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?重大建设项目稽察】办法
第《一章: 总 则
— 第一条 为—加强重大《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!。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!行为:保障重大建设项【目工程质量和资金】使用安全提高投资效!益根据?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!市,实际情况制定—本办法
》 第二条 本办法】所称重?大建设项目是指【本市行政区域—内,使用:市,和,区县人民政府固【定资产投资》。。资金、实行审批【制管理的建》设项目
本条】前款所称固定资产】投资资?金包括财政》预算内和土地批租】收,入中用于固定资【产投资的资金—、中央补助》投资资金、国债【专项资?金以及城市基础设施!建设费、水利建【设基金等
【第三条 市和区县发!展改革行政》部门按?照重大建设项目【管理权限负责—本行政区域》内的重大建设项【目稽察工作》
市发》展改:革行:政部门监督、指导区!县发展改《革行政部《门重大建设项—目稽察?工作
第四条 !开展稽察工作应当遵!循职责明《晰、:各方协作、程序规范!。。和权利义《务平:衡的原则《
第五条 发】展改:革、财政、审计【。、监:察以:及住房和城》乡建设?、规:划,、环:境保护?、交通?等,行政部门应当建【立健全?重大:。建设:项目监督协调机制】统筹安排监督—计划: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管!合作:实现监管信息共【享和监管《结果共用《
发《展改革行政部门根】据稽察工作需要可以!会同财政、》审计、监察以及住房!和城乡建《设、:规划、环境保护【、交通等行》政部门对重大建【设项目开展》联合检查
第二章 !。稽察职责《
, :第六条 《发,展改革行政》部门在项目审—批职责?范围内对重》大建设项目的—下列情况实施稽【察
(一)项目!审批:手续履?行情况;
【(二)法人》责任:制和招标投》标制:的执行情况;
】 (三)资金落实】。和到位情况》;
? (四)建设—进度、?建设规模、建设内容!和,建设标准《等,情况;
—(五)投资概算【。和,政府投资《计划的执行》。情况;
》。 (:六)竣工验收情况】。;
(七)社会!效益:、,环境效益和》经济效益等情况【。
发《展,改革行?政,部门对?重,大建:设项目?可以实施从批—准项目建议书到项】目竣工的全过程稽】察或者对本条前款】规定的部分情—况实施专《项稽察
第七条! 单位?和个人有权向发展改!。革行政部门举报涉】。及本办法第六条规】定情:况的违法违》规问题
发【展改革行《。。政部门应当建立【。健全举?报,制,度公布举报》电话、信箱或者其】他举报方式;接【到举:报后对于职责范围】内的事项《应当及时《调查核实作出处理;!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!内,的事项应当及时转送!有,权部门处理处—理结:果应当记录》在案并?告,知举报人或者—供举:报,人查询
—政府有关部门—应,当,为举报人保》密不得泄露》举报人的信息—
?第,八条 重大》建设:项目稽?察工作实行稽—察特派员负责—制
: 发展改革行政】部门任命稽察特【派员并配备稽—察工作人《员协助其《工作;必要时—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参!与,稽察工作
【稽察特?派员和稽《。察,工作人员《(以下统称稽—察人员)应》当熟悉?。。法律、法《规、规章和政策具备!与稽察工作相—适应的专业》知识和业务能力【
: 第九条 稽察【。人员与被稽察单【位或者?稽察事项有利害关】系的应当主动—回避
《。。 稽察人员未主【动回避的被》稽察单位有》权向:发展改革行政部【门提出回避》申请并说明理由【;发展改革》行政部门《有关负责人应当【就,是否回避作》出决定
《 第十条 稽察】人员开展《稽察工作不得干预被!稽察单位的正常建】设及:生产经营活动—不得:泄露稽?察,工作: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!商,业秘密不得利—用职务便利》谋,取非法利益不得【向被稽察单位收取或!者变相收取任何【费用
稽察人员!不得有下列影响稽察!工,作客观公正的—行,。为,
: (一)接》受被稽察单位的【馈赠、?报酬:、福利待遇在被【稽察单位报》销费用;
【(二)?参加:被稽:察单位安《排、组织或者支付费!用的宴?请、娱乐、旅游等】活动;
(三】)其他可能影响【稽察工作客》观公正?的行为
》 ,。。单位和个人》有权向发展改革【行政部门《。举报:稽察人员违》反本条?第一:款、第?二款规定的行为发】展改革行政部门【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!进,行调查核《实作出处理处理结果!应当记录在案并告知!举报人或《者供举?报人查询《
第三?章 稽?察程序
第十】一条:。 发展?。改,革行政部《。门根据本级人民【政府和上《。一级:发展改革《行,政部门的要》求结合本行政区【域内的投资情况【制定重?大,建设项目年度稽察计!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备!案
第十二条 !稽察人员应》当,在5个工《作日前向被稽察【单位送?达书面稽察通知【有证据表明被—稽察单位的行为可能!危及:重大建设项目—工程安全或者—可能造成国有资【产流失等情况时【经发展改《革行政部《门有关负责人—批,准稽察?人员可以持书面稽察!通,知直接实施稽—察
? 书面稽察通知【应当载明稽察项【目、内容、时—间和要?求等事?项
: 第十三条 【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!作可:以采取下《列措施?
(一)要求被!稽察单位负责人【对重大建设项目情】况或者重要事项进行!说明:;
(二)查】阅反映重大建—设项目审《批、建设、运营使】用、:工程技?术、财务会》计等情况的资料【;
《。(三)?。采用:记录、复印、照【。相、录音、录像等】形式:收集:证据;
《 (四)检查【重,大建设项目场所内的!工程与设《备;
《 (:五)检?查被稽?察单:位项目管《理信息系统;
【 (六)向勘【察、设计、》施工、监理、材【料与设备供应、招】标代理、咨》询评:估、项目管理—等单位了解、核实】有,关情况?
, 第十四条 被】稽察单位应当配合稽!察人:员开展稽察工作及】时、如实向稽—察人员提供与重【大建设项目》有关的?文件、合《同、报表等资—料和情况《
第《十五:条, 发展改革行政部门!根据:。稽察工作需》要可以对重大建设】项目的勘察、设计、!施工:、监理?、材料与设备—供应:、招标代理、咨【询评估?、项目?管理:等单位参与重大建】设项:目的情况《。。进行调查并》取得:。相,关证明材料》有关单位应》当如实反映》情况提供相关证明】材料
第十六条! 稽察人员应当记录!稽,察情:况,形成稽察《记录
稽察【特派员和被稽—。察单位应当分—别在:稽察:记录上?签字、盖章被稽察】单位认为稽》察记录?有遗漏或者错误的有!权,申请:补正;经《补正被?稽察单位仍》有异:议,的应当在《稽察记?录上签署异议—意见并签字、盖章;!拒绝签字、盖章的稽!察,人员应当《记录在案
第十!七条 ?稽,察特派?员应当?在稽察工作》。结束10个》工作日内完成稽察】情况报告并》及时书面征》求被稽察单位意【见被稽察单》位应:当在收到稽察情况】报告10个工—作日内向稽察—特派员提交书面【意见
稽—察,特派员?应当在?收,到被稽察《单位的?书面意见5个工【作日内向被稽察单位!反馈意见采纳情况】说明理由并将稽察】情况报告和被稽察】单位的书面意见一】并报发展改革行【政部门审定
稽!察,情况:报告应当包括重大建!设项:目的审批《情,况、实施情况、主】要问题、整改意见和!处理建议等内—容
《稽察特派员对稽察】情况报告的真实【性、完整性负责【
第十八—条 发展改革行政部!门应当在审定—稽察特派员提—交的稽察情况报告、!研究:被稽:察单位的意见后向被!稽,察单位出具稽—察,结论同时抄送—。相关行政部门—
稽察》结,论能够满足相—。关行政部门履行【职责需要的相关行】政部门应当利用避】免不必要《的重复检查
第!十九条 被稽察单】位未执行《项目:审批内容的》发展改革行政部门】应,当责令被稽察单【位整改视情节轻重】有权作?出下列处理决—定
(》。。一):责令:被稽察单位作出检】查;
(—二)通报批》评被稽察单位;
!。 (三)暂》停被稽察重大建【设项目的执》行;
《 (四)暂》停下:达被稽察重大建设】项目的政府投资计划!;已下?。达政府投资计划的及!时通知财政部门暂停!拨付:建设资金或者收回已!经拨付的建设资【金,;
(五)【调整被稽察重—大建设?项目的政府投资【计划;?
(六)暂停】被稽察单位同类新】项目的审批
被!稽察单位《骗取项目审》批的发展改》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!撤销审批《、追:回,政府投?资的建设资金等处】理决定?
?。第二十条 被稽察】单位应当按照整【改通知的要求进行整!改并向发展改—革行政?部门提交整改报告】整改报告应》当包括?整改计划、措施【和结果
—发展改革行政部门】。应当对被《。。稽察单位的整改情况!进,行,复查建立稽察—台账记录整改情【况
第二十一条! 发展改革》。。行政部门应当在【每年年初向本级人】民政府报《告,按照上一年度稽察】计划要求完》。成的重大建设项目稽!察情况对发》现的问题加强—研究:。就带有普遍性和【规律性的问题有【针对性地《提出改进建》议
:第四章 法》律责:任
第二十【二条 被稽察单【位有下列《行为之一《的由发?展,改革:行,政部门责令改—正;拒不改正—的给予通报》批,评可以?处3000元—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!
(一)违反】本办法第十》四条规?定拒不?配合稽察《人员:依法履行职责—或者拖延、不如实提!供有关资《料和情况的;
【 (二)违反本】。办法:第二十条《第一款规定未按【照,要求进行《整改或者《未提交?整改报?告的:
?被稽察?单,位有本条前款所列行!为之一的按照—国家和?本市有?关规:。定给予直接》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!他直接?责任人员行政处【分或者行政问责
】 第二十三条 违!反本: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勘!。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!理,、材料与设备供应】、招标代理、咨询评!估、项目管理—等单位不配》合,。调查、不如实—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!相关证明《。材料的由发展—改革行政部门给予警!告可以?处3000元—以上3万元》以,下,罚款
? 第二十四条【 发展改革行政部】门在:稽察工作中发—现被稽察《单位:或者勘察、设计、】施工、监理、材【料与设备《供应、招标代—理、咨询评估、项】目管理等单位有违反!其他法律、》法规、?规章行?为,的应当移《交有关?行政部门依法—处理
》第二十五条 稽察】人员有下列行—为之一的按照—国家或者《本市有关规定由【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或!者监察机关给予行】政处分或者行政问责!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,刑事责?任
(一)【。对被稽察单》位违法?违,规问题隐匿不报或】者,有其他失《职、渎职《行为的;
— (二?)出具虚假》。。稽察情况报》告的;
》 (三?)违反本办》法第:十,条,第一款、《第二款规定》行为的
》。 ,第二十六条 法律】、法规对重大建设项!目建设和管》理中的其《他违法行为规定有】法律责任的从其【规定:
第:五,章 附 则
第!。。二十:七条 ?本办法?自2014年11月!1日:起施行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