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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徐家汇地区综!。合,管理规定  —    (200!5年11月29日上!海市:徐汇区人民政—府经徐府发〔2【005〕《34号发布 —2011《年7月15日经徐】府〔2011〕【348?号第一?次修:订20?16年7月14【日经:徐府发〔20—16〕2《1号文第二次—修,订并重新发布)  !    第一】条, 目的?和依据 《  为了加强—徐,家汇地?区的综合《管理维护徐家—汇地区的公共安全】和市容环境根—据有关法律》、法规结合》本,区实际情况制定【。本规定   —。第二条? 地区范围》   本《规定所称《徐,家汇地区是指徐【家汇及以徐家—汇为中心向四周辐】射的道?路及道路两》侧的公共《区域包括上海体【育场和徐家》汇公园?   前款道路是指!漕溪北路(徐—。家汇至中山西路【)、肇嘉浜路(徐】家汇:。至宛:平路:。),、南丹东路(徐家汇!至天钥桥路)、【天钥桥路(徐家汇】至中山南二路—),。、,。衡山路(《徐家:汇至宛平南路—)、华山路》(徐家?汇至广元西路)、虹!桥路(徐家汇—至宜山路)、中【山南二路(漕溪北】路至天钥桥路)【、零陵路(漕溪北】。路至天钥桥路)  ! 第三?条 :适用对象 》  凡进入徐家汇】。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均!应当:遵守本规《定   第四条 管!理,和执:法部门 《  :徐家:汇地区管理委员会负!责徐家汇地区的综】合管:理和:协调工作《   ?徐家汇地区管—。理,委员会?下,设办公室(以下【简称管委办)负责】徐家:汇地区内《的日:常综合管理》和有关?的组织、协调工作 !  :上海市徐汇》区城市管理》行政:执法局(以下简【。。称城管执法局)、上!海市公安局徐—汇分局(《以,下简称?。。公安机关)等—有关执法部门—应当按照各自职责】做好徐家汇地—区内的治安》、交通?、市容环境、绿【化和:市政:。公用:设施等相关管—理工作?并,接受管委办的行政指!导   第五条 公!共秩序管理  【 进入徐家汇—地区的单位和个人】应当自觉《。维护地区内的—公共秩序《禁止下列扰乱—治安秩序《的行:为   《(一)?。扰乱机关、》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!位的秩序;   (!二,)扰乱车站、—商,场、公园或者—其它公共场》所的秩序;》。   (三)扰乱公!共汽:。车、地?铁或者其《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!。秩序;   —(四)扰乱文化、体!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!秩序;   —(五)故意散布【谣言、谎报》险情、警情》或者以其它》。方式扰乱公共秩序;! ,  :(,六):未经许可煽动、策划!非法集?会,、游行、示威拒【绝,、阻碍?国家工作人》员依法执行公务【;   (七)诈骗!、偷抢?及其它?扰,乱治安秩序》的行为;   (】八,。)其他?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!   违反上述【规定尚?不构成犯罪》的由公安机》关依据中《华人民?共和国治安管理处】罚法的有《关规定实《施处罚  》 第六条 》公,共安全和《社会管?理   《进入徐家汇地区【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!觉服从地区内的社】会管理禁止》下列妨?害社会管理》的行为  》 (一)阻碍国家机!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!职务的; 》  (?二)阻碍执》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!、救护车、工—程抢险车《。、警车等车辆—通行:的;   》(三)强行冲闯公】安机关设置的—警戒带、《警戒区的;   】(四)盗窃、损毁】电力电信设施、路】面井盖、公告栏【、画廊、雕塑、公用!。电,话、路灯、交通标】志或者其它公共设】施;   (五)伪!造、变造、倒卖【车票、文艺演出票】、体育比赛入场券】或,者,其它有价票证、【凭证;   —(,六) 违反关于社】会生活噪声污—染防治的法律—规定制造噪声干扰】。他人正?常生活的《污染防治的法律【规,定制造噪声》干扰他人正》常生:活的;   (七】)其它妨害》。公共安全和社—会,。管理的行为  【 违反上述规—定尚不构成犯—罪的由公《安等部门依据中华】。人民共和国治安【管理处?罚法和其它有关【法,律规定实施处罚【  : 第七条 道路交】通管理   进入】徐家汇地区》的车辆?和行人应当严格遵守!。交通管理规定自【觉维护地区内的交通!秩序禁止下列违【反交通管理》规定:的,行为   (一)车!辆和行人在明—令禁止?通行的区域或—者,路,段内强行通行;【 ,。 ,。 (二)公交车、出!租车和其它》客运车辆《未在规定站点上【下客;  》 ,(三)不在规—定区域停放》机动车?辆或者非机动车辆;!   (四)其它】违反交通管理—规定的行为  【 违反上述规—定由公安《等部门按照中—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!通安全法和其它有】关,法律:规,定实施?处罚  《 第八条 》市,容环境管理  【。 进:入徐家汇地》区的单?位和个人应当—自觉:维护地区的市容【美观、环境和谐【禁止下列违》反市容环境卫生规】定的行为或》者现:象 :  (一)在道【路,。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!搭,。。建影响市容》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!物、构筑物或者【其他设施;》   (二)在【建筑物?、构筑物、雕塑或】者其它公共设施上涂!写、刻画、张贴; !  (三)在—树,木和建筑物、构筑】物或者其他设—施上张贴、悬挂【。宣传品或《者标语;   (四!。)占用?道路、桥梁、—人行天桥、地下通】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!。摊经营、兜售—。物品影响市容环【境卫生;  — (五)《。占,用道路、《桥梁:、人行天桥》、,地,下,通道及其《。他公共场所》堆放物?品影响?市容环境卫生;【   (六)在【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!的树木和护栏、【路牌、电线杆—等设施上吊挂—、晾晒物《品;   (七【)宣传牌、指示【。牌、店招、灯箱等设!施破损、不整洁;】   ?(,八)养护、》维修等施工作业未】按,照规定文《。明施工;  — (九)《车辆装载的货物散】落、飞扬、流漏;】 ,  (十)其它影】响市容?环境的行《为   违》反上述规定由城管执!法局依据城市市容和!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、!上海市市《。容环境?。卫,。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!规、规?。章,实施处罚   【第九:。条 道路设》施管理 《 ,。 进入徐家汇—地区的?单位和?个人应当自》觉维护地《区内的道路(—包括人行、地铁通道!)及其附属设施的】完好禁止下列违反道!路设施管理规定的】行为   (一)】擅自设?置、:移动、占用、损毁交!通信号灯、交通标】志、交通标线; 】 , (二)《占用道路从事非【。。交通活?动;   (三【)擅:自,。占用道路堆》物、施工搭建建【筑物、构筑物—;   (四)【偷盗、挪动、—损毁窨井《盖,、路牌?、交通隔离护栏等道!路附属设施》;   (》五)其它《。损坏、侵《占道路?设施:的行:为 :。。  违反上述规【定由:城管执法局等部门】依据中华《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!。安全法和其它—有,。关法:律规定实施》处,罚  ? 第十条《。 绿:化管:理 :  :进入徐?家,汇地区的单位和个人!应当自觉爱护绿化保!护各:类绿化?设施禁止下列—破坏绿化《的行为?   (一)—偷盗、践踏、损毁】树,木花草; 》 , ,(二:)借用?树木作为支撑物或】者,固定物、在树木上】悬挂广告牌》;   (三)【。在树旁?和绿地内倾倒垃【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!、堆放?。杂物;  》 (四?),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!告、搭建建筑物、构!。筑物;   (【五)在绿地内取土】、焚烧;   (】六):其他损坏绿化—或,者绿:化设施的行为—   ?违反上述《规定:。。。的由:城管:执法局依据上海【市绿化?条,例实施?处罚   第—十一条 限》。制性活动的》特别:规定:   在本地区内从!事下列活动有—关部门在审批前应】听取管委办意见  ! (一)《组织文娱、体育、展!览,、咨询、《促销等活《动;:   ?(,二,。)设置户外广—告、张挂张贴宣传品!;   《(三)养护》。、维修需要进—行施工作业;   !(四)?设置公共服务设【施; ?  (五)其—它影响本地区管理】秩序的活动  【 第十二条》 施行?日,期      本】规定:自2016年7月1!5日起实《施,有效期至2》021年7月1【4日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