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社区居民委】员会办公用房管理】若,干规定?
, :(2:001年6月4【日北京市人民政府】第78号令发—布 根据200【6年4月11—日北京市人民政府】第169号令—第一次修改 根据2!。018年2月12】日北京市人民政【府第2?77号?令第二次修改)
! 第一条 —为改善本市社区居】民委员会办理—公共事务《和公益事业的条件发!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!城,。市,管,理和社区建设中的】作用根据本市—实际情?况制定本规定
【。 第二条 —社区居民委员会【办公用房(以下【。简称居?委会办公用房)是指!社区居民委员—会,。开展工作《和组织社区居民民主!议事的场《所
第三条 】本市:。。行政区域内居委【会办公用房的设置和!管理适?用,本规定
第四条! 本规定《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!负责:组织实?。施
发展—改革、规划国—土、住房《城乡建设、财政、】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!各自的职责》权限做好居委会办】公用房的设置和管理!工作
? , 第五条 居委会办!公用:房按照本市居住公共!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!标的有关规定设置
! 居委会办公【用房的设置在—。规划、建设安排上应!当体现便于》居民:办事的原则
】第,。六,条 新建、改—建居住区的居委会办!公用房由建》。设单:位按照本规定和居】住区公共《配套设施建设的【有关规?定建:。设
第七—条, 平房居《住区和?已建成居住》区没有居委会办公用!房或者居委会办公】用房未达到标准的】。由当地人《民政府负责建设也可!从其他?社区:设施:中调剂置换或者【以购买、租借等方】式解:决所需资金由当地】人民政府负责解决】
第八条 新】建、改建《居住区?的建设单位应当【将居委?会办公用房的—建设:纳入建设工程规划】。设计方?案规划国土》行政部门应》当按照本规定—和规定的配置指【标对建设单位的建】设,工程规划设》计方案进行》审查;对不符—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!求的:不予批准
第九!条 工?。程竣工后工程—所在地的街道—办事处应当》参加居?住区公共配套设【施验收没有》建设居委会办公用房!或,者未达到标准的不】得通过验收》
工《程竣工验收》合格:后一个月《内,建设单位应当将【居委会?办,公用房无偿移交【给所在地区》人民政府或》者其有关部门
】 第十?条 居委会办—公用房?。由街:道办:事处负责管理—社区居民委员会享】有使用权
》 居委会办公用】房,的维修?。、水电、取暖—。等费用由当地人民政!。府负责
》 第十?一条 ?任何组织和个人【不,得侵占?居委:会办公用房
街!道,办事处、《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得!擅自改变居委—会,办公:用房的使用性质【不得挪作《他用
第十二】条 对?违反本规定不按期】交付或者侵占居委会!办公用房的由区【人民:政府责令限期—改正;逾期》不改正的除追缴居委!会办公用房外可处以!1000元》以上3万《元以下的罚款
】 第十?三条 街道》办事处、社区—居民委?。员,会,将,居,委,会办公?。用,房,挪作他用的由区人】民政府责令改正【;情:节严重?的追究街道办—事处主?要负责人和直接责】任人:员的:行政:责任
第十四条! 本规?定自:2001年7月【1日起施行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