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省防震》减灾条?例
第《一章 总《 :则,
第一条 【为了防御《和减轻地震》灾,。。害保护人民生—命和财产《安全促进《经济:建设和社会》发展根?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!。震减灾法等有—关法律、行政法规】结合本?省实际制定本条【例
第二条 】在本省行政》。区,域内从事地》震监测预报、地【震灾害?预防:、地震应急救援【、地震灾后过渡性安!置与恢复重建、防】震,减灾宣传《教育与科技》进步等防震》减灾活动应》当遵守?本条例
《 第三条 县【级以上人民政—府应当加《强对防震减》灾工作的《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!纳入本级国民—经济:。。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!健全工作机构、工】作体系?和相关制度加强【防震减灾队伍建设及!时协调解决防震【减灾工作中出—现的问题
— ,第四条 县级—以上人民政府抗震】救灾指挥机构负责】统一领导、指挥和】协调本行政区域的】抗震救?灾工作县级以—上人民政府》地震工?作主管部门承担【。本级抗震救灾指【挥机构的《日常工作
— 县:。级以上人民政—府其:他有:。。关部门按照》职责分?工各负其责相—互配合?共同做?好防震减灾和抗震】救灾工作
— ,第,五条 县级以—上人民政府应当按】照规定的防震减灾经!费支出责《任和经费渠道将【防震减灾工作—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!算
第六条 】县级以上人民—政,府应当加强地震群】测群防体《系建:设
《。县级:以上人民《政,。府地震工作主—管部:门应当建《立和完善《地震宏观测》。。报网、地《震,灾情速报网》、地震科学》技术知识《。普及宣?传,网,乡,、镇人民政府、街】。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兼!职防震减灾助—理,员村民委员会、居】民委员会和》。相关:单位建立防震—减灾:联络员队伍开展地】震灾害群测群—。防工作
第七】条 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地震》工作主管部》门应当根据上一级防!震,减灾规划《和本行?政区域?的实际情况会—同,有关部门组织编【制本行?政,区域的防震减灾【规划报本级人民政】。府,批准后?组织实施并报上一】级人民?政府地震《工作:主管部门《备案
》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!当做好?防震:减灾规划《与相关规划的衔接】统筹资源配置—确保防震减》灾任务和《措施的落实
— 第八条 县【级以上人《民政府应当加强防】震减: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!防震减灾意识—提高全社会》的防震减灾能—力
: 县级《以上人?民政府应《当加大?科技投?入加强科《学技术研究》推,广先进的科》学研究成果提高【防震减灾工作—水平
?第二章 《。地震监测预报
!第九条 《省人:民,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】部门根据全国地震】监测台网总》体规:划和本行政区域地】震监测预报》实际情况制定省级地!震监测?台网:规划报省人民政府】批准后实《施
: 设区的市、县】(市)人民政府【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!据省: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!制定设区的》市、县(市)地震监!测台网规划报本级】人民政府批准后实】施
第十条【 ,省和沿海设区的市】、县(市)人民【政府:应当加?强海域?地震监测台网建设】和海域地震活动【的监测工作提—高对近海海》域的地震《监测预报能力
【 第十《一条 地震监测台网!。的建设应当符—合国家有关法律、】行政法规《和,标准的?规定:。保证地震监》测台网的安全运行】和信息的质》量与安全《
, 地震监测台【网运行后不》得擅自中止或者【终,止确:。。需中止?或者终止《。的应:当按照国家和—本省有关规定办理批!准手续?。
第十二条【 大型水库、—矿山、油《。田等重大建》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!当,建设专?用地震监测台—网或者强震》动监测设施
【 特大桥《梁、蓄能《。电站、?核电站、高速铁路和!超限高层建筑—物、构筑物应当设置!强震:。动监:测设施
第十三!条 专?用,地震监测台网和【强震动?监测设施的》建设工程开工—前建设单位》应当将有关技—术方案报县级以【上,。人民:政府:地震工作主管部门】并接受?其业务指导》
专用地震监】测,台网、强震动—监测:设,施的建设、运—行、管理及》相关费用由》建设单位负责—和承担?
,。 专用地》震监测台网和强【震动监测设施—监测:的信息应当纳入【全省的地震监测台】网信息?系统:
: 第:十四条? 县级以《上人民政府地震【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!同同级人民政府【国土资源和》城乡规划《主管:部门依法划定地【震观测环《境保护范围》。。并,将其纳入《。当地土地利用总体】规划和城乡规划【
县级以—上人:民政府地震工—作主:管部门应当》依法设置《地,。震监测设《施和地震观测环【境的保护《标志任何《单位和个人》不,得侵占?、损毁或者》擅自移动、拆除【地,震监测设《施,及其保护标志或者】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!。志不得危《害地震观测》环境
违—反前款规定》致使地震《监测设施和地—震观测环《境遭到危害的县【级以上人民政府【。地震工作主》管部门应当采—。取紧急措施》组,织修复确保地震监测!设施:正常运行修复所需】费用由责任者承【。担
第十—五条 新建、扩【建、改?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!对地震监《测设施和地震观【测环境造《成危害国《家和:省重点工程》建设确实无法—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!和地震观测环—境,造成:危害的建设单—位应当按照县级以】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!主管部门的规—定增建抗《干扰设施;不能增建!。抗干扰设施的—应当新?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!担相关费《用
?。 第十六条》 在:地震:观测:环,境保护范围内从事】爆破、钻《井等生产作业—活动:可能对地震监—。测设施造成临—时,。性干扰的《生产:作业单?位或者个人应—当提前报告所在地县!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!工作:主管部门《。县级以?上人:民政:。府地震工作主—管,部门应当根据干扰程!。度要求其采取相应措!施并承担《相关费用《
第十七条 】。任何单?位和个人《发现可能与地震有】关的异常现象后【要及时向县级—以上人民政府—地震工作《主管: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!部门: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!派员赶赴现》场开展调《。查核实?工作
》第十八?条 地震预报意【。见实:行统一发布制度本省!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】预报意见由省人【民政府按照国家规】定的程序发》布
: 新闻媒体—。报道:与地震预报有关【的信:息应当以《国务院或者省人民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!意见为准
第】十,九条: 任何单位和—。个人不得制造、传】播地震?谣言: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!震,谣,言、误传县级—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迅!速采取措施予以【澄清
《。 第二十条 —省人民政府应当【建立和完善全省地】震烈度速《报系统?并保障其正常运行
!。 第二十一条 】。县,级以上人民》政府应当组织地震】、地勘、水利、【气象、地理》信息等部门建—。立信息共享》。机制交换《地震、?地,。。质、水?文、气象、》地理信息等方面的】监测、观测信息为】防震减灾工作—提供依据
第—三章 地震灾害预】防
: 第二十二条 县!级以上人民》政,。府地震工作》主管部门负责—本行政区《域内抗震设防—要求和地震安全性】评,价的监?督管理工作
— 第二十三条 新!建、:扩建、改建》建设工程《的抗震设《防要求应《。当,遵守下列规定
!(一:),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!震动参数区划—图或者地震小区【划结果确《定抗震设防要求;】
(二》。)重大?建,设工:程、可能产生严重】次生灾害的》建设:工程应当按照—国务院和省》人,民政府有《。关规定进《行地震安全性—评,价并根据审定的【地震安全《。性,。评价结?果确定抗《震,设防要求;
— (三)位于【地震动?参数区划分界线【两侧和地《震研:究程度?、资料详细程度【较,差地区的建设—工,程应当进行地震【动参数复核并根【据,地震动?。参数复核结果—确定:抗震设防要求;
】 (四)学校、】幼儿园?、医院、商》。场、交通《枢纽等人员》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!应,当,按照高于当地—抗震设?防要求进行设计和】施,工
第二—十四:条 县级以》上人民政《府地震工作》主管部门应当组织】开展地震活动断层】探测和?地,震小区划《工作
? 县级《以上人?民政府有关部门应】当将地震《活动断层探》。。测和地震《小区划结果作为制】定城乡土地》利用总体规》划、城乡规划、防】。震减灾规划的—依据
第二十】五,条 县级以》。上人:民,政府有关部门应当】加强建设工程抗【震设防管理工作将建!设,工程的抗震》设防要求纳》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!并作为建设》工程可行性研究、】施工图审《查、竣工《验收的必备内容【建设工程的勘察、设!计、:施工、监理》和,竣工验收应当按【照抗震设防》要求执行
》 , 第二十六》条 县级以上人民】。政府有关部门—。应当将抗《震设防作为》村镇规划编制的【内容开展地震—环境和场地条—件勘:察避开?地震断裂带和抗震不!良场:地为农村《公共设施和村民【住宅建?设选址、确定—抗震设防要求提供依!。据,
县级》以上人民政府—有关部门《。应当加强对农村公】共设施和村民住宅建!设的抗震设防管【理,和技术指导工—作推广符《。合当地实《际,的抗震设计》方案和抗震示范工程!引导和扶持农村【建造符?合,。。抗,震设防要求的公共】设,施,和,村民住宅
第】二十七条 县—级以上人民政府应】当根据地震应急避】难的需要将应急疏】。散通道和应急—避难场所的》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利!。用城:市广场、绿地—、公园、人》民,防空工程《、室外运动场地等】空旷区域或者—其他场所按照国家标!准统:一建:设或者确定地震应】急避难场所合理【规划应急疏散通【道和场地《建设与之配套的交通!、供电、供水和排污!等基础设施》并确定有关单位做】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!。
地震应—急避难场《所应: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置!。明显: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!不得:损毁或者擅自移动】、拆除地《震应急?避难场所标志
】 ,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地震—。、建设、人防、【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!加强对地震避—难场:所、应急《疏散通道和场地的】监督检查确保其能】够在需要时发挥作】用
:。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!援
? 第二十八条 县】级以上人民政府应】当建设地《震应急指挥场所和】抗震救灾现场—应急指挥系统建立健!全信息?报送系统和快速反】应机制?
第二十—。九,条 各级人民政府】制定的本《行,政区域地震应急预】案应当报上一级人】。民政府地震》工作:主管部门备案较大】的市地震应急预案】同,时报国务院》地震:工作主管部门备【案
县》级以上人民政府有】关部门根据》本级人民《政府地震应急预【。案制定?本部门地震应—急预案?。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地!震工作主管》部门:备案:。
交通、水利】、电力、通信、【供,水、供气以及可能发!生次生灾《害的核?电站、矿山、危险物!品的生产经营单【。位学校、幼儿园、医!院,、商场、《交通枢纽等人—员密集场所》。的管理单位应—当制定本单位地震】应急预案并》报所在地人民政府】地震工?作主管部门》备案:
第三十条 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。应当建立健全地震】应急:。。救援物资和设备的】储备:保障制度加强重【要应急?救,援物资和设备的监管!、,。储备、更新完—善调拨和紧急配【送体系?保证应急救》援,物资、设备》、生活必需》品、应急救》援装备的有效—供给
第三【。十一条? 县级以《。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!以公安?消防队伍以及其他专!业应急救援》队伍为依托的—综合应急救援队伍】建设:并配备相应的装备】、器材组织》。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!地震应急响应—和,救援能力
— 鼓励公《民,、法人和《其他社会组》织建立地震灾害应】急救援志愿》者队:伍开展地震应急救】援知识培训》和技能演练提高【救助能力《
第三十二【条 高?速铁路?、城市轻《。轨,、地铁、枢纽变【电站、输油输—气设施、核设施等】建设:工程和?可能发?生严重次生灾—害的建?设工:程应当设置地震【紧急自动处置技【术,系统:
第三十—三条 省人》民政府?发布地震预报意见后!。可以宣布《有关:地区进入临》震应急期《该地区设区的市或】者县(市)人民政】府,应当立即启动地震】应急:预,案并采取下列紧急】措施
》(一)加强震情监视!工作按照《规定及时《报告、通报震情变化!利,用广播、电视、报刊!、互联?网、电?信,等媒体向社会迅【速发布震情预报信】息;:
(二)—责成有关部门和单】位对交通《、水利、电力—、通:。信、供水、供气、】输油等基《础设施和《核设:施以及危险物品的生!产、贮存场所采取】紧急防护措施—;
: (三)地震灾】害应急救援队伍和负!有,特定职责《的,人员进入待》命状态;《
(四)—适时组织人员疏散】;
? (五)采取维【护社会?秩序稳定的》措施;
》 (六)加强地震应!急知识和避》险技能宣传;
!(七)督促有关【部门和?单位落?实各项应急救援准】备工作
临震应!急期一?般为十日必》要时可以延长—十日:
: 第三十《四,条 地震灾害—发生后县《级以上人民政—府应:当按照国家规定的】。地震应急《响应:级别分级分类—启动地震应急—预案开?展抗震救灾工作【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!生后按照国务院抗震!。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!部署开展抗震救灾】工作
《 第:三十五条《 地震灾害发生后】灾区:各级:人民政府《应当组?织有关部《门和单位立即收集】灾情信息在规—定时间内将》震情、灾情信息报】告上一级人民政府】和省:。人民政府有》关,部门通报相关地区】。。人民政府并统—一、准确、》及时地向社》会发布?震情、?。。灾情和抗震》救灾的动态信息省人!。民政:府地震工作主—管部门接到震情【、灾情信息报告【后应当及时将对震情!和灾情的初判意见报!告省人?民政府并《通报:省,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!挥机构各《成,员单位
第三】十六条 地震灾【害发生后县级以上】人民政府抗震救【。灾指挥机构应当【组织有关《部门和单位迅速调】查了:解受灾情况向本级】人民政府提出应【急救援队伍调用【意见根据应急救【援工作的实际需要采!取下列紧《急措施
(一)!迅,速组织抢《救被压埋人员并【组织有关单》位和人员开展自救】互救;?
(二)迅速】。组,织实施?。紧急:医疗救护协调伤【员转移、接收—与救治;
(三!),组织:有关部?门和单位做好应【急救援的通信—工作;
》 (:四)组织有关企业紧!急生产、调运应急】救援所需的》物,。资和装备;
】(五)为运送应急救!援人员、灾区伤病员!和应:急救援物资、装备的!车辆提供免费通行】服务确保道》。路畅通;
【(,六)启用应急避难场!所或:者设置临《时避难场所设置救】济物资供应点提【供救济物品、—简易住所和临时【住所及时转移—和,。安置受灾群》众确保饮用水和食品!安全积极开展—卫生防疫妥》善安排?受灾:群众生活;
】(七)?根据应急救援工作】需要向有《关单位和个人征用】应急救援所需的设施!、场地、交通—工具:、物资和装备;
! ,(,八,。)组织?志愿:者和灾区有》救,。助能力?的,公民:有序参加应急救【援工作;
(】九)组织新闻—媒体:及时:、准确?发,布震情、《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!;
? (十)《其他需要采取的紧】急措施
第【三十七条 地震灾害!发,生后:县级:以上: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!管部门对地》震灾:区应当加强地震监】测在地震现场—设立流动《观测点及时分—析、判定、》报告地震活动趋势】并组织开展破坏【。性地震科学调查【工作编制地震—灾区:活动:。。断层分布图》和地:震动:参数区划图为—抗震救灾以及—灾后过渡性》安置和恢复重建【。工作提供科学依【据
第五章 地【震灾:后过渡?性安置?。与恢复?重建
第三十】八条 省人民政【府应当?组织开展地》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!工作为地震应急救】援,、,灾后过渡性》安置和恢复重—建提供依《据
? 地震灾《害损:失调查评估的具【体,工作由省人民—政府地震工作主【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!、民政、财政—、住房城乡建设、卫!。生、国土资源—等有:。关部门组《织实施
地震】灾害损失调查评估】结果经评审后报【省人民?政府:和国务院《有关部门
【第三十九条 地【震灾区各级人民政】府应当组织有关部】门和单位根据当地】实际采取就地—。安置:与异地?。安置、集中安—置与分散安置、政府!安,置,与自:行安置相结合的方】。式做好受灾》人员的过渡性—安置工作
— 第四十《条 地震《灾区各?级人民政府设置受】。。灾人员过渡》性安置地点》。应当综?合考虑环《境,安全、交《通、防疫、防火、防!洪和保护农用—地等因素配套建【设必要?的基础设施和公共】服务:设施并加强对地震次!生灾害、疫情—、饮用水水质—、食: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开!展流行病《学调查做好环—。境卫生整治和社会】治,。安管理等工作确保】受,灾人员的基本生【活需要和灾区—。社会:秩序的?。稳定
第四【十一条 非地震【灾,区的县级以》上人:。民政府根据震—情和灾情《应当组织和》动,员社会力量》对地震灾区》及时提供《援助:
?第四十二条 —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!生后省人民政府【应当:配合国务《院有关部《门编制地《。震灾后恢复重—建规划?。报国务院批》准后:组织实?施重大、较大及【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!省人民政《府应当?组织有?。关部门和地》震灾区设区的市、】县,(市)人《民政:府根: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!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】规划并?组织实施
— 编制地震》灾后恢复重》建规划应当征求有】关,部门、单位、—专家:和公众特别是地震灾!区群众的意见重大事!项应当组织》有关专?家进行论证
【 重大、《较大:地震:灾后恢复重》建规划应《。当报省或者设区【的市:人,民,代,表,大会常务委员会备】案
第四十【三条 省人民政府】应当组?。织,有关部门《和相关?专,家根据?地震灾害损失—调查评估《结果确定地震灾区典!型地震遗《址、:遗,迹和重点文物保【护单位的《保护范?围及保护措施并【将其纳入灾后—恢复重建规划
【 第?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!政府:应当加强对救—灾资金和物资的管】理登记造册、专款】专用:、专物专用
— :县级以上《人民政?府审计机《。关应当?对地震救灾资金使】用和物资分配情况】实行专项审计监督
!第六章 防震减灾】宣,传教育与科技进步
! 第四十五—条, 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有关部【门应当建立》健全防震减灾的宣传!教育长效机制将防】震减灾知识纳—入国民素《质教育体系、—学校公共安全教【育内容?和领导干《。部、公务《员的培训内容利用防!震,减灾宣?传教育?基地、地震》科,普展馆等《普,及,。防震减灾知》识
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地震:工作主管部门应当】指导、协助》有关部门和》单位做好防震—减灾知识的宣传【。教育:和地震?安全示范《。试点工作
广】。播、电视、》报,刊和信息网》络等媒体应当采【。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!供的宣传资料开展公!益性防震减灾知识宣!传活动提高公民【的防震减灾》意识和应《对地震灾害》的能力
每年】7,。月28?日的所在周为—。本省的防震》。减灾知?识宣传周
— ,第四:十六条 学校、【机关团体、企业【。、,事业单位每》年应当组织一—次以:上地震应《急救援演练》提高公民应》急避:险、自救互》救能力
《。 县级以》上人民政《府地震工作主管部】门应当?指,导做好地震应急救援!演,。练
第四十七条! 省、设区的市人】民政:府有关部门应当将防!震减灾重大科研项】。目列:。入科:技发展规划》加大资金《投入力度加》强防震?减,灾科学研究的基础设!施建设支持防震减】灾科学?。的基础?研究和应用研究及时!。解决:制约防震减灾事业发!展的关键《科技问题提高防震减!灾工作的科》技水平
《。 ,。 第四十《八,条, 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有关部门应】当,制定优惠政策引导、!扶持有关单》位、个人研究开发】和推:广,使用有利《于提高?建设工程抗震性【能,的新技术、新工艺、!新材料
县【级以上人《民政府地震》。、建设、人力资源和!社,会保障等有关—部,。门应当对农村—建筑工匠进行建筑抗!震基础知识、房【。屋结:构抗震方法》、房:屋抗震加固等施工】技,。术的:培训
? 第四十九—条 县?级以上人民政府【有关部门应当加强】防震减灾科技队伍】建,。设优化人才结构培】养和引进相》关科技带头人和后备!人,才加强?防震减灾的对外合作!和交流工作不断拓】。宽交流领域》及,。渠道及?时引进吸收》国内外先进的防震减!灾科技成果
—第七:章 :法律:责任
》第五十条 县—级以上人民政—府、有关部门及其工!作人员有下列—行,为之一的由其—上级机关或者监察】机关责令改》正,;,情节严重的对直接】负责:的,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!责任人员依法—给予处?分;构成《犯罪的依法追—究刑事责任
【 (一)《。不依法?办理相关行》政许可的;
— (二)不按【照,规定制定地震应【急预案或者不依【法履行?地震的监测预报、灾!。害预防、应》急救援、灾后—过渡:性安置与恢》复重建?等职责造成后果的】;
(三)擅自!中止或者终止地【震监测台网》运行的;《
(《四)侵占、截留【、挪用救灾资金、】物资的;
【(五)其他玩忽职守!、滥用职权、徇私】舞弊的?
第五十一条 !违反本条例规—定,有下列行为》之一的由《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地震工《作主:管,部门: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】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!他补救措施;造成】损,失,的,。依法:承担赔偿责》任
(一)侵】占、损毁《、拆:除或者擅《自移动地震》监测设施的;
!(二:。)危害地震观—测环境的;
— (三)破—坏典型地震遗址、遗!迹的
单位有】前款:所列违法《行为情节严重的处】二万元以上二十【万元以下的罚款;】个人有前款》所,列违法行为情节严】重的处二千元以下】的罚:款,违反治安管》。理法律的由公安【机关依法给予—处罚构?成犯:罪的依法追究—刑事责任
第】五十二条《 违反?本条例规定制造、传!播地震谣言扰乱社】会正常秩序的—由公:安机关依法》给予处罚
— ,第五十三条 —违反本条例规定侵】占、损毁、》拆除或者擅》自移:。动地震监测设施【保护标?志、:地震观测《环境:保护标志及》地,震应急避难场—。所,。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地震》工,作主管部门》责令改正恢复原【状;情?。节严重的并处二千】元以上一万》元以下罚《款
第?八章 附 —则,
第五》十四:条 本条例自201!3年7月1日起施行!19:99年9月24日河!北省第九届人民【代表大会常务—委员:。。会第:。十一次会议通过的】河北省?实施:〈中:华人民共和国—防震减灾法〉办法同!时废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