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省实施》中华人民共》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!
(20《01年9月27日】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!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!二十三次会》议通过 根据20】0,5,年1月?。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!民代表大会常—务委员?会第十三《次会议关于第二【批废:止地方性法规中【若干行?政许:可规定的决定修正】 根:。据201《8年5月《31日河北省第十】三届人民代表大会】常务委员会》第三次会议关于【。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!第,二次修?正,)
第一》章 总? :则
: 第一条》 根据中华人民共】和国招标投标法和】有关法?律、法规的规定【结合本省《。实际制定本办法
】 :第二条 在本省【行政区域内进行招】标投标活动适用【本办法
—第,。三条: 招标投标活动【应当遵循公开、【公平、公《正和诚?实信用的《。原则
第—四条: 县级?。以上人民《政府发展计划部门】负责本行政》区域内招《标投标工作的指导】。和协调省《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发!展,计划部门《负责组织《稽察特派《员对本级《人民政府确》定的重?点建设项目招—标投标活动》进,行监督检查
【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!按照职责《分工及相关规定【对,招,标投标活《动实施监督依法【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!的违法行为受理投标!人和其他利害关【系人的投诉》
: 第五条 必—。须进行招标的—。项目:其招:标范围和规模标【准按照国家有关规】定执行
第【六条 ?依法必须招标—。的项目其招》标投标活动不受地】区或:者部门?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!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!排斥本地区、本系】统以外的法》人或者其《他符合条件》的组织?参加投标不得—以任何方式非—法干预招标投标【活动
《。 ,有,关行政监《督,部门在进行监—督管:理过程中不得向【招标投标《当事人、招标代【理机构收《取,任何行?政事业性费用法【律、行?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!外
任何—单位和个人均有权】向有关行政监—督部门举报招—标投:标,活动中的《违法行为
第二章 !。招标和投标
第!。七条 招标人是【。依据本办法规—。定提出?招标项目《、进行招标的法【人或者其他组织【
招标人在【招标过程中应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】不得搞虚《假招标不《得和:。投标人串通损害国】家利益、社》会公共利《益和其他投标人【的合法权益》
第八条 【建,设单位在向项—目审批部门报送【依法必须进行招【。标,的建:设项目的可行性研】究报告或者项目【建,议书(代《可研:)时必须同时—拟定项目的》招标方案报项目【审批部门核准招标】方案的内容包—。括
(一)【建设项目的》。勘察、设计》、施:工、监理以及重【要设备?、材:料等采?购,活动的?具体招标范围;
】 (二)》建设:项目的勘《察、:设计、施工》、监理以《及重要设备、材料等!采购:活动拟?采用的?招标组织形》式、招标方式拟采用!。自行招标《和拟采用《邀请:招标的应当以书面】形式说明理由;【
?。(三)其他有关内】容
?。 项目批准后项目审!批部门应当及时【向有关行政监—督部门?通报所批准的招标方!案等情况《
招标人在【招标投标活动中【。确需对招《标方案作出调整的】应当到原项目—审,批部门重新办理核】准手续?
第九条 属于!下列情?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!以不进?行招标但在报送【可行性?研究报告中必须提出!不,招标申请并》说明不招标原因
】 (?一,)涉及国《家安全或者》有特殊保密要求的】;
? (二)建设项目的!勘,察、:设计采用《特定专利或》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!。他建筑艺术造型有特!殊要求的;
】(三)承包商—、供应商或者—服务提供者》少于三家《不,能形成有效竞争的】;
: (四《)其他原《因不适宜招标的【。
, 第十《条 工程建设—项目的勘察、—。设计因特殊》。情况可以在》报送可行性》研究:报告前?先,行开:展,招标活动但应在报】送的可行《性研究报告中予以】说明
? 第十一条 【。依法: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!全部使用国》。有资金投资或者【国有资金《投资占控股或—者主导地《位的应当公开招标
! , 省人民政府确【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应!当公开招标有下列】情形之一不适宜公】开招:标的经省人》民政府批《准可以进行》邀请招标《
(一)技术复!杂或者有特殊要求】的;
《 (二)《对专有技术和—专利权?保护有特《殊要求?的;:
: (三?)受自?。然资源或者环境【限制的;
【(四)其他不适【宜,公开招标的
第!十二条 依》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!目招标人自》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!当向有关行政—监督部门备案—
招《标人自行《办理招?标事宜?的应当?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!组织评?标的能力具体包括
! (?一)具有与招标项目!规模和复杂程度【相,适应的专业技术【力量;
》 (二)设有专门】的招标机构或者【拥有:三,名以上专《职,招标业务人》员;
(三【)熟悉和掌握招【标投:标,法,。律、法规
》 不具备前款规定!条件之一的招—标人应当委托具有】。相应:能力的招标代理机】构办理招标事宜
! ,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!。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!招标人?自行组织招标的在向!项目审批《。部,门上报项目可行性研!究报告时应》当一并报送以下书面!材料
(—。一)项目法人营【业执照副本、—法人资格《证书或者项》目法人组建》。文件;
(【二)与招标项目【相,适应:的专:业技术力量情况;】
(三)内【。设的招标机构—。或者专职招标—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!;
(四)拟使!用的专家库》情况;
(【五)法律、法规规】定,的,。其,他,材料
第—十四条 省》人民:政府发展计》划,部门会?同有关行《政,监督部门对各类招标!代理机构《依法进行监》督管理
—第十五条 招标代】理机:构的代?理权限范围应当在】招标代理合同中具】体载明;招标代【理机构超《越,代理权?限给招?。标人造?成损失的应》。。当依法?承担赔偿责任
!第十六条 》依法:必须进行《公开招?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!。必,须通过国务院发展】计划部门或者—。省人民政府》发展计?划部门指定的报刊、!信息网络或者其【他媒介发布》
, 第?十,七条: 公开?招标的项目实行资格!预审的?招标人应《当在招标公告—或者招标预审公告中!载明预审后允许参】加投:标的投标《人的数量范围并按】。照,排名先?后,或,者得分?高低:选,择投:标人;招标公告或】者招:标,预审公告没有载明数!量,范围的招标人不【得限制通过资格预审!的投标人进行投标】
?资格预审可以—采用强制性》标准:法也:可以采用定向打分法!
第十八条 】。。招,标人应当根据招【标项目的特点和需】要编制?。招标文件招标文件】应当包括以下—主要内容
(一!)投标人须知—;
(二)招】标项:目,的范围、性质、规】模、数?量、标?准和主要技术要求;!。
:。 ,(三)投标报价清单!;,
(四)评【标标准、方法—和,在评标过程》中考虑的相关—因素;
(五)!交货、竣工或—者提供服务的时间】;
: (六《),。进,行资格审《查的:项目对投标人资格审!查的标准要求投标】人提供的《有关资格和》。资信证明文》件;
(七)】投标文件的编制【要求;
—(八)递《交投:标,文件:的,方式、地点和截【止时间以及正、【副本的份数;
】 ,。。(,九):开标的时间》、,地点;
—(十)?投标有效期;
【 (十一)—合同主要条款;【。
(十二)【受,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!门
全部—或,者部分?使用国有资金—的项目招标人—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!建设标准、》建设内容等和另编的!标底造价都应当控制!在项目审《。批部门批《准的范围之内
】 第十九《条 招标人可以【自行确定招》标项目是否设置【标底:;需要编制标底的应!当,由招标?人,组织编制
— 招:标人:设有标底的标底必】须保密
第【二十条 投标人投】标时:。应当向招标人—提供下列证件—。和资:料
(》。一)营?。业执:照和:相应的资质》证,书,;
(二)【最近三年的》资信和履约情况【;
(三)相】应的业绩材料;
】。。 (四)招标文件!规定的其他证件和】资料
第二十】。一条 投标》人将投标文》件按照招《标,文件规定《的时间、地点送达】后招:标人应当签收—并出具收到书—面证明
投标文!件应当依照招标文】件的规?定进行密《封否则招标人—有权拒收
书】面证明应当载—明签:收的时间、地点【。、文件数量和签【收人姓名等》内容:
第三章 开标、评!标和中标
第】二十二条 开—标应当在招》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!标文件截止时间的】同一时间公开进【行,;,开标地点应当为招】标文件预先确定的】地点
第二十三!条 开标由招—。标人或者其》代,理人主持邀请—所有投标《。人参加依法必须招】标项目的《开标: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!督部:门的:监,。督
? 第二十四条 开】标,过程应当对下列【事,项进行记《录并存?档备查
》 (一)招标—项目的名《称、规模和数量;
! (二)开标的】时间和?地点;
(三】)参加开标》的单位和人员;
】。 (四《)投标人《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!;
(五)应】当,。记,录的其他事项—
开标记录【由主持人和其他【在场的有关人员【签章确认
【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!情形之一《的由:评标委员会认定【为废标
(一】)投标人《以他:人名义投标、串通投!。标、以行贿手—段谋取中《标或者?以弄虚作《假等方式投标的;
! (二)投标【人以低于成本报【价竞标的;》
(三)—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!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!所提供的《投标担保有瑕疵的;!
(四)投【标文件没有投标人】授,权,代,表签字和加盖公章】。的,;
《(五)投标文件【载明的招标》项目完成期限超过】招标文件规定—。的;
(—。六)明显不》符合技术《规格:、技术标准要求的;!
(七)投标文!件载明的货物包装】。方式、检验标—准和方?法等:不符合?招标文件《。。要求的;
【(八)投标文件附】有招标?。人不能接受条件【的;
《 (九)其》他应视为废标—的情:况
《第二十六条 评标】委员会由招标人负】责组:建
依法必【须进行招标的项【目评标委员会—由招:标人或者其委—。托的招标代》。理机构熟悉》相关业务的代表【以及有关《技术、经济等方面的!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!五人以上单数其中】技术、经济》等方面的专家不【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!分之二
《 评标委员—会,成员的?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!前应当保密
【 第二十《七条 有下列—情形:之一:的不得担《任评标委员会成员】
, (一)投标【人,或,者投标人主》要负:责人的近亲属;
】 (二)项目【。主管部门或者—行政监?督部门的《。人员:。;
(三)与】。投标人有经济利益】关系可能影》。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!;
?。 ,(四)曾因在招【标、评标以及其他与!招标投标有关活【。动,中从事违法》行为而受《过行政处罚或者【刑,事处:罚的
? 评标委员会成员!有前款?规定情形之一的应】当主动?提出回避
》 第二十八—。条 评标委员会成】员不得与任何投【标人或?者与招标结果—有利害?关系的人进行—私下接触不得—收受投标人、—中介人、其》他利害关《系人的财物或—者其他?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!文件的评审和比较】、中标候选人的【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!有关的?其他情况
— 第二十《九条 评标专家应】当符合以下》条件
《 (:一)具有良好—的职业?道德能够认真、公】正、公平、廉洁地履!。行职责自《觉维:护国家利《。益和招标《投标双方当事人的】合法权益《;
: (二)从事相】关,专业领域工》作,满八年?并具有高级》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!平;
(三)熟!。悉有关招标投标【的法:律、法规《并且:有与招标《项目相关《的实践经验
【。 第三十条 省【人民政府对》本行政?区域内的评》标专家实行统—一管:理评标专家》按下列程序产—生
(》一,)本:。人提出申请填—写评标专家申请登记!。表;
《 (二)《经,所在:。单位审?核后报送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!查;
》(三)?有关行政监》督部门确定评—标专家候选》人;
》(四)省人民政府】。主管部门对各有关】行政监督部门提【供的评标专家候选人!进行资格审核—和有关?。招标投标法律—、,法规考核合格者统】。一颁发河《北省评标专家资格】证书
? 省人民政—府有关行政部门和】招标代理《机构设立的专家【库,其专家人数不得少于!三百人
(注】该条:设立:的由省发展和—改革委员会对评【标专家?进行资格认》证的规定已于20】05:年,1月9日河北—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!会,常务委员会第十【三,次会议决《定废止?)
第三—十一条? 评标委员会应【当根据招《标文件规定评标【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!件进行?。系统地评审和比较】招标文件中没—有规定的标》准和方法不得作为】评标的依《据,
招标文件中】规定的?评标标准和》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!得含有倾向或者【排斥潜在投标—。人的:内容对?各种奖项的加分【由,省人民政《。府统:。一规定?。不得:妨碍:或者限制投》标人之间的竞争【
第《三十二条《 在评标过》。程中评?标委员会可以书面】方式要求投》标人对投标文件中】含义不明确、—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!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!计算错误的内容【作必要的澄清、说明!或者补正澄清、【说明或者补》正应当以书》面方式进行并且【不得超出《投标文件的范围或】者改:变投标文《件的实质性内容
!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!金额:和小: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!写,。金额为准;》总价金额与》单价金?额不一致的以—单价金额为准但单】价金额小《数点有?明显错误的除外
!。 第三十三条 有下!列情形之《一的评标委员会【可以否决相》应投标?
(一)—开标时合格投标【人不:足三个没有达到【。预期的竞《争性;
《 (二)所有投】标报价?都超过标底的上限】招标人?无力承?受的;?
(三》)所有投《标人:在实质上都没有【响应招?标文件要求
— 依法必》须进行?招,标的项目的所—有投:标被否决后招标人】应当依法重》新进行?招标
属—于本条第一》款第(二)项的【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!。应当对项目内—。容或:概,。算进行调整》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!后重新进行招标【
第三》十四条 评标—委,员会完成评》标后:应当向招《标,人提出书面评标报】告并抄送有》关行政监督部门【评,。标,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!下内容
(一)!基本情况和》数,据表;
(二)!评标委员会成员名】单;
《。 (三)开标记录】;
? (四)符》合要求的投标一览】表;
? (五)废—标情:况说:明;:
: (:六)评标《标准、评标方法或者!评标因素一览表;
! (七)经—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!。。比较一览《表;
《 (八)经》评,审的投标人排序【;
(九—)推荐的中标候选】人名单与签订合同】前要处理的事宜【。;
(十—)澄清、说明、补正!事,项纪要
—第三十五《条 评标委员—会推荐的中标候【选人应?当限定在一至—三个并标明排列【顺序
使用国有!资金投资或者国家】融资的项目招标人】应当确定排名—第一:的中标候选》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!的中标候选人—放弃:中标、因不可抗力不!能履行?合同或者未能—按,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!的招标人《。可以确定排》名第二的中标—候选人为中》标人
排名第二!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!规定的同《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!的,招标人可以》确定:。排名第三的》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!
: 招:标人:可以:授权评?。标委员会直》接确定中标》人
第三十六】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!项目:招标人应当自—确定:中标人之日起—十五日内向原项【目审批部门和有【。关行政监督部门提】交招:标投:标情况的《书,。面报告书面报告至】少应当包括下—列内容
(【一)招标方》式、招标组织形式】和发布招标公—。告的媒介;
(!二)实行《资格预审《的资格预审文件【。和资格预审结果【。;
? (三)招标文件】中投标人须知、技】术规格、评标标准】和办法、《合同主要条款—等内容;
【(四:)评标?报告;
(【五)中标结果
【 , 中标人《确定后招标》人应当向《中标人发出中标通】知书并?同时将中标》结,果,通知所有《未中标的投标—人中标通知》书对招标人》和中标人具有法【律约束力
第】三十七条 投标人】拟将中标项目分包的!招标人和投标人必】须遵:守下列规《定
(一—)招标人不得为投标!人指定分包单位【;
(二—。)分包?应当在投《标文件中载明;
! (三)《分包:的内容为中》标项目?。的部分非主体、【非关键性工作—;
: (四)》接受分包的》人应当具备》相,应,的资质条件并不得再!次分包
—第三十八条 —招标人和中标人【应当:自中标?通,知书发出之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】中标通知书指定的】时间、地《。点并:根,据,招标文件和中标【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!面合同?在订立合《同时招标人和中标】人都不得向》对方提出招标—文件以外的要求不】得再行订立背离合】同实:质性内容的》其他协议
【。第三十九条 —中标人?应当按照《合同:约,定履行?义务不得将中标【项目转?。让给他人或者将中】标项目肢解后分【。别转:让给他人《不得将中标》项目的部《。分主体?、关键性工作分【包给他人
》第四章 《法律责任
》 第四十》条, ,违反:本办法规定必—须进:行招标的项目而【不招标的将必须【进行招标的》项目化整为零或【者以其他方》。式规避招标的以及虚!假招标、与》投标人?串通: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!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!人合法权《益的责令限期改正】可以处项目合—。同金额千分》之五以上《千分之十以下—的,。罚款;?对全部或者部分【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!可以暂停项目执【行或:者暂停资金》拨,付;对单位直接【负责的?主,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!任人员依法给予【行政处分《;构成犯罪的—依法追?究刑事?。责任
《 第:四十一条 》。违,反本办法规定依法】必须进?行招标项目的招标】。方案应当经项—目审批部门核准而】未经核准的》或者未按项》目审批部门核—准的招标方案—进行招标《的,由项目?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!正可以处一万—。元以上?五万元以《下的罚款;对单【位直接负责的主管】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!人,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!
,。 , 第:四十二条 违反【本办法规定》省重点建设项目未经!省人民?政府批准擅》。自进:行邀请招标的责令限!期改正可以》处一万元以上五万】元,以下的罚款;对全部!或者:部分:使用国有资金的项】目可以暂《停项目?执行:或者:暂停资?金拨付?;对单位直接负【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!直,接责任人员依法【给予行政处分
【 :第,四十三条 招标【人违反本《办法规定泄露—。标底的给予》警告可以并》处一万元以上十【万元以下的罚款;对!单位直接负责—的主: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!任,人,。。员,依,法给予行政》处分;构成》犯罪的依法》追,究刑事责任
— 第四十四—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!托的招标代理机【构违反本办法规定】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!。的项目应当发—布招标公告而不发】布的或者提》供虚假招标公告、】证明材料的以及招】。标,公,告含:有,欺诈内?容的责令限期—改正可以《处项目合同金额千】分之五以上千分【。之十以?下,的,罚款不?在指定媒介发—布依法必须招标的】项目招标公告的或者!招标:公告:中有关获取招—。。标文件的时间和【办法的规定明显【不合理?的以及招标公—告中以不合理—的条件限制或—者排斥?潜在投标人的责令】限期改正可以—。处一万?。元以上五万元以下】的罚款
第四十!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!。员,收受投标人、其他】。利害关?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!好处的向他》人透露对投标—文件的评审》和比较中标候—选人的推荐》以及与评《标有关的其他情【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!受的:财物可以并处—三,。千,元以上?五万元以下》的罚款;对有所【列违法行为的—。评标委员会成员取】消担任评标》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!得再参?加任:何依法必须进行招】标,项目的评《标;构成犯罪—的依法追究刑事责】任
第四十六条! ,中标人?不按照合同》约定履行义务—将,中标:项,目转让给他人的【。。将中:标项目肢解》后分别转让给他人】的或者?将中标项《目,。的部分主体、关【键性工作分包—给他人的《转让:、分包无《效处转让、分包项】目金:额千分之五以上【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!;,有违法?所得的并处没收【违法所得;》可,以责令停业整顿【;情节严重的由工商!。行,政管:理机关吊销》营业执?照
第四十七条!。 对招标《。投标活动依法—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!国家机关工》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!。。定有下列情形之一】的责令改正情—。节严重的由其所【。在单位或《者其上级主管—部门依法给予—行政处分《;构: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,。责任
(一【)限制或者排斥本地!区、本系统》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!组织参加投》标的;
—(二)为招标人指】定招:标代:理机构的;
— (三)强—制招标人委托招【标代理机构》。办理:招标事宜的;
】 (四)非法干涉招!标文件的编制、【评标委员会的组建】以及开标、评标、】选,定中标人的》;,
(《五)违?法向招标投标—当事人、《招标代?理机构收《取行政事业性费【用的:;
《(六)徇私舞弊、】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!的;
(—。。七)以其他方式非法!。干涉招?标,投标活动的
【 第四十八》。条 本办《。法规定的行》政处罚和《行政强?制措施由项目审批】部门或者有》关行政监督》。部门依?其管理权限决定本办!法已:对实施行政处罚的】机,关作出规定》的除外
第五章 】附 : 则
》第四十九条 使【用国有资《金投资?、国:家融资和使用国际组!织、外国政》府资金?的,建设项目招标人【可以按规定聘请律师!就招标文件、合【同文本提《供咨询制作相关【文件以?及就招标文件最终文!。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!书
? ,第五十条 本办法颁!布前有关招标投标规!定与本办法》不,一致的以本办法【为准法?律或者行政》。法规另有《规,定的从其规定
!第五十一《条, ,本办法自20—。0,2年1月1日—起施:。行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