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省实施中华【人民共和国》防洪法办法
(20!0,0年9月《27日河《北,省第九届人》民代表大会常—务委员会第十七次】会议通过 根据【2010年7—月3:0日:河北省第十一届人】民代表大会常务【委,。员会第十七次会【议,关于修改部分法【规的:决定修正 根据【2017年9月28!日河北省第十—。。二届人民代表大会】常务委员会第三【十二次会议关于【。修,改部分法规的—决定:第二次修正》)
第一章 】总则
? , 第二章 防洪规划!
第三》章 治?。理与防护
【第四章? 防洪区和防洪【工程设施的》管理
第—五章 防汛抗洪
! 第六章 保障措施!
第七》章 法律责任
【 第?八章 附则
第一章! 总则
第【一条 根据中—华人民共和》国防洪法(以下简】。称防洪法《)的规定《结合本省《实际:制定本办法
】第二条 在本省行】政区域内从事防【洪以及与防》洪有关的活动必须遵!守本办法
第三!条 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!部门负责《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!。组,织、协调、监督【、指导等日常工【作;其他有》关部门按《照各:自,的职责?负,责有关的防洪工作
! ,。 经省人民政府【或者:其主管部门批准设】置的河系管理—。。机构:、水文机构和水【利工程管《。理,单,位在所管辖的范围内!行使法律、》法,规规定的或》者省人民政府—水行: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!洪,协调和监督管理【职责:
第四条 【防洪工作坚持全面规!划、综合治理、预】防为主、蓄泄结合、!顾全大局《、确保重点的原则】在保:。证安全?的前提?下科学调蓄、—充分利用雨水资【。源
: , 第五?条 防洪排》水工程设施建设应当!纳,入国:民经济和社》。会发展规划并—同蓄水防旱和—改善生态环》境统筹兼顾与经济】。发展和城乡建—设同步实施
【 第六条 任何单】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!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!加防汛?抗洪的义《务并有权《检举破坏防洪工程】设施的行为
第【。二章 防洪规—划
《第七条 《河流防洪《规划和区域防洪【规划必须符合国【务院批准《的,海河流域《综合规划并与当地】的区域综《合规划?和土地利用总体【。。规划相一《致
第八—条 编制防洪规【划应当?遵守:下列规定《
(一》)永定河、大清【河、漳卫南运—河、:北运河、潮》白河、?蓟运河等跨省直【辖市河系《的防洪规划》依照防洪法第十条】的规:定编制、批》准;
《 (:二)滦河、子—牙河、黑龙港河等】河,系和防?潮海堤的防洪规划】由,省人民政《府水行?政,主管:部门会同《有,关部门、设区市人民!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!府批准向国务院水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】;
(三)【跨设区市的》河流和省管》理的河道、淀—泊,的防洪规划由—河系管理机构组【织,有关:设区市人《民政府水行政主【管部门编制经有【关设区市人民政府】。审,查报省人民政府【水行:政主管部门批准【;
? (四)跨县—(市、区)》河流的?防洪规划《由,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!政,主管部门会同—有关部门《和县(市、区)人】民政府?编制经有《关县(市、区)【人民政府审》查报设区市人民【。政府批准向省人【。民政府水行政主管】部,。。门备案;
(五!),城市防洪《规划由?城市人民政府—组织水行《。。政主管部门、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!他,有关部门编》制,经上一?级人民政《。府水行?政主管部门会—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审核后由城市人民政!府批:准并纳?入城市总体规划
】 第九条 滦河、!。子,牙,。新河入海《口的整治规划—由省人?民政府水行政—主管部?门会同效能》、国土资源》管理:。部门、河系管理【机构和?有关设区市人—民政府制定》;其他河《流,入海河口《的整治?规,划按照?分级管理《的权限由设区—市、县(市、—区)人民政府—水,行政:。主管部门会同有【关部门制定
— :第十条 《洪泛区?、蓄滞洪《区、防?。洪保护区的》。范围由省人》民政府水行》政主:管部门会同国—土资源管理等有【关,部门在防洪规划或者!防御洪水方案—中划定?经省:人民政府《批准后予以公告
】 , 第十?一条 在防洪—规划保留区内不得】建设与防洪无关的】工程设施国家—工矿建设《项目确需占用规【划保留区内的土地属!本,办法第?八条第?(一)、(二)【、(三)项规定的河!流的必须先征得省人!民政府水行》政主管部《门的同意;属本办】法第八?条第(四)》项规定的河流的必】。须先征得设区市人民!政府水行政主管部】门的同意方能按基本!建设程序报批现【已建在规划保留【区内的厂《房、仓库等与防【。洪无关的设施由县】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!产权单位限期—迁出
第十二条! 在河道《、淀泊上建防洪工程!和其他水工程、水】电站等应当》符合防洪规划—要求水库应当—按照防洪规划—的要求留足防洪库】容,”第二?款,修改为“前款规定的!防洪工程和其他水】工程、水电站未【取,得有关?水,行政主管《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!规划要求的规划同】。意,书的建设《单位不得开工建设】
未附具防洪】。规划同意书的有关部!门不得办理该项目的!。基本建设审批手续】
?防洪规划《同意书的内容—和要求由省人民政】府水行政主》。管部门依照国家【规定制定
第十!三,条 根据防洪—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!要征收、征用土地的!由建设单位有关征收!、征用手续》征收、征用土—地的补偿费用依照国!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!下限执行
第三章 !治理与?防护
? 第十四条 各级!人民政?。府应当组织有关【部门动员社会力量依!靠科:技进步加强》。防洪设施的建—设和管护按照—批准的防洪规划【制定各类防洪—工程和防洪非工程】措施:。的建设计划并纳【入国: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!划,资,金投入列入年—度财:政预算?
?对严重影响防洪、】。排水:的河段和病险水库】、,闸坝等工程设施应】当,优先安排资金进行整!治、加固或者—重建
第十【五条 防洪工作坚持!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!、管理?措施相结合山、水】、林、田、路综合治!理山区?应当利用林》草、梯田、谷坊【、塘:坝等水土保》持工程截蓄雨水;平!原应:当,利用河渠、坑—塘、洼淀引》蓄洪水做到蓄、泄、!滞、引、补结合【。对防洪、除涝、【抗,旱和补充地下水【、增加地表水—。、改善生态环境【统筹安排
第十!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!。应当鼓励单位—和个人按照防洪规】划采取民办、联【办或者民办》公助等多种形式【。修,建防洪?。排水工?程营造?。水土保持林、工程】防护林和水》源涵养林
第】。十七条 城市人【民政府?应当按照防》洪规划加强对流经】市区的行洪、—排水:河,渠,。的治:理以及防《洪堤和排涝管网、泵!站等:防洪排水工程设施的!建设和管理并—根据市区范围扩大和!。地面硬?化程度变化的实际】进行相应的改建、】扩建增加《。城区:水面:。和绿:地面积提高》城市防御洪水—和内涝?的能力
第十八!条 河流的规划治导!线按照河流防—洪规划的编制权限】拟定省管理的—河道和?跨设区?市河流?。的治导?线由有关《河系管理机构拟【定报省人民政—府水行政《主管部门《批准;其他河—流,的,规,划治导线由设—区市或者《。县(市、区》)人民政府水行【政主管部门拟定报上!一级人民政》府水行政主管—部,门批准?
第十九条【 河道、《淀泊和水库、闸【坝等防洪《工程的管理范围【由,县级:以上人民政府组织】。水利、民政》、国土资源》管理等?有关部门依》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!的有关规定划定
! 河道入《海,河口的管理范围宽】度按照历史最—高洪水位或者设【计洪水位出口—宽度的二至三倍划定!长,度延伸?。不得超过最低潮位线!
第二十条 实!施防洪?法第二十七条规定】的跨河、穿河、穿堤!、,临河的工程设—施建:。设方案?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!人民政府水行—政主:管部门审查同意申】报审查?的工:程建设方案必须附】。具下列文件》
(一》)项:目申请书;
】(,二)建设项目—所依:据的文件;
】(三)涉及河道【。与防洪部《分的初步建设方【案;
(四【)建:设项目?需要占?用的河道、淀泊、】水,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!跨越河道、淀泊、水!库,空间或者《穿越河床的位置和界!限,;
(》五)建设项》目对河势变化、堤防!安全、河道行洪【、河水水质的影响】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!
?工程建设方》案未经有管辖权【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!管部门根据》防洪要求审查同意】的建设单位不得【开,工建设
第二】十一条 在河道【、淀泊、水库—管,理范围?内禁止下列活—动
(一)修】建围堤?、挑水坝、》卡水桥涵、阻—水路:、阻水渠等妨碍行】。洪,的建:筑物、构筑物;
! (二)倾倒垃圾】。、渣土等废弃—物,;
: (三)》设置阴碍行洪—的渔具;《
(四)进行围!淀造地、围垦河道】以及爆破、打—井等影响河势稳定】、危害堤坝安全的活!动
第二十二】条 对壅水、—阻水严重或》者因河道整治—需要改建、拆—除本:办,法第二?。十,一条:规定:的工:程设施的由有关人民!政府水?行政主管《部门商河系管理机构!提出处置方案报有】管,辖权:的县级以上人民政】。府责令建设》单位:限期改建或》者拆除
第四章 】防洪区?和,防,洪,工程设施的》。管理
第二十三!条 各?级人民政府应当【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!府的有关规定加【强蓄:滞洪区的《安全建设和管理实】。行行政首长负—责制
蓄滞洪】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!府和村?民(居民)委员会】。应当加强防》洪楼(?。。房)、避水台、围村!埝、安全《撤退道路和通—。讯预警、预报等【防,洪避险?。工程设施的建设【
在蓄滞洪区内!。新,建、改建和扩建生】产、生活、》办公:用房和?学校、医院等公共】设施:必须符?合防洪标准避开【洪水流路
【第二十四《条 各?级,人民:政府:应当对为确保—大局根据防御洪水】方案启用的蓄—滞洪区内的居民给】予政策、技术、【资金、物资等方面】的,扶,持、补偿和》救助
》省人民?政府:应当制定对蓄滞洪区!的扶持、救助方法】并依据国《务,院蓄滞洪区运—用补偿暂行办法的规!。定合理补《偿蓄滞洪区内居民因!蓄滞洪?。水遭受的损》失,
: 第二十五条 在洪!泛区:、蓄滞?洪区内严格》控,制非防洪《建设项目必须建设】的建设单位》应当附具洪》水影响评《价报告?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!经有:管辖:。权的人民政府水【。行政主管部门审【。查批准的建》设单位?不得开工《建设
? 洪水影》响评价报告的内【容和要?求,由省人民政府水行】政主:管部:门依照国家规定制】定,
第二十六【条 对居《住在行洪河道内和】水库淹没范围的居】民县、乡级人民政】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!有计划?地组织迁移;暂未】迁出的应《当按照?防御洪?水方案做好就地避险!和安全转移的准【备工作
第【二十七条 水文【测站的水文设施【任何单?位和:个人不?得破坏?、侵占、《毁损或者擅》自使用因进行工程建!设确需移动》或者占用水文设施的!建设单位应当征【得省水文机构同【意并负责恢复水【文设:施的原有功能承担相!应费用?
: 第二十八条— 各:级,人民政府应当组【织水行政《主管:部门和有关部门加】。强防洪?工,程,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监!督,管理对?查出的病险水库【。、险闸、险堤—等防洪隐《患和片林、》苇丛、引道等行洪障!碍有关人民政府应当!确定处置《措施限期消除—隐,患和清除《障碍
? 第二十九条 采!。用承:包、租赁、股—份制及股份合—作制等方《。式,经营的?与防洪有关》的水利工程》其经营者必须保证工!程设施?。的安全?运行和?防洪、排水等原设计!功能接?受有管?。辖权的人《民政府水行》。政主管部门的—。监督服从防汛指挥】机构的防《洪调度?
第五?章, 防汛抗洪》
第三十条 防!汛抗:洪,工作实?行行政首长负责制】统一指挥分级分部】门负责行政首—长的防洪《职责是
—(一)组织实施本】地区的防洪规划加快!。防,洪工程设施》建设;
—(,二)组织《制定本地区的—防御洪水方案—部署汛前《检查和?清障除险做好安全】度汛的准《备工作;
(三!)协调?。解决防汛抗》洪资金、物》资和部门之间的有】。关问题;
【(四)执行上级的】防,。汛调度命令》组织实施对特大【洪水:的处置措施和抗【洪抢险工作》及时转移安》置受灾?人员;
(五】)组织开展灾后【救,助恢复生《产重建家园》保持社会稳定
】。 第三?十一条 县级以【。上人民政府设立【防汛指挥机构—指挥本地区的—防汛:抗,洪工作防汛指挥机】构的:主要职责是
(!一)在上级防汛【指挥:机,构和本级人民—政府的领导下—指,挥,本地区的防汛抗洪】工,。作;
(二)负!责实施本地区的汛】前检查、清障—。和,应,急度汛工程》。建设:督促有关《部门及时处理影【响,防洪安全《的问:题,;
(三)负责!发布本地区的汛情通!报,宣布进入《紧急防汛期;
】 (四?)执行经批准的防】。御洪水方案和上级】的防汛调度命令;】
: (:五):。协调解决防洪、排水!的有:关问题;
— (六)组织、【。建设、?指导、调动防汛抢】险队伍;《
(七)—负责防汛、》抢险、水毁》工程修复、防汛【。指挥调度系》统建设资金的安【排,以及防汛抗洪—物资的计划、购【置、管理和调度;】
(《八)负责洪涝灾【情,。和防洪效《益的统?计、分析、核查【。及总结上报;
】 (九)本级人民】政府:和上级防汛指挥机】构赋予的其他职责
! :。第三:十二:条, 防御洪《水方案应《当依照下列规定制】定
? (一)永》定河、?大清河、漳》卫南运河、北运河、!。潮白:河、蓟?运河等?跨省、直辖市—河,流的防御《洪水方?案由有关设区市【人民政?府会同河系管理机】构,依照:国务院?和国:家防汛?指挥机构下达的洪水!调度方案制定—经省防汛《指挥机构批准报【国家防汛指》挥机构备《。案;
? (二《。),滦河、?。子,牙,河等跨设区市河流】和省管理《的大型水《库的:防御洪水《方案由河系管理【机构会同有》关,。设区市?防汛指挥机构—依照省防汛》指挥机构下达的【汛期调度《。运用计划制定经本】。级,人民政府《批准向?省防汛指挥机构备案!;
(三)跨】县(市、区)河流】和设区市《、县(市、区—),管理的大、中型水库!的防御洪水方案由】有关设区市》、县(市、区)防汛!指,挥机:构依照省防》汛,指挥机构下达的调度!运用计划制定报【本级人民政府批准】。向上一级防汛指挥】机构备案;》
?(四)城《市的防?御洪水?方案由城市防汛指】挥机构制定报本级】人民政?府批准向上一级防】汛指挥?机构:。备,案
第》三十三条 防御【洪水: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!区、部门和单—。位必须执行》上游地?区不得擅自增大【下泄流量;下游【地区不得设障—。阻水:或者缩小《河道断面
第三!十四条 本》省汛期为每》年的6?。月1日至9月30日!;正常?年份主汛期为7月1!。0日至8《月10日
》 当主要》河道的水情》接近防洪保证水位】或者安全流量大型】和,重要中型《水库、?淀泊的水位接近设计!洪水位或者主要防洪!工程设施发生—重大险情时有关设】区市、县(市、区】)防汛指挥机构可以!宣,布进入紧急防汛【期并向省防》汛指挥机《构报告
第三】十五条 在紧—急防汛期内通信【部门应?。当保障防《汛通信的优先畅通】有机动通信能力的】部门应?。当为:抗,洪抢险指挥提供通】信应急保障防—汛通信频率不得【侵犯;对侵犯防【汛通信频《。率的由有关》部门依法处理及【时排除干扰》
第三十—六条: 在汛?期,内水:库、闸坝和其他【水,工程设施的运用【必须执行经》批准:的汛:期调度运《用计划水库不得擅】自,在汛期?限制水位以上—蓄水:根据实际《。情况确需调整汛期限!。制水位的由水库【管理单?位,提出申请经批准后】方,能实施小型水库由设!区,。市防汛指《。挥机:构批准大中型水【库由省防汛指挥机构!批,准
? 根据洪《水,预报水库水位将【超过汛期限制水【位需要泄洪时由【。主管防汛指挥机构】下达洪水调度命令】并提前通知库区和下!游地区人民政—府做好安全防护和避!险转移准备》
?。第三:十七条 河》流、淀泊《的水位或者流量【达到规定的》分洪标准或者为保障!防洪重点区域和设】施,的安全?需,要启用蓄滞洪区【。时永定河泛区—。、小:清河分洪区、文安洼!、贾口洼、东淀【、大名泛区等蓄滞】洪区按照国家防汛指!挥机构批准的防御洪!水方:。案执行;宁晋—泊、:大陆:泽、献县泛区、白洋!淀、永年洼、兰沟】洼、盛庄子》洼,等,蓄,滞洪区按《照省防汛指挥机【构批准的防御洪水方!案执:行
《第三十八条 在【抗洪抢险中由各级人!民政府和《防,汛指挥机《构统:一调用的物资、【设备、交通》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!束后应当及时—归还;消《耗、毁损无法归【还的由有管》辖权的人民政府组织!有关部门和受益地区!。依照国家和》本省的?有关规定给予适当】补,偿因防汛紧急措施取!土占:地、砍伐林》木的在汛后》。由当:。地,。人民政?府及:时组织复垦和—补种
第三十】九条 在汛期内【防汛:指挥车辆和抢险【救灾车辆《优先通行并免交【道路、桥梁》、隧道的机动车辆通!行费:防,汛指挥?车辆和抢险》救灾车辆《的,。通,行标:。志由省防汛指挥机】构制发?。。
第六章 》保障措施
》 第四《十条 防洪费用按】照,政,府投:入同受益者》合理承担相》结合、以政府—投入为主《的原则筹集各级【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!施防洪规划和防洪】工程、水毁工程【修,复年度计划所—需的资金
【各级财政部门每年】应当从预算内资金、!水利建设基金等专项!资金中安排资金【重点用于抗洪抢险、!。水,毁工程设施修复和防!洪、:防潮、排水工程设】施的建设、维护防汛!。抢险物资《的储备、管理通信、!水文测报以》及生物防护等防洪】非工:程措施的建设—和维护?并保证防洪》建设资金、配—套资金?及时到位
— 城市防洪工—程设施的建》设和维护所需—资,金由城市人民—政府:负担:
第《。四十一?。条 县级以》上,人,民政府和有关部【门应当根据国—务院和?省人民政府的规【定,筹集水利建设基金
! 在?河道工程受益—范围内的《生,产经营性《企事:。业单位、个》。体工商户以及从事】种,植,、养殖业生》产的:单位:和个:人应:当依照国务院和省人!民政府的《规定缴纳河道工【。程修建维《护管理费
第】四十二条 受洪【水威胁地《区的企业《、事业单《位应当自筹资金【在人民政《。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!导下修建必要的防】洪自保工《程;汛?期要:。服,从当地防汛》指挥机构的统—一领导并《做,好本单位的防—洪自保?工,作
: 第四十三条 防!汛抢险物资实行招标!采购、分级储备、】分级管理、统一调】度、有偿使》用的原则《
各《级防:汛指挥机《构必须储备一定数】量的防汛抢险物资;!有重点防洪任务【的单位和个人应【当储备必要的防【。汛抢险工具、物【料
?。。 防汛抢险所需主要!物资:的储备、管理—、,。调运:。、使用和结算依【照省:。人民政府有》关部门的《规,定执行
第【四十四条《 防洪、《救灾资金《和物资必须专—款专用、专物专用】加强审计监督防止截!留、挤占或者—挪用
第《七章 法律责—。任
第》四十五?条 :违反本?办法第二十条的【规定未经人民—政府水行政主—管部门对其工程建】设方案审查》同意:或者: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!置、:界限施工在河道【、湖泊管理范围内】从事工程设施—建设活动《的责令停止违—法行:为,补办审查同意或者】审查批准《手续;工程设施建】。设严:重影:响防洪的责》令,限期拆除《逾,期不拆除《的强行拆除》所需费用由建—设单位承担;—影响行洪但尚—可采取补救措—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!救措施可以处一【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!的罚款;情节—严重的?处三万元以上十【万元以下的罚款
】 第四十六条 】违反本办法》第二十一条》规,定的责令停止违【法行为排除阻碍或】者,采取其他补》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!以下:的罚款”《增,加,一款作为第》二,。款“违反《。本办法第二》十五条?第一款规《定在洪泛区、蓄滞】洪区内建设非—防洪:建设项目未编—制,洪,水影响评价报—告或者洪水影响【评价报告未经审【查批准开工》建设的责令限期【。改正;逾期》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!下的罚款
》 第四十七条【。 违反本办法第二】十七条?规定破?坏、侵占、毁—损或者擅自》使用:水文:测站的水《文设施的责》令,停止违法行为采取】补救措施可以—处五万元《以下的罚款;—造成损坏的依法承】担民事责《任;应当《。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】的依:照治安管理》处罚法的规》定处罚;构成—犯罪的依《法追究刑事责任【
, 第四十八条【 本办法第四—。十五条、第》四十六条、》第四十七条规—定的行?政处罚和《行,政措:。施由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:水行政主《。管,部门决定或者—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!主管部门直属的有】公,共事: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!照其管理范围决定
! 第四十九—条,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!下列行为之一不【构成犯罪《的依照中华》人民:共和国治安管—理处罚法的规定给】予处罚;构成犯罪】的依法?追究刑事责》任
(》一)阻碍《、威胁防汛指挥机构!、水行政主管—部门:或者:。河系管理《机构的工作人—员依法执《行公务造成》不良后果的;
【 (?二):故意谎?报险情制造混乱的;!
(三)哄【抢抗洪抢险物—资的
第—五十条 防汛指挥】机构、水行政主【管部门及其他有【关部门的《国家工作《人员违反本》办法规定有下列行】为之一不构成犯罪的!由其所在单位或者】上级主管机关给予】行政处分;》构,。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任
(一】)违反防《洪规划或者防御【洪水方案严格—影响防?洪的;
—(二)拒不执行汛】期调:度运用计《划、蓄?滞,洪区运用方》案和:抗洪抢?险,指令:的;
? (三)违法批准!建设:严,重影响行《洪的建筑物、构【筑物的;
(】四)对查出的防洪隐!患和行洪《。障碍不?采取:处置:措施造成严》。重后:果的;
》 (五)截留、【挤占、挪《用防洪资金和物【资的;
》 (:六)在?抗洪抢险紧要关头临!阵脱逃造成恶劣影】响的;
—(七)?滥用职?权玩: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!防汛:抗洪工作《遭受重大损失的;】
(八》)为局部利》益损害大局利—益导致或者加重毗邻!地区洪灾损失的
】第八章 《附,则
第五—十一条 本办法具】体应:用中:的问题?由省人民政》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!责解释
第五十!二条: 本办法自200】1年1月1日起施行!
《 附
中华人民】共和国?防洪法有关条款【。
第十》条 :国家确?定的重要江河、【湖泊的防《洪规划由《国务院水行政主【管部门依据》该江河、湖泊的流】域综合规划会同有】关部门和《省、自治区、—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!报国务院《批准
? 其他江河—、河段?、湖泊?的,防洪规划或者区【。域,防洪规划由县—级以:上地方人民政—府水行?政,主管部?门分别依据流域综合!规划、区域综合【规划会同有关—部门和有《关地区编制报本级】人民政府批》。准并报上一级—人民政府水》行政主管部门—备案;跨省、—自,治,区、直辖市的江【河、河段《、湖泊的《防,洪规划?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!会同江河、河段【、湖泊所在》地的省?、,自治区、直》辖市: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!部门、有关主管部门!拟定分?别经有关省、—自,。。治区、?直辖市?人民政府审》。查提:。出意见后报国务【院水行政《主管部门《批准
城—市,防洪规划由城—市人民政府组—。织水行政主管—部门、?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,。和其他?有关部门《依照流域《防洪规划、上一级】人民政府防洪—规划编制按照—。国,务院规定的审批程】序批准后纳》入城市总体规—划
修改防洪规!划应当报《经原批准机》关批准
》 第二十七条 建】设跨河、穿河、【穿,堤、临河《的桥:梁,、码头、道》路、渡口《、管道?、缆线、取水、排】水,等工程设施》应当符合防洪标准】、岸:线规划?、航运要求和—其他技术要求—不得危害堤》。防安全影响河势【稳定、妨碍行—洪畅通;其可行性研!究报告按《照国家规定的基本】建设程?序,报请批准前其中的】工程建设方案应当】经有关水行政主管】部门根据前述防【洪要求审查同—意
前款—。。工程:设施需要占用公用】河,道、湖?泊管理范围内土地】跨越河道、湖泊空间!或者穿越河床的【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!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!工程设施《。建,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!批准后方可》依法办理开工手续;!。安排施工《时应当按《照水行政主管部门】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!限进行
第五】十六条? 违:。。反本:法第二十二条—第二款、第三—款规定有下》列行:为之一的责》令停止违《法行为排除阻碍【。或者采取其》他补救措《施可以?处五万元以下—。的罚款
(一)!在河道、湖泊—管理范围内建设妨】碍行洪的建》筑物、?构筑物?。的;
(二)】在河道?、湖泊管理范围内】倾倒垃圾、渣土【从事:影响:河势:稳,定、危?害河岸堤《防安全和其他妨碍】河道:行洪的活动的;
】 (三)在—行,洪河道?内种植阻碍》行洪的林木和高【秆作物的
第五!十八条 违》反本法?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!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!工程建设方》案审查同意或—者未按照有关水【行政主?管部门审查批准的】位置:。、界限在河道、湖】泊管理范围内从事】工程设施建设—。活动的责《令停:止违法行为补办【审查同意或者审查】批准手续;工程设施!建设:严重:影响防洪的责—令限期拆除逾—。期不拆除的》。强行拆除所需费用】由建设单《位承担;影响行洪】但尚可?采取:补救措施的责令【限期采取《补救措施可以处【一万元以上十—万元以下的罚款
】 第五《十九条?。 违反本《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!规定在?洪泛区、蓄滞洪区】内建:设非防洪建设—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!评价报告的》责令限期改正;逾】期不:改正的处五万元以】下的罚款
》 违反本法—第三十五条第二【款规定防洪工程【设施:未经验收即将建【设项:目投入生产或者使】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!者使用限期》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!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!。款
第六十一条! 违反本法规定【。破坏、侵《占、毁损堤防、水闸!、护岸?、抽水站、》排水渠系等防洪工】程和水?文、通信设施以及】防汛备用的》器材、?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!行为采取补救措【施可以处《五万元以《下的罚款;》造成损坏的》。依,法承担民事责任;应!当给予治安管理【处罚的依照治—。安管理处罚法的【规定处罚《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刑事责任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