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省计量》监督管理条》例
(200—。0年3?月30?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!。代表大会常务委【员会:第,十四次会议通—过 根据《2004年7月22!日河北省第十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!委员会第十次会议】关于第一批废止地】方性:法规中若干行政许】可规定的决定—修正 根据200】5,年1月9《日河:北省第十届人—民代表大会常—务,委员会第十三次会】议关于第二批废止】地方性法规中若【干行政许可规—定的决定《第二:次,修正 根据》20:。10年7月30【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!民代表大《会常务委员会第【十七:次会:议关于修《改部:分法规的决定第三】次修正 根据201!4年9月《26日河北省第十】二届人民代》。表大会常务委员【会第十次会议—关于修改部分—法规的决定第四【次修正? 根:据2015年7月】24日河北省—第十二届人民代【表大会常务委员【会,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!改〈河北省》邮政条例《〉,等8:部法规的决定第【五,次修正 根据—2017年9月【。28:日河北?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!大会常务委员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】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!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!据2018年5【月31日河北—省第十三届人—。民代:表大会常务委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!修改部分法规的【决定第七次》修正)
《
,。第一:章, 总: 则
—第一条 为》加强:计量监督管理保【。障,国家计量单位—制,的统一?和,量值的准确可靠【保护用户、消费者和!经营者的合》法权益?维护社会经济秩【序,促进国民经》济发:展和社会进步根据】中华人民共和国计】。量,法,和有关法律、—法规的规定结合本】省实际制定》本条例
《 第二条 —在本省?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!活动、进行计—量监督必须》遵守本条例
本!条例所称计量活动是!指建立计量标准【器具使?用计量?单,位制造、修理、安装!、改装、销售、进】出,口以及使《用计量?器具进行计量认证】、计量检定》、测试或校准出【具计量?数据对产《品、商品或者服务】进行:计量结算等》行为
第三【条 县?级以:上计:量行政主管》部门负?责对本行政区—域内的计量活动实】施监督管理》
第四条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!支持计量科学技术】研究推?广先进的计》量科:。学技术和管》理方法
第》二章 ?计量单位使用
】 第五?条 国?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!国家选定的其—他计量单位为—国家法定计量单位】国家法?定,计,量,单位的名称、符号按!照国家有关规定执】行,
第《六条 从事下列活动!应,当使用国家法—定计量单位
【 (:。一)制发公文—、公:报、统?计,报,表;
(—二)编播广播、电视!节目传?输信:息;
(—三)制作、发布广】告;
(四)】制定标准《、检定规《程,、技术?文件;?
(五)—出版发行出》版物;
—。(六)印刷》票据、票证、账【册;
《 (七)出具—检,测、检验数据;【
(八)生产、!销售商品标注—。商品标?识编制产品使用【说明书?;
? ,(,。九)国家和本省规】定应当使《。用国家法定计量单】。位的其他活动
】 第七条《 进:出,口商品?再版、出版古—代书:籍文学作品》和其他需要使用【。非国:家法定计量》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!规,定执行
《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!理
《。第八条 制造、修】。理、安装、改装【、,销售、?进,出口以及《使,用计:。量器具?的单位和个》人,必须依法保》证计量器具的准确】可靠
第九条 !制造、修理计—量器具?的,单位和个人》应当具备与所制造】。、修理的计量器【。具相适?应的设?施、人员《和检定仪器设备
】 第?。十条 制造计量【。器具的?单位和个《人,应当对制造的计量】器具进?行检定保证产品【。。计量性能合格—在计:量器具?说明:书、:产,品铭牌、外包装上标!注厂名、厂址—
第十一—条 制造计量器具的!单位和个《。人不得随意降低【所制造计量器具原批!准型:式的计量性能;不】得利用?他人的计量器—具申请定型鉴定或】样机试验
用于!处理计量数据—的计算机软》件应当经省计量【行政:主管部?门进:行计:量功能认定
— (注《该条设立的用于处理!计量数据的计—算机软件的计量功能!须经:。省计量行政主管部】门认定的规》定已于200—5年1月《9日河北省第十届】人,民代表大《会常务委员会第十】三,次会议?决定废止)》
第十二—条 从?事计量?器具:安装、?改装业务的》单位和个人必—须经设区的市以上】计,量行政主《管,部门进行资》。格审查取得合格证】书后方可从事安装、!改装业务法律、行政!法规:另有:规定的从其规定【
?(注该条《设立的从事计量【器具安装、改—装,业务的单位和—个,人须经省、市计量】行政主管部门进【行资格审查的—规定及相应》法律责任已于20】04年7《月22?日河北省第十届【人民代表大会—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!议决定废止)
】 第十?三,条 禁止《销售下列计量器具
!。 , (一)以假—充真、以旧充新【。、以残次零配—件组装和改装—的;
(二)国!家和:本,省明令禁止》使用的
《。。 第十四条 使】用计量器具不—得有:下列行为
— ,(一)破坏计—量器具准确度;
! ,(二)伪造或—者破坏计量》检定标志、封缄【;,
?(,三)使用未经检定、!。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!定,不合:格的计?量器具?;
(四—。)使用?国家和本省》明令禁止使》用或:者失去应有准确度】的计量器《具;
? :(五)使用以欺骗消!费者:为目的的计量—器具;
(【六)伪?造计量数据;—
(七)随【意改装强制检定计量!器具
第四章 计】。量检定与计量认证】
第十》。。五条 开展计量检定!应当:符合下列《条件
(一)计!量,标准:器具应当《经县:级以上计量行政【主管部门考核—合格:并取得相应的—合格证书;
】(,二)计量检定—人员必须《。经考核合格;
【 (?三)在?县级以上计量行【政主管部门限定的】检定范围内工作【;
《(四)执行相—应的计量《检定:规程:
第《十六:条 向社《会,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必!须经县?级以上计量行—政主管?部门授权
【第十七条 计量检定!机构:。应当自接到受检计】量器具之日起—十五日内完》成检定工作;特殊情!况需延长时》间的由检定机构【与送检单位协商【确定对送检》的计:量器具?。应,当,妥善保管不得损【坏
:。 第十《。八条: 用于贸易结算【。的,电话计费器、里程】计价器、电》能,表,、水表、燃气—表、热量表》等计量器具》安装使?用前应当经县—级,以上计量《行政:主管部门《。指定的?检定机构进行首次】强制检定
第】十九条 用于贸易结!算、安全防护—、医疗卫生、—环境监测等强制检定!。的,工作计?量器具应当经县级以!上,计,量行政主管》部门指定的计量检】定机构进行周期【检定;操作人—员应当持证》。上岗的按照省—计量行政主管部门】的规定执行
第!二十条 使用非【强制检?。定计:。量器具的单位和个】人已经建立计—量标准的应当自行定!期检定或者校准【;未建立计量标准的!应当向?计,量检定机构申—请周期检定
— , 第二?。十一条? ,为社会提供公证【数据的?产品质量检验机构】、检:测机构和《社会公?正计量机构应当经省!级以上计量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计!量认证新增》检测项目应当申请单!项,计量认证
【第二:十二条 《为,社会提供公》证数据的产品质量】检验机构《、检测机构》、,社会公正《计量:机构和计量检—定机构在计量认证、!考核证书的有效期】内必须符合原认证、!考核的条件并接受年!度审:核不得伪造》检测:、检定数《据和证书
— (注该《条,设立的产品》质量检验机构、检】测,机构、社会》公正计量机构和计】量,检定机?构须经省计量行【政主管?部门年度审核的【规定已于2004】年7月22》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!代表:大会常务《委员会第十次—会议决定《废止)
—第二十三条 计量】。器具的?检,定印:、证:和计量认证合—格证及?其标志的印制必须经!省级:以上计?量行:政主管部门》批准
《 任:。何单位和个人不得】擅自:印制、?伪造:、盗用和倒卖—计量器?具检定印、证和【计量认证合格证【及其标志
(】注该条设立的计量】器,具的检?。定印、证和计量【认证合格证及其【标志的印制须经省级!以上计量行政主【管部门批准的规定】及相应法律责任已】于200《5年1月9日河北】省第十届《人民代表大会—常务委员会第十三】次会议决定废止)
!第五章 《计量:行,为
?。 第:二十四?条 :经营者应当配备与】经营项?目相:适应:的计:量器具并保持其计量!准确交易《时应当?明示计量操作—过程:和计量?器,具显:示的量?值,标明所提《供商品?或者服务的》量值并按照国—家有关规定》向消费者出具表明】商品:量值的?票据
第—二十五条 》供水、?供,电,、供气和供》热的经?营者应当按照用【户、消费者》使用的计量器具【。显示:的量值?进行结算不》得非法转嫁户—外管线或者》其他设施所造成的】损耗
《。 第:二十:六条: 经营者在农—副产品收购和—农,。业生产资料销—。售过程中应》当正确使用》计量器具进行交易】和评定等《级不得多收》。少计缺秤少量—损害农民利益
【 第二十七条 】生产、销售定量包】装商:品的应当在其包【装上:标明内装《商品的净含量商品】标识应当《符合:国,家有关规定
【 第二十八条 大宗!物料交易应当按【照国家或者省规定的!计量方法进行计量】和,结算
第二十】。。九条 ?经营者销售商品量】的实际值与结—。。算值应当一致计量偏!差必须?符合:国家有关规定;按照!规定必须计量计费的!不得估算计费—;不得利用异—物增大?商品的量值或者以】其它方法改变商品量!值损害用户、—。消,费者:的利益
第三十!条 在经营活动中】发生商品《量、:服务量?。短缺:的销售者应当—给用:户、消费者》补足缺量或者赔【偿损失
销【售者在补足缺—量或者赔偿》损失后确属生产者、!供货: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!追偿:
经营者在经】营,活动中有计量欺诈】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!共和:国消费者权益保护】法的有关《规定予以赔偿—
第六章《 计量监《督,
第三十一【条 各?级计量行政主管【部门应当对与国民经!济和人民群》众,生产:、生活、身体健康密!切相关的安》全防:护、医疗卫生、环境!监测和水、电、燃】气、:。交通运输、邮—政,电信:、商品房及生活资料!。结算的计《量活动和计》。量器具进《行重:点监督对用户、消费!者和有关《组织反映问题突出而!未列入国家强—制检定目录的—计量器具可以实【施重点管理
【 第三十二》条 计量监督执法】人员应当公》正执法实《施监:。督检查时应当有【。两名以?上执法人员参—加并出?示行政?执法证件对不出示执!法证件的被检查者】有权拒?绝检查
—第三十三条 计量监!督执法人员》在检查、抽取—样品:时必须严格执—行国家?有关规定并妥善保管!样品监督检》查结束后除正常【损耗和国家另有规】定外抽取的》样品应当退还被检查!。者未:按规定退还的—责令退?还或者照价赔偿【
第三》十四条? 计量监督执法人员!实施监督检查—时有权进入》生产、经《营,和储存场《所进行现场勘查、】查阅、复制与被【检查计量行为有【关的:票据、账簿、合【同、业务函》电等文?件资料并对违—法计量器具、设备】及零配件采取封存、!。扣押措施
计量!监督执法人》。员,对涉及行政管理相】。对人的商业秘密【应当予?以保密
《 第三十五条 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拒,。绝、阻碍计量监督执!法人员依法》进行的?监督检查《;不得擅《自处理、转移被依法!封存、扣《押,的计量器《具、设备及零配件】
第三十六【条 对计量违—法行:为的:。投诉、?申,诉和举?报县:级以:上计量行政主—管部门?应当:自接到投诉》、,。申诉和举报》之日起五日内作出】。是否受理的决定【并通知当事》人和有关人员;不予!受理的应当》向当事人说明原【因
? ,第,三十七条 发生计】量,纠纷时当事人可以】向计量行政》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!愿调解或者》调解无效的可—以依:法向仲裁《机构申请仲裁—或者向人民法院提】起诉讼
—。在计:量纠纷处《理期间当事人不【得改变与计量纠纷】有关的计《量器具和其》他物:品的状态
第七章】 法:律责任?
?第三十八条 —。违反本条例第六【条规:定使用非法定计量】单,位的责令限》期改正;属经营性行!为的责令停止并可】处一:百元以?上,一千元以《下罚款
第【三十九条 制—造、修理、安装、】改装、销售、—进口:以及使用计量器【具的单位《和个人违反本条【例,。规定的给《。予,下列处罚
【(一)?违反第十一条、【第十二条、第十八条!规定:的责令停止》制造、停止安装、】改装业务《、停止安装使用没收!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!元以上三万元以【下罚款;《其中利?用他人?计,量器具申请定型鉴】定或者样机试验【的没收样机吊销【许可证;
(二!)违反?第十:三,条规定的责令停【止销售没收计量【器具和违法所—得可并处违法—所得一倍以》上五倍以下罚款;
! (三)违—反第十四《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使!用没收?计,量器具和违法所【得可并处《五,百元: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!;造成损失的依法赔!偿;
(四【)违反?第十九条、第二十条!规定的责令停止使】用限期改正可并【。处,二百元以上一千元】以下罚?款;
? (五)违反第二!十三条?规定:的没收非《法印、证和违法【所得可并处五百元】以上二千元》以下罚款
》 第四十条 产品!质量检?验机构、检测—机构、社会公正计量!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!违反本条例规定的】给予下列《处罚
(一)违!反第十五《条、:第十六条、第—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二!条的责令停止检定、!检验、检测限—期改正宣布向社会】出具的数据和文件】无效: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!二百元?以上一?千元以下罚款;
! (二)违反第【十七条规《定未在规定或者【协商:的期限内完》成检定工作的受【。检单位可免交—检定费;损坏送检计!量器具?或者给受检单位造】成损失的依法承担】赔偿责任;情—节严:重的给予直接—责任:人行政处分
【 第四十《一,条 经?营者违反本条例规】定的给予下》列处罚
(一)!违反:第二十?四条、?第二:十七条规定》的责令限《期,改正可并处二百【元以上二千》元以:下罚款;
》 :(二)违反第二十】五条、第二十六条、!第二十八条、第【二十九?条,规定的责《令限:期改正没收》违法所得并处违法】所得一倍以上五倍】以,下罚:款;
《 ,(三)违反》第三十一条》第一款规定》的,。责,令,限期改正没》收违法所得》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!上五:倍以下罚《款
《第四:十二条 违反本【条例第三十五—条规:定擅自处理、—。转移被依法封存、扣!押的计量器具、【设备及?。。。零配件的处以被处理!、转移计量》。。器具、?设备:。及零配件货值金额】一倍以?上五倍以下罚款
】 第四十三—条 :以违法?所得:为罚款?基,数违法?所得难?以计算或者无违法】所,得的可处二千—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!。款
第四十【四条: 本条例规》定的行政处》罚,由县级以《上计量行《政,主管部门决》定法律、《行,。政法规对处罚—。机关另有《规,定的从其规定—
, 第四十五—。条 违?反,本条例?的行为触犯中华人】民共和?国治安管理处罚【法的由公安机关依】法处罚?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,刑事责任
第四!十六条?。 当事人对》行政处?罚决定或者行政【强制措施决定不【服的可以依法申【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!民法院?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!、不起诉又不履【行,处罚决定的由作【出行:政,处罚决定的机关【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!行
: ,。 第四十七条 计量!行政主管部门工作】人员违反本条—例规定未在规—定期限内对计量违】法行为的投诉、【申,诉和举报《作出是否受》。理,决定的?由所在单位》或者上级主管机【。关,给予行政处分
【 第四十八—条 计?量行政主管部门工作!人员:玩忽:职,守、滥用职权—。、徇私舞弊或—泄露被检查者—商业:秘密不构成犯罪的由!所在单位或者上【级主管机《关给予行政处分【。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刑事?责,任
第八章 附 】 则
第—四十九条 本条例】。自公布之日起—施行河北《省计量监督条例同】时废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