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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!代建管理办法—   ?第一:章  总则 —第一条  为进【一步提?高建设工程项目的】管理水平充分发挥】投,资效:。益确:保建设工《程质量和安》。全规范建设工程项】目代建行为根据国家!相关法律法》规和:规定结合本》市实际制定本办法】。 第二条  凡本】市行:政区域内建设工【程项目代建活—动应遵守本办法本办!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!是指建筑工程—和市政公用》基础设施《工程项目 第三条 ! 建设工程项—目代建活《。动是指从事项—。目管理的单位(以】下简:。称代建单《。位)受项目投—资单位或建设—单位(?。以下简称《业主单位)委托【按照合同约定条款】对建设工程项目(以!下简:称代建项目)的【新建、改《建、扩建开展—。全过程或分阶—段专业化《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!第四条  市建设】。行政部?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项!目代:建活动实施》统一的监督管理【。 区建设行》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!内的建设工》程项目代《建活动实施监督【管,理 第?二章: , 代建单位的条件】 第五条《  :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!建活动的单位应【当具:备下:列,条件 (一)具【有独立?企业法人资格净【资产30《。0万元以《上; (《二,。)具有工程勘察、设!计,、监理、招标—代理、造价》咨询等其中一项甲】。级资质或施工总承】包一:级以上(《含一级)资》质且:满足该项《资,。质标准要《求;: (三)企》业技:术负:责,。。人具有10年以上】工,程建设管理经验主】持完成2《项,。(含2项)》以上投资额》在 2亿元》。(含:2亿元)以上—项,目,的建设管理工—作;高级工》程师或具有建设工程!相关执?业资格;《 (四)法律—、法规?规定的其他条—件 第六条 有下列!情形之一的不得【作为代建单》位 :(一)?被行:政部门或司》法,机关: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!。工程任务的; (二!)承接?的建设项《目在近一年内发【生过重?大质量和安全事故】的; (三)近一】年内出现严重—失信行为或信用评价!为最低级别的; (!四,),无法履行《代建职责的其他情】形 第?七条  对》代建单位实行信息公!示制:度凡符合上述代建】单位条件的在天【津市建?设工程代建项目【监,管信:息,系统上公示 第三】章  代建的委托】 第八条  —业主单?位委托代建单位时应!择优选?取符合代建条件的】单位: 第九条  —业主:单位应根据项目【的技:术复杂程度和实际】需要确定代建—单位应具《备的条件并》。向市建?设行政部门进行【信息登记主要包【括企业资信》能,力、提?。供履约担保(工【程保险)、代—建项目部人员配置、!代建方?案、:代表工程业绩—等,内,容, 第十条  —承接代建《项目的代建单位应符!合,业主单?位确定的条件业主单!位应对代建单—位应: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核!确认 第十一条【  业主单位—不得将一个》代建项?目,肢解委托给两—家以上(《含两:家)的?代建单?位实施 《第十二条《  政府投》资项目的业主单【位与代建单》位不得存在行—政隶属关系》 第十?三条  《代建单位具》。。。备相应资质并—。符合:法,定条件的《可从事?代建项目的可—行性研?究,报告编制《、招标代理、—造价咨?询、施工图审查【和工程监《理等工作《 代建单《位不得?将代建项目勘察、】设计、施工、监理和!设备:材料采购等发包给】关联单位或机构【 第十四条 —。 代建单位不—得将代建《项目转包《或未经业主单位【同意分包给其—他,单位或个人 第【四章  代建的实】施 第十五条 【 代建单位可—实施从建设项目立】项至:竣工验收备案移交实!施全过程《。或部分工作的组织】管理服务服务—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!议书、?。可行性研究、初步设!计、投资《计划、土地、规【划、:环,评、能评、消防、】人,防、招标投标—。、施工图审查、质】量,安全备案、施工许可!等项目?准,备阶段的《基本建设程序;投资!、进度、质量、安全!、合同、信息、配】套等项目实施阶【段的协调和管控;质!量、规划、消防【、人防、环保、【节能、竣工验—收,备案等项目》验收:阶段所要履》行的基本建设程序】;档案归整、调试】运,行、项目移》交和质保维修管理等!内容 ?第十六条  —。建设:工程项目代建实【行合:同管理业主单—位应与代建单位签】。。订天津市建设工【程项目委托代建合】同书(以《下简称代建合同)对!项目代建服务内容】、管理人员配置【、代建周期、代建费!。用、投资控制、进度!管理、质量管理【和安:全生产?等内:容,以及各方的责任【、权利与义务—进行约定 第—十七条  代建合同!实行:信息:登记制度在代建合】同签订15日内代建!单位:应将:相关信息报》市或区建设行政【主,管,部门: 代建合同发—生变:化的应签订补充合同!并在15日内由代建!单位报市或区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! 第十八条  【业主单位应根据【代建单位提供—的履约?担保或工程保险提】供相应的代建费用支!付担保 第十九【条 : 代建单位应按【照业主单位的要【。求和项目《管理的需要配备相应!资格、专《。业和数量的项—目管理人员并履【行岗位职责》 第二十条  【业主:单位应支持代建单】位完成项目代—建,任务不得《。妨碍代建单位—开展正常的代建【工作 第二十一条】  :在合同范围》内代:建单位可《独立开展代》建,。活动实施计划、组织!。、指挥、协》调和控制《等管理?。接受业主单位—的监督并《承担相应责》任 第二十》二条 ? 业:主单位应对代建【单,位实施监督对代建单!位的违法《违规行?为,及时制止《和,。纠正并报相》关管:理部:门 :第,二十三条  代建单!。位,应当在项《目竣工验收》合格之日起三个月】内协助业主单位【或项目使《用,单位办理资产—移交:手,续 代建《单位:应当:按,照档案管理的—相关法律法规建立】项目筹划、前期【、建设等《。各环节的档案—协助:完,成档案验收在办理资!产移:。。交手续时应将相关资!料向业?主单位(使用单位】)和:有关:部门:。移交 第五章—  代?建,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!十四条 《 建设工《程项:。目的代?建,费用:依据相关法律法【规和:代建服务内容确定】 第二十五条  业!主单位应向代建单位!预付3?0%代建费》用用于代建单位工】。作的启?动预付代建费用【。和后续代《建费:用的支付方式由【双方协商约定— 第二十《六条  代建项【目的建设资金可由】。业主单位自行管理也!可委:托,代建单位管理— 第六章  监督】管理 第《二十七条  业主】单位:将一个代建项目肢解!委托给两家或以【上的代建单位—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!令改正并记入业主单!位的信用档案— 第二十八》条  代建单位借】用其:。他代建单《位资质或《者以其他方式允【许他人?以,本企业的名义承【揽工程的建设行政】部门:责令改正并记—入代建单位信用【档案;情节严重【的清出天津市建设】工程代建项目监【管信息?系统 第二》十,九条 ? 代建单位》将,代建:。工程转包《或未经业《主单:位同意分包的建设】行政:部门责令改正并【记入代建单位信用】。档案;情节严重【的清出天津市建【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!信息系统《 第三十《条 : 代建?工程:出现较大以》。上施工质《量安全事故代建【单位 1年》内不得承接代建项】目, 发生质量》。。安全事?故项目?的代建负责人停【止参加?代建活动1年 第三!十一条  代—建项目实行信用管理!信用管理包括企业基!本情况、资质、业绩!、工程质量和安全、!合同履约、》社会投诉《、违法行为、从业】。。人,员行为等内容业主】单位和代建单位的信!用信息由市建设【行政部门《定期向?。社,会公布 第三十二】条  市建设行【政部门对《代建单位实行—动态监管凡》不符合第《五条规定或有—第六条?情形的清出天—津市建设工程代建】项目:监管信息《系统 第《三十:三条  《市、区建设行政【部门:应按项目《所属对代《建项目?进行监?督检查代建单位【。或业:主单位违《反相关法律法—规或本办《法规定的查处结果记!入信:用档案 第三十四】条  代建项—目实行一项一—评代:建,项目结束后代建单位!和业主单位》应进行互评》评价结果记入对方企!业的信用《档案 第《七章 ? 附则 第三—十五条  已取得】项目管理资格—的单位直接》纳入天津市代—建单位监管》信息系统5年后需按!本办法第《二,章第五条《要求续期 第三十六!条  本市行政区】域内的项目管理【活动可参照本办【法,执行 第三十七【条,  :原天津市建设工程】。项目代建管理—。试行办法(建筑〔】20:06〕22号—),废止:本办法?自2017年10】月1:日起:。。实施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