沈阳市燃气管—理,办法
《 :第一章总则》
: 第一条为了加【强本市燃气管—理规:范燃气?经营和使用行为保】障公民?生命: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!维护燃气经营—者和燃气用户的合】法权益?根据国务院城—镇燃气?管理条例等有关法】律、法规制定本办法!
第二》条本市行政区域内】。燃气的?规划与建设、—供气:应急:保障:、经:营与服务《、燃气?使,用与器?具管理、《设施保护、安全【。管理与应《急,处置等相关管—理活动?适用本办《法天:然气:、液化石《。油气的?生产:和进口城《市门站?以外的?天然气管道输—送,燃气作?为工业生《产,原料:的使用沼《气、秸秆气的生产和!使用不适用本办法】
第三条市和区!、县(市)》人民政?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!作的领导建立燃气管!理工作协调》机,制和燃气事故应急】处置机制及》时协调处理燃气管】理工作中的重大【事项
第四条】市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对本【市燃气管《理工作实《施统:一监督管理市—燃气管理机构—具体:负责:。燃气管理工作
】 区、县(市)燃】气主管部门负责本】辖区内的燃气管【理工:作
街道办【事处、乡镇人民政府!接受:燃气行政《主管部门的指—导对辖区内》的燃气?安全进行监督—、检查
发【。展改:革、:规划、公安、工商】、质监、安监、房产!、城市执法》等部门按照各自【职责做好燃》气管理的相关—工作
》第,二章规?划建设与应急保障】
第五条市燃气!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!同发展改革、—规划等部门依据国】民经济和社会发【展规划、土地—利用总体规划、城乡!规划等组织编制【市燃气发展》规,划报:市人:民政府?批准后组织实施
】 :县(市)《。燃气主?管,。部门应当会同相【关部门?根据市燃气发展规划!组织编制《县(市)燃气发【展规:划报同级人民政【府批:准后:实施:并报市?燃气行政主》管部门备案
】第六条新区建设、旧!。区改造?和新建、扩建、改】建道路等建设工程】项目应当按照城【乡规划和燃气—专项规划配套建【。设燃气设施》或,。者预留燃气设—施建设用地》
预留的—燃气配套《。设施建设用》地,。未经:法,定程序调整》规划不得改变用途
! , ,第七条燃《气设施建设应当依】法定程序办理—相关建设《审批:手续经批准的燃【气设施工程施—工任何单《位和个人《不得阻挠工程涉及】征地、绿化、道路恢!复等补偿的》相关:部门应当按照—有关规定《执行
? 第八条燃—气设施建设工程勘】察、设计、施工、】监理活动《应,当由具有相应资【。质等级的单位承担】并,在其资质等级—范围:内依法开展》相应业务
》 第九条燃气【设施建设《工程项?目竣工后建设—单位应当组织竣【工验收?未经验收或者验【。收不合格的不—得交付?使用
《 建设?单,。位应当按照有关【规定在燃《气工程竣工》验收合?格之日起十》五日内将竣》工验收情况报燃气行!政主管部门》备案并在项目建【。设竣工验收后及【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!构移交项目建—设档案
第【十条市和县(市)】人民:政府应当建》立健全燃《气,应急储备制度发展】改革行政部门—应当会同《燃气管理、安—监、公安等相关部】门制定燃《气应急?储备方案确定—燃气储?备的布局、储备总量!、启动要求》等燃气经《。营者应当按照燃气应!急储备方案的要【求建设?燃气应?急储备设施确—保燃气?应急储备所需的【数量、质量和储存安!全
第十—一条:燃气行政主管部【门应:当组织编制燃气供应!应急调度预案明【确燃气应急气—。源和:种类、应《急供应方式、应【急调度程序等内容
! :燃气:经营者?应当按?照燃气供应应急调】度预案的要求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】燃,气供应应急预案;】因不可抗力或—者发生突发性—事故:等紧急情况不—能正常生产或—。者供应燃气的应当按!照燃气供《应应急预《案采取相应》措施:并及时报告燃气【行,政主:管部门
《 第三章经营【与服务?
第十二条燃气!经营实行许可证【制度从事燃气—经营活动的应—。当依法取《得燃气经营许可【证并按照许》可规定的范围、期】限和规模从事—燃气经?。营活动
》。 禁止个《人从事管道》。。燃气经营活动—
从《事瓶装燃气经—营活动?的应当按照本条【第一款规定取—得燃气经营》许可证
第【十三条申请燃气经营!许可应当《具,。。备下列条件
(!一)符合燃》气专项规划》;
(二)【有,稳定的符《合国:家标准的燃》气,气源;
《。 (三)有健全】的安全管《理和事故抢修—应急制?度;
(四)有!资质的安全》评价机构出具的【设,。施安:全评价报告;
【 :(五)有与经—营规模相适》。。应,的具:有相关从业》资格的?经营管?理人员、安全管【理人员、专业—维护人?员、抢险《抢修队伍和设备;
! :(六)?。法律、法规规定的】其他条件《
第十》。四条燃气经》营者应当依》法经:。营,诚实守信规范服务】接受社会《公众监督并遵—。守下列规定
(!一)向用户持续、】稳,定、安?全供应符合国家质】量,标,准的燃气《。;
: (二)》执,行安全生产规章【。制度和安全操作【规程:有完善的自检自查机!制和完整的安全记录!建立:健全设备《。、,设施档案和用户【档案:;
: ,。 (三)向社会【。公布业务流程、服务!承诺、收《费,标准和全天二—十四小?时服务、抢修、【投诉电话等信息【及,时,解,决,用,户投诉接受社—会监督;
【(,四)每年对用户进行!不少于一次的安全】检查记录检查情况】发现安全《隐患的及时》告知用户并协助【用户:进行整改;
】(,五):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!他要求
第【。十五条燃气经营者】。因施工、检修等【。原因需要《临时调整《供,气量、降压或者【暂停供气《而影响用户》用气的应《当将:。作,业时间和影响区【域提前四十八小时】。予以:公告或者《书面通?知燃气用户》并按时?恢复正?常供气?因燃气设施抢—修等:突发:紧急事件影响—供气的燃气》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!用户
? 第十《六条燃气经营者停业!、歇业的应当在【九十:。个工作?。日前向燃气行政【主,管部门提交书—面报告经《批准后方可》停业:、歇业燃《气行:政主管部《门应当组织》有关燃气《。。经营者提供供气服务!
第《十七条燃《气经营者《不得有下列》行为
(—一)向未《取得燃气《经,营,许可的单《位,或者个人《提,供用于经营的燃气;!
: (:二)在不具备安全】条件的场所储存【燃气;
《。 (三)》限定:用户购买指定的【燃,气器具和相关产品】。或者限定用户委托】指定的安《装单位安装燃气【器具;
(【四):擅自为非自》有气瓶充装燃气;】
(《五)销售未经许可的!充装单位充》装的瓶?装燃气;
【(六)?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!非自有气瓶充—装的瓶装燃》。气,
:。 ,第十八条《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!经营:建立健全用户服【务制度规范服务【行为提高服》。务质量做《到,公开服务标准—公示:业务流程;建立【服务管理信息—系统向燃气》。用户发放《安全用气《手册:提供用户须知—的资料进行》安全用气知识—。宣传和技术指—导;设立服务、报修!。、投诉?电话
》第四章燃《气使用与器具管理
! :第十九条用》户使用管道燃气应当!向管道燃气经营【者申办用气手续由管!道燃气经《营者与用《户签订规《范的书面供用气合同!明确供用《气双方权利义务双方!应当按照合同及管】。道燃气经营者发【放的燃气使用手册的!。规定供应和使用燃气!
第二十条【燃气用户《应当遵守安》。全用气规则使—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!具及时更换》国家明令淘》汰或者已《超过使用《年限:的燃气?燃烧器具、连—接管等?。并按照约定期—限支付燃《气费用安全用气规则!应,当由燃?。气经营者依据—。国家法律法规—。标准来制定》向用户发放提倡【安装燃气报警—器、自动切断保【护装置和购买—燃气:保险
燃气【用户应当配合燃气】。经营者开展燃—。气设施安全检查及】相关的维修、抢修】工作
单—位燃气用户还—应当建?立,健全安全《。管,理,制度:加,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!气,安全知识和》操作技能的培训
】 第二十一条任】何单位和个人不【得有下列行为:
!。 (一?)在卧室等不具备安!。全,用,气条件的场所使用燃!气;
(二【)擅自拆卸、安装】、,改装、包裹》燃气设施《和燃气计量器—具;
(三【)将燃气器具和设施!作为负重支架或者】电器设施的接—地导体?;
《(四)盗用燃气损坏!燃气设施;
】(,五)使用不符合技术!标准的燃《气器具和设施
】 第:二十二条安装—、改装、拆除室【内燃气设施》。应当符合《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!。或,者规范的要》求需要相应的—技术设备和有资质】的单位实施通气【前应当经《过燃气经《营者的验《收;用?户需要安装、—迁移、拆除室内燃气!设施的应当》委托燃气经营—者或者有资质—的单位?实施作业不得擅自作!业
? 第二十三条燃气经!营者应当《向用户?提供经过具有相应】。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!检定合?格的燃气计》量,器具用户对用气量】有异议的《燃气:经营:者应当依法进行【核对有误差的应【当予以纠正
— 第?二十四条《燃,气燃烧?器具安装、维修企业!应当根据建筑业企】业资质管理规定依】法取得由市燃气行政!主管部门《核发的资《质证书后方》。可从事燃气燃烧器】具的:安装、维修服—务
: 安装、维修【企业: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!准实施安装》、维:。修;并建立健—全管理?制度和?规范化服务》标准建立用户—。档案:定,期向燃气行政主管】部,门报送相关报表;对!本企:业,所安:装、维修的燃—气燃烧?器,具负有指导》用户安?全使用?的责任
—第二十?五条燃?气燃烧器具安—装、维修企业应当在!燃气:计,量表后安《装燃气燃烧器具未经!燃气经营者同意【不得移动燃气计【量,表,及表前的《户内燃气《设施对于用户提供不!符合技术标准—的燃:气燃:烧器具或者提出不具!备安:全用气?条件的安装要—求燃气燃烧器具安】装、维修企业应当拒!。绝安装
《。 , 第五章设施保护】
第二十六条燃!气行政?主,管部门会同规划、】安监等部《门按: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!定划定燃气设—施保护范围
— 在?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!禁止下列行为
】 ,(,一)建设《占压地下燃气管【。线的建筑物、—构筑物或者其他【设施;
—(二)开挖沟渠【、爆破、取土打桩等!作业或?者动用明《火,;
? (三)倾倒、【排放腐蚀《性物质;
— (四)毁损、覆盖!、涂改、擅自拆【。除或:。者移动燃气设施【的安全?警示标志;
(!五):。放置:。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!者种植深根》植物;
(六】)其他损坏或者危及!燃气设?施,安全的行《为
《第,二十七条燃气经营者!应当按照国家标【准规:范设置明显》的,。。燃气设施安全—警示标志
— ,燃气经营《者应当按照》。国家有关工程建【设标准和安全—生产管理的规定设】置燃气设施防—腐,、绝缘?。、防雷、降压、隔】离、高压、冷冻等】保护装置和安—全警示标志》定期进行巡查—、检测、维修和【维护确?保燃气设施》的安全运《行
第二十八】条,本市:范围内建设工程开工!前建设单《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!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!围内地下燃气设【施的相关情况—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!在三日内给予书【面答复?
: 建设工程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!施安全的建设单【位应当会《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!营者共同制定燃气】设,施,保护方案采取相【。应,的安全?保护措?施,确,保燃气设施运行【安全;燃气经营者应!当派专业《人员进行现场—指导
》第,二十九条管道燃气】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!内的:市政燃气设施—、建筑区划》内业主专有部分【以外的燃气设—。施承担运行、维护、!抢,修和更新改》造的责任
【第六章安全》管理:与应急处置
【 第三十条燃气【经,营者应当建立健全】燃气安全《评估和?风险管?。理,体,系
第》三,十一条燃气经营者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】。发现严重危及安【全生产的事》故,隐患时应当立即停】止,生产采取保障措【施排除事故隐患后方!可重新生产》
燃气经营者】应当建?。立安全检查》、,安全防护、维修保】养、事故抢险、抢】修等制度燃》气设施存在安—全隐患或者发生故】障的应当及时排除确!保燃气?。设施安全运行和【正常供气
》 , ,第三十二条燃气经】营者接到事故或【者事故隐患报告【。。后应当立《即组织抢险抢修并】同时报告燃气管【。理机:构或者其他有—关部门
《 第三十三条发现!用户存在《下列重大《安全隐患、严重【威胁:公共安?全且不能《按照要?求时限及时整改【的燃:气经:营者应?当采取停气措—施
(一)燃气!设施漏?气的;
(二)!燃气管道《末端未设有效封堵的!;
(三)使用!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!式燃气热水器、燃气!热水器未装烟—道或:者烟道未出户的;
! :(四)其《他重大安全隐患【、严重威胁公共安全!的情:形
燃气经【。营者采取停》气,措,施有关单位或者【个人不配《合或者阻《挠的燃气经营—者可以请求公安【机关协助《并,报告燃气行政主管】部门
? 用户整改—到位后向燃》气经营者《申请恢复《用,气,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按!照规定?。及时:恢复供气
【第七章法律》责任:
, 第三十》四条违反本》办法规定的依照【国务院城镇》燃气管理《条,。例,等相关法律、—法,规的规定进》行,处罚
第三十】五条燃气行》政主管部门和相关】部,门的工作人》员玩忽职守、滥【用,职权:、徇私舞弊的—由其所?在单位或者上级部】。门依法给予行—政处分;构成犯罪】的依:法追究刑《事责任
第八章!附则:
第《三十六条本》办法下列用》语的:含义
(一)】。。燃气设施是指人工】煤气生产厂、燃【气储配站、门—站、气?化站、混《气站、加气站、灌】装站:、供应站、调压站、!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!称包:括市政?燃气设施《、建筑区划内业主】专有部分以外的【。燃气设施《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!
(二》),燃气燃烧器具—是指以燃气为燃【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!民家庭和商》业用户所使用的燃】气灶、热水器—、,沸水器、《采暖器、空调器【等器具
第三十!七条本办法自—2017年2—月1日起施行—沈阳市城市燃气【管,理规定(沈阳—。市人民政《府令第39号)同时!废止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