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北京市?重大:建设项目稽》察,。办法
第一章— 总 则
》 第一条 为加】强重大建《设项目监督管理规】范重大建《。设项目稽察行为保障!重大建设项目工程】质量和资金使用安】全提高投资效—益根据国家有关【规,。定结:合本: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!法
: , 第二条 本办法所!称,重大建设《项目是指本市行政】区域内使用》市和区县人民政府】。。固定:资产投资资金、实行!审批制?。管,理的:建设项目
【本条前款所称固【定资产投资资金包括!财政:预算内和土地批租】收入中用于固—定资产投资的资【金,、中央补《助投资资金、国【债专项?资,金以及?城,市基:础设施建设》费、水利建设基金】等
《第三条 市和区县发!展改革?行,政部门按照重大建设!项目:管理权限负责—本行:政区域内的》重大建设项目稽察】工作
《 市发展改革行政】。部门监督《、指导区县发展【改革行政部》门重大建设》项目稽察《工作
? 第?四条 开展稽察工作!应,当遵循职责》明晰、各《方协作、程序规范】和权利义务平—衡的原则
— 第五条 》发展改革《、财政、《审计、监察以及住房!和城乡建设、规【划、环境保护—。、交通等行政部门应!当,建立健全重大建【。设项目监督协调【机制统筹安》排监:督计划加强信息沟通!和监:管合作实现监管信】息共:享和:监管结?果共用?
发展》改革行政部门—根据稽察工作需要】可以会同财政、【审计、监察以及住】房,和城乡建设、规划】、环:境保护?、交通等行政部门对!重大建?设项目?开展联合检》查,
第二章 稽察职】责,
第六条 发展!改革行政部门—在项:目审批职责范围内对!重大建设《项目的下列情—况实施稽察
【 (一)《项目审批手续—履行情况;
】(,二)法人责任制和招!标投标制的执行情况!;
(三)【资,金落实和到位—情况:;
?。 (四)建设进【度、建设规》模,、建设内容和建设】标准等情《况,;
(五—)投资概算和政【府投资计划的执【行情况;
【(六)竣《工验收情况;
!(,七,。)社会效益、环境】效益和经济》。效益等?情况
发展改】革行政部门对重大】建设项目可以实施】从批准?。。。项目建议书到项目竣!工的全?过程稽察或者—对本条前款规定【的部分情况实施【。专,。项,稽察
》第七条 单位和【个人有权向发展改】革行政部门举报【涉及本办法第六条】规定情况的违法违】规问题
发展改!。革行政部门应当【建立:健全举报制度公布】。举报电话、信箱【或者其他举报方式】;接到举报后对于】职责范围内》的事项应当》及时调查核实作出】处理;对于》不,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!项应:当,及时转送有权部门】处理处?理结:果应:。当记录在案并告知举!。报人或者《供举报人查询
】。。 政府有《关,部门应当为举报【人保密?不得泄露举》。报人的信息
第!八条 重大建设项】目稽察工作》实行稽察特派员【负责:。制,
发展》改革行政部门任命】稽察:特,派,员并配备稽察—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!;,必要时?可以聘请专》业机构参与稽察工作!
?稽察特派员》和稽察工作》人员(以下统称稽】。察人员)应当熟【悉法律、法规、规】。章和政策具备与稽察!工作相适应的专【业知识?和业务能力
— 第九条 稽察】人员:与被稽?察单位或者》稽察:事,项有利害关系—的应当?主动回避
》 稽?。察人员未主动回【避的:被稽察单位有权【向发展改革行政部】门提:出,回,避申请并说明理由】;,发展改革行》政部门有关负责【人应当就是否回避作!出决定
第十条! 稽察人《员,开展稽察工作不【得干预被稽察单位】的正常建设及生产经!营活:动,不得泄?露,稽,察工作?中获悉的国家秘密】和商业秘密不得【利,用职务便利谋取【。非法利益不得向【被稽:察单位收《。取或者变相》收取任何费用
】 稽察人员》不得有?下列影响稽察工作】客观公正的》行为
(一)】接受被稽察单位的】馈赠、报酬、福利待!遇在:被,。稽察:单位报?。。销费用?;
(二)【参加被稽《察单位?安,排、组织或者—支付费用的》宴,请、娱?乐、旅游等活动;
! (三《。)其他可《能影响稽察工作【客观公?正的行?为
? 单位和个人有权向!发展改革《行政部门举报—稽察人员违》反本条?第一款、第二款规定!的行为发《展改革?行政:部门接到《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!。调查核?实作出处理》处理结果《。应当记录在案—并告知举报人—或者供举报人查询
!第三章 稽察程序】。
第十一条 】发展改革行政部门】根据:本级人?民政府和上一级发展!改革行政部门的要】。求结合本行政区【域内的投《资,情况制定重大建设】项目年度稽察计【划报本级人民政【府备案?
第十二条 稽!察人员应《当在5个《。工作日前向被稽察】单位送达书面稽察通!知有证据表明被稽察!单位的行为可能危及!重,大建设项目工—程,。安全或?。。者可能造成国有【。资产流失《等情况时经》发展:改,革行政部门》有关负?责人:批准稽?。察人员?可以持书面稽—察通知直接实施稽】察
?。 书:面稽察通知》应当:载明稽察《项目、内容》、,时间和要求等—事,项
第十三条】 ,稽察人员开展稽察】工作可以采取下【列措施
》 (:一)要求被稽察单】位负责人《对重大建设项目情况!或者重要事项进【行说明;
—。 (二)《查,阅反映重《大建:设项目审《。批、:建设、运营使—用、工程技术、【财务会计等》情况的?资,料;
(三)】采用记录、》复印、照相、录音】、录像等《形,式收集证据》;
《(四)检查重—大建设项《目场:所内的工程与设【备,;
: (五)检查被】稽察单位项目管理】信息系统;
(!六)向勘《察、设计、》施工、监《理、材料与设备供】应,、招:标代理、咨询—。评,。。估、项目管》理等单位了解、核】。实有关?情况:
第十四条 】被稽察单位应当【配合稽察人员开展】。稽察工作《及时、如《实向稽?察人员提《供与重?大建设项目有关的文!件、合同、报—表,等资料和《情况
? 第十五条 发展!改革行政部门—根据:稽察工?作,需,要,可以对重《大建设项目的勘察、!设计、施工》、监理、材料与设】备供应、招标代【理、咨?询,评估、项《目管理等单位参与重!大建设项目的情【况进行调《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!料有关单《位应当?如实反映《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!料
第十六【条 稽察人》。员应:当记录稽察情况形成!稽察记录
》 :稽察特派员和—被稽察单位》应当分别在稽—察记录上签字、盖】。章被稽察《单位:认为稽察记》录有遗漏或者错误】的,。有权申?请补正;经补正被】稽察:单,位仍有异议的—。应当:在稽察记录上签署异!议意见并《签,字,、,盖章;拒绝签字、盖!。章的稽察人》员应当记录在—案
《第十七条 稽察【。特派员应当在稽察工!作,结束10个工作日内!完成稽察情况报【告并及时书面征求被!稽察单?位,意见被稽察》。。单位应当在收—到稽:察情况报告》10个工作日内【向稽察?特派员提交书面意见!
稽察特—派员应当在收—到被稽察单位—的书面意见5个工】作日内向被稽察单位!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!。明,。理由并将《稽察情况《报告和被稽察—单位的书面意见【一并报发展》改革行政部门审【定
稽察情况】报告应当包括重【大建设项目的审【批,情况、实施情况、】主要问题《、,整改意?见和处理建议等内】容
稽》察特派员对》稽察:情况报告的真实性、!完整性负责
【 第十八条 发展改!革行政部门》应当在审《定稽察特派员—。提交的稽察情况报】。告、研究被稽察【单位的意见后向被】。。稽,察单位出具稽察【结论同时抄送—相关行政《部门
稽察结论!能够满足《相关行政部门履【行职责需《要的:相关行政部门应当】利用避免不》必要的重复检查
】 第十九》条 被稽《察单位未执》行项目审批》内容:的发展改革行政部】门应当?责令被稽《察单位整改视情【节,轻重有?权,作出下列处理决定】
(一)责令被!。稽察单位作出—检查;
—(二)通报批评【。被稽察单位;
】 (三)暂停—被,稽察重大建设项【目的执行;
— (四《)暂停下达被稽察】重大建设项目的政府!。投资计划;已下【达政府投资计划【的及时通知财—政部门暂停拨付建设!资金或?者收回已经拨付【的建设资金;
】 ,(五)调整》被稽察?重大建设项目的【政府投资计划;
! (六)暂》停被稽察单位—同类:新项目的审批
!被稽察单《位骗取项目》审批的发展改—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!撤销审批《。、追回政府投资的】建设资金等》处理决定
【第二十条 被—稽,察单位应《当按照整改通知【的要求进行整改并】向,发展改革《行政部门提交整改】报告:整改报告应当—。包括整改《计划、措《施和结果
【。发,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!对,被稽察?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!。复查:。建立稽察台账记录整!改情况
第【二十:一条 发展改革行】政部:。门应当在每年—年初向本级人民【政府报告按照上一】年,度,稽察计划要求完【成的重大建设—项目稽察《情况对发《现的问题加强—研究:就带有?。普遍性?。和规:律性的问《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!进建议
第四章 】法律责任
》 第二十二条【 被稽察单》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!由发展改《革行政部门》责令改正;拒—不改正?。的给予通《报批评可以处300!0元以上3万—元以:下,罚款
(一)】违反本办法》第十四条规定拒不】配,合稽察?人员: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拖!延、不?如实提供有关资【料和情况《的;
《。 (二)违》。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!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!进行整改或者未【提交:整改:报告的
被稽察!单位有本条前—款所:列,行为之一的按照国】家和本?市有关规定给—予直接负责》的主管?人员和其他》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!分或者行《。政问责
第二十!三,条, 违反本办法第【十,。五,条规定勘察、设【计、施工、监理、】材,。。料与设备《供应、招《标代理、咨询评估、!项目管理等单—位不配?合,调查、不如实反【映情况或者不—提供相关《证明:材料的由发》展改革行政》部门给予《。警告可以处30【00元以上3万【元以下罚款
【 第二十四条— 发展改革行政【部门在稽察工作中】。发现被稽《。察单位或《者勘察、设计、施】工、:监理、材料与设备】供应、招标代—理,、咨询评估》、,项目管理《等单:位,有违反?其他法律、法规、规!章行为的应当—移交有关行政部门】依法处理
第二!十五条 《稽,察人员有下列行为】之一的按照国—家或者本市有关【规定由发展改—革行政部门》或者:。监察机?关给予行《政处分或者行政问责!;构:成犯罪?的,。。依法追?究刑事责任》
(一)对【被,稽察:单,位违法违规》问题隐匿不报或者有!其,。他失职?、渎职?行为的;
【(二)出具虚假【。稽察情况报告的;】
(三)—违反本?办法第十条第—一,款、第二款规定【行为的?
第二十六【条 :法律、法规对重大建!设项目建设和管【理中的?其他违法行为—规定有法律》责任的从其规定
】。。。第五:章 附 则
— ,。 第二十七条 本】办法:。自20?14年11月1【日起施行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