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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?计量监督管理—。条例 (2》000年3月3【0,日河北?省第九届人》民代表?大会常务《委员会?。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!根据2004—年7月?22日河《北省第十届》人民代表大会—常务委员会》第十:次会议关于第一批】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!干行政许可规—定的决?定修正 《根,。据2005年—1月9?日河北?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!会常务委员会第十】三次会?议关于第二》批废止地方》性法:规中若干行》政许可规定的决【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!2010年7—月30日河》北省第十一》届人民代表大会常】务委: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!于修改?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!次修正 《。根据20《14年9月》26:。日河北省第十二【届人民代表大—会常务?。委员会第十次会【。议关于修改部—分,法规的决定第四【次修:正 根据2015年!7月24日》河北省第《十二届人民代表【大会常?务,。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!关于修改〈河北省】邮政条例〉等8【部法规的决定第五次!修正 根据20【17:年,9月28《日河北?省,第,十二届人民》代表大会常》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!会议关于修改部分】法规的决定第六【次修正 根据20】18年5月》31日河北省第十三!届,人民:代表大会常务委【员会第三次会—议关:于修改部分》法规的决定第七【次修正?) 第一章 总 ! 则   第一【条 为加《强计量监督管—理保障国家》计量单?。位制的统《一和量值的准—确可靠保《。。护用户?、消:费者和经营》者的合?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!秩序促进《国民经济发》展和:社会进?。步根据中华人民共】和国计量法和—有,关法律、《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!实际制定本条例 】 , 第:二条 在《本省行政《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!、进行计量监督必须!遵,守本条例  — 本条例所称计量】活动是指建》立计量标准》器,具使用计量》单位制造《、,修理:、安装、改装、销】售、进出口》以及使用计》量器具进行计量认证!、计量检定、—测试或校《准出具计量数—据对产品、商品【。或者服务进》行计量结算等行为 !  第三条 县级】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!门负责对本行政区】域内的计《量,活动实施《监,督管:理   《。第四条 各级—。人民政府《。应当支持计量科学技!术研究推广》先进的计《量科学技术和管理】方法 ?第二章 计量单【位使用   第五】条 国际单位制计量!单位和国家选—定的其他计量单位】为国家法定》计量单位国家法定】。计量:单位的名称、符【号按照国家》有关规定执行—   第《六条 从《事下列活动应当使用!国家法?定计量单位  【 (一)制发公文、!。公报、统《计报表;   【(二)?编播:广播、电视节—目,传,输信息;《 ,  (三)制作、】发布广告;  【 (四)制定标准】、检:定规程、技术文件;!   (五)—出版发行出版物;】 ,  (六)印刷票据!、票证?。、账册;   (七!)出:具检测、《检验数据;   (!八)生产、》销售商品标注商品】标识编?制产:品使用说明书—;   《(九)国家和本【省,规定应当使》用国家法《定计量?单位的其他》活动 ?  第七条 —进出:口商品再《版、出版古代—。书籍文学作品—和,其他需要使》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!位的按?照国家有关规定【执行 第三章 【计量器具管》理   第八条【 制造、《修理、安《装、改装、销售、进!出,口以:及使用?计量器?具的单位和个—人必须依法保证计】量器具的准确可靠】   第九条 制】造、修理计量器具】的单位和个人应【当,具备与所制》造、:修理的计量器具【相适应的设》。施、人员《和检定仪器》设备   第—十条 制造计量器】具的单位《和个人应当对制造】的计量器具》进行检?定保证产《品计量性能合—格在计量器》具说明书、》产品铭牌、》外,包装上标注厂—名、:厂址   第十【一条 制造计—量器具?的,单位:和个人不得随意降低!所制造计量器具原批!准型式的《计量性能;》不得利用他人的【计量:器具申请定型鉴定或!样机试验   用于!处理计量数据的计算!机软件应当经—省计量行政》主管:部门进行计量—。功能:认定   (注【该条设立的》用于处理《计量:数据的计算机软【。件的计量功能须经省!。计量:行政:主管部?门认定的规定已【于,2005年1月9】日河北省第十届人】民代表大会常—务委员会《第十三?次会议决定废止)】   第《十二条 从事—计量:器具:安装、改装业—务的单位和》个人必须经》设区的?市以上计量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!格审查取得合格证书!后方:可从事安装、改装】。业务法律《、行政法规》另,有,。规定的从《其规:。定   (注该条】设,立的从?事计量?器具安装、》改装业务的单位和】个,人,。须,经省、市计量行政主!管部门进行资格审】查的规定及》相应法律责》任已于20》04:年7月22日河北】省第十届人民代【表,大会常务委员—会第十次《会,议决定?。废止)  》 第十三条 —禁止销售下列—计量器?具   (一)【以假充真《、以旧?充新、以残次零配件!组装和改装》的;  《 (二)国家和本】。省明令禁止使用的 !  :。第十四条 使用【计,量器具?不得有下列行为  ! (一)破坏计【量器具?。准确度;《   (二)伪造】。或者破坏计量检定】标志、?封缄;?   ?(三)使用》未经检定、超—过检定周期或者【检定不合格的计量】器具;?   (四)使用】国家和本省明令禁】止,使用或者失去应有】准确度?的计量器具》;   (五)【。使用以?欺,骗消费者为目—的的计量《器具;?   (六》)伪造计量数据【;  ? (七)《。随,意改装强制》检定计量器具— 第四章 》计,量检定与计量认证】  : 第十五条 开展】计,。量检定应当》符合下列条件   !(一)计量标准器】具,应当:经县级以上计—量行政主《管,部门考核合格—并取得?。相应的合《格证书;   (二!)计量?检定人员必须—经考核?合,格;   》(三)在县》级以上计量行政【主管部门限定—的检定范围内工作;!。   (四)—执行相应的计—量检:定规程   —第十六?条 向社会开展【计量检?定工作必须》经县级以上》计量行政《主管部门授权 【  第十《七条 ?计量检?定机构应当》自,接到受检计量—器,具之日起十》五日内完成检定【工,。作;特殊情况—需延长时间的—由检:定机构与送检单位】协商确定对送检【的计量器具应—当妥善保管不—得损坏?   ?第十八条《 用于贸易》结算的电话计费器】、,里程计价器》。。。、电能?表、:水表、燃气表、【热量表等《。计量:器具安装使用前应当!经县级?。以上计量行政—主管部门《指定的检定机构进】行首次强制检—。定 :  第十九条 用于!贸易结算、》安全防护、医疗卫生!、环境监测》等强制?检定的工作》计量器具应当经县级!以上计量行政主【管部门指定的计量】检,。定机构?进行周期检定;操】作人员应《当,。持,证上岗的按照—。省,计量行政《主管部?门的规定执》行   第二—十条 使《用非强?制检定计《量器具的单位和【。个人:已经建立计》量标准的应当自【行定期?检定或?者校准;未建立计量!标准的应当》向计量检定》机构申请《周期检定  — 第二十一》条 为社《会提供公证》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!机构、?检测机构和社会公正!计量机构应当经省】级,以上计量行政主管】部门进行计量认证新!增检测项目》应当申?请,单项计量认》证   第二十二】条 为社会提供【公证数据的》。产品:质,。。量,检验机构、检—测机构、社》会公正计量》机构和?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!认证、考《核证书的有》效期内必须》符合原认《证、考核的条—件并接受年度审核不!得伪造检测》、检定数据和证【书   (注该条设!立的产品《质,量检验机构、—检测机构、》社会:公正计量机构—和计量检定机构须】经省计量《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审!核的规?定已:于2004》年7月22日—河北省?第十届人民》代表:大会常?务委员会第十—次会议决《定废:止)   第二十】三条 ?计量器具的检定【印、证和计量—认证合格证及其标志!的印制必须经—省级:以上计?量,行政主管部门批【准,   任何单位和个!人,不得擅自印制、伪】造,、盗用和倒卖计量器!具检定印、证—和计量认证》合格证及其标志【   (《注该条?设立:的计量器具的—检定:。印、证?和计量认证合格证】及其:。标,志的:印制须?经,省级以上《。。计量行?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!定及相应法律—责任已于2》005?年1月9《日河北?省第:十,届人:民代表大《会常务委员会第十】三,次会议决定废—止) 第五章— 计量行为   】第二十四条 经营】。者应当配备与经营】项目相适应的—计量器具并保持【其计量准确》交易时应当》明示计量操》作过程和计量器具】。显示的?量值标明所提供商品!或者服务《的量值并按照国家】有关规定向消费者】出具表明商品—量值的票据  【 ,第二十五条》 供水、供电—、供气和供热的经营!者,。应当按照用户、消费!者使用的计量器具】显示的?。量值进行结算不得】非法转嫁户外管线或!。者,其他设施《所造成的损》耗   《第二十六《。条 经营者》在农副产《品收:购和农业生产资料】销售过?。程中应当正确使【用计量?。器具进行《交易和评定等级【不得:多收少计《缺秤少量损害农【。民利益   第二十!。七条 生产、销售定!量包装商品的应当】在其包装上标—明内装商品的净含量!商品标识应当符合国!家有关规定  【 第二?十八条 《大宗物料交易应【当按照国家或—者省规定的计量方】法进行计量和结算 !  第二十九条 经!营者销售《。商品量?的实际值与结算【。值应当?一致计量偏差必须】符合国家有关规【定;按?照规定必须计量计】费的不得《估算计费;不得【利用异物增大商品的!量值或者《以其它方法》改变商品量值损【害用户、《消,费者的利益   第!三,十条 ?在经营活动》中发生商品》量、服务量短缺【的,销售者应当给—用户、消费者—补足缺量或者赔偿损!失  ? 销售者在》补足缺量《或者赔偿损失后确属!生产者?。。、供货者责任的【销售者有权追偿  ! 经营者在经—营活动中有计—量欺诈行为的按【照,中华人?民共和国消费—。者权:益,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!以赔偿? 第六章 计量【监督   第—三十一?条 各级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对与国民经济】和人民群众生—产、生活、身体健】康密切相《关的安全防护—、医疗卫生、—环境监测《和水、电、燃—气、交通运输、邮政!电信、?商品房及生活资【料结算?的计量活动》和计量?器具进行重点监督对!用户、消《费者和有关组织反】映问题突出而未列】入国家强制检定【目录的计《量器:。。具可以实施重点管理!   第三》十二条 计》量监督执法人员应当!公正执法实施监【督检查?时,应当有两名以上【执法:。。人员参加并》出示行?政,执法:证件对?。不出:。示,执法证件的被检查者!有权拒绝检查   !第三十三条 —计量监督执法人【员在检查、抽取样】。品时必须严格执行】国家有关规定并妥善!保管样品监督检【查结束后除正—常损耗和国家另有规!定外抽取的样—品应当退还被检【查者未按规》定退还的责令退还或!者照价赔偿   第!。三十四条 计量【监督执法人员—实施监?督检查时有权进【入生产、经营—和储存场《所进行?现场勘查《、查阅、复制与被】检查计量行》为有:关的票据、》账簿、合同》、业务函电等文【件,资,料并对违法计量器】具,。、设备及零配件采】取封存、扣押措【施,   计量监督【执法人员《对,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!的商业秘密应—。当予以保《密   第三十【五条 任何单位和】个人:不得拒?绝、:阻碍计?量监督执法》人员依法进行的【监督检?查;:不得擅自《处理、?转移被?依法封存、扣押的计!量器具、《设备及零配件—   第《三十:六条 对计量违法】行为的投诉、申【诉和举报县》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!部门应当《自接到投诉、申诉和!举,报之日?起五日内作》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!通知当事人和有关】人员;不予受—理的应当向当事【人说明原因   】第三:。。十七条 发生计【量纠纷时当事人可以!向,计量行?政主管?部门申请调》解不愿调《解或者调《解无效的可以依法】向仲裁机构》申请仲裁《或者向人《民,法院:提起诉讼   【在计量纠纷处理【期间当事人不—得改变与计量纠【纷有:关的计量器具和其】他物品的状态 【第七章? 法律?责任:   第三十八条】 违反本条例第【六条规定使用—非法定计量单位的】责令限期改正;【属经营性行》为的责令停》止,并可: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!以下罚款   【第三十九条 —制造:、修理、安装、改装!、销售、进》口以:。及使用计量》器具的单位》和个人?违反本条例规—定的给予下列处罚 !  (一《)违反第十一条【、,第十二条、第十八】。条,规定的责令停止制造!、,停止:安装、?改装业务、停—止安装使用没收违法!所得可并《处二千元以上—三万元以下罚款;其!中利用他人计—量器具申请定—型鉴定?。或者:样,机试:验的没收样》。机吊销许可》证;   (二【)违:。反第十三条规定的】责令:停止销售没收计量】。器具和违法》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!一倍:以上五倍以下罚款;!   (三)违【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!令停止使《用没收计《量,器,具和违法所得—可并处?。五百元?以上二千元》以下罚款;造成损】失的:依法赔偿《;   (四)违】反第:十九条?、第二?十条规定的责令【停止:使,。用限期?改正可?并处二百元以上一】千元以下罚款;  ! (五?)违反第二十三条规!定的没收非》法印、证和》违法所?得可并处《五百元?。以上二千元以下罚】款   第四十【条 产品质量检验】机构、检测》。。机构、社会》公,正计量机构和计量检!定,机构:违反本?条例规定的给予下】列处罚?   ?(一)违反》第十五条、第—十,六,。条、第二十一条【、第二十二条—的责令停止》检,定、检验、》检测:限期改正宣布向社】会出具的数据—和文件无效没收违】法所得可并》。。处二百元《以上:一千元以下》罚,款; ?  (二)违反【第十七?条规定未在规定【或者协商的期—限内完成检定工作的!。受,。检单位可《。免交检定费;损坏送!检计量器具》或者给受检单位造成!损失的依法承担赔】偿,责任:;情节?严重:的给:予,直接责任人行—政处分   第四十!一条 经营者违【反,本条例规定的给予】下列处?罚   《(,一):违反第二十四条、】第二十七条规—定的责令限期改【正可:并处:二百元以上二千元】以下罚款;   】(二)违《反第二?十五条、第二十【六条、第二十—八条、第《二,。十九:条规定的责令限期】。改正没收违法所得】并处违法所得—一倍以上五倍以下】罚款;   (【三,)违反第三十一条第!一款规?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!收违法所得并—处违法所得一倍以】上五倍以下》罚款   》第四十二条 违反】本条例第三十—五条规定擅》。自处理、转移被依】法封存、扣押—的计量器《具,、设备?及零配件的处以【被处理、转移计量器!具、:设备及零配件货值】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!下罚款  》 第四十三》条 以违法所得【为罚款基数》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或!者无违法所》得的可?处二千元以上二万】元以下罚款》   第四十四条】 本:条例规定《的行政处罚由县【级以上计量行—政主管部《门决:定法律、行》。政法规?对处罚机关另有规】定的从其规》定,。   ?第四:十五条 《违反本条例的行【为触犯中华人—民共和国治安管【。理处罚法的由—公安机关依法—处罚;构成犯罪的】依法:追究刑?事责任   第【四十:六,条 当事人对行政】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!制措:。施,决定不服的可以【依法申请行政复议】或者向?人民法院起诉逾期】不申请复议、不【起诉又不履行处【。罚决: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!决定的机关申请人】。民法院?强制执?行   《第四十?七条: 计量行《政主管部门工作人】员违反本条例—。规定未在《规定:期限内对计量—违法行为的投—诉、申诉《和举:报作出是否受—。理决定的《由所:在单位或《者上级主管机—关给予行政》处分   第四十八!条 计?量行政主管》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!守、滥用职》权、徇私舞弊或泄露!被检查者商业秘密不!构成犯罪的由—所在单位或者上级】主管机关给予行【政处分;构成犯【罪的依法追究刑【事责任 第八章 】。附  ?则   第四十九】条 本条例自公布】之日起施《。行河北省计》量监督条例同时废止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