燃?气经营者《采取停气措施—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!配合或者阻挠—的燃气经营者可以】。请,求公安?。机关:协助并报《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!   用《户整改到位后向燃】气经:营者申?请恢复用《气的燃气经营者应】当按照规《定及:时恢复供气 —  第七章法律【责任   第—三十四条违反本【办法:规,定的依照国务院城镇!燃气管理条例—等相关法律、法规的!规定进行处》。。罚   第三十五】条燃:气行政主管》部门和?相关部门的工—作人员玩《。忽职: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!舞弊的由其所在单】。位,或者上级《部门依法给》予行:政处分;构成犯罪】的依:法,追究刑?。。事,责任   第八【章附则   第【三十六条本办法下列!用语:的含义?   (一)—。燃气设施《是指人?工煤气生《产,厂、燃气《。储,配站:、门站、气化站、混!气站、加气站、【。灌装站、供应站【、,调压:站、市政燃气管【网等的总称包—括市政燃《气设:施、建筑区划内【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!燃,气设施以《及户内燃气设施等】  :。。 (二)燃气—燃烧器具《是指以燃气为燃【料的燃烧《器具包括《。居民家?庭,和商业用《户所使用的》燃气灶、热水—器、沸水器、采暖器!。、空调器《。等器具  》 第三?十七条?本办:法自:2017年2月1】日起施行沈阳市城】市燃气管理规定(沈!阳,市人民政《府令第39号)同时!废止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