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社区居民委】员,会办公用房管理若】。干规定?
(2001】年,6月4日《北京市?人民政府第78号】令发:布 根据2006年!。4月11日》北京市人《民政府第169【号令第一次修改【 根据20》18年?2月12《。日北京市人民政【府第277号—令第二次修改—)
第一条 !为改善本市》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!公共事务和公益【事业:的条件?发挥社?区居民委员会在城市!管理和?社区建设中的作用根!据本市?实,。际,情况制定本规—定
第二—条 社?区,居民委员会办—公用房(《以下简称居委会办公!。用房:)是指社区》居,民委员会《开,展,。工作和组织社区【居民民主议》。事的场所《
:。 第三条 本市【行政区域内居委会办!公用房的《设置:和管理适用本规定
! 第四条》 本:规定由本市》。各,级人:民政府负责组—织实施
》 发展改革、规划国!土、住房城乡建【。设、财政、民政等部!门,应,当按照各自的职【责权限做好居委会】办公用?房的设?置和管理工作—
第五条 【居委:会,办公用房按照本市居!住公共服务》设施规划《设计指?标的有关规定设【置
居委会办】公,用房的设置在规划】、建设安排上—应当体现便于居民办!事的原则
第六!条 新建、改建【居住区的居委会办公!用房由建设单—位按照本规》定,和居住?区公共配套设施建】设的有关规定建设】
第七》条 :平房居?住区和已建成居【住区没有居委—会办公用房或者居】委会:办公用房未》达,到标准?的由当地人民—政府负责建设也【可从其他《社区设施中调剂【置换或?者以购?。买、租借等》方式解决所需资金】由当地人民》政府负责解决
【 第八《。。。。条 新建《、改:。建居住?区,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居!委会办公用房的【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规!划设计方案规—划国土行政部门应当!按照本规定和—规定的配置指标对】建设单位的建设工】程规划设《计方案进《行审查?;对不符合规定配置!标准和要《。求的:不予批准《
第九条 工程!竣工后工程》所在:地的街道《办事处应当》参加居住区》公共配?。。套,设施:验收没有建设居【委会办公用》房或者未《达到标准的不得通过!验收
《 工程竣工验收【合格:后一个月内建—。设单位应《。当将居委《会办公用房无偿【移交:给所在地区人民【政府或者《。其有关部《门
《第十条 居委—。会办公用房由街道】办事处负责》管理社区《居民委员会享有【使用权
居【委会办公用房的维修!、水电、取》暖等费用《由当地?人民政府负责
!第十一条 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】得侵占?居,委会:办公用房
街道!办事处、《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得!擅自:改变:居委会办《公用:。房的使用性质不得挪!作,他用
》第十:二条 对违反本规】。定不按?期交付或者侵—占居委会办》公用房的由》区,人民政府责令限期】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!。除追:缴居委会办公—用房外可处以10】00元以上3—万,元以下的罚款—
第十》三条 街《道办事处、社—区居民?委,员会将居《委会办公《用房挪作他》用的由区《人民:政府责?令改正;情节—严重的追究街—道办事处主》要负责人和》直接责任人员—的行:政责任
—第十四条 本规【定自2?。00:。1年:7,月1:日起施?行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