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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市建《。设工程项目代建管】理办法  》。 第一章  总则】。 第一条 》 ,为进一?步提高?建设工程《。项目的管理水—平充分发挥投资【效益确保《建设工程质量—和安全规范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行!为根据国家相关法】。律法规和规》定结合本市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!二条:  凡本《市行政区域内建设】工程:项目代?建活动应《遵守本?。办法本办法所—称建设?工程项?目是指建筑工程和市!政公用?基础设施《工程项?。目 :第三条  建设工程!项目代建活动是指】从事项?目管理的《单位(以下简称代建!单,位)受项目》投资单位或建设单位!(以:下简称业主单—位)委?。托按照合同约定条】款对建设工》程项目(以下简称】代建项目)》的新建、改建、扩】建开展?全过程或分》。阶段专业化管理【和服:务的活动 第—四条  市建设行政!部门对?全市建设工程项【目代建活动实—施统:一的监督管理 【区,建,设,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!域内的建设》工,程项目代建活动【实,施监督管理》 第:二章:  :代建单?。位的条件 第五条】  从事建设工程项!。目代建活动的单【位应当具备下列【条件 (一》)具有独《立企业法《人,资格净资产300】万元以上; (二)!具有工程勘》察、设计、监—理,、招标?代,理,、造价咨《询等其?中,。一项甲级《资质:。或施工?总承包一《级,以上(?含一级?。)资质?且满足该项资质标】准要求?; :(三)企业技术负】。责人具?。有10年以上工程建!设管理经验主—持完:成2项(含2—。项)以?。上投资额在 2亿元!(含2亿元》)以上项目》的建设管理工作【;高级?。工程师或具有建【设工程相关执业资】格,; (四)法律、法!规规定?的其他条件 第【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!一的不得《作为:代建单?。。。位 (一《。),被行政部《门或司?法机关?责令停业或停止【承,接工程任务》的; (二)—承接的建设项目在】近一年内《发生过重《大质量和安全事故】。的; ?(三)近一年内出现!严重失信行》为或信用评》价为最低级别的; !。(四)无法》。履行:代建:职责的其《他情:形 第七《条  对代建—单位实行信息—公示:制度:凡符合上述》代建单位条件的在天!津市建设工程代建】项目监管信息系统上!公示 第三章  】代,建,的委托 《第八条  业—主单位委托代建单位!时应:择,优选:取符合代建》条件的单位 第九条!  业主单位应根】据项目的技术复杂】。程度和?实际需要确定代建】单位应具备》的,。条件并向市建设行】。政部门进行信息登记!主,要包括企业资信能力!。、提供?履约担保《(工程保险)、代】建项目?部人员配置、—代建方案、代表工】程业绩等《内容 第十条  承!。接代建项目》的代建单位应符合】业主单位《确,定的条?件,业主单?位应对代建单位应】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核!确认 第十一—条  业《主单位不《得将一个代》建项目肢解》委托给?两家以上《(含两家)的代【建单位实《施 第十二条  政!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单!位与代建单位不得存!在行政隶属关系 】第十三条  代建单!位具:备相应?资质:并符合法《定条件?的可从事代建项【目的可行性》研究报告编制、【招标代理、》造价咨询、施工图】审查和工程监理等】工作 代建》单位不得将》代建项?目勘察?、设计、施工、【监理和设备材料采】购等发包给》关,。联单位或机》构 第十《四条  代建—单位不得将代建项】目转包或未经业主单!位同意分包》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!第四章  代建的实!施 第十《五条  《。代,建单位可实施—从建设项目立项至】竣工:验收备案移交实施】全,过程或部分工—。作,的组织?管理服务服务内容主!要包括项目建议书、!可行性研究》、初步设计、—投资计划、土地、规!划、环评、能评【。、消防?、人防、招标—。投标、施《工图审查、质量安】全备案、施工许【可等项目《准备阶段的基本【建设程序;投—资、进?度、质量、》安全、合同、信【息、配套等项目实】施阶段的协调—和管控?。;质量、规划、消】防、人防、环保【、节能、竣工验收备!案等项目验收—阶,段所要履《行的基本建设—程,序;档案归》。整、调试运行、【项目移交和》质保维修管》理,等,内容 第十六条  !建设工程项目代建】实行合同管理业主】单位应与代》建单位签订天津【市建设?工程项目委》托代:建合同书(以下简称!代建合同《)对项目《代建:服务内容、管理【人,员配:置、:代建周期、代建【费用、投资控—制、进度管理、质】量管理和安全—生产等内容以及各方!。的,责任、权利与义务】进行约定 第十七】。条  代建合同实】行信息登记制度在代!建合同签订15日】。内代建单位应将相】关信:息报市或《区建:设行政主管部—门 代建合同发生变!。。化的应签订》补充合同并在—15日?内由代建《单位报市或区建设行!政,主管部门登记 【第十:八条  业主单位】。应根:据代建单位提供【的履约担保或工程保!险提供相应的代建费!用支付担保 —第十九条 》 ,代建单位应按照业】主单位的要求—和项目管理的需要配!备相应资格、专【业和数量的项—目管理人《员并履行岗位—职责 第《二十条  业主单】位应支持代建—单位:完成项目代建任【务不得妨碍》代建单位开》展正常?的代:建工作 第二—。十,一条 ? 在合同范》。围内代建单位可独立!开,展代建活动》实,施计划、组织、指】挥、协调和控—。。制等管理接受业主】单位的监督》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!。二十二条  业【主单:。位应对?代建单位实施监督】对代:建单位的违法—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!纠,正并报相关》管理部门 》第二十三条》  代?建单位应《当在项目竣工验收】合格之日《起三:个月内协助业主单位!或项目使《用,单位办理资产—移交手续 代建【单位应当按照档【案管理的相关法【律,法规建立项》目筹划、前期—、建设等各环节的档!案协助?完成档案验收在【办理资产移交手【续时应将相关—资料向业主单位【(使用单位》)和有关部门移交】 ,第,五章 ? ,代建项目资金管理 !第二十四条 — 建设工程》项目的代建费用依据!相关法律《法规和代建服—。务内容确定 第二】十五条?  业主单位应【向代建单位预—付30%代建费用】用于代建单位工作的!启,动预付代建费用和】后续代?建费用的支付方式由!双方协商约》定 :第,二十六?条  代建》项目的建设资—金可由业主》单位自行《管理也可委托代【建单位管理 第六】章  监督管理 】第二十七条  【业主单位将一—个代建项目肢解【委托给?两家或以上的代建单!位的由建设行政【部门责令《改正并记《。入业主单位的信用】档案: ,第,二十八条  代【建单:位借:用其他代建单位【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!允许他人以本企【业的名义承》揽工程的建设行政部!门,责令改正并记入代】建单位信用档—案;情节严重的清】出天:津市建设工程代【建项目监《。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!九条  代》建单位将代建—工程转包或未经【业主:。单位同意分包的【。建设:行政部门责令改正】并记:入代建单位信—用档案?;情节?严,重的:清,。出天津市建设—工程代?建项目监《管信息系统 第三】十条  《。代建工?程出现较大以上施】工质量安全事—故代建单位 1年】内,不得承接《代建项目 发生【质量安全事故项目的!。代建负责《。人停止?参加代建活》动1年? 第三十一条  代!建项目实行信—用管理信用》管,理包括企《。业基本情况》、资质、业绩、工】程质量和安全—、合同履约、社会】投诉、违法行为【、从业?人员行为等内容【业,主,。单位和代建》单,。位的信用信息—由市建设《行政部?门定期向《社会公布 第三十】二条  市建设行政!部门对代建单位【实,行动:态监管凡不符—合第五条规定或有第!六条:情形的清出天津【市建设工程代—建项目监管信息【系,统 第三十三条  !市、区建设行政【部门应?按项目?所属对代《建项目进《行监督检《查代:建单位或业主单【。位违反相关法律法】规或本办法规定【的查处结果》记入信用档案 第】三十四条  代建项!目实行一项一评代】建项目结束后代建单!位和业?主单位应进行互评评!价结果记入对方企】业的信用档》案 :第七章  附—则 :第三十五条 — 已取得项目管理】资格:的单:位直接纳入天—津市代建单位—。监管信息系统—5年后需按本办法第!。二,章第:五条:要求续期 第三【十六条  》本,。市,行政区域内的—项目管理活动可参】照,。本办法执行 —第三十七《条  原天津—。市建:设工程项《目代建管理试行【办法(建筑〔20】06〕22》号)废止本办法【自,。2017年1—0月1日起》实施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