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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实施中—华人民?共和国招标投标【法办法 (2001!年9:。月27日河北省第九!届人民代表大会【常务委员会第二【十三次会《议通:过 根据200【5,年1月9《日河北省第十—届人民代表大会【常务委员《会第十三次会议关】于第:二,批废止地方》性法规中若干行政】。许可:规定的决定修—正 :根据2018年【5月31日河北【省第十三《届人民代表》大会:常务:委员会第三次—会议关于修改部分】法规的决《定第二次修正—) 第一章 总 !。 ,则,   第一条 根】据中华人民共和【国招:标投标法和有关法】律、法规的规定结】合本省实《际,制,。。。定本办法 》  第二条 —在本省行政区—域内进行招标投标】活动适用本办法 】  :第三条 招》标投标?活动应当遵循公开、!公平、?公,正和诚?实,信,用的原则   第四!条, 县级?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!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!域内招标投标工作】的指导?和协调省和设区【市,人民:政府发展计划部门】负责组织稽察—特派:员对本?级,人,民政府确定》的重点建设项目【招标投?标活动进《行监督检查 —  有关行政—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!工及相关规定—对招标投《标活动实《施监督依法查处【招标:投标活动中的违法】行为受理投标—人和其他《。利害关系人的—投诉   第五条 !必须进?行招标的项目其招】标,范,围和:规模标准按照—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】   第六》条 依?。法必: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!投,标,活动不受地区或者】部门的限制任何【单位和个《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!排斥本地区、—本系统以外》的法人?。或者其?他符合?条件的组《织参加?投标不得以任—何方式非法》干预:招标投标活动—   有《关行政监督》部门在进行监—督管理?过程中不得向招标】投标:当事人、《招标代理机》。构收取任何行政事】业性费用法律、【。行政法规另有规【定的除外   任何!单位和?个人均有《权向:有关行政监督—部门举?。报招:标投标活《动中的?。违法行为 》第二:章 招标《和投标   第【七条 招标人—是依据本办法规定提!。出招标?项目:、进行招标的—法人或者其》他组织   —招标人?在招标过程中应【当遵守?法律、法规》不得搞?虚假招标不得和投】标人串通损害国家】利益、社会公共利】益和其他投标人的】合法权?益  ? 第八条《 建设单位在向项目!。。。审,批部:门报送依《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!设,项目的可行性—研究报告或者项目】建议书(代》可研)时必须同时】拟定项目的招—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!门,核准招标方案的内】容包括?   (一)建【。设项目?的勘察、设计—。、施工、监》理以:及重要设备、材料】等采购活动的具【体招标?范围;   —(二)建设》项,目的: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】、监理以及重要设备!、材料等采购活【动拟采用的招—标组织形式、招标方!。式拟:。采用:自行招标和拟—采用邀请招》标的应当以书面【形式说明理由;  ! (三)其他有关】内容   项—目批准后项目—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!有关行政监督部【门通报所批准的招标!方案等情《况   招》标人在?。招标投?标活动中确需对招标!方案作出调》整的应当到原项【目审:批部门重《。新办:理核准手续》   第《九条 属于》下列情况之一—的建设项目可以不】进行招标但在报送】可行性?研究:报告中必须提出不】招,标申请并说明—不招标原因  【 (一)涉及—国,家安全?或者有特殊》保密要求《的;:。   ?(二)建设项目的勘!察、设计采》用特定专利或者【专有技术的或者【其他建筑艺》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!;   《(三)承包商—、供应?商或: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!家不能形成》有,效竞争的《;   (四)其他!原因不?适宜招标《的,   第十条 【工程建设项目的【勘察、设计因—特殊情况《可,以在:报送可行性研究报】告前先行开》展招标?活,动但应在报》。送的可?。行性研?究报告中予以—说明 ?  第十一条 依法!必须进行招标—的项目全部使用【。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!有资金?投资占控股或—者主导地位的应当】公开招标 》 , ,省人民政府》确定:的,。。重点:建设项目《应当:公开招标有下列【情形之一《不适宜公《开招标的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】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!  (一)》技术复?杂,或者有?特殊要求的;   !(二)对专有技术和!专,利权保护《。有特殊要求的;  ! (三)受自—然资源或者环—境,限制的;   【(四)其《。他不适宜公开—招标的  》 ,第十二条 依法【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!招,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!宜的应当向》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!。案   招标—人,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!应当具有编制招标】文件和组织》评标:的能力具体包括  ! ,(一)具《。有与招标《项目规模《和复杂程度相—适,应的专业技术力量;! , , (:二)设有《专门的招《标,机构或者拥有—三名以上专职招标】业务人员;  【 (三)熟悉和【掌握招标投标法律】、法:。规   不具备前款!规定条?件之一?的招标人应》当委托具《有相应能力的招标】代理机?。构办理招标》事宜:   第《十三条? 依法必须招标【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!人自行?组织招标《的在向项目》审,批部门上报项目可行!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一!并报送以下书面材】料   (一)项】目法人营业执照副本!、法人资格证书【或,者项目法人》组建文件;   (!二)与招标项目相适!应的:专,。业技术力量情况【;   (三)内设!的招标机构或者专】职,。招标业务人员—的基本情况;  】。 (四)拟使用【的专家库情况; 】  (五)法律、】法规规定的》其他材料   第十!四条 省人民政府】。发展计划部门会【同,有关行?政监督部《门对:各类招标代理—机构依法进行监督】管理 ?  :。第十五条《 招标代理机—构的代理《权限范围应当在招】标代理合同中具体载!明;招?标代理机构超越代】理权限?给,招标人造成损失【的应当依《法承担赔偿责任 】  第十六条 依】法必:须进行公开招标【的项目的招标—公,告必:须,。通过: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!或者省人民政府发】展,计划部门指定的报】刊、信息网络或【者其他媒介发—布   第十七条】 公开招标的项目实!行资格预《审的招标人应当在】招标公告或者—招标预审公告—。中载明预审后—允许参加投标的投标!人的数量《范,围并按照排名先【后或者得《。分高:低选择投标人;【招,标公告或者》招标预审公告没有】载明数?。量范围的招标—人不得限制》通过资格《预审的投标》人进:行,投标   资格预】审可以采《用强制性标准法【也可以?。采,用定向打分法 【。  第?十八条 招标—人应当根据招标项】目的特点和需要编】制,招标文件招标文【件应当包括以—下主要内容   】(一:)投标人须知;  ! (二)招》标项目的范围—、性质、规模、数量!。、,标准和主要技术【要求;  》 (三)投标报价清!单;  《 (四)评》标,标准、?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!考虑:的相关?因素; 《  :(,五,。),交货、竣工》或者提供服务的【。时间;   (六】。)进:行资格审查的项【目对投标人资格【审查的标准》要求投标《人提供的有关资格】和资信?证明文件;》。   (七》),投标文件的编制要】求;:。   (八)递交】投,标文件的方式、【地,点和截止时间以及】正、副本的份数; !  (九)开标【的时间、地点—;   《(十)投标有—效期;  》 (十一)》合同主要条款—;,   (十二)受】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!门   全部或者】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!项,。目招标人在》招标文件中确定【的,建设标准、建设内】容,等和:。另编的标《底,造价都应当控制【在项目?审批部门《批准的范围之内 】 , 第:。十九条 招标人可】以自行确定》招,标项目是否设置标底!;需要?编制标底的应—当由招?标,。人组织编制   】招标:人设:有标底的标底—必,须保密   —第,二十条 投标—人投:标时应当向》招,标人提供下列证件和!资料   (一)】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!质证书; 》  (二)最近三年!的资:信和履约《情况;   —(三)?。相应的业绩材料【;   《(四)招标文件规定!的其他证件和资料】。   ?第二十一条 投标】人将:投标文件按照招【标文件规定的时间】、地点?。送达后招标人应【当签:。收并出具收到书【面证明   投标】。。文,件应当依照招标【文件的规定进—行密封否则招—标,。人有权拒收   书!面证明应当》载明签收的》时间、地点、文件数!量,和签:收人姓名等内容【 第三章 开标、】。评,标和中标   【第二十?二条 开标应当【。在招标?文件确?定的提交《投标文件截》止时间的同一—时间公开进行;【开标地点应当为招】。标文件预先确—定的地点《 ,  第二《十三条 《开标由招标》人,或者:其,代理人主持邀请【所有投标人参加【依法必须招标项【目,的开标应当接受【有关:行政:监督部门的》监督   第—二十四条 开—标过:程应当对下列事【项,进行:记录并存《。档备查   (一)!招标项目的名称【、规模和数量;【   ?。。(二)开《标的:时间和地点;  】 (三)参加开标的!。单位和人员; 【  (四)投标【人的名称及其投【标,报价;   —(五)应当记录【。。的其他事项》。   开标记录由主!持人和其他在—。场,的有关人员签章确认!。。   第二》十五条? 有下列情》形之:一的由评标委员【会认定?为废标 《  (一)投标人】以他人名《义投标、串通投标、!。以行贿手段谋取【中标或?者以弄虚作》假等:方式投标的;  】 (:二)投标《人以低于成本报价】竞标的;   (】三)没有按》照招标文件要—。。求提: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!。。。供的投标担保有【瑕,疵,。的; ?  (四)投—标文件没有》投标人?授权代表签字和加】。盖公章?的; ?  (?五,)投标文件载明【。的招:标,项目完成《期限超过招标文【件规定的;   】(六)明显不符合】技术规格、技—术,标,准要求的《;   (七)投标!文件:载明的货《物包装方式、检验标!准和方法等不符合】招标文?件要求的《;   (八)【投标文件附有—招标人不能接受【条件的;   (】九)其他应视为【废标的情况   第!二十六条 评标委】员会由招标人—负责组建《   ?依法必须《进行招标《的项目评标》委员:会由招标《人或:。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!机构熟悉相关业【务的代表以》及有:关技:术、经济等方面的】专家组成成》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!数其中技术、经济】等方面的专家不得】少于成员总数—的三:分之二   评标】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!中标:。结果确定前应当保】密   第》二十七条 》。有,下列情形之》一,的不得担任》。评标委?员会成员 》  :(一)投标人或【者投标人主》要负:责人的近亲》。属;  《 (二)项目主管部!。门或者行政监督部】门,的人员; 》  (三)与投标】人有:经济利益关系可能】影响对投标公正评】审,的,;   《(四)曾因在—招标、评《标,以及其?他与招标投标有【关活动中从事—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!处罚:或者刑事处罚的  ! 评标委《员会成员有》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!应当:主动提出回避  】 第二?十八:条 :评标委?员会成员不得—与,任何:投标人或《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!关,系的:人进行私下接—触不得收受投标人、!中介人、其他—利害关系人的财【物或:者其他好处不得【。透露对投《标文件的评审—和比较、中标候【。选,人的推?荐情况以及与评标】有关的其他情—况   第》二十九条 评标【专家应当符》合以下条件》   (一》)具有良好的职业】道德能够认真、公正!、公平、廉洁地【履行职责《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!招标投标双方—当事人的《合法权益;》。 , , (二)《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!作,。满八年并具有—高级:职称或者同》等专业水平;—   (三)—熟悉有关《招标投标的》法律、法规》。并且:有,与招标项目相关的】实践经验《   第三十条 省!人民政府对本—行政区域内》的评标专家实行统一!管理评标《专家按下列程—序产生?   (一)—本人:提出:申请填写评标专家】申请登记表;—  : (二)经》所在单位《审核后报《送有关行政监—督部门审查;—  : (:三)有关行政监【督部门确定评标专家!候选人?; :  (四)省人民】政府主管部门对各】有,关行政?监督部?门提供的评标—专,家候选人进行资格】审核和有关招标【。投标法律、》法规考?核合格者统一—颁发:。河北:省评标专家资格【证书 ?  省人《。民政府有关行政【。部门和招《标代理机构设立的】专,家,库其专家《人数不得少于—三百人   (注该!条设立的由省—发展和改革委员【。会对评?标专:。家进行资格》认证的规定》。已于2?005年1月—。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!民代表大会常务委】员会:。。第十三次会议决定】废止)?   第三十—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!当根据招《标文件?规定评标《标准和?方法对投标》文件进行系统地评】审和比较《招标:文,件中:没,有规定的标》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!标,的依据?   招《。标文件?中,规定的评《标标准和评标方【法应当合理不得【。含有倾向或者排【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!对各种奖项的加【分,由,省人民政府统一【规,定不:得,。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!之间:的竞争?   第三》十二条 在评标过程!中评标委员会可【以书:。面方:式要求投标人对投】。标文件中含》义不明确、》。对同类问题表述【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!字和计算错误—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!、说明或者》补正:澄,清,、说明或者补正【应当以?书面方式进行并【且不得超《出投标文件的范【围或者改变投—标文:件的实质《。。。性内容 《  投标文件中的大!写金额和小写金额】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!为准;总价金额与】。单价金额不》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!准但单?价金额小《数点有明显错误的】除外   第三十三!条 :有下列?情形之一的评—标委员会《可以:否,决,相应投标   【(一)开标时合格】投标人不足三个没】有达到预期的竞争】性;  《 (二)所有投标报!价都超过标底的上】限招标人无》力承受的;   (!三)所有投》标人在实质上都没】有响应招标文件要】求   依法必【。须进行招标》。的,项目的所有投标被】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!法重新进行招标 】  属于本条第一】款第(二)项的投标!被否决?后招标人应当对项】目内容或概算—进行调整经项目审】批部门同《意后重新《。进,行,。招标 ?  第三十四条 评!标委员?会,完成评标后应—当,向招标?。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!并抄送有《关行政监督》部门评?标报告应当》如实记载以下—。内容   (一)】基本情况和数—据表:;   (》二)评标委员—会成员?名单;?  : (三)开标记【录;  《。 ,(四)符合要—求的投标一》览表;?   (五》)废标情况说明;】   ?(六)评标标准【、评标方《法或者评标因素一】览表;   (【七)经?评审的价《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!表;  《 (八)经评审的】投标人排序;  】 (九?)推荐?。的中: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!合同前要处理的【事宜;  》 (十)澄清、说】明、补正事项纪【要   第》三十五条 》评标委员会推—。荐的中标候选—人应当限定》在一至三个并—标明排列顺》。序   使用国【有资金投《资或者国家》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!当确定排名第一【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!人排名第一的中【标候:选人:。放弃中?标、因不可抗力不】能履行合同》或,者未能按《规定提交《履约保证金的招标】人可以?确定排名《第二的中标候选人】为,中标人   排名】。第二的中标》候选人因前款规【定的:同样原因不能签订】合,同的招标《人,可,以确定排名第—三的中标候选人为】中标人   招标人!可以授权评标委【员会直接《确定中?标人  《 第三十六条—。 依法必《须招标的项目招【标人应当自》确定中标《人之日起《十五日内向原项目审!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!督部门提《交,招标投标情》况的书面报告书面】报告:至少:应当包括下列内【容   (一)招】标方式、招标组织形!式和发布《招标公告的媒介; !  :(二)实《行,资格预审的资—格预审文件和资【格,预审结果;   (!三)招标文件—中投标人须知、技术!规格、评标标—准和办法《。、,合同主要《条款等内容;—   ?(四)?评标报?告;:   (五》),中标结果   【中标人?确定后?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!发出中标通知书并】同时: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!未中标的《。。投标人中标通知【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!具有法?律约:束,力   第三十七条! 投标人拟将中【。标项目分《包的招标人》和投标人必须遵守】下列规定   (一!)招标?。人,不得为投《标人指定《分包单位;》   (二)分包】应当在投《标文件中载》明;   (—三)分包的内容为】中标项目的部分非】主体、非《关,键性工作;  【 (四)接受分【包的人应当具备相】应的资质条件并不】。得,再次分包   第三!十八条 招》标人和中标人—。应当自中标通知【书发:出之日起三》十日内按《照中标通知》书指:定的时间、地点并】。根据:招标文件和中标人】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!合同在?订立合同时招标人】和中标人《都不得向对方提出】招标文?件以外的要求—不得再行订立—背离合同实》质,。性内容的《其他协议   【。第,。三十:九条 中标人—应当按照合》同约定履行义—。务不得将中标项【目转让?。给他人或者将—中标:。项目肢?解后分别转让给他】人不:得将中标项目的部】分主体、关键性工】作分包给他人— 第四章 法—律,责任 ?  第四十条 违反!本办法?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!项目而不招标—的将必须进》行招:。标的项目化》。整为零?或者以其《他方式规《避招:标的以及《。虚假:招标、与投》标人串通损》害国家利益、社会】公共:。利益和其他投标【人合法权益的责令】限期改正可以—处项:目合:同金额千分之五以】上千:分之十?以下:的罚款;对全部或】者,部分使用国有资金】的项目可以暂停【项,目执行或者暂停资】金拨付;对单—位直接负责的主管】人,员和其他直接责【任人员依法给—予行政处分;构成】。犯罪的?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   第》四,十一条? 违:反本办法规》定依法?。必须进行招标项目】的招标方案应当经项!目审批?部,门核准而未》经核:准的或?者未:按项目审《批部门核准的招标】方案:进行招标的由项【目审批部《门责令?限期改正可以—处一万元《以上五?万元:以下的罚款》;对单位直接—负责的?。主管人员和其—他,直接责任人员依【法给予行政》处分   第四十二!条 违反本办法【规,定省重点《。建设项目未经省【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进!行邀请招标的责令】限期改?正可以处一万元以】上五万元《。以下:的罚款;《对全部或《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!的项:目可以暂停项目【执行或者暂停—资金:拨付;对单位直接】负责的主《管人员和其他直接】责任人员依法—。给予行政处分   !。第四十三条 —招标人违反本—办法规定泄露标【底的给?予,警告可?。以并处?一万元以上十—万,。元以下的罚款;对】单位直接《负责的主管人员和】其他直接责任—。人员依法给予行政】。处分: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,刑,事责任 《  第四十四条 】招标人或者其委托】的招标代理》机构违反本》办法规定对依—法必须进行》招标的项目应当发】布招标公《告而不发《。布的或者提供—虚假:招,标公告、证》明材料的以》及招:标公告含有欺诈【内容: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】以处项目合同金额】千分: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!下,的罚款不《在,指定媒?。介发布依法必—须招标的项目招【。标公告的或者招标公!告中有关《获取: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!法的规定《明显不合理的—以及招标公告中以】不合理?的条件限制或者排】斥潜在投标人的责】令限期改正可—以处一万元》以上五万元以下【的罚款   第【四十五条 》评标委员会》成员收受《投标:人、其他利害关系】人的财物或》者其他好处的向【。他人透?露对投标文件—的评审和比较—中标候选人的推荐】以及与?。评标有关的》其,他情况的给予警【告没收收受的财物】可以并处三千元【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!款;对有所列违【法行为的评标委【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!标委员会成员—。的资格不得》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!进行招标项目的评】标;: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!刑,事责任   —第,四十六?条 中标人不按照】合同约定履行—义务将中标项目转】让给他人的将中标】项目肢解后分别转】让,给他人?的或者将中标项目】的,部分主体、关—键性:工作分包给他—人的:转让、分包无效【处转让、分包项目】金额千分之五—以,上千分之十以下的】罚款;有违法所得】的并处没收违法所】得;可以责令停业整!顿;情节严重的【由工商行政管—理机关吊销营业执】照,  : 第四十七条— 对招标投标活动】依法负有行政监【督职责的《国家机关《。工作人员违反—。本办: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!一的:责令改正情节严重】。的由其所在单—位或者其上级—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!政处分;构成—犯罪的?依法追?究刑事责《任  ? ,。(一)限制或—者排斥本地区、本】系统以?外的法人或者其【他组织?参加投?标,的;   (二)为!。招标人指定招—标代理机构的—;   《(三)强《制,招标人委托招标【代,理机:构办理招标事宜的;!  : (四)非》法干涉招标文件的】编制、评《标委:员会的组建以及【开标:、,。评,标、:选定中标人》的;   (五【)违法向招标投标当!事人、招《标代理机构收取行】政,事业性费用》。的;:  : (六)徇私—。舞弊、滥用职权、玩!忽职:守的:;   《(,七):以其他方式非法【干涉招标投标活动】的,。   第《。四十八条 本—办,法规:定的行政处》罚和行政强》制措施由项》目审:批部门?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!门依其管理权限【决定本办法》已对实施行政处罚】的机关作出规—定的除外 第五章 !附  则 》。 , ,。第四十九条 —使用国有资金—投资、国《家融资和使用国际组!织,。、外国?。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!招标:人可:以,按规定聘请》律师:就招标文件、合同】文本提供咨询制作】相关文件以及就【招标文件最终文本】。出具法律《咨询意见书 —。  第?五,十条: 本办法颁布前【有关招?标投标规定与本【办法:不一致的以本—办法为准法律或【者行政法规另有【规定的从其规定  ! 第五十一条 本办!法自2002年1】月1日起《施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