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社区居—民委员会办公—用房管?理若干规定
】(2001》年6:月4日北京市人民】政府第?78号?令,发布 根据2006!年4月11日北【京市人民政府第【16:9,号令第一次修—。改 根据201【8,年2:月12日北京市【人民政府第》277号令第二次】修改)
》 第一条 为改善!本市社区《居民:委员会办理公共【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条!件发挥社区居—民委员会在城市管】。理和社区建设中【。的作用?根据本市实际情况】制定本?规定
第二条】 社区居民委—员会办?公用房?(以下简称居委【会办公用房)—是指社区居民委员】。会开展工作和—组织社区居》民民主议事的—场所
第三【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!。居委会办公用房的】设置:和管理适用本规定】
第四条 本】。规定由本市各级【人民政府负责组【织实施
发展改!。革、规划国土、住房!。城乡建?设、财政、民政【等部门?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!权限做好居委会办公!用房的设置和管【理工作
第五条! 居:委会办?公,用,房按照本市居住公】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!指标的有关规定设置!
居委会办公用!房的设置在规划、建!设安排上应》当体:现便于居民办事的原!则
第》。。六条 新建》。、改建居住区的【居委会办公用房由建!设,单位:。按照本规定》和居住区公共配套设!施建设的有关—规定建?设
: 第?七条 平房居住区】和已建成居》住,区没有居委会办【公用房或者居委【会办公用房未达【到标准的《由当地人民政—府负责建设也可从】其他社区设施中【调剂置换《或者以购买、租借】等方式解决所需资】金,由当地人民政府负】责解:决
第八条【。 新建?。、改建?居,住区的?建,设单位应当将居委会!办公用房的建—设纳入建设工程【规,划设计方案规划【国土:行政部门《应当按照《本规定和规定的【配置指标对建—。设单位?的建设?工程规划《设计:方案进行审查;对】不符合规定》配置标?准和要求的不予【批准:
: ,第九:。条 :工程竣?工,后工程所在》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!参,加居住区公共配套设!施验收没有建设【居委:会办公用房或者未达!到标准的不得通过】。验收
工程竣工!验收:合格后一个月内建】设单位应当将—居委:。会,办公:用,房无偿移《交给所在地区人民政!府或:者其有关部门
【 第十条》 居委会办》公用房由街道办事处!负责管理《。社区居民委员会享有!使用权
居委】会办公?用房的维修、—水电、取暖等费用由!当地人?。民政府负责
】第十一条《 任何组织》和个人不得侵—占居委?会,办公用?房
街道—办事:处、社区居民委员会!不得擅?自改变居委》会,。办公:。。用房的使用性质不得!挪作他用
【第十二条《 对违反本规定不按!期交付或者侵占居】委会办公《用房的由区人—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!;逾期?不,。。改正的除追缴居【委会:办公用?房外可处以》1000元》以上3万《元以下的罚》款
第》十三条 街》道办事处、社区居】民委员?会将居委会》办公用房挪》作他用的由》区人民政府》责,令改正;《情节:。严重的追究街—道办事处主要负【责人和?直接责任人员的【行,政责任
第十四!。。条 本规定自200!1年7月1日起施行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