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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?实施:中华:人民共和国防—洪法办法《 (20《00年9月27【日河北省《第九届人民》代表大会常务—委员会第十七次会】议通:过 根据20—10年7月3—0,日河:北省第十《一届人?民代表大《会常务委员会—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!。改部分法规的决定】修正 ?根,据,2,017年9》月28日河北省第】十,二届人民代表—。大会常务委员会【第,三十:二次会议关于修改】部,分法规的决定—。第二次修《正)   》第一章? ,总则:  : 第二章 防洪规划!   第三章— 治理与防护  】 第四章 防洪【区和防洪工》程,设施:的,管理   》。第五:章 防汛《抗洪   第六章】 保障措《施  ? 第七?章, 法律责任》   第《八章 附则 第一章! 总则   第一】条 根据中》华人民共《和国防?洪法:(,以下简称防洪法)】的规: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!本,办法   第—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!域内从事防》。洪,以及与防《洪有:关的活动必须遵守】本办法?   第三条 县级!以上人民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】门,。。负责本?行政区?域,内防洪的组织、【协,调、监督《、指导等日常工作】;其他有关部—门按:照各自的《职责负责《有,关的防洪工》作   《经省人民《政府或?者其主管部门批准设!置,的河系管《理机构、《水文机?构和水利工程管理】单位在所管辖的【范围:内行使法律、法规】。规定的?或,者省人民《政府水行政》。主管部?门授权的《防洪协?调和监督管理职责】   第四条 【防洪工作坚持—全面规划、》综合治理、预防为】主、蓄泄结合、【顾全大局、确保重】点的:原则:在保证安全的—前提下科学调蓄【、充:分利用雨水资源【   ?第五条 防洪排水】工程设施建设—应当纳入《国民经济和社—会发展规划并同【蓄水防旱和改—善生态环境统—筹兼顾与经》济发展和城》乡建设同步实施 】  第六条 任何单!位,和,个人都有保护—防洪:工程设施和依法【参加防汛《。抗洪的义务并有【权,检举破坏防》洪工程设施的—行为 第二章— 防洪规《划  ? 第七条 河流【防洪规划和》。区域防洪规》划,必须符合《国务院批准》的海河?流域综合规划并与当!地的:区域综合规划和土】。地利用?总体规划相》一致   第八条】 编制防洪规—划应当?遵守:下列规定   (】一)永定河、—大清河、漳卫南【运河、北运河—、潮:。白河、蓟运》河等:跨省直辖市河系【的防洪规划》依照防洪法》第十条的规定编【制、:批准;   (二)!。滦河:。。、子牙河、黑—龙港河等河系和防潮!海堤的防《洪规划?由省人?民政府水行政主【管,部门会?同有关?部门、设区市—。人民政府编》制报省人民政府批】准向国务院》水,行政主?管部门备案;  】 (三)跨设区市】的河流和省管—。理的河?。。道、淀泊的防洪规】划由河系管理机【构组织有关设区市人!民政府水行政主【管,。部门编制经有关设】。。区市人民《政府审查报省人民】。政府水行《政主管部门批准;】   (四》)跨:县(市、区)河流的!防洪规划《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水!行政主管部门—会同有关部门和县】(市:、区:)人民政府编制【。经有关县(市—、区)人民政府审】查,报设:区市人民政府—批准向省人民政府水!行政主管部门备【案;   》(五)城市防洪规划!由城市人民》政府组织水》行政主管《。。部门:、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和其—他有关部门编制经上!。。一级人民《政府水行政主管【部门会同建》设行:政主管部门》审核后由城市人【民政府批准并—纳入城?市总体规《划,   第九条— 滦河、子》牙新:河入海口的整治【规划由省人》民,政府水行政主—管部门会同效能【、国土资《源管理部门》。、河系管《理机构和有》关设:区市人民政府制定;!其他河流入海河【口的整治规划按照】分级管理《的权限由设区—。市、:县(:市,、区)人民政府【水行政主管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!定  ? 第十条 洪泛区】、蓄滞洪区、—防洪保护区的范围】由省人?民政府?水,行政主管部门会【同国土资源管理等有!关部门在防洪规划或!者防:御洪:水方案中划》定,经省人民政府批准】后予以公告   】第十一条 》在防洪规划》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!防洪无关的工程设施!国,家工:矿建设?项目确需占用规划】保留区内的土地属】本办:法第八条第(一【)、(?二)、(三)项规定!的河流?的必须?先征得省《人民:政府水行政主—管部门的同意;属】本办法第八条第(】四,)项规定的》河,流的必须先征得【设区市?人民政府水行政主】管部:。门的同意方》能按基本建》设程序报批现已建在!规划保留区》内的:厂房、?仓库等与防洪无【关的设施由县—级以上人民政府【责令产权单》位限期迁出  【。 第十二条》 在河道、淀泊上】。建,防洪工程和其—他水工程、水电【站等应当符合防洪】规划要求水库—应当按照防》洪规划的要求留【。足防洪库容”第二】款修:。改为“前款规定【。的防洪?工,程和其他水工—程、水?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!政主管?部门:签署:的符合?防,。洪规划要求的—规划同意书的—建设单位不得开【工建设   —未附具防洪规—划同意书的有关部】门不得办理该项【目的:基本:建设审批《。手,续   防》洪规划同意书的内容!和要求由省人—民政府水《行政主管部门依照】国家规定制》。定 :  :第十三条 》根据防洪规划—进行河?道整治需要征—收、征用土地的由建!设单位?。有关:征收、征用》手续征收、征用【土地的补偿费用【依照国家和》本省有关规定的【下,限执行 第三章 治!理与防护   第】。十四条?。 各级人民》政府应当组织有【关部门动《员社会力量》依靠:。。科技进?步加强?防洪设施的建设和】管护按照《批准的防洪规划【制定各?类防洪工程和防洪】非工程措施的建设】。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!和社会?。发展计划资金投【入列入年《度财政预算 —  对严重影响防洪!、排水的河段—和病险水库、闸【坝等工?程设施应当优—先安排资金进行整】治、加固或者重【建   第十五【条 防洪工》作坚持工程措施【与,生物措施、管理措施!相结合山、水、【林、田、《。路,综,合治理山区》应当利用林草、梯】。田、谷坊、塘坝【等水土?保,持工程截蓄雨水;平!原应当利《用河渠、坑塘—、洼淀引蓄洪水做】。到蓄、泄、滞、引、!补结合对防》洪、除涝、抗旱和补!充地下水、》增加地表水》、改善生态环境统筹!安排   第十六】条 各级人民政【府应当鼓励单位【和个人按照防洪规划!采取民办《、联:办或者民办》公助等多种》形式修?建防洪排水工—程营造水土保—持林、?工,程防护?。林和水源涵养林 】  :第十七条 》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!照防洪规《划加强对流经市区】的行洪、排》水河渠的治》理以及防洪堤和排】涝管网、泵站等防】洪排水工程设施的建!设和管理并根据市区!范围扩大和地面【硬化程度变化的【。实际进行相应的改】建、扩建增》加城区水《面和绿地面积提【高城市防御洪—水和:内涝的?能力:。   第十八—条 河流《的规:。划治导线按》照河流?。防洪规划《的编制权限》。拟,定省管?理的河道《和跨设区市河—。。流的:治导:线由有关河系管理机!。构拟定报《省人:民政府水行政主管】部门批准;其他【河流:的规划治导线由设】。区市或者县(市、区!)人民?政府水行政主管【部门拟定报上一【级人民政《。府水行政《主管:。部门批准  — 第十九《条 河道、淀泊和水!库、闸坝《等防洪工程的管【理范围由《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组织—水利、民政、—国土资源管理等【有关部?门依照国家和省人民!政府的?有关规定划定 【  河道《。入海河口《的,管理范围宽》度按照历《史最高洪水》位或者设《计洪水位出口宽【度的二至三倍划【定长:度,延,伸不得超过最低【潮位线?   第二十—条 :。实施防?。洪法第二《十七条规定的跨【河、:穿河、穿《堤、:。临河的工程设施【建设:。方案应当报》经有管辖《权,的人民政府水—行政主管部门—审查同?意申报审查的工【。程建设方案必须附】具下列文件   】(一)项目申请书】;   《(,二)建设项目—所依:据的:文件;   —(三)?涉及河道与防—洪部分?。的初步建《设方案?;   (四—)建:设项:目需要占用的—河道、淀泊、水【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!跨越河道、淀泊、】水库空间或》者穿越河床的—位置和?界限;?  : (:五,)建设项目》对河势变化》、堤防安《全、河道行》洪、河水水》质的影响《及,拟采取的《补救措施  — 工程?。。建设:方案未经有管—辖权的人民政—府,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!。。防,洪要求审查》同意的建《设单位不《得开工建设 —。 , 第二十一条 在河!道、:淀泊:、,水库管理范围内【禁止下列《。。活,动   (一)修】建围:堤、挑水坝、卡【水桥涵、《。阻,水,路、阻水渠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】物、构筑物;—   (二)—倾倒垃圾、渣—土等:废弃物;   (】三)设置《阴碍行洪《的渔:具,。;   (四—),进,行围淀造地、围【垦河道以《及爆破、《打井等影《响河势稳定、危害堤!坝,安全的活动》   第二》十二条 对壅—水、阻水严重或者因!河,道整治需要》改建、拆除本办法】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工!程,设施的由有关—。。人民政?府水行政主管部门】商河系管理》。机构提?出处置方《案报有管辖权的【县级以?上人民政府责令【建设单位限期—改建或者《拆除:。 第四章《。 防洪区和防洪【工程设施《的管理?   第二十三条 !各级人民政》府,应当依照国家和省人!。民政府?。的有关规定加强【蓄滞洪区的》安全建设和管理【。实行行政首》长负责?制   蓄滞—。洪区所在地各级人民!政府:和村:民(居民)》委员会应当加—强,。防洪楼(房)—、避水台、》围村埝?、安全撤退道路和】。通讯预?警、预报等防洪避】险工程设施的建【设   在》蓄,滞洪区内《新建、改建和扩建】生产、生活、—办公用房《和学校、医院等公共!设施必?须符合防洪标准【避,。开洪水流路 —  第二十四条 各!。级人民?政府:应当对?为确保大局根据【防,御,洪,水方案启用的蓄【滞,洪区内的居民给【予,政策、技术、资金、!物资等方面的扶持、!补偿和救助 —  省人民》政,府应:当制定对蓄滞—洪区的扶持、救助】方法并依据国务【院蓄: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!办,法的规定合》。理补偿蓄滞洪—。区内居民因蓄滞洪水!遭受的损《失   《第二十五条 —在洪泛区、》。蓄滞洪区内》严格:控,制非防洪建》设项目?必,须建设的建设单【位应当附具》洪水影响评价报【。告洪水影响评价【报告未经有管—辖权的人民政—府水行政主》管部门?审查批准的建设【单位不得开工—建设   洪水影响!评价报?告的内容和要求【由,省人民政府水行政】主管部门《依,照国家规定制定 】  第二十六条【 对居住在》。行洪:河道:内和水库淹没范【围,的居民县、乡—级人民政府应当按】照防洪?规划有?计划地组《织迁移;暂未—迁出的应当按照防御!洪水方案做》。好就:地避险和《安全转移的准备工作!   第《二十七条 水文测】站的水?。文设施任何单位【和,个人不得破坏、侵】占、毁损《或者:擅自使用因进行【工程建设确需移动或!者占用水文设施【的建设单位应当征】。得省水文机构—同意并负责》恢复水文设》施的原有功能—承担相?应费用 《  :第二十八条》。 各级人民政府【应,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!门和有?关部门加强防洪工程!。设施的定期检查和】监督管理对查—出的病险水库、险闸!、险堤等《防洪隐患《和片林、苇丛、【。引道等?行洪障碍《有关人?。民政府应《当确:定处置措施限期消】除隐患和清除障碍】   第二十九条 !采用承包、租—赁、股份制》及股份?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!与防洪?有关的水利工程其经!营者必须《保证工程设施的安】全运行和防洪、排水!等原设计功能—接受有管辖权的人】民政府水行政主管】部门的监督服—从防汛指挥机构的防!洪调度 第五章【 防汛抗洪  【 第三十条 防汛】抗洪工作《实行行政《首,。长负:责制统?一指挥?分级分部门负—责行:。政首长?的防:。。洪职责是   【(一:)组织实施本地区】的防洪规划》加快防洪《。工程设施建设;  ! (二)组织—制定本地区的防御】洪水:。方案部署《汛前检查和清障除】险做好安全度汛的】准,备工作;   【(三)协调》解决防汛抗》洪资金?、物资和部》门之间的有关问【题;  《 (四)执行—上级的防汛调度命】令组织?实,施对特大洪水的处置!措施和?抗,洪抢险工作及时转移!。安置受灾人》员;   (五)组!织开展灾后》救,助恢复生产重—建家园保持社会【稳定 ?  第?三十一条 县—级以上人民政府设】立防汛指挥机构【指挥本地区》的防汛抗洪工作防汛!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!是   (一)在】上级防汛《指挥机构《和本级人《民政府的《领导下指挥》本地区的防汛抗【洪工作;   (二!)负责实《施本:地区:的汛前检查》、清障和应急度汛工!程建:设督促?。有关部门及时—处理影响《防洪安全的问题; ! , (三)《负责发布本》地区的?汛情通报宣布进【入紧急防汛》期;   (四)执!行,经批:准的防御洪水—方案和上级的—防汛调度命令;  ! (五)协调解决】防洪、排水的有【关问题;   (】六)组织《、建设、指导—、调动防汛》抢险队伍;   】(七)负责防—汛、抢?险、水?毁工程修复、—防汛指挥《调度:系统建设资金的安】。排以及防汛抗洪【物,。资的计划、购—置、:管理和?调度;   —(八)负责洪涝【灾情和防《洪效:益,的统计、分析—、核查及总结上报;!   (九》)本级?人民政府《和上:级防汛指挥机构【赋予:的其他?职责   第三【十,二条 防御洪水【方案应当依照—下列规定制》定   (一)永】定河、大清河、漳】卫南运河、》北运河、潮白河【、蓟运河等跨省、】直,。辖市河流的防御洪水!方案由有《关,设区市人民政府会同!河系:。管理机构《依照国务院和—国家:防汛指挥机构下达的!洪水调?度方:案制定经《省防汛指挥机构批】准报国家防汛指挥机!构,备案;   (二)!滦河、子牙河等跨设!区市河?流和省管理的—。大型水库《的防御?洪水方案由河—系管理机《构会同?有,关设区市《防汛指挥《。。机构依照省防—汛,指,挥机构下达的汛【期调度运《用计划?制定经?本,级人:民政府?批准向省防》汛,指挥机构备案;【   (三)跨【县(市、《区,)河流和设区—市、县(市、区)】管理的大、中—型水库的防》御洪水方案由有关】设区市、《县(市、区》。)防汛指《挥,机构依照省》防汛指挥机》构下达的调度运用计!划制定报本级人民政!。府批:准,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!构备案;   【。(四)?城,市的防御《洪水方案由城市防】汛指挥机构制—定报本级人民政【府,批准:向上一级《防汛:指挥机构备》案   第三十三条!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!准,后有关地《区、部门和》单位必须执行上游】地区不得擅》自,增大:下泄流量;下—游,地区:不得设?障阻水或者缩小【河道断面   第】三十:四条: 本:省汛期?。为每年的6月1日】至9月30日;正常!年份主汛《期为7月10日至】8月10日》   当《主要河道的水情接】近防洪保证水位或者!。安全:流量:大型和重要》中,型水库、淀泊—的水位接近设—计洪水位或》者主要防洪工程【设施发生《重大险情时》有关设?区市、县(》市、区)防汛指【挥机构可以》宣布进?入紧:急防汛期并向省防】汛,。指挥机构报告 【  第三《十五条 在紧急防】。汛,期,内通信部门应当【保障防汛通信的优先!畅通有机动》通信能?力的部门应当为抗洪!。抢险指挥提供通信应!急保障防汛》通,信频率不得侵犯;对!侵犯防汛《通信频率的》由,有关部门依法处【理,及时排?除干扰  》 第三十六条 在】汛期内水库、—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!施的运用必》。须执行经《。批准的汛期》调度运用计划—水库不?得擅自在汛期限【制水:位以上蓄水根—据实际?情,况确需调《整汛期限制水位的由!水库管理单位提出申!请经批准后方—。能实施?小型水库由》设区市防汛》指挥机构《。批准大中型水—库由省防汛》指挥机构批准   !根据洪水预报—水库水位将超—过汛期限《制水位需要泄洪时】由主管防《汛指挥机构下达洪水!。调度命?令,并提前通知库—区和下游地区—人民政府《做好安全《防护和避险转移准】备 :  第三十七条【 河:流、淀?泊的水位《或者流量达》到规:定,的,分洪标准或者为保】障防洪重点》区域和?设施:的安全?需,要启用蓄滞》洪区时永《定河泛?区、小清河分洪区】、,文安洼、贾口洼、东!淀、大名泛区等蓄滞!洪区按照国家防汛指!挥机构批准的防御洪!水方案执行;宁晋】泊、大陆泽、—献县泛?区、白洋淀、永【年洼、?兰沟:洼、:盛,庄子洼等蓄》滞洪区按照》省防:汛指挥机构批准的】防御:洪水方案执行 【 ,。 第三十八条— 在抗洪抢》险中由各级》人民政府和》防汛指?挥,机构统一调用—的物资、设备、【交,通运输工具》等在:汛期结?束后应当及时—归还:;消耗、毁损无法归!还的:由有管辖权的人【民政:府组织有《关部门和受益地【区依:照国家和《本省的有关规定给】予适当补偿因防汛】紧急措施取》土占地?、砍伐林木的在【汛后由当地人民【。政府及?时组织?复垦和补种  【 ,第三十九条 在汛】期内防汛《指挥车?辆和抢险《救灾车?辆优先通行》并免交道路、桥【。梁、隧道的》机动车辆通行—费防汛指挥车辆【。和抢险救灾车辆的】通行标志由》省防:汛指挥机构制—发 第六章 保障措!。施   第四十条 !防洪:费用按照《政府投入同受益者】合,理承担相结合、【以政府投入为—。主的原则筹集各级人!民政府?应当保证实施防洪规!划和防洪工程—、水毁工程修复年】度计:划所需的《资,金   各级财政】部门每年应当从预】算内资金、》水利建设基金等专】项资金中《安排资金重点—用于抗洪抢险、【水毁工程设施修【复和防洪、防—潮、排水工程设施】。的建设、维护防汛】抢险物资的储—备、管理通信、水】文测报以《。。及生物?防护等防《洪非工程措》施的建设和维护【。并保证?防洪建设资》金、配套资金及【时到位?   城市防—洪工程?。设施的建设和维护】所需资金由城市【人民政府《负担   第—四十一条 县—级以上人民政府【和有关部《。门,应当根据国务—院和:省人民政《府的规定筹集—水,利建:设基金   —在河道工程受益范】围内的?生,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!、个体工商户以及】从事种植、养—殖业生产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】依照国务院和省人民!政府的规《定缴纳河道工程【修建维护《管理费   第四十!。二,。条 受洪《水威胁地区的企【业、事业单位应【。当自筹资金在—人民: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!。指导下修建必要的防!。洪自保工程;汛期】要服从当地防汛【指,。挥,机构的统一领导并】。做好本单位的防洪自!保工作   第四十!三条 防汛抢险物资!实行招标《采购、分《级,储备:、分级?管理、统一调—度、有偿使用—的原:则   各级防汛指!。。挥,机构必须储》备,。一定数量的防汛抢】险物资?;,。有重点防洪任—务的单?位,和个人应当储备必要!的防汛抢险工具、】物料   防汛【抢险所需主要物【资的储备、管—理、调运、使用和】结算依?照省人民政府有关】部门的规《。。定,执行   第—四十四条 防洪、救!灾资金和物》资必须专款》专用、专物专用【。加强审计监》督防止截留、挤【。占或者挪用 第七章! 法律责任   第!四十五条 违—反本: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!。未经:人民政府水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】工程建设方案审查】同意或?者未按照审查—批准的?位置、界《限施工?在河道、湖》泊管理范围》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!活动的责令停止违】法行为补办审查同】。意或者审查》批准手续;工程设施!建,设严重?影响防洪的》。责令限?期拆除逾期不拆除】的强行?。。拆除所需费》。。用由建设单位承担】。;影响行《洪但尚可采取—补救措施的责令限】期,采取补?救措施可以》处,一万元以上三—万元以下《的罚款?;情节严重》的处: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!下的:。罚款   第—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!。法第二?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!止违法行为》排除阻碍或者采取】其他补救《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!下的罚款”增加一】款作为第二款—“违反本《办法第二十五条第】一款:规,定在:洪泛区、《蓄滞洪区《内建设非《。防洪:。建设项目未编制【洪水影响评价报【。告或者洪水影响【评价报告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!设的:责令限期改》。正;逾期不改正的】处,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!  第?四十七条 违—。反本办法第二—十七条规定破坏、】侵占、毁损》或者擅自使用—水文:测站的水文设施的】责令:停止违法行为—。采取补?救措施?可以处?。五,万元以下的罚款【;造成损坏》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】;应当给予治—安,管理处?罚的依?照,。治安管理处罚法的】规,定处罚;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】究刑事责任   】第四十?八条 本办法第四十!五条、第四十六条、!第四十七《条规:定的行政处罚和【行政措施由县—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!政主管部《门决定或者由省人民!政,府水行政《。主管部门直属的有公!共事务管《。理职能的组织—依照:其管理?范围:决定 ?  第四十九条 违!反,本办法规定有—下列行为《之一不构成犯—罪的依?照中华人民共—和国治安《管理处罚法的规【定,给予处罚《;构成犯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责任   (一【)阻碍、《威胁防汛《指挥机构、水行政】主管部门或者河【系管理?机,构的工作人》员依法执行公务【造成不良后果的;】   (二》)故意谎报险情【制造:混乱的?;   (三)【。哄抢:抗洪抢险物资的 】。  第五十》条 防汛指》挥机构?、水行政主管部【门及:。其他有关部》门的国家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!规定有下列》行为之一不构—成犯罪的由其所在】单位或者上级主【。管机:关给:。予行政处分》;构成犯罪的依法】追究刑事责》任   (一)违反!。防洪规划或者防【御洪:水方案?严,格影响防洪的;【   (《二)拒不执行汛期调!度运用计划、蓄滞洪!区运用?方案和抗洪》抢险:指令的?;   (三)违】法批准?建设严?重影响行洪的—建筑:物、构筑物的; 】 , (四)对查出的防!洪隐:。患,和行洪障碍不采取处!置措施造成严重【后果的;  —。 ,(五)截留、挤【占、挪用《防洪资金《和物资?的,;   《(六)在抗洪抢险】紧,要关头临《。阵脱:逃,造成恶劣《影响的;   (七!),。滥用职权玩忽—职守徇私《舞弊: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!受重大损失的;  ! (八?)为局?部利益损害大局利益!导致或?。者加重毗邻地区洪】灾损失的 第—。八章 ?附则 ?。  第?五十一条 本办法】具体: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!民,政府水行政主管部】门,负责解?释   《第五:十二:条, 本办法自》2001年1月1日!起施行 《  :  附 中华人民!。共和国?防洪法?有关条款《 , , 第十?条, 国家确《。。定的重要江河—、,。。湖泊的防洪规划【由国:务院水行政主管部】门依据该江河—、湖泊的流域综【合,规划会同有关部门】和省、自治区、【直辖:市人民政府编制报】国务院批《准   其他江【河,、,河段、湖《泊的防?洪规划或者区—域防洪规划》由县级以上地—。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!管部门分别依据流域!综合规划、》区,域综合规划会—同有关部门和有关】地区编制报本级【人民政府批准并【报上一级人民政府】水,行政主管部门—备案;?跨,省,、自治区《、直辖?市,的江河、河段、湖】泊的防洪《规划由有关流域【管,理机构会同江—河,、河段、湖》泊所在地的省、【自治区、《直辖:。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!管部门、有关—主管部门《拟,定分别经有》。。关省、自治区、【直辖市人民政—府审查提出意—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!主管部门批准  】 城市?防,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!。府组:。织水行政主》管部门、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和其他—有,关部:门依照流域防洪规】。划、上一级人民政】府防洪规划编制按】照国务?院规定的审批程序】。批准后?纳,入城市总体规—划   修改防【洪规划应当报经【原,批准机关批准 【  第二十》七条 建设跨河【。。、穿河、穿堤、【临河的桥梁、码【头、道路《、渡口、管道、缆】线、取水、排—水等工?。程设施应当符合【。防洪标?准、岸线规划—、航运要求和其他技!术要:求不得?危害堤防安全影响】河势稳定《、妨碍行洪畅—。通;其可行性—研究:报告按照国家规【定的基本建设程序】报请批准前其—中的:工程建设方案应【当经:有关水行政主—管部门根《据前述防洪要求【审查同?意   前款—工程设?施需要占用》公用河道、湖泊管】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!道、湖泊《空间或者穿越河【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!有关水行《政主管部《门对该工程设施建】设的位置和界—限审查批准后方可】依法办理开工—手续;安排施工【时应:当按照水《行政主管《部门审查批准的位】置和界限进行 【 , 第五十《六,条 违反本法第二】十二条?第二款、第三款规】。定,。有下列行《为之一的责令停【止违法行为排—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!补救措施可以—处五万元以下的【罚款 ?  (一《)在河道《、湖泊管《理范围内《建设妨碍行洪—的建筑物、构—筑物的;  — ,(二)在《。。。河道、湖泊》管理范围内》倾倒垃圾、渣土【从,事影响河势》稳定、危害河岸堤防!安全:和其:他,妨碍河道行洪—的活动的《。;  ? (三)在行—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!。洪的林木和高—秆,作物的   —第,五十八条 违反本】法第二?十七条规定未经水】。。行政主管《部,门对其工《程建设方案审查同】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!行政主管《部门审?查批准的位置、界】。限在河道、》湖泊管理《范围内从事工—程设施建设活—动,。的责令停《止违法行为》补办:审查同意或者审【查批准手续;工程设!施建设?严,。重影响防洪的—责令限期拆》除逾期不《拆除:的强行拆《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!位,承担:;影响行洪但—尚可采取补救措【施,。的责令限期采取补】救措施可以处一【万元以?上,十万:元,以下:的罚:。款   《第五十九《。。条 违反本法—第三十三条第一【款规定?在,。。洪泛区、蓄滞—洪区:。内建设非防洪建设】项目:未编制洪《水影: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!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!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!款  ? 违反本法第三【十五条第二款规定】防洪工程《。设,施未经验收即—将,。建设项目投》入生产或者使用的】责,令停止生产或者使】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!设,施,可以处?五,万元以下的罚款【 ,  第六十一条【。 违反本法规—定破坏、侵占—、毁损堤《防、水闸、护岸、】抽水站、排水渠【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!、,通信设施以及—。防汛:备用的?器材:、物料的责令—停止违法行为—采取补救措》施可以处五万—。元以下的罚》。款;:造,成损坏的依》法承:担民事责任》;应当?给,予治安管理处—。罚,。的,依照治安管理处【罚法:的规:定,处,。罚;:构成犯?罪的依法追究刑【。事责任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