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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:。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!。。管理:办法   第一章 ! 总则? 第一条《  为进一步提高建!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水!平充分发《挥投资效《益确保建设工程质】量和:。安全规范建设工程】项目:。代建行?为,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!规和规定《结合本市《实际制定本办法 】第二:条, , 凡本市行政区域】内建设工程项目【代建活动应遵—守,本办:法本办法《所称建设《工程:项目是指建》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基!础设施工程》项目 第三条  建!设工程项目代建【活动是指从事项目】管理的单位》(以下简称》代建单位《)受项目投资单位】或建设单位(—以下简称《业主:单位)?委托按照合同约【。定条款对建设工程】。。项目:(以下简称代—建项目)的》新,建、改建、扩建【。开展全过程或分【阶段专业化》管理和服务的—活动: 第四条  市建】设,。行政部?。门对全市《建设工程项目代建】活动实施统一的【监,督管理 区》建设:行政部门《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!。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!实施监督管》理 第二章 — 代建单位的条件 !第五条  》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!建活动的单位—应当:具备:下列条?件 :(一)具有独—。立企业法人资格【净资产300万【元以上; (二)】。具有工?程勘察、设计、监】理、:招标代理、造—价咨询等其中—一项甲级资质—或,施,工总承包一级以上】(含一级)资质且】满足该?项资质标准要求【; (三《)企业技术负责【人具有10年以上】工程建设管理—经验主持完》成2:项(:含2项)《以上投资额在 2】亿元(含2亿元)以!上项目的建设管【理工作;高级—工程师或具》有建设工程相关执业!资格; (四—),法律、法《规规定的《其,他条件 第六条 有!下列:情形之一的》不得作为代建单位 !(一)被行政—部门或司法机—关责令停《业或停?止承接工程任务的;! (二)《承接的建设项目【在近一年内发—生,过重:大质量和安》全事故的; (【三)近一年》内出现?严重失信行为或信用!评价为最低》级别的; 》(四)无法》履行代建《职,责的其?。他情形 第》。七条  对代—建单位实行信息公示!。制度凡符合上—述代建?单位条件的在天【津市建设《工程代建《项目监管信息系统】上公示 第三章 】 代:。建,的委托 第八条 】 业:主单位委托代建单位!。时应:择优选取符》合代建条《件的单位 第九条 ! 业:。主单位应根据项【目的技术复》杂程度和实际需要确!定代建单位》应具备?的条件并向市建设】行政部门《进行信息登记—主要包括企》。业资信?能力、提供履约【担保(工程保险)、!代建项目《。部人:员配置、《代建方案、代表【。工程业绩等内容 】第十条  承接【代,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!符合业主《单位确定的条件【业主单?位应对代《建,。单位应具《备,。的条件进《行审核确认 第十】一条: , 业主单《位,不,得将一个代建—项目肢解《委,托给两家以上(【含两家)的代建单位!实施 第十二条【 , 政:府投资项目》的业主单位与代建单!位不得存在行政隶属!关,系 第十三条—  代建单位具备相!应资质?并符合?法定条件的可—从事代建项》目的可行性》研究报告编制、招】。标代理?、造:价咨询、施》。工图审查和工程监理!等工:作 :。代,建单位不得将代建项!目勘察、设计、施】工、:监理和设备材—料采购?等发包?给关联单位》或机构 《。第十四条  —代建单位不》。得将代建项目转包或!未经:。业主单?位同意分《包,。给其他单位》或个人 第四—章  代建》的实施 第十五条 ! 代:。建单位?可实:施从建设项》目立项至竣工—验收备案移交实施全!过程或部分》工作的组织管理服】务服:务内容主《。要,包括项目建议书、可!行性研究、初步设计!、投资计划》、土地、规划、环评!、能评、消防、【人防:、招标投标》、施工图审查、质】量安:。全备案、《。施工许可等》项目准备阶段的【基本建设程》。序;:投资、进度》、质量、安》全、合?同、信息、配套等】。项目实施阶》。段,的协调和管控;质量!、规划、消防、【。人,防、环保、节能【、竣工验收备案等】项目验收阶》段所:要履行的基本建设】程序;档《案归整、《调试运行、项—。目移交和质保维【修管理等《。。内容 第十六条  !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】实,。行合同管理业主单位!应与代建《单位签订《天津市建设工—程项目委托代—建合同书(以下简】称代建合同)—对项目?代建服务内容、管理!人员配?置、代建《周期、代建费用、】投资控制、进度管】理、质量《管理和安《全生产等内容以【及各方的责》任,、权利与义务进行约!定 第十七条  】代建合同实行—信息登?。记制度在《代,建合同签订15【日,内代建?单位应将相关信【。息报市或区》建,设行政主管部门 代!建合同发生变化的应!签订补充合同并【在15日内由—代建单位报市或【。区,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登记 》第十八条 》 业主单位》。应,根据:代建单位提供的履约!担保或工程保险提供!相应的代建》费用支?付担保? 第十九条  代】建单位应按照业主单!位的要?求和项?目管理的需要—配备相?应资格、专业和数量!的项目管《理人员并履行岗位】职责 第二十条【  业?主单位应支》持代建单位完成项】目代建任务不得妨】碍代:建单位开展正常的】代建工作 第二十】一条  在合—同范围内代建单位】。可独立开展》。代建活?动实:。施计划、组织、指】挥、协调和控制等管!理接:受业主单位的监督并!承担相应责任 第】二,十二条  业主单】位应对代《建单位实施监—督对代建单位—的违:法违规行为及—时制止和纠》正,并报:相关管理部门 【第二十三条 — 代:建单位应当在项目】竣工:。验收合格之日—起,三个月内协助业主单!位或项?。目使:用单位办理资—产移:交手续 代建单位】应当按照档案管理】的相关法律法—。规建:立项目筹划、前期】、建设等《各环节的档案协【助完成档《。案验收在办》理资产移《。交手:续时:。应将:相关资?料向业主单》位(使用单》位):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!五章  代建项【目资金管《。。理, 第二十四条 【 建设?工程项目的代—建费用依据相关【法律法规和代建服务!内,容,确定 第二十五【条  业主单位【应向代建单位—预付30%》代建:费用用?于代建单位工作的】。启,动预:付代:建费用和后续代【。建费用?的支付方式由双方】协商约定 第二十】。六条  代建项【目的建设资金可【由,业主单位自行管理也!可委托代建单位管理!。 ,。第六:章  监督管—理 第二十七—条  ?业主单位将一个代】建项:目肢解委托给—两家或?以上的代建单位的】由建设行《政部门责令》改正并记《入业主单位的信【。用,档案 第二十—八条:  代建单位借【用其他代建》单位:资质:。或者以其他方式允】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!义承揽工《程的建设行》。政部:。门,责令改正并记入代】建单位信用档—案;情节严》重的清出《天津市建设工程代建!项目监管信息系【统 :第二十九条 — 代:建单位将代建工程转!包或未经业主—单位同意《分,包的建设行政部门责!令改正?并记入代《建单位?信用档案;情—节严重的清》出天津市《建设工程代建项【目,监管信息系》统 第三十条  】代建工程出现较【大以:上施工质量安全事】故代建单位 —1年内不得承接代】建项目? ,发生质?量安:全事故项目的代【建负责人停止—参加代建活动1年】 第三十一条  】代建:。项目实行《信用管理《信用管理包》括企业基本》情况、资质》、业绩、工》程质量和安全、合】同履约、社会投诉】、违法行为、从业】人员行为等》内容业主单位和代建!单,位的信用《信息由市建设行【政部门定期向—社会公布《 第三十二条 【 ,市建设行政部—门对代建单位实【行动态监管凡不【符合第五条规定或】有第六条情》形的清出天津市建】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!信息系统 第三十】三条 ? ,市、区建《设行政?部门应按《项目所属对》。代建项目进》。。行监:督检查代建》。单位:或业主单位违反相】关法律?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!查,处结果记入信用档】案, 第三十四条 【 代建项目》实行一项一》评代:建项目结束后代建单!位和业主单位应【进行:互评评价结》果记入?对方企业的》信用档案 第七章】  附则 第三【十五条  已—取得项目管理资【格的:单位直接纳入—天津市代《建单位监管》信,息系统5《。年后需按本办法第二!章第五条要求—续期 第三十—六条: , ,本市行?政区域内的项目管】理活动可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!三十七条《  原天津市建设工!程项目代建管理【试,行办法(建筑〔【2006〕》2,2号)?废止本办法自2【017?年10月1》日,起实施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