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重大建设项】目,稽,察办法
第一章 总! 则
》第一条 为加—强重大建设》项目监督管理规范重!大建设项目稽察【行为:保障重大建设—项目工程质量和资】金使用?安全提高投资—效益根据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!市实际情《况,制定本办法》
?第二条 本办法所】。称,重大建设项目是指】本市行政《区,域内使用市和区县人!民政府固定》资产投?资,。资金、实行审批制】管,理,的建设项目
】本条前款所称固定资!产投资资金包括财政!预算内和土地—。批租收入中用—于固定资产投—资,的,资金、中央补助投】资资金、国债专【项资金?以及: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!、水:利建设?基金等
第三条! ,市和区县发展改革】行政部?门按照重大建设项】目管理权限负责本】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建!设项:目稽察工《作
? 市发展改革行【政部门监督、指导区!县发展改革》行政部门重》大,建设项目稽察工【作
第四—条, 开展稽察工作【应当遵循《。职责明晰、各方【协,作、程序规范和权利!义务平衡的原则【
第五条— 发展改革、财政】、审计?、,监,察以及住房和城乡】。建设、?。规,划、环境保护、交通!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!健全重大建设项目】监督:。协调机制统筹安排监!督计划加强信—息,沟通和监管合作【实现监管信息共享】和监管结果共用【
发展》改革行政部门—根据稽察工作—需要可以会同财政、!审计、监察以—。及,住房和城乡建设【、规划?、,。环境保护、交通等行!政部门对重大—建,。设项目开展联—合,检查
?第二章 《稽察职责
— 第六条 》发展改革行》政部门在《项,目审批职责范围内】对重大建设项目的】下列情况实施稽察
! (一)项目【审批手续履》行情况?;
(》二)法?。人责任制和招标投标!制,的执:行情况;
— ,(三)资《金落实和到位情【况;
(四)建!设进度、建设—规模、建设内容【。和建设标准等情况;!。
: ,(五)投资概算和政!府投资?计划的执行》情况;
(六】)竣:工验:收,情况;
(七)!社,会效益、环》境,效益和经济效益等】情,况
? 发:展改革行政部门对重!大建设项目可—以实施从批准—项目建议书到项目】竣工的全过程—。稽察或者对本条前】。。款规定的部分情况实!施专项稽察
【 第七条 单—位和个人有权向发展!改革行政部门举报】涉及本?办法:第六条规定情况【的违法违规》问题
发展【改革行政部门应【当,建立健全举报制度】公布举报电话、【信,箱或者其他举报方】式;接到举报后对】于,。职,。责范围内的》事项应当及时—调查核实作出—处理;对《于不属于职责范【围内的事《项应当?及时:转送有权部门—处,理,处理结?果应当记《录在案并告知举报人!或者供举《报人查询
》 , ,政府有关部门应当】为举报?人保密?不得泄?露举报人《的信息
》。。 第八条 重大建】设项目稽《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!员负责制
【发展改革行政部门】任命稽察特派员并】配备稽察工作人员】。协助其?工,。作;必要时》。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参!与稽察工作
】稽察特派员》和稽察工作人员(以!下统称稽察人—员)应当熟悉—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】和政策?具备与稽察工作相】适应的专业知—识和:业务能力
—。 ,第九条 稽察人员】与被稽察单位—或者:稽察:事,项有利?害关系的应当主【动回避
》 稽察人员未主动】回避:的被稽察单位有权】向发:展改革?行政部门《提出回避《申请并说明》理由;?发展改革行》政部门有关负—。责人应当就是否回】避作出决《定
第十条 】稽察人?员开展稽察工作【不得干预被稽察单】位,的正常建设及—。生产经营活动不【得泄露稽察工作【中,获悉的国家秘密和】商业秘密不得—。利用职?。务便利谋取非法利益!不得向被稽察单位】收,取或者?变相收取《任何费用
稽察!人员:不,得有下列《影响稽?察工作客《观公正的行为
!(一:)接受?被稽察单位的—。。馈赠、?报酬、福《利待遇在被稽察单】位报销费用;
!(二)参《加被:稽察:。单位安排《、,组织或者《支付费用的宴请【、娱乐?、旅游等活动;【
?(,三)其他可》能影响稽《察工作客观公正【的行为
《 单位和个—人有权?向发展改《革行政部门》举报:稽察:人员违反本》条第一款、第—二款规定的行为【发展改革行政部门】接到举报《后,。应当及时进行调查】核实:作出处理处理—结果应当记》录,在案并告《知举报人或者—供举报人查询
第】三章 ?稽察程序
第十!一条 发展改革行】政部门根据本级人】民政府?。和上一级发》。展改革行政部门的】要求结合本行政【区域内的投资情况】制定重大建设项目年!度稽察计划报—本级人?民政府备案
第!十二条 稽察人员应!当在:5个工作日前—向,被稽察单位送—达书面稽察通—知有:证据表明被稽—察单位的行为可【能危及?重大建设项目工【程安全或者》可能造成《国有资产流失等【情况时经发》展改革?。。行政部门有》关负责?人批准稽《察人员可以持—书面稽察通知直【接实施稽察
书!面稽:察通知应当载明稽察!项目、内容》、时间和要求等事项!
, 第十三》条, 稽察人《员开展稽《察工作?可以采取下列—措施:
(一》)要:求被稽察单位负责人!对重:。大建设?项,目情况或《者重要事项进—行说明;
》 , (二?)查:阅反映?重大建设项目审批】、建设、运营使用】。。、工程技术》、财务?会计等情况》的资料;
【(三)采用记录、复!印、照相、录—。音、录?像等形式收》集,证,据;:
, ,。 (:四)检查重大建设】项目场所内的工【程,与设:备;:。
(五》)检:查被:稽察单位项目管【理信息系统;
】 (:六)向勘察、—设计、施工、监【理、材料与设备【供应、?招标代?理、咨?询评估、项目管【理等单?位了解、核实有【关情况
第【十四:条 :被稽:察单位应当配合【稽察人员开展稽【察工作及时、如实向!稽察:人员提?供与重大《。建设:。项目有关《。的文件、合同、【报表等资料和情【况
第十五【条 发展《改革行政部门根据】稽察工?作需要可《以对:重大建设项目的勘】察、设计、施工【、监理、材料—与设备供应、招【标代理?、咨询评估、项目】管理等单位参与重大!建设项目的情况【进行调?查并取得相关证【明材料有关》。单位应当如》实反映情况提供相】。关证明材料》
?第十六条 》稽察人员应当记录稽!察情况形成稽察记】录
: 稽察特派员【。和被稽察单位—应当分?别在稽察记录上【签字、盖章》被稽察单位认—为稽察记录有—遗漏或?者错误的《有权申请《补正:;经补正被稽察单位!仍有异?议的应当在》。。稽察记录上签—署异议意《见并签字《、盖章;拒绝—签字、盖章的稽【察人员应《当记录在《案
? 第十七条》 稽察特派员应当在!稽察工作结束1【0,个,工作日?内完成?稽察情况报告—并及时书面征求被稽!察,单位意见被稽—察单位应当在收到稽!察情况报《告10个工作—日内向?稽察特?。派员提交书面意见
! :。稽察特派员应当【在收到被稽》察单位的《书面意见《5个工作日》内向被?稽察单位反馈意见采!纳情况说明》理由并?将稽察情况》。报告和被稽》察,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!报发:展改革行政部—门审定
稽察】情况报告《应当:包,。括重大建设项—。目的:审批情况、实施情】。况、主要问》题、整改意见和处理!。建,议等内容
— 稽察特派员对【稽,察情况报《告的真实性》、完整性负责
!第十八条《 发:展改革行政部—门应当在审定稽察】特派员?提交的稽察情况报】告、:研究被?。。稽察单位的意见【后向被稽《察单位?出具稽察结论同【时抄送相《关行政部门
— 稽察结论能【够,。满,足相关行政》部门:履行职责需》要的相关《行政部门应当利【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!检查
《 第:十九条 被稽察单位!未执:行项目审《批内容的发展改【革行政?部门:应,当责令被稽》察单位整改视情【节轻重?有权作出下列处【理决:定
《(一)责令被—稽,察单位作出检查;】
: ,(二)通报批—评被稽?察单位;
— (三)暂停被稽察!。。重大建?设项目的《执行;
《 :(四)暂停下达【被稽:察,重大建设《项目的?政府投资计划;已下!达政府?投资计划的及时通】知财政部门暂—。。停,拨付建设资》金或者收回已经拨】付的建设资金;
】 (?五)调?整被稽察重大建【设项目的政府投【资计划;
(】。六)暂停被稽察【单,位同类新项目—的审批?。
被稽》。察单:位骗取?项目审批《的发展改革行政部门!应当作出撤销审批】、追回政府投资的建!设资金等处理决定】
第二》十条: 被稽?察单位应当按照整】改通知的《要求:进行整?改,并向:。发展改革《行政部门提交整改】报告整改报告应【。当包括整改计—划、措施和结—果
发》展改革行政部门【应当对被稽》察,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!。复查建立稽》察,台账记?录整改?情况
? 第二十一—条 :发展改革行政—部,门应:当在每年年初—。向本级?。。人民政府报告按照上!一年:度稽察计划要—求完成的重大建【设项目稽察情—况对发现的问题加强!研究就带有》普遍性和规律性的】问,题有针对性地提【出改进建议
第四章! 法律责任》
第二十二【条 被稽察单位有】下,列行:为之一的由发展【改革行政部门责令】改正;拒《不改正的给予通【报批:评可以处《。3000元以上3】万元以下罚款—
(一)违反】本办法第十四—条规定拒不配合稽】察,人员:依法履行职责或【者拖延、不如实【提供有关资料—和情况的;
— (二)违—反本办法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】定未按照《要求进?行,整改或者未提交整改!报告:的,
被稽》察单位有《。本条前款所》列行为之一的按【。。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!定,给予直接负责的主】管人:员和其他直接责任】人员行政《处分:或者行政问责
】。 第二十三条 【违反:本办法第十五条【规定勘察、设—计、施工、监理、材!。料与:设备供应、招标代理!。、,咨询评估、项—目管理等《单位:不配合调查》、不如?实反映情况或者不】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!由发展?改革行政《部门给予《警告可以处3—000?元以上3万元以下】罚款
第二十】四,条 :发展改革行政—部门在稽察工作中】发现被?稽察单位或者勘察】、,设计:。、施工、《监理、材料与—设备供应、招标代】理、:咨询评估、》项,目管理等单》位有:违,反其他法律》、法规、规》章行为?的应当移交》有关行政部门—依法处理
— 第二十《五条 稽《察人员有下列行为】之,一的按照国家或【者本市有《关规定由《发展改革《行政部门《或者监察机关给予】行政处分《或者行政问责;【构成犯罪《的依法?追究刑事责任—
:。 (一)《对被稽?察单位违法违规问】题隐匿不报或者有】其他失职、》渎职行为的》;
? ,(二)出具虚假稽】察,情况报告《的;
(三【)违:反本办法第》十条第一款》、第二款规》定行为的
第二!十六条? 法律、法规对重】大建设项目建设和管!。理中的其《他违法行为规—定有法律责任的从其!规定:
第五章《 附 ?则,
第《二,十七条 本办法自】2014年》11月?1日起施行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