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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计量监—。督管:。理条:例 (20》00年3月》30日河北省第九届!人民代表《大,。会常:务委员会第十—。四次:会议通过 根—。据,2,00:4年7月22—日河北省第十届【人民代表大会—常务委?员会第?。十次会议关于第【一批废止《地方性法规》中若干行政许—可规:。定的决定修正 根据!20:05年1月》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!民代:。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!。十三次会《议关于第《二批废?止,地方性法《规中若干行政许【可规定的决定—第二次修正》 ,根据20《10年7月30【。日河北省第》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!常务委?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!于修改?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!次修正 根据—20:14年9月26日】。河北省?第十二届人民代【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】。第十:次会议关《于修改部《分法:规的决定《。第,。四次修正 根据【2,015?年7月24》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!民代表大会》常务委?员会:第十六?次,会议关于修改〈河】北省:邮政条例〉》等8部法规的决定第!五次修正 根据2】017年9》月28日河》北省第?十二届人《民代表大会常务【委员:会第三?。十二次会议关—于修:改部分?法规的决定》第,。六次修正 根据2】。018年5月3【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!人民代表《大会:常务:委员会第三次—会议关于修改部【分法规的决定第七次!。修正) 第一章】 总  则》   第一条 【为加:强计量监督管理保】障国家计量单—位制的统《一和:量值的准确可—靠保护用户、消费者!和经营者的合—。法权益维护社—会经济秩《序促进国民经济【发展和社《。会进步根据中华【人民:共和国计量》。法,和,有关法律《。、,法规:的,规定结合本省实【际制定本条例—   第二条 在本!省行政区域内从【事计量?活动、?进行计量监督必须】遵守本条例 —  本条例》所称计量活动是指】建立计量标准器【具使用计量单—位制造、修理、安装!、改:装、销售、》进,出,口以及使用计量器具!进,行计量认《证、计量检定、【测试或校准出具【计,量数据对产品、商】品或者服务》进行计量《结算等行为   第!三条 县级以上【计量行政《主管:部,门负责对本行政【区域内?的计量?活动实施《。监督管理   第四!条 各级人民政府】应当支持计量科【学技:术研究推广》。先进的计量科学技】术和:管理方法 第二章 !计量单位使用—   第五》条 国际单位制计】量单位和国》。家选:定,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!家法定计量单位【国家法?定计量单位的名称、!符号按照《。国家:有关规定执行   !第六条? ,从事:下列活?动应当使用国家【法定计量单位   !(一)?制发公文、公—报、统计报表;【   (二》)编:播广播?、电:视节目传输信息;】   (三)制作、!发布广告; —  (四)制定标准!、检定规程、技术文!件;   (五)出!版发行出版物;  ! (六)印刷票据】、,票,证、账?册;   (七)出!。具检测、检验数据】;   (》八)生产、销售商品!标注商品标》识编制产品》使用说明书;  】 (九)国》家和本省规定应当】使用国家法定计量】单位的其《他活动   第七】条 进出口》商品再版《。、出:版古代书籍文学作品!和,。其他需要使用非国】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按!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!。 第三章 计量器】具管理   第【八条 制造、修理、!安装、改装》、,销售、?。进出:。口以及使用计量器】具的单?位和个人必须依【法,保证计量器具的准】确可靠   —第九:。条 制?造、修理计量器【具的单位《。和个人应《当具备与所制造、】修理的计《量器具相《适应的设施、人员和!检定仪器设备—   第十条 制造!。。计量器具的》。单,位和个人应当对【制造的计量器—具,进行检定保》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!在计量器具说—明书:、产品铭牌、外包】装上标注厂》名、厂?址   第十一条 !制造:计量器具的单位【和个人不得随意降】低所制造《计量:器具原批准型式的】计量性能;不得利用!他人的计《量器:具申请定《。型鉴定?或样机试验   用!于处理计量》数,据的:计算机软件应当【。经省: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!行计:量功能?认定   (—注该条?设,立的用于处》理计量数据的计【算,机软件的计量—功能须经《省计量行政主—管部门认《定,的规定已于200】5年:1月9日河北—。省第:十届人民代表大【会,常,务,委员会第十三次【会议决定废止—)   第十二【条 :从事:。计量器具安装、【改装业务《的单位和个》人必须经设区的【市以:上计量?行政主管部门—进行资格审查取得】合,格证书后方》可从:事安装、改装业【务,法律、行政法规另】有规定的从其规【定   (注该条】设立的从事计量器】具安装、改装—业务:的,单位:和个人须《经省:、市计量《行政:主,管部门进行资格审】查,的规定及相》应法律责任已于20!04年7月2—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!民代:表大会常务委—员会第?十次:会议决定废止)  ! 第十三条 禁止】销,售下列计量器具【 ,  (?一)以假充》真、以旧充》。。新、以残次零配件组!装和:改装的?;   (二)国家!和本省明令禁止【使,用的   第十四条! ,使用计量器具不【得有下?列行:。为   《(,一)破坏计》量器具准确》度; ? , (二)伪造或者】破坏计?量检定标《志、封缄《;   《(三)使用》未经检定、超过检】。定周期或《者检定不合》格的计量器具;  ! (四)使用国家】和本省明令禁止使】用或者失去应—有准确度《的计:量,器具;  》 (五)使用以欺】骗消费者为目—的的:计量器具;》   (六)伪造计!量,数据;   (七)!。。随意改装强制检定】计量器?具 第四章 计量检!定,与计量认证 —。  第十《五条 开展计—量检定应当符合【下列条件 》  (一《)计量标准器具应】当经县级以上计【。量行政主管部门【考核合格并取—得相应的《合,格证书;   (二!)计量检《定人员必须》经考核合格;—  : (三)在县级以上!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限!定的检定范围—内工作;  — (四)执行相应的!计量:检定规?程  ? 第十六条》 向社会《开展计量检》定工作必须经县级以!上计量行政主—管部门授《权  ? 第十?七条 计量检定【机构应当《。自接到受检计量【器具之日起十—五日内完成检—定工作;特殊情【况,需延长时间的—由检定机构》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!对送检的《计量器具应当妥善保!。管不得损坏》   第《十八:条,。 用:。于贸易结《算的电话《计费器?、里程?计价:器、电能表、水表、!燃气表?、热:。。量,。表等计量器具安装】使,用前应当经县级以上!计量行政主》管部门指定的检定机!构进行首次》强制:检定:   第十》。九条 ?用于贸?易结算、安全防护】、医疗?卫生、环境》监测等强制检定的】。工作计量器具应【当经县级以》上计量行《政,主管部?门指定?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!周期检定;操—作人员?应当持?证上岗的按照省【计量行?政主管部门的规定】执行   》第二十条《 使用非强制检【定计量?。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已!经建立计量标—准的应当自行定期检!定或者?校准;未建》立计量标准的应【。当向计量《检定机构《。。申请周期《检定   第二十】一条 ?为社会提供》公,证数据?的产品质量》检验机构、检测【机构和社会公正计量!机构应当经》省级以上计量行【政主管部门进行计量!认证新增检测项目应!当申请单项》计量:认证  《 第二十二条 为】社会提供公证—数据的产品》质量检验机构、检测!机构、社会公—正计量机《构和计?量检定机构在—计量:认,证、考?。核证书的有效期【内,必须符合原认证、】考核的条件并接受年!度审核不得伪造检】测、检定数据—和证书   (注该!条设立的产》品质量检《验机构、检测机构】、社会公正计量【机,构和计量检定机构须!。经省计量《行政主管部》门,年度审核的规—。定已于2004年】7月2?2日:河,北省第十届人民代】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!十,次会议?决定废止)   第!二十三条 》计量器具的检定【印、:。。证和计量认》。证合格证及其标志】的印制必须经省【级以上计量行政主】。管部门?批准   》任何单位和个—。人不得擅自印制、伪!造、盗用和倒卖计】量器具?。检定印、证和—。计量认证合格证【及其标志 》  (注该》。条设立的计》量器具的检定—印、证和《计量认证合格证及其!标志的印制须经省级!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!门批准的规定及【相应:法律责任已于200!5年1月9日河北省!第十届人民代表【大会常务委》员会第十三次—会,议决定?废止) 第五章 计!量行为   —第二十四条 经营】者应:当配备与经营—项目相适应的计【量器:具并保持其计—量,准确:交易时应当明示计量!操作过程和》。计量器具显示的【量值标明所提供商品!或者服务的量值【并,按照国家有关规【定向消费者出具表明!商品量值《的票据   第二】十五条 供》水、供电、供气和】供热的经营者应【当按照用户、消费】者使用?。的计量器具显—示的量值进行结【算不得?非法转?嫁,户外:管线或者其他—设施所造成的—损耗  《 第二十六条 经营!者在:农副产品收购和农】业生产?资料:。销售:过程中应当正—。确使用计《量器具进行交—易和评定等》级不得多收少计缺秤!少,量损害农民》利益   第二【十七条 生产、【销售定量包装—商品的应当》在其包装《上标明内装商品【。的净含?量商品?标识应当符合—国家有关规定—   第二十八条】 大宗物料交易应】当按照国家或者省】规定的计量方法【进行计?量和结算《。   第二》十九条 经营者销】售商品量的实际值与!结算值应当一致计】量偏差必须》符,合国家有关规定【;按:照规:定必须计量计费【的不得估《算计费;不得—利用异物《增大商品的量—值或者以其它—方法改变商品量值】损害用户、》消费者的《利益   》第,三,十条 在经营活【动中发生商品量、】服务量短缺的销售】者应当给用》户、消费者补—足缺量或者赔—偿,损失  《 销售者在补足缺】量或:。者赔:偿损失后《确属生产《者、:供货者责任》的销售者有权追偿 ! , 经营者《在经营活动中有【计,量欺诈行为》的按照?中华人民共和国消】费者权益保护—法,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! 第:六章 计量监督  ! 第三?十一条? 各级计量行政【主管:部门应当对与国民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】产、生活、身体健康!。密切相?关的安全防护、医】疗卫生、《环境监测和》水、电、燃气、交】通运输?、邮政电信》、商品房《及生活?。资料:结算的?计量活?动和计量器具—进行:。重点监督《。对用:户、消费《者和有关组织反映问!题突出而未列入国】家强制检定》目录的计量器具【可以实施重点管理 !  第三十》二条 计量》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公!正执法?。实施监督检》查时应当有两—名以上?执法人员《参加并出示》行政:执法证件对不出示执!法,证件的?被,检查者有权拒绝检】查   《第三:十,三条 计量监—督执法人员在检查、!抽取样品时必—须严格执行国—。家有关规定并—妥善保管样品监督】检查结束后除正常】损耗和国家》另有规定《外,抽取的样《品应当?退还被检查者未【按规定退还的—责令:退还或者照价赔偿】   第三》十,四条 ?计量监督《执法人员实》。施监督检查时有权】。。进,入生:产、经营和储—存,场所进行现场—勘查、查阅》、复制与被》检查计?。。量行为有关的票据、!账簿、合同、业务】函电等文件资料并】对违法计量器—具,、设备及零配件【。采取封存、扣押措】施  ? ,计量监督执法人员】对涉:及行政管《。理相:对人:的商业?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!  第三十五—。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!不得拒绝、阻碍【计量监督执》法人员依法进行的监!督检查;不》得擅自处理》、,转移被依《法封存、扣押的计】量器具、设备—及零配件   第】。三十六条 对—计量违法行为—的投诉?。、申诉和举报—县级以上《计,量行政主管部门【应当自接到》投诉:、申诉和举》报之日起五日内作出!是,否受理的决定并通】知当事人和有关人】员;不予受》理的应当向当事人】说明原?因,   第三十—七条 发生计量【。。纠,纷时:当事人可以向计量】行,政主管部门申—请调解不愿》调解或者调》解无效的可以依法向!仲裁机构申请仲【裁或:者向人民法院提起】诉讼   在—计量纠纷处理期间】当事人不得改变【与计:量纠纷有关》的计量器具和其他物!品的状态 第七【章 法律责任  】 第三十八》条 违反本条例【第,六条规定使用—非法定计量单位的】责令限期改正;【属经营性行为的【责令停止并》可处一百元以—上一千元《以下罚款《 ,  :第三十九条 —制造、修理》、,安装、改装、销【售、进口以及使用】计量器?具的单位《和个: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!给予:下列处罚   (】一)违反第十—一条:、第:十二条、第十八条规!定的责令停止制造】、停止安装》、改装业务、停止】安装:使用没收违法所得】可并处二千元以上】三万元以《下罚款?。;其中利用他—。人计量?器具申请定型鉴定或!者样机试验的没收样!机吊销许可证;  ! (二)《违反:。第十三条规》定的责令停止销售没!收计量?器具和违法所—得可并处违》法所得一倍以上【五倍以下罚》款;:   (三)—违反第十四条—规定的责《令停止?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!违法所得可并—处五百元《以上二千元以下【罚款;造成损失【。的依法赔偿;—  : (四?)违反第《十,九,条,。、第二十条规定【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!改正可并处》二百元?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!;   (五)【违反第二十三—条规定的没》收非法印、证—和违:法所得可并处—五百:。。元以上二千元—以下罚款  — ,第四十条 产品质】量检验机构、检测机!构、社会公正—计量机构和计量【检定机?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!给予:下,列处罚   (一)!违反第十五条、【第十六条、第二十一!条、第二十二条【的,责令停止检定、【检,验、检测《限期改正《宣布向社会出具的数!据和文件无效—没收违法所得可【并处二?百元以上一千—元以下罚款;—   (二)违【反第十?七条规定未在规定或!者协:。商的期限内》完成检定工作的受检!单位可免交检—定费;损坏送—检计量器具或—者给:受检单?位造:成损失的《依法承?担赔偿?。责任;?情,。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!任人行政处分—   第四十一条】 经营者违》反本条例《规定的给予》下列处罚   【(一)违反》。。第二十四条、第二】十七条规定的责令】限期:改正: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!千元以?下罚款?;   (二—),违反第二十》五条、第二十六条、!第,二十八?。条、第二十九条规】定的责令《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!。得,并处违法所》得一倍以上》五倍以下《罚,款;   》(三)违反第—。三十一条第》一款规定《的责令限期改正【没收违法所》得并处违法所得一】倍以上?五倍以下罚》款   第》四十二条 违反本】条例第三《十,五条规定擅自处理、!转移被依法》封存、扣押的计量器!。具、设?备,及零配件的》。处以被处理、转移】计量:器具、设备及零【配件货值金额—。一倍以上五》倍以下罚款  【 第四十《三条 以《违法所得《为罚款基《数违法所得难以【计算或者无违—法所得的可》处二千元以上二万】元以下罚款   】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!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!级以上计量》行政主管部门决【定法律、行政—法规对处罚》机关另有规定的从】其规:定   《第四十?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!行为触犯中》华人:民共和国治》安管:理处:罚法的由公》安机关依法》处罚;构成犯罪的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   第四十六条】 当事人对行政【处罚决定或者行【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!的,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!议,或,者向人?民法院起诉逾—期不申请复》议、不?起诉又不履行—处,。罚决定的《由作出行政处—罚决定的机关申请】人民法院《强制:执行  《 第四十《七条: 计量行政主—管部门工作人—员,违,反本条例规定未在】规定:期限:内,。对计量违法行为【。。的,投,诉、申诉和》举报作出是》否受理决定的—由所在单《位或者上级主—管机关给予行政处】分   第四十【八条 计量行政主】管部门工作人—员玩忽职守、滥用】职,权、徇私舞》弊或泄露被检查【者商业秘密》不构成犯罪的由【。所在单位或》者上级主《管机关?给予行政《。处分;?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!刑事责任 第八【章 :附  则   第四!十,九条 本条》例自公布《之日起施行河—北省计量监督—。条例同时废止—