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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,京市重大建设—项,目稽察办法》。 ,第一章 总》 则   第一条 !为加强重大建设项】目监督管理规范【重大建设项目稽【察行:为保障重大建设项】目工程质量和—资金:。使用安全提》。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!有关规定结》合本市实际情况【制定:本办法   第二条!。 本办法《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!指本市行《政,区域内使用市和区县!人民:政府固定资产投【资资金、《实行审批制管理的建!设,项目   本条前款!所称:固定资产投》资资金包括财政【预,算,内和土地《。批租收入中用—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!金、:中央补助《投资资?金、国债专项资【金以及城市基础设】施建设?费、水利建》设基金等《   第三》条 市和区》县,发展改革行政部门】按照重大建设项【目,。管,理权限负责本行【政区域内《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!工作   》。市发展?改革:行政部门监督—、指导区县发展【。改革行政部》门重大建设项目稽】察工作   第四】条 开展稽察工作】。应当遵循职责明【晰、各方协》。作、程序规范和【。权利义务平》衡的原则  — 第:五条 发展》改革、财政、审【计、:监察以及住房和城】乡建设?、规划、环境保护、!。交通等行政》部门应当《建立健全重大建【。设项目监《。。督,协调机制统筹安排监!督计划加强信息沟通!和,监管合作实现监【。管信息共享和监管】结果共用   发】展改革行政部—门根据稽察》工作需要可以会【同财政、《审计、监《察以:及住房和城乡—建设、?。规划、环境》。保,护、交通《等行政部门对重【大建设项目开展【联合检查《 第二章 稽察职责!   第六条— 发展改革行—政部门在《。。项目审批职责范围】内对重大《。建设项目的下列【情况实施《。稽察   (一【)项目审批手续履】行情况;   (】二)法人责任—制和招标《投标制的执行—情,况;   (三【),资金落实和到位情况!;   (》四)建设进度、【建设规模、建设内】。容和建设标准等【情况; 《  (?五)投资概算和政】府投资计划的—执行情?况;:   (《六):。竣工验?收情况?;   (七)【社会效益、》环境效益和经济【效益等?情况 ?  发展改革—行政部门对重大建】设项目可以实—施从批准项》目,建议书到项目竣【工的全?过程稽察或者—对本条前款规定【的部分情况实—。施专项?稽察   第七条 !。单位和个人有权向】发展改革行政—。部门举?报涉及?。本办:法,。第六条规定情况的】违法违?规问题  》 发展改革行政【部门应?当,建立健全举报制度】公布举报电》话、信箱或者其他举!报方式;接到举【报后对于职责—范围内的事项应当】及时调查核实作出处!理;:对于不属《于职责范围》内的事项应当及【。时,转送有权部门处理】处理结果应当—记,。录在案?并告知举报人或者供!举报人查《询   政府有【关部门应当为举【报,人保密?不得泄?露,举报人的信》息   第八条 】重大建设项目稽察】工作:实行稽察特派—员负责制   发展!改革行政部门任命稽!察特派员并》配备稽察工作人员】协,。助其工作;》必要时?可,以聘请专业机构参与!稽察工作《   稽察》特派员和稽察工作】人员(以下统—称稽察人员)应当熟!。悉法:律、法?规、规章和政—策具:备,与稽察工作相适【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!能力  《 ,第九条? 稽察人员与—被稽察单《位或者稽《察事项?有,利害关?系,的应当主动回避 】  稽察人员未【。主动回避的》。被稽察单位》有,权向发展《。改革行政部门提【出回避申《请并:说明:理由;?发展改革行政—部门有?。关负责?人应当就《是,。否回避作《出决:。定,   第十条 【稽察人员开展稽察】工作不得《干,预被稽察单位的正】常建设及生产经营】活动不得泄露稽察】。工作中?。获悉的国家秘密和商!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!便利谋取《非法:利益不得向被稽察】单位收取或》者变相收取任何【费,。用   《稽,察人员不得有下列】影响稽察工作客观公!正的行为   (一!。)接受?。被稽察单位的—馈赠:、,报酬、?福利待遇在》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!;   《(二:)参加被稽察单【位安排、组织或【者支付?费,用的宴请、娱乐、旅!游等活动;》  : (三)其他可能】影响稽?察工作客观公正【的行为 《  单位和个—。人有权向发展—改革行政部门—举报:稽察:人,员违反本条第—一款、第二款规定的!行为发展改革行政】部门接到举报后应】当及时进《。行调查核《实作出处理处理结】果应:当记录在案并告知】举,报人或者供举—报人查询《 第三章 稽察程序!。   第十一条 发!。展改革行政部门根】据本级?。人,民政府和上一级发展!改革行政部门的要求!。结合本行政区—域内:的投资情况制—定重大建设项目【年度稽察计划报本级!人民政府备案   !第十二条 》稽察人员应当在5个!工,作日前?向被稽?察单位送《达书面?稽察通知有证据表】明被:稽察单?位的行为可能—。危及重?大建设?项目工程安全—或者可能造成国【有资:产流失等《情况时经发展—改,革行政部门》有关负责人批准稽】察人员可以持书面】稽察:。通知直接实施稽【。察   书面稽察】通,知应:当载明?稽察项目、内容【、时间和要求等事项!  : 第:十三:条 稽察《人,员开展稽察工—作可以采取》下列措施 》  :(一)要求》。被稽察?。单位负责人》对重大建设》项目情?况或者重要事项进行!说明;   (二)!查阅:反,映重大建设项目审】批、建设《、运营使用、工【。程技术、财务会计】等情:况的资料; —  (三《)采用记录》、复印、照相、【录音、录像等形式收!集证据;   (四!)检查重大建设项目!场,。所,内的工?程与:设,备;   (五)】。检查被稽察》单位项?目管:理信息系统; 【  (六)向勘察】。、,设计、施《工、监理、》材料:与设备?供,应、招标代》理,、咨询评估、项【目管理等单》位了:解、核实有》关情况   第十四!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!配,。合稽察人员》开展稽察工作—及,时、如实《向稽察人员提供与重!大建设项《目有关的《文件、合同、报表等!资料和情况 —  第十五条 【发展改?革,行政:部,门根据稽《察工:。作需:要可以对重》大建设项目的勘察、!设计、施工、监理、!材料与设《备供应、招标—代理、咨询评估、】项目管?理等单位参与重大建!设项:目的情况进》。行调查并取得—相关: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应!当如实反映情况提】供相关证明》材料   第十六】条 稽察人》员应当记录稽—察情况形《。成稽察记录 —  稽察特派员和被!稽察单位应》当分别在稽》察记录上签》字、盖章被稽察【单位认为《稽察记录有遗漏或】者错误的有权—。。申请补正;》经补正被稽察—单位仍有《异,。。。议的应?。当在稽察记录上签署!异,议意见并签字、盖】章;拒绝签字、盖】。章的稽察人》员应当记《录在:案   第十—七条: 稽察特派员应当】在稽察工作》结束10个》工,作日内完成稽察情】。况报告并《及时书面征求被稽】。。察单位意见被稽察】单,位应当在收到—稽察情况报》。。告10个工》作日内向《稽察特派员提交【书面意见 》  稽察特派员【应当在收到》被稽察?单位的?书,面意见5《。个工作日内向—被稽察单位》。反馈:意见:采,纳情况说《明,理由并将《稽察情况报告和被稽!察单位的书》面意见一并》报,发展改革行政—部,门审定   稽察情!况报:告应:当包括重大建设项】目的审批情》况、实?施情况、主要问题】、整改意见和处理建!议等内容   稽察!特派员对稽察情况报!告的真实《性,、完整性负》责  ? 第:十八:条 发展改革行政部!门应当?在审定稽察特派员提!交的稽察情况报【告、研?。究被稽察单位的【意见后向被》稽察单位出具稽察结!论同:时抄送?相关行政部门—。   稽察结论能够!满足相关行政部门履!行职责需要》的相关行政部门应】当利用避免》不必要的重复—。检,查  ? 第十九条 被稽察!单位未执行项目【审批内容的发展改】革行政部门应—。当责:令被稽察单位整改】视情节轻重有权作出!下列处理决定  】 (一)责令被稽】察,单位作出检查;【   (二)—通,报,批评被稽察单位;】   (三)暂停】被稽察重大建设项目!的执行;《   (四)—暂停下达被稽察重大!建设项?目的政府投资计划;!已,下达政府投资计划】。。的及时通知财政部】门暂停?拨付建设资金或者收!回已经拨付的建【设资:金,;   (五—)调整被《稽察:重大建设项目的政】府投资计划; 【。  (六《)暂停被稽察单【位同类新项目的审批!   ?被稽察单位》骗取项目《审批的?发展改?革行政部门应当【作出撤?。销审批、追回政【府投资的建设—资金等处理》决定   》第二十条《 被稽察单》位应当按照整改【通知的要求进行【整改并向发展改【。革行:政部门提交整改报告!整改报告应当—包括整改计划、措施!。和结果   发展改!革行政部门应—当对被稽察单位的整!改情况进行复查【建立稽察台账记录整!改情况   第二十!一,条 发展改革行政部!。门应当在每年年初】。。向本级?人民政府报告—按照上一《年度稽察计划—要求:完成的重《大建:设,。项目稽察情况—对发现的问题—加强:研究就带有普遍性】和规律性《的,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!改进建议 第四章 !法律:责任   第二十】二条: 被稽?察单位有《下列行为之》一的由发展改革【行政部门《。责令改正《。;拒不改正》的给予通报批评【可以处30》00元以上3—万元以?下罚款  》 (一?。)违:反本办?法第十四条规定拒不!配合稽察《人员依法《履行职责或者拖【。延、不?。如实提供有关—资料和情况的; 】  (二《)违反本办法第二】十条: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!求进行整改或者【。未提交整改报告【的   被稽—察单位有本条前款】所,列行为之一的按【照国:家和:。本市:有关规定给予—直接负?。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!直接责任人员行政】处分或?者,。行政问责  — 第二十三条— 违:反本办?法第十五条规定【勘察、设计、—施工、监《理,、材料与设备供【应、招标代理、【咨询:评估、项目管理等单!位,不配合?调查、不如实反映】情况或者不提供相】关证明材料的—由发展改革行—政部门给予警告可】以处30《00元以上3万元】以下罚款 》 , 第二十四条 【发展改革《行政:部,门在稽察工作中【发现:。被稽察单位或者勘】察、设计《、施工?、监理、材料与【设备供应、》招标代?理、咨询评》估、项目管理—。。等单位有《违反其他法律、法规!。、规章行《为的应当移交有关行!。。政部:门依法处《理 :  第?二十:五条 稽《察人员有下列—行为:。之一的按《照国家或《者本市有关规定由发!展改革行政》部门或者《监察机关给予行【政处分或者行政问责!;构成犯罪的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   (一)对【被稽察单位违—法违规问《题隐匿不报或者【有其他失《职、:渎职行为的;   !(二)出具虚—假稽察情况报告的】。;   (三)违反!本办法第十》条第一款、第—二款规定行为的【   第《二,十六条 法律、法】规对:。重大建设项目—建设和管理》中的其他违法行为规!定有法律责任的【从其规定 》第五章 附》 则   第二十】。七条 本办法自【2014《年11月1》日起施行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