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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社区服务【。设施管理《若干规定《   (1》991年4月9【日北京市人民政【府第10号令—发,。布 根?据1:。997年12月31!。日,北京市人民政府第】。12号令第一—。次修:改 根据《。2,002?年2月11日北京市!人民:政府第92号令第】二次修改 根据2】018年2》月12日北京市【人民政府第》277号令》第三:次修:改) 《 , 第一条 》为促进社区服—务,事业的发展加强社】区服务设《施的管理根据—本市实际情况制【定本规定 》 , 第二条 凡在【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区!、街道?(镇)和居委会【兴办的以《当地老年人》、残疾?人和优抚对象为主并!向,本地:。区居民?。提供便民服务—的社区服务》中心、敬老院、伤】残儿童寄托所等【社会保障设施—、文化?娱乐活动服务设施】和便民服务设施【(以下简称社区服】务设施)均按—本规定管理 —  第三条 社区服!务设施?的建设与《管理坚持《社,区服务社会办的【原则实行国家、集】体、:个人相结合》的方:针,多渠道?筹集资金积》。。极,开,展无偿或有》。偿服务充分发挥社会!效益 ?  第四条 市、】区民政行政》。部门是本市社—区服务设施管理的主!管部门负责本—。规定的贯《彻实施和实施情【况的监督《检查   发展改】革、:财政、税务、工【商、规划国土、住】房,城,乡建设、文化、卫】生计生等行政管理】机关应当《结合各自《的职责对社区服务】设施的建设和发【展依法给予扶持 】  第五《条, 社区?服务设施用房的【建设应纳入》控,制性详细规划—新,建、改建居住区【的社区服务设施【用房应?当,按照本市居住公【共服务?设施配置指标进行】规划:和,设计由区政府统筹】资金建设   【第六条 社区服务】设施用房必须用于】社区:。服务事业不得挪【作,他用   由民政部!门收养或照管的孤寡!老人进?敬老院或死亡后【其原住房属于—公有房屋《的由民政《。部门向房管部门【办理房屋租》赁手续后《安排用于社区—服务事业;其原住】房属于孤《寡老:人,本人:私,有房屋的依》照收养?或照管时的约定【交由民?政部门安排用于社】。区服务事业》  : 第七条 财—。政、税务等部门应】。当,按,照有关规定》对社区服务》设施在资金、—减免:税等:方面依?。法给:予扶持   社区】。。服务设施开展文【化娱乐?、医疗康复》或其:他经营?性便民服《务项目应当按照【有关规定办》理,手续   》文化、卫《生计生、《工商等行政》管,理机:关,应当依?法予以扶持   】第八条 《区、:街道(镇)兴—办的社区《服务中?。心是具?有综合服务功能的】。社区服务设施其名】称统一为社区服务中!。心并:冠以所在区》和街道(镇)的【名称 ?。  第九条 社【。。区服务?设施的工作》人,员实行专职》。、兼职、义》务,。。。服务相结合街道(镇!),社区服务中心应【有二至三《名的专职《管理人员其他工【作人员?实行聘?任   第十条 社!区服务设《施不得改变社区服务!的使用性《质违者由《民政部门责令改正;!情节严重的》。由有:关部门取消其享受】的各项扶持待遇【 ,。  第十一》条, 社区?服务设施有》偿服务的收费标准】。按,国家和?本市有关价格管【理的规定执行   !第十:二条 本规定自【1991年5月1日!起施行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