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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!代建管理办法 【  第?一章  总则 【第一:。。条  为进一步提】。高建设工《程项目的《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!资效益确保建设工程!质量和安全规范【。建,设工程项目代建行为!根据国家相》关,法,律法规和《。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!定本办法 第二条】 , 凡本市《。行政区域《内建设工程项目代】建活动应《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!称建设工程》项,目是指建筑工程和市!政公用基础设—施工程项目 第【三条  建设工程项!目代:建活动?是指从事项目管【理的:单位(以《。下简称代建单位【)受项目投资单位或!建设单位(》以下简?称业主单位)委托】。按,照,合同约定条》款对:建设工程项目(以】下简称代建项目【)的新建、改建、扩!建开展全过程或分】阶段专业《化管理和服务—的活动 第四条 】 市建设行政部门对!全市建设工》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!统一的监督管—理 区建《设行政部门对本行】政区域内的建设工】。程,项目代?建,活动实施监督管【理, 第二章《  代建单位的条】件 第五条  从事!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!动,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!条件 (一》。)具:有独立企《业法人资格净资【产3:00万元《以上;? (:二):具有工程勘察、【设计、监理、招标】代理、造《价咨询等其》中一项甲级》资质或施工总承【包一级以上(—含一级)资》质且满足《该项资?。质标准要求; 【(三)?企业技术负责—人具有10年以【上工程建设管理经验!主持完成《2项(?含2项)以上投资】额在 2亿元(含2!亿元)以上项目【的建设管理工作;高!级工程师或具有【建设工程相》关,执业资格; (【四)法律、法规【规,定,的其他?条件 第六条 有下!列情形之一》的不得作为》代建单位 (一【)被行政《部门或司《法机关责令停—业,或停止承接工—程任务的; —(二:)承接?的建设项目》在近一年内发生【过重大质量和安全】事故的; (三【)近一年内出—现严重失信》行为或信用评—价为最低级别的;】 (四)无法履行】代,建职责的《其他:情形 第《七条  对代建【。单位实行信息公示制!度凡符合《上述代建单位条【。件的在天《津市建?设,工程代?建项目监管》信,息系统上公》示 :第三:章  ?代建:的委托 第八—条,  业主单位委【托代建?单位时应《择优选取符合代建条!件的单位 第九【条  ?业,主单:位应根据《项目的?技术复杂程》度和实际需要确定】。代建单?位应具?备的条件并向市【建设行?政部门进行信息【登记主要包括企【业资信能力、提供】履约担保(工—程保险)、代建项】目部人员配置、代建!方案、代《表工程业《绩等:内容 第十条—。  :承接代?建项目的《代建单位应》符合业主《单位确?定的条件业》。主单位?应,对,。代建单位应具—备的条件进行审核】确认 第十一条  !。业主单位不得—将一个代《建项目肢解》委托给两家以上(】含两:家)的代建》单位实施 第十二条!  政府投资—项目的业《主单位与代建单位】不得存在《行政隶属关系 第十!三条 ?。 代建单位》具备相应《资质并符合法定【。条件的可从事代建项!。目的可行性研究报】告编制、招标代理、!造价咨询《、施工图审查和【工程监理等工作【 代:建单位?不得:将代建项目》勘察、设计、施【工、:监理和设备材料采】购等发包给关联单】位或机构 第十四条!  代建单位不【得将代建项目转包或!未经业主单位同【意分包给其他单【位或个人 第四章】  代建的实施【 第十五《条  代建单位可】实,施从建设项》目立项至竣工验收】备案移交实施—全过程或部分—工作:的组织管理》服务服务内容—主要包?括项目建议书—、可行性研究、初】步设计、投资计划】、,土地、规划、—环评、能评、消防、!人防、招标投标【。。、,施工图审查、—。质量安全备案、【施工许可等》项目准备阶段—。的基本建《设程:序;投资、进—度、质量、安全【、合同、信息、配套!等项:目,实施阶段的协—。调和管控;质量、】规划、消防、人防】、环保、节能、竣】工,验收备案等》。项目验收阶段所【要履行的基本建设】程序;?档案归整、调—试运行、项目移交和!质保维修管理等内容! 第十六条  建】设,工程项目代建实行合!同管理业主单位应与!代建单位签订—天津市建设工程【项目委托代建—合同书(以下简称】代建合同)对项【目代建?。服务:内容、管理》人员:。配置、代建周期、代!建费用、投资控制、!进度管?理、质量《管理和安全生产【等内:容,以及各方的责任、】。权利与义务进行约定! 第十七条  代建!合同实行《。信息登记制度在代建!合同:签订1?5日内代建单位应将!相关信息报市—或,区建设行政主—管,部门 代建合—同发生变化的应【签订补?充合同并《在15日内》由代建单位报市【或区: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登记 第】十八条  业—主单位应根》据代:。建单位提供的履【约担保或工程保险】。提供:相应:的代建费用支—付担保 第十—九条:  代建单位应按照!。业主单位的要—求和:项目管理的》需要配备相应资格】、专业和数》量的项目管理人员并!。履行岗位职》责 第二《十条  业主—单位应支持代建单位!完成项?目代:建任务不得妨碍代建!单位开展正常的代建!工,作 第二《十一条  在合同】范围内代《建单:位可:独立开?展,。代建:活动实?施计划?、组织、指挥、【协调和控《制等管理《接受业主单位的监督!并承担相应责任 】第二十二条  【业主单位应对代【建单位实施监—督,对代建单位的违法违!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!正并报相关管理【部门 第《二十三条  代【建,单,位应当在项目—。竣工验收《合格之日起三—。个月:。内协:助业主单位或项目】使用单位办理资【产移交手续 —代建单位应当按【照档案?。管理的相关》法律法规建立—项,目筹划、前期—、建设?。。等各环节的档—。案协助完成档—案验收在《办理资?产移交手续时应将】相,关资料向业》主,单位(使用单位)和!有关部门《移,交 :第五章  》代建项目资金管理 !第二十四条  【建设工程项目—的代建?费用依据相》关法律法《规和:代,建,。服务内容确定 第二!十五条?。  业主《单位应?向代建单位》预付30%代建费】用用于代《。建,。。单位工作的启动预】付,代建费用和后续【代建费?用的支付方式由双】方协商约定 —第二十六条  【代建项目的建设资】金可:由业主单位》。自行管理也》可委托代建》单位管理 第六章】  监督《管理 ?第二十七条  业】主单位将一》个代建项目肢解【委托给两家》或以上的代建单位的!由建设行政》部门责令《改正并记入业主单位!的信用档案 第【二十八条  代【建单:位借用其他》代,。。建,单位资质或》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!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!揽工程的建》设行政部门》责,令改正并记入—代建单位信》用档案?;情节?严重的清出天津【市建设工《程代:建项目监《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!九条  《。代建单位将》代建工程转包—或未经业主》单位同?意分包的《。建设:行政部门责令—改正并记入代建【单位信用档案—;,情节严重《的,清出天津市建—设工:程代建项目》监管信息系统 第三!。十条  代建—工程出现较大以上施!工质量安全事故代建!单位 1年内不【得承接代建项—目 发生质量安全事!故项:目,的代建负责人—停止参加代建活动】。1年 第三十—一条:  代建项目实行】信用管理信用管【理包括企《业基本情况》、资质?、业绩、工》程质量和安全、【。合同履约、社会投】诉、违法行为—、从业人员行为等】内容业主单位和代】建单位的信》用信息由《。市,建设行政部门—定期向社会》公布 第三十二条】  市?建设行政《部门:对代建单位》实,行动态监管凡不符】合第五条规定或有第!六条情形的》。清出:天津市建《设工程代《建项目监管》。信息系?统 第?三十三条  市【、区建设行政部【门,应按项目所属对代】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!代,建单位或业主单位违!反相关法律法规或】本办:法,规定的查处结果记】入,信用档案《 ,。。第三十?四条:  代?建项目实行一项一】评代建项目》结束:后代建?单位和业主单位【应进行互《。评评价结果记入【对方企业的信用档】案 第?七章:  :附则 第三十五【条, , 已取?得项目管《理资格的《单位直接纳入—天津市代建单位监管!信,息系统5《年后需按《本办:。法第二章第五条要求!续期 第三十六【。条  本市行政区域!内的:项目管理《活,动可参?照本办法执行— 第三十《七条  原天津【市建设工《程项目?代建管理《试行办法《(建筑〔2006〕!22号)《废,止本办法《自2017年10月!1日起实施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