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!。条例
(2》。000年3月30】日河北省第九届人】。民,代表大会常务委【员会第十四次会【议通过 根据—200?4年7月22—日河北省第十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】务委员会第十次【会议关于第》一,。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!若干行政许》可,规定的?决定修正 根据2】0,05年1月9日河北!省第十届人》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!。。会第十三次会—议关于第二批废【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!行政许可《规,定的决?定第二?次修正 根据201!0年7月30日河北!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!大会常务委员会【第十七次会》。议关于修改部分法】。。规的决定《。第三次修正 根【据2014年—9月26日河北省第!十二届?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员会:第十次会议关于修】改部分法规的—决定第四次修正【 根据2015年7!月24日河北省第】十二届?。人,民代表大会常务【委,员会第十六次会议】关于修改《〈河:北省邮政《条例〉等8》部法规的《决定第五次修—正 :根,据,。2,017年9》月28日河北省【第,十二届人民》代表大会《常,务委员会《。第三十?二次会议关于修【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!六,次修正? 根据201—8年5月31—。。日河北省第》十三届人民代—表大会?常务委?员会第三次会议【关,于修改部分》法,规的决定第》七,次,修正)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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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】则
第一条 】为加:强计量监督管理【保,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!统一和量值的准确】可靠保?护用户、消费者和】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!护社会经济秩序【促进国民经济—发展和社会进步【根,据中华人《民,共,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!律、法规的规定结】合本省实际》制,定本条例
》 第二条》 在本省行政—区域内从事计量【活动、进行计量【监督必须遵守—本条例
》 本条?例所称计量活动是指!建立计量标准器具使!用计:量单位制造、修【理、:安装、改装、销售】、,进出口以及使用计】量器具进行计—量认证、计》量检定、测试—或,校准出具计量数【据对产品、商—品或者服务进行【计量结算等行—为
第三条【。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!主,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!区域内的《计量:活动实?施监督管理
【 第四条 各级人民!政府:应当支?持计量科学技—术研究推广先进的计!量科学技《术和管?理方法?
第二章 计量单位!使用
第五条 !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!和国家选《定的其他计量单位】为国家法定》计量单?位国家?法定:计量单位《的名称、《符,号按照?国家有?关规定执行
第!六条 从事下列【活动应当使用国家法!。定计量单位
【 (一)制发—公文、公《报、统?计报表;
》 (二)编—播广播、电视节目传!。输信:息;
》(三)制作、发【布广:告;
(—四,)制定?标准、检定规程、】技术文件;
【 (五)出版—发行出版物;
【 , (六)印刷票据】、票证、《账册;
—(七)出具检测【、检验数据;
【 (八)生产、销!售商品标注商品标】识,编制产?品使用说明》书;
? (九)》国家和本省规—定应当使用国家法定!计量单位的其—他活动
—第七条 进出口商品!再版、出版》古代书籍《文学:作品和其他》需要使用非国家法】定计量?单位的按照国家【有关规定执》。行
第三章 计【量器:具管理
第八】条 制造、》修理、安装、—改装:。、销售、进出口【以及:使用: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!人必须依法保—证计量器具的—准确可靠
》 第九条 制造】、修理计量器具【的单位和个人—应当具备与所—制造:、修:理的计量器》具相适应的设施【、人员和《检定仪器设备
【 第十条 制造计!量,器具:的单位和《个人应当对》制造的计量器具进行!检,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!合,格在计量器具—说,明书、产品》铭牌、?外包装上标注厂名】、厂址
第十一!。条 制造《计量器具的单位和】个人不得随意降【低所制造《计量器具原批—准型:式的计量性能;不得!利用他人的计量器】具申请定《型鉴定或样机试验】
: 用于处理计—量数据的《计算机?软件应当《经省计量行政主管部!门进行计量功能认】定,
(注》该条设立《的用于处理计量数据!的计算机软》件,的计:。。量功能须经》。省计量?行政:主管部门《认定的规定已于2】005年1月—9,日河北省第十届【人民代表大会常【。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!。议决定废止)
【 :第十二?。条 从事计量器【具安装、改装—业务的单《位和个人必》须经设区的市以【上计:量,行政主管部门进【行资:格审:查取得合《。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安!装、改装业务—法律、行《政法规?另有规定的从—其规定
—(注该条设立的从事!计量器具安》装,、改装?业务的单《位和个人须经省、市!计量:行政主管部》门进行资格审查【的规定及相应法律责!任已于2004年】。7月22日河北【省第:十届人民代表—大会常务委》员会第十《次会议决定》废止)
》 第十三条》 禁止销售下列【计量器具
【(,一)以假充》真、:以旧充新、》以残:。次零配件组装和改】。装的;
》 (二)国》家和本省《明,令禁止?使用的
第十】四条 使用计量器】具不得?有下:列行为
》 (:一):破坏计量器》具准:确度;
(二】)伪:造或者破《坏计:量检定标《志、封?缄;:
(三)使用】未经检定、超过检】。定周期或者检定不】合,格的计?量器具;
— ,(四)使用国家和】本省明令禁止使【用,或者失去应有—准确度的计量—器具;?
: (五)使》用以欺骗消费—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!;
(六)【伪造计量数据—。;
?。 (:七)随意改》装强:制检定计量器具
第!四章 计量检定【与计量认证
第!。。十五条 开展—计量检定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】
(一)计【量标准器具应当【经县级?以上:计,量行政主管》部门:考,核合格并《取得相应的合格【证,书;
》(二)计量检定人】员必须经考核合格】;
(》三)在县级以—上计量行政主管部】门限:定的检定范围内【工作;
(【四,)执行相应》的计量检定规程【
第十六条 】向社会?开展计量检定工作】必须经县《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!部门:授权
第十【七条 计量检定【机构应当自》接,到受检计量器具之】日起十五日内—完成检定工》作,;特殊?情况需延长时间【的由:检定机构《与送检单位协商确】定对送检的计量器】具应当?妥,善保管不得损坏
! 第十?。八,条 :用于:贸易结算的电话【计费器、里程计价】器、电能表、水【表、燃气表、—热,。量表等计量》器具安装使用前应当!经县级?以,上计: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!的检定机构进—行首次强制检定
! 第十九条》 用于贸《。易结:。算、安全防》护、医疗《卫生、环境》监测等强制》检定:的工作?计量器具应当—经县级以《上计量行政主管【部门指定《的计量检《定机构?进行周期检定;【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!岗的按照省》。计量行政主管—部门的规《定执:行
《第二十条 》使用非强制》检定计?量器具?。的单:位和个人已经建立】计量:标准的?应当自行定》期检定或者》校准;?未建立计量标准的】应,当向计量检定机【构申请周期检定【
, 第?二十一条《 为:社会提供公》证数据的产》品质量检验机构、】检测机构和》社会公正计量机构】应当经省级以上【计量行政《。。主管部门进行计量认!证新增检测项目应】当申请单项计量认证!
第二十二条】 为社会提供公【证数据的产》品质量检验机构、检!测,机,构、社会《。公正计量《机构和计《。量,检定机构在计量认证!、,考核证书《的有效期内必—须,符合原认证、考核】的条件并接受年度审!核不得?伪造检测、检定数据!和证书
(注该!条设立的产品质量检!验机构、检测机构、!社会公正计量机【构和计量检定机构】须经省计量》行政:主管部门年度审【核的规定已于2【0,04年7《月22日河北省【第十届人民》代表大会常》。务委员会第十—次会议决定废止【)
第二—十三条 计量器具的!检定印、证和计量】认证合格《证及其标志的印制】。必须经省《级以上计量行—政主管部门批—准
任何单【位和个?人不得擅自印制、】伪造、盗用和倒卖计!量,。器具检定《印、证和计量认证合!格证及其标志
】 (注该条设立的】计量器具的》检定:印、:证和计量认证—合,格证及?其标志的印制—须经省?级以上计量行—政主管?部门批?准的规定及》相应法律《。责任已于《20:05年1月9日河北!省第十届人》民代表大会》常,务委员会第十三次】会议决定《。废止:)
第五章 计量】行为
第二十四!条 经营者应当配】备与经营项目相适】应的计量器具并保持!其计量准《确交:易时应当明》示计量操作过—程,。和计量器具》显示的?量值标?明所提供商品—或,者,服务的量值并按【照国家有关规定向】消费者?出具:表,明商品量值的票据】
第二十五条】 供水、《供电、供气和供热的!。经营者应当按照用户!、消费者《使用的计量器具【显示的量值进行结算!不,得,。非法转嫁户外管线】或,者其他设《施所造成的损耗【
?第,二,十六条 经营者在】农副产品收购和农业!生产:资料销售过程中应当!正确使用计量器具】进行交易和评定等级!不得多收少计—缺秤少量损害农民】利益
?。 , 第二十七》条 生产、销售【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!在其包装上标—明,。内装商?。品的净?含量商?。品标识应当符合国】家,有关规定
第二!十八条? 大宗?物料交易应》当按照国家》或者省规定的计【量方法?进行计量《和结算
—第二:十九条 《经营:者销售商品量—的实际值与结算值】应当一致计量—。偏差必?须,。符合国家有关规【定;按照规定必须】计量计费的》不得估算《。计,。费;不?得利用异《物增大?商品的量值或者【以其它方法改变【商品量值损害用【。。。户、消费者》的利益
》 ,第三十?条 在经营活—动中发生商品—量、服务量短缺【的销售者应当给用】户、消费者》补足缺量《或者赔?偿损失
《 :销售者在补足缺【。。量或:者赔偿损失后确属生!产,者、供?货者责?任的销售者有权追偿!
: 经营?者在经营《活动中?有计量欺诈行为的按!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】消费者权《益保护法的有关【规定:予以赔偿
》第六章 计量监督】
, 第三《十一:条 各级计量行政】主管部?。门,应当对与国民—经济和人民群众生】产、生活、身—体健康密切相关【的安全防护》、,医疗卫生、环—境监:测和水、电、燃【气、交通运》输、邮政电信、【商品房及生活资料】结算的计量活动【和计量器具进—行重点监督》对用户?、消费者和有关【组织反映问题突出】而未列?入国家强制检定【目录的计量器—。具,可以实施重点管【理,
第三十二条】 计量监《督执法人员应—当公正执法》实施监督检查时【应当有两《名以上执法人—。员参:加并出示行政—。执法证件对》不出示执法》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!拒绝:检查:
第三十三【。条 计量监督执法人!员在检查、抽取样品!时必须?严格执行国家有关】规,定并妥善保》。管样品监《督检查结束后除正常!。损耗和?国家另有规》定外抽取的样—品应当退还被检【查者未按规定退还】的责令退还或—者照价赔偿
— 第三十四—条 计量监督执法人!员实施监督检查【。。时,有权进入生产、经】营和储存《。场所进行《现场勘查、查阅【、复:制与被检查计量行为!。有关的票《据、账簿、合同、】业务函电等文件资料!并对:违法计量器具、【设备及零配件采【。取封:存,、扣押措施》
: 计量监《督执法人员》对涉及行政管理【相对人的商业秘【。密应当?予以保密
【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!位和:个人不得拒》绝、阻?。。碍计量监督执法人】员依法进行的监督】检查;不得》擅自处?理,、,转移:被依:。。法封存、扣押的计】量器具、设备—及零配件
【第三十六条》。 对计量违法行为】的投诉、申诉—和举报?县级以上计量行政】主,管部门应当自接【到投诉、申诉—和举报之日起—。五日内作出是否【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!事,。人和:有关人员;不—予受理的《应,当向当事人说明【原因
第三十】七条 发《生计量纠纷时当事人!可,以向计量行政—主,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!调解:。或者调?解无效的可》以依法向仲裁机构】。申请:仲裁或者向人民法】院提起诉讼
— , 在计量纠》纷,处理期间《当事人不得改变与计!量纠:纷,有关:的计量器《具和其他物》品,。的,。状态
第《七章 法律》责任
第—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!例第六条规定使用】非,法,定计量单位的—。责令:限期改正;属经营】性行为的责令停止】并可处一百元以【上一:。千,元以下罚款
【 第三十九条 【制造:、修理、《安,。装、:改装、销售、—进口以及使用计量】器具的单位》和个:人违反本条例规【定的给予下列处【。。罚
(一)违反!。。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!、第十八条规定的责!令停:止,制造、停《止安装、改装—业务、停《止安装使《用没收违法》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!上三万元以下—。罚款;其中》利用他人计量器具申!请,定型鉴?定或者样机试验的】没收样?机吊销许可证;【
(二)违【反第十三条规定的责!令停止?销售:。。没收: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!可并处违《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!以下罚款;
(!三,)违反第十四条规】定的责令停止使【用没收计量器具【和违法?所,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!二千元以下罚—款;:造成损失的依—法赔偿;
(四!)违反第十九—条、第二《十条规?。定的责令停止使用】。限期改?正可并处二》百元以?上一:千元以下罚款—;
: (?。五)违反第》二十三条规定的【没,。收,非法印、证和违【。法所得可并》处五百元以上—二千元以下罚款
】 第四十条 【产品:质量检验机构、检】测机构、社》会公正计量机构和计!量检定?机,。。构违反本条例规定】的给:予下列处罚
】(一)违反第十五条!、第十六条、第二十!一条:、第:二十二条的》责令停止检定、检】验、检测限》期改正宣布向社【会出具的《数据和文件无—效没收违《法所得可并处—二百元以上一千【元以下罚《款;
(二【)违反第十》七,条规定未在规定或】者协商的期限内完成!检,定工作的受检单位】可免交检《定费;?损坏送检计量—器具:或者给受检单位【造成损失的》。。依法承担赔》偿,责任;情节》严重的给予直接【责任人行政处—分
第四十【一条: 经营者违反本【条例规定的给予下列!处,罚,
(一)违反第!二十四条、第二十】七条规定《的,责令限期改正可【并,处二百元以上二千】元以下罚款》;
(》二)违反第二—十五条、第二十六条!、第:二十八条、第二十】九,。条规定的《责令限期改正—没收违法所得—。并处违法所得一倍】以上五?倍以下罚款》;
(三)【违反第三十一条第】一款规定《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!违法所得并处违法】。所得一倍以上—五倍以下罚》款
第四十【二,条 违反本条例【第三十五条规定擅】自,处理、转移被依法封!。存、:扣押的计量器具、】。设备及零配件的处】。以被处理《、转移计《量器具、设备—及零配件货值金额一!倍以上五倍以—下罚款
—第四十三条 —以违:法所得为罚款—基,数违法所得难以计算!或者:无违法所得的可处】二千元?以,上二万元以》下罚款
—第四十四条 本条】例规定?的行政处罚由县【级以上计量行政主】。管部门决定法律、】行政法规对处罚【机关另有《。规定的从其规定
!。 第四十《五条 违《反本条例的行为【。。触犯:中,华人:民共:和国治安《管理:处罚:法的由公《安机关依《法处罚;构成犯罪的!依法追究刑事—责任:
第《。四十六条 当事【人对行政处罚决【定或者行政》强制措施决》。定不服的可以—。依,法申请行《政复议或者向—人民法院起诉逾期】不申请复《议、不起诉又—不履行处罚决—定的由作出》行政处罚决定的机】关,申请人?民法院强制执行
! 第:四十七条 》计量:行政主管部门工作】人员:违反:本条例规定》未,在规定?期限内对《。计,量违法行为》。的投诉、申诉和举报!作出:是否受?理决定的由所在单位!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!予行政处分
【 第四?十八条 计量行政主!管,部门工作人员—玩忽职守、滥—用职权、《徇私舞弊或泄露被检!查者商业秘》密不构成犯》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!上级主管机》关给予行政处分【;构:成犯罪?的,依法追究刑》事责任
《第八章 附 则
! :第四:十九条 《本条例自公》布之日起施行河【北省计量监督—条例同?时废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