沈,阳市燃气管理—办法
第一章!总则
第一条】为了加强本市—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】经营和使用行为【保障公民《生命财产安全和【公共安全维护燃气】经营者和燃》气用户的《合法权益根据国【务院城镇燃气管【。理条例等《有关法律、法规制定!本办法
—。第,。二条本市行》政区域?内燃气?。。的规划?与建设、供》气应急保障、经营】与服务、燃气—使,用与器具管理、设】施保护、安全—管理与应急处置【。。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!。本,办法天然气》、液化石油》气的生?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!外的天然气》管道输送燃气—作为工业生产原【。料的使用沼》气、秸?秆气的?生,产和使用《不适用本《办法
第三条】。。市和区、县》(市)人《民政府应当加—。强对燃气工》作,的领导建立》。燃气管理工作协【调机制和燃气事【故应急处置机制【。及时协调处理—。燃气管理《工作中的重大事项
! 第四条》市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对—本市燃气管理工【作实施统一监—督管理市燃气管理】机构具体负责燃【气管:。理工作
区、】县,(市)燃气》主管部门负》责本辖区内的—燃气管?理工作
街【道办事处、乡—。镇人民政府》接受燃气《行政主管《部,。门的指?导对辖区内的燃【气安全进行监督、】检查
发展改】革、规划、公安、工!。。商、质监、安监、】房产、?城市执法等部门按】照各: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!的相关工作
第!二章:规划建?设与应?急保障
第【五条市燃气行政【主管部?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!、规划等部门依【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!。展规划、土》。地利用?总体规划、城乡规划!等组织?编制市燃气发—展规划报《。市人民政府》批准后组《织实施
《 县?(市)燃气主管部门!应当会同相关部门】根据市燃气发展规划!组织编制县(市【)燃:。气发展规划报同级人!民政府批准后实【施并报市燃气—行政主?管部门备案
【 第六条《新区建设、》旧区:改造和新建、—扩建、改建道路【等建设工程项目【。应,当按照?城乡规?划和燃气专项—规划配?套建设燃气设施或】者预留燃气设—。施建设用地
— , 预留的燃气配套】设施建设用地未经】法定程序调整—规划不得改》变用途
《 第七条燃气设施!建设应?当依法定程》序办理相关建设【审批手续经批准的燃!。气设施工程施工任何!单位和个人不得【阻,挠工程涉《及征:地、:绿化、道路恢复等】补偿的?。。相关部门应当按【照有:关规定执《行
: , 第八条燃气设施建!设工程?勘察、设计》、,施,工、:监理活?动应当由具有相【应资质等级的单位】承担并在其资质【等级范围内依—法开:展相应业务
第!九条燃气设施—建设工程项目竣工】后,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!工验收未经验收【。或,者验收不合》格的:不得:。交付使用
》 建设单位应【当按照有关规—定在燃气工》程,竣,工验收合格》之日:起十:五日内?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!。。气行政主管部—门备案并在项目建】设竣工验收后及时】向城建档案管—。理机:构移交项目建—设档案
—第十条市和县(市)!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!全燃气应急储备【制度: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!当会同燃气管理【、安监、公》安等相关《部,门制定燃气应—急储备方案确—。定燃气储《备的布局、储—备总量?、启动要求》等燃气经营者应【当按照燃气》应急储备方案的【要,求建设?。燃气应急储备—设施确保燃气—应急储备所需的数】量,、质量?和储存安全
】第,十一条燃气》行政主管部》门应当组织编制燃气!供应应急调》度预案明《确燃气应急》气源和种类、应【急供应方式、应急调!度程序?等内:容
《。燃气经营者应当按】照,燃气供应应急调【度预: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!单位的燃气》。供应应急《预案:;因不可抗力或者】发生突发《性事故等紧》急情况不《能正:常生产或者供应燃气!的应当?。按照燃气《供应应急预案采【取相应?措施并及时报—告燃:气行政主管》部,门
第三章【经营与服务》。。
第十二—条燃气经营实—行许可证《制度从?事燃:气,经营活动的》应当依法取得燃气】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!可规定?的范围、期限和规】模从事燃气》经营活?动
?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!燃气经营活动—。
?。从事:瓶装燃气经》营活动的《应当按照本条第一】款规定取得燃气经营!许可证
《。 第?十三条申请燃—气经营许可》应当具备下》列条件
》 (一)《符合燃气专》项规划;
(二!)有稳定的符合国】家标准的燃气—气源;
《 , (:三)有?健全的安全管—理,和事故抢《修应急制度;—
(四》)有: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!出具:的设施?安全评价报告;
】。 (?五)有与《经营规模相适应【的具有相《关,从业资格的经营【管理人员《、安全管理人员、】专,业维护人员、抢【险抢修队伍和设备;!
?(六)?法律、法规规定的】其他条?。件
? 第十四条》燃气:经营: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!守,信规范服务接受【社会公众监》督并遵守《。下列:规定
? :(,。一)向?用户持续、稳—定、安全供》应符:。合国家质量标准【的燃气;《
(二)执【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!和安全操作规程有完!善的:自,检自查机制和—完整的安全记—录建立健全设备【、,设施档案和用户档】案;:
, (三)》向社会公布业务【。流程、服务承—诺,、收:费标准和全天—二,。十,四小时服《。务、抢修、投—。诉电话等信息—及时解决用户—投诉接受社会—监督;
(【四)每年对》用户进?行不: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!记录检查情况发【现安全?隐患:的及时告知用—户并协助用户进行整!改,;
(五)法】律、法规规定—的其他要求
】第十五条《燃,。气经营者因》施工、?检修:。等原因需《。要临时?调整供气量》、降压或《者暂停供气而—影响用户《用气的应当将作业时!间和影响区域—。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!。公,告或者?书面:通知燃气用户并按】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燃!气设施抢修等—。突发紧急事件影【响供气?的燃气经《营者:应当及时通》知用户?
?第十:。六条燃气经营者停】业、歇业的》应当在九十》个工作?日前向?燃气行政主管—部门提?交书面报告》经批准后方可停业、!歇业燃气行政主【管部门应《当,组织有关燃气经营】者提供?。供气服务
第十!七,条燃气经营者不得】有下列行为》
(一》),向未:取,得燃气经营许可的】单位:或者个人提》供用于经营的—燃气;
(二)!在不具备安全条【件的场所储存燃气】;
: , (三?)限定?。。用户购买指》定的燃气器具—和相关产品或—者限定用户》委托指定的安装单位!安装燃气器具—;
(四)擅自!为非:自有:气瓶充装燃气;
】 (五)销售未】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!装的瓶装《燃气;?
(《六)销售《充装单位擅自为【非自有气瓶充—装的瓶装燃气
】 第十八条》燃气经营《者应当依法经营【。建立健全用户服务】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提!高服务质《量做到公开服务标】准,公示业务《流程:;建立服务管理【信息系统《向燃气?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!册提供用《户须知的资》料,。进行安全用》气知识宣传》和技术?指导;设立服务、报!修、投诉电》话
《第四章燃气使—用与器具管理
【 第十《九条用户《使用管道《燃气应当向管道燃】气经营?者申办用气手续【由管道燃气》经营者与《用户签订规范—的书面供用气合【同明确供用》气双方权利义务【双方应当按照—合同及管道》燃气经营者发放的】燃气使用手册的规】定供应和使用燃【气
第二十条燃!。气用户?应当遵守安全—用气规则使》用合格的燃气燃烧】器具及时更换国家明!令淘:汰或者已超过使【。用年限?的燃:气燃烧器《具,、连接管等并—按,照,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!用安全?用气规则应当—由燃气经营者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】。标准来制定向用户发!放提倡安装燃气报警!器、:自动切断保护—装置和购买燃气保险!
燃《气用户?。应当配合燃气经【营者开展《燃,气设施安全》检查及?相关的?维,修、抢修工作
!单位燃气用》户还应当建》立健全安全》管理制度加》强对操作维护—人,员,燃,气安全知识和—操作技能的培训
! 第二十一》条任何单《位和个人不得—有下列行《为,:,。
(一)在卧室!等不具?备安全用气条—件的:场所:使用燃气;
(!二)擅自拆卸、安】装、改装《。、包裹燃气》设施和燃气计量器】具;
? (三)》将燃:气器具和设施作为】。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!施的接地导体;【
,。 (?四)盗用《燃气损坏燃气设【施;
(五【。)使用不符合技术标!准的燃气器具和设施!
第二十二条】安装、改装、拆除室!内燃气设《施应:当符合?。国家和地《方有关?标准或者规范的要求!需要相应《的技术设备和—有资质?的单位实施》通气前应当经—过,燃气经营者》的验收;用户—需要安?装、迁移、拆除室】。内燃气设施的应【当委托燃气经营【者或者?有资质的单位—实施作业不得擅【自作业
第二十!。三条燃气经营者【应当向用户》提供经过具》有相应资质的计量】检测:机构检?。。定合格的《燃气计量器具—用户对?用气量有《异议:的,燃气经营者应当依】法进行核对有误差的!应当予以纠》正
: 第二《十四条燃气燃—烧器具安《装,、维修企业应当根据!建,筑业企业《资,质管理规定依法取得!由,市,燃气行政主》管部门核发的资【质证书后方》可从事?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!、维修服务
— 安装、维修企】业应当?按照国家有》关标准实《。施安装、《维修;并建立—健全管理制度和【规范化服务标准建】立用:户档案定期向燃气】行政主管部门—报送相关报表;对本!企业所安装、维修的!燃气燃烧器具负【有指导用户安全【使用的?责任:
: 第二十五条—燃气燃烧器具—安装、维修企—业应当在《燃气计量《。表后安?装燃气燃烧器具未】经燃气经营者同意不!得移动燃气计量表及!表前的户内燃气设施!对于用户提供不符】合,技术标?准的燃气《燃烧器具或者提出不!具备安全用气—。条件的安装要求燃】气燃烧器《具安:装、维修企业应当】拒绝安装《。
第五章设施保!护
第》二十六条燃》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!规划:、安监?等部门按照国家【有关标?准和:。规定划?。定燃:气设施保护范围
! ,在燃气?设施保护范围—内禁止下列》行为
(—一)建设占压地【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!、构筑物《或者其他设施;【
: (二)开》挖沟渠、爆破、取土!打,桩等作业或者动【用明火;
》 (三)倾倒、】。排放腐蚀性物质;】
: (四)毁》损、覆盖《、涂改、擅自拆除】或者移动《燃气设施《的安全警示标—志;
(—五,)放置易燃》易爆危险物》。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!;
? (六)其他损【坏或者危及燃—气设施安全的行为】
第《二十七条燃气经营】者应当按照国—家,标准规范设置—。明显的燃《气设施安全警示标】志
: 燃气《经营者?应当: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!设标准和安全生产】管理的规《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!、绝缘、《防雷、降压、隔离】、高压、冷冻—等保护装《置和安?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!巡,查、检测、维修和维!。护确保燃气》设施的安《全运行
第二十!八条本市范围—内建设?工,程,开工前建《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!应,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!范围内地《下燃气设施的—相关情况管》道燃气经营》。者应当在三日内给予!书面:答复
建设工程!施工:可能影?响燃:气设施安全的—。。建设单位《应当会同施》工,单位:与燃气经营》者共同制定》燃气设施保护—方案采取相应—。。的安全保护措—施确保燃气》设施:运行安全;燃气经营!者应当?派,专业人员进行现【场指导
第二十!九条管道燃气经【营者对其《供气范围内》的市政燃气设施【、建:筑,区划内?业主专?有部分以外的—燃,气设施承担运行【、维护、抢修—和更新?改造的责任
】第六章安全管理与】应急处置
》 第三十条燃气】经营者应当》。建,立健全燃《气安全评估》和风:险管理体系
】第三十一条》燃气经营《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!发现严重危》及安全生产的事【故隐:患时应当立即—停,止生产采取保—障措:施排除事故隐患后方!可重新生产》
燃气》经营者应当建—立安:。全检查、安全防护】、,维修保养、事故抢】险、抢修《等制度燃气设施存在!安全隐患《或者发生故障—的应当及时排除确】保燃气设施安全【运行和正常供—气,
第三十二【条,燃气经营者》接到事故或》者,事故:隐患报告后应—当立:即组织抢险抢修【并同:时报告燃气管理机】构或者其他有—关部门
《 第三十》三条发现用》。户,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!患、: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!不,能按:。照要求?时限:及时整改的燃气【经营者应当采取停】气措施
(一)!燃,气设施漏气的;
】 , (二)燃气管道】。。末端未设有效封堵的!。。;
(三—)使用国家明令【淘汰的?直排式燃气热水器、!燃气热水《器未装烟道》或者烟道未出户的】;
(四)其他!重大安全《隐患、?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!情形
? 燃?气经营者采》取停气措施有关单位!或者个人《不配合或者阻—。挠的燃气《。经营:者可:以请求公《安机关协《助并报告燃气行【。政主管部门
用!。。户整改到位》后向燃?气经营者申请—恢复用气的》。燃气经营《者,应当按照规定及时】。恢复供气
— 第七章法律责【任
: 第?三十四条违反本【办法规?定的依照国务院城】镇燃气管理条—例等相关法律、【法规:的规:定进行?处罚
?。 第三《十五条燃气行政主管!部门和相关部门【的工作?人员玩?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!徇私:舞弊的由《其所在单位》或者上级部门依【法给予行政处分;构!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。事责任?
第八章附【则
?。 第三十六条本【办法下列用》语的含义
》 (一《)燃气设施是—指人工煤气生产厂】、燃气储配站、门站!、气化站《。、混气站、》。加气:站、灌装站、供【应站、调压站、市】政燃气管网等的【总,称包括?市,政燃气设施》、建筑?。区划内业主专有部】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!及户内燃气设施等】
, :(二)燃气》燃烧器具《是指以燃气为燃料】的燃烧?器具包括《居民家庭和商业用】户所使用《的,燃气灶、《热水器、沸水器【、采暖器、空调器】等器具
—第三十七条本办【法,自2017年2【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!城市:燃气管理《规,定,(沈阳市人民政【府令第39号)同】时,废止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