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社区服务【设施管?理若干?规定
(—。1,991年4月9日北!京市:人民政府《第10?号,令发布 《根据:1,。997年12月3】1日: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!2号令?第一次修改》 ,根据2002—年2月11日北京】市人民政府第9【2号:令第二次修改— 根据20》18年2月12日】北京市人民政—府第:277号令第三【次修改)
— 第一条 为促进!社区服务事业的发展!加强社区服务设施的!管理根?据本市实际情况制】定本规定
— 第二条 凡在本】。市行政区域内由【区、街道(镇—)和:居委会兴办的以当地!老年:人、:残疾人和优抚对象】为主并向本地区【居民:提供便民服务的【社区服务中心、【敬老:院、伤残儿童寄托所!等社会?保障设施、》文,化娱乐活动》服务设施和》便民服务《设施(?以下简称社区—。服务设施)均—按本:规定管理
》 第三《条 社区服》务设:施,的建设与管理坚【。持社区服务社—会,办的原?则实行国家、集体】、个人相《结合的方《针多渠道筹集资金积!极开展无《。偿或有偿服务充【分发挥社会效益【
第四》条 市、区民政行】政部门是《本市社区服》务设施管理的主【管部门负责》本规定的《贯彻实施和实施情】况的监督检查
【 :发展:改革、财《政、税?务、工商、规划【国土、住房城乡建设!。、文化?、卫生计生等行【政管理机关应当【结合各自的职—责对社区服务—设施的建设》和发展依法给予【扶,持,
第五》条 社区服》务,设施用房的建—设应纳入控制—性,详细规?划新建、改》建居住区的社区服务!设施用房《应当按照本市居【住公共服务设施【。配置指标进行—规划和设计由区政府!统筹资金建设
】 第:六条 社区服务设施!用房必须用于社【区服务?事业不得挪作—。。他用
《 由民政《部门收养或照—管的孤寡老人—进敬:老,。。院,或死:亡后其?原住:房属于公有房屋的由!民政部?门向:房,管,部门办理房屋租赁】手续后安排用于社】区服务?事业:;其:原住:房属:于,孤寡老人本人私【有房屋的依照收养】或照管?时的约定交由—民政部门安排用于社!区服务事业
【 第七条《 财政、税》务等部门《应当按照有关—规定:。对社区服《务,设施在资《金、减免税等方面】依法给?予扶持
》 社区服务》设施开展文化—娱乐、医《疗康复或其他经营性!便民服务项》。目应当按照有关【规定办理手续—
文化》、卫生计生、工商】等行政管理机—关应当依法予以扶】持
: :第八条? 区、街道》(镇)兴《办的社?区服务中心是具【有综合服《务功:能的社区服》务设施其名称统一为!社区服务中心并【冠以所在区》和街道(镇)—的名称
第九条! ,社区服务设施—的工作人员实行【专职、?兼职、义务》服务相结合街道(】镇)社区服务—中心应有二至三【名的专职管》理人员其他工—作人员实行聘任
】 第?十条 ?社区服务设施不得】改变:社区:服务的使用性—质违者由民政部门】责令改正;情—节严重?。的由有关部门—取消其享受的各项】扶持待遇
—。 ,第十一条 社区服务!设施有?偿服务的收费标准按!国家和本市有关【价格管理的规定【执行
《 第十二条 本规】。定自1991—年5月1日起施行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