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津市?建,设,工程项?目代建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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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【则
第一条》 为进《一步提高建设—工程:项目的管《理水:。平充分发挥投资效】益确保建设》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!建设工程项目代建】行为根据《国家相关法律法【规和规定结合本市】实,际制定本办法
【第二条?。 凡?本市行政区域内建】设工程项目代—建活动应遵守本办】法,本,办法所称建设工程】项目是指建筑—工程和市政公—用基础设施工—程项目?
第三条 —建设工程项目代【。建活动是《指从事项目管—理的单?位(以下简》称代建单位)—受项目?投资:单位或建设单—位(以下简称业主单!位)委托按照合【同约定条款》。对建设工程项目【(以:。。下简称代建》项目)的新》建、改建、扩建开】展,。全,。过程或分阶段—专业:化管理和服》务的活?动
第四条 【市建设行政部—门对全市《建设工程项》目代建活动实施统一!的,监督管理
区建【设行政部门对本行政!区,域内的建设》工程项目代》建,活动实施监督管理
!第二章 代建单】位的条件
第—五条 从事建设工!程项目代建活动的单!位应:当,具备下?列条件
(一—)具有独立企—业法人资格》净,资产300万元【以上;
(二)具】有工程勘察、—。设计:、监理、招标—代理、造价咨—询等其?。。中一项甲《。级资质或施》工,总承包一级以—上(含一级)资质】。且满:足该项资质标准要求!;
(三《)企业技术负责人具!有10年《以上工程建设管理】经验:主持完?成2:。项(含2《。项,)以上投资额—在,。 2亿?元(含2亿元)以】上,项目的建设》管理工作;高—级工程师或具—有建设工《程相关执业资格;
!(四:。)法律、法规规定】的其他条《件
第六条 —有下列情《形之一的不得作为】代建单位
(—一):被行政?部门或司《法机关责令停—业,或,停止承?接工程任务的;
(!二)承?接的建设项目—。在近一年内发—生过:重大:质量和安全事故的;!
(三)《近一:年内出现严重失信行!为或:信用评?价为最低《级别的?;
(?四)无法履》行代建职责》的其他情形》
第七条 对【代建单?位实行信息公示制度!凡符合上述代建单】位条件的在天津【市建设工程代建项】目监:管信息系统上公【示
第三章 【代建的委托
第八】条, 业主单》位委托代建单位时应!择,优选取符《合,代,建条件的单位
第九!条 业主单—位应根据项目的技】术复杂程度和实【际需要确定代建单位!应,具备的条《件,并向市建设行政【部门:进行信息《登,记主要包括企业资信!。能力、提供履约担保!(,工程保险)》、代建?项目部人员配置、代!建方案、代表工程业!绩等内容
》第十条 承接代建!项目:的代建?单位应符《合业主单《位,确定:的条件业主单—位应对代建单位应具!。备的条件进行审核】确认
?第,十一条? 业主单位不得将!一个代建项目—肢解委托给两家以】上(含两家)的【代建:单位实施
》第十二条 —。政府投资项目—的业主单位与代【建单位不得存—在行政隶属关系
】第十三条 代建】单位:具备相应《资质并?符合法定条件的【可从事代建》项,目的可行性》。研究报?告编制、《招标:代理、造价》。咨询:、施工图《审查和工程监理【等,工作
代建单—位不得将代建项目】勘察、设计、施【工、监理和设—备材料采购等发包给!关联单位《或机构
第十四【条 代建单—位不得将代建项【目转包或《未经业主单位同意】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!人
第四章 — 代建的实施—
第十五条 【代建单位可实—施从建?设项目立项至竣工验!收备:案移交实施》全过:程或部?分,工作的组织》管理服?务服务内容》主,要包括项目》建议:书、:可行:性,研究:、初步设《计,、投资计划、土地】。、,规划:、环评、能评、消防!、人防、招标—投,标、施工图审查【、质量安全备案【、施工许可等项【。目准备阶段的基【本建设程序;投资】、进度、质》量、安全、合同、信!息、配套等项目【实施:阶段:的,协调和管控;质量、!规划:、消防、人防、【环保:、节能?、竣工验《收备案?等,项目验收《阶段所要履》行的:基本建设程序;【档案归整、调—试,运行、项目》移交和质保维修管】理等内容
第—十,六条 建设—工程项?目代建实行合同管】。理业主单位》应与代?建单位签订天津市】建设:工程项目委托代建】合同书?。(以:下简称代《。建合同)对项目代建!服,务内容、管》理人员配置、代建】周,期、代建费用、投】资控制、进度管理】、质量管理和安全】生产等内容以—及各方的责》任、权利与义务【进行:约定
第十》七条 代建合同实!行信息?登记制度在》代建:合同签订15—日内代?建单位应将》相关信息报》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:
代建合同发生变】化的应签订补—充合同?并在1?。5日内由代》建单位报市或区建设!行,政,。主,管部门登记
第【十八条 》业主单位应根—据代建单位提供【的履约担保或工【程保险提供相应【的代建?费用支付担保
第】十九条 代—建单位?应按照?业主单?位的要求和项目管】理的需要配备相应】资格、专业和数量的!项目管?理,人员并?履行岗位职责
第二!十条 业主单位应!支持代建《。单位完成项目代建】任务不得妨碍—代,建单位开展正常的】代建工作《
第二十一条 【 在:合同范围内代建【单位可?独立开展代建—活,动实施?计划:、组织、指挥、【协调和控制等管理】接受业主单》位的监督并承担相应!责任
第二》十二:条 业主单位【应对:代建单位实施监督对!代建单位的》违法:违规行为《及时制止《和,纠正:并报相关管理部【门
第二十三条 】 ,代,建单位应当在项【目竣工验收合格【之日起三个月内【。协助业主单》位或项目使用单位办!理资产?移交手续
代—建单位应当按—照档案管理的相关法!律法规建立项目筹划!、前期、建设等【各环:节的档案协》助完成档案验—收,在办理资《产移交手续》时应将?相关资料《向业主单位(使【用单位)和有—关部门移交
第【五章 代建项目】。资金管理
第二十】四条 《。建设工程项》目的代建费用依据相!关法律法规和代建服!务内容确定》
第二十《。五条 业》主单位应向》。代建单位预付3【0%代建费用用于代!。建,单位工作的》启,动预付?代建费用和后续代建!费用的支付方式由】。双方协商约定
第】二十六条 代建】。项目的建设资金可】由业:主单位自《行管理也可委—托代建单《。位管理
第六章 !监督管理
第二十】七条 业主单位将!一个代建项目—肢解委托《给两:。家或以上的代—建单位的由建设行政!部门责?令改:正并:。记,。入业主单位的信【用档案
第二—十八条? :代,建单位借用》其他代?建单位资质或者以其!他方:式允许他人以本企】业的名义承》揽,工程的建设》行,政部门责令改正【并,记入代建单位信【用档案;情节—严重的清《出天津市建》设工:程代建项目监管【信息系?统
第二十》九条 代建单位】将代建工程》转包或未《经业主?单位同意分包—的建设行政》部门责令改正并记】入代建单位信用档】案;情节严重的【清出天津市建设工程!。代建项目监》。管信息?系统:
第三十条》 代建工》程出现较大以上施工!质量安全事故代【建单位 1年内不】得承接代建项目
发!生,质量安全《事故项目的》代建:负责:人停止参《加代建活动1—年
第三十》一条 代》建项目实行信用管】理信用管理包括企业!基本情?况、资质、业绩、】工程质?量和安全、》。。合同:履约、社会投—。诉、违法行为、【从业人员《行为等内容业—。主,单,位和代?建单位?的信用信息由市建设!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!公布:。
第三十《二条 市建—设行政部门对代【建,单位实行动态监管凡!不,符合第五《。条规:定或有?第,。六,条情:形,。的清出天津市—建设工程《代建项目监》管信息系统
—。第三十三条 市】、区:建设行政部门—应按项目所属对【代建项目《进,。行,监督:检查代建单》位或业主单》位违反相关法—律法规或本办法规】定的查处结果记入】信用:档案
第三》十四条 《 ,代建项目实行一项一!评代建项目结束后】代建单位和业—主单位应进行互评】评价结果《记入对?方企业的信用—档案
第七章 】附则
第三十五条】 已取得项目管理!资格的?单位直接纳入—天津市代《建单位监《管信息系统5—。年后需按本办—法第二?章,第五条?要求续期《。
第三?十六条 本市行政!区域内的项目管理活!动可参照本办法【执行
第三》十七条 《 原:天津市建《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!试行办法《(建:筑〔2?006〕22—号)废止本办法【自201《。7年10月1日起】实施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