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省实施中华【人民共和国招标【投标:法办法
(2—001?年,9月27日》河,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!大会常务委员会第】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!根据2005—年1月9日》。河北省第十届人【民代表大《会常务委员会第十】三,次会议关于第—二批废?止地方性法规中【。若干行政许可规定】的决定修正》 根据2018【年5月31日—河,北省第十《三届人民代表—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!次会议关于修改部】分,法规:的决定第二次修正】)
第一章 总】 则?
第一》条 根据中华人民】共和:国招标投标法和【有关法?律、法规的规—定结:合本省实际》制定:。。本办法
《 第二条 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】。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!用,本办法
第三】条 招标《投标活动应当—遵循公开、公平、】公正和诚实信—用的原则
第四!条 县级以上—。人,民政府发《。。展计划部门负责本】行政区域《内招标投标工作【的,指导和?协调省和设区市人民!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!责组织稽察特派员】对本级人民政府确】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招!。标投标活动进行【监督检?查
: 有关行政管【理部门按照职—责分工及相关—规定对招标投标【活动实施监督依法】查处招标投标活动】中的违法行为受理】。投标人?和其他?利,害关系人《的投诉
第五条!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!目其招标范》围和规模标准按【照国:家有:关规:定执行
《 第六《条 依法必须—招标:的项:目其: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!。区,或者: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!和个人?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!斥本地区、》本系统以《外,。的法人?或者其?他符合条件的—组,织参:加投标不得以任【。何方式?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!动
有关行政】。。监督:。部门在进行监—督管理过程中不得】向招标投标》当事人、招标代理】机构收取任何行【政,事业性?费用法律《、行政法规》另有规定的除外
】 任何单位和【个人均有权向—有关行政监督部【门举报招《。标投: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!
第二章 》招标和投标
【 第七条 》招标人是《依据本办法规定提出!招标项目、》。进行:招标的法人或者【其他组织
》 招标人在招标过!程中:应当遵守《法律、法规不得搞虚!。假招标不得和投标人!串通:损害国?家利益、《社会公?共利益和其他—投标人的合法—。权益
第八【条 建设单位在向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】依法必须进行招【标的建?设项目的可》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!目建议书(》代可研?)时必须同时拟【定项目的招标方案报!项目审批部》门核准?招标方案的内容【包括
》(一)建设项—目的:勘察、设《计、施工、监—。理以及重要》设备、材《料,。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!标范围;
【(二)建设项目【的勘察、设》计,、施工、监》理以及重要设备、】材料:等采购活动拟采用】的招标组织形—式、招标方式拟采】用自行招标》和,拟采用邀请招标的】应当以书面形式【说明理由;
— (三)其他有】关内容
项目批!准后项目审批—部门应当及》时向有关行》政监督部《门通报所批准的【招标:方案等情况
— 招标人在—招,标投标活动中确需对!。招标方案作出—调整的应当》到原:项目审批部门—重新办理核准手【续
第九条【 属于下列情—况之一的建设项目】可以不?进行招标《但在报送可行性【研究报告中必须提】出不招标申请—并说明不招标—原因
(—一)涉及国家安全】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!的;
》(二)建《设项目的勘察、【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!者专:有技术的或》者其他建筑艺术造】型有特殊要求—的;
》(三)承包》。商、供应商》或者服务提供者少】于三家不《能形成有《效竞争的;
(!四):其他:原,因不适宜招》标的
第十条 !工程建设《项,。目的勘察、设计因】特殊情况《可以在报送》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先!行开展招标活—动但应在报送的可】行性研究报告中【予,以说明?
第十一—条, 依法必须进行【招,。标的项目《。全部使?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!国,有,资金投资占》控股:或者主导地》位的应当公开招标
! :省人民政府确定的】重点建?设项目?应当公开《招标有?。。下列:情形之一不适—。宜公开招标的经【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!进行邀请招标
!。(一)技术复—杂或者有特殊要【求的;
(二)!对专:有,技术和?专利权保护有特【殊要求的;
【 (:三)受自然资源或】者,环,境限制的;
(!四):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!的
《第十二条 依—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!目招标人自》行办理招标事—宜的应当向有关【行政监督部》门备案
《 招标人自—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!当具有编制招—。标文件和《组织评标的》能力具体包括
!(一)具有与—。招标项目《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!应的专业《技术力量《;
(二—。)设有?专门的招标机—构或者拥有》三,名,以上专职招》标业务?人,员,;
(三)熟】悉和掌?握,招标投标《法律、法规
】不具备前《款规定?条件:之,一的招?标人:应当:委托具有相》应能:力的:招标:代理:机构:办,理招标事宜
【 第十三条 依法必!须招标的工程建【设项目招《标人自行组织招【标的在向项》目审批部门》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!。报告时应当一—并报送?以下书面材料
!(一)?项目法人营业执照】副本、法《人资:。格证书?或者项目《法人组建文件;【
(二》),与招标项目相—适应的?专,业技术力《量情况;
(】三)内设的招标【机构或?者专职?招标业务人员的基】本情况;
(】四):拟使:用的专家《库,。情况;
(五】)法律?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材!料
? 第十四《条 :省人民政府发—展计划部门会同【有关行政《监督部门对各类招标!代理机?。。构,依法进行监督管理
! 第十五条 招】标代理机构》的代理权限》范围应当在》招标:代理合同《中具体?载明;?招标代理机构—超越代理权限给招】标人造成损失—的应当依法承担【赔偿责任
【第十六条 》依法必须进行—公,开招标?的项目?的招:标公:告必须通过国务院发!展计划部门》或者省人《民,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!。定的报刊、》信息网络或者其【他媒介发《布
《第十七条 公—开招:标,的项目实行资格预审!。的招标人应当在【招标公告或者—招标预审公告中载】明预审后允许参加】投标的投标》人的数量《。范围并?按照排名《先后或者得分高低】选择投标《人;招标公告或者招!标预:审公告没有载明【数量范围的招标人】不得限制通过资格预!审的投标人进行【投标
资格预】审可以采用强制性标!准法也可以采用定向!打分法?
, 第十《八条 招标人—应当: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!和需要编制招—标文件招标文件应】当,包,括以下?主要内容
— (一)投标人【须知;
》 (二)招标项目】的范围、《性质、规模》、数量、《标准和主要技—术要求;
【(三)投标报价清单!;,
(四)评标标!准、方?法和在评《标,过程:中考虑的相关因素;!
(五)—交货、竣《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!间;
《 (:。六)进行资格审【查的项目对投—标人:资格:审查的标准要—求投标人提供—的有关资格和资信】证,明,文件;?
(《七)投标文件的编】制,要求;
(【八)递交投标文件】的方式?、地点和《截止:时,间,。以,及,正,、,副,本的份数;
【 (九)开标的【时间:、地点;
— (:十)投标有效期;
! (?十一)合同主要【条款;
(【十二:)受:理投:诉的行政监督部门】。
全部或者部分!使用国有资金的【。项目招标人在—招标文件中确定的】建设标准、》建设内容等和另编的!标底造价《。都应: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!门批准的范围—之内:。。
第十》九条 招《标,。人可以自《行确定招标项目是否!。设置标底;需要编制!标底的应当》由,招标人组《织编制
》 招标人《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!保密
第—二,十条: 投标人《。投标:时应:当,向招标人提》供下:列证件和资料—
, :(一)营业执—照和相应的资质证书!;
(二—)最近三年》的资信和履约—情况:;
(三)【相应:的业绩材料;
】。 (:四)招?标,文件规定的其他证】件和资料
第】二十一条 》投标人将投》标文件按《。照招标文件》规定的时间》、地点送《达,后招标人应当签【收,并出:具收到书面证明
】 投标文件应【当依照招《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!封否则招标人有权拒!收
《书面:证明应当载明签【收的时间《。、地点、文件数量】和签收人姓》名等内容
第三章】 开:标、评标和中—标
第二十【二条 开标应当【。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!交,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!同一时?间公开进《行;开标地点—。应当为招标文件【预先确定的》地点
第—二十三条 开—标,由招标人或者其代】理人主持邀请所有】投标人?参加依法《必须招标《项目的开标应当接受!有关行政监督部【门的监督
第二!十,四条 开标过程应】。当对下列《事项进行《记录并存档备查
】 (一)招—标项目的名称、规模!和数量;
》 (二)开标的】时间和地点;
】 (三)参加开标】的单位和人员—。;
(四)投】。标人:的名称及《其投:标报价;
(】五)应当记录的其】他,事项
开标记录!由主持人和其—。他在:场,的有关人员签章确认!
: 第二十《五条 有下列情【形之一的由评标【委员会认定为废标
! (一)投标人】以他人名义投标、】串,。通投标、以》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!者以弄虚作假—等方式投标的;
!。 (:二)投标人以—低于成本报价竞标】的;
(三)】没有按照招》标文件要求提供【。投标:担,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!担保有瑕疵的—;
(四)投标!。。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!代表签字《和加盖公《章,的;
(—五)投标文件—载明的招标项目【完,。成,期限超过招标文件】规定的;
【(,六)明显不符合【。技术规格、技术【标准要求《的;
(—七)投标文件载明】的货物包装方式、】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!符合:招标文件要求的【;,
(八)投【标文件?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!条件的;
(九!)其:他应视为废标的情】。况
第二十六条! 评标委员会由招】标人负责组建
】 ,依法必须进》行,招标的项目评标委】。员会:由招标?。人或者其委》托的招标代理—。机构熟悉相关业【务的代表以及—有关技?术,、经济等《方面的专《。家,组,成,成员人数为五—人以上单数其中【技术:、经济等《方面:的专家不得少于【成员总数的三分【之二
评标委员!会成:员,的名单在中标结果】确定前应当保密
! 第二?十七条 有》下列情形之》一的不得担任—评标委员会成—员
(一—)投标人或》者投标人主》要负责人的近亲属】;
(二—。),。项目主管部门或【者行政监督部—门的人员;
【 (三)与投标【人有经?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!对投标公正评审的】;
(四)【曾因在招标、—评标以及其》他与招标投标有【关活动中从事违法】行为而?受过行政处罚或【者刑事处罚》的
评》。标委员?会成员有前》款,规定情形之一的应】当主动?提出回避
【第二十八条》 评标委员会成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】人或者与《招标结果有》利害关系的人—进行: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!标人、中介人—。、其他利《害关系人的》财,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!透,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!和,比较、中标候选人的!推,荐情况以及与—。评标有关的其他【情况
第二【十九条? 评标专家应当符】。合以下条件
(!一)具有良好的职】业道德?能够认真、》。公正:、公平?、廉洁地履行职责】自,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招!标投标双方》当事人的合》法权益?。;
? (二)从》事,相关专业领域工作】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!称或:者同等?专业水平;》
(三)熟悉】有关招标《投标的法《律,、法规并且有—与招标项目相—关的实践经验
【 第三十条 省】。人民政府对》本行政区域》内的评标专》家实行统一管理【评标专家《按下列程序产—。。生
: , (:一)本人提出申【请填:写评标专《家申请登记》表;
(—二,)经所?在单位审《核后报送有关—行政监督部门审查;!
?(三)有关行—政监督部门确—定评标?专家候选人;
!(四)省人民政府主!管,部门对各有关行政】监督部门提供—的评标专家候选【人,进行资?格审核和有关招标投!标法律、法规考核合!。格者统一颁发河北】省评标?专家资格证书
】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!。政部门和招标代【理机构设立的专【家,。库其专家人数不得】少于三百人
—。 (注该条设立】的由省发展》和改革委《员会对?评标:专,。家,进行资格认证的规定!已于2005年1】月9日?河北省第十》届人民代表大—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!次,会议决定废止—)
《第,三十一条《 评:标委员会《应当根据招》标文件规定评标标】准和方法对投标【文件进行《系统地评《审和比较招》标,文件中没有规—定的标准《和方法不得》作为评标的》依据
? 招标文件中规定!的评标?标准和?评,标方法?应当合理不得含有】倾,向或者排斥潜在投】标人的内容对各种】。奖项的加分由省人民!政府统一规定不得妨!碍或者?限制:。投标人之间》。的竞争
第【三十二条 在评标过!程中评标《委员会?可以书面方》式要:求投标人对投—标文件中含义—不明确、对同类问题!表述不一致或者有】明显文字和计—算错误的内容作必】要的澄清《、说明或《者补:正澄清、说明或者】补,正应当以书面方【式进行并且不—得超出投标文件的】范围或者《。改变投?标文:件的实质《性内容
》 投标文件》中的大写金额和小】写金额不一致的以】。大,写金额为《准;总价金》额与单价金》额不一致的以单【价金额为准但—单,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!错误的?。除外
第—三十三条《 有下列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!会可以否决》相应投标
(一!)开标?时合格投标人—不足三个没有—达,到,预期的竞争》性;
《 (二)所有投【标报价都超过—标底的上限招—标人无力承》受,的;
(三)所!。有投标人在实质【上都没有响应招标】文件要求
依】法必须进行招标的】项目的所有投—标被:否决后?招标人应当依法重】新进行招标
— 属于本条—第一款第(二—)项:的投标被《否决后招标人—应当:。对项目内容或—概算进?行调整经项目—审批部门《同,意后重新进行招标】
, 第三十四—条 评标委员会完】成评标后应当—。向招标人提出书面】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!。行,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!。应当:如实记?载以下内容
【 (一)基》本情况和数》据表;?
?(二)评标委—员会成员名》单;
(三)开!。标记录;
》 (四)符合要求!的,投标一览表;
【 (五《)废标情况》。说,明;
《 (六)《评标标准、评标方】法或者评标因素一】览表;
—(七:。)经评审的价格或者!评,分比较一《览表;
(八)!经评审的投标—人排序;
》 (九)推—荐,的,中标:候选人名《单与签订《合,。同前要?处理的事宜;
【 (十)澄—清、说明、补正事项!纪,要,
第三十五条】 评标委员》会推:荐的中标《候选人?。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个!并标明排《列顺序
》 使用国《有资金投《资,或者国?家融资的《项目招?标,人应:当确定排名》第一的?中标候选人》为中标人排名第一】的中标候选人放弃】中标、因不可抗力不!能履行合同》或者未能按规定提交!履,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!。以,确定排名第二的【中,标候选人为中标人
! 排名第》二,的,中标候选《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!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!招标人可以》确定排名第三—的中标候选》人为:中标人
—招标人可以授权【评标委员会直接【确定中?标,人
第三—十六条 依法—必须:招标的项目》。招标人应当自—确定中标人之—日起:。十五日内向》原项目审批部门【和有关行《政监:。督部门提交招标投】标情况?的书面报告书面报】告至:少应当包括》下列内容
》 :(一)?招标方式、招标组织!形式:和发:。布招标公告的—媒介;
(二)!实行资格预审—的,资格:预审文件和资格【预审结果;
— (三)招标文件!中投标?人须知、《技术规格、评标标准!和,办,法、合?同主要条款等内容;!
(四)评标】。报告;
(五】),中标结果
》 中?标人确定后》招标人应当向—中标人发出中标通】知书并同时将中【标结果通知》所有:未中标的投标人【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!和中标?人具有法律约—束力
第三十七!条 :。投标人拟将中标项目!分包的招标人—和投标人必须—遵守下列规定
】 (一?)招标人不得为投标!人指定分包单位【;
: (二)分包【应当在投《标文件中《载明;
—(,三):分包的内容为—中标项?目的:部,。分非主体、非—关键性工作;
【。 (?四)接受分包的【人应当具《备相应的资质—条件并不《得再次分包
】。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!和中标人应当自【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!起三十日内按照中】。标通知?书指定?的时:间,、地点并《根,据招标文件和中【。标人的投标文件签】订,书面合同《在,订立合同《时招标人和中标人都!不,得向对方提》。出招标文件》以外的要求不得再】行订立背离合—同实质?性内容的其他协议】
: 第三十九条 中】标人应当《按照合同约定—履行义务《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!给,他人或者将中标【项目肢解后分—别转让给《他人不得将中标【。项目的部分主体、】关键性?工,。作分包给他人—
第四章 法律责】任
第四十条】 违反本办法—规定:必,须进行?招标:的项:目而不招《标的将必须进—行招标的《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!其他:方,式规:避招标的以及虚【假招标、《。与投标?人串通损害国家【利益、社会公共【利益和其他投标【人合法权益的责令】限期改正可以处项】。目合同金额》。千分之?五以上?千,分之十以下的罚款】;对全部《。或者部分使用国有】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!项目执行或者暂【停资金拨付;—对单位直接》负,责的主管人》员,和其他?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!予行:政处分;构成犯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责任
《 第四?十一条 《违反:本办法?规定依?法必须进行招标【项目的?招标方案应当经项】目,。审批部门核准而未】经,核准的或者未—按项目?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!方案进行招标的由】项目审?批部门责令限期改】。正可以处一万元以】上五万?元,以下的罚款》;,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!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!任人员依法给予行】政处分
》 第四?十二条 违反本【办法规定省》重,点建:设,项目未经省人—民政府批准擅自进】行,邀请招标的责令【限期改正可》以处一万元以上【五万元以下的罚【款;对全部或者部分!使用国有资金的项】目可以暂停项—目执行或者暂停资】金拨付;《对单位直《接负:责的:主管人员《和其他直接责—任人员依《法给予行政处—分
第四十三条!。 招: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!泄,露标底的《给予警?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!上十万元以下的【罚款;对单》位直接负《责的主管人》员和其他直接—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!政处分;《构成犯罪的依—。法追究刑事责任【
第四十—四条 ?招标:人,或者其?委托:的招标代理机构违】反本:办法规定对》依法必须《进行招标的项—目应:当发布招标公告而】不,发,布的或者《提供:。虚假招标《公告、证明材料的以!及招标公告含有欺诈!内容:的,责令限期改正可【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!分之五以《上千分?之,十,以下的罚《款不在指定媒介发布!依法必须招》标的:项目招标公告的【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!。获取招?标文件的时间和【办法的规定明—显不合理的以及招标!。公告中以不合理的】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!在投标人的责令限期!改正:可以处一《万元以上五万—元以下?的罚款?
, 第四十五—条 评标《委,。员会成员收受投标】人、其他《利,害关系人《的财: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向!他人透露对投标文】件的评审和比较【中,。标候选人《。。的,推,。。荐以及与《评标有?关的其他情》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!。受的:财物:可以并处三》千元以上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】。;对有所列违法行】。为的评标委员会成】员取消担任》评标委员《会,成员的资格不得再】参加任何依》法必须进行招标项】目的评标;构成犯】罪的依法追》究刑事责任
【。 第:四十六条 中标【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!行义务将《中标:项目转?让给他人《的,将中:。标,。项目肢解后分—别,转让给他人的或【者,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!体、关键性工作分包!给他人的转让、【。分包无效处转让、】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!五,以上: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!;有违法所得—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!;可以?责令停业整顿—;,情,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!管理机关吊销—营业执照
》 第四十七—条 :对招标?投标活动依法负【有行政?。监督职?责的国家机关工作】人员违反本》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!之一的责令改—正情节严重》的由其所在单位【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!。依法给?予行政处分;构成】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!责任
(一)】限制或者排斥—本地:区、本?系统以外的法—人或者其他组织【参加投标的》;
(》二)为招《标,人指定招标》代,理机构的;
】(三:)强制招《标,人委托招标》代理机构《办理招标事宜的;】
: (四)非法—干涉招标文件—的编制、评标委【员会的组建以及开标!、评标、《选,定中标人的;—
?(五)违法向招标】。投标:当事:人、:招标:。代理机构收取行政事!业性:费用:的;
(—六)徇私舞弊—、,滥用职权、玩忽【职守的;
— ,(七)?以其他?。方式非?。法干涉招标投—标活动的《
第四》十八条 本》办法规定的行—政处:罚,和行政强制措施由项!目审: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!监督部门《。依,其管理权限决—定本办法《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!机关作?出规定的除外
第】五章 附 —则,
第四》十九条 使用国有】资金:投资、国家融资和】使,。用国际组织、外国】。政府资金的》建设项目招》。标,人可:以按规?定聘:请律师就招》标文件、合同—文本提供咨询—制作相关文件—。以及就招标文件最终!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!。见书
? , 第五十条》。 ,本办:法颁:。布前有关招》标投标规《定,与本办法不》一致的以本办法为】准,法律或者行政—法规另?有规定的从其—规定
?。 第?五十一条 本—办法自2002年1!月1日?起施行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