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沈阳:市燃气管理》办法   第一】章总则?  : 第:一条为了加》强本市燃气管理规】。。范燃气经营和使用】行为保障公》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!共,安全维护燃气经营】者和燃气《用,户的合法权益—根据国务院城—镇燃气管理》条例等?。有关法律、法规【。制定:本办:法  ? 第二条本市行政】区域内燃气的—规划与建《设、供气应急保障】、经:营与服务、》燃气使用与器—具管理?、设:施保护、《安全管理与应急处】置等相关《管理活动适用本【。办法天然气、液化】石油气的《。生产和进口》城市门站以外—的天然气《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!业生产原料的—使用沼?气、秸秆气的生产和!使用不适用》本办法   第【三条市和区、—县(市)人民—政,府应当加强对燃【气工作的领导建【。立燃气管理工作协调!机制和燃气事故应】急处置机制及—时,协调处理燃气—管理:工作中的重大—事项   第四条市!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对【本市燃气管》。理工:作,实施统一监督管理】市燃气管《理机构具体》负责燃气管理—工作   区、【县(市)燃》气主管部门负—责本辖区内的燃【气管理工《作,   ?街道办事《处、乡?镇人民政《府接受燃气行政主】。管部:门的指导对》辖区内的燃气—安全进行监督、检】查   发》展改革、规划、公安!、工商?、质监、安监—、房产、城市执法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】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!关工作   —第,二,章,规划建?设与应急保障—   ?第五条市燃气行政主!管部:门,应当会同发》展改革、规划等部门!依据:国民经济《和,社会发?展规划、土》地利用总体规划、】城,乡规划等组织编制】市,。燃气:发展规划报》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!织实施?   县《(市)燃气主—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!。部门根据市燃气发】展规划组织编制【县(市)燃气发展规!划报同级人》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!报市燃气行政—主管部?。门备案   第六条!新区建设、旧区改】。造和新建、》扩建、改建道—路等建设工程项目应!当按照城乡规—划和燃气专项—规划配?套建设?燃气设?施或者预留》燃气设施建设用地】   预留的燃气】配套设施建设—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!整规划不得改变【用途   》第七条燃气设施建设!应当依法定》程序: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!续经:批准的燃气设施【工程施工任何单位和!个人:不得:阻挠工程涉及征【。地、绿化、道—路恢复等补》偿的相关部》。门应当按《照有关规定执行 】  第?八条燃气设施建设】工程勘察、》设计、施《工、监?理活动应当由具有】相应资?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!。在其:资质等?级,范围内依法开展相应!。。业务   第九【条燃气?设施建设工程—项目竣工后建设单】位应当组织竣工验】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!不合格的不得—交付:使用   》建设单?位应当按照有—关规定在燃气工程竣!工验收合格之—日起十五日内将【竣工验收情况报燃】气行政主管部门备】案并在项目》建设竣工《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!案管理?机,构移:交,项目建设档案—   第十条—市和县(市)人民】。政,府应当建《立健全燃气应—。急储备?制度发展改革—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燃!气管理、安监、公】安,等相关部门制定燃】气,应急储备方案—确定燃气储备的布局!、储备总量、启【动要求等燃》气经营者应当按照燃!。气应急储备方—案的要求建设燃气应!急储备设施确保【燃气:应急:储备所需《的数量、质量和【储存安全   【第十一条燃气行政主!管部门应当组织【编制燃气供应应急调!度预案明确》燃气:。应,急气源和种类、应急!供应方式、应急调度!程序等内容》   燃气经营者】应当按照燃气供应应!急调:度预:案的要?求建立健全本—单位的燃气供应应】急预案;因不—可抗力或者发生突发!性事故?等紧急情况不能【。正常生产或者—供应燃气的》应当:。按照燃气供应应急预!案采取相应措施【并,及时报告燃气行政】主管部门   第】三章经营与服务  ! 第十二条燃气经】营实行?许可证?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!。动的应?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!许可证并按照许可】。规定的范围、—期限和规模从事燃气!经营:活动   禁止【。个人从事管道燃气】经营活动《   从事瓶—装,燃气经?营活动的应》当按照本条》第一款规《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!证   第十三条】。申请燃?气经:营,许,可应当具《备下列条件   】(,一)符合燃气—专项规划;   (!二,)有稳定的符合国家!标准的燃气气源; !  (三《)有健全的》安全管理和》事故抢修应急制【度,;  ? ,(,四)有资《质的安全评价机构】出具:的设:施安全评价》报,。告;  《 (五?)有与?经营规模《相适应的《具有相关从》业资格的经营管理】人员、安全管理【。人员、专业维护【人员、抢险抢—修队伍和设》备;   (六)】法律、法规规定的】其他条件 》  第十四条燃【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!营诚实守信规范服】务接受社《会,公众监督并》遵守下列规定  】 (一)向用户【持续、稳《。定、安全供应符合】国家质量标准的【燃气;  》 (二)执》。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!和安全操作规—程有完?善的自检自查机制】和完整的安全—记录:建立健全设》备、设施档案—和用户档案》;   《(三)向社》会公布业务流程、】服务承诺《。、收费标《准和全天二十四【小时:服务:、抢修、投诉电话】。等信息?及时解?。决用户投诉接受社会!监督; 《  (四)》每年对用户》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!全检查?记录检查情》况发现安全隐患【的及:时,。告知用户并协助用】。户进:。行,整改:; :  :(五)?。法律、法规》规定的其他要求【   ?第十五条燃气经【。营者:因施工、检》修等原因需》要临时调整供气【量、降压《或者暂停供气—而影响用户》用气的应当》将作业?时间和?影,响区域提前四十【八小时予以》公告或?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!并按时恢复正—常供气?因燃气设施抢—修等突发《紧,急事件?影响供气的》燃气:。经营者应当及—时通知用户   】第,。十六条燃气经营者停!业、歇?业的应当在九—十个:工作日前向燃气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!。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!停业:、歇业燃气》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组织?有关:燃气经营《者提供供气服务 】  第十七条—。燃气经营者》不得有下列行—为   (一)向未!取得燃?气经营?许可:的,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!于经营的燃》气;   (—二)在不具备安【全条:件的场所《。储存燃气; —  (三)》限定用户购》买指定的燃气—。器具和相关产品【或者限定用户委托指!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!气器具;  — (:四)擅自为非自有气!瓶充装燃《气;   (五【)销售未经许可的】。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!燃气;   (六)!销售充装单位—擅自为非自有—。。气,瓶充:装的瓶装燃气—   第十》。八条燃气《经营:者应:当依法?经营:建立健全用户—服务制度规范服【务行为提《。高服务质量做到公】开服务标准公—示业务流程;建立】服务管理信息系统】向燃气用户发放安】全,用气手册提供—。用户须知的资—料进行安《全用气知识宣传和技!术指导;《设立:服务、报修、投诉】电话   第—四章燃气使用—与,器具管理  — 第十九《。条用户使用》管道燃?气应当向管道燃气经!。营者申办用气手续由!管道:燃气经营者与—用户签订规范的【书面供?用气合同明确供用气!双方:权利义务双方—应当按?照合同及管道燃气】经营:者发放?的,燃气使用手册的规】定供应和使用燃【气   第二十条】燃气用户《应,当遵守安全》用气:规则使用合格—的燃气燃烧》器,具及时更《换国家明令》淘汰或者已超—过,。使用年?限的燃气《燃烧器具、》连接管等并》按照约定期限—支付燃气费用安【全用气规则应当由】燃气经营者》依据国家法》律法规标准来制定】向用户发放提—倡安装燃气报警【器,、自:动,切断保护《装置和购买燃—气保险?   燃气》用户:应当配合燃气经营】者开展燃气》设施安全检查—及相关?的维修、抢修工【作   单位燃【气用户还《应当建?立,健,全,安全管理制度—加强对操作维护【人员:燃气: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!的培训?   第二十—一条任何单位—和个人?不得有下列行为: !  :(一)?在卧室等不》具备安全《用气条件的场所使】。用燃气?;   《(二)擅自拆卸【、安装、改装、【包裹:。燃气设施和燃气计】量器:具;   (三)】将燃气器具和设【施,作为负重支架或【者电器设施的接地导!体; ?  (四《)盗用燃《气损坏?燃气设施;  【 (五)使用不符合!技术标准的燃气器具!和设施   第二十!二条安装、改装、拆!除室:内,燃气设施应当符合国!家和地方有关标【准或:者规范?的要求需要相—应,。的技术设备和有资质!的单位实施通气前应!当经过燃气经—。营者的验收;用户需!要安装?、迁移、《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!应当委托燃气—经营者或者有资质的!单位实施作业不得擅!自作业 《 , ,第二十三条燃气经营!者应当向用户—提供经过具有相应资!质的计量《检测机构检定合【。格的燃气计量器【具用户对《用气量有异议的燃】气,经营者?应当:依法进行核》对有误差的应当予】以纠正  》 第二十四条燃气】燃烧器具安》装、维修企业—应当根据建筑—业企业资质管—理,规定依法取得由【市燃:气行政?主管部门核》。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!从事燃气燃烧器具】的安装?。、维修服务   安!装、维修企》。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!。。标准:实施安装、维修;】并建立健全管理制】度,和规:范化服务《。标准建立《用户档案定期—向燃气行政主管【部门报送相关报表】;对本企业》所安装?、维修的燃气燃【烧器具?负有指?导用户安全使用的】责任  《 第二十五条燃气燃!烧,器具安?装、维修企业—应当在燃气计量表后!安装燃气燃烧—器,具未经燃气经营者同!意,不得移动燃气计量】表及:表前的户内燃气设】施,对于用户提供—不符合技术标准【的燃气燃烧》器具或者提》出不具备安全用【气条件的安装要【求燃气燃《烧器具?安装、维修企业【应当拒绝安装—   第五章设施】保护   第—二十六条燃气行政】主管:部门会?同规划、《安监等部门》按照国家有关—标准和规定》划定燃气设施—保护范围 》  在燃气设施保护!范围内禁止下列行】为   (一—)建设占压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!物,。、构筑?物或者?其他:设施:;   (二)开】挖沟渠、爆》破,、取土打桩等作业】或者动用明火; 】 , (三)倾倒—、排放腐蚀性—物质;?。  : (四)《毁损、覆盖》。、,涂改、擅《自拆除或者移动【燃气设施的》安全警示标》志;:   (五)放【置,易燃易爆危》险物品或者种—植深根植物;  】 (六)其他损坏】。或者危及燃气设施】安全的行为 —  第二《。十七条燃《气经营者《应当按照国家—标准规范设置明【显的:。燃气设施安》全警示标志 —  燃?。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!家有关?工程建设《标准和安全生产【管理的?规,定设置燃气》设施防腐、绝缘【、防雷、降压、【隔离:、高压、冷冻等保】护装置和安全警【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!、检测、《维修和维护确—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!行   第》二十八条本市范围内!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!单,位或者施工单位应】。当查明建设工程施】。工范围内地下燃【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管!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在!三日:内给予书面答复 】  建?设工:程施工可能影响燃】气,设,施安全的建设单位】应当会同施工单位】。与燃气经营者共同】制定燃气《设施保护方案采【取相应的《。安全保护措施确保】燃气:设施:运行安全;燃—气经营者《应,当,派专:业人员进行》现场指导  — 第二十九条—管,道燃:气经营者对其供气】范围内的《市政燃气《设施、建筑区划内业!主专有部《分,以外: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!、维护?。、抢修和更新改造的!责任   第—六章安全管理与应】急处置   —第三十条燃气经营】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!安全评估和风—险管理体《系 :  第三十一条【燃气经营者在生【产,经营过程中发—现严重危及安全生】产,的事故隐《患时应当立即停止】生,产采取保障》措施排除事故隐患】后方可重新生—产 :  燃气经营者应当!建立安全检查、安全!防护、维修保养、事!故抢险?、抢修等制度—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!。患或者发生故—障的:应,当及时排除》确,保燃:。气设施安全运—行和正常《供气:   ?第三十二条燃气经】营,者接到事《故或者事《故隐患报《告后应当立即组【织抢险抢修并同【时报告燃气管—理机构或者其他有】关部门   第三十!三条发?。现用户?存在下列重》大安全?隐患、严重威胁【公共安全且不—能按照要求时限及】时整改的燃气经【营者应当《采取:停气措施  — (一?)燃气设施漏—气的; 《  (二)燃—气管道末端》未设有效《封堵的; 》。  (三)使用国】家明令淘《汰的直排式燃气热】水器:、燃气热水器未装烟!道或者烟《道未出户的;  】 (四)《其他重大安》全,隐患、严重》威胁公共安全的情形! , , 燃气?经,营者采取停气措【。施有关单位或者个】人不配合或》者阻挠的《燃气经营者可以【请求公安机关—协助并报告燃气行】。政,主管部门   用】户整改到位后向【。燃气经营者申请【恢复:用气:的,燃气经营者应当【。按照规定及时恢复】供气: ,  第七章》法律责任   第三!十四条违反本办法】规,定的依?照国务院城镇—燃气管理条例等相】关法律?、法规的规》定,进行处?罚  ? 第三十五条燃气行!政主管部门》和相关部门的—工作人员玩忽职守、!滥用职权、徇—。私舞弊的由其所【。在,单位或者上级部【门依法给予行—。政处分;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】究刑事责任   第!八章:附则   第三十】六条本办《。法下列用《语的含义   (一!)燃气设施是—指人工煤气》生产厂、燃气储配站!、门站、气化—站、混?气站、加《。气站、灌装站、供应!站、调压站、市【政燃气管网等—的总称包括市—政燃气设《施、建筑区划—内业主专有部分【以外的燃气设—施以及户内燃—气,。。设,施等:   (二)燃气燃!烧器具是指以燃【气为燃?料的燃烧器具包括】居民家庭和商—业用户所使》用的燃气灶、热【水器、沸水》器、采暖《器,。、空调器等器具  ! 第三十《七条:。本办法自201【7年:2月1?日起施行沈》阳市城市燃气管【。理规定?(,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!39号)同》时废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