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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!代建:管理办法   第一!章,  总则 第一条】  为进一》。步提高?建设工程《项目的管《理水平充分发挥投】。资效益确保》建设:工程质量和安全规】范建设?工程项目代建行为根!据国家?相关法律法规和规】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!本办法 第》二条  凡本市【行政区域内建设工】。程项:目代建活动》应遵守本办法本办】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!是指建筑工》程和:。市政公用基》础设施工程项目 】第三条?  建设工程—项目代建《活,动是指从事项目【。管理的单位(以下】。。简,称代建单位)受项】。目投资单《位或建设单位—(以下?简称业主单位)委托!按照合同约定—条款对建设工程【项目(以下简称【代建项?目):的新建、《改建:、扩建?开展全过程或分阶】段专业化管理和服】务的活?动 第四条  【市,建设行政部门对【全市:建设工?程项目?代建:活,动实施统一的—监督管理《 ,区建:设行政?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!的建设工程项目代】建活动实施》监督管理 第—。。二章  代建单位】的条件 第五条  !从事建设《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!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!件 (一)》具有独?立企:业法人资格》净资产300万元以!上; (《。二)具?有工程勘察、设计】、监理、招标—代,理、造价咨询等其中!一项: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!包一级以《上(含一级)—资,质且满足《该项资质标准要【求; (三》)企业技《术负责人具》有10?年以上?工程建?设管理经验主持完成!2项(含2》项)以?上投资额在 2【亿元(含2亿元)以!上项目?的建:设,管理工作;高级工】程师或具有建—。设,工程相关执业—资格:;, (四?)法律、法规规定】的其他?条件 第六条— 有下列情形之一】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! (:一)被行政部—门或司法机》关责令?停业或停止承接【工程任务《的; (二)承【接的建设《项目在近一》年内发生过重大质量!和安全事故的; (!三)近一年内出现】严重:失信行为或信用评价!为最低级别的; 】(四)无法履行【代建职责的》其他情形 第七条】  对?代建单位实行信息】公示制度凡符合上】述代建单《位条:件的在天《津市建设工》程代建项《目监:管信息系统》上,公示 第三章— , 代建的委托 【第八条  》业主单位《委托代建单位—时应择优选取符合代!建条件的单位 【第九条 《 业:主单位应根据项目的!技术复杂程》度和实际需要—确定:代建单位应具备【。的条件?并向市建《设行:政部:门进行信息》登记:主要包括企》业资信?能力、提供履约担保!(,工程保险)、代【建项目?。部人员配置、代建】方案:、,代,表工程?业绩等内容 第十】条  承接代建【项目:的代建?单位应符合业主单】位确定?的条件业主单位应对!。代,建单位应具》备的条?件进行?审,核,确认 第十》一条 ? 业:。。主单:位不得将一》个代建?项目肢解委托—给两家?以上(含两》家):的代建单位实施 第!十二条  》政府投资项目—的业主单位与—。代建单位不得存在】行政隶?属关系? 第十三《条  代建单位具备!相应资质并符合法】定条件的可从事代建!项目的可行性—研究报告编制、招】标代理?、造价咨询》、,施工图审查和工程监!。理等工作 代—建单位不得将代建项!目勘察、设计—、施工、监理和设】备材料采购等发【包给关联单》位或:。机构 第十四条 】 代建单位不得【将代建项目》转,包或未经业主单位同!意分包给其他单【位或个人 》第四章 《 代建?的实施? 第十五条》  代建单》位可实施从》建设项目立项至竣工!验收备案移交实施】全过程或部分工【作的组织管理—服务服务内》容主:要包括?项,目建议书、可行性研!。究、:初步设计、投资【计划:、土地、规划、环】评、:能评:、消防、人防、【招标投标、施工图审!。查、质量安全备案】、施工许可等项【目准备阶《段的基本建设—程序;投资、进度】、质量、安全、【合同、信息、配套等!项目:。实施阶段《的协调和管控;质量!、,规划、消防、—人防、环《保、节能、》竣工验收备案—等,项目验收阶段所要】履,行的:基本建?设程序;档案归整】、调试运行、项目】移交和质保维修管理!等内容 第十—六条 ? 建设工《程项目代建实—行合同管理业主单位!应与:代,建单位签订天—津市建设《工程项目《委托代建合同书【(以下简称代建【合同)对项》目,代建服务内容、管】理人员配置、代建】周期、代建》。费用、?投资控制、进度【管理、质量管理和安!全生产等内容以及】各方的责任》、权利?与义务进行约定【 ,第,十七条 《 代建合同》实行信息登记制【度在代建合同—签订15日内代建单!位应将相关信息报市!或区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 代建合!同发生变化》的应签?订补充?合同并?在15日内由代【建单位?报市或?区建设行政主—管,部门登记 第十【八条  业主单位】应,。。根据代?建单位提供的—履约担?保或工程《保,险提供相应的代建费!用支付担保 第【十九条  代建【单,位应按照业主单位】的要求和项目管【理,的需要配备相应【资,格、专业和数量【的项目管理人员并】履行岗位职责 【第二十条  业【。主单:位应:支持代建单》位完:成项目代建任—务不得妨碍》代建单?位开展正常的—代建:工作 第《二十一条 》 在合同范围内代建!。单,位可独立《开展:。代建活?动实施计《划、组织、指挥【、协调和控》制,等管理接受业主单】位的:监督并承担》相应责任 》第二十二条 — 业主单位应—对,代建单位实施监督】对代建?。。单,位的违法违规行为】及时制止和纠正【并报相关管理部门】 第二十《三条  代建—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!验收合格之日起【三个月?内协助业主》单位或?项目使用单》位办理资产移交手】续 代建单位应【。当按照?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!法规建立项目筹【划、前期《、建:设等各环节的档案协!助完成档案》。验收在办《理资:产移交手续时应【。将相关资料向业主单!位(使用单位)【和有关部《门移交?。 第五章 》 代建项目资金管】理 第二十四条 】 建设?工程项目的代—建费用?依据相关法律—法规和代建服务【内容确定 》。第,二十五条  —业主单位应》向代建单位预付【30%代建费—用用于代建单位工】作的启动预》付代建?费用:和,后续代建费用的支】付方式由双方协【。商约定 第二—十六条  代建【项目的?建设资金可》由业主单位自行【管理也可委》。。托代建单位管理 第!六章:  :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!条  业主单位将一!个代建项目肢解委】托给两家或以上【的代建单位的—由建设行政》部,门责令改正并记【入业主单位的—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!条  ?代建单?位借用其他代建单】位资质或《。者,以其他?方式允?许,他,人,以本企业的名义【承揽工程的建设行】政部:门责令改正》并记入?代建单位信用档案】;情节严重的清出】天,津市建设工》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!系,统 第二《十九条?  代建单位将代】建工程转包或—。未经业主单位同意】分包的建设行政【部门责令改正并【。记,入,。代建:单位信用《档案;情《。节严重的清出—天津市?建设工程代建—项目监管信息系【统 第三十条  】。。代,建,工程出现较》大以:上施工?质量安全事故代【建单:位 1年内不—得,。承,接代建项目 发生质!量安全事故》项目的代建负—责人停止《参,加代建活动》1年 第三十—一条 ?。。 代建项目实—行信用管理信用【。管,理包括企业基本情】况、资质、业绩【、工:程质量和安全、【合同履约、社会投】诉、:违法行?为、从?业人员?行为等内容业—主单位和《代建单位的》信用信息由》市建设?。行政部门定期向社】会公布 第》三十二条  市建设!。。行政部门《对代建单位实行动态!监管凡不《符,合第:五,。条规定或《有第六条情形的清出!天津市建设工程代建!项目监管《信息系统《 第三十三》条,  市、《区建设行政部门应按!。项目所属对代建项】目进行?监督检查代建单位】或业主单位违反【相关法律法》规,。。或本办法规》定的查处结果记入信!用档:案 第?三十:四条  代》建项目实行一项【一评代建项目—结束后代建单位和业!主单位应进行—互评评价结果记入】对方企?。业的信用档》案 第七章  【附,则 第三十五条  !已取得项《目管理?资格:的单位直接纳入天津!。市代建单《位监管信息系统5】。年后需按本办法第】二章第五条要—求续期 第三—十六:条 : 本市行政区域内】的项目管理活动【可参照本《办,法执行 第三十【七,条  原天津市【。建设工程项目代【建管理?试行办法(建筑【〔2006〕2【2号)废止》本办法自《2017年1—0月1日起实—施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