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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市建设工程项】目代建管理办法【  : 第一章  总则】 第一条  —为进:。一,步提高建设工—程,项目的管理水平充分!发,挥投:资效益确保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!。规,范建设工程》项,。目代建行为根—据国家相关法律【法,规和规定《结合本市实际制【定本办法 》第二:条  凡本》市行政区域内建设】工程项目代建活动】应遵守本办法—本办法所称建—设工:程项目?是指建筑工程和【市政公用《基,础设施工程项目 】第三条 《 建设工《程,项,。目代建活动是指从事!。项目管?理的单位(以—下简:称代建单《位,。)受项目投资—单位或建设单位(以!下简:称业主单位)委【托,按照合同约》定条款对建设工程】。。。项目(以下》简称:代建项目)的新【建、改建、》扩建开?展全过程或分阶段】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!活动 第四条  】市建设行政》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!项目代?建,活动实施统一的【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!政部门对本》行政区域内的建【设工:程项目?代建活?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!。。二章  代建单【位的条件 第五条】。  从事建设—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!单位应当具备—下列条件 (—一)具有独立企业法!人资格?净资产300万【元以上;《 (二)《具有工程勘》察、设计、监理、招!标代理?、造价咨《询等其中一项甲【级资质或《施工总承包一—级以上(《含一级)资质且满足!该项:资质标准要求;【 (三)企》业技:术负责?人具:有10年《以上:工程建设《管理经验主持—。完成2项(含2项)!以上投资《额在 2亿》元(含2亿元)以上!项目的建设》管理工作;高—级工程师或具有建设!工程相?关,执业资格;》 (四)法律—、法规规定》的其他条件 第【六条: 有下列《情形之一的不—得作为代《建单位 (一)被】行政部门或司—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!止承接?工程任务的;— ,(二)承《。接的建设《项目在近《一年内发生过—重大质?量和:安全事故的; 【(三)近一年内出】。现严重?失信行为《。或信用?评价为?最低级别的; (】。四)无法履》行代:建职:责的其?他情形 第》七,条  对代建单【位实行信息公示制度!凡符合上述代建单位!条件的在天津—。市建设?工程代建项目监【管信息系统上公【示 第三章  【代建的?委托 ?。第八条  业主单】。位,委托代?建单位时应择优选取!符合代建条件的单位! 第九条  业主】单位应根据项目【的技术复杂》程度和?实际需要确定代【建单位?应具:。备的条件并向市建设!行政部门进行—信息登记《。主要包?括企业资信能力【、提供履约担保(工!程保险)、代建项目!部人员配置、代【建方案、《代表工程业绩—等内容 第十条【  :承接代?建,项目:的代建单位应—符,合业主单位确—定的条?件业主单位》应对代建单位应具】备的条件进行审核】确认: 第十?一条 ? 业主单位》不得将一个代建项】目肢解委托给—两家以上《(,含两家)的》代建单?位实施 第十二条 ! 政府?投,资项目?的业主单位与代【建单位不得存在行政!隶属关系 》第,十三条  代建单位!具备:相应资质并符—合法定条件的—可从:事代建项目的可【行性研究报》告编制、招标—代理:、造价咨询、施【工图审查和工—程监理等工作— 代建单位不得将代!建项目勘《。察、设计、施工【、,监理和设备材料【。采购:。等发包?给关联?单位:或,机构 第《十四:条  代建单位不得!。将代建项目转包或未!经业主单位同意分包!给,其,他,单位或个人 —第四章  代—建,的实施 第十—五,条  代建单—位可实施从建设项目!立,项至竣?工验收备案移—交实施全过》程或部分工作的组】织管理服《务服务内容》主要包?括项目?建,议书、可行性研究、!初步设计、投资计划!、土:。地、规划、》环评、能评、消防、!人防、?招标投标、》施工图审查、质量】安全备案《、施工许可》等项目准备阶—段的基?本建设程序;投【资、进度《、质量、安》全、合同、信息【、配套等项目实施】阶段的协《调和管控;》质量、规划》、消防、人防—、环保、《节能、?竣工验收备案等项】。目验收阶段所—要履行的基本建【设程:序;档案归整、调试!运行、项目移交【和质保维修管—理等内容 第—十六条  建设【工程项目代建实行合!同管:理业主单位应与代】建,。单位签订天津—市建设工程项目【。委托:代,建合同书《(以下简称》代建合同)对项目代!建服务内容、管理人!。员配置?、代建周期、代【建费用、投资控【制、进度管理、质】量管理和安全生产】等内容以及各—方的责?任、权利《与义务进行约定 第!十,七条  代》建合同?实行信息登记—制度:在代建合同签订1】5日内代建单位【应将相关信息报市或!。区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 代建合同】发生:变化的应签订补【充合同并在》15日内由代建【单位报市或区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登【记 第十《八条 ? 业主?单位应根据代建单位!提供的?。履约担保或工程【保险提供相应—的代建费用支付担保! 第:。十九条  代建单】位应按照业主单【。位的要求和》项目管理的需要【配备相应资格、专】业和数量的项目管理!人员并履行》岗位:职,责 第二十条 【 业主单《位应支?持代建单《位完成项目》代建:任,务不得妨碍代建单】位开展正常》的,代建工作 第二十一!条  在合同范围内!代,建,。单,。位可独立开展代建】活动实施《计划、组织、—指挥、协调和控制等!管理接?受业主单位的—监督并承担相应【责,任 :第二十二条》  :业主单位《应对代建单位实施】监督对代建》单位:的违法违规》行为及时制》止和纠正并报相【关管理部门 第二】十三条  代建单位!应当在项《目竣工验收合格【之日起三个月内【协助业主单位—或项目使用单位办】理资产?移,。交手续 代建单位】应当按照档》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!规建立项目》筹划、前期、—建设等各环节的【档,。案协助完成档—案,验收在办《理资产移交手续时】应将相关资料—向业主?单位:(使用单位)和【有关部门移交 第】五章 ? 代建项目资—金管理 第》二十四条  建【设工程项《目的代建费》用依据相《关,法律:法规和代建服—。务内容确定 第【。。。二十五条《  业主单位应【向代:建单位预付3—0%代建费》用用于代建单—位工作的启动预付】代,建费用和《后,续代建费用的支付方!式由双?方协:。商约:。定 第二十》。六条  代建项【目的建设《资金可由业主—单位自行管理—也可:委托代建《。单位管理 》第六章?  监督《管,理, 第二?十七条  》业,主单位?将一个?代建项目肢解委托给!。两家或以上》的,代,建单位的由》建设行政部》。门责令改正并—记入业主《单,位,的,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!条  代建》单位借用其》他代建单位资—质或者?以其他方式》允许他?人以本企业的名义】承揽工程的》建设行政部门责令】改正并记入代—。建单位?信用档案《;情节严重的清出天!津市建?设工程代建项目监】管信息?系统: 第二十九条  】代建单位将代—建工程?转包或未经业主单位!同意分包的建设行政!部门责令改正并记】入代建单位》信用档案;情节严重!的,清出天津市》建设工程代建—项目监管信息系统 !第三十条  代建】工程出?现,较大以上《施工质量安》全事故代建》单位 1年内—不得:承接代建项》。目 发生质》量安全事《故项:目的代建负责人停止!。参加代建活动1年】 ,第三十一条 — 代建项目实行【信用管理信用管【理,包括企业基本情况、!资质:、业绩、工》程质量和安》全、合同履》约、社会投诉—、违法行为、从业】人员行为等内容【业主单位和代—建单:位的信?用信息由市建设行政!部门定期向社会公】布 第三十二条 】 市建设行政—部,门对代建单位实行动!态监管?凡不符合第五条【规定:。或有第六条情形【的清出天津市建设】。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!息系统 第三十【。三条  市、区【建设行政部门—应按项目所属对代】建项目进行》监督检查代建单【位或业主单位违反】相关法律法规或本】办法规定的查处结果!记,入信用档案 —第三十四条  代建!。项目实行一项一评代!建项目结束后代【建单位和《业主单位应进行互】评评价结果记入对】方企:业的信用档》案 第?。七章 ? 附则 第三十【五,条 :。 已取得《。项,目管理资《格的单位《直接纳入天》津市代建单位监管】信息系统5年—。。后需按本办法第【二章第五条要求【续期 第三》。十六条  本市行政!区域内的项目管理活!动可参照本》办法执行《。 第三?十七条  原天津】市建设工《程项目代建》管理试行办法(建】筑〔2006〕22!号)废止本办法自】2017《年10?月1日起实施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