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,北省计量监督—管理条例《
(2000年3】月3:0日河北省第九【。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!委员会第十四—次会议通《过 根据20—04:年7月22日河北】省第十届人民—代表大会常务委员】会第十次会》议关于第一》批废止地方性法规】中若干行《政许可?规定的决定修正 】根据2005年【1月9日河北省第十!届人民代《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!。。。十三:次会议关于第二批】废止地方性法规中】若干行政许》可规定的《决定第二次修正 】根据2010—年7:月30日《河北省第十一届人】民代表?大会常务委员会【第十七次会议关于】修改部分法规的决】定第三次《修正 ?根据2014—年9月26日河北省!第十:二届人民代》表大会常务》委,员,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!改部分法规的—决定第四次修正【。 根据?2015年7—。月24日河北省第十!二届:人民代表大会—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!会议关于修改—〈河北省邮政条例】〉等8部法规—。的决定第五次修【。正 根据2017年!9月28日河—。北省第十二届人【民代表大《会常务委员会—第三十二次》。会议关?于修改部分》法规的决定第六【次修正 根据201!8年5月31日河】北省第十《三届人民《代,表大会常务委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】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!定第七次修正)【
第一章 总【 则?
第一》条 为加《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!国,。家计量单位制的统】一和:量值的准确可—靠保护用户、—消费者和经营—者,的合:法权益维护社—会经济秩序促进国民!经,济发展和《社会进步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!计量:。。法,和有: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!结合本省《实,际制定本《条例
》第二:条 在本省行政区】域,内从事计量活动、进!行计:量监督必须》遵,守本条例
》 本条例所称计】量活动?是指建立计》量标准器具使—用计量单位制造、】修理、安装、改【装、销售、进出口以!及,使用计量器具进行】计量认证、》计量检定、测试或】校准出具计》。量,数据对?产品、商品或者服务!进行计量结》算等行为
【第三:条 县级《以上: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!责对本行政区—域内的计量活动实施!监督管理《
第四条— 各级?人民政府应当支持】计量科学技》术,研究推广先进的计量!。科学技术和管理【方法
第二》章 计量单位—使,用
《第五条 国》际单:位制计?量,。单,位和国家选定的其】他计量?单位为国家法定计】量单位国家》。法定计量《单,位的名称《、符号按照》国家有?关规定执行
— 第?六条 从事下列活】动应当使用国—家法定计量单—位,
, (?。一)制发公文—、公报、统计—报表;
—(二)编播广播、】电视节目传输信息】;
《(三)制作》、发:布广告;
》 (四)制定标准!、检定规《程、技术文件;
! (:五):出版发行出版物;】
(六)印刷】票据、票证》、账册;
》 , (七?)出具检《测、检?验数据;
【(八)?生产、销售商品【标,注商:品标识编制产品【使用说明《书;
(九)】国家和本《。省规定应当使用国家!法,定计量?单位的其他》活,动
第》。。七条 进《出,口商品再版、—出版古代《书,籍文学?作品和其《。。他需要使用非国家】。法定计量单》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!。定执行
第》三章 ?计量器具管理
】 第八?。条 制造、修—理,、安装、改装、销】售、进出口以及使】用计量器具的—单位和个人》必须依法《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!。可靠
第九条】 制造?、修理计量器—。具的单位和》。个人应当具备与所】制造、?修理的计量器—具相适?应的:设施、?人员和检定仪—器,设备
第—十条 制造》计量器具的单位【和个人应当对制造】。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!保证产品计量—。性能合格在计—量器具说明书、产】品铭牌、《外包装?上标注厂名、厂址】
第十一—条 制?造计量器具的单位和!个人不得随意降低】所制造计量器—具原批准《型式的?计量:性能;不得利用【他人:。。的计量器具申请定型!鉴定:或样:机试验
—用于处理计》量,数据的计算机软【。。件,应当:经省计量行政主管部!门进行计量功能【认定
?。 (注《该条设立的用于【处理计量数据—的计算机软件的计】量功能须经省—计,量行:政,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定!已于2005年【1月9日《河北省第十》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!委员:会第十三次会议决】定废止)
第十!二条 ?从事计量器具安【装、改装业务的【单,位和个人必须—经设区?的市以上《计,量行政主管部—门进行资格审—查取得?合格证书后方可从】事安装、《。。改,装业务?法律、?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!从其规定《。
?(注该?条设立的从事计量器!具安装、改装业【。务的:单位和个人须经省】。、市计量行政—主管部门进行资格】审查的规定及相【应,法,律责任已于2004!年,7月22日河北省第!十,届人民代《。表大会?常务委员会》第,十次会议决定废止)!
第十三条 】禁止销?售下列计量器—具
(一)以】假充真、以旧充【新、:以,残次零配件组—装和改?装的;
《 (二)国家和】本省明令禁止使用的!
?第十四条 使用计】量器具不《得有下列行为—
, (一)》。。破坏计量器具准确】度;
》(二)伪造或—者破:坏,计量检定标志、封】缄,;,
(三)使用未!经检定、超过检定】周,期或者检定》不合:格的计量《器,具;
? (?四)使?用,国家和本省明令【禁止使用《或者:失去应有《准确度的计量器【具;
? (五)使用以欺!骗消费者为目的的】计,量器具;
【(六)伪造计量数】据;
(七)随!意改装强制检定计】量器具
《第,。四章: 计量检定与—计量认?证
第十—五条 开展计量检定!应,。当符合下列条—件
《(一)?计量标?准器具应当经县【级以上计量行政主】管部门考核合—。格并:取得相应的合格【证书;?
: (二)计量—检定人员必须—经,考核合格;
(!三)在县级以上计量!行政:主管部门限定的检定!范围内工作;
!(四)?执,行相应的计量检定规!程
:。。 第十《六条 向社会开展】计量检定工作—必须经县级以上计量!行政主管部门—授权:
第十七—条 计量《检定机构应》当自接到受检计量器!具之日起《。十,五日内完成检定工作!;特殊情《况需延长时间的【由检定机构》与送:检单位协《商,确定对送《检的计量《器,具应当妥善保管【不得损坏《
第《十八条 用于贸易结!算,的电话计费器—、里程计价》器、电能表》。、水:表、燃气表、—热量表等《计量器具安装使用】前应当经《县级:。以,上计量行政主—管部:门,指定:的检定机《构进行首次强制检定!。。
第《十九条 用于—贸易结算、》安全防护、医—疗卫生、环境监【测等强制检定的工作!计量器具应》。当经县级以上计【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!的计量检定》机构:进行周?期检定;《操作人员应当持【证上岗的按照省计量!行政主?管部门的《规定执行
【第二十条 》使用非强《制检定计量器—具的:单位和?个人:已经建?立计量标准》的应:当自:行定期检定或者校】准;:未建立计《量标准的《应当向计量检定机】构申请周期检—定
第二十一条!。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!据的:产品质?。量检验机《构,、检测机《构和社会公正—计量机构应当经【省级以上计量行【政,主管部门《进,行计量认证新增检测!。项,目应当申请》单项计量认》证
第二十二】条 为?社会:提供公证《数据的产《品质量?检验机?构、检测机构、【社会公正计量机构】和计量检定机—构,在计量认证、考核】证书的有效》期内必须符合原【认证、考核的条【件并接受年度审核】不得伪?造,检测、检《定数据和《。证书
》(注该条设立的【产品质量检验—机构、检《测机构、社会—公正计?量机构和计量检定】。机构须经省计量行政!主,管部:门年度审核的规定】已于:2004年7月2】2日河北省》第十届人民代表大】会常务委《员会第十次会议决】定废止)
第二!十三条 计量器【具的检定印、证【和计:量认证合格证及其】标志的印制》必须经省级以上计量!行政:主管部?门批准
—任何单?位和个人不》得擅自印制、伪造、!盗用和倒卖计量【。器具检定印》、证和?计量认证合》格证及其标》。志
(注该【条设立的计量器具的!检定印、《证和计量认证—合格证及其标志的印!制须经省《级以上计量行政主】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及!相应:法律责任已于200!5,。年1月9日河北省第!十届人?民代表大《会常务委员会—第十:三次:会议决定废止)
第!五,章 计量《行为
? 第二十四条 经!营者:应当配备与经营【项目相?适应:的计量器具》并保持其计量准确】交易时应当明示【计量操作《。过程和?计量器具《。。显示的?量,值标:明所提?供商品或者服—。。务的量值《并按照国《家有:关规定向消费—者出具表明商—品量:值的票?据
:。 第二十五—条 供?水、供电、供—气和供热《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用!户、:消费者使用的计量】器具显示的》量值:进行结?算,不得非法转》嫁户外管《线,或者其他设施—所造成的《损耗:
第《二十六?条, 经营者在农副产品!收购和农业生—产资料销售》过程中?应当正?确使用计量》器具进行交易和【评定等级不》得多收少计缺秤【少量损害农民—利益
? 第二《十七条 《生产、?销售定?量包装商品的应当在!其包装上标明内装】商品的净含量—。。商品:标识应当符合国【。家有:关规定
第二十!八条 大《宗物料交易应当按照!国家:或者省规定》的,计量方?法进行计量和结【。算,
,。 第二十九条 】经营:。者销售商《品量的实际》值与结?算值应当一致计量】偏差必须符合—。国家有关规定;【。按,照规定必须计量计】费的不得估算计【费;不得利用—异物增大商品—的量值或《者以其?它方法改变商品量】值损:害用户、消》费者:的利益
《 第三十条 在】经营活动中发—生商品量《、服务量短缺的销售!者应当给用》户、消?费者补足缺》量或者?赔偿损?失
: 销?售,者在补足缺》量或者赔偿》损失后确属》生产者、供》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!权追偿
经营者!在经营活《动中:有计:量欺诈行《为的按照中华人民】共和国消《费者权益保护法的】有关规定予》以赔偿
第六—章 :计量监督
— 第:三十一条 各级计】量行政主管》部门应当对》与国民经济和人民】群,众生产、生活、【。身体健?康密:切相关?的安全防《护、医?疗卫生、环境监【测和水、电、燃气】、交通运《输、邮政电》。。信、商品房及生活】资料结算的计量【活动和计量器具进行!重点监?。督对用户、消费者和!有关:组织反映《问题突出而未列入】。。。国家强制检定—目录的?计量器具可以实【施,重点管理《
第三十二条】 计量监督》执法人员应当公【正执法实《施监督检查时应当】有两名以上》执法人员参》加并出示行政—执,法证件对不出示执】法证件的被检查者】有权拒绝检查—。。
: 第三十《三条 计量》监督执?法人员在检查、抽】取样品?时必须严格》执行国家《有关规定并》妥善保管样品—监督检查结束—后除正常损耗和国家!。另有规?定外:抽取的样品应—当,退还被检查者—未按规定退还—的责令退《还或者照价》赔偿
第三十四!条 计?量监督执法人—。员实:施监督?检查时有权进—入生产、经营和储存!场,所进行?现场勘查、查阅、】复制与被检查计【量行为有关的票据、!账簿、合同、业【务函电等文》件,资料并对违法计量器!具、设备及零配件】采取封存、扣押措】施
计量监督】执法人?员对涉及行政管理相!对,人的商业秘密应【当予以保密
】第三十五条》 任:何单位?和个人不得》拒绝、阻碍计量【监督:。执法人员依法—进行的监《督检:查,;不得擅自处理、转!移被依?法封存、扣押—的计量器具、设备及!零配件
第三】十六条 对》计量违法《行为:的投诉、申诉和举】报,。县级以上计》量行政主管部门【应当自接到》投,诉、申诉和举报之】日起五日内作出是】否受理的决》定并:。通,知当事人和有关人】员;:不予受理的应当【。向当:事人说明《原因
《。 第三十七条 【发,生计量纠纷》时当事人《可以向?计,量行政主管部—门申:请调解不愿调解或】者调解无效的可以依!法向仲裁机构申请】仲裁或者向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】
在计量纠纷处!理期间当事人—不得改变《与计量纠纷有—关的计量器具—和其他物品的状态
!第七章 法》律责任
《 :。第三:十八:。。。条 违反本条例第】六条规定使用非法】定计量单位的—责,。令,。。限期改正《。;属经营《性行为?的责令停止》并可处一百元—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!
第三十—九条 制《造、修理《、安:装、改装、销售、进!口以及使用计—量器:具的单?位和个人违反—本条例规《定的给予下列处罚】
(一)—违反第十一》条,、第十?二条:、第:十,八条规定的》责令停?止制造、停止安装、!改装业?务、停止安装—使用没收违》法所得可并处二【千元以上三万元以】下罚款;其中—。利用他人计量—器,具申请定型鉴—。定或者样机试验的】没收:样机吊销《许可证;
【(二)违反第十三】条规定的责令停【止,销售没收《计量器具和》违法所得《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!以上五倍以下罚【款,;
(》三)违反第》十四条规定的责令】停,止使用没收计量器】具,和违: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!以上:。二千:元以下罚款;造【成损失的依法赔偿;!
(四》。。)违:反第十九条、第【二十条规定》的责令停止使用【限期改正可并处二】百元以上一千元以】下罚款?;
(五—)违反第二》十三条?规定的没《收非法印、证和违法!所,得可并处五百元以】上二千元《以下罚款《
第四十条 】产品质?量,检验机?构、检测机构、【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和!计量检定机构违【反本条例规定的给予!下列处罚《。
(一》),违反:。第十五条、第十六】条、:第,二十一条《、第:二十二条的责令【停止检?定、检验、检测限期!改正宣?布向社会出具—的,数据:和文件无效》没收违法《所得可并处二—百元:以上一千元以下罚】款;
? (二)》违反第十七条规定】未在规定或者协商】的期限内完》成检定?工作的受检单—位可免?交检定?费;损坏送检计量器!具或者给受》检单位?造成损失的依法【承担:赔,偿责任;《情节严重的》给予直接《责任:人行政处分
】第四十一条 经【营者违反本条—例规定的给予下【。列处罚
(一)!。违反第二十》四,条、第二《十七条?规定:的责令?限,期改:正,可并处二百元—以上二?千,元以下?罚款;
(二】)违反第《二,十五条、第二十六】条、第二十八条【、第二十九条规定】的责令限期》改正没收违》法所得并《。处违法所得一倍【以上五倍以下罚款;!。
(《三)违反《第,三十一条第一款【规定的责令限期改】正没收违法所得【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!上五倍以《下罚款
第四】十二条 违》反本条例第三十五】条规定擅自处理、转!移被依法封存、【扣押:的计:量器具、设》。备及零配件》。的处以被《处,理、转?移计量器《具、设备及零—配件货值金额一【。倍,以上五倍《以下罚款
》。 , 第四十三条 【以违法所《得为:罚款基数违法所得】难以计算或者—。无违法所《得的可处二千元【以上二万元以—下,罚款
第四十】。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!行政:处罚由县级以上计量!。行政主管部门—决定:法律、行政法规对处!罚机关?另有规定《的从其规定
— 第四十》五条 违反本条例】。。的行为触犯》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】安管理处罚法—的由公安机》关依法处罚;构成犯!罪的依法追究刑【事责任?
, 第四十》六条 当《事人对?行政处罚决》定或者行政》强制措施决定—不服的可以依法【申请行政《复议:或者:向人民?法院起诉逾》期不申?请复议、不起诉又】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!作出行政《处,罚决定的机关—申请人民法院强【制执行
—。第四十七条 计量】行政主管《部门工作人员违【反本条例规定—未在规定期》限内对?计量违法行为的投诉!、申诉和举报作出是!否受理决定的—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!主管:机关给予行》政,处分
? 第四十》八条 ?计量行政主管—部门工?作人员玩忽职—守、滥用职权—、徇:私舞:弊或泄露被》检查者商业秘密【不构成犯罪》的,由所:在单位或者上级主】管,机关给?予行:。政处分;构成—。犯罪的依法追究【。刑事责任
》第八章 附 则
!。 :第四十九条 本条】例自公布《之日起施行》河北省?计,量监督条例同时废止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