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津市建设》工程项目《代建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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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《 总则
》第一条 为进【一步提?高建设工程项—目的管理《水平充分发挥投资】效益确保建》设工程质《量和安全《规范建?设工程项《目代建行为根据国家!相关法?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!市实际制定本办【法
第?二条 凡本市行政!区域内建《设工程项目代建活】动应遵守本办法【。本办法所称》建设工程项目—是指建筑工》程,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!。工程项目
第三【条 建设工程项】目代建活《动是指从事项—目管理的单》位(以下简称—代,建单位)受项目投】资,单,位或建设单位—(以下简称业—主单位)《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条!款对建设《工程项目(以下简】称,代建项目)的新【建、改建、扩建开】展,全过程或分阶段专】业化管理《和服:务的活动
》。第四条 市建设】行政部门《对全市?。建,设工程项目代建【活动实施《统一的监督》管理
区建设行【政部门对本行政【区域内的建设—。工程项目代建—活动实施监督管理】
第二?章 :。 代建单位的—条,件
第?五条 从事建设】工程项?目代建活动的单【位应当具备》下列条件
(—一)具有《独立企业法人资【格净资?产300万元以上】;,
(二?)具有工程》勘察、设计、监理】、招标代理、—造价咨询等其—中一:项甲级资质或施【工总承包一级以上】(含一级)资质且满!足该项?资质:。标准要求;
—(三:)企业技术负责人】具有10年以上【工程建设《管理经验主持完成】2项(含《2项)以上投资额】在 2亿元(含2】亿元)以上项目【的,建设:管,理工作;高》级工程师或具—有建设工程相关执】业资格?;
(四)法律【。。、法规规定的其【他条件
第》六条 有《。下列:。情形:之,一的不得作》为代:建单位
(一—)被行政部门或司】法,机关责令停业或停】止承接工程任—务的;
(》二)承接的建—设项目在近一年内发!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!事故的;
(三)近!一年内出现严重失】信行为或信用评价为!最低级?别的;
(》四)无法《履行代建职责—的其他情形》
,第七条 》对代建单位实行信】息公示制《度凡:符合上?述,代建:单,位条件的在天津【市建设工程代建项】目监管信息》系统上公《示
第三章 — 代建?的委托?
第八条 》 ,业主:。单位:委托代建单位时应】择,优选:取符合代《建条件的单位
【。第九:条 业主单位应】根,据项目的技术复杂程!度和实际需》要确定代建》单位应具《备,的条件并向》市建设行政部—门进行信息登记【主要包括《企业资信《能力、提供履约担保!(工程保险》)、代建项》目部人员配置、【代建方案、代表【工程业?绩等内容
》第十条? 承接《代建项目的》代建单位应符合业】主单位?确,定的条件业》主单:位应:对代建?单位应具备的—。条件进行《审核:确认
第十一条 !业主单位《不得将一个代建项目!肢解委托给两家以】上(:。。含两家)《的代建单位实施
】第十二条 政【府投资项目的业【主单位与代建单【位不得存在行政【隶,属关系
第十三【条 ?代建单位《具备相应《。资质:并符合法定条件【的可从事代建项【目的:可行性?研究报告编》制、招标《代理、造价咨询、施!工,图审查和工程监理】等工:。作
代建单位不【得将代建项目勘察、!设计:。。、施工、监》理和设备材料采购】等发包给《关联单?位或机构
》第十四条 代建】单位不得将代—建项目转包或未经】。业主单位同意—分包给?其他单位《或个人
第》四章 代建的实施!
第十五条 代建!单,位可实施从建设项目!立项:至竣工验《收,备,案移交实施》全过程?或部分工作的组织】。管理服务服务内容】主要包括项目—建议书、可》行性研究、初—。步设计、投资计【划、土地、》。规划、环评、—能评、消防、人【防、招标投》标、施工图审查、质!量安全备案、施【工许可等项目准【备阶段的基本建设程!序,;投资、《进度、?质量、安全、合同】。、信息、配》套等项目实施—阶段的协调和管控】;质量?、规划、消防、人防!、环保、节能、竣】工验收备案等—项目验收阶段所要】履行的基本建设程序!;档案归整、调试运!。行、项目《移交和质保维—修管理?等内容
第十—六,。条,。 建设工程项目代!建实行合同管理业】主单位应《与代建单位签订天津!市建:设工程?项,目委:托代建合同》书(以下《。简称代建合同)【对项:目代建服务》内容、管理人员配】置、代建周》期,、代建费用、投【资控:制、进度管理、【质,量,管理和安全生产【等,内容以及各方的【责任、权利与义【务,进行约?定
第?。十七条 代建合】。同实行?信息登?记制度在代建合同签!订1:。5日内代建单位【应将相关信息—报市或区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
代建合【同发生变化》的,应签订?补充合同并在15】日,内由代建单位报【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登记
第十【八条 业主单【位应根据《代建单?位提供的履约担【保或工?程保险提供相应的】代建费用支付担保】。
第十?九,条 代建》单位:应按照业主单位【的要求和项目管理】的需要配《备相应资格、—专业和数量的项目管!理人员?并履行岗位职责
】第二十条 —业主单位应支—持代建单《位完成项《目,代建:。任务不得妨碍—代建单位开展正常的!代建工作《
第:二十一条 》 在合同范围内代建!单,位可独立开展—代建活动实施—计划、组织》、指挥、《协调:和控制等管理接受业!主单位的监》督,并,承担相应责任
【第二十二条》 , 业主单位应对【。代建单位实施监【督对代建单位—的违法违规行—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并!报相关管理部门
】第二十三条 代建!单位应?当,在项目?。竣工:验收合格《之日起?三,个月内协助业主单】位或项目使用—。单位办理资产—移交手续
代—。建,单位:应当按照档案管理】的相:关法律法规建立【项目筹划《、前期?、建设等各》环节的档案》协助完成档案—验收在办理资产移交!。手续时应将》。相关资料向业主单位!(使用?单位)和有关部门】移交
?第五章 代建【项目资金管理
第二!十四条 建设工】程项目的代》建费用?依据相关法》律,法规和代建服务【内容确定
第—二十五?条 : 业主单《位应向代建单—位预付30%代建】费用用于代》建单位工作的—启动预付代建费用】和后续代《建费用的支付方【式由双?方,协商约?定
第二十六—条 代建项目的】建设资金可》由业主单位自—。行管:理也可委托代建单位!管理
?第六:章 监督》管理
第二十七条】 业主单位将【一个代建项目肢解委!托给两家或以—上的:代建单位的由—建设行政部门责令】改正并?。记入业主单位的信用!档案
第二十八【条 代建单位借用!其他:。代建单位资质或者以!。其他方式允》许他人以本企业的】名,义承揽工《程的建设行》政部门责《令,改正并?记入代?建单位信用档案;情!节严重的清出天津市!建设工程代建—项目监管信》息系统
第二十九条! 代建单位将代】建工程?转,包或未经业主单【位同意分包》的建设行政部门责令!改正并记入代建单】位信用档案;情节】严重的清《出天:津市建设工程—代建项目《监管信?息系:统
第三十条— 代建工程—出现较大以》上施工质量》安全事故代建—单位 1年内不得承!接代建项目
发【生,质,量安全事故项目的】代建负责人停止参加!代建活动《1年
第三十—一条 代建—项目:实行:信用管理信用—管理:包括企业基本情【。况,、资质?、业绩、工程质量】和安全、合》同履约、《。社会:投诉、违法行—为、从业《人员行为等内容业】主单位和代建单位】。的,信用信息由市建设行!政部门定期向—社会公布
第—三十二?条 市《。建设行政部》门对:代建单位实行—动,态监:管凡不符合第五【条,规定:或有:第六条情形的—清,出天津市建》设工程?代建项目监管—信息:。系统:
第三十三条 】。。市、区建设》行政部门应按项【目,所属对代建项—目进:。行监督检查代建单】位或业?主单位违反相关【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!定的查处结果—记入信用档案
第三!十四:条, :代建项目实行一项】一评代建《项目:结束后代建》单位和业主单位【应进行?互评评价结果记入】对方企业的信用档案!
第七章 附则
!第三十?五条 ? 已取得《项目管理《资格的单位直接纳】入天津市代建单位】监管信?息系统5年后需按】本办法?第二章第《五条要求《续期
第三十六条】 ,。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!项目:管理活动可参照本】办法执行
第三十】七条 原》天津:。市建:设工:程项:目代建管《理试行办《法(建筑〔》。20:06:〕22号)废止【本办法自201【7年10月1日【起,实施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