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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社《区居民委员会办公】用房管理若干规【定   (200】。1年6月4日—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!。8号:令发布 根据200!6,年4月?11日北京市—人民政府第169号!令第一?次,修改 根据20【18年2月》12日北京市—人民政府第27【7号令第二次修改)!  ? 第一条 》为改善本市社—区居民委员会办理】公共事务和公—益事:业,的条件发挥社区【居民委员《会在:城市管理和社—区建设中的作用根】据本市实《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! , ,第二条 社区—居民委员会》。办,公用房(以下简称居!委会办公用房)是指!。社,区居民委《员会开展《工作:和组织社区居—。民民主议事的场所 !  :。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!。。域内居?委,会办公用房的设置和!管理适?用本规?定   第四条 】本规:定由本市各级人【民政府负责组织【实施  《 发展改《革、:规划国土、住房城乡!建,。。。设、财政、民—政等部门应当—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!做好居委《会办公用房》的设置和《管理工?作 :。  第五《条 居委会办公【用房按照本》。市居住公共服—务设施规划设计指】标的有?关规定设置   】居委会办公用房的】设置在规划、建设安!排上应当体现—便于:居民办事的原—则  ? 第六条 新建【、,改建:居住区的居委会【办公用房由建设单位!按,照本:规定和居住》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!的有关规定建设 】 , 第七?条 平?。房居住区和已—建成居住区没有【居委会办公用房【或者居委会办—。公用房?未达到?标准的由《当地:人民政府负责建【设也可从其他社【区设施中调剂—置换或者以购买、】租,借等方?。式解决所《需资金由当地人民】政府负责解决   !第八:条 :新建:、改:建居住区的建设【单位应当《。将居委会办公用【房的建设纳入建设工!程规划设计方案规】划国土行政部—门应当按照本规定】和规定?的配置指《标对建?设单:。位的:。建,设工程?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!查;:对不符合规定配置】标准和要求》的不予批准   第!九条 ?工程竣?工,后,工程所在地的街道】办事处应《当参加?居住区公《。共配套设施验收【没有建?设居委会《办公用房或者未达到!标准:的不得通过验收  ! 工程竣工》验收合格《后一个月内建—设单位应当将—居委会办公用房无偿!移交给所《在,地区人民政》府或者其有关部门】  : 第十条 居委会】办公用?房由街道办事—处负责管理社—区居民?委员会享有使用权 !  居委《会办公用房的维【修、水电、取暖【。等费用由当地人【民政府负责 —  第十一条 【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!侵,占居委会《办公用房   街】道办事处《、社区居民》委员会不得擅自改变!居委会办公》用房:的使用性质不得挪】作,他用   第十【二条 对《违反本规定不—按期:交付或者侵占—居委会办公》用,房的由区人民政府】责令: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!。正,的除追缴居委—会办公用房外可【处以1000—元以上3万元以下】的罚款   第十】三条 街道办事【处、:社,区居:民委员会将居委会办!公用房挪作他用【的由区人民政府【责令改正;》情节严重《的追究街道》办事处主要负责【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!行政责任   第十!四条 本规定自【2001年》7月1日起》施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