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市?徐,家汇地区综合管【理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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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2005年》11月29日—上海市徐汇》区人:民政府经徐府发【〔2:。005〕《34号发《布 2011—年7月15日经【徐府〔2011【〕,348号第一次修订!20:16年7月14【。日经徐府《发〔2016〕【21:号文第二次修订并】重新发布)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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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》条, 目:的和依据
为】了加:。强徐家汇地区—的综:合管理?维护徐家汇地—区的公共《安全:和,市容环境根据有【关,法律:、法规结《合本区实《际情况制定本规定】
第二条 地区!范围
》。本,规,定所称徐《家汇地区《是指徐?家汇及以徐家—汇为中心向四周辐射!的道:路及道路两侧的公】。共区域包括》上海体育场和徐家汇!公园
前—款道路是指漕—。溪,北路:(徐家?汇至中山西路)、肇!嘉浜路(徐》家汇至?宛平路)《、南丹东《。路(徐家汇至—天钥:桥路:)、天钥桥》路(徐家汇至中【山南二路《)、衡山路(—。。徐家汇至宛》平南路)、华山路(!。徐家汇至《广元西路)、虹桥】路(徐家汇至宜【山路)、中山南二路!(漕:溪,北路至天钥桥路)】、零陵路《(漕溪北路至—天,钥,桥路)
《 , 第三?条, 适用对《。。象
凡进入【徐家汇地区的单【位和个人均应当【遵守本?规定
第四条】。 管理和《执法部门《
徐《家汇地区《管理委?员会负责《徐家汇地区的综合管!理,和协调工作
—。 徐家汇地—区管理委《员会下设办公—室(以下简称管委办!)负:责徐:家汇地区内》的日常综合管理和有!关的组织《、协调工《作,
上海市徐【汇区城?市管理行《政执:法,。局(以下简称城管执!法局)、上海市公】安局:徐汇分?局,(以下简称公安机关!)等有关执法—部门应当按》照各自职责做好徐】家汇地区内的—治安、交《通,、,市,。容环境、绿化和市】政,公用设施等相关【管理工作并接受【管委办的行政指导】。
第五条 【公共秩序管》理,
进入徐家汇】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!当自觉?维护地区内的公共】秩序禁止下列—扰,。乱,治,安秩序?。的行:为
? (一)扰乱机【关、团体、》企业、事《。业单位?的秩序;《
(二》。)扰乱车站、商场】、公:园或者?其,它公共场所的秩序;!
, (三)扰乱【公共汽车《、地铁?。或,者其他?公,共交通工《具,上的秩序;
— (四)扰乱文】化、体育等大型群众!性活动秩序;
【 (五)》故意:散布谣言、谎报险情!、警情或者以其它】方,式扰乱公共秩序【;
《(六)未《经许:可煽动?、策划非法集会【、游行、示威—拒绝、?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!。法执行公务;
!(七)诈骗、偷【。抢及其它扰乱—治安秩序的行为【;
(八)其他!扰乱公?共秩序的行为
【 违反上述规【定尚不?构成犯罪的由公安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!和国:治安:管理处?罚法的有关规定【实,施处罚
《 第六条 公【共安全和社会管理
! 进入徐家汇地】区的单位和个人应】当自觉?服,从地区内《的社会管《理禁止下列妨害【社会管理的》行,为
(》一)阻?碍国家机关工作人】员依法?。执行职务《的;
《 (二)阻碍—执,行紧:急任务的消防车、】救护:车、工程抢》险,车、警车《等车辆?通行的;
【(,三):强行冲闯公安机关】设置的警戒》带、警戒区的—;
: (四)盗—窃、损毁电力电信设!施、:路,面井盖?、公告栏、画廊、】雕塑:、公:用电:话、路灯、交通标】志或者其它》公,共设施;
(五!)伪造、变造、倒卖!车票、文艺》演出:票、体育比赛入【场券或者其它有价】票,。证、:凭证;
(六)! 违反关于社会【生活:噪声污染防治—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!干扰他人正常生活】的污染防治的—法律规?定制造噪《声干扰他人正—常生活的;
— (七)其它妨害!公,共,安全和社《会管理的行为
【 违?反,上述规定尚不构成】犯罪的由公安等部门!。依据中华人》民共和?。。国治安管理》处罚法?和其:它有关法律规定实施!处罚
》。第七条 《道路交通管》。理
进入徐【家,。汇地区的《车辆和行《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!管理规定自》觉维护地区内的交通!秩序禁止下列违【反交:通管理规定的行为】
: (一)车辆和行】人在明令禁止通行】的,区域或者《路段内?强行通行;
【 (:二,),公交车?、出租?车,和其它客运车—辆未在规《定站点上下》客;
《 (三?)不在规定区域停放!机动车辆或》者非:机动车?辆,;
《(四:)其它违反交通【管理规定的行为
】 违反上述—规定由公安等部门】按照中?华,人民共和国道路交】通,安,全法和其它有关【法律规定实施—处罚
》。第八条 《市,容环:境,管理
《 进入徐家汇地区】的单位和《个人应当自觉维护】地区的市容美观、】环境和谐禁止下列】。违反市容《环,境卫生规定》的行为或者现象
】 (一)在—道路两侧和其—他公共场所搭建影】响市容环境卫—生的临时《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者!其他设施;
— (二《。)在建筑《物、构筑物、雕【。塑或者其《它公:。共设施上涂写、刻】画、张贴;
【。 (三?)在树木和建筑物】、构筑物或者其【他设施?上,张贴、悬挂宣传品或!者标:语;
(四)占!用道路、《桥梁、人行天桥、地!。下通道及其他—公共场所《设,摊经营、兜》。售物品影响》市容环境卫》生;
(五)占!。。用,道路、桥梁、人行】天桥、地下通道【及,其他公共场所—堆放物品影响—市容环境卫生;【
(六)在道路!及其他公共场—所的树木和护栏【、路牌、电线杆等设!施上吊?挂、晾晒《物品;
(七】)宣传牌、指—。示牌、?店招、灯箱》等设施破损、不整洁!;
? (八)《养护、维《修等施工作业—未按照?规定文明《施工;
(九)!车辆装载的货—物散落、《飞扬、流《漏;
(—十)其它影》响市容环境的行为
! 违反上述规【定由城管执法局依据!城,。。市,市容和环《境卫:生管理条例》、上海市市容环境卫!生管理条例和有关】法规:、,规章实?。施处罚?
第九条 道路!设施管理
进入!徐家:汇地区的单位和个人!。应当自觉维护—地区内的道路—(包括人行、—地,铁通道?)及其附属设施【的完好禁止下—。列违:反道路设施》管理规定的行为
! (:。一)擅自设》置、移动《、占用、损毁—交通信号灯》。、,交,通标志、交通—标线;
(二】)占用道路》从事非交通活—动;
《 (:。三)擅自占用道路堆!物、施?工搭建建筑》物、构筑《物;
《 (四)偷》盗、挪动、损毁窨】。井盖、?路牌、交《通隔离护栏等道路】附属设施;
— (五《)其它损坏、侵【占道:路设:施的行?为
违反上述】规定由城管执法局等!部,门依据中华人民【共和国道路》交通安全法和其【它有关?法律规定实施处罚】。
第十条 绿】化管理?
进入徐家【。汇地区的单位和个人!应当自觉爱护绿【化,保护各类绿化—设施禁止下列破【坏绿化的行为
【 (一)偷盗【。、践踏、《损毁树木花草—;,
(二》),借,用树木作为支撑【物或者?固定物、在树木【上悬挂广《告牌;
《 (三)在—树,旁和绿地内倾倒【垃圾或者有》害,废渣废?水、堆放《杂物;
》 ,(四)在绿地—内擅自?设置广告、搭建【建筑物、构》筑物;?
: (五)《在,绿地内取土》、焚烧;
【(六)其他损坏绿化!或者绿化《设施的行《为
? 违反上《述规:定的由城管执法局依!据上:海市绿化《条例实施处》罚
第十—一条 限《制性活?动的特别《规定
在本地】区,内从事下列活动有关!部,门,在审批前应听取管委!办意见?
?(,一)组织文娱—、体育、《。展览、咨询、促销等!活动;
—(,二)设置户外广告】、张挂张贴宣—传品;
》 (三)养护、维】修需要进行施工作业!;
《。(四:)设置公共服务设】施;
? :(,。五)其它影响本地区!。管理秩序《的,。活动:
第十二—条 :施行:日期:
本规定!自2016》年7月1《5日起实施有—效期至?2021年7月【14日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