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,北省实施中华—人,民共和国《防,洪法办法《。
(2000年9月!27日河北省第九届!。人民代表大》会常务委员会第十】七次:会议通过 》根据2010—年7月30日—河北省?第十一届人民—。代表大会常》务委:员,会第十七次》会议:关于修改部分法【规的决定修》正 根?据,2017年》9月:28:日河北省第十二【。届人民代表》大会:常务:委员会第三十—二次会议关于修改】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!次修:正)
《 第一章 总则
! 第二章 防洪【规划
? 第三章 —治理:。与防:护
第四—。章 防洪区和防【洪工程设施的管理
! 第五章 防汛】。抗洪
》。第,六章 保障措施
】 第七章 —法律责任
》。 第八章 附则】
第一章《 总则
—第一条 根据中【华人民共和国防【洪法(以下简称防】洪法)的规定—结合:本省实?。际制定本《办法
第—二条 在本省行【。政区:域内从事《防,洪以及与防》洪有关的《活动必须遵》守,本办法
》 第三条 》县级以上《人民: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!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!洪的组织、协调、监!督、:。指导等日常工作【;,其他有?关,部门按照各自—的职责负责》。有关的防洪》工作
经省人】民政府或《者其主?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河!系管:理机构、水文机构和!水利工?程管:。理单位在所管辖的范!围内:行使法律、》法规规定的或者省人!民政府?水行:。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!洪协:调和监督管理职责】
: 第四条《 防洪工作坚持全】面规划、综合治理】、预防为主、—。蓄泄结?合、顾?全大局?、确保?重点的原则》在保证安《全的前提下科—学调蓄?、充分利用雨—水资源
—第五条 防洪排水工!程,设施:建设应?当纳入国民》经,。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】并同蓄水防旱和改善!生态环境统筹兼【顾与经济发展—。和城乡建《设同步实施
】第六:条 :任何单?位和个人都有保【护防洪工程设施和】。。依法参加防》汛抗洪的义务—并有权检举破坏防】洪工程设施的行为
!第二章 防洪—规划
第七条 !河流防洪规划和区域!防洪规划必》须符合国务》院批准的海》河,流域综?合规划并与当—地的:区域综合规划和土地!利用总体规划—相一致
第八条! 编制?。防洪规划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
! (一)永定河、!大清河、漳卫南运河!、北运?河、:潮白河、蓟运河等】跨省直辖《。市河:。系的防洪规划依照防!洪法第十条》的规定编制》、批准;
— (二)《滦河、子牙》河、黑?龙港河?等河系和防潮海堤】的,。防洪规?划由省人《民,政府水行《政主管部门会—同有关部门、设区】市人民政府编—制报省?人民政府批准—向国务院《水行政?主管部门备案;【
(三》),跨设区市的河—流和省管理的—河道、淀《泊的防洪规划由【河系管理机构组【织有关设区》市人民政府水行政】主管:部门编制《经有关设区市—人民政府审查—报省人民政府水行】。政主管部门批准;】
?(四)?跨县(市、》区)河流《的防洪规划由设区】市人民?政府水行政主—管部门会《同有关部门和县(】市、区)人民政府编!制经有关县》。(市、区)人民政】府审查报设区市【人民政府批准—向省人民政府—水行政主管部—门备案;
【(五)城市防洪规划!由城市人《民政府组织水行【政主管部门、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和其】他有关部门编—。制经上一级人—民政:。。府水行政主》管部门会同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审核后】由城市人民政府批】准并纳入城市总【体规划
第九条! 滦河?、子牙新河入海口】的整治规划由省人】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!门会:同效能、国》土,资源管理部门、河】系管理机构》和,有关设区市人民【政府制定;其他【河,流入海河口》的整治规划按照【。分级管理的权限由】设区市、县(市、】区)人民政》府,水行政主管》部门会同《有关部门制定
】 第十条《 洪:泛,区、蓄滞洪》区、防洪《保护区?。的范围由省人—民政:。府水行政主管部【门会同?国土资源管理等有】关部门在防洪规【划或者防御洪水方】案中划定经省人【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!告
第》十一条 在防洪规划!保留区?内不得建《设与防?洪无关的工程设施国!家,工矿建设项》目确:需占用规《划保留区内的土地属!本办法第八条第(一!)、:(二)、(三—)项规定《的河流的必须先征】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!主管部门《的同意;属本—。办法第八条第(四)!项规定的河流的【必须先征得》设区市人《民政府水行》政主管部《门的同意方能—按基本?建,设程序报批现已建】在规:划保留区内的厂房、!仓,库等与防洪》无关的设施》由县级以上》人,民政府?。责令产?。。权,单位限期迁出
】 ,第十二条 在—河道、淀泊上建防洪!工程和其《他水工?程、水电《站等应当符合防洪】规划:要求:水库应当按照—。防洪规划的要求留】足防洪?库容”第二款修改】为“前款规定的防洪!工程和其他水工程、!水电:站未取得有关水【行政主?管部门?签署: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!的规划同意书的建】设单位不得开工【。建设
未附具】防洪规划同意书【的有关部门》不得办?理该:。项目的基本建设审批!手续
》防洪规划同意书【的内容?和要求由省人民政】府水行政《主,。管部门依照国家【。规定制定
第十!三条 根据防洪【规划进行《河道整治需》要征收、征用土【地的:由建:设单位有《关,。征收:、征用手续征—收、征用土地的【补偿费用依》照,国家和本省有关规】定的:下限执?行
第三《章 治理与防护【
?第十四条 各级人】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!部门动员社》。会力:量依靠科技进—步加强防洪》设,施的建设《。和管护按照批—准的防洪规划—制定各?类防:洪工:程和防?洪非:工程措?施的建设计划—并纳入国《民,经济:和社:会发展计划资金投】入列:入年度财政预算【
, ,。 对:严重影响防洪、排】水的河段和病—险水库、闸坝等工程!设施应当优先安【。排资金进行整治、】加固或者重建
!第十五条《 防洪工作》坚持工程措》施与生物措施、【管理:措施相结合山、【水、林、田、路综合!治理山区应当—。利用林?草、梯?田、谷坊、塘坝等水!土保持工《程截蓄雨水;平原应!。当利用河渠、坑塘】、洼:淀,引蓄洪水做到—蓄、泄、滞、引【、补结合对防洪【、除涝、抗旱和【补充地下《水、增加《地表水?。、,改善:。生态环境统筹—安排
第—十,六条 各《级人民政《府应当鼓励单位【和个人按照防洪【。规划采取民办、【联办或者民办公助】等多种形式》修建:防,洪排:水工程?营造水土保持林、】工程:防护林和水》源涵:养林
第十【七条 城市人民【政府应当按照防【洪规划加强》对流经市《区,的,行洪、排水河渠【。的,治理以及《防,洪堤和排涝》管网、泵站等—防洪排水工程—设施的建《设和管理并根据【市,区范围扩大》。和地:面硬:化程度变化的实【际进行相《应的:改,建、扩建《增加城区水》面和绿地面》。积提高城市》。防御洪水和》内涝的能力
第!十八条 河》流的:规划治导线按照河流!防,洪规划的编制权【限拟定?省管:理的河道和跨设区市!河流的治导线由【有关河系管理机构拟!定报省?人民政府水行—。政主管部门》批准;其他》河流的规划治导线】由设区市或者—县(市、区)人【民政府水行政主【管部门拟定》。报上一级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!部门:批准:
?第十九条 河—道、淀泊和》水库:。、闸坝等防》洪工程的《管理范围由县—级以上人民》政,府组织?水利、民《政、国土资》源管理?等,有关部门依照国【家和:省人民政府》的有关规定划定
】 , 河道入海河—。口的管理范围宽度按!。照历史最高洪水【位或者?设计洪水位出口宽】度的:二至三倍划定长度延!伸不得超过最低潮位!。线
: 第二十条— 实施防洪法第二】十七条规《定的跨河、穿—河、穿堤、临河【的工程设施建设【方案应当报经有【管辖权?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!管部门审查同意申报!审查的工《程建设?方,案必须?。附具下列《文件
》(一)项目申请书】;
(二)【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!件,。;
(三—)涉:及河道与防洪—部分的初步》建设方案;》
(四)—建设项目需要—占,用的河道、淀泊【、水库管理范—。。围内的土地跨越【河道、淀泊、—水库空间或者穿越】河床的位《。置和界限《;
(五)建】设项目对《河势:变化、堤防安—全、河道行洪—、河水水质》的影响及拟采取的】补救措?施
: 工程《建设方案未经—。有,管,辖,权的人民政府—水行:政主:。管,部门:。根据防洪要求—审查同意的建设【单位:不得开工建设
】 第:。二十一条 》在河道?、淀泊、水》。库管理范围内禁止】下列:活,动
(一—)修建围堤、挑【水坝、卡水桥涵、阻!水路、阻水》。渠等妨碍行洪—的,建筑物?、构:筑物;
》 (二)倾倒—垃圾、渣《土等废弃物;
!(三)设置阴碍行洪!的,渔具;
《 (四)进—行围淀造《地、围垦河道以及】爆破:、打井等影响河【势稳定、危害堤【坝安全的活》动
《第二十二条 对壅】水、阻?水严重或者因河【道整治需要改建、】拆除本办法第二十一!条规定的工程设施的!由有关人民》政府: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河!。系管理机构》提出处置方案报有】管辖权?的县级以上人—。民政府责令》。建设单位限期改【建或者拆《除
:第四章 防》洪区和?防洪工?程,设施的?管理
第二十三!条 各级人民政府】应当依照国家—。。和省人?民政府的有关规定】加强:蓄滞洪区《的安全建设和管【理实行行政首长【负责制
蓄滞】洪区所?在地各级《人民政?府和村民(居民)委!员会应当《加强防洪楼》(房)、避水台、围!村埝、安《全撤退?。道路和通讯预警、预!报等防洪《避险:工,。程设施?的建:设
在蓄滞洪区!内新建、《。改建和扩建生—产、生活《、办公用房和学校、!。医院等公共设施必】须符:合防洪标准避开洪水!流路
第—二十四条 各—级人民政府》应当对为确保大局】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启!用的:蓄滞洪区内的—居民给予政策、【技术:。、资:。金、物资等方面的】扶持、?补偿和救助
【。 省人民政府应当】制定对蓄滞洪区的】扶持:、救助方法并依【据国务院蓄滞洪区】运用:补偿暂行办》法的规定合理补偿蓄!滞洪区内居》民因:蓄滞洪水遭受的【损失:
第二十五条】 在洪泛区》、蓄滞?。洪区:内严格控制非—防洪:建设项目必须建【设的建设单位应【当附:。具,洪水影响评价—报告洪?水影响评价报告未】经有:。管辖权的人民政府】水行政主管部—门审查批准的—建设单位不得开工】建设
《。 ,洪水影响评价—报告的内《。容和要求《由,省人民政府》水行:政主管部门依—照国家规定》制定
《 第二十六条 对居!住在行洪河道内【和水库淹没范围【的,居民县、乡级人民】政,。。府应当?按照防洪规划—有计划地组织迁移】。;,暂未迁出的》应当按照《防御:洪水方案做好就地避!险和安全转移的【准备工作
》。 第?二十七条《 水文测《站的:水文设?施任何单位和个【人不得破坏、—侵占、毁损或者擅】自使用因进行—工,程建设确需移动或者!占用水?文设施的建设—单位:应当征?。得省水文机》构同意并负责恢复】水文设施的原有功能!承担相应《费用
第—二十八条 各级人】。民政府?应当组?织水行政主管—部门和?有关部门《加强防洪工程设施的!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!对查出的病险—水库、险闸》、,险堤等防《。洪隐患和片》林、苇?丛、引道《等行洪障碍有关人】。民政府应当》确,定处置?措施:限期消除隐患和【清除障碍《
第《二十九条 采用承包!、,租赁、股《份制及股份合—作,制等方式经营的【。与防洪有《关的水利工》程其经?。营者必须保证工程】设施的安全运行【和防洪、《排,水等原设计功能接受!有管辖权的人民【政府水行政》主管部门《的监:督,服,从防汛指挥机构的】防洪调度
第五【。章 防汛抗洪
!第三十条 防汛抗洪!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!责制统一《指挥分级《分部门负责行政首】长的防洪职责—是
(一)组织!实施:本地区的《防洪规?划加快防洪》工程:设施建设《;
(二)【。。组织制定《本,地区:的防御洪水方—。案部署汛前检—查和清障《除险:做好安全度汛—的准备工作;—
: ,(三:)协调解决防汛【抗洪:资金、物资和—部门之间的》有,关问题;
(】四,)执行上级的防汛调!。度命令组织》实施对特《大洪水的处置措施和!抗洪抢险工》。作及时转移安置【受灾人员《;
《。(五)组织开展【灾后:救,助恢复生产重—建家园保持社—会稳定
》 第三十《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设?立防汛指《挥机:构指挥本地区的防】汛,抗洪工?作防汛指挥机构【的主要职责是
!(一)在上级—。防汛指挥机构和本】级人民政府的领【导下:指挥本地区的防汛】抗洪工作;
(!二,)负责实《施本地区的汛—前检查、清障和【应急度汛工程—建设督促有》关部门及时处—理影响防洪安全【的问题;
【(,三)负责发》布本地区的》汛情通报宣布进入紧!急,。防汛期;
— ,。(四:)执行经批》准的防御洪水—方案和上级的—防,汛调度?。命令:;
(》五)协?调解决防洪、—排水的有关》问题;
(【六)组织、建设、】指导、调动防汛抢】险队伍?。;
:。 (七)负责【防汛、抢险、水毁】工程修?复、防汛指挥—调度系统建设资【金的安排《以及防汛抗洪—物资的计划、—购置、管理和调【度;
(八)】负责洪涝灾情和防】洪效益的统计—、分析、《核查及总结上—报;
(—。九):本级:人民政府《和上:级防汛?指挥机构赋予的【其他职责《。
?。第三:十二条 《防御洪水方案应【当依照下列规定【制定
(—一,)永定河、大清河】、漳卫南运河—、北运河《、潮:白河、蓟运河等跨】省、直辖市河流的】防御洪水方案由有关!设区:市人民政府》会同河系管理机【构依:照国务院《和国家防汛指—挥机构下达的—洪水:调度方案制定经省防!。汛指挥机构批准【报国家防汛》。指挥机构备案—;
(二)滦河!、子牙河等跨—。设区市河《流和省?管理的?大型水库的防—御洪:水方:案由河系管理机构】。会,同有关设区市防【汛指挥机构依照省】防汛指挥机构下达】的汛:期调度运《用,计划制定《经本:级,人民政府批准向【省防汛指挥机—构备案;《
(三)跨县(!市、区?)河流和设区—市、县(市、区)】管理:的大、?中型水库的防御洪水!方,案由有关设》区市、县(》市、区)防汛指挥】机构依照省防汛指挥!机构下达《的调度运用计划【制定报本级》人民政府《批准: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!构备:案;
(四)】城市:的防:御洪水方案由城市防!汛指挥机构制定报】本级人?民政府批准向上【一级防汛指挥—机构备案
— ,第三十三条 防御】洪水方案《经批:。准后有关地区—、部门和《单位必须执行上游地!区不得擅自增大【下泄流量;下游地】区不得设障阻水或者!缩小河道断面
】 第三十四条 本】省汛期为每年的6月!1日至9月3—0日:;正常年份主汛期为!7月10日至8月】10日
当【主要河道的水—情接近防洪保—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!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库!、淀:泊的水位《接近设计洪水位【或,者主要防洪工程【设施发生《重大险情时有关【设区市、《县(市、区》)防汛指挥机构【可以宣?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!向省防汛指挥机【。构报告
—第三十五条 在紧急!防汛期内通信部【门应当?保障防汛通》信的优先畅通有【机动通信《能力的部门应当为抗!洪抢险指《挥提供通信应急保障!防汛:通信频率不》得侵犯;对侵—犯防汛通信频率的由!有关部门依》法处理及时排除干扰!
第三十六条 !在汛期内水库、闸坝!和其:他水工程设施的运】用必:须执行经批准的【汛期:调度运用《计划水库不得—擅自在汛期》限制水位以上蓄水根!据实际情《况确需调《。整汛期限制》水位的由水库管理单!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!方,能实施?小型水库由设区市防!汛指挥机构批准大中!型水:库,由,省防汛指挥》机构:。批准
根据【洪水预报水库水位将!超过:汛期限制水位需【要泄洪时由主管防】汛指挥机构下达洪水!调度命令并》提前通知库区和下】游地区人《民政府做好安全【防护和避险转移准】备
第三十七】条 河流、淀泊的】水位或者流量—达到规?定的分洪标准或【者为保障防洪重点区!域和设施的安全【需要启用蓄滞洪区时!永定河泛区》、小清?河分洪区《、文:安洼、贾口》洼、东淀《、大名泛区》等蓄滞洪区》按照国家防汛指挥机!构批准的防御—洪水方案执行;【。宁晋:。泊、大陆泽、献【县泛区、白》洋淀、永年》洼、兰沟《洼、盛庄子洼等【蓄,滞洪区按照》省防汛指挥机构批准!的防:。御洪:。水方案?执行
》第三十?八条 在抗洪—抢险中由各》级,人民政府《和防汛指挥机—构统一调用的—物资、设备、—交通运?输工具等在汛—期结束后应当—及时:归还;?消耗、?毁损无法归》还,的由有管辖权—的人民政府组—织有关部门和—受益地区依照国家】和,。本省的有关规定给】予适当?补偿:因防汛紧急措—施取土占《地、砍伐林木—的,在汛后?。由当地人《民,。政府:及时组?。织复垦和补》种
第三—十九条 在汛—期内防?。汛指:挥车辆和抢险救灾】车辆优先通行并【免交道路《、桥梁、隧道的机】动,车辆通?。行费防汛《指挥车辆和抢—险救灾车《辆的通行《标志由?省防:汛指挥机构制发【
第:六章 保障措施
! 第四十条 防洪】费,。用按照政府》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!担相结合、以—政,府,投入:为,主的:。。原则筹集各级人民政!府应当保证实施防洪!规划和防洪》工,程、水毁工程修复】年度计划所需的资金!
各级》财政部门每年应【当从预算内资金【、水利?建设:。基金等专项资金中安!排资金?。重点用于抗洪—抢险、水毁工—程设施修复和防洪、!防潮、排水》工程设施的建设【、维护防汛抢—险物资的储备、管】理通信、《水文:测报以及《生物:防护:等防洪非工》程措施?的建设和维》护并保证防洪建设资!。。金、配?套资金及时到位【
城《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!设和:维护所?需资金由城市人【民政府负担
【 ,。第四十一条 县级】以上人民政府和【有关部门应》。当根:据,国务院和《省人民政府》的,规定筹集水利—建设基?金
《。在河道工程》受益:范围内的生产—经营性企事》业单位、个体工【商户以及从事种植、!养殖业生《产,的单位?和个: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和!省人民政府》的规定缴纳河—道工程修建》维护管理费
【 第四十《二条 受洪水—威胁地区的企业、】。事业单位《应当自筹资金在人】民政府水行政—主管部门《指导下修建必要的】防洪:自保工程;汛期要服!从当地防《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!。导并做好本单位【的防洪自《保工作
第【四十三条 防汛抢】险物资实行招—标采购、分级储备、!分级管理、统—一调度、有》偿使用的原则
【。 各级防汛指【挥机构必须储备【一定数量的防汛抢】险物资;《有重点防洪》任务的单位》和个人应《当储备必要的—防汛抢险工》具、物料
【防,汛抢险所需》主要物资的储备、】管理:。、调:运、使用和结算依】照省人民政府有关】部门的规定执行【
?第四十四条 防【洪、救灾资》金和物资必》须,专款专用、专—物专用加强审计【监督:防止截留、挤占【或者挪用
第七章 !法律责任
》。 第四十五条 】违反本办法第二十】条的规定未经人【民政府?水行政主管部—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!审查:同意或者未按照审】查批:准的位置、界限施】工在:河道、湖泊管理范】围内:从事工程设施建设】活,动的责令停止—违法行为《补办审查同意或者】审查批准《手,续;工程设施建设】严重影响防洪的【责令限期《拆除:逾期:不拆:除的强行拆除—所需费用由建设单】位承担;影响行洪】但尚可?采取补救措施—的责令限期采取【。补救措施可以—处一:万元以上三万元【。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!重的处?三万:元以上十万》。元以下的罚》款
《第四十六条》 违反本办法第【二十一?条规定?的责令停《止,违法行为排除阻碍】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!施可以处五》万元以下《的罚:。款”增?加一款作为》。第二款“《违反本?办法第二《。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!洪,泛区、蓄滞》洪区内建设非防洪】建设项目未》编制洪水影响—评价报告《或者洪水影》响评价报告》未经审查《批,准开工建设》的责令限期改正【;逾: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!以下的罚款
【 第四十七》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!十七条?规定破坏《、侵占、毁损—或者擅自《使用水文测站的【水,文设施的责》令停止违《法,行为采?取补救措《施可以处五万元以】下的罚款;造成损坏!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!;,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!罚的依照治》安管理?处罚法的规定处罚;!构成犯罪的依法追】究刑事责任
【 第四十八条— 本办法第四十五条!、第四十六条—、第:四十七条规》定的行?政处罚和行政措施】由县级以《上人民政府水行政】主管部门《决定或者由省人民】政府水行政》主管部门直》属的有公共事务管理!。职能的组《织依照其《管理范?围决定?
:。 第四十《。。九条 违反本—办法规定《有下:列行为?之一不构成犯罪的】依照中华人民共【和国治安管理—处罚法的规定给【予处罚;构成—犯,罪的依法追究—刑事责任《。
, :(一)阻碍、威胁】防汛指挥机构、【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!河系管?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!法执行公务造—成不:良后果的《;
(二)故意!谎,报险情制造》。混乱的;
(三!)哄抢抗洪抢—险物资的
— 第五十条 —防汛:指挥机构、水行政】主管部门及》其他有关部门—。的,国家工作人》员违反本办法—规,定有下列行为之一】不,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!单位或?者上级?主管机关给》予行政?处分:。;构成犯罪》的依法追究》刑,事,责,任
《(一)?。违反:防,洪规:划或者防御洪—水方案严格影—。响防洪的;
(!二)拒不《执行汛期《调度运用计》划、蓄滞洪》区运用方案》和抗:洪抢险指令的—;,
?(三:。)违法批准》建设严?。重影响行洪的—建筑物、构筑—物的:;
(四)【对查出的防洪隐患】和,行,洪障碍不采》。取处置措施造成【。严重:后果的;
(五!)截留、挤占、挪用!防洪资?金和物资《的;
《 (:。。六)在抗洪抢险紧要!关头临阵脱逃造成】。恶劣影响的;
】 (七)滥用职【权玩忽职守徇私舞】弊致使防汛抗洪工】作遭受?重大损失的;
【 (八)为局部】利,益损害大局利益导致!。。或者加重毗》邻地区洪灾》。损失的
第八章 附!则
第五十【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!用中的问题由省【人民政府水行政主】管部门?负责解释
第】五十二条《 本:办法:自2001年1【月1日起施行
【
附
中华!人民共和国防洪法】有关条款
第】十条 国《家确:定,的重要江河、湖泊】的防洪规划》由国务?。。院水:行政主管部门依据】该江河、湖泊的【流域:综合规划会同—有,关,部门和省、自治区、!直辖市?人民政府编制报国】务院批?准
其》他江河、河》段,、湖:。泊的防洪规》划或:者区域防《洪规划由《县级以上地》方,人民政府水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】。依据:流域综合规》划、区域综合规【划会同有关部门和】有关地区编制报【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!报上一级人民—政府水行政主管部】门备案;跨省—、自治区、直辖【市的江河、河段、湖!。泊,的防:洪规:。划由有?关流域管《理机构会同江河、河!段、湖泊所》在地:的省、?自治:。。区、直?辖市人?民政府水行政主管】部门、有关》主管部门拟》定,分别:经有关省、自治区、!直,辖市人?民政府审查提—出意见?。后报国务院》水行政主管部门批】准
城市—防洪规划由城—市人民政府组织水】行政主管《部门: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和其他?。有关:部门依?照,流域防洪规划、【上一级人民政—府防洪?规划编制按照国务】院规定的审批程序批!准后:纳入城市总体规【划
修改防【洪规划应《当报经原批准—机关批准
第】二十:七,条 建设跨河—、穿河、穿堤、【临,。河的桥梁、码头、】道路、渡口》、管道、缆线—、取水?、排水等工程设施】。应当符合防洪标准】、岸线规划、—航运要求《和其他技术要求不】得危害堤防安全【影,响河势稳定、妨碍行!洪畅通?;其可行性研—究报:告按照?国家规?定的基本建》设程序报请批—准前:其中的工《程建设方《案应当经有关—水行:政,主管:部门根据前述防洪】要求审?查同意
前【款工程设施需要占】用公用河道》、湖泊管理范围【内土地?跨,越河道、湖泊—空间或者穿越—河床的建设单位应】当经有关水行政主】管部门对该工—程设施建《设的:位置和界《限审查?。批准后方可依—法办理开工》手续;?安,。排施工时应当按【照水:行,政主管部《门审查批准的位【置和界限《进,。。行
第五十【六条 违反本法【第二十二条第二款、!第三:款规定有下列行【。为,之一的?责令停止违法—行,。为排除阻碍》或者采取《其他补救《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!下,。的罚款
(一)!在,河道、湖泊》管理范围内建—设妨碍行洪》的建筑物、构筑物的!;
(二—)在:河道、湖泊管理范围!内倾倒垃圾》、渣土从《事影响?河势稳定、》危害河岸堤防安【全和其他《妨碍河道行》洪的活动的;
【 , (三)在行洪河】道内种植阻》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!作物的
第【五十: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!十七:条规定未经水行政】主,管,部门对其《工程:建设方案审查同【意或:者未按?照有关水行政—主管部门《。审查批准《的位置、《界,限在河道、湖泊管】理范围?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!活动的责令停止【违法行为《补办审查同意或【。者,审查批?准手续;工》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!防洪的责令限期【拆除逾?。期不拆除的强—行,拆除:所需费用由建设单】位承担;影响—行洪但?尚可采取补救措【施的责令限期采【取补救措《施可以处一万元以】上十万元以下的【罚款
第五十】九条: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!条第一款规定在洪】泛区、?蓄滞洪区《。内建设?。。非防: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!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!令限期改正;逾期】不,改正:的处五万元以下【的罚款
违反】本法第三十五—条第二款《规定防洪工》程设施未《经,验收即将建设—项目投入生》产,或者:使用的责令停止生】产,或者使?。用限期验收防洪工】程,。设施可以处五—万元以下的》。罚款:
第六十一条 !。违反本法规定破坏】、侵占?、毁:。损堤防、《水,闸、护?岸、抽水站、排水渠!系等防洪《。。工程和水文、通信】设施以及防汛备【用的器?材,、物料?。的责:令停止?违法:行为:采取:补,救措施可以处—五万元以下的罚款;!造成损?坏的依法承担民事】责任;应当给予治】安管:理处罚的依照—治,安管理处《罚法的规定处罚;】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究刑事》责,任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