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重大建—设项目稽察办法
】第,。一章 总 则—
第一条— 为加强重大—建设项目《监督管理规》范重大建设》项目:稽察行?。为保障重《大建设项目工—程,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!提高投资《效益根据国》家有关规定结合【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!办,法
第二条【。 本办法所》称重大建设》项目是指本市—行政区?域内使用市》和区县人民政—府固定资产投资【资金、实行审—批制管理的建—设项目
—本条:前款所称固定资产】投资:资金包括财政预算】内,和土地?批租收入中用—于固定资产投—资的资金《、中央补助投资【资金、国《债专项资金以及城】。市基础设施建设费】、水利建设》基金等?
第三》条 市和区县发展改!革,行政部门按照—重大建设《项目管理《权,限,负责本行《政,。区域内?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!工作
市发展改!革行政部门监督【、指导区县》发展改革行政部【门重大建《设项:目稽察工作
【 第四条 开展稽】察,工作应?当,遵,循职:责明晰、各方—。协作、程序规—范和权利义务—平衡的原《则
第五条【 发展改革、财【政,。、审计、监察以及】住房和城乡》建设、规划、环境保!护、:交通等行政部门【应当建立健全重【大,建设项?目监督协调机制统筹!安排监?督计:划加强信息沟通【和监管合作》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和!监管结果共用
】 ,发展改革行政—部门根据稽察—工作需要可以会【同财政、审》计、监察《以及住房和》城乡建设、规划、环!境保护、《交,通等行政部门对【。重大建设项》目开展联合检查【
第二章 稽察【职责:
第六条— 发展改革行政部】门在项目审批职责】范围内对重大建设项!。目的下列情况实【施稽:察
《。(一)项目审—批手续履行情况【;
? (二)法人责任】制和招标投标制的执!行情况;
》 , ,(三)资金落实【和到位情况》;
(四)【建,设进度、建设规模、!建设内容和》建设标准等情—况;:
(五》)投资概算》。。和政府投资计—划的执行情》况;
》(六:。)竣工验收情—况;
(七)社!会效益、环境—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情!况
发展改革】行政部?门对重大《建,设项目可以实施【从批准项目建议书】到项目竣工的—全过:程,稽察或者对》本条前款规定—的部分情况实—施专项稽察
第!七条 单位和个人】有权:向发展改革行政部门!举,报涉及本办法—第六:条规:定情况的违法违【规问题
《 :发,展改革行《政部门?。应,当,建立健全举报制【度公:布举报电话、—信箱或者其》他,举报方式;接到举】报后:对于职?。责范:围内的事项应当【。。及时调?查核实作出处理;对!于不属于《职责范?围内的事项应—当及时转送有权【部门处?理处:理结果应当记录在案!。并告知举报人或【者供举报《人查:询
《政,府有:关部门应当为—举报人?保密不得泄露举【报人的信息》。
?第八: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!察,工作实行稽察特派】员负责制
发展!改革行政部门任命稽!察特派员并》配,备稽察?工作人员《协,助其工作;必要【。时可:以聘请专业机构【。参与稽察工作—
?稽察特派员和稽【察工作人员(以下】统称稽察人员)应】当熟: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!。和政策具备与稽察工!作相适应《。的,专业知?识和业务能力
】 第九条 稽察人员!与被稽察《单位或者稽察事项有!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!回避
稽察【人员未主《动回:避的被稽察单位有】权向发展改革行【政部门?提出回避申请—并说明理由;发展】改革行政部门—有关:负责:人应当就《是否回?避作出决定
】第十条 稽》察人员开展》稽察工作不得—干预被稽《察单位的正常建【设,及生产经营》活动不得泄露稽察工!。。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!和商业秘密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!取非法利《益不得向被稽察【单位收取《或者变相《收取任何费用
【 稽察人员不【。得有下列影》响稽:察工作客观公正的】行为
(一)】接受被稽察》单位的?馈赠:。、报酬、福》利待遇在被稽—察单位报销费用;】
(《。二,)参加被稽察—单位安排、组织【或者:支付费用的》宴请、娱乐、旅【游等活动;
【 (三)《其他可能影响稽【察工作?客观:公正的行为
单!位和:个人有权《向发:。展改:革行政部门举报【稽察人员违》反本条第一款、【第二:款规定?的行:为发展改革行政【部门接到举报后应】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!作出处?理处理结果应当记录!在案并告《知举报人《或者供举《报,人查询
《第三章 稽》察程序
第【十一条 发展改【。革行: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!政府和上一级发展改!。革行政部门的—要求结合本行政区】域内的投资情况制】定重大建设项—目年度稽察计划报本!级人民?政府备案
第】十二条 稽察人员应!。当在5?个工作日前向被稽察!单位送?达书面稽察通知【有证据表明被稽【察单位的行为可能】危及重?。大建设?项目工程安全—或者可?能造成国有资产【流失等情况时经发展!改革行?政部门有关负责人批!。准稽察人《员可以持书面—稽察通知直接实【施稽察
《 书面稽察通知应!当载明稽察项目、内!容、时间和要求等】事项
》第十三条 稽—察人员开展稽—察工作可以》采取下?。列措施
(一】)要求被稽察—单位负责《。人对重大《。建设项目情》况或者重要事项进】行说明;
【(二)查阅反映【重大建设项目审批】、建设?。、运营使用、工程】技术、?财务会计等情—况的:资料;
—(三)采用》记录、复印、照相、!录音、录像等—形式收集《证据;
—(,四)检查《重,大建设?项,目场所内的工程【。与,设备;?。
(五)检查被!稽察单位项》。目管理信息系统;】
(六)向【勘察、设计》、施:工、监理《、,材料与设备供应【、招标代理、咨询评!估、项目管理等单】。位了解、核实有关】情,况
《第十四条 被稽察单!位应当配《合稽察人员开展稽察!工作及时、如实向稽!察人员?提供与重《大建设?项目有关的文件、合!同、报?表等资料和》情况
? 第十五条— 发展改《。革行政部门根—据稽察工作需—要可以对《重大建?设,项目的?勘察、?设计、施工、监【理、材料《与,设备:供应、招标》代理、咨询》评估、项目管理【等单位参与重大【建设:项目的?情况:进行:调查并取得相—关证明材料有关单】位应当如实反—映,情况提?供相关证明材—料
《第,。十六条 稽》察人:员,应当记录稽》。。。察情:况形成?稽察记录
【稽察特派员和被【稽察单位应当分【别,在稽:察记录上签字、盖章!被稽察单位认为稽】察记录有遗漏或【者错误的有权申请】补正;经补正被稽察!单位仍有异议—的应:。当,在,稽察记录《上签署异议意见【并签:。字、盖章;》拒,绝签字、盖章—的稽察人员应—当记:录在:案,
: 第十七条 稽察特!派员应当在稽—察工作结束》10个工《作日内完成稽察【情况报告《并及时书面征求被】稽察单位意见—被稽察单位》应当在收《到稽察情《况报告10个—工作日内向稽—察特:派员提交书面—意见
稽察特】派员应当在》收到被稽《察单位的书面意【见5个工《。。作,日内:向被稽察单位反馈】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理!由并将稽察情—况报:。。告和被稽察》单位的书面意见一】。并报发展改革行【政部门审定
】。稽察:情况报告《应当包括重大建设项!目的审批情况、【实施:情况、主要》问题、整改意—见和处理建议等内容!
: 稽察特派》员对稽察《情况:报告的真实》性、完整性负责
】 , 第十八条 发【展改革行政》部门应当在审定【稽,察特派员提交的稽察!情况报告、》研究:被稽察单位的—意见后向被稽察【单位出具稽察结论】同时抄送相》关行政部门
— 稽察《结论能够满足相关行!政部门履行职—责需要的相》关行政部门应当利】用避免不《必要的重复》检查
》。第十九条 》。被稽:察单位未执》行项目审《批,内容的发展改革行政!部门:应当责令被》稽察单位《整改视情节轻重【有,权作出下列处理决定!
(一)责【令被稽?察单位?作出检查;》
(二)通报批!评被稽察《单位;
(三)!暂停被稽察重大【建,设项目的执行;
! (四)暂停—下达被稽察重大建】设,。项目的政府投—资计划;已下达政府!投资计划的及—时通知财政部门【暂停拨付建设资金或!者收回?。已,经拨付的《建设资金《;
(五—)调整被《稽察重大《建设项?目的政府《投,资计划?;
(六)暂】停被稽察《单位同类新》项,目的:审批:
: 被稽察单》位,骗取项目审》批的发?展改革?。行政部门应》当作出撤销审—批、追?。回政:府投:资的建设资金等处理!决定
第—二十条 被稽察单】位应当按照整改【通知的要求进行整改!并向发展改》革行政部门提交整】改报告整改报告应】当包括整改计划、】措施和结《果
发展改革行!政部门应当对—被稽察?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!复查建立稽》察台账记录整改情】况
《第二十一条 —发展改革行政部门】应当在每《年年初向本级人【民政府?报告:按照上一年度稽【察计划要求完成的】重大建设项目稽【察情况对发现的问】题加强研《究就带有普遍性和规!。律,性的问题《。有针:对性:地提出改进建议【
第四章 法律责任!
第二十—二条 被稽》察单位有下列—行为之?一的由发《展改革?。行,政部门责令改正;】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!批评可?以处300》0元以上3万元【以,下罚款
—(,一)违反本办法第】十四条规《定拒不配合稽—察人员?。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拖!延、:不如实提供有关【资料和情《况的;
(二)!违反本办法第二十】条第一?款规定未按》照要求进行整—。改或者未提交整【改报告的
【被稽察单位有本条】前款所列行为之【。一的:。按照国?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!予直:接负责的主管—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!人员行政处分或【者行政问《责
第二十三】条, 违反本办法第十】五条规定《勘察:、,设计、施工、监【理、材料与设—备供应、《招标代理、咨询评估!、项目管理等—单位不?配合调查、不如实】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!相关证明《材料的由发》展改革行政部—门给予警告可—以处:3000元以上3万!元以下罚款
— 第二十四条【 发展改革行政部】门在稽察《工作中发现》被稽察单位或者勘察!、设计、施工、监】理,、材料与设备供【应,、招标代《。理、咨询《评估、?项目管理等》单位有违反其他【。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行!为的:应当移交《有关:行,政部门?依法处理
第二!。十五条 稽察人【员有下列《。行为之一的按照国】家或者?本市有关规》定由发展改革行政部!门或者监察机关【给予行政处分或者】行政问责;构成【犯,罪的依?法追究刑《事责任
(一】)对被?稽察单?位违法违规问—题隐匿不报或者有其!他失职?、渎职行为》的;
(—二)出具虚假稽察】情况报告的》;
? (三)违反本【办法第十《条第一款、第二【款规定?行为的
第【二十六条 法—律、法规对》重大建设《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!其他违?法行为规定有法律】责任的从《其规定
第五章【 附: 则
? 第二十》七条 本《办法自?2014年1—1月1日起》施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