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省计量监督【管理条例
(2【000年3》月,30日河北省第九】届人民代表大会【常务委员会》第十四次会议—。通过 根据20【04年7月22日河!北省第?十,。届人民代表大会【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!议关于第《。一批废止地》方,性法规中《若干行政许》可规定的决》定修正? 根据20》05年1《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!人,民代表大会常务【委员会第十三—次会议关于第二批】废止地方性》法规中若干行政【许可规定的决定【。。第二次修正 根据】2,010年7月30】。日河北省第》十一届人民代表大】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!次会议关于修—改部分法规》的决:定第:三次修?正 根据《2014年9月【26日?河北省第十二届【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员会第?十次会议关于修改】部,分法:规,的决定第四》次修正? 根据2015【年7月?24日河北省第十二!届人民?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!第十六次《会议关于修改—〈河北?省邮政条例〉等8部!法规的决定第五【次,修正: 根:据2017》年9月28日—河北省第十二—届人民代表》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!十二次会议关于【修改部?分法:规的决定第六—次修正 根据2【018年5月31日!河北:省,第十三届人民—代表大?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!会议关于修改部分】法规的决定第七次】修正)
第—一章 总 —则
《第一:条, 为加强计量监督】管理保障国》家计量单位制的【统,一和量值的》准确可靠保护用户】、消费?者和经营者的合【法权益维护社—。会经济秩序》促进国?民经济发展和—社,会进步根据中—华人:民共和国《计量:法,。和有关法律、—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!实,际制定本条例
【 第二条 在本】省行政?区域内从《事,计量活动、进行计】量监督必《须遵守本条例—
本条例所【称计:量活动是指》建立计量标准器【具使用计量单位制造!、,修理、安装、—改装、销售、进【出口以?及使用?计量器具进行计量认!证、计?量检:定、测试或》校准:出具计量数据—对产品、商品或者】服务:进行计量结》算,等行为?
: 第:三条 县《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!部门负责《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!量活:动实:施监督管《理
: 第四条 各级】人,民政府应《当支持计量科学【技,术,研究推?广先进的计量—。科学技术和管理方】法
第二章》 计量单位使用【
第五条 【国际单位制计—量单位和国》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!位,为国家法定计—量单位国家法—定计量单位》的名称、符号按照】国家有?关规定?执行:
第六》。。条 从事下列活动】应当使用国》家法:定计量?单位
《 (一)制发公文、!公,报,、统:计报表;
【(二)编播广播、】。电视节目传》输信息;《
(三)—制作、发《布广告?;
(四)制】定标准、检》定规程、《技术文件;
【 (五?)出版发行》出版物;
【(六)印刷票—据、票证、账—册;
(七)】出具检?测、检验《数据;
(八】),生产:、,。销售商品标》注,商品标识编制产品】使用说明《书,;
(九)【国家和本省规—定应当使用》国家法?定,计量单?位的其他活》。动,
: 第七条 进出口】商品再版、出版古代!书籍文学《。作品和其他》需要使?用非国家《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!国家有关《规定执行
第—三章 计量器具【管,理
第八条【 制造、修理—、安装、《改装、销售、—进出口以及》使用计量器具的单】位和个人《必须依法保证计量器!具的准确可》靠
第》九条 制造、修理计!量器具的单位和【个人应当具备与【所制造、修理的计】量,。器具相适《应的设施《、,人员和检定仪—器设备
—第,十条 制造计—量器具的单位和个】人应当对制造—的计:量器具进行》检定保证产品计【量,性,能合格在《计量器具说明书、】产品铭?牌、外包装上—标注厂名、厂址
】 第十一条 制造!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!人不得随《意降低所制造计【量器具原批准—型式的计量》性,能;不得利用他【人的计?。量器具申请定型【鉴定:或样机试验
【 ,用于处?理计量数《据的计算机软件应当!经省计量行》政,主管部门《进行计量功能—。认定
》。(注该?条设:立的用于处理计【量数据的计算机【软件的?计,量,功能须?经,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!认定:的,。规定已于200【5年1月《。9日河北省》第十届?人民:代表大会常务委员】会第十三次会议决】定废止)
第十!二条 从事计量器】具安装、改装—业务的单位和个【人必须经设区—的市以上《计量:行政:主,管部:门进行资格审查取】得合格证《书后方可《从事安?装、改?装业务法律、行政】法规另有《规定的?从,其规定
(注该!条设立?的,从事计量器具安【装、改装业务的单】位和:个人须经《省、:。市,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!行资:格审查的规定及【相应法律责任—已,于200《4年7月《2,。2日河北省第—十届人民代表—大会常务委员会第】十,次会议决定废止)
! 第十三条 【禁止销?售下列计量器具【
(一》)以假?。充真:。、以旧充新、以残次!。零配件组装和改装的!;
《(二)国家和本【。省明令禁止使用【的
第》十,四条: ,使,用,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!行,为
(一)【破坏计?量器具准确度;
! (二)伪造或者破!坏计量检定标—志、封?缄;
(三【)使用未经》。检定:、超:。过检定周《期或者检定》不合格的计量器具;!
(四)使用国!。家和本省明令禁止】使用或者失去应有】准确度?的计量器具;—
(五)使【用以欺骗消费—者为目的的计—量器具?;
? (六)《伪造计量《数据;
《 (七)随—。意改装强制检定【计量器具
第四章】 计:量检定与计量认证
! :第十五条《 ,开展计量检》定应当符合下列【条件:
(一》)计量标准器具应】当经:县级以上计》。量行政?。主管:部门考?核,合格:并取得?相应的合格》证书;
《。 (二)计—量检:定人员必须》经考核?合格;
(三)!在县:级,以上计量《行政:主管部门《限定:的检:定范围内工》作;
(—四)执行《相应的计量检定规】程
? ,。第,十六条 向社会开】展计量?检,定工作?。必须经县《级,。以上计量行》政主管部门授权
】 第十《七条: 计量检定机构【应当自接到受检计量!器具之日起》十,五日内完成》检,定工作;特殊情【。况需延长《时间的由《。。检定机构与送检【。单位协商《确定对送检的—计量器具应当妥善】保管:不得损坏
第】十,八条 用于》贸易结?算,的电:。话,计费器?、里程计《。。价器、电能表、水】表、燃气《表、热量表等计量器!具安装使用前应当经!县级以上计》量行政主管部—。门指定?的检:定机:构进行?。首次强制检定—
?第十九?。条 用于贸易—结算、安全防护、医!。疗卫生、环》境监:测等: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!器具应?当经县级以上计【量行政?主管部门指定的【计量检?。定机构?进行周期检定;操】作人员?应当持证上岗的按照!省计量?行政主管部》门的规定执行—
, 第二十条 【使用非强制》检定计量器具的【单位和个人已—经建立计《。量标准的应当—自行定期检定或【者校准;未》建立计量标准—的应当向计量检【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!。
第二》十一条? 为社?会提供公证》数据的产品质量【检验机构、检—测机构和《社会公正计量—机构:应,当经省级以上计量行!政主管部门进行【计量:认证新增检测项目】应当申?。。请单项?计量认证
第】二十二条 为社【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!品质量检验机构、】检测机?构、社?会公正计量机构和计!量检定机构在计【量认:证、考?核证书的有》效,期内必须符合—原认证、考核的条件!并接受年《。度审核不得伪造检】测、检定《数据和证书
(!注该条设《立的产品质量—检验机构、检测机构!、,社会公正《计量机构《和计量?检定机构须经省【计量行政主管部门】年度:审,核的:规定已于20—04年7《月22?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!代,。表大会常务委员【。。会第十次会》议决定废止)
!第二十三《条, ,。计量器具的》。检定印?、,。证和计量认证合格证!及,其标志的印制—必须经省级以上【计量行政主管部门】批准
》任何单位《和个人?。不得擅自印》。制、伪造、》。。盗用和倒卖计量器】具检定印、证和【计量:认证合格证及其标志!
:。。 (注该《条设立的计量器具】的检定印、证和计】量认证合格证—及其标志的》。印制须?经省级?以上计量行政主管】部门批准的规定【及相应法律》责,。任已:于2005》年1月9日河北省】第十届人民代—。表大会常务》委员会第十》三次会议《决定废止)
第五章! 计量行《为
第》二十四条《 经营?。者应:当配备?与经:。。营,。项目相适应》的计:量器具并保持其【计,量准确?交易时应当》明,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!量,器具显示的量值标】明所提供《商品或者《。服务的量值并按【照国家?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!具表明商品量—值的票据
第】二十五条 供—水、供电《、供气和供热—的经营者《应当按?照用户?、,消,费者使用的计量器具!显,。示的量值进》行结算不得非—法转嫁户外》管线或者其他设施所!。造成的损耗
【 第:二,十六条 经》营者在农副产品【。收购和农《业生产资《料销售过程中应当】正确使用计》。。量器具?进行交?易和评定等级不得多!收少计缺《秤少量损害农—民,利益
《 第二十七条— 生产?、,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的!应当在?其包装上标明内装商!品的:净含量商品》。标识应当符合国家】有关规定
》 :第二十八条 大宗物!料交易应《当按照国家或者省规!。。定的计量方法进行】。计,量和结算
》 第二十九条 经!营,者销售商品》量的实际值与结算】值应:。当一致计量偏差必】须符合国家有—关,规定;按照规—定必须计量计费的不!得估算计《费,;不得?利用异物增大—商品的量值》或者以?其它方法改变商【品量值损害》用户、消《费者的利《益
《第三十条 》在经:营活动?中,发生商品量、—服务量?短缺:的销售者应当给用】户、消费者补—足缺量或者赔—。偿损失
销售】者在补足缺量—或者:赔偿损失后》。确,属生产者、供货者责!任的销?售者有权追偿
!经营者在经营活动】中有:计量欺诈行为—的按照中华人民【共和国消费者权益】保,护法的?有关规定《予以赔偿
第六【。章 计量《监督
第—三,十一条 各》级计量行政》主管部?门应当对《与,国民经?济和人民《群众生?产、生?。活、:身体健康《密切:相关的安全防—护、医疗《。卫生:、环境监测和—水、电、燃》气,、交通运《输、邮政电信—、商品?房及生活资》料结算的计》量活动?和计量器具》。进行重点监督对【。用户、消费》者,和有关?组织反映问题—突,出而未列入国—家强:制检定目录的—计量器具可以实施重!点管理
》 第三十二条 计】量监督执法人—员应当公《正执:法实施?监督检?查时应当有》两名以上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!行政执法《证件对不出》示执法证《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!绝检查
》 第三十三条— 计量监督执法人员!在检:查、抽取样品时【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!关规定并妥善保管】样品监督检查结束】后除正常《损耗和国家》另有规?定外抽取的》样,。品应当退还被—检查者未按》规定退还的责令【退还或者照价赔【偿
第三—十四条 计量—监督执法人员实施监!督检:查时有权进入生产】、,经,营和:储,存场所进行现场【。勘,查、查?阅、复制与》。被检:查计量行为有关的】。票,据、账簿《、合同、《业务函电等文件【资,料并对违法计量【器具、设《。备,及零配件采取封【存,、扣押?措施
计量监督!执法人员对涉及行政!管,理相对人的商—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!
第三十五条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!得拒绝?、阻碍计量监督【执法人员依法进【行,的监督检查》;不得擅自处理【。、转移被依法封【存、扣?押的:计量器具、设备【及零配件《
第三十六条 !对计:量违法行为》的投诉?、申:诉和举?报县级以上计量行】政主管部《门应:当自接到投诉、【申诉和举报之日【。起五日内《。作出是否受理的决】定并通知当事人和】。有关人员;不予受理!的应当向当事—人说明原因》
: 第三?十七条 发》生计:量纠纷?时当事?人可以向计量行政主!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!调,。解,或者调解无效的可】以依法?向仲:裁机:。构申请?仲裁或者向人—民法院提起诉讼
】 在?。计量纠?纷处理期间当—事人不得改》。变与计量纠纷有【关的计量器具和【其他物品的》状态
第七章 法】律,责任
第—三十八条《 违反本条例—第六:条,规定使用非法—定计量单位的责【令限:期改正;属经营性行!为的责令停止并可处!一百元以《上一千元以下罚款
! 第?三十:九条 制造、—修理、安装、改装】、销售、进口以【及,使用计量器具的【单位和个人违反【本条例规《定的给予《。下列:处罚
》(一)违反第十一条!、第十二条、—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!停止:制造、停止安—装、改装业务—、停止?。安装使用没收违法所!得可并?处二千元以上三【万元:以,下,罚款;其中利—用他人?。计量器具申请—定型鉴定或者样机试!验的没收样机吊销许!可,。证;
《 (二)违反第十】三,。条规定的责》令停止销售没收【。计量器具和违法【所得:可并处?违法所?得一倍以上五—倍以:下罚款;
(三!)违反第十四条【。规定的?责令停?。止使用没收计量器】具和违?法所得可并处五百】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!款;造成损失—的依法赔偿》。;,
(《四)违?反第十九条、第【二,十条规?定的责令《停止使用限期改正】可,并,。处二百元以上—。一千元以下罚—。款;:。
?(五)违反第二十】三条规定《的没收非法印、证】和违法所得可—并处五百元以—。上二千?元以下罚款》
第四十条 】产品质?量检验机构、—检测机构、》社会公正计量机构】和计量检《定机构违《反本条例规》定的给予下》列处罚
—(一)?违反第十《五条:。、第:十六条?、第二十一条、第】二十二条的》。责令停止检定—、检验?、检测限《期改正宣布向社会】出,具的数据和文件无】效没收违法所—得可并处二百元以】上,一,千元以下罚》款;
(二)】违反第?十七条?规定未在规定—或者协商《。的期:限内完成检》定工作?的受检单位》可免:交检定费《。;损坏?送检计量器具或者】给受检单位》造,成损失的依法承【担赔:偿责任;情》节严重的给予直接】。。责任人行政处—分,
第《四十一条 》经营者违《反本条例规定的【给,予下列处罚
— :(一)违《。反第二十四条、第】。。二十七条规》定的责令限期—改,。正可:并处:二百元以《上二千元《以下罚款;
】(二)违《反第二十《五条、?第二:十六条、第》二,十八条、第二十九条!规定的责令限—期改正没收违法【所得并处违法所【得一倍?以上五倍以下—罚款;
《。 (三)》违反第三十一条第】一款规定的责令限】期,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!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!。五倍以下罚款
!第四十二条》 违反本条例第三】十五条规《定擅自处理》、,。转移被依《法封存、扣》押的计量器具、设】备及零配件》的处:以被:。。处,理、转移计》量器具、设备—及零配件《货值金?额一倍以上五倍【以下罚?。款
第四—十三条 《以,违法所得为罚—款基数违法》所得:难以计?。算或者无《违法所得《的可处二千元以上】二万元以《下罚款
第四十!四条 本条》例规定的行政处【罚由县级以上计量行!。政主管部门决定法】律、:行,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另!有规定的从其规【定
《第,。四十五条《 违反本条例—的行:为触犯中《华人民共《和国治安管》理处:罚法的由公安—机关依法《处,。罚;构?成犯罪的《依法追究《刑,事责:任
第四十【。六条 当事人对【行政处罚《决定或者行》政,强制措施决定—不服的可以依法申】请行政复议或者【向人民法《院起诉逾期》不申请复议》、,不,起诉又不履行处罚】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!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!民法院强制》执,行
第四—十,七条 计量行—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!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!规定期限内》对计量违法行为【的投诉、《申诉和?举报作出是否—受理决定的由—所在单位或》者上级?。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!分,
第四十—八条 计量行—政主管部门工作【人员玩忽《职守、?。滥用职权《、徇私舞弊或泄【露被检查者商业秘密!。不构成犯罪的—由所在单位》或者上?级主:管,机关给?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!罪的依?法追究刑事》。责,。任
第八章 附 】 则
第四十】九条 本条例自【公布之日起施行【河北:省,计,量监督条例同时废止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