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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防震减灾【条例 《第一章? 总:  则   第一条!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!震灾害保护》人民生命《和,财产安全促进经【济建设和《。社会: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!和国防震减灾法【等有关法律、—行政:法规结合本省实际】制定本条例  【 第二条 在—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!地震监测预报、【地震灾害预防、【地,震应急救援、—地震灾后过》。渡性安置与恢复重】建、:。防震减灾宣传—教育与科技进—步等防震《减灾活动应当遵守本!条例:   第三》条 县级《。以上人民政》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!灾工作的领导将【防震减灾工作纳【。入本级国民经济和】社会发展《规划:建立健全工作机【构、工作体》系和相关《制度加强《防震减灾队伍建【设,及时协调解决防震】减灾工作中出现的】问题   第四条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抗震救灾指挥机【构负:责统一领导》、指挥和《协调本行政区域的】抗震救灾工作县【级以:。上,人民政府地震工【作主管部门》承担:本级抗震救灾—指挥:机构:的,日常工?作   县级以上】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!门,按照职责分工—各负其责相互配合】共同做好防震—减灾和抗《震救灾工作  【 第五条 》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】规定:的防震减《灾经费支出责任和】经费渠道将》。防震:减灾工作经费纳入】本,级财政预《。。算   第六条 县!级以上人民》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!测群防体系建—设   县级—以上人民政府—地震工作《主管部门应当建立】和完:善,地震宏观测报—网、地震灾情速报】网、地震科学技术知!识普及宣传网乡、镇!人民政府、街—道办事?处应当确定兼职防】震减灾助理》员,村民委员会、—居民委?员会和?相关单?位建立防震减灾联】络员队伍开展地【震灾害群测群防工作!   第七条 县级!以,上人民政《府地震工《。作主管部门应—当根据?上一级防震减灾【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!实际情况会同—有关部门组织—编,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!减灾规划报本级人】民政府?批准后组织实—施并:报上一级人民政【府地震工作》主管部门备案—   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有关部—门应当做《好防震减灾规划与】相关规划的衔接统筹!资源配置确》保防震?减灾任?务和措施的落实【   第八条— 县:级,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!强防震减灾宣传【教育增强公民—防震:减灾意?识提高全社会的【。防震减灾能力   !县级以上《人民:政府应当加大科技投!。入加强科学技—术研究推广先—进的科学研究—成果:提高防?震减灾工作水—。平 第二章》 地震?。。监测预?报   第九条【 省人民政》府地震工《作主管部门》根据全?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!。规划:和本行政《区域地震监》测预:报,实,。际情:况制定省《级地震监测台—网规划报省》人,民政府批准后—实施   设—区的市、《县(:市)人?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!。。。部门根据省》级地震监测台—网规划制定设区的】市、县(市)地震监!测台网规划报本【级人民?政府批准《后实施   第【十条 ?省和沿海设》区的市、县(—市)人民政》府,应当加强海域地【震监测台网》建,设和海域《地震活动《的,监测:工作提高《对近海海域的—地震监测预报能力】   第十一条【 地震监测台网的】建设应当《符合国家有关—法律、?行政法?规,和标准的规》定保:证地震监测台网的安!。全运行和信息—的质量与安全  】 地震监测台网【运行:后不得擅《自中止或者终止确】需中止或者》终止的应《。当,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!规定办理批准—手续  《 第十二条 大型水!库、矿山、油田等】重,大建设工程的建设】单位应当建》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!或者强震动监测【设施   特—大桥梁、蓄能电站、!核电站、高速铁【路,。和超:限高层建筑物—、,构筑物应《当设: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!  第?十三条 专》用,。地震监测台网和【强震动?监,测设施的建设工程开!工前:建设单位应当—将有关技术方案报县!级以上人民政—府地震工作主管【部门并接受其业【务指:。导   专用地【震监测台网》、强:震动:。监测设?施的:建设、?运行、管理及相【。关费用由建设—单位:负责:和承:担   《。专用地震监测台【网和:强震动监测》。设施:监测的信息应当纳】。入全省的地震监【测台网信息系—统   第》十四条 县级以【。上人民政府地—震工:。作主管?部门应当会同同【级人:民政府国土资源和城!乡规划主管》部,。门依法划定地震观测!。环境保?护范围并将其纳入】当地:土地利用总体—规划和城乡规—划   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地震工作【。主管:部门应当依法设置】地震监测设施和地】震观测环境》的保:护标:志任何单位和个【人不得侵占、损毁】或者擅自《移动、拆除》地震监测设》施及其保《护标志或者》地,震观测环境保—护标志不得》。危害地?震观测环《境   违反前款规!定致:使地震监测设施和】地震观测环境遭到危!害的县级以上人【民政:府地震工《作主管部门应—当采取紧《急措施组织修—复确保地《。震监测设施正常【运行修复所需费用】由责任者承担 【  第十五条 【新建、扩建、改【建建设工《程应当避《免,对地震监测》设施和地《。震,观测环境造成—危害国家《和省重点《工程建设《确实:无,法避免对地震监【测设施和地》震观测?环境造成《危害的建设单位【应当按照县级以【上人民?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!。门的:规定增建抗干扰【设施;不能增—建抗:干扰:。设施的应《当新建地震监测【设施并承担相—关费用   第十】六条 ?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!。范围内从事》爆破:、钻井等生产作业活!动可能对地》震监:测设施造成临时【性干:扰的生?产作业单位或者个】人应当提前报告所在!地县级以《上人民?政府地震工作主管】部门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地震工作主【管部门?。应当根据干扰程度要!求其采取《相应措施并承担相】关费用?  : 第十?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!人发:现可能与地震有关】的,异常:现象后要及时向【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地震工作主—管部门报告县级以】上,人民政府地震—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!告,后应当立《即派:员赶赴现场》开展调查核实—工作   第十【八条 地震预报【意见实?行统一发布制度本】省,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!报意见?由,省人民政府按—照国家?规定的程序发—布   新闻媒体报!道与地震预报有关的!。信息应当以国务【院或者?省人民政府发布的】。地震:预报意?见为准   —。第十九条 任—何,单位和?个人不得制》造,、,传播地震谣言对扰】乱社会秩序》的地震谣言、误传县!级以上人民政府应】当迅速采《取措施予以澄清【 ,  第二十》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!建立和完《善全省地震烈度【速报:系统并保《障其正常运行   !第二十一条》 县级?以,上人民政府应当【组织地震、地勘、】水,利、气象、地理信息!等部门建立信—息共:享机制?交换地震、地质、水!文,。、气象、地理—信,息等:方面的监《测、观测信》息为防震减灾工【作,提供依?据, 第三章《 地震灾害预防【   第《二,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!民政:府地震工《作主管?部门负?。责本行政区域内抗】震设防要求和—地震安全性》评价:的监督管理工作  ! 第二十三条— 新建、扩建、【。改建:建,设工:程的抗震设》防要求应当遵守下】列规定?   (一)一【般建设工《程按照?地震动参数区—。划,图或者地震》小区:划结果确定抗—震设防?要求;   (二】)重大?建设:工程、可能产—生,严重次生灾害的【建设:工程应当按照国务】。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!规定:进行地?震,安全性评价并根据】审定:的地震安全性评价】结果确定抗震设防】要求;   (【三)位于地震动参数!区,划分界线两侧和地】震研究程度、资料】详细程度较差地区】的,建设工程《应当进行地》震动参数复核并根】据地震动参数复【核结果?确,定抗震设《防要求; 》。 , (四?)学校、幼儿—园、医?。院、商场、交通枢纽!等人员密集》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!按照高于《当地抗震设》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!。工  ? 第二?十四条 《县级以上《人,民政:府地震工作主管部】门应当?组织开展地》震活动断层》。探测和地《震,小区:划工作  》 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有关部门》应当将地《震活动断层探测和】地震小区《划结果作为制定【城乡: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!城乡规划、》防震减灾规划—的依据 《  第二十五条 】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有关?部,门应当加《强建设?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!作,。将建:设工程?的抗震?设防:要求纳入建设项目】管理程序并作—为建:设工程可行》性研究、施工—图审查?、,竣工:验收的必备内容建】设工程?的勘察、设计—、施工、《监理和竣工验收应当!按照抗震设防—要求执行 》  第?二,十六条?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有关部门应当将抗】震设防作为村—镇规划编《。。制的内?。容开展地震环境【和场地条件》。勘,察避开?地震断裂带》和,抗震:不良场地为农村公共!设施和村民住宅【建设选址《、确定抗震设防【要求提?供,依据  《 县: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!部门应?当加强对农村—公共设施和村民【住宅建设的》抗震设防管理—和技术指《导工作推广符合【当地实际的抗震设计!方案和抗震示范工】程引导?和扶持农村》建造符合抗》震设防?要求的公共设—施,和,村民住宅 》  第二十》七条 县级以—上人:民政府应当根—。据,地震:应急避难的需—要将应急疏散—通道和应急避难【场所的建设纳入城】乡规划?。利用城市广场、绿】地、公?园、人民《防空工程、》室外运动场地—等空旷?区域或者其他—场所按照国》。家,标准:统一:建设或者确》定地:震应急避难场—所合理规划应—急疏散通道和—场,地建设?与之配套的》交通、供电、供水】和排污等基》础设施并确定有【。关单位?做好日?常维护管理》工作  《 地震应急避难场】所应当向社会公布并!设置明显标志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损毁或者擅》自移动、拆除地【震应急避难》场,所,标志   县级以】上人民政府地震、建!设、人防、园林【绿化等部门》应当加强对地震避难!场所、应急》疏散通道和》。场地的监《督检查确《保其能够在需要时】发挥作用 第—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!。   第二十—八条 县《级以上人民政府应】当建:设地:震应急指挥》场所和?抗,震救灾?现场应急指挥系统】建,立健全信息报—。送系统和《快速:反应机制  — 第二十九条 【各级人民政府制【定的本行《政区域地震》应急预案应当报【上,一级人民政》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!备案较大的市地震】。应急:。预案同时报国务院地!震工作主管部门备】案   县级—以上人民政府有关】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!府地震应急预案制定!。本部门地《震应急预案并—报同级人民》政府地?震工作主管》部门备案   【交通、水利、—电力、通信》、供水、供气以及】可能发生《次生灾?害的核电《。站、矿山、危险【物品的生产经营【单位学校、幼儿【园,、,医院、商《场、交?通枢纽等《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!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!地震应?急,预案并?报所在?地人:民政府地震》工作:主管:部门备案   【第,三十条 《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应当建立健全地震!应,急救援物《资和设备的储备保障!制度加强重要应【。急救援物资和—设备的监管、—储备、更《新完善调《拨和紧急配送—体,系保:证,应,急救援物资》、设备、生活必【需品、应《急救援装备》的有效供给》   第三》十一条 县级以【上,人,民政:府应当?加强以?。公安消防队伍—以及:其他专业应急—救援队?伍为依托的综—。合应急救援队伍【建设并配备》相应的装备、器【材组:织开展培训和演【练提:高地震应急响应和】救援:能力  《 鼓励公民、法人和!其他社会组》织,建,立,地震灾害《应急救援志愿者【队伍开展地》震应:急救援知识》培训和技能演练提】高,救助:。能力:   第三十—二条 ?高速铁路、城—市轻轨、地》。铁、:枢纽变电站、输油】输气:设施、核设》施等:建设工程《和可能发生》严重次生灾害的【建设工程《应当设置地震—紧急:自动处置技术系【统  ? 第三?十三:条 省人民》。政府:发布:地震预报意见—后可以宣布有关地区!进入临震应急—期该地?区设区的市或者【县(市)人民政【府应当立即启动地】震应急预案》并采取下列》紧急措施《   (一》)加强震《情监视工作按—照规:定及:时,。报告:、通报震情》变化利用广播、电】视、报刊、互—联网、电信等媒体】向社会迅速发布震情!。预报信息;》  :。 (二)责成有【关部门和单位对交】通、水利、电力【、通信、供水—、供气、输油—。等基础?设施和核设施以及】。危险物品的》生产、贮存》场所采取紧》急防护措施;  】 (三?)地震灾害应急救援!。队伍和?负有特定职责的人】员进:入待命状态;—   (《四,),适时:组织人?员疏散;《   (《五)采取维护—社会秩序稳定的措】。施;   》(六)加强地震【应急知识《和避险技能宣—。传;   (—七)督促有关部【门和单位落实各【项应急救援准备工作!   ?临震:应急期?一,般为十日必要—时可以延《长十日   第【三十四条 地震【灾害发生《后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应当按照国【家规定的地震—应急:响应:级别分级分类—启动地震应急—预案开展抗震—救灾工作特别重【大地震灾害》发生后?按,照国务院抗震—救灾指挥机构的【。。统一部署开展抗震救!灾工作   第三】。十,五条 ?地震:灾害:发生后灾区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!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立!即收集?灾,情信息在规定时间内!将震情、灾》情信息报告上一【级人民政府》和省人民政府有【关部门通报相关地区!人民政府并统一、准!。确、及时《地向社?会发布震《情、灾情和抗震救】。灾的动态《信息省人民政府地震!工作:主管部?门接到震情、灾情】信息报告后应当【及时将对《震情:和,灾情的初判意—见报告省人民—政府并通报省—人民政府抗震—救,灾指挥机《构各成员单》。位 :  第?三十:六条 地《震灾害发生后—县,级以上人民政府【抗震救灾指挥机【构应当组《织有关部门和—单位迅速调查了解】。受灾情况向本—级人民政府提—出应急?救,。援队伍调用意见根】据应急?。救,。援工:作的实际需要采取下!列紧急措施   】(一)迅速组织抢】救被压埋人员并组】织,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!。自救互救;  【 (二)《迅速组织实》施紧急?医,。疗救护协调伤—员转移、接》收与救治;  【 (三)组织有【关部门和《单位做好应急—救援的通《。信工作;  — (:四)组织有》。关企:业紧急生《产、调运应》急救:。援所需的《物资和装备;   !(,五,)为运?送应急救援人—员、灾区伤病员和】应急:救援物资、装—备的车辆提供免费】通行服?务确保道路畅通; !  (?六)启用应》急避:难场所或《者设:置临时避难》场所设置救》济,物资供应点》提供救济物》品、简易住》所和临时住所—及,时转:移和安置受》灾群:众确保饮用水和食】品安全积极开展卫】生防疫妥《善安排受《灾群众生活》;  ?。 (七)《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!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!征用应?急救援所需的设施】、场地、交通工具、!物资和装《备;   (八)】组织志愿者和灾【。区,有救:助能力的公民—有序:参加应急救》。援工作;   (九!。),组织新闻媒》体及时、准确发布震!情、灾?情和抗震救》灾信息;   (十!。),其他需要采》取的紧急《措施   第三十】七条 地《震灾害发生后县级】以上人?。民政府地震》工作主管部门对地】震灾区应当》加强地?震,监测在地震现—场,。设立流动观测—点及时分析、判【定、报告地震—。。活动趋势并组织开】。展破坏?性地震科学调查工】作编制地《震灾区活《动断层?分布图和地震动参】。。数区划图《为抗震救灾以及灾后!过渡性?安置和恢复重建【工作提?。。供科学?依,据 第五章 地【震灾:后,过渡性安《置与恢复重建   !第三十八条 —省人民政府应当组】织开展地《。震灾害损《失调:查评估工作》为地震应急救援、】灾后过渡性安置和】。恢复:重建提供依》据,   地震灾害损失!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!由省人民《。政,府地震工《作主管部门会同【发,展改革、《民政、财政、住【房城乡建设、卫生】、国土资源等有【。关部门组织实—施   《地震灾害《损失调?查评估结果经评【审后报省人民政【府和国务院有—关部门? ,  第三十》。九条 ?地震灾?区各级人民政府应】当组织有《关部门和单》。位根据?当地实际采》取就地安置与异地】安置、集中安置与分!。散安置?、政府安置与自【行安置相结合—的,方式做好受灾—人员的过渡性—安置工作   第】四十:。条 地震灾》区各:级人民政《府设置受灾人—员,过渡性安《置地点应当》综合:考虑环境安》全、交通、防疫、】防火、防洪和保【护农用地等因素配】套建设必《要的基?础设施和公共服【务设施并加强对【地震次生灾害—、疫:情、饮用水水—质、食?品安全的《监督检?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!。做好环境卫》。生整治和社会—治安管理等工作【确保受灾人员—。。的基本生活》需要和灾区社会秩序!的稳定  》 第四十一》。条 非地震灾区的县!级,以上人?。民政府根据》。震情和灾情应当组织!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!震,灾区:及时提供援助   !第四十?二条 特别重大地震!灾害发?。生后省?人,民政府应当配合国】务院有关部》门,编制地?震灾后?。。恢复重建规划报国】务院批准后组织实】施重大、较大—及一般地震》灾害发生后省人民】政府:应当组织有关部门】和地震灾区设区的】市、县(市)人民】政府根据国家—有关规定编制地震】灾后恢复《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!   编制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】规划应当《征求有?关部门、单位、专家!和公众特别是地震】灾区群?众,的意:见重大事项应当【组织有?关专家进行论证  ! 重大、较大—地震灾?。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!报省或?者设区的市人民【代表大会常》。务委:员会:备案   第四【十三条? 省人民《。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!门和相?。关专家根据》地震:灾害损失《调查评估结》果确定?地震灾区典型—。地,震遗址、遗迹和重】点文物保《护单位的保》护范围及保护措【施并将其纳入灾后恢!复重建规划》。   ?第四十四条》 各:级人民政府应当加】强对救灾资金和物】资的管理登记造册、!专款专用、》专物专用   县】级以:上人民政《府审计机关应—当对地?震,。救灾资金使用和物】资分配情况实行专】项审计监督 第六】章 防震减灾宣传教!。育与科技进步 【  第四十》五条 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有《关部门?应当建立健全防【震减灾的宣传教育长!效机制将防震减灾】知识纳入国》民素质?。教育体?系、学?校公共安全教育【内容和领导干—。部、公务员的培训内!容利用防震减灾宣】传,教育基地、》地,。震科普?展馆:等,普及防震减灾知【识  ?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!当指导、协》助有关部门和—单位做好防震减【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!地震安全示范试点】工作   》广播、电《。视、报刊和信息网】络,等媒体应当采用县】级,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!作主管部门》提供:。的宣传?资料开展公益—性防震减《灾知识宣传活动提高!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!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!力   每年7【月28日《的所在周为本省的】防震减灾知识—宣,传周   》第四十?六条 学校、—机关团体《。、企业、事业单【位每年应当组—织一次以上地震【应急救援《演练提高公》民应急?避险、自救互救能】力,   县级以—上人民政府地震工】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!做好地震应急救援演!练   第四—。。十七条 省、设区】。。的市人?民政府有关部—门应当将防》。震减灾重大科研项目!列入科技发展—规划加大资金投入】力度加?。强,防震减灾《科学研究的基础设】施建设支持防震【减灾:科学的基础研究【和应用研究及时解】决制约?防震减?灾事业发展的关【键科技问题提高【防震减灾《工作的科技水平  ! 第四十八条 【县级以?上人民?政,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!优惠政策引导、【扶持有关单位、【个人研究开发和推】广使用有利于—提高:建设工程抗》震性:能的:新技术、新工艺【、新材料 》  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地震、—建,设、人力资》源和:社会保?障等有关部门应【当对农村建筑—工匠进行建筑抗【。震基础知识、—房屋:结构抗震方法、房】屋抗震加固等—施工技术的培训【。  : 第四十九条— 县级?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!门,应当加强防震—减灾科技队伍建设】优化人才结构—。培养和引进》相,关科技带头》人,和后备?人才加强防》。震减灾的对外合作和!交流工?作不断拓宽交—流领域及渠道及【时引进吸收》国内:外,先进的防震减—灾科技成果 第七章! 法律责任 —  第五十条—。 县:级以上人《民政府、有关部门及!其工:作人员有下列行为】之,一的由?其上级机关》或者监察机关责令】改正;情节严重【的对直?。接负责的主管人【员和其他直》接责任人《员依法给予处分【;,构成:犯罪的依法》追究刑?事责任 《  (一)不—依法办?理相关行政》。。许可的; 》。  (二《)不按照规定制【定地震应急预案或者!不依法履行》。地震的监测预报【、灾害?预防、应急救—援、灾后过渡—性安置与恢复重建等!职责造成后果—的;   (三)擅!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!。监,测,。台网运行的;—   (四)侵占、!截留、挪用救灾资金!、物资的;  【 (五)《其他玩忽《职守、滥用职权【、,徇私:舞弊的   —第五十一条 —违,反本条例《规,定有下列行为之一】的由县级以上—人民:。政,府地震工作主管部】门责令停止违法【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!取其他补救措施;造!成损:失的依法承担赔偿】。责任:   (一》)侵占、损》毁、拆?除或者擅《自移动地《震,监测设施《的;  《。 (二)危》害地震?。观测:环,境的; 《  (三)破坏【典,型地震遗址、遗【迹的  《 单:位有前款所列违法】行为情节严重的【处二万?元以上二十万元【以下的罚款;个人有!。前款所?列违:法行为情节严—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!罚款违反治安管【理法律的由公安机】关依法给《予处:罚构:成犯罪的依》法追究刑事责任 】  :第,。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!例规定制造、—传播地震谣言扰乱】社,会正常秩序的由公安!。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!  第五十三—条 违?反本:条例规定侵占、【损毁、拆除》或者擅自《移动地震监测设施】保护标?志、地震观测环【境,保护标志及地—震应急避《难场所标《志的由县级以上【人民:政府地震工作主管】。部门责令改正恢【复原状;《情节严重的并—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!以下罚款 第八章 !附  则   第】五十四条 本条例】自2013年7月1!日起施行1》999年《9月2?4,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!代表:大会常务委员会【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!河,北省实施〈中华【人民共和国防震减】灾法〉?办法:同时:废止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