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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社区居民【委,员会办公用房管理若!干规:定   《(2:。0,01年6月4—日北京市人民政【府第78号令发布 !根据:2006年4月【11日北京市人【。民政府?第169号令第一】次修改 根据201!8年2月12日【北京市人民政府第】2,77:号令第?二次修改《)   第—一条 为改善本【市社区居《民委员会办理公共】事务:和公益事《。业的条件发挥社区居!民,。委员会在城》市管理和社区—建设中的作》。用根据本市实际【情况制定本》规,定,   第二条 【社区居民委》。员会办?公用房(《以下简称居委—会办公?用房:),是,指社区居民委员会】开展工作和》组织社区《居民民主议》事的场所   【第三条 本》市行政区域内—居委会办公用房【的设置和管理适用】本规:定   第四条 本!规,定由本市各级—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!施,   发展改革【、,规划国?土、住房城乡建【设、财政、民政【等,部,门应当按照各—。自的职责权》限做好居委会办公】用房的设《置和:管理工?作   第五条【 居委会《办公用房按照本市居!住公共?服务设施规划设计】指,标的有关规》定设置   —。居委会办公用房的设!。置在规划《。、建设安排上应【当体现便于居民办事!的,原则   》第六条 新建、改】。建居:住区的居委会办【公用房由建》设单位按照本规定和!居住区公《共配套?。设施建设的有关【规定建设   第七!条 平?。房居住区和已建成居!。住区没?有居委?。会办公用房或者【居委会办公用房未达!到标准的由当地【人民政府负责建设】也可从其他社区设】施中调剂置》。换,或者以购《买、租借等方式【解决所?需,资金由当《地人民政府负责【解决   第八条 !新建、改建居住区的!建设单位应当将居委!会办公?。用房的建设纳—入建:设工程规划》设计方案规》划国土行政部门应当!按照本规定和规定】的配置指《标对建设单》位的:。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!。案进行审查;—对不符合规定—配置:标,准和要求的不予批】。准 :  第九条 —工程竣工后工—程所在地《的街道办事》处应当参加居—。住区公共配套设施】验收:没有:建设居委《。会办公用房或者未达!到标准的不得—通过验?收   工程竣【工验收合格后一个】月内:建设单位《应当将居委会办【公用房无偿移交给所!在地区人《。民政府或者其有关】。部门 ?  第十条 居【委会:办公用房由》街道办事处负责管】理社区居《民委员会享有使【用,权   居委会办公!用,房的维?修、水电、取暖等费!用由当地人民政府】负责   第十一条! 任何组织和个人】不得侵占居委会办公!。用,房  ? 街道办事处、社】区居民委员会不得擅!。自改:变居委会办公—用房的使用性质不】得挪作他用  【。 第十二条 对【。违,反本规定不按期交】付或者侵占居—委会办公用房的【由区人?民,政府责令限期改正;!逾期不改正的除【追缴:居委会?办公用房外可处【以1000元—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!。款   第》。十三条 街道办【。事处:、社区居民》委员会将居委会办】公用房挪作他用的由!区人:民政府责令改—。正,;情:节严重的追》究街道办事处—主要负责人和—直,接责任人《。员,的行政责任  【 第十?四条 本规定自【2,001年7》月1日起施行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