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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,。。京市社区服》务设施管理》若干规定   (】1,991年4月—9日北京市人—民政府第10号令发!布 根?据1997年—12月31》日北京市《人民政府第12号令!第一次修改 —根据2002年2】月11日北京—市人民政府第92号!令第二?次修改 根》据20?18:年2月12日—北京市人《民政府第277号】令第三次修改) 】   第一》条 为促进社区服务!事业的发展加强社】区服务设施的—。。管理根据《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!规定:   第二》条 凡在《本,市行政区域内—由区、街道》(镇)和居委会【兴办的以《当地老年人、残【疾人和优抚对—。象为主并向本—地,区居:民提供?便民服务的》社,区服务中心、—敬,老院、伤残儿童寄托!所等社会保障设施】、文化娱乐活动【服务设施《和,便民服务设施—(以下简称社区服务!设施)均按本—规定管理  — 第三条 社区服】务设:施的:建设与管理坚—持,社区服务社》会办的原则实—。行国家、《集体、个人》相结:合的方针多渠道筹】集资金积极开展【无偿或有偿服务充】分发挥社会》效益   第四条 !市、区?民政:行政部门是本市【社区:服务设施管理—的主:管部门负《责本规定《的贯彻实施和实施】情况的监督》。检查   》发,展改:革、财政《、税务、工商—、规划国土、住房】城,乡建设、文化—、卫生计《生等行政《管理机关《应当结合各》自的职责对社—区服务设施》的建:设,和发展依法给—予扶持 《  :第,五条 社区服务设施!用房:的建设应《纳入控制性详细规】划新建、《改建:居住区?的社区服务设施用房!应当按照本市—居住公共服务设【施配置指标进行【规划和设计由区【政府统筹资》金建设 《 , 第六条 社区服】务设:。施用房必须》。用于社区服务—事业:。不得挪作他》用   由民政部门!收养或照管的—孤,寡老人进敬老院【或死亡?后,其原住房属于公有】。房屋的由民政—部门向?。房管:部门办理房屋—租赁手续《。后安排用《于社区服《务,。事业;其原住—房属于孤寡老—人本人私有房—屋的依照收养或照管!时,的约定?交由民政《部门安排用于社区】服务事业 》  第七条 财政】、税:务等部门《应当按照有关规【定,对社区服务设施在资!金、减免税等方面依!法给予扶持   】社,区服务设施开—展文化娱乐、—医疗康复《或其他经营性便民服!务项目应当按照【有,关,规定办?理手续   文化、!卫生:计生、工商等行政】。管,理机关应当》依法予以扶》持 :  第?八条 区、街道(】镇):兴办的社区服—务中心是具有综合服!务功能?的社区服务设施其名!称统:一为:社,区服务?中心并冠以所在区和!街道(?镇,)的名称   【第九条 《社,区服:务设施的工作人员】实行专职《、兼职、义》务服务相结合街【道(镇)社区服务】中心应有二》至三名的专职管理】人员其他工作人【员实行聘《任 :。  第十条》 社区服务设施【不得改变社区服【务的使用性质违者】由民政部门》责令改正;情节严】。重的由有关部门【取,消,其享:受的各项扶持—待,遇   第十—一条 社区服—务设施有偿服务【的收:费标准按国家和本市!有关价格管理的【规定执行《   ?第十二条 本规定】自1991年5月】1日起施行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