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省实施中华人】。民共和国防》洪法:。办法
(《2000年9月2】。7日河北省第—。九届: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。员会:第十七次《会议:通过 根《据2010》年7月30日—。河北省第《十,一届人?民代表大会常务委】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!于修:改部分法规的—决定修正 根—据2017年9【月,28:。日河北省第十二【届人民代表大会【常务委员会》第三十?二次会?议,关,。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!定第二次修正—。)
第》。一章 总则》
:。 第二?章 防洪规划
】 ,第三章? 治理与防护
!第四章 防洪区和】防,洪工程设施的管【理
第五章【 防汛抗洪
— :第六章 保障措施】
第七章 【法律:责任:
第《八章 附则
第【一章: ,总则:
第一条—。 根据中华人民共】和国防?洪法(以《下简称防洪法—),的规定结合本省【。实际制定本办法【
第二条 在】本省行政《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!与防洪有关》的活:动必须遵守本办法
!。 第三条 县级以!。上人民政府水行政】主管部门负责—本行政区域内防洪】的组织、协调—、监督、指导等【日常工作;其他有】关部门?按照:各自的职责负—责有关的《防洪工作
— 经省人民政府【或者其主管部门【批准设?。置的河?系管:理机构、水文机构和!水利工程管理单位】在所管辖的范围内】行使法?律、法规规定的【或者省?人民政府水行—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!洪协调和监督管理】职责
第四条】 防洪工作坚持全】面,规划、综合治理、预!防为主?、蓄泄?结合、顾全大局、】确保:重点的?原则在保证》安全的前提下科学】调蓄、?充,分利用雨《水,资源
? 第五《条 防?洪排水工《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!国,。民经济和社会发展】规划:。并同蓄水防旱和改善!生,。态环境统筹兼顾【与,经济:发展:和城乡建设同步【实施
第六条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!有保护防《。洪工程设施和—依,法参: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!有权检举破》。坏防洪工《程设施的《行为
第二章 防洪!规划
第七【条 河?流防洪规划和区【域防洪规划必须符合!国务:。院,批准的海河流域综合!规划并与当地的【区域综合规划和土】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一!致
第八条 编!制防洪规划应当遵守!下列规定《
, (一)永定【河、大清《河、:漳卫:南运河、北运—河、潮白河、—蓟运河?等跨省直辖》市河系的防洪—规划:依照防洪法第十条】的规:定编:制、批准;
(!二)滦河、》子牙河、黑龙港河等!河系和?防潮海堤的防洪【。规,划由省人民政府水】行政主?管部门会同有关部】门、设区市人民政】府编:。制报省人民政府【批,准,向国务院《水,行政主管部门—备案;
(【。三):。跨设区市的河流和】省管:理的河道、淀泊的】防洪:规划由河《系管理机构组织有】。关设区市人民—政府水行《政主管部门编制【经有关设区市人民政!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!水,行政主管部门批准;!
(四》)跨:县(市、区)河流的!防洪:规划由?设区市人《民政府水行政—主管部?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县!(市、区)人—民政府编制经有关】县,(市、区《),人,民政:府审查报设》区,市人民政府批准【向省人民《。政,府水行政主管部门】备案;
(【五)城市防洪—。规划由?城,市人民政《府组织水行》政,主管部门、建设【。行,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!关部门编制经上一】级人民政府水行【政主管部《门会同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审核后】由城市人《民政府批准》并纳:入城:市总体规《划
? 第九?条 滦河、子牙新】河入海口的》整,治规:划由省人民政府【水行:政主管部门会—同效能、国土资源】管理部?门、河?系,管理机构和有—关设区?。市人民政《府制定;其他河流】入海河口《的整治规《。。划按:照分:级管:理的权限《。由设区市《、县(市、区)人民!。政府水行政》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!门制定
—第十条? 洪:泛区、蓄滞洪—区、防洪《保护区的范》围由:省人:民政府?水行政主管》部门会同《国土资?源管理等有》关部门在防》洪规划或者防—御洪水方案中划【定经省?人民政府批准后【。予以公告
— 第十一条 在【防洪规划保留区【内不得?建设:与,防洪无关的》工程设?施国家工矿建设【项,目确:需占:用规划保留区—内的土?地属本办《法第八条第(—一)、(二)、【(三)项《规定的河流的—必须先征得省—人民政府水行政主】管部门的同意—;属:。本办法第《八条第(四)—项规定的河流的必】须先征得设区市【人民政府水行—政主管部门的同意】方能按?基,本建:设程序报批现已建在!规划保留区内的厂】房、:仓库等与防洪无关的!。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责令产》权单位限期迁出
】 :第十二条 》。在,河道、?淀泊上建防洪工【。程,和其他水工程、水】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!规划要?求水库应当按—。照,。防洪规划《的要求留足防—洪库容”第二款修】改为“前款规—定的:防洪工程和其他水】工程、水电站—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!管部门签署的符合】防,。洪规划要求的—规划同意《书,的建设单位不得【开工建设
— 未附具《防,洪规划同意书的【有关部门不得—办,理该:项目的基本建设审批!手,续
防洪规划同!意书的内容和要求】由省人民政府—水行政主管部门依】照国家规定制定
! 第十三条 根据防!洪规划进《行,河道整治需要征收】、征用土地的由建】设单位有关征收【、征:用手:续征收?、征用?。土地的补偿费—用依照国家和—本,省有关规定的下限执!行
第?。三章 治理》与防护
第十四!。条 :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!织有关部门》动员社?会力量依靠》科技进步加强防洪设!施的:建设和管护按—照批准的防洪—规划制定各类—防洪工?程和:防洪非工程措施【的建设计划并纳入国!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!划资金投入列入【年度财政预算
】 对严重影响防洪】、排水的河段—和病险水《库、闸坝等》工程设?。施应当优先安排资】金进行整治、加【固或者重建
第!十五条 《防,。洪工作坚持工程措】施与生物措施、管】理措:施相结合山、—水、林、田、路【综合治理山区—。应当利用林草、梯田!、谷坊、塘坝等【水土:保持工程截蓄雨水;!平原应当利》用河渠、坑》塘、洼淀引》蓄洪水做到蓄—、泄、滞、引、补结!合对防洪、除涝【、抗旱和补充地下】水、增加地表—水,、,改善生态《环境:统筹安排
第十!六条 各级》人民政府应》当鼓励单位和个人】按照防洪规划采取】民办、联办或—者民办公助等—多种形式修》建防洪排《水,工程营造水土—保持林、工程防护】林和水源涵养林
】 , 第十七条》。 城市?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!洪规划加强对流经】市,区的行洪、排—水河渠的治理—以及防洪堤和排涝】管网、泵站等防洪排!水工程设施的建设】和管理?并根据市区范围扩大!和地面硬化程度变化!的,实际进行相应的改】建、扩建增加城区水!面和绿地面积提高】城市防御《洪水和内涝》的能:力,
: 第十八条 河流】的,规划:治,导线按照河流防【洪规划的《编制权限《拟定省管理的河道和!跨设区市河流的【治导线由有关河系】管理机构拟定报省】人民:政府水行政主管部】门批:准;:其他河?流的:规划治导线由—设区市?或者县(市、—区)人民政》。府水行政《主管部门拟定报【上一级人民政—府水行?政主管部门》批,准
第十九【条 河?道、:淀泊和水库、闸坝】等防洪?工程的管理范围由】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组织水利、】民政、国土资—源管理等有关部门依!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!的,有关规?。。定划定
》。 河道入海河口【的管理?范围宽度按》照历史最高洪水【位或者设计》洪,水位出口宽度的二至!三倍划定长度延伸不!得超过最低》潮位线
—第二十条 实施【防洪法第二十—七条规定《的跨河、《穿河、?穿堤、临河的工程设!施建:设方:案应当报《经有管辖权》。的人民政府水行政】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申!报审查的工程建【设方案必《须附具下列文件【
?(一)项目申请【书,;
? (二)建》。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!;
(三—)涉及河道与防洪】。部分的初步建设方案!;
《(,四):建设:项目需要占用的河】道、淀泊、水库管】理,范围内的土地跨【越,河,道、淀泊《、水库空间》或者:。穿越河床的位置和】界限;
》。。 (五)建设项目对!河势变?化、堤防安全、【河道行?洪、河水水质的影】响及拟采取的补救】措施:
工程建设方】案,。未经有管辖权的【人民政府水行政【主管部门根据防【洪要求审查》同意的?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!设
第二十一】。条 :在河:道,、淀泊、水库管理范!围内禁止下列活动】。
: (一)修》建围堤、挑水坝、】卡,水桥涵、阻水路、阻!水渠:等妨碍行洪的建【筑物、构《筑物;
(二】)倾倒垃圾、—渣土等废弃物;
! (三)设置—阴,碍,行洪的?渔具;?。。
(四)—。。进行围淀《造地、?围垦河道以及爆破】、打:井等:影响:河势稳定、危害【堤坝安?全的活动
【第二十二条 对壅水!、阻水严重或者因河!道整治需要》改建、拆除本办【。法第:二十一条规定的工程!设,施的由有关人民政府!水行政主管部门商】河系管?理机:构提出处置方案报】有,管辖权的县级—以上人民政府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】改建或者拆除—
第四章 防洪【区和防洪工程设施】的管:。理
? 第二十三条 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!照国家和省人民政】府,的有关规定加强蓄滞!洪区的安全建设和】管理实行行政—。首长负责制
蓄!。滞,洪区所在地各—。级,人民政?府,。和村民(《居民)委员会应当】加,强防洪楼(房)【、避水台、围村【埝、安全撤退道路】和通讯预警》、预:报等:防洪避险工程—设施的建《设
在》。蓄滞洪区内》新建、改建》和扩建生产、生活】、办公用房和—学校、医院等公【共设施必须符合防】洪标:。。准避开?洪水:流路
第二十】四条 各《级,人民政府应当对【为确保大《局根据防御》洪水方案启》用的蓄滞《洪区内的居》民给予政策、—技术、资《金、物?资等方面的扶持、补!偿和救助
》。 , 省: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对!蓄滞洪区的扶—持、:救助:方法并依《据国务院蓄滞洪区】运用补偿暂》行办法的规》定合理补偿蓄滞洪】区内居民《因蓄滞?洪水遭受的》损失
第二十】五条 在洪泛区、蓄!滞洪区?内严格控制》非防洪建设项目必】须建设的建设单位应!当附:具洪水影响评—价报告洪水影响评】价报告未经有管【辖权的人民政府【。。。水行政?主,管部:门审查批准的建设】。单位不得开工建【设
洪水影【响评价报告的内容和!要,求由省?人,。民政府?水行政主管》部门依照国家—规,定制定
》 ,第二:十六条 对居住在】行洪河道内和—水库淹没范围的【。居民县、乡级人【民,政府应当按》照防洪规划有计【划地组织《迁移;暂《未,迁出的应当按照防御!洪,水,方案做?好就地避《险和安?全转移?。的准备?工作
》第二十七条 水文】测站的水文设施任何!单位和个人不得破】坏、侵占、毁损或者!擅自使用《因进行工程建设【确需移动或》者占用水文设施【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!省水文机构同—意,并负责恢复水—文设施的原有功能】承,担相应费《用
第二—十,八条 各《级人民政府应—当组织水《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!部门:加强防洪《工程设施的定期检查!和监督管《理对查出的病险水库!、险闸、险堤等防】洪隐患和片林、苇丛!。、引道?等行洪障碍有关人】民政府应当》确定处置措施限【期消除隐患和—。清除障碍
— 第二十九条 采】。用承包?、租赁?、股份制及股份合作!。制等方式经》营的与防洪有关的】水利工程其经营者必!须保证?工程设?。施的安全运行和防洪!、排水等原设计功】能接:受有管辖权的人民】政府水?行政主管部门的监】督服从防汛指—挥机构的防洪—调度
第五》章 防汛抗洪
】 第三十条》 防汛抗《洪工作实行行政首】长负责制统》一指挥分级分—部门负责行政—首长的防洪职责是】
(一)—组织实施本地区的】防,洪,规划加快防洪工程】设施建设;
【。 ,(二:)组织制《定本地区的防御洪水!方案部署汛前检【查和清障除》险做好安全度汛的准!备,工作;
—(三)协调解决防】。汛抗:。洪资金、物资和部门!之间:的有关问题;
】。 (四?),执行上级的防汛调度!命令组织《实施对特大洪水的】处置措施《和抗洪?抢险工作《及时转移安置受灾】。人员;?
(《五,)组织开展灾后救】助,。恢,复生产重建家园【。保持社?会稳定
第【三十一条 县级以】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!指挥机构指挥本地区!的防汛抗《洪工作防汛指挥机】。构的主要职》责是
? (一)》在上级防汛指挥机】构和本级《。人,民政府的领导下【指挥本地区的防【汛抗洪工作;
【 (二)》负责实?施本地区的汛前【。检查、清《障和应急度汛工程】建设督促有》关部门及时处—理影响防洪安—全的问题;》。
(三)负责发!布本:地区的汛情通报宣布!进入:紧,急防汛期《;
? (四)执》行,。。。经批准的《防御洪水方案和上】。级的:防,汛调度命令;
!(五)?。。协调解决《防洪:、排水的有关—问题;?
: (:六):。组织、?建设、?指导、调动防汛【抢险:。队伍;
》 ,(七)负责防—汛、抢险、水—毁工:程修复、防汛—指挥调度系统建【设资:金的安排以》及防汛抗洪物资【的计划、购》置、:管理和?调度:;
? (八)负》责洪涝灾《情和防洪效益—的统计?、分析、《核查及总结上报;
! (九)》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!防汛指?挥机构赋予的其他】职责
第三十二!条,。 防御洪《水方案应当依照【下列规定制定
【 :(一)永定河、【大清河、《漳卫:南运河、北运河、潮!白河、蓟运河—等跨省、《直辖市河流的—防御洪水方案由【有关:设区市人民政府【会同河系管理机构】依照国务院》和,。国家防汛指挥机构下!。达的洪水调度方案】制定经省《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报!国家防汛指挥—机构备案《;
(二)【。。滦,河、子?牙河等跨设区市【河流和?省管理的《大型水库的防—御洪水方案由河【系管理机构会同【有关设区市防汛指挥!机构:依照省防汛》指挥机构下达的汛期!调度运用计划制定经!本级人民《政府批准向省防汛指!挥机构备案;
!。(三)跨县》(市:、,区)河流和设—区市、县《(,市、区)管理的【大、中型水库的防御!。洪水:。方案由有关设区市】、,县(市、区)防汛】指挥机构依照省防汛!指挥机?构下:达的调度运用计【划制定?报本级人民政府【批准向?上一:级防汛指挥》。机,构备案;
》 (四)城市的】防御洪水方》案由城市防汛指挥机!构,制定报本《级人民政府》批准向上一级防汛指!挥机构备案
— 第三十三条 】防御洪水方》案经批准后有关地区!、部门?和单位必须执行【上,。游地区?不得擅?自增大下《泄流量;下游—地区不得设障阻水】或者缩小河道断面】
?第三十四条》 本省汛期》为每年的6月—1日至9月30【日;正常年》份主:汛期为7月1—0日:至8月10日—
, 当主要》河道的水情接近防】洪保证?水位:或者安全流量大型和!重要中型水库、淀泊!的水位接近设计洪】水位或者主》要防洪工程设施发】生重大险情》时有关设区市、县(!市、区?)防汛指《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!紧急防汛期并向省防!汛指:挥机构报告
— 第三十五条 在!紧急防汛期内通信部!门,应当保?障防:汛通信的优先—畅通有机动》通信能力的部门应当!为抗洪抢《险指挥提《供通信应急保障【防汛通信频率不得侵!犯;对侵犯防汛【通信频率的由有关部!门依法处理》及时排除干扰
!第三十六条 在【汛期内水库、闸【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!的运用必须执行经】批准的汛期调度【运用计?划水库?不得擅自在汛—期,限制水位以上蓄水根!据实际?情况确需《调整:汛,期限制水位的由【水库管理单位提【出申请?经批准后方》能实施小型水库【由设区?市防汛指挥》机构批准大中型水】库由省?防汛:指挥机构批准
】 根:据洪水预报》水库水位将》超,过汛期限制水—位,需要泄洪时由—主管防?汛指挥机《构下达洪水调—度命:。令并提?前通知库区和下游地!区人民政府》做好安全防》护和避险转》移,准备:
?。第三十七条 河【流、:淀泊的水位或者【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!标准或者为》保,障,防,洪重点区《域和设施的安全需要!启用蓄?滞洪区时永定—。河泛区、《小清河分洪区、文】安洼、贾口洼、东】淀、大名泛》区等蓄滞洪》区按照国家防汛指】挥机构批准的防【。御洪水方案执行【;宁晋泊、》大陆泽、献》县泛区、白洋—淀、永年洼、兰沟洼!、盛庄子洼等—蓄,滞洪区按照省防汛】指挥机构批准的防御!洪水方案执行—
, 第三十八条 在!抗洪抢险中由各【级人民政府》和防:汛指挥机构统一调】用,。的物资、设备、交通!运输工具《等在:。汛期结束后应—当及时归还;消耗】、毁损?无法归?还的由有《管辖权的人民政【府组织有关部—。门和受益地区—依照国?家和本省的》。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!偿因防汛紧急措【施,取土:占地、砍伐》林木的在汛》。后由当?地人民政《府及时?组织:复垦和补种
【 第:三十九条 在汛期内!防汛指挥车》。辆和抢?险救灾车《辆优先通行并免交道!路、桥?梁、隧道的机动车】辆通行费防汛指【挥车辆和抢险救灾】车辆的通行标—志由省?防汛指挥机构—制,发
第?六章: 保障措施
第!四十条 防洪费用按!照政府投入同受【益者合?理承担相结合—、以政府投入—为主的原则》筹集各级人民—政府应当保证实施】防洪规划《和防洪?工程、?水毁工程修复年度】计划所需的资—金
: 各级财政—部门每年应》。当从预算内》资金:、水利建设基—金等专项资金—中安:排资金重《点用:于抗:洪抢:险、水毁工程设施】修复和防洪》、防潮、排水工程设!施的建设、维护防汛!抢险物?资的储备、管—理,通信、水《文测报以《及生物防《护等防洪《非工程措施的—建设:。和维护?并保证防《洪建设资金、配套资!金及时到位》
城市防洪工程!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!。需资金由城市—。人民政府负担
【 第四十》一条 县级以—上,人民政府和》有关部?门应当根据国—务院和?省,人民政?府的规?定筹集水利建—。设基金
在河道!工程受益范》围内的生产经营性企!事业单位、个体【工商户以及从事【种植:、养殖业生产的单】位和:个,人应当依《照国:务院:和省:人,民政:府的规定缴纳河道工!程修:建维护?管理:费
: 第四十》二,条 受洪《水威胁地区的企【业、事业单》位应当自筹》资,金在人民政府水【行,政主:管部门?指导下修建必要的防!洪自保工《程;:汛期要服从》当地防汛《指挥机构的》统一:领,导并做好本单位的】防洪自保工作
【 第四十三条【 防汛抢险物—资,实行招?标采购、分级储备、!分级管?理,、统一?调度、?有偿使用的原则
】 各级防汛指挥机!构,必须储?备一定数量》的防汛抢险物资【;,有重:点,防洪:任,。。务的单位和个人应】。当储备?必要的防汛抢险【工具、物料
防!汛抢险所需主—要物资的储备、管】理、调?。运、:使用和?结算依照省》人民政府有关部【门的规定执》行
: 第?四十四条 防—洪,。、救灾?资金和物资必须【专款专用《、专物?专用加强审计监【。督防止截留、挤【占或者挪用
第【七章: 法:。律责任
第四】十五条 违反本【办法第二十条—的规定未经人民【政府水行政主管【。。部,门对其?工程建设《方案审查同》。意或者未按照审查】批准的位置、界【限施工在河道、【湖泊管理范围内从】事工程设施建设活】动的: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】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!查批准手续》。;,工程设施建设严【重影响?防洪的责《令限期拆除逾—期不拆除的》强行拆除所需费【用由:建设单位承担;影响!行洪但尚可采—。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!期采取?补救措施可以—处一万元以上三万】。元以下的罚款;【情,节严:重的处三万》元以上十万元以下】的罚款
》 第四十六条 违】反本办法第二十【一条规定的》责令停止违法—。行为: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!他补救措《施可以处《五万元?以下的罚款》”增加一款作为第】二款“违反本—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!款规定?在洪泛?区、蓄?滞洪区内建》设非防洪《。建设项目未》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!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!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!工建设的《责,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!改正的处五万元【以下的罚款》
第四十—七条 违反本—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!破,坏、侵占、》毁损或者擅自使用】水文测站的水—文设施的责令停止】。违法行为采》取补救措《施可以?处五万元《以,下的罚款;造成【损坏的?依法承担《。民事责任;应当给】予治安管理处—罚的依?照治安管理处罚【法的规定处罚;【构,成犯罪的依法追【。究刑事责任
第!四十八条 本办【法第四十五条—、第:四十六条、第四十】七条规?定,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!施由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水行政主【管部门决定或—者由省人民政—。。府水行政主管—部门直属的》有公共?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!。依照其管理范围【。决定
第四【十,九条 违反》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!。为,。之,一不构成犯罪的依】照中华人民共和国】治安管理处罚法的】规定给予《处罚;构《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任
(一】),阻碍、威胁防汛指】挥机构、水行—政,主管:部门或者河》系管理机《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!行公务造成不良【后果的;
(】二)故意谎报险情制!造混乱的;
【。 (三)哄抢抗洪】抢险物资《的
第五十条】 ,。。防汛:指挥机构、水—行,政主:管部门及其他有【关部:。门的国家工作人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】有下列行为之一不】构成犯罪的由其【所在:单位或者上》级,主管机关给予行政】处分;?构成犯罪《的依法?追究刑事责任
】 (一)违》反防洪规《划或者?防御:洪水方案严格影响】。防,洪的;?。
?(二)拒《。不执行汛期调度【运用计?划、蓄滞《洪区运用方案—和抗:。洪抢险指令》的;
(三)】违法批准建设严重影!响,行洪的建筑物、【构筑物的;》。。
(四)—对查出?的防洪隐患》和,行洪障碍《。不采取处《置措:施造成严重》后果的;
》 (五)截留、挤!占、挪?用防洪?资金:和物资的;
— (六)在抗洪】。抢险紧要《关头临阵《脱逃造成恶劣影响】的;
(七)滥!用职权玩忽职守徇】。私舞弊致使》防汛抗洪工》作遭受?重大损失的;
】 (八)《为局部利益损害大局!利益导?致或者加重毗邻【地区洪灾损失的
】第,八章 附则
【 第五十《一条 本办法具【体应用中的问题【由省人民政府水行】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!
?第五十二条》 本办法自》2001年1月1】日起施行
!附
中华人民【共和国防洪法有关】条款
第十【条 国?家,。确,定的重?。要江:。河、湖泊的防洪【规划:。由国务院水》。行,。政主:管,部门依据该江河【。、湖:泊的流域综》合规划会同有关部】门和省、自治区、】直,辖,市人民政《。府编:制报国?。务,院批准
其【他江河、河段、【湖泊的防洪规—划或者区域》防洪: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!人民:政府水?行政主管部门分【别依据流域综合规】划、区域综合规【划会同有关部—门和有关《地区编制报本—级人民?政府批准并报上一】级人:民政府水行》政主管?部门备案;跨—省,、自治区、直—辖市的江河》、,河段、湖泊》的防洪?规划由有关流域管】。理机构会同江河、】河段、湖泊所在地的!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!人民政府水行—政主管部门、有【关,主管部?门拟定分别经有关】省、自治《区、直辖市人—民政府审查提出【意见:后报国务院水行政】主管部门《批准
? 城?市防洪规划由城市】人,民政府?组织水行《政主管部门、建【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和其他有关部门】依照流域防洪规【。划、上?一级人民政府防洪规!。划,编制按照《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!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!。体规:划
《修改防洪规划应当】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!。
第二十七条】 建设?跨河:、穿河、《穿堤、?临河的桥梁、—码头、道路、渡【。口、管道、缆线【、取水、排水等【工程设?施应:当符合?防洪标?准、岸线规划、航运!要求和?其他:技术:。要,求不得危害堤—防安全影《响河:势稳定?、妨碍行洪畅通【;其可行性研究报告!按照国家规定—的基本建设程序报】请,批准前其中的—。工程建设方》案应当经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】门根:。据前:述防洪?要求:审查:。同意
前款工程!设施需要占》用公:用河道、湖泊—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!河,道、湖泊空间—。或者穿越河床—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!关,水行政主管部门【对该工程设施建【设的位?置和界限《审,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!理开工手续;安【排施工时《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!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!和界限进行
第!五,十六条 违反本【法第二十二条第二】款、第三款规定【有下列行为》。之一的责令停止违】法,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!。取其他补救措施可】以,处五万元以下—的罚款
(一)!。在河道、湖泊—管理范围内建设妨】碍行洪的建筑物、】。构筑物的;
】(二)在河》道、湖泊管理范【围内倾倒垃圾、渣】土从事影响河势【稳定、危害河岸【堤防安全《和其他妨碍河道行】洪的活动的;
!(三:)在行洪河道—内种植阻碍行洪的】林木:和,。高秆作物《的
《第五十八条 违反】本,法第二十七条—规定未经水》行,政主管部《。门,对其工程建设方案】审查同意或者—未按照有关水行【政主管部门》。审查:批准的位置、界限】在河道、湖泊—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!。设施建?设活动?的责令停止违法行】。。为,补办: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!准手续;工程设施】建设:严重:影响防洪的责—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!除的强行拆除—所需费用《由建设单位》承担;影响行洪但】尚可采取补救—措,施的责令限》期采取补救措—。施可以处一万—元以上十万元—以下的罚款
第!。五十九条 违—反本法?第三十三条第一款】。规定在洪泛区、【蓄,滞洪:。区内建设非防—。洪建设项目》未编制洪水影响【评,价报告的责》令限:期改:正;逾期不》改正的处五万元【以下的罚款
违!反本:法第三十五条—。。第二款规定》防洪工程《设施:未经验收《即将建设《项目投入《生产或?者使用的责令停【止生:产,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!洪工程设《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!。的罚款
第六】十一条 违》。反本法?规定破坏、侵占、毁!损堤防、水闸、护岸!、抽水站《、排水渠系等防洪工!。程和水文、》通信设施以及—防汛:备用的器《材、物料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】为采取补救措—施可以处五万—元以下的《罚款;造成损—坏的:依法承?担民事责任》;应当给予》治安管理处罚的【依照治安管理处罚】法的规定处罚—;构成?犯罪的?依法追?究刑事责任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