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津市建设工程项】目代建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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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】则,。
第一条 》 为进一步提—高建设?工程项?目的管理水平充分】发挥投资《效益确保建设工程质!量和安全《规范建设工程—。项目代建行为—根,。据国家相关法—律,法规:和规定结合本市【实际制定《本办法
第二条【。 凡本市行政区域!内建:。设工程项目代建【活动应遵守本办【。。法本:办法所?称建设工程项目是】指,建筑工程和市—政公:。用基础设施工—程,项目
第三条 建!设工程?项目代建活动是指】从事项?目管理的《单位(以下》简称代建单》位)受?项目:。投资单位或》。建设单位(》以下简称业主单【。位)委?。托,。按照合?同约定条款对—建设工程项目—(以下简称》代建项目)的新建】、改建?、扩建开展全过【。程或分阶段专业化】管理和服务的活动】。
第四条 市建】。设行政部门对全市建!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!实施:统一的?监督管理
》区建设行《政部门对本》行政区?域内的建设工—程项目代建活—动实施监督》管理
第二章— 代建单》位的条件
第五条 ! 从事建设工—程项目代建》活动的单位应当【具备下列条件
(】一)具有独》立,企业法人资格净资产!300?万元以上;》
(二?)具有工程勘察【。、设计、监理、招标!代理、造价咨—询等其中《一项甲级资质—或施工总承》包,一级:以上(含一》级,)资质且满足—该项资质《标准要求;
—(三)企业技术【负责人具有1—0年以上工》程建设管理经—验主持完成2—项(含2项)以上投!资,额在 2亿元(含2!亿元)?以上项目《。的建设管理》。。工作;高级》工程师或具有—。建设工程相关—执业资?格;
(四)法律、!法规规定的》其他条件
》第六条 有》下列情形之一的不】得作为代建单位
】。(,一)被?行政部门《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!或停止承接工程任】。务,的,。;
(二)承接的建!设项目在近》一年内?发生过重大质—量和安全事故—的,;
(三)近一年】内出现严重失信【行为或信用》评价为最低级—别的;
(四)无法!履行代建职》责的其他情》形
第七条 — 对代建单》位实行信息》公示制度凡》符合:上述代建单》。位条:。件的在天津市—建设工程代建项目】监管信息系统—上公示
第三章 】 代建的委托
【第八条 《 业主?单位委托代建—。单位时应《择优选取符合代建条!件的单位
第九条 ! 业主单位》。应根据项目的技【。术复杂程度和实【际需要确定代建【单位应具备的条【件并向市建设行【。政部:门进行信息登记主】要包括企《业资信能力、—提供履约担保(【工程保险)、代建】项目部人《员配置?、代建方案、代【表工程业绩》。等内容
第十条【 承接代建项目】的代建单位应符合业!主单位确《定的条件业主单位应!对代建单位应具备】的条件?进行审核《确认
第《十一条 业主单】位不得将一》个代建项目》肢解委托给两—家以上(含》。两家)的《代建单位实施
【第十二条《 政府投》资项目的业主单【位与代?建单位不得》。存在行?政隶属关系
第十三!条 : 代:。建单位具备相—应资质并符合法定】条件的?可从:事代建项目的可行】性研究报告编制、】招标:代理、造价咨询【、,施工:。图审查和工程监理等!工作
代《建单:位不得?将,代建项目勘察—、设计?、施工、监理和【。设备材料采购—等发包?给关联单位或—机构
第十四条 】 代:建单位不得将代建】项目转包或未—经业:主单位同意分包给】其他单位或》个人
第四》章 代建的实【施
第十五条— 代?建单位可实施从建】设项目立项》至竣工验收》备案移?交实施全过程或【部分工作的组织【管理服?务服务?内容主?要包括项目》建议书、《可行性研究、—初步设?。计、:投资计划、土地、规!划、环评、能—评、消防、人—防、招标《投,标、施?工图:审查:、质量安《全备案、施工许可等!项目准备阶段的基本!建设:程序;投资、进度、!质量、安全、合同、!信息、配套》等项目实施阶—段的:协调:。和管控;《质量、规划、消【防、人防、》环保、?节能、竣工》。验收备案等项目【验收阶?。。段所要?履行的基本建—设程序;档》案归整、调试—。运行、项目移交和】质保维修管理等内】容
第十六条 建!设工程?项目代建《实行合同管理业主单!位应与代建》单位签?。订天津市《建设工程项目委【托代建合同》书(以?下简称代《建合同)对项目【代建服务内容、管】理,人员配?置、:代建周期、》代建费用《、投资?控制、?。进度管理《、质量管《。理,和,安,全生产?等内容以《及各方的责任—、权利与义务进行约!。定
第十七条— 代建合同实【行信息登记制度在】代建合同签订15】日,内代建单位应将相】关信息?报市或区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
代建合同发生【变化的应《签订补?充合同并在15日内!由代建?单位:报,市或区?建设行?。政主管部门》登记
第《十八条 》业主单位应根据代】建单位提供的履约担!。保或工程保险提供相!应的代建《费用:支付担保
第十九条! , 代建?单位应按照业主单位!的要求?和项目?。。管理:的需要配备》。相应资格、专业【和,数量的项目管理人员!并履行岗位》职责:
第二十条 业主!。。单位应支持代建单】位完成项目代建任】务不得妨碍代建单位!。。开展正常的代—建工作
《第二十一条》 , 在合同范围内代建!单位可独立开展代建!活动实施计划、【组,织、指挥《、,协调和控制》等管理接受业主【单位的监《督并承担相》应责任
第二十二条! 业主单》位应:对,代建单位实施监督】对代建单位的违法】违规:行为及?时制止和《纠正并报相》关管理部门
第二十!三条 代建—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!。验收合格之日起三】个月内协助业—主单位?或项目使用单位办理!。资产:移交手?续
代建单位应当按!照档案管理的相【关法律法规建立项目!筹,划、前?期、建设等各环【节的档案协助完成档!案验:。收在办理《资产移交手续时【应将相关资料向业】主单位(《。使用单位《)和有关部门—移交
第五章 【。 代:建项目资金管理
】第二十?。四条 建设工程项!目,的代建?费用依据相关法律法!规和代建服务内【容确定?
第二十五条 】业主单位应向代【建单位预付》30%代建费—用,用,。于代建单位工作【的启动?预付代建费用和后续!代建费用的》。支付方?。式由双?方,协商:约定
第二十六【条 代建》。项目的?建设资金可由业主单!位自行管理也—可委托代建单位管理!
第六章 监督】管理
第《。二十七条 业主单!位将一个代建项目】肢解委托给两家【或以上的代建单位】的由建?。设行政部门》责令改正《并记:入业主单位的信用】档,案
第二十八—条 :。 代建单位借—用其他?代建单位资质或【者以其他方》式,允许他人以》本企:业的名义承揽—工程的建设行政部】门责令改正并记入代!建单位信用》档案;?情节严重的清出【天津市建设工程代建!项目监管信息系统】。
第二十九条— 代建单位将【代建工程转包或【未,。经业主单位同意分包!的建设行政》部,门,。责令改正并记入【代建单位信》用,档案:;,情,节严重?。的清出天津市—建设工程代建—项目监管信息系统
!第三十?条 代建工程【出现较大以上施工】质量安全事故代【建单位? 1年内不得承接代!建项目
发生质量】安全事?故项目的代建负责人!停止:参加代建活动—1年
第三》十,一条: 代?建项目实行信用管】。理信用管理包括企业!基本情况、资质【、业绩、工程质【量和安全、》合同履?。约、社会投诉、违】法行为、从业—人员行为《等内容业主》单位和代建单位【的信用?。信息由市建设—行政:部,门,定期:。向社会公布
第三】十二条 《 市建设行政—。部门对代建单位【实行动态监管凡不】符,合第五条规定或【。。有第六条情形的清出!天津市建设工程代建!项目监管信息系统】
第:三十:。三条 市、区建设!行政部门应按项目所!属对代?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!代建单位或业—。。主单位违反相关法】律法规?。或本办法规定的查处!结果记入信用档案
!第三十四条 — 代建项《目实行一《。。项一评?。代建项目结束—后代建?单位和业主单—位应进行互评评价结!果记入对方企业【的信:用档:案
第七章 【附则
第三十—五条 已》取得项目管理—资格的单位直接纳入!天,津市代建单位监【管信息系统5—年后:需按:本办法第二章第【五条:要求续?期
第三十六条【 本?市行政区域内的【项目管理活动—可参照本办法执【行
第三十七条 】 原:天,津市建设工程—项目代建管理—试行办法(建筑〔2!006〕22号)废!止本办法《自2:017年10—月1日起实施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