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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:市徐家汇地区综【合管理规定 —   ?   (2005年!1,1月29日上海市】徐汇区人民政—府经徐府发》〔2005》〕34号发布 2】011年7月15】日经徐府〔2—011?〕348号》第一:次修订2016年】7月14《。日经徐府发〔2【016〕21—号,文第二次修订并重新!发布)    【 : , 第一条《 目:的和依?据   为了加【强徐家?汇地:区的综合管理维【。护徐家?汇地区的公共安【全和:市容:环,境根据有《关法律、法规结合本!区实际情况》制定本规定  【 第二条 地—区范围 《  本规定》所称徐家《汇地区?。是指徐家汇及以【徐家汇?为中心向《四周辐?射的道路及道路【两侧的公共区域包】。括上海体育场和【徐家汇公园   】前,款道路是指漕溪【北路(徐家汇—至中山西路)—、肇:嘉浜路(徐家汇【至,宛平路)、》。南丹东路(徐—。家汇至天钥桥路【。)、天钥桥路—(徐家?汇至中山南》二路)、衡山路(】。徐家汇?至宛平?南路)?、华山路(徐家【汇至广元西路)【、,虹,桥路(徐家》汇至宜山《路)、中山南二路(!漕溪北路至天钥桥路!)、零陵路(漕溪北!路,至天:。钥桥路?),   ?第三条 适用对【象  ? 凡:进入徐家汇地区的单!位和个人《均应当遵守本规定】   第《四条 管理和执法】部门:   ?徐家汇地区管理【委员会负责徐家【汇,地区的综合管理和】协调工作   徐家!汇地区管理委员会】下设办公室(以【下简称管《委办)负责》徐家汇地《。区内的日常》综合管理《和有关的组织、【协调工?作 :  上海市徐—。汇区城市《管理行政执法局(】以下简称城管执【法局)、上海—市公安局《徐汇分局(以下简称!公安机关)等有【关执法部门》应当按照各自职【责做好?徐家汇地区内的治安!、交通、《市容:环境、绿化和市政】公用设施等相关管】理工作并接受管委】办的行政指导  】 第五条 公共【秩序管理   【进,。入徐:家汇地区《的单位和个人—应当自觉维护地【区内的公共秩序【禁止下?列扰:乱治安秩序的行为】   (一》)扰乱机关、—团体:、企:业、事?业单位的《秩序; 《  (二)》。扰乱:车站:。、商场、《公,园或者?其它公共《场,所,的秩:序;   (—三)扰乱公共—汽车、地铁或者其他!公共交通工》具上的秩《序;   》(四)扰乱文化、体!育,等大型?群,众性活动秩序;  ! (五)故意散【布谣言、谎》报险情、《警情或者以其—它,方式扰乱公共秩【序;   (—六):未经许可煽动、策】划非法?集会、游《行、:示威拒绝、阻碍【国家工作人》员依法执行》。公务;   —(,。七,)诈骗、偷抢—及其它扰乱》。治安秩序的行—为;:   (八)—。其他扰乱公共秩【序的行为   【违反上述《规定:。尚不构成《犯,罪的由公《安机关依据中—华人民共和》国治安管理处罚【。法的有关规定—实施处罚   【第六条 公共安全】和社:会管理   进入】徐家:汇地区的《单,。位和个人应当自觉】服从地区《内的社?。会管:。理禁:止,下列妨害社》会管理的行为  】 (一)《阻碍国家机》关工作人员依—法执行职务的;  ! (二)阻》碍执行紧《急,任务的?消防车、救护车【、工程抢险车—。、警车等车辆通行的!;   《(三)强行冲闯公】安,机关设置《的警戒?带、警戒区的;【  : (:四)盗?窃、损毁电力电信】设施、路《。面井盖、公告栏、画!廊、:。雕,塑、公用电话、【路灯、交《通标志或者其它公】共设:施,;   (五—)伪造?、变造、《。倒卖车票、文艺演】出票、?体育比赛入场券或】者其它有价票证【、凭证;   (】六) 违反关—于社会生活》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!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!人正常生活的污染防!治的法律《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!人正常生活的; 】  (七)其—它妨害公共》安全和社会管理的】行为 ?  违反《上述规定尚》。不构成犯罪的—。由公:安等部?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!国治安管理》处罚法?和其它有关法律【规定实施处罚 【  第七条 道【路交通管理  【 进入徐家》汇地区的车辆—和行人?应当严格《遵守交?通管理规《定自觉维《护地区内的》交,通秩序禁止下列违反!。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!  : (一)车辆—和行:人在明令禁止通行】的区域或者路段【内强行?通行; 《  (二)公交车】、出:租车和其它客运【车辆未?在规定?站点上下客;  】。 (三)《不在规定区域停【放机:动车辆?或者非机动车辆【; :  :(,四)其它违反交通管!理规:定的行为 》  :违,反上述规《定由公安等部门按】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!路交通?安,全法和其它有—。。关法律规定实施【处罚   第八【条 市容环境—管理   》进入徐家《汇地区?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!觉维护地区》的市容美观、环【境和:谐禁止下列违反市容!环境卫生规》定的:行为或者现象   !(一)在道路两【侧和:其他公共场所搭建】影,响市容环境卫生的】临时建筑物、构【。筑物或者其他设【施;   (二)在!建筑物?、构筑物、》雕塑:或者其它公共设施上!涂写、刻画、张贴;!  : (三)《在树:木和建筑物、构【筑物或者其他设【。施上张贴、悬挂【宣传品或者标语; !  (四)》占用道路、桥梁【、人:行天桥、地下通道】及其:他公共场所设—摊,。经营、兜售》物品影响市容—环境卫生;   】(五)占《。用道路、桥梁—、人行天《桥、地下通道及其他!公共场所堆放物品】影响市?容环境卫生;   !。(六)在道路及【其他公?。共场:所的树?木和护栏、路牌、电!线杆:等设施?。上吊:挂、晾晒物品;【  : (:七)宣传牌、指【示牌、店招、—灯,箱等设施破损、不】整洁;   (八)!养护、维《修等施工《作业未按照》规定文明施工;  ! (九)车辆装载】的货物散落、飞扬】、流漏;《   (十》)其它影响市容环境!的行为   —违反上述规定由城管!执法:局依据城市市容和环!境卫生?。管理条例、上海【市,市容:环境卫生管理—。条例和有《关法:规、规?章实施处罚   】第九条 道路设施管!理  ? 进入徐家汇地区】的单位和个人—应当:自觉:。维护地?区,内的道路(包括人】行、地铁通道)及其!附属设施的》完好禁止《下列违反道路设施】管理规定《的行:为   (一)擅】自设置、移动、占】。用、损毁交通—信号灯、《交通标志、交通标】线;:   ?(,二)占用道》路从事非交通—活动; 《  (三)》擅自占用道路堆物】、施工搭《建,。建筑物、构筑物【;   (四)偷盗!、挪动、损》毁窨井盖、路牌、交!通隔离护栏等道【路附:属设施;  — (五)其它—损坏、侵占道—路,。设施的行《为   违》反上:述规定?由城管执法局等【部门依据《中华:人民共和国》道路:交通安全法和其【它有关法《。。律规定实施》处罚  《 第十条 绿—化管理   —进入徐家汇》地区的单位和个人】应当自?觉爱护?绿化保护各类绿【化设施禁《止下列破坏绿化【的行为   (一】)偷盗、践踏、损毁!树木:。花草;  》 (二?。)借用树木作为支】撑物或者固定物【、在:树木上悬挂广告牌;!   (三》)在:树旁:和绿地内倾倒—。垃圾或者有》害废渣废水、堆放杂!物;   (四)在!绿地内?擅自设?置广告、搭建建筑】物、构筑物》;   《(五)?在绿地内取土—。。、焚烧;   【(六)其他损坏【绿化或者绿化—设施的行为  【。 违反上述》规定的由《城管执法局依据上】海,市绿:化条例实施处罚  ! 第十一条 限制】性活动的特别—规定   在—本地区?内从事下列活动【有关部门在》审批前应听取管委】办意见 《  (?一)组织文娱、体育!、展览、咨询、【促销等活动; 【  (二《)设置户外广告、】张,挂张贴?宣传品;   (三!)养护?、维修需要进行施】工作业;   【(四)设置公共服务!设施;?。。   (五)其它影!响本地区管》理秩:序的活动 》  第十二条 【施行日期    】  本规定自2【016年7月15日!起实:施有效期至2021!。年7月14日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