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津市建设工程项】。目代建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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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【则
第一条 为进!一步提高建》设工:程项:目的管理水平充分】发挥投资《效益确保建设工【程质量和安全规【。范建设工程》项目:代建行为根据—。国家相关法律法【规和规定结合本市】。实际制定本办法
第!二条 凡本市【行政区?域内建设工程—项目代建活动应遵】。守,本办法本办》法所称建设工—程项目是指建筑工程!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!工程项目
第三【条 建设工程项】目代建活《动是指从事项目【管理的单位(—以,下简:称代建单位)受【项目投资单位或【建设单位(以下【简称业主单位)【委托:按照:合同约定条款对建设!工程项目(以下简称!代建项目)的新建】、改建、扩》。建开展全过》程或分?阶段专业化管理和服!务的活动
第四【条 : 市建设行政部门对!全市建?设工程项目》代建活?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!理
区建设行政部】门对本行《政区域内的建—设工程项目代—建活动实施监督管】理
第二章》 代建单位的条件!
第五条 从事】建设工程项》目代建活动的单位】应当具备下》列条件
(》一)具有独立企业】法人资格净资产30!。0万:元,以上;
(》二,)具有工程勘—察、设计、监理、】招标:代理、造价》咨询等其《。中一项甲级资—。。质或施工总承—包一级以上》(含一?。级)资质且满足【该项资?质标准要求;
(三!)企业?。技,术负责?人具有10年以【上工程建设管理经验!主,持完:成2项(含2项【)以上投资》。额在 2亿》元(含2亿元)以上!项目的建设管理【工作;高级工程师或!具有建设工程相【关执业资格;
(】四)法律《、法规规定的其【。他条件
第六—条 有下列情形之】一的:不得作为代建—单位:
(一)《被行政部门或司法机!关责:。令停业或《停止承接《工程任务的;
【(二)承接》。的建设项目在—近一:。年,内发生?过重大质量和—安全事故的;
【(三)近一年内出现!严重失信行为或信】用评价为最低级别的!;
(四)无法履行!代,。建职:责的其他情形—
第七条 对代】建单位实行》信息公示制度—。凡符:合上:述代建单《位条件的在天津市】建设工程《代,建项:。目监管信息系统上公!示
:第三:。章 ?代建的委托
第八条! 业主单位委托】。代建单位时应择【优选取符合代—建条件的单位—。。
第:九条 业主单【。位应:根据项目的技—。术复杂?程度和实际需要【确定代建单》位应:具备的条件并向市】建设行政部门进行】信息登记主要包【括企:业资信能力、提【供履:约担保?(工程保险》。),、代建项目部—人员配置、代建方】案、代表工程业【绩等内容
》第十条 承接代建!项目的代建单—位,应符:合业:主单位确定的条件】业,主单位应对代建单】位应具备的条—件进行审核确认
第!十一条 业主单位!不得将一个》代建项?目肢解委托》给两家以上(含两】。家)的代建单位实】施
第?十二条?。 政?府投:资项目的业》主单位与代建单【位,不得存在行政隶【属关系
《。第十三条 —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!质并符合《法定条件《。的可从事代》建项目?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!制、招标代理、造】价,咨询、施《工图审查和工程【。。监理:等工作
代建单位】不得:将代:建项目勘察、设计、!施工、监理和设【备材料采购等发【包给关联单位或机构!
第:十四条? 代建单》位不得将代建—项,目转包或未经—业,主单位同《意,分包给其《他单位或《个,人
:第四章 代—建的实施
》第十五条 》 代建单位》可实施从建设项目】立,项至竣工验收备案】移,交实施全过程或【部分工作的组织管】理服务服务》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!议书、?。可行性研究、初【步设计、《投资计划、土地、】规划、环评、能评】、消防、人防—、招标?投标、施工图—审查、质量安全【。备案、施工许可等项!目准备?阶段的基《本建设程序;—投资、进度、质量】、安全、《。合同、信息、配套等!项目:实施阶段的协调和管!控;质量、规划【、消防、人》防、环?保、节能、竣工【验收备案等项—目,验收阶段所》要履行的基本建设】程序;档案归整、】调试运行《、项目移交》和质保维修管理等内!容
第十六条— 建设工程项【目代建实行合—同管理业《。主单:位应与代建单—位签订天津市建设】工程项目委托代建】合同书(以下—简称代建合同)对项!目代建服《务内容、管》理人:员配置?、代建周期》。、代建费用、投【资控制、进度—管理、质量管理和】安全:。生产等内容以—及各方的《责任、?权利与义务进—行约:定
第十七条 【。 代建合《同实行信息登记【制度:在代建合同》签订15日内代建单!位应将相关信—息报市或区建—。设行政主《管部门?
代建合同发生变】化的应?签订补充《。合,同并在15》日内由代建单位报】市,或区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登【。记
第十八条 】。业主单位应根据【代建单位提供—的履约担保或—工程保险提供—相,应的:。代建费?。用支付担保
第十】九条 代建单位】应按照?业主单位的要求和】项目管理的需要【配备相应资格、专】业和数量的》项目管理人》员并履行岗位职【责
第二《十条 业》主单位应《支持代建单位完成】项目代建《任务不得妨碍代建】单位开展正常的代建!工作
第《二十一条 在合】同范围内代》建单位可《独立开展代建活【。动实施计划、组织、!指挥、协调》和控制等管理接【受业主单《位的监督并承担相应!责任
?。第二十二条》 业主单位应对】代建单位《实施监督对代建单位!的违法违规行为及】时制止和纠》正并报相关管—理部门
第二十【三条: 代建单位应当】。在项目竣工验—收合格之日起三个】。月内协助业主—单位:或项目使用单—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!
,代建单位应当按照】档案管理的相—关法律法规建—立项目?筹划、前期》、建设等各环节的】档案:协助完成档案验收】在办理资产移交手】续时应将相关资料】向,业主:单位(使用单位)和!有关:部门移交
》第,五章 代建—项,目资金管《。理
第二十四条 !建,设工:程,项目的代建费用依据!相关法律《法规和代建服务内】容确定
第二十五】。条 : 业主?。单位应向《代建单位预付3【0%代建《费用用?于代建单位工作的】启动预付《代建费用和后续代】。建费用的支》付方式由双方协【商约定
第二十【六条 代建项目】的,建设资金可》由,业主单?位自行?管理也可委托代建】单位管理
第六章 !。 监:督管理
第二十七条! :业主单位将一个【代建项?目肢解委《托给两?。家或以上的代建单位!的由建?设行政部门责令【改正并记入》业主单位《。的信用档案
第【二十:八条 代建单【位,借用:其,他代:建单位?资质或者《以其:他方式?允许他?。人以本?企业的?名义承揽工》程的建设行》政部:门责令?改正:并记入代建单位信】用档案;情》节严重的《清出天津市建设【。工程代建《项,目监管信息系统
】第,二十:九条 代建单位将!代,建工程转《包,或未经业主单位同】意分包的建设行政部!门责令改正》并,记入代建单》位信用档案;情节】严重的清出天津【市建设工程代建项】目监管信《。息系统?
第三十条 代建!工程出现《较大以上施工质量安!全事故代建单位【 1年内《不得承接代建项【目
发生质》量安:全事:故项:目,的代建负责人停【。止,参加代建活动1年】。
第三十《一条: , 代:建,项目实行信用管理信!用管理包括企业基本!情况、资质》、业绩、《工程质量和安全、合!同履约、《社会投诉、违—法行为、《从业人员《行为等内容业主单位!和,代建单位《的信用?。信息由市建设行政部!门,定,期向社会公布—
第三十《二条 ? 市建设行政部门对!代,建单位实行动态监】管凡不符合第—五,条规定或《有第六条情形的清出!天津市建设工—程代建项目监管信】息系统?
第三十三条— :市、区建设行政部】门,应按项目所属对代建!项目进行监》督检查?代建:单位或业《主单位?违反相关法律法规】或本办法规定的【查处结果记入信【用档案?。
第三?十四条 代—建,项目实行一项一评】代建项目结束后代】建单位?和业主单位应—进行互评评价结【果记入对方企业的】信用:档案
第七章 】。附则
第三十五条 ! 已:取得项目《管理资格的》。单位直接纳入—天,津市:代建单位监管信息】系统5年后需—按本:。办法第二《章第五条要求续【期
第三十六条 】 ,本,市行政区域》内,的项目管《理活动可参》照本办法执》行
第三十七条 】 原天津市建设工】程项目代建管理试】行办法(建筑〔2】006〕22号)废!止本办法自2017!。年10月1》日起实施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