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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社区服务【设施管理若干—规定   (1【991年4月9日】。北京市人民政府第】。10号令发布— 根:据1997年—12月31日北京市!人民政府第》1,2号:令第:一次修改《 ,根据2002年【2月11日北—京,市人民政府》第92号《令第:二次修改《。 根据?2,018年2月12日!北京:市人民?政府第277—号令第三次修改【)   第一条 !为促进社《区服务事业》的发展加《强,社区服务设施—的管理根据本市实际!情况制定本》规定: ,  第?二,条 凡在《本市行政《区域内由《区,、街道(镇)和居】。委会兴办《的以当地老年—人,、,残疾人和优抚—对象为?主并向?本地:区居民提供便民【服务的社区服务【中心、敬老院、【伤,残儿童寄《托所等社会保障设】。施、:文化娱乐活》动服务设施和—便民服务设施—(以下简称社区【服务设?施)均按《本规定管理  【 ,第三条 社区服务设!施的建设《与,。。管理坚持社》区服务社会办的原】则实行国家、集体、!个,人相:结合的方针多渠道筹!集资金积极开展无偿!或有偿服务》充分发挥社会效【益   第四条 】市、:。区民政行政部门是本!市社区服务设施管理!的主:管部门负责本规定】的,贯彻实施和实施【情况的监《督,检查:   发展改革、】财政、税务、工商】、规划国土》。、住房城乡建设【。、文化、卫生计生等!。行政:管,理,机关:应当:结,合各自的职责对社】区服务设施的建【设和发展依法给予扶!持 :  第五条 社区服!。务设施用房的—建设应纳入控制性】详细规划新建、【改建居?住区的社区服务【设施用?房应当按照》本市居住公》共服:务设施配置指标【进行规划和设计【由区政府统筹资【金建设   第六条! 社区服务设施【用房必须用于社【。区服务事《。业不得挪作》他用   由民政部!。门收养或《照管的孤寡》老人进敬老院—或,死亡后其原住房【属于公有房屋的【由民政部门向房【管部门办《。理,房屋租赁《手续后安排》。用于社区服》。。务,事业:;其原?住房属于《孤寡老?人本人私有房屋的】依照收养《或照管时《的约定交《由民政?部门安排《用于社区《服务事业   第】七条 ?财政、税务等部门】应当按照有关—规定对社区服务设施!。在资:金、减?。免税:等方面依法给予扶持!   社区服—务设施开展文化娱】乐,、医:疗康复或其他—经营:性,便民服务项目应当】按,照有关规定办理【手续   文化、卫!生计生?、工商等行政管【理,机关应当《依法予以扶持—   第八条—。 ,区、街道(镇)【兴办的?社区:服务:中心是具有》综合服务功能的【社区:服务设施其名称统】一为社区服》务中心并冠以所在区!和街道?(镇)的名称—。   第九条 社】区服务?设施的工作人—员实行专职、—兼职:、义务服务相—结合街道(镇)社】区服:务中:心应有二《至三:名的专职管理人【员其他工作人员实】。。行聘任 《  第十条》 社区?服务设施不》得改变?社区服务的使用性】质违者由民》政部门责令》改正;?情节严重的》由有关部门》取消其享《受的各?项扶持?待遇   》第十一条 社区服务!设施有偿服务的收】。费标准按国家和本市!有关价格《管理的规《定执行  》 第十二条 本【规定自1《。9,91年5月1日起施!行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