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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实施中华人】民共:和国防洪《法办法 (2000!年9月27日河北】省第:九届人民代表大会】常务委员会》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!根据201》。0年7月30日河北!。省第十一届人—。民代表大会常务【委员会?第十七次会议关【于修改部《分法规的《决,定修正 根据—20:17年9月28【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!民代表?大,会常务委《员会第三十二—次会议关于》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!第二次?修正)  》 ,。第一章 总则 【  第二章 防洪】规划  《 第三章《 治理与防护  】 第:四章 防洪区和防】洪,工程:设施的?管理:   第五章— 防汛抗洪》   第《六章 保障措施  ! 第七章 法律责】任   第八章 】附则 第《一章 总则 —  第一条 —根,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!洪法(以下简称【防洪法)的规定结合!本省实际《。制定本?办法   第二条 !在本省?行政区域内》从事防洪以及—与防洪有《关的活动必须遵守】本办法   —第三: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水行政主管部门】负责本?行政区域内防—洪的:组织:、协调、监》。督、指?导等日常工作—;其他有关部—门按照各自》。的职责负责有—关的防洪工作— ,  经省人民政府或!者其主管部门批准】设置的河系》管理机构、水文机】构和水利工程管【理,单位在所管》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!、法规规定的或【者省人民政府水行】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!洪协调和监督管【理职责   —第四条 防洪—工作坚持全面规划】、综合治理、预防】为主、蓄泄结合、顾!全大:。局、确保重点的原则!在保证安《全的前提下科学【调蓄、?充分利用《雨水资源  — 第五条 防洪排水!工程设?施建:设应当纳入国民【经济和社会》发展规?划并:同蓄水防旱和—改善生态《环境统筹兼顾与【经济发展和》城乡建?设同步实施  【 第六条 》任何单位和个人【都有保?护防洪工《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!汛抗洪?的义:务并有权检举破坏】防洪工程《设施的行为 —第二章 防洪规划】   第七条 河】流防洪规划和—区域防洪规划必须】符合国务院批—准的海河流域综【合规划并与当地【的区:域综合规《划,和土:地利用总体规划相】一致   第八【条 :编,制,防洪规划应》当遵守下列规定【。 ,  (一)永定河、!大清:河、漳卫南》运,河、北运河、潮【白河:、蓟运河等》。跨省直辖市河系【。的,防洪规划依照防洪】法第十条《的规定编制、—批准; 《  (二)滦河、子!牙河、黑龙港河等河!系和防潮海》堤的防洪规》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!政主管部门会同【有关部门、》设,区,市人民政府》编制报省人民—。政,府批:准向国务院水行【政主管部门备案;】   (三》)跨设区市的河流】和省:管理的河道、淀【泊的防洪规划—由河:系管理机《构,组织有关《设,区市人民政府—水行政主《管部门编《制经有关设区市人民!政府审查《报省人民《政,府水行政主管部【门批:准;:。 ,。  (四《)跨县(《市,、区)?河流的防洪规—。划由:设区市人《民政府水行政主管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!县(:市、区)人》民政府编制经有关县!(,市、区)人民政府】审查报设区市人民】政府批准向省人【民政府水《行政主管《。部门备案;   】。。(五)城市防洪【规划:由,城市:人民政府组织水行】政主管?。部门、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和【其他有?关部门编制经上【一级人民政府水行】政主管?部门会同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!核后由城市人民政】。府批:准并纳入城市—总体规划   第】九条 滦《河,、子牙新《河入海口《的整:治规: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!政主管部门》会同效能、国土【资源管理部门—、,河系:管理机?构和有?关设区市《人,民政府制《定;其他河流入海】河口的?整,治规划按照分级【管理的权《限由设区《市,、县:(市、?区)人民政》府水行?政主管部门会同【有关部门制定—   ?第十条 洪泛区、】蓄,滞,洪区、防洪》保护区的范》围由省人民政府【水行政主管部门【会同国土资源管理等!有关部门在防—洪规划或《者防御洪水》方案中划定经省【人,民政:府批准后予》以公告 《  第十一条 在防!。洪规划保留区内【不得建?设,与防洪无关的工程设!施国家工矿》。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规!划保留区内的土【地属:本,办法第八条第(一)!、(二)、(—三)项规定》的河流的必须先【。征得:省人民?。政府:水行政主管部门的】同意;属本办法第】八条第?(四)项规定的【河流的必须先征得设!区市人民政府—水行政主管部—门的:同意方能按基—本建:设程序报批现已建在!规划保留区内—的厂房、仓库等与】防洪无关的设—施由: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!令产权?单,位限期迁出   】第十二条 》。在河道、淀》泊上建防洪工程【和其他水工》程、水电站》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!。要求水库应当按照】防洪规划的要求【留足防洪库容”【第二款修改为“前款!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!他水工程《、水:电,站未:取得有关《水行政主管》部门:签署:的符合防洪规划要】求的规划同意书【的建设?单位不得《开工建?设   《未,附具防洪规划同意书!的有关?部门不得办理该【项目的基本建设【。审批手续《   防《洪,规划:同,意书的内容和要【求由: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!管部门依照国—家规定制定   】第十三条 》根据防洪规划进行河!道整治?需要征收、征用土地!的,由建设单位有—关征收、征》。用手续征收》、征用土地的补偿】费用依照国家和本省!有关规定的下—限执行 第三—章 治?理与:防护 ?  :。第十四条 各级人】。民政府应当》。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!会力量依靠科技进】步加强防洪》。。设施的建设和管护】。按照批准的防—洪规:划制定?各类防洪工程—。和防:洪非工?。程措施?的建:设计划并《纳入国?民经:济,和社会发展计划资金!投,入列入年度财政【预算   对严【重影响防洪、排水】的河段和病险水库、!闸坝等工程设施应】当优先安排》资金:进,行整治、加》固或:者重建 《  第十五条 防洪!工作坚持工》程措施与《生,物措施、管》理措施相结合—山、水、林、田、路!综合治理山区应当利!用林草、梯》田、谷坊、塘—坝等水土保持工程截!蓄雨水;平原—。应当利用河渠、坑】塘、:洼淀引蓄洪水做到】蓄、泄、滞、引【、补结?合对防洪、除—涝、:抗旱和补充地下水】。、增加地表水、【改善生态环境统【筹安:排 :  第十六条 各级!人民:。。政府:。应当鼓励单位和【个人按照防洪规划】采取民?办、联办或》者民办公助等多种形!式,修建防洪排水工程营!造水土保持林、【工程:防护:林和水?源涵养林 》  第十七条 【城,市人民政府应当【。按照防洪规划—加强对流经市区【的行洪、排》水河渠的治理以【及防洪堤和排涝管网!。、泵站等防》洪排水工程设施的建!设和管理并根据市】区范围扩大和—地面硬化程度变化的!实际:进行相应的改建【、扩建增加城区【水面和绿地面积提】高城市防御》洪水和内《涝的能力   第十!八条 河流的规划】治,导线按照河》流防洪规划的—编制权限拟定省管理!的河道和跨设—区市河?流的治导线由有关河!。系管理机构拟—定报省人民政—府,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!;,其他河流《的规划治导线由设】区市或者县(—市、区?)人民政府》水行政主《管,部门拟定报上一【级人:民政府水《行政主管部门批【准 :  :第十九条 河道【、淀泊和水库、闸坝!等防洪工程》的管理范《围由县级以上人民】政,府组织水利、民政】、国:土资源管理等—有关部门依》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!的有关规定划定【   河道入海河口!的管理?范围宽度按照历史最!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!水位出口宽度的二至!三倍:划定长度延伸—不得超过最低潮【位线   第二【十条 实施防洪【法第二十七条规定】的,跨河、穿《河、穿堤、临河的工!程设施建设方案应当!报经有管辖权的人】民,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!。审查同意申报审查】的工程建设方案【必须附?具下列文件 —  (一)项目申请!书;   》(,二)建设项目所依】。据,的文件;   (】三)涉及河道与防】洪部分?的初步建设方—案;   (—四)建设项目—需,要,占用的河道、淀【泊、水?库管:理,范围内的《土地跨越《河道、淀泊、水库空!。间或者穿《越河床的位置和界限!;   (五)建】设,项目对河势变化、堤!防,安全、河道行洪【、河水水质》的,影响及拟采取的补救!措施   》工程建设方案—。未经有管《辖权的人民政府【水行政主《管部门根据》防洪要求审》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!得开工建设   第!二十一条 》在河道、《淀泊、水库管理范】围内禁?止下列活动   】(一)修建围堤【、挑水?坝、卡水桥》涵、阻水路、阻【水渠等妨碍行洪【的建:筑物、构筑物;  ! (二)倾倒垃【圾、渣土等废弃物】。;,   (三)设置阴!碍行洪的渔具;  ! ,(四)进行围—淀,造地、围垦河道【以及爆破、》打井等影响河—。势稳定、《危,害堤坝?安全的活动》   第二十二条】 对壅水、阻—水严重或者因河道】整治需要《。改建、拆除》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!定,的工程设《施的由?有关:人民政府水行政主】管,部门商河系管理机】构提出处《置方案报有管辖【权的县级以》上人民政府责令建设!单,位限期?改建或者拆除— 第四章 》防洪区和防洪—工程设施《的管:理   第二十【三条 各级人民【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!省,人民政?府的有关《规定加强蓄滞—。。洪区的安全建设和】。管理实?行行政首《长负责制  — 蓄滞?洪,。区所在地《各级人民政府—和村民(居民)委员!会应当加强防洪楼】。(房)、避水台、围!。村埝、安全撤退道路!和通讯预《警、预报《等防洪避险工程设施!的建设   在蓄滞!洪区内新建、改建和!扩建生?。产、生活《、办:公用:房和学校、医院等】公共设施必须符合防!洪标准避开洪水流路! ,  第二十四条 】各级人民政》府应当对为确保大】。局根据防御洪水方案!启用的?蓄滞洪?区,内的:居民给予政策、技】术、:资金、物资》。等方面的扶持、补偿!和救助  》 省人民《政府应当制定对【蓄滞洪区的扶持【、救助方法并依据】国,务院蓄滞洪区运用】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!合理补偿蓄滞—。洪,区内居民因》。蓄滞洪水遭受的损失!  : 第二?十五条 在》洪,。泛区:、蓄滞洪区内严【格控制?非防洪建设项目必须!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!。附具洪水影响评【价报告洪水影—响评价?报告:未,经有管辖权的—人民政?府水:。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!准的建设单位不【得开工建设》。 ,  洪水影响评【价报告?的内容和要求由省人!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!门依照国家规定【制定   第二十】六条 ?对居住?在行洪?河道内和水库淹没】范围的居民县、乡】级人:。民政府应当》按照防洪规划有计】划地:组,织迁移;《暂未迁出的应当【按照防御洪水方【案,做好就地避》险和安全《转移的准备工作【   第二》十七条 《水文测站的水文设】施任:。。何单位和个》人不得破坏、侵占】、毁损或《。者擅:自使用因进行工程建!设确需移动或者【占用水文《设施:的,建设单位应当—征得省水《文机:构同意并《负责恢?复水文设施的原有】功能承担相应—费用   第二【十八条 《各级人民政府应【当组织水行政主【管部:门和有关部门加强】防洪工?程设施的定期检查和!监督:管理对查出的病险】水库:、险闸?、险堤?。。等防:洪隐患?和片林?。、苇丛、引道等【。行洪:障碍有关人民政府应!当确定处置》措施限期消除隐【患和:清除障碍  —。 第二十九条 【采用承?。包、租?赁、股份制及—股份合作制等方【。式经营的与防洪有】关的:水利:工程:其经营者必须保证工!程,。。。设施的安全》。运行和防洪、排水】。等原设计功能—接,受有管辖权的人民】。政府:。水行政主管》部门的监《督服从防汛》指挥:机构的防洪调度 第!五章 防汛抗洪  ! 第:三十:条 :防汛抗洪工作实行行!政首长负责制统【一指挥分级分部门】负责行政首长的【防洪职责是》   (一)组织实!施本:。。地,。区的防洪规划—加快防洪工程设施建!设;:   (二)组织】制定本地区的防御洪!水方案部署汛前【检查和清《障除险做好》安全度汛《的准备工作》;   《。。(三)协调》解,决防汛抗洪》资金、?物资和部门之间的有!关问题?; :  (四)执行【上级的防汛调度命】令组织实施对特大】。洪水:的处置措施和—抗洪:抢险:工,作及时?转,移安置受灾人员【;   (五)组织!开展:灾后救助《恢复生产重建—家,园保持社会稳—定 : , 第三十一》条 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设立防汛指】挥机构指挥本—地区的防《汛抗洪工作防汛【指挥机构的主要【职,责是 ?  (?一)在上级防汛指】。挥机构和本级人【民政府的领导下指】挥本地?区的防汛抗洪工【作,; :  (二)负—责实施?本地区的汛》前,检查、?。清障和应《急度汛工程建—。设督促有关部门及】时,处理影响防》洪安全?的问题;   【(三)负责发布【本地:区的汛情通报宣【布进入紧急防汛期;!。 ,  (四)》执行经批《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!上,级的防汛调度命令;!   (五)协【调解决防《。。。洪、排水的有关问】题;   (六【)组织、建》设、指导、调动防汛!。抢险队伍;   (!七)负责防汛—、抢险、《水毁工?程修复、防汛指挥】调度:系统建设资金的安】排以及防汛抗—洪物资的计划、购】。置、管理和调度;】。 ,  (?八)负责洪》。涝灾情?和防洪效益的—统计、分析、核查及!总结上报; — , (九)《本级人民《政,府和上级防汛—指挥机构赋》予的其他《职责   第—三十二条 防御洪水!方案应当依照下列规!定制定?   (一)永定河!、大清河《、漳卫南运河—、北运河、潮白【河、蓟运河等—跨省、?直辖市河流的—防,御洪水方案由有关设!区市人民政府会【同河系管理机构依】。。。照国务院和国家【防汛:指挥机构下达的【洪水调度方》。案制定经省》。防汛指挥机》构批准?报国家防汛指挥机构!备案;  》 ,(二:)滦河、子牙—河等:跨设区市河流和【省,管理的大型水—库的防御洪水方案由!河系管理机构—会同有关设区市防】汛指挥机构依—照省防汛《指挥机构下》达的汛期调度运用计!划制定经本级人【民政府批准向—省防汛指挥》。机构备案;   】(三)?跨县(?市、区?),河流和设区市、县(!市、:区)管理的大—、,中型水库的防御洪水!方案由有《关设:区市、县《。(市、区)防汛【指挥:机构依照《。省防汛指挥机构下达!的调度运用计划制】定,报本级人民》政,府,批准向上《一级:防,汛指挥机构备案【; :  (四)》城市:的防御洪水方案由】城市防汛指》挥机构制《定报本级人》民政府批准向—上,一级防汛指挥机构】备,案   第三十【。三,。条 防御洪水方【案经批准《后有关?地区、?部门和单位》必须执行上游地【区不:得擅自增《大下泄流量;下【游地区不得设障【阻水或者缩小—河道断面   第三!十四:条, 本:省汛期为每年的6月!1日至9月30日】;正常年份主汛期】为7月1《0日至8《月10日 》  当主要河道【的水情接近》防洪保证水位或【者安全流量大型和重!要中型水《库,、,淀泊的水位》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!主,要防洪工程设施发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设!区市、县(》市、区)《防汛指挥机构—。可以宣布进入紧急】防汛期并向》。省防汛指挥机构报告! ,  第三《十,五条 在紧急防汛期!内通信部门》应当:保障防汛《通信的优先畅通有】机动通信能力的部门!应当:为抗洪抢险指挥提供!通信应急保》障防汛通信频—率不得侵犯》;对侵犯防汛通信频!率的由有关部门依】法处理及时排—除干扰 《。  第三十》六,条 在汛期内水库、!闸坝和其他水工程】设施的运用》必须执行经批准【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!水库不得擅自在【汛期限制水位以【上蓄水根据实—际情况确需调整汛】。期限:制水位?的由水库《管理单位《提出:申请经批《准后方能实施小【型水库?由,设区市防汛指挥【机构:批准大中型水—库由省防汛指—挥机:构批准?   ?根据洪水预报水库水!位将超过《汛期限制水位需【要泄洪?时由主管《防汛指挥《机构下达洪》水调度命令并提【前,通知库区和下—游地区人民》政,府做好安全防—护和避险转》移准备   —第,。三十:七条 河流、—淀,泊,的,水位或者流量—达到规定《的分洪标准或者为】。保障防洪重点区域】和设施的安全需【要启用蓄滞洪区时永!定河泛?区、:小清河?分洪区、《文安洼、贾口—洼、东淀、大名【泛区等?蓄滞洪区按照国家防!汛指挥机构》批准的防御》洪水方案执行;【宁晋泊、大陆泽、】献县泛区、白洋【淀、:永年洼、兰沟—洼、盛庄子洼等蓄滞!洪区按照省》防汛指挥机构批【准的防御洪水—。。方案执行 》  第?三十八条 》在,抗,洪抢险中由各级人】民政府和防汛指【挥机构?统一调用《的物资?、设备、交》通运输工具等在【汛期结束后应当及】时归还;消耗、毁】损无法归《还的:由有管辖权的人【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!和受益地区依照国】家和本?省的:有关规定给》予适当补偿因—防汛紧急措施取土】占地:、砍伐林《木的在汛后由当地】。人民政府《及时组?织复垦?和补:种   第三十【九条 在汛期内防】汛指挥车辆和抢【险救灾车辆优先通】行并免交道路、【桥梁:、隧道的机》动车辆通行费防汛指!挥车辆和抢》险救灾车辆》。的通:行,标,志由省防汛指挥机构!制发 ?第,六章 保障措施【   第四十条【 防洪费用按照【政府投入同受益【者合理承担相结【合、以政府投入【为主的原则筹集各级!人民政府应当—保证实施防洪—规划和防洪工程、水!毁工程修复年—度计划所需的资金 !  各级财政—部门每年应当从预】算,。内资金?。、水利建设基金等专!。项资金中安》排资金重《点用于抗洪》抢险、水《毁工程设施修复和防!洪、防潮、排水工】程设施的建设—、维护防汛》抢险物资《的储备、管理—通,信、水文测》报以及生物》防护等防洪非工程措!施的建设和维护【并保证防洪》建设资金、》配套资金《及时到位   城市!。防洪工程设施的【建设:和,维护:所需资金由城市人】民政府负担   第!四十一条 县级以】上人民政府和有【关部门应当根据国】务,院和省人民政府的】规,定筹集水利建设基金!   ?在河道工程受—益范:围,内的:生产经营性企事业】单位、个体工商户以!。及从事种《植、: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!个人应当依照国【务,院和省人《民政府的规定缴【纳,河道工程修建—维护管理《费   第四十二】。条 受洪水威胁地】区的:企业、?事业:单位应?当自筹资金在—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!部门指导下修建必要!的防洪自保工程;汛!期要服从当地防【汛指:挥机构的统一领导】。并做好本单》位的:防洪:自保工作《   ?第四:十三条 防汛—。抢险物资实行招标采!购、分?。级,储备、分《级管理、统一调【度、有偿使》。用的原则  — ,各级防汛指挥机【。。构,。必须: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!抢险物资;有重点】防洪任务的单—位和个人应当储备】必要的防汛抢险工具!、,物料   防—汛抢险所需主要物资!的,储备、管理、调【运、使用和》结算:依照省人民》政府有关部门—的规定?执行: ,。  第四十四条 】防洪、救灾资金和物!资必:须,专款专用、专物专】用加强审计监督防】止截留、《挤占或者挪用 第七!章 法?律责任  》 第四十五》条 违反本办法第】二十条的规定未经人!民政府水《行,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!建设方案《审查同意《或者未按照审—查批准的位置、界】。限施工在河道、湖】泊管理范围内—。。从事工程设施建【设,活动的?责令停止违》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!或者审查批准手续】;工程设《施建设严重影响防】。洪的:责,。令限期拆除逾期不】。拆除的强行拆除所】需费用?。由建设单位承担【;,影响行洪《但尚:可采取补救措施的】责,。令限期采取》补,救措施可以处一万】元以上三万元—以下: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!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!以下:的罚:。款,   第四十—六,条 违?反本办?法第二十一条规【。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!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!其,。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!万元以下的罚—款”增?加一款作为第二【款“违反《。。本办法第二》十五条第一款—规定在洪泛区、【蓄滞洪区内建设非】。防洪:。建设项目未编制洪】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!洪水影响评价报告】未经审查批》。准开: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!正;逾期不改正【的处五万元以下的】罚款   第四十七!条, 违:反本办法第二—十七条规《定破坏、《侵占、毁《损或者?擅自使用水文测站】的水文设施的责令停!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!措施可以处》五万元以下》的罚款;《造成损坏的依法承】担民事责任;应当】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!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!的规定处罚;—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:究刑:事责任   —第四十八条 本办】法第四?十五条、第》四十六条、第四【十,七条规?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!措施由县级以上人】民,政府:水行政主管部门【决定或者《由省人民政府—水行:政主管?部门直属的有—公,共事:务管理职《。。能的组?织依照其管》理范:围决定 《。  第四十九条【。 违反?本办:法,规定有下列》行为之一不构—成犯罪的依》照中华?人民:共和国治安管理处】罚法的规定给—予处:罚;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究刑事责任  】 ,(一)阻碍、威胁】防汛指?挥机构、水行政【。主管:部门或者河》系管理机构》的工:作人员依法》执行公?务造成不良后果【的,;   (》二)故意谎》报险情制造混乱的】;  ? (:。三)哄抢抗洪—抢险物资的   】第五十条《 防汛指挥机构、】。水,行政主管部门及【其,他有关部门的国家】工,作人员违反本办法】规定有下《列行为之一不构成犯!罪的由其所》在,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!关给予行政》处分:;构成犯《罪的依法《追究刑事责任  】 (:一)违反防》洪,规划或者防御洪【水方案严格影响【防洪的;   (】二)拒不执》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!、蓄滞洪区运用方】案和抗洪《抢险指令的》;  ? ,(三)?。违法批准建设—严重影响行洪的建筑!物、:构筑物的; —  :。(四)对查出—的防洪隐《患和行洪《。障碍不采《取处:。置措施造成严—。重后果的; —  (五)截留、】挤占、挪用防洪资】金和:物资的?; :  (?六,)在:抗洪抢?险紧:要,。关头临阵脱逃—造成:。恶劣影响的;  】 (:七,)滥:用职权玩忽》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!汛抗洪工作遭受重】大,损失的;   【(八)为局》部,利益损害大局利【益导致或者加—重毗邻?地区洪灾损》失的 第八》章 :附则   第五【十一条 本办法具】体应用中的问—题由省人《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!门负责解释   第!五十二条 本办【法自2?001年1月1【日起施行     !附 :。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!洪法有关条》款   第十条【 ,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!、湖泊的防洪—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!主管部门依据该江】河、湖泊《的流域综《合规划会同有—。关部门和省、自【治区、直《辖市人民政府编制】报,国务院批准 —  其他《江河、河段、湖泊的!防洪规划或者区【域防洪规划由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!府水行?政主管部门分别依】据流域综合》规划、区域》综合规划会同有关】部门和?有关地?区编制报本级人民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】。级人民政府》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】。案;跨?省、自治区》、直辖市的江河【、河段、湖泊的【防洪规划由有—关流域管理机—构会同江河、河【段、湖?泊,所在地的省、—自治区、直辖市【人民政府《水,行政主管部》门、有关主管部【门拟:。定分别经《有关省?。、自: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!府审查提出》意见后?报国务院水行政【主管部门批准—   城市》防洪规划由城—市人民政府组—织水行政主管—部门、建《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和其他有关—部门依照流域防洪】规划、上一级人民】。政府防洪规划编【制按:照,。国,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!批准后纳入城—市总体规划   修!改防洪规划应当报】经原批准《机关:批准   第二十】七,条 建设跨》。。河、穿河、穿堤【、临河的桥梁、码】头、道路、渡口【、管道?、缆线、取水、排水!等工程?。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!准,、,岸线规划、航运【要求和其他》技,术,要求不得危害堤防】安全:影响河势稳定—、妨碍行洪畅—通;其可《行性研究报告按照】国家规?定的基?本建设程序报请批】准前:其中的?工程建设方案—应当经有关》水行:政主管部《门根据前述防—洪要求审查》。同意   前—款工程?设施需要占用公用河!道、湖泊管理范【。围内土地跨》越,河道、湖《泊,空间:或者穿越河床的建】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!行政:。主管部门对该工【程设施建设的位【置和界限审查—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!开,工手续;《。安,排施工时应当按【照水行政《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!位置和界《限进行   第五十!六条: 违反本法第二【十二条第二款、【第三款规定》有下列行《为之一的责令—停止违法行为—排除阻碍或者采取】其他补救措施可【以,。处五:万,元以下的《。罚款   (—一,)在河道《、湖泊管理范围内建!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!、构:筑物的;   (二!)在河道、湖泊管】理范围内倾倒—垃圾、渣土》从事影响河》。势稳定、危害河岸堤!防安全和《其他妨碍河道—行洪的活《动的;   (三】)在行洪河道—内种植阻碍》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!物的   第—五十八条《 违反本法第二【十七条规《定未:经水行政主管—部门: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!查同意或者》未按照有关》水行政主管部门【审查批准的位置、界!限在河道、湖泊管理!。范围内从事》工程设施建设—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!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!者审查批《准手续;工程—设施建?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!。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!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!用由建设单位—承担;影响行洪【但尚可采《取,补救措施的责—令,限期采取补》救措施可以》处一万元以》上十万?元,以下的?。罚款   第—五十九?。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!三条:第,一款规定在洪泛区】、蓄滞洪区》。内建设非防洪建设】项目未编制洪水影】。响评价报告》的责令限期改正;】逾,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!以下的罚款 —  违反本法—第三十五《条第二款规定防【洪工程设《施未经验收即—将建设项目投入生】产或者使用的责【令停止生产或者使】用限期验收防洪工】程设施?可,以处五万《元以下的《罚款   第—六十一条《 违:反本法规定破坏、侵!占、毁?损,堤防、水闸、—护岸、?抽水站、排水渠【系等防洪工程和水】文,、通信?设施以及防》汛备用的器材、物】料的责令停》止,违,法行为?采取补救《措施可以处五—万元以下的罚款;造!成损坏的依法—承担民事责任—;应当给予治—安管理处罚》。的依照治《安管理?处,罚法的规《定处罚;构成犯【罪的依法追究—刑,事责任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