徐汇区政府投资【建,设项目?。审,。计监督?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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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— 总 ?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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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!(目的和依据)
】 为加强对本区】区级政府《投资建设项目—的审计监督促进【建设项目的规—范化管理《提高投资效益根【据中:。华人民共《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!共和国审计法实【。施条例上海市审计条!例上海市市》级建设?财力项?目审计?监督:办法(沪府办—发,〔2017》〕5:8号)和徐》汇,。区政:府投资?项目管理办》法,(徐:府发〔2015〕】。33号)的规定结】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!。法,
: 第二条《 ,(,定义)
区级政!府投资建设项—目是指全部或—部分使用《财政:。性,资金投资建设的【基,础设:。施、:社会:事业、公共服—务设:施等:。
财政》性资金包括》一,般公共预《算、政府性基—金、政府性债务资金!、市:。级财政专款和—其,。他财政性资》金等:。
第三条 (】。监督主体《)
: 区审计局依法】对适用徐汇》区,政府投资项目管理】办法的区级政府投资!建,设项目的预》算执行?和决算进行审计监】督
: 第四条 —(审计对象)
】 区:审计局在安排—区级政府投资建设】。项目审计时应—当确定项目的建设单!位(含项目法人下同!)作为被审计单【位
: 必要时可—依照法定《程序对与《建设项目直接—有关的勘察、设计、!。施工:、监理、造价咨询、!招标:代,理,、供货等单位取【得建设项《目资金的《真实性、合法—性进行调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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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—审计计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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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】条 (?职,。责分工?)
区审计局】依法对区级政府投资!建设项目《进行审计监督—时,与建设?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!位,应当在各自的职【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如!实反:映,情况并按照法—律、:。。法规的?规定向区《审计局提供》。与审计事《。项相关的资料和【数,据,
,。 区?发展改革委应将区】级政府投资建设项】目年度计划安排及调!整情况自《批准之日《。起30日内抄送【区审计局; 对于项!目总投资(》不含土地费》用)3000万【元及以上的区级政】府投:。。资建设项目》还,应将项目建》议书:、工程可《行性研究《报告等文件批复抄送!区审计局
》 区财政局应将区!级政府投资建—设项目年度资金预算!及调整情况自批准】之日起30日内抄】送区:审计:局对于项目》。总投资?(不含土地》费用:)3000万元及】。以上的区级政府【投资建设项目应【在其委派的财—务监理完成》项,目审价出《具财务审核报告【后将财务审核—报告同时转送—区审计局并督促建】设单位尽《。快将:。竣工资料报送—区审计局
区建!设交通委应》将项目总投资(不】含土地费用)300!0万元?及以上的区级政府投!资建设项目的初步】设计方案《及,概算批复抄送区审计!局,并定期将项【目建设?。进展情况抄告区【审计局
》 项目建设主—管部门应将项目【总,投资(不含》土地费用《)3000万元及】以上的区级政—府投资建设项目的】实施情?况及时通《报区审计局督促【建设: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!3,个月内?完成工程结算、竣】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!工作:
第六条 (】计,划管理)
【区级政府投资建【设项目?审计实行《。计划管理制度区审】计局:对已提出《竣工决算审计—申请且具《备,审计条件的项目【纳入区级政府投资建!设,项目:审计储备计划库【并根据年度审计工】作计划开展审计【
对财》政性资金投入较大】、建:设周期较长或—者关系国计》民生的区《级政府投资建—设项目区审计—局可以对其前期准备!、建设?实施、竣工投产【。进行分阶段、全【。过,程的跟踪审计—
区审计局【在组织对区级政府】投资建设《项目审计时可—以根据需《要对专项建》设资金的征》集,、管: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与!建设项?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!行专项?审计或者专项审【计调查
第七】条 (工作方—案)
区审计局!根据:上级相关要求—。可以制定年度区级】。政府: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!工作方案确定审计】内容、?审计重点、审计目标!等被聘请的社会中】介机构或专业—人员应当根》据区审计局制—。定的审计工》作方案?(或审?计实施?方案)?等的:要求:。对区:级,政府投?资建设项目》。开展审计工作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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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《。 , 审计实《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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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【(审计监督范—围)
对—项目总投资》(不含土地费用)】。3000万元—及以上的区级政【府投资建《设项目的预算执【行情:况和:决算由区《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!计划组?织审计
》 对项?目总投资(不—。含土地费用)—3000万元以【下的区级政府投【资建设项目的—预算执行情况—和决算区审计局可】根,。据年度审计计划【组织审?计
对》涉及国?家,安全、保密以—及其他特《定事项的项》目总投资(不含【土地费用)3—000万以下的区】级政府投《资,建设项?目区审计局》依据中华人民—共和国审计法—的要:求也可以直接组织】审计:
?第九条 (审计组】织形式)
区】审计局在组织对【区级政府《投资建设《项目审计时可以【聘请社会《。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!参加审计工作受聘请!的社会中介机—构或专业人员—。应根据区审计局的相!关要求?开展审计工作聘请社!会中介机《。构或专业人》员所需经费按规定列!入财政预《算区审计局应—当加强对聘请的社会!中介机构和》专业:人员的指导和监督】
: 参:加,。区级政?。府投资建设项目财】务监理、工程—审价等工作的社会】中介机构《和人员原则上不得】参与该项目的审计】工作
第十【条 (审计通知书】)
区审计局应!当在区级《政府投资建设项【目实施审计3日【前,向被审计单位送【达,审计通知《书,遇特殊情况经—区政:府,批准:区审计?局可以直接持审计通!知,书实施审计
第!十,一条: (审计重点—内容)
》 ,区审计局对区级政府!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!计的应当重》点审查下列内—容
(一)履】行基本建《。设程序情况;
】。 (二)投》资控制?和资金管理使用【情况;
(三)!项目建设管理情况;!
(四)工程成!本支:出情况;《
(五》)法律、法规—、规章规定需要审】。计的其他《事项
对跟踪】审计:的项目区审计局【应当根据项》目建设所处阶段【和具体进度对相【关事项的《真实、合法和—效益情况进行—。审计监?督
区审计局】以建设单位》或者代建单位根【据,法律法规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】合同中的相关约【定为基?础对:区级政府投资—建设项目的预—算执行和决算进行】审计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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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审计报!告及:审计整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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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【条 (审计报告【)
区审计局出!具审计报告前应【。当征求被审》。计单位?的意见被审计单位】应当自?接到审计报告—之日起?10日内《提出书面《意见送交区审计局】;自:接到审计《报,告10日《内,。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!同无异议
— 区审计局对区级政!府投资建《设项目组织实施审】计结束后提出审【计报:告送达?被审:计单:位和有关单位并【抄送区发《展改革委、区财【政局等部门
】第十三条 (处理处!罚,)
对》违反国家规定的【财政收支、财务收支!行为依法应当给【予处理、处罚的【由区审计局在—法定职权范》。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!者向有关主管部门】提,出处理、处罚意【见
其》。中,对区级政《。府投资建设项—目工程结算中多计】。少计工程价款的区审!计局:应当:责令建设单位纠【正;对造成损失的】应当依法追究责任
! 其中对改—。变区级政府投资建设!项目资金用途转移、!侵占和挪用财—政性建设资》金的区审计局应当予!以,制止责令有关单位】限期改正《并依法追究》责任;进《行经营?活动:。的收缴其经营收益
! 第十《四条 (整改检查)!
区审计—局应当适《时了解审计意见的】落,。实情:况检查?。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!被审计单位未按规】定,期限和?要求执行《审计:决定的区审计局应】当责令执行或者提】。请有关主《。。管,部门协助执行—;仍不执行的申请】人民法院《强制: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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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相关责!任
— 第?十五条 (法—。。律责任)
【建设:单,位应当配《合,区审计局《。工作如实反映—情况并按照》法律、法规规—定的要求向区—。审计局提供与审计事!项相关的资》料电子数据和必要的!电子计?算机技术文》档不得拒绝》、阻:碍审计人员》依法执行公务
】 区审计《局发现被审计单位】转移、隐匿、篡改、!毁弃会计凭》证、会计《账簿、会计报表以及!其他与财《务收:支有关的资料—的有权予以制—止责令?交出、改正必要时】。经区审计局》负,。责人批准《封存被审计单—位涉及违反国—家规定的《财务收支《有关账册资》料
审》计人员应当依法保守!国家秘密和被审计】单位的商《业秘密审计人—员滥用职权、—徇私舞弊、玩—忽,职守的依法给予行】政处分?;构成犯《罪的:依法追?究刑事责《任,
社会中介机】构在区级政府投【资建设项《目审计中出具—虚假报?告隐瞒审计中发现】的违法、违规问题的!由有:关,部门视情况依法给予!劝诫、取消委托资格!或者限制其承担政】府投:资,建设项目的审计任】务并依法给予—相,应处罚
《 第十六条 (】内审:监督)
建设单!位及其主管部门【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!加强:对本单位、本系【统区级政府投—资建设项目》的内部审计监督【并接受区审计局的业!务指导和《监督
第十七】条, (中介机构—责任)
相关单!位聘请的社》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!员,在审计过程中发现】。建设单位有严—重违法、违》规问题的应当及【时向聘请的单—位报告
》 第十八条 —(救济途径)
】 被审计《单位认为区审计局的!。具体行政行为侵【犯其:合法权益的可以【依法申请《行政:复,。议或提起行政诉【讼,
第六章】 附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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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九条 —。(实施日期)
】 ,本办法?自2018》年5月1日起施行有!效期至2《02:2年1?2,月31日徐汇区【政府:。投资项目《审计监督实》施办法(徐府发〔】20:16〕1号》)同时废止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