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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!稽察办法 第一【章 总? 则:   ?第一条 为加强重】。大建设项目监—督管理规《范,重大建设项目稽【察行为保《障重大建《设项目工程质量【和资金使用安—全,提高投资效益根【据国家?有关规定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!定本办法   第】二,条 本办法所—称重大建设》项目:是指本市行政区【域内使用市和—区县人?民政府固定》资产投资资》金、实行审批制管理!的建设?项目:   本条前款所】称,固定资?产投资资金包括【财,政预算?内和土?地批租收入》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!。的资金、中央补助投!资资金、国》债专:项,资金以及城市基【。础设施建设费、【水利建设基金等 】  第三条 市和】区县发展改革行政部!门按照重大建—设项目管理权—限负责本行政区【域,内的重大建设项【目稽察工作   市!发展改革行》政,部门监督、指—导,区县发展改革行政部!门重:大建设项《目,稽察工作  — 第四条 》开展:稽察工?作应当遵循职—责明晰、各方协作、!。程序规范《和权利义务平衡的原!。则   第五—。。条 发展改》革、财政、审计、监!察以:及住房和城乡建设】、规划、环境保【。护、交通《等行政部门应—当,建立健?全重:大建设项目监督协调!机,制统筹安排监督【计划:加强信息沟通和监】管合作实现监管【信,息共享和监管结【果,。共用   》发展:改革行政部门根【据稽察?工,作需要可以会同财政!、审计、监察以及】住,房和城乡建设、【规划、环境保—护、交通《等行政部门对重【大建设项目开展联】合检查 第二章 稽!察,职责 ?  :第六:条, 发展改革行政部门!在项目审批》职责范围内》对,。重大建?设项目的下》列,情况实施稽察  】 (一)项》目,审批手续履行情况;!   (二)法人责!任制和招标投标制】。。的执行情况; 【  (三)》资金落实和》到位情况;》 ,  (四)建—设进度、《建设规模《、建设内容和建【设标准等情况; 】  :(五:)投资概算和政府】。投资计划《的执行情况》;   (六)竣】工验收情况》; :  (七《)社会效益、环境效!。益和经济效益等【情况   发展改革!行政部门对》重大建设项目可【以实施从批准项目建!议书到项目》竣工的全过》程稽察或者对本【条前款规《定的部分情况实施】专项稽察   第】七条 单位和个人】有权向发《展改革行政部门举】报涉及本办法第【六条规定情况—。的违法?违,。规问题 《 , ,发展改?革行政?部门应当建立健全】举,报制度公布举—报,电话、?信箱或者其他—举报方式;接—。到举报后对于职【责范围内的事项【应当及时调》。查核实?作出处理;对—于不属于职责范围】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转!。送有权?部门处?理处理?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并!告知举报人或—者供举报人》查询   政府【有,关部门应《当为举报人保密不】得泄露?举报人的信息  】 第八条 重—大建设项目》稽察工作实行稽【察,特派员负《责,制   《发展改革行政部门】任命稽察特》。派员:并配:备稽察工作人员【协助其工作;必【要,时,可以聘请专业—机构参与稽察工【作   稽察—特派员?和,稽察工作《人员(以下统称稽】察人员)应当熟悉】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!政策具?备,与稽察工作》相适应的专业知识】和业务能力   第!九条 稽察人员与被!稽察单位或者稽【察事:项,。有,利害关系的应当【主动回避   稽】察人员未主动回避的!被稽察单位》有权向?。发展改革《行政:部,门,提,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!由;发?展改革行政部—门有关负责》人应当就是否回【避作:。出决定   第【十,条 稽察人员开【展稽察工作不得干预!被稽:。察单位的正常建设及!生产经营活动不得】。泄露稽察工作—中,获悉的国《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!得利用职务便—利谋取非法利—益不得向被稽察单位!收取或?者变相收取任何费】用   稽察人【员,不得有下列影响稽察!工,。作客观公正》的行为   —(一)接受被稽察】单位:的馈:赠,、报:酬、福?利,待遇在被稽》察单:位报销费《用;   (二)参!加被稽察《单位安排、组织或】者支付费用的—宴请、娱乐、旅游等!活动;  》 (三)其》他可能影响稽察工作!客观公正的行为【。   单位和—个人:有权向发展》改革行?政部门举《报稽:察人员违反本条【第一款、第二款规定!的,。行为发展改》革,行,政部门?接到举?报后应当及时进行】调查核实作出处【理处理结果应—当记录在案并告知】举报:人或者供举报人查询! 第三章 稽察程序!   第十一—条, 发展改革行政【部门根据本》级人民政府》和,上一级发展改革行】政部门的要》求结合本《行,政区:域内的投资》情况制定重大建设项!目年度稽察》计划报本级人—民政府备案   第!十二条 稽察人【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!前向被稽察单—位送:达书面?稽,察通知有证据表明被!稽察单位的行为【可能危?及重大建《设项:。目工程安全或者可】能造成国有资产流】失,等情况时《经,发展改革行政部【门有关负责人—批准稽察《人员可以持》书面稽察通知直接】实施稽察  — 书面稽察》通,知应当载明》稽察项目、内—容、时?间和要求等事项 】  第十三条— 稽察?人员开展稽察工作】可,以采取下列措施【   (一)要求被!稽察单位负责人对】重大建设项目—情况或者重要事【项进行说明》;   《(,二)查阅反映重大建!设,。项目审批、建设、运!营使用、工程技【术、财务会计—等情况的资料—。;   (三)采】用记录?、,复印、照相、录音、!录像:等形式?收集证据;   】(四)?。。检查重大建设项目】场所内的工》程与设备; —  (五)检查被稽!察单位项目管理【信,息系统?;   (六)向】。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!监理、?材料与设备供应、】招标代?理、:咨,询评:估、项目管理—等单位了解、—核实有关情》况   第十—四条 ?被稽察单位应当配】。合稽:。察人:员,开展稽察工作及时、!如实向稽察人员提供!与重大建《。设项目有《关的文件、》合同、报表等—资料和情况  【 第十五条 发展改!革行政部门》。根据稽察《工作需要可以对重大!建设项目的》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!监理、材料与—设备供应、招—标代理、咨询评【。。估、项目管理等单位!参与重大建设项【目的情况进行调查并!取得相关证明材【料有:关单位应当如实【反映情况《提供相关证明材【料   第十六条 !稽察人员《应当记?录稽察情况形成稽】察记录  》 稽察特派员和被稽!察单位应《当分别在稽察记录上!签字、盖章被—稽察单位认为稽察】记录有遗漏或者错】误的:有权申请补正—;经补正被》稽察:单位仍有异议的【应当在稽察》记录:上签署异议意—见,并签字、《盖章:;拒绝?签字、盖章》。的,稽察:人,。员应当记录在案【   第十七条 】稽察特派员应当【在,稽察工作结束10个!工作日内完成稽察】情况报告《并及:时,书面征求被稽察单位!意见被稽察单位应当!。。在收到稽察情况报告!10个工作日内向】稽察特派员提交书】面意见   稽【察特派?员应当在《收到被稽察》单,位,的书面意见5个工作!日,内向被?稽察单?位反馈意见采—。纳情况说明理由【并将稽察情况报告】和被稽?察单位的书面意【见一并?报发展改革行政部】门审定   稽察情!。况,报,告应当包括重大【建设项目的审—批情况、实施情【况、主要问》题、整改《意见:和处理建议等—。内容 ?  稽?察特派员对》稽察情况报告的【真实:性、完整性负责【   第十八条【 发展改革》行政部门应当在审】定稽察特派》员提交的稽察情况】报告、研究》被稽察单位的意【见后向被稽》察,单位出?具稽察结论》同时:抄送相关行政—部,门   稽察结【论,。能够满足相关行【政部门履行职责【需要的相关》行政部门应当—利用避免不必要【的重复检查   】第十九条 被—稽察单位未执行【项目审批内容的【发展改革《行政部?门应当责令被稽察单!位整改?视情节轻重》有权作出下列处理决!定   (一—)责令被稽》。察单位作出检查【。;  ? (:二)通报批》评被稽察《单位:;   (》三)暂?。停,被稽察重大建—设项目的《执行:; :  :(四)暂停下达【被稽察重大建设项目!的政府投资计划【;,。已下达政府投资【计,划的及时通知财政】。。部门暂停《拨付建设资》金或者收回已经拨】付的建设资金; 】  (五)》调整被稽察重—。大,。建,设项目的政府投【资计划; 》  :(,六)暂?停被:稽察单位《同类新项目的—审批   》被,稽察单位骗取项目审!。批的发展改革行【。政部门应当作出【。撤销审批、追回政】府投资?的建设资金等处理决!定   第二十条 !被稽察单位应当按】照整改通《知,的要求进《行整改并向发展改革!行政部门提交—整改报告整改—报告应当包》括整改计《划、措施《和结果  》 发展?改革:。行政部门应》当对:被稽察单位的整【改情况进行》复查建立稽察台【账记录整改情况 】  :第二十一《条 发?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!在,每年年初《向本级人民政府报】告按照上一年度稽】。察计划要《求完成的重大建【设项目稽察情况【对,。发现:的问:题加强?研究就带有普遍【性,和规律性的问题【有针对性地》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!章, ,法律责任  — 第二十二条— 被稽察单位有【下列行为之一—的由发展《改革行政《部门:责令改?正;拒不改》正,的给予通报批—评可以?处,3,000?元以上3《万元以下罚款  】 (一)违反本办】法第十四《。条规定拒不配—合稽察人员依法履】行,职责:或者拖延、不如实】提供:有关资料和情况的】;   (二)违反!本办法?。第二:十条第?一款:规定:未按照?要求进行《整改或者未提—交,整改报?告的   被—稽察:单位有本《条,。前款所?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!家,和本:市有关规《定给予直接负责【的主管人员和其他】直接责任人员行【政处分或者》行,政问责 《  第二十三条【 违反本办》法第十五条》规定勘察、设计、】施工:、监理、材》料与设?备供应、招标代理、!咨询评估、》项目管理等单位不配!合调查?、,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!不提供相关证明材】料的由发展改革行】政部门给予警告可】以处3000—元以上3万》元以下罚款  【 第二十四条 发】展,改革行政部门—。在稽察工作中发现】被稽察单位或者勘察!、,设计、施工、—监理、材料》与设备供应、—招,标代理、《咨询评估、项目【管,理等单位有违反【其他法律、》法规、规章行为的应!当,移交有?关,。行政部门依法处理】   第二》十五条 稽察—。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!的按照国家或者【本市:有关规定《由发展改革》行政部门或者监察】机关:给予:行政处分或者行【政问责?;构:成,犯罪的依《法追究刑事责—任   (一)对被!。稽察单位违法违规问!题隐匿不报或者【有其:他失职?、渎职行为》的;   (—。二,)出:具虚假稽察情况报告!的;   (—三)违?反本办?法第十条第一款【、第二款规定行为的!   第二十—。。六条 法律、法规】对,重大建设项目建设】和管:理中的其他违法行为!规定有法律责任【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! ,附 则   第二十!七条 本办法自【2014年》11月1《日起施行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