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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市建设工程【项目代建管理办法】   第一章  】总则 第一条—  为进一》步提高建设》工程项?目的管理《水,平充分发挥》投资效益确保建【设,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!建设工程项目代建行!为根据国家相—关法:律法规和规》定结合本市实际制】。定本办?。法 第?二条:  凡本市行—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!。目代:建活动?。应遵:。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!建设工程项》目,是指:建筑工程和市—政公用基础设施【工程项?目 第三条》  建设工程项目代!。建活动是指从事项】。目管理的单位(以下!简称代建单位)【受项目投《资单位?或建设单《。位(以下简称业【主单位)委托按照合!同约定条款对建【。设工程项目》(以下简称》代建项目《)的新建、》改建:、扩建开展全—过程或分阶》段专业?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! 第四条《  市建设行政部门!对全市建《设工程项目代建【活动实施统一—的监督管理 区建】设行政部门对—。本行政区域》内的:建设:工,程项:目代:建活:动实施?监督管理 第二章】  代建单》位的条件 第—五条  从事建【设工程?项目:代建:活动的?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!件 (一)具有独立!企业法人资格—净资产300万【。元以上; 》(二)具有工—。程勘察、设》计,、监理?、,招标代理《。、造价咨询等其中】一项甲级资》质或施工总承包【。一级:以上(含一级)【资质且满《足该项资质标准要】求;: (三?)企:业技:术负责?人,具有10年以上工】程建设管理》经验主持完》成,2项(含2项—),以上投资额在 2】亿元(含2亿—元):以上项目的建设管理!工作;高级工程师或!具有建设工程相关执!业资格; 》(,四)法律、》法,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】。 第六条 有下列】情形之一的不得作】为代建单位 —(,。一)被?。行政部门或》司法机关责令停业】。或停止承接工—程任务?的; (二》)承接的建设项目】在,近一年内发》生过:。重大质量和安—全事:故的; 《(三)?近,一年:内出现?严重失信行为或信】用,评价:为,最低级?别的;? ,(四)无《法,履行代?建职责的《其他情形《 第七条  —对代建单《位实:行,信,息公:示制度凡符合上【。述代建单位条件的】在天津市《。建设工程代建项【。目监管信息系统上】公示 第三》章  代建》的委托 第八—条  业主》单位委托代》建单位时应择—优选取符《合代建条件的单【位 :第,九条  业主单【位应根据《项目的技《术复杂程度和实【际需要确《定代建单位应具备】的条件?并向市建设》行政部门进行—。信息登记主》要包括企业》资信能?。力、提?。供履约担《保,(工程保《险)、?。代建项目部》。人员配置《、代建方案、代表】工程业绩等内—容 第十条  承】接代建项目》的代建单位应符合】业主单位确定的条】。件业主单位应对代建!单位:。应具备的《条件进行审核—确认 第十一条【  业主单位不得将!一个代建项》。目,肢解委托《。。给两家?以上(含两家)的代!建,单位实施 》第十:二条  《政,府投:资项:目的业主单位与代】。建单:位不得?。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!第十三条  代建】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并!符合法定条件的【可从事代建项目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】编制、招标代理、造!价咨询、施工—图审:查和:工程监理等工—作 代建单位—不得:将代建项《目勘察、设计—、施工?、监:理和设备材料—采购等发《。包,给关联单位或机构】 第十四《条  ?代建单?位不得?将代建项目转—包或未经业主单【位同意分包给—其他单?位或个人 第四章 ! ,代建的?实施 第十五条【。  代建单位可【实,施从建设《项目立项至竣工【验收:。备案移交实施—全过程或部分—工作的组织管理服务!服务内容主要包括】项目建议书》、,可行性研究、初【步设计、投资—计划、土地、规划】、环评、能评—、消防、《人防、招标投标【、施工?图审查、质量安全】备,案、施?工许可等项》目准备?阶段的基《本建:设程:序;投资、进度、质!量、安全、合同、信!息、:配套等项《目实施?阶段的协调》和管控;《质量、规划、消防、!人防:、环保、节能、竣】工验收备案等项目】验收:阶段所要履行的基本!建设程序《;,档案归整、》调试运行、》项目移交和质保【维,修管理等内容 第】十,六条  建设工【程项目代建实行【合同管理业》主单位应《与代建单位签订天津!市建设工程项目委托!代建合同书(以下简!称代建?合同)对项》。目代建?服务内容、管理人员!配置、代建周期、】代建费用、投资【控制、进度管理【、质量管理和—安全生?产等:内容以及各方—的责任?、权利与义务—进行约定 第—十七条  代建【合同实行信》息登记制度》在代建合《同签订?15日内代建单位应!将相关信息报市或】。区建设行政》主管:部门 ?。代建:合,同发生变化的应【。签订补?充合同并在1—5日内由《代建单位报市—或区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登记 【第十八条 》 业:主,单位应根据代建【单位提?供的履约担保或工】程,保险提供相》应的代建《费用支付担》保 第十九》条,  代建单位应按照!业主单位的要求和项!目管理的需要配备】相应资格、》专业和数量》的项目管理人员并履!行岗位职责》 第二十条》  业主《。单位应支持代—建单位完成项目【代建任务《不得妨碍代建—单位开展正常的代】建工作? 第二十一条  】。在合同范围内代建】。单位可独立开展代建!活动实施计划、组织!。、指:挥、:协调和控制等—管理接受业》主单位的监督并承担!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!条  业主单位应对!代建单位实施监【督对代建单位的【违法违规行》。为,及时制止和纠正并】报,相关管理部门 第】。二十三条《。 , 代建?单位应当在》项目竣工验收—合格之?日起:三个月内协助业【主单位或项目使用单!位办理资产移交【手续 代建单位【应当按照《档案管理的相关【法律法规《建,。立项目筹划、前期、!建设等各环节—的档:案协助完成档案验】收在办理《资产移交手续—时应将相关》资料向业《主单:位(使用单位)和】有关:部门移交《 第五章《。 , 代建项目资金管理! 第二十四条  建!设工程?项目的代建费用依据!相关法律法规和代】建服务内容确—定 第二《十五条  业—主单位应向代建单位!预付3?0%代建费用用【于代建单位工作的启!动,预付:代建费?。。用和后续代建费用的!支,付方式由双方协商】约定 第二》十六条  》代建:。项目的建《设资金可由》业主单位自行管理】也可:委托代建单位管【理, 第六章  监督】管理 ?第二十七条  业主!单位将一个代—建项目肢解委托【给两家或《以上的?代建单位《的由建?设行政?部门责令《改正并记入业主单位!的信用?档案 第二》十八条  代—建单位借用其—他代建单《位资: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!许他人以本企业的】名,义承揽工《程的:建设:行政部门责令—改正并?记入代建单位信【用档案?;情节严《重的:清出天津市建设工】程代: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! 第二十九条 【 代建单位》将代建工《。程转包或未》经业主单《位同意分包的建设】行政部门责令改【正并记入代》建单位信用档—案;情节严重的清】出天津市《建设工程代建—项目:监管信息系统— 第三十《条  代建工程出】。现较大以上》施工质?量安全事故代建单】。位 1?。年内不得承接—。代建项?目 发生质量安【全事故项目的代建负!。。责人停止《参加:代建活动1年 第三!十一条  代—建项目实行信用管理!信用:管理包括企业—基本情况、资质、业!绩、工程质量和【。安,全、合同履》约、社会投诉、违】法行为、《从业人员行为等【内容业主单位和代建!单,。位的信用信息由市建!设行政部门定—期向:社会:公布 第三十二条】 , 市建设行政部【门,对代建?单位实?行动态监管》。凡,不符合第五条规【定或有第六》条情形的清出—天津市?建,设工程代建项—目监管信息系—统 第三十三—条, , ,市、区建设行政部】门应:按项目所属对代【建项目进《行监督检查》代建单位或业—主单位违反相关法律!。法规:或本办法规定—。的查处?结果记入信用档【案 :第三十四《条  代建项目实】行一项一评代建项】目结束后代建单位】和业主单位应进行】互评评?价结果记《入对方企业的—信用档案 第七章 ! 附则 《第三十五条  已取!得,项,目管理资格的—单位:直接纳入天》津市代?建单位监管信息【系统5年后》。需按本办《法第二章第》五条要?求续:期 第三十》六条  本市行【政区域内《的项目管《理活动可参照本办】法执行 《第三十七条 — 原:天津市建设工程项】。目代建管理试行【办法(建筑〔20】06〕22号)【废止本办法自20】17年?10月1日起实施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