沈阳市燃气管—理,办法
第一】章总则
》。 第一条《为,了加强本市》燃,气管理规范燃气经】营和使用行为—保障公民生命财【产安全和《公共安全《维护燃?气经营?者和燃?气用户?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!院城镇燃气管—理条:例等:有,关法律、法规—制定本办法
】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!内燃气的规划与建】设,、供气应急保障、经!营,与,服务、燃《气使用与器》具管理、设施保【护、安全管》理与:应急处置等相关管理!活动适用本办—法天然?气、液化《石油: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!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!道输送燃《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!的使用沼气、秸秆】气的生产和》使用不适用本办法】
第三条—市和区、县(市【)人民政府》。应当加强《对燃:气工作的领导建立燃!气管理?。工,作协调机制和—。燃气事故应》。急处置机制及—时协调处理燃气管理!工作中的重大事【项,
: 第四条市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】市,燃气管理《工作实施统一—。监督管理市》燃气管理《机构具?体负责?燃气管理工作—
区、县(【。市)燃气《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!内的燃气管》理,工作
》街,。道办事?处、乡镇人民政【府,接,受燃气行政主管【。部门:的指导对辖区内的】燃,气安全?进行监督、检查
! 发展改革、规【划、公安、工商【、质监、安》监、房产、城市执】。法等部门《按照各?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!。的相关工作
】第二章规划建设【与应急保障
—。 第五《条市燃气《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会同发展—改革、规划》等部门依据》国民经济《和社会发《展规划、土地—利,用总体规划、城乡规!划等组织编制市燃气!发展规划报市—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!实施
县(【市)燃气主管—部门应当会同相关】部门根据市燃—气发:。展规划?组织编制县(市)】燃气发展规划报同级!人民政府《批准后实施并—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!。门备案
第六】条新区建设》。、,旧区改造和》新,建,、扩建、改建道【路等:建设工程《项目应当按》照城:乡规划和燃气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】燃气设施《或,者预留燃气设—施建设用地
— 预留的燃气配】套设施?建设用地《未经法定程》序调:整,规划:不得改变用》途
第七—条燃气设施建—设应当依法定—程序办理相》关,。建设审批手续—经批准的《燃气设施工程—施工任何单位和个】人不得阻挠》工程涉及征地、绿化!、道路恢《复等补偿的相关【部门应当按》照有:关规定执《行
: :第八条燃《气设施建设》工,程勘察、设计、施】工、监理活动—应当由?具有相应资质等【级的单位承担并【在其资质等》级范围内依》法开:展相应?业务
第九条燃!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!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!组织竣工验》收未经验《收,或者验收不合格【的不:得交付使用》
建设单—位应:当按:照有关规定在—燃气工程竣工—验收合格之日—起十:。五日内将竣工验收】情况:报,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!案并在项目建设竣】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!档案管理《机构移交项目建【设档案
第十条!市和:县(市?)人:。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!燃气应?急储备制度》发展改革行政—部门应当会同燃气管!理、安监《、,。公,安等相关部门制【定燃气应急储备方案!确定燃气储备—的布局、储备总【量、启?动要求等燃气经营者!应当:按照燃气应急储备方!案的要求建设—燃气应急储》备设施确保燃—气应急储备所需【的数量?、,质量和?储存安全
第十!一,。条,燃气行政主管—部,门应当组织》编制燃气供应应急】调度预?案明确燃气》应急气?源和种类、应急供】。。应方式、应急调【度程序等内容
】 燃气经营者应当】按照燃气供应应【。急调度预《。案的:。要求建立健全—本单位的《燃气供应应》急预案;因不可抗力!或者发生突发—性事故等紧急情【况不能正常》生产或?者供应燃气》的应:当按:照燃气供应应—急预案采取相应【措施并及《。时报告燃《气行政主管部门
! ,第,三章经?营与:。。服,务
第十二条燃!气经营实行许可证】制度从事燃气经【营活动的应当依法】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!并按:照许可规定的—范围:、期限和规模—从,事燃气?经营活动
— ,禁,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!。经营活动
从】事,瓶装燃气经营活【动的应当按照—本条第一款规定取】得燃气经《营许可证
第十!三条申?请燃气经营许可应】当具备?下,列条:件
(一)符合!燃气专项规划;
! (二)有稳定【的符合国家》标准的燃《气气源?。;
(三)【。有健全的安全管【理和事故《抢修应?急制度;
》 (四)有资质的!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!设施安全评价—。报告;
《 (?五)有与经营规【模相:。适应的具《。有相:关从业资《格的:经营管理《人员、安全管理人员!、专业?维护人员、抢险抢修!队伍和设备》;,
(《六)法?律、法规规定—的其他?条件
第十【四条:燃气经营者应当【依,法经:。营,诚实守信规范—服务接受《。社会公众监督并遵守!下列规定《
: (一?)向用户《。持续、?。稳定、安全供应符合!国家质量标》准的燃气;
— :(二)执行安全生产!。规章制度和》安全操作规程有【完善的自检自—查机制和完整的【安全记录建立健全】设,备,、设施档案和—用户:档案:;
: , (三)向》社会公布业务—。流程、服务承诺、收!费标准?和全天二《十四小时服务、抢】修、投诉《电话等?。信息及时解决—。用户投诉接》受社会监督》;
(四)【每年对?用户进行《不,少于一次的安—全检查记录》检查情?况发现安全隐—患的及时告》知用户并《协助用?户进行?整改;
(五】)法:律、法规规定的其】他要求?
:。。 第:十五条燃《气经营者因施工【、检修等原因需要临!时调整供气量、降压!或,者暂:停供气而《影响用户《用气的应当将作【业时间和影》响,区域提前四》十,八小时?予以公告《或者书面通知燃【气,。用户并按时》恢复正常供气因【燃气设施抢修等突】发紧急事件影响供气!。的燃气经营》者应当及时》通知用户
第十!六条燃气经营—者停业、歇业—的应当在九十—。个工作日前向燃【气行政主管部—。门提:。。交书面报《告经批准《。后方可停《。业、歇业燃气行政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!关燃气经营者提供供!气服务?
第十七条【燃,气经营者《不得有下列行为
】。 , ,(一)向《未取:得燃气经《营许可的单》位或者个人提—供用于?经营的?燃气:;
(二—)在不具备安全条】件的场所储存燃气】;
(三—)限定用户购买【指定的燃《气器具和相》关产品或者限定用户!委托:指定的?安装单?位安装燃气器—。具,;
(四—)擅自为非自有气瓶!充装燃气;
(!五,)销:售未经许可的充【装单位充装的瓶【装,燃气;
(【六)销售充》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!气瓶充装的瓶—装燃:气
第十八【条燃气经营者应当】依法经营建》立健全用《。户,服务制度规范服务】行为提高服务质【量做:到公开服务标准公示!业务流?程,;建立服务管理信】息系:统向:燃气:用户发放安》全用气手册提—供用户须《。知的:资料进行安全—用气知识《宣传和技术》指导;设立》。服务、报修》、投诉电《话
第》。四章燃?气使用与器具管【理,
: 第十九条用户使】。用管道燃气应当【向管道燃气经营者申!办用气?手续由管道》燃气:经营者与《用户签订《。规范的书面供—用气合同明确供用气!双方权利《义务双方应》当按照合《同及管道燃气经营者!发放:的燃气使用手册的】规定供应《和使用燃气
— 第二十条燃气用!户,应当遵守《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!格的燃气燃烧器具】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!汰或者已超》过使用?年限:的,燃气燃烧器具—、连接管等》。并按照约定》期限支?付燃:气费用安全》用气规则应》当由燃?气经营者依据国家法!律法规标准来制定】向用户发放提倡安】装,燃气报?警器、自动切断保】护装置和购买—燃气保险
—。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!燃气经营者》开展燃气设施安全】检查及相《关的:维修、抢修》工作
? 单位燃气用【户还应当建立—健全安全管理制【。度加强对《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!全知识和操作技能】的,培训:
?。第二十一条任何单】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!行为::
: (一《)在卧室等不—具备安全用》气条件的场》所使用燃气;
】 ,(二)擅自拆卸、安!。。装、:改装、?包裹燃气设》施和燃气《计量器具;
— (?三,)将燃?气器具和设》施,作为负重支架—或者电器设》施的接地导体;【
(四》)盗用燃气损坏燃】气设施;
(五!)使用不符合技术标!准的燃气器具—和设施
第二】十二条安装、改装、!拆除室内燃气设【施应当符合国家【和地方有关标—准或者规范的要求】需要相应的技—术,设,备和有资质的单位】实施通气前应当【经过燃气经营—者的:验收;用户需要【安装、迁移》、拆除室内燃—气设施的应当委托】燃,气经营者《或者有资《质的单位《实施作业不得擅自作!业
: 第二十三条【燃气:经营者应当向用【户提供经过》具有相应资质—的计量检测机—构,检定合格的燃—气计量器具》用户对用气量有异】议的燃气《经,。营者:应当依法《进行核对有误—差的应当予以纠【正
第二十【四条燃气燃》烧,器具:安装、维修》企业应当根据建筑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!依法取得由市燃气】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!资,质证书后方可从【事燃气燃烧器具【的安装、维》修服务
》 ,安装、维修企业应当!按照国家有关标【。准实施安装》、维修;并建立健全!管理:制度和规范化服务标!准建立用户》档案定期向燃气行政!主管:部门:报送相关报表;对】本企业所安装、【维修的燃气燃—烧器具负有》指导用?户安全?使用的责任》
第二十—五条燃气燃烧—器具安装、维修企业!应当在燃气计量【表后安装燃气燃烧器!具,未经燃?气经营者同意不【得移动燃气计—量表及表前的—户内燃气《设施对于《用户提供不符合技】术标准的燃气燃烧器!具或者?提出:不具:备安:全用:气条件的安装要求燃!气燃烧器具安—装、维修企》业应当拒绝安装
】 第五章设施保护!
,。 第?。二,十六:条燃气行《政主管部门会同规】划、安?监等: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!准和规定划定燃气】设施:保,护范围
在燃】气设施保护范围内】禁,止,下列行为
》 :(,一)建设占》压地下?燃气:管线的建《筑物、构筑》物或者其《他设施?。;
《(二)开挖沟渠、】爆,破、取土打桩等作】。业或者动用》明火;
(三】)倾倒、排放腐蚀】性物质?;
(四—)毁损、《覆盖:、涂改、擅自—。拆除或者移动—。燃气设施的》。。安全警示《标志;?
(五)放置】易燃易爆《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!根植物;
》 (六)其他损】坏或者危及燃—气设施安全的行【。为
第二—十七条燃气经—营者应当按照国【家,标准规范设置明【显的燃气设施安全警!示标志?
燃气经营【。者,应当按照国》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!。和安全生产管理【的规定设置》。。燃气设施《防腐、绝《缘、防雷、降压【、,隔离、高压、冷冻等!保护装置和》安全警?示标志定期进行巡】查、检测、维—修和维护确》保燃气?设,施的安?全运:行
第二十八条!本,市范围内建设工【程开工前建设单【。位或者施工单—位,应当查明建设工程】施,工范:围内地?下燃气设《施的相关情况管道】燃气经营者》应当在三《日内给?。予书面答复
建!设工程施工可能影】响燃气设《施安全?的,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!工单位与燃气经营】者共同制定燃气【。设施保?护方:。案采取?。相应的安全》保护措施确保燃【气设施运行安全;燃!气经营者应》当派专业人员进【行现:。场指导
》 第二?十九条管道燃气经】营者对其供气—范围内?的市政燃《气设施、建筑区划】内业主专《有部分以外的—燃气设施承担运行】、维护?、抢修?和更新改造》的责任
《 第?六章安全管理与应】急处置
第三】十条燃气经营者【应当:建立健全燃气安全】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!
第三十一条燃!气经营?者在生产经营过程】中发现严重危及安】全生产的事故隐【患时:应当立即停止生【产采取保障措施【排除事故隐患后方】可重新生产
燃!气经营者应当建【。立安全检查、安全防!护、维修《保养、事《故抢险、抢》修等制度燃气设【施存在安全隐患或】者发生故障》。的应:当及时排《除确保燃气》设施安全运行和正】常供气
第【三十二条燃气经【营者接到事故—或者:事故隐患报告后应】当,立即组织抢险抢【修并同时报》告燃气管《。理机构或者》。。其他有关部门
】 第三十三条—发现:用,户存在下列重—大安全隐患、严【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!能按照要求时—限及:时整改的燃气—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气!措施
(一)】燃气:设,施漏气的;
(!二)燃气管道—末端未设有效封堵】的;
(三【)使用国家》明令淘汰的直排【。。式燃气热水器、燃气!热水器未装》烟道或者烟》道未出户的;
!(四)其他重大【安,全隐:患、严重威胁—公共安全的情形
】 燃气经营者采】取停气措《施有关单位》或者个人不配合或者!阻挠:的燃:气经营者可以请求】公安机关协助—并报告燃气行—政主管部门》
: 用户整《改,到位后向燃气—经营者?申请恢复用气—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按!照规定及时恢复供】气
第七章法】律责任
》 第三?。十四: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!依照国务院城镇【燃气管理条例—等相关法律、—法规的规定进—行处罚
第【。三十五条燃气行【政主管部《门和相关部门—的工作人员玩忽职】。守、滥用《职权、徇私舞—弊的:由其所在单位或【者上级部《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!;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!刑事:责任
第八章】附则
》第三十六条本办法】下列用语的含义
! ,(一)?燃气设施是指人【工煤气?生产厂?。、燃气储《配站、门站、气化】站,、混气站、加—气,站、灌装站》、供应站、》调压:站、市政燃气管网】等的总称包》括市政燃气设施【、建筑区划内业【主专有部分以外的】燃气:设施以及户》内燃气设施等
!(二)燃气燃烧器具!是指以燃气为燃【。料的燃?烧器具包括居—民家:庭,。和,商,业用户所使用的燃】气灶、热水器、【沸水器、采》暖器、?空调:器等器具《。
第三》十七条?本办:法自2?。。01:7年2月1日起施行!沈阳市城市燃气【管理:规定(?沈阳市人《。民政府令第39【号)同时废》止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