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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重大建设【项,目稽察办《法 第一章 总 】则 :  第一条》 为加强重大建设】项目监督管理规范重!大建设?项目稽?察行:为保障重《大建:设项目工程》质量:和资金使用安全提高!投资效益根据国家】有关规定《结合本市实》际情况制定本—办法   》第二条 本》办法所称重大建设】项目是?指本市行政区域内】使用市和区》县人民政府固定【。资,产投资资金、实【行,。审批制管理的建【设项目   本条前!款所称固《定资产投资资—。金包括财政预算内】和土地批租收入中用!于固:定资产投资的资金】、中央补助投资【。资金:、国:债专项资金以—及城市基础》。设施建设费、—水利建设基金等【   第三条 【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行!政部门按照重—大建设项目管理权】限负责?本行:政区:域,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稽!察工作   —市发展改革行政【部门监督、指导区】县发展改革行政部】门重大建设项—目,稽察:工作   第四【条 开?。展稽察工作应—当遵循职责明晰、】。各方协作、》程序:规范和权利义务平】衡的原则   【第五条 《发展改革、》。财政:。、审计、监察以【及住房和《城乡建?设、规划、环境保护!、,交通等行《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!重大建设项目—监督:协调机?制统筹安排监督计划!加强信息沟通和监】管合:作实现监管》。信息共享和监管结果!共用  《。。 发展改革行政部门!根据:稽察工作需要可以会!。同财政、审计、监察!以及住房和城乡【建设、规《划、环?境保护、交通等行政!部门对重大》建设项目开展联【合检查 第二章【。 稽察职责  【 第六条 》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在!项目审?批职责范围》内对重大建设项【。目的下列情况实【施稽察   (【一)项目审批—手续履行情况; 】  :(二)法人责任制】和招:标投:标制的执行情况【;   (三)资】金落实和到位情况】;   (四)建设!进度、建《设规模、建设内容和!建设标?准等情况;   】(五)投资概算和】政府投资《计划的执《行,情况;   (【六,)竣工验收情况; ! , (七)社》会效益、环境—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情!况,   发展改革【行政部门对》重大建设项目—可以实施《从批准项目建议【。书到:项,目竣工的全》过,程稽察或者对本【。条前款规定》的部:分情况实施》专,项稽察   —第七条 单位和个】人有:。权向发?展改革行政部门【举,报涉及本办法第六条!规,定情况的违》法违:规问题   —发展改革行政部门】应当建立健》全举报?制度公布举》报电话、信箱或者其!。他举报方《式,;,接到举报《后,对于职责《范围内的事项应【当及:时调查?核实作出处理—;对于不属于—职责范?围内的事项应—当及时转送》有权部门处》理处理结果应当记】录在案并《告知举报人或—者供举报《人查询   政府】有关部门应当为【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!举报人的《信息   第八【条 重?大建:设项目稽察工作实】行稽察特派》员负:责制   发展改革!行政部门任命稽察】特,。派员并配《备稽察工作人员【协助其工《作;必要时可以聘请!专业:机构参与稽察—工作   稽察【特派员?。和稽察工《作人员(《以下:统称稽察人员)【应当熟悉法律、法】规、规章和政策【具,备与稽察工作相适应!的,专业知识和业—务,能,力  ? 第九条《 稽察人员与被【稽察单位《或,者稽察事项有利害关!系的应当主动—回,避   稽察人员未!主动回?避的被稽察单位有】权向发展《改革行?政部:门提出回避申请【并,说明理由;发展改革!行政:。部门有关负责—人应当就是》否回避作出决—定   第》十条 稽察人员开展!稽察工作《不得干预被》稽察单?。位的正常《建设:及生产经营活动【不,得泄露稽察工作中获!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!秘,密不:得利用职务便—利谋取非《。法利益不得向—被,稽,察,。单位收取或者—变相收取任何费用】   稽《察人员不得有—下列影响稽察工作客!。。观公正的行为   !(一)接受》被稽察单位》的馈赠、报》酬、福利待遇—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!用;   (二【。)参加被稽》察单位安排、—组织或者支》付费用的宴请、【娱乐、旅游等—活动;   —(三)其他可—能影响稽《察工作客《。观公正的行》为   《单位和个《人,有权向?发展改革《行政部?门举报稽察》人员违反本》条第一?款、第二款规—定,的行为发展改—革,行政部门《接到:举报后应当及时进】行调查核实作—出处理处《理结果?应当记录《在案并?告知举报人或者供举!报人查?询 第三《。章 稽察程序—   第《十一条 《发展改革《行政部门根据本级人!民政府?。和上一级发》展改革?行政部门的》要求结合本》行政区域内的投【资情:况,制定:。重大建?设项目年《度稽察计《划报本级《人民政府备案   !第十二?条 :稽察人员《应当在5个工作【。。。日前向被稽察—单位:送达书面《稽,察通知有证据表【明被稽?察单位的行为可【能危及重大建设项目!工,。程安全或《者可:能,。造成国有资产流【失等情况时经发展】改革行政部门—有,关负责?人批准?稽,察人员可《以持书面稽察通知直!接实施稽察》   书面稽察通知!。应,当载:明,稽察项目、内容、时!间和要求等事项【   第十三条 】稽察人?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!采取下列措施   !(,。一)要求《。被稽察单位负责人对!重大建?设项:目情况或者重要事】项进:行说明;   (二!),查阅:反映重大建设项目】审批、建设、—运营使用《、工程技术、财务】会计等情况的—资料;   —(三)采用记录【、复印、照相、录音!、录:像等形?式收集证据;   !(,四)检查重大—建,设项目场《所内的工程与设【备;:   ?(五)检查》被稽察单位项目管理!信息:系,统;   》(六)向勘察、【设,。计、施工《、监理、材料与设备!供应、招标代理、】咨询评估、》项目管理等单—位了解、核》实有关情况  【 第十四条 被【稽察:单位应当配合—稽察人员开展稽【察,。工作:及时、如实向—稽察人员提供与重大!建设项目有关的【文件、合同、报表】等,资料和?情况 ?  第十五条 【发展改革行政部门】根据稽察工》作需要可以对—重大建设项目的勘】察、设计《、施:。工、监理、材料【。与设备供应、—招标代理、咨—询评估、项》目,管理等单位参与【重,大建设项目的—情况进行调查—并取得相《关证明?材料有关单位应当】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!关证明材料   】第十六条 稽察人员!。应当记?录稽:察情况?形成:稽察记?录   稽察特【派员和被稽察—单位应当分别在稽】察记录上签字、【盖章被稽察单位【。认为稽?察记录有遗漏或者】错误的有权申请【。补正;经补》正被稽察单位仍【有异议的应》当在稽察记》录,上签署异《议意见并签》。字、盖章;拒绝签】字、盖章的稽察【。人,员应当记录在案【   第十七条 稽!察特派员《应当在稽察工作【。结束10个》工作日内完》成稽察情况》报,告并及时书面征求】被稽察单位意见【被稽察?单位应?当在收到稽察情况报!告10个工作日【内向稽察特派员【提交书?面意见   —稽察特派员应当在】收到被稽察单位的】书面意见5个工作日!内向被?稽察单位反馈意见】采,纳情况说《明理:由并将稽察情况报】告和被稽察》单位的书面意见【一并:报发展改《革行政部门》审定 ?  稽察情》况报告应当包括重大!建设项目的审批情况!、实:。。施情况、主要问【题、:整,改意见和处理建议等!内容   稽察【特派员对稽察情况报!告,的真:实性:、完整性负责 【  第十八条 【发展改革行政—部,门应当在审定稽察特!派员:提交:的稽察?情,况报告?、研究?被稽察单位的意【见后向被稽察—单位出具稽察结论同!时抄送相关行政部】门   稽察结论能!够满足?相关:。行政部门履行职【责需要的相关行政部!门应当利用避免不】必要的重复》检查 ?  第十九条—。 被稽察单》位未执行项目审【批内容的《发,展改:革行:。政部门应当责—令被稽察单位整改】视情节轻重有权作出!下列处理决》定  ? (一)责》。令被:稽察单位作》出检查;   (】二)通报批评被稽察!单位;   (【三):。暂停:被稽察?重大建设项目的执行!;  ? (四)暂停—。下达被稽《察重:大建设项目的政府投!资计:划;已?下达政府投》资计划的及时通知】财政部门暂停—拨付建设资》金或者收回已经拨付!。。。的建设资金; 【。 , (五)调整被稽察!重大建?。设项目的政府—投资计划;   (!六)暂停被》稽察单位《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!  被稽察单—位骗取项目审—批的发展《。改革行?政部门应《当作出撤《销审批、追回政【府投资的建》设,资金等处理决—定   《第二十条 被稽察单!位应当按照整改【通知:的要求进行整改并】向发展改革行政【部门提交《整改报告整改报【告应当包括整—改计划、措施和结】果   发展改革】行政部门应当—对被稽察《。单,位的整?改情况进行》复查:。。建立稽察台账记录】整改情况   第】二十一条 发展改革!行政部门应》当在每年年初向【。本级人民政府报告】按照上?一,年度稽察计》划要:求完成的重》大建设项目稽察情】况,对发现的问题—加强:研究:就,带有: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问!题有针对性》地提出改进建议 】第四章 法律责【任,   第二十二【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!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!改革行政部门责令改!正;:。拒不改正的给予通】报批评可以》处3000》元,以上3万元以下【罚款   (—一)违反本办法第十!四,条规定拒《不配合稽察人员【依法履行职责或者】。拖延、不如实—提,供有关资料》和情况?的;   (二)】违反本?办法第?二十条第一款规定】未,按照要?求进行整改或者未提!。交整改报告》。。的   被稽察单】位有本条前款所【列行为之一的按【。照国家和本市有关】规,。定给予直接负—责的主管人员和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!政处分或者行政【问责 ?。  第?。二十三条 违—反本办法第》。十五条规定》勘,察、设计、施—工、监理、》材料与设《备,供应、招标》代理、咨询评—估、项?目管理等单位不配】合调查、《不如实反映》情况或者《不提供相关》证明材料的由—发展改革行》政,部门给?予警告可以处3【000元以上—。3万元以下罚款  ! 第二十四》条 发展改》革行政部门在稽察】工作中?。。发现:被稽察单位》。或者勘察、设—计、施工《。。、监理、材料与设】备供应?、招:标代理?、咨询评估、—项目管理等》单位:有违反其他法律【、,法,规,、规章行为》的,应当移交有关行【政部门依《法处:理   第二十【五条 稽察人员有下!列行为之一的按照】。国家或者本》市有关规定由—发,展改革行政部门【或,。者监察机关》给予行?政处分或者行政问】责;构成犯罪的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。   (《一)对被稽》察单位违法违规【问题:隐匿不报或者有其】。。他,失职、渎职行为的】;,   ?(二)?出具虚假稽察情【况报告的;   】(三)违反本办法第!十条:第一款、第二款规】定行为?的  ? 第二十六条 【法律、法规》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!和管理中《的其:他,违法行为规》定有:法律责任的从—其规定 第五章 附! 则   第二十】七条 本办法自20!14年1《1月1?。。日起施行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