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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徐《家汇地区综合管理规!定    —  (2005年1!1月29《日上海市徐汇区人】民政府经徐府发〔】200?5〕34号发布【 201《1年7月1》5日:经,徐府〔2《0,11〕34》8号第一次修订20!。16年7月1—4日经徐府发〔20!16〕21号—文第二次修订—。并重新发布)   !。   第一条 !目的和依据》   为了》加强徐家汇地区【的综合管《理维护徐家汇—地区的公共安全和】市容环?境根据有《关,。法,律、法规结合—本区实际情况—制定本规《定  ? ,第二条 地区—范围   》本规定所称徐家汇地!区是指徐家》汇及以徐家汇为中心!向四周?辐射的道路及道【路两侧?的公:共区域包括上—海体育场和徐—家汇公园 》 , 前款道路是指漕】溪北路(徐家汇至中!山西路)、肇—嘉浜路(徐家汇至宛!平路)、南》丹东路?(徐:家汇至天钥》桥路:)、天钥桥路(【徐家汇至中山南【二路)、衡山路(徐!家汇至宛平南—路)、?。华山路?(徐家?汇至广元《西,路)、虹桥》路(徐家《。汇至宜山《。路)、中《。山,南二路(漕溪北路】至天钥?桥路:。)、:零陵路(漕溪北路】至天钥?桥路)? ,  第三条》 适用对象 — , ,。凡进入徐家》汇地区?的单位和个人均应】当遵:守本规定  — 第:。四条 管理和—执法部门   徐家!汇地区管理委员会负!责,徐家汇地《区的综合管理和协调!工作   徐—家汇地区管理委【员会下设《办公室(以》下简称管委》办)负责《徐,家汇地区《内的:日常综合管理和有关!的组织、协调工【作   《。上海:市徐汇区城市管理行!政执法局(以下简称!城管执法局)、上】海市公安局徐—汇分局?(以下简称公安机关!)等有关《执法部门应当按照】各自职责做好徐【家汇地区内的—治安、交通、市【容环境、绿化和【市政公用设施等相】关,管理:工作并接《受管委?办的行政指导  】 第五条 公共【秩序管理   进】入徐家汇地区的【单位和个人应—当自觉维护地—区内的公共秩序禁止!下,列扰乱治安秩—序的行为   (一!)扰乱机关、—团体、?企业、?事,业单位的秩序; 】  (二)》扰乱车站、商场、公!。园或者其它公—。共场:所的秩序;   】(三)扰乱》公共汽车《、地铁或者其他【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】秩序;   (【四)扰乱文化、【体育等大型群—。众,性活动秩序;  】 (五)故意—散布谣言、谎报险】情、警情或者—以其:它方式扰乱》公共秩?序;:   (六)未经许!可煽动、策》划非法集会、—游行、示威拒绝、阻!碍国家工作人员依】法执行公务》;  ? (七)《诈骗、偷抢及其它扰!乱治:安秩序的行为; 】 , (八)其》他扰乱?公,共秩序的行为   !违反:上述规定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!安机关依据》中华人民共和国【治,安管理处《。罚法的有关规定实施!处罚  《 第六条 》公共安全和社会【管理: ,  进?入徐家?汇地区的单位—和个人应《当,自觉服从地区—内,的社会管理》禁止下列妨害—社会:管理的行为  【 (一?)阻碍国家机关工】作人员依法》执行职务的; 【  (二)阻碍执行!紧急任务的消—防车、救《护车、工程》抢险车、警车等车】辆通行?的;   (三【)强行冲闯公—安机关设置的警【戒带、警戒》区的;   (四】。)盗窃、损毁—。电力电?。信设施、路》面井:盖、公告栏、画廊】、雕塑、公用电话】、路灯、《交通标志《或,者其:它公共设《施;   (五)】伪造、变造、倒【卖车票、文艺演出】票、体育比赛—入场券或者其它有】价票证?、凭证?;   (六) 违!反关:。于社会生活噪声污】。染,防治的?法律规定制造噪【声干扰他人》正常生活的污染【防治的法律规定制】造噪声干扰他人正】常生:活的;   —(七)其它》妨害公共《安全:和社:会,管,理的行为   违反!上述规定尚不—构成:犯罪的由《公安等部门》依据:中,。华人民共和国—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!它有关法律规定实施!处罚   第七条】 ,道路交通管》理,   ?。进入徐家汇》。地区的车《辆和行人应当严格】。遵守:交通管理规定自【觉维护地区内—的交:通秩序禁止下列违反!交通管理规定的行】为 :  :(一)车辆》和行人在《明令禁止通行的【区域:或者路?段内强?。行通行; 》  (?二)公交车、出【。租车:和,其它客运车辆—未在规定站点上下】客;   (三)不!在规定区域停放【机动车辆或者非【机动车辆《;,   (《四)其它违反交【通管:理规定的行为—  : 违反上述规定由公!安等部?门按照中华》人民共和国道路交】通安:全法和?其它有?关法律规定实施【处罚 ?  第?八条 市《容,环境管理   进】入,徐家汇地区的单位】和个人?应当自觉《维护:地区:的市容?美观、环境》和谐禁止下列违反市!容环境卫生规—定的行为或者现象】   (一)—在道路两《侧,和其他?公,共场所搭建影响【市容环境卫生的临】时建:。。筑物、构《筑物或者其他设施;!   (二》)在建筑物、构【。筑物、雕《塑或者其它公共【设施上涂写》、刻画、张贴;【  : (三)《在树木和建筑物、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!上张贴、悬挂—宣传品或者标—语;   (四)】。占用道路、》桥梁、人行天桥、地!下通道?及其他公共场—。所设摊经营、—兜售物品影响—市容:环境卫生;  【 ,(五)占用道路、桥!梁、人行天桥—、地下通道》及其他公共》场所:。堆放物品影响市容】环境卫生;  【 (六)在道路及】其他公共场所的树】木和护栏、路—牌,、电线杆等设施【上吊挂、晾晒—。物,品; ?  (七《)宣传牌、指示【牌、店招、》灯箱等设施》破损、不整洁;【  : (八)养护、【维修:等施:工作业未按照规【定文明?施工;?  : (九)车辆装载】的货物散落》、飞扬?、流漏?;   (十)【其它影响市容环境】的,行为   违反【上,述规定由城管执法】。局依据城市市容和】环境卫生管理条【。例、上?海市市?容,环境卫生管理—条例和有关》法规、规章实施处】罚  ? 第:九条 道《路,设施管理 》  :进入徐?家汇地区的单位和】个人:。应当:自觉维护《地区内?的道路(包》。括,人行、地铁通道)】及其附属《设施的完好禁止下列!违反:。道路设施管理—规定:的行为   (一)!擅自设置、》移动、占用、损【。毁交:通信号?灯、交通标志、交】。通,标线;   (【二)占用道》路从事非交通活动;!   (三》。),擅自占用道路堆物】、施工搭建》建筑物、《构筑:物;  《 ,(四)偷盗、—挪动、损毁》窨井盖、《路,。牌、:交通隔离护》栏等道路附属设【施;   (五【)其它?损坏、侵占道路【设施的行为 —  违反上述规定由!城管执法局》等部门依据中—华人民共和国道【路,交,通安全法《和其它?有关法律规定实施处!。罚   第十条【 绿化管理   】进入徐家汇地—区的单位《。和个人应当自—觉爱护绿化保—护各类?绿化设施禁止下【列破坏绿化的行【为, ,  (?一)偷盗、践踏、损!毁树:木花草;   (】二):借,用树木?作为:支撑物或《者固定物《、在树木上悬挂【广告:牌;   (—三)在树旁》和绿地内《。倾倒垃?圾或者?有害废渣废水、堆】。放,杂物;  》 (四)在绿地内】擅自设置广告—、搭建建筑》物、构筑物》;,   (五)在绿】地,内取土、《焚烧;  》。 (六)其》他损坏绿化或者绿】化,设施的行为  【 违反上《述规定?的由城管执法局依】据上海?。市绿化条例实—施处罚   —第十:。一条 ?限制性活动的特别】规定  《 在:本地区内从》事下列活动有关部门!在审批前《应听取管委办意见 !。  (一)组织文娱!、体育、展览、咨】。询、促销等活—动;:   (二)—设置户外广告、张挂!张贴宣传《品,。;   (三)养护!、维修需要进行【施工作业;  【 (四)设置公【共服务?设施;   (【五)其它影响—。本地区管《理秩序的活》。动   第》十二条 施行日期】      —本规定自2》0,16年7月15【日起实施有效期【至2021年—7月14日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