沈阳市燃气管理【办法
第一】章总:则
第一条为】了加强?本市燃?气管理?。规范燃气经营和使】用行为保障公民【生,命财产安全和公共】安全维护燃》气,经营者和燃气用户】的合法权益根—据国务院城镇燃气】管理条?例等有?关法律、《法规制定本办法【
?第二条本市行—。政,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!建设、供气应—急保障、经营与【服务、?燃气使用与器具管理!、设施保《护、安?全管理?与应急处置等相关管!理活动适用本—办法天然气、液化石!油气的生产和—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!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!作为工业生产原料】的使用沼气、秸秆气!的生产和《使用不适用本—办法
第三【条市和区、县(市)!人民政?府应当?加强对燃气工作【的领导建立燃气【管,理工作?协调机制和》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!制及时协调处—。理燃气管《理工:作,中的重大事项—
第《四条市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对》本市燃气管理—工作实施统一监督】管理:市燃气管理机构具】体负责燃气》管理工作
— 区、县《(市)燃气主管部】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!气管理工作
】街道办事《处、乡镇人》民政府接受》燃气行?政主管部门的—指导对辖区内的燃】气,安全进行监督、检】查
发展—改革、规划、公安】。、工:商、质监、》安监、房产、城市执!法等部?门按照各自职—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!关工:作
第二章【规划建设与》应急:保障
《 ,第五条?市燃气行政主管【部门应当会同发【展改革、规》。划等部门依据国民】经济和社会发—展规:划、土地利用总体】规,划、城乡规》。划等组织《。编制市燃气发—展规划报市人民【政府批?。准后组织实施
【 县(市)燃气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】相关部门《根据市燃《气发展?规划组?织编制县(》市)燃气发展规划】报同级人民政—府批:准,后实施并《报市燃气行》政主管部门备案
! 第六条《新,区建设、旧区—改造和新建、扩建】、改建?道,。路等建设工程项目应!当按照城乡规—划和:燃,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!燃气设施或者预留】燃气设施建设用地
! 预留的燃—气配:套设施建《设用地?未经法定程》序调整规《划不得改变用—途
: 第七条燃气设施!建设应?当依法?定程:序办理相关》建设审批手续经批准!。。的燃气设施工—程施工任何单—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工!。。程涉及征地、绿化、!。道路恢复等补偿的相!。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!规定执行
【第八条燃气设施建】设工:程勘:察、:设计、?施工、监《理活动应当》由,具有相应《资质等级的单位承】担并在其资质等【级范围内依法开展相!应,业务
? , 第:九条燃?气设施建《设,工程项目竣》。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!织竣工验收》未经验收或》者验收不《。合格的不得交付使】用
建设单位】应当按照有关规【定在:燃气工程《竣工验?收合格之日》起十五日内将竣【工验收情况报燃【。气行政主管部—。。门备案并在项目建】设竣工验收后及时向!城建档案管理机构】移交项目建设—档案:
第十条市和县!(市)人民政府【应当建立健全燃【气应急储备制度【发展改革行政部门】应当会同燃气—管理、安监、公【安等相关《部门制定燃气应急】储备方?案确定燃气储—备的布局、储备总量!、启动要求等—燃气经营者应当【按照燃气应急储备】方案的?要求建设燃》气应急储备设施【确保燃气《应急:储备所?需的数?量、质?量和储?存安全
—第,十一条燃气》行政:主管部门《应当组?织编制燃气》供应:应急调?度预案?明确燃气应急—气源和种类、—应急:。供应方式、应急调度!。程序等内《。容
《燃气:经,营者应当按照燃【气供应?应急调度预案的要求!建,立健全本单位—的燃:气供:应应急?预案;?因不可抗力或者发生!突发性事故》等紧急?情况不能《正,常生产或者供应【。燃气的应《当按照燃气供应应急!预案采取相》应措施并及时报【告燃气?行政主管部门—
:。 ,。第三章经营》与服务
第【十二条?燃气经营实行许【可证: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!动,的应:当依法取得燃气经】营许可证并按照许】可规定的范围—。、期限和规模从【事,燃气经?营活动
禁止个!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!活动
《。 从事?瓶装燃气经营活动】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!款规:。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!。证
第十三条】申请燃气《经营许可应当具【。。备下列条件
】(一)符合燃气专项!规划;
—(二)有稳定的【符合国家标》准的燃气气源;
! (三)有健—全的安全管理—和事故抢修应—急制:度,;
: (四)有资质的!安全评价《机构出?具的:设施安全《评价报告《;
《(五)有与经营【规模相适应的具有】。相关从业资格的经】营,管理人员、》安全管理《人员、?专业维护人员、【抢险:。抢修队伍和设—备;
》(六)法律、法【规规定的其他条【件
第十四【条,燃,气经营?者应当依法经营诚】实守信规范服务接受!社会:公众监督并遵守【下列规定《。
(一)向【用户持续、稳定【、安全?供应符合国家—质量标准的燃—气;
(二)】执行安全《。生产规?章制度?和安:全操作规程有完善】的,自检自查《机,。制和完整的安—全记录建立健全设】备、设施《档案和用户档—案;
》(三)向社会—公布业务流》程,、服务承诺、—收费:标,。准和全天二》十四小时《服务、抢修》。、投诉电话》等信息及时解决【用户投诉《接受社会监督;
】 , (四)每年—对,用户进?行不少于一次—的安全检查记—录,检查情况《发现安全隐》患的及时告知用户】并协助用户进行整改!;
(五—)法:律、法规规定的【其他要?求
? 第十?五条燃气经营者因】施工、检修》等,原,因,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!、降压?或者暂停供气而【影响用?户用气的《应当将作业时间和】影响区域提前四【十,八小时?予以公?。告或者?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!按时恢复正常供气因!燃气设施抢修等【。。突发紧急事件影响】供气的燃《。气经营者应当—及时通知用户
【 第?十六条燃气》经营者停业、歇业】的应当在九十个工】作,日,前向燃气行政主【管部门提交书面【报告:经批准?后方可停业、—歇业燃气行政主管部!门应当组织有关【燃气经营者提供供】气服务
—第十:七条:燃气经?营者不得有下—列行为
《 (一)》向未取得燃气—经营许可的》单位或者个人提供】用于经营的燃气【;
? (二)在不—具备:安全条件的场所储】存燃气;
— (三)限定—用,户购买指定》的燃:。气,器具和相《关产品或者》限定用户委托指【定的安装单位—安装燃气《器具;
》 ,(四)擅自为非【自有气瓶充装燃【。气;:
(五)销售未!经许可的《充装单位充装的【瓶装燃气;
—。 (六《)销:售,充装单位擅自为【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!。。装燃气
第十】八条燃气经》营者应当《依法经营建立健全】用户服务制》度规范服务行—为提高服《务质量?做到公开《服务标准公示业务】流程;建《立服务管理信息系】统向燃气用户—发放安全用气—。手册提供用户须知的!资料进行安全用气知!识宣传和《技术指导;设立服】。务、报修、投诉【电,话
第四—章燃气使用与器具】管,理
第十九条用!户使用管道燃—气应当向管道—燃气经?。营者申?办用:气手续由《管道燃气《经营者与用户签订】。规范的书面供用气合!同明确供用气双【方权利义务》。双方:应当按照合同—及管道燃气经营【。者发放的燃气使用手!册的规定供应和使】。用燃气
《 第二《十条:燃,气用:户,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!则使用?合格的燃气燃烧【器具及时更换国家】明令淘汰或者—已超过使用年限【的燃气燃烧》。器具、连接管等并】。按照约定《期限支付燃》气费:用安全用《气,规则应当由燃气【经营者依据国家法律!法规标准来制定向用!户发:放提倡安装燃气报】警器、自动切断【保护装置和购买【。燃气保?险
燃气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】经营:者开展燃气设施安全!检,查及:。相关的维修、抢修工!。。作
《单,位,燃气:用户还?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!。。理制度加《强对操作维》护人员?燃气安全知》识和操作技能的【培训
《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!位和个人不得—有下列行《为::
(一)在卧室!等不具?备安全?用气:条件:的场所?使用:燃气;
(【二)擅自拆》卸、安装、改—装、包裹燃气设施】和燃气计量》器具;
(三)!将燃气器具》和设施作《为,。。负重支架或》者电器设施的接【地导体;
— (:四)盗用燃气损坏】燃气设施;
【 (:五)使用《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燃!。气,器具和设施
【。 第二十《二条安装、改装、】拆除室内燃气设施】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!有关标准或者规【范的要求需要相【应的:技术设备和有资质】的单位实施通气前】应当经过燃气经营者!的验收;用户—需要安装《、迁移、《拆,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!当委托燃气经—营者或者有资质的】单,位实施作业》不得擅自《作业
第二十】三,条燃气经营者应【当向用户提供—经过具有相应—资质的计《量检测机构》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!器具用户对用气【量有异?议的:燃气经营者》应当依法进行核【对有误差的》应当予以《纠正
第二【十,四条燃气燃》烧器具安装、—维修企?业应当根据建筑业】企,业资质管理规定【依法取得由市燃【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!的资质证书后方可】从事燃气《燃烧器具的安—装、维?修服务
安装】、,维修企业应当按照】国家有关标》准实施?安,装、维?。修;:并建立?健全:管,理制:。度和规范《化服务标准建立【。用户档案定期—向燃气行政主管部】门报送相关报—表;:对本企业所》安装、?维修的燃《气,燃烧器具负有—指导用户安全使【用的责任《
第二十五条燃!气燃烧器具安—装、维修企业应【。当在燃气计量表后】安装燃气燃》烧器具未经燃气经营!者同:意不得?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!前的户内《燃气设?施,对于用户提供—不符合技术标准的】燃,气燃烧器《具或:者提出不具》。备安:。全用气条件的安装要!求,燃气燃烧器》。具,安装:、维修企业应当拒】绝安装?
?第五章设施保—护
《第二十六条燃气行】政,主管部门会同—规划、安监》等,部门:按照国家有关—标,准,和规定?。划定:燃气设施《保护范围
》 在燃气》设施保护范围—内,。禁止下列行为
!(,一)建设占压—地,下燃气管线的建筑】物、构筑物或—者其他设施;—
(二》)开挖沟渠、爆破】、取土打《桩等作业或者—动用明火《。;
(》三)倾倒、排放【腐蚀性物质;
!(四:)毁损、《覆盖:、涂改、擅》自拆: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!的安全警示标志;】
(五)放置】。易燃易爆危险物【品或者种植深根植】物;
(六)】。其他损坏《或者危及燃》气设施安全的—行为
第—二十七?条燃气经《营者应当按》照国家标准规范设】置明显的燃气设【施安:全警示标志
燃!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!家有关工程建—设标准?和安:全生产管理》的规定设置燃气【设施:防腐、绝缘》、防雷、《降压、隔离》、高压?、,冷冻等保《护装置和安全—警示标志定期进【。行巡:查、检测、维修【。和,维护确保燃气设施】的安全运行
【 第二十《八条本市《范围内建设工程开工!。前建设单位或者施】工单位应当查—明,建,。设工程施《工,范围内?地下燃气设施—的相关情况》管道燃气经》营者应当在三—日内给?予书面?答复
《 建设?工程施?工可能影《响,燃气设?施安:。全的建设单》位应当?会同:。施工单位与燃—气,。经,营者: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!护方:案采取相应》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!燃气设施运行—安全;?燃气经?营者应当《派专业人员进行现】场指导
第二十!。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!对其:供气范围内》的市政燃气设—施、建筑《区划内业主专有【部分以外的燃—气设施承担》运行、维《护、抢修和更新改造!的责:任
第》六章安全管理与应】急处置
第【三,十条燃气经营者【应当建立健全燃气】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!体系
第三【。十一条?燃气经营者》在生产?经营过程中》发现严?重危及安全生产的】事故隐?患时应当立即停止】生产采取保障措施排!。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!新生产?
燃《气,。经营者?应当建立安全检查】、安全防护、—维修保养、事—故抢险、抢修等制度!燃气设施存》在安全隐《患或者发生故—障的:应当及时排除—确保燃气设施安【全运行和正常供【气,
第三》十二条燃气》经营者接《到事故或者》。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!立即组织抢险抢【修并同?时报告燃气管理机构!或者其他有关部门
! 第?三十三条发现—用户存?在下列重大安全隐】患、严重威胁—公共安?全且不能按照要求时!限及时整改的燃气经!营,者应当采取停—气措施
(【一)燃气设施漏【气的;
(二)!燃气:管道末?端未设有效封堵的】;
《(三)使用国家明】令淘汰的直排式燃】。气热水器、燃气热水!器未装烟道或—。者烟:道未出?户的;?
(四)—其他重大《安全:隐患、严《重威胁公《共安全的情形—
燃《气经营者采取停气】措施:。有关单位或》者个人不配合—或者阻挠的燃气经】营者可?以请求?公安机关协助—并报告燃气》。行政主管《部门
用户【整改到位后向—燃,气,经营:者申请恢《复用气的燃气经营】者应当按照》规定及时恢复供气】。
第七章法【律责任
》 ,第三十四条》违反:本办法规定的—依照国务《院城镇燃气管理【条例等相关法—律,。、法规?。。的规:定进:行处罚
第【三十五条燃气行政主!管部门和《相关部门的工—作人:。员玩忽职守、滥用职!权、徇私舞弊的由】其所在单位》或者上级部门依【法给予行政》处分:。。;构成犯罪》的,依法追究刑》事责任
第八】章附则
》 第三十六》条本办法《下,列用语的含义—
(一)—燃气设施是指人工】煤气生产厂、燃气储!配站、门站、气化站!、混气站、加气站】、灌装?站、供?应站、调压》站,、市政燃气管网等的!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!施、建筑区划—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!。的,燃气设施以及户内】燃气设施等
【 (二)燃》气燃烧?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!料的燃烧《器,具,包括居民家庭—和商业用户》所使用的燃气—灶、热水器、沸水器!、采暖器、空调器】等,器具
《 第三十七条—本办法自201【7年2月1日—起施:行沈阳市城市燃气】管理规定(沈阳市】人民:。。政府令第《39:号,)同时废《止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