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津市建设工—程项目代建管—理办法
《
第?。。一,章, 总则
第一条】。 , 为进一步提高建】设工程项目的管理】水,平充分发《挥投资?效益确?保建设工《程质量和安全—规范建设工程项目】代建行为《。根据国家相关法【律法:规,和规定结合》本市实际制定本【办法
第二条 凡!本市行?政区域?内建设工程项目代建!活动应?遵守本办法本—办法所?称建设工《程项目?是指建筑工程和市】政公用基《础设施?工程项目
第—。三,条 建设工程【项目代?建活动是指从事项】目管理的单位—(以:下,简称代建单位)【受项目投《。资单位或《建设单位(以—下简称业主单位)】委,托按照合同》约定条款对建设工程!项目:(以:下简称代建》项目)?的,新建、改建、扩【建开展全过》程,或分阶段专业化管】理,和服务的活》动
第四条 —。 市建设《行政部门对全市建】设,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!施统一的监督管【理
:区建设?行政部?门对本行《政区域内《的建设?工程项目代》建活:动实施监督管理
】第二:章 代《建单位的条件—
第五条 从【事,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!动的单位《应当具备下列—条,件
(一)具有【独立企?业法人资格净资产】300万《元以:上,;
(二)具有工程!勘察、设《计、监理、招标【代理、造《价咨询等其中—一项甲级资质或施工!总承:包一级?以上(含一级)【。资质且满足该项资质!标准:要求;
(》三)企业技术负责】人具有10年以上】工程:建设管理经验主【持完成2项(含2项!)以上投资额在 】2亿:元(含2亿元)【以上:项目的建《设管理?工作;高级工程【师或具有建》设工程相关执业资】格;
(四)—法律、?法规规定的其—他条件
第六条 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不,得,作为代建《单位
(一)被行政!部门或司法机—关,责令停业或停—止承接工程任务的】。。;
(二)承接的建!设项目在近一年【内,发生过重大质量【和安全事故的;
(!三)近一年内出现】严重失?信行为或信》用评价为最》低级别的;
(四)!无法履行代》建职责的其他情形
!第七条 《 对代建单位—。实行信?息公示制度凡符【。合,上述代建单》。位,条,件,。的在天?津市建?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!信息系统上》公示
第三章— :代建的委托
第八条! , 业主单位委—托代建?单位时应择优选【取,符合代建条件的单位!
第九条 —。业主单?位应根据项目的【。技术复杂程度和实际!需要:确,定代建单位应具【备的条件并向市【建设行政部门进行】信息:登记主?要包括企业》资信能力、提供【履约担保(》。工程保险)、代建】项目部人员》。配置、代建方—案、代表工》程业绩等《内容
第《十条 承接代建项!目的代建单位应符合!业主单位确定—的条件业主》单位应对代建单位】应具备的条件进【行审核?确认
?第,十一条 业主【单位不?得,将一:个代:。建项:目肢解委托给两家】以上(含两家)的】代建单位实》施
第十二》。条 ?政府:投资项目的业主【单位:与代建单位不—得存在行政隶—属关系
第》十三:条, 代?。建单位具备》相应资质并符合法】定条件的可从事【代,建项:目的可行性研究【报告编?。制、招标《代理、造价》咨,询、施工图审—查,和工程监理》等工:作
代建单位不得】将代建项目勘察【、设:计、:施工、监理和设【备材料采购等发包给!关联单位或机构
第!十四条? 代建单位—不得将代建项—目转包或未经业主单!位同意?分,包,给其他单位或个人】
,。第四章 《 代:建的实施
第—十五条? 代建《单位可实施从建设项!。。目立项至竣》工验收备案》移,交实施全过》程,或部分工作的—组织管理服》务服务内容主—要包括?项目建议书、可【行性研究、初步【设计、投资计划、土!地、规划、环评、】能评、消防》、,人防、招标》投标、施工》图,审查、质《量安:全备案、《施,工许可等项目准备阶!段的基本建》设程序?;,投,资、进度、质量、】安全、合同、信息、!配套等项目实施阶】段的协?调和管控;质量、】规划:、,消防:、人防、《环保、节能、竣工】验收备案等项目验】收阶段所要》。履行的?基本建设程序—;档案归整、调【试运行?。、,项,目移交和质保维修管!理,。等内容
第十六条】 建?设工程项《目代建实行合同【管理业主单位—应与代?建单位签订天—津市建设工》程,。项目委托《代建合同书(—以下简称代建—合同)对项》目代建?服务内容、管理人员!配置、代建周期【、代建费用、投【资控制?、进度管理、—质量管理和安全【生产等内容以—及各方的责》任、权利《与义务进行约定
】第十七条 代【建合同?实行信息登》记制度在《代,建合同签订15日内!代建:单位应将相关—信息报市或区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
代建合!。同发生变《化的应签《订补充合《同并在15日内由】代建单位报市或区】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登【记
第十八》条 业主》单位应根据代—建单位提供的履约担!保或:工程保险提供相应的!代,建费用支《付担保
《第十九条 —代建单位应》按照:业主:单位的要求和项【目管理的需要配备相!应资格、专业和数】量的项目管理人员并!履行岗位职责
第二!。。十条 业主单位应!。支持:。代建单位完成项【目代建任务》不得:妨碍代建《单位:开展:正常的代《建工作
第二十一】条 在合》同范围内代建单位可!。独立开展代建活动实!施,计划、组织、指【挥,、协调和控》制等管?理接受业主单位【的监督并承》担相应责任
—第,二十二条 —业主单位应对代【建单位?实施监督《对代建单位》的违法违规》行为及时制止和纠】正并报相关管理【部,门
第二十三条 】 代建单《位应:当在项目竣工—验收:合格之日起三—个月内协助业—主单位或项目—使用:单,位,办理资产移交—手续
代建单位【应当按?照档案管理的—。相关法律法规建【立项:目筹划、前期、建】设等各环《节的档案协助完【成档:案验收在《办理资产移交—手续时应将相关资】料,向业主单位(使用】单位)和有关部门移!。交
第五章 — 代建项目资金【管理
第二十—四,条 ?。建设工程项》目的代建费用—依据相关法》律法规和代》建服务内《容确定
第二十五条! 业主单位—应向代建《单位预?付30%代》建费用用于》代建单位工作的启】动预付?代建费用和后—续代建?费用的支付方式由】双方:。协商:约定
第《二十六条 》。 代建项目的—建设资金可由业主】。单位自行管理也可】委托代建单位管【理
第六章 — 监督管理》
第二十《七条 业》主单位将《一个代建《项目:肢,解委托给《两家:或以上的代建—单位的?由建设行政》部,门责令改正并记【入,。业主:单位的?信用档案《
第二?十八条 代—建单位借用其他【代建单位《资质或者以》其他方式允许他人】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!工程的建《设行政部门》责令改正并记入代建!单位信用档案—;情节严《重的清出天津—市建: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!信息系统
第二十】九条 代建单位将!代建工程转包或未经!。业主单位《同,意分包的建》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!并记入代建单—位信用档案》;情节严重的清【出天津市建设工【程代建?项目监管信息系统】
第三十条 代】建工程出现》较大以上施》工质量安全事故【代建单?位 1年《。内不得承接代建【项目
发生质量安全!事故项目的代建负责!人停止参加代—建活动1年》
第三十一条 【 代建项目》实行信用《管理信用管》理包:括企业基本情—况、资?质,、业绩、工程质量和!安,全,、合:同履约、社会投诉、!违法:行为、从业人员【行为等内容业—主,单位和代建单位的】信用信息由市建设】行,政部门定期向—社会公布
第—三十二条 —市建设行《。政部门对代建单【位实:行动态监管凡不符】合第五条规定或有第!。六条情形的清出天津!。市建设工《程代建项目监管信】息系统
《第三十三条 市、!区建设行政》。部门应?。按项目?所,属对代建项目进行监!督检查代建单—位或业主《单位违?反相关法律法规或】。本办法规定的—查处结?果记入信用档—。。案
第三《十四条 代建项目!。实行一项一评代建项!。目结束后《代建单位《和业主?单位应进行》互评:评价结果记入对方】企业:。的信用档案
第【。七章 附则
第】三十五条 已取】。。得项目管《理资格的单位直【接纳入天津市代【建单位监《管信息系统5年【后需按本办法第二章!第五条要求续期
第!三十六条 本【市行政区域内的项】目,管理:活动可参照》本办法?执行
第三十七条】 原天津市建设工!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!办法(建筑〔200!6〕2?。2号)废止》本办法自20—17年10月1日】起实施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