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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实施中华人】民共和国防洪法办】法 (2《000年9月—27日河北》省第九届人》民代表大会常务委】员会第十七》次,。会议通过 根据20!10:年7月30日—河北省第十一届【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员会第十七次会【议关于修《改部:分,法规的决《定,。修正 根据2—0,17年9月》28日河北省—第十二?届人: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!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!。于修改部分法规【的决:定,第二次修正)   !第一章 总则   !第二章 防洪规划 !。  第三《章 治理与防护 】  第四《。章 防洪《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!。管理:   第《五,章 防汛抗》洪  ? 第六章《 保障措《施  ? ,第七章 法律—责任   第八章】 附则 第一章 】总则   》。第一条 根据中华】人民共和国》防洪:法,(,以下简称防洪法)】的规定结《合本省?实际制定本办—法,。   第二条 【在本省?行政区域内从事【防洪以?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!必,须遵守本办》法   第三—条, 县:级以:上,人民政府水行政【主管部门负责—本行政区《域内防洪的组—织、协?调,、监督、《指,导,等日常工《。作;其他有关—部门按?照,各自的职责负责有】关的防?。洪工作  》 经省人民政府或】者其主管部门批准】。设置的河《系管理机构》、,水文机构和水—。利,工程管理单》位在:所,管辖的?范围内行使法律【、法规规定的—或者省?人民政府《水行政主管》部门授权的防—洪协:调,和监:督,。管理职责   第四!条 :防洪:。。工作坚持全面规【划、:综,合治理、预防—为主、蓄泄》结合、顾《全大局、《确,保重点?。的原: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!下科学?调蓄、充分利用雨水!资源   第五条 !防洪排水工程设施】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!。济和社?。会发展规划并同蓄水!防旱和改善生态【环境统?筹兼顾与经济—发展和城乡建设【同步实施《   第六条— 任何单位和—。个人都有《保护:防洪工程设施和依】法参加防汛抗—洪的义务并有权检举!破坏防?洪工:。程设施的行》为 第二章 防【洪规:划 :  :第,七条 河《流防洪规《划和区?域防洪规划必须【符合:国,务,院批准的海河流域综!合,规划并与当地的区】。域,。综合规划和土地利】用总体规划》相一致   第八】条, 编制防洪规划【应当遵守下列规【定,   (一)永定】河、大清河、漳卫】南运河?、北运?河、潮?白河、蓟运河—等跨省直辖市—河系的防洪规划【依照防洪《法第:。十条的规定编制【、批准;  — (二)滦》河、子牙河、黑龙港!河等:河系和防《潮海堤的防洪—规划由省《人民政府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】同有关部《。。门、设区市》人民政府编制报省】人民:政府批?准向国务院》水行政主管部—门备案;  — (三)《跨设区市《的,河流:和省管理的》。。河道、?淀泊的防洪》规划由河系》管理机?构组织有关》设区市人民政府水】行政主管部门编【制经:有关设区《市人民政府》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水!行政:主管部?门批准; 》  (?四):跨县:(市、?区)河流的防洪【规划由?设区市人民政府【水行政主《管部门?会同:有关:部门和县(市、【区)人民政府—编制经有关县—(市、?区)人民政》府审查?报设区?市人:民政府批《准向:省人民政府水行政】主管部门备案;  ! (五)《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!人民:政府:组织:水行政主《管部门、建设行【政主管部《门和:其他:有,。关部:门编制经上一级人】民政府水行政主管】部门会同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审核—后由: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!纳入:城市:总,体规划   第【九条: ,滦河、子牙新河入海!口的整治规划由省】人民:政府水行政》。主管部门会同效能、!国土:资源管理部》门、:河系管理机构和【有关设区《市人民政府》制,定;其他河》。流入海河口》的整治规划按照【分级管理的权限由设!区市、县《(市、区)》人民政府水》。行政主管部门—会同有关《部门制定 》  第十条 —洪,泛区、?蓄滞洪区、》防洪保护区的范【围由省?人民:。。政府:水行政主管》部门会同国》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!门在:防洪规?划或者防御洪水方】案中划定经》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!以,公告  《 第十?一条 在《防洪规划保留—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!无关的工程设—施国家工《矿建:设项:目确需占用规—划保留区内的—土地属本办法第八】条第:(一)、(二)【。、(三)《项规定的河流的必】须先征得省人民政】。府水行政主》管部门的《同,意;属本办》法,第八:条第(四《。)项规定的河流的】必须先征得设—区,市人民政府水—。。行政主管部》门的同意方能按基本!建,设,程序报批《现已建在《规划保留区内的厂】房、:仓,。库等与?防洪无?关的设?施由县?级以上人民政府【责令产权单位限期】迁出   第十二】条 在河《。道、淀泊上》建防洪工《程和其他水工程【、水电?站等应当符合防洪】规划要?求水库应《当按照防《洪规划的要求—留足防洪库容—”第二款修》。。改为“前款规—定的防洪工程和其】他水工程、水—电站未取得有关水】行政主管部门签署】的符:合防洪?规划要求《的,规划:同意:书,的,建设单位不得开【工建设   未附】。具防:洪规划同意书的有关!部门不得办理该【项目的基本建—设审批手续 —  防洪规》划同意书的内—容和要求由省人民】政府水行政主—管部门?依照国家规定制【。定   第十三条 !根据:防洪规划进行—河道整治需要—征收、征用土地的由!建设单?位有关征收、征【用手续征收》、征用土地的补【偿费用依照国家和本!。省有关规定》的,下限执行 第—三章 ?治,理与防护《  : 第十四条 —各级人民政府—应当组织有》关部门动《员社会?力量依靠科技—进步加强防洪设【施的建?设和管?护,按,照批准的防洪规【划制:定各类防《洪工程和防》洪非:工程措施《的建设计划并纳入】国民经济和社—会发展计划资—金,投入列入年度财政】。预算 ?  对?严重影?响防洪、排水的河段!和病:险水库、闸》坝等工程设施应当优!先,安排资金《进行整治《、加固?或者重建   【第,十五条 防》洪工作坚持》工程措施与生物措】。施、管理措施相结】合山、水、林—、田、路综合治理山!区应当利用》林草、?梯田、谷坊、塘坝等!水土保持工程截【蓄雨水;平》。原应当利用河渠、】坑塘:、洼淀引蓄》洪水做到蓄》、泄、滞、引、补】。结合对防洪、除【涝、抗旱和补—充,地,。下水、增加地—表水、改善》生态环境统筹安排】   第《。十六条 各级人【民政府?应当鼓励单位和个】人按照防洪规划【采取民?办、联办或者民【办公助等多种形式】。修建防洪排水—工程营造水土保【持林、工程》防护林和水源涵养】林   《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!政府应?当按照防洪规—划加强对《流,经市区的行洪—、排水河渠的治【理以及防洪》堤和排涝管网、泵站!等防洪排水工—程设施?的建设和管理并根据!市区范围扩》大和地?面硬化程《度变化的实际进【行相应?的改建?、扩建增加城区【水面和绿地》面积提高城》市防御洪水和—内涝的能力》   第十八条 】河流的规划治导【线按照河流防—洪,规划的?编制权限拟》定省管理的河道和跨!。设区市河流》的治导线由有关河系!管,理机:构拟定报省人民【政府水行《政主:管部门?批,准;其他河流—的规划治《导线由设区市或【者县(市、区)【人民政府水》行政主管部门拟定】报上一级人民政府】水行政?主管部?门批:准 :  第十《九条 河道、淀【泊和水?库、闸坝等防洪工程!的管理?范围由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组织水【利、民政、国—土资源管《理等有关部》门依照?。。国家和省人》民政府的有关规【。定划定? ,  河道入海河【口的:。管理范围宽度按照历!史最高洪水位—或者设计洪水位出】。口宽度的二至三倍】划定长度延伸不得】超过最?低潮位线   第二!十条 实施防洪法】第二十七条规定的】跨河、穿河、穿堤、!临河:的工程设施建—设方案应当》报经有管辖权的人】民政府水行》政主:管部门审查同意申报!审查的工程建设方案!必须附具下列文【件   (一—)项目申请书; 】  (二)建—设项:目所依?据的文件;  【 ,(三)涉及河道【与防洪部分的初步】建设方案《;,   (四)—建设项目需要占用的!河道:、淀泊、水》。库管理范围》内的土地跨越河道】、淀泊、《水库空间或者穿越河!床的位?置和界限;  【 (五)建设—项目对河势变—化、堤防《安全、河道行洪、】河水水质《。的影响及拟采取的】补救措施《 ,  :工程建设方案未【经有管辖权》的人民政《。。府水行政主》管部门根据防洪【。要求审查同意—的建设单位》不,得开工?建设   第—二十:一条 ?在河道?。、淀泊、水库管【。理范围内《禁止下列《。活动 ?  (一)修建围】堤、:挑水坝、卡水桥涵、!阻水路、阻水渠等】妨碍行洪的》建筑物?。、构筑物;   (!二)倾?倒垃圾?、渣土等废弃物; !  (三)设置阴碍!行洪的渔《具;   (四【)进行围《。淀造地、围垦河道以!。及爆破?、打:井等影响河势稳定】、危害堤坝安—全的活?。动,   第《。。二,十二条 《对壅水、阻水—严重或者因河道【整治需要改建—、,拆除本办法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】。工程设施的由有【关,人民政府水行政【主管部门商》河系管理机构—提出处置方案报【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责令—建设单?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! 第四章 防—洪区和防洪》工程设施的管—理,   ?。第二十三条 各【级人民政府》应当:依照国家和省人民】政府的有关规定加】强蓄滞洪区的安【。全建设?。和管理实行行政【首长负责制   】蓄滞洪区所在地【各级:人民:政府:和,村民(居民)—。委,员会应当加强防洪】楼(房)、避—水台、围村埝—、,安全撤退道路和通】讯预警、《预报等防《洪避险工程设施的】建设   》在蓄滞洪《区内新建、》改建和扩《建生产?、生活?、办公用房和学【校、医院等公共设施!必须符合防》洪标准?避开洪水流路   !第,。二,十四条 《各级人民政》府应当对为确保大】局根据防御洪水方案!启,用的蓄滞《。洪区内的居民—给予政策《、技术、资金、物】资等方面的扶—持、补偿和救助  ! 省人民《政府应?。当制定对《蓄滞洪区《的扶持、《救助方法《并依据国务院蓄滞】洪区运用《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!合理补偿蓄》滞洪:区内居民《因蓄滞洪《水遭受的《损失 ?  第二十五—条 在洪泛区、蓄】滞洪区内严格—控制非防洪建设项】目,必须建设的建设【单位:应,当附:具洪水影响评价报】告洪: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!有管辖权的人民【政府水行政主管部】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!位不得开工建—设   洪水影响】评价报告《的内容和要求由省】人民政?府水行政主管部门】依,照国家规定制定 】  第二十》六条 对居住在【行,洪河道内和水—库淹没范围》。的居民县、》乡级人民《政府应当按照防【洪规划有计划地组织!迁移;暂未迁出【的应当按照防御洪水!方案做好就》地,避险和安全转移的】准备工作   【第二十七条 水【文,测站的水文设施任何!单,位和个人不》得,破坏、侵《占,、毁损或者》擅自使用因进行工程!建设确需移动或者】占用水文《。设施的建设》单,位应当征《得省水文机》构同意并负责恢复水!文,设,施的原有功能承担相!。应费用   第【二,十八条 各级—人民政府《应当组织《。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!关部门?加强防洪《。工程设施的定—期,检,查和监督管理对查出!的病险水库、险闸、!险堤等?防洪隐?患和:。。片林、苇丛》、,引,道等行?洪,障碍有关人民政【府应:当确定处《置措施限期消—。除隐患和清除—障碍   第二十】九条 采用承—包、租赁《、股份制及股份【合作制等《方,式经营的与防洪【有关的水《利,工程其经营者—必须保证工》程设施?的安全运《行和防洪《、排水等《原设计功能接受有管!辖权的人民》政府水行政》主管部门的监—督服从防汛指挥【机构的防洪调度 】第五章 防汛抗洪 !  第三十条 防汛!抗,洪工作实行行政首长!负责制统一》。指挥:分级:分部门负责行政【首长的防《洪职责是   【(一)组《织实施?本地区的防洪规划】加快防洪《工程设施建设;【 ,  (二)》组,织制定本地区—的防御洪水方案【部署汛前检查和清】障除险做《好安全度汛的准备工!作;   (三)】协调解决防汛—抗洪资金、物资和部!门之间的有关问【题;   (四)】执行上级的防汛【调度命令组织实施】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!施和抗?洪抢险工作及时转】移安置受灾人员;】   (五)组【织开:展灾后救助恢复生】产重建家园保持社】会,稳定  《 第:三十一?条, 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!指,挥本地区的防—。汛抗:洪工作?。防汛指挥《。。机,构的主要职》责,。是   (一)在上!。级防汛指挥》机构和本《。级人民政府的—领导下指挥本地【区,的防汛抗洪》。工作;   (【二)负责《实施本?地区的汛前检—。查、:清障和应急》度汛工程建》设督:促,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!响防洪安全》的问题?;   (三)【负责发布本》地区的?汛情通报宣布进入】紧急防汛《期;:   (四)执【行经批准的防御【洪,水,方案和上级的防【汛调度命令;   !。(五)协调解决防】洪、排水的有关问】题;:   (六》。)组织、建设、指】导、调动防汛—抢险队伍; —  :(七)负责防汛【、抢险、水毁工程修!复、防?汛指挥调《度系统建设资金的】安排以及防》汛抗洪物资》的计:。划,、购置?、管理和调度;【   (八)负责】洪涝灾情和防洪效】益的统计、分—析、核查及总结【上报;?   (九)本级人!民政府和上级防【汛指:挥机构赋予》的其他?职责   第—三十二条 防—。御洪水方《案应当依照下列【规定:制定   (—。一,)永定河、大清河、!漳卫南运河、北【运河、潮《白河、蓟运河等跨】省、直?辖市河流《。的防御?洪水:方,案由有关设区市人】。民政府会同》河系管理机构—依照国?务院和国家防汛指挥!机构下达的洪水调度!方案制定经》省防汛指挥机构【批准报国家防汛【指挥机构备案;  ! (二)滦河、子】牙河等?跨设区市河流—和省管理《的大型?水库的防御洪—水方案?由河系管《理机构会同有关【设区市?防汛指挥机》。。构依照省《防汛指挥机构下达的!汛期调?度运用计划制定经本!级人:民政:府批:准向省防汛》指挥机构备》案,;   (三—)跨:。。县(市、区)河【流和设区《市、县(市、区【)管理的大、—中型水库的防御洪】水方:案,由,有关设区《市、县(市、区)】防汛指挥《。机构依照省防汛【指挥机构下达—的调度运用计划制定!报本级人《民政府批准向上【一级防?。汛指挥机《构,备案;?   (四)—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!由城:市防汛指挥》机构制定《报本级?人民:政,府批准向上一级防汛!指,挥机:构备案   —第三十三条 —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!后有关地区、部门和!单位必须执行上【游地区不得擅自【增大下泄流量;【下游地区不得设障】阻水:或者缩小河》道断面  》 第三十四》条 :本省汛期《为每年的6月—1日至9月》。30日;《正常年?份主:汛期为7月1—0日至8月10日】   当《主要河道的水情接】近防洪保证水位【或者安?全流量?大型和重要中型【水库、淀泊的水位】接近设计洪水位或】者主:要防洪工程设施发】生重大?险情时有关设区市】、,县(市、区)防汛指!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!紧急防汛期》。并向省防汛指—挥机:构报告   —第三十五条 在紧急!防汛期内通信部【。门应当保《。。障防汛通信的优先】畅通有机动通信能】力的:部门应当为抗洪【抢险指挥提》供通信应急保障防】汛通信频率不—得侵犯;对侵犯【防汛:通,信,频率的?由有关?。。部门依法《处理:及时排除干扰—  : 第三?十六条? 在汛期内水—库、闸坝和其—他水工程设》施的运?用必须执行经批【。。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!划水库不得擅—自在汛期限制水【位以上?蓄水:根据实?际情况确需调整汛期!。限制水位的》由水库管理》单位:提出申请《经批:准后方能《实施小型水库由【设区市防汛指挥【机构批?准大中型水库由【省防:汛指:挥机构批准》   根《据洪水预报》水库水?位将:超过汛期限制—水位需要泄洪时【由,主管:防汛指挥机构下【达洪水调《度命令并提前通知】库区和下游地区人】民政府做好》安全防护和避险【转移准备 》  第三《十七条 河流、淀】。泊的水位或者流量达!。。到规定的分洪标准】或者为保障防洪【重点区?域和设施的安全【需,要启用蓄滞洪区时】永定河泛区、小清河!分洪区、文安洼、】贾,口洼、东淀、—大名泛区等》蓄滞洪区按照国家】防汛指挥《机构批准的》防,御洪水?方,案执行;宁晋—泊、大陆泽、—献县泛区、白洋【淀、永年洼、兰沟】洼、盛庄子洼等蓄】滞,洪区按照《省防汛指挥机—构批准的防御—洪水方案执行 【 , 第三?十八条 在》抗洪抢险中由—各级人?民,政府和防汛》指挥机构统》一调用的物资、设】。备、交通《运输工具《等在汛期结束后应】当及:时归还?;消耗、毁》损无法归还的由【有管辖?。权,的人:民政府组《。织有关部门和受【益地区依《照国家?和本:省的:。有关规定给》予适当补偿因防汛紧!急,措施取土占》地,、砍伐林木的在【汛后由当《地人民政府及—。时,组织复垦和补—种   第三十九条!。 在汛?期内防?汛指挥车辆和—抢,险救灾车辆优先【通行并免交》道路、桥《梁、隧?道的机?动,车辆通行费防—汛指挥车《辆和抢险救》灾车辆的通行标【志由:省防汛指挥机构制】发, 第六章 保障措施!   第四十条 】防洪:费用按照政》府投:。入同: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!合、以政府投入【为主的原则》筹集各级人民政府应!当保证实施防洪规】划和防洪工程、【水,毁工程?修,复年:度,计划所需的资金【。   ?各级财政部》门每年应当从预【算内资金、水利建】设基金等专项—资,金中安排资金重【点用于抗洪》。抢险、水毁》。工程:设施修复和防洪、】防潮、排水工程设】施的:建设、维护防汛抢】险物资的储备—、管理通《。信、:水文测?报,以及生物防护等防洪!。非工程措《施的建设《和维护并保证—。防洪:建设资?金、配?套资金及时》到位  《 城市防洪工程【设施的建设和维【护所需资《金,由城市人《民政府负担   】。第四十?一条 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和有关部】门,应当根据国》务院和省人民政【。府的规定筹集水利】建设基金   在】河道工程受》益范围内《的生产经营性企【。事业单位、》个体工商户以—及,从事种植、》养殖业生产的单【位和个?人,应当依照国》务院和省人民—政府:的规定缴纳河道【工程:修建维护《管理费   第【。四,十二条 受洪水【威胁地区的企—业、:事业单位应当—自筹资金在人民政府!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!下修建必要的—防洪自?保工程;汛期要【服从当地《防汛指挥机构的【统一领导《并做好本单位的【防,洪自保工作  【 第四十三条 防】汛抢险物资》实行招标采》购、分级储备、分级!管,理、统一调度—、有偿使用的原则】   各《级,防汛指挥机构—必须储备一》定数量的防汛—抢险物资《;,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单!位,。和个人应当储备必要!的防汛抢险工具【、,物料   防汛抢】险所:需,。主要物资的》。储备、管理、调运】、使用和结算依【照省:人民政府有》关部门的规定执【行   第四十【四条 防《洪、救灾资》金和物资必须专款】专用、专物专—用加强审计监督防止!截留、挤占或者【挪用 第七章 法律!责任   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!办法:。第二十条的规定未经!人民政府《水行:政,主管:部门对其工程建设】方案审?查同意或者未按【照审查批《准的位置、界限施工!。在河道、湖泊管理】范围内从事工—程设施建《设活动的《责令停止《违,法行为补办审查【。同,意或者审查批—准手续;工程设施建!设严重影响防洪【的,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!拆除:的强:行,拆除所?。需费:用,由建设单位承—担,;影:响行洪但尚可—采取补?救措施的责令限期】采取补救措》施可以处一万元以】上三万元以下的罚】款;情节严重的【处三:万元以上十万元【以下的罚《款   第四十【六条: 违:反本办法《第二:十一条规定的责令】停止违法行为排【除阻碍或者采取其】。他补救措《。施可以处五万—元,以下:。的罚款”增加—一,款作为第《二款“违《反本办法第二十【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洪!泛区:、蓄滞洪《区内:建设非防洪建设【。项目:未,编,制洪水?影响评价报告或者】洪水影响评价—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!工建设的责令限【期,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!。处五万元以下—。的罚:款   第》四十七?条 违反本》办法第二十七—条,规定破坏、侵占、毁!损或:者擅自使用》水文测站的》水文:设施的责令停—止违法?行为采取补救措施】。可以处五万》元以下的罚》款;造成损坏的依】法承担民事责任;应!当给予治安管理【处,罚的依照治》安管理处罚》法的规定处罚—;构成犯罪的依【法追究刑事责—任  ? 第四十八条— 本办?。。法第四十五条—、第四十六》条、第四《十,七条:规定的行政处—罚和行政措施—由县级以上人民【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】门决定或者由省人】民政府水行政主【管部门直属》的有公共事务管理职!能的组织依照—其管理范《围决定   第【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!法规:定有下列行为—之,。一不构成犯罪的依照!中华人民共和国治】安管理处罚法的【规定给予处罚;构成!犯罪的依法追—究刑事责任   】。(一)阻碍、威胁】防汛:指挥机构、水行政】主管部门《或者河系《管理机构的工—作,人员依法执行公务】造成不良后果的【;   (二)故】意谎报险情制造混乱!的;   (三)】。哄抢抗洪抢险物资的!   第五十条 防!汛指挥?机构、水行政主【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!门的国家工作人【。员,违反本办法规—定有下列行为之【一,不构成犯《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!者上级主管》机关给予行》政处分;构成—犯罪的依《法追:究刑事责任   (!一)违反防洪规【划或者防御洪水【方案:严格影响防》。洪的:。;  ? (二)拒》不执行汛期》。。调度运?用计划、蓄滞洪【。区,。运用方案《和抗洪抢险指令的;!。   (三)违法】批准建设严重影【响行洪的建筑物、】构,筑物的; 》  (四)对查【。出的防洪隐》。患和行洪障碍—不采:取处:置措施造成严—重后果的;   (!。五)截?留、挤占、挪—用防洪?资金:和物资的;》   (六)在抗】洪抢险紧《要关头临阵》脱逃造成恶》劣影响的; —  (七)滥—用职权玩忽职守徇】私舞弊致使防—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!损失的;《   (《八,)为局部利》益损:害,。大局利益导致或者】。。加重毗?邻,地区洪灾损》失的: 第八章 附则 】  第?五十一条 本办【法具体应《用中的?问题由省人民—政府水行政主—管部门负《责解释   —第五:十二条? ,本办法自《2,00:1年1月1》日起施行    】 附 中华人民】共和国防《洪法有关条》款   第》十,条, 国家确定的重【要江河?、湖泊的防洪规【。划由国务院》水行政主管》部门依?据该江河、湖泊的流!域综合规《划会:同,有关部门和省、【自治:区、直辖市人民政】府,编制报国《务院批准   其他!江河:、河段、湖泊的防洪!规划或者区域防洪】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!人,民,政府水行政主管【部门分别依据流域】综合规划、》区域综合规》划,会同有关《部门和有关地—。区编制报本级人【民政府批准并报【上,。一,级人民政府水—行政主管部门—备,案;跨省、自治区、!直辖:市的:江河、河段、湖泊的!防洪规划由有关流】域管:理机构会《。同江河、河段、【湖泊所在地的省【、自治区《、直辖市人》民政:府水行政主管—部门、?有关:主管部门拟定—分别:。经有:关省、自治区、直辖!。市人:民政府审《查提出意见后报【国务:院水行政《主管部门批准   !。城市防洪规划由【。城市人民政府组织】水行政?主,。管部门、建》设行政主管部—门,和其:他有关部《门依照?流域防洪规》划、上一级人民政】府防洪规《。划,编制按照国务院【。规定的?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!城市总体《规划   修改防】洪规划应当》报经原?批,准机关批准   第!。二十七条 建设【跨河:、穿河、穿》堤、临河的桥梁、】码头、道路》、渡口、管道、缆线!、取水、排水等工程!设施应当符合—防洪标准、岸—线,规,划、航运要求—和其他技术要求不】得危害堤防》安全影响《。河势稳定、》妨碍行洪畅通;其可!行性研究《报,告按照国家规定的】基本建设《程序报请批》准前其中的》工程建?设方案应当经—有,关水行?政主:管部: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!审查同意   前款!。工程设施《需要占用公用河道】、湖泊管理范围内土!地跨越河道、湖【泊空间或者穿—越河床的建设单位】应当经有关》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!工程设施建设的【位置和界《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!法办理开工》手续;安《排施工时应》当按照?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】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!进行  《 第五十六条— 违反本法第二【十,二条:第二款、第三—。款规定有《下列行为之一的责】令停止违法行为排】除阻碍或者》采取其他《补救措?施可:以,处五万元以》下的罚?款   (一)【在河道、《湖泊:管理范围内建设妨】。碍行洪的建筑物、构!筑物:。。的;   》(二)在河道、湖泊!管理范围内倾倒垃】圾,、渣土从事影响【河势稳?定、危害《河岸堤?防安全和其》他妨:碍河道?行洪:的活动的;》   ?(三)在行洪河【道内: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!和高秆作物的 【  第?五十八?。条 违反本法第【二十七?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!管,部门对其工程—建设方案审查—同意或者未》按,照有关?水行政主管部门【审查批准《的,位置:。。、界限在河》道、湖泊管理范【围,内从:。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!的责令停止违—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!或,。者,。审查批准手》续;工程设施—建,设严: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!期拆除逾期不拆【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!用由建设单位承担】;影响行洪》但尚可采取补救措】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!。救措施可以处一【万元以上十万元以】下的:罚,款   第》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!第,三十三?条第一?款规定在洪泛—区、蓄滞洪区—内,建设非防洪》建,设项目?未,。编制洪水《影响评价报告的责】。令限期改《正;逾期不》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!的罚款 《  :违反本法第》三十五条第》二款规?定防:洪工:程设施未《经验收即将建设【项目投入生产或者】。使用的责令》停,止生产或者使用【限期验收防》洪工程设《施可: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!款   第六十一】条 违反本法规【定破坏、侵占、毁损!。堤防、水闸、护岸、!抽水站、排水—渠系等防洪工程和】水文、通《信设施以及防汛备】用的器材、物料【的,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!取补救措施可—以,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!;造成损坏的依【法承担民事责任;应!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!的依照?治安管理处罚法【。的,规,定处罚;构成犯罪的!依法追?究刑事责任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