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沈阳市燃气》管理办法   】第一章总则 —  第一条》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!理规范燃气经—营和使?用行为保障公—。。。民生:命,财,产安全和《公,共,安全维护《燃气经营者和—燃气用户的合法权】益根据国《务,院城镇燃气管—理条:例,等,。有关:。法律、法规制定本】办法   第二条】本市行?政区域?内燃:气的规划与建—设、供气应》急保障、经营—与服务?、燃气使用与器具管!理、设施保护、安】全管理与《应急处置等相关【管理活动《适用本办《法天然气、液化石油!气的:生产和进口城市门】站以外的天然气【管道:输送燃气作为工业】生产原料的》使,用沼:气、秸秆气的生【产和使用《不适用?本,办法 ?  第?三条市和区、县【(市)人民政—。府应当加强》对燃:气工:作的领导建立燃【气管理工作协调机制!和燃气事故应急处】置机制及《时协调处理燃气管理!工作中的《重大事项   【第四条市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对】本市燃?气管理工作实施【统一监督管理—市燃:气管理?机构具体负责燃气】管理:工作 ?  区、县(市)燃!气,主管:部门负责本辖—区,内的燃气管》理工作   街【道办:事处、?乡镇:。人,民政:府接受?燃,气,行,政主:管部门?。的指:导对:辖区内?的燃气安全进行监】督、检查 》  发?展改革?、规划、公安、【工商、质监、安【监、房产、城市执】。法等部门《按照各自职》责做:好,燃气管理《的相关工作   第!二章规划建》设与应急保》障  ?。 ,第五条市燃气—行政:主管部门应当会【同发展改《革、规划等》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!社会发展规划—、土地利用》。。总体规划、》城乡:规,划等组织编制市【燃气发展规划报【市人民政《府,批准后组织实施【  :。 县(市)》燃气主管《部,门应当会同》相关部门根据—市燃气发展规划组织!编制:县(市)燃气—发,展规划报同级—人民政府批准—后实施并报市燃气行!政主管部门备案  !。 第六条新区—建,。设,、旧区改造和新【建、扩建《、,改建:道路等建设工程【项目应当按照城乡规!划和燃气专项规划】配套:建,设燃气设《施或者预留燃气【设施建设用》地   《预留的燃气配套【设,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!程序调整规划—不,。得改:变用途   第七】条燃气设施建—设应当依法定—程序办理相关建设审!批手续?经批准的《燃气设施《工程施工任何—单位:和,。个人不得阻》挠工程涉《及征地、绿化、道路!恢复等补偿的相关部!门应当按照有关【规定执行   第八!条燃气?设施建设工程—勘察:、设计、施工—、监理?活动应当由具有相】应资质等级的单位】承担并在其资质等级!范围内依法开—展相:应业务   第九条!燃气设施建设工【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!位应当组《织竣工验《。收未经验收或者【验收不?合,格的不得交付使用】 ,  建设单位应当】按照有?关规定在燃》气工:。。程竣工?验,收,合格之日《起十五日内将竣【工验收情《。况报:燃气行政主》管部门备案并在项】目建设竣工验—收后及时《向城建档案管理机】构移交项目建设【档案   第十条市!和县(市)人—民,政府应当《建立健全燃气应急】储备:制度发展改革—行政部门应》当会同燃《气管理、安监—、公安等相》关部门制定燃气应】急储备方案确定燃】气储备的布局、【储备总量《、启:动要求等燃气—经营者?应当按?照燃气应急储备【方案的要求》建设燃气应急储备】设施确保《燃气应急储备所【需,的数量?、质量和储存安全 ! , 第十一条燃气行政!主管:部,门应当组织编制燃】气供应?应,急调:度预:案,。明确燃?气应急气源和种【类、应?急供应方式、应急】调度程序等内—容   燃》气经营者应当按照燃!气供应应急调度预案!的要求建立》健全:本单位的燃气供【应应:急预:案;:因,。不,。可,抗力或者《发生突?发性事故等》紧急情?况不能正常》生产或者供》应燃:气的应当《按照燃气供应—应急预案采》取相应措施并及【时报告燃气》行政:主,管部门  》。 第三章经营—与服务 《  第十二条燃【气经: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!事燃气经营活动的】应当:依法取得燃气经【营许可证并按—照许可?规定的范围、期【。限和规模从事燃气经!营活动   禁【止个: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!活,。动   从事瓶【装燃气经营活动【的应当按照本条【第一款?规定取得燃气经【营许:可证 ?。  :第十三?条申请燃气经营许】可应当具备下列【条件   》(,一)符合燃气—专,项规划; 》  (二)有—稳定的符《合国家标准的燃气】气源:;   (》三,)有健全的安全管】理和事故抢修—应,急制度;   (】四):有资质的安》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设!施安:全评价报告;  】 (五)《有与:经营规?模相适应的具有相】关从:业资:格的经营管理—人员、安《全管理人员、专业】维护人员、抢险抢】修队伍和设备—;   (六)法】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!条件   第十四条!燃气经营者应当依】法经营诚实》守信规?范服务接受社会【公众:监督并遵守下—列规定 《  (?一)向用户持续【、,稳定、安全供—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!的燃气;  — (二)执行—安全生?产,规章制度和》安全操?。。作规:程有:完善的自检自查【机制和完整的安【全记录建立健全设备!、设:施档案和用户档案;!   (三)向社会!公布业务流程、服务!承诺、?收费标准和全天二十!四小:时服务、抢修、投诉!电话等信息及时【解决用?户投:诉接受社会监督;】   (四)每【年对用户进行不【少于一次的安—全检查?。记录检查《情况:发现:安全:隐患的及时》。告,知用户并协助用【户进行?整改;?   (五)法【律、法规规定的其】他要求   —第十五条燃》气经营者因施工、】检修等原因需—要临时调整供气【量、降压或者暂停供!气而影响用户—用气的应《当将作业《时间和影《响,区域提?。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公!告或:。者书:面通知燃气用户【并按时恢复》正常供气《因燃气设施抢—修等:突发紧急事件影响】供气的燃《气经营者应》当及时通知用—户   第十六【条燃气经营者停业、!歇业的应当在九十】个,。工作日前向燃—气行政主《。。管部门提交书面【报告经批《准后:方可停业、歇业燃气!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组织有关燃气经营!者提供供气服务  ! 第十七条燃—。。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!行为:   (一)—向未取得燃气经【营,许可的单《位或者个人》提供用于经营的【燃气;?  : (二)《在不具备安全条【件的场?。所,储存:燃气;   (【三)限定用户—购买:指定的燃《气器具和相》关产品或者限定用】户委托指定的安装单!位安装燃气器具;】   (四》)擅自为非自—。有气瓶充装燃气;】   (五)销【售未经许《可的充装单位充【装的瓶装燃》气;   (六)】销售充装《单位擅自为非—自有气瓶《。充,装的瓶装燃气 【  第十八条—燃气经营《者应当依法经营建立!健,全用户服务制度【规范服务行为—。。提,高服务质量做到公】开服务标准》公示:业务:流程;建《立服务管理信—息系统向《。燃气:用户发放安全用【气手:册提供用《户须知的《资料进行安全用【气知识宣传和技术指!导;设立服务、报】修、投诉电》话   第四章燃气!使用与器具管理  ! 第十九条用户使用!管道燃气《应当向管道燃—气,经营者申办》用气手续由管道燃气!经营者与用》户签订规范的书面供!用气合同明确—供用气双方权—利义:务双:方应当按《照合同及管》道燃气经营者发放】的燃气使用手册的规!定供:应和:使用燃气《。 ,  第二十条燃气用!户应当遵守》安,全用: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!气燃:烧器:具及时更换国家【明令淘汰或者已超过!使用年?限的:燃气燃烧器具—、,连,接管等并按照—约,定期限支《付燃气费用安—全用气?规则应当由燃气经】营者依据国家法【律法规标准来制定】向用户?。发放提倡安》装燃气报警器、【自动切断保护装置】和购买燃气》保险   燃气【用户应当配合燃【气经营者开》展,燃气设施安全检查】及相关的维修、【抢修工作   单位!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!健全安全管》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!护人员燃气》安全知识和操—作技能?的,培训   第—二十一?。条任何单位》和个人?不得有下《列行:为:   (一【)在卧室等不具备】安全用气条件—。的,场所使用《燃,气;: ,  (二)擅自【拆,卸、安装《、改装、包裹—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!器具:;   (三)【。将燃气器具和设施】作为负?重,支架或者电器设【施的接地导体—;   《。(四)盗用燃气【损坏燃气设》施;   》(,五)使用不符合技术!。标准的燃气器具和设!施   《第二十?二条安?。装、改装、拆除室内!燃气设施应当符合国!。家和地方有关—标准:或者规范的要求【需要相应的技术【设备和有《资,质的单?位实:施通气前应当—经,过燃气经《营者的验收》;用户需要安装、迁!移、拆除室内—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!燃气:经营者或者》。有资质?的单位实施》作业不?得擅自作业 —  第二十三条燃】。气经:营,者应当向用户提【供经过具有相应【。资质的?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!格的燃?气计量器具用户对】。用气:量,有异议的《。燃气:经营者?应当依法进行核【对有误差的》应当予以纠正   !第二十?四条燃气燃烧—器具安装《、,维修:企业应当根》据,建筑业企业资质【管理规定依法取得由!市燃气行政主—管部门?核发的资质证书【。后方可?从事燃气燃烧器【具的安装《、维修?服务  《 安装、维修—企业:应当:按照:国,家有关标准实施【安装、维修;并建】立健全管《理制度和规范化服】务标准建立用户档】案定期向燃》气行政主管部门报】。送相关报表;对本】企业所安装、维【修的燃气燃烧器【具负有指导》用户安?全使用的责任  】。 第二十《五条:燃气燃烧器具安装、!维修企业应》当在燃气计量表后安!装燃气燃烧器具【未经燃气《经营:者同:意不得移动燃气【计量表及表前—的户内燃气》设施对于用户提供不!符合技术标准的燃】。气燃:烧器具或者提—。出不具备安》全用气条件的—安装:要求燃气燃烧器具】安装、维修企—业应:当拒:。绝安装   —第五章设施》保护   第二十六!条燃:气行政主管部门会】同规划?、安监等部门—按照国?。家有关?标准和?规定划定燃气—设施保?护范围 《  :在燃气设施保—护范:围,内,。禁止下列行为   !(,一)建设占压地【下燃气管线》。的建筑物《、构筑物或者其他】设,施;   (二【)开挖沟渠、—爆破、取土》打桩等作业或—者动用?明火;   (三】),倾倒、排放腐蚀性物!质;:   (四)毁损、!覆盖、涂改、擅自】拆除或?者移动燃气设施的】安全警示标志—;   (五)放】置易燃易爆危—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!植物;   (六)!其他损坏或者危【及,燃气设施《安全的行为》   第二十—七条燃气经》营,者应:当,按照国家《标准规范设置明【显的燃气《设施:安全警示《标志   》燃气经营者》应当按照国》家有关工《程建设标准和安全】生产管理的规—定设置?燃气设施《防腐:、绝缘?、防雷?、降:压、:隔离、高压、冷冻】等,保护装?置和安?。全警示标志》。定期进行巡查—、检测、维修—和维护确保燃—气设:施的安全运行   !。第二十八条》。本市范围内建设【工程开工前建—设,单位或者施工单位】应当查明建设—工程施?工范围内地下燃气】设施的?。相关情况《管道燃气经营者应】当在:三日内给予书—面答复?   建设工程施】工,可能:影响燃?气设:施安:。全的建设单位应【。当会同施工单—位与燃气经营者共同!制,定燃气设施保护【方案采取相应的安】全保护措施确保燃】气设:施运行安《全;燃气经营者应】当,派专:业人员进行现场【指导   第—二,十九条管道》燃气经营者》对其供气范围内的】。市政燃气设施、【建筑: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!以外:的燃:气设施承《担运行?、维护、抢修和更】新改造的责》。任   第六—章安全管理与应【急处:。置   第三十条燃!气经营者应》当建立健《全燃气安全评估和】风险管理体》系   第三—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在!生产经营过》程中发现严重危【及安全生产的事故隐!。患,时应当?立即停止生》产采:取保障措施排除事故!隐患后方可重—新生产   燃【气经营者《应当:建立:安全检查、》安,全防护、《维修保养、事故【抢险、抢修等—制度燃气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!者发:生故:障的应当及时排【除,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!行和:正常供气   第】。三十二条燃气—经营者接到事—。故或:。者事:故隐患报《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!险,。抢,修并同时报告燃【气管理机构或—者其他有关》部门 ?  第三十三条发现!用户: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!患、严重威胁公【共安全?且不能按《照要求时限及时整改!的,燃气经营者应当采】取,停气措施   (一!)燃:气设施漏气》的;:   (二)燃气管!道末:端,未设有效封堵的【; :  (?。三)使用国家—明,令淘:。。汰的:直排式?燃气热水器、—燃气热水器》未装烟道或者烟【道未出?户的;   —(四)其他重大安全!隐患、严重威胁【公共安全的情形 】  燃气经营者采取!停气措施有》关单位或《者个人不配》合或者阻挠的燃【气经营者《可,以,。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并!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!门   用户—整改:到位后向燃气经营】。者申请恢复用气的燃!气经营者《应当:按照规?定及:时,恢复供气   【第七章法律责—任  ? 第:三十四条违反—本办法规定》的依照?国务院城《镇燃气管理条—例等相关法》律、法规的》规定进行《处,罚 :  第三十》五条燃?气行政主管部—门和相关部》门的工作人》员玩忽职守》。、,。滥,用职权、徇》私,舞弊的由其所在【单位或者《上级部门依法给【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!罪的依法《追究刑事责任—   第八》章附则   第【三十:六条本办法下列用】语,的含义?。   (一)燃气设!施是指人工煤气【生产厂、燃气—储配站、《门站、气《化站、?混气:站,、加气站、》灌装站、《供应站、调压—站、市政燃气管【网等的总称包—括市政燃气设施【、建筑区划内业【。主专有部分》以外的燃气设—施,以及户内燃气设【施等   》(二)燃气燃烧器】具是指以燃气为燃】料的燃烧器具包【括居民家庭和商【业,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!、热水器、沸水器、!采暖器?。、空调器等器具【  : 第三?十七条本办》法自2017—年2月1日起施【行沈阳?市城市燃气管—理规定(沈阳—市人民政府令第3】9号)?。同,。。时,废止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