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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:市燃气管理办法【 ,  :。 第:。。一章:总则  《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!市燃气?管理: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!行为保障公民生【命财产安全和公共】安全维护燃》气经营者和燃气用】户的合法权益—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!管理条例等有关【法律、法规制定本办!法  ? 第二条本》市,行,政区:域内:燃气的规划与建【。设、供气应急—保障、经《营与服务、燃气使】用与器?。具管理、设施保护】、安全管理与应急】。处置等相《关管理活动适—用本办法天然气、液!化石油气的生产【和进:口,。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!气管道输送》燃气作为《工业生产原》料的使用沼气、秸秆!气的生产和》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! , 第三条市和区、县!(市)人民政府【应当加?强对燃气《工作的领导》。建立燃气管理工作】协调机制和燃气事故!应急处置机制及【时协调?处,理燃气管理工作中】的重大事《项   第》四条市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对本市燃气管!理工作实施统一监】。督管理市《燃气管理《。机构具体负责燃气管!理工作   区、县!(市)燃气主—管,部门负责本》辖区:内的燃气管理—工作   街道办】事处、乡镇人民【政府接受燃气行【政主管部《门的指导对辖—区内的?燃气安全进行监督、!检查   》发展改革、规—划、公安《、工:。商、质监、安—监、房产、城—市,执法等?部,门按照?各自职责做好—燃气管?理的相关工作—   第《二章规划建设—与应急保障   】第,五条市燃《气,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!同发展改革、规【划等部门依据—国民:。经济和社会发展【规划:。。、土地利用总—体规划、城乡—规,划,等组织编制》市燃气?发展:规划报市《人民政府批准后【组织实施《   县(市)燃】气主管?部门应当会同相关】部门根据市》燃气发展规》划组织编制县(【市)燃气发展规划报!同级人民政府批准】后实施并报市燃气行!政主管?部,门备案   第六】条新区?建,设、:旧区改造和新建、扩!建、改建道路等建】。设,工程:项目:应当按?照城乡规划》和,燃气专项规划配【套建设燃气》设施:或者预留《燃气设施建设用【地  ? 预:留,的,燃气配套设施—建设用地未经—法定程序调整规【划,不,得,改变用途《 ,  第七条燃气设】施建:设应当依法定程【序办理相关建设审】批手续经批准的【燃气:设施工程施工任何单!位和个人不得阻挠】工程涉及征地—、绿化、《道路:恢复:等补偿的相》关部:门应当按《照有关规定执行【   第八条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】。勘察、设计》、施工、《监,理活动应当》由,。具有相应资质等【级的单位承担并【在其资质等》级范围内《依法开展相应业务】   第九条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】项目竣工后建—设,单位应?。当组织竣工验收未】经验: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!不得:交付:使用   建—设,单位应当按照有关】。规定在燃气工程竣】工验收合格》之日起?十,。五日内将《竣工验?收,情况报燃气行政主管!部门备案并在项【目建设竣工验收【后及时向城建档【案管理机构移—交项目建设档案 】。  第十条》市和县?(市)?人民政府应当建【立健全燃气应急储】备制度?发展改革行》政部门?应当会同燃气管理、!安监、?公安等相关部门制】定燃气应《急储备方案确定燃气!储备的布局、储【备总:量、启动要求等【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!燃气应急储备—。方,案,的要求?建设燃?气应急储《备设施确《保燃气?应急储备所需的【数量、质量和储【存安全 《  第十一》条燃气?行政:主管部门《应当组织编制燃气】供应应急调度预【案明确燃气应急气】源和:种类、应《。急供应方式、—应急调?度,程序等内《容   燃气经营】者,。应当按照《燃气供?应应急调度预—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!单位的燃气供应应】。急预案;因》不可抗力或者发【生突发性事故等紧】急,。情况不能正常生产或!者供:应燃气的应》当按照燃气供—应应急预案采取相】应措施并及时报告燃!气行政主《管部门   第三章!经营与服务 —。。  第十二条燃气经!营实行?许可证制度》从事燃气《经营活动的应—当依法取《得燃气经营许可证】并按照许可规定的范!围、期限和规模从】事燃气经营》活动:   禁《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!经营活?动,   从事》瓶装燃气经营—活动的?应当按照本条第【一款规定取得—燃气经营许可证  ! 第十三条申—请燃气经营许可应】当具:备,下列条件 》  (一)符合燃气!专项规划;》  :。 (二)有稳定的】符合国家标》准的燃气气源;  ! (三?)有健全《的安:全管理?和事故?抢修应?。急制度;   (四!)有资质的安全评价!机构:出具的设施》安全评价报告—;   (五)有】与经营规模相—适应的?具有相关从业—资格的经《营管理人员、安【全管理人员、—专业维护人员、抢】险抢修?。队伍和?设备;  》 (:六)法?律,、法规规《定的其?他条件   第【十四条燃气经营者】应当依法经营—诚实守信规范服【务接受社《会公众监督》并遵守下列规定  ! (一)向用户持】续,、稳:定、安全供应符合国!家质量标准的—燃气;   (【。二)执?行安:全生产规章》制度和?安全操作规程有完善!的自检自查机—制和完整的安全记】录建立健全设备【、设:施档:案和用户档案—;   (三—)向社?。会公布业务流程【。。、服:务承诺、收费—标准和全天二—十,四小时服《务、抢修、投诉电】话等信息及时解决用!户投诉?。接受社?会监督;   (】四)每?年对用户《进行不少于一—次的:安全检查记》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!。隐患:的及时告知用户【。并协:助用户进行整改【;   《。(五)法律》、法规规《。定的其他要求 【 ,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!者,。因施:工、检修等原因【。需,要临时调整供气量、!降压或者暂停供气而!影响用?户用气的应》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!区域提前四十八小】时予: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!燃气用?户并按时恢复正常】供气因燃气》设施抢修《。等突发紧《急事件影响供气的燃!气经营者《应当及?。时通知用户   第!十六条燃气经营者】停,业,、歇业的应当在九】十个工作《日前向燃气行政主管!部门提交书面—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!业、歇业《燃气行政主管部【门应:当组:织有关燃气经营者】提,供供气服《。。务   第十七条】燃,。气经营者《不得有下列》行为  《 (一)向未—取得燃气经营许【可的单位或者个人】提供用于经营—的燃气;   【(二)在不具备【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!燃气;   —(三)限定用—户,购买指定的燃气【器具:和相关产品或者限定!用户委托指定的【安,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!;   (四—)擅自?为非自有气瓶充装】燃气;   (【五):销,售未经许可》的充装单位充—装的:瓶装燃气;》   (《六)销售充装单位】擅自为非自》有气: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!  第十八》条燃:气经营者应当—依法经营建》立,健全用户服务—制度规?范服务行为提高服】务质:量做到公开》。服务标准公》示,业,务流程;建立服务】管理信息系》统向: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!气手册提供用户须知!的资料进《行安全用气知识【宣传和技术》指导;设立服务【、,报修、投诉》电,话,   ?第,四章燃?。。气使用与《器,具,管理   第十九条!用户:使用:管道燃气应当向管道!燃气:经营者?申办用气《手续由管道燃—气经:营者:与用户签订》规范的书《面供用气合》同明确供《。用,气双方权利义务双】方应当按照合—同及管道燃气经【营者:。发放的燃气》使用手册《的规定供应和使用燃!气   第二十条燃!气用户应当》。遵守安全用气规【则使用合格的燃气】燃烧器具《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!汰,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!的燃气燃烧器具、连!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!限支:付燃气费用安全用气!。规则应当由燃气【经,营者依?据国家法律法规标】准来制定向》用户发放提倡安装燃!气报警器、自动切断!保护装置和购买【燃气保险 》  燃气用户应当配!。合,燃,气经营者《开展燃气设施安【全检查及相关的维修!、,抢修工作《   单位燃气用】户还应?。当建立健全安全【管理:制度加强对操作【维护人员燃气安全】知识和操作技能【的培:训   《第二十一《条任何单位》和个人不《得有下列行为: 】  :(一)在卧室等不】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!场所使用燃》气;   (二)】擅,。自拆卸、安》装、改装、包裹燃气!设施:和燃气计量器具; ! , (三)将燃—气器具和设施作【为负重?支架或者电》器设施?。的接地导体;  】 (四)《盗用燃气《损坏燃气设施—;   (五)使用!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燃!气器具和设施  】 第二十二条—。安装、改装、拆【除室内燃气设—施应当符合》国家:。和地方有《关标:准或者规范的要求需!要相:应的技术设》备,。和有资质的单位实施!通气前应《当经:过燃气?经营者的验收;用】户需要安装、迁移】、,。。拆除室内《燃气设施的应当【。委托燃气《经营者或者有资【。质的单位《实施作业不》得擅自作业   第!二十三条燃气经营者!应当向用户提供【经过:具,有相:应资质的计量检测机!构检定合《格的燃气计量器具用!户对用气量有异议的!燃气经营者应当【依法进行《核对有误差的应当】。予以纠正   第二!十四:。条燃气燃烧器具安】。装,、维修?企,业,应当根据建筑—业企业资质》管理规定依法取得由!市燃气?行政主管部门核发】的资质证书》后方可从事燃气燃】烧器:具的安?装、维修服务  】 安装?、维修?企业应当按》照国家有《关标准实施安装【、维修;并建立健】全管:理制度?和规范化服务标准】建立用户档案定期】向燃气行政主管部】门报送相《关报表;对本—企业:所安装?、维修的燃气燃【烧器具负有指导用】户安全?使用的责任   第!。二十:五条:燃气燃烧器具安【装、维修企业应当】。在燃气计量表后【安,装燃气燃烧器具未】。经燃气经营者同意】。不得移动燃气—计量表?及表前的户》内燃气设《施对于用户提—供不符合《技术标准的燃气【燃烧:器具或者提出不具备!安全用气条件的【安装要求燃气燃烧】器具安装《、维修?企业:应当:拒绝安装   第五!章设施保护 —  第二十六条燃气!。行政主管部门会【同规划、《安监等?部门按?照国家有关标—。准和规定划》定燃气设施保护【范围  《。 在燃气设施—保护范?围内:禁止下列行为   !(一)建设占压【地下:燃,。气管线的建筑物、】构筑物或者其—他设施?。;,   (二)开挖沟!渠、:爆破、?取土打桩等作业【或者动用《明火;  》 (三)倾倒、【排放腐蚀性物质;】   (《四)毁损、覆盖、】。涂,改、擅自拆》除或:。者移动燃气设施的安!全警示?标,志;   (五【)放:置易:燃易:爆危险物《品或者种植》深根植物《;   (》。六,)其他损坏或者危】及燃气设施安全的】行为 ?  第二十七—条燃气经营者—应当按?照国家标《。准规:范设置?明,显,的燃气设施安—全警:示标:志   《燃气:经营者应当按照国】家,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!。。安全生产《管理的规定》设置燃气设施—防腐、绝缘、防雷】、降压、隔离、高】压、冷冻等保—护装置和安全警示】标志定期进行巡【查、检?测、维修和维护确保!燃气设施的》安全运行  — 第二十八条本市范!围内建设工程—开工前建设》单位或?者施工单位》应当:查明建设工程施工】范围内地下燃气设施!的相关情况管道【。燃气经营者应当在三!日内给予书》面答复  》。。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!影响燃?气设施安全的—建设单?。。位应当会同施工【单位与燃《气经营者共同制【。定燃气设施保护方】案采取相应》的安全保护措施确】保燃:气设施运《行安全;燃气经营者!应当:派专业人员进—。行现:场指导  》 第二十九条管道燃!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!围内:的市政燃气设施、建!筑,区,划内业?主专有?部分以外的》燃,气设:施承担运行、维护】、抢修和更》新改造的责任  】 第六章《安全管理与应—急处置  》 第三十条》燃气经营者》应,当建:立健全燃气安全【评估:和风险管理体系【   第三十—。一条燃气经营者【在生:。产经营过程中发【现严重危及安全生】产的事故隐》患时应当立即停【止生产采《。取保障措《施排除?事故隐患《后方可重新生产  !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!立安全?。检查:、安全防护、维修保!养、事故抢险—、抢修等制度燃【气设:施存在安《。全隐患?或者发生故障—的,应当及时排》。除确保?燃,气设施安全运—行和正常供》气 : , 第三?十,二条:燃气经营者接到【事故:或者事故隐患报【。。告后应当立即组【。织抢:险,抢修并同时》报告燃气管理—机构或者其他有关】部,门   第》三十三?条,发现用户存在下列重!大安全隐患、严【重威胁?公共:安全且不能按照【要,求时限及时整改【的燃气经营者应当采!取停气措施 — , (一)燃气设施】漏气的;   【(二)燃气管道末】端,未设有效封堵的;】   (三》)使:用国家明令淘汰【的直排式《燃气热水器、—燃气热水器未装烟道!或者烟道未出—户,的;   (—四)其他重大安全隐!。患、严重威》胁公共安全》的情形   燃气经!营者:采,取停气措施有—关单:位或者?个人不?配合或?。者阻挠的燃气经营】者可以请《求公安机关协—助并报告《燃气行政主管部【门  ? 用户整改到位后向!燃气经营者申请恢复!用气:的燃气经《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及!时恢复供气  【。 第七章法》律责任 《 , 第三十四条—违反:本办法?规定的依照国—务院城镇燃气管【理条:例等相关法律、【法规的规定》进行:。处罚  《 第三十五条燃气行!政主:管部门和相》关部门的《工作人员玩忽职【守、滥用《职权、徇《私舞弊的《由其:所在单位或者上【级,部,门依:法给:予行政处分;—构成犯罪的依法【追究刑事责》任   第》八章附则   【第三十六条本办法】下列用语的含义【   (一)燃【气设施是指》人工煤气生》产,。厂、燃气储配站【、门站?、气化站、》混气站、加气—。站、:灌装站、供应—站、调压站、市政燃!。气管网等的总—称包括市政燃气【设施、建筑区划内业!主,专有部?分以外的燃》。气,设施以?及户内燃气》。。设施等 《。  (二)》燃,。气燃烧器《具是:指以燃气为燃—料,的燃烧器具包括【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!所使用?的燃气灶、热水【器、沸水器、采【。暖器、空调器等器具!   第三》十七条本办法自【2017年2月1】日起施行沈》阳市城?市,。燃气管理规定(沈阳!市人民政府令—第39?号)同时《废止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