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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,京,市,社区居民《委,员会办公用房管【理若干规定   (!2001《年,6月4日《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!8号令发布 根据2!006年4月1【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!第169号令第一】次修改? 根据201—8年2月12日北】京市人民政府—第277号令—第,二次修改) —   ?。第,一条 为改善本【市社区?居民委员会》办理公共事务—和公益事业的条件】发挥社区居》民委员会《在城市管《理和社区建》设中的作用根据本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】规定   第二条 !社区:居,民,。委员会?。办公用房(以—。下简称居委会办公】用房)是指社—。区居:民委员会开》。展工作?。。和组织社区》居民民主《议事的场所   】。第三条? 本市行《政区域?内居委?会办公用房的设置】和管:理适用本规定  】 第四条《 本规定《由本:。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!组织实施《   发《展改革、规划国【土、住房城》乡建设、财政—、民政等部门应【当按照各自的—职责权限做好—。居委:。会办:公用房?的,设置和管理工作 】 , 第五条《 居委?。会办公用《。房按照本市居住公】共服务设施规划设】计指标的有关规【定设置   居【委会办公用房—的设置在规》划、建设安排上应】当体现便于居民办】事的原则 》  第?六条 新《。建、:改,建居住区的居—委会办公用房—由建设单《位按照?本规定和居住区【公共配套设施建设】的,。。有关规?定,。建设   第—七条 ?平房居住区和—已建成居住区没有居!委,会办:公用房或者》居委会办公用房未达!到标准的由》当地人民政》府负责建设也可从其!他社区设施中调【。剂置:换或者以购买、【租借等方式解决【所需资金《由当地人民政府负】责解决   —第八:。条 新建、改建居住!区的:建设单位应》。当将居委会办公用房!的建:设纳入建设工—程规划设计方案规】划国土行政部门应】当按照本规定和规】定的配置《指标对建设单—位的建设工》程规划设计方案进】行审查;《对,不符合规定配—置标:准和:要求的不《予批准?   第九》条, 工程竣工后工【程所在地的街道【办事处?应当参加《。居住区?公共配套设》施,验收没有建设居【委会办公用房或者】。未达到标准的—不,得,通过验收   工程!竣,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!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居!。委会办公用房无【偿移交给所在地【区人民政《。府或者其《有关部?门  ? 第十条 居—委会办公用房由街】道办事处负责—管理社?区居民委员会享【有使用权  — 居委?会,办公用房的维修、】水电:、取暖等费用—由当地人民政府负】责   第》十一条 《任何组?织和个人不得—侵占居委会办公【用房   街道【办事处、社》区,居民:。委员会不得擅自【改,变居:委会办公《用房:的使用性质不得挪】作他用?  : 第十二条 —对违反本规定不按】。期交付或者侵占【居委会办公用房【的由区人民政府【责令限期改》正;逾?期,不改正?的除:。追缴居?委会办公用房—外可处以《1,000?元以上3万元—以下的?罚,款   第十三【条 街?道办事处、社区居民!委员:。会将居委会办—公,用房挪作《他,用的:由区人民《政府责令改》正;情节严重的【追究街道办》事处主要负责—人和直接责任人员】的行政责任  【 第十四条 本规】定自2001年【7月1日起》。施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