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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:省实施中华人民【共和国招标》投标法?办法 ?(2001年9【月27?日河北省第九届【人民:。代,表,大会常务《委,。员会第二十三—。次会议通过 根据2!005年1月9日】河北省?第,十届:人民代表大》会常务委《员会第十《。三次会议关于第二】批,。废止地?方性法规中》若干行政许》可规定的决定—修正 根据2—018年5月31】日,河,北省第?十三届人民》代表大会常》务委员会《第三次会议》关于修改部分—。法规的决定第—二次修?正) 第一章 总! , 则   》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!民共和?国招:标投标法和有—关法律?、法规的规定结合本!。省实:。际制定本办法  】 第: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!域,内进行招标投—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!  第三条》 招标投标活—动应当遵《循公开、公平、【公正和?诚实信用的原则 】  第四《条 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?发展:计划部门负责本行】政区域内招》标投标工作》的指导和《协调省和设区市人】民,政,府发展计划部—门负责组织稽—察,特派员对本级人民政!府确:定的重点建设项目】招标:投标活动进行—监督检查   【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!。照职责分《工及相?关规定对招》标投标?活动实施监督依法】查处招标投标活【动中的违法》。行为受理投标人和】其他:利害关系人的投诉】   第五条— 必须进《行招标的项》目其招标范围和规模!标准按?照国家有关》规定执行《   第六》条 依法必须招【标的:项目其招标投标【活,动不受?地区或者《部门的限《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!得违:法限制或者排斥【本,。地区、本系统—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!符合条件《的组织?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!方式非法干预招【标投标活《动   有关行【政监督部门在进【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不!得向招标投标当【事人:、招标代理机构收】取任何行政事业性】费用法律、行政法规!另有规定的除外【   ?任何:单位和个人》均有权向有关行【政监:督,部,门举报招标投标活】动中的违法行—为 :第二:章 招标和投标 】  第七《条 招标人是依【据本:办法规?定提出招标项—目,、,进行招标的法人【。或者:。其他组织  —。 招标人在招标【过程中应当遵守【法律、法规不得搞】虚假招标《不得和投《标人:串通损害《国家利益、》社会公共利益和【其他投标人》的合法权益   第!八,条 建设《单位在向项目审批】部门报送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】的建设项目》的可行性研究报【告或者项目建—议书(代《可研)时必须—同时拟?定项目的招标方案报!项目审批部门—核准招标《方案的内容包—括   (一)【建设项目的勘—察、:设计、施工、监【理,以及:重要设备、材料等采!购活动的具体招【标范围; 》  (?二):建设项?目,。的勘察、设计、【施工、?监理以及重要—设,备、:材,料等:采购活?动拟采用的招—标组织形式、招标方!式拟采用《自行招标和》拟采用?邀,请招标的《应当以?书面形式说明理【由,。;   (三)其】他有关内《容   项目批准】后项: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!向有关行《政监督部门通报【所批:准的招标方案—等情:。况   招》标,人在招标投》标活动中确需—对招标方案作—出调:整的应当到原—项目审批部门重【新办理?核准:手续 ?  第九《。条 属?于下:列情况之一的—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!招标但在报送可【行性:研,究报告中必须—。提出不?招标:申请并说明》不招标原因   (!。一)涉及国家安【全或者有特殊保【密要求的;》   (二)建设项!目的勘察、》。设计采用特》定专利?或者专?有技术的或者其他建!筑艺术造型有—特殊要求《的,;   (三)【承包商、供应商或者!服务提供者少于三】家不能形成有效竞】争的; 《。  (四)其他【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!  第十条 —工程建设项目的【勘察、设计因特殊】情况可以《在报送可《行,性研究报《告前先行开》展招标活动但应在】报送:。的可行性研究—报,告中予以说明   !。第十一条 依法必】须进:行招标的项目全部】使用国?有资金投《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!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!的应当公开招标【  : 省:。人民政?府确定的重点—建设:项目应当《公开招标有下列情】形之一不适》宜,。。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!政府批准可以进【行邀请招《标,   (一)技术复!杂,或者有特殊要求的】;   《(二)对专有—技术和专利权—保护有特殊要求【的;   (三)受!自然资源或者环境】限制的;   (四!)其他不适宜公开招!标的   》第十二条 依—法必须进行招标【的项目?。招标人自行办理【。招标事宜的》应,当向有?关行政监督部门【备案   招标人】自行:办理招?标事宜的《应当具有编》制招标文件》和,组织评标的能力具】。。体包括   (【一)具有与招—标项目规《模和复?杂,程度相适《。应的专业技》术力量;《。   (二》)设有专门的—招标: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!上,专职招标业务人【员;   (三【。)熟悉?和掌握招标投标法】律,、法规?   不具备前款】规定:条件:之一的招标》人,应当:。委托:具有相应能力的招】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!事宜   第十三】条 依法必须招标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】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!在向:。项目审批部门上报】项目:。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!当一并报送以—下书:面材:料,   (一)项目法!人营业执《照副本?、法人资格证书【或者项目法人组【。建文件; 》 , (二)与招标项目!相适应的《专业技术力量情况】;,。   (三》)内设?的招标机构或者专】职招标业务》人员:的基:本情况; 》  (四)拟使【用的专家《。库,情况;  》 (五)法律、【法规:。规定的其他材料 】 , 第十四条 —省人民政府》。发,展计划部门》会同有关行政—监督部门对各类招】标代:理机构依法》进行监督管理  】 第十五《条 招标代理机【构的代理权限范围应!当在招?标,代,。理合:同中具体载明;招】标代:理机构超《越代理权《。限给招标人造—成损失?的应当依法》承担赔?偿责:任 :  第十六条 依法!必须进行公开招标】的项目的《招标公?告必须通过国务【院发展计划部门或】者省:人,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!。指定的报刊、—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!介发:布   第十—七条 ?公,。开招标的《项目实行资格预【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!标公告?或者招标预审—公告中载明预审后允!许参:加投标的投标—人的数量范围并【按,照排名先后》或者得?分高低选择投标【人;招标公告或者招!标预审?公告没有载明—。数量范围的》。招标人不得限制通过!资格预?审的:投标人进行》投标   资格预】审可以采用强制性标!。准法:也可:以采:用定:向打分法   第】十八条 招标—人应当根据》招标:项,目的特点和需—要编:制招标文件招标文】件应当?包括以下主要内容】  : (一)投标人【须知;   (二)!招标项目的范—围、性质、规模【、数量、标准和主】要技:。术要求?;  ? (:三,)投:标报:价清单;   【(,四,),评标标准《、方法和在》评标过程中考—虑的相关因素;  ! (五?)交货、竣》工或者?提供服务的时间; !  (六)进行资】格审查的《项目对投标人资格】审查的标准要求【投标人提《供,的有:关,资格和资信证—明文件;  — (:七)投标文件的编】制,要,求;   (八)】递交:投标文件的方式、地!点和截止时间以及正!。、副本的份数;【   ?(九)?开标的时间》、地点;   (十!)投标有《。效期; 《  (十一)合【同,主要:条款;?   (《十二)?受理投诉的行政监】。督部门   全【部,或者部分使》用国有资金的项目】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】中,确定的建设》。标准、建设内容等和!另编:的标底造价都应当控!制在项?目审批部门批—准的范围《。之内 ?  第十九》条 招标人可—以自行确定》招标项目《是否设置标底;需】要编制标底的应当由!招标:人组织?编制   招标【人设有标底》的标底必须保密  ! 第二十《条 :投标人投标时应当】向招标人提》供下列?证,件,。和资料?。   (一)营业执!照和相应的资质证】书;:   (二)最近】三年的资信》。和,。履,。约情况;   【(,三)相应的业绩材料!;   (四)招标!文件规定的其—他证:件和资料 》  第二十一条 投!标人:将投标?文件按照《招标文?件规定?的,时,间、地点送达后【。招标人应当签—收并出具收到—书面:证明   》投标文件《应当依照招标文【件的:规定进行密》封否则招标人有【权拒:收   书面—证明应?当载明签收的时间、!地,点、文?件数量和签》收人姓名等》内容: 第:三章 ?开标、评标和中标】   第二十二条】。 开标应当》在,招标文件确定的【。提交投标文件—截止时间的同—一时间公开》进,行;开标地点—应当为招标文件【预先确定的地点  ! 第二十《三条 开《标由招标人或者其代!理人主持《邀请:所有投?标人参加依法—必须招?标项目的开标应当接!。受有关行政监督部】门的监督  — 第二?十,四,条 开标过程应【当对下列事项进行】记录并存档备查 】  (一)招标项】目的名称《、规:模和数量;   】(二)开标》的时间和地点—;  ? (三)参加开【标的单位和人员【;   (四—)投标人的名称及其!投标:报,价;   (五)应!当记录的其》他事项   开标记!录由主持人和—其他在场的有关人】员签章确认 —。。  第二十五条 】有下列情形之—一的由评标》委员会认定为废标 !。  (一)投—标人以他人》名义投?标、串通投标、以】行贿手段《谋取中标或者以弄】虚作假等方式—投标:的;   (二【)投标?人以低于成本报【价竞标的; —  (三)没有按】照招:。标文件要求》提供投标担保—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!保有瑕疵《的;   (—四)投标文件没有投!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!。加盖公?章的;  》 (:五,)投标文件载明【的招标项目完成期】。限超过招标文件规】定的;   (【六)明显不符合技】术规格、技》。术标准要求的;【   ?(七)投标文件载明!的货:物,包装方式、》检验标准和方法等】不符:合招:标文:件要求的;   (!。八)投标《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!接受条件《的;:   (九)—。其他:应,视为废标的情况【   第二》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!由招:标,人负责组建  【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!的项目?评标委员会由招【标人或者《。其委托的招标代理】机构:熟悉:相关:业,务的代表以及有【关技术、经济等【方面的?专,。家组成成员人—数为五人以上单数】。其中技术、》经,济等方面的专家【不得少于成员总【数的三分《之二   评标委】员会:成员的名单在—中标结果确》定前应当《保密:  : 第二?十七条 有下—。列情形之《一的不得担任—评标委员《会成员 《  (一)投标【人或:者,投标人主要负责【人,的近亲属;  【 (:二)项目《主管部门或者行政】监督部门的人员【;, ,。  (三)与—投标人有经济利益】关系可能影响—对投标公正评审的;!。 ,  (四)曾因在招!标、评标以及其他】与招:标投标?有关:活动中从事违法行】。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!者刑事处罚的  】。 评标委员会—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!之一的应当》主动提出回》避 :。  第二十八条 】评标委员《会成员不《得与任何投》。标,人或者?与招标?结果有利害关系的】人进行私《下接:触,不得收受投》标人、中《。。介人、?其他利害《关系人的财》物或者其他》好处不得透》露对投标文件的评】审和比较、中标候】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!与,评标有关的其他【情况  《 第二十《九,条 评标专家应当】符合以下条件—   (一》)具有良好的职业】道德能够认真—。、公:正、公平、》廉洁地履《。行职责自觉维护国】家利益和招》标投标双方当事人】的合法权益》;   (二)从】事相关专业》领域工作满八年并】具有高?级职称?。或者同等专》业水平; 》。。  (三)熟—悉有关招标》投标的法律、法规并!且有与招标》项目相关《的实践经《验  ? 第三十条 —省人民政府对本行】政,区域内的评标专家实!行统一管理评标专】家按下列程序产【生  ? (一)本人提出申!请填写评《标专家申请登记【表;   》(二)经所在单位审!核后报?送有关行政监—。督部门审查;—   ?。(三)?有关行?政监督?部,门确定评《标专家候选》人; ?  (四)》省人民政府》主,管,部,门对各有关行—。。政监督部门提供【的评:标专家候选人—进行资格审核和【有关招标投》标法律、法规考核合!格者统一颁发河北】省评标专《家资格证《书   省人民政府!有关:。行政部门和》招标代理机构—设立的专《家库其专家》人数不得少于三百】人   (注—该条设立《的,。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!会对评标《专家进行《资格认证的规—定已于20》05:年1:月,9日河北省第十届】人民:代,表大会常《务委员会第十三次】会议决定废》止) ?  第三《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!应当根据招标文【。件规定评标》标准和方法对投标】文件进行系统地评】审和:比,较招标文《件中没有规定的【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!评,标的依据  — 招:标文件中规》定,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!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!倾向或者排斥潜在】投标人的内容对【各,。。种奖项的加分由【省人民政府统—一规定?不得妨碍或者—限制投标人之—。间的竞争  — 第三十二条 【。。在,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!会可以书面方式要】求投标人《对投标文件中—含义:。不明:确、:对,同类问题表述不一】致或者?有,明显文字和》计算错误的》内容作必要的澄【。清、说明《或者补正澄清、说】明或者补正应当【以书面方式进—行并:且不得超出投标文】件的范围或者改【变投标?文件的实质性内容】   投标》文件:中的大写金》。额和小写金额不一】。致的以大写金额为】准,;总价金《额与单?价金额不一致—的以单价金额为【准但单?价金额小数点有【明显错误的除外【   第《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!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!可以:否决相?应投标 《  (一)开标【。时合格投标人不足】。三,个没有达到预期的】竞争性?;  ? (二)所有投标报!价,都,。超过标底的上限【招标人无力承受【的;   (三)】所有投标人在实【质,上都:没有响应招标文【件要求  》。 ,依法:必,须进:行,招,。标,的项目?的所有投标被否决】后招标人应》当依法重新进行招标!   ?属于本条第一款【第,(二)项的投—。标被否决后招—标人:应当对项《目内容或概算进【行调整经《项,目审批部《门同意后重新—进行招标 》  第三十四条 评!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!应当向招标人提【出书面评标报告【并抄送有关行政【监督部门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】记载以下《内容   (—一)基本情况和数】据表;   (【二)评标委员会成】。员名单;  — (三?)开:标记录;  — (:四)符合要求—。的投标?。一览表;  —。 ,(五)废标情—况说明;《。  : (六)评标—。标准、评标方法【或者评标因》素一览表;》  :。 (七?)经评审的》价,。格,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!。;  ? (八)经评审的投!标人:排序;   —(九)推荐的—中,标候选人名》单与签订合同前要】处理的事宜;   !(十)澄清、说明】、补正事项纪—要 :  第三十五条 评!标委:员会推荐的中标【候选人应当》。限定在一至三个并标!明排列顺序  【 使: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!国家融资的项目【。招标:人应当确《定排名第《一的:中标候选人为中标】。人,排名第一的》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!、因不可《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!者未能?。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!金的招标人可以确定!排名第二的中标候】选人为中标人  】 排名第二的中【标候选人因前款规】定,的同样原因不能签】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!确定排?名第:三的中标候选人为】中标人   —。。。招标人?可以授权评标—委,员会直接确》定中标人   第三!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!标,的,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!定中标人之日起【十五日内向原项【目审批部门和有关】行政:监督部门提交招【标投标情况的书【。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!应当包括下列—内容   》。(,一)招标方式、招】标组织形《式,和发布招标公—告,的媒:。介,;  ? ,。。(二)实行》资格预审的》资格预审文件和【资格预审结果;【   (三)招【标,文件中投标人须知、!技术规格、评标标】准和办法、合同【主要条款等内容; !。。  :(四)评标报—告;:   (五》)中:标结果   中标人!。确定后招《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!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!将中标结《果通:。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!人中标通知书对招】标人和中标人具【有,法律约束力   第!三十七条 》投标人拟将》中标项目分包的【招标人和投标人必】须遵守下列规定【 ,。  :(,一)招标《人不得为投》标人:指定分包《单位;   (二)!分包应当《。在投标?文件中载《明;   (三)分!包的内容《为中标项目的部分非!主体、非《。关键性工作》。;   (四—。)接受分包》的人应当具备相【应的资质条件并不】得再次?分包:   第三十八【条 招标人和中【标人应当《自中标通《知书发?出之日起《三十日内按照中标通!。知书指定的》时间、地点并根据招!标文件和中标人【的投标文件签—订书面合同在订立】合同时招标人和【中标人都《不得向对方》提出招标文件以【外的要求不得再行订!立背离合同》实质性?内容的其他协议 】  第三十九—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!。合同约定《履行:义务不得将中标【。项,目转让给《他人或者《将中标?项,目肢解?后分别转让》给他人不得将—中标项目的》部分主体、关键性工!作分包给他人 【第四章 法律责任 !  第四十》条 违反本办法规】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!。目而不招标的—将必须进《行招标的项目—化整为?零,或者以其《他方式规避招标的】以及虚假招标、【与投: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!益、社?会,公共利益和其他【投标人?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!改,正可以处项目合【同金额千分之五以】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!。款;对全《部或者部《分使用国《有资金的《项,目可以暂停项目【。执行或者暂停资【金拨:付;对单位直—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】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!依法给予行政—处分;构成犯罪的依!法追究刑《。事责任  》 第四十《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!定依法必须进—行招标项目的—招标方案应当—。经项:目审批部门核准而未!经核准的《或者未按项目审批部!门,。核准的招标》方,案进行招标的—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!限期改正可以处一】万元以上五》万元:。以,下,的罚款?;对单位《。直接负责的》主管人员和其—。他直接责《任人员依《法给予行政处分【   第四十二条 !违反本办法规定省重!点建设项目》未经:省人民政府批准擅】自进:行邀请招《标的责令限期改正】可以处?一万:元以上五《万元以下的罚款【;对全部或者部分】使用国有资金的项】目可以暂停项目【执行或者暂停—资金拨付《;对:。单位直接负责的主】管人员和《其,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!给予行?政处:分   第四—十三:条 招标人》违,反本办?法,规定泄露标》。底,的给:。。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!元以上十万元以【下的罚款;对—单位直接《负责的主管人员【和其他直接责任人】员依法给予行政处】分;构成犯罪—的依法追《究刑事责《任   第》四十四?条 招标人或者其】委托:的招标代理机构违】反本办法《规定对依法》必须进?行招标的项目应【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!发布:。的或:。者提供虚假招标公】告、证明材料—的以及招标公告含有!。欺诈内容的责令限期!改正可以处项—目合同金额千—分之五以上》千分之十以下—的罚款不在指—定媒介发布》依法必须《招标的项《目招标公《告的或者招标公【告中有?关,获取招标文件—的时间和办法的规】定明:显不合理的以及【招标:公告中?以,不合理?的,条件限制《或者排斥潜在投标】人的责令限》期,改正可以处一万【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!罚款   》第四十五条》 评标委员》。会成员收受投标人】、其他利害关系【人的财物或者其【他好处的向他人【透露对投标文件【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!选人的推荐以及【与,评标有关的其他【情况的?。给,予警告没收》收受的财《物可以并处三千【元以上五万》元,以下的罚款;对有所!列违法?行为的评标》委员会?成员取消担任评标】委员会成员的—资格不得再参加任】何,依法必须进行招标】。项目的评《标;构成犯罪的依】法追究刑事》责任   第四十六!条 中标人不按照】合同约定履行义务】将中标项目转—让给他人《的将中标《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!。给他人的《或者将中标项目【的部分主体》、,关键性工《。作,分包给?他人:。的转让?、分:包无效处转让、【分包项目金》额千: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!以下的罚款;有【。违,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!法所得;可以—责令停业整顿;情节!严重的由工商行政】管理:机关:吊,销营业执《照,  : 第四十七条 对】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!有行政?监督职责的》国,家机关工作》人员违反本》。办,法规定?有下列情形之—一的责令改正—情节严重的由其所】在单位或者》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!给,予行政处分;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】究刑事?责任   》(一)限制或者排斥!本地区、本系统以外!的法人或《者其:他组织参加投标的;!   (《二)为招《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!构的:;   (三)强制!招标人?委托招标代理—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!;,   ?(,。四)非法干涉—招标文件的》编制、评标委员会的!组建以及开标—、评标、选定中标】人的;  》 (五)违法—向招标投《标当:事人、招标代理【机构收?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!。;   (六—)徇:。私舞弊、滥》用职:权、玩忽职守的; !  (七)》。以其他方式》非法干涉招标投【。标活动的  — 第四十八条 【本办:。。法规定的行政处【罚和行政强制—措,施由项目审批部门】或,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!依其:管理权?限决定本办法已对】。实施行政《处罚的机关作出【规定的除外 第五】章 附  则 【  第四十九—。。条, 使用?。国有资金投》资、国?家融资和使用国际】组织、外《国政府资金》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可!。以按规定聘请律师】就招标文件、合同】。文,本提供?咨询制作相关—文件以及《就招标文件》最,终,。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!见书   第—。五十条 本办—法颁布前有关招【标投:标规定与《本办法不一致的以】本办:法为准法律或者行】。。政法规另有规—定的从其规》定   第五十一条! 本办法自2002!年1月1《日起施?行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